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景區管理制度(精選5篇)
旅游景區管理制度 篇1
為了加強安全設施管理、保護,確保景區時單位轉產及游客人身安全,特制定管理、保護措施如下:
1、景區內一切安全設施的設置、管理、保護、維修均由景區管理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具體實施,景區內協調單位(商鋪、酒店)應積極協助,并有義務、有負責配合共同做好景區的“四防”工作。
2、景區內所有大小建設工程項目必須經專家論證,有關部門審批,上級領導同意后由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施工建設,景區內任何單位及個人無權或隨意亂拆亂建。
3、景區內各單位所設的.飲食旅館業、娛樂場所必須經有關單位(部門)嚴格審批,符合消防要求具備“四防”條件的準予經營。
4、景區內游覽(開放)區和植物核心(禁區),設有明顯的告示牌,景點危險地段設置護攔桿,預防不安全事故的發生。
旅游景區管理制度 篇2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旅游景區景點環境管理工作,提高旅游景區景點環境質量,促進旅游業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環保局、國家旅游局、建設部、林業部、國家文物局《關于加強旅游區環境保護工作的通知》(環法[1995]462號)的要求,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自然保護區、世界文化遺產地、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地質公園、重點文物古跡所在地、生態功能保護區等開展旅游活動的區域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旅游景區景點管理機構應對景區環境質量負責,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
第四條旅游景區景點管理機構應根據環境保護工作的任務,配備專職或兼職的環境管理工作人員,較大的旅游景區景點應當建立健全相應的管理機構,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工作人員的業務素質和管理水平。
第五條各級政府、有關部門應將旅游景區景點的發展規劃和環境保護納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撥出資金用于旅游景區景點的環境保護。旅游景區景點也應積極爭取社會團體、個人以及國外有關機構的捐助,并將旅游收入的.一部分用于環境保護,用于環境保護資金不得低于景區門票收入10%,環保投入比例隨著旅游區收入增長逐步提高。
第六條實行旅游資源開發利用規劃生態環保一票否決制度。旅游景區景點管理機構制訂的旅游資源開發利用總體規劃,必須有專項環境保護內容,或制訂專項環境保護規劃,進行環境功能區劃分,明確環境保護目標。不允許在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緩沖區以及其他需要絕對保護的區域開發旅游活動。規劃應報縣以上政府批準實施。
第七條縣以上環保、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法對轄區內旅游景區景點的環境保護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并參與規劃的論證審查。
第八條旅游景區景點開發建設項目必須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其廢水、廢氣、廢渣的處理設施和防止流失、植被破壞、景觀破壞的措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旅游資源開發的環境影響評價的審查和審批。
第九條旅游景區景點禁止建設污染環境的工業設施和對生態環境有害的項目。建設其他設施和項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對現有的上述項目或設施,其污染物排入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的,必須限期治理或依法關閉、搬遷。
第十條旅游景區景點管理機構應因地制宜建設消煙除塵、污水處理、垃圾處理設施。景區內生活服務單位的燃煤鍋爐必須采取消煙、除塵措施,其他爐灶應采用型煤、液化氣、電等清潔燃料,賓館、飯店的營業爐灶必須安裝油煙處理設施,禁止原煤散燒;排放污水超過標準的,應進行凈化處理,污水回用;生活垃圾應分類袋裝,進行無害化處置。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旅游景區使用高音嗽叭或其他方式造成噪音污染。
第十二條旅游景區景點管理機構及其經營單位應當做好植樹造林、護林防火和植物病蟲害防治工作。保護一切自然資源和自然、人文景觀。禁止捕獵野生動物和破壞其生存環境,禁止采集和銷售國家和省保護的野生動植物及其制品,禁止毀林毀草、開山取石、挖土采沙、開礦冶煉、建爐煅煉、改變水系等破壞生態的行為。生態嚴重破壞的地段,要封閉進行自然恢復。
