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機安全管理制度(精選3篇)
起重機安全管理制度 篇1
一、工作前
(1)帶駕駛室的單梁橋式起重機、司機接班開車前,應對吊鈞、鋼絲繩和安全裝置等部件按點檢卡的要求進行檢查,發現異常情況,應予排除。
(2)地面操縱的單梁橋式起重機,每班應有專人負責按點檢卡的要求進行檢查,發現異常情況,應予以排除。
(3)操作者必須在確認軌道上無人時,才可以閉合主電源;當電源斷路器上加鎖或有告示牌時,應由原有關人員除掉后方可閉合主電源。
(4)潤滑部位按規定加注潤滑油
二、工作中
(1)每班第一次起吊重物時(或負荷達到最大重量時),應在吊離地面高度0.5米后。重新將重物放下,檢查制動性能,確認可靠后,再進行正常作業。
(2)嚴格執行“十不吊”的制度:
1、揮信號不明或亂指揮不吊。
2、過額定起重量不吊。
3、具使用不合理或物件捆掛不牢不吊。
4、物上有人或有其它浮放物品不吊。
5、閘或其它制動安全裝置失靈不吊。
6、車吊掛重物直接進行加工時不吊。
7、拉斜掛不吊。
8、有爆炸性物件不吊。
9、在地下物件不撥吊。
10、棱角塊口物件、未墊好不吊。
(3)如發現常,立即停機,檢查其原因并予于排除。
三、工作后
(1)將吊鉤升至一定高度,大車停靠在指定位置,開關手柄置于‘‘零’’位;拉下刀閘,切斷主電源。
(2)進行日常維護保養。
①吊鉤鉤頭、滑輪有無缺陷;
②鋼絲繩是否完好,在卷筒上的繩尾固定是否牢固,有無跳槽現象;
③大車、小車及起升機構的制動器是否安全可靠;
④各傳動機構是否正常,各安全開關是否靈敏可靠,起升限位和大、小車限位是否正常;
⑤起重機運行時有無異常振動與噪聲。
⑷開車前要將所有控制手柄扳至零位,關好門窗,鳴鈴示警后方可開車。
⑸起重機起動要平穩,并逐檔加速。對起升機構沒檔的轉換時間可在1~2s;運行機構每檔的轉換時間不小于3s,大起重量的橋式起重機,各檔轉換時間在6~18s,或視起重量而定,嚴禁高檔起重。
⑹嚴禁超規范使用起重機,必須遵守起重機安全管理規程中的“十不吊”規定:
①超過額定載荷不吊;
②指揮信號不明、起重量不明、光線暗淡或大霧不吊;
③吊索和附件捆扎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④起重機栓掛工件直接加工不吊;
⑤歪托斜掛不吊;
⑥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有活動物件不吊;
⑦氧氣瓶、乙炔發生器等具有爆炸性物品不吊;
⑧帶有棱角刃口物件沒有鋼絲繩防切斷的保護措施不吊;
⑨埋在地下或水中的物件不拔吊;
⑩指揮人員違章指揮不吊;
⑺每班第一次起吊重物時(或者載荷在最大額定起重量時),應在重物吊離地面或支撐物約0、3m后,將重物放下以檢查制動器是否正常,確認可靠后繼續起吊。
⑻操縱控制器時,必須按檔次進行。要保持被起吊物件平穩,吊鉤轉動時不允許起升,防止鋼絲繩跳槽。
⑼起重機或小車運行至接近終點時,應降低速度,嚴禁用終點開關作停車手段使用,更不允許用打反車達到制動目的。
⑽操作者在作業中應按規定對下列各項作業鳴鈴報警:
①起升、降落重物,開動大、小車運行時;
②起重機通過或行駛在視線不清楚時;
③起重機運行到接近同跨軌道上的另一臺起重機時;
④吊運重物接近人員時。
⑾嚴禁起重機懸吊重物在空中長時間停留。起重機在吊著重物時,操作司機和起重工不得隨意離開工作崗位。
⑿起重機運行時禁止人員上下,禁止在軌道或走臺上行走,也不允許從事檢修。
⒀對雙吊鉤(主、副鉤)起重機,不準同時用兩個吊鉤分別吊兩個物件,不工作的吊鉤必須開到接近上極限高度位置,并且不準帶掛吊索。
