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管理制度(通用3篇)
房屋租賃管理制度 篇1
為完善房屋租賃手續,不斷提高物業管理水平,努力創造一個安全、穩定、和諧的租賃工作環境,特制定所屬單位房屋租賃管理制度,請地塊責任人及協管員認真執行。
一、合同簽約
1、不得將房屋出租給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化學危險品以及污染環境的生產企業和個人 ,禁止出租給高危人群等集中租賃。
2、房屋出租必須經公司領導審批。
3、房屋出租應按租賃合同范本要求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和《租賃房屋安全生產、消防、治安管理協議》,承租戶應提供工商營業執照和企業法人身份證復印件,否則不予出租。
4、《房屋租賃合同》一式四份,承租方執一份,我方三份中,報創元集團一份,財務中心一份,公司存檔一份。
二、交接手續
1、合同簽訂或終止后,要認真做好房屋交接手續,對房租交付、房屋使用狀況、房屋內固定資產情況等進行認真查驗清點,有缺損的應取證,通知對方,并得到確認,后按協議規定辦。
2、對水、電、煤氣等需要計量的,雙方要應做好表的讀數確定。
3、出租房的鑰匙,租賃雙方各持一套,因故更換后應及時給對方一套,中途不得隨意配制鑰匙,合同終止時收回全部鑰匙。
4、在無誤的情況下可通知財務返還承租戶押金。
三、安全管理
1、對承租戶進行涉及房屋結構改造或裝修的項目,首先將改造方案報公司領導審批,在得到確認同意之后要督促承租戶報請市有關部門審
批,不得私自亂搭亂建違章建筑。不得私自拉接臨時電源線路,確需使用的要經物業管理專職電工檢查后方可投入使用。
2、承租戶的生產機械設備須符合安全生產要求,安全操作規程要上墻,特殊工種必須持證上崗,特種設備必須按規定進行檢測。
3、生產車間和庫房內不得作為宿舍住人過夜,具備住宿條件而確需住人的必須到公安派出所辦理暫住證。
4、牢固豎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經常開展對承租戶進行安全檢查,要指導、督促承租戶安全生產,杜絕違章操作,發現安全隱患要及時發書面整改通知,告知對方,進行有效整改。
5、建立規范的安全臺帳,幫助、指導安全重點承租單位做好相應安全臺帳。
6、建立、健全相應的規章制度。保證轄區內消防設施完好無損,消防通道暢通無阻,電力設施安全可靠,不留安全死角。
四、租金收繳
1、按期收取房屋租金、水、電、物業管理等費用,對拖欠費用的承租戶應積極催討,對催討后仍不支付的應按合同條款,采取相應措施。
2、對收取的現金和支票應當場開具對方收款收據,并通知財務部門開具發票,收取的現金和支票應及時繳納財務部門,不得將現金留滯在辦公室過夜。
3、地塊物業抄表人員每星期要對地塊總電表、水表抄表一次,對讀數有異常波動的要查原因,并及時匯報,防止因滲漏造成資源浪費和損失。要做好各類費用收繳的明細帳目,水、電抄表記載清晰。
房屋租賃管理制度 篇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生產機械設備租賃管理,發揮其在生產中的作用,降低成本,保證質量,提高效益,特制定本制度,對外機械設備租賃及使用管理均采用本制度作業。
第二章管理
第二條、物資設備部是主管生產機械設備的職能部門,在公司主管經理領導下進行工作。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應相對固定,不得隨意變動。
第三條、機械設備管理部門應當認真履行管理職責,主要職責:
1、認真貫徹公司頒發的機械設備管理規定,實施細則及有關通知、決定、意見,結合自身實情,制定相應制度、辦法,并組織實施。
2、對本部門使用、管理的機械設備進行分類編號、登記、,建檔立案;負責設備進出庫清理與驗收,運行中資料發放與收集;編寫大修理報告和修理項目審核及資料整理。
3、實施、協助、參與公司生產工程管理組織的設備對外租賃,對內承包工作。
第四條、自有設備經核定劃撥給項目部的在用、庫存機械設備及配件屬公司固定資產,所有權屬公司,項目部有使用權,但不得自行調出、轉讓、出售、報廢、報損。
經公司批準的設備調動、調劑,其上繳折舊費,由新使用方承擔。
第五條、機械設備檔案是科學使用設備的依據。它主要有:隨機的技術文件、驗收報告、履歷書。項目部在管理過程中,應認真填寫設備檔案,并如期向公司提供所需資料。
第六條、自有設備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單位價值在20xx元以上的設備,屬本規定所稱謂的機械設備范疇。一般不同時具備上列兩個條件的,視為易耗品,特殊情況下,單位價值低于標準,但更換頻繁,易于損壞的,可不列入機械設備。
機械設備折舊費提取標準依照其形成時間、類別確定。折舊比例新設備一般控制在年8-13%以內,運輸機動車輛年折舊率為15%。
第七條、機械設備因操作正確,精心保養,使設備性能完好,延長修理間隔時間,節省修理經費,對管理人員、使用人員,應當按有關規定給予一定的獎勵。
第八條、凡經保養和維修的機械設備,必須符合質量標準。中小修由項目部管理部門驗收,凡合格的,項目部出示報銷修理費證明文件;否則,不予報銷。
第三章租賃、出租和處置
第九條、租賃的設備確實為公司、項目部目前所必需,且項目部暫時無力購置或從成本上考慮目前不宜購置的設備。
第十條、欲租賃設備的項目部填寫《生產設施配置申請單》報公司生產工程管理部門批準后,根據公司批準的《生產設施配置申請單》,應有公司設備管理部門積極聯系設備租賃商,并簽訂租賃合同,明確雙方職責。
第十一條、在設備到達項目部前,我方人員必需對設備的技術狀況、維護狀況和管理狀況有一個全面的認知,并在租賃合同中注明該設備當前的實際狀況。以避免在歸還設備時的糾紛。
