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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殖管理制度

發布時間:2024-10-02

養殖管理制度(精選6篇)

養殖管理制度 篇1

  畜禽標識和養殖檔案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令第67號,經20__年6月16日農業部第1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__年7月1日起施行。20__年5月24日農業部發布的《動物免疫標識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13號)同時廢止。為了規范畜牧業生產經營行為,加強畜禽標識和養殖檔案管理,建立畜禽及畜禽產品可追溯制度,有效防控重大動物疫病,保障畜禽產品質量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制定本辦法。全文共六章三十五條。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農業部令

  第67號

  《畜禽標識和養殖檔案管理辦法》業經20__年6月16日農業部第1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__年7月1日起施行。20__年5月24日農業部發布的《動物免疫標識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13號)同時廢止。

  部長杜青林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畜牧業生產經營行為,加強畜禽標識和養殖檔案管理,建立畜禽及畜禽產品可追溯制度,有效防控重大動物疫病,保障畜禽產品質量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畜禽標識是指經農業部批準使用的耳標、電子標簽、腳環以及其他承載畜禽信息的標識物。

  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畜禽及畜禽產品生產、經營、運輸等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農業部負責全國畜禽標識和養殖檔案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畜禽標識和養殖檔案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畜禽標識制度應當堅持統一規劃、分類指導、分步實施、穩步推進的原則。

  第六條畜禽標識所需費用列入省級人民政府的財政預算。

  標識管理

  第七條畜禽標識實行一畜一標,編碼應當具有唯一性。

  第八條畜禽標識編碼由畜禽種類代碼、縣級行政區域代碼、標識順序號共15位數字及專用條碼組成。

  豬、牛、羊的畜禽種類代碼分別為1、2、3。

  編碼形式為:×(種類代碼)-(縣級行政區域代

  碼)-(標識順序號)。

  第九條農業部制定并公布畜禽標識技術規范,生產企業生產的畜禽標識應當符合該規范規定。

  省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統一采購畜禽標識,逐級供應。

  第十條畜禽標識生產企業不得向省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以外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畜禽標識。

  第十一條畜禽養殖者應當向當地縣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申領畜禽標識,并按照下列規定對畜禽加施畜禽標識:

  (一)新出生畜禽,在出生后30天內加施畜禽標識;30天內離開飼養地的,在離開飼養地前加施畜禽標識;從國外引進畜禽,在畜禽到達目的地10日內加施畜禽標識。

  (二)豬、牛、羊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標識,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標識的,在右耳中部加施。

  第十二條畜禽標識嚴重磨損、破損、脫落后,應當及時加施新的標識,并在養殖檔案中記錄新標識編碼。

  第十三條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實施產地檢疫時,應當查驗畜禽標識。沒有加施畜禽標識的,不得出具檢疫合格證明。

  第十四條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在畜禽屠宰前,查驗、登記畜禽標識。

  畜禽屠宰經營者應當在畜禽屠宰時回收畜禽標識,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保存、銷毀。

  第十五條畜禽經屠宰檢疫合格后,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在畜禽產品檢疫標志中注明畜禽標識編碼。

  第十六條省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畜禽標識及所需配套設備的采購、保管、發放、使用、登記、回收、銷毀等制度。

  第十七條畜禽標識不得重復使用。

  檔案管理

  第十八條畜禽養殖場應當建立養殖檔案,載明以下內容:

  (一)畜禽的品種、數量、繁殖記錄、標識情況、來源和進出場日期;

  (二)飼料、飼料添加劑等投入品和獸藥的來源、名稱、使用對象、時間和用量等有關情況;

  (三)檢疫、免疫、監測、消毒情況;

  (四)畜禽發病、診療、死亡和無害化處理情況;

  (五)畜禽養殖代碼;

  (六)農業部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九條縣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建立畜禽防疫檔案,載明以下內容:

  (一)畜禽養殖場:名稱、地址、畜禽種類、數量、免疫日期、疫苗名稱、畜禽養殖代碼、畜禽標識順序號、免疫人員以及用藥記錄等。

  (二)畜禽散養戶:戶主姓名、地址、畜禽種類、數量、免疫日期、疫苗名稱、畜禽標識順序號、免疫人員以及用藥記錄等。

  第二十條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依法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取得畜禽養殖代碼。

