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格管理制度(通用14篇)
價格管理制度 篇1
1.0總則
1.1目的:為了使公司銷售價格科學化,制定流程規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1.2營銷中心主要負責制定銷售價格、銷售折扣以及收款政策。
2.0影響銷售價格的因素
2.1公司的銷售目標
與銷售價格有關的銷售目標主要包括維持公司的生存、爭取利潤最大化、保持和擴大公司的市場占有率等。目標決定了定價策略和定價技巧。
2.2產品成本
產品成本是銷售價格的最低限度,產品價格必須能夠補償產品成本、促銷費用、代理費用等所有的支出,并補償公司為產品承擔風險所付出的代價。
2.3公司銷售組合策略
定價策略必須與產品整體設計、銷售和促銷決策相匹配,形成一個協調的銷售組合。
2.4市場需求
產品成本決定了產品價格的最低限度,市場需求決定了產品的最高價格
2.5客戶的考慮
客戶在購買產品時,一般都會在同類商品中從產品的性價比、產品包裝等多方面進行比較,因此,公司在定價時,應該參照競爭對方的產品價格,以保證產品的銷售。
3.0產品定價程序
3.1銷售價格定價大致分為以下六個步驟:
3.1.1進行成本測算。
3.1.2綜合考慮影響銷售價格的各要素。
3.1.3研究競爭對手的銷售價格。
3.1.4確定客戶的心理定價
3.1.5確定銷售價格。
3.2財務中心會同供應鏈管理中心、產品中心、營銷中心等相關人員收集成本費用數據,計算產品的各種成本和費用,包括生產成本、采購成本、平均成本、邊際成本等。
3.3營銷中心對市場上的同類產品進行價格調研分析,主要包括生產廠家、產品型號、銷售價格、銷售情況等方面,特別是對公司競爭對手的情況。營銷中心根據對新產品的銷售量及市場分析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提出新產品的幾種定價方案,交公司總裁辦予以審核。
3.4由營銷中心組織,財務中心,產品中心等部門參加,會同公司總裁辦最終確定銷售價格。由營銷中心和總裁辦共同在《產品報價單》上簽字確認。
4.0特別價格的規定
4.1特別價格是指低于正常銷售的價格。特別價格一般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4.1.1因質量問題降價
4.1.2因交期延遲降價
4.1.3大批量訂單要求降價
4.1.4特別訂貨品,需加價
4.1.5研發產品,試運行期間產品銷售價格
4.2營銷中心無權自行決定以上幾種情況的訂貨價格,需交總裁辦審議決定。
5.0附則
5.1本規定由財務中心制定,本制度的最終解釋權歸財務中心所有。
5.2附表一《產品成本預計表》
5.3表二《產品報價單》
5.4表三《特別產品報價單》
附表一產品成本計算表
材料供應商
品名
規格
單位
單價
單位金額
外發加工供應商
加工品名
加工規格
單位
加工單價
單位加工費
產品促銷費用
產品代理費用
產品運輸費
稅金
總成本
公司規定毛利率
制表人:
日期:
附表二
產品報價單
產品編號
品名
規格
單位
含稅單價
配件明細
適用期間
適用對象
備注
定價人:
營銷總監審核:
總裁審批:
附表三:
特別產品報價審批單
產品編號名稱
特批情況
□質量問題
□交期延遲
□研發產品,試運行期產品
□大批量訂單
□特別訂貨品,需加價
□其他
正常報價(含稅)
特批報價(含稅)
優惠金額/增加金額
正常報價適用期間
特批報價適用期間
聯系電話
理由:
營銷中心意見:
申請人/日期:
審批人/日期:
總裁辦意見:
總裁簽字:
日期:
備注:
價格管理制度 篇2
為了加強醫院收費管理,特制定《價格管理獎懲制度》,各科室嚴格按照規定執行。
一、嚴格執行收費標準,規范記費手續,記費單必須按照項目填寫完整,不得涂改,不得擅自立項或改變項目名稱。收費員發現不按規定填寫者,有權拒絕收費。物價員在檢查中發現不按規定填寫的,每發現一次按《職工獎懲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二、醫囑記錄,檢查報告單等資料都必須與收費項目一致。如發現不相符,造成費用漏收或少收的,每發現一次按《職工獎懲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三、收費員收費錯誤,錯收金額,有收費員賠償。
四、病人投訴,所在科室應做好解釋工作,如處理不妥,造成病人向院辦投訴的,經核實確有收錯費用的,查實后扣當事人一個月獎金,并且按《職工獎懲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五、凡新增醫療收費項目必須及時上報財務科,經物價局批準后方可執行,違者按《職工獎懲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六、專職物價員要每天對病區的收費情況進行檢查。對科室存在的問題,匯總后反饋給科室,以便及時糾正。
價格管理制度 篇3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產品價格管理,規范價格行為,維護銷售秩序,促進產品經營健康發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由營銷副總,市場營銷部幾銷售分部、財務部、生產部負責人組成價格領導小組,負責價格政策制定、價格審定和批準。
第三條 各產品業務主管負責制定統一的各類產品加工費低限標準,由市場營銷部組織討論審定后,報價格領導小組審定批準執行。
第四條 價格每季度組織修訂一次;貴金屬原料價格發生變動時應及時對產品價格進行調整。
第五條 本辦法中所指產品主要包括貴金屬化合物、貴金屬合金材料、貴金屬電子漿料、貴金屬粉末、貴金屬催話網、貴金屬熱電偶和傳感器等。
第六條基準價格構成
基本的價格構成是:價格=原料價格+加工費;
原料成本指貴金屬成本;
第七條 報價過程計算貴金屬成本使用的貴金屬價格由財務部根據當日市場狀況確定;
第八條 對于常規型的產品(如漿料、化合物和功能的大部分常規產品)實行成本導向定價,價格最低底限=產品原料成本+該產品底限加工費;
第九條 對于公司獨斷型的產品或戰局很強技術有時的產品,實行需求導向進行定價,也需和常規產品一樣,依據標準進行定價。
