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業管理制度(精選5篇)
建筑企業管理制度 篇1
1、合同的變更與解除由合同承辦人以書面形式報合同評審機構審核,批準后,盡快與對方簽訂變更或解除協議。
2、我方當事人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無法履行合同時,應當及時收集有關證據,并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當事人,同時積極采取補救措施,減少損失。
3、發現對方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時,合同承辦人應當催促對方當事人采取有效補救措施,收集、保存對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有關證據,及時向信用(合同)管理機構報告。
4、我方當事人因故變更或解除合同,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當事人,說明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因和請求對方書面答復的期限,盡快與對方當事人達成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協議。
建筑企業管理制度 篇2
隨著中國改革開放的深入,建筑行業正在呈現新的發展趨勢:
①建筑業總產值增加,勞動生產率提高。
②固定資產投資加大施工總量增加。
③建筑業利潤水平提升, 經濟效益有所改善。
④國內建筑市場競爭加劇,建筑企業“走出去”愿望強烈。
⑤隨著建筑市場的不斷完善和特級企業的全國市場的不斷擴大,特級企業的市場往往涉及到國內的每個中大城市,原來的中小企業賴以生存的區域壁壘已經基本被磨平,取而代之的是更嚴峻的競爭環境。
一、中小型建筑企業存在的管理誤區和管理困境
在這種新的形勢下,中小型建筑企業面臨著更大的挑戰,無論是企業內部的管理制度或者對外的適應能力都表現出嚴重的缺乏。其中很大部分的中小型建筑企業就存在以下管理誤區和管理困境:
(一)激勵方式和方法存在很大的缺陷
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①激勵計劃隨意性比較強,缺乏系統性和明確的目標。②人為激勵沒有任何針對性。如以前推出的一系列的“年終獎”、“效益獎”等名目的獎勵計劃,由于“一刀切”,實習“平均主義”,打擊了貢獻大的項目部員工的積極性。③陷入激勵就是獎勵的誤區,輕視或不考慮約束和懲罰措施。約束和懲罰往往流于形式,結果難以達到預期目的。④簡單的下達任務作為激勵的經常使用的手段。這是將片面的懲罰作為激勵的唯一措施,正好與認為激勵就是獎勵這一誤區相反。這些企業往往存在著不正視實際地層層下達任務,忽視個體的差異性,大大的降低了員工的工作積極性與工作績效。
(二)沒有真正建立起有效的危機管理機制
據20xx調查公布的《京滬兩地企業危機管理現狀研究報告》顯示,京滬兩地半數企業不同程度處于危機狀態。這項報告還顯示,我國企業中高層管理人員普遍具有危機識別能力和危機處理能力薄弱的通病。建筑企業由于其特殊性,管理相對比其他行業落后,所以建筑企業的危機管理則更是空白。很多中小型企業雖然有危機意識,但很少企業知道危機管理理論,更談不上將危機管理理論應用于企業管理。
(三)缺乏科學合理的人才量化考評方法
對人才的考評采取定性考核,不能合理、公平、準確地衡量人才工作績效大小,所以不能實現對人才的有效激勵。考核結果和激勵沒有有效地結合,形成了干多干少一個樣,干好干壞一個樣的現象。雖然也提出了末位淘汰等措施,但往往流于形式,真正執行起來有一定難度。而且由于經營狀況不善,造成信用和創新能力受到很大限制,人才流失嚴重。
(四)企業文化發展嚴重滯后
中小型建筑企業的文化研究嚴重滯后于中國企業文化發展實踐。企業文化發展的內在邏輯、該企業文化的定位、企業文化的變革等問題缺少長期深入的研究。所以,企業文化實踐缺少真正的科學理論的指導,缺少個性,同時也難以對企業長期發展產生真正推動力。
(五)在成本管理方面存在著嚴重的問題
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①管理觀念落后,企業內外關系尚未理順。②質量、工期、成本的關系未理順。要么把成本和質量完全對立起來;要么過度強調質量,忽視成本,未能真正協調三者關系。③成本預測、計劃模式陳舊,徒有虛名。大多數傳統的成本管理都未能動態地、事前地進行預測,缺乏技術基礎,沒有實施動態管理。
(六)團隊建設方面不足
中小型建筑企業的項目部由于內部凝聚力不足,往往很少能形成真正的團隊,一般都是以群體的形式而發揮作用,從而在實現項目目標的協調、效率方面存在著嚴重的缺乏。
(七)企業組織結構存在著很大的弊端
中小型建筑企業傳統的組織結構方式無論在適應信息快速發展的外部環境和內部大量繁雜的數據處理、管理溝通與協調等方面都存在著嚴重的不足,組織結構急待改革。
二、建議
針對中小型建筑企業目前普遍的管理誤區和管理困境,結合國內部分大型、特級建筑企業的企業改革的成功經驗與國外目前流行的管理方式與理念,考慮到建筑本身行業的特點,作者提出自己對中小型建筑企業管理方面的一些建議:
(一)尋找新的組織結構形式
建筑企業可以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采取以下其中之一的組織結構:
(1)扁平化的組織結構。管理信息系統的發展擴大了管理人員的管理幅度,使減少組織層級組織結構扁平化成為可能。
(2)建立自主型組織結構。在這種組織結構下面,可以考慮建立彈性工作制,在不影響整個項目的進度基礎上合理安排管理人員的時間,讓員工可以自主地決定自己的工作時間。而在大型的項目中可以實行虛擬組織結構。虛擬組織結構是一種以市場為導向的強調速度和效益的管理方式,以網絡信息技術為基礎,實時分散地共享優秀人力、咨詢信息和先進的技術等資源,完全可以滿足共享技術、分攤費用以及市場需求等要求。
(二)改善對項目經理的激勵方式
針對很多中小型企業改制后往往存在著對項目經理激勵約束主體缺位、激勵機制不合理、約束機制不完善等問題,我提出以下建議:
①在實施激勵的同時要明確告知項目經理的外部與內部職責。
②不能單憑項目效益來進行考核,要結合項目總體結果績效來進行總體考核。項目總體結果績效包括:管理過程績效、團隊建設績效、關系處理績效。我建議可以設立績效的成功與失敗的對照表,設專門小組以系數評分的形式來進行對項目經理的綜合考核。
