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交通管理制度(精選3篇)
公司交通管理制度 篇1
人力資源顧問公司交通費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一、目的
為保證公司員工因辦理公務在本市交通的需要,提高外出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規定。
二、適用范圍
本規定之交通費含過路費、過橋費、停車費、油耗費、公交車費、地鐵車費、出租車費。
三、管理原則
1、業務交通費一律納入部門費用預算進行預算管理。
2、員工因業務外出須填寫《外出單》,并經部門主管審批。公司前臺每月將各部門的《外出單》整理交各部門負責人,負責人根據員工外出記錄核實員工申請報銷的交通費單據,記錄不符的單據不予報銷。
3、員工(適用職能部門人員)因公加班至20:30鐘后,可以報銷打車費用。公司前臺每月將各部門的《加班申請單》整理交各部門負責人,負責人據此記錄核實員工申請報銷的交通費單據,記錄不符的單據不予報銷。
4、任何非業務工作相關的上下班打車費用和自駕車油費,均不在報銷的范疇內。
5、業務交通費用原則上先由公出員工墊支。公出員工返回公司后,應定期整理票據進行報銷,按報銷程序規定到財務部報銷。
6、公出除因事務緊急可乘出租車外,交通工具應以公交車為主。
四、報銷要求
1、發票要求:出租車票應為機打票據同時還應當套印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路橋停車費應為機打票據或定額票據同時應套印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油耗費應為由加油站開具的商業企業專用發票同時應套印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
2、報銷要求:
a、凡報銷出租車票,需要在每張發票的背面標注起點—終點、辦理業務的說明。
b、凡以私有車輛辦理公司業務,每月給予報銷油耗票的,需要事先在財務部備案。
c、交通費票據報銷粘貼時,可以根據報銷票據量的多少在a4紙上分成1—2行分別按照從左到右的順序粘貼,粘貼時應把每張票據稍錯開一定距離,把票據粘貼成一個平面。
五、本辦法由公司財務部負責解釋。
六、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開始執行,公司原有關業務交通費規定同時廢止。
公司交通管理制度 篇2
公司章程修正案
(公司登記文書范本之十五: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x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x有限公司于xx年xx月xx日召開股東會,決議(一致)通過變更公司(登記事項1)、(登記事項2),并決定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xx條原為:“………………”。現修改為:“………………”。
二、第xx條原為:“………………”。現修改為:“………………”。 x有限公司(蓋章)法定代表人簽字:
200x年xx月xx日 注意事項:
1.本范本適用于有限公司(不含國有獨資公司)的變更登記。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不涉及的不需提交;如涉及的事項或內容較多,可提交修改后的公司新章程(但應經股東簽署)。
2.“登記事項”系指《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的事項,如經營范圍等。
3.應將修改前后的整條條文內容完整寫出,不得只摘寫條文中部分內容。
4.股東為自然人的,由其簽名;股東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簽名,并在簽名處蓋上單位印章;簽名不能用私章或簽字章代替,簽名應當用黑色或藍黑色鋼筆、毛筆或簽字筆,不得與正文脫離單獨另用紙簽名。
5.因轉讓出資變更股東,若提交的是新章程,應由變更后持有股權的股東蓋章或簽名。
6.文件簽署后應在規定期限內(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為30日內,變更住所為遷入新住所前,增資為股款繳足30日內,變更股東為股東發生變動30日內,減資、合并、分立為45日后)提交登記機關。
7.要求用a4紙、四號(或小四號)的宋體(或仿宋體)打印,可雙面打印;多頁的,應打上頁碼,加蓋騎縫章;內容涂改無效,復印件無效。
公司交通管理制度 篇3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十九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1人,選舉萬道明為公司監事,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對股東會負責,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執行董事、經理提出罷免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八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為石新國。
第九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需經轉讓方和受讓方同意。 第二十三條 股東轉讓股權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時,必須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股權,視為同意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