第十條 對于鉑網等市場競爭很強的產品,由于市場競爭非常激烈,實行競爭導向定價,即依據當時市場的競爭情況,營銷員應填寫《產品報價評審表》,由包括主觀領導在內的各級經理進行討論后制定合理價格。
第十一條 報價按照統一標準,在標準之上銷售人員可自行確定,低于加工標準的報價,營銷員應填寫《產品報價評審表》,低于5%以內的報價有銷售部經理簽批,低于5~10%的由市場營銷部經理簽批,低于10~20%的由主管副總簽批。簽批后的《產品報價評審表》交客戶服務部存檔。
第十二條 報價必須填寫《報價單》并由產品經理和銷售部經理簽批后,以書面形式向可戶報價;
第十三條 在交叉業務過程中,非產品主管部門的產品報價接受該產品主管部門的指導;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場營銷部負責解釋。
附件:
1、《產品報價評審表》
2、《報價單》
價格管理制度 篇4
1.為加強本院藥品價格管理,保持藥品價格水平的相對穩定,更好的保護醫患雙方的利益,根據國家有關的價格法律、法規,制定本管理制度。藥劑科工作人員必須遵守本管理制度。
2.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價格管理法》、《藥品價格管理暫行規定》,增強法制觀念,嚴格遵守價格法,做到有法必依、依法必究。
3.本管理制度中所稱'藥品價格'系指:國產和進口的化學藥品、中藥、生化藥品、生物制品等藥品的價格。
4.對納入國家管理價格的藥品、其他藥品以及自制制劑的零售價格均執行《山東藥品價格專刊》中的價格。
5.醫院藥品執行明碼標價制度,接受患者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6.采購員在購進新藥時,要及時了解新藥的產地、質量,對外省藥品要在第一次采購時,要求醫藥公司同時出示'價格備案'文件。
7.藥劑科要及時接受國家、省、市物價部門的價格信息,及時根據《山東藥品價格專刊》調整藥品價格,并對每次的藥品調價依據,在調價時做好詳細的記錄。
價格管理制度 篇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城市房地產的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以下簡稱國有土地)范圍內取得房地產開發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從事房地產開發、房地產交易,實施房地產管理,應當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構筑物。
本法所稱房地產開發,是指在依據本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房屋建設的行為。
本法所稱房地產交易,包括房地產轉讓、房地產抵押和房屋租賃。
第三條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有限期使用制度。
但是,國家在本法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第四條國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扶持發展居民住宅建設,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條件。
第五條房地產權利人應當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規,依法納稅。
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六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和個人的房屋,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七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土地管理部門依照國務院規定的職權劃分,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管理全國房地產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房產管理、土地管理部門的機構設置及其職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的政府確定。
第二章房地產開發用地
第一節土地使用權出讓
第八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第九條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所有的土地,經依法征用轉為國有土地后,該幅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方可有償出讓。
第十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年度建設用地計劃。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出讓土地使用權用于房地產開發的,須根據省級以上人民的政府下達的控制指標擬訂年度出讓土地使用權總面積方案,按照國務院規定,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的政府批準。
第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出讓,由市、縣人民的政府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
出讓的每幅地塊、用途、年限和其他條件,由市、縣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城市規劃、建設、房產管理部門共同擬定方案,按照國務院規定,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的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實施。