  畜禽養殖代碼由縣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備案順序統一編號,每個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只有一個畜禽養殖代碼。

  畜禽養殖代碼由6位縣級行政區域代碼和4位順序號組成,作為養殖檔案編號。第二十一條飼養種畜應當建立個體養殖檔案,注明標識編碼、性別、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種類型、母本的標識編碼等信息。

  種畜調運時應當在個體養殖檔案上注明調出和調入地,個體養殖檔案應當隨同調運。

  第二十二條養殖檔案和防疫檔案保存時間:商品豬、禽為2年,牛為20年,羊為10年,種畜禽長期保存。

  第二十三條從事畜禽經營的銷售者和購買者應當向所在地縣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更新防疫檔案相關內容。

  銷售者或購買者屬于養殖場的,應及時在畜禽養殖檔案中登記畜禽標識編碼及相關信息變化情況。

  第二十四條畜禽養殖場養殖檔案及種畜個體養殖檔案格式由農業部統一制定。信息管理

  第二十五條國家實施畜禽標識及養殖檔案信息化管理,實現畜禽及畜禽產品可追溯。

  第二十六條農業部建立包括國家畜禽標識信息中央數據庫在內的國家畜禽標識信息管理系統。

  省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建立本行政區域畜禽標識信息數據庫,并成為國家畜禽標識信息中央數據庫的子數據庫。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數據采集要求,組織畜禽養殖相關信息的錄入、上傳和更新工作。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所屬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具體承擔本行政區域內畜禽標識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條畜禽標識和養殖檔案記載的信息應當連續、完整、真實。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畜禽、畜禽產品實施追溯:

  (一)標識與畜禽、畜禽產品不符;

  (二)畜禽、畜禽產品染疫;

  (三)畜禽、畜禽產品沒有檢疫證明;

  (四)違規使用獸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

  (五)發生重大動物衛生安全事件;

  (六)其他應當實施追溯的情形。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畜禽標識、養殖檔案等信息對畜禽及畜禽產品實施追溯和處理。

  第三十二條國外引進的畜禽在國內發生重大動物疫情,由農業部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追溯。

  第三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收購、運輸、屠宰應當加施標識而沒有標識的畜禽。

  附則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有關規定處罰。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20__年7月1日起施行,20__年5月24日農業部發布的《動物免疫標識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13號)同時廢止。

  豬、牛、羊以外其他畜禽標識實施時間和具體措施由農業部另行規定。

養殖管理制度 篇2

  動物養殖場消毒制度

  一、要嚴格按照消毒規程進行定期消毒。

  二、要至少備有兩種以上消毒藥物,不同品種的消毒藥物應交替使用。

  三、養殖場(小區)正門要設有消毒池或鋪墊浸有消毒藥的草墊。進出車輛、人員等要進行消毒。消毒池每周至少更換兩次池水、池藥,以保持有效濃度。

  四、生活區(辦公室、宿舍、食堂及其周圍環境等)每天清掃一次,每月用消毒藥噴灑消毒一次。

  五、更衣室每天消毒一次,采用紫外線照射法;工作服每周消毒一次,采用藥物浸泡法。

  六、生產區:圈舍每天至少消毒一次,每周用消毒藥噴灑消毒一次;運動場地每周清理一次,每兩周用消毒藥噴灑消毒一次;清理的墊料、糞便進行堆積發酵處理。

  七、售畜(禽)周轉區:周轉圈舍、出售畜(禽)臺、磅秤及其周圍環境,每售一批畜禽后清掃消毒一次。

  八、進入生產區的人員必須穿經消毒過的工作服、戴工作帽,腳踏消毒池消毒,手洗消毒盆消毒。

  動物養殖場無害化處理制度

  一、規模養殖場(小區)應具備無害化處理設施、設備,對養殖過程中病死動物及其排泄物、污染物進行無害化處理。

  二、對病死動物的處理要嚴格遵循“四不準一處理”的原則,既:不準宰殺,不準銷售,不準食用,不準轉運,全部進行無害化處理。

  三、病死或死因不明動物的無害化處理工作應當在當地動物防疫站的監督下進行。

  四、無害化處理應嚴格按照《病死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生物安全處理規程》進行,以焚燒、掩埋、化制、消毒和發酵處理方式為主。

