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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車管理制度

發布時間:2024-12-12

電動車管理制度(通用23篇)

電動車管理制度 篇1

  為了加強對電動車的管理,規范電動車的停放,方便師生出行需要,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1.電動車要按規定停放在指定位置整齊停放;車簍內不要存放任何個人用品,若車簍內物品丟失,學校概不負責。

  2.學生上放學期間不得騎電動車。

  3.教職工電動車進出學校及停放,要服從保安人員的'安排、引導;若亂停、亂放,不服從管理,屢教不改者,電動車將禁止進入校園停放。

  4.教職工因電動車無鎖,出現電動車被偷,學校概不負責。

  5.對于不按規定地方停放,在校園內亂停亂放者,學校將把車輛清除出校園。

  6.教職工進出校門要主動下車推行,不準在校園內騎電動車。

  7.教職工騎電動車上學、放學時要注意安全,不騎快車,橫穿公路要做到“一停、二看、三通過”。

  8.教職員工電動車不得在學校充電。

  9.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開始實施。

電動車管理制度 篇2

  為規范公司電動車的管理,給廣大員工電動車充電提供方便,確保電動車充電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一、范圍:公司指定充電處,只限本公司員工電動車充電。

  二、xx部負責電動車充電處的管理。xx人員負責日常安全巡查,發現異常情況當即處理并上報。

  三、充電處只限電動車充電,注意事項如下:

  (一)禁止明火;

  (二)禁止私自更改線路、插座;

  (三)禁止一座多充現象;

  (四)禁止使用花線;

  (五)禁止使用無散熱裝置或散熱裝置損壞的充電器;

  (六)禁止雨雪、潮濕天氣在車棚外充電;

  (七)禁止將衣物、護膝等可燃物放置在電源上;

  (八)禁止隨意挪動充電處配備的專用消防器材。

  四、電動車充電注意事項如下:

  (一)電動車要按秩序停放,每次充電不得超過8小時;

  (二)電動車充電前,員工要對電動車進行安全狀態確認,檢查充電器、插座、插頭、線路等,堅持做到多聞、多看,防止線路過熱引發事故;

  (三)充電時先將充電器三芯插頭與車體插孔連接好,然后將充電器另一端雙向插頭連接于充電處的插座上。如果反向操作,接口處可能打火,絕緣體燒焦后可能造成短路,引發火災及人身傷害事故;

  (四)充電完畢后要及時切斷電源,以防長時間充電引發安全事故。

  五、電動車車主承擔的'責任

  (一)因充電時間過長或充電車輛及附屬充電設備老化而引起的火災及其他傷害事故;

  (二)電動車傾倒等原因而引起的火災及其他傷害事故;

  (三)因電動車自身問題或者充電方法不當造成公司及他人人身傷害或經濟損失的;

  六、xx部負責本規定的解釋和完善,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電動車管理制度 篇3

  為進一步規范校內電動車充電及停放安全管理,有效防控因充電及停放不當而引發的火災、觸電事故,確保電動車的充電及停放安全。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本辦法所稱的電動車包括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和電動三輪車。

  第二條電動車應按學校指定的區域停放,遵守停放規范,服從學校管理。

  (一)停放區域為校內自行車棚;

  (二)不得在學校建筑房屋內停放;

  (三)嚴禁在建筑的首層門廳、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地下空間等區域停放、充電。

  第三條電動車充電必須在學校電動車車棚,遵守電氣安全規范,積極預防電氣火災事故。

  (一)嚴禁在學校建筑房屋內給電動車或電動車蓄電池充電;

  (二)嚴禁私自接線給電動車或自動車蓄電池充電;

  (三)應當使用廠家原配、型號匹配、質量合格的電動車蓄電池和充電器,充電器同時應具備充電提示和自動斷電保護功能;

  (四)充電時應確認充電環境安全,應遵守充電安全規程,禁止在電動車、蓄電池、充電器上覆蓋或包裹物品,連續充電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

  第四條師生員工應當遵守政府部門關于電動車的'安全使用管理規定,禁止私自改裝和拆卸原廠配件、私自拆除限速器等關鍵性組件、私自更換大功率蓄電池等行為。

  第五條學校保衛、后勤等部門依據法律法規和制度對校內電動車進行管理,依據法規和學校制度處理違規行為。違反電動車安全使用管理規定,拒不糾正,學校管理人員可實行暫扣、禁止電動車進入校園等措施,必要時,追究其行政、法律責任。

  第六條電動車棚管理人員職責

  1、電動車車棚管理人員要定期向保衛科、總務處反映有關管理狀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2、學校教職工要積極配合電動棚管理人員做好工作,嚴格遵守制度。

  3、電動車棚內寄存車輛管理必需每天要擺放劃一,衛生環境整潔,不得堆放雜物和其它相關物品。

  4.電動車棚值班人員要注意棚內外的安全,保證用電安全,及時報告安全隱患,防止出現問題。

  5.電動車車棚內的衛生和清潔工作由物業負責。

  6、電動車棚管理人員要每天按時到崗,經常巡查,管理好電動車的停放和充電。

  第七條本辦法適應于進入校園的電動車。

  第八條本辦法自20xx年9月1日實行,解釋權歸學校安全保衛科。

電動車管理制度 篇4

  小區電動車、自行車停放管理規定

  一、凡在電動車、自行車停車場存放車輛的業主/住戶,應當自覺遵守本規定,服從車管員的管理。

  二、凡本小區業主/物業使用人的電動車、自行車到地下室停車場停放,必須辦理手續并按規定繳納車位使用費。

  三、凡到地下停車場停放的`電動車必須購買車輛綜合保險,車輛遺失時,由車主及時報案,并向保險公司索賠。

  四、外來電動車進入地下車庫,必須按指定位置停放;外來自行車原則上不準停放在地下車庫。

  五、對無執照的自行車丟失,管理處概不承擔責任。

  六、車管員要認真履行職責,發現車輛停放不整齊要及時整理。

電動車管理制度 篇5

  為預防校園火災事故的發生,切實保障廣大師生員工生命財產安全,確保學校教學教育工作順利進行,現就加強校園電動車充電安全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校辦公室負責電動車的充電管理和日常監管。

  二、本充電處只限本單位教職工使用,充電人員對充電器雙相插頭至連接車體線

  路、車體本身,和充電過程負全責。

  三、本充電處只限電動車充電。未經允許不得私自更改線路、插座、和開關,

  嚴禁一座多充現象。

  四、電動車按秩序停放充電,充電時長不得超過4小時。不充電或充電完畢

  的電動車盡量不放置在充電位置,以方便下一輛自行車充電。

  五、充電處的供電時間為正常工作日的08:00至17:30,因充電時間過長,充電器、電瓶、線路陳舊老化、電動車傾倒等原因而引起的火災及其他傷害,造成學校及他人人身傷害及經濟損失的由車主負責。

  六、充電方法:充電時應先將充電器三項插頭與車體插孔連接,然后再將充電器

  另一端插頭連接于充電處的插座上。如果反方向操作,接口處可能打火,絕緣體燒焦后可能造成短路,引發火災及人身傷害事故。

  七、負責人每天對充電電動車進行安全狀態確認,對充電器、插座、插頭、線路

  進行檢查,堅持做到多聞、多看、防止線路過熱引發事故。總務處負責充電處日常安全檢查,發現異常情況當即處理,處理不好的及時向領導匯報。

  八、嚴禁雨雪、大霧、潮濕天氣充電。

  九、充電處配備的.專用消防器材未經允許不得隨意挪動。

  十、要強化消防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嚴禁電動自行車在校園內充電,發現有違規使用電源為電動自行車充電的,要立即予以制止和處理。

  十一、如因違規使用電源為電動自行車充電,發生校園消防安全事故的,要依法嚴肅追究相關部門和當事人的責任。

  十二、學校將聯合其他部門,不定期開展電動車充電安全專項檢查、整治,對電動自行車違規充電行為,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消防法》相關規定,視情節給予相關部門和當事人通報批評、處罰等處理。

  十三、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電動車管理制度 篇6

  為進一步規范校內電動車停放和充電安全管理,有效防控因違規停放、充電而引發的火災、觸電事故,確保教職工生命財產安全,按照學校要求,現將有關注意事項通知如下:

  一、選擇使用符合國家規范合格的電動車。

  二、電動車應停放在安全地點,電動車停放周圍有易燃可燃物的,必須及時清理,確保安全距離。嚴禁在B6樓內的停車場、公共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處等室內公共區域停放或充電,嚴禁占用消防車通道。

  三、為電動車充電的線路插座應由取得資格的電工安裝并固定鋪設,不得私拉亂接電源線路。嚴禁私接電線、私接電源為電動車充電,嚴禁在辦公室內為電動車充電或將電動車電池拆下帶入辦公室進行充電。