直轄市的縣人民的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行使前款規定的權限,由直轄市人民的政府規定。
第十三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采取拍賣、招標或者雙方協議的方式。
商業、旅游、娛樂和豪華住宅用地,有條件的,必須采取拍賣、招標方式;沒有條件,不能采取拍賣、招標方式的,可以采取雙方協議的方式。
采取雙方協議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于按國家規定所確定的最低價。
第十四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五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書面出讓合同。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由市、縣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
第十六條土地使用者必須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未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土地管理部門有權解除合同,并可以請求違約賠償。
第十七條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市、縣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必須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提供出讓的土地;未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提供出讓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權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門返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請求違約賠償。
第十八條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出讓方和市、縣人民的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十九條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應當全部上繳財政,列入預算,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土地開發。
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上繳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條國家對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據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實際年限和開發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二十一條土地使用權因土地滅失而終止。
第二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準。
經批準準予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第二節土地使用權劃撥
第二十三條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依照本法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四條下列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確屬必需的,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依法批準劃撥:
(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第三章房地產開發
第二十五條房地產開發必須嚴格執行城市規劃,按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實行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
第二十六條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必須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開發土地。
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二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標準和規范。
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條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價入股,合資、合作開發經營房地產。
第二十九條國家采取稅收等方面的優惠措施鼓勵和扶持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居民住宅。
第三十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是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房地產開發和經營的企業。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和組織機構;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三)有符合國務院規定的注冊資本;
