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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市場管理制度

發布時間:2024-10-01

菜市場管理制度(通用5篇)

菜市場管理制度 篇1

  食品衛生管理制度

  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和農貿市場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適用于菜市場內各類食品經營者。

  三、進場經營食品類商品經營者需先辦理衛生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售貨人員健康證。經營場所(經營設備、設施)符合食品衛生的有關規定(防塵、防蠅)方可開張營業,

  四、經營者應嚴格按照食品衛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規定的商品范圍經營。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應懸掛在攤位明顯處。各類商品應明碼標價。

  五、經營者應對出售的食品質量負責,嚴格進貨渠道,建立進銷貨臺帳,每天要對進銷貨進行登記。禁止出售過期、四無(無產地、無廠家、無商標、無生產日期)有毒、有害、腐爛變質、污穢不潔食品。

  六、經營肉類、熟食人員要講究個人衛生,統一穿著“三白”(白大褂、白帽子、白大套袖)服裝,并實行工具售貨。

  七、經營者要每天對經營場所進行消毒滅菌,保證攤位內外整潔;對盛具、拾具、包裝物做到經常性消毒。垃圾箱應放置在指定地點,不亂潑亂倒。

  八、出售加工食品要貨、款分開,生、熟食品分離,待售食品及餐具不準露天擺放。出售肉類食品必須有衛生檢疫部門的合格證或證明。

  九、經營者因出售不符合食品衛生規定的商品,造成嚴重后果并給市場造成惡劣影響的,市場管理辦公室將對經營者處予500元至20xx元的經濟處罰,其違法行為交行政執法部門處理。

  滅鼠、滅蠅、滅蟑制度

  為了確保居民身體健康,減少疾病的傳播,按照愛國衛生工作要求,結合菜市場特點,制定本制度.

  一、菜市場滅鼠、滅蠅、滅蟑工作,堅持防治結合,由專人負責定期監測鼠、蠅、蟑密度,并采取相應滅殺措施。定期檢查鼠跡,填堵鼠洞,清除鼠咬痕。

  二、菜市場各出入口使用密閉金屬門,下水道進(出)水口設有防鼠金屬網。

  三、經營糧食和加工食品的經營戶,應將糧食和食品(原料)隔墻30厘米存放。

  四、菜市場耳房的門、窗要設防蠅、蟑簾或紗窗,出售直接入口食品的攤位要設有嚴密的防蠅,蟑紗罩。

  五、菜市場要嚴格藥物管理,指派專人負責投放鼠藥,不使用國家禁用的劇毒鼠藥。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為保證市場及場內人員的安全,防止各種意外事故的發生,凡進場經營者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進場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各項紀律、法令、規定,自覺維護市場正常秩序。

  二、市場內設立治安和安全防范工作部門,組織協調市場內安全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場管理員和保安員負責。

  三、市場內嚴禁煙火,禁止經營易燃易爆及其它危害公共場所安全的物品,嚴禁在禁煙區吸煙。

  四、各攤位內嚴禁使用明火;未經市場管理辦公室批準,不得私自接拉電線或安裝電器設備。

  五、嚴禁遮擋占壓、挪動借用各種消防器材。

  六、市場內通道禁止停放一切車輛,不準堆放雜物,保證通道暢通。

  七、市場定期對安全管理人員、經營人員進行消防培訓,配合消防部門共同做好市場安全管理工作。

  八、凡違反規定者除限令整改外,視情節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因違反規定造成安全責任事故的,交公安部門依法處理。

  菜市場管理人員工作制度

  一、認真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自覺遵守和執行國家的各項法律、法規、制度,遵守社會公德,弘揚社會主義道德。

