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制度(精選6篇)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制度 篇1
總則
根據國家經貿委第13號令,參照《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為規范公司內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考核、復審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1特種作業范圍
1.1電工作業
1.2金屬焊接切割作業
1.3起重機械(含電梯)作業
1.4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
2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2.1年滿18周歲到45周歲的員工;
2.2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相關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2.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備相應工種的安全技術知識,參加國家規定的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考核并成績合格;
2.4符合相應工種作業特點需要的其他條件。
3特種作業的申報與考核
3.1申報“特種作業操作學習證”的程序
3.1.1申報單位根據生產工作需要及現有特種設備情況,需配備特種作業人員,由申報單位提出書面申請,上報資產運營部審核。
3.1.2資產運營部初審后,通知申報單位填寫“特種作業人員審批表”。
3.1.3申報特種作業人員按照“特種作業人員審批表”上有關內容逐項認真填寫。經本單位、人力資源部、衛生處、資產運營部審查,合格后加蓋公章,交回資產運營部備案、存檔。
3.1.4資產運營根據有關規定填報“北京市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申請表”上報上級主管部門辦理“特種作業操作學習證”。
3.1.5 “學習證”下發后,由特種作業人員個人保管,證件自簽發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二年,超過時限“學習證”自行失效。
3.2特種作業“學習證”人員的培訓與考核:
3.2.1特種作業學員必須在其監護人嚴格的指導下從事實際操作,嚴禁單獨上崗操作。
3.2.2特種作業監護人應認真履行監護人職責(具體規定詳見“特種作業監護人職責”),對特種作業學員實習期間的培訓負有全面的責任。
3.2.3特種作業學員每半年接受一次相關工種的.安全技術考核,經考核合格后,可繼續從事特種作業學員的工作。
3.2.4持有學員證滿十二個月的人員,所在單位及個人應向資產運營部提出正式參加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證的申請。(電工作業學員證除外)
3.3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與復審
3.3.1資產運營部根據年度特種作業培訓與復審計劃,按期安排相應工種人員進行安全技術培訓取證與復審工作。
3.3.2特種作業安全培訓與復審工作,由資產運營部負責辦理培訓事宜。(聯系培訓時間、培訓地點等)
3.3.3申請特種作業取證人員,備齊培訓所需的材料,按時間要求參加相應工種培訓。
3.3.4特種作業人員經過培訓考核合格后,由上級主管部門下發《北京市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證》。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制度 篇2
1 、目的
為規范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管理,防止人員傷亡事故,促進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2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內如下幾類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管理:電工、金屬焊接、切割、起重、廠內車輛駕駛、壓力容器操作。
3、職責與分工
主管部門:安全部。負責組織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取證工作;負責建立特種作業人員檔案,規范特種作業行為。
相關部門:生產部、各工段;負責電工、電焊工、鉗工、起重工、壓力容器操作工的管理。
辦公室:負責廠內車輛駕駛員的管理。
4 、內容與要求
4.1、特種作業人員應具備的'條件
a --年齡滿18周歲;
b --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相應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c--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備相應工種的安全技術知識,參加國家規定的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考核并成績合格;
d--符合相應工種作業特點需要的其他條件。
4.2、特種作業人員在獨立上崗前,必須進行與本工種相適應的、專門的安全技術理論學習和實際操作訓練。
4.3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通過市級以上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的考核,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
4.4 、各特種作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管轄范圍內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按照《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國家經貿委13號令)做好申報、培訓、考核、復審的組織工作和日常的檢查工作,并建立特種作業人員檔案。
4.5、離開特種作業崗位達6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核,經確認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4.6、特種作業操作證不得偽造、涂改、轉借或轉讓。
5 、相關制度
《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6 、相關記錄
《特種作業操作證》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管理人員安全教育
第一條油庫的領導,應按照國家有關制度要求,參加政府和公司組織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
第三條安全技術管理人員應經過安全教育培訓,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職。