第十二條、租賃合同中應含有以下內容:
1、租賃物名稱、數量及相關配套設施、質量技術及當前的技術狀況
2、租賃期限(租賃期限可根據施工項目需要協商確定時間。超過部分無效)
3、租賃物的用途或性質
4、租金、租金支付期限及方式
5、租賃物交付期限、時間、地點及方式
6、租賃物的維修
7、租賃物損壞后賠償方式
8、違約責任
第十三條、出租公司的.機械設備,必須事先向生產工程管理部申報,經分管經理審核,獲得批準后方能執行。
第十四條、如未經允許出租機械設備,造成機械設備損壞的,當事人需按相同機械設備的現行市場價賠償,還要追究領導的責任。
第十五條、機械設備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申請報廢。
1、設備嚴重損壞,技術上無條件修復,或雖可修復,但一次修理費超過設備原值50%
2、超過規定使用年限,型號老舊,且無配件供來源的;
3、技術性能低劣,不堪使用或不能保證安全的;
4、由于工程項目停建或施工工藝變更,無法使用的專用機械設備。
未經批準報廢之前,應妥善保管,不得將零部件,輔機等應加以利用,并折價入帳,作變價收入處理;報廢部變現資金上交公司,作殘值入帳。
使用限期未滿,而又不宜使用的設備,經批準后可以處理,其差額部分由使用單位用發展基金補充。
第四章附則
第十六條、本規定如與國家有關法規抵觸時,按國家法規執行。
房屋租賃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區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出租管理,規范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出租行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財政部《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第35號令)、《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第36號令)及其他相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出租活動,是指單位在保證其行政職能正常履行、事業正常發展的前提下,將本單位所有的空余房屋、場地對外出租,以取得資產收益的行為。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區本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以及由區財政供給經費的社會團體。
第四條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出租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在管理上實行“統一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的模式。
(一)區財政局是政府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統一管理各單位國有資產出租事宜,負責審批區屬行政事業單位的房屋出租事項,監督、指導各單位的房屋出租管理工作。
(二)主管部門負責審核本部門所屬單位房屋出租事項,監督、指導本部門所屬單位的房屋出租管理工作,督促本部門所屬單位按規定繳納房屋出租收入,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并向其報告有關單位房屋出租的管理工作。
(三)各行政事業單位負責辦理本單位房屋出租事項的報批手續,負責出租房屋的日常管理和維護,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房屋出租收入。
第五條以下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出租暫不適用本辦法:
(一)為本單位干部職工(含離退休人員)提供基本住所、解決住房困難的國有房產;
(二)居住性的政府直管公房;
(三)經財政部門批準租(借)給區行政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的國有房產。
以上(一)、(二)種情況,租金收取按區建設部門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實施程序
第六條行政事業單位出租房屋要進行必要的可行性論證,合理制訂招租方案。并經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形成會議紀要,在單位內進行公示。
招租方案主要包括出租資產的基本情況(坐落地點、面積、規劃用途等資料)、出租方式、出租期限、出租起始價(底價)、允許或限制經營的范圍以及其它特別約定條款等內容。
房屋出租單位應通過調查或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對公開招租房屋的租金進行評估,確定公開招租的底價。
第七條行政事業單位出租房屋必須事先報區財政部門審核批準,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出租。
第八條辦理報批手續應提交的材料及程序:
(一)擬出租單位向主管部門上報房屋出租的'書面申請報告、《路橋區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出租申報表》和招租方案,有社會中介機構出具評估報告的需提供評估報告;