(四)有足夠的專業技術人員;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發給營業執照;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還應當執行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領取營業執照后的一個月內,應當到登記機關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規定的部門備案。
第三十一條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房地產開發企業分期開發房地產的,分期投資額應當與項目規模相適應,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按期投入資金,用于項目建設。
第四章房地產交易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三十二條房地產轉讓、抵押時,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抵押。
第三十三條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和各類房屋的重置價格應當定期確定并公布。
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四條國家實行房地產價格評估制度。
房地產價格評估,應當遵循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評估程序,以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和各類房屋的重置價格為基礎,參照當地的市場價格進行評估。
第三十五條國家實行房地產成交價格申報制度。
房地產權利人轉讓房地產,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規定的部門如實申報成交價,不得瞞報或者作不實的申報。
第三十六條房地產轉讓、抵押,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規定辦理權屬登記。
第二節房地產轉讓
第三十七條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將其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條件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四)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五)權屬有爭議的;
(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第四十條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的政府審批。
有批準權的人民的政府準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報批時,有批準權的人民的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決定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轉讓方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將轉讓房地產所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者作其他處理。
第四十一條房地產轉讓,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合同中應當載明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方式。
第四十二條房地產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第四十三條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后,其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為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經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四十四條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后,受讓人改變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原出讓方和市、縣人民的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四十五條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商品房預售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預售合同報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房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商品房預售所得款項,必須用于有關的工程建設。
第四十六條商品房預售的,商品房預購人將購買的未竣工的預售商品房再行轉讓的問題,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節房地產抵押