  四、電動車充電時應當按照說明書規定進行,要遠離易燃物品,且充電時間不宜過長,充電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8個小時。

  五、加強電動車日常車況檢查,規范電動車安全使用。

  六、學院師生請嚴格遵守執行;因電動車違規停放和充電引發的責任和后果,全部由車主本人承擔。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本通知于20xx年10月27日起實施。各電動車車主要自覺遵守學校相關規定,相互監督,共同營造平安的工作環境。

電動車管理制度 篇7

  一、充分認識電動車火災危害。近年來,我國電動車火災事故頻發,并呈逐年增長趨勢,起火原因主要為電氣故障。電動車大多在室內停放和充電,有的甚至停放在走道、樓梯間等公共區域,由于電動車車體大部分為易燃可燃材料,一旦起火,燃燒速度快,并產生大量有毒煙氣,人員逃生困難,極易造成傷亡。

  二、電動車停放在安全地點。嚴禁在建筑內的共用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處等公共區域停放電動車或者為電動車充電,盡量不在個人住房內停放電動車或為電動車充電;確需停放和充電的,應當落實隔離、監護等防范措施,防止發生火災。

  三、嚴格按照規定,在行政辦公樓北面電動車充電處充電。一個插座充一部電動車,嚴禁一座多充。因充電時間過長、充電器、電瓶老化,電動車傾倒等原因而引起的火災及其他傷害,由車輛所有人負責;電動車內嚴禁擺放易燃、易爆物品,違者后果自負。

  四、電動車按次序停放充電,充電完畢或不充電的'盡量不放在充電位置,以方便下一輛電動車充電。

  五.行政后勤服務中心應加強對電動車停放充電的管理。

  六、指揮中心對電動車充電處加強監控。

  七、電動車充電處的消防器材未經允許不得移動。

電動車管理制度 篇8

  1 工作目標

  確保電動車輛性能完好,提高車輛的使用壽命,滿足公司使用要求。

  2 工作職責

  負責電動車輛的行駛、保養、維修。

  3 工作指引

  3.1車輛行駛前,檢查制動系統,轉向系統是否安全可靠,方向選擇器和加速器踏板是否正常;輪胎氣壓是否適當;輪胎螺絲是否松動;檢查電量顯示器的指示紅燈是否合符要求。

  3.2正確使用方向行駛選擇開關,在行駛中,不能同時踩下加速器踏板和制動踏板。下坡時應用行車制動踏板控制車速,決不允許轉挽方向選擇開關所處檔位。

  3.3停車時,要鎖住剎車制踏板。方向行駛選擇開關要在空檔位置。應把鑰匙轉到'off'位置, 并取下鑰匙。

  3.4清潔車輛時,不能用水直接沖洗所有電器設備。

  3.5行車前,確保所有乘客坐穩并抓緊扶手。車輛在行駛過程中乘客不得把身體探出車外。

  3.6在潮濕、人多,復雜的地形應減速行駛。

  3.7車輛在轉彎或上下坡時,應減速行駛。

  3.8本車輛重心低,離地間隙小,絕對不允許車輛長期在凹凸不平均的路面上行駛,更不允許在公路上行駛。

  3.9當車輛行駛過有水的區域后,可能會影響制動系統,因此在駛過水域后,請試踏行車制動踏板,檢查制動系統的制動情況。如制動距離不夠,請連續多次踩下行車制動踏板,直到恢復制動,方可再繼續行駛。

  3.10嚴禁超載行駛。

  3.11嚴禁離開小區在馬路上行駛。

  3.12在充電或維護蓄電池時,關掉所有的電器附件,確保鑰匙開關已處'off'位置。

  3.13蓄電池在使用過程中應保持外部清潔,所有連接的地方應保持良好接觸。

  3.14每天使用后,需要重新給蓄電池充電,清理電池及接線柱上的'污垢,檢查電解液的高度。

  3.15每天檢查所有的導線是否破損如有破損請更換導線。檢查所有接點是否牢固。如有松動或虛連,請擰緊或焊接。

  3.16每日檢查車輛上所有的零部件是否牢固,如需要應擰緊或焊接牢固。

  3.17在行駛過程中,如有異常響聲,請立即停車檢查,并請有關維修人員維修后,方準行駛。

  3.18不準駕駛過程中,要中速行駛,做到寧停三分,不搶一秒,嚴禁疲勞駕駛電動車。

  4.質量記錄

  4.1

  5 參閱文件資料

  5.1

電動車管理制度 篇9

  為了規范南溪佳苑小區電動車輛管理,給業主電動車充電提供方便,結合實際,特制定以下管理規定,望共同遵守執行。

  1、進入充電區的人和車必須遵守本管理規定;

  2、非電力驅動的車輛(燃油車)嚴禁入內,

  3、本充電區只限居住本小區的住戶使用,一切外來車輛及人員未經允許進入該區以盜車處理;

  4、充電區內嚴禁吸煙,不準將易燃易爆物品等帶入;

  5、充電區只限電動車充電,不得私自更改線路、插座和開關,嚴禁一座多充,外接排插現象;

  6、充電時要先將充電器三項插頭與車體插孔連接,然后再將充電器另一端插頭連接插座上,反之,易出現打火,絕緣體燒焦造成短路,引發火災及人身傷害事故;

  7、充電過程中盡可能將充電器放置遠離車體以外的地方,嚴禁放在車體內、坐墊上、腳踏板及懸掛車身上;

  8、每臺車充電時間不準超過6個小時,長時間充電使充電器內的電子元件過熱,易導致短路并出現火花引發火災事故;

  9、因充電時間過長,充電器、電瓶、線路陳舊老化、電動車傾倒等原因而引起的火災及其他傷害,造成損失的由車輛所有人負責;

  10、不充電、超時充電或充電完畢的.車輛應及時退回到車庫指定的停車場地,不得停留于充電區,以方便下一輛車充電;

  11、嚴禁車輛占用消防通道、安全通道,未經允許不得隨意挪動充電區配備的專用消防器材;

  12、嚴格遵守充電操作規程,如發現供電設施故障要及時報告保衛室、保衛室通知電工維修;

  13、車主在充電時必須自行鎖好車輛和保管好充電器,并將貴重物品帶走,否則后果自負;

  14、車主在充電時必須愛護公共財產,損壞照價賠償;

  15、社區工作人員(網格員)、安全巡邏員、保衛人員將不定期組織檢查,如發現有違反本管理規定的,以違規車輛進行處理;

  16、泥溪口社區負責解釋和完善本規定,本規定從公布之日起實施。

電動車管理制度 篇10

  1.0目的

  為了規范廠區內電動車的管理,給廣大員工電動車的充電提供方便,確保電動車的充電安全,特制訂本制度。

  2.0范圍

  廠區范圍內本司所有的電動車充電管理

  3.0職責

  廠務部門:負責充電插座的巡檢及日常維護。

  門崗保安:負責日常監督。

  行政部門:負責電動車充電處的日常管理。

  4.0內容

  4.1充電樁配置:廠區內電動車停靠車位700處,每一處都設有充電裝置。

  4.2充電時段:am 8:00至當日11:00 pm13:00至當日16:00

  pm 20:00至當日23:00am01:00至當日04:00

  4.3充電方法

  4.3.1充電具體操作方法:車輛停靠妥當,將充電器三項插頭與車體插孔連接,再將充電器另一端雙向插頭連接于充電處的.插座上,即已開始充電;

  4.3.2每天4個充電時段,每個時段時長3小時,過時充電裝置斷電。

  4.4充電安全注意事項

  4.4.1嚴格按照上述正確方式充電,否則有可能造成接口處打火,絕緣體燒焦后可能造成短路,引發火災及人身傷害等事故;

  4.4.2嚴禁雨雪、大霧、潮濕天氣充電,充電器應放置在遠離火源處,禁止將衣物、護膝等可燃物放置在電車上;

  4.4.3員工需自行確認車輛的安全狀態,對充電器、插座、插頭、線路進行檢查,堅持做到多聞、多看、防止線路過熱引發事故;

  4.4.4本充電處只限電動自行車充電,未經允許不得私自更改線路、插座、開關等,嚴禁一座多充現象。

  4.4.5充電時愛護公司財產,嚴格遵守充電操作規程,如發現供電設施故障請及時告知行政、廠務;

  4.4.6車輛停靠后,請將貴重物品帶走,車輛鎖好;

  4.4.7充電處配備的專用消防器材未經允許不得隨意挪動。

  4.5維護與檢修

  4.5.1廠務每月在15~20號對充電線路整體檢查,在接到報修電話后待現場確認后,在停電期間進行維修,并填寫廠務日志。

電動車管理制度 篇11

  為規范電動車的管理,給員工電動車的充電提供方便和確保電動車的充電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環部負責電動自行車充電處的安全監管,生產部負責日常巡查巡檢,維修部負責充電設備維修。