⒁有主副吊鉤的起重機,在主、副吊鉤換用或兩吊鉤高度接近時,必須一個單獨工作,以避免兩鉤相碰。
⒂同一跨度內有多臺起重機工作時,兩臺起重機之間必須保持>1、5m的距離,以防碰撞。因工作必須接近時,應經鄰機同意,但最小距離應在0、3m以上。
⒃禁止兩臺起重機同時吊一物件,在特殊情況下需要雙機抬吊時,要采取安全措施,且每臺起重機均不得超載荷,并出精通專業技術的.主管工程師負責現場指揮。單機允許起吊最大載荷規定為該機額定起重機的85%。
⒄在正常工作中改變運行方向時,必須將控制器手柄板到“零位”,當機構完全停止轉動后再換向開動。
⒅電器各種保護裝置必須保持完好,不得隨意調整和更換。
⒆起重機在運行中電氣設備應注意的問題:
①電動機有無過熱、異常振動和噪聲;
②配電箱起動器有無異常噪聲;
③電動機軸、電磁盤有無過熱現象;
④直流電機換相器的火花大小;
⑤導線有無松動及摩擦現象;
⑥若發生故障,如電動機過熱、異常噪聲、線路和配電箱冒煙等,應立即停機,切斷電源進行檢修。
⒇露天工作的起重機,風力大于6級或遇到雷雨時,應立即停止工作。不工作時應將起重機開到停車位置,并可靠錨固。
(21)吊運作業完成后,將起重機開到指定地點,小車開到司機室一端,吊鉤升起,控制器全部板到“零位”,切斷電源,并清掃擦拭,保持清潔。做好當班運行記錄和交接班管理工作。
起重機安全管理制度 篇2
(一)起重吊裝的指揮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作業時應與操作人員密切配合,執行規定的指揮信號。操作人員應按照指揮人員的信號進行作業,當信號不清或錯誤時,操作人員可拒絕執行。
(二)起重機作業前,應檢查基礎平直無沉陷等。
(三)啟動前重點檢查項目應符合下列要求:
1、金屬結構和工作機構的外觀情況正常;
2、各安全裝置和各指示儀表齊全完好;
3、各齒輪箱、液壓油箱的油位符合規定;
4、主要部位連接螺栓無松動;
5、鋼絲繩磨損情況及各滑輪穿繞符合規定;
6、供電電纜無破損。
(四)送電前,各控制器手柄應在零位。當接通電源時,應采用試電筆檢查金屬結構部分,確認無漏電后,方可上機。
(五)作業前,應進行空載運轉,試驗各工作機構是否運轉正常,有無噪音及異響,各機構的制動器及安全防護裝置是否有效,確認正常后方可作業。
(六)起吊重物時,重物和吊具的總重量不得超過起重機相應幅度下規定的起重量。
(七)應根據起吊重物和現場情況,選擇適當的工作速度,操縱各控制器時應從停止點(零點)開始,依次逐級增加速度,嚴禁越檔操作。在變換運轉方向時,應將控制器手柄扳到零位,待電動機停轉后再轉向另一方向,不得直接變換運轉方向、突然變速或制動。
(八)在吊鉤提升、起重小車或行走大車運行到限位裝置前,均應減速緩行到停止位置,并應與限位裝置保持一定距離(吊鉤不得小于1m,行走輪不得小于2m)。嚴禁采用限位裝置作為停止運行的.控制開關。
(九)動臂式起重機的起升、回轉、行走可同時進行,變幅應單獨進行。每次變幅后應對變幅部位進行檢查。允許帶載變幅的,當載荷達到額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時,嚴禁變幅。
(十)提升重物,嚴禁自由下降。重物就位時,可采用慢就位機構或利用制動器使之緩慢下降。
(十一)提升重物作水平移動時,應高出其跨越的障礙物以上。
(十二)對于無中央集電環及起升機構不安裝在回轉部分的起重機,在作業時,不得順一個方向連續回轉。
(十三)裝有上、下兩套操縱系統的起重機,不得上、下同時使用。