第四十七條房地產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產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依法以抵押的房地產拍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第四十八條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連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
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
第四十九條房地產抵押,應當憑土地使用權證書、房屋所有權證書的辦理。
第五十條房地產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
第五十一條設定房地產抵押權的土地使用權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依法拍賣該房地產后,應當從拍賣所得的價款中繳納相當于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后,抵押權人方可優先受償。
第五十二條房地產抵押合同簽訂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屬于抵押財產。
需要拍賣該抵押的房地產時,可以依法將土地上新增的房屋與抵押財產一同拍賣,但對拍賣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
第四節房屋租賃
第五十三條房屋租賃,是指房屋所有權人作為出租人將其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第五十四條房屋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租賃用途、租賃價格、修繕責任等條款,以及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并向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第五十五條住宅用房的租賃,應當執行國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的政府規定的租賃政策。
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由租賃雙方協商議定租金和其他租賃條款。
第五十六條以營利為目的,房屋所有權人將以劃撥方式取得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應當將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繳國家。
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五節中介服務機構
第五十七條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包括房地產咨詢機構、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房地產經紀機構等。
第五十八條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和組織機構;
(二)有固定的服務場所;
(三)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
(四)有足夠數量的專業人員;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設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開業。
第五十九條國家實行房地產價格評估人員資格認證制度。
第五章房地產權屬登記管理
第六十條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
第六十一條以出讓或者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的政府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產開發用地上建成房屋的,應當憑土地使用權證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房產管理部門核實并頒發房屋所有權證書。
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變更登記,并憑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經同級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的政府更換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權證書。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第六十二條房地產抵押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規定的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因處分抵押房地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應當依照本章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第六十三條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的政府確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由一個部門統一負責房產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頒發統一的房地產權證書,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將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的確認和變更,分別載入房地產權證書。