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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公司管理制度

發布時間:2024-09-17

餐飲公司管理制度(通用6篇)

餐飲公司管理制度 篇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促進公司餐飲制作規范化管理,保障公司職工飲食衛生安全和飲食服務質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包括餐飲日常工作、食品衛生安全、餐具洗消、食品原材料和廚房機械設備等管理內容。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于公司餐飲管理。

  第二章食品衛生安全管理

  第一節從業職工的資質要求

  第四條從業職工必須到市疾病控制部門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方可上崗。

  從業職工需經公司企業文化、專業理論、職業道德、相關法律法規、食品衛生知識及崗位技能的培訓。

  從業職工需每年進行一次健康體檢,并取得當年健康證后方可繼續從事餐飲工作。

  第五條發現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它有礙食品衛生安全的疾病者,應暫停餐飲工作或調離餐飲工作崗位。

  從業職工發現自己染病須及時報告,暫停工作。

  第二節從業職工個人衛生管理

  第六條從業職工必須做到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發、勤洗衣服、勤換洗工作服,不得戴歪帽、斜穿衣或不扣鈕扣。

  第七條制作食品前要用洗手液洗手,不得用手直接拿放熟食;供餐時必須戴好口罩、手套。

  第八條不得在廚房、餐廳、工作間等工作場所內吸煙,隨地吐痰,嚴禁在洗碗(菜)池內洗滌衣物鞋襪及其它物品。

  第三節食品采購索證管理

  第九條食品原料必須定點采購,采購定型包裝食品時,必須認真檢查廠名、廠址、生產日期、保質期等內容,要索取食品的衛生許可證、食品流通許可證、食品檢驗合格證或化驗單等。

  第十條采購肉、禽類食品要索取檢疫證明。嚴防采購腐爛、變質、摻雜、摻假的偽劣食品,不得采購“三無”食品和未經檢驗的食品。

  第十一條每次采購食物均要向貨主索要收據,并保存收據至食品進食后無異常。

  第四節食材管理

  第十二條食品原材料要經過驗收合格后才能入庫。后勤應不定期抽查食材驗收工作,并做好相關記錄。見附件《食材出入庫管理流程圖》

  第十三條倉庫必須保持通風、干燥,做好防鼠、防蟲、防霉措施。食材分類、分架存放,距離墻壁、地面均在100mm以上,貼有原料采購時間、保質期等內容標簽,并定期檢查,領用遵循“先進先出”的原則,變質和過期食品應及時按程序作報廢處理。

  第十四條食材必須保持清潔,無霉斑、鼠跡、蒼蠅、蟑螂,倉庫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殺鼠劑、殺蟲劑、洗滌劑、消毒劑等)及個人生活用品。

  第十五條倉庫建立出入庫臺帳,做好出入庫登記,做到勤進勤出,先進先出,定期清倉檢查,食品冷藏、冷凍貯藏的溫度必須符合冷藏和冷凍的溫度范圍要求。

  第十六條鼓勵職工對食堂食品原材料采購和所售食品的質量、數量、價格進行監督,發現問題可通過口頭、書面或電話等方式,向后勤保障中心反映。

  第十七條必須做到不購買腐爛變質的原料,不驗收腐爛變質的原料,不加工腐爛變質的原料,不售賣腐爛變質的食品。

  第五節食品加工管理

  第十八條食堂刀、砧板、鍋、鏟、盆、桶等廚具在使用前后要清洗干凈,按規定消毒處理;刀、砧板要生熟分開,熟食刀要天天用沸水消毒5-10分鐘,砧板每周必須用沸水消毒兩次,每次30分鐘。

  第十九條蔬菜一般應當天購進當天食用,不得放

餐飲公司管理制度 篇2

  一、工作態度

  1、按飯店操作規程,準確及時地完成各項工作。

  2、員工對上司的安排有不同意見但不能說服上司,一般情況下應先服從執行。

  3、工作認真,待客熱情,說話和氣,謙虛謹慎,舉止穩重。

  4、對待顧客的投訴和批評,應冷靜傾聽,耐心解釋,任何情況下都不得與客人發生爭論,解決不了的問題應直接上報。

  5、員工應在規定上班時間的基礎上,適當提前到達工作崗位做好準備工作。工作時間不得擅離職守或早退。

  6、上班時間嚴禁串崗、閑聊、吃零食、看報、玩手機。禁止飲酒和食用有異味的食品,禁止在飯店、廚房等公共場所吸煙,不做與本質工作無關的事情,禁止在廚房(除工作內)的吃喝。

