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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制度

發布時間:2024-12-07

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制度(精選4篇)

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制度 篇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我縣農村集體資產管理,保護資產所有者、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經濟的健康發展。根據《河北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政策法規,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我縣范圍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資產的管理。

  第三條集體經濟組織資產(以下簡稱集體資產)為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共同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侵犯。

  第四條縣農財部門是集體資產管理工作的主管業務部門,各鄉鎮政府負責集體資產管理的日常工作。其職責是:

  (一)負責貫徹落實有關農村集體資產的法律、法規,維護集體資產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

  (二)指導和監督集體資產的管理和使用;

  (三)負責本轄區內集體經濟組織資產變動的審查、確認、產權界定、登記和資產評估。

  (四)查處涉及集體資產的違法違紀案件;

  (五)對集體資產承包或租賃等合同進行鑒證;

  (六)法律、法規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章集體資產的范圍和權屬

  第五條集體資產的范圍主要包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森林(林地)、山嶺、草原、荒地、水面、灘涂等資源,集體經濟組織投資形成的房屋等固定資產。

  第六條國有資產與集體資產以及集體資產之間應產權明晰,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平調、侵占、挪用、私分和破壞。

  第七條集體資產所有權發生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縣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部門調解或依法作出裁定,對裁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部門申請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章固定資產及其他資產

  第八條集體經濟組織購建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單位價值在300元以上的勞動資料,均列為固定資產。包括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經濟林木和集體投資興建的低壓線路,線桿、水庫、橋涵、支干渠,郵電通訊設施、廣播電視設施、鄉村主要公路等基礎設施等。

  第九條集體經濟組織必須建立健全固定資產明細帳和登記簿,對固定資產的存量及增減變動情況要及時、準確記帳登記。

  第十條集體經濟組織必須保證至少每年對固定資產進行一次清查盤點,做到帳實相符。對盤盈的固定資產,要按重置完全價值或重估價值計入公積金;對盤虧的固定資產要查明原因,屬于意外毀損性質的非常損失,應按帳面凈值轉入公積金核銷;屬于人為事故造成的盤虧,應依法追究當事人或責任人的經濟或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固定資產的報廢、毀損產品物資的變賣和盤虧,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以外,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提出意見,經鄉農經站審查,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縣主管部門備案后,方能進行帳務處理。

  第十二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哄搶、破壞、侵吞、私分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村集體所有的固定資產和產品物資。

  未經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或者其代表會議、村民會議或者其代表會議決定,任何人員不得擅自用集體所有的固定資產和產品物資為個人或者外單位擔保、抵押。

  第四章資源性資產

  第十三條集體經濟組織的資源性資產包括歸集體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水面、灘涂等資源。

  第十四條資源性資產的使用必須堅持有償使用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侵占、無償占用和破壞。對資源性資產的拍賣,租賃和非平均承包,必須經過鄉或縣資產評估機構評估,甲乙雙方簽定買賣、租賃或承包合同,并經鄉鎮政府鑒證后方可實施。

  第五章資產評估、流轉和登記

  第十五條集體資產占有或使用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必須進行資產評估:

  (一)資產拍賣、出售、轉讓、兼并、租賃;

  (二)資產的非平均發包;

  (三)實行聯營、股份經營及改組股份合作制;

  (四)承包者承包期滿,對資產經營狀況進行評價;

  (五)資產清算;

  (六)開辦中外合資或合作經營企業;

  (七)以資產抵押,擔保或參加保險;

  (八)按規定必須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集體資產評估的范圍包括:集體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水面、灘涂等自然資源和各種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其他資產等。

  第十七條集體資產流轉分所有權流轉和經營權流轉,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

  (一)承包;(二)租賃;(三)參股;(四)控股;(五)合并;(六)出售兼并與拍賣。

  第十八條集體資產流轉程序主要分為流轉申請、流轉審核、流轉鑒證和流轉登記四個環節。

  (一)流轉申請:首先由集體經濟組織將流轉可行性報告提交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審議,再向鄉鎮政府提出申請;

  (二)流轉審核:由鄉鎮政府對流轉申請進行審核,然后對將要流轉的資產進行評估;

  (三)流轉鑒證:資產流轉雙方根據鄉鎮政府的審核和評估結果,鑒定流轉合同或協議;由鄉鎮政府對合同或協議進行鑒證;