  二、本充電處只限電動自行車充電用,禁止在本充電處以外沒有充電計時器的插座充電。充電人員對充電器雙相插頭至連接車體線路、車體本身和充電過程負全責,未經允許不得私自更改線路、插座和開關,嚴禁一座多充現象。

  三、充電處的`允許充電時間為07:00-24:00,因充電時間過長,充電器、電瓶、線路陳舊老化、電動車傾倒等原因而引起的火災及其他傷害,造成公司及他人人身傷害及經濟損失的公司保留追究權利。

  四、電動自行車按秩序停放充電,必須使用可計時插座充電,設置充電時長不得超過6小時;不充電或充電完畢的電動車盡量不放置在充電位置,以方便下一輛電動自行車充電。

  五、充電器應放置在遠離火源處,充電時禁止將衣物、毛巾等可燃物放置在電瓶車上。

  六、員工充電前對充電電動車進行安全狀態確認,對充電器、插座、插頭、線路進行檢查,堅持做到多聞、多看、防止線路過熱引發事故。

  七、員工有權制止不安全充電行為,發現異常情況當即處理,無法處理的及時向中控室、安環部或領導匯報。

  八、嚴禁風雨、大霧、潮濕天氣充電,如遇此類情況,維修部視情況切斷主電源停止供電。

  九、外來人員未經允許不得在本處為電動自行車充電。

  十、本規定從公布之日起實施。

電動車管理制度 篇12

  為了規范x小區電動車輛管理,給業主電動車充電提供方便,結合實際,特制定以下管理規定,望共同遵守執行。

  1、充電站僅x小區業主電動車充電使用,外單位及其他人員不得使用;

  2、本設備可以同時提供10輛電動車充電,充電時需自帶充電器,在機子上按下某一路的控制按鍵,刷卡(或投幣)后,系統就會給對應通道的插座供電,同時屏幕會顯示工作狀態及時間,找到對應的插座后可充電;

  3、充電站實行刷卡(或投幣)充電管理,刷卡或投幣1元可以充電3個小時,以此類推;

  4、本設備上對應的一個插座充一輛電動車,嚴禁一座多充現象;

  5、電動車需按秩序停放充電,充電時長不得超過6小時,不充電或充電完畢的車輛不得停于此處,應停放到指定的`位置,以方便下一輛電動車充電;

  6、充電站的供電時間為早8:00至當日晚上10:00,請業主提前計劃好充電時間;

  7、因充電時間過長,充電器、電瓶、線路陳舊老化、電動車傾倒等原因而引起的火災及其他傷害,造成損失的由車輛所有人負責;

  8、電動車內嚴禁擺放貴重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違者后果自負;

  9、充電站發生故障時,請及時告知物業管理處,不得自行處理;

  10、請自覺愛護充電設備,損壞照價賠償;

  11、需要購買充值卡的業主,請到物業管理處辦理。

電動車管理制度 篇13

  為了加強對學生自行車的管理,增強學生的安全意識,養成學生的'良好習慣,使學生自行車停放有良好的秩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以下的管理規定:

  1、騎行車者在校門內外下車線處下車,推行進出校門;進出校門后,車速不得超過5KM/h、不得帶人。

  2、不允許無證駕駛摩托車,不騎行改裝車輛進出學校。

  3、各系電動車停放位置:

  (1)機電系學生車輛停放在北區北圍墻邊指定車位上;

  (2)財會系、信息系、經貿系學生車輛停放在東區食堂樓底車庫內以及思學樓與樂學樓之間的指定車位上;

  (3)藝術系、人文系、外語系學生車輛停放在西區食堂樓底車庫內。

  4、車輛停放時,必須排列整齊,朝向一致,車尾端豎向與地面劃線對齊。

  5、不得將車輛停放在車庫以外的其他地方,如發現亂停車現象,學校統一上鎖;經班主任教育后才能放行。

  6、除上學、放學時間,其他時間一律不得在校園騎行車輛。

  7、除上學、放學進入車庫外,其他時間不得進入車庫或在停車處逗留玩耍。要愛護自已和他人的自行車,如故意破壞他人自行車,一經發現查實后,除照價賠償外將予以紀律處分。

  8、騎車上學、回家路上要注意安全,自覺遵守交通規則和學校安全守則。騎車時不互相追逐,不爭先恐后,不帶人,不雙手離把,不撐傘騎車,不與機動車爭道。

  9、有違反規定在校內騎車、不按規定停放車輛或停放不整齊,不按規定要求騎車的,扣除相應德育學分。多次違反規定屢教不改的,將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電動車管理制度 篇1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電動自行車的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電動自行車登記、通行、駕駛、停放、充電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電動自行車是指以車載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腳踏騎行能力,能實現電助動或/和電驅動功能,符合國家標準的兩輪自行車。

  第四條本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兼顧便利、分類施策、規范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公安交管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的登記和通行管理。

  市場監督管理、工業和信息化、交通運輸、生態環境、城市管理、消防等市、區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大對電動自行車及其蓄電池、充電設施的檢查力度,做好電動自行車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街道辦事處、社區工作站依照各自職責及本規定,做好電動自行車管理與服務工作。

  第七條民生服務行業相關單位應當履行電動自行車安全管理責任,加強對本企業電動自行車駕駛人的教育培訓,并制定電動自行車及其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條農貿(農批)市場、工業園區和產業園區的舉辦者、管理者,應當對其管理區域內的電動自行車加強安全管理。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依法加強其管理區域內電動自行車駕駛、通行、停放和充電等活動的安全管理,并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門,加強充電等活動的安全巡查。

  行業協會應當加強本行業生產、銷售及使用電動自行車的自律管理,建立健全行業規范,指導、督促會員依法使用電動自行車。

  第九條電動自行車的所有人、駕駛人應當遵守本規定,履行電動自行車交通安全責任。

  第十條未按本規定對電動自行車進行登記、通行、駕駛、充電和停放的,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向公安交管、城市管理等部門投訴或者舉報。

  第二章車輛標準與登記

  第十一條電動自行車實行登記制度,經市公安交管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具體登記辦法由市公安交管部門另行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市公安交管部門對符合國家現行《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規定,且具備強制性認證證書及產品合格證的電動自行車予以登記。

  第十三條在本市行政區域禁止生產、銷售、駕駛不符合國家安全技術規范等規定的電動自行車。

  鼓勵電動自行車生產企業、銷售商,采用以舊換新、折價回購等方式回收不符合國家安全技術規范的電動自行車。具體辦法由市公安交管部門會同市場監督管理、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另行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禁止對銷售后的電動自行車實施下列行為:

  (一)加裝、改裝電動機和蓄電池等動力裝置,或者更換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機和蓄電池等動力裝置;

  (二)加裝、改裝車篷、車廂、座位等裝置影響安全;

  (三)拆除或者改動限速處理裝置;

  (四)法律、法規規定其他影響電動自行車通行安全的拼裝、翻新等改裝行為。

  第十五條申請電動自行車登記應當如實提交以下材料,提供虛假材料的不予登記:

  (一)所有人的身份證明或者營業執照;

  (二)購車發票等車輛來歷證明;

  (三)車輛出廠證明、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憑證;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證明、憑證。

  第十六條電動自行車登記由車輛所有人向公安交管部門提出申請。市公安交管部門應當積極推行網絡申請登記,增設登記辦理點,簡化辦理流程,為辦理電動自行車登記提供便利。

  市公安交管部門可以委托社區工作站、行業協會和農貿(農批)市場管理者收集電動自行車登記申請材料,并按照以下方式辦理:

  (一)企業所在行業有行業協會的,可以由企業向所在行業協會提交申請登記材料,由行業協會將申請登記材料提交市公安交管部門;

  (二)個人及企業所在行業沒有行業協會的,可以由個人及企業向所在社區工作站提交申請登記材料,由社區工作站將申請登記材料提交市公安交管部門;

  (三)農貿(農批)市場的商戶可以向市場管理者提交申請登記材料,由市場管理者將申請登記材料提交市公安交管部門。

  第十七條市公安交管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登記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審查提交的登記材料,查驗車輛,并核發號牌、行駛證和電子登記證。不符合登記條件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予登記并說明理由。

  市公安交管部門應當運用智能信息化管理手段,研發電動自行車智能信息化號牌,依照核定的非機動車號牌收費標準收費。

  第十八條電動自行車的號牌丟失或者損毀的,車輛所有人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申請補領或者換領。

  第十九條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或者使用單位變更的,應當進行變更登記。

  電動自行車因滅失、毀壞等原因不能繼續使用,需要更新的,可以直接申請辦理更新登記。

  變更、更新登記按照申請登記的方式辦理。

  第二十條民生服務行業已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應當按照登記的用途進行使用,并堅持自用原則,不得交由其他企業或者人員使用。