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擅自批準出讓或者擅自出讓土地使用權用于房地產開發的,由上級機關或者所在單位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房地產開發業務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轉讓土地使用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轉讓房地產的,由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責令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預售商品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預售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業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房地產中介服務業務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
第七十條沒有法律、法規的依據,向房地產開發企業收費的,上級機關應當責令退回所收取的錢款;情節嚴重的,由上級機關或者所在單位給予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第七十一條房產管理部門、土地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權力,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房產管理部門、土地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照懲治貪腐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附則
第七十二條在城市規劃區外的國有土地范圍內取得房地產開發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從事房地產開發、交易活動以及實施房地產管理,參照本法執行。
第七十三條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房地產抵押登記的流程和費用
1、抵押登記申請
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提交登記機關所需的各種文件。
點擊進入:《房地產抵押登記程序申報材料》
2、受理申請
審查申請人所提交的文件是否真實、齊備,申請文件不符合規定的,不予受理;申請文件符合規定的,則予受理,給該申請編號并給回執,回執注明所收取的文件、受理日期和編號。
3、審核
登記機關從房地產登記冊查明申請轉移登記的房地產權利狀況。
4、登記
(1)對核準抵押登記的,在房地產權利證書上加蓋抵押專用章,并在房地產登記冊上作抵押記錄。
抵押記錄應包括抵押人,抵押權人,抵押物名稱、面積、價值、抵押金額和抵押期限等內容。
(2)預購的房地產抵押時,應在買賣合同書上加蓋抵押專用章。
5、收費發證
(1)登記費的收取標準按國家或地方的有關規定執行。
(2)將已加蓋房地產抵押專用章的房地產權利證書在規定時間內退回抵押當事人(由抵押當事人憑回執、身份證明及交費憑證領取)。
6、立卷歸檔
按規定建立土地和房地產登記的檔案。
價格管理制度 篇6
目的:
建立藥品價格管理程序,確保藥品價格正確有效。
責任人:
藥品會計。
內容:
1.采購人員要時刻了解各藥品的市場價格,對變化較大的藥品,特別是用量較大及常用藥品的價格變動情況每月底向醫院匯報一次。
2.接到各種調價文件后應及時交藥劑科主任,重大調價要經過院領導審批。
3.科主任根據文件要求及時通知藥品會計、各藥房負責人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調價、盤點,并將盤點數據交藥品會計及藥品采購員。
4.藥品會計在調價后3日內計算出藥品調價盈虧。
5.藥品采購根據調價盤點情況及時通知相關供應商進行沖減差價或退貨。
價格管理制度 篇7
為加強醫療服務價格管理,規范收費行為,強化管理意識,維護廣大患者的利益,結合我院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發生下列行為的,列入責任追究制度的范圍。
1、自定服務項目或自定價格標準;
2、擅自提高醫療服務價格標準;
3、重復收費、無醫囑收費;
4、超醫囑規定的內容、范圍和時間收費;
5、同一服務項目分解為若干項目收費;
6、超越“除外內容”規定的范圍;
7、藥品和醫用材料不按規定作價;
8、可重復使用的醫用材料按一次性材料收費;
9、屬自主選擇的服務和相關醫療用品未征得患者同意收費;
10、擅自提前或推遲執行有關醫藥價格政策;
11、不向患者提供住院醫療服務價格明細清單。
二、責任追究程序
患者對醫院收費異議的,盡可能在科室內給予解答,若科內不予解決可向醫院辦公室投訴,醫院受理患者投訴后,應認真進行自查,并將自查情況于10天內向患者反饋;根據自查,屬醫院違反醫療服務價格管理的,應與患者進行協商解決,并根據本制度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三、責任追究辦法
1、病人出院結賬時,科室應對照病人醫囑進行認真審核,未進行審核或審核不認真,而造成的多收、少收、漏收,將按照差錯金額的150%扣除責任科室的收入。
2、科室不予解決而反映到院辦公室,經查實按查金額的200%在科室績效工資中扣除,如病人反映到上級有關部門,經查實按查金額的500%在科室績效工資中扣除。
