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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商管理制度

發布時間:2024-10-05

代理商管理制度(通用27篇)

代理商管理制度 篇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和完善秀潔品牌銷售渠道管理,規范代理商日常行為,更好地保護公司和代理商的合法利益,促進共同發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涉及的代理商是指與公司簽訂了正式代理協議的代理商。

  第三條代理商管理的原則:

  1、平等、互惠的原則。

  2、誠信守法、互利共贏的原則。

  3、長久合作、優勢互補的原則。

  4、日常管理和定期評價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代理商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條代理商是公司產品銷售的主要代表,與本公司是利益共同體。凡經公司確認并授權的代理商均享有以下權利:

  1、在授權范圍內享有公司產品品牌的使用權。

  2、在授權范圍內銷售公司產品并獲取利潤。

  3、享有公司提供的相關培訓,以提高其業務能力和管理能力。

  4、享有公司提供的各種政策支持和廣告、物料支持。

  5、有權享受公司提供的產品銷售和售后服務方面的技術支持。

  6、公司提供的其他權利和服務。

  第五條代理商應承擔的義務:

  1、代理商在約定區域內從事本品牌產品的推廣和銷售,積極推薦本品牌產品,執行銷售計劃,完成銷售任務。

  2、維護本品牌形象,按公司要求陳列產品,保證產品陳列、展示醒目,符合公司和市場要求。

  3、維護本品牌價格管理體系的穩定,保證所經銷產品按公司統一規定的價格執行。不低價傾銷,不向其他市場竄貨。

  4、拓展市場,建立健全有效的銷售網絡,開發、維護下級客戶。

  5、配合本品牌組織的各種促銷活動,按促銷計劃完成促銷任務。

  6、配合本品牌新產品上市活動,按要求推廣新產品。

  7、配合公司市場調研及其他活動,及時準確向公司提供各類市場動態信息和銷售數據。

  8、遵守公司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代理商的選擇

  第六條市場分布和配置

  1、品牌部根據公司整體戰略,制定本品牌銷售渠道戰略,由品牌部經理主持劃定銷售區域。

  2、根據銷售渠道戰略,制定代理商策略。

  3、根據市場基本情況,確認一定數量的可供合作的代理商,以備調查和選擇。

  第七條代理商的調查

  1、在深入對區域、市場容量、消費者狀況、競爭對手情況、市場分布等調查的基礎上,對所確認的代理商進行分類調查。

  2、調查后填寫《代理商調查表》,并進行綜合評價。

  3、由業務員將調查結果報品牌部經理,品牌部經理對所調查的代理商進行評價、審批。

  第八條代理商的選定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必須從事建材行業3年以上,具備一定的銷售能力和市場管理能力。

  2、有充足的營業場地、庫房和相關的營業證件。

  3、具備足夠的'運營資金。

  4、有強烈的事業心和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商業道德,重合同、守信譽、遵紀守法。

  5、認同公司產品和公司品牌,認同公司營銷理念和銷售模式。

  6、有一定的客戶資源。

  第四章代理商的談判和簽約

  第九條談判原則和策略

  1、一般代理商和經銷商的談判由業務員和銷售經理進行,重點代理商的談判由品

  牌部經理出面進行。

  2、談判應堅持公司的根本利益,嚴格遵守公司銷售政策,并注意區別對待,講究策略。

  3、合同文本應以公司格式合同為基礎,約束條款必須完備,以防出現問題,給公司造成損失。

  4、合同期限一般在一年以內,不宜過長,以便公司根據合作效果及合同執行情況,及時變更或終止合同。

  5、合同文本里需填寫內容的部分及補充條款必須慎重擬定、填寫。

  第九條合同的審批和簽訂

  1、業務員與代理商協商完和合同條款后,應先讓代理商簽字蓋章,上報給品牌部經理審核。

  2、由品牌部經理報營銷總監審批簽字,統一報公司蓋公司合同章。

  3、有關資料和附件原件應當附在合同后面,作為合同的一部分,一起存檔備查。

  4、合同簽訂后,由品牌部統一存檔管理,另一份存留財務部,以備審核代理商資格和銷售返利。

  第五章代理商的價格管理

  第十條代理商供貨價格管理

  1、代理商的供貨價格由公司統一制定,經總經理審批簽字后執行,由公司統一發布。

  2、與代理商簽訂代理合同,必須附有《代理商供貨價格單》,作為代理合同的一部分。

  3、代理商供貨價格變動,須由品牌部制作書面價格通知,并加蓋公司公章,送達到代理商。在新價格通知之前,一律按既定價格方案執行。

  4、銷售政策、支持、優惠及促銷活動等,都必須以不改變代理商供貨價格為前提。

  5、代理商對供貨價格負有保密義務,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透露,代理商違反規定,公司視情節輕重進行處罰,直至終止代理合同。

  第十一條代理商分銷價格管理

  1、代理商分銷價格是指代理商向經銷商、分銷商的供貨價格。代理商分銷價格的標準由公司統一制定。

  2、代理商在市場分銷時必須嚴格按照公司規定的分銷價格進行,不得低價傾銷或私自加價擾亂市場。公司有權對分銷價格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情節嚴重的處以所涉金額雙倍罰款。

  第十二條代理商零售價格管理

  1、公司制定統一的市場指導零售價,由公司統一公開發布。

  2、代理商在銷售過程中嚴禁有超過指導零售價的暴利行為,因代理商暴利行為導致客戶不予結算貨款的,公司不承擔責任。

  3、代理商嚴禁低于供貨價傾銷,否則公司有權予以經濟處罰,直至取消其代理權。

  第六章物流配送管理

  第十三條代理商訂貨管理

  1、代理商的訂單由公司訂單處理部門統一處理,區域銷售人員及其他人員無權接單。

  2、代理商必須提前24小時向公司訂貨,每次不低于20__元或四噸,公司會在24小時內及時送貨。

  3、代理商店面訂貨低于標準訂貨的,公司會安排車輛不定時配送;代理商訂貨需直接送到工地的,不得低于標準訂貨。

  4、代理商要求配送貨物到工地的,應向營業室報清工地具體地址、接貨人電話、結款方式等信息。

  5、代理商大量訂貨30噸以上必須提前3天,否則,由于供貨配送延誤而帶來的損失,公司不承擔責任。

  第十四條物流配送管理

  1、對代理商的配送貨物公司提供免費裝卸服務。但不負責上樓梯和地下室及遠距離裝卸,卸貨地點不得超過貨車可停放地點8米范圍。超出范圍代理商需承擔必要的額外卸車費用,具體金額由雙方根據實際情況協商解決。

  2、在配送過程中、代理商必須保持24小時手機暢通,以便接貨和保持有效溝通。

  3、公司物流配送范圍只限于北京市轄區范圍內,超出配送范圍內的公司不予配送,客戶另行聯系物流。

  4、凡代理商到公司倉庫自提自裝貨物,且訂單貨物凈重超10噸的,甲方給予該訂單貨值一定比例的運費補貼(如需甲方裝車的,須扣除實際發生裝車費用)。

  5、公司送達代理商的貨物,需代理商當時確認并驗收數量,驗收無誤在送貨單簽字后即視為有效,過后數量差異由代理商負責。

  第七章貨款結算管理

  第十五條貨款結算方式

  1、代理商的結算方式分為預付款、月結、和現金三種方式。

  2、長期合作、信譽良好且公司認可的優質客戶,可采取預付款的結算方式。代理商每次支付給公司的預付款額不低于5萬元,乙方在甲方的提貨貨款余額不得低于0.5萬,低于此余額甲方通知乙方補齊預付貨款。

  2、無預付款的代理商一般采取現金結賬方式,新開發客戶三個月內必須現金結賬。

  3、合作時間在三個月以上且信譽良好的代理商,經雙方協商,可以采取月結的結款方式。代理商當月月結賬款必須在下個月5號前全部結清,否則取消其月結賬款資格。

  第十六條貨款管理規定

  1、預付款代理商如有工地直接結現金的情況,由公司送貨司機直接帶回交給公司財務,再由銷售人員返還給代理商。

  2、代理商大批訂貨應提前十天以傳真形式通知甲方,并預付30%定金,余款貨到全部結清。

  3、代理商可采用支票、轉賬等方式支付貨款。未經公司書面授權,代理商不得向公司銷售人員提供現金或現金支票,不得允許公司銷售人員借支現金或調動貨物,否則一切損失由代理商承擔。

  4、代理商應按約及時交付貨款。如代理商無故拖欠應結貨款,或以無效支票、支票無密碼、賬戶余額不足無法兌付支票、遠期支票等方式變相拖欠貨款的,公司有權扣除代理商銷售返利。三次以上違反規定的,終止代理協議。

  第八章產品質量管理

  第十七條產品質量管理

  1、公司客服部負責代理商及其他客戶產品問題投訴的處理。

  2、若代理商在銷售過程中出現產品質量投訴問題,應第一時間及時與公司銷售人員或客服部聯系,協助公司相關人員及時解決。

代理商管理制度 篇2

  1、總則

  為拓寬公司產品的銷售渠道,擴大公司產品的市場份額,規范公司產品銷售代理事務,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第一條:銷售代理商是指按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相關管理規定,代理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產品的市場推廣、市場開發、市場管理和市場服務的公司個人及其他形式的組織機構。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產品的銷售代理商(下簡稱代理商)及其它形式的銷售合作伙伴的管理。包括:

  1)公司授權的代理商。

  2)非正式代理商,但實際上和公司構成共同合作銷售關系的合作銷售伙伴。

  第三條:本制度所涉及的銷售行為是指代理商對其代理我公司產品的市場推廣、市場開發和產品銷售行為。

  3、職責

  第四條:與銷售代理的有關部門或人員其職責范圍:

  主管總經理:負責批準銷售代理政策、審核批準公司的代理商或合作銷售伙伴。

  市場部:制定公司銷售代理政策;負責代理商的開發、審查和市場支持,并負責管理銷售代理的相關事務。

  技術部:負責對代理商進行技術支持并協助市場部對代理商進行市場支持。

  4、代理商管理

  第五條:代理商的管理職責部門為公司市場部。市場部應有專人負責代理商管理事宜。與代理商相關的所有事務均屬其管理范疇,至少應包括:

  1)代理政策的制定和發布。

  2)代理商開發。

  3)代理商資格審查。

  4)代理商市場活動信息收集。

  5)代理商利益協調。

  6)代理授權手續的辦理。

  7)代理商支持。

  第六條:代理商資格的取得

  代理商資格獲得的條件

  代理商資格的獲得至少應具備以下條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經營性企業,經營范圍含蓋代理銷售的相應產品,公司注冊資金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用于轉子變頻調速產品代理的流動資金不低于人民幣50萬元。

  2)辦公場所良好且相對穩定,組織機構健全,人員配備基本完整、經營信譽良好,有健全的財務制度,規范完整的財務賬目,專職的財務人員。

  3)有專職該產品的銷售和技術支持人員,有直接有效的轉子變頻器銷售渠道及穩定的客戶基礎。

  4)正式代理商至少完成了一個銷售業績。

  代理商資格獲得的程序

  1)有意成為代理商的組織,可向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市場部提交《代理商資格申請表》。

  2)市場部根據發展計劃,結合申請單位的實際狀況,將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單位的資格審查。

  3)市場部對《代理商資格申請表》簽署相關意見,報主管總經理批準后給予申請組織書面答復意見。

  4)代理商資格獲得批準后,市場部和代理商簽署《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產品銷售代理協議書》,進入代理商資格考察期,考察期一般控制在6個月內。考察期代理商享受上述簽署的銷售代理協議書規定的待遇并承擔相應的職責和義務。在約定的考察期間,考察期代理商至少需完成一個銷售業績方可完成考察。

  5)實現了銷售業績的考察期代理商即可結束考察期。此時市場部應向主管總經理提出結束代理商考察的申請,主管總經理簽署并向代理商頒發《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產品銷售代理商許可證書》,該組織開始正式享受代理商的一切權利并承擔相應義務。

  第六條:代理商資格的取消。

  第一款:代理商資格取消的條件

  1)代理商自愿要求取消代理資格。

  2)代理商喪失從事我公司設備或服務銷售的資格。

  3)代理商在代理期間違反法律法規規定,違反有關協議。

  4)代理商的行為嚴重損害了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的利益。

  5)未經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同意,代理商擅自將代理資格轉移給第三方。

  6)代理商銷售業績達不到基本要求的。

  第二款:代理商資格取消程序

  1)代理商自愿申請取消代理資格的,由代理商填寫《代理商取消申請表》或提出其它形式的書面材料,向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申請取消代理資格。經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市場部核準并報主管總經理批準后,通知相關部門已取消該代理商資格。

  2)獲悉代理商喪失從事相關設備或服務銷售的資格后,代理商資格自動取消。經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市場部核準后并報送主管總經理,通知相關部門已取消該代理商資格。

  3)滿足第一款第3、4、5、6而被取消代理資格的,由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書面通知代理商。經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市場部核準并報主管總經理批準后,通知相關部門已取消該代理商資格。

  第七條:代理商的權利。

  代理商享有《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產品銷售代理協議書》所約定的所有的權利。這些權利至少應包括如下資料:

  1)按照相關約定行使市場開發的權利。

  2)代理商在針對其代理的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的產品進行的廣告、宣傳、培訓等活動中能夠使用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及相關產品的標志。

  3)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對代理商帶給包括主要業務人員免費培訓、專業指導、技術方案編寫等多種形式的人力資源、技術支持等可持續發展服務。

  4)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應對代理商市場開發帶給必要的支持。

  第七條:代理商的義務

  代理商應承擔《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產品銷售代理協議書》中所約定的所有義務。這些義務至少應包括如下資料:

  1)遵紀守法,并嚴格遵守相關的代理合同、協議和約定等。

  2)根據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的要求制定市場開放計劃。

  3)對于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的價格策略和商務信息進行保密。

  4)定期及時將市場拓展、客戶交流等信息向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進行反饋,并配合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做好市場調查、廣告宣傳等工作。

  5)代理商直接和客戶簽訂合同的,代理商應將該合同的一份復印件交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備案。

  第八條:代理商享受的權利超過代理協議書所約定的范圍時,需經主管總經理批準。

  第九條:代理商利益協調

  1)代理商應定期向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通報其市場活動信息。

  2)在銷售時,如代理商和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或其他代理商遭遇相同客戶的狀況,本著“先入為主”的原則來避免競爭,即:根據信息交流紀錄,由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確定最先與該客戶接觸的一方代理商進行下一步的市場活動。如該代理商未能在12個月內完成銷售,則其他銷售組織有權跟進該客戶。

  第十條:銷售管理人員應注意搜集整理代理銷售的有關記錄和文檔并及時存檔。所有的合同、重要協議等文件公司應保留兩份,分別在資料室和市場部存檔,其它有關的記錄和文檔在市場部存檔。

  第十一條:個性地,代理商和客戶簽訂的銷售合同的復印件,公司應保留兩份分別在市場部和資料室存檔。

  5、其它

  第十二條:本規定由總經理辦公會解釋

  第十三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代理商管理制度 篇3

  第一條、制度的主旨

  為加強對全國代理商的統一管理,規范各地區代理商行為,確保西安信利軟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的系列產品在全國區域的順利銷售,特制定如下代理商管理制度,要求各代理商認真貫徹,嚴格遵守。

  第二條、代理區域

  各級代理商業務范圍只限合約內的代理區域,在其周邊未有其他代理商之前、可跨地區開展業務,如周邊地區設有代理商后需即行停止。

  第三條、成為代理商的條件

  申請成為本公司代理商的企事業單位或個人應符合如下條件:

  1、必須是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或個人。

  2、在當地有良好的社會關系。

  3、熟悉電信,無線網絡市場和相關產品。

  4、具有一定流動資金,有支付首批進貨款的能力。

  5、熟悉電腦和互聯網技術,能為客戶進行現場使用演示。

  6、具有制定市場拓展計劃并實施計劃的能力,能配合公司開展市場推廣活動。

  7、具有敬業精神和良好的服務意識,在客戶要求的情況下,代理商要為本地的客戶提供相應的服務和支持。

  第四條、申請代理的步驟

  1 、企事業單位或個人申請,必須是在中國境內登記注冊的企事業單位或個人。

  2 、申請人填寫代理申請表。

  3 、本公司對代理申請人進行審核。通過審核的代理申請人,凡以企事業單位名義申請需向本公司提供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機構代碼證副本(復印件),法人代表證明(身份證復印件)等資質文件;個人申請代理提供有效證件(身份證復印件)供公司備案。

  4 、申請人填寫相關代理資料,簽訂代理合同。

  5 、打款進貨。

  6 、款到發貨。代理授權書,隨首批貨一起發給代理商,并在官方網站對外公布代理商代理信息。

  第五條、代理產品及服務

  代理商所經營的產品及服務必須是由本公司所提供給代理商的相關產品及服務,具體內容以本公司與代理商所簽署的代理協議規定為準。

  第六條、首次進貨說明

  代理商的首次進貨須50臺起步。

  第七條、經銷處、經銷商的設置

  代理商可在自己的代理銷售區域內任意發展經銷商,設立經銷處及經銷點、代辦處等,但需向本公司提供詳細資料(包括營業執照或身份證件)進行備案。

  第八條、產品銷售價格

  代理商銷售本公司產品,可根據當地市場情況和客戶情況制訂銷售價格和銷售策略。

  第九條、代理政策

  1 、訂貨與供貨:遵循先訂貨,后發貨的原則向代理商供貨。

  2 、結算方式:款到發貨。

  3 、運輸:若客戶未指定物流公司,一概走公司長期合作物流企業。

  4 、宣傳資料:依據訂購產品的數量,隨貨提供相應的宣傳品及產品資料。

  5 、信息反饋:代理商要及時向本公司匯報當地銷售情況及市場預測,以便于本公司調整產品結構。

  6 、政策變化:在代理銷售期間,由于本公司在產品及市場政策等方面發生變化,將提前通知代理商并與代理商協商解決由于政策變化而產生的問題。

  第十條、代理商的義務及禁止事項

  1 、代理商在代理期間需盡職推廣本公司產品。

  2 、代理商負責代理區域的產品代理和用戶發展,不準跨區域銷售。

  3 、代理商發展的經銷商由各代理商自行負責管理,代理商有義務將發展的.經銷商、經銷處等的名單匯總到公司。

  4 、代理商要尊重本公司的版權和知識產權,不得拷貝、復制、泄露本產品給用戶外的任何第三方使用,不得自行開發或協助第三方開發與本產品類似的產品,否則本公司保留追究有關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的權利。

  5、代理商在合作中所獲知的本公司的商業資料與客戶資料應負保密義務,不得泄露給第三方得知。

  6 、代理商應努力提高服務水平,不得損害本公司的形象和聲譽,不得用欺騙或非法的方法來銷售產品,如因此而造成本公司的名譽受到損害,本公司保留依據相關法律進行名譽賠償的權利。

  第十一條、代理商培訓

  1 、本公司將為代理商提供培訓支持,以使代理商能充分了解公司產品,并能向客戶提供必要技術支持與用戶服務。

  2 、在企事業單位或個人核準成為本公司的代理商后,可在網站代理產品區查閱最新的產品動態信息以及相關技術資料。同時可以通過多種方式聯系公司,提出相應的問題,問題將及時得到本公司的及時解決。

  3 、代理商也可以到本公司總部來接受現場培訓指導,費用自理。

  4 、本公司將通過網站和郵件向代理商發送產品最新資料,最新價格,同時將在網站上公布各地代理商名錄。

  第十二條、宣傳推廣

  本公司為代理商提供市場宣傳上的(人員及技術)支持,并提供完整的產品資料與市場宣傳資料,提供長期的知識培訓與銷售培訓支持。

  第十三條、停止服務

  協議期間代理商如有違約情況發生,本公司有權單方面解除代理協議。

  第十四條、公司聯絡方式

  1 、通過傳真聯系本公司。()

  2 、通過電話聯系本公司。()

  3 、通過官方網站聯系本公司。()

  4 、公司將視具體情況不定期舉辦代理商交流會議,以促進代理商之間的交流。

代理商管理制度 篇4

  一、現場管理和操作人員培訓及持證上崗制度

  1、現場管理制度

  1)必須保持清潔、整潔、安靜,與監測分析無關的人和物品不得進入監測子站;

  2)無關人員未經批準不得隨意進入監測子站,外來人員進入監測子站必須經有關負責人許可,并有相關人員陪同;

  3)監測子站各種儀器、設備和工具必須分類放置,妥善保管;

  4)監測過程中產生的“三廢”,必須按規定進行處理,不得隨意排放、丟棄,有毒、有害化學物品的使用發布嚴格遵守《化學試劑管理制度》;

  5)管理人員必須每天打掃衛生,使用完畢后的儀器設備清理、清潔并回復到原位;

  6)監測子站發生意外事故時,應迅速切斷電源、水源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時處理,并報告單位領導;

  7)使用各種儀器及電、水、火等設施,應按使用規則進行操作,保證安全;

  8)離開監測子站前,必須認真檢查電源、水源、門窗,確保監測子站的安全;

  2、監測子站操作人員職責

  1)操作人員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遵守監測子站的一切規章制度,不得違規操作;

  2)儀器設備使用人員,必須先經過培訓,才能上機操作。操作人員應按要求認真填寫運行記錄。

  3)儀器出故障時,應及時報告主管,約定專業維護人員及時檢查、修理,并做好維修記錄,經檢定性能正常后才能繼續使用。

  4)熟練掌握本崗位監測分析技術,熟悉和執行本崗位技術規范、方法等,確保監測數據準確,并及時向有關部門提供監測結果。

  5)規范原始記錄,做到記錄完整、正確。

  6)愛護儀器設備,節約試劑、水電,及時地完成每天的監測子站清潔工作,保持室內衛生,做好安全檢查。

  7)做好儀器使用記錄,協助儀器專業維護人員定期進行儀器檢定和校驗。

  3、交接班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上班人員必須穿戴好勞保用品,提前到崗進行交接班。當班人員必須認真及時檢查當班工作記錄,確保記錄的真實性。

  2)各崗位對口交接。交班者應主動向接班人介紹本班的操作運行情況,經接班者簽字接班后方可下班。接班人員如發現記錄不真實,或與情況不符,有權提出不接班,經糾正后予以接班。特殊情況應向領導匯報,經處理后進行交接班。

  3)交接班時,如發生工作器具短缺,應及時處理,加以補齊,造成經濟損失由責任人(班)承擔責任。

  4、所以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嚴格培訓,取得國家培訓合格證后方可上崗,任何非持證人員不得上崗操作,否則,追究當事人及相關負責人的.責任。

  二、崗位責任制度

  1、副總經理—對總經理負責

  1)協助總經理抓好公司的全面管理工作。參與公司重大戰略規劃的制定,主持公司高層管理會議,按照總經理的指示,向下級部門下達工作任務。

  2)代表總經理對公司下屬各職能部門的工作計劃任務的指標和完成情況進行督導,檢查,考核。

  3)對公司發生的一切重大事項及時向總經理反映,并提出意見,對一般性質的問題及時做出處理解決。做好各職能部門之間的業務溝通工作,并協調好他們之間的工作聯系和相互關系。

  4)協助總經理抓好公司經營現場管理,內部控制管理,全面形象管理。并對公司的制度化建設,企業文化培訓,管理模式完善,服務品牌打造等方面提出合理方案和建設性意見,當好總經理助手。

  5)完成總經理交辦的其它各項工作。

  2、工程技術部經理—對副總經理負責

  1)安排實施年度技術及服務開發計劃;

  2)接納來其他部門的反饋意見及改善建議;

  3)針對用戶服務方面,協助運營維護部解決技術難度較大的技術支持工作;

  4)指導各項目組開展項目運作工作;

  5)統籌各項目組的技術學習、研討等內部運作;

  6)對各項目組組長進行績效考核;