  第二十一條鼓勵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責任險、人身意外傷害險和財產損失險。

  第二十二條行業協會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在本行業電動自行車上使用顏色、式樣統一并區別于其他行業的專用標識。

  第三章通行與駕駛

  第二十三條市公安交管部門應當根據道路實際通行條件,會同市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確定電動自行車限制通行或者禁止通行的區域和時段,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后按程序公告實施。

  第二十四條不得駕駛電動自行車在市公安交管部門確定的限制通行或者禁止通行的區域和時段通行。

  第二十五條市公安交管部門可以根據道路交通管理實際需要,商市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對電動自行車通行區域、時段進行調整,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后按程序公告實施。

  第二十六條在道路上駕駛電動自行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駛人應當年滿16周歲,并攜帶行駛證;

  (二)不得在機動車道上行駛;

  (三)不得飲酒駕駛;

  (四)不得逆向行駛;

  (五)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

  (六)轉彎前應當減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車時不得妨礙被超越的車輛行駛;

  (七)不得牽引、攀扶車輛或者被其他車輛牽引,不得雙手離把或者手中持物;

  (八)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競駛;

  (九)不得在道路上學習駕駛;

  (十)不得進入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

  (十一)在城市市區道路上不得載人,但安裝有固定安全座椅的,可以附載一名身高1.2米以下兒童;

  (十二)載物高度從地面算起不得超過1.5米,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把0.15米,長度前端不得超出車輪、后端不得超出車身0.3米;

  (十三)駕駛人應當佩戴安全頭盔;駕駛安裝有固定安全座椅附載兒童的,應當確保乘坐人佩戴安全頭盔;

  (十四)法律、法規關于交通安全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七條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按要求安裝號牌或者過渡期標識,不得故意污損、遮擋。

  第四章停放與充電

  第二十八條電動自行車應當停放在不影響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的地點,擺放整齊,不得妨礙交通秩序和通行安全。

  下列地點不得停放電動自行車:

  (一)機動車道;

  (二)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內;

  (三)地下車庫、住房和辦公室內;

  (四)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停放的其他有關地點。

  第二十九條電動自行車密集的農貿(農批)市場、工業園區、產業園區、企業和住宅小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設置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場所。

  第三十條電動自行車充電,應當保證電源匹配,設置專用插座,敷設固定線路并穿金屬管保護,安裝漏電保護等安全裝置,配備滅火器材。不得私拉電線和插座進行充電。

  電動自行車密集的.農貿(農批)市場、工業園區、產業園區、企業和住宅小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設置集中充電設施。集中充電設施應當具備定時充電、自動斷電、故障報警等智能充電控制功能,同時安裝電器火災監控和可視監測系統,并由充電設施運營方設專人對集中充電設施實行定期檢查。

  第三十一條設置集中充電設施以及提供充電服務的單位應當實行安全責任制,購買合格產品,按照國家、省和本市消防安全要求進行建設、安裝和驗收,并建立充電設施安全檔案。

  負有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職能分工,開展監督檢查,督促落實本規定。

  第三十二條電動自行車充電應當確保安全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得在住房、辦公等室內場所充電;

  (二)不得在建筑內的共用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處等公共區域充電。

  第三十三條個人和企業應當向具備資質的商家購買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電動自行車蓄電池,并保留購買憑證,以備查驗。

  蓄電池及線路存在老化或者破損等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更換,不得私自更換大功率蓄電池。

  電動自行車蓄電池的生產企業、銷售商,應當采用以舊換新等方式回收廢舊蓄電池,建立回收臺賬,送交具有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單位集中處置。禁止未依法取得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單位收集、貯存、利用、處置電動自行車廢舊蓄電池。具體辦法由市發展和改革部門會同生態環境等部門另行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駕駛未登記的電動自行車上路行駛或者不按照規定安裝號牌、過渡期標識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門責令其改正,處警告或者五十元罰款。

  第三十五條企業提供虛假登記材料,取得電動自行車登記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門注銷登記,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并列入企業誠信記錄。

  個人提供虛假登記材料,取得電動自行車登記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門注銷登記,處五百元罰款。

  第三十六條駕駛電動自行車在道路行駛時,故意污損、遮擋號牌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門責令其改正,處五百元罰款。

  第三十七條駕駛電動自行車在限制通行或者禁止通行的區域、時段通行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門依照《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扣留車輛,處二千元罰款。

  第三十八條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電動自行車號牌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門依照《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扣留車輛,處五千元罰款。

  第三十九條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或乘坐人未佩戴安全頭盔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門責令其改正,對駕駛人處二百元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規定停放電動自行車,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門責令其改正,可以處警告或者二百元罰款。

  第四十一條違反規定在住房、辦公等室內場所、建筑內的共用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等公共區域充電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其改正,處警告或者二百元罰款。

  第四十二條駕駛電動自行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駕駛電動自行車一年內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受到五次以上罰款處罰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門將電動自行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信息通知信用征信機構錄入個人信用征信系統。

  第四十三條市公安交管部門可以參照機動車駕駛證記分管理模式,對電動自行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累積記分制度。累積記分達到相應分值,駕駛人應當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教育。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規定所稱的民生服務行業包括以下與民生密切相關或者提供公共服務的行業:

  (一)醫療衛生行業;

  (二)郵政、快遞、報刊投遞;

  (三)電力、供水、燃氣、電信通訊等公共設施搶修;

  (四)環衛清潔;

  (五)外賣配送及瓶裝燃氣、桶裝飲用水、鮮奶運送;

  (六)農貿(農批)市場商戶銷售和配送貨物。

  市公安交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會同市交通運輸、工業和信息化、商務、市場監督管理、郵政管理等相關部門對民生服務行業范圍進行調整,經市政府審定后發布。

  第四十五條本規定施行之前購買的電動自行車未登記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向市公安交管部門申請登記。符合本規定要求的,發放行駛證、號牌和電子登記證;不符合本規定要求的,發放過渡期標識,有效期至20xx年8月1日。

  第四十六條本規定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試行期限為3年。

電動車管理制度 篇15

  為了保障小區內電動車能夠有序的進行停放和充電,根據小區內實際情況制定了《小區充電車棚管理制度》,希望大家能積極遵守,共同維護小區充電車棚的安全及正常使用。

  1. 本充電車棚只限500W功率以下的電動車充電,超出功率的電動汽車和電動車不能進行充電,電動車充電前請先查看自身車輛的充電功率。

  2. 車棚內可能充電車輛較多,不充電或充電完畢的電動車,請盡快從充電位置推走,以方便其它住戶給電動車充電。

  3. 堅守道德底線,不損害其他住戶的財產和利益。不要拔掉別人的插頭再插上自己的充電器給自己的車子充電,做一個有素質有道德的好業主。

  4. 請大家正確擺放電動車,并且電動車之間要保留一定的.空間位置,方便進出。

  5. 充電人員不得私自更改線路和開關、接插排,若因更改線路、插座和開關、私接插座以及一座多充等現象引起的火災及其他傷害,造成車棚內電動車及他人人身傷害及經濟損失的由車輛所有人自行承擔全部責任。

  6. 請大家充電時,充電器應保證散熱正常,禁止將衣物、塑料制品、易燃易爆等物品與正在充電的充電器接觸。

  7. 在車棚內充電時,為確保充電時的財產安全,請自行上鎖,并及時拿走車內貴重物品,防止發生失竊事件。

  8. 請大家按照正確的充電步驟進行充電,如有問題,請和充電車棚管理人員進行聯系。

  9. 電動車主應每隔一段時間檢查自身電動車的線路、電池損耗等內部參數,以防因為電動車充電時出現問題,若因此導致安全事故,后果應有電動車所有人承擔。

  10. 為了小區住戶充分利用充電設施,車棚內禁止停放摩托車、自行車及其他車輛。

  11. 大家應自覺愛護充電車棚環境衛生,不搞破壞,不亂扔果皮紙屑等雜物,以保證車棚的正常使用和干凈整潔。

  12. 電動車充電車棚免費停放,小區管理服務中心保安人員將按規定進行巡查,做好安全防范,但不承擔保管責任,如有車輛丟失或損壞請及時與公安機關聯系。

電動車管理制度 篇16

  為方便教職工存放車輛,保證員工車輛安全,保持車棚秩序,根據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教職員工應自覺將車輛存放至車棚內,并按順序在指定位置停放。

  二、停放好車輛后,請及時落鎖并將隨車物品帶走。

  三、車棚內所存放車輛擺放整齊,衛生整潔,不得堆放雜物和其他物品。報廢車輛應及時推走,不得長期占用車棚。

  四、車棚內空間狹小,存放車輛時要注意安全,避免出現碰撞事件發生。

  五、電動車充電須知:

  1、因充電口數量有限,嚴禁長時間占用,充電時請按秩序停放充 電,充電完畢的電動車請及時拔掉充電器。

  2、未經允許不得私自更改線路、插座、和開關,嚴禁一座多充現象。

  3、車棚內充電電源功率(220V交流電)較小只能用于電瓶車充電,不得用作其它電源,若有損壞照價賠償。

  4、因充電時間過長,充電器、電瓶、線路陳舊老化、電動車傾倒等原因而引起的火災及其他傷害,均由車主自行負責,學校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電動車管理制度 篇1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電動自行車管理,引導文明出行,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火災事故,保護公民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電動自行車的生產、銷售、使用、維修、登記、通行、租賃經營、停放、充電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電動自行車,是指以車載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備腳踏騎行功能,能實現電助動、電驅動功能的'兩輪自行車。

  第三條電動自行車管理應當遵循科學規劃、依法規范,保障安全、方便群眾,源頭管理、協同共治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動自行車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管理責任和工作協調機制,保障工作所需經費,監督指導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督促本區域內單位落實電動自行車的道路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責任。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電動自行車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及其零部件等產品生產、銷售的監督管理和電動自行車的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監督管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的登記和道路通行管理。

  教育、工業和信息化、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商務、應急管理、消防救援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電動自行車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電動自行車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建立健全行業規范,加強行業自律,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電動自行車監督管理工作,引導、督促會員單位依法從事電動自行車生產、銷售等活動,促進電動自行車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電動自行車文明駕駛的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識、安全意識和文明出行素養。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電動自行車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和文明出行的公益宣傳。

  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對本單位人員加強電動自行車安全教育。

  第二章生產和銷售

  第八條生產、進口用于國內銷售的電動自行車的最高時速、整車質量、外形尺寸等應當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電驅動行駛時,最高設計時速不超過二十五公里。

  生產、銷售和維修更換的電動自行車充電器、蓄電池、電動機等零部件,生產、銷售的安全頭盔,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安全要求。

  第九條電動自行車生產者或者銷售者、進口商應當委托國家指定的認證機構對其生產、銷售或者進口的電動自行車進行強制性產品認證。

  電動自行車經強制性產品認證并標注認證標志后,方可出廠、進口、銷售。未經過強制性產品認證的不得銷售。

  第十條電動自行車銷售者應當履行進貨檢查驗收義務,建立進貨臺賬和銷售臺賬,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并在銷售場所醒目位置公示所售電動自行車取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相關信息。電動自行車及其銷售包裝上標注的認證證書所含內容應當與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相符合,嚴禁偽造。

  通過電子商務平臺進行銷售的,應當在披露的商品信息中包含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相關信息。

  第十一條禁止實施下列影響電動自行車安全性能的行為:

  (一)拼裝電動自行車;

  (二)拆除或者改變電動自行車的限速裝置;

  (三)改裝電動機、蓄電池等部件;

  (四)加裝車篷等影響通行安全的裝置;

  (五)其他影響電動自行車安全性能的行為。

  第十二條鼓勵電動自行車生產者、銷售者采取以舊換新、折價回購等方式回收廢舊和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

  鼓勵電動自行車所有人置換或者淘汰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

  第三章登記

  第十三條電動自行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并取得號牌后,方可上路行駛。

  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建設全省統一的電動自行車登記管理系統,電動自行車登記由設區的市、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

  號牌的樣式等由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監制。

  第十四條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應當自購車之日起三十日內到設區的市、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登記前需要臨時上路行駛的,駕駛人應當持有電動自行車來歷合法合規證明。電動自行車未經登記和取得號牌不得上路行駛。

  第十五條申請電動自行車登記,應當交驗電動自行車,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電動自行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電動自行車購車憑證或者其他來歷合法合規證明;

  (三)電動自行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憑證,且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

  第十六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要求的,應當當場登記并發放號牌;對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不符合規定要求,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已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所有人信息等登記內容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已登記的電動自行車遺失、滅失等或者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應當辦理注銷或者轉移登記。

  第十八條本條例施行之前已經購買的電動自行車,其所有人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登記。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發放正式號牌。對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發放臨時號牌,設置三年過渡期,過渡期滿后,不得上路行駛。

  過渡期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計算。

  第十九條駕駛電動自行車上路行駛,應當在規定位置懸掛號牌,保持號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污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買賣、偽造、變造號牌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號牌,不得使用其他電動自行車的號牌。

  第二十條號牌丟失或者毀損的,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補領或者換領。

  電動自行車辦理注銷登記后,應當交回號牌。因特殊原因不能交回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告作廢。

  第二十一條電動自行車登記上牌不收取費用,所需經費由設區的市、縣(市)財政保障。

  第二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就近、便捷辦理的原則,采取增設登記辦理點、推行帶牌銷售和網上辦理等方式,公布登記業務地點,為公眾辦理電動自行車登記、查詢等提供便利。

  第四章通行、停放和充電

  第二十三條駕駛電動自行車上路行駛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駛人應當年滿十六周歲,沒有妨礙安全駕駛的疾病;

  (二)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靠車行道右側行駛;

  (三)駕駛人應當嚴格執行法律、法規規定的時速要求;

  (四)文明駕駛,不得拋灑物品、垃圾和隨地吐痰;

  (五)駕駛電動自行車通過允許橫過機動車道路段的,應當下車推行,有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下車推行通過;

  (六)電動自行車載物的,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并采取加固措施,防止發生物品散落、飄灑,載物的高度、寬度、長度不得影響道路通行安全;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駕駛、乘坐電動自行車應當佩戴安全頭盔。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使用電動自行車從事快遞、外賣的經營單位應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要求從業人員佩戴安全頭盔,按照規定速度行駛。

  第二十五條駕駛電動自行車上路行駛不得有下列影響通行安全的行為:

  (一)駕駛拼裝或者違法加裝、改裝的電動自行車;

  (二)互相追逐、超速行駛、逆向行駛;

  (三)醉酒駕駛或者服用國家管制的藥品后駕駛;

  (四)牽引動物或者不使用容器搭載動物;

  (五)進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專供機動車通行的立交橋或者其他機動車專用道路、電動自行車限行區域;

  (六)吸煙,飲食,使用手持電話或者其他電子通訊設備;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只能搭載一人。搭載六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的,應當使用具有安全保護措施的固定座椅。十六周歲以上至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不得搭載人員。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場所和充電設施建設的投入。

  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場所、充電場所應當符合相關消防安全技術標準。新建公共場所、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小區應當同時建設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設置充電設施。既有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小區應當增建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設置充電設施。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等應當因地制宜,合理設置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和充電設施。

  居民住宅小區和執行居民電價的非居民用戶中設置的集中充電設施用電,執行居民生活用電價格。國家另有規定的,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部門應當加強電動自行車停放管理,合理設置電動自行車停放區域,引導電動自行車有序停放。未設置停放區域的,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

  電動自行車停放不得占用防火間距、消防車道和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不得妨礙消防車操作和影響消防設施的正常使用。

  禁止電動自行車進入載人電梯。

  第二十九條為電動自行車充電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規定,不得私拉電線、私安插座為電動自行車充電。

  禁止在建筑物的公共門廳、疏散通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和人員密集場所等公共區域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禁止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在居家、宿舍、辦公樓內等非集中充電的室內場所為電動自行車充電。

  第三十條村(居)民委員會、建設管理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及時發現和制止電動自行車在公共區域的違規停放、違規充電等行為。

  第五章綜合治理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制定并實施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充電設施等基礎設施規劃,加強電動自行車等非機動車通行道路等基礎設施建設。

  農村公路交通事故多發路段、路口,應當設置讓行標志、減速標志等標線、標志和設施。

  第三十二條使用電動自行車從事快遞、外賣的經營單位和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經營單位應當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度,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強化對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的監督。

  第三十三條使用電動自行車從事快遞、外賣的經營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建立健全電動自行車及駕駛人管理臺賬;

  (二)使用的電動自行車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

  (三)為駕駛人配備安全頭盔;

  (四)做好電動自行車維護、保養等工作;

  (五)定期組織駕駛人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規和安全常識的培訓、考核。

  第三十四條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經營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投放電動自行車數量不得超過當地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區域數量限制要求;

  (二)投放的電動自行車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

  (三)隨車配備安全頭盔;

  (四)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規范并便于承租人停放電動自行車;

  (五)嚴格按照規定區域停放,配置必要人員對投放的電動自行車進行規范管理、維護;

  (六)規范電動自行車集中充電設施使用管理。

  第三十五條電動自行車廢舊電池應當依法處置。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生態環境、交通運輸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電動自行車廢舊電池污染防治監督管理。