3、凡屬收費人員工作責任心、業務能力等因素,以及自作主張而產生的醫療收費違規行為,屬收費人員個人的違規行為。違規收費行為經認定,應立即糾正并全額退回多收金額,收費人員在一年內,多次發生違規收費行為,或同一違規收費行為被查處后再次發生的,應給予扣罰獎金。
價格管理制度 篇8
大型商業廣場店鋪商品價格管理規定
為了使zz商業廣場在市場競爭中保持定位優勢,總體商品價格不偏離大方向,力爭做到每家店鋪都能合理的定價,有力競爭,贏得消費者的信賴。經公司研究決定,特制定商品價格管理制度。
第一條 商場經營商品必須明碼標價,做到一貨一簽,貨簽對應,凡沒有使用價簽,禁止上柜。否則,商場有權將其強制撤柜。
第二條 zz商業廣場所有店鋪銷售的商品價格不得高于鄭州市同類市場的同種商品價格,一經發現,應立即予以調整,否則商場有權要求撤貨;對于已經銷售的同一商品如果售價高于本市其他同類商場正常價格,三日內退還消費者差價。對舉報者,經核實予以獎勵,商場有權強制商戶退還差價,情節嚴重者,罰500-1000元。
第三條 店鋪內銷售,嚴禁強買強賣,漫天要價,留低還價的討價還價現象,店鋪商品在明碼實價前提下可打折銷售,公平交易。不能欺詐消費者,有影響企業聲譽的行為。
第四條 店鋪內主要商品銷售價格應根據商品的規格、產地、用料、質地做合理的售價制定。店鋪接受商場質檢部門日常監督,對不合理定價監督部門提出后必須即日內改正。拒不接受整改者,商場有權強制商品撤柜。
第五條 商戶在價格制定和零售過程中,嚴格執行商場價格管理制度。對拒不執行商場價格管理規定的店鋪,商場將定期或不定期予以曝光。情節嚴重者商場有權終止合作。
價格管理制度 篇9
一、總則:
為了配合醫療服務項目收費工作的日常管理,使之符合國家、省物價管理政策和醫院醫療、行政的各項規定,促進醫院持續、穩定發展,根據省人民政府關于醫療服務價格文件的有關規定,結合本院實際,制定本制度。
二、醫療服務價格管理工作領導小組:
1 組成:
1.1 組長:分管院長
1.2 副組長:財務科長、藥劑科長、護理部主任
1.3成員:各有關科室負責人
各有關科室物價員
2職責:
2.1 編制并組織實施醫療服務價格管理工作總體方案;
2.2 貫徹執行物價管理部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時掌握國家、本省物價有關政策的調整,制訂和培訓本院的醫療服務價格收費具體運作程序和操作規定;制定或會同有關科室制定本院醫療服務價格管理配套政策;
2.3對各科室的醫療服務價格收費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考核,并依法對違規行為進行處理;
2.4 會同物價管理有關部門協調處理醫療服務價格管理工作的相關事宜;
2.5 每季度召開會議,討論有關醫療服務價格管理工作。
三、醫療服務價格管理辦公室:
1組成:暫由財務科兼管:
財務科長、審計科長(兼職)
物價員(兼職)
2 職責:
2.1 負責醫療服務價格管理工作日常管理和協調,并使之符合國家、本省物價管理和醫院醫療、行政的各項規定。督促檢查醫療服務價格管理各項工作的管理和服務質量,及時掌握國家、本省及各地、市、縣有關政策的調整,制訂和培訓本院的醫療服務價格管理具體運作程序和操作規定;
2.2 修正和調整本院的醫療服務價格收取;
2.3 維護醫院計算機中的醫療服務項目管理庫;
2.4 確定醫療服務項目中醫用材料可否收費;
2.5 核準各科室醫療服務項目的收費合法性、合理性、準確性;
2.6申報醫院新增醫療服務項目
2.7 配合省、市縣物價管理部門的檢查,接受上級物價舉報中心和統計局的查詢工作;
2.7 接待和處理病人對醫療服務價格的投訴以及費用查詢;接待病人醫療服務價格政策的咨詢,盡量滿足病人的需求;
2.8 根據醫療服務價格管理工作需要,結合本院實際情況,提出計算機需求方案;
2.9審核病人醫療費用。
四、各職能部門:
1網管中心:
1.1 編制計算機收費管理程序,修改數據庫結構;
1.2 根據醫院管理要求,不斷完善住院收費系統所有程序、藥房管理系統、部門收入統計、部門收費、手術與麻醉管理、醫生站收費、護士站收費、門急診收費、收費標準管理(醫保比例設置)各查詢統計軟件、檢驗系統、病案系統、(觸摸屏)費用查詢系統、財務統計報表等;
1.3 負責將省物價部門規定的醫療服務價格錄入計算機,將新增收費價格調整到收費價格庫中;
1.4 負責各科室收費項目模板的建立,并將常用新收費項目設置到里面。
2財務科:
2.1 按照國家和省級物價部門的價格管理政策,執行醫院收支管理制度;
2.2 依據醫院科室成本核算和項目成本核算資料, 對新增醫療收費項目進行收費標準的測算、審報工作;
2.3管理和調整收費價格,督促收費制度的執行;
2.4 參與醫院對收費價格的自查. 接待上級檢查;
2.5 督促檢查收費處和住院部對收費價格準確性的掌握;
2.6 每月底編制各類記帳月報表,報上級相關部門。
3設備科:
3.1 根據醫院物資采購制度,執行醫療設備和醫用消耗材料購置管理條例;
3.2 嚴格執行醫用消耗材料收費規定的加價幅度。
4藥劑科:
4.1 根據醫院用藥管理制度,執行藥品價格管理;
4.2 嚴格執行列入集中招標采購藥品的招標價格;
4.2 對未列入招標采購的藥品,零售價按有關政策規定的限價執行。
五、各收費科室:
5.1各科設兼職收費管理員;
5.2 嚴格按照20xx版《江蘇省醫療服務價格手冊》執行服務項目價格的收費;
5.3 任何科室及個人不得自立項目、分解項目、提高標準、擴大范圍收費;不得增加收費頻次、取消項目繼續收費;
5.4 遵照醫囑和護理記錄收費,不得超過醫囑和護理記錄的內容、范圍和時間限制的收費;
5.5 各科室在具體操作過程中遇有問題,及時與財務科聯系;
六、價格責任追究制:
發現違反醫療服務價格收費規定作如下處理:
6.1 多收病人費用:對直接責任人員批評教育,退回病人違規多收部分;
6.2 少收病人費用:由直接責任人員負責賠償醫院損失;
6.3 嚴重違規收費:報醫院獎懲委員會,按獎懲條例執行,扣除直接主管人
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績效工資;
6.4 同時參照省物價局和省衛生廳有關“價格違規行為處理”政策執行。
費用查詢電話:財務科:8藥劑科:x2 護理部:網管中心:
價格管理制度 篇10
1、醫院藥品應嚴格按照國家發改委和浙江省物價局制定的價格政策執行。
2、藥品價格管理員根據浙江省物價局有關作價原則,計算出藥品的零售價(或按文件規定執行),由保管員復核查對,然后進行調價,以確保藥品調價的嚴肅性和準確性。定期根據藥品采購網復查核對藥品的價格。