安全技術管理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由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組織,或者參加由地市級以上政府有關部門組織或認可的崗位培訓班。
第四條其他管理負責人(包括各班組負責人)、專業工程技術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由油庫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按管理權限分層次組織實施,經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職。
安全教育培訓時間不得少于40學時,安全教育培訓的主要內容是:
1.國家和公司有關職業安全衛生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制度和標準;
2.本部門、本崗位職業安全衛生職責;
3.安全管理、安全技術、職業衛生和安全文化等知識;
4.有關事故案例及事故應急管理等。
第二章生產崗位員工安全教育。
第一條所有新員工(包括學徒工、外單位調入員工、合同工、代培人員和大中專院校畢業生、技術崗位的季節性臨時工等)上崗前應接受三級安全教育,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一級安全教育時間不少于24學時,安全教育的主要內容是:
1.國家和公司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安全衛生法律、法規;
2.通用安全技術、職業衛生基本知識,包括一般機械、電氣安全、消防和氣體防護等常識;
3.油庫安全生產的'一般狀況、性質、特點和特殊危險部位的介紹;
4.公司和油庫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五項紀律(勞動、操作、工藝、施工和工作紀律);
5.典型事故案例及其教訓,事故預防的基本知識。
二級安全教育時間不少于24學時,安全教育的主要內容是:
1.本單位的生產概況,安全衛生狀況;
2.本單位主要危險危害因素,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3.安全設施、個人防護用品、急救器材性能和使用方法,預防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的主要措施等;
4.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應急處理措施。
三級安全教育時間不少于8學時,安全教育的主要內容是:
1.崗位生產工藝流程、工作特點和安全注意事項;
2.崗位職責范圍,應知應會;
3.崗位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崗位間銜接配合的安全注意事項;
4.崗位事故預防措施,安全防護設施、個人防護用品的性能、作用和使用操作方法;
第二條員工調動工作后應重新進行入廠三級安全教育。單位內工作調動、轉崗、下崗再就業、干部頂崗以及脫離崗位六個月以上者,應進行二、三級安全教育,經考試合格后,方可從事新崗位工作。
第三條凡從事特殊工種作業的人員,應按國家有關要求進行專業性安全技術培訓,經考試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上崗,并定期參加復審。
第四條在新工藝、新技術、新裝置、新產品投產前,主管部門應組織編制新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并進行專門培訓。有關人員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操作。
第五條發生事故時,按《事故管理制度》的要求,對事故責任者和相關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吸取教訓,落實防范措施,防止類似事故發生。
第三章日常安全教育
第一條油庫應開展以班組為單位的安全活動。安全活動應有針對性、科學性,做到經;⒅贫然⒁幏痘,防止流于形式和走過場。班組安全活動應做到有領導、有計劃、有內容、有記錄。對活動形式、內容、要求,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有明確制度。單位領導和安全員應對安全活動記錄進行檢查、簽字,并寫出評語;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定期檢查。
第二條班組安全活動每周不應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1學時;油庫安全活動每月一次,每次不少于2學時。安全活動時間不應挪作它用。
第三條班組安全活動是班組的一項重要工作,應認真組織,嚴格考勤制度,保證出勤率,不應無故缺席,有事須經油庫領導批準。
第四條公司領導每季參加一次班組安全活動,油庫領導及管理人員每月參加一次班組安全活動。
第五條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結合班組安全生產實際,制訂班組安全活動計劃,做到有計劃、有安排。
第六條班組安全活動內容:
1.學習國家和政府頒發的有關安全生產法令和法規;
2.學習有關安全生產文件、安全通報、安全技術規程、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技術知識;
3.結合油庫事故匯編和安全信息,討論分析典型事故,總結和吸取事故教訓;
4.開展防火、防爆、防中毒及自我保護能力訓練,以及異常情況緊急處理和應急預案演練;
5.開展崗位安全技術練兵、比武活動;
6.開展查隱患、糾違章活動;
7.開展安全技術座談,觀看安全教育電影和錄相;
8.其他安全活動。
第四章其他人員的安全教育
第一條外來施工人員的安全教育,按《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執行。
第二條參觀人員的安全教育,由接待部門負責,內容為油庫的有關安全制度及安全注意事項。
第五章組織管理
第一條直屬企業的各級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教育工作負責。各級安全、人事、教育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編制安全教育大綱、教材和班組安全學習材料。
第二條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應納入本單位教育培訓年度計劃和中長期規劃,應保證所需人員、資金和物資。
第三條應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訓檔案并實行分級管理。
第四條對認真開展安全教育培訓并在防止傷亡事故、減少職業危害方面做出成績的單位和員工,應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五條對未按本制度要求進行安全教育培訓的單位進行處罰,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造成事故的,應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制度 篇4
1認真執行崗位負責制,堅持原則,堅決抵制違章指令。
2特殊工種的作業人員要與其他工種積極配合,不違章作業,不違反勞動紀律,有權拒絕違章指揮,確保安全生產。
3要對特殊工種作業人員上崗前進行安全技術交底,無安全技術交底,不得上崗作業,上崗作業中要嚴格執行各項安全措施。