  (四)流轉登記:由鄉鎮政府根據雙方協議和評估結果報告,辦理資產變動登記。

  第十九條集體資產產權登記,是指集體資產業務主管部門受政府委托,代表集體經濟組織對占有集體資產的單位的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等產權狀況進行登記,依法確認產權歸屬關系的行為。

  第二十條凡是占有、使用農村集體資產的集體企業和事業單位以及其他非集體所屬的占用(占有)集體資產的單位,應按規定辦理產權登記。

  第二十一條集體資產產權登記實行年檢制度。縣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部門對占有、使用集體資產的單位辦理產權登記、年檢時,應嚴格按照物價部門規定的標準收取手續費和工本費。

  第六章財務管理

  第二十二條集體經濟組織要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的財務管理,及時、準確、完整、全面地對集體資產的存量和增減變動情況進行反映和監督,以保證集體資產的安全與完整。

  第二十三條財務管理工作要嚴格落實村財鄉監制度的規定。

  第七章土地管理

  第二十四條土地承包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按照規定統一組織承包時,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權利,也可以自愿放棄承包土地的權利;

  (二)民主協商,公平合同;

  (三)承包方案應當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四)承包程序合法。

  第二十五條土地承包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選舉產生承包工作小組;

  (二)承包工作小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擬訂并公布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討論通過承包方案;

  (四)公開組織實施承包方案;

  (五)簽訂承包合同。

  第二十六條耕地的承包期限最長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

  第二十七條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簡稱“四荒”)等可以直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實行承包經營,也可以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折股分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后,再實行承包經營或股份合作經營。承包“四荒”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防止水土流失,保護生態環境。

  第二十八條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承包權。

  第二十九條發包方將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承包,應當事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到縣農財局備案。

  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的,應當對承包人的資信情況和經營能力進行審查后,再簽訂承包合同。

  第三十條發包方應當與承包方簽訂書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發包方、承包方的名稱,發包方負責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稱、坐落、面積、質量等級;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五)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六)違約責任。

  第三十一條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二條承包方違法將承包地用于非農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承包方給承包地造成永久損害的,發包方有權制止,并有權要求承包方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八章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三條對在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中成績顯著或有突出貢獻的,由縣、鄉人民政府或縣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部門予以表彰或獎勵。

  第三十四條對違反財務制度和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規定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單位和個人,由縣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部門依據《河北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制度 篇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全面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管理,保證集體資產的保值、增值,規范農村集體資產運作行為,逐步建立產權清晰、管理科學、流轉順暢的現代產權制度,促進農村集體經濟健康發展,增加農民收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暫行辦法所稱的農村集體資產是指依法屬于鎮、村、隊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的資產。包括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自然資源,集體所有的各種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本暫行辦法所稱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指鎮、村、隊全體成員以生產資料集體所有制形式建立的獨立核算的經濟組織。

  第三條區國有(集體)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區國資委)是區政府主管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對全區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鎮集體資產管理委員會是鎮集體資產的出資人代表,具有鎮級集體資產出資人權責。鎮集體資產管理辦公室是鎮集體資產管理的業務主管部門,與鎮其他部門一起對鎮、村、隊的集體資產管理進行指導、監督和服務。開展定期和不定期的集體資產檢查、審計、糾錯、除弊,促進集體資產的管理不斷完善。

  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主體,負責本組織農村集體資產的經營管理。

  第四條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實行民主、公開、公正的原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建立健全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制度,凡涉及農村集體經濟管理的重大事項,必須經過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民主討論決定。

  第五條農村集體資產依法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所有,除國家征收土地和依法進行產權交易外,任何組織和個人均不得擅自改變農村集體資產產權的集體所有制性質。

  第二章資產管理

  第六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本組織集體資產的'管理工作。其職責為:

  (一)組織實施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通過的章程和決議;

  (二)制定和執行集體資產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

  (三)規范集體資產的管理和使用;

  (四)定期組織清產核資;

  (五)向本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重要資產的處置和重大項目的投資必須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第八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健全固定資產明細賬、固定資產臺賬和資產收益臺賬、財務管理、審計監督、收益分配、資產管理、經營報告等各項制度,并按照民主管理原則,實行政務和村(隊)務公開,接受本組織成員監督。

  第九條對農村集體資產應當每年進行一次清查,如有缺損應當查明原因,需要報損核銷的,村、隊集體資產經過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報鎮集體資產管理辦公室備案;鎮級集體資產報鎮集體資產管理委員會審批。

  第十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嚴格執行財務會計制度。財會人員應取得會計任職資格證書,持證上崗。