3、藥品調價應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調價。
4、藥品調價根據調價清單,及時清點調價藥品庫存數量,藥品調價涉及金額應在當月財務報表中體現。
5、藥品調價后,應及時告之門診藥房和病區藥房,做好相關解釋工作。
6、當藥品調價通知單滯后時,應在調價清單上注明收到調價通知單的時間。
7、藥品調價應公開,讓患者能明白消費,并提供快速簡便的藥價查詢方法和詳盡的藥品價格清單。
價格管理制度 篇11
價格與客戶管理委員會
部門名稱:價格與客戶管理委員會部門定編/
直接上級:總經理下設辦公室:計劃與油氣銷售部
主要職能:負責對公司產品價格及客戶管理事項進行把關,并提出專業性建議與意見。
序號 職能領域 主要職責
1、價格事項研究
貫徹落實國家及集團關于產品價格方面的方針、政策
研究并擬定產品經銷公司的價格管理辦法
研究并審議定價機制和定價模式
審批產品價格調整方案及價格策略,超過權限上報集團公司審批
審議和授權所屬企業外采資源的購進價格
處理所屬公司在價格執行方面的違規、違紀行為
2、客戶事項研究
審議公司客戶管理方案和機制
處理所屬公司在客戶管理和機制執行過程中的違規、違紀行為
部門協作關系:
內部協調關系:機關各部室、所屬各公司
外部協調關系:政府各相關單位,行業研究機構等其他外部單位
價格管理制度 篇12
為規范商品價格管理,確保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依據政府的有關規定,結合酒店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本酒店銷售的商品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及省、市、縣價格主管部門的物價政策,合理銷售商品,切實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對購進、調入的商品要分類、分區上架銷售,并擺放整齊,沒有標簽及時打印并對照商品位置擺放。
三、酒店執行政府物價部門的管理規定,實行當地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的領導,酒店自主相結合的定價方法。
四、對進入酒店銷售的所有商品,其名稱、產品、規格、價格予以打印標簽,各類收費標準及商品價格均需按照國家計委發布的《關于商品價格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執行。
五、實行價格檢查制度是酒店接受政府物價管理部門和客人的監督以及對所屬經營部門進行價格管理的一項有效的手段。
價格管理制度 篇13
為了更好地貫徹國家物價政策,根據上級主管部門的通知精神,結合本校的實際情況,制定我校價格管理制度,做到有章可循、嚴格管理。
一、成立物價管理機構,設兼職物價員
。ㄒ唬楦玫匾幏秾W校收費行為,完善物價管理檢查制度,成立學校物價管理小組:由校長劉建國任組長,分管收費的副校長叢春艷任副組長,下設兼職物價管理員。陶海波、于建平、張華杰、譚德欣、任保輝。物價管理小組有定期的“例會”制度。
(二)物價管理小組工作職責:
1、負責本年內部收費項目的調整、審查、擬定標準,報主管部門審批。
2、定期組織對全校收費情況進行隨機抽查,做好統計分析,對存在問題及時研究解決辦法。
3、負責接待群眾在學校收費方面的咨詢,對群眾提出的意見或投訴進行調查處理,并及時做好解釋和答復工作,對存在問題指出整改措施,督促整改。
4、嚴格把好收費關,制止和更改不合理收費項目,嚴禁超標準收費。
5、定期向主管領導匯報本校物價工作情況,為學校領導決策提供依據。
二、收費管理制度
(一)嚴格執行威海市物價局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收費,不符擅自增加項目,分解項目,巧立名目和提高標準收費。
。ǘ┟鞔_分工,強化管理。
1、學校的一切收費由學校財務按物價部門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收費,不得亂收費。
2、增加新的收費項目時,要寫報告報批,待物價管理小組論證審核后,報市物價局審批。
4、在學校宣傳欄設立收費項目價格公示欄,方便群眾查詢收費。
三、學校收費價格公示制度
(一)嚴格執行國家的物價政策規定(價格法) 。
(二)在學校宣傳欄設立收費項目價格公示欄,方便群眾查詢收費。
。ㄈ┕紝W校咨詢、投訴電話號碼,隨時接受群眾對于價格方面的咨詢和來校查閱。
四、學校收費投訴管理制度
(一)學校辦公室負責接待群眾的來電、來信和來訪投訴,在校內顯著位置設立收費投訴箱,并對外公布投訴電話號碼。
(二)學校辦公室接到群眾關于學校收費的投訴后,詳細記錄有關資料,填寫好投訴表格,盡快聯系分管校長協同處理。
。ㄈ┴攧湛剖盏酵对V案例后,指定有關人員進行調查處理,準確收集相關資料,核對收費項目和標準及發生次數等。 提供全面準確的資料。
(四)建立獎罰制度。 對因多收、亂收費而受到投訴的,一經核查屬實,責任在工作人員或部門的,學校將按照考核辦法進行處理;情節嚴重的,工作人員給予調換,并做待崗處理;違法違紀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價格管理制度 篇14
1、針對不同時期所推出的房源,雙方經過討論后制定出銷售均價,代理公司再根據銷售均價制定出銷售價格體系,銷售價格的制定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1)、每幢以及每戶系數的制定,為銷售價格的制定做前期的鋪墊;(代理公司應提供價格制定的模版)
2)、根據已制定的系數確定銷售價格;
3)、雙方討論,最后根據銷售價格制定出最終的銷售門市價。
2、項目銷售價格的最終出臺,須經過以下流程辦理:
代理公司銷售經理制定銷售價格--銷售總監審核-- 銷售經理審核--銷售總監審核--總經理簽字確認--銷售價格出臺
3、如在售房源要進行調價(漲價或降價),須經開發商簽字同意后方可執行,如發現自行進行調價處理,包括:對在售房源進行降價,代理公司不但要補足缺少金額, 而且也要雙倍賠償開發商經濟損失,如造成一定的社會影響,代理公司應承擔對此造成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