4特殊工種的作業人員要服從現場指揮人員的統一指揮,不得擅自主張,違反施工程序。出現事故要及時上報,發現隱患要立即組織人員整改,不得拖延。
5要建立特殊工種人員檔案。組織特殊工種人員的安全知識教育和技能培訓,不斷提高安全技術操作水平,提高預防事故和職業危害的'能力。
6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正確使用、保管各種安全防護用具及勞動保護用品,善于采納有利于安全作業的意見,對于違章作業者能及時予以提出。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制度 篇5
1、目的
為落實本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規范特種作業人員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安全作業,保障安全生產,特制定本規定。
2、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我廠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和在我廠范圍從事特種作業的外來人員。
3、定義
3、1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前款特種設備的目錄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執行。
3、2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設備、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特種作業的范圍由特種作業目錄規定。本規定所稱特種作業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從業人員。
3、3特種作業及人員范圍主要包括:
(一)電工作業。含發電、送電、變電、配電工,電氣設備安裝、運行、檢修(維修)、試驗工;
。ǘ┙饘俸附印⑶懈钭鳂I。含焊接工、切割工;
(三)起重機械(含電梯)作業。含起重機械(含電梯)司機、司索工、信號指揮工、安裝與維修工;
(四)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含在企業內及碼頭、貨場等生產作業區域和施工現場行駛的各類機動車輛的駕駛人員;
(五)登高架設作業。含2米以上登高架設、拆除、維修工,高層建(構)筑物表面清洗工;
。╁仩t作業(含水質化驗)。含承壓鍋爐的操作工,鍋爐水質化驗工;
。ㄆ撸〾毫θ萜髯鳂I。含壓力容器罐裝工、檢驗工、運輸押運工,大型空氣壓縮機操作工;
(八)制冷作業。含制冷設備安裝工、操作工、維修工;
。ň牛┍谱鳂I。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ㄊ┪kU物品作業。含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運輸押運工、儲存保管員;
。ㄊ唬┑V山通風作業(含瓦斯檢驗);
(十二)礦山排水作業(含尾礦壩作業);
(十三)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其它的作業。
4、職權職責
4、1總務部安全課負責對全廠特種作業人員的崗位核定,建立健全的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檔案,匯總統計全廠特種作業人員(參考附表),并對全廠特種作業人員的生產作業活動進行安全監督和指導。
4、2使用特種作業人員的車間、部門應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檔案,匯總統計全廠特種作業人員(參考附表),各部門不得隨意變動特種作業人員的崗位。如遇作業者本人不適合該工作崗位或本單位因生產實際需要變動,必須事先報告安全課評定并同意,方可變動。
4、3總務部教育課及各部門教育課負責特種作業人員日常的教育培訓管理。
4、4特種作業人員使用部門必須從源頭控制,在招聘入職時必須與人事總務部人事課配合審查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必要時安全衛生推進課進行協助。凡是特種作業的工作崗位,無特種作業資格證者不得招聘入職。
5、管理內容
5、1特種作業人員在獨立上崗作業前,必須按照國家關于《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進行與本工種相適應的、專門的安全技術理論學習和實際操作訓練。經有資質的專業培訓機構培訓與考核合格后,持有相關行政管理機構核發的有效操作證件方能上崗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制度 篇6
1. 目的
為規范特種作業的管理,杜絕勞動過程中容易發生的傷亡事故,保持公司生產的正常運行,特制定本制度。
2.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所有特種作業全過程的安全環境管理和控制。
3. 職責
3.1 安全環保辦負責程序的建立、維護和更新。
3.2 安全環保辦負責聯系對全廠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和發證工作,并建立特種作業人員檔案,負責聯系對全廠特種設備的'年檢。
3.3 各部門負責人負責所轄特種作業設備和作業人員的管理。
3.4 安全環保辦負責全廠特種作業設備和作業人員的安全管理、監督。
4. 程序
4.1 特種作業的范圍
起重機械(含電梯)作業;
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
壓力容器操作;
高、低壓電工。
4.2 安全環保辦負責特種作業人員的界定和檢查,特種作業人員基本條件。
4.2.1 年齡滿18歲,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相應工種作業疾病和生理缺陷。
4.2.2 具備相應工種的安全技術知識,參加國家規定的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考核并成績合格。
4.2.3 符合相應工種作業特點需要的其他條件。
4.3 特種作業人員的監督與管理
4.3.1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4.3.2 安全主任必須建 立特種作業人員檔案。
4.3.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應收繳其特種作業操作證。
未按規定接受復審或復審不合格的;
違章操作造成嚴重后果或違章操作記錄達兩次以上的;
經區級醫院確認健康狀況不適宜繼續從事所規定的特種作業;
離開特種作業崗位達6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核,經確認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4.4 特種設備安全管理
4.4.1 特種設備必須經市級質量監督部門檢驗合格,作業人員必須持有當地安全監督部門考核簽發的特種作業操作證。
4.4.2 安全環保辦應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維修人員經常檢查特種設備,發現問題必須及時處理,嚴禁帶病運行。
4.4.3 特種設備應根據其檢驗周期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