  7)協調各項目組之間的相互運作。

  4、運營維護部經理--對副總經理負責

  1)制定計劃書,成立監測維修維護組,確定人員,落實分工;

  2)確定監測子站維修維護質量控制點,并及時進行追蹤、控制、考評;

  3)對技術服務過程中核心技術的指導及異常情況的處理;

  4)進行維修維護組的團隊建設以及對其成員進行考核、培訓;

  5)協調與其他部門的關系,保證技術服務的正常進行;

  6)建立規范的技術及其他文檔。

  5、現場管理員崗位責任制

  1)遵紀守法,嚴格執行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

  2)在環保科指導下,做好污染源在線監控系統儀器設備的運行監控工作。

  3)嚴格執行操作規程,正確操作使用,加強維護保養,確保儀器設備正常運行。

  4)如實填報數據,認真記錄監控系統運行情況。

  5)加強巡檢,發現不正常現象,及時報告,及時聯系處理,并做好記錄。

  6)負責定期校驗儀器、配合進行比對監測工作,確保污染源在線監控系統監測、上傳數據有效性。

  7)負責建立完善污染源在線監控系統管理臺帳(檔案),填寫相關記錄、報表,并保證真實準確性。

  8)負責本崗位文明衛生工作,做到擺放整潔,窗明幾凈。

  6、現場操作工程師

  1)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有關部門的環境保護方針、政策。

  2)操作工程師必須認真學習、熟悉CEMS系統專業知識。

  3)遵守操作管理制度,發生故障立即上報,檢修超過半天者,向主管部門匯報,并必須立即組織搶修。

  4)現場操作工程師如實每天每班記好運轉記錄;

  5)現場負責人必須每月向運維部經理匯報本月的CEMS系統運行情況;

  6)操作工程師每天負責監測子站及周圍環境的衛生清潔工作。

  7)接受環保部門的檢查與監測。

  7、現場維修工程師

  1)對安全運行負責,做好日常維修工作。

  2)認真執行六勤工作法:“勤看、勤聽、勤嗅、勤摸、勤撈、勤動手”。

  3)刻苦鉆研技術,做到“三懂兩會”,即懂設備、儀器、系統及工作原理、懂各部件保養方法、懂電器設備線路,會正確掌握各項操作和保養,會正確辨別系統工作是否正常,會排除常見故障。

  4)發生事故要正確處理,防止事故擴大,減少損失,及時如實向上級匯報,并保證現場等待處理。

  5)經常保持班內清潔衛生,做到無積灰、無積水,門窗潔凈。

  6)定期做好設備清潔保養,保持工作場所清潔衛生。

  7)認真填寫運行記錄和維修保養檢查記錄。

  8)正確穿戴勞動防護用品,謹守工作崗位,勤巡檢。

  9)完成科室交辦的其它任務。

  8、分析化驗室崗位責任制

  1)遵守企業內部的各項規章制度,堅持安全第一。對易燃、易爆、有毒物品應專人保管,熟悉各種防火器材使用方法及滅火對象,落實安全措施。

  2)化驗室內的各種電器,嚴格按照各種電器的使用規程,不得在同一線路上超負荷使用,尤其是電爐的使用,要注意安全。當有實驗時,化驗人員不得離開崗位。

  3)化驗人員必須熟悉業務,工作嚴肅認真,精通分析原理,操作必須遵守分析操作規程。

  4)分析前后做好分析儀器、物品的清潔衛生工作,需定期計量校驗儀器。

  5)化驗員對分析化驗得出的數據要及時認真填寫,實事求是,確保正確無誤。

  6)分析化驗報告要一式三份,一份交運行企業,一份交公司工程技術部,自留一份存檔。

  三、污染源在線監控系統儀器設備運營操作維護規程

  為加強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儀器設備的使用管理,保障設備運行正常,提高在線監測數據的有效性,提高設備的完好率和使用率,特制定本規程:

  (一)專人負責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的運行管理。

  (二)操作使用、維護保養儀器設備時,要認真閱讀使用說明書,熟悉技術指標、

代理商管理制度 篇5

  第一條:各成員必須愛崗敬業,認真完成指派的各項任務;

  第二條:各代理記賬業務公司的所有相關資料不得帶出公司辦公室。

  第三條:為保證代理記賬業務核算的準確、及時,本公司代理記賬業務實行老師項目負責制。各成員必須按安排表與指導老師聯系且服從安排,按時按質完成任務。

  第四條:各成員必須按安排表中安排在每月月底前10天內與業務單位取得聯系,索取票據,了解業務單位意圖,向代理記賬部經理及指導老師反映。

  第五條:上月報表應在下月五日前完成做賬工作,經代理記賬部經理及指導老師同意審閱后才可進行網上報稅和去稅務部門報稅。

  第六條:熟練掌握代理記賬業務流程;代理記賬業務流程如下:

  索取憑證——賬務處理——代理記賬部經理審核(簽字)——指導老師審核(簽字)——加蓋業務單位公章及本公司章——報稅——向代理記賬部經理反映報稅情況——向指導老師反映報稅情況——向辦公室提交相關資料(紙質及電子版報表資料及在稅務部門、業務單位取得的其他相關資料)——電腦軟件做賬——代理記賬部經理審核及指導老師審核。

  第七條:到稅務部門報稅時,一定要關注稅務部門的通知,打聽或索取有關政策法規及其他資料;

  第八條:各成員必須按安排表負責各自業務單位的`工作,一般情況下每個成員負責2—3個月的代理記賬工作,公司就會安排做另一公司的記賬業務或其他業務。在做下一工作前一定要辦好上一工作的交接事宜,由此產生的工作過錯由移交者承擔。工作交接時要做好以下事情:

  1、編制移交清冊;

  2、確定移交時間、接交人、監交人員(包括指導老師及代理記賬部經理);

  3、移交前能結出余額的要結出余額。

  4、要建立新賬的,要在代理記賬部經理及指導老師幫助下建立好新賬。

  以上各條希望各位成員嚴格遵守,如有違規,經公司領導層與帶隊老師集體商議后,作出警告、記過、開除等處分;如果按以上制度按時按質的完成了任務,且在自己空間里進行了反映,指導老師將給予相應社會實踐加分。

代理商管理制度 篇6

  第一條:本規定的主旨

  本規章規定xx公司與代理店之間的交易有關事項。

  第二條:代理店的銷售區域

  代理店可行銷售的區域,依協議來決定。代理店如欲于指定以外的區域進行買賣活動,應事前與xx公司聯絡,取得其認可。而在某種情況下,xx公司必須估計此店與其他代理店的競爭情況,做深入的調查與研究,確定無顯著影響后方可予以認可。

  第三條:經營商品

  代理店所經營的商品必須是由xx公司生產、附有Hx商標的所有產品。

  第四條:銷售責任額

  代理店的每月銷售責任額為xx萬元以上。但此責任額必須是第三條規定商品的總額。

  代理店須于每月25日之前,向xx公司提出下個月份的銷售預定。

  第五條:經銷處等的設置

  代理店可在自己的責任范圍下設置經銷處及代辦處等。但設置之前須與xx公司聯絡,取得其認可方能實施。

  第六條:銷售價格

  貨自我經發給代理店的商品價格與代理店賣給顧客的售價,必須依照另外規定的價格表來進行。

  前項的價格如發生變更,前者須經雙方協議、后者需xx公司的認可方得實施。

  第七條:交易保證金等

  代理店須照交易額,事前繳交金額給本公司,做為交易保證金,xx公司再發給此金額范圍內的股份給代理店。

  第八條:相關資料的提出xx公司必須令代理店提出必要的資料(例如客戶名冊、預估客戶名冊、銷售計劃等)。

  第九條:xx公司交貨方式與運費

  本公司以xx公司工廠為交貨給代表店的地點。但如代理店另有提出請求,可送貨至其指定地點。

  關于前項,如另有聲明則產品的裝箱費、運費由代理店負擔。運送途中如發生事故,其費用負擔由xx公司與代理店雙方經由協議后決定。

  第十條:退貨

  當貨品與代理店的訂購內容不同,或不良品的制造責任明顯為xx公司所有時,始能接受退貨條件。

  第十一條:付款條件

  貨款的繳付以每月20日為期限,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貨款則于下月10日繳齊。

  前項付款以付款日起算,90日以內為期的支票為主。

  第十二條:暫停出貨

  代理店如未能履行前項付款義務,或有違約情況發生,xx公司將暫停對其出貨以便觀察。

  □對代理店的支援

  第十三條:主旨

  為促進代理店的`銷售績效、xx公司代理店之間的互助關系,本章特別制定各種獎勵及支援制度。

  第十四條:交易獎勵制度

  以下獎勵制度適用于代理店的銷售及付款事宜。

  (一)銷售額增進的獎金

  代理店三個月的平均進貨額如超過去年同期三個月平均額的三成以上,可享下列回扣優待:

  1.超過三成者3%;

  2.超過四成者4%;

  3.超過五成者5%;

  4.超過六成以上者7%;

  以上計算是以三個月為一單位,即“1月—3月”,“4月—6月”,“7月—9月”,“10月—12月”。

  (二)前項獎金的計算及回扣是以該期的最后一月計算基準月。

  第十五條:代理店的優惠條件

  (一)代理店如加盟另外成立的代理店會,將可享受代理店的經營及技術指導、產品知識的指導、配發宣傳用品、經營資料及其他種種特惠條件。

  (二)前項的代理店規約另文規定。

  □附則

  第十六條:同種產品的仿造限制

  代理店未經xx公司同意,不得擅自制造第三條中的產品或與其類似的產品,亦不得與其他同業者訂立契約,進行買賣。

  第十七條:嚴守機密

  代理店必須嚴守與xx公司的有關交易機密,不得泄露給第三者。

  第十八條:違反規定的處置

  代理店如違反本規章的各條規定,xx公司可隨時解除部分或全部的契約。

  第十九條:禁止代理店彼此之間的競爭

  代理店須于指定區域內,以其售價來進行銷售活動,須避免向其他區域擴銷,引起代理店彼此之間無謂的競爭。但如經xx公司指示時則不在此限之內。

  若因前項行為或類似方法,引起代理店之間的競爭,xx公司將站在公平的立場上,居間調停予以解決。

  第二十條:新代理店的設置

  xx公司在設置新的代理店之前,須做好充分的調查與研究,同時須咨詢代理店的意見,居間調停予以解決。

  第二十一條:指定法院

  當發生本規定的相關紛爭時,由xx公司所在地的管轄法院裁決。

  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廢止、修正

  本規定的廢止、修正等事宜須經由代理店會協議后才能實施。

代理商管理制度 篇7

  一.總則

  1.為貫徹__年營銷策略,促使福易門業經銷體系不斷規范化,以保證公司產品銷售渠道暢通與代理商管理的高效,特制訂本制度。

  2.代理商管理原則

  (1)詳盡務實。代理商資料應力求詳盡、全面而具體;管理方法從實際出發,操作性要強。

  (2)主次分明。對代理商必須分清主次,實施嚴格的分級管理與扶持。

  (3)動態管理。市場在不斷變化,公司對代理商的認識和了解也在不斷深化,因而要隨時調整代理商管理的工作重點和工作方向。

  二.代理商的選擇

  福易門業選擇代理商,主要考慮其經營規模、資金實力、銷售店面地點及客流量、從業經驗與價格規范性等,著重考察代理商的經營動機、管理能力與營銷能力。擬選擇的目標代理商對所在區域的整體市場運作,應有清晰運作思路,且與福易門業發展思路高度一致。凡開設專賣店的代理商,必須專營本公司產品,不得兼營同行企業同類產品。

  三.代理商資料的完善

  對重要代理商檔案內容要求如下:

  (1)代理商基本資料

  包括代理商類別、名稱、地址、聯系電話、經營規模、建立時間、對本公司的忠誠度;營業執照復印件、協議書、補充協議書、各項證明書等。

  (2)代理商特征資料

  代理商的資金實力、發展潛力、經營觀念與方向、內部管理和經營歷史等。

  (3)代理商經營狀況資料

  財務表現、銷售變動趨勢、經營人員及導購員的素質品行,與其他競爭對手的關系,與本公司的業務關系及合作態度等。

  (4)代理商個性資料

  代理商的性格、興趣、年齡、工作經歷、處事作風、家庭狀況、社會關系、最適合的激勵方式和激勵程度等。

  四.代理商管理辦法

  1.遵循守區銷售

  代理商應遵守合同約定,只在合同約定區域內銷售福易門業產品。如因工程操作需要跨區銷售應提前告知福易門業,予以備案并征得當地代理商同意。

  2.做好價格管理

  代理商必須按照福易門業的價格體系做好價格管理,不得隨意壓低或抬高產品價格,維護價格體系的穩定性,以利于長期經營。

  3.品牌維護得當

  福易門業的品牌形象有賴于各級代理商的積極維護。對福易門業的品牌形象、專賣形象、產品展示形象、人員形象等均應按照福易門業相關規定認真維護。

  4.完成約定任務

  根據雙方合作協議確定的銷售任務,代理商應與公司積極配合規劃并經營區域市場,保證將任務的完成落到實處。

  5.信息溝通到位

  為了保證公司對市場的.了解與各項配套措施的適合性,代理商應定期向福易門業反映市場情況與所存在問題。(代理商應反饋信息見下表:)反饋項目月度反饋內容市場與競爭對手情況

  1.月度同類產品大致銷量;

  2.競爭對手有無新產品上市,促銷活動?活動規模及影響?

  3、競爭對手與福易產品比較有哪些優勢及劣勢(價格/款式/配置/質量/服務/貨期等)。

  產品建議用戶對福易門業產品配置、貨期和質量有何新要求。

  質量反饋福易門業月度出現較多的質量問題。

  推廣反饋對在當地投入的媒體廣告及促銷活動的建議。

  服務反饋月度自身銷售服務情況,用戶特殊服務要求?

  管理反饋公司營銷管理上的不當之處,如何改進。

  6.協作配合積極

  福易門業將根據區域銷售增長的實際需要向代理商提供相應的物料與促銷支持,代理商應積極配合,做好相關事務的協調。

  7.提高銷售能力

  區域代理商應通過多種方式不斷提高銷售能力,通過配合福易門業的導購培訓、通過學習福易門業市場操作手冊與導購培訓手冊內容,通過對店面銷售的準確分析,通過定期評估考核店面銷售人員銷售業績等方式,努力提高銷售能力,這樣才能不斷提高區域銷售業績。

  8.定期準確評估

  對于雙方的合作水平及其所涉及的各方面問題福易門業將定期進行評估,代理商同樣應對福易門業的市場操作進行評估,明確市場推廣狀況、雙方配合中的問題與改善對策。

  9.保守商業秘密

  代理商必須嚴守與企業有關的產品、品牌、經銷模式、經銷政策、促銷政策、品牌操作手冊等商業秘密,不得泄露給第三方。

  五.福易門業的市場支持

  公司為協助代理商拓展和維護市場,提供系統的銷售支持措施,包括:

  (1)價格支持:公司根據區域銷售情況和競爭對手的產品價格,為代理商提供具有競爭力的產品價格。

  (2)促銷活動:公司根據市場拓展需要不定期組織全國性促銷活動,擴大企業和產品在各區域的知名度和影響力。代理商也可根據市場競爭狀況,向公司申請促銷活動支援。

  (3)門頭費用核銷:各代理商使用公司全國統一標識作為店面廣告牌的,公司依據市場推廣支持政策核銷其相關費用。

  (4)宣傳物料:代理商可向公司申請發放宣傳材料,公司依據其業務情況和實際需要發放適當數量的宣傳材料。

  (5)人員支持:必要時公司可選派具有豐富市場拓展經驗的區域經理協助和指導代理商拓展市場。

  (6)專賣支持:公司高度重視對專賣的支持與提升。對于設立或擬設立專賣店的代理商,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

  六.代理商的維護與考核

  (1)區域經理應定期對重要代理商進行回訪,了解代理商市場開發狀況和需求,并協助其解決。重要級別以上代理商,每月應回訪一次。回訪客戶應填寫詳細的《代理商回訪記錄》,呈報營銷中心。

  (2)營銷部應定期對公司各級代理商實施電話回訪,回訪的內容包括經銷/代理商對于公司產品、價格、貨期、包裝、服務等方面的建議和意見。

  (3)公司為各級代理商提供技術服務支持:提供銷售解決方案;接受電話咨詢與技術指導。

  (4)公司定期向各級代理商提供最新產品信息和行業資汛,以幫助各級代理商及時了解市場最新動態。

  (5)必要時公司將對重要代理商提供產品技術知識和銷售技能的培訓,協助其建立和培養銷售隊伍,提高對市場的掌控與引導能力。

  (6)對代理商的銷售業績實施定期考核,考核項目參照《福易門業代理商考核表》進行。

  七.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代理商管理制度 篇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防范保險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保險代理機構是指依照《保險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規定,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批準設立的,根據保險人的委托,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單位。

  第三條凡經中國保監會批準專門設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營保險代理業務的保險代理機構,均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保險代理機構從事保險代理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遵循自愿、誠實信用和公平競爭原則。

  第五條保險代理機構在保險人授權范圍內代理保險業務時,其代理行為所產生的法律責任由保險人承擔。

  因授權不明,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保險人承擔法律責任,保險代理機構負連帶責任。

  保險代理機構不履行代理職責或履行代理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保險代理機構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從事的保險代理活動,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由保險代理機構承擔法律責任。相對人有理由相信保險代理機構有代理權的,該保險代理活動有效,由保險人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中國保監會依法對保險代理機構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設立

  第七條保險代理機構可以以合伙企業、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設立。

  第八條設立合伙企業形式的保險代理機構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兩個以上的合伙人,并且具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合伙協議;

  (三)出資不得低于人民幣50萬元的實收貨幣;

  (四)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合伙企業名稱和住所;

  (五)具有符合中國保監會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的高級管理人員;

  (六)持有《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的保險代理從業人員不得低于員工人數的二分之一;

  (七)法律、行政法規要求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保險代理機構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2個以上至50個以下的股東;

  (二)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司章程;

  (三)注冊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幣50萬元的實收貨幣;

  (四)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司名稱、組織機構和住所;

  (五)持有《資格證書》的保險代理從業人員不得低于員工人數的二分之一;

  (六)有符合中國保監會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的高級管理人員;

  (七)法律、行政法規要求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保險代理機構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5個以上符合法律規定的發起人;

  (二)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司章程;

  (三)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1000萬元的實收貨幣;

  (四)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司名稱、組織機構和住所;

  (五)持有《資格證書》的保險代理從業人員不得低于員工人數的二分之一;

  (六)有符合中國保監會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的高級管理人員;

  (七)法律、行政法規要求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保險代理機構的法定名稱中應當包含“保險代理”字樣。

  第十二條

  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規定不能投資于保險代理機構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成為保險代理機構的股東、發起人或合伙人。

  第十三條保險代理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由中國保監會審查。

  本規定所稱的保險代理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包括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或合伙企業的負責人。

  保險代理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審查的內容和方式包括對申請材料的審核、考察談話、考試等。談話應當作出記錄,談話記錄應當經考察人和被考察人雙方簽字。申報材料、考察談話記錄、考試成績作為被考察人任職資格審查的重要依據,與中國保監會對被考察人任職資格的審查意見,一并存入被考察人的任職資格檔案。

  第十四條保險代理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除應持有《資格證書》外,還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有經濟、金融、保險、法律專業大專以上學歷,從事保險代理或相關工作三年以上;

  (二)具有非經濟、金融、保險、法律專業大專以上學歷,從事保險或相關工作五年以上。

  從事保險代理或相關工作10年以上的,其學歷要求可適當放寬。

  第十五條保險代理機構的設立分為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

  第十六條申請籌建保險代理機構,申請人應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材料:

  (一)籌建申請報告;

  (二)籌建可行性報告,包括市場情況分析、機構發展思路、近三年的業務發展計劃和盈利情況預測等;

  (三)機構框架,包括資本金、股權結構或出資比例、組織機構等;

  (四)籌建方案;

  (五)籌建人員名單及身份證復印件;

  (六)籌建負責人簡歷及其親筆署名的無違法犯罪記錄以及其他不良記錄的聲明;

  (七)法律、行政法規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條保險代理機構的籌建負責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大專以上學歷;

  (二)具有保險代理或相關工作經歷;

  (三)無違法犯罪記錄或其他不良記錄。

  第十八條

  中國保監會自收到籌建材料之日起,在三十天內書面通知申請人是否受理。依法拒絕受理的,應說明理由;依法予以受理的',依據本規定進行審查,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籌建申請人作出是否批準籌建的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不批準籌建的,應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

  經中國保監會批準籌建保險代理機構的,應當成立籌備組,并于批準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籌建工作;逾期未完成籌建工作或未達到開業標準的,原批準文件自動失效。

  保險代理機構在籌建期內不得從事任何保險代理活動。

  第二十條完成籌建工作的,申請人可向中國保監會提出開業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開業申請報告;

  (二)公司章程或合伙協議;

  (三)內部管理制度,包括組織框架、決策程序、業務、財務和人事制度等;

  (四)高級管理人員送審材料;

  (五)員工名冊、員工《資格證書》復印件和身份證復印件;

  (六)股東或合伙人名冊、法人股東營業執照復印件及加蓋股東單位財務印章的最近三年財務報表、自然人股東或合伙人身份證復印件;

  (七)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資本金入帳原始憑證復印件;

  (八)計算機軟、硬件配備情況;

  (九)營業場所使用權或所有權的證明文件;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十一)中國保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條

  中國保監會自接到符合要求的開業申請材料之日起三十天內進行驗收,在三個月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并書面通知開業申請人;不批準開業的,應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保險代理機構的設立申報材料應按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格式上報。

  第二十三條經批準開業的保險代理機構應按規定領取《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

  保險代理機構應嚴格遵守中國保監會制定的許可證管理制度。申領或換發《許可證》后應在中國保監會指定的報紙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條保險代理機構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中國保監會可吊銷其《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

  《許可證》有效期三年,保險代理機構應在有效期滿六十天前向中國保監會申請換發《許可證》。申請機構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中國保監會可拒絕為其換發《許可證》;未獲得中國保監會換發的《許可證》的,不得繼續經營保險代理業務。

  第三章變更和終止

  第二十六條保險代理機構的下列事項需報經中國保監會批準:

  (一)修改公司章程或合伙協議;

  (二)變更注冊資本或出資額;

  (三)變更股東或合伙人;

  (四)變更股權結構或出資比例;

  (五)變更組織形式;

  (六)變更住所;

  (七)變更高級管理人員;

  (八)變更業務范圍;

  (九)變更公司或企業名稱;

  (十)分立、合并;

  (十一)解散、破產;

  (十二)法律、行政法規要求報批的其他變更事項。

  第二十七條保險代理機構依法解散、撤銷和破產的,應向中國保監會交回《許可證》,并在中國保監會指定的報紙上予以公告。

  第四章從業資格

  第二十八條保險代理機構從業人員應當通過中國保監會統一組織的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考試。

  凡年滿18周歲,具有高中以上學歷或同等學歷的人員均可報名參加考試。

  第二十九條

  凡通過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考試者,均可向中國保監會申請領取《資格證書》。申請領取《資格證書》的人員,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合格證明文件;

  (二)身份證或護照(影印件);

  (三)所在單位或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以上的政府機關開具的以往行為證明材料;

  (四)近期正面免冠兩寸照片兩張。

  第三十條申請領取《資格證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滿18周歲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品行良好、正直誠實,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三)在申請前五年未受過刑事處罰或嚴重的行政處罰。

  第三十一條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條件的,中國保監會可直接授予其《資格證書》,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條《資格證書》由中國保監會統一印制,禁止偽造、涂改、出借、出租和轉讓。