  第三章資產經營

  第十一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自主決定集體資產的經營方式,包括: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直接經營;

  (二)承包經營;

  (三)租賃經營;

  (四)聯營或股份合作經營;

  (五)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的其他經營方式。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科學合理地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使股份制成為集體所有制的主要實現形式。

  第十二條農村集體資產實行承包經營或租賃經營的,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和民主決策的原則,通過規定程序確定經營者和簽訂經營合同。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經營者之間簽訂經營合同時,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雙方權利和義務,維護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村、隊集體資產承包或租賃事項應當由村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村民主理財小組審核通過,該經營合同報鎮集體資產管理辦公室備案。鎮級集體資產應當報鎮集體資產管理委員會審核。

  第十三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直接經營農村集體資產的,必須明確經營責任、經營目標,逐步建立經營預決算制度,確保集體資產保值增值。

  第四章產權界定

  第十四條對農村集體企業產權主體不明確的,必須進行產權界定,清晰農村集體資產的產權關系,明晰產權歸屬。

  第十五條產權界定的企業應當向本企業的主管單位提出申請進行產權界定,產權界定的操作程序為:

  (一)村、隊集體企業經同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向鎮集體資產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提出申請,由其進行審核并作出批復;鎮級集體企業直接由該企業向鎮集體資產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由其進行審核并作出批復。

  (二)企業按照批復的要求,接受鎮集體資產管理部門確定的符合條件的中介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司法查證審計,并出具審計報告。

  (三)村、隊集體資產的審計結果先經同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然后報鎮集體資產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備案。鎮級集體企業審計結果直接報鎮集體資產管理委員會確認。

  (四)農村集體資產的產權界定結果應當向區國資委備案,并由區國資委發函給區工商部門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章企業改制(產權轉讓)

  第十六條農村集體企業改制(產權轉讓)應當按照金集資辦[20xx]31號文規定的操作程序進行。

  村、隊集體企業改制(產權轉讓)方案經同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報鎮集體資產管理辦公室審核批準,并向區國資委備案。

  鎮級集體企業改制(產權轉讓)的方案,經鎮集體資產管理委員會審核確認,報鎮人民政府批準,然后將企業改制(產權轉讓)的批復及有關資料一并上報區國資委審核,經審核(改制、產權轉讓程序是否符合規定)后出具同意改制(產權轉讓)的通知,辦理產權交易等手續。

  農村集體資產的產權轉讓,如產權主體不明確的,必須進行產權界定,產權主體不明確的不得予以轉讓。

  第十七條農村集體資產改制(產權轉讓),由各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清產核資,并委托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財務審計、資產評估,有關情況應向本級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進行公示。

  村、隊集體資產評估結果經同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報鎮集體資產管理辦公室備案。

  鎮級集體資產評估結果由鎮集體資產管理委員會核準。

  第十八條農村集體資產產權的出讓價格,以核準的資產評估結果作為參考依據,出讓價格不低于核準或備案的評估價格,產權轉讓應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場交易。

  第十九條農村集體資產改制(產權轉讓)的方式有:拍賣、招標、協議轉讓。

  其中涉及集體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單項產權轉讓,必須事先將轉讓方案報區國資委備案,轉讓原則上采用競價拍賣方式進行。

  第二十條農村集體資產產權轉讓收入,按有關規定管理。涉及整體產權轉讓的收入,應當首先用于安置轉讓企業職工和償還債務,其余用于發展再生產和集體經濟組織基礎設施建設以及公益福利事業。

  第二十一條企業改制(產權轉讓)結束后,出讓方或受讓方應憑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和產權交易合同等在3個月內到區工商、房地、稅務等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等相關手續。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對違反規定,采取截留、挪用、貪污、私分等方式非法侵占農村集體資產,利用職權非法確定承包人、壓價發包或者低價出租、出售農村集體資產造成經濟損失的,由紀檢監察部門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農村集體資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查處,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暫行辦法由區國資委負責解釋。

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制度 篇3

  為全面貫徹落實《江蘇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省市區關于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市區《關于健全五項監管機制規范農村基層治理的實施意見》等政策法規要求,參照《連云港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制度》,結合海州區實際,制定如下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項制度。

  一、年度財務預決算制度

  1、每年根據村集體積累狀況、生產經營水平和收入來源狀況編制年度財務計劃,主要包括:財務收支計劃、一事一議籌資籌勞計劃、農業基本建設計劃、固定資產購建計劃、興辦企業及資源開發投資計劃、收益分配計劃等。