第十三條游覽步道及交通道路的建設要合理規劃、設計,避免破壞生態和景觀,提倡采用天然石板路等。較大景區內的交通應當采用環保節能的方式,如電瓶車。機動車停車場應建在景區外隱蔽處并加強綠化和環境管理。
第十四條景區中心區或主要游覽區不得安裝高壓電纜和架空電線,各種線路、管網宜采用隱蔽工程。
第十五條景區內禁止焚燒秸稈,控制使用化肥、農藥和畜禽養殖規模,防止農村面源污染和畜禽養殖污染。觀賞動物應做好衛生防疫和糞便處理工作。
第十六條旅游景區景點環保機構或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景區景點日常環境監測制定制度,定期監測景區景點內的理化環境和生態環境,并及時予以公告。
第十七條旅游景區景點應做好環境衛生和文物保護工作,推行隨票進門發放清潔袋并有效回收,建設水沖廁所或生態廁所,杜絕亂扔食品包裝袋,廢紙等廢物和在文物古跡、古樹名木上亂刻亂涂、亂寫亂畫現象。加強對飯店、賓館的管理,衛生潔具、餐具必須進行消毒處理,杜絕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衛生潔具、餐具。
第十八條旅游景區景點應加強環保宣傳教育,建設必要的宣教設施,通過宣傳教育片、宣傳手冊、廣告標語、導游解說等方式宣傳環境保護。
第十九條對環境管理做出顯著成績的旅游景區景點,環境保護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應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二十條對違反本辦法的旅游景區景點,環境保護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給予處罰。
旅游景區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消防法》、《山東省消防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內從事經營、管理、建設、保護及其他活動的單位與個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以下簡稱)負責內消防安全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任何單位和成年人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五條:內工作的任何單位與個人,必須嚴格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深入貫徹執行各類消防法律法規,堅決服從消防安全工作計劃安排,保證本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按照規定配置相關防火預警設施和消防器材。
2、積極配合消防部門開展消防工作,同時組織防火自檢自查,落實防火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問題,同時鼓勵和引導內經營性場所投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財產火災保險。
3、積極參加內部組織的各項消防安全演練,提高防火滅火意識。
第六條:在內從事經營、管理的當事人必須嚴格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1、在其營業之前必須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落實消防隱患整改,確定日常的消防安全工作由經營業主負責。
2、同一建筑物由兩個以上單位使用或者管理的,共用各方對自己使用或者管理部分的消防安全負責;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設施,共用各方應共同制定管理辦法。
3、當事人任何經營活動都不得妨礙建筑消防設施和通道的使用,未經相關部門審核批準,不得經營存放易燃易爆危險品,不得擅自對建筑物改建和改造,不得在室內使用明火(食品加工業除外),不得隨意改變電線電路,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或沒有合格證的電器。消防隊對電力設施、用電線路等實行定期檢查制度,建立檔案,發現隱患,及時整改。大功率電器使用前須向消防隊申報備案,對不符合用電安全規定的,不予同意。
第七條:內經營場所梁、柱、樓板等主要承重構件必須進行防火處理,與周邊建筑相鄰部分必須用不燃材料進行防火分隔,防火分區最大面積必須≤300㎡(增設自動噴淋滅火系統的場所,其防火分區最大面積可在此基礎上增加一倍)
1、大型經營場所安全出口不得少于兩個,位于兩個安全出口間的最不利點距最近安全出口的距離≤20m,位于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的最不利點距最近安全出口的距離≤9m,疏散通道最小寬度≥1.5m。
2、房間數超過二十個的賓館、飯店必須安裝自動噴淋滅火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含簡易裝置)。房間數超過五十個或建筑面積大于1000㎡的賓館、飯店必須辦理消防設計審核,竣工后必須經過消防驗收合格后方能營業。
