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氣管理制度(精選9篇)
燃氣管理制度 篇1
1、氣使用部門定期對燃氣管道及燃氣具進行安全檢查,杜絕因設施及設備的損壞、帶故障運行造成的安全隱患,發現損壞、銹蝕立即采取有效防護措施,并及時上報有關部門。
2、燃氣操作人員上崗前應由所在部門對其進行燃氣安全操作培訓,作到'二知三會'。
一知:燃氣安全使用規定二知:燃氣具構造
一會:燃氣安全操作使用二會:保養維護燃氣具
三會:發現隱患,處理意外險情
3、涉及使用燃氣的部門,須設有專職安全員,負責燃氣的日常管理。
4、燃氣具必須由專職操作人員使用,任何與燃氣操作無關或與之工作無關的人員,不得進入燃氣操作間。
5、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對燃氣管道、閥門、開關、計量表、灶具私自拆改,使用燃氣具嚴格按照先點火后開氣的順序進行操作。
6、定期清洗燃氣操作間的排煙道,避免因排煙道積油、積污過多而引起的火災事故。
7、燃氣操作間要保持良好的通風,發現燃氣外泄時,要采取應急措施,開窗、開排風扇,加大通風量,嚴禁吸煙、開燈、動火。
8、每日班前、班后燃氣使用部門要對燃氣操作間進行安全檢查并要有文字記錄。
9、對安保部門配置于燃氣使用區域內的消防器材需妥善保管,不得挪做它用,對閑置燃氣灶具要經常進行安全檢查。
燃氣管理制度 篇2
1、目的
為了加強對可燃氣體泄漏檢測報警系統的管理,及時發現有毒有害、可燃氣體泄漏,防止人員中毒、火災爆炸事故的發生。
2、適用范圍
公司涉及有毒有害、可燃氣體的車間及相關管理部門。
3、職責
3.1有毒有害、可燃氣體報警系統所在生產車間是儀器日常使用管理的責任單位。負責管理儀器及被監測系統(控制點)的正常運行,保管和看護好安全設施;對日常泄漏點及時檢查,對報警后泄漏點處理負責,對軸流風機保養、維護、備用更換負責。
3.2生產技術部是組織協調并監督處理的責任單位。接到報告后要及時通知有關人員到現場檢查處理,監督檢查并負責具體落實。
3.3生產技術部及電儀車間是儀器技術業務管理的責任單位。對儀器的準確性、可靠性負責,對儀器、線路及附屬設備防爆有監管檢查責任。定期和不定期校驗,建立校驗檢查檔案,確保儀器可靠準確,每周對儀器巡檢不少于一次,并在儀器室填寫巡檢記錄,負責定期對崗位人員、維修人員進行技術培訓。
3.4安全環保部是儀器使用和被檢測點(系統)的檢查監管責任單位。每天檢查一次,并對儀器是否正常使用和正常維檢,被檢測點是否處于可控狀態行使監管權和考核權。有毒有害、可燃氣體報警儀暫時停止運行,拆除維修必須報安環部審批后方可進行。
3.5相關崗位現場操作人員必須懂得固定式探測器和便攜式報警器的性能、會操作使用,并及時記錄、反饋和處理各種報警事件。
4、內容
4.1有毒有害、可燃氣體泄漏檢測報警系統設置要求
(1)在線的報警器完好率應達到100%。
(2)報警器設置的地點、數量、方式,執行《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器設計規范》有關規定。
4.2選擇報警器應滿足以下要求
(1)功能、結構、性能和質量符合國家法定要求。
(2)取得國家法定計量單位頒發的計量器具生產許可證。
(3)取得國家指定的防爆檢驗部門發放的防爆合格證,并達到安裝現場所要求的防爆等級。
(4)受其它氣體的干擾小,受溫度、濕度影響小。
(5)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規范要求。
4.3報警器安裝現場所應注意事項
(1)被測氣體的密度不同,室內探頭的安裝位置也應不同。被測氣體密度小于空氣密度時,探頭應安裝在距屋頂30cm外,方向向下;反之,探頭應安裝在距地面30cm處,方向向上。
(2)露天探頭的安裝可根據被測氣體的`密度而選擇安裝高度L乇鹱⒁獾模一點式探頭應安裝在下風側。
(3)周圍環境(雨水、清掃水)及有毒有害、可燃氣體對檢測元件的影響。
(4)報警器的周圍不能有對儀表工作有影響的強電磁場(如大功率電機、變壓器)
(5)報警器聲、光報警控制系統,應安裝在工作人員易看到和易聽到的地方,以便及時消除隱患。
(6)報警回路的連接電纜要加保護套管,在探頭的接線處最好加金屬軟管,并注意要與工廠的防爆等級一致。
(7)便于維修和校驗。
4.4將檢測報警器納入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管理。
4.5有毒有害、可燃氣體報警器的檢驗與校準
(1)報警器的定期檢定,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2)報警器定期校準周期為每季度進行一次,技術監督部門檢定的季度除外。
(3)報警器定期檢定、校準用標準氣體、校驗儀器應符合計量檢定規程要求。
①原則上,要采用經計量認證與被檢測氣體相匹配的標準樣氣。相同的被測介質所選的標準樣氣不同,報警點也不同。
②校驗前,探頭的周圍環境應無干擾氣體。如果有,要先拆下防雨罩,充入一定量的潔凈空氣后,再連續通入樣氣,以保證校驗的準確性。
4.6可燃氣體報警器使用和維護方法
可燃氣體報警器的種類和型號較多,但是基本電路原理是相同的。因此其使用和維護的方法也較相似。
(1)檢測元件與補償元件的使用壽命通常為3-5年。在使用條件合理和維護得當的條件下,可延長其使用壽命。
(2)對于有試驗按鈕的報警器,每周應按動一次試驗按鈕,檢查報警系統是否正常。每2個月應檢查標定一次報警器的零點和量程。
(3)檢測器為隔爆型防爆設備,不得在超出規定的范圍使用。檢測器不得在含硫的場合使用。檢測器應盡量在可燃氣體濃度低于爆炸下限的條件下使用,否則,有可能燒壞元件。
