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單位管理制度(精選3篇)
施工單位管理制度 篇1
工地施工現場管理制度
一、施工現場管理
1、施工開始現場必須配備滅火器2個。(未配備罰200元)
2、每日施工結束后清理地面,保持地面衛生,杜絕臟、亂、差現象。(現場不清潔處罰200元)
3、施工現場禁止明火,嚴禁抽煙。(地面發現煙頭罰50/個)
4、施工現場嚴禁喝酒、做飯(根據實際情況定)。(發現一例罰200/次)
5、現場做好物品(入戶門,甲供材料,半成品,暖氣,空調等)保護,加保護膜;公司提供材料保護;半成品保護。物品擺放條理分明。(以上每項欠缺罰100/次)
6、現場標識及管理性單據必須到位,不達標準及損壞。(欠缺罰100元)
7、施工現場必須配備簡易潔具,杜絕衛生間異味(出現異味或未配備潔具處罰100元)
二、施工工人管理
1、現場施工人員必須穿著公司統一服裝,嚴禁赤膊施工。(現場工人沒穿著工服罰50/個)嚴禁閑雜人員無辜在施工工地逗留,如有發現罰100/次。
2、施工人員嚴禁盲目施工,應嚴格按照公司規定施工工藝施工,工長必須將施工工藝及工序安排到個人,如因以上出現問題,無條件返工,二次進料,損失自負。
3、嚴禁施工相關人員與客戶發生沖突,如有發生視情節嚴重處以500――1000元罰款,并立即辭退。
4、現場施工人員嚴禁抽煙,如發現罰100元/次。
5、現場施工人員嚴禁喝酒,如發現罰100元/次。
6、施工中嚴禁施工人員與客戶私自商訂工程價格及做私單。如有發現處以1000――3000元罰款。
7、公司工服應定期清洗。保持著裝整潔。
8、施工工人對客戶的疑問應耐心解答。對參觀人員應熱情禮貌,講話注意分寸,如因施工工人言語及行為造成的客源丟失,處以200元罰款。
三、施工工長管理
1、施工工長直接對公司負責,對客戶負責,聽從公司安排及傳達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協調公司、施工人員和客戶的關系,做到盡力盡責。
2、公司安排工程給工長,嚴禁推脫,如無特殊原因推脫處以1000――20__元處罰。
3、施工材料有公司統一配送管理,施工材料每次進場應及時通知客戶進行材料驗收,嚴禁私自進料;嚴禁施工中偷工減料,使用假材料,或使用公司規定外材料(未經公司批準)如發現視情節輕重處以1000元以上罰款。
4、對公司各項管理制度及公司施工工藝應熟記。對施工工序及工程工期安排合理。
5、在工人使用安排上應慎重,杜絕盲目及野蠻施工,如因材料使用不當;偽劣工程所造成的停工、無條件返工,后果自負。因施工質量不達標更換工人兩次以上罰500元。
6、對公司標識、現場管理單、半成品保護及時到位。
7、對公司制定的各項單據應及時填寫,需要公司人員配合的及時通知公司。對公司交給施工隊的每項單據、圖紙及報價保存完好,工程完工后一并交還公司備案。如有缺少處以200――1000元處罰。
8、確保工程質量及工程進度,施工工期嚴禁無故延期。如因工長安排工序不當,客戶投訴工地無工人及進度緩慢,造成工程延期罰1000元。
注:以上條例如有違犯,損壞公司名譽(視情節嚴重),造成客戶信任度降低,向公司及其他方投訴的,處以20__―5000元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公司對其重罰并辭退處理。此條例自下發之日開始生效并實施。
施工單位管理制度 篇2
1、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在簽定工程經濟承包中有安全生產指標;制定各工種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按國家要求配備一名安全員;對現場管理人員進行責任制考核。
2、制定安全管理目標:(全年死亡事故為零;重傷事故為零;年一般事故不超過20%。)安全責任目標進行分解,按分解的責任進行考核。
3、根據工程施工的特點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安全技術措施方案、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和其它方案)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批準;對專業性較強的項目,編制專項安全技術方案;認真落實安全技術措施方案中的各項措施,并走在施工進度的前面。
4、根據現場的實際情況,全面、具體、有針對性的做好分部(分項)的安全技術措施交底,履行簽字手續。對專業性較強的分布(分項)進行單項交底。
5、落實安全檢查制度。做好日常的安全檢查和專項安全檢查,對存在的隱患應定人、定時間、定措施進行整改;做好檢查記錄,履行簽字手續。
6、落實安全教育制度。針對現場的實際情況進行安全教育;(高處作業、機械設備的運轉情況、各項安全管理制度)督促各班組進行崗位安全教育。(操作規程、作業環境、個人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
7、建立班前安全活動制度。上班前班組負責人應在布置生產的同時交代安全工作,注意事項,確保安全生產順利進行,杜絕事故的發生。
8、凡從事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機構進行安全技術培訓,取得操作證后,方可上崗;按期接受政府部門的復審。
施工單位管理制度 篇3
第一條為加強市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專項資金支付管理,確保資金使用安全規范,保證建設項目施工進度,依據《全國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實施細則》和《市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的工程資金是指中央、省級財政補助用于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資金;州、市承擔的配套資金;社會各界捐資捐物支持校舍安全工程建設資金。
第三條工程資金撥付,校安工程項目業主根據與項目施工單位合同約定預付工程款、撥付工程進度款、結算工程價款的活動。
第四條工程預付款時,項目施工單位編制《市建設項目資金報賬申請書》,同時提供項目中標通知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書等相關財務資料;工程預付款不得高于合同金額的30%。
第五條工程進度款的撥付,根據項目監理工程師確定的工程計量結果,項目施工單位提出支付工程進度款申請,項目業主審核并扣減相應的工程預付款;工程進度款的撥付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的85%。
第六條工程竣工價款結算,項目施工單位編制《建設項目資金結算申請書》,憑《項目工程造價審查定案通知書》等相關財務資料提出項目工程結算申請,項目業主按工程項目決算價款的5%暫扣留質量保證(保修)金后與項目施工單位進行結算。
第七條工程預付款、工程進度款、工程竣工價款結算的審批程序,項目施工單位編制《市建設項目資金報賬申請書》或《市建設項目資金結算書》,工程項目監理機構、項目監理工程師確認工程計量結果,提出付款意見,報市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辦公室項目監管人員審核蓋章,項目業主審批,單筆金額超過80萬元的,報分管副市長審批。
第八條項目施工單位憑審批完整的《市建設項目資金報賬申請書》或《市建設項目資金結算書》、項目工程完稅發票到項目業主辦理資金支付結算業務。
第九條項目業主在支付資金時,嚴格按項目資金性質來源撥付資金,嚴格執行銀行轉賬制度,杜絕一切現金支付行為。
第十條本制度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