③建立項目經理激勵與約束機制相結合的原則。包括:
a、物質激勵與精神激勵相結合的原則;
b、報酬與績效掛鉤的原則;
c、把項目經理的個人利益與企業的長遠發展直接掛鉤原則,如項目質量目標、安全文明工地目標、項目后備人才的培養等;
d、市場化原則,企業要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和市場對項目經理的平均激勵率,來設定合適的激勵率;
e、激勵與約束相一致原則。
(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和激活經營機制
目前,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經營機制轉換改革滯后仍然是制約公司提高競爭力的關鍵性、深層次原因。在現有改革基礎上繼續實施深化改革,徹底改變傳統的人事、用工、分配制度,建立起科學有效的企業治理結構,是提高公司核心競爭力不能回避的重要任務:
①明確改革的原則。改革過程必須做到統一思想,認清大局, 明確思路,堅持一手抓生產,一手抓改革。
②始終堅持企業改革改制與結構調整緊密結合。
③從行業特點優勢,多種方式推進企業改革改制。可以考慮到本公司的實力,成立改制領導小組,聘請對企業改革改制有一定研究的專家作為公司改制工作的顧問,并邀請有關部門的專家進行政策講解。
(四)改革用人才機制獲取發展后勁
只有抓住人才這一關鍵要素,核心競爭力才能得到有效增強。為此,要做好以下工作:
①加大公司對新的人才的引進,同時采取積極措施留下企業的技術、管理等核心人才。
②要保證人才的激勵制度的完善和落實。可以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實行彈性工作制和柔性管理方式,在對人才的管理當中多注意感情因素的管理。
③采取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一定要做到多勞多得,使人才的努力在激勵方面得到充分的體現。
④大力提拔優秀青年人才進入公司的中層,樹立榜樣,充分調動青年人才的積極性。⑤積極支持人才的進一步深造,使公司往學習型企業過渡,增加企業的競爭力。
(五)優化競爭要素,重組價值鏈,提升核心競爭力
企業進行競爭要素優化組合的過程,就是價值鏈重組的過程。所謂價值鏈,是指一個企業為顧客創造價值的主要活動和相關的支持活動及其各活動對于利潤的貢獻水平。對于建筑公司來說,主要活動包括:投標、采購、物流、勘察設計、施工、竣工交付、后期服務等。價值鏈中的每一項活動都承擔一定的成本,而且往往會影響另一項活動展開的成本。所以我們要重組價值鏈,優化競爭要素,才談得上企業成本、效益、質量三方面得到協調。
(六)科學管理確保質量效益
科學管理是公司核心競爭力的重要構成要素之一,制定公司的質量管理體系要做好以下幾個方面:
①落實責任。做到每個崗位都有專人負責把關。
②制定公司的成本管理體系。包括
a、確立項目成本控制目標;
b、建立健全成本責任制,形成責、權、利三位一體的運行機制真正使項目部每名職工的利益均與自己項目部捆綁在一起,調動其積極性。
③從控制理論的角度建立項目管理模塊,抓住每個節點的控制,疏而不漏,全面實現控制目標。可以通過以下幾方面實現:
a、優化施工組織設計,提高工效,從而加速工期的進展;
b、積極采用先進工藝和技術,降低成本;
c、堅持計劃指導生產,強化定額控制以及施工流程的優化;
d、加強人工費用管理,做好人工成本的有效控制;
e、加強對機械費、臨時設施費、管理費的管理,做好其成本的有效控制;
f、通過加強工程管理,杜絕事故和損失來降低質量成本。
(七)注重樹立信譽品牌與公司形象
中小型建筑企業應該把創品牌、樹形象的重點放在以下幾個方面:
①公司的誠信。要注意做好以下幾個方面工作:
a、把工程質量做好;
b、承諾一定要兌現,絕不食言;
c、誠信要體現在對業主全過程的服務上;
d、公司的人格魅力是取信于業主的重要因素;
e、守法經營是企業建立誠信最基本的條件。
②公司品牌與形象。
a、制定本公司企業形象戰略目標;
b、制定本公司企業形象戰略重點;
c、制定企業的行為識別系統來規范員工的對外形象。只有這樣,企業的形象、品牌才能得到逐步的提升,才能擴大企業在市場的生存空間。
(八)依靠技術構造獨特的優勢
①技術創新。包括以下三方面:
a、注重有針對性地對建筑項目采取先進適用技術,并及時總結與開發應用;
b、要重視知識產權的保護,積極申請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專利和工法;
c、大力引進和積極采用先進的工程技術、施工工藝和機械設備,不斷提升企業的技術水平。
②加強公司的信息化建設。隨著通信網絡的發展,公司應該以工程項目為核心,將地理位置分散的業主、設計人員、施工人員、監理人員及材料供應商等組成一個“虛擬群體”,利用建立協同工作室,朝共同目標工作,對解決工程項目的溝通與協調問題能起到很關鍵的作用。
(九)積極尋找其他增加公司的核心競爭力的要素
企業競爭力可以最終體現為先進的企業制度和企業運營機制、創新技術和工藝、資金優勢、人才優勢、優良的企業管理等要素或這些要素組合構成。除了這些還可以從以下三方面增強企業的核心競爭力:
①加大企業文化建設的力度與進度。
②以施工項目部為單位,進行團隊建設,形成學習型和知識共享型的團隊建設,只有這樣,才能構造良好的學習氛圍,增強企業的競爭力。
③加強企業的危機管理意識,加大危機管理檢測的力度。檢測內容包括:
a、經營危機,例如投標、合同、企業信譽等;
b、產品質量危機,例如材料、機械、操作人員等;
c、債務危機,例如債務、債權、資金運用、財務制度等;
d、安全危機,例如操作人員、操作設備、操作方法等。
(十)增強企業的融資能力
當本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狀況比較理想的時候,可以抓住機會,大膽地利用財務杠桿的作用,增強企業的融資能力來擴大企業的發展。可以通過以下手段來實現:
①尋找銀行進行合作,通過公司與銀行建立戰略伙伴關系,解決公司的資金問題。
②與其他相關企業進行合作使企業剩余資金得到有效運用。
③把公司的優勢資產整合進行上市,向社會募集資金。
(十一)根據本企業的實際能力,實施市場跨地域擴張發展
根據國內基礎建設的快速發展,應該在適當的時候,結合本企業的實際經濟和管理能力來實施實施市場跨地域擴張發展,這對樹立企業的形象和增強企業的競爭能力都有相當大的作用。