(4)熱線型半導體式檢測器不得在缺氧的條件下使用。不要用大量的有毒有害、可燃氣直沖探頭。
4.7儀器所在生產車間要建立可燃氣體報警儀運行記錄臺帳,當班崗位操作工按要求巡檢,填寫相關數據,制定并落實防泄漏措施,做到誰維修誰負責,誰檢查誰負責,誰監督巡查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
4.8有毒有害、可燃氣體檢測濃度接近低限報警值或達到報警值時,所在車間要查明原因,確保無泄漏;顯示為0時,也要使用手持檢漏儀定期和不定期巡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1)當煉焦車間焦爐地下室可燃氣體報警儀低報時(數據顯示25),崗位工要及時報告當班作業長,并立即查找(使用手持式檢漏儀)泄漏點,迅速處理好并做好記錄。如不能及時處理好時,而數據顯示25—50時,及時報告車間領導或值班領導,車間領導接到報告后立即組織人員檢查直到消除漏點為止;如還不能及時處理,數值顯示50以上時,連鎖風機啟動,煉焦車間要立即報告生產技術部,并做好記錄。車間領導及當日值班領導等有關人員到現場組織搶修(風機啟動、濃度下降到50以下也必須按該程序處理);如數據顯示還在持續上升時,立即上報分管領導,啟動應急預案一級響應程序,煉焦車間組織人員拉正交換旋塞、關閉加減旋塞、關閉煤氣總閥并通入蒸汽,打開放散,組織人員檢查泄漏點(使用手持式檢漏儀)并進行處理,堵漏時要佩戴好防毒面具。處理時按煤氣系統檢修處理有關安全規定執行,處理完成后,由安環部組織召開事故分析會(根據有關規定處理)。
(2)當化產車間綜合罐區、冷鼓工段、粗苯工段報警儀低報時(數據顯示25,崗位工要及時報告車間領導或值班領導并做好記錄,查找(使用手持式檢漏儀)泄漏點并進行處理,堵漏時要佩戴好防毒面具;當可燃氣體報警儀高報(數據顯示50)時,立即報告生產技術部,由其協調立即處理,如繼續上升時立即報告分管領導,啟動應急預案處理。
4.9便攜式報警儀,必須按照使用說明操作和按要求定期進行校準。
4.10在有毒有害、可燃氣體泄漏檢測報警系統使用和管理中,由于責任心不強造成事故或損失的部門和個人,視其情節給予嚴肅處理。
燃氣管理制度 篇3
1、目的:
為規范食堂液化氣的安全使用,保護員工及食堂財產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2、安裝、改進
2.1液化氣設備的采購安裝必須符合國家的相關法律規定。保證安全的需要。
2.2液化氣設備的安裝調試改進必須由具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國家相應的資質單位實施。
2.3設備的安裝、改進必須滿足食堂的使用要求,符合安全要求。
3、使用
3.1液化氣實用的工具必須是專人操作,使用人員要進行崗前培訓,懂得安全操作,能識別不安全隱患。
3.2操作人員按要求使用設備,不得違反操作規程。
3.3操作人員發現安全隱患時要及時記錄上報,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圍內清除隱患,自己不能解決的要等專業維修人員清除完隱患后再繼續使用。不得隱瞞或謊報情況,更不得強行使用。
3.4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時要立即停止使用燃氣。直到隱患解除才可使用。
4、維修
4.1燃氣設備不能使用或者使用存在安全隱患時請專業人士進行維修。
5、安全檢查
5.1液化氣設備要專人管理,定期檢查。
5.2食堂負責人每月進行一次設備檢查并做好記錄。
5.3廚師在每次使用燃氣前要檢查燃氣是否正常,發現問題要及時上報主管,及時解決,同時做好記錄。
燃氣管理制度 篇4
1、應按規定正確安裝、使用電器設備,相關人員必須經必要的.培訓,獲得相關部門核發的有效證書方可操作。各類設備均需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效合格證明并經維修部確認后方可投入使用。電氣設備應由持證人員定期進行檢查(至少每月一次)。
2、防雷、防靜電設施定期檢查、檢測,每季度至少檢查一次、每年至少檢測一次并記錄。
3、電器設備負荷應嚴格按照標準執行,接頭牢固,絕緣良好,保險裝置合格、正常并具備良好的接地,接地電阻應嚴格按照電氣施工要求測試。
4、各類線路均應以套管加以隔絕,特殊情況下,亦應使用絕緣良好的鉛皮或膠皮電纜線。各類電氣設備及線路均應定期檢修,隨時排除因絕緣損壞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隱患。
5、未經批準,嚴禁擅自加長電線。各部門應積極配合安全小組、維修部人員檢查加長電線是否僅供緊急使用、外殼是否完好、是否有維修部人員檢測后投入使用。
6、電器設備、開關箱線路附近按照本單位標準劃定黃色區域,嚴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并定期檢查、排除隱患。
7、設備用畢應切斷電源。未經試驗正式通電的設備,安裝、維修人員離開現場時應切斷電源。
8、除已采取防范措施的部門外,工作場所內嚴禁使用明火。
9、使用明火的部門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規定和操作流程,做到用火不離人、人離火滅。
10、場所內嚴禁吸煙并張貼禁煙標識,每一位員工均有義務提醒其他人員共同遵守公共場所禁煙的規定。
燃氣管理制度 篇5
1、 可燃氣體報警系統由安全環保部歸口管理。
2、 各安裝可燃氣體報警系統的相關部門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可燃氣體探頭損壞,不得擅自拆卸、移動、遮擋可燃氣體探頭。
