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處作業管理制度(精選6篇)
高處作業管理制度 篇1
高處作業作業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容忽視,它直接關系到員工的生命安全和企業的生產穩定。嚴格執行制度,可以:
1. 減少安全事故,保障員工健康與生命安全。
2. 提升工作效率,避免因不規范操作造成的延誤。
3. 維護企業聲譽,避免因安全事故引發的社會負面影響。
4. 符合法律法規要求,避免因違規被處罰。
高處作業管理制度 篇2
1、目的
闡述高處作業預防墜落的三步法,消除墜落隱患,防止墜落事故,以及消除或降低墜落發生后的傷害。
2、范圍
3、職責
3.1作業人員的職責:
1)持有經審批有效的高處作業許可證進行高處作業;
2)作業前,充分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過程中的危害因素及相應對策處理措施,嚴格按照許可證規定的要求進行作業;
3)對違反本標準強令作業、安全措施不落實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4)作業過程中如發現情況異常或感到不適等情況,應發出信號,并迅速撤離現場。
3.2監護人的職責
1)監護人應熟悉作業區域的環境、工藝情況,有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的能力,懂急救知識;
2)監護人必須核實安全措施落實情況,并隨時進行監督檢查,發現落實不夠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時,有權提出暫不進行作業;
3)監護人應配備必要的救護用具,嚴禁離崗,不得做與監護無關的工作;
4)認真檢查高處作業使用的安全防護用品、器具并符合安全標準,監督施工作業人員正確使用;
5)作業過程中及時制止高處作業人員的違章行為。
4、術語和定義
4.1高處作業是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位置進行的作業。
4.2錨固點
通常是指橫梁、支架、柱子等,上面可用來系救生索,必須能夠承載至少2268千克的靜止重量。
4.3錨固點連接裝置
安裝在錨固點上,用來連接墜落防護系統的一個組件或裝置,至少能夠承載2268千克靜止重量,如連接皮帶、豎鉤、支架把手等。
4.4鉤鎖
帶有保險裝置的蹄形或橢圓形的連接鎖件。
4.5緩沖裝置
能夠在墜落制止過程中轉移能量或者減輕工作人員所承受的沖擊力的裝置,其抗斷強度必須達到2268千克。如墜落阻止器、縫合的系索、特殊編織的系索、撕開或變形的系索、彈性救生索等。5m以下的高處作業禁止使用緩沖裝置。
4.6逃生裝置
用于從高處逃離的一種設備或裝置,如滑索、滑桿、滑道、梯子等。
4.7個人墜落防護系統
防止從作業平面墜落的系統。該系統包括錨固點、連接裝置、全身安全帶等。
4.8墜落隱患
可能造成墜落的條件或狀況。
4.9跌落
在墜落制止過程中發生的`人員與支撐點的意外脫離。
4.10全身式安全帶
能夠系住人的軀干,把墜落力量分散在大腿的上部、骨盆、胸部和肩部等部位的安全保護裝置,包括用于掛在錨固點或救生索上的兩根系索。
4.11救生索
一種柔韌的、固定在兩個錨固點之間的垂直或水平的繩索。
4.12定位裝置系統
用于使工作人員在高處作業時能夠騰出雙手(比如,向后傾斜)進行工作的固定裝置。
4.13彈性救生索
可以緩慢拉伸,但在墜落時,能立即鎖住的墜落防護系統。可以在需要進行有限度的垂直移動的場所使用,比如在罐、檢修口、壓力容器里或屋頂上。
4.14墜落阻止器
一種帶止回功能的救生索附件,當墜落發生時能通過慣性扣住救生索。墜落阻止器通常使用在垂直移動的場所,如高處作業的吊籃或懸垂的腳手架。
5、原則與要求
5.1按以下順序選擇最佳的墜落防護措施:
1)盡可能把工作安排在地面上進行,避免高處作業;
2)安裝固定的圍欄和扶手,防止墜落發生;
3)使用工作平臺,如腳手架或提升平臺;
4)把安全帶調整到一定的長度,使作業人員不能接近高處作業區域的邊緣;
5)使用帶緩沖的防墜落裝置,如全身式安全帶和系索。