  第三十三條《資格證書》是中國保監會對保險代理從業人員基本資格的認定,并不具有執業證明的效力。

  第三十四條保險代理機構應按中國保監會規定,對其從業人員實行執業資格管理。

  第三十五條《保險代理從業人員執業證書》(以下簡稱《執業證書》)是保險代理機構從業人員從事保險代理活動的證明文件。

  第三十六條《執業證書》由中國保監會統一監制,由保險代理機構負責核發。

  保險代理機構不得向未取得《資格證書》的員工核發《執業證書》。

  第三十七條保險代理機構的從業人員開展保險代理業務,應主動出示《執業證書》。

  第三十八條

  因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而受到處罰,并被禁止進入保險行業的人員,已獲得《資格證書》的,保險代理機構不得頒發《執業證書》,已頒發《執業證書》的,保險代理機構應負責收回《執業證書》。

  第三十九條

  持有《執業證書》的保險代理從業人員終止從事保險代理業務或轉聘至另一家保險代理機構時,保險代理機構應將其《執業證書》收回。

  第五章經營管理

  第四十條保險代理機構的經營區域由中國保監會核定。保險代理機構應在核定的經營區域內開展保險代理業務。

  第四十一條經中國保監會批準,保險代理機構可以經營下列業務:

  (一)代理銷售保險產品;

  (二)代理收取保險費;

  (三)根據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相關業務的損失勘查和理賠。

  第四十二條保險代理機構在展業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與非法從事保險業務或保險中介業務的機構或個人發生保險代理業務往來;

  (二)超出中國保監會核定的業務范圍和經營區域;

  (三)超越授權范圍,損害被代理保險公司的合法權益;

  (四)偽造、散布虛假信息,或利用其他手段損害同業的信譽;

  (五)挪用、侵占保險費;

  (六)向客戶做不實宣傳,誤導客戶投保;

  (七)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或不如實向投保人轉告投保聲明事項,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八)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限制他人訂立保險合同;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惡意欺詐保險公司;

  (十)法律、行政法規認定的其他損害投保人、被保險人或保險公司利益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保險代理機構在開展業務過程中,應明確告知客戶有關保險代理機構的名稱、住址、業務范圍、法律責任等事項。

  第四十四條保險代理機構應當與所代理的保險公司訂立書面委托代理合同。

  第四十五條保險代理業務的保費收入可以由投保人直接交付保險公司,或由保險代理機構代收。

  保險代理機構代收保費的,應當開設獨立的保費代收帳戶,保險代理機構不得挪用、侵占該帳戶上的資金。

  第四十六條

  保險代理機構應建立代理業務的詳細記錄,逐筆記錄客戶名稱、代理的險種、代收的保費收取時間和解付時間、代理傭金的收取金額及時間等內容。

  第四十七條保險代理機構對代收的保費,應在約定的時間內進行解付。

  第四十八條保險代理機構應當保守在經營過程中知悉的當事人的商業秘密。

  第四十九條

  保險代理機構與被代理保險公司終止代理關系后,應按約定將被代理保險公司的各種單證、材料及未解付的保費等交還被代理的保險公司。

  第五十條保險代理機構各類業務資料的保管期限,自保險合同終止之日起計算,不得少于十年。

  第五十一條保險代理機構應對其工作人員進行定期培訓,每年培訓時間累計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

  第五十二條

  保險代理機構接受保險公司委托辦理保險代理業務時,保險公司可要求保險代理機構向其繳納一定數額的保證金,具體數額和繳納方式由雙方協商。

  第五十三條保險代理機構應按其注冊資本或出資額的5%繳存營業保證金,或按中國保監會的規定購買職業責任保險。

  保險代理機構應在開業后三十天內將營業保證金足額繳存到中國保監會指定的商業銀行。經批準,保險代理機構可以以中國保監會認可的有價證券繳存營業保證金。

  未經中國保監會批準,保險代理機構不得動用其繳存的營業保證金。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五十四條

  保險代理機構應當按規定及時向中國保監會報送有關報表、資料。報送的各類報表、資料應當有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名,并加蓋公司印章。

  第五十五條保險代理機構向中國保監會報送的各類報表、資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十六條保險代理機構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后六十天內,向中國保監會報送會計師事務所為其出具的審計報告及其他有關事項的說明。

  前款所稱會計師事務所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會計師事務所成立三年以上,沒有不良記錄;

  (二)內部機構設置及管理制度健全;

  (三)有10名以上注冊會計師。

  第五十七條中國保監會依法對保險代理機構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保險代理機構應當予以配合,并按要求提供有關資料。

  第五十八條中國保監會對保險代理機構進行檢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或企業設立、變更事項的報批手續;

  (二)資本金或出資額;

  (三)營業保證金、職業責任保險;

  (四)業務經營狀況;

  (五)財務狀況;

  (六)信息系統;

  (七)管理和內部控制;

  (八)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九)中國保監會認為需要檢查的其他事項。

  第七章罰則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規定,擅自設立保險代理機構的,予以取締,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第六十條

  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騙手段而獲得中國保監會批準籌建或開業的,取消其籌建資格或吊銷《許可證》,并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

  未經中國保監會批準,保險代理機構擅自合并、分立、解散或破產的,給予警告,處以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限制業務范圍、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許可證》。

  第六十二條

  保險代理機構未按規定,擅自變更名稱、公司章程或合伙協議、注冊資本金或出資、住所、股權結構或出資比例、股東或合伙人的,給予警告,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三條保險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中國保監會核準任職資格而擅自任命高級管理人員;

  (二)未經中國保監會同意以臨時負責人名義及其他方式指定高級管理人員;

  (三)因特殊情況經中國保監會同意指定的臨時負責人,其實際任期超過3個月;

  (四)未按規定向中國保監會抄報高級管理人員任命決定或高級管理人員紀律處分決定。

  第六十四條

  保險代理機構超出核定的業務范圍或經營區域開展業務活動的,給予警告,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限制業務范圍、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許可證》。

  第六十五條

  保險代理機構在籌建期間從事保險代理業務活動的,給予警告,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籌建資格。

  第六十六條

  保險代理機構與非法從事保險業務或保險中介業務的機構或個人發生保險代理業務往來的,給予警告,處以其違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保險代理機構違反本規定發放《執業證書》的,給予警告,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八條

  保險代理機構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限制他人訂立保險合同,或采取非正當手段進行不公平競爭的,給予警告,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許可證》。

  第六十九條保險代理機構違反本規定,挪用、侵占保費的,給予警告,處以10

  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許可證》。

  第七十條保險代理機構在終止代理關系后,未按約定向被代理保險公司交付各種單證、材料的,給予警告,處以1

  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許可證》。

  第七十一條保險代理機構在業務經營中散布虛假信息,損害他人信譽,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二條

  保險代理機構超越授權范圍,損害委托人合法權益,或串通他人欺詐委托人的,給予警告,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許可證》。

  第七十三條

  保險代理機構存在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第七十四條

  保險代理機構向監管部門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報表、資料的,給予警告,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許可證》。

  第七十五條

  保險代理機構向客戶披露虛假或不實信息,誤導客戶投保的,或者向客戶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不如實向投保人轉告投保聲明事項,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給予警告,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許可證》。

  第七十六條

  保險代理機構未按本規定設立獨立的保費代收帳戶,或未建立詳細的業務記錄的,給予警告,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限制業務范圍,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許可證》。

  第七十七條

  保險代理機構未按規定繳存營業保證金或投保職業責任保險的,給予警告,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許可證》。

  第七十八條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保險代理機構的從業人員,可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責令予以撤換,吊銷《資格證書》。

  第七十九條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保險代理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可視情節輕重,取消其一定期限內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

  第八十條

  違反本規定,拒絕或妨礙中國保監會依法監督檢查的,給予警告,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許可證》。

  第八章附則

  第八十一條在中國境內設立外資保險代理機構適用本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和我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八十二條本規定要求提交中國保監會的各類材料,以中文文本為準。

  第八十三條本規定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和修改。

  第八十四條本規定自20__年1月1日起實施,此前頒布的有關保險代理機構的管理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代理商管理制度 篇9

  1、xx公司按統一的價格向代理商供貨;

  2、代理商須參照xx公司規定的價格進行銷售,不得私自降價或抬高價格銷售不得隨意調價擾亂市場價格秩序;

  3、代理商所代理的.區域內,產品零售價格變動不得超過建議零售價的10%;

  4、代理商只能在代理協議約定區域內開展代理產品各種合法銷售活動,嚴禁未經xx公司書面認可在其他區域內從事各種形式的銷售活動;

  5、嚴禁各代理商以任何手段進行倒貨、竄貨銷售及一切變相擾亂市場銷售的行為;

  6、如竄貨與被竄貨雙方協商解決竄貨行為,不提出異議,xx公司可不追究;

  7、如代理商有惡意竄貨行為,xx公司視其情節輕重有權取消代理商的代理資格。

代理商管理制度 篇10

  一、前言

  為加強對代理商的統一管理,規范各區域代理商行為,確保"公司產品"在各代理區域的順利銷售,特依據如下原則制定代理商管理制度,望各級代理商認真貫徹、嚴格遵守。

  1、謹慎性原則

  本著對雙方負責的態度,各級代理商的市場拓展與產品銷售工作,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公司規定的工作程序,不可草率行事。

  2、風險性原則

  公司將盡可能地減少各級代理商的市場風險。

  3、區域性原則

  各代理商均負責一定區域的產品銷售工作,在一定區域內代理商是唯一的,決不允許跨地區銷售。原則上以縣級行政區域作為劃分代理銷售區域的最小單位。

  4、價格統一原則

  產品的銷售價格統一,代理商一般不得私自提高或降低價格,特殊情況需變動零售價格時,需經過公司書面確認后方能執行。

  5、計劃管理原則

  對代理商實行計劃管理制度。公司按年度向代理商下達銷售計劃,實行月查、季評比、年總結。年終按照相關規定對代理商進行銷售返點獎勵。

  6、積極協助原則

  公司積極配合各代理商的工作,對于代理商在銷售工作中遇到的問題積極配合解決。

  7、誠信的原則

  雙方必須誠實有信用,決不提供虛假信息。

  8、嚴格管理原則

  認真貫徹執行各項管理制度。對違反管理制度的代理商,堅決按制度規定予以處罰,直至取消代理資格,決不姑息遷就。

  9、雙方共贏原則

  公司的目標是與代理商共贏,共同發展。

  10、長期性原則

  公司立足市場,與代理商長期協作,確保代理商積極放心地進行市場銷售工作。

  二、總則

  1、代理期限一般為三年,代理商協議實行一年一簽制,各地州(地區)原則上只設一名地級代理商;

  2、本制度規定公司特許代理商(以下稱代理商)權限、運作及業務處理等相關事項,旨在使公司與各代理商之間保持良好合作關系,促進雙方共同發展;

  3、代理商經公司授權并自加盟協議書生效之日起,應嚴格依照協議的規定和公司渠道部門的要求,在獨立經營的.原則下,負責代理區域內的市場開拓、宣傳促銷、售后服務、外部環境協調等相關的業務運作及業務處理;

  4、公司確定的代理商應遵循公司的規定從事代理活動,不得做出損害公司利益和形象的行為

  5、各代理商應積極收集本行業信息,尤其是公司產品及其他品牌的市場銷售情況,及時反饋市場信息,以利于公司對企業及產品形象做宣傳,進一步加強銷售網絡的建設和管理;

  6、代理商在各自代理區域內,應積極辦理產品入市手續,妥善處理與各方的關系,并做好建檔工作,同時積極做好售前、售中、售后工作。

  三、代理商要求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能提供營業執照正本、稅務登記證、組織代碼證等相關文件復印件,經審查合格簽定代理協議后即成為公司合法代理商。

  2、應具備良好的經營規模、辦公條件、設備及人員,有固定的營業場所,良好的資信能力和商業信譽。

  3、各代理商之間,不得進行惡性競爭,在所轄管區域內進行業務運作及處理;

  4、愿意專心經營公司產品,并對產品、對市場充滿信心;

  5、能夠誠實經營并接受公司的經營指導,保持與公司戰略決策的一致性;

  6、全面贊同公司各項制度,并能積極參加公司為各代理商所舉辦的各種活動;

  7、必須具有一定的銷售網絡,有能力在短期內將市場拓展開。

代理商管理制度 篇11

  為加強對全國代理商、代理商的統一管理,規范各區域代理商、代理商的行為,確保公司產品在各經銷區域的順利銷售,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總則

  1、代理商是指公司在指定區域內設立的經銷點,跟據公司銷售需求,可在同一區域設立一個或多個代理商,并且將各類代理商按等級分類管理,各級代理商必須遵守公司的代理商管理制度。

  2、代理商是公司在指定區域和指定期限內享有獨家銷售公司產品的代理權,公司在所指定區域和指定期限內不得授予除代理商以外其他銷售商銷售公司產品權力。代理商可根據區域實際銷售情況,在自己代理區域內設立下一等級代理商或代理商,統一由代理商管理;同時代理商必須完成同公司簽訂合同的全年最低銷售額。

  3、本制度規定內蒙古億利塑業有限責任公司特許代理商、代理商權限,運作及業務處理等相關事項,旨在使公司與各代理商、代理商之間保持良好合作關系,促進雙方共同發展。

  4、代理商、代理商期限均為為一年,協議實行一年一簽制;

  5、內蒙古億利塑業有限責任公司確定的代理商、代理商應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從事經銷活動,不得做出損害內蒙古億利塑業有限責任公司利益和形象的行為。

  6、代理商、代理商經內蒙古億利塑業有限責任公司授權并自經銷協議書、代理協議書生效之日起,嚴格依照協議的規定和內蒙古億利塑業有限責任公司的要求,在獨立經營的原則下,負責經銷區域內的市場開拓、宣傳促銷、售后服務、外部環境協調等相關的業務運作及業務處理。

  7、代理商、代理商應積極收集本行業信息,及時反饋市場信息,以利于公司對企業及產品形象做宣傳,進一步加強銷售網絡的建設和管理。

  8、代理商、代理商在各自區域內,應積極辦理產品入市手續,并做好建檔工作,同時積極做好售前、售中、售后工作。

  第二章代理商、代理商要求

  1、必須具有合法的工商注冊手續、獨立法人資格,并有相關產品的合法經營權,具備敬業、守信、合法的經營作風。

  2、對億利產品和企業文化充分認同,有較強的合作意愿,對內蒙古億利塑業有限責任公司的經營有較高的忠誠度,并對產品、對市場充滿信心。

  3。應具備良好的經營規模、辦公條件、設備及人員,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倉庫面積不小于50平方米,具備一定的區域產品配送能力,良好的資信能力和商業信譽。

  4、具備較高的經營管理能力,提供較完善的市場管理、拓展及營銷計劃;

  5、有專職的銷售人員和網絡以及網絡開發能力,有一定的售后服務能力;

  6、在當地有一定的社會關系。

  第三章資格的申請與審批

  1、申請需提交的資料

  (1)申請計劃書

  內容包括:公司介紹、經營歷史和業績、管道和型材、門窗銷售方面的優勢,預計投入新材料產品的資金、人員、設備等方面的.資源,三年內的市場開發規劃,本年度銷售回款目標等。要求電腦打印,并加蓋公章。

  (2)資質材料

  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加蓋公章、稅務登記證(國稅)副本復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一般納稅人證明等。單位證件要求有最近一次的年檢。

  (3)基本資料表

  固定格式,見附表:《內蒙古億利塑業有限責任公司代理商、代理商基本信息表》。

  2、審批程序

  (1)意向代理商、代理商將材料準備齊全,交所在銷售區域辦事處。

  (2)辦事處經理接到申請后,根據公司年度代理商網絡開發計劃,結合當地代理商、代理商布局等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設點。如有必要設點,在3個工作日內實

  地考察,符合公司要求的,根據實地查考結果填寫《內蒙古億利塑業有限責任公司代理商、代理商加盟審批表》,報銷售部經理審核。

  (3)銷售部經理根據情況進行審核,如有必要,在3個工作日內實地考察,符合要求的,填寫審核意見,報分管領導。

  (4)分管領導審批后,銷售區域組織代理商簽署合作協議。協議一式兩份,代理商、代理商簽字蓋章后,郵寄到銷售部,辦理后續蓋章、郵寄、存檔等工作。

  第四章代理商、代理商職責與管理

  1、代理商分為一級代理商(地級城市),二級代理商(旗縣城市),直銷商(零售);

  2、各銷售區域根據區域實際情況及不同產品類別設立一個或多個代理商,根據代理商實力及銷售任務,在內蒙古億利塑業有限責任公司同意后,可設立獨家代理商,其可以發展一級代理商、二級代理商;各級代理商必須報公司審核,由公司簽訂經銷合同,并由銷售部統一管理;

  3、代理商、代理商必須嚴格執行合同中規定的經銷區域和產品,不允許任何形式的跨區域銷售和變相的跨區域銷售;

  4、對代理商、代理商進行專人定項管理,建立代理商、代理商檔案及其網絡用戶檔案;并定期對代理商、代理商通過實際走訪進行評估,對于不執行內蒙古億利塑業有限責任公司代理商、代理商管理制度相關條款、未完成協議約定銷售指標的代理商、代理商,內蒙古億利塑業有限責任公司有權取消其經銷、代理資格,并在相關區域重新選定代理商、代理商。

  5、代理商、代理商須提前10個工作日向公司提出書面訂貨計劃,以保證產品的及時供應;

  6、代理商、代理商嚴格執行本公司規定的各種價格政策,各銷售區域應對代理商供貨實行統一價格、現款現貨、款到發貨,并密切關注代理商的末端銷售價格,嚴禁代理商、代理商進行剎價銷售,擾亂市場價格秩序;

  7、各銷售區域對所轄區域代理商、代理商必須強化日常管理,杜絕竄貨現象,嚴禁代理商、代理商銷售假冒的億利塑業產品,視其情節輕重有權取消代理商的經銷資格;

  8、代理商、代理商要以月為單位,定時向銷售區域上報進、銷、存業務報表,同時各區域應密切關注代理商的貨物流向。

代理商管理制度 篇12

  第一條、制度的主旨

  本著攜手雙贏的理念,加強對各區域代理商的統一管理,規范各地區代理商行為,確保”卓越”的產品在各個區域的順利銷售,特制定如下代理商管理制度,要求各代理商認真貫徹,嚴格遵守。

  第二條、代理區域

  各加盟商或代理商業務范圍只限合約內的代理區域。代理區域分為A、B、C三類城市及其下屬地區。城市類別:

  A類城市:北京、上海、深圳、廣州

  B類城市:A類城市以外的省會城市及直轄市

  C類城市:上述A、B類城市以外的各級城市。

  第三條、成為代理商的條件

  申請成為本公司代理商的企事業單位或個人應符合如下條件:

  1、必須是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或個人。

  2、在當地有良好的社會關系。

  3、熟悉當地禮品渠道運營和零售賣場的營銷。,具有一定的可持續市場開發的能力,可以為用戶提供必要的技術服務與咨詢服務。

  4、具有一定流動資金,有支付首批進貨款的能力,根據代理區域交納一定數額的品牌保證金

  5、具有制定市場拓展計劃并實施計劃的能力,能配合公司開展市場推廣活動。

  6、具有敬業精神和良好的服務意識,有志于推進當地產品事業的發展,并具備必要的專業銷售人員和賣場。

  第四條、申請代理的步驟

  1 、企事業單位或個人申請,必須是在中國境內登記注冊的企事業單位或個人。

  2 、申請人填寫申請代理商資格表通過郵件方式發給”卓越”。

  3 、本公司對代理申請人進行審核。通過審核的代理申請人,凡以企事業單位名義申請需向本公司提供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機構代碼證副本(復印件),法人代表證明(身份證復印件)等資質文件;個人申請代理提供有效證件(身份證復印件)供公司備案。

  4 、申請人填寫相關代理資料,簽訂代理合同。

  第五條、代理產品及服務

  1、授權代理商所代理的本公司產品必須為本公司現有產品以及在合同期間內本公司推出的最新產品范疇,各級代理商不得以本公司名義開發其他產品,具體業務內容以公司與代理商簽訂的合同為準。

  2、各級代理商不得做與本公司業務相類似或者沖突的業務范疇,否則,公司有權撤消其代理商資格。

  3、代理商購買的產品在項目實施的前三個月期內,在保證產品完好時可進行30%換貨,三個月后換貨額不得超出10%

  第六條、代理商職責

  1、遵守本制度的有關規定,并服從公司的市場管理。

  2、代理商負責代理區域積極宣傳和推廣產品,不準跨區域銷售。

  3、代理商必須按月向本公司提交銷售業績報告,市場分析調查和市場反饋信息。

  4、一級代理商對于本公司業務月銷售額度不得低于30萬,二級代理商月銷售額度不得低于10萬,前三個月可適當降低任務要求。(具體按照區域,單獨簽署協議)

  5、無論代理合同終止與否,代理商要尊重本公司的版權和知識產權,不得拷貝、復制、泄露代理產品給用戶外的任何第三方使用,不得自行開發或協助第三方開發與代理產品類似的產品,否則本公司保留追究有關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的權利。代理商在合作中所獲知的本公司的商業資料與客戶資料應負保密義務,不得泄露給第三方得知。

  6、代理商可在自己的代理銷售區域內任意發展經銷商,但設立零售店、專柜需向本公司提供詳細開店資料進行備案,報批后方可進行。

  7、代理商應努力提高服務水平,不得損害本公司的形象和聲譽,不得用欺騙或非法的方法來銷售產品,如因此而造成本公司的名譽受到損害,本公司保留依據相關法律進行名譽賠償的權利。

  第七條、銷售價格及保證金

  1、嚴格執行公司規定的價格政策,不得惡意競爭,擾亂市場價格秩序。

  2、價格如發生變更,本公司將以書面形式通知各代理商、代理商在接到公司的書面通知后方可對價格予以調整實施。

  3、授權一級代理商從”卓越”直接購買產品,”卓越”不直接對授權一級代理商所轄區域內的二級代理商直接銷售。深圳嘉鴻大客戶部直接發展的終端客人可以直接從總部購賣產品用于促銷活動,深圳嘉鴻不進入代理商所轄區域的終端賣場。

  4、代理商簽訂代理合同的同時直接支付代理區域內品牌保證金。代理合同解除即行退還給乙方。

  第八條、本公司對代理商的支持和承諾

  1、本公司只與一級代理商進行業務來往,不與一級代理商所轄二級代理商發生業務受理關系。

  2、本公司對代理執行統一的.優惠價格體系。

  3、為代理商提供必要的產品培訓和銷售支持,專賣店與專柜設計。

  4、為代理商提供必要的營銷指導及客戶資源協助整理與維護。

  5、為代理商配發一定數量的宣傳資料。

  6、將代理商列入合作伙伴名單。

  第九條、代理商評估

  1、計劃目標完成程度。每年由本公司根據總體營銷計劃、代理區域市場狀況等制定年度市場開拓指令性計劃,公司將計劃目標分解到月,分解為代理商月銷售額,對于未完成任務的代理商要求其說明原因,并將未完成部分轉入下月任務中。對于連續六個月都沒能完成計劃任務的代理商,本公司有權取消其代理商資格。

  2、一級代理商將年銷售額分解為所在區域的二級代理商月銷售額,對于未完成銷售額的二級代理商,一級代理商有權視其情況做出最終決定。

  3、代理商應按時向公司遞交月度、季度、年度計劃和總結,對于不交報表的代理商要求其說明原因;對于一年內累計三個月不交報表的代理商,公司將視情況決定是否取消其代理商

  資格。二級代理商連續累計三個月不交報表的,一級代理商有權進行相關處理。

  4、協作情況。如果代理商之間發生沖突,必須服從公司的協調。代理商若違反本制度中的業務原則、管理辦法,進行惡意競爭,公司將酌情給以罰款,性質特別惡劣、造成嚴重后果的,公司有權終止代理協議,取消其代理資格。

  第十條、代理商獎懲

  獎勵

  1、代理商在協議有效期內,超額完成公司規定的年度業務額,公司給予相應的獎金及其實物獎勵,獎勵由公司具體實施。

  2、如果二級代理商一年完成的銷售額超過一級代理商完成的銷售額,那么則由二級代理商取締原一級代理商成為本地區新的一級代理商,原一級代理商則降為二級代理商。

  3、對有突出表現者,公司給予額外獎勵。

  處罰

  代理商有以下行為之一,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降級、罰款、取消代理商資格等處罰。