3、可燃氣體報警系統的維護保養由安全環保部委托給有資質的專業單位進行。
4、可燃氣體報警儀探頭每年應標定一次,系統每月檢查維護一次,確保監測準確度。
5、監控室值班人員當班期間時應至少檢查一次可燃氣體報警儀控制器是否工作正常,發現異常情況立即向安全環保部辦公室報告。
6、 禁止非授權人員(包括值班人員)隨意擅動報警器控制面板進行參數設置,開啟控制箱箱蓋。
7、 控制室值班人員發現報警器參數設置有誤時,及時向安全環保部辦公室報告,由專門人員進行參數調整。
8、 控制室值班人員應清楚各報警顯示器所對應的`現場監測點位置。
9、 當控制器有報警信號發出時,值班人員應立即通知現場安全巡視人員或相關人員到報警點查看,第一時間消除隱患。
10、當隱患消除后,值班人員應報告安全環保部辦公室,由專門人員進行復位操作。
11、經現場查看,若確系報警器誤動作,值班人員應報告安全環保部辦公室,由專門人員進行復位操作。
12、報警器的每次報警,值班人員均必須在值班記錄中進行記錄,記錄內容包括:報警時間、報警原因、處置情況、處置人等內容。
13、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燃氣管理制度 篇6
1、加強食堂燃氣管理的領導,成立燃氣安全檢查小組,隨時不定期檢查,并作登記。
2、食堂工作人員要高度重視安全使用燃氣的重要性,強化責任意識。
3、非食堂人員不得開關燃氣閥門。
4、食堂燃氣由專人負責開關閥門,開燃氣前必須檢查燃氣管道再開燃氣閥門,不用時、下班前必須關閉燃氣閥門,做到責任到人。
5、負責開關燃氣責任人一定要嚴格把關并做好登記記錄工作。
6、嚴格按照要求,做到通風良好,并有滅火設備裝置。
燃氣管理制度 篇7
第一條為加強我院食堂用氣安全管理,排除各種用氣隱患,提高食堂生產效率和服務水平,預防火險火災事故及氣體爆炸等重特大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燃氣管道由供氣單位專業人員進行安裝,各食堂不得私自改裝、新裝、拆裝天然氣管道。如使用過程中出現問題,應及時向供氣單位報修。新安裝的燃氣管道,應經試壓、試漏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條若發現天然氣泄漏等異常情況,要及時關閉氣源,通知燃氣公司進行處理,不得自行拆修。
第四條用戶不可自行改動燃氣供氣設施,若需對管道及設施進行維修、更新、改造、拆除的,應提出申請,報燃氣公司處理。
第五條燃具發生故障后,應請具有燃氣器具安裝維修資質的單位進行維修,不得自行更換維修。
第六條連接灶具的膠管要使用燃氣專用膠管,經常檢查,定期調換。燃氣專用膠管應每兩年更換一次,膠管連接處應使用喉碼鎖緊,長度不應超過2米,嚴禁穿墻越室。發現膠管老化龜裂應及時更換。
第七條學院在食堂安裝自動熄火保護裝置或燃氣泄漏報警裝置,產權歸屬學院,用戶(各食堂)應定期安排專人進行檢查,作好記錄,發現問題及時向餐飲中心管理人員匯報,委托廠家或燃氣公司等專業單位維護、檢測。
第八條使用天然氣必須保持室內通風良好,燃氣管線、燃氣表等定期除塵清理。
第九條燃氣管道不得作為負重支架或者電器設備的接地導線,以防管道連接處泄漏。
第十條不得在燃氣計量儀表、閥門及燃氣蒸發器等燃氣設施周圍堆物、堆料及使用明火。
第十一條用氣場所應按照消防法規的要求,配置消防器材,并定期檢查維護。
第十二條建立食堂燃氣使用及燃氣管道巡查制度。各食堂設專人負責定期組織對燃氣主管道及各支管道、閥門、燃具灶等設施設備完好情況進行巡查,發現隱患及時組織整改,并做好巡視、使用記錄,留存臺賬。
第十三條每周至少兩次用肥皂水檢查全套天然氣管道、閥門接口,發現泄漏立即關好天然氣總閥,及時修復或向餐飲中心管理人員匯報,委托天然氣公司維修好后才能使用。作好安全檢查記錄備查。嚴禁使用明火檢查天然氣泄漏情況。
第十四條廚房燃氣灶具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掌握安全操作氣灶的基本知識。
第十五條無關人員不得動用灶具,發現問題應立即報告食堂管理人員,并及時關閉供氣總閥門。
第十六條食堂從業人員,特別是燃氣爐灶操作人員應掌握必要的防火滅火知識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能正確使用消防器材撲滅初期火災。
第十七條各食堂應健全燃氣使用安全管理制度與操作規程,加強人員教育、培訓,制定應急處置預案并組織演練。指定專人接受供氣單位的安全用氣知識培訓,操作維護人員應熟悉管道燃氣基本知識、操作方法和步驟,掌握燃氣泄漏的應急處理措施。
第十八條每次操作前操作人員應檢查灶具的完好情況,有無漏氣情況。發現漏氣嚴禁進行操作,嚴禁開啟電器開關,開啟風機和鍋灶風機排除殘氣,應及時報相關部門或人員進行檢修。
第十九條點火前操作人員應開啟抽氣風機和鍋灶風機,檢查是否正常運轉。員工進入廚房前應打開排風扇,以便清除積沉于室內的天然氣。
第二十條點火時,必須執行“火等氣”的原則,不可“氣等火”,防止因爆燃產生危險,即先點燃引火源,再打開點火器具供氣開關,點燃點火器具后,將點器具靠近灶具燃燒器,最后打開燃燒器供氣開關,點燃燃燒器。
第二十一條使用后應及時關閉流量表前總閥、用氣設施(含燃具)閥門,并確保泄漏報警器等工作正常。每天工作結束后責任人員要檢查廚房總供氣閥門是否關閉,各灶具閥門是否關閉,并做好記錄。
第二十二條當遇意外停氣時,必須及時關閉燃器具自身閥門和燃器具前閥門,待供氣恢復正常時方可使用。
第二十三條各食堂管理人員經常督促相關責任人員做好灶具的清潔保養工作,及時清除煙罩內的油污,以便確保安全使用灶具。