  7、熱情待客,站立服務,使用禮貌語言,做到手勤、口勤、腿勤。

  二、儀表、儀容、儀態及個人衛生

  1、員工的精神面貌應表情自然,面帶微笑,端莊穩重。

  2、員工的工作衣應隨時保持干凈整潔(遺失或損壞須交付服裝成本費)

  3、男員工應修面,頭發不能過耳及衣領,女員工應梳理好頭發、干凈整潔,不能涂指甲,不能戴戒指

  4、工作時間內不剪指甲摳鼻、剔牙,打哈欠、噴嚏應用手遮掩,應保持安靜,禁止大聲喧嘩,做到說話輕,走路輕,操作輕。

  三、出勤

  1、員工必須依照飯店管理者安排的班次上班,須調班調休須征得主管允許

  2、員工上班遲到、早退、將視當時情節,管理者的決定扣除工資,如有急事不能上班,應征得管理者的認可方可離開,否則按曠工(曠

  工一天算三天)處理。

  3、員工在工作時間未經批準不得離店。

  4、員工辭職應提前(30天)向管理者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離開,如員工無任何過失,飯店將發還一切應有工資,如發生

  嚴重違反飯店規章制度

  曠工三天以上

  服務態度惡劣,責任心不強,上班態度、行動懶散拖拉,給飯店帶來嚴重影響者

  和同事、客人打罵斗毆者。

  則扣除或不發工資。

  四、獎懲

  1、飯店對改進管理,提高服務質量和經濟效益有突出表現的,在日常工作中,創出優異成績者,給予嘉獎。

  2、對違反飯店規章制度的員工則會視當時情況扣發工資。

  五、安全問題

  1、遵守有關場所禁煙的規定。

  2、不準在灶臺或高瓦數電燈附近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3、任何員工發現還在冒煙的煙頭都應立即把它熄滅,如發現電線松動、磨損、折斷,電源插座和電器的破損等情況,都應立即上報,以便及時處理維修。

  六、后廚管理

  1、廚師上班前必須檢查燃油管道、燃燒器開關等設施的安全狀況,如發現泄露應關閉閥門,報告上司。下班前必須檢查所有廚房設備,關掉所有閥門開關。

  2、廚房必須清潔,工作人員工作前方便后應徹底洗手,保持雙手的清潔。工作時,工作人員應穿戴整潔,不得留長發長指甲,工作時避免讓手接觸或沾染成品食物。

  3、工作人員應隨時清理染有油污的抹布紙屑等雜物,隨時清理爐灶油垢。操作間的衛生應隨時打掃,抽油煙的設備及其他的各種設備餐用具等應定期清潔,保持環境與器皿衛生,每天至少兩次全場大清潔。工作廚臺廚柜下,內側及廚房死角應特別注意清掃,防止殘留食物腐蝕。潲水應當天倒除,不在廚房隔夜,潲水桶四周應經常保持干凈。

  4、炒菜時切勿隨便離開或分神處理其他或與人聊天,工作時切勿吸煙或隨便放置未熄煙蒂,嚴禁在廚房內躺臥、住宿或懸掛衣物、鞋子等亂放雜物

  餐飲規章制度員工守則范文3

  1、遵守考勤制度,上崗前檢查個人儀容儀表,以飽滿精神狀態投入工作。

  2、了解例會內容,及當天工作安排,熟記當天菜品酒水供應情況,急推、沽清與特色菜品等。

  3、餐前檢查各區域的設施、照明系統,餐桌、餐椅是否損壞,硬件設施是否運轉正常。

  4、值早班人員按單中數量領用補充本區域低值易耗品,以備開餐使用。

  5、餐前整理檢查本區域臺面、餐具等衛生,并按標準把餐具擺放整齊。

  6、按照所定工作崗位,面帶微笑,標準站姿熱情迎客,無論何時何地只要見到客人必須點頭微笑親切致意。

  7、客到時,必須請客人出示導購卡,在餐中應將導購卡插在餐位的臺卡上,不可隨意亂放;餐中不得將臺卡拿下餐臺,必須放在相應的餐臺上。

  8、餐中不可扎堆聊天,不可倚靠在服務臺,始終保持正確的站姿。

  9、客到后根據情況,為客人套放椅套,并做相應示意與提醒。

  10、有針對性的運用推銷語言介紹建議客人點茶點酒。

  11、餐中要求值臺人員為客進行熱情周到、靈活的服務,具有良好的與客親情溝通意識以及員工之間相互協助的團隊意識。

  A、無論餐中服務還是為客結賬,只要值臺人員離開本區域,必須與鄰臺人打招呼,并進行相應的工作交接(客情或菜品情況)

