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通用5篇)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1
為貫徹安全法規,做好防火工作,從根本上減少各種火災隱患,確�,F場的.消防安全,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在下達施工任務時,必須做好安全交底和技術交底。
二、操作人員必須懂得操作規程,掌握操作技能,具備能及時排除隱患和險情的能力。
三、必須持有特殊工種有效的特種操作證。
四、作業前首先做好動火前的準備工作,并且備好滅火器具。
五、由動火人到安全員處開動火證,并有動火人簽字。動火當日有效,嚴禁無證動火。
六、嚴格執行電焊氣割“十不燒”規定。禁止非本工種人員私自動火。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2
1、審批:醫院區域及周圍需要動用電氣焊及明火作業的,動火單位(或公司)應事先上報監管部門,并提出申請,經總務部現場檢查確認安全,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簽批同意后,方可在規定時間、地點內進行施工。初次申請《動火作業許可證》需向總務部提供動火人員有效證書復印件,并與總務部及分管部門簽訂三方安全生產責任書。超過動火日期或更改動火地點,必須重新申請動火許可證。
2、要求
�。�1)資質:進行電氣焊作業的操作人員必須持有《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證》才能上崗操作。
�。�2)安全措施:動火部門應負責動火作業前的安全措施。
①把5m內可燃物和易燃物清理干凈。
�、趪澜推�、木工與電焊工上下、左右交叉作業。
�、鄹咛庍M行明火作業時,事先要將下面的可燃物清潔干凈,并鋪設火花收擋板,做好高空作業的保險措施,如系好保險繩、戴好安全帽等。
�、軇踊饏^域內必須有專人監護。
�、輨踊饏^域須配備兩具以上滅火器,視需要酌情增加。
�。�3)總務部巡查人員每日2次對動火現場進行檢查,現場查看《動火作業許可證》《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證》,檢查現場的安全防火措施,動火人員應接受檢查,不得拒絕。
�。�4)整改處理:施工過程中,總務部員工有權對施工人員進行監督、檢查,并對各種不當(違紀)行為予以制止,出現以下嚴重情節的'將責令停工并予以處罰。
①對使用不具備動火作業資質的人員并上崗作業的給予20__元的經濟處罰。
②對未開具動火許可證,私自在院區動用明火作業的給予20__元的經濟處罰。
③對未開具動火作業期間、地點未配備滅火器材、未做好防火措施的給予20__元的經濟處罰。
�、軐Σ话匆幎ú僮鲗︶t院造成嚴重后果或影響的,將嚴格依照《消防法》等規定求,追究事故方的經濟和法律責任,對造成事故的直接責任人依法處理。
�、菔┕と藛T在院區內禁止吸煙,違者將按照醫院禁煙規定給予200元經濟處罰。
3、范圍:以上規定適用于醫院各部門、物業公司、各外包單位、施工單位及人員。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3
為保證公司煙花爆竹的經營安全,做好煙花爆竹儲存、經營場所的動火作業管理,制定本制度:
1、煙花爆竹儲存、經營場所的動火作業必須由安全主管人員簽字、總經理批準后進行。
2、進行動火作業時,要先清理作業場所周圍的易燃易爆物品。
3、安全管理人員必須親自到動火現場勘查,判斷是否具備動火條件。
4、動火現場必須保持與煙花爆竹儲存位置50m的距離,而且要位于煙花爆竹儲存位置的下風向,否則,不能動火。
5、動火作業現場要有相應的.消防滅火措施,而且要保證應急使用的消防器材、水、消防泵處于待運行狀態,以便發生火警時,能迅速滅火。
6、在動火作業過程中,安全管理人員要全過程監督,防止發生火警事故,并有權制止有危險的動火作業。
7、動火作業完成后,應及時進行現場清理,消滅余火,妥善處理剩余灰燼,并監視現場至少30分鐘,防止留有火種。確定沒有事故隱患后方可撤離。
8、對不申請進行動火作業的人員,除通報批評外,并自行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事故責任。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4
一、為加強動火作業的審批管理,防止事故發生,特制定本管理標準。
二、安全用火管理的范圍:在公司區域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內進行以下作業或使用其中設施均應納入安全用火管理范圍.
1、各種焊接、切割作業;
2、使用噴燈、火爐、液化氣;
3、燒、烤、煨管和產生火花的作業;
4、臨時用電、使用不防爆的電動工具和不防爆的電器等;
三、用火管理實行用火作業許可證制度,凡在用火管理范圍內的用火作業必須辦理《用火作業票》。
四、用火劃分級別。根據用火部位的危險程度,用火分為一、二級用火和固定用火。
�。ㄒ�)、一級用火:
1、有易燃可燃液體及有毒介質的裝置、罐區和倉庫等;
2、易燃可燃物品及裝卸區等;
3、節假日期間對影響生產裝置運行必須進行的用火。
4、生產運行的關鍵裝置、要害部位一般不安排晚上用火,確屬生產需要時,20時到次日8時之間的用火要作為一級用火處理。
(二)、二級用火:
1、從易燃、易爆或系統拆除的容器、管線,已運到安全地點、并經過吹掃處理化驗合格;
2、裝置、罐區的非防爆場所及防火間距以外的地區及循環水系統;
3、其它臨時用火。
�。ㄈ�)、固定用火:
在公司內沒有危險的區域,設立固定動火點一處,為公司辦公室前,固定動火點要設立標志,相關部門要嚴格管理,專職安全員進行監督檢查。
五、用火作業的審批
1、一級用火作業的審批:一級用火作業由用火單位主管提出申請,由安環科組織有關人員共同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然后填寫用火作業許可證,經分管領導審查批準后,由工程部負責對用火現場進行檢查,確定安全措施可靠并逐項落實后,報總經辦批準后,方可發放動火作業票,準許用火。否則嚴禁用火。
2、二級用火作業的審批:二級用火作業由用火車間提出申請,由安全管理人員會同單位負責人,對用火現場認真檢查確認,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并填寫動火作業票,經工程部對用火現場進行檢查并總經辦批準后,方可準許用火。
3、固定用火的審批。固定用火區的設定由工程部根據動火所需提出申請,報主管領導進行審查并報總經辦批準后方可。用火區域設置不得在涉及易燃有毒介質區域內,安全距離應大于30M,并設置明顯標志。
六、承包商在用火管理范圍內進行用火作業,均按一級用火作業處理.審批手續為:
由工程項目的負責人向安環科提出申請,工程項目主管管理人員與施工單位安全負責人落實防火措施,經領導對用火現場進行檢查,確定安全措施可靠并逐項落實后,方可發放用火作業許可證,準許用火.