燃氣管理制度 篇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鎮燃氣管理,保障燃氣供應,防止和減少燃氣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維護燃氣經營者和燃氣用戶的合法權益,促進燃氣事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城鎮燃氣發展規劃與應急保障、燃氣經營與服務、燃氣使用、燃氣設施保護、燃氣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理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的生產和進口,城市門站以外的天然氣管道輸送,燃氣作為工業生產原料的使用,沼氣、秸稈氣的生產和使用,不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燃氣,是指作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氣體燃料,包括天然氣(含煤層氣)、液化石油氣和人工煤氣等。
第三條燃氣工作應當堅持統籌規劃、保障安全、確保供應、規范服務、節能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燃氣工作的領導,并將燃氣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五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燃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燃氣管理工作。
第六條國家鼓勵、支持燃氣科學技術研究,推廣使用安全、節能、高效、環保的燃氣新技術、新工藝和新產品。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燃氣安全監督管理制度,宣傳普及燃氣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提高全民的燃氣安全意識。
第二章燃氣發展規劃與應急保障
第八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以及能源規劃,結合全國燃氣資源總量平衡情況,組織編制全國燃氣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能源規劃以及上一級燃氣發展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燃氣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備案。
第九條燃氣發展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燃氣氣源、燃氣種類、燃氣供應方式和規模、燃氣設施布局和建設時序、燃氣設施建設用地、燃氣設施保護范圍、燃氣供應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燃氣發展規劃的要求,加大對燃氣設施建設的投入,并鼓勵社會資金投資建設燃氣設施。
第十一條進行新區建設、舊區改造,應當按照城鄉規劃和燃氣發展規劃配套建設燃氣設施或者預留燃氣設施建設用地。
對燃氣發展規劃范圍內的燃氣設施建設工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選址意見書時,應當就燃氣設施建設是否符合燃氣發展規劃征求燃氣管理部門的意見;不需要核發選址意見書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就燃氣設施建設是否符合燃氣發展規劃征求燃氣管理部門的意見。
燃氣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并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情況報燃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燃氣應急儲備制度,組織編制燃氣應急預案,采取綜合措施提高燃氣應急保障能力。
燃氣應急預案應當明確燃氣應急氣源和種類、應急供應方式、應急處置程序和應急救援措施等內容。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燃氣供求狀況實施監測、預測和預警。
第十三條燃氣供應嚴重短缺、供應中斷等突發事件發生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采取動用儲備、緊急調度等應急措施,燃氣經營者以及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承擔相關應急任務。
第三章燃氣經營與服務
第十四條政府投資建設的燃氣設施,應當通過招標投標方式選擇燃氣經營者。
社會資金投資建設的燃氣設施,投資方可以自行經營,也可以另行選擇燃氣經營者。
第十五條國家對燃氣經營實行許可證制度。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燃氣發展規劃要求;
(二)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氣源和燃氣設施;
(三)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經營方案;