(二)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向區財政部門申報;
(三)區財政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復核批復,經批準后送至區政府采購中心組織公開招租。
第九條房屋集中招租時間定于每年的1月、5月、9月份,行政事業單位須分別在每年的12月、4月、8月份前按第八條規定將材料報送區政府采購中心。12月份申報次年2月至5月份到期或新出租的資產;4月份申報6月至9月份到期或新出租的資產;8月份申報10月至次年1月份到期或新出租的資產。到期重新招租的,出租單位應于租期屆滿前4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原承租人到期重新招租等事項。
第十條房屋出租原則上實行公開招租,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經公開招租報名少于二人的或不具備公開競價條件、不宜公開競價的,出租單位需以正式書面文件形式向其主管部門報告,由主管部門核準并經區財政部門同意后,方可協議出租。
第十一條區政府采購中心是公開招租活動的統一交易平臺,房屋招租信息要通過區政府的網站、新聞媒體、張榜公布等形式對外公開發布,發布的期限不少于20個工作日。
第十二條區監察局、區財政局、房屋出租單位及主管部門要派員現場監督公開招租全過程。
第十三條公開招租過程中,在同等條件下應對原承租者給予優先。
公開競租流拍的,允許房屋出租單位自流拍之日起3個月內,以不低于競租起始為條件協議出租,超出期限的,重新組織公開競租。
第十四條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出租統一使用《路橋區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出租合同書》文本。
第十五條招租結束后,房屋出租單位將房屋租賃合同、稅費租金繳納憑證等材料的復印件上報主管部門和區財政部門備案。
第三章租金收入管理
第十六條房屋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出租單位應按租金收入的稅后金額及時足額上繳財政專戶。
第十七條區財政部門對上繳的租金收入按全額撥款單位80%,差額撥款單位90%,自收自支單位、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100%的比例補助給房屋出租單位,用于補充辦公經費不足、房屋修繕及事業發展經費等需求。
第四章日常管理
第十八條房屋的租賃期應根據行業和房屋性質的不同合理確定,首次簽約原則上不得超過3年。對出租面積較大、一次性裝飾裝潢投入較多、承租人短期內難以收回成本等情況特殊的房屋出租,確需延長租賃時間的,應經出租單位主管部門同意后,報區監察局、區財政局審批。
第十九條租賃采取先繳租金后交付使用的形式。租金一般每一年或半年提前收取。
第二十條出租單位必須建立健全房屋出租管理制度。房屋出租單位要有專人負責管理此項工作,建立房屋出租管理臺帳。若遇欠費、轉租、損壞房屋結構以及用于違法經營活動等情況,應及時向單位領導反映,并及時采取相應措施。
第二十一條各單位應堅持厲行節約,從嚴控制辦公用房使用標準,提高辦公用房使用效益。對各單位超標配置、低效運轉或長期閑置的辦公用房,財政部門有權調劑使用或者處置。
第二十二條每年年度終了之后1個月內,單位應將本年度的房屋出租及閑置情況,上報其主管部門,經主管部門匯總后,報送區財政部門。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區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以下簡稱監管部門)要結合日常監督和專項監督工作,加強對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出租活動的監督檢查,確保資產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第二十四條監管部門在檢查中發現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應當提出相應的整改意見,督促房屋出租單位進行糾正和補救,并向其上級主管部門通報相關情況。
第二十五條對在檢查中發現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且情節嚴重的,監管部門應及時向區政府報告,并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追究行政責任和經濟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發布之前已出租的房屋,允許維持原租約直至租賃期屆滿。有關出租單位應向區財政部門補報《路橋區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出租備案表》,并將租賃合同(協議)向區財政部門備案,以后收取的租金收入按本辦法規定上繳財政專戶。本辦法發布后,新辦租賃或租賃期滿后重新辦理房屋出租的,一律按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各重點工程指揮部(管委會)以及下屬企事業單位、各投融資性公司的房屋出租應參照本辦法管理。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區財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