第八條:對于內部的施工單位要與其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施工單位應嚴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技術規范。嚴格用料,不得在施工現場堆積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圈占消防設備及消防通道,不得堵塞走廊、樓梯及其他疏散通道。需要明火、做舊、噴漆時,需報消防隊批準領證后方可作業,且施工現場必須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消防部門督促施工單位做好消防工作,確保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
第九條:及其下屬消防隊應當在公安消防部門的指導下,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事故應急預案、消防培訓制度,實施消防安全巡查、檢查制度,定期檢查維護消防、防雷、電氣設施和設備,確保其完好有效,督促落實隱患整改,積極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提高所有員工的防火滅火意識。
第十條:內部的所有員工要熟知和掌握相關防火、滅火、逃生自救知識,具備使用消防設備和撲滅初起火災的能力,對新聘的員工必須經過消防安全培訓,合格后才能上崗。
第三章火災處置
第十一條:建立完善的`滅火救援應急反應和處置機制,火災發生后,、消防、公安、電力等相關人員必須第一時間到場配合處置,設立消防指揮中心,火災現場總指揮由到場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最高行政領導擔任,其作出的相關部署和決定,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立即執行。
第十二條:內經營場所的業主及其經營人員要確保本場所的消防安全,一旦發生火災,該場所立即作為公共避難場所,不再作為經營場所投入使用。
第十三條:內經營業主、從業人員有發現火災及時報警的義務,任何單位、任何個人不得阻擾他人報告火警,不得阻擾、影響消防部門滅火救援行動。
第四章獎勵與處罰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舉報他人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義務。消防機構作為火災隱患投訴舉報承辦主體,對于群眾投訴舉報有保護舉報人隱私和及時查清處理的職責。對于屬實的投訴舉報應當給予適當獎勵。
第十五條:對于積極參加消防培訓、大力支持消防工作,且全年無消防隱患、消防事故的業態。于年底酌情考慮給予適當獎勵。
第十六條:有下列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消防部門和xx派出所等執法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罰;觸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1、違反本辦法的單位,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視其情節輕重,做出相應行政處罰,如通報批評、停業整頓、沒收保證金、罰款、追究其法律責任。
2、對不服從管理人員管理,對管理人員威脅、恐嚇、辱罵、毆打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移交公安機關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3、未履行消防安全職責而造成重大、特大火災事故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視其情節輕重,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4、 消防安全工作者應當忠于職守,秉公執法,因失職瀆職造成消防安全隱患或事故發生的,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1、消防設施,是指消防預警、消防滅火、消防供水、消防通信通道等設施。
2、火災隱患,是指由于引火源、可燃物和用于滅火、逃生的設施、器材、通道、出口、間距等其他事項不符合消防安全技術要求,可能引發火災、導致火災蔓延、妨礙火災撲救、造成疏散困難的危險狀態。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旅游景區管理制度 篇4
1總則
1.1確保景區游覽秩序正常,保障游客生命財產和景區的安全。
1.2本規定適用于景區的安全保衛和消防工作。
2職責
2.1場務管理部門負責景區的游覽秩序、日常安全保衛、消防安全及貴賓接待的保衛工作。
2.2場務管理部門負責施工現場及用電安全,負責消防報警設施維護保
2.3各部門按照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做好安全工作。
3工作程序
3.1游覽秩序的維護和日常安全保衛工作
3.1.1場務管理部門實行晝夜定崗巡查制度,負責景區游覽秩序的維護和日常安全保衛工作。