(四)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運行、維護和搶修人員經專業培訓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核發燃氣經營許可證。
申請人憑燃氣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禁止個人從事管道燃氣經營活動。
個人從事瓶裝燃氣經營活動的,應當遵守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燃氣經營者應當向燃氣用戶持續、穩定、安全供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燃氣,指導燃氣用戶安全用氣、節約用氣,并對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
燃氣經營者應當公示業務流程、服務承諾、收費標準和服務熱線等信息,并按照國家燃氣服務標準提供服務。
第十八條燃氣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拒絕向市政燃氣管網覆蓋范圍內符合用氣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供氣;
(二)倒賣、抵押、出租、出借、轉讓、涂改燃氣經營許可證;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義務擅自停止供氣、調整供氣量,或者未經審批擅自停業或者歇業;
(四)向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用于經營的燃氣;
(五)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儲存燃氣;
(六)要求燃氣用戶購買其指定的產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務;
(七)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燃氣;
(八)銷售未經許可的充裝單位充裝的瓶裝燃氣或者銷售充裝單位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的瓶裝燃氣;
(九)冒用其他企業名稱或者標識從事燃氣經營、服務活動。
第十九條管道燃氣經營者對其供氣范圍內的市政燃氣設施、建筑區劃內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燃氣設施,承擔運行、維護、搶修和更新改造的責任。
管道燃氣經營者應當按照供氣、用氣合同的約定,對單位燃氣用戶的燃氣設施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第二十條管道燃氣經營者因施工、檢修等原因需要臨時調整供氣量或者暫停供氣的.,應當將作業時間和影響區域提前48小時予以公告或者書面通知燃氣用戶,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恢復正常供氣;因突發事件影響供氣的,應當采取緊急措施并及時通知燃氣用戶。
燃氣經營者停業、歇業的,應當事先對其供氣范圍內的燃氣用戶的正常用氣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個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氣管理部門報告,經批準方可停業、歇業。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燃氣管理部門應當采取措施,保障燃氣用戶的正常用氣:
(一)管道燃氣經營者臨時調整供氣量或者暫停供氣未及時恢復正常供氣的;
(二)管道燃氣經營者因突發事件影響供氣未采取緊急措施的;
(三)燃氣經營者擅自停業、歇業的;
(四)燃氣管理部門依法撤回、撤銷、注銷、吊銷燃氣經營許可的。
第二十二條燃氣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燃氣質量檢測制度,確保所供應的燃氣質量符合國家標準。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燃氣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加強對燃氣質量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燃氣銷售價格,應當根據購氣成本、經營成本和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合理確定并適時調整。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確定和調整管道燃氣銷售價格,應當征求管道燃氣用戶、管道燃氣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
第二十四條通過道路、水路、鐵路運輸燃氣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的規定以及國務院交通運輸部門、國務院鐵路部門的有關規定;通過道路或者水路運輸燃氣的,還應當分別依照有關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或者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