  五、建立無害化處理檔案,對無害化處理情況做詳細記載。

  六、無害化處理措施以盡量減少損失,保護環境,不污染空氣、土壤和水源為原則。

  七、采取掩埋的方式進行無害化處理時,掩埋場應遠離居民區、水源、泄洪區和交通要道。對污染的飼料、排泄物等物品,也應噴灑消毒藥后與尸體共同深埋。

  八、采用焚燒的方式進行無害化處理時,應符合環境要求。

養殖管理制度 篇3

  1.禽場及孵化場工作人員不許在場外及自己家中飼養家禽和從事與養禽有關的業務,養禽場工作人員所需的蛋和肉產品,必須經檢疫無病并由本場供應。

  2.防止人員、來訪客、飼養用具和雜物傳播疾病。對于易從外界帶來病原體的媒介物(包括工作人員、推銷員、買蛋商、運送工人和來訪客等),都應嚴加管理和監督。每次進入生產區前應沖洗、消毒、更換衣帽鞋等。所有的一切用具和運輸工具都須經嚴格沖洗消毒后,才能進入禽場和禽舍。獸醫人員使用的各種診療器械,必須經高壓消毒后,才可進入禽舍內使用。墊料要經陽光曝曬后或經消毒藥熏蒸后使用。

  3.實行專業化生產和全進全出。在條件允許時,最好實行專業化生產。有條件的可分為育雛場、成年蛋禽場、孵化場、種禽場等,更要避免畜、禽混養。如育雛場僅飼養1~49日齡的小雛,或1~120日齡的禽,而成年禽場則全是120日齡以上的成年禽,這樣避免了成年禽的病傳染給幼雛。

  最普遍的做法是采用整棟禽舍的全進全出制飼養。即一批禽出舍后,禽舍經沖洗消毒-火焰燒灼消毒-噴霧消毒-熏蒸消毒等徹底的消毒程序后,再空置1~2周,然后引進下一批禽。這樣就可以大大減少疫病的發生。因為許多疫病發生和中止有一個較固定周期,采用“全進全出”就不會給疫病以接力感染的機會。

  4.定期對禽舍、孵化室及禽群進行噴霧消毒,尤其是生產過程中的帶禽消毒。及時清理墊料和糞便,保持清潔衛生。

  5.提供和保持良好的環境條件,避免和減輕應激反應。禽舍要通風良好、風速宜小、光照能控制,禽舍和禽籠結構要合理、保持適宜的濕度和溫度、保持禽舍空氣新鮮。要避免過分擁擠、頻繁捕捉、轉群、斷喙、免疫接種和突然聲響等應激因素的危害。

  6.合理處理淘汰的病禽和死禽。對于淘汰的病禽應及時送往指定的屠宰場急宰,在獸醫監督下加工處理。死禽充分焚燒或深埋,糞便和墊料等運送指定地點做生物熱等無害化處理。

  7.配合做好殺蟲滅鼠,否則消毒工作會事倍功半。蚊、蠅、蠓、蚋、虱和老鼠,是很多病的傳播媒介。搞好環境衛生、消滅蚊蠅孳生地、殺滅體外寄生蟲,經常捕捉老鼠,場內禁養犬、貓等,防止飛鳥進入場內等。

  管理是把養殖工作做好的重藥因素之一,只有把管理做好,才能更好的把雞養好。不管行情的好壞(行情不可控),咱們養殖戶只有把自己的本職工作——把雞養好,才能得到經濟效益最大化!