以上是我結合目前的建筑市場的形勢,考慮到中小型建筑企業面臨的管理誤區與實質困境,提出的一些對中小型建筑企業的管理意見與辦法,希望可以給企業管理者一些啟發。
建筑企業管理制度 篇3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2號《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已經第20次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規范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促進建筑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實施對建筑業企業資質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本規定所稱建筑業企業,是指從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施工活動的企業。
第三條企業應當按照其擁有的資產、主要人員、已完成的工程業績和技術裝備等條件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經審查合格,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施工活動。
第四條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交通運輸、水利、工業信息化等有關部門配合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實施相關資質類別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交通運輸、水利、通信等有關部門配合同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相關資質類別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建筑業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資質、專業承包資質、施工勞務資質三個序列。施工總承包資質、專業承包資質按照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分別劃分為若干資質類別,各資質類別按照規定的條件劃分為若干資質等級。施工勞務資質不分類別與等級。
第六條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和取得相應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擔工程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七條國家鼓勵取得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擁有獨資或者控股的勞務企業。建筑業企業應當加強技術創新和人員培訓,使用先進的建造技術、建筑材料,開展綠色施工。
第二章申請與許可
第八條企業可以申請一項或多項建筑業企業資質。企業首次申請或增項申請資質,應當申請最低等級資質。
第九條下列建筑業企業資質,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許可:
(一)施工總承包資質序列特級資質、一級資質及鐵路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資質;
(二)專業承包資質序列公路、水運、水利、鐵路、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一級資質及鐵路、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二級資質;涉及多個專業的專業承包一級資質。
第十條下列建筑業企業資質,由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許可:
(一)施工總承包資質序列二級資質及鐵路、通信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資質;
(二)專業承包資質序列一級資質(不含公路、水運、水利、鐵路、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一級資質及涉及多個專業的專業承包一級資質);
(三)專業承包資質序列二級資質(不含鐵路、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二級資質);鐵路方面專業承包三級資質;特種工程專業承包資質。
第十一條下列建筑業企業資質,由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設區的市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許可:
(一)施工總承包資質序列三級資質(不含鐵路、通信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資質);
(二)專業承包資質序列三級資質(不含鐵路方面專業承包資質)及預拌混凝土、模板腳手架專業承包資質;
(三)施工勞務資質;
(四)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資質。
第十二條申請本規定第九條所列資質的,應當向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其中,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建筑企業及其下屬一層級的企業,可以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建筑企業向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初審完畢,并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公示審查意見,公示時間為10個工作日。其中,涉及公路、水運、水利、通信、鐵路、民航等方面資質的,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查。