  1、違反國家法律、規定、政策和公司規章制度,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的影響;

  2、泄露公司秘密;

  3、把向客戶索要回扣、介紹費的;

  (來自:小龍文檔網:代理商管理制度及規范)4、散布謠言,損害公司名譽;

  5、嚴禁代理商以公司名義做與本公司無關事,一經發現立即取消代理商資格,并處于五萬以下的罰款;

  6、連續六個月完不成公司任務的代理商,公司有權取消此代理資格

  第十一條、宣傳推廣

  本公司為代理商提供市場宣傳上的支持,并提供完整的產品資料與市場宣傳資料,提供長期的知識培訓與銷售培訓支持。

  第十二條、信息披露

  本公司將全面向代理商披露有關產品、市場、公關活動等信息,有關技術及商業機密除外。代理商要及時向本公司匯報當地銷售情況及市場預測,以便于本公司調整產品結構。

  第十三條、招商區域

  誠征中國大陸、香港、澳門、中國臺灣的各個地區。

代理商管理制度 篇13

  一、前言

  有限公司為加強對全國代理商的統一管理,規范各區域代理商行為,確保"公司產品"在各代理區域的順利銷售,特依據如下原則制定代理商管理制度,望各級代理商認真貫徹、嚴格遵守。

  1、謹慎性原則

  本著對雙方負責的態度,各級代理商的市場拓展與產品銷售工作,必須認真貫徹執行xx公司規定的工作程序,不可草率行事。

  2、風險性原則

  xx公司將盡可能地減少各級代理商的市場風險。

  3、區域性原則

  各代理商均負責一定區域的產品銷售工作,在一定區域內代理商是唯一的,決不允許跨地區銷售。原則上以地級行政區域作為劃分代理銷售區域的最小單位。

  4、價格統一原則

  全國的銷售價格統一,代理商一般不得私自提高或降低價格,特殊情況需變動零售價格時,需經過xx公司書面確認后方能執行。

  5、計劃管理原則

  對代理商實行計劃管理制度。xx公司按年度向代理商下達銷售計劃,實行月查、季評比、年總結。年終按照相關規定對代理商進行銷售返點獎勵。

  6、積極協助原則

  xx公司市場部積極配合各代理商的工作,對于代理商在銷售工作中遇到的問題積極配合解決。

  7、誠信的原則

  雙方必須誠實有信用,決不提供虛假信息。

  8、嚴格管理原則

  認真貫徹執行各項管理制度。對違反管理制度的代理商,堅決按制度規定予以處罰,直至取消代理資格,決不姑息遷就。

  9、雙方共贏原則

  xx公司的目標是與代理商共贏,共同發展。

  10、長期性原則

  xx公司立足市場,與代理商長期協作,確保代理商積極放心地進行市場銷售工作。

  二、總則

  第一條代理期限一般為三年,代理商協議實行一年一簽制,各地州(地區)原則上只設一名地級代理商;

  第二條本制度規定xx公司特許代理商(以下稱代理商)權限、運作及業務處理等相關事項,旨在使xx公司與各代理商之間保持良好合作關系,促進雙方共同發展;

  第三條代理商經xx公司授權并自代理協議書生效之日起,應嚴格依照協議的規定和xx公司市場部門的要求,在獨立經營的原則下,負責代理區域內的市場開拓、宣傳促銷、售后服務、外部環境協調等相關的業務運作及業務處理;

  第四條xx公司確定的代理商應遵循xx公司的規定從事代理活動,不得做出損害xx公司利益和形象的行為

  第五條各代理商應積極收集本行業信息,尤其是xx公司產品及其他品牌的市場銷售情況,及時反饋市場信息,以利于xx公司對企業及產品形象做宣傳,進一步加強銷售網絡的建設和管理;

  第六條代理商在各自代理區域內,應積極辦理產品入市手續,妥善處理與各賣場及零售店的關系,并做好建檔工作,同時積極做好售前、售中、售后工作。

  三、代理要求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能提供營業執照正本、稅務登記證、組織代碼證等相關文件復印件,經審查合格簽定代理協議后即成為xx公司合法代理商。

  2、應具備良好的經營規模、辦公條件、設備及人員,有固定的營業場所,良好的資信能力和商業信譽。

  3、各代理商之間,不得進行惡性競爭,在所轄管區域內進行業務運作及處理;

  4、愿意專心經營"公司產品"產品,并對產品、對市場充滿信心;5、能夠誠實經營并接受xx公司的經營指導,保持與xx公司戰略決策的一致性;

  6、全面贊同xx公司各項制度,并能積極參加xx公司為各代理商所舉辦的各種活動;

  7、必須具有一定的銷售網絡,有能力在短期內將"公司產品"市場拓展開。

  四、提交資料

  企業法人的簡歷。

  企業經營業績。

  企業經營隊伍主要骨干人員簡歷及人數。

  本地批發、零售網絡情況。

  "生物電貼片"區域市場推廣計劃。

  接到貨物后能在20天內達到布貨率35%的能力。

  六、代理商權利和義務

  各經營者在成為xx公司有限公司的合法代理商后,可享有如下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1、區域獨家代理xx公司系列產品;

  2、使甪"xx公司"商標進行經營活動;

  3、使用xx公司商譽開展廣告宣傳、市場推廣活動;

  4、維護xx公司及其產品在代理區域內的良好形象;

  5、接受xx公司經營計劃的指導;

  6、配備必備的銷售人員并負責對上述人員定期進行業務培訓;

  7、全面負責代理區域內的市場拓展等業務運作及處理工作;

  七、日常工作

  ①須提前10個工作日向xx公司提出書面訂貨計劃,以保證產品的及時供應;②代理商每月初須做出書面的市場拓展計劃并報xx公司市場部備案,以便獲得必要的協助和支持;

  ③每月25日前向xx公司提交當月的工作報告(市場總結);

  ④以每半年一次將代理區域內網絡狀況及銷售狀況作出說明并提交xx公司市場部;

  ⑤每年12月30日前作出所代理區域市場的預測報告(包括對競爭對手的分析、未來市場預測、政府主管部門的支持程度等)、年度銷售目標、工作計劃及對xx公司的工作建議書;

  ⑥代理商須按xx公司制定的銷售任務進行月、季度或年度銷售,以確保"公司產品"在該區域的市場銷售量和市場占有率達到預期目標;

  ⑦季報:各代理商均需在每季度第一個月的5日之前將上季度銷售報表報至xx公司市場部,各代理商以季度為單位做季度總結,反映市場開拓及經營中的各項問題;

  ⑧年報:以年為單位進行總結,采取年終代理商大會的形式進行,其結果作為年終考核代理商資格使用。

  八、價格、竄貨

  1、xx公司按統一的價格向代理商供貨;

  2、代理商須參照xx公司規定的價格進行銷售,不得私自降價或抬高價格銷售不得隨意調價擾亂市場價格秩序;

  3、代理商所代理的區域內,產品零售價格變動不得超過建議零售價的10%;

  4、代理商只能在代理協議約定區域內開展代理產品各種合法銷售活動,嚴禁未經xx公司書面認可在其他區域內從事各種形式的銷售活動;

  5、嚴禁各代理商以任何手段進行倒貨、竄貨銷售及一切變相擾亂市場銷售的行為;

  6、如竄貨與被竄貨雙方協商解決竄貨行為,不提出異議,xx公司可不追究;

  7、如代理商有惡意竄貨行為,xx公司視其情節輕重有權取消代理商的代理資格。

  九、保密

  1、xx公司實行"同業禁止"的原則,未經xx公司同意,代理商不得多頭代理銷售與"公司產品"相類似的產品,更不得將有關銷售代理的任何內容泄露給任何第三方,嚴守雙方交易過程獲悉的所有商業秘密;

  2、無論代理協議終止與否,代理商均不得泄露xx公司的任何商業秘密,一經發現xx公司將嚴肅處理。造成損失的,xx公司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十、銷售管理

  1、xx公司負責建立與代理商之間的溝通與聯系渠道,不定期地向代理商提供宣傳資料、信息、政策以及推廣方案與管理制度等方面的支持。

  2、xx公司充分尊重代理商在銷售代理協議書指定的區域內的代理銷售權,但有下列情況之一時,xx公司將保留在該區域內發展第二家代理商的權利:

  a年終匯總清算時,代理商未能完成雙方約定的銷售責任總額的;

  b xx公司新產品、新工藝、新技術試用時;

  c代理商經營管理不善,造成造成市場工作無法正常開展的;

  d國家政策變化等不可抗力發生時;

  e遇有重要客戶投訴,經確認屬代理商操作不當的;

  f其他嚴重損害xx公司形象與產品形象的.行為發生時。

  3、代理商須保證完成約定的銷售目標額。在約定時間段內代理商未能達到約定目標且差距較大時,xx公司有權無條件取消其代理資格,終止其代理協議。

  4、代理商需于每季度末向xx公司通報銷售量并提交下季度銷售計劃書,每月提供銷售、庫存統計表,并于每年年底提交下一年度銷售計劃目標書。

  5、對于沒有設立代理商的地區,其它代理商應與xx公司取得溝通,得到書面許可后,方可向該區域供貨并有義務維護當地價格情況,當該地區設有代理商后應停止向該地區供貨或通過相應渠道轉給合法代理商;

  6、各代理商須按代理協議的規定努力完成業務目標,在完成市場目標的同時,認真搜集市場信息。xx公司會將市場信息搜集反饋情況作為代理商考核的一個指標,市場信息的質量將影響雙方的持續合作。

  a)達成年度銷售目標,且無任何違反本管理辦法的行為發生,按xx公司的要求反饋市場信息,雙方可續簽下一年度的合作。

  b)達成年度業務目標,無任何違反本管理辦法的行為發生,但市場信息反饋工作一般,xx公司將重新評估合作資格。

  c)未達成年度業務目標、違反本管理辦法或不反饋市場信息的代理商,xx公司將考慮取消代理資格。

  7、代理商應積極宣傳xx公司企業形象,及時向客戶介紹xx公司產品及新推出的其它產品。把瑞氏企業及系列產品迅速推向市場。

  8、各代理商對下級網絡應及時鋪貨、補貨、調貨,加強溝通,維護銷售網絡;

  9、市場運作過程中,各代理商在接到市場投訴時,應及時做好記錄,并報xx公司相關部門妥善處理。

  十一、交易與結算

  1、代理保證金

  各級代理商均需按規定向xx公司交付一定的代理保證金,并在代理協議簽訂時交至xx公司。此保證金是代理商的資信保證,不用作貨款結算。代理關系終止時,xx公司將代理保證金退還原代理商。

  2、交貨

  xx公司依據代理商提出的書面訂貨申請或與xx公司簽訂的供貨協議進行供貨,由xx公司負責辦理好發貨及運輸相關事宜。

  3、價格

  代理商對外銷售需嚴格執行統一的銷售價格。

  4、貨款

  貨款原則上通過銀行轉賬支付。貨款的繳付以xx公司財務部收到為期限,財務部書面通知xx公司市場部,市場部才能發貨。

  5、退貨

  如貨物確因本xx公司原因造成質量不合格,或貨物發運型號、品種不符,xx公司負責退貨或調換。

  十二、考評與輔導

  A、xx公司將根據實際情況不定期對各代理商經營狀況進行考評,考評內容包括:

  1、業績情況:聽取各代理商區域市場的業績報告和業績展望;

  2、產品售后服務及客戶投訴情況;

  3、網絡覆蓋、促銷宣傳、庫存管理;

  4、本地區競爭對手動態分析;

  5、xx公司制定政策的執行結果;

  6、每半年或一年進行一次代理商資格的考評,合格者連任,不合格者撤消。

  B、xx公司對代理商的輔導辦法如下:

  1、制定代理商管理制度;

  2、有償代培代理商的業務員;

  3、定期(每年兩次)提供無償經營管理培訓;

  4、提供產品系列宣傳品等資料;

  5、提供各項管理制度、市場運作方案等方面的支持;

  6、針對業績較差地區的代理商,可做"專案研究",找出病因,對癥下藥;

  7、協助各代理商擬定針對區域市場的促銷方案,以及協助舉辦產品推廣、訂貨會等;

  8、接受各代理商及其重要客戶的咨詢,解答各類經營、管理問題;

  9、xx公司各級主管定期視察各代理商區域市場經營情況;

  十三、違規處罰

  1、各代理商在經營過程中,對xx公司采取不合作態度或者有損害xx公司產品信譽行為時,視情節輕重,xx公司將對其提出書面警告直至取消其代理資格;

  2、未按xx公司有關規定和本制度開展工作的,但暫時尚未造成損失的,xx公司將提出書面警告并限期整改;

  3、連續兩年達不到規定銷售責任額時,代理資格自動取消;

  4、未經xx公司同意,代理銷售xx公司產品相類似產品的,xx公司將提出書面警告并限期改正,限期未改正者,xx公司將直接取消其代理資格。

  5、不遵守指定的銷售區域,以非指定價格在其他銷售區域銷售產品,或不按本制度的規定執行,造成與其他銷售代理糾紛時,xx公司將視其情節輕重,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取消其代理資格,情節嚴重者xx公司將移交人民法院裁決;

  6、違反保密義務,導致xx公司一般損失的,xx公司將合理評估損失額度,對其進行5000元以內的經濟處罰。(注:一般損失是指損害xx公司商譽,但不足以影響xx公司在該區域的形象及產品形象的;或者經濟利益損失在5000元以下的;或者將本協議的內容透露給第三方;或者違反xx公司的保密制度,透露機密級以下的相關資訊及商業信息的。)

  7、違反保密義務,導致xx公司重大損失的,xx公司將對其處以5000—20000元罰款,情節嚴重者將直接取消其代理資格并交由人民法院裁決。(注:重大損失是指利益損失高于上述"一般損失"或者程度深于"一般損失"的損失。)

  8、代理商須自覺接受本制度約束,若代理商違反本制度之規定或未完成銷售責任額,xx公司有權暫停供貨,直到終止代理關系。

  9、代理商如嚴重違反xx公司相關規章制度或特許代理協議,xx公司可隨時解除雙方約定的部分或全部契約。

  十四、附則

  1、本制度作為代理協議之附件與代理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總xx公司將本著"誠信為本、長期服務"的宗旨和"公平合理、優勝劣汰"的原則對代理商進行合理布局和調整,以實現互利互惠、共同快速發展的目的。

  3、商因其他原因需終止代理關系,需向xx公司提出書面申請,經本xx公司確定后,退還代理保證金。

  4、代理商之間發生業務競爭和沖突,xx公司將依據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按相關制度予以調解、處理。

  5、如xx公司與各代理商之間出現協議上的糾紛,由xx公司所在地法院裁決。

代理商管理制度 篇14

  一、前言

  有限公司為加強對全國代理商的統一管理,規范各區域代理商行為,確保"公司產品"在各代理區域的順利銷售,特依據如下原則制定代理商管理制度,望各級代理商認真貫徹、嚴格遵守。

  1.謹慎性原則

  本著對雙方負責的態度,各級代理商的市場拓展與產品銷售工作,必須認真貫徹執行xx公司規定的工作程序,不可草率行事。

  2.風險性原則

  xx公司將盡可能地減少各級代理商的市場風險。

  3.區域性原則

  各代理商均負責一定區域的產品銷售工作,在一定區域內代理商是唯一的,決不允許跨地區銷售。原則上以地級行政區域作為劃分代理銷售區域的最小單位。

  4.價格統一原則

  全國的銷售價格統一,代理商一般不得私自提高或降低價格,特殊情況需變動零售價格時,需經過xx公司書面確認后方能執行。

  5.計劃管理原則

  對代理商實行計劃管理制度。xx公司按年度向代理商下達銷售計劃,實行月查、季評比、年總結。年終按照相關規定對代理商進行銷售返點獎勵。

  6.積極協助原則

  xx公司市場部積極配合各代理商的工作,對于代理商在銷售工作中遇到的問題積極配合解決。

  7.誠信的原則

  雙方必須誠實有信用,決不提供虛假信息。

  8.嚴格管理原則

  認真貫徹執行各項管理制度。對違反管理制度的代理商,堅決按制度規定予以處罰,直至取消代理資格,決不姑息遷就。

  9.雙方共贏原則

  xx公司的目標是與代理商共贏,共同發展。

  10.長期性原則xx公司立足市場,與代理商長期協作,確保代理商積極放心地進行市場銷售工作。

  二、總則

  第一條

  代理期限一般為三年,代理商協議實行一年一簽制,各地州(地區)原則上只設一名地級代理商;

  第二條

  本制度規定xx公司特許代理商(以下稱代理商)權限、運作及業務處理等相關事項,旨在使xx公司與各代理商之間保持良好合作關系,促進雙方共同發展;

  第三條

  代理商經xx公司授權并自代理協議書生效之日起,應嚴格依照協議的.規定和xx公司市場部門的要求,在獨立經營的原則下,負責代理區域內的市場開拓、宣傳促銷、售后服務、外部環境協調等相關的業務運作及業務處理;

代理商管理制度 篇15

  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商管理制度

  (20xx年11月20日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屆董事會第二次會議透過)

  總則

  第一條本規定的主旨

  根據《合同法》和《民法通則》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狀況,本規章規定本公司與代理商之間的有關合作事項。

  第二條代理商的銷售區域

  代理商銷售的區域,依《市場開發合作協議書》來決定。代理商如欲在指定以外的區域進行銷售活動,應事前與本公司聯絡,取得其書面認可。

  第三條經營產品

  代理商所經營的產品務必是協議中規定的本公司委托銷售、并附有""品牌的產品。

  第四條銷售職責額

  代理商的銷售額即為第三條規定商品的總額。銷售職責額由本公司根據市場狀況進行制定,代理商執行。

  代理商須于每月15-20日之前,向本公司上報上月的銷售總結和下個月的銷售計劃。

  本公司將根據代理商的銷售完成狀況進行相應的獎罰。

  第五條經銷處的設置

  代理商可在自己的職責范圍下設置經銷及代辦處等。但設置之前須與本公司聯絡,取得其書面認可方能實施。

  第六條銷售價格

  貨物自本公司發布給代理的商品價格與代理商賣給顧客的售價,務必依照另外規定的價格表或相應的價格政策來進行。

  前項價格如發生變更,前者須及時書面通知后者、后者接到本公司的書面認可方得實施。

  第七條相關資料的提出

  代理商應按照本公司的要求定期提交必要的資料(如客戶名冊、銷售計劃和報告等)。

  第八條本公司交貨方式與運費

  本公司以公司所在地為給代理商的交貨地點。但如代理商另有請求提出,可送貨至其指定地點。

  關于前項,如另有請求則產品的裝箱費、運費、保險費由代理商負擔。

  第九條退貨

  當貨物與代理商訂購資料不符或不合格的制造職責明顯為本公司所有時,方能理解退貨條件。

  第十條付款條件

  產品付款方式為電匯或支票。在協議簽定的前三個月內,代理商依照合同的款額,按照合同約定方式付款。

  第十一條暫停出貨

  代理商如未能履行合同付款義務、發生其他違約狀況或出現不可抗力狀況時,本公司將暫停給其發貨直到問題解決。

  對代理商的支持政策

  為促進代理商的銷售績效,本公司與代理商之間的相互關系制定以下獎勵支持政策。

  第十二條培訓

  本公司將不定期對代理商進行技術和銷售的培訓,并在受訓人員透過培訓考試后,頒發培訓證書。

  受訓人員的培訓費用由代理商負擔,受訓人員住宿自理。

  培訓的資料,形式,時間和地點由本公司確定后組織代理商參加。代理商能夠對培訓提出推薦。

  第十三條銷售獎勵

  以下獎勵制度適用于代理商的銷售及付款事宜。

  銷售額業績突出的獎勵

  代理商在協議有效期內,超額完成年度最低銷售額,本公司對超額部分除支付規定的傭金外,另付獎金;和或,其他實物獎勵;和或,其他形式獎勵,由本公司另行決定。

  第十四條代理商的優惠條件

  代理商可享受本公司的產品技術知識培訓及指導(培訓合格后頒發培訓證書)、配發宣傳用品、經營資料及其他種.種優惠條件。

  第十五條代理商使用本公司頒發的銅牌和證書

  代理商有權使用本公司頒發的授權代理的牌匾或其他標志物和證書,此牌匾和聲明代理資料的證書應并列相鄰放置于明顯的位置,并妥善保管。在解除代理關系時交回。

  附則

  第十六條同種產品的仿造限制

  代理商未經本公司同意,不得擅自制造代理產品或與其類似或相關的產品。

  第十七條嚴守機密

  代理商能夠務必嚴守與本公司的有關交易機密,不得泄露給第三方。

  第十八條使用**品牌及其相關資料

  代理商如欲使用**品牌,須將使用范圍、方式、樣本向本公司提出申請,在得到書面許可后,方可在許可的范圍內使用。

  第十九條違反規定的處置

  代理商如違反本規定的要求,本公司可隨時采取相應的處罰措施,和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協議。

  第二十條禁止代理商彼此之間的競爭

  代理商須于指定區域內,以本公司許可的售價來進行銷售活動,避免向其他區域擴銷而引起代理商彼此之間無謂的競爭。但如經本公司書面指示時則不在此限制之內。

  若因前項行為或類似方法,引起代理商之間的競爭,本公司將站在公平的立場上,居間調停予以解決。

代理商管理制度 篇16

  一、前言

  xx公司為加強對全國代理商的統一管理,規范各區域代理商行為,確保在各代理區域的順利銷售,特依據如下原則制定代理商管理制度,望各級代理商認真貫徹、嚴格遵守。

  1.謹慎性原則

  本著對雙方負責的態度,各級代理商的市場拓展與產品銷售工作,務必認真貫徹執行規定的工作程序,不可草率行事。

  2.風險性原則

  將盡可能地減少各級代理商的市場風險。

  3.區域性原則

  各代理商均負責必須區域的產品銷售工作,在必須區域內代理商是唯一的,決不允許跨地區銷售。原則上以縣級行政區域作為劃分代理銷售區域的最小單位。由地級市唯一代理商統一負責管理維護。

  4.價格統一原則

  全國的銷售價格統一,代理商一般不得私自提高或降低價格,特殊狀況需變動零售價格時,需經過書面確認后方能執行。

  5.計劃管理原則

  對代理商實行計劃管理制度。按年度向代理商下達銷售計劃,實行月查、季評比、年總結。年終按照相關規定對代理商進行銷售返點獎勵。

  6.用心協助原則

  xx市場部用心配合各代理商的工作,對于代理商在銷售工作中遇到的問題用心配合解決。

  7.誠信的原則

  雙方務必誠實有信用,決不帶給虛假信息。

  8.嚴格管理原則

  認真貫徹執行各項管理制度。對違反管理制度的代理商,堅決按制度規定予以處罰,直至取消代理資格,決不姑息遷就。

  9.雙方共贏原則

  目標是與代理商共贏,共同發展。

  10.長期性原則

  立足市場,與代理商長期協作,確保代理商用心放心地進行市場銷售工作。

  二、總則

  第一條代理期限一般為三年,代理商協議實行一年一簽制,各地州(地區)原則上只設一名地級代理商;

  第二條本制度規定特許代理商(以下稱代理商)權限、運作及業務處理等相關事項,旨在使與各代理商之間持續良好合作關系,促進雙方共同發展;

  第三條代理商經授權并自代理協議書生效之日起,應嚴格依照協議的規定和xx市場部門的要求,在獨立經營的原則下,負責代理區域內的二級業務點的開發維護以及促銷等相關的業務運作及業務處理;

  第四條確定的代理商應遵循規定從事代理活動,不得做出損害利益和形象的行為;