5.2高處作業的三步法
5.2.1第一步是消除墜落隱患。在設計和工作計劃制定過程中,首先必須評估工作場所和作業過程,針對每一個可能導致墜落的環節制定消除隱患的措施,包括對作業人員的身體條件要求。
5.2.2第二步是墜落預防。如果在第一步中不能完全消除墜落隱患,需通過改進作業場所的條件來防止墜落。即在作業開始之前,安裝樓梯、平臺、護欄等行進限制保護系統,建立能夠保證安全的工作環境。
5.2.3第三步是使用合適的墜落制止裝置。只有在確認不能消除墜落風險時,才使用墜落制止裝置。如救生索、全身式安全帶和安全網等裝備,以降低墜落發生后人員受傷害的程度。通過評估工作場所和作業過程,選擇安裝并正確使用最合適的裝備。
5.3禁止在陣風風力達六級(風速10.8m/s)以上及雨、雪天氣情況時進行高處作業。
6、高處作業的準備
6.1高處作業人員的基本要求
1)經醫生診斷,患有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癲癇、嚴重關節炎、手腳殘廢以及其他禁忌高處作業的人員,不得從事高處作業。酒后或服用嗜睡、興奮等藥物不得從事高處作業。
2)作業人員應熟悉并掌握高處作業的操作技能,并經培訓合格。
6.2前期工作
應在安全專業人員參與下制定詳細的高處作業方案(包括救援、急救方案),并提供適當的高處作業措施和防護裝備的建議;
咨詢高處作業防護裝備制造商和銷售商的建議;
在搭設腳手架、鋼結構的同時應設置樓梯、扶手和救生索;
做好臨邊防護措施,并盡可能在地面預制好裝設纜繩、護欄等設施的固定點,避免在高處進行焊接;
盡可能采用腳手架、操作平臺和升降機等作為安全作業平臺;
查詢公司和國家、行業的高處作業技術規范,采用其中更嚴格的規定;
準備和檢查防墜落裝備、急救設施。
6.3人員培訓
由現場安全人員為所有進行高處作業的人員提供培訓。培訓內容應包括:
1)高處墜落可造成人身傷害的嚴重性和事故案例;
2)識別高處墜落危害的方法和防范措施;
3)檢查和使用防護裝備的方法;
4)高處作業方案交底;
5)高處作業安全管理標準;
6)救援和急救措施。
7、作業安全措施
7.1人員墜落的防護措施:
7.1.1人員墜落防護的裝備包括錨固點、連接裝置、全身式安全帶、救生索等附件組成,在使用這些裝備之前,監管人員和使用者必須注意以下問題:
1)使用者已接受培訓,能夠識別墜落隱患并正確使用個人墜落防護裝備;
2)裝備的所有組件應與制造商的說明書一致;
3)錨固點和連接技術已經檢驗合格;
4)必須在每次使用前對個人墜落防護裝備進行檢查,每季度進行日常檢查。
7.1.2已經消除工作面的不穩定和人員的晃動帶來的墜落隱患。
7.1.3已經考慮在墜落過程中防止撞上低層的表面或物體的措施。
7.1.4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系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衣著要靈便,禁止穿帶釘易滑的鞋,安全帶的各種部件不得任意拆除。安全帶和安全帽應符合國家標準。
7.1.5安全帶使用時必須掛在施工作業處上方的牢固構件上,不得系掛在有尖銳棱角的部位。安全帶系掛點下方應有足夠的凈空。
7.1.6安全帶應高掛(系)低用,不得采用低于肩部水平的系掛方法。嚴禁用繩子捆在腰部代替安全帶或僅在腰部系扎一字型安全帶。
7.1.7所有的設備,包括安全帶、系索、安全帽、救生索等,不得存在如焊接損壞、化學腐蝕、機械損傷等狀況。
7.2腳手架和梯子要求
7.2.1腳手架的搭設必須符合國家、行業有關規程和標準的要求,搭架人員必須經特殊工種培訓并考核合格,做到持證上崗。高處作業應使用符合有關標準規范的吊架、梯子、腳手板、防護圍欄和擋腳板等。作業前,作業人員應仔細檢查作業平臺是否堅固、牢靠,安全措施是否落實。
7.2.2梯子使用前應仔細檢查,結構必須牢固。踏步間距不得大于400mm;人字梯有堅固的鉸鏈和限制跨度的拉鏈。在平滑面上使用的梯子,應采取端部套綁防滑膠皮等防滑措施。直梯應放置穩定,與地面夾角以60~70度為宜。
7.2.3禁止踏在梯子頂端工作,用直梯時人腳距梯子頂端不得少于四步,用人字梯時不得少于二步,直梯的高度如超過6m,應在中間設支撐加固。
7.2.4在容易滑偏的構件上靠梯時,梯子上端應用繩綁在上方牢固構件上,如果梯子上部沒有固定,下方必須有人護梯。禁止在吊架上架設梯子。