第二十五條燃氣經營者應當對其從事瓶裝燃氣送氣服務的人員和車輛加強管理,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從事瓶裝燃氣充裝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有關氣瓶充裝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燃氣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
燃氣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促進燃氣經營者提高服務質量和技術水平。
第四章燃氣使用
第二十七條燃氣用戶應當遵守安全用氣規則,使用合格的燃氣燃燒器具和氣瓶,及時更換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屆滿的燃氣燃燒器具、連接管等,并按照約定期限支付燃氣費用。
單位燃氣用戶還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操作維護人員燃氣安全知識和操作技能的培訓。
第二十八條燃氣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氣閥門;
(二)將燃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線;
(三)安裝、使用不符合氣源要求的燃氣燃燒器具;
(四)擅自安裝、改裝、拆除戶內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裝置;
(五)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使用、儲存燃氣;
(六)盜用燃氣;
(七)改變燃氣用途或者轉供燃氣。
第二十九條燃氣用戶有權就燃氣收費、服務等事項向燃氣經營者進行查詢,燃氣經營者應當自收到查詢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
燃氣用戶有權就燃氣收費、服務等事項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燃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進行投訴,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
第三十條安裝、改裝、拆除戶內燃氣設施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實施作業。
第三十一條燃氣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種類和氣質成分等信息。
燃氣燃燒器具生產單位應當在燃氣燃燒器具上明確標識所適應的燃氣種類。
第三十二條燃氣燃燒器具生產單位、銷售單位應當設立或者委托設立售后服務站點,配備經考核合格的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人員,負責售后的安裝、維修服務。
燃氣燃燒器具的安裝、維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第五章燃氣設施保護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劃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劃定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并向社會公布。
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禁止從事下列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建設占壓地下燃氣管線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二)進行爆破、取土等作業或者動用明火;
(三)傾倒、排放腐蝕性物質;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或者種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
燃氣管理制度 篇9
1、燃氣間內經常保持清潔,嚴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2、存放燃氣的房間,嚴禁火種,嚴防明火入內。
3、設置專職安全員,定期(每月)檢查燃氣設施安全,發現問題后做相關處理,處理不了的要及時上報綜合部。
4、送氣時要做好交接,檢查鋼瓶的檢驗期限及檢驗合格證。
5、每餐使用完燃氣之后,由當天值班員負責關好閥門并檢查氣體有無泄漏,確保無泄漏方能離開。
6、燃氣點燃之前,應檢查液化氣開關,灶內是否有液化氣味道,以防外漏。點火時人要站在爐門側面。
7、如發現室內有液化氣味,先將門窗打開,關閉任何電器開關,不查明原因,不得點燃。
8、懷疑燃氣管線有漏氣時,不可用明火進行檢查測試,應用肥皂泡檢查有無泄漏。
9、燃氣一旦失火,千萬不要驚慌,立即切斷氣源,關閉電閘。及時疏散人群,確保人身安全,盡量減少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