  第五條各代理商應用心收集本行業信息,尤其是產品及其他品牌的市場銷售狀況,及時反饋市場信息,以利于對企業及產品形象做宣傳,進一步加強銷售網絡的建設和管理;

  第六條代理商在各自代理區域內,應用心發展優質的業務銷售點,妥善處理與各業務點的關系,并做好建檔工作,同時用心做好售前、售中、售后的咨詢維護工作。

  三、代理要求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能帶給營業執照正本、稅務登記證、組織代碼證等相關文件復印件,經審查合格簽定代理協議后即成為合法代理商。

  2、應具備良好的經營規模、辦公條件、設備及人員,有固定的營業場所,良好的資信潛力和商業信譽。

  3、各代理商之間,不得進行惡性競爭,在所轄管區域內進行業務運作及處理;

  4、愿意專心經營產品,并對產品、對市場充滿信心;

  5、能夠誠實經營并理解經營指導,持續與戰略決策的一致性;

  6、全面贊同各項制度,并能用心參加為各代理商所舉辦的各種活動;

  7、務必具有必須的銷售網絡,有潛力在短期內將市場拓展開。四、提交資料

  ◆企業法人的簡歷。

  ◆企業經營業績。

  ◆企業經營隊伍主要骨干人員簡歷及人數。

  ◆本地批發、零售網絡狀況。

  ◆區域市場推廣計劃。

  ◆接到物料以后能在30天內到達代理點鋪設50%的潛力。

  五、代理程序

  六、代理商權利和義務

  各經營者在成為合法代理商后,可享有如下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1、區域獨家代理系列產品;

  2、使甪商標進行經營活動;

  3、使用商譽開展廣告宣傳、市場推廣活動;

  4、維護及其產品在代理區域內的良好形象;

  5、理解經營計劃的指導;

  6、開拓下級業務銷售并負責對上述業務點定期進行業務培訓;

  7、全面負責代理區域內的市場拓展等業務運作及處理工作;

  七、日常工作

  ①按照指導要求發展維護本地區的下級業務代理點;

  ②代理商每季度初須做出書面的市場拓展計劃并報xx市場部備案,以便獲得必要的協助和支持;

  ③每月25日前向提交當月的工作報告(市場總結);

  ④以每半年一次將代理區域內網絡狀況及銷售狀況作出說明并提交xx市場部;

  ⑤每年12月30日前作出所代理區域市場的預測報告(包括對競爭對手的分析、未來市場預測、等)、年度銷售目標、工作計劃及對工作推薦書;

  ⑥代理商須按制定的銷售任務進行月、季度或年度銷售,以確保“睿商寶”在該區域的市場銷售量和市場占有率到達預期目標;

  ⑦季報:各代理商均需在每季度第一個月的5日之前將上季度銷售報表報至xx市場部,各代理商以季度為單位做季度總結,反映市場開拓及經營中的各項問題;

  ⑧年報:以年為單位進行總結,采取年終代理商大會的形式進行,其結果作為年終考核代理商資格使用。

  八、價格、竄貨

  1、按統一的價格向代理商供貨;

  2、代理商須參照規定的價格進行銷售,不得私自降價或抬高價格銷售不得隨意調價擾亂市場價格秩序;

  3、代理商所代理的區域內,產品零售價格變動不得超過推薦零售價的10%;

  4、代理商只能在代理協議約定區域內開展代理產品各種合法銷售活動,嚴禁未經書面認可在其他區域內從事各種形式的銷售活動;

  5、嚴禁各代理商以任何手段進行倒貨、竄貨銷售及一切變相擾亂市場銷售的行為;

  6、如竄貨與被竄貨雙方協商解決竄貨行為,不提出異議,可不追究;

  7、如代理商有惡意竄貨行為,視其情節輕重有權取消代理商的代理資格。

  九、保密

  1、實行“同業禁止”的原則,未經同意,代理商不得多頭代理銷售與相類似的產品,更不得將有關銷售代理的任何資料泄露給任何第

  三方,嚴守雙方交易過程獲悉的所有商業秘密;

  2、無論代理協議終止與否,代理商均不得泄露任何商業秘密,一經發現將嚴肅處理。造成損失的,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職責。

  十、銷售管理

  1、負責建立與代理商之間的溝通與聯系渠道,不定期地向代理商帶給宣傳資料、信息、政策以及推廣方案與管理制度等方面的支持。2、充分尊重代理商在銷售代理協議書指定的區域內的代理銷售權,但有下列狀況之一時,將保留在該區域內發展第二家代理商的權利:

  a年終匯總清算時,代理商未能完成雙方約定的銷售職責總額的;

  b新產品、新工藝、新技術試用時;

  c代理商經營管理不善,造成造成市場工作無法正常開展的;

  d國家政策變化等不可抗力發生時;

  e遇有重要客戶投訴,經確認屬代理商操作不當的;

  f其他嚴重損害形象與產品形象的行為發生時。

  3、代理商須保證完成約定的銷售目標額。在約定時間段內代理商未能到達約定目標且差距較大時,有權無條件取消其代理資格,終止其代理協議。

  4、代理商需于每季度末向通報銷售量并提交下季度銷售計劃書,每月帶給銷售、庫存統計表,并于每年年底提交下一年度銷售計劃目標書。

  5、對于沒有設立代理商的地區,其它代理商應與取得溝通,得到書面許可后,方可向該區域供貨并有義務維護當地價格狀況,當該地區設有代理商后應停止向該地區供貨或透過相應渠道轉給合法代理商;

  6、各代理商須按代理協議的規定努力完成業務目標,在完成市場目標的同時,認真搜集市場信息。會將市場信息搜集反饋狀況作為代理商考核的一個指標,市場信息的質量將影響雙方的持續合作。

  a)達成年度銷售目標,且無任何違反本管理辦法的行為發生,按要求反饋市場信息,雙方可續簽下一年度的合作。

  b)達成年度業務目標,無任何違反本管理辦法的行為發生,但市場信息反饋工作一般,將重新評估合作資格。

  c)未達成年度業務目標、違反本管理辦法或不反饋市場信息的代理商,將思考取消代理資格。

  7、代理商應用心宣傳xx企業形象,及時向客戶介紹產品及新推出的其它產品。把瑞氏企業及系列產品迅速推向市場。

  8、各代理商對下級網絡應及時鋪貨、補貨、調貨,加強溝通,維護銷售網絡;

  9、市場運作過程中,各代理商在接到市場投訴時,應及時做好記錄,并報相關部門妥善處理。

  十一、交易與結算

  1、代理保證金

  各級代理商均需按規定向交付必須的賬戶使用金,并在代理協議簽訂時交至。此保證金是代理商的代理費用,不用作貨款結算。

  2、價格

  代理商對外銷售需嚴格執行統一的銷售價格。

  3、退貨

  如貨物確因本原因造成質量不合格,或貨物發運型號、品種不符,睿商寶負責退貨或調換。

  十二、考評與輔導

  A、將根據實際狀況不定期對各代理商經營狀況進行考評,考評資料包括:

  1、業績狀況:聽取各代理商區域市場的業績報告和業績展望;

  2、產品售后服務及客戶投訴狀況;

  3、網絡覆蓋、促銷宣傳;

  4、本地區競爭對手動態分析;

  5、制定政策的執行結果;

  6、每半年或一年進行一次代理商資格的考評,合格者連任,不合格者撤消。B、對代理商的輔導辦法如下:

  1、制定代理商管理制度;

  2、有償代培代理商的業務員;

  3、定期(每年兩次)帶給無償經營管理培訓;

  4、帶給產品系列宣傳品等資料;

  5、帶給各項管理制度、市場運作方案等方面的支持;

  6、針對業績較差地區的代理商,可做“專案研究”,找出病因,對癥下藥;

  7、協助各代理商擬定針對區域市場的促銷方案,以及協助舉辦產品推廣、訂貨會等;

  8、理解各代理商及其重要客戶的咨詢,解答各類經營、管理問題;

  9、各級主管定期視察各代理商區域市場經營狀況;

  十三、違規處罰

  1、各代理商在經營過程中,對采取不合作態度或者有損害產品信譽行為時,視情節輕重,將對其提出書面警告直至取消其代理資格;

  2、未按有關規定和本制度開展工作的,但暫時尚未造成損失的,將提出書面警告并限期整改;

  3、連續兩年達不到規定銷售職責額時,代理資格自動取消;

  4、未經同意,代理銷售產品相類似產品的,將提出書面警告并限期改正,限期未改正者,將直接取消其代理資格。5、不遵守指定的銷售區域,以非指定價格在其他銷售區域銷售產品,或不按本制度的規定執行,造成與其他銷售代理糾紛時,將視其情節輕重,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取消其代理資格,情節嚴重者將移交人民法院裁決;

  6、違反保密義務,導致一般損失的,將合理評估損失額度,對其進行5000元以內的經濟處罰。(注:一般損失是指損害商譽,但不足以影響在該區域的形象及產品形象的;或者經濟利益損失在5000元以下的;或者將本協議的資料透露給第三方;或者違反保密制度,透露機密級以下的相關資訊及商業信息的。

  7、違反保密義務,導致重大損失的,將對其處以5000-20000元罰款,情節嚴重者將直接取消其代理資格并交由人民法院裁決。(注:重大損失是指利益

  損失高于上述“一般損失”或者程度深于“一般損失”的損失。

  8、代理商須自覺理解本制度約束,若代理商違反本制度之規定或未完成銷售職責額,有權暫停供貨,直到終止代理關系。

  9、代理商如嚴重違反相關規章制度或特許代理協議,可隨時解除雙方約定的部分或全部契約。

  十四、附則

  1、本制度作為代理協議之附件與代理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總將本著“誠信為本、長期服務”的宗旨和“公平合理、優勝劣汰”的原則對代理商進行合理布局和調整,以實現互利互惠、共同快速發展的目的。

  3、商因其他原因需終止代理關系,需向提出書面申請,經本確定后,退還代理保證金。

  4、代理商之間發生業務競爭和沖突,將依據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按相關制度予以調解、處理。

  5、如與各代理商之間出現協議上的糾紛,由所在地法院裁決。

  6、本制度的制定、修改與廢止皆經由群眾討論決定,解釋權歸聯睿智博營銷策劃有限公司所有。

  7、本制度自20__年6月1日起施行。

代理商管理制度 篇17

  ①須提前10個工作日向xx公司提出書面訂貨計劃,以保證產品的及時供應;

  ②代理商每月初須做出書面的市場拓展計劃并報xx公司市場部備案,以便獲得必要的協助和支持;

  ③每月25日前向xx公司提交當月的工作報告(市場總結);

  ④以每半年一次將代理區域內網絡狀況及銷售狀況作出說明并提交xx公司市場部;

  ⑤每年12月30日前作出所代理區域市場的預測報告(包括對競爭對手的分析、未來市場預測、政府主管部門的支持程度等)、年度銷售目標、 工作計劃 及對xx公司的.工作建議書;

  ⑥代理商須按xx公司制定的銷售任務進行月、季度或年度銷售,以確保"公司產品"在該區域的市場銷售量和市場占有率達到預期目標;

  ⑦季報:各代理商均需在每季度第一個月的5日之前將上季度銷售報表報至xx公司市場部,各代理商以季度為單位做季度總結,反映市場開拓及經營中的各項問題;

  ⑧年報:以年為單位進行總結,采取年終代理商大會的形式進行,其結果作為年終考核代理商資格使用。

代理商管理制度 篇18

  為促進整合站事業的發展,規范市場秩序,保護廣大代理商的利益和權利,充分利用各代理商的資源優勢,鼓勵合理競爭,最大限度地擴大公司市場份額,特制訂本代理商管理辦法(一下簡稱“辦法”);本“辦法”適用于公司簽約授權的代理公司,公司以外的整合業務機構和站團體及業主。

  第一部分:代理商的職責

  一、服從公司統一的市場管理以及價格體系,在規定的授權范圍開展工作,不得將所授權范圍的資料未經同意另作它用;

  二、配合公司做好加盟客戶的服務,注重公司的企業形象和商業利益,及時反饋各層面客戶的改善和推薦,對于第三方侵害公司權益的事件應及時通報,并主動收集證據和進行相關的處理行動;

  三、按照公司統一的合同標準文本,包括“全國招商政策”“全國招商方案”等及招商所需要的基本材料、證件,對所授權區域進行加盟整合、服務并審核備案;

  四、原則上代理商只能在代理區域內實行加盟、整合、運營,如在代理區域以外有市場資源的需要填寫跨地區開發業務申請表,由公司協調確認后方可操作;

  五、嚴格遵守市場規則,不得擅自調整油品價格和非油物品的售價,不得出售除公司統一配送以外的其它產品,特殊狀況須經公司書面批準后方可執行;

  第二部分:“招商合同”簽訂及管理規定

  一、各代理商及業務主管按照公司有關合同管理流程與加盟客戶簽訂“招商合同”及“合作協議”

  二、對加盟商及客戶在簽訂“招商合同”前,務必先進行加盟審核,對“五證”等有效證件進行核實,以核實該加盟商的合法性,簽訂合同時帶給上述復印件備案存檔,同時帶給加盟客戶主要負責人的聯系方式,以便公司核實“招商合同”資料的真實性;

  三、公司對加盟客戶的資格評審、按標準對合同的資料、合同周期、付款方式、質量標準、違約職責等進行審核,如果合同條款超出了公司的標準范圍,則協同其他相關部門進行評審;

  四、按合同指定成品油質量要求購進的油品,以現貨現款形式進行,超出規定外的部分由公司協調解決并給于范圍內的優惠,運輸方式為集中配送或自行汽運;

  五、各代理商及代表與公司確定合作時,首先要對該企業效益、經營信譽、資金狀況等進行全面調查,并向加盟商索取企業的各項有效證件、證書等;

  六、當確認加盟商資信狀況貼合要求時,各代理商與目標客戶簽訂“招商合同”,并按合同約定和資料進行招商,所簽訂的資料、協議、合同寄回公司;

  七、公司收到合同原件,對合同資料進行復審后到行政部辦理蓋章手續,并將蓋章后的“招商合同”原件寄回給加盟客戶,一份由公司留檔管理;

  八、其它,本管理辦法將在試行中不斷完善更新,歡迎廣大代理商提出更好的推薦;成品油價格政策按照公司已有規定執行,在新的“辦法”沒有出臺之前,按照此“辦法”執行;本管理辦法的解釋權歸鄭州綠島能源技術有限公司。

代理商管理制度 篇19

  一、前言

  ××公司為加強對全國代理商的統一管理,規范各區域代理商行為,確保“電貼片”在各代理區域的順利銷售,特依據如下原則制定代理商管理制度,望各級代理商認真貫徹、嚴格遵守。

  1. 謹慎性原則 本著對雙方負責的態度,各級代理商的市場拓展與產品銷售工作,必須認真貫徹執行規定的工作程序,不可草率行事。

  2. 風險性原則 將盡可能地減少各級代理商的市場風險。

  3. 區域性原則 各代理商均負責一定區域的產品銷售工作,在一定區域內代理商是唯一的,決不允許跨地區銷售。原則上以地級行政區域作為劃分代理銷售區域的最小單位。

  4. 價格統一原則 全國的銷售價格統一,代理商一般不得私自提高或降低價格,特殊情況需變動零售價格時,需經過書面確認后方能執行。

  5. 計劃管理原則 對代理商實行計劃管理制度。按年度向代理商下達銷售計劃,實行月查、季評比、年總結。年終按照相關規定對代理商進行銷售返點獎勵。

  6. 積極協助原則 ××市場部積極配合各代理商的工作,對于代理商在銷售工作中遇到的問題積極配合解決。

  7. 誠信的原則 雙方必須誠實有信用,決不提供虛假信息。

  8. 嚴格管理原則 認真貫徹執行各項管理制度。對違反管理制度的代理商,堅決按制度規定予以處罰,直至取消代理資格,決不姑息遷就。

  9. 雙方共贏原則 目標是與代理商共贏,共同發展。

  10. 長期性原則 立足市場,與代理商長期協作,確保代理商積極放心地進行市場銷售工作。

  二、總則

  第一條代理期限一般為三年,代理商協議實行一年一簽制,各地州(地區)原則上只設一名地級代理商;

  第二條本制度規定特許代理商(以下稱代理商)權限、運作及業務處理等相關事項,旨在使與各代理商之間保持良好合作關系,促進雙方共同發展;

  第三條代理商經授權并自代理協議書生效之日起,應嚴格依照協議的規定和××市場部門的要求,在獨立經營的原則下,負責代理區域內的市場開拓、宣傳促銷、售后服務、外部環境協調等相關的業務運作及業務處理;

  第四條確定的代理商應遵循規定從事代理活動,不得做出損害利益和形象的行為;

  第五條各代理商應積極收集本行業信息,尤其是產品及其他品牌的市場銷售情況,及時反饋市場信息,以利于對企業及產品形象做宣傳,進一步加強銷售網絡的建設和管理;

  第六條代理商在各自代理區域內,應積極辦理產品入市手續,妥善處理與各賣場及零售店的關系,并做好建檔工作,同時積極做好售前、售中、售后工作。

  三、代理要求

  1、 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能提供營業執照正本、稅務登記證、組織代碼證等相關文件復印件,經審查合格簽定代理協議后即成為合法代理商。

  2、 應具備良好的.經營規模、辦公條件、設備及人員,有固定的營業場所,良好的資信能力和商業信譽。

  3、 各代理商之間,不得進行惡性競爭,在所轄管區域內進行業務運作及處理;

  4、 愿意專心經營“電貼片”產品,并對產品、對市場充滿信心;

  5、 能夠誠實經營并接受經營指導,保持與戰略決策的一致性;

  6、 全面贊同各項制度,并能積極參加為各代理商所舉辦的各種活動;

  7、 必須具有一定的銷售網絡,有能力在短期內將“電貼片”市場拓展開。

  四、提交資料

  企業法人的簡歷。

  企業經營業績。

  企業經營隊伍主要骨干人員簡歷及人數。

  本地批發、零售網絡情況。

  “生物電貼片”區域市場推廣計劃。

  接到貨物后能在20天內達到布貨率35%的能力。

  五、代理程序

  代理商評估表打分通過

  填寫代理商注冊申請登記表

  代理政策的確認及代理級別的談判

  代理協議簽訂

  業務執行

  六、代理商權利和義務

  各經營者在成為××公司的合法代理商后,可享有如下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1、區域獨家代理系列產品;

  2、使甪商標進行經營活動;

  3、使用商譽開展廣告宣傳、市場推廣活動;

  4、維護及其產品在代理區域內的良好形象;

  5、接受經營計劃的指導;

  6、配備必備的銷售人員并負責對上述人員定期進行業務培訓;

  7、全面負責代理區域內的市場拓展等業務運作及處理工作;

  七、日常工作

  ①須提前10個工作日向提出書面訂貨計劃,以保證產品的及時供應;

  ②代理商每月初須做出書面的市場拓展計劃并報××市場部備案,以便獲得必要的協助和支持;

  ③每月25日前向提交當月的工作報告(市場總結);

  ④以每半年一次將代理區域內網絡狀況及銷售狀況作出說明并提交××市場部;

  ⑤每年12月30日前作出所代理區域市場的預測報告(包括對競爭對手的分析、未來市場預測、政府主管部門的支持程度等)、年度銷售目標、工作計劃及對工作建議書;

  ⑥代理商須按制定的銷售任務進行月、季度或年度銷售,以確保“電貼片”在該區域的市場銷售量和市場占有率達到預期目標;

  ⑦季報:各代理商均需在每季度第一個月的5日之前將上季度銷售報表報至××市場部,各代理商以季度為單位做季度總結,反映市場開拓及經營中的各項問題;

  ⑧年報:以年為單位進行總結,采取年終代理商大會的形式進行,其結果作為年終考核代理商資格使用。

  八、價格、竄貨

  1、按統一的價格向代理商供貨;

  2、代理商須參照規定的價格進行銷售,不得私自降價或抬高價格銷售不得隨意調價擾亂市場價格秩序;

  3、代理商所代理的區域內,產品零售價格變動不得超過建議零售價的10%;

  4、代理商只能在代理協議約定區域內開展代理產品各種合法銷售活動,嚴禁未經書面認可在其他區域內從事各種形式的銷售活動;

  5、嚴禁各代理商以任何手段進行倒貨、竄貨銷售及一切變相擾亂市場銷售的行為;

  6、如竄貨與被竄貨雙方協商解決竄貨行為,不提出異議,可不追究;

  7、如代理商有惡意竄貨行為,視其情節輕重有權取消代理商的代理資格。

  九、保密

  1、 實行“同業禁止”的原則,未經同意,代理商不得多頭代理銷售與“電貼片”相類似的產品,更不得將有關銷售代理的任何內容泄露給任何第 三方,嚴守雙方交易過程獲悉的所有商業秘密;

  2、無論代理協議終止與否,代理商均不得泄露任何商業秘密,一經發現將嚴肅處理。造成損失的,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十、銷售管理

  1、負責建立與代理商之間的溝通與聯系渠道,不定期地向代理商提供宣傳資料、信息、政策以及推廣方案與管理制度等方面的支持。

  2、充分尊重代理商在銷售代理協議書指定的區域內的代理銷售權,但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將保留在該區域內發展第二家代理商的權利:

  a 年終匯總清算時,代理商未能完成雙方約定的銷售責任總額的;

  b 新產品、新工藝、新技術試用時;

  c 代理商經營管理不善,造成造成市場工作無法正常開展的;

  d 國家政策變化等不可抗力發生時;

  e 遇有重要客戶投訴,經確認屬代理商操作不當的;

  f 其他嚴重損害形象與產品形象的行為發生時。

  3、代理商須保證完成約定的銷售目標額。在約定時間段內代理商未能達到約定目標且差距較大時,有權無條件取消其代理資格,終止其代理協議。

  4、代理商需于每季度末向通報銷售量并提交下季度銷售計劃書,每月提供銷售、庫存統計表,并于每年年底提交下一年度銷售計劃目標書。

  5、對于沒有設立代理商的地區,其它代理商應與取得溝通,得到書面許可后,方可向該區域供貨并有義務維護當地價格情況,當該地區設有代理商后應停止向該地區供貨或通過相應渠道轉給合法代理商;

  6、 各代理商須按代理協議的規定努力完成業務目標,在完成市場目標的同時,認真搜集市場信息 。會將市場信息搜集反饋情況作為代理商考核的一個指標,市場信息的質量將影響雙方的持續合作。

  a) 達成年度銷售目標,且無任何違反本管理辦法的行為發生,按要求反饋市場信息,雙方可續簽下一年度的合作。

  b) 達成年度業務目標,無任何違反本管理辦法的行為發生,但市場信息反饋工作一般,將重新評估合作資格。

  c) 未達成年度業務目標、違反本管理辦法或不反饋市場信息的代理商,將考慮取消代理資格。

  7、代理商應積極宣傳××企業形象,及時向客戶介紹產品及新推出的其它產品。把瑞氏企業及系列產品迅速推向市場。

  8、各代理商對下級網絡應及時鋪貨、補貨、調貨,加強溝通,維護銷售網絡;

  9、市場運作過程中,各代理商在接到市場投訴時,應及時做好記錄,并報相關部門妥善處理。

  十一、交易與結算

  1、代理保證金 各級代理商均需按規定向交付一定的代理保證金,并在代理協議簽訂時交至。此保證金是代理商的資信保證,不用作貨款結算。代理關系終止時,將代理保證金退還原代理商。

  2、交貨 依據代理商提出的書面訂貨申請或與簽訂的供貨協議進行供貨,由負責辦理好發貨及運輸相關事宜。

  3、價格 代理商對外銷售需嚴格執行統一的銷售價格。

  4、貨款 貨款原則上通過銀行轉賬支付。貨款的繳付以財務部收到為期限,財務部書面通知××市場部,市場部才能發貨。

  5、退貨 如貨物確因本原因造成質量不合格,或貨物發運型號、品種不符,負責退貨或調換。

  十二、考評與輔導

  A、將根據實際情況不定期對各代理商經營狀況進行考評,考評內容包括:

  1、業績情況:聽取各代理商區域市場的業績報告和業績展望;

  2、產品售后服務及客戶投訴情況;

  3、網絡覆蓋、促銷宣傳、庫存管理;

  4、本地區競爭對手動態分析;

  5、制定政策的執行結果;

  6、每半年或一年進行一次代理商資格的考評,合格者連任,不合格者撤消。

  B、對代理商的輔導辦法如下:

  1、制定代理商管理制度;

  2、有償代培代理商的業務員;

  3、定期(每年兩次)提供無償經營管理培訓;

  4、提供產品系列宣傳品等資料;

  5、提供各項管理制度、市場運作方案等方面的支持;

  6、針對業績較差地區的代理商,可做“專案研究”,找出病因,對癥下藥;

  7、協助各代理商擬定針對區域市場的促銷方案,以及協助舉辦產品推廣、訂貨會等;

  8、接受各代理商及其重要客戶的咨詢,解答各類經營、管理問題;

  9、各級主管定期視察各代理商區域市場經營情況;

  十三、違規處罰

  1、各代理商在經營過程中,對采取不合作態度或者有損害產品信譽行為時,視情節輕重,將對其提出書面警告直至取消其代理資格;

  2、未按有關規定和本制度開展工作的,但暫時尚未造成損失的,將提出書面警告并限期整改;

  3、連續兩年達不到規定銷售責任額時,代理資格自動取消;

  4、未經同意,代理銷售產品相類似產品的,將提出書面警告并限期改正,限期未改正者,將直接取消其代理資格。

  5、不遵守指定的銷售區域,以非指定價格在其他銷售區域銷售產品,或不按本制度的規定執行,造成與其他銷售代理糾紛時,將視其情節輕重,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取消其代理資格,情節嚴重者將移交人民法院裁決;

  6、違反保密義務,導致一般損失的,將合理評估損失額度,對其進行5000元以內的經濟處罰。(注:一般損失是指損害商譽,但不足以影響在該區域的形象及產品形象的;或者經濟利益損失在5000元以下的;或者將本協議的內容透露給第三方;或者違反保密制度,透露機密級以下的相關資訊及商業信息的。)

  7、違反保密義務,導致重大損失的,將對其處以5000-20000元罰款,情節嚴重者將直接取消其代理資格并交由人民法院裁決。(注:重大損失是指利益 損失高于上述“一般損失”或者程度深于“一般損失”的損失。)

  8、代理商須自覺接受本制度約束,若代理商違反本制度之規定或未完成銷售責任額,有權暫停供貨,直到終止代理關系。

  9、代理商如嚴重違反相關規章制度或特許代理協議,可隨時解除雙方約定的部分或全部契約。

  十四、附則

  1、本制度作為代理協議之附件與代理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總將本著“誠信為本、長期服務”的宗旨和“公平合理、優勝劣汰”的原則對代理商進行合理布局和調整,以實現互利互惠、共同快速發展的目的。

  3、 商因其他原因需終止代理關系,需向提出書面申請,經本確定后,退還代理保證金。

  4、代理商之間發生業務競爭和沖突,將依據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按相關制度予以調解、處理。

  5、如與各代理商之間出現協議上的糾紛,由所在地法院裁決。

  6、本制度的制定、修改與廢止皆經由集體討論決定,解釋權歸××公司所有。

  7、本制度自××年11月1日起施行。

代理商管理制度 篇20

  1、總則

  為拓寬公司產品的銷售渠道,擴大公司產品的市場份額,規范公司產品銷售代理事務,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第一條:銷售代理商是指按北京中電匯達科技有限公司相關管理規定,代理北京中電匯達科技有限公司產品的市場推廣、市場開發、市場管理和市場服務的公司個人及其他形式的組織機構。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產品的銷售代理商(下簡稱代理商)及其它形式的銷售合作伙伴的管理。包括:

  1)公司授權的代理商。

  2)非正式代理商,但實際上和公司形成共同合作銷售關系的合作銷售伙伴。

  第三條:本制度所涉及的銷售行為是指代理商對其代理我公司產品的市場推廣、市場開發和產品銷售行為。

  3、職責

  第四條:與銷售代理的有關部門或人員其職責范圍:

  主管總經理:負責批準銷售代理政策、審核批準公司的代理商或合作銷售伙伴。

  市場部:制定公司銷售代理政策;負責代理商的開發、審查和市場支持,并負責管理銷售代理的相關事務。

  技術部:負責對代理商進行技術支持并協助市場部對代理商進行市場支持。

  4、代理商管理

  第五條:代理商的管理責任部門為公司市場部。市場部應有專人負責代理商管理事宜。與代理商相關的所有事務均屬其管理范疇,至少應包括:

  1)代理政策的制定和發布。

  2)代理商開發。

  3)代理商資格審查。

  4)代理商市場活動信息收集。

  5)代理商利益協調。

  6)代理授權手續的辦理。

  7)代理商支持。

  第六條:代理商資格的取得

  代理商資格獲得的條件

  代理商資格的獲得至少應具備以下條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經營性企業,經營范圍含蓋代理銷售的相應產品,公司注冊資金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用于轉子變頻調速產品代理的流動資金不低于人民幣50萬元。

  2)辦公場所良好且相對穩定,組織機構健全,人員配備基本完整、經營信譽良好,有健全的財務制度,規范完整的財務賬目,專職的財務人員。

  3)有專職該產品的銷售和技術支持人員,有直接有效的轉子變頻器銷售渠道及穩定的客戶基礎。

  4)正式代理商至少完成了一個銷售業績。

  代理商資格獲得的程序

  1)有意成為代理商的組織,可向北京中電匯達科技有限公司市場部提交<代理商資格申請表>。

  2)市場部根據發展計劃,結合申請單位的實際情況,將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單位的資格審查。

  3)市場部對<代理商資格申請表>簽署相關意見,報主管總經理批準后給予申請組織書面答復意見。

  4)代理商資格獲得批準后,市場部和代理商簽署<北京中電匯達科技有限公司產品銷售代理協議書>,進入代理商資格考察期,考察期一般控制在6個月內。考察期代理商享受上述簽署的銷售代理協議書規定的待遇并承擔相應的責任和義務。在約定的考察期間,考察期代理商至少需完成一個銷售業績方可完成考察。

  5)實現了銷售業績的考察期代理商即可結束考察期。此時市場部應向主管總經理提出結束代理商考察的申請,主管總經理簽署并向代理商頒發<北京中電匯達科技有限公司產品銷售代理商許可證書>,該組織開始正式享受代理商的一切權利并承擔相應義務。

  第六條:代理商資格的取消。

  第一款:代理商資格取消的條件

  1)代理商自愿要求取消代理資格。

  2)代理商喪失從事我公司設備或服務銷售的資格。

  3)代理商在代理期間違反法律法規規定,違反有關協議。

  4)代理商的行為嚴重損害了北京中電匯達科技有限公司的利益。

  5)未經北京中電匯達科技有限公司同意,代理商擅自將代理資格轉移給第三方。

  6)代理商銷售業績達不到基本要求的。

  第二款:代理商資格取消程序

  1)代理商自愿申請取消代理資格的,由代理商填寫<代理商取消申請表>或提出其它形式的書面材料,向北京中電匯達科技有限公司申請取消代理資格。經北京中電匯達科技有限公司市場部核準并報主管總經理批準后,通知相關部門已取消該代理商資格。

  2)獲悉代理商喪失從事相關設備或服務銷售的資格后,代理商資格自動取消。經北京中電匯達科技有限公司市場部核準后并報送主管總經理,通知相關部門已取消該代理商資格。

  3)滿足第一款第3、4、5、6而被取消代理資格的,由北京中電匯達科技有限公司書面通知代理商。經北京中電匯達科技有限公司市場部核準并報主管總經理批準后,通知相關部門已取消該代理商資格。

  第七條:代理商的權利。

  代理商享有<北京中電匯達科技有限公司產品銷售代理協議書>所約定的所有的權利。這些權利至少應包括如下內容:

  1)按照相關約定行使市場開發的權利。

  2)代理商在針對其代理的北京中電匯達科技有限公司的產品進行的廣告、宣傳、培訓等活動中可以使用北京中電匯達科技有限公司及相關產品的標志。

  3)北京中電匯達科技有限公司對代理商提供包括主要業務人員免費培訓、專業指導、技術方案編寫等多種形式的人力資源、技術支持等可持續發展服務。

  4)北京中電匯達科技有限公司應對代理商市場開發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七條:代理商的義務

  代理商應承擔<北京中電匯達科技有限公司產品銷售代理協議書>中所約定的所有義務。這些義務至少應包括如下內容:

  1)遵紀守法,并嚴格遵守相關的代理合同、協議和約定等。

  2)根據北京中電匯達科技有限公司的要求制定市場開放計劃。

  3)對于北京中電匯達科技有限公司的價格策略和商務信息進行保密。

  4)定期及時將市場拓展、客戶交流等信息向北京中電匯達科技有限公司進行反饋,并配合北京中電匯達科技有限公司做好市場調查、廣告宣傳等工作。

  5)代理商直接和客戶簽訂合同的,代理商應將該合同的一份復印件交北京中電匯達科技有限公司備案。

  第八條:代理商享受的權利超過代理協議書所約定的范圍時,需經主管總經理批準。

  第九條:代理商利益協調

  1)代理商應定期向北京中電匯達科技有限公司通報其市場活動信息。

  2)在銷售時,如代理商和北京中電匯達科技有限公司或其他代理商遭遇相同客戶的情況,本著“先入為主”的原則來避免競爭,即:根據信息交流紀錄,由北京中電匯達科技有限公司確定最先與該客戶接觸的一方代理商進行下一步的市場活動。如該代理商未能在12個月內完成銷售,則其他銷售組織有權跟進該客戶。

  第十條:銷售管理人員應注意搜集整理代理銷售的有關記錄和文檔并及時存檔。所有的合同、重要協議等文件公司應保留兩份,分別在資料室和市場部存檔,其它有關的記錄和文檔在市場部存檔。

  第十一條:特別地,代理商和客戶簽訂的銷售合同的復印件,公司應保留兩份分別在市場部和資料室存檔。

  5、其它

  第十二條:本規定由總經理辦公會解釋

  第十三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代理商管理制度 篇21

  為實現雙方共贏,互惠互利、共同發展,對xx品牌產品線上銷售進行更好的管理,特制定線上代理商管理制度。由電商事業部對線上代理商進行全面管控。

  一、合同簽訂及主要內容

  1、公司資質備案,代理商需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法人身份證復印件、稅務信息、銀行賬號信息、聯系人及電話作為備案(以上信息需加蓋代理商公司公章),雙方簽訂代理商銷售合同、產品型號價格協議,雙方各執一份。

  2、銷售合同主要針對銷售的渠道、付款方式、訂貨交貨、支付款方式與賬戶、銷售期限等內容的明確。

  3、產品型號協議就是我司對經銷商的供應產品型號、產品價格,售后服務的明確。一件代發的代理商另明確運費標準。

  二、授權形式及主要內容

  1、代理商在各個電商平臺開設店鋪必須經我方書面授權,店鋪名稱須與授權書內授權店鋪名稱相一致,銷售授權書雙方各執一份。

  2、授權書包含授權編號、授權渠道、授權產品、授權期限。

  3、授權書采用法務部固定格式。

  三、產品及價格體系執行

  1、x有限公司電商事業部(以下簡稱為事業部)為代理商確定產品清單,代理商不得銷售產品清單以外的產品;如需新增產品,經電商事業部書面許可后,方可上線銷售。

  2、代理商可以選擇包銷產品,由電商事業部對代理商包銷產品進行全網價格管控。

  3、代理商必須執行由電商事業部制定整體產品銷售價格體系,不得低于價格體系進行銷售。

  四、營銷方案規劃與提報

  1、營銷方案是指代理商在雙方合作期限內銷售產品的營銷策略方案。雙方達成合作意向后,代理商提報方案交由電商事業部審核,電商事業部充分了解代理商的產品目標、銷售目標、銷售策略的前提下,確保在現行規章制度框架下保障代理商營銷方案的穩定實施。

  2、營銷方案分為整體營銷方案、爆款產品打造方案、日常平臺官方活動方案和大型活動方案。

  a、整體營銷方案包含合作期間的銷售產品型號、銷售額、銷售數量、銷售策略、銷售渠道、銷售店鋪數量、銷售額及銷售數量的月度分解、考核手段。

  b、爆款產品打造方案包含銷售產品目標、價格、策略、時間期限、考量標準。

  c、日常平臺官方活動方案包含活動渠道及方式、產品型號、銷售目標、價格、策略、時間期限、考量標準。

  d、大型活動方案包含活動渠道及方式、產品型號、銷售目標、價格、策略、時間期限、考量標準。(僅限“六一八”、“雙十一”、“雙十二”和“超品日”)。

  3、營銷方案必須提報電商事業部進行書面報備,經電商事業部書面許可答復后,方可執行;事業部會根據行業大盤數據、平臺性質及實際情況進行建議性指導。

  4、未經電商事業部書面許可,不得擅自參加產品降價活動。

  五、素材使用及產品標準

  1、代理商店鋪的店鋪首頁、產品詳情頁、產品主圖、產品視頻、產品參數描述、檢測報告、除菌報告、能效報告、保修政策等應由電商事業部審核后,方可上線展示,未經許可內容不得進行展示。

  2、代理商銷售產品應具備符合國家標準的產品3C證書、能效報告、除菌報告、產品檢測報告等相關認證報告,不得上架無資質產品進行銷售。

  六、數據監控

  1、代理商店鋪開通后須納入電商事業部的ERP管理體系,方便電商事業部進行考核。

  2、代理商必需提供可查看店鋪銷售數據的賬號(僅查看銷售數據,不要其他權限),方便進行數據查詢與匯總;代理商按店鋪進行匯總提報賬號。

  3、電商事業部按平臺選用官方的數據軟件,如生意參謀、京東商智等,代理商需開通這些官方軟件的對接權限。

  4、電商事業部會根據代理商店鋪數據變化,根據行業大盤數據、平臺性質及實際情況結合店鋪進行建議性指導。

  5、代理商有刷單計劃時,需提前報備,電商事業部核查人員會根據店鋪數據判斷刷單真偽;若無報備方案,則按真實銷售進行數據匯總,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由代理商自行承擔。

  七、訂單備貨

  1、代理商應向我司下生產訂單,產品由我司事業部人員抽樣檢驗,經我司抽檢合格后方可進入線上渠道的銷售。

  2、如遇大促活動需提前一月告知電商事業部,協商提前備貨事宜。

  3、嚴禁代理商私自向線下渠道供貨與變相供貨(如線上大批量采購,則需與電商事業部做好備案工作),代理商應報備產品庫存,配合我司OEM事業部人員監督。

  八、保證金制度

  1、保證金標準,對代理商統一收取授權保證金,收費標準為單平臺單店鋪壹萬元、旗艦店壹拾萬元。

  2、代理商按保證金標準繳納后,電商事業部向代理商出具相應的開店授權書。

  3、店鋪違規被電商事業部罰沒保證金時,代理商應在被罰沒的三個工作日內補齊保證金。未在規定時間內補齊時,加重處罰。

  九、售后處理

  1、經銷商所銷售的產品售后服務按照國家三包標準執行,不得夸大售后服務等。

  2、產品售后服務應納入我司體系,全國統一售后服務熱線:400--。如遇到工商投訴事件,應立即處理。

  3、為了更好提升線上銷售的服務水平,我司應與貴司建立溝通渠道(建立微信群,代理商安排專人協調處理,群內成員做好備注:公司+負責事項+姓名)。

  十、違規及處罰管理辦法

  1、違規分為一般違規、嚴重違規和重大違規

  a、一般違規常見如下(包含但不局限):

  1)店鋪已經上線銷售15天,未接入電商事業部的ERP管理體系或未提供查詢店鋪數據的.賬號或未接入業部訂購的官方軟件。

  2)店鋪已經上線銷售15天,未提報整體營銷方案

  3)店鋪上線后,代理商安排的售后業務對接人不到位

  4)訂單格式未按固定格式提報

  5)刷單未報備

  b、嚴重違規常見如下(包含但不局限):

  1)私自上架產品清單以外的產品

  2)私自進行產品降價銷售

  3)店鋪出現夸大宣傳

  4)店鋪出現對消費者的違背承諾

  5)未按規定時間補齊保證金

  6)店鋪已經上線銷售30天,還未接入電商事業部的ERP管理體系或還未提供查詢店鋪數據的賬號,未提報整體營銷方案

  c、重大違規常見如下(包含但不局限):

  1)私自出現3款以上產品降價

  2)私自上架銷售無資質產品

  3)私自從其它渠道采購線上型號產品

  4)私自向線下渠道供貨與變相供貨

  5)違反廣告法、虛假宣傳

  6)因代理商原因被投訴到相關部門、不積極協調處理的

  2、處罰措施分為一般違規處罰、嚴重違規處罰和重大違規處罰。

  a、一般違規處罰措施為書面警告和扣除保證金20__-5000元。

  b、嚴重違規處罰措施為書面警告、扣除保證金5000-10000元、提高產品供貨價10-20元/臺。

  c、重大違規處罰措施為全額扣除保證金、提高產品供貨價20-30元/臺、書面解除授權及合作合同,違約代理商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電商事業部安排相關人員進行巡查,發現違規時進行通報及相應處罰,在規定時間內沒有整改到位的,給予加重處罰。

  十一、合同解除

  1、代理商未按年度達成銷售回款指標,電商事業部有權解除合同或不再續簽下一年合作合同。

  2、合同期內代理商出現私自偽造開店授權或其他重大違規事項時,電商事業部有權提前解除合作合同,告知相關平臺進行關店處理,所繳納保證金不予退還。我司保留追究代理商法律責任的權利。

  3、合同期內代理商出現多次違規事項,電商事業部有權提前解除合作合同,告知相關平臺進行關店處理,所繳納保證金不予退還。

代理商管理制度 篇22

  第一章代理商發展辦法

  本辦法所稱代理商,指已與股份有限公司簽訂《經銷合同》或建立正式合作關系的代理商。代理商必須是獨立企業法人或獨立經營的個體工商戶,且須擁有與所經銷區域相符的資金、車輛、人員及倉儲能力,有良好的信譽和社會關系,有穩定的銷售網絡。

  一、代理商發展規劃:

  1.每個區域市場(范圍由公司考察后確定)只設立一個獨家區域代理商。

  2.代理商可以發展下級分銷商,也可經本公司市場部批準向尚未有本公司產品代理商的區域發展分銷商。

  3.代理商的正式授權工作歸本公司市場部,本公司其它各部門、各分支機構或個人無權簽署正式合同。

  二、代理商發展程序

  1.由營銷人員負責考察申報,市場部審核、上報總經理簽批、備案。

  2.對于有意向成為我公司代理商的單位,可直接在我公司網站主頁上填寫《代理商申請表》,也可致電本公司市場部,并提交申請單位的營業執照和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我公司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單位的資信調查,并給予明確答復。

  三、合同時效

  《經銷合同》的有效期原則上為一年。合同的雙方應于合同期滿前的三十天內續簽下年度《經銷合同》,否則該合同自動失效。若續簽同等條件下該代理商有優先權。

  四、代理商取消程序

  1.對代理商在合同期內不能完成承諾的業績目標,或不能遵守我公司有關市場管理制度、不能執行協議等違規行為,我公司有權取消其代理商資格。

  2.由市場管理人員填寫《代理商資格取消申請表》,向市場部申請取消該代理商的經銷資格。

  3.市場部在審核通過后,向該代理商簽發《終止合同通知書》,終止與其的合作關系。通知書一式貳份,一份寄予代理商,一份市場部留底。

  4.自動終止: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合同自動終止:

  a)經銷合同有效期滿后,雙方未在規定的時間里續簽合同;

  b)連續兩個月未進貨;

  第二章代理商管理權限區劃

  1.由市場部統一對全國的代理商合同、檔案進行管理。

  2.各區域經理管理所轄區域的代理商,并每月向市場部匯報管理情況。

  第三章企業支持政策

  1.為鼓勵代理商對區域縣級市場的長期培育,授予本區域獨家經銷權;

  2.視情況派駐業務人員協助拓展市場;

  3.廣告投入:根據區域市場戰略需要,投入不同的廣告支持,具體投入方式和數額由市場部調研后確定;同時鼓勵代理商獨立運作區域廣告,公司根據業績增長按比例予以產品支持;

  4.終端促銷:根據不同的區域市場和產品,給予相應數額的POP、DM、禮品、贈品、促銷員、A類店面支持等;

  5.業績獎勵:根據代理商業績,評選年度優秀代理商,并給予獎勵。優秀代理商的業績資格為年度銷售額前三名。對于優秀代理商的獎勵將在每年的代理商年會上予以兌現;并對優秀代理商在本公司網站上加以介紹。

  6.不定期舉辦代理商產品技術培訓和市場營銷技巧培訓。

  7.在各地舉辦的促銷活動或有關重大的.公關活動將邀請當地的代理商合作參與。

  8.及時將公司相關信息以電子郵件等形式傳遞給各代理商。

  9.代理商之間糾紛,本公司將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予以協調解決。

  第四章代理商應采取的配合措施

  1.代理商必須嚴格遵守區域經銷規定,如發生未經批準任意改變進貨渠道或代理商之間相互供貨、或代理商未經許可發展所轄區域之外的分銷商并為其供貨的情況,經查證將給予警告、經濟處罰、取消經銷資格(不予兌現任何獎勵)等處罰,并以《違規處理意見書》形式告知,情節嚴重的將追究法律責任。

  2.代理商必須嚴格維護本公司價格體系,不得超出本公司建議價格范圍。如有必要調整價格,須提前五日書面報我公司市場部,經批準確認后方可調整。

  3.代理商應積極拓展并維護本區域銷售網絡,并及時反饋市場開拓與銷售業績變化情況、已銷售商品和庫存成品情況、市場和消費者對我公司產品的意見和反映,提出市場開發與市場管理的合理化建議。定期填寫《市場信息反饋表》并回傳。

  4.代理商應積極維護本公司品牌形象,積極參與本公司的促銷和公關活動,并給予力所能及的支持。

  5.代理商應積極接受本公司的各項業務指導及培訓。

  6.代理商應與我公司員工、尤其是市場部工作人員建立起健康的工作關系,不得向其贈送禮品、財物、借用車輛手機等貴重物品,不得為其辦理私人事務,不得與其酗酒、出入娛樂場所;并且如實向我公司市場部市場調研人員反映其情代理商有義務配合我公司進行新產品推廣工作,我公司將根據新品推廣業績對代理商予以獎勵。

  7.代理商必須做好本公司產品的終端管理維護工作,標準如下:

  a)每個單品必須集中上架陳列,力求進入最佳陳列位置;

  b)定期做好終端理貨工作,保持所陳列產品清潔美觀完整;

  c)做到陳列生動化,正確展示產品,價格清晰準確,產品和促銷品捆綁;

  d)確保貨架飽滿,保持合理庫存量;

  e)必須按保質期做好先進先出工作;

  f)對廠家提供的促銷品不得截留,必須發至終端;

  g)強化終端店面廣告,增加可見度;

  第五章竄貨處理

  1.市場發生竄貨,第一時間抄產品的批次,填寫竄貨查證表,傳真至市場部;

  2.市場部檢查所抄批次的真實性,清晰與否,如果真實、清晰將竄貨查證表傳真到市場部處,如果不清晰或者批次不正確的要求市場重新提供需要查證的批次;

  3.市場部根據竄貨查證表提供的產品的批次進行查證,如果經過查證批次不正確的,通知代理商重新提供需查證的批次;如果沒有

  其它原因在3個工作日內將查證的結果傳真到市場部處;

  4.市場部將竄貨查證的結果傳真到竄貨方,通知被竄方,同時監督雙方協商處理;