養殖管理制度 篇4

  一、養殖場生產環境

  養殖場應建在水源保護區、交通要道、城鎮居民區、學校、醫院等禁養區域以外,散養豬養殖員管理制度。生產和建筑布局應符合相關工藝要求,有防疫隔離設施,生產區、生活區、緩沖區。空氣質量和水質量應符合養殖業環境質量要求。即符合GB/T18407.2-20__《農產品安全質量無公害畜禽產地環境評價要求》、農業部NY/T388-1999《畜禽場環境質量標準》和NY5027-20__《無公害食品畜禽飲用水水質》等標準的規定。

  二、養殖場生產工藝和養殖規模 養殖場應具有合理的生產工藝、先進的養殖技術,符合養殖品種的規模化、專業化生產流程。按照全進全出等合理的飼養工藝進行生產;應養殖符合市場需求、生產性能優良的品種;自留種苗要符合良種繁育體系建設規劃要求。記錄和技術資料齊全。符合農業部NY/T5033-20__《無公害食品生豬飼養管理準則》標準的規定。

  三、養殖場規章制度 養殖場應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同時,應建立、建全相應的生產、管理規章制度。并張榜明示,各項生產指標與崗位責任制明確。整個生產過程應嚴格遵守養殖技術規范。所有記錄檔案保存完整,并應盡可能長期保存,最少應在清群后仍保存2年。

  四、投入品使用規范

  (一)飼料及原料:飼料及原料應符合營養指標和衛生指標要求。執行標準GB13078-20__《飼料衛生標準》、NY5032-20__《無公害食品生豬飼養飼料使用準則》。所使用的飼料添加劑產品必須是農業部公布的《允許使用的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中所規定的品種和取得試生產產品批準文號的新飼料添加劑品種,并由取得飼料添加劑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生產的具有產品批準文號的產品。藥物飼料添加劑的使用應符合農業部發布的《飼料藥物飼料添加劑使用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農牧發[20__]20號通知”)和無公害養殖對藥物使用的要求。按國家要求增加或減少藥物飼料添加劑使用品種,嚴格執行休藥期制度。飼料中直接添加獸藥用于疫病治療和防治,要嚴格遵循獸藥使用規范;不得添加國家嚴禁使用的鹽酸克倫特羅等違禁藥物。

  (二)藥物的使用:對動物疾病進行預防、治療、診斷所用獸藥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獸藥典》、《中華人民共和國獸藥規范》、《獸藥質量標準》、《進口獸藥質量標準》和《飼料藥物飼料添加劑使用規范》的相關規定。所用獸藥必須來自具有獸藥生產許可證和產品批準文號的生產企業,或者具有進口獸藥許可證的供應商,所用獸藥的標簽應符合《獸藥管理條例》的規定。購進的獸藥必須來自具有獸藥經營許可證的企業。藥物的使用嚴格遵循NY5030-20__《無公害食品生豬飼養獸藥使用準則》規定的藥品名錄、制劑、用法與用量、休藥期,禁止使用未經批準或已經淘汰的獸藥和違禁藥品。

  五、飼養管理規范 飼養過程中應按GB8474《豬的飼養標準》和NY/T5033-20__《無公害食品生豬飼養管理準則》等標準進行管理。飼養人員應定期應進行健康檢查,并依法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上崗工作,傳染病患者不得從事飼養工作,管理制度《散養豬養殖員管理制度》。技術人員應有專業學歷證明或經過職業培訓,并取得綠色證書后方可上崗。飼喂應按養殖技術規范進行,每次飼料添加量要適當,防止飼料污染。根據飼養工藝進行轉群,做好生產計劃安排,創造適宜養殖的生產環境,認真做好日常生產記錄。 六、防疫檢疫規范 養殖場應建立、建全嚴格的防疫管理制度。定期做好養殖場所、環境和生產用具的消毒工作;實施動物免疫登記證制度,對國家和北京市獸醫管理部門確定的必須免疫的動物疫病嚴格按免疫程序實施免疫;積極配合動物疫病檢測機構對疫病進行檢測和監督。確保全年無一、二類傳染病發生。

  (一)防疫:對人流、物流進出消毒;內、外環境進行消毒;銷售和外購動物隔離檢疫;動物疫病定期檢測凈化,及時進行疫情報告、疫情處理、疫情發布等工作。

  (二)衛生消毒:選擇對人和動物安全、沒有殘留毒性、對設備沒有破壞、消毒效果好、不會在體內產生有害積累的消毒劑進行消毒,重點做好動物養殖場所、環境、生產用具的消毒工作。

