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投資管理制度(精選3篇)
對外投資管理制度 篇1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重大項目投資決策、大額度資金運作管理,減少和避免因決策失誤給國家、企業造成重大損失或對職工合法權益造成嚴重侵害,根據勝利石油管理局、勝利油田有限公司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是指勝利石油管理局、勝利油田有限公司對所屬各單位(含多種經營單位)、各部門在職處級領導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致使出現本制度第四條所規定之情形,依照本制度予以問責的制度。
第三條重大項目投資、大額度資金的標準。
(一)重大項目投資
在勝利石油管理局,是指總投資在500萬元以上的資本性支出和所有的對外投資。主要包括基本建設、技術改造、非安裝設備購置、油氣田勘探開發、境內外合資合作、境外投資等。
在勝利油田有限公司,是指按照《(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資產投資決策程序及管理辦法)上游投資管理實施細則》中規定的一、二類投資項目。主要包括區域區帶勘探項目、規定限額以上的產能建設項目、地面單項工程、系統配套項目、所有非生產性投資項目、股份公司單獨確定的重點管理項目等。
(二)大額度資金
是指超過由企業或者企業主管部門所規定的企業領導人員有權調動、使用的資金限額以上的.資金。勝利石油管理局、勝利油田有限公司是指單項支出金額在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的資金運作款項,主要包括預算內資金及各種專項資金。
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依照本制度問責:
1、違反《勝利石油管理局資本性支出管理規定》,擅自對外投資的;
2、違反決策程序,搞計劃外項目,或任意擴大建設規模或提高建設標準,造成項目超投資嚴重的;
3、發生重大質量或環境污染事故的;
4、投資效益低下,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導致國有資產嚴重流失的;
5、侵害職工合法權益,導致職工群眾上訪,造成嚴重后果的;
6、不嚴格執行大額度資金審批制度,在資金預算編制、使用控制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7、對資金的使用不履行監督職責造成嚴重后果和惡劣影響的;
8、由于項目論證不充分或執行過程中監管不當造成資金使用效率低下或無效投入的;
9、由于“戴帽項目”、“搭車項目”、“人情工程”、暗箱操作等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
10、勝利石油管理局黨委、勝利石油管理局、勝利油田有限公司認為應當問責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勝利石油管理局紀委(監察處)發現有本制度第四條規定情形之一,提出問責,經勝利石油管理局黨委、勝利石油管理局、勝利油田有限公司研究,根據具體情況,給予被問責者批評教育、經濟處罰、組織處理、取消先進、模范評選資格,情節嚴重的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第六條被問責者對問責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勝利石油管理局紀委(監察處)申請復核。
第七條本制度由勝利石油管理局紀委(監察處)商有關部門解釋。
第八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實行。
對外投資管理制度 篇2
一、流程名稱:投資決策管理流程
二、流程編號:gygfc-zq-005
三、流程目的
明確從制定項目計劃書和初步方案到組織項目實施的整個過程
四、流程目標
規范公司的投資管理工作
五、流程負責人
直接負責人:證券部;間接負責人:各部門/控股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董事會戰略委員會、董事會
六、流程描述
1)根據董事會制定的.投資戰略與策略,公司各個部門及控股公司收集項目來源,提出項目投資的建議,會同證券部進行前期論證,并制定項目計劃書或初步方案;
2)各部門和控股公司將項目計劃書或初步方案報送總經理批準后正式立項;
3)證券部會同有關部門進行項目的可行性論證,制定投資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
4)將投資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報送總經理辦公會,在總經理辦公會權限范圍內的由總經理辦公會審批,權限外的報送董事會戰略委員會(總經理辦公會的審批權限為一次投資不超過100萬以上的項目或累計投資不超過300萬的項目);
5)董事會戰略委員會對項目投資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初步審查,并對項目投資進一步進行調查論證;將投資的調查論證結論與投資決策建議提交董事會討論;
6)董事會對權限范圍的項目(董事會的審批權限為5000萬以下投資項目)進行審批;權限范圍外的報股東大會審批;
7)如果是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和技改項目,按照相關規定還需要政府主管部門審批;
8)所有審批通過后,證券部向財務部發出資金調撥的指令;財務部接到資金劃撥的指令,經與公司風險控制小組核對無誤后,將資金劃撥到指定帳戶;
9)申報部門或控股公司組織項目實施。(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相關部門按照公司投資決策管理規定進行管理)
七、流程文件、表單
《項目計劃書或初步方案》《投資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
八、業務風險
投資決策失誤
九、流程控制點
投資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編制和審批
控制目的:增強投資的合理性
控制手段:證券部會同有關部門進行項目可行性論證,總經理辦公會、董事會、股東大會審批,董事會戰略委員會進行審查和調查論證
控制依據:公司投資決策管理規定
對外投資管理制度 篇3
1、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凡經營期10年以上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3年至第5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2、其地方所得稅從開始獲利年度起免征10年。地方所得稅免征期滿后,對當年產品出口額達當年企業全部產品銷售額50%以上的免征當年地方所得稅。
3、享受減免稅后,外商投資舉辦的先進技術企業。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延長3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4、免減企業所得稅期滿后,外商投資舉辦的產品出口企業。當年出口額達當年產品銷售額70%以上的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5、從認定之日起,高新技術企業。享受國家免征部分所得稅制度。
6、經認定后,民營企業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對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免征企業所得稅。從事高新技術產業,經認定后,可免征兩年企業所得稅。
7、東北地區工業企業的固定資產(房屋、建筑物除外)可在現行規定折舊年限的基礎上。按不高于40%比例縮短折舊年限。受讓或投資的.無形資產,可在現行規定攤銷年限的基礎上,按不高于40%比例縮短攤銷年限。
8、從投產年度起,區投資新建的生產型企業。年度納稅額在200萬元以上的第一年按納稅額區留用部分的50%第二年按30%實行財政扶持或獎勵制度。
9、從運營年度起,區投資新建的商業、飲食、服務、物流業企業。年度納稅額100萬元以上的第一年按納稅額區留用部分的30%第二年按20%實行財政扶持或獎勵制度。
10、經認定,區投資新建的高新技術企業。從投產年度起,年度納稅額150萬元以上的第一年按納稅額區留用部分的50%第二和第三年按30%實行財政扶持或獎勵制度。
11、對于固定資產投資5000萬元以上購置土地的企業。享受土地出讓價格優惠制度。
12、申請登記注冊的經營期10年以上的科技企業,綠園經濟開發區運用自主知識產權。經認定,享受1-5萬元的創業引導資金扶持,并在一定期限內免費提供辦公場所。
13、并經開發區認定的,綠園經濟開發區新注冊納稅的成長型企業。從注冊納稅之日起,視項目具體情況,按不超過納稅額區級留用部分的50%實行財政扶持或獎勵制度。
14、對投資規模大、財政貢獻率高、科技含量高、安置就業人員多的有特殊貢獻的企業。可采取一企一策的辦法給予特殊優惠制度。
15、同時適用兩種條款的可選擇最優條款,享受制度的企業。不能兼得。
16、本制度各條款的優惠均由受益財政承擔。由區財政統一支付。
17、本制度由區經濟合作局負責解釋。
18、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