  5.市場部監督雙方在2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竄貨結案表格傳真到市場部備案,如果雙方在處理的過程中有爭議,市場部及時通知市場所屬的大區經理進行協助處理,直到收到竄貨結案表;

  6.如果竄貨發生在不同的省區,要求兩個省區的大區經理進行溝通,保證竄貨處理按時完畢,同時有必要時營銷總監、市場部經理進行解決。

  第六章附則

  1.本制度解釋權歸股份有限公司市場部。

  2.本制度自xx年xx月xx日起執行。

代理商管理制度 篇23

  第一條總則。

  (1)代理期限一般為三年,代理商協議實行一年一簽制,各地原則上只設一名省級代理商。

  (2)本制度規定公司特許代理商(以下稱代理商)權限、運作及業務處理等相關事項,旨在使公司與各代理商之間保持良好合作關系,促進雙方共贏發展。

  (3)代理商經公司授權并自代理協議書生效之日起,應嚴格依照協議的規定和公司市場部門的要求,在立經營的原則下,負責代理區域內的市場銷售、宣傳促銷、售后服務、外部環境協調等相關的業務運作及業務處理。

  (4)代理商應遵循公司的規定,不得做出損害公司利益和形象的行為。

  (5)各代理商應積極收集本行業信息,尤其詩司產品及其他品牌的市場銷售情況,及時饋市場信息,以利于公司對企業及產品形象做宣傳,進一步加強銷售網絡的建設和管理。

  (6)代理商在各自代理區域內,應積極辦理產品入市手續,妥善處理與客戶的關系,并做好建檔工作,同時積極做好售前、售中、售后工作。

  第二條代理要求。

  (1)具有立法人資格,并能提供營業執照正本、稅務登記證、組織代碼證等相關文件復印件,經審查合格簽訂代理協議后即成為公司合法代理商。

  (2)應具備良好的經營規模、辦公條件、設備及人員,有固定的營業場所,良好的資信能力和商業信譽。

  (3)各代理商之間,不得進行競爭,在所轄管區域內進行業務運作及處理。

  (4)愿意專心經營公司產品,并對產品、市場充滿信心。

  (5)能夠誠實經營并接受公司的經營指導,保持與公司戰略決策的一致性。

  (6)全面贊同公司各項制度,并能積極參加公司為各代理商所舉辦的各種活動。

  (7)必須具有一定的銷售網絡,有能力在短期內將產品市場拓展開。

  第三條提交資料。

  (1)企業法人的簡歷。

  (2)企業經營業績。

  (3)企業經營隊伍主要骨干人員簡歷及人數。

  (4)本地批發、零售網絡情況。

  (5)產品區域市場推廣計劃。

  (6)接到貨物后能在20天內達到鋪貨率35%的能力。

  第四條代理程序。

  第三條提交資料。

  (1)企業法人的簡歷。

  (2)企業經營業績。

  (3)企業經營隊伍主要骨干人員簡歷及人數。

  (4)本地批發、零售網絡情況。

  (5)產品區域市場推廣計劃。

  (6)接到貨物后能在20天內達到鋪貨率35%的能力。

  第四條代理程序

  第五條代理商權利和義務。

  各經營者在成為公司的合法代理商后,可享有如下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1)區域家代理公司產品。

  (2)使用公司商標進行經營活動。

  (3)使用公司商譽開展廣告宣傳、市場推廣活動。

  (4)維護公司及其產品在代理區域內的良好形象。

  (5)接受公司經營計劃的指導。

  (6)配備必備的銷售人員并負責對上述人員定期進行業務培訓。

  (7)全面負責代理區域內的市場拓展等業務運作及處理工作。

  第六條日常工作。

  (1)須提前10個工作日向公司提出書面訂貨計劃,以保證產品的及時供應。

  (2)代理商每月初須做出書面的市場拓展計劃并報公司市場部備案,以便獲得必要的協助和支持。

  (3)每月25日前向公司提交當月的工作報告(市場總結)。

  (4)以每半年一次將代理區域內網絡狀況及銷售狀況做出說明并提交公司市場部。

  (5)每年12月30日前做出所代理區域市場的`預測報告(包括對競爭對手的分析、未來市場預測、政府主管部門的支持程度等)、年度銷售目標、工作計劃及對公司的工作建議書。

  (6)代理商須按公司制訂的銷售任務進行月、季度或年度銷售,以確保產品在該區域的市場銷售量和市場占有率達到預期目標。

  (7)季報。各代理商均需在每季度第一個月的5日之前,將上季度銷售報表報至公司市場部;各代理商以季度為單位做季度總結,映市場開拓及經營中的各項問題。

  (8)年報。以年為單位進行總結,采取年終代理商會的形式進行,其結果作為年終考核代理商資格使用。

  第七條價格、串貨。

  (1)按統一的價格向代理商供貨。

  (2)代理商須參照規定的價格進行銷售,不得私自降價或抬高價格銷售,不得隨意調價擾亂市場價格秩序。

  (3)代理商所代理的區域內,產品零售價格變動不得超過建議零售價的10%。

  (4)代理商只能在代理協議約定區域內開展代理產品各種合法銷售活動,嚴禁未經書面認可在其他區域內從事各種形式的銷售活動。

  (5)嚴禁各代理商以任何手段進行倒貨、串貨銷售,及一切變相擾亂市場銷售的.行為。

  (6)如串貨與被串貨雙方協商解決串貨行為,不提出異議,可不追究。

  (7)如代理商有惡意串貨行為,公司視其情節輕重,有權取消代理商的代理資格。

  第八條保密。

  (1)公司實行“同業禁止”的原則,未經同意,代理商不得多旺理銷售與公司相類似的產品,更不得將有關銷售代理的任何內容泄露給任何第三方,嚴守雙方交易過程獲悉的所有商業秘密。

  (2)無論代理協議終止與否,代理商均不得泄露本公司的任何商業秘密,一經發現將嚴肅處理。造成損失的,公司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九條銷售管理。

  (1)本公司負責建立與代理商之間的溝通與聯系渠道,不定期地向代理商提供宣傳資料、信息、政策以及推廣方案與管理制度等方面的支持。

  (2)充分尊重代理商在銷售代理協議書指定的區域內的代理銷售權,但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將保留在該區域內發展第二家代理商的權利。

  ①年終匯總清算時,代理商未能完成雙方約定的銷售責任總額。

  ②新產品、新工藝、新技術試用時。

  ③代理商經營管理不善,造成市場工作無法正常開展。

  ④國家政策變化等不可抗力原因發生時。

  ⑤遇有重要客戶投訴,經確認屬代理商操作不當。

  ⑥其他嚴重損害本公司形象與產品形象的行為發生時。

  (3)代理商須保證完成約定的銷售目標額。在約定時間段內,代理商未能達到約定目標且差距較時,公司有權無條件取消其代理資格,終止其代理協議。

  (4)代理商需于每季度末通報銷售量并提交下季度銷售計劃書,每月提供銷售、庫存統計表,并于每年年底提交下一年度銷售計劃目標書。

  (5)對于沒有設立代理商的地區,其他代理商應與本公司取得溝通,得到書面許可后,方可向該區域供貨并有義務維護當地價格情況,當該地區設有代理商后,應停止向該地區供貨或通過相應渠道轉給合法代理商。

  (6)各代理商須按代理協議的規定努力完成業務目標,在完成市場目標的同時,認真搜集市場信息。公司會將市場信息搜集饋情況作為代理商考核的一個指標,市場信息的質量將影響雙方的持續合作。

  ①達到年度銷售目標,且無任何違本管理辦法的行為發生,按要求饋市場信息,雙方可續簽下一年度的合作。

  ②達到年度業務目標,無任何違本管理辦法的行為發生,但市場信息饋工作一般,將重新評估合作資格。

  ③未達到年度業務目標、違本管理辦法或不饋市場信息的代理商,將考慮取消代理資格。

  (7)代理商應積極宣傳本公司企業形象,及時向客戶介紹產品及新推出的其他產品。把本公司及系列產品迅速推向市場。

  (8)各代理商對下級網絡應及時鋪貨、補貨、調貨,加強溝通,維護銷售網絡。

  (9)市場運作過程中,各代理商在接到市場投訴時,應及時做好記錄,并報公司相關部門妥善處理。

  第十條交易與結算。

  (1)代理保證金。各級代理商均需按規定交付一定的代理保證金,并在代理協議簽訂時交至本公司。此保證金是代理商的資信保證,不用作貨款結算。代理關系終止時,將代理保證金退還原代理商。

  (2)交貨。公司會依據代理商提出的書面訂貨申請或與簽訂的供貨協議進行供貨,由公司負責辦理好發貨及運輸相關事宜。

  (3)價格。代理商對外銷售需嚴格執行統一的銷售價格。

  (4)貨款。貨款原則上通過銀行轉賬支付。貨款的繳付以財務部收到為期限。財務部書面通知市場部,市場部才能發貨。

  (5)退貨。如貨物確因本公司原因造成質量不合格,或貨物發運型號、品種不符,公司負責退貨或調換。

  第十一條考評與輔導。

  (1)將根據實際情況不定期對各代理商經營狀況進行考評,考評內容包括以下幾項。

  ①業績情況:聽取各代理商區域市場的業績報告和業績展望。

  ②產品售后服務及客戶投訴情況。

  ③網絡覆蓋、促銷宣傳、庫存管理。

  ④本地區競爭對手動態分析。

  ⑤制訂政策的執行結果。

  ⑥每半年或一年進行一次代理商資格的考評,合格者連任,不合格者撤銷。

  (2)對代理商的輔導辦法。

  ①制訂代理商管理制度。

  ②有償代培代理商的業務員。

  ③定期(每年兩次)提供無償經營管理培訓。

  ④提供產品系列宣傳品等資料。

  ⑤提供各項管理制度、市場運作方案等方面的支持。

  ⑥針對業績較差地區的代理商,可做“專項研究”,找出病因,對癥下藥。

  ⑦協助各代理商擬定針對區域市場的促銷方案,以及協助舉辦產品推廣、訂貨會等。

  ⑧接受各代理商及其重要客戶的咨詢,解答各類經營、管理問題。

  ⑨各級主管定期視察各代理商區域市場經營情況。

  第十二條違規處罰。

  (1)各代理商在經營過程中,采取不合作態度或者有損害產品信譽行為時,視情節輕重,將對其提出書面警告,直至取消其代理資格。

  (2)未按有關規定和本制度開展工作的,但暫時尚未造成損失的,將提出書面警告并限期整改。

  (3)連續兩年達不到規定銷售責任額時,代理資格自動取消。

  (4)未經同意,代理銷售產品相類似產品的,公司將提出書面警告并限期改正;限期未改正者,將直接取消其代理資格。

  (5)不遵守指定的銷售區域,以非指定價格在其他銷售區域銷售產品,或不按本制度的規定執行,造成與其他銷售代理糾紛時,將視其情節輕重,處以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取消其代理資格,情節嚴重者將移交人民裁決。

  (6)違保密義務,導致公司一般損失的,將合理評估損失額度,公司對其進行5000元以內的經濟處罰(一般損失是指損害公司商譽,但不足以影響公司在該區域的形象及產品形象的;或者經濟利益損失在5000元以下的;或者將本協議的內容透露給第三方;或者違公司的保密制度,透露機密級以下的相關資訊及商業信息的)。

  (7)違保密義務,導致公司重損失的,公司將對其處以5000~20000元罰款,情節嚴重者將直接取消其代理資格并交由人民裁決。(重損失是指利益損失高于上述“一般損失”或者程度深于“一般損失”的損失)。

  (8)代理商須自覺接受本制度約束。若代理商違本制度的規定或未完成銷售責任額,公司有權暫停供貨,直到終止代理關系。

  (9)代理商如嚴重違相關規章制度或特許代理協議,公司可隨時解除雙方約定的部分或全部契約。

  第十三條附則。

  (1)本制度作為代理協議的附件,與代理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公司將本著“誠信為本、長期服務”的宗旨和“公平合理、優勝劣汰”的原則對代理商進行合理布局和調整,以實現互利互惠、共同快速發展的目的。

  (3)因其他原因需終止代理關系,需向公司提出書面申請,經本公司確定后,退還代理保證金。

  (4)代理商之間發生業務競爭和,將依據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按相關制度予以調解、處理。

  (5)如公司與各代理商之間出現協議上的糾紛,由公司所在地裁決。

  (6)本制度的制訂、修改與廢止皆經由公司集體討論決定,解釋權歸本公司所有。

  (7)本制度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代理商管理制度 篇2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優化、開發供應商資源,建立供應商市場準入和業績評估體系,維持供應商隊伍穩定可靠,為企業生產、建設提供可靠的物資供應保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供應商管理的范圍,包括對供應商的調查、選擇、開發、使用和控制等綜合性管理工作。調查是基礎,選擇、開發、控制是手段,使用是目的。

  第三條供應商管理的核心是在供應商資源調查基礎上,形成優存劣汰機制,編制。供應商管理制度。

  第四條是采購工作中選擇、使用供應商的主要依據。對于未列入的供應商,經過調查、評估合格后,列入合格供應商名冊新增部分。

  第五條對于未納入,未經過調查、評估,或經過調查、評估后不合格的供應商,無投標資格,不得簽訂合同。

  第六條本制度適用于集團所轄各生產性公司。

  第二章供應商資源調查

  第七條供應商資源調查施應商管理的基礎工作。分為現有供應商的合作業績調查、新增供應商綜合實力調查。

  第八條現有供應商的合作業績調查,施應商資源調查的重要方面,包括現有供應商基本情況、與hg集團的合作年限,集團各公司產品使用情況(數量、金額、使用壽命),售后服務情況,價格水平,財務付款與欠款情況。供應商管理制度。

  第九條新增供應商的綜合實力調查,施應商資源調查的補充,包括新增供應商基本工商資質、主要生產設備與檢測設備先進水平、生產規模、財務能力、主要產品技術指標、主要用戶使用情況(業績、使用壽命),售后服務情況,價格水平,等等。

  第十條供應商資源調查工作由集團工程管理部牽頭組織。

  根據調查工作計劃,由集團工程管理部組織使用量(金額)最的用戶公司采購部,進行現有供應商的合作業績調查;組織推薦人所在公司采購部,開展新增供應商的綜合實力調查。

  調查過程中,各公司工程部(采購部)都必須積極配合集團工程管理部和其他公司進行的調查,提供相關真實數據。調查后,調查小組必須撰寫調查報告、如實填寫供應商資料卡,上報集團工程管理部。

  調查報告的格式模板見附件1、

  供應商資料卡見附件2、

  第三章的建立與維護管理

  第十一條在分析、綜合供應商資源調查報告的基礎上,評估現有供應商、新增供應商綜合實力,編制。

  第十二條集團工程管理部負責的審核、建立,戶頭增減維護,定期頒布。建立計算機供應商管理信息系統,并指定專人進行日常管理。

  第十三條包含的內容:供應商代碼、注冊名稱(全稱)、屬地、注冊地址、實際地址、企業網址、性質(外資/國有/國有控股股份/民營控股/民營資/個資/個體)、經營性質(生產/貿易)、企業法人代表姓名、注冊資金(萬元)、職工人數、年銷售額(萬元)、所屬行業、行業地位、企業主導產品、與hg集團合作年限、聯系人姓名、聯系人職務、聯系人固定電話、聯系人手機號碼、傳真號碼、電子郵箱等。

  基本數據保存的形式是電子表格excel,計算機供應商管理信息系統數據庫據此導入引用。

  的`封面、內頁樣式見附件3、

  的內容字段約定見附件4、

  第十四條集團工程管理部制定供應商管理系統管理人員工作紀律、考核規定,保障基本數據真實準確、及時更新。

  第十五條的建立與維護管理包括合格供應商名冊初始建立、現有供應商評估、違規供應商除名、供應商資格注銷、新增供應商添加。

  第十六條合格供應商名冊初始建立、現有供應商評估、違規供應商除名、供應商資格注銷、新增供應商添加的審批權限見附件5、

  第十七條合格供應商名冊初始建立,基于集團公司經過多年實踐,已經形成較完善的供應商隊伍,集團工程管理部結合供應商資源調查的成果,集中組織評估,對產品質量過硬、價格合理、合作期較長、信譽良好、作風端正的'供應商,直接納入。

  合格供應商名冊初始建立流程見附件6、

  合格供應商名冊初始建立封面、內頁模版見附件7、

  第十八條合格供應商名冊初始建立的原則:

  1、合格供應商名冊初始建立的總戶數不超過現有供應商總戶數的80%;

  2、現有供應商,產品質量過硬、價格合理、合作期較長(一年以上)、信譽良好直接進入;其他現有供應商進入評估程序。

  第四章的評估篩選、資格注銷、違規除名

  第十九條的評估篩選,是集團工程管理部組織的定期評估,在供應商資源調查和現有供應商年終評估的基礎上進行,現有供應商年終評估的標準與打分表見附件8、

  第二十條現有供應商年終評估每年十二月上旬,由集團工程管理部統一組織安排。現有供應商年終評估程序見附件9、

  第二十一條供應商年度評估必須于年底前完成,并及時下發下年度。

  第二十二條評估小組的組成:使用單位技術人員代表1人、使用單位領導1人,專業工程師1人,相關采購人員2人(集團1人,分公司1人),監察部代表1人。

  第二十三條現有供應商年終評估分為優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含差)四檔,對應的評估分值和應對管理措施見附件10:

  第二十四條供應商資格注銷是指因供應商破產、一年以上無合作等原因,失去其保留資格的情況。

  第二十五條供應商違規除名是指供應商在與本集團公司合作過程中,采用欺詐、脅迫、串標等不正當手段,受到本集團公司審計、監察等職能部門除名處罰。

  供應商除名與注銷流程見附件11、

  第五章新供應商資源的引進

  第二十六條對于有實力的新增供應商,通過資料卡的建立、綜合能力評估,適時納入。

  第二十七條新增供應商綜合實力評估標準與打分表見附件12、

  第二十八條新供應商添加審批流程見附件13、

  第二十九條新增供應商申請審批卡見附件14、

  第六章違規考核與處罰

  第三十一條是選擇、使用供應商的依據,對于違本制度選擇供應商的行為執行如下考核,見附件15。

  第三十二條工程管理部負責制度執行情況的檢查與考核,對于違制度的情況,及時下發,對于年度內連續兩次、累計三次違制度的采購人員,調離采購崗位。見附件16、

  第三十三條工程管理部供應商管理系統管理人員工作紀律、考核規定見附件17、

  第三十四條對于提供虛假資料,騙取資格的供應商,一經查實,做無條件除名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工程管理部負責本制度的起草和解釋工作。

  第三十六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代理商管理制度 篇25

  第一條、制度的主旨

  為加強對全國代理商的統一管理,規范各地區代理商行為,確保深圳市鑫鵬安電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的系列產品在全國區域的順利銷售,特制定如下代理商管理制度,要求各代理商認真貫徹,嚴格遵守。

  第二條、代理區域

  各級代理商業務范圍只限合約內的代理區域,在其周邊未有其他代理商之前、可跨地區開展業務,如周邊地區設有代理商后需即行停止。

  第三條、成為代理商的條件

  申請成為本公司代理商的企事業單位或個人應符合如下條件:

  1、必須是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或個人。

  2、在當地有良好的社會關系。代理商管理制度。

  3、熟悉安防監控市場和相關產品。

  4、具有一定流動資金,有支付首批進貨款的能力。

  5、熟悉電腦和互聯網技術,能為客戶進行現場使用演示。

  6、具有制定市場拓展計劃并實施計劃的能力,能配合公司開展市場推廣活動。

  7、具有敬業精神和良好的服務意識,在客戶要求的情況下,代理商要為本地的客戶提供相應的服務和支持。

  第四條、申請代理的步驟

  1、企事業單位或個人申請,必須是在中國境內登記注冊的企事業單位或個人。

  3、本公司對代理申請人進行審核。代理商管理制度。通過審核的代理申請人,凡以企事業單位名義申請需向本公司提供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機構代碼證副本(復印件),法人代表證明(身份證復印件)等資質文件;個人申請代理提供有效證件(身份證復印件)供公司備案。

  4、申請人填寫相關代理資料,簽訂代理合同。

  5、打款進貨。

  6、款到發貨。代理授權書,隨首批貨一起發給代理商,并在官方網站對外公布代理商代理信息。

  第五條、代理產品及服務

  代理商所經營的產品及服務必須是由本公司所提供給代理商的相關產品及服務,具體內容以本公司與代理商所簽署的代理協議規定為準。

  第六條、首次進貨說明

  代理商的首次進貨款不予退還。(投資有風險,請根據自身條件慎重考慮。)

  第七條、經銷處、經銷商的設置

  代理商可在自己的代理銷售區域內任意發展經銷商,設立經銷處及經銷點、代辦處等,但需向本公司提供詳細資料(包括營業執照或身份證件)進行備案。

  第八條、產品銷售價格

  代理商銷售本公司產品,可根據當地市場情況和客戶情況制訂銷售價格和銷售策略。

  第九條、代理政策

  1、訂貨與供貨:遵循先訂貨,后發貨的原則向代理商供貨。

  2、結算方式:款到發貨。

  3、運輸:若客戶未指定物流公司,一概走公司長期合作物流企業。

  4、宣傳資料:依據訂購產品的數量,隨貨提供相應的宣傳品及產品資料。

  5、信息反饋:代理商要及時向本公司匯報當地銷售情況及市場預測,以便于本公司調整產品結構。

  6、政策變化:在代理銷售期間,由于本公司在產品及市場政策等方面發生變化,將提前通知代理商并與代理商協商解決由于政策變化而產生的問題。

  第十條、代理商的義務及禁止事項

  1、代理商在代理期間需盡職推廣本公司產品。

  2、代理商負責代理區域的產品代理和用戶發展,不準跨區域銷售。

  3、代理商發展的經銷商由各代理商自行負責管理,代理商有義務將發展的經銷商、經銷處等的名單匯總到公司。

  4、代理商要尊重本公司的版權和知識產權,不得拷貝、復制、泄露本產品給用戶外的任何第三方使用,不得自行開發或協助第三方開發與本產品類似的產品,否則本公司保留追究有關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的權利。

  5、代理商在合作中所獲知的本公司的商業資料與客戶資料應負保密義務,不得泄露給第三方得知。

  6、代理商應努力提高服務水平,不得損害本公司的形象和聲譽,不得用欺騙或非法的方法來銷售產品,如因此而造成本公司的名譽受到損害,本公司保留依據相關法律進行名譽賠償的權利。

  第十一條、代理商培訓

  1、本公司將為代理商提供培訓支持,以使代理商能充分了解公司產品,并能向客戶提供必要技術支持與用戶服務。

  2、在企事業單位或個人核準成為本公司的代理商后,可在網站代理產品區查閱最新的產品動態信息以及相關技術資料。同時可以通過多種方式聯系公司,提出相應的問題,問題將及時得到本公司的及時解決。

  3、代理商也可以到本公司總部來接受現場培訓指導,費用自理。

  4、本公司將通過網站和郵件向代理商發送產品最新資料,最新價格,同時將在網站上公布各地代理商名錄。

  第十二條、宣傳推廣

  本公司為代理商提供市場宣傳上的(人員及技術)支持,并提供完整的產品資料與市場宣傳資料,提供長期的知識培訓與銷售培訓支持。

  第十三條、停止服務

  協議期間代理商如有違約情況發生,本公司有權單方面解除代理協議。

代理商管理制度 篇26

  一、前言

  感謝加盟北京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渠道合作體系,成為我們的合作伙伴!成立于xx年,致力于為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帶給行業信息化產品研發、生產、集成、銷售及服務,業務涵蓋了稅務、環保、鐵路、醫療、電子產品等行業信息化領域。稅務隸屬于xx集團,是集開發、測試、銷售、服務于一體的綜合性部門,由一批具有多年豐富稅務行業經驗的專家與業界技術精英組成,致力于為稅務機關及納稅人帶給完善的業務解決方案和信息化產品,分為稅務業務管理類和納稅服務類,涵蓋了目前稅務領域主要核心業務。