  二、熱愛市場管理工作,服從市場各項規定和要求。

  三、注重學習,積極鉆研業務,不斷提高自身素質和管理水平。

  四、廉潔勤政、開拓創新、恪盡職守、團結協作、爭創一流。

  五、依法管理、熱情服務,嚴格按章辦事,不吃、拿、要、生、冷、沖、橫,用語文明。

  六、統一著裝,上崗必須佩戴胸牌,禁止打鬧和大聲喧嘩。

  七、尊重和服從領導的正確決定,服務和服從于大局,立足本崗,努力工作。

  八、公私分明、辦事公道,不徇私舞弊,不以情代法,不謀私判。

  九、深入實際,搞好調研,認真研究市場信息,為領導科學決策提供依據和參考。

  衛生保潔制度

  為創造一個衛生整潔的經營、購物環境,根據菜市場實際特點,制定本制度。

  一、市場衛生保潔工作是日常管理的一項重要工作,要指派專人負責組織、實施、考核,在每天營業期間隨時保潔,

  二、市場保潔工作堅持平時保潔與定期整治相結合,全員負責與專人負責結合,隨季節變化側重點不同。

  三、市場收市后要徹底清掃,達到三凈一無,即:地面凈、墻根凈、攤位下面凈,無垃圾堆積。

  四、水產品經營區攤位周圍干凈,無異味,無污水外溢。

  五、市場內垃圾實行袋裝收集,密閉運輸,按規定時間送到環衛部門指定的地點傾倒。

  六、市場內垃圾容器要定期擦試、定期消毒,垃圾客器要見本色。

  安全保衛制度

  一、菜市場日常安全保衛工作由市場管理人員負責制定突發事件處置應急預案

  二、菜市場安全保衛工作實行領導負責和責任事故認定追究制。因個人原因(失職、瀆職和違規操作等)造成事故的,一切損失由當事人負責,并按市場規定對責任人進行處罰。

  三、保衛人員要熟知公安、消防、衛生等部門單位的聯系方式,并會第一時間報警。熟悉菜市場重點部位的位置及各種消防設施的使用方法,存放地點。

  四、市場管理人員白天要經常性的巡視,要特別留意市場內發生的特殊情況,發現異常要及時向市場負責人報告。

  五、夜班值班人員要加強市場內重點部位巡視,做好市場的防火,防盜和其他安全事故的排查工作,并認真填寫值班記錄。

  六、夜班值班人員在值班時間內不得喝酒、玩牌、睡覺:不得撤離職守(空崗);不得干與值班工作無關的事,嚴格關、開門時間,沒有特殊青況不準隨便打開市場大門。

  七、菜市場要對安全保衛工作進行監督、考核,對市場存在的安全隱患要及時進行整改。

  八、菜市場要定期對安全保衛人員進行培訓,提高安全防范意識和處置事件能力。

  商品進銷貨登記制度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保障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依照《食品衛生法》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適用于菜市場內各類食品經營者。

  二、經營者要對進貨渠道進行驗證,重點驗證供貨方工商營業執照、商品生產許可證、衛生許可證、產品質量認定書等。

  三、經營者要向供貨方(廠商)索要工商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等證照復印件,肉類商品每批次都應有檢驗檢疫合格證。

  四、對無營業執照、無衛生許可證、商品生產許可證、無廠家、無檢驗檢疫合格證的商品,市場經營者不得批購,出售。

  五、經營者應對每天的進銷貨情況進行詳細記錄,市場管理部門定期抽查,對未及時記錄或弄虛作假的,進行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停止經營,交有關部門處理。

  消費者投訴回應制度

  一、菜市場要建立消費者投訴回應制度,及時化解消費者與經營者發生的消費權益爭議及矛盾糾紛。

  二、菜市場消費者投訴應包括以下內容:

  1、有明確的被投訴人;

  2、有具體的投訴請求、事實和理由;

  3、被投訴人必須在市場管理辦公室管轄范圍內方同意在市場管理辦公室調解解決。

  三、消費者投訴時應提供下列基本情況:

  1、消費者的姓名、地址、電話號碼、郵政編碼等;

  2、被投訴人的名稱、攤位號等;

  3、訴求及相關的事實根據。

  四、菜市場消費者投訴接待站采用基層調解方式,解決消費權益爭議。調解結果在雙方認同并簽字后即生效,任何一方不得反悔。對市場調解達不成共識的,任何一方都可向有關部門申訴或提起訴訟,菜市場調解即告結束。

菜市場管理制度 篇2

  為了方便小區教職工生活,xx小區物業管理中心在小區簡易菜市場提供若干攤位。為規范經營,特制定如下管理規定:

  1、經營范圍:食品、蔬菜、水果等。

  2、經營者所出售的食品、蔬菜、水果等商品應從正規渠道進貨,必須確保商品的安全衛生。

  3、經營者必須保證每天按時為教職工提供經營服務。如連續兩天無故不出攤,物業中心將收回攤位。

  4、所售商品價格合理,嚴禁缺斤短兩。

  5、未經物業管理中心同意,經營者不得私自將攤位轉讓給他人。否則,后果由經營者自負。

  6、經營者要遵章守法,不得在市場內干違法之事。如有違者,一切后果經營者自負。

  7、經營者每天必須將攤位周邊衛生打掃干凈。

  8、物業管理中心根據情況,在對攤位經營采用收費前,將通知經營者。攤位出租,現有經營戶優先考慮。

  9、每個攤位按物業中心要求交納押金。經營結束后,憑押金憑證在物業管理中心辦理退款手續。

菜市場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推進本市農貿市場規范化管理,加強農貿市場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維護農貿市場交易秩序,明確相關職能部門的監管職責,落實農貿市場開辦單位的管理職責、規范市場經營者的經營行為,保證食用農副產品消費安全,切實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農貿市場是指由開辦者供給固定場所、設施,有若干經營者進場進行集中和公開交易農副產品,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交易市場

  本辦法所稱農貿市場開辦者,是指依照《廣東省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設立從事農副產品交易的商品交易市場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村(居)民委員會等主體。

  本辦法所稱農貿市場經營者,是指在農貿市場內經營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

  第三條本市范圍內農貿市場的開辦、經營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農貿市場實行屬地管理。各鎮街人民政府履行對農貿市場規劃、培育和發展的職能,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加強轄區內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對農貿市場禮貌創立、食品安全、動物防疫、消防安全、建筑安全和重大疾病防控等工作開展檢查和考核評比。牽頭組織對不依法經營的農貿市場進行整治、關掉、取締和拆遷。

  經貿、國土、建設、消防、農業、工商、衛生、食品藥品監督、質量技術監督、公安、稅務、物價、城監、動物防疫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依法協同做好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市農貿市場專項規劃作為商業網點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市關于開展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和本管理辦法的要求,制定轄區內農貿市場發展規劃和建設、管理的實施方案并組織落實。

  第二章市場開辦者

  第六條開辦農貿市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貼合農貿市場專項規劃的要求;

  (二)具備與開辦市場規模相適應的固定場地、設施、管理機構和專職管理人員;

  (三)具有與開辦市場的規模相應的資金;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七條開辦農貿市場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市場登記注冊手續。領取商品交易市場登記證后市場方可開業。

  第八條市場開辦者應當嚴格落實食品安全職責,建立健全市場食品準入制度,杜絕各類不安全食品上市:

  (一)應當與場內經營者簽訂食品質量安全保證書(協議),訂立食品質量保證及對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召回、退貨等條款;

  (二)應當督促場內經營者落實索證索票制度,建立食品經營臺帳,記錄進貨渠道;

  (三)應當建立健全食品質量查驗登記制度。市場開辦者應當每一天派專人檢查場內經營者的重要食品進貨憑證,審核重要食品供應商的經營資質和實際經營情景;

  (四)應當設置規范的市場食品準入檔案柜,建立食品安全質量檔案;

  (五)應當在市場內設置獨立的蔬菜檢測室,配置檢測設備和人員,每一天對場內銷售的蔬菜和水果進行農藥殘留檢測,并做好檢測記錄,或與有資質的質量檢驗中心簽訂定期送檢協議,也可將檢驗機構引入市場;

  (六)應當查驗畜產品、禽鳥及其產品檢疫檢驗合格證明和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檢測合格方可銷售的其他農副產品的檢測證明,對未取得檢疫合格證明或檢測不合格的',禁止入場交易;

  (七)應當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農貿市場入口處等顯著位置設置宣傳欄和公示欄,向消費者公示與交易相關的基本事項和重大事項。