7.2.5禁止兩人以上在同一架直梯上工作,禁止帶人移動梯子。
7.2.6電工作業必須使用絕緣梯。
7.2.7在梯子上工作應攜帶工具包,防止落物。
7.3彈性救生索的使用
7.3.1每條彈性救生索每次僅限于一個人使用。彈性救生索必須直接和全身式安全帶的背部d環相連,不允許和緩沖裝置串聯使用。
7.3.2當在諸如屋頂、腳手架、塔、罐、設備和檢修人孔等場所操作時,應該考慮使用彈性救生索。
7.3.3在使用彈性救生索時,監管人員和使用者必須確認:
1)使用者經過訓練,能夠正確使用彈性救生索;
2)彈性救生索與正確配置的墜落防護裝置聯合使用。
7.4救生索的安裝
7.4.1救生索必須由經過培訓的人員或在其監督下進行安裝和使用。
7.4.2救生索必須是直徑至少1.27cm的鋼纜或承受拉力相當的其它繩索,連接點必須采取雙卡扣。
7.4.3垂直救生索只供一人使用,并應當能夠承受至少2268千克的拉力。
7.5安全網
7.5.1安全網是防止墜落的最后措施。如果使用,必須安裝在行走或工作面之下盡可能近的地方,安全網不允許超過工作面以下9m的距離(橋梁建筑除外)。
7.5.2安全網應該能夠承受與垂落測試中相等的沖擊力。
垂落測試按如下方式進行:從最高工作面上,丟下一包180千克,直徑76±5厘米的沙袋。垂落距離不能低于安全網上的1.1米。
在以下情況時必須進行垂落測試:
初次安裝使用前;
安全網的任何移位之后;
安全網重大維修之后;
安全網固定在一個地方時每六個月進行一次。
7.5.3安全網必須每周至少檢查一次磨損、損壞和其它老化情況。
7.5.4掉入安全網的材料、小部件、設備和工具應在每次換班之前予以清除。
7.5.5使用安全網之前,監管人員和使用者必須確認以下事項:
1)安裝或拆除安全網時是否是高處作業;
2)安全網盡可能接近工作面;
3)保證安全網下方有足夠的凈空;
4)安全網應該有足夠保護工作面的面積;
5)安全網支撐樁柱的設計是否能防止墜落人員落在上面;
6)向制造商和供貨商咨詢關于安全網的正確選擇及其安裝、測試的幫助和建議。
7.6錨固點
7.6.1錨固點必須獨立于其它任何用來支持或懸掛工作臺的固定點。錨固點每增加一個連接到該點的人,則該點的承受拉力必須增加至少2268千克,或者在經過培訓的人員監督下進行設計、安裝和使用。
7.6.2必須對作為錨固點的管道、梁柱等進行評估。
7.7高處作業需與架空線路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夜間高處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
7.8高處作業嚴禁上下投擲工具、材料和雜物等,所用材料要堆放平穩,作業點下方要設安全警戒區,要有明顯的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各種大小工具要有防掉繩或放入工具套(袋)內。不得上下同時進行垂直高處作業,如需分層進行作業,中間應有隔離措施。
7.9高處作業人員不得站在不牢固的結構物(如石棉瓦、木板條等)上進行作業,不得坐在平臺、孔洞邊緣和躺在通道或安全網內休息。樓板上的孔洞應設堅固的蓋板或圍欄等臨邊防護措施。在沒有安全防護設施的條件下,嚴禁在屋架、桁架的上弦、支撐、檁條、挑架、挑梁、砌體、不固定的構件上行走或作業。30米以上的高處作業與地面聯系應設有專人負責的通訊裝置。
7.10外用電梯、罐籠應有可靠的安全裝置。非載人電梯、罐籠嚴禁乘人。高處作業人員應沿著通道、梯子上下,不得沿著繩索、立桿或欄桿攀登。
7.11在高處作業中涉及其它特種作業,按相關規定辦理相應的特種作業許可證。
7.12頻繁性高處作業,如更換路燈、鉆井、井下作業等,在hse文件中進行風險識別和控制,不必辦理作業許可。
8、高處作業許可證(略)
8.1高處作業許可證的審批
凡進行高處作業,必須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高處作業由施工負責人擬定高處作業方案和施工措施,填寫高處作業許可證,由站隊長(車間主任)審批。當高處作業措施不能完全滿足時,批準人應做好偏差記錄,并制定風險削減措施,報請上一級領導批準許可證。
8.2高處作業許可證的取消