  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將廢鉛蓄電池交由鉛蓄電池生產企業、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單位或者具備條件的廢鉛蓄電池收集單位集中收集,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其他電動自行車廢舊蓄電池按照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有關規定處置,不得隨意丟棄。

  第三十六條鼓勵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投保電動自行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人身傷害保險和財產損失保險。

  鼓勵電動自行車帶保險銷售。

  第三十七條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聯合執法機制,依法查處電動自行車生產、銷售、使用、維修、登記、通行、租賃經營、停放、充電等方面的違法行為,實現信息共享和全過程監管。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另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電動自行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堅持教育為主,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對情節輕微,未影響道路通行的,給予口頭警告。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電動自行車,并處違法生產、銷售電動自行車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電動自行車未經強制性產品認證,擅自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電動自行車及其銷售包裝上標注的認證證書所含內容與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內容不一致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經營性拼裝、加裝、改裝等影響電動自行車安全性能行為的,由市場監督管理、綜合執法等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電動自行車所有人私自拼裝、加裝、改裝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駕駛未登記的電動自行車上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出違法行為,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處警告或者五十元罰款;駕駛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上路行駛且未按照規定申領臨時號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罰款。

  過渡期滿后,仍駕駛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上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罰款;再次違法上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車輛依法予以收繳。

  違反本條例規定,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電動自行車登記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電動自行車號牌,撤銷電動自行車登記,并處二百元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買賣、偽造或者變造電動自行車號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號牌,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使用偽造、變造電動自行車號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號牌,并處二百元罰款。

  使用其他電動自行車號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號牌,并處一百元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懸掛或者故意遮擋、污損號牌的;

  (二)互相追逐、超速行駛、逆向行駛的;

  (三)醉酒駕駛或者服用國家管制的藥品后駕駛的;

  (四)牽引動物或者不使用容器搭載動物的;

  (五)進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專供機動車通行的立交橋或者其他機動車專用道路、電動自行車限行區域的;

  (六)有吸煙,飲食,使用手持電話或者其他電子通訊設備等妨礙駕駛安全行為的;

  (七)違反規定載人載物,影響通行安全的;

  (八)違反規定拋灑物品、垃圾的;

  (九)違反規定未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的。

  第四十四條駕駛、乘坐電動自行車未佩戴安全頭盔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給予口頭警告,責令改正。對拒不改正、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視情節可以處警告或者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駕駛拼裝的電動自行車上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扣留并強制報廢;駕駛加裝、改裝的電動自行車上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一百元罰款。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建筑物的公共門廳、疏散通道、樓梯間、安全出口、人員密集場所以及居家、宿舍、辦公樓等非集中充電的室內場所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危害消防公共安全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經營性單位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約談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不力、交通安全隱患突出的快遞、外賣的經營單位和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經營單位,責令限期采取改正措施。

  使用電動自行車從事快遞、外賣等經營活動的單位和互聯網租賃經營單位,未履行本條例規定義務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電動自行車管理工作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電動兩輪摩托車、電動三輪車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管理。

  第五十條本條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電動車管理制度 篇18

  1、電瓶車駕駛人員必須持證上崗,經房管部車隊長、安全主管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擔駕駛職責。

  2、駕駛員須保持中速行駛,注意車輛起步時緩慢前進,不得突然提速,防止客人從車上跌落。

  3、電瓶車最高時速不得超過每小時15 公里,行駛中不得超越其他機動車輛,并注意避讓行人,嚴禁帶故障行駛。

  4、電瓶車服務的對象為看樓客戶,嚴禁無關人員搭乘電瓶車,特別是公司內部員工。

  5、駕駛員不得坐在車上候客、不得在車上吃東西或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應站立于駕位左側,并禮貌提示所有上車客戶注意”不要將頭、手、腿等身體部位超出車外,小孩必須在大人的監護下方可允許上車,下車時必須待車停穩后方可下車等”,提示完畢后待客坐穩時方可緩慢啟動。

  6、駕駛員嚴格按照規定時間或行駛路線進行行駛,下班后必須將車停放在指定的區域進行充電,做好電瓶車外觀的清潔,確保第二天能正常使用,并與當班安全員做好交接,將鑰匙移交到控制中心保管。

  7、司機為電瓶車的最終責任人,必須保持車體衛生及日常保養工作,以確保車輛的正常運行。

  8、技術組必須安排專人每周對電瓶車進行保養一次,每半月請房管部車隊長,對車輛狀況進行檢驗并提供專業意見。

  9、駕駛員必須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在開車的過程中因人為因素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當值司機個人承擔。

電動車管理制度 篇1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電動自行車管理,引導文明出行,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火災事故,保護公民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電動自行車的生產、銷售、使用、維修、登記、通行、租賃經營、停放、充電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電動自行車,是指以車載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備腳踏騎行功能,能實現電助動、電驅動功能的兩輪自行車。

  第三條電動自行車管理應當遵循科學規劃、依法規范,保障安全、方便群眾,源頭管理、協同共治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動自行車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管理責任和工作協調機制,保障工作所需經費,監督指導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督促本區域內單位落實電動自行車的道路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責任。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電動自行車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及其零部件等產品生產、銷售的監督管理和電動自行車的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監督管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的登記和道路通行管理。

  教育、工業和信息化、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商務、應急管理、消防救援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電動自行車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電動自行車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建立健全行業規范,加強行業自律,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電動自行車監督管理工作,引導、督促會員單位依法從事電動自行車生產、銷售等活動,促進電動自行車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電動自行車文明駕駛的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識、安全意識和文明出行素養。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電動自行車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和文明出行的公益宣傳。

  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對本單位人員加強電動自行車安全教育。

  第二章生產和銷售

  第八條生產、進口用于國內銷售的電動自行車的最高時速、整車質量、外形尺寸等應當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電驅動行駛時,最高設計時速不超過二十五公里。

  生產、銷售和維修更換的電動自行車充電器、蓄電池、電動機等零部件,生產、銷售的安全頭盔,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安全要求。

  第九條電動自行車生產者或者銷售者、進口商應當委托國家指定的認證機構對其生產、銷售或者進口的電動自行車進行強制性產品認證。

  電動自行車經強制性產品認證并標注認證標志后,方可出廠、進口、銷售。未經過強制性產品認證的不得銷售。

  第十條電動自行車銷售者應當履行進貨檢查驗收義務,建立進貨臺賬和銷售臺賬,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并在銷售場所醒目位置公示所售電動自行車取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相關信息。電動自行車及其銷售包裝上標注的認證證書所含內容應當與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相符合,嚴禁偽造。

  通過電子商務平臺進行銷售的,應當在披露的商品信息中包含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相關信息。

  第十一條禁止實施下列影響電動自行車安全性能的行為:

  (一)拼裝電動自行車;

  (二)拆除或者改變電動自行車的限速裝置;

  (三)改裝電動機、蓄電池等部件;

  (四)加裝車篷等影響通行安全的裝置;

  (五)其他影響電動自行車安全性能的行為。

  第十二條鼓勵電動自行車生產者、銷售者采取以舊換新、折價回購等方式回收廢舊和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

  鼓勵電動自行車所有人置換或者淘汰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

  第三章登記

  第十三條電動自行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并取得號牌后,方可上路行駛。

  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建設全省統一的電動自行車登記管理系統,電動自行車登記由設區的市、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

  號牌的樣式等由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監制。

  第十四條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應當自購車之日起三十日內到設區的市、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登記前需要臨時上路行駛的,駕駛人應當持有電動自行車來歷合法合規證明。電動自行車未經登記和取得號牌不得上路行駛。

  第十五條申請電動自行車登記,應當交驗電動自行車,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電動自行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電動自行車購車憑證或者其他來歷合法合規證明;

  (三)電動自行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憑證,且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

  第十六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要求的,應當當場登記并發放號牌;對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不符合規定要求,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已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所有人信息等登記內容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已登記的電動自行車遺失、滅失等或者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應當辦理注銷或者轉移登記。

  第十八條本條例施行之前已經購買的電動自行車,其所有人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登記。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發放正式號牌。對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發放臨時號牌,設置三年過渡期,過渡期滿后,不得上路行駛。

  過渡期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計算。

  第十九條駕駛電動自行車上路行駛,應當在規定位置懸掛號牌,保持號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污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買賣、偽造、變造號牌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號牌,不得使用其他電動自行車的號牌。

  第二十條號牌丟失或者毀損的.,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補領或者換領。

  電動自行車辦理注銷登記后,應當交回號牌。因特殊原因不能交回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告作廢。

  第二十一條電動自行車登記上牌不收取費用,所需經費由設區的市、縣(市)財政保障。

  第二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就近、便捷辦理的原則,采取增設登記辦理點、推行帶牌銷售和網上辦理等方式,公布登記業務地點,為公眾辦理電動自行車登記、查詢等提供便利。