第十三條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資質許可程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并向社會公布。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資質許可程序由設區的市級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企業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表及相應的電子文檔;
(二)企業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三)企業章程復印件;
(四)企業資產證明文件復印件;
(五)企業主要人員證明文件復印件;
(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的技術裝備的相應證明文件復印件;
(七)企業安全生產條件有關材料復印件;
(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企業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應當如實提交有關申請材料。資質許可機關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辦理受理手續。
第十六條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及時將資質許可決定向社會公開,并為公眾查詢提供便利。
第十七條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印制,正、副本具備同等法律效力。資質證書有效期為5年。
第三章延續與變更
第十八條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企業繼續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應當于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3個月前,向原資質許可機關提出延續申請。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在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前做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做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第十九條企業在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內名稱、地址、注冊資本、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的,應當在工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后1個月內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第二十條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變更,企業應當向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變更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日內將有關變更證明材料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2日內辦理變更手續。前款規定以外的資質證書的變更,由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設區的市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另行規定。變更結果應當在資質證書變更后15日內,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涉及公路、水運、水利、通信、鐵路、民航等方面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變更,辦理變更手續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變更情況告知同級有關部門。
第二十一條企業發生合并、分立、重組以及改制等事項,需承繼原建筑業企業資質的,應當申請重新核定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
第二十二條企業需更換、遺失補辦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應當持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更換、遺失補辦申請等材料向資質許可機關申請辦理。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企業遺失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在申請補辦前應當在公眾媒體上刊登遺失聲明。
第二十三條企業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升級、資質增項,在申請之日起前一年至資質許可決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不予批準其建筑業企業資質升級申請和增項申請:
(一)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或以其他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或允許其他企業或個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
(二)與建設單位或企業之間相互串通投標,或以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的;
(三)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
(四)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違法分包的;
(五)違反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施工的;
(六)惡意拖欠分包企業工程款或者勞務人員工資的;
(七)隱瞞或謊報、拖延報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破壞事故現場、阻礙對事故調查的;
(八)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需要持證上崗的現場管理人員和技術工種作業人員未取得證書上崗的;
(九)未依法履行工程質量保修義務或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
(十)偽造、變造、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
(十一)發生過較大以上質量安全事故或者發生過兩起以上一般質量安全事故的;
(十二)其它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加強對企業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后是否滿足資質標準和市場行為的監督管理。上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資質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五條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企業提供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企業有關人員的注冊執業證書、職稱證書、崗位證書和考核或者培訓合格證書,有關施工業務的文檔,有關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管理、合同管理、檔案管理、財務管理等企業內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進入被檢查企業進行檢查,查閱相關資料;
(三)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及有關規范和標準的行為。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和被檢查企業的有關人員簽字確認后歸檔。
第二十六條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在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并要有兩名以上人員參加。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為被檢查企業保守商業秘密,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業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有關企業和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協助與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撓。監督檢查機關應當將監督檢查的處理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七條企業違法從事建筑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查處,并將違法事實、處理結果或者處理建議及時告知該建筑業企業資質的許可機關。對取得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需要處以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行政處罰的,縣級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將違法事實、處理建議及時報送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二十八條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應當保持資產、主要人員、技術裝備等方面滿足相應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的條件。企業不再符合相應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條件的,縣級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會公告,整改期限最長不超過3個月;企業整改期間不得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的升級、增項,不能承攬新的工程;逾期仍未達到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條件的,資質許可機關可以撤回其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被撤回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可以在資質被撤回后3個月內,向資質許可機關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級同類別資質的申請。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應當撤銷建筑業企業資質:
(一)資質許可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準予資質許可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準予資質許可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準予資質許可的;
(四)對不符合資質標準條件的申請企業準予資質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資質許可的其他情形。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應當依法注銷建筑業企業資質,并向社會公布其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作廢,企業應當及時將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交回資質許可機關:
(一)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依法申請延續的;
(二)企業依法終止的;
(三)資質證書依法被撤回、撤銷或吊銷的;
(四)企業提出注銷申請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建筑業企業資質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有關部門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意見及時告知資質許可機關。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將涉及有關公路、水運、水利、通信、鐵路、民航等方面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許可被撤回、撤銷、吊銷和注銷的情況告知同級有關部門。
第三十二條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建筑業企業信用檔案管理制度。建筑業企業信用檔案應當包括企業基本情況、資質、業績、工程質量和安全、合同履約、社會投訴和違法行為等情況。企業的信用檔案信息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的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資質許可機關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企業信用檔案信息。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它有關部門依法給予企業行政處罰的,應當將行政處罰決定以及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資質許可機關應當推行建筑業企業資質許可電子化,建立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信息系統。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申請企業隱瞞有關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的,資質許可機關不予許可,并給予警告,申請企業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
第三十六條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由原資質許可機關予以撤銷;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的罰款;申請企業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
第三十七條企業有本規定第二十三條行為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企業未按照本規定及時辦理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企業在接受監督檢查時,不如實提供有關材料,或者拒絕、阻礙監督檢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企業未按照本規定要求提供企業信用檔案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資質標準規定條件的申請企業準予資質許可的;
(二)對符合受理條件的申請企業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初審完畢的;
(三)對符合資質標準規定條件的申請企業不予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準予資質許可的;
(四)發現違反本規定規定的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依法處理的;
(五)在企業資質許可和監督管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以及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規定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20xx年6月26日建設部頒布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9號)同時廢止。
建筑企業管理制度 篇4
一章總則
三條公司法務部是公司合同管理機構,在公司法定代表人領導下,負有以下職能:
1、負責修訂和完善公司合同管理制度,指導各部門制訂合同管理實施辦法;