生產單位和施工單位的現場監督發現作業時不能滿足安全標準要求,有權將高處作業許可證抽走并告知施工單位。這種情況一旦出現,必須立即停工,在保持現場安全的情況下,通知批準人許可證被取消的原因。
當高處作業的現場條件、作業內容、天氣等發生變化時,施工單位必須停止工作,通報生產單位,并重新申辦高處作業許可證。
8.3高處作業許可證期限在會議審核時確定,并在許可證上明確標注,超過此期限,必須重新辦理許可證。
8.4高處作業許可證的分發
高處作業許可證一式三聯,第一聯放在作業現場;第二聯放在值班室或現場監督處;第三聯由生產單位留存。
8.5高處作業許可證的關閉
高處作業結束后,施工單位負責人與許可證批準人須共同對作業現場進行檢查,確認無安全隱患且現場已恢復至正常狀態后,分別在許可證第一聯簽字關閉。
8.6高處作業許可證的存檔
高處作業結束后,由生產單位將已關閉的許可證的第一、三聯存檔一年。
高處作業管理制度 篇3
高處作業管理制度是為了確保在高空環境中工作的員工安全,預防墜落事故的發生,提高工作效率,維護企業正常運營而制定的一套規則和程序。
內容概述:
1.高處作業的定義和分類
2.高處作業人員的`資格要求
3.高處作業前的評估與準備
4.安全設備的使用與維護
5.高處作業過程中的安全規定
6.應急預案和事故處理
7.監督檢查與違規處罰
8.培訓與教育
高處作業管理制度 篇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湖南華電長沙發電有限公司(下文簡稱“公司”)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工作,根據中國華電集團公司(下文簡稱“集團公司”)發布的《電力安全工作規程》(熱力和機械部分)和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明確了公司高處作業安全管理的管理職能、管理內容與要求、檢查與考核,適用于公司高處作業安全的管理。
第三條
管理職能:安全監察部是公司高處作業安全監督管理的歸口管理部門,全面負責監督本規定在高處作業現場的執行,制止與糾正違章作業,防止人身傷害事故的發生。設備維護部、燃料運行部、發電運行部既是公司高處作業安全管理的具體執行部門,同時負責各自管轄區域高處作業安全的管理。
第二章管理內容與要求
第四條
職責:
(一)職工從事高處作業時,必須自覺執行本規定的各項條款,同時有責任制止、糾正他人違反本規標準的行為。
(二)各級安全管理人員應經常巡查高處作業生產現場,及時制止、糾正違章作業,情節嚴重可令其停止作業,進行整頓。
第五條
凡在離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及以上的地點進行的作業,都應視作高處作業,必須執行本規定。凡能在地面上預先做好的工作,都必須在地面上做,盡量減少高處作業。在架空線路桿塔上工作時,除應遵守本章的規定外,還應做好防止觸電的安全措施。
不同高度的可能墜落
范圍半徑
作業位置至底部的`垂直距離(m)2-55-1515-30>30其可能墜落范圍半徑(m)注:1.通過最低墜落著落點的水平面稱為墜落調試基準面。
2.在作業位置可能墜落到的最低點稱為該作業位置的最低墜落著落點。
第六條
擔任高處作業的人員應身體健康。凡患有精神病、癲癇病等經醫師鑒定患有不宜從事高處作業病癥的人員,不準參加高處作業。凡發現工作人員有飲酒、精神不振時,禁止登高作業。
第三章高處作業的規定
第七條
高處作業均須采取防止墜落措施后方可進行。
第八條
在陡坡、屋頂、桿塔、吊橋以及其他危險的邊沿進行工作,均視為高處作業,臨空一面應裝設安全網或防護欄桿,否則,作業人員須使用安全帶。
第九條
峭壁、陡坡的場地及人行道上的冰雪、碎石、泥土須經常清理,靠外面一側須裝設不低于1050mm高的雙橫桿欄桿。在欄桿內側的底部設180mm高的側板或土埂。
第十條
在無法搭設腳手架或者無法安裝欄桿的腳手架上工作,高度超過1.5米時,必須使用安全帶,或采取其他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十一條