  公示資料包括:場內經營者的證照情景、市場管理制度(含市場食品準入管理制度)、消費者投訴電話、農副產品的抽檢結果、不合格商品退市情景、場內經營者違法違章記錄等。

  (八)應當建立健全不合格食品退出制度。市場管理人員每一天都應對市場內所經營的食品進行檢查,發現不合格食品應立即要求經營戶停止銷售,或監督其銷毀,做退市處理。

  (九)應當建立健全市場食品購銷掛鉤制度。市場開辦者應進取以協議方式與優質農產品生產基地、生豬屠宰嘗食品質量合格的生產企業、加工單位和管理規范的批發市嘗大型批發商建立購銷掛鉤關系,明確供貨主體和供貨產品質量職責,建立優質食品進入市場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食品的安全。

  第九條市場開辦者應當嚴格落實市場安全第一職責人職責,按要求做好消防、建筑等安全工作:

  (一)制定市場消防管理制度和人員崗位職責制并認真落實,配置專職人員負責消防工作,消防檢查到位,有記錄。管理人員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培訓,持證上崗;

  (二)配備齊全的消防設施,器材,并堅持完好有效;

  (三)每個固定鋪位應當配置滅火器;

  (四)市場內禁止商住不分、使用明火作業、存放易燃物品、電線亂拉亂接、燒香拜佛等造成消防隱患的行為;

  (五)市場開辦者應當經常檢查市場建筑物狀況,及時消除建筑安全隱患;

  (六)市場開辦單位應嚴格消防管理,嚴禁違章搭建占用防火間距,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損壞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

  第十條市場開辦者應當建立健全市場管理組織制度,承擔對其所辦農貿市場的升級改造和日常管理工作:

  (一)市場開辦單位應當保證場內經營者的主體合法性,領取證照經營,與入場的經營者簽訂場地租賃和經營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二)市場開辦單位應當建立經營者檔案,記載市場經營者基本情景、信用狀況等。專業或批發市場應實行計算機管理;

  (三)應在市場內設立消費者投訴服務站,落實專人受理消費者投訴。消費者投訴站應當設有公平秤、意見箱和監督電話,公平秤須經市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強制檢定合格。

  要求并督促檢查農貿市場經營者配備和使用與其經營相適應的經市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強制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也能夠統一配置經強制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供給給經營者使用。

  配合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做好市場定量包裝商品、零售商品等商品的計量監督管理工作;

  (四)應當設立專門機構,配備負責維護市場秩序、環境衛生、食品衛生、設施設備檢修、治安管理、消防安全、建筑安全和信息宣傳等方面的管理人員;建立市場管理人員工作職責制,市場管理人員定期理解培訓和考核,并佩戴統一證件上崗;

  (五)劃行歸市,設置規格統一、美觀、醒目的經營區域標志牌及明確的市場導購圖;

  (六)維護市場內環境衛生整潔有序。督促家禽及肉品經營戶實施每一天清潔消毒制度,對鮮活家禽存放銷售區實施每月清空家禽停業消毒制度。有完善的清潔制度、配備專職保潔人員,定期進行清潔消毒,并有記錄;場內地面應做到硬化、平整、清潔,及時清除場內的污水、垃圾和其他廢棄物;堅持市場通道暢通,無占道違章經營、亂擺賣、亂搭建、亂張貼;配備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停車場,保證門前、場內車輛停放整齊;承擔市場職責區內的“門前三包”職責;

  (七)堅持三鳥檔口排水排污通暢,禁止人畜混居;應修建專門的活家禽宰殺加工室,實行封閉式宰殺;銷售、屠宰人員防護措施到位;

  (八)家禽及肉品經營戶應對經營場所實施每一天清潔消毒制度,其中鮮活家禽經營戶營業時要落實安全防護措施、穿戴口罩手套等防護品上崗作業,禁止人與家禽混合居祝在市場開辦者組織下實施每月清空家禽休市消毒制度;

  (九)市場內熟食檔應設置預進間和售賣間,生熟食品分開,從業人員有《健康證》,有防蠅、防鼠、防塵設施;

  (十)應當修建公用衛生間,并堅持整潔明亮;