2、負責制訂公司自用合同的格式文本;
3、負責組織有關合同管理的法律知識講座和培訓;
4、負責解答合同簽訂、履行等方面法律問題;
5、會同公司有關部門對重大、重要合同進行評審并出具審查意見;
6、監督、檢查各部門合同簽訂、履行、管理情況;
7、參與合同糾紛的調查處理,制定解決方案;
8、負責公司合同文本的歸檔工作。
公司各部門負責人負責該部門的合同管理工作,有條件的,應指定專人負責具體工作。
二章合同的簽訂
四條簽訂合同實行洽談權、審查權、批準權相對獨立、互相制約的原則。經辦人、審查人、批準人各司其職,分工負責。任何合同均需經過評審程序評審后,方可批準簽訂。
五條公司實行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制度,簽訂合同應先取得授權委托書,并在授權范圍內簽訂合同。
六條經辦人于合同簽訂前,應驗證對方當事人有效證件,驗明主體資格,了解其資信狀況,審查對方經辦人代理權限,審查對方提供資料的真實性與合法性。
七條屬投標中標的項目,經辦人要召集有關部門共同審查業主招標文件,確定我方投標書主要條款。
八條公司對外簽訂的`合同,有格式文本的,應使用格式文本簽約;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原則上采用GF-999-00版本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不具備上述條件的,也必須采用合同書形式,嚴禁口頭協議和非正規書面形式。
所有合同均應約定以加蓋公司合同專用章為合同成立要件。
九條經辦人應將準備簽約的合同文本及相關材料送交公司法務部。公司法務部應在時限內會同有關部門對合同內容進行審查,并書面提出審查意見。
對審查人有疑義的部分,經辦人應予全面解釋。對審查人提出的修改意見,經辦人應予重視,并協商完善。應審查人的要求,經辦人有責任補充相關材料。
十條批準人應當根據審查人的審查意見,決定合同的批準。
公司合同專用章的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批準人的批準意見,在合同文本上加蓋合同專用章。
三章合同的履行
十一條合同依法簽訂后,即具有法律約束力。履行部門必須認真履行合同,確保信譽。
十二條對履行過程中對方當事人的違約行為,履行部門應當立即查明情況,認真、穩妥地收集證據,及時、合理、準確地向對方提出索賠報告。
當我方接到對方當事人的索賠報告后,履行部門應當立即通知公司法務部,共同商定應對措施。
履行過程中一旦發生不可抗力和三人干擾及意外事件,履行部門應立即通知對方當事人,查明原因,及時化解。并收集好相關證據。
十三條履行部門應對合同履行中發生的情況,建立臺賬,由專人負責書面簽證、來往信函等資料的保管。
十四條合同履行過程中,確需簽訂補充協議或者變更、解除合同的,履行部門應當按照本管理制度二章關于合同簽訂的程序辦理。
十五條合同履行完畢后,對所遺留的問題,履行部門應指定專人負責解決,并規定解決期限。在期限內確定無法解決的,應當立即報告公司領導,由公司領導指定有關部門配合解決,并提出具體方案。
四章合同文本的管理
十六條合同簽訂后,經辦人應將合同文本和相關資料報公司法務部備案。
十七條合同履行完畢后,履行部門應將與合同有關的補充協議、會議紀要、傳真、電話記錄、簽證、索賠報告、合同臺賬等全部資料及時移交公司法務部。
十八條公司法務部應當做好合同文本及相關資料的歸檔工作,并定期將合同管理情況報告公司管理層。
五章責任與獎懲
十九條對嚴重損害公司利益的下列行為,公司將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并要求其承擔全部損失:
1、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收受賄賂,與他人惡意串通,出賣公司利益;
2、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嚴重玩忽職守,導致公司遭受巨大經濟損失;
3、其他故意違反本管理制度的行為。
二十條對嚴重違反本管理制度行為,公司除給予有關人員紀律處分外,還可視情況要求其承擔所造成的部分損失。
二十一條公司職工均有權檢舉、揭發違反本管理制度、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對于檢舉、揭發屬實的,公司除給予該職工一定物質獎勵外還負責保密。
二十二條對于認真執行本管理制度并為公司帶來經濟利益的有關部門和人員,公司將公開表彰并給予物質獎勵。
六章附則
二十三條本管理制度由公司法務部負責解釋。
二十四條本管理制度自年月日起開始執行。
建筑企業管理制度 篇5
前言
江蘇南通三建華鼎建筑集團公司,作為一個新興的現代建筑企業,經過歷年的發展,企業隊伍不斷壯大,要適應日新月異的建筑業發展形勢和競爭激烈的建筑市場,原有的一些管理制度已不能滿足企業現代和將來發展的要求。
隨著我國加入WTO及北京申奧成功給建筑業帶來的巨大市場機遇,迫切需要我們制訂一套能適應新形勢且符合廣大職工利益及企業發展要求的規范具體、具可操作性的嚴格合理的企業管理制度,使它能夠在企業發展中起到強大的促進作用,進一步增強企業的凝聚力、戰斗力,并更大地激發廣大干部職工工作積極性、創造性,促進企業健康有序的發展。
本制度第一章介紹了從公司精神風貌、工作作風等全方面地向管理人員提出的原則性要求;第二章是企業生存的根本、是公司前進的燈塔、是集團發展的秘決;第三章是個人工作的內容;第四、五章需要全體人員對照學習;第六至十五章是針對性內容,需要各職能部門認真貫徹執行的。
希望全體管理人員認真對照學習本管理制度,并且作為今后工作的實施準則,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違背抵制。大家應正確面對各種獎罰,擺正個人與企業的關系,以個人利益服從公司利益為原則,確立先公后己的指導思想,不折不扣、義不容辭去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大家應當懂得:只有公司興旺發達,才會有廣大干部職工豐厚的回報。最后希望大家對其中的不妥之處積極批評指正。
江蘇南通三建華鼎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二○○二年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