  第四章通行、停放和充電

  第二十三條駕駛電動自行車上路行駛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駛人應當年滿十六周歲,沒有妨礙安全駕駛的疾病;

  (二)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靠車行道右側行駛;

  (三)駕駛人應當嚴格執行法律、法規規定的時速要求;

  (四)文明駕駛,不得拋灑物品、垃圾和隨地吐痰;

  (五)駕駛電動自行車通過允許橫過機動車道路段的,應當下車推行,有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下車推行通過;

  (六)電動自行車載物的,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并采取加固措施,防止發生物品散落、飄灑,載物的高度、寬度、長度不得影響道路通行安全;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駕駛、乘坐電動自行車應當佩戴安全頭盔。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使用電動自行車從事快遞、外賣的經營單位應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要求從業人員佩戴安全頭盔,按照規定速度行駛。

  第二十五條駕駛電動自行車上路行駛不得有下列影響通行安全的行為:

  (一)駕駛拼裝或者違法加裝、改裝的電動自行車;

  (二)互相追逐、超速行駛、逆向行駛;

  (三)醉酒駕駛或者服用國家管制的藥品后駕駛;

  (四)牽引動物或者不使用容器搭載動物;

  (五)進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專供機動車通行的立交橋或者其他機動車專用道路、電動自行車限行區域;

  (六)吸煙,飲食,使用手持電話或者其他電子通訊設備;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只能搭載一人。搭載六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的,應當使用具有安全保護措施的固定座椅。十六周歲以上至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不得搭載人員。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場所和充電設施建設的投入。

  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場所、充電場所應當符合相關消防安全技術標準。新建公共場所、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小區應當同時建設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設置充電設施。既有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小區應當增建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設置充電設施。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等應當因地制宜,合理設置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和充電設施。

  居民住宅小區和執行居民電價的非居民用戶中設置的集中充電設施用電,執行居民生活用電價格。國家另有規定的,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部門應當加強電動自行車停放管理,合理設置電動自行車停放區域,引導電動自行車有序停放。未設置停放區域的,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

  電動自行車停放不得占用防火間距、消防車道和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不得妨礙消防車操作和影響消防設施的正常使用。

  禁止電動自行車進入載人電梯。

  第二十九條為電動自行車充電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規定,不得私拉電線、私安插座為電動自行車充電。

  禁止在建筑物的公共門廳、疏散通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和人員密集場所等公共區域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禁止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在居家、宿舍、辦公樓內等非集中充電的室內場所為電動自行車充電。

  第三十條村(居)民委員會、建設管理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及時發現和制止電動自行車在公共區域的違規停放、違規充電等行為。

  第五章綜合治理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制定并實施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充電設施等基礎設施規劃,加強電動自行車等非機動車通行道路等基礎設施建設。

  農村公路交通事故多發路段、路口,應當設置讓行標志、減速標志等標線、標志和設施。

  第三十二條使用電動自行車從事快遞、外賣的經營單位和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經營單位應當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度,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強化對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的監督。

  第三十三條使用電動自行車從事快遞、外賣的經營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建立健全電動自行車及駕駛人管理臺賬;

  (二)使用的電動自行車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

  (三)為駕駛人配備安全頭盔;

  (四)做好電動自行車維護、保養等工作;

  (五)定期組織駕駛人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規和安全常識的培訓、考核。

  第三十四條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經營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投放電動自行車數量不得超過當地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區域數量限制要求;

  (二)投放的電動自行車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

  (三)隨車配備安全頭盔;

  (四)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規范并便于承租人停放電動自行車;

  (五)嚴格按照規定區域停放,配置必要人員對投放的電動自行車進行規范管理、維護;

  (六)規范電動自行車集中充電設施使用管理。

  第三十五條電動自行車廢舊電池應當依法處置。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生態環境、交通運輸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電動自行車廢舊電池污染防治監督管理。

  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將廢鉛蓄電池交由鉛蓄電池生產企業、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單位或者具備條件的廢鉛蓄電池收集單位集中收集,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其他電動自行車廢舊蓄電池按照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有關規定處置,不得隨意丟棄。

  第三十六條鼓勵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投保電動自行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人身傷害保險和財產損失保險。

  鼓勵電動自行車帶保險銷售。

  第三十七條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聯合執法機制,依法查處電動自行車生產、銷售、使用、維修、登記、通行、租賃經營、停放、充電等方面的違法行為,實現信息共享和全過程監管。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另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電動自行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堅持教育為主,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對情節輕微,未影響道路通行的,給予口頭警告。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電動自行車,并處違法生產、銷售電動自行車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電動自行車未經強制性產品認證,擅自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電動自行車及其銷售包裝上標注的認證證書所含內容與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內容不一致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經營性拼裝、加裝、改裝等影響電動自行車安全性能行為的,由市場監督管理、綜合執法等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電動自行車所有人私自拼裝、加裝、改裝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駕駛未登記的電動自行車上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出違法行為,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處警告或者五十元罰款;駕駛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上路行駛且未按照規定申領臨時號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罰款。

  過渡期滿后,仍駕駛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上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罰款;再次違法上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車輛依法予以收繳。

  違反本條例規定,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電動自行車登記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電動自行車號牌,撤銷電動自行車登記,并處二百元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買賣、偽造或者變造電動自行車號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號牌,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使用偽造、變造電動自行車號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號牌,并處二百元罰款。

  使用其他電動自行車號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號牌,并處一百元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懸掛或者故意遮擋、污損號牌的;

  (二)互相追逐、超速行駛、逆向行駛的;

  (三)醉酒駕駛或者服用國家管制的藥品后駕駛的;

  (四)牽引動物或者不使用容器搭載動物的;

  (五)進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專供機動車通行的立交橋或者其他機動車專用道路、電動自行車限行區域的;

  (六)有吸煙,飲食,使用手持電話或者其他電子通訊設備等妨礙駕駛安全行為的;

  (七)違反規定載人載物,影響通行安全的;

  (八)違反規定拋灑物品、垃圾的;

  (九)違反規定未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的。

  第四十四條駕駛、乘坐電動自行車未佩戴安全頭盔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給予口頭警告,責令改正。對拒不改正、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視情節可以處警告或者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駕駛拼裝的電動自行車上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扣留并強制報廢;駕駛加裝、改裝的電動自行車上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一百元罰款。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建筑物的公共門廳、疏散通道、樓梯間、安全出口、人員密集場所以及居家、宿舍、辦公樓等非集中充電的室內場所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危害消防公共安全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經營性單位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約談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不力、交通安全隱患突出的快遞、外賣的經營單位和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經營單位,責令限期采取改正措施。

  使用電動自行車從事快遞、外賣等經營活動的單位和互聯網租賃經營單位,未履行本條例規定義務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電動自行車管理工作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電動兩輪摩托車、電動三輪車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管理。

  第五十條本條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電動車管理制度 篇20

  為維護停車場內交通及停車秩序,確保停車場內摩托車、電動車、自行車整齊停放,特制定本規定:

  1、小區內摩托車、電動車、自行車需到客服中心進行統一登記,繳納相關費用,車主按照客戶中心指定的車位有序停放,不得隨意亂停亂放、不得停放在消防通道上。

  2、小區摩托車、自行車、電動車停車場為不定時值守,請鎖好自己的車輛,避免車輛遺失。

  3、停車場內禁止停放攜帶易爆、要害等違禁物品的車輛停放。管理處人員有權檢查車輛及載貨物并有權拒絕違規車輛進場。

  4、車主不準在車場內洗車,不準在車場內維修摩托車,防止發生火災事故。

  5、停車場內充電電源功率(220v交流電)較小只能用亍電瓶車充電,不得用作其它電源,若有損壞照價賠償。

  6、車主在停車場內應保持清潔,不得亂丟雜物,保潔人員實行不定時保潔。

電動車管理制度 篇2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電動車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電動車的生產、銷售、維修、登記、通行管理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的電動車,是指電動自行車,二輪電動車,電動輪椅車,三輪電動車,小型低速電動汽車。

  第四條電動車管理遵循專項管理、分類對待、確保安全、穩健發展、總量調控、區域限行的原則。

  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電動車管理工作的領導,將該項工作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將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并予以保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公安、質監、工商、交通、經信、環保、發改、財政、市政、郵政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電動車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產、銷售和維修

  第六條生產、銷售的電動車技術參數和性能指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不得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車。不得拼裝或者擅自改裝電動車。

  第七條市人民政府經信部門會同質監、工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審核電動車產品是否符合國家標準并準予登記,準予登記的電動車品牌、型號、生產商等內容,應當向社會公布,并適時予以更新。