安全帶和專作固定安全帶的繩索在使用前應進行外觀檢查,并應定期抽查檢驗(每隔半年)。安全帶的靜負荷試驗按集團公司發布的《電力安全工作規程》(熱力和機械部分)附錄12進行,試驗后檢查是否有變形、破裂等情況,并做好試驗記錄。不合格的不準使用。
第十二條
高處作業人員應衣著靈便,穿軟底鞋,并正確佩戴個人防護用具。
第十三條
高處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隨時檢查安全帶是否栓牢。高處作業人員在轉移作業位置時不得失去保護。水平移動時,應使用水平繩或增設臨時扶手;移動頻繁時,宜使用雙鉤安全帶;垂直轉移時,宜使用安全自鎖裝置或速差自控器。
第十四條
高處作業應一律使用工具袋。較大的工具應用繩拴在牢固的構件上,不準隨便亂放,拆除的螺栓等零部件必須放在臨時設置的箱子內,防止高空掉落。
第十五條
在進行高處工作時,除有關人員外,不準他人在工作地點的下面通行或逗留。工作地點下面應有圍欄或裝設其他保護裝置,防止落物傷人。
第十六條
在格柵式的平臺上工作,應采取確保工具或材料不掉落的防護措施。
第十七條
不準將工具及材料上下投擲,要用繩系牢后上下吊送。
第十八條
高處作業區周圍的孔洞、溝道應設蓋板、安全網或圍欄。
第十九條
在夜間或光線不足的地方進行高處作業,必須有足夠的照明。
第二十條
高處作業地點、各層平臺、走道及腳手架上不得堆放超過允許載荷的物件,施工用料應隨用隨吊。
第二十一條
高處作業時不得坐在平臺、孔洞邊緣,不得騎坐在欄桿上,不得躺在走道板上或安全網內休息;不得站在欄桿外工作或憑借欄桿起吊物件。
第二十二條
高處作業時上下腳手架應走斜道或梯子,不得沿繩、腳手架立桿或欄桿等攀爬,也不得任意攀登高層構筑物。
第二十三條
高處作業時,點焊的物件不得移動;切割的工件、邊角余料等應放置在牢靠的地方或用鐵絲扣牢并有防止墜落的措施。
第二十四條
高處作業區附近有帶電體時,傳遞繩應使用干燥的麻繩或尼龍繩;嚴禁使用金屬線。
第二十五條
上下層同時進行作業時,中間必須搭設嚴密牢固的防護隔板、罩棚或其他隔離設施。作業人員必須戴好安全帽。
第二十六條
在6級及以上的大風以及暴雨、打雷、大霧等惡劣天氣下,應停止露天高處作業。
第二十七條
在低于零下10℃時,不宜進行露天高處作業。確因工作需要進行作業時,應采取防滑防止摔傷和凍傷的措施。必要時應該在施工點附近設有取暖的休息場所,但取暖設備應有專人管理,注意防火。
第二十八條
禁止站在不堅固或承載力不確定的結構上,如石棉瓦屋頂等。為了防止誤登,應在這種結構的明顯位置設置“禁止攀登”警告牌或其他標識。
第二十九條
當高處行走區域不能裝設防護欄桿時,應設置1050mm高的安全水平扶繩,且每隔2m應設一個固定支撐點。
第三十條
專用高空作業車輛應定期維護保養,專人駕駛。啟升、制動裝置可靠,液壓機構無滲漏現象,嚴禁超載使用。
第三十一條
移動平臺工作面四周應有不低于1050mm高的護欄,升降機構牢固完好,升降靈活,液壓機構無滲漏現象,有明顯的荷重標志,嚴禁超載使用,禁止在不平整的地面上使用。使用時應確保制動和閉鎖裝置可靠,防止平臺移動或升降失控,必要時應采取障礙限位措施。
第三十二條
移動平臺工作面四周應有不低于1050mm高的護欄,升降機構牢固完好,升降靈活,液壓機構無滲漏現象,有明顯的荷重標志,嚴禁超載使用,禁止在不平整的地面上使用。使用時應確保制動和閉鎖裝置可靠,防止平臺移動或升降失控,必要時應采取障礙限位措施。
第三十四條
鋁合金快裝平臺及扣件應無損壞、變形,嚴禁超高、超載使用。
第三十五條
高處作業時,如果發生觸電、人員負傷,搶救時必須注意防止高空墜落。
第四章檢查與考核
第三十六條
安全監察部有權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組織檢查與考核。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條款,可按公司《反違章管理實施細則》中相關條款進行考核。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條款,在《反違章管理實施細則》中未予明確規定的,對違反上述規定的有關部門與人員,視情節輕重,給予200~500元的罰款;情節惡劣或屢教不改者,可給予每人次1000元的考核;造成后果的,將按照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獎懲規定》和《二類障礙、異常、未遂考核實施細則》進行考核。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由安全監察部負責起草和解釋。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華電長沙發電有限公司高處作業管理規定》(湘華長發安〔20xx〕97號中附件10)予以廢止。