  (三)疫病的預防接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北京市動物檢疫條例》及相關規定,進行動物防疫性預防接種。按國家確定的必須免疫的動物疫病,實施計劃免疫。依據當地疫病流行和受威脅情況,對計劃免疫以外的動物疫病進行免疫。疫苗來源于具有動物生物制品經營許可證的生產經營單位。加強疫苗的管理和保存。疫病的預防接種按免疫程序進行,實施動物免疫登記制度,做好登記記錄。

  (四)寄生蟲控制:選擇的驅蟲藥應具有高效、安全、廣譜的特點,符合無公害養殖獸藥使用準則規定的藥品,按驅蟲程序進行驅蟲,作好驅蟲記錄。

  (五)動物疫病監測: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及相關法規要求,制定疫病監測方案。對一、二類動物傳染病實施常規監測,依據疫病流行和受威脅情況對其他疫病進行監測。要積極配合動物疫病檢測機構對疫病進行檢測和監督。

  (六)疫病控制和撲滅:發生疫情或疑似發生疫情,獸醫和防疫員應及時診斷,并向當地獸醫管理部門報告疫情。確診發生國家或地方規定的必須撲滅的傳染病時,應配合當地獸醫管理部門,實施嚴格的隔離、撲殺、封鎖。發生國家或地方控制需凈化的疫病時,應對動物群體實施清群和凈化。發生疫病的養殖單位,應按國家要求進行消毒,對病死或淘汰的尸體進行無害化處理。

  六、產品質量 產品質量應符合DB11/154《豬肉安全衛生要求》的規定。并通過生產環境、疫并藥殘全過程的檢測和監測,取得綠色或安全食用農產品認證。 第二部分 屠宰廠有關要求 一、總平面布置和環境衛生

  (一)屠宰廠應建在遠離學校、幼兒園、村莊、居民區、地表水二級保護區、地下水源防護區、畜牧場和其他有動物防疫要求的場所500米以上。并位于居民區主要季風下風處和水源的下游。

  (二)屠宰廠周圍應有良好的環境衛生條件,有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充足水源,水質符合GB5749-1995《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規定。并應避開產生有害氣體、煙霧、粉塵等物質的工業、企業及其他產生污染源的地區和場所。

  (三)屠宰廠應劃分為生產區和非生產區。生產區必須單獨設置活豬、廢棄物、產品和人員出的出入口,且產品與活豬、廢棄物在廠內不得公用一個通道。

  (四)生產區各車間的布局與設施必須滿足生產工藝流程和衛生要求。必須遵循健康豬和疑病豬嚴格隔離的原則。原料、半成品、產品等加工應避免迂回運輸,防止交叉污染。

  (五)設有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獸醫檢疫設施。

  (六)備有適用的消毒設施、消毒藥品,建立健全消毒制度。

  (七)廠區的路面、場地應平整無積水。主要道路及場地宜采用混凝土或瀝青鋪設。

  (八)活豬進廠應設置與門同寬、長3m、深0.1m~0.15m,且能排放消毒液的車輪消毒池。急宰間、不可食用肉處理間及隔離間的出入口處應設置便于手推車出入的消毒池。

  (九)廠區內的室外廁所均應采用水沖式的,且有防蠅設施。

養殖管理制度 篇5

  為了加強規模養殖場的檢疫監管,規范畜禽養殖場的養殖生產環節,實施規范化管理,全面提高畜產品質量和安全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動物防疫法》、《畜禽標識和養殖檔案管理辦法》《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

  一、規模養殖場(小區)的建設和生產管理應嚴格遵守

  動物防疫法律法規等規定,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防重于治”的原則,防止動物疫病發生,提高養殖效益。

  二、規模養殖場(小區)應經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進

  行動物防疫條件審核合格后,辦理《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并在當地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取得畜禽標識代碼。

  三、從事畜禽養殖,不得有下列行為:

  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使用飼料、飼料添加劑、獸藥;

  ㈡使用未經高溫處理的餐館、食堂的泔水飼喂家畜;