  第八條電動車銷售商應當在銷售場所顯著位置公示予以登記的電動車產品名錄。

  第九條電動車銷售商可以采取以舊換新、折價回購等方式回收超標電動車。鼓勵電動車所有人主動置換或者報廢超標電動車。

  第十條電動車銷售商應當登記購車人的身份信息、聯系方式,出具國家統一銷售發票、合格證等相關手續并建立銷售臺賬。

  第十一條電動車銷售、維修商應當提供電動車廢舊電池更換、回收服務,建立臺賬,并將收集的廢舊電池交由生產商回收利用或者交由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資質的單位統一處理。

  第十二條交通運輸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電動車維修商的資質審查與日常監督管理,督促維修商遵守行業規則,確保維修過程中不改變車輛的外形特征與技術參數。

  第三章登記管理

  第十三條二、三輪電動車、小型低速電動汽車實行登記管理制度。電動車自購車之日起三十日內,應當向當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車輛注冊登記。

  第十四條電動車所有人應當持下列材料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注冊登記:

  (一)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購車發票等車輛來歷證明;

  (三)整車出廠合格證明;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鼓勵電動車所有人購買相關保險。

  第十五條電動車登記號牌的式樣由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統一制定。

  二、三輪電動車、小型低速電動汽車應當參照機動車懸掛號牌。

  電動車登記號牌工本費的收取,應當嚴格執行價格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

  第十六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辦結注冊登記業務。對不符合登記條件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一)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

  (二)車架編碼存在挖補、焊接、涂改、打磨痕跡或不清晰、無法辨識的;

  (三)擅自拼裝或者改裝外觀形狀或技術參數的;

  (四)不在市經信部門公布的電動車名錄內的;

  (五)其他不符合登記辦理的情形。

  第十八條電動車的變更、轉移、注銷或者被盜搶的,車主應當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備案登記手續。

  第十九條對本條例實施前購買的二、三輪電動車、小型低速電動汽車,應當自本條例實施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登記手續;對本條例實施前購買的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車實行備案登記,設定過渡期限為五年,超出過渡期限的電動車一律不得上路行駛。

  第二十條郵政、快遞、環衛等專用三輪電動車需要加裝載物車箱和遮雨蓬的,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外形尺寸、箱體顏色等標準加裝,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查驗同意后,方可辦理登記。

  第二十一條電動車駕駛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駕駛電動自行車、二輪電動車,應當年滿十六周歲;

  (二)駕駛電動輪椅車,應當持有殘疾人證明或者老年人證明;

  (三)駕駛三輪電動車,應當年滿十八周歲,并取得機動車駕駛證(D);

  (四)駕駛小型低速電動汽車,應當年滿十八周歲,并取得機動車駕駛證(C3)。

  第四章通行管理

  第二十二條電動車應當取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有效號牌、行駛證、駕駛證后,方可上路行駛。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車不得上路行駛。

  第二十三條已注冊登記的小型低速電動汽車的報廢期限為八年或二十萬公里。

  第二十四條對電動車的通行,公安機關可以采取限制通行區域和通行時間等交通管制措施。

  第二十五條三輪電動車、小型低速電動汽車參照機動車停放規定停放,電動自行車、二輪電動車、電動輪椅車參照非機動車停放規定停放。

  第二十六條電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交通信號、標志、標線的規定,服從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人員指揮;

  (二)遵守通行區域、通行時間的管理規定;

  (三)需安裝號牌的電動車在規定位置安裝統一號牌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套用、挪用其他號牌,不得故意遮擋、污損號牌;

  (四)電動自行車、二輪電動車、電動輪椅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行駛,在機非混合道路上,應當靠右行駛。三輪電動車、小型低速電動汽車應當在最右側機動車道行駛;

  (五)電動自行車、二輪電動車、電動輪椅車最高時速不得超過十五公里。三輪電動車、小型低速電動汽車最高時速不得超過四十公里。限速標志、標線低于上述規定的,按限速標志、標線行駛;

  (六)飲酒后不得駕駛三輪電動車、小型低速電動汽車;

  (七)不得逆向行駛。

  第二十七條電動車載人載物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年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二輪電動車不得載人,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二輪電動車可以搭載一名十二周歲以下的兒童;

  (二)三輪電動車、電動輪椅車不得載人;

  (三)電動車載物應當符合核定載質量,嚴禁超載,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不得遺撒、飄散載運物。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電動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電動車生產、銷售、維修商,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拒絕、阻撓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電動車管理公務或者擾亂社會公共秩序,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三條本條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電動車管理制度 篇22

  第一條為加強電動自行車的管理,保護騎乘人的人身安全和財產權利,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暢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電動自行車是指,用直流電源(電瓶)驅動,并具有腳踏驅動功能,最大設計車速不超過每小時二十公里,供單人騎乘的兩輪車。

  第三條電動自行車的安全性能必須良好。車身牢固,制動、轉向、車鈴或喇叭、前大燈和反射器必須齊全有效。

  第四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或銷售電動自行車的,其產品須經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進行安全性能的評審。

  未經評審或評審不合格的電動自行車不得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行駛。

  第五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六條本規定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七條電動自行車須經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檢驗合格,核發專門的號牌、行駛證。牌、證不得涂改、挪用、偽造、重領或冒領。

  電動自行車號牌分前后兩面,前號牌為分合式防盜牌,必須安裝在指定位置。

  無號牌或號牌不齊全的電動自行車禁止在道路上行駛。

  第八條電動自行車入戶、異動,申請人應在三十日內憑身份證明、購車發票、車輛合格證到市非機動車管理所辦理手續。

  第九條電動自行車牌、證遺失后,應在三十日內,持遺失證明、本人身份證明,攜車向原發證機構申請補辦。

  第十條在用的電動自行車每兩年審驗一次。

  第十一條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員必須年滿十六周歲,無妨礙安全駕駛的身體缺陷。

  第十二條外地籍電動自行車必須辦理異動手續后,方可在本市二環路(不含二環路)以內道路上行駛。

  第十三條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行駛;沒有劃分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的道路,靠右邊行駛。

  第十四條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道路交通信號、標志,服從公安交通管理人員指揮;

  (二)駕駛時,須攜帶行駛證;

  (三)不準酒后駕駛;

  (四)不準駕駛安全設備不齊全或安全設備失效的電動自行車;

  (五)不準帶人或拖帶車輛;

  (六)車輛載物重量不得超過三十公廳,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一百五十厘米,寬度左右不得超出車把十五厘米,長度前端不得超出車輪,后端不得超出車身三十厘米。

  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員除遵守以上規定外,還必須遵守有關自行車駕駛的其他規定。

  第十五條停放電動自行車必須進入停車場;未設停車場的,必須停在劃有停放車輛區域的線內。

  禁止利用電動自行車占道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六條違反本規定第三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處以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違反本規定第四條第一款的,處以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違反本規定當場未交納罰款或不能當場處罰的,交通民警可暫扣其車輛、牌證。

  暫扣車輛、牌證應開具暫扣憑證。

  被暫扣車輛人超過三十日不接受處理的,所扣車輛作無主車輛處理,

  第十九條對拒絕、阻礙交通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一條公安交通執法人員應當嚴格履行職責、秉公執法;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成都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電動車管理制度 篇23

  (一)各部門負責督導和執行本規定,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進行糾正、整改、處理。

  (二)各部門餐廳負責電動車的管理、調度及日常保養;

  (三)各部門餐廳電動車須由專人駕駛,車輛鑰匙及隨車工具由指定人員保管,禁止隨意借給他人使用或載人使用。

  (四)兩輪以上電動車在運送或轉載貨物時嚴禁超載或裝載危險物品,裝運物料時,捆綁好物料,防止物料散落;因超載或駕駛不當導致安全事故,將由駕駛當事人、餐廳經理、部門負責人、安全員負全部責任。

  (五)電動車駕駛人員必須遵守新疆大學校園內交通安全規則、遵守限速規定,嚴禁高速行車。

  (六)電動車在使用前檢查制動性能是否正常,故障排除后方能行車。

  (七)電動車使用完畢要停放在指定的充電位置,禁止將車輛亂停亂放,占用通道。并對車輛進行清潔整理。

  (八)電動車因長期或報廢不使用,各部門提前報備中心后自行處理。因長期或報廢不使用的電動車,嚴禁停放在餐廳內外或其它建筑物旁邊;

  (八)電動車充電時嚴禁使用無地線或不規范的插線板或電源線路過長,插接時檢查充電系統工作狀態,留意充電機電源輸入、輸出線路、電池連接線的發熱情況。如溫度異常應立即斷開電源,待查明原因并排除故障后再繼續充電;

  (九)一個電源裝置連接一個電動車,嚴禁連接多個電動車。充電過程中電池因大電流充電而升溫,同時會釋放易爆助燃性氣體,故充電時附近禁用明火及電焊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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