  (十一)應當根據國家政策調控規定的需要調整相關職責。

  第三章市場經營者

  第十一條除農民銷售自產的農副產品外,市場經營者必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營業執照,方可從事經營活動,并在其營業場所懸掛營業執照;需要辦理其他經營許可手續的,還應當懸掛相應的經營許可證件。

  第十二條市場經營者應當遵守和執行市場食品準入制度,履行食品安全職責:

  (一)市場經營者應實行索證索票制度,建立進貨臺帳,記錄進貨渠道。

  經營者與初次交易的供貨單位交易時,應索取證明供貨企業和生產加工者主體資格合法的證明文件,包括營業執照、生產經營許可證、衛生許可證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證明文件。

  經營者在購進食品時,應當按批次向供貨單位或生產加工者索取食品質量合格的票證。其中牲畜活禽及其肉類應供給動物產品檢疫合格或畜產品檢驗合格證明;糧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飲料、酒類應供給檢驗合格證明和進貨票據;其他類產品參照上述執行;

  (二)市場經營者應向消費者出具信譽卡或市場銷售專用憑證,明示經營者名稱、具體經營場所或攤位號、聯系電話等;

  (三)市場銷售的肉類及肉類制品須從政府批準設立的定點屠宰場進貨,未經檢疫檢驗的肉類食品不得上市,肉品經營者必須在攤檔明顯位置張掛肉品的檢疫和檢驗合格證明;

  (四)市場經營者不得銷售違禁野生動、植物和水產品;

  (五)市場經營者不得銷售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或者其他化學物質以及國家明令禁止銷售的商品;

  (六)市場經營者不得銷售使用不貼合國家有關強制性技術規范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的生熟食品;

  (七)市場經營者不得銷售腐爛變質食品。禁止在市場內銷售不明死因的河水產品、腐爛去皮瓜果;

  (八)市場經營者不得露天制作直接入口食品。經營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要具備防塵、防蠅設施和冷藏器具、消毒設施。

  第十三條農貿市場內的經營者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市場經營者應當按照進場經營協議書的約定,在指定地點經營,服從管理,遵守市場各項規章制度

  (二)市場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嚴禁欺行霸市、哄抬物價、強買強賣;

  (三)農貿市場內商品實行明碼標價。農貿市場經營者應當使用經市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強制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不得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以及人為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或者偽造數據;

  (四)市場經營者不得銷售假冒他人注冊商標、使用虛假產地、假冒其他企業名稱或代號、偽造或冒用優質商品、認證產品、許可證標志及危及人身安全和身體健康等的假冒偽劣商品;

  (五)市場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對銷售的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不得貶低其它市場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

  (六)市場經營者應保證經營場所內消防安全,不應商住混用,嚴禁搭建住人夾層,不應使用可燃材料搭建其他夾層;

  (七)法律法規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四章市場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經貿部門負責組織制定農貿市場建設發展的專項規劃,組織制定農貿市場管理的行業規范,推進行業組織建設、開展行業交流和指導行業自律,履行農貿市場內生豬及其肉品采購、定點屠宰、食鹽、酒類監管等職責。

  第十五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農貿市場實行登記注冊,審查確認市場經營者的主體資格,履行對其交易行為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交易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維護市場交易秩序等職責。

  第十六條農業部門負責制定并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計劃,對農貿市場上銷售的農產品進行監督抽查,依照有關規定適時公布監督抽查結果,履行對農貿市場內豬肉瘦肉精檢測、三鳥檢驗檢疫、蔬菜、水果農藥殘留檢測等職責。

  第十七條公安消防部門對農貿市場防火安全負有監督管理職責,對新建、擴建、改建及室內裝修的農貿市場,依照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范的規定進行審核和驗收,履行對未經消防驗收而擅自開業的市場依法進行監督和查處等職責。

  第十八條規劃建設部門對農貿市場規劃發展以及建筑工程質量負有監督管理職責,對新建、擴建、改建的農貿市場,依照國家有關建筑技術規范的規定進行審核和竣工驗收,履行對未經建設工程質量驗收而擅自開業的市場進行監督和查處等職責;