  稅務堅持“客戶至上,服務第一”的服務理念,擁有一套完善的技術支持與客戶服務管理體系,遍布全國的專業化服務隊伍及統一的400服務電話,為客戶帶給7x24小時的服務與技術支持,提高了稅務局工作效率和為納稅人服務的水平,在各地稅務機關及納稅人中得到高度評價。

  為進一步提升品牌影響力及稅務系列產品在各地的市場占有率,稅務本著“雙贏互利,共同發展”的合作理念,用心發展各地渠道伙伴,共同開發當地稅務行業信息化市場。為更好的向代理合作伙伴帶給服務與支持,特制定本管理辦法,作為稅務針對所有簽約代理合作伙伴的基本管理辦法。本辦法作為《代理協議》的補充,與其具有同等的效力。

  本辦法任何資料未經稅務同意,嚴謹泄露給第三方。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每年一月初修訂,并根據狀況進行修改完善,解釋權歸稅務。

  稅務

  產品市場部20__年1月

  二、渠道產品的定義與種類

  1、渠道產品的定義

  渠道產品是指應國內稅務行業信息化產品的快速增長及擴大市場規模戰略的需要,稅務自行研發、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或獲得第三方技術、銷售、服務授權的系列信息化產品,并由稅務授權予簽有代理合同或合作協議的代理商進行銷售、售后服務的產品。2、渠道產品的種類

  目前授權代理商銷售及服務的產品有:網上開票管理系統

  綜合自助辦稅終端(國稅版)稅務業務檔案數字化管理系統車輛購置稅電子檔案管理系統防偽稅控遠程抄報稅系統稅控收款機遠程抄報稅系統固定資產管理系統多元化電子申報軟件抵扣聯信息采集系統車輛購置稅申報信息采集軟件非居民企業稅收管理系統車輛稅源管理系統基層稅收工作平臺

  綜合自助辦稅終端(地稅版)

  三、代理商的定義與分類

  1、代理商的定義

  渠道產品代理商(以下簡稱:代理商)是指以某一些特定地區(及/或)某一(些)特定行業為經營范圍,并具備銷售或售后服務潛力的代理合作伙伴。代理商應在合同授權范圍內以自己名義對最終客戶進行產品的市場推廣、銷售、安裝、培訓、實施導入、售后服務及

  問題處理等工作。2、代理商的分類

  1)代理商分為四類,其授權唯一性及范圍如下表:

  備注:授權區域總代理可自行發展及管理下級代理商,但需經稅務授權,范圍依區域稅務市場特征、渠道潛力而不同。

  2)排他性說明

  本辦法中合作伙伴、區域代理的代理商合同屬非排他性合同,代理商能夠經營其他

  業務。稅務可在所授權的區域、時間范圍內發展其他同級別代理商。本辦法中區域總代理的代理商合同屬排他性合同,代理商不得代理其他品牌或開發

  自己品牌的與所簽訂的《代理合同》同類的稅務系列產品。在授權的區域、時間范圍內也不發展其他同級別代理商。

  四、代理商加盟條件

  1、代理商的基本條件

  加入稅務渠道產品代理商務必貼合下列基本條件:

  是獨立的法人實體: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的“經營范圍”中包括“銷

  售計算機軟件或者計算機軟件服務”(或同含義)資料;有固定的營業場所;

  具備經營申請代理產品的銷售實力、技術理解和服務潛力;理解稅務業務,擁有當地稅務客戶關系。2、代理商的組織保證

  為順利執行代理產品的銷售業務及服務工作,代理商應在組織保證及人員配置上做出合理安排,設置獨立的產品部門,配置全職人員,以履行其銷售及服務工作。

  3、代理商申請程序

  1)凡具備代理商基本條件的單位,均可申請成為稅務渠道代理商,申請時聯系稅務渠道負責人,取得并完成《代理商申請表》。

  2)經xx集團及稅務審查、考核認為合格者,要如實填寫《代理商協議》。3)《代理商協議》經雙方簽署蓋章之日起生效。4、代理商的工作職責

  1)嚴格履行與稅務簽訂的《代理商協議》。

  2)對本地市場應做全面細致的分析、調查、制定工作計劃、銷售策略等報與稅務渠道負責人。

  3)協助稅務做好售后服務工作,要負責該地區范圍內的用戶使用狀況的調查合質量跟蹤工作。

  五、渠道產品的價格管理

  1、渠道產品的市場公開定價

  渠道產品的市場公開報價由稅務統一制定和發布,由渠道負責人向代理商傳達。2、渠道產品的進貨折扣

  渠道產品的進貨折扣報價不統一發布,每個產品的進貨折扣價格在代理商與稅務簽訂的《代理合同》中詳細描述。3、特殊價格管理

  1)稅務渠道產品市場公開報價為全國統一報價,由稅務制定,價格若有調整,將由稅務渠道負責人分別通知到代理商,任何授權代理商均不得隨意更改產品公開報價。

  2)在市場競爭過程中,如最終成交價格需要有較大幅度的讓價時,稅務可給予個性進貨價格支持。此狀況下,授權代理合作伙伴務必在簽訂合同前書面向稅務提出特殊價格申請,總部書面同意并反饋后方可簽訂合同銷售并享受個性進貨價格。

  3)在稅務基于市場促銷階段執行的個性價格及獎勵政策,僅限于促銷時段內有效。促銷期一結束,即恢復產品正常公開報價及進貨價格。

  六、稅務對代理商的支持

  1、市場支持

  稅務的渠道工作負責人會定期與代理商的工作負責人員舉行會議,交流彼此的市場開展狀況,針對代理商將舉辦的有關渠道產品的市場活動,稅務可在材料及費用上予以適當的支持,代理商對于稅務市場活動的推薦,應慎重納入思考并在可能的范圍內予以采納。市場工作分工方式推薦:

  1)稅務

  協助帶給市場活動構想

  帶給市場活動邀請函設計稿(雙方共同決定資料及數量)實際印刷邀請函及信封

  帶給市場活動中產品說明時使用的幻燈片

  帶給市場活動禮物的樣品(雙方共同決定禮品的形式與數量)實際制作市場活動的禮品

  帶給市場活動會場中使用的條幅、海報、宣傳品等擔任市場活動中部分資料的講師

  2)代理商

  帶給市場活動構想

  尋找適當的活動場地、預約時間、準備茶水、點心、餐點等預定事項

  活動中需要的設備與設施,如:座椅、講臺、擴音設備、燈光或探照燈、投影儀等。寄發邀請函、刊登廣告,以任何必要手段邀請客戶參加活動擔任市場活動會場中接待登記,發放資料及禮品,會場服務等工作擔任活動主持人

  擔任市場活動中部份資料的講師3)費用分攤原則

  下列費用均由稅務及代理商各承擔50%:場地及設備租用費,茶水點心餐

  點費,邀請函印制與郵寄費用,禮品及文宣品費用其余費用由稅務及代理商各自全額負擔

  市場活動結束后,雙方應出具有效的費用支出證明文件,依據費用分攤原則,討論

  并確定如何將費用彌補給超支方2、銷售支持

  1)銷售工具支持

  書面宣傳資料:包括公司介紹,產品介紹,產品說明書,成功案例,宣傳彩頁等;電子檔案資料:包括公司介紹,產品介紹,產品演示,服務介紹,宣傳資料等;演示環境:軟件遠程演示環境;

  產品試用:在協議條件下,向終端客戶帶給軟件或設備試用。

  2)稅務的渠道銷售人員應定期與代理商的全體銷售人員,銷售支持人員及銷售主管舉行會議,在會議中針對代理商在銷售個案中遇到的問題或困難處,在合理的范圍內予以支持及協助。會議舉行的頻率由雙方另行討論決定。

  3)代理商依據不同項目的需求,可要求稅務予以銷售或售前工作上的協助。

  4)針對特殊項目,稅務將主動要求派遣銷售或售前人員與代理商的銷售人員合作,共同處理因該個案所發生的相關問題。3、培訓支持

  代理商培訓支持區分為下列四大類:經營理念類培訓;業務銷售類培訓;產品知識類培訓;實施服務類培訓;用戶操作類培訓。4、技術支持

  1)實施支持

  協議期間,代理商可申請稅務為其簽約的每個項目帶給實施顧問支持;稅務的實施負責人員應定期與代理商的全體上線實施人員及其主管舉行會

  議,在會議中針對代理商在實施個案中遇到的問題或困難處,視其本身的條件,在

  合理的范圍內予以支持及協助;會議舉行頻率視需要由雙方共同討論決定。

  2)服務支持

  熱線電話支持:稅務在北京總部設有“售后服務中心”(Callcenter),終端用戶使用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可直接致電電話服務中心咨詢,尋求解決;二次開發支持:若遇終端客戶特殊需求,代理商可向稅務提出申請二次開發。

  由為確保維護的長久性,本項服務由稅務直接對最終用戶帶給收費服務,代理商不得私自對最終用戶帶給源代碼程序修改。

  七、代理協同運作原則

  1、市場競爭管理

  1)防范原則

  代理商務必嚴格遵守本區域銷售原則,不得跨地區銷售。

  如授權代理合作伙伴在授權區域以外的地區有關系客戶,務必事先通報總部相關渠

  道管理人員出面協調,具體費用比例雙方根據實際狀況協商另定的。2)合作原則

  在代理商的代理區域范圍內,如有客戶要求直接與總部聯系或總部直接發展的非渠道產品客戶,均須以優先保護區域代理的角度,采取既定的統一的進貨通道,代理商可根據該項目中對方所起的作用給予必須的利益補償(具體由雙方協商另定)。

  2、客戶投訴管理

  稅務及代理商均應定期以適當的方式接觸客戶,目的在確保客戶滿意度。但即便如此,仍未能全面確保客戶完全滿意,為保障客戶應有的權益,在此規定稅務直接應對代理商客戶客訴時的處理原則。

  1)稅務應對代理商客戶的客訴后,應先了解客訴的資料是否與代理商有關,若其客訴資料與代理商無關,應自行處理。

  2)若客訴是對于代理商有關渠道產品配套服務方面的投訴,則稅務應了解其資料并決定是否確為代理商應盡的義務范圍及代理商是否有疏忽;若客訴的資料與渠道產品配套服務無關,則稅務應告知客戶稅務無法處理,并請客戶直接與代理商聯系。

  3)若客訴的資料系屬渠道產品配套服務,但非屬代理商應盡的義務范圍,則稅務應立即通知代理商,由代理商出面向客戶解釋,稅務于必要時亦應出面,協助代理商向客戶說明。

  4)若客訴的資料系屬渠道產品配套服務,亦屬代理商應盡的義務范圍,則稅務應站在中間者的立場,了解代理商在服務上是否有疏忽處,若經查證確定非代理商的疏失,則稅務應立即通知代理商,由代理商出面向客戶解釋,稅務于必要時亦應出面,協助代理商向客戶說明;若經查證確為代理商的疏忽,則稅務應向代理商售后服務單位最高主管反映,請其改善,若反映無效,則稅務應向代理商最高主管反應,請其改善。

代理商管理制度 篇27

  一、前言

  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為加強對全國代理商的統一管理,規范各區域代理商行為,確保"公司產品"在各代理區域的順利銷售,特依據如下原則制定代理商管理制度,望各級代理商認真貫徹、嚴格遵守。

  1、謹慎性原則

  本著對雙方負責的態度,各級代理商的市場拓展與產品銷售工作,必須認真貫徹執行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公司規定的工作程序,不可草率行事。

  2、風險性原則

  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將盡可能地減少各級代理商的市場風險。

  3、區域性原則

  各代理商均負責一定區域的產品銷售工作,在一定區域內代理商是唯一的,決不允許跨地區銷售。原則上以地級行政區域作為劃分代理銷售區域的最小單位。

  4、價格統一原則

  全國的銷售價格統一,代理商一般不得私自提高或降低價格,特殊情況需變動零售價格時,需經過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書面確認后方能執行。

  5、計劃管理原則

  對代理商實行計劃管理制度。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按年度向代理商下達銷售計劃,實行月查、季評比、年總結。年終按照相關規定對代理商進行銷售返點獎勵。

  6、積極協助原則

  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市場部積極配合各代理商的工作,對于代理商在銷售工作中遇到的問題積極配合解決。

  7、誠信的原則

  雙方必須誠實有信用,決不提供虛假信息。

  8、嚴格管理原則

  認真貫徹執行各項管理制度。對違反管理制度的代理商,堅決按制度規定予以處罰,直至取消代理資格,決不姑息遷就。

  9、雙方共贏原則

  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的目標是與代理商共贏,共同發展。

  10、長期性原則

  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立足市場,與代理商長期協作,確保代理商積極放心地進行市場銷售工作。

  二、總則

  第一條代理期限一般為三年,代理商協議實行一年一簽制,各地州(地區)原則上只設一名地級代理商;

  第二條本制度規定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特許代理商(以下稱代理商)權限、運作及業務處理等相關事項,旨在使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與各代理商之間保持良好合作關系,促進雙方共同發展;

  第三條代理商經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授權并自代理協議書生效之日起,應嚴格依照協議的規定和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市場部門的要求,在獨立經營的原則下,負責

  代理區域內的市場開拓、宣傳促銷、售后服務、外部環境協調等相關的業務運作及業務處理;

  第四條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確定的代理商應遵循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的規定從事代理活動,不得做出損害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利益和形象的行為

  第五條各代理商應積極收集本行業信息,尤其是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產品及其他品牌的市場銷售情況,及時反饋市場信息,以利于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對企業及產品形象做宣傳,進一步加強銷售網絡的建設和管理;

  第六條代理商在各自代理區域內,應積極辦理產品入市手續,妥善處理與各賣場及零售店的關系,并做好建檔工作,同時積極做好售前、售中、售后工作。

  三、代理要求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能提供營業執照正本、稅務登記證、組織代碼證等相關文件復印件,經審查合格簽定代理協議后即成為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合法代理商。

  2、應具備良好的經營規模、辦公條件、設備及人員,有固定的營業場所,良好的資信能力和商業信譽。

  3、各代理商之間,不得進行惡性競爭,在所轄管區域內進行業務運作及處理;

  4、愿意專心經營"公司產品"產品,并對產品、對市場充滿信心;

  5、能夠誠實經營并接受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的經營指導,保持與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戰略決策的一致性;

  6、全面贊同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各項制度,并能積極參加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為各代理商所舉辦的各種活動;

  7、必須具有一定的銷售網絡,有能力在短期內將"公司產品"市場拓展開。

  四、提交資料

  u企業法人的簡歷。 u企業經營業績。 u企業經營隊伍主要骨干人員簡歷及人數。 u本地批發、零售網絡情況。 u "生物電貼片"區域市場推廣計劃。 u接到貨物后能在20天內達到布貨率35%的能力。

  五、代理商權利和義務

  各經營者在成為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的合法代理商后,可享有如下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1、區域獨家代理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系列產品;

  2、使甪"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商標進行經營活動;

  3、使用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商譽開展廣告宣傳、市場推廣活動;

  4、維護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及其產品在代理區域內的良好形象;

  5、接受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經營計劃的指導;

  6、配備必備的銷售人員并負責對上述人員定期進行業務培訓;

  7、全面負責代理區域內的市場拓展等業務運作及處理工作;

  六、日常工作

  ①須提前10個工作日向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提出書面訂貨計劃,以保證產品的及時供應;

  ②代理商每月初須做出書面的市場拓展計劃并報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市場部備案,以便獲得必要的協助和支持;

  ③每月25日前向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提交當月的工作報告(市場總結);

  ④以每半年一次將代理區域內網絡狀況及銷售狀況作出說明并提交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市場部;

  ⑤每年12月30日前作出所代理區域市場的預測報告(包括對競爭對手的分析、未來市場預測、政府主管部門的支持程度等)、年度銷售目標、工作計劃及對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的工作建議書;

  ⑥代理商須按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制定的銷售任務進行月、季度或年度銷售,以確保"公司產品"在該區域的市場銷售量和市場占有率達到預期目標;

  ⑦季報:各代理商均需在每季度第一個月的5日之前將上季度銷售報表報至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市場部,各代理商以季度為單位做季度總結,反映市場開拓及經營中的各項問題;

  ⑧年報:以年為單位進行總結,采取年終代理商大會的形式進行,其結果作為年終考核代理商資格使用。

  七、價格、竄貨

  1、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按統一的價格向代理商供貨;

  2、代理商須參照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規定的價格進行銷售,不得私自降價或抬高價格銷售不得隨意調價擾亂市場價格秩序;

  3、代理商所代理的區域內,產品零售價格變動不得超過建議零售價的10%;

  4、代理商只能在代理協議約定區域內開展代理產品各種合法銷售活動,嚴禁未經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書面認可在其他區域內從事各種形式的銷售活動;

  5、嚴禁各代理商以任何手段進行倒貨、竄貨銷售及一切變相擾亂市場銷售的行為;

  6、如竄貨與被竄貨雙方協商解決竄貨行為,不提出異議,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可不追究;

  7、如代理商有惡意竄貨行為,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視其情節輕重有權取消代理商的代理資格。

  八、保密

  1、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實行"同業禁止"的原則,未經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同意,代理商不得多頭代理銷售與"公司產品"相類似的產品,更不得將有關銷售代理的任何內容泄露給任何第三方,嚴守雙方交易過程獲悉的所有商業秘密;

  2、無論代理協議終止與否,代理商均不得泄露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的任何商業秘密,一經發現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將嚴肅處理。造成損失的,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九、銷售管理

  1、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負責建立與代理商之間的溝通與聯系渠道,不定期地向代理商提供宣傳資料、信息、政策以及推廣方案與管理制度等方面的支持。

  2、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充分尊重代理商在銷售代理協議書指定的區域內的代理銷售權,但有下列情況之一時,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將保留在該區域內發展第二家代理商的權利:

  a年終匯總清算時,代理商未能完成雙方約定的銷售責任總額的;

  b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新產品、新工藝、新技術試用時;

  c代理商經營管理不善,造成造成市場工作無法正常開展的;

  d國家政策變化等不可抗力發生時;

  e遇有重要客戶投訴,經確認屬代理商操作不當的;

  f其他嚴重損害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形象與產品形象的行為發生時。

  3、代理商須保證完成約定的銷售目標額。在約定時間段內代理商未能達到約定目標且差距較大時,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有權無條件取消其代理資格,終止其代理協議。

  4、代理商需于每季度末向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通報銷售量并提交下季度銷售計劃書,每月提供銷售、庫存統計表,并于每年年底提交下一年度銷售計劃目標書。

  5、對于沒有設立代理商的地區,其它代理商應與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取得溝通,得到書面許可后,方可向該區域供貨并有義務維護當地價格情況,當該地區設有代理商后應停止向該地區供貨或通過相應渠道轉給合法代理商;

  6、各代理商須按代理協議的`規定努力完成業務目標,在完成市場目標的同時,認真搜集市場信息。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會將市場信息搜集反饋情況作為代理商考核的一個指標,市場信息的質量將影響雙方的持續合作。

  a)達成年度銷售目標,且無任何違反本管理辦法的行為發生,按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的要求反饋市場信息,雙方可續簽下一年度的合作。

  b)達成年度業務目標,無任何違反本管理辦法的行為發生,但市場信息反饋工作一般,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將重新評估合作資格。

  c)未達成年度業務目標、違反本管理辦法或不反饋市場信息的代理商,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將考慮取消代理資格。

  7、代理商應積極宣傳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企業形象,及時向客戶介紹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產品及新推出的其它產品。把瑞氏企業及系列產品迅速推向市場。

  8、各代理商對下級網絡應及時鋪貨、補貨、調貨,加強溝通,維護銷售網絡;

  9、市場運作過程中,各代理商在接到市場投訴時,應及時做好記錄,并報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相關部門妥善處理。

  十、交易與結算

  1、代理保證金

  各級代理商均需按規定向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交付一定的代理保證金,并在代理協議簽訂時交至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此保證金是代理商的資信保證,不用作貨款結算。代理關系終止時,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將代理保證金退還原代理商。

  2、交貨

  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依據代理商提出的書面訂貨申請或與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簽訂的供貨協議進行供貨,由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負責辦理好發貨及運輸相關事宜。

  3、價格

  代理商對外銷售需嚴格執行統一的銷售價格。

  4、貨款

  貨款原則上通過銀行轉賬支付。貨款的繳付以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財務部收到為期限,財務部書面通知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市場部,市場部才能發貨。

  5、退貨

  如貨物確因本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原因造成質量不合格,或貨物發運型號、品種

  不符,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負責退貨或調換。

  十一、考評與輔導

  A、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將根據實際情況不定期對各代理商經營狀況進行考評,考評內容包括:

  1、業績情況:聽取各代理商區域市場的業績報告和業績展望;

  2、產品售后服務及客戶投訴情況;

  3、網絡覆蓋、促銷宣傳、庫存管理;

  4、本地區競爭對手動態分析;

  5、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制定政策的執行結果;

  6、每半年或一年進行一次代理商資格的考評,合格者連任,不合格者撤消。

  B、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對代理商的輔導辦法如下:

  1、制定代理商管理制度;

  2、有償代培代理商的業務員;

  3、定期(每年兩次)提供無償經營管理培訓;

  4、提供產品系列宣傳品等資料;

  5、提供各項管理制度、市場運作方案等方面的支持;

  6、針對業績較差地區的代理商,可做"專案研究",找出病因,對癥下藥;

  7、協助各代理商擬定針對區域市場的促銷方案,以及協助舉辦產品推廣、訂貨會等;

  8、接受各代理商及其重要客戶的咨詢,解答各類經營、管理問題;

  9、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各級主管定期視察各代理商區域市場經營情況;

  十二、違規處罰

  1、各代理商在經營過程中,對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采取不合作態度或者有損害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產品信譽行為時,視情節輕重,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將對其提出書面警告直至取消其代理資格;

  2、未按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有關規定和本制度開展工作的,但暫時尚未造成損失的,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將提出書面警告并限期整改;

  3、連續兩年達不到規定銷售責任額時,代理資格自動取消;

  4、未經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同意,代理銷售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產品相類似產品的,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將提出書面警告并限期改正,限期未改正者,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將直接取消其代理資格。

  5、不遵守指定的銷售區域,以非指定價格在其他銷售區域銷售產品,或不按本制度的規定執行,造成與其他銷售代理糾紛時,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將視其情節輕重,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取消其代理資格,情節嚴重者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將移交人民法院裁決;

  6、違反保密義務,導致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一般損失的,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將合理評估損失額度,對其進行5000元以內的經濟處罰。(注:一般損失是指損害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商譽,但不足以影響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在該區域的形象及產品形象的;或者經濟利益損失在5000元以下的;或者將本協議的內容透露給第三方;或者違反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的保密制度,透露機密級以下的相關資訊及商業信息的。)

  7、違反保密義務,導致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重大損失的,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將對其處以5000-20000元罰款,情節嚴重者將直接取消其代理資格并交由人民法院裁決。(注:重大損失是指利益

  損失高于上述"一般損失"或者程度深于"一般損失"的損失。)

  8、代理商須自覺接受本制度約束,若代理商違反本制度之規定或未完成銷售責任額,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有權暫停供貨,直到終止代理關系。

  9、代理商如嚴重違反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相關規章制度或特許代理協議,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可隨時解除雙方約定的部分或全部契約。

  十三、附則

  1、本制度作為代理協議之附件與代理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總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將本著"誠信為本、長期服務"的宗旨和"公平合理、優勝劣汰"的原則對代理商進行合理布局和調整,以實現互利互惠、共同快速發展的目的。

  3、商因其他原因需終止代理關系,需向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提出書面申請,經本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確定后,退還代理保證金。

  4、代理商之間發生業務競爭和沖突,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將依據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按相關制度予以調解、處理。

  5、如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與各代理商之間出現協議上的糾紛,由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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