  2、財務計劃須經成員或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報鎮級“三資”代理服務中心審核通過后,向全體成員公開。

  3、如有超計劃開支或計劃外重大項目,應事先以財務公開、召開成員或代表大會等形式,征求群眾意見,并報鎮級“三資”代理服務中心審核通過后,方可執行。

  4、年末編制決算報告,經成員或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報鎮級“三資”代理服務中心審核通過后,向全體成員公開。

  二、收支管理制度

  1、村集體所有收入先交后用。村集體取得的所有資金,包括集體資產資源發包、租賃、轉讓、股份、合作等收入,財政補貼資金、社會捐贈資金,代收代管資金、借入資金等,應歸集到村集體資金賬戶,先交后用。

  2、各項支出嚴格審批制度。各項支出須由經手人簽字,民主理財審核通過后,報經村黨組織(村股份經濟合作社)、村委會負責人審批同意并簽字,交鎮級“三資”代理服務中心會審通過后報銷。

  3、各項收入應及時入賬,超過規定時間未報賬的,按村干部財務收支年底入賬承諾制的規定辦理。

  4、開支審批要堅持節約開支、量入為出的原則。

  5、嚴格控制村干部職數,按標準考核確定干部報酬,未經鎮級黨委批準不準隨意增加人員及報酬。村干部工資統一按鎮級政府批復執行,獎金、補助報鎮級政府批準后方可發放。

  6、嚴格控制村辦公費用的支出。村所用賬簿、信箋等辦公用品由鎮級農經部門根據實際需要從嚴統一購置,否則不予報銷。

  7、因公出差車船票、住宿費等合理開支,一律憑票報銷。村集體訴訟、考察等用車,需先報鎮級分管領導同意,否則,不予報銷。

  8、各項開支應及時報賬,超過規定時間未報賬,按村干部收支年末入賬承諾制的規定辦理。

  9、專項資金,專款專用,先提后用。村集體收支以非現金結算的方式進行。

  三、民主理財制度

  1、村民主理財工作由村務監督機構負責(村股份經濟合作社成立的,由監事會負責),村務監督機構(監事會)組織開展民主理財,對農村集體資產經營管理和財務收支活動進行監督審查。村務監督機構(監事會)成員應當在本村村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中選舉產生,其中應當有具備財務、管理知識的人員。現任村委會(理事會)成員及其近親屬不得擔任理財人員。村務監督機構(監事會)每三年改選一次,與村委會(理事會)同屆,理財人員經培訓后持證上崗。

  2、每月日開展理財活動,對上月收支逐項審議,并做好審議記錄。審議通過的,加蓋民主理財專用章。理財章由負責人專人保管。

  3、民主理財組織履行職責時,重點把好政策關、審核關、用途關、時效關和規范關。

  4、民主理財組織成員必須堅持政策,秉公辦事,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業務培訓和輔導。

  5、村務監督機構(監事會)對村民(成員)大會和村民(成員)代表會議負責,年終村務監督機構(監事會)將全年理財情況向村民(成員)大會或村民(成員)代表會議報告。

  四、村會計集體辦公會審制度

  1、堅持財務定期會審。每月x日為會審日。村會計帶著經村民主理財小組審核蓋章后的收支單據,到鎮級“三資”代理服務中心參加會審,審核合格后,準予入賬。

  2、實行村會計集體辦公。會審日也為集體辦公日。村會計與代理會計一道對經過嚴格審核后的收、支單據進行賬務處理,做到賬賬、賬款、賬據、賬證、賬物、賬表五相符。

  3、做好報表相關工作。及時填制統一規范的財務公開榜和公開底稿,編制會計報表,并把賬簿及裝訂好的會計憑證歸檔。

  4、實行考勤考核。農經部門每月對村會計集體辦公情況進行逐項考核,結果公布上墻,年終進行總評兌現獎懲。

  五、財務公開制度

  1、村集體經濟組織嚴格按照有關政策實行財務公開。財務公開內容要齊全。包括:年度財務預決算、各項收入、各項支出、各項財產、債權債務、收益分配、群眾要求公開的其它事項。

  2、財務公開內容要細致。

  (1)集體經營收入支出、投資收益、興辦集體企業、社會公益設施建設、辦公費用分項目逐條公布;

  (2)凡向農戶收取的發包收入、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稅費、統籌統支的生產費用分戶公布;

  (3)五保戶供養、村干部報酬獎金按人公布;

  (4)債權、債務、使用結算情況年終一次公布;