  第十九條公安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的治安管理,督促市場開辦者建立安全保衛機構,落實安全保衛措施,履行依法查處市場上欺行霸市、強買強賣、阻礙執法、抗法等違法犯罪行為的職責。

  第二十條城市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市容環境的監督管理,履行對市場擺賣秩序、車輛停放、亂張貼等監管職責。

  第二十一條衛生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食品衛生的監督管理,履行查處有害、有毒及危害消費者身體健康的農副產品交易行為,市場防疫、清潔消毒、衛生保潔等監管職責。

  第二十二條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對禽畜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督促市場開辦者履行禽畜產品檢疫檢驗合格證明的查驗義務和定期清潔消毒措施義務。

  第二十三條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經營活動中的計量器具、商品量和計量行為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短斤缺兩行為,確保公平交易。

  第二十四條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加強對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

  對違反規劃、用地、消防、建設等新建、擴建、改建的農貿市場由相關職能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制止,關掉、拆除和取締。

菜市場管理制度 篇4

  為加強市場的管理,保障業主/住戶與檔主的合法權益,使顧客在輕松、舒適的環境中公平、公正的購物,特制訂本規定:

  1、營業時間為每日6:00—20:00;

  2、市場所有檔主必須與廣州市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單獨簽訂《租賃協議》,否則,不予在本市場內經營;

  3、檔主在每日30日前向物業公司繳納當月水、電分攤費用及下月租金和清潔費,逾期三天未交者,物業公司有權收回其檔位并追繳所欠款項,保證金不予退回;

  4、檔主在其經營期內必須遵紀守法,文明經商,嚴格依照已簽《租賃協議》執行;

  5、檔主不得以任何理由在本市場內相互爭吵、打架斗毆,謾罵顧客,否則,物業公司將終止當事檔主所簽的《租賃協議》;

  6、檔主所擺放、經營物品在每天營業時間結束后必須由檔主自行保管,凡是由此引起的丟失等現象,物業公司概不負責;

  7、樓主必須按已簽《租賃協議》中所規定的時間、地點進行簽到;

  8、檔主在經營期內不得哄拾物價或作變相賤價處理等不正當競爭行為;

  9、嚴禁在攤檔位臺上躺、坐、睡覺、娛樂和其它有影響經營形象的行為;

  10、檔主在經營期內必須遵守物業公司的管理規定::,服從物業公司市場管理人員管理,不重以任何理由或借口與工作人員發生爭執等影響本市場聲譽的行為;

  11、檔主所擺賣物品必須擺放在其經營檔位范圍內,不得以任何理由霸占他人經營檔位,并自覺搞好自己檔內外四周衛生,保持隨時清潔、干凈;

  12、請自覺遵守市場內'十要、十不要'守則及《公平稱管理規定》,如違反其任何一條,市場管理人員將按所簽《租賃協議》中之要求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13、各檔主及工作人員必須自覺遵守以上管理規定,如有違反者,將視情節輕重處以賠償、清退或送政府部門追究法律責任。

菜市場管理制度 篇5

  為保障市場日常管理工作正常有序,確保消費者合法權益,積極引導市場經營戶文明經營、規范經營,營造出“市場是我家,管理靠大家”的新環境。特制定農貿市場日常經營管理制度。

  一、市場經營戶經營行為管理標準

  1、經營入市從事經營活動的經營戶應當根據所經營的商品及服務的類別,取得相應的衛生許可證、從業人員健康證明等相關證件入市經營。

  2、經營戶不得轉讓、出租、出借、出賣,不得擅自改變核定過的營業內容。

  3、經營戶經營的商品應符合核定的經營范圍。經營無公害、綠色、有機食品,應明示相關證書,并保留(出示)肉食品、綠色食品、有時效方便食品等相關產品的進貨憑證、檢驗檢疫證明等,以備查驗。

  4、經營戶應采取措施,對進貨商品進行檢查驗收,保證所銷售商品質量合格。不得銷售失效、變質、過期的商品;不得摻雜作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5、經營的商品應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不得經營國家明令禁止出售的商品。