(十四)作業中,當停電或電壓下降時,應立即將控制器扳到零位,并切斷電源。如吊鉤上掛有重物,應稍松稍緊反復使用制動器,使重物緩慢地下降到安全地帶。
(十五)采用渦流制動調速系統的起重機,不得長時間使用低速檔或慢就位速度作業。
(十六)作業中如遇六級以上大風或陣風,應立即停止作業。(十七)作業中,操作人員臨時離開操縱室時,必須切斷電源,鎖緊夾軌器。
(十九)起重機的變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以及各種行程限位開關等安全保護裝置,應完好齊全、靈敏可靠,不得隨意調整或拆除。嚴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裝置代替操縱機構。
(二十)起重機作業時,起重臂和重物下方嚴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過。重物吊運時,嚴禁從人上方通過。嚴禁用起重機載運人員。
(二十一)嚴禁使用起重機進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設或凝固在地面上的重物以及其它不明重量的物體。現場澆筑的混凝土構件或模板,必須全部松動后方可起吊。
(二十二)嚴禁起吊重物長時間懸停在空中,作業中遇突發故障,應采取措施將重物降落到安全地方,并關閉發動機或切斷電源后進行檢修。在突然停電時,應立即把所有控制器撥到零位,斷開電源總開關,并采取措施使重物降到地面。
(二十三)操縱室遠離地面的起重機,在正常指揮發生困難時,地面及作業層(高空)的指揮人員均應采用對講機等有效的通訊聯絡進行指揮。
(二十四)作業完畢后,起重臂應轉到順風方向,并松開回轉制動器,小車及平衡重應置于非工作狀態,吊鉤直升到離起重臂頂端2—3m處。
(二十五)停機時,應將每個控制器撥回零位,依次斷開各開關,關閉操縱室門窗,下機后,斷開電源總開關,打開高空指示燈。
(二十六)檢修人員上塔身、起重臂、平衡臂等到高空部位檢查或修理時,必須系好安全帶。
(二十七)在寒冷季節,對停用起重機的電動機、電器柜、變阻器箱、制動器,應嚴密遮蓋。
(二十八)動臂式和尚未附著的自升式塔式起重機,塔身上不得懸掛標語牌。
起重機安全管理制度 篇3
一、塔式起重機的司機經常處于高空作業位置,必須具備良好的身體素質和正常的視力,經過檢查合格后,才能上機操作。
二、塔吊司機進入施工現場后,應主動熟悉工程概況,工地環境及施工條件,服從指揮,遵守現場有關安全技術的各項規定,不準擅離職守,不準接待非機組人員登機。
三、塔吊司機應以充沛的精力進入崗位。嚴禁酒后操作,不得在操作時與其它人們閑談或做與工作無關的動作和事情。
四、操作中要精神集中,根據指揮人員的指揮信號進行操作,開始操作前應鳴號(鈴)示意,以引起有關人員的'注意。
五、起吊重物時,重物和吊具的總重量不得超過起重機相應幅度下規定的起重量。對于重量不明的重物,不得盲目起吊。
六、操作應力求平穩。開始起動時,應低速運行,然后逐步加快而達到全速運行。停止前,應逐步減速而停車,不得猛然由全速轉入停車或突然制動,以防增大慣性而破壞塔機的穩定性。
七、起重機工作時,風速應低于20m/s,如遇大雨或大雪、大霧等惡劣天氣時應停止工作。
八、起吊重物必須在垂直情況下進行,嚴禁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設或繞接在地面的物品。
九、嚴禁關掉起重量限制器,起重力矩限制器和行走限位器等安全保護裝置,并應經常檢查其工作是否可靠。
十、下班后應切斷電源,鎖好配電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