  (5)財務預決算方案分別在年初、年終公布。每月x日為財務公布日。

  3、財務公開使用全區統一格式的財務公布榜,財務公布底稿及時存檔備查。

  4、對群眾反映的`有關財務公開方面的問題,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及時處理,并公開處理結果。

  六、債權債務管理制度

  1、建立健全債權債務臺帳和明細帳。按年度進行公開,接受群眾監督。

  2、村集體應分清責任,及時做好債權回收與債務化解工作。嚴格控減村級舉債。嚴禁村集體舉債交稅交費,對于發展經濟、興辦福利事業確需借款的,須由成員代表會議或議事會通過,并報鎮級政府審核同意,不按以上程序借款的,村集體不予承認,責任一律由經手人承擔。

  七、資產資源管理制度

  3、實行臺賬管理。根據清產核資結果,健全各類資產、資源、農村集體承包合同臺賬。臺賬規格由鎮級農經部門統一,并按記賬要求填寫,也可直接從三資監管平臺中導出,打印存檔。

  4、資產資源租賃、發包,應在履行民主程序的基礎上,通過區級或鎮級農村產權交易(服務)中心公開交易,實行陽光操作。

  5、價值元以上的資產購置、建設應經成員會議或成員代表會議通過后報鎮級履行招投標建設程序,方可購建。閑置資產處置,應通過區級或鎮級產權交易(服務)中心公開處置。

  6、建立資產年報制度。占有和使用集體資產的單位和個人要按年上報資產變動情況。

  7、加強資產日常管護,明確保管責任,保證集體資產安全。

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制度 篇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確保資產安全和有效利用,促進農村經濟發展,根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農村集體資產是指農村集體所有、由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的土地、自然資源、農村集體企業、農村集體資產和其他財產。

  第三條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原則是公開、公平、公正、公平競爭。

  第四條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遵循統一決策、科學管理、合理配置、公平競爭、保障發展的原則。

  第五條農村集體資產實行分類管理,分為土地資產、自然資源資產、農村集體企業資產和其他資產四類。

  第二章土地資產管理

  第六條土地是農村集體的重要資產。土地資產的管理應遵循國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確保土地的合理利用和保護。

  第七條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分為承包地使用權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的流轉、轉讓、出租等行為應遵循相關法律法規,確保土地使用權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自由轉讓,但是必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并經過土地管理部門審核批準。

  第九條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自由轉讓,但是必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并經過土地管理部門審核批準。

  第十條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流轉、轉讓、出租應通過公開競價交易或者拍賣等方式進行,確保公平競爭。

  第十一條農村土地收益應合理分配,居住用地收益應用于改善農村居民居住條件,經營用地收益應用于農村經濟發展和集體經濟組織管理。

  第十二條農村土地征收應遵循土地征收補償標準,確保被征收農民的'合法權益。農民對土地征收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訴訟。

  第三章自然資源資產管理

  第十三條自然資源資產包括山林、水利、礦產等資源。自然資源資產的管理應遵循國家自然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確保資源的合理利用和保護。

  第十四條農村集體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應符合環保要求,確保資源的可持續發展。

  第十五條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應通過公開招標、競價等方式進行,確保公平競爭。

  第十六條自然資源收益應合理分配,用于農村經濟發展和集體經濟組織管理。

  第十七條自然資源環境污染治理應追究責任,保護農村生態環境。

  第四章農村集體企業資產管理

  第十八條農村集體企業資產由集體經濟組織管理,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經營和管理。

  第十九條農村集體企業資產的自有資金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運作和管理。

  第二十條農村集體企業資產的收益應合理分配,用于農村經濟發展和集體經濟組織管理。

  第二十一條農村集體企業的轉讓、合并和破產等行為應遵循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

  第五章其他資產管理

  第二十二條農村集體資產除土地、自然資源、農村集體企業之外的其他財產,由集體經濟組織進行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三條其他資產的收益應合理分配,用于農村經濟發展和集體經濟組織管理。

  第二十四條其他資產的流轉、轉讓和出租等行為應遵循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

  第六章監督

  第二十五條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應加強監督和檢查,確保資產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二十六條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應建立健全監督機制,加強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

  第二十七條對于違反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制度的行為,應依法追究責任,并涉案財物應予以追回。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違反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制度的行為,應依法追究責任,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對于因農村集體資產管理不規范導致的損失,應依法進行賠償。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制度由農村經濟組織按照本地區實際情況進行修訂和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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