  6、應使用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計量器具,不得短斤少兩、短尺少寸;銷售商品應明碼標價。

  7、不得欺行霸市、強買強賣、哄抬物價、騙買騙賣。

  8、經營者應自覺遵守農貿市場的各項管理制度,自覺做好攤位內衛生,保持攤位整潔。

  二、市場經營秩序管理標準

  1、市場內實行按蔬菜、肉食品、水果、干雜、水產、家禽、熟食等類別分區設立標志牌,進行分類管理。

  2、市場內商品上臺、上架、進盆、進池,擺放整齊有序。

  3、市場內店鋪(商家)不得出攤占道,禁止跨門攤經營。

  4、市場內不得擺地攤,不得以自行車、三輪車作為商品交易臺架進行交易,禁止在市場流動叫賣。

  三、食品衛生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市場食品衛生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法》的有關精神,結合本市場的實際情況,特制訂食品衛生管理規定:

  1、進場經營戶需辦妥《衛生許可證》和《生產許可證》等證件,嚴格禁止不具備證件的經營戶進入市場銷售產品。

  2、經營戶需自覺遵守食品衛生管理有關規定,切實做好食品追溯制度。

  3、加強計量、防疫、衛生、工商等職能工作的監督作用,維護市場秩序,防止假冒偽劣和不清潔的食品進入市場。

  4、經營戶要遵紀守法,合法經營。嚴格禁止經營腐爛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食品;嚴格禁止經營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的食品,嚴格禁止經營無品名、無產地、無廠址、無日期,超過保存期的食品。

  5、認真做好消費者投訴的接待和處理工作;根據群眾舉報,組織力量查處違反《食品衛生法》有關案件。

  6、保護消費者的利益,積極查處假冒偽劣商品,并按有關部門的規定對違反者作出教育,停業整頓,經濟處罰,直至清退出場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農貿市場環境衛生管理標準

  1、商貿公司保潔人員做好市場內公共部分的保潔衛生,攤位內部衛生由各經營戶自行打掃,并要求達到市場管理衛生標準。

  2、經營戶應當保持所經營的攤位衛生狀況良好,定期做好清潔工作。攤位及其附近必須做到無積水、無垃圾。

  3、經營戶產生的垃圾或剝棄的菜渣、果皮等應放入專門的廢物容器內。

  4、經營戶應當做好防蟲、防蠅、防蚊、防鼠工作。

  5、經營戶應當保證攤前長久整潔,不得隨意將垃圾扔到過道等市場公共場所。

  6、市場內宰殺家禽和剮剖水產品應符合相關要求的標準。

  五、治安消防管理

  1、市場內嚴禁打架斗毆、相互吵罵、酗酒鬧事、欺負外地客商、扒竊錢物、擾亂市場經營秩序等,違者停業整改。情節嚴重的,除移交有關部門處理外,商貿公司有權收回攤位。

  2、市場經營業戶應服從管理,遵守市場規章制度,不得無理取鬧、打罵、侮辱工作人員、擾亂市場秩序、妨礙或阻擾工作人員正常工作,違者除移交有關部門處理外,商貿公司有權收回攤位。

  3、市場內攤位必須自己配備合格的(5公斤以上、ABC型干粉)滅火器。公共消防設施、器材除搶險救災外,任何人不準損壞或動用;不得遮擋、圈占、埋壓消防設施,違者除責令整改外,商貿公司有權收回攤位。

  4、不準擅自改動用電線路和安裝使用大負荷電器等,違者予以停電,沒收電器設施,并收取違約金50—200元。

  5、市場內嚴禁烤火、焚燒物品,違者除責令整改外,商貿公司有權收取違約金10—200元,情節嚴重者,收回攤位。

  6、市場內人人有參與救火救災的義務,一旦發生火情,應立即撥打火警電話119。

  六、車輛管理規范

  1、經營戶每天用于進出貨的車輛應當在規定的時間、通過規定的進出貨通道進入市場,不得擁擠、搶道,以確保進出貨有序進行。

  2、經營戶及消費者的車輛在營業時間內不得以任何理由進入市場,如有特殊情況需事先征得市場管理人員的許可,并聽從指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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