高處作業管理制度 篇5
1、目的
本標準規定了高處作業定義、分類與分級、安全要求與防護和《高處作業證》的管理。
2、范圍
本標準采用的定義:凡距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及其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作業。稱為高處作業。
2.1異溫高處作業,是指在高溫或低溫情況下的高處作業。
2.2帶電高處作業,作業人員在電力生產和供、用電設備的維修中采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接近或接觸帶電體對帶電設備和線路進行的高處作業。
3、高處作業的分級和分類。
作業高度在2—5米時,稱為一級高處作業。
作業高度在5—15米時,稱為二級高處作業。
作業高度在15—30米時,稱為三級高處作業。
作業高度在30米以上時,稱為特級高處作業。
3.1高處作業的分類。
3.1.1特殊高處作業。
3.1.1.1在陣風風力為6級及以上情況下進行的強風高處作業。
3.1.1.2在高溫或低溫環境下進行的高處作業。
3.1.1.3在降雪時進行的高處作業。
3.1.1.4在降雨時進行的高處作業。
3.1.1.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進行的夜間高處作業。
3.1.1.6在接近或接觸帶電體條件下進行的高處作業。
3.1.1.7在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的條件下進行的懸空高處作業。
3.1.1.8化工工況高處作業。
3.1.2.9在斜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上面進行的高處作業。
3.1.2.10在升降口、坑、井、池、溝、洞等上面或附近進行的高處作業。
3.1.2一般高處作業,除特殊高處作業以外的高處作業。
4、高處作業安全要求與防護。
4.1高處作業安全要求。
從事高處作業的低溫必須辦理《高處作業證》,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后方可施工。
4.2《高處作業證》審批人員應赴現場檢查確認措施后,方可批證。
4.3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經安全教育,熟悉現場環境和施工安全要求。
4.4高處作業前作業人員應檢查《高處作業證》,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后方可施工,否則有權拒絕施工。
4.5高處作業人應按照規定穿戴勞保用品,作業前要檢查,作業中應正確使用防墜落用品與登高器具、設備。
4.6高處作業應設監護人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監護,監護人應堅守崗位。
4.7高處作業安全防護。
4.7.1作業前,施工電位應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高處作業證》。
4.7.2不符合高處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設備不得使用。
4.7.3高處作業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須裝入帶中,上下時手中不得持物,不準投擲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動、滾動的工具、材料應采取措施防止墜落。