  ㈢在垃圾場或者使用垃圾場的物質飼養畜禽;

養殖管理制度 篇6

  (一)免疫制度

  1、遵守《動物防疫法》,按市級獸醫主管部門的統一布置和要求,認真做好口蹄疫、高致病藍耳病、豬瘟等強制性免疫病種的免疫工作。

  2、嚴格按場內制定的免疫程序做好其它疫病的免疫接種工作,嚴格免疫操作規程,確保免疫質量。

  3、遵守國家關于生物安全方面的規定,使用來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法疫苗產品,不使用實驗產品或中試產品。

  4、在市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的指導下,根據本場實際,制定科學合理的免疫程序,并嚴格遵守。

  5、建立疫苗出入庫制度,嚴格按照要求貯運疫苗,確保藥苗的有效性。

  6、廢棄疫苗按照國家規定無害化處理,不亂丟亂棄疫苗及疫苗包袋物。

  7、疫苗接種及反應處置由取得合法資質的獸醫進行或在其指導下進行。

  8、遵守操作規程、免疫程序接種疫苗并嚴格消毒,防止帶毒或交叉感染。

  9、疫苗接種后,按規定佩戴免疫標識,并詳細記入免疫檔案。

  10、免疫接種人員按國家規定作好個人防護。

  11、定期對主要病種進行免疫效價監測,及時改進免疫計劃,完善免疫程序,使本場的免疫工作更科學更實效。

  (二)用藥制度

  1、場內預防性或治療性用藥,必須由獸醫決定,其它人員不得擅自使用。

  2、獸醫使用獸藥必須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不得使用非法產品。

  3、必須遵守國家關于休藥期的規定,未滿休藥期的生豬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費。

  4、樹立合理科學用藥觀念,不亂用藥。

  5、不擅自改變給藥途徑、投藥方法及使用時間等。

  6、做好用藥記錄,包括:動物品種、年齡、性別、用藥時間、藥品名稱、生產廠家、批號、劑量、用藥原因、療程、反應及休藥期。必要時應付醫囑:用藥動物種類、休藥期及醫囑等。

  7、做好添加劑、藥物等材料的采購和保管記錄。

  (三)檢疫申報制度

  1、本場飼養的生豬在本市內出售或遷移,提前向閬中市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其派出的報檢點申報檢疫,并取得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2、本場飼養的生豬遷移出市外,應將生豬運至指定地點,向閬中市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派出的換證處申報,并取得《出縣境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3、自宰自食生豬,在屠宰前向閬中市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者派出的報檢點申報檢疫,經檢疫合格后,方可屠宰、食用。

  4、引進種用公、母豬,在引進之前,須向閬中市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備案并辦理審批手續,經依法批準后方可引入。引入后按規定進行隔離、觀察、加免,期滿后經檢疫合格再合群。

  5、跨省引進商品型飼養生豬,在引進前須向閬中市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備案,引入后按規定進行隔離、觀察、加免,期滿后經檢疫合格再合群。

  (四)疫情報告制度

  1、義務報告人:駐場(小區)獸醫當懷疑發生傳染病時應立即向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畜牧獸醫站報告。

  2、臨時性措施:

  (1)將可疑傳染病病畜隔離,派人專管和看護。

  (2)對病畜停留過的地方和污染的環境、用具進行消毒。

  (3)病畜死亡時,應將其尸體完整地保存下來。

  (4)在法定疫病認定人到來之前,不得隨意急宰,病畜的皮、肉、內臟未經獸醫檢查不許食用。

  (5)發生可疑需要封鎖的傳染病時,禁止畜禽進出養殖場(小區)。

  (6)限制人員流動。

  3、報告內容:

  (1)發病的時間和地點。

  (2)發病動物種類和數量、同群動物數量、免疫情況、死亡數量、臨床癥狀、病理變化、診斷情況。

  (3)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4)疫情報告的單位、負責人、報告人及聯系方式。

  4、報告方式:書面報告或電話報告、緊急情況時應電話報告。

  (五)消毒制度

  1、養殖場(小區)大門和圈舍門前必須設消毒池,并保證有效的消毒液;場內還應設更衣室、淋浴室、消毒室、病畜隔離舍。

  2、養殖場定期不定期進行清掃、沖洗、光照和使用化學藥品等多種方法相結合進行消毒。

  3、選擇高效低毒、人畜無害的消毒藥品,消毒藥應根據消毒目的、對象選擇貯備,對環境、生態及動物有危害的藥不得選擇。

  4、圈舍每天清掃1至2次,周圍環境每周清掃一次,及時清理污物、糞便、剩余飼料等物品,保持圈舍、場地、用具及圈舍周圍環境的清潔衛生,對清理的污物、糞便、墊草及飼料殘留物應通過生物發酵、焚燒、深埋等進行無害化處理。

  5、定期進行消毒滅源工作,一般圈舍和用具一周消毒一次,周圍環境一月消毒一次。發病期間做到一天一次消毒。疾病發生后進行徹底消毒。

  6、場內工作人員進出場要更換衣服和鞋,場外的衣物鞋帽不得穿入場內,場內使用的外套、衣物不得帶出場外,同時定期進行消毒。

  7、所有人員進入養殖區必須經過消毒池和消毒室,并對手、鞋消毒。消毒池的藥液每周至少更換一次。

  8、產房消毒:進入產房前,地面和設備應沖洗干凈并嚴格消毒,母豬全身洗刷干凈并消毒后進入產房,分娩前必須嚴格消毒乳房和陰部,分娩完畢,再用消毒藥抹拭乳房、陰部和后軀,及時清洗產房。

  9、養殖場實行“干稀分離、雨污分流”排放,干糞實行發酵處理利用,尿污進入沼氣池沼化處理利用,防止糞尿污染環境。

  (六)無害化處理制度

  1、當養殖場的生豬發生疫病死亡時,必須堅持“五不一處理”原則:即不宰殺、不販運、不買賣、不丟棄、不食用,進行徹底的無害化處理。

  2、養殖場必須根據養殖規模在場內下風口修一個無害化處理化尸池。

  3、當養殖場發生重大動物疫情時,除對病死生豬進行無害化處理外,還應根據動物防疫主管部門的決定,對同群或染疫的生豬進行撲殺和無害化處理。

  4、當養殖場的生豬發生傳染病時,一律不允許交易、販運,就地進行隔離觀察和治療。

  5、無害化處理過程必須在駐場獸醫和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監督下進行,并認真對無害化處理的生豬數量、死因、體重及處理方法、時間等進行詳細的記錄、記載。

  6、無害化處理完后,必須徹底對其圈舍、用具、道路等進行消毒、防止病原傳播。

  7、在無害化處理過程中及疫病流行期間要注意個人防護,防止人畜共患病傳染給人。

  (七)畜禽標識

  1、新出生生豬,在出生后30天內加施畜禽標識;30天內離開飼養地的,在離開飼養地前加施畜禽標識。

  2、豬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標識,從外地引進的生豬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標識,在右耳中部加施。

  3、生豬的標識嚴重磨損、破損、脫落后,應當及時加施新的標識,并在養殖檔案中記錄新標識編碼。

  4、沒有加施畜禽標識的,不得運出養殖場。

  5、畜禽標識不得重復使用。

  (八)養殖檔案

  (一)養殖場(小區)應當建立養殖檔案,載明以下內容:

  1、生豬的品種、數量、繁殖記錄、標識情況、來源和進出場日期;

  2、飼料、飼料添加劑等投入品和獸藥的來源、名稱、使用對象、時間和用量等有關情況;

  3、檢疫、免疫、監測、消毒情況;

  4、生豬發病、診療、死亡和無害化處理情況;

  5、生豬養殖代碼;

  (二)養殖場(小區)應當依法向市畜牧食品局備案,取得畜禽養殖代碼,作為養殖檔案編號。

  (三)飼養種豬應當建立個體養殖檔案,注明標識編碼、性別、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種類型,母本的標識編碼等信息。

  生豬調運時應當在個體養殖檔案上注明調出和調入地,個體養殖檔案應當隨同調運。

  (四)養殖檔案和防疫檔案保存時間:商品豬2年,種豬長期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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