3.1.2場務管理部門的保安人員負責本景區閉園后及晚間維護景區的日常安全保衛工作。
3.1.3景區的保安人員要做好交接班工作,填寫執勤記錄。
3.1.4景區門衛負責對進出景區的員工、車輛進行檢查、登記工作。
3.1.5景區保衛人員按照值班查崗規定值班和檢查景區內的.秩序。
3.1.6景區各部門均應在開園期間協助做好景區游覽秩序維護及安全工
3.1.7景區如發生突發事故,按《景區突發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處理。
3.1.8景區保衛部門接到上級保衛部門或景區領導下發的貴賓接待計劃通知后,按規定制定相應的保衛方案,并做好保密工作。
3.2消防安全
3.2.1消防工作應實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落實“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建立三級防火責任制,逐級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層層負責,形成整體的、全方位的防火網絡。
3.2.2各下屬單位應嚴格履行《消防安全責任書》的責任,做好本部門消防安全工作。場務管理部門的消防隊負責監督檢查各部門執行責任書的情況,發現問題及時下發《火險隱患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
3.2.3場務管理部門消防人員負責全景區的消防安全監督與檢查,24時值班,分片包干,責任到人。
3.2.4景區防火責任人員按《消防安全責任書》的規定,每天不少于一次對轄區的消防設施、游覽場所、餐廳、商場進行嚴格檢查。如發現設施損壞,立即填寫《消防安全意見書》報相關部門及時維修;如發現不安全因素或安全隱患應及時向分管安全工作的領導報告,由其通知相關部門限期整改。
3.2.5消防設施的維護保養工作由場務管理部門負責,修理后由場務管理部門安排有關人員負責驗收確認。
3.2.6場務管理部門消防人員負責消防報警器的監管,每天填寫《消防值班記錄》。
3.2.7突發火災時,按《景區突發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處理。
3.2.8消防人員應按當地消防部門的要求,做好員工消防知識、技能的培訓和消防演習工作。
3.3施工現場安全
3.3.1施工單位進入景區施工前,先與景區工程管理部門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確保安全。
3.3.2場務管理部門按《消防安全責任書》的規定,對現場防火安全進行控制。
旅游景區管理制度 篇5
第一條為了加強本公司辦公環境的衛生管理,創建文明、整潔、優美的工作和生活環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辦公室內及公共區域(樓梯)的衛生管理。
第三條公司所有員工都必須遵守本制度。
第四條公司辦公室為公司環境衛生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全公司的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公司其他部門都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環境衛生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公司所有員工都應提高環境衛生意識,養成良好的。環境衛生習慣。
第六條公司員工個人的辦公桌、椅、電腦、打印機、掃描儀、電話機、傳真機、書櫥、書柜、書架、文件筐等由使用者本人負責衛生與潔工作;須保持清潔、干凈。
第七條個人的文件、資料須擺放整齊,桌面應保持整潔、干凈;與工作無關的物品不得擺放在辦公桌上,個人的餐具、用具等應單獨放在抽屜或櫥柜內。
第八條下班后個人的文件要整理、擺放整齊;座椅要歸位。
第九條辦公室地面每日輪值人員要認真打掃,拖把洗干凈,擰干水后拖地,保持地面清潔、干凈,無污染。
第九條當日輪值人員要檢查辦公室所有垃圾筐,如果垃圾框滿就要及時更換垃圾袋,垃圾放在衛生間的垃圾桶內。
第十條每周一、三、五當日輪值人員不但要打掃辦公室地面的公共衛生,還要打掃公司樓梯衛生。
第十一條辦公室地面、洗手間每日輪值人員要認真打掃,保持地面無瓜皮、果殼、紙屑等臟物。
第十二條衛生間的'垃圾桶滿時,輪值人員要及時更換垃圾袋,將更換的垃圾放在一樓樓棟口對面,由保潔人員定時運走。
第十三條洗手間臺面、鏡面要保持干凈、清潔,茶葉渣過濾框和桶內污水,輪值人員要每日清理,用水管沖洗過濾框和桶。
第十四條當日輪值人員有事外出,由次日輪值人員頂替值勤,依次類推。
第十五條以上制度規定辦公室監督執行,每日檢查,發現不合規定的,扣罰當日輪值人員50元,由辦公部開出罰單,總經理簽字,從本人當月考勤獎中扣除。
第十六條違反本制度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行政部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適當的經濟處罰:
一、隨地吐痰、亂扔果皮、紙屑及廢棄物;
二、垃圾不裝袋、不入桶隨意棄置的;
三、辦公桌面臟亂、個人物品隨意擺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