4.7.4蹬石棉網等輕型材料作業時,必須安裝牢固的腳手板,并加以固定。
4.7.5高處作業與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必須按指定的路線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業,若必須垂直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隔離措施。
4.7.6高處作業應于地面保持聯系。
5、《高處作業證》的管理。
5.1施工負責人必須根據高處作業的分類和級別向審批單位提出申請。《安全作業證》一式三份,一份交作業人員,一份交施工負責人,一份交安保部留存。
5.2對施工較長的項目,施工負責人應經常深入現場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并做好記錄。如果施工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應重新辦理《高處作業證》。
高處作業管理制度 篇6
1、目的
為加強高處作業的安全管理,避免高處墜落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2m本制度適用于公司范圍內高處作業,即凡距墜落高度及其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
3、職責
本制度的實施由安全環保部監管,作業單位執行。
4、控制程序
4.1高處作業分級
4.1. 1高處高度:
h2m h 5m; 5m h 15m;
高處高度分為四個區段:15m h 30m; h>30m
11直接引起墜落的客觀危險因素分為種:
① 58.0m/s風速以上;
② GB/T42IIII規定的級或級以上的高溫作業;
③ 5C平均氣溫等于或低于的作業環境;
④ 12°C接觸冷水溫度等于或低于的作業;
⑤ 作業場地有冰、雪、霜、水、油等易滑物;
⑥ 作業場所光度不足或能見度差;
⑦ 1作業活動范圍與危險電壓帶電體距離小于表的'規定;
(單位)公司
⑧ 擺動、立足處不是平面或只有很小的平面,即任一邊小于5mm的圓形平面或具有類似尺寸的其他形狀的平面,致使作業者無
法維持正常姿勢;
⑨ GB3869規定的級或級以上的體力勞動強度;
⑩ 19.5%存在有毒氣體或空氣中含氧量低于的作業環境;
可能會引起各種災害事故的作業環境和搶救突然發生的各類災害事故。
2A不存在列出的任一種客觀危險因素的高處作業按表規定的類法分級;存在列出的一種或一種以上客觀危險因素的高處作業按2B表規定的類法分級。
4.2高處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4.2. 1高處作業前的安全要求
(1 )進行高處作業前,應針對作業內容,進行危險辨識,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及安全措施,將辨識出的危害因素寫入《高處安全作業證》,并制定出對應的安全措施。
2 從事高處作業的單位必須辦理《高處安全作業證》,落實安全防護措施,方可施工。
(3) 《高處安全作業證》審批人員到高處作業現場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后,方可批準高處作業。
(4) 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經安全教育熟悉現場環境和施 工安全要求。對患有職業禁忌證和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佳及酒后人員等,不準進行高處作業。
5、高處作業前,作業人員應驗查《高處安全作業證》,檢查確認安全措施落實后,方可施工,否則有權拒絕施工作業。
(6)高處作業人員要按照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作業前要檢查、作業中要正確使用防墜落用品與登高器具、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