七、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
一級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8小時;
二級用火作業許可證分日常用火和大檢修期間用火,日常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12小時,大檢修期間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3天;固定用火點每年由公司領導檢查認定一次.
八、用火作業的基本原則。
1、在正常運行生產區域內,凡可動可不動的火,一律不動;凡能拆下來的設備、管線,都要拆下來移到安全地方用火,嚴格控制一級用火。
2、進入設備內部用火,必須同時遵守《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管理制度》,高處作業用火,必須同時遵守有關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3、用火審批人必須親臨現場檢查落實防火措施后,方可簽發用火作業許可證。
4、用火作業過程中如果作業條件發生異常變化,必須立即停止作業,用火作業許可證同時廢止。
5、節假日期間的用火,按一級用火辦理。
九、動火分析
1、動火分析應由動火分析人進行,動火分析人應對分析結果負責.凡是在易燃易爆裝置、管道、陰井等部位及其他認為應進行分析的部位動火時,動火作業前必須進行動火分析.
2、動火分析的取樣點,均應由專職安全員或當班班經理負責提出.
3、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
4、用火化驗分析標準:可燃氣休爆炸下限大于4%時,分析檢測數具小于0.5%為合格;可燃氣體爆炸下限小于4%時,分析檢測數具小于0.2%為合格。
5、取樣與動火間隔不得超過30min,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min時,必須重新取樣分析,動火時間超過4小時,需重新取樣分析。
十、用火作業過程的安全監督
用火作業實行“三不用火”,即沒有經批準的用火作業許可證不用火、用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用火.安全管理人員有權隨時檢查用火作業情況。在發現違反用火管理標準的作業時,有權收回用火作業許可證,停止用火,并根據違章情節,對違章者嚴肅處理.
十一、用火作業人員的'資格與權限。
1、用火作業人員必須持有效的焊接工種作業證;
2、用火作業人員應嚴格執行“三不用火”的原則;
3、用火作業人員對不符合“三不用火”原則的用火要求,有權拒絕用火。
十二、用火監護人的資格和職責
1、用火監護人的資格:用火監護人必須了解用火區域或崗位的生產過程,熟悉工藝操作和設備狀況;必須有較強的責任心,出現問題能正確處理;必須有應對突發事故的能力;
2、用火監護人的職責:用火監護人在接到用火作業許可證后,應在安全管理人員和部門領導的指導下,逐項檢查落實防火措施,檢查用火現場的情況,用火過程中發現異常情況要及時采取措施,用火過程中不得離開現場;
3、用火監護人的權限:當發現用火部位與用火作業許可證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實時,用火監護人有權制止用火;當用火出現異常情況時有權停止用火;對用火人不執行“三不用火”又不聽勸阻時,有權收回用火作業許可證,并報告有關領導.
十三、用火范圍及監護范圍
1、一級、二級用火,限1處l張用火作業許可證,1人以上監護;
2、檢修期間的二級用火,限1處1張用火作業許可證,1名監護人可同時監護同一區域、同一作業面,但最多不超過3處。
十四、生產裝置區域、要害部位及罐區維修的臨時用電。
用電管理部門應根據批準的用火作業許可證為其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的辦理要符合《安全用電管理規定》。
十五、用火作業許可證。
1、用火作業許可證一式四聯,第一聯為存根;第二聯由用火人持有,作業時隨身攜帶由;第三聯監護人持有,監火時隨身攜帶存放在用火點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崗位;第四聯存放在用火點所在的車間或崗位;
2、用火作業許可證是用火作業的憑證和依據,不得隨意涂改,不得代簽,不需要填寫的欄目,一律用“/"表示;
3、用火作業許可證的存檔.用火作業許可證由工程部存檔。
十六、本標準未盡事宜和對用火管理中有爭議的問題,由總經辦協調解決。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5
1、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氣焊工具,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使用。
2、使用氣焊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瓶間距應不小于5m,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均應不小于10m,并不準在烈日下曝曬。
3、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4、高空進行動火作業,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陰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爆炸事故。
5、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必須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定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進行動火作業,周圍有可燃物,應采取防火措施。
6、動火點附近如有陰井、地溝、水封等應進行檢查、分析,并根據現場的具體情況采取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7、動火作業完畢應清理現場,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8、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進入設備內、高處等進行動火作業,還應執行《廠區設備內作業安全規程》、《廠區高處作業安全規程》的規定。
9、遇國家法定節假日(元旦、春節、五·一、國慶節)或其它特殊情況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