  B、作為鄰臺前來協助其值臺的人員,在其回來后,一定要進行必要的交接,以免延誤時機或客情等

  12、上菜前,要求先整理臺面擺撤菜盤,上菜必須報菜名。

  13、能夠根據不同的情況,為客人提供分菜服務。

  14、席間服務中,應先征詢客人意見,再為客人撤換菜盤、骨碟等餐具。

  15、餐中保持臺面整潔,桌面雜物(紙巾、殼、骨、刺等)應及時用夾子、托盤清理。

  16、對客人勤問勤添酒水,有良好的酒水推銷意識。(抓住任何機會和永不放棄最后的推銷機會)

  17、餐中值臺人員應勤巡臺,加強眼神服務意識,觀察客人需求,對客人的需求必須有應答聲。(隨時與客人進行必要的眼神溝通,通過客人細微的動作或表情以發現客人的需求,并立即上前主動詢問或進行及時的服務)。

  18、值臺人員應保持良好的上菜劃單習慣,及時發現錯菜、漏菜以及所須催的菜品。

  19、催菜應根據菜品情況和客人情況進行適時催菜,不可隨意下催菜單。

  20、及時將放在服務臺上的菜品上桌,不可因上菜不及時,造成關于菜品溫度或上菜速度的投訴。(要員工分清工作與服務的主次關系)

  21、對于客人換臺、換菜、退菜、餐中預定等需求,必須及時通知主管。

  22、對突發事件和客人投訴能靈活應變,巧妙使用語言與溝通技巧,處理不了時,及時匯報上級。(應將投訴控制在最小范圍,壓至最低程度,盡量于第一時間、地點、接手人來處理解決,避免人員的轉換,時間的拖延,而使投訴的性質和發展惡劣化)

  23、結賬時,核對菜單,并準確核加整單與導購卡上的菜品,唱收賬單,最后由負責結賬的值臺人員和傳單員在導購卡上雙方簽字,將導購卡交于銀臺。盡量由銀臺人員(傳單員)來結賬。

  24、對于閉餐后和結完帳的客人的.服務,值臺人員不可忽視怠慢,必須善始善終的保持優質的服務。

  25、客人離開前主動提醒客人不要遺忘物品,如有發現客人遺忘、丟失物品應及時上報上交,不可私自藏匿,一旦發現給予開除。

  26、餐中服務人員能適時、正確、充分的使用收碗車與樂百美進行快速翻臺;并在客人走后,按撤臺程序,將不同種類、規格的餐具和器皿標準碼放。

  27、按擺臺標準補臺,并將餐椅集中整齊碼放于指定位置。

  28、輕拿輕放小件餐具物品于指定地點,本區域人員自行清洗、擦拭、歸位。

  29、值臺人員根據當餐使用情況,填寫低值易耗品領用單和餐具配備單。

  30、區域指定人員于閉餐后換取布草,并準確填寫布草交接記錄。

  31、值臺人員于規定時間內將PDA集中送于指定的地方,不得延誤電腦更新。

  32、閉餐后整理清潔區域、臺面等衛生,擦拭收碗車、樂百美車并放于指定地點,由領班檢查。

  33、檢查巡視區域有無隱患,關閉所有電源后,方可離崗。

餐飲公司管理制度 篇3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股東于年月日制訂并簽署本章程。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

  第二條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是:

  第四條 公司的組織及經營模式為:以餐飲業為運動軸心的鏈條式產業經營,主營餐飲服務,兼營其它相關產業。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五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萬元整。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持有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股東個人基本信息

  第六條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如下:

  股東:

  住所:

  身份證號碼:

  股東:

  住所:

  身份證號碼:

  第五章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名稱

  出資方式

  出資金額(萬元)

  出資比例

  簽章

  第八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九條 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注冊后,股東不得抽出其投資。

  第十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注冊資本:

  (一)股東增加投資;

  (二)公司盈利。

  第六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二)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或監事會成員;

  (四)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

  (五)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七)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八)提案權;

  (九)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四)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三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須經全體股東過半人數同意,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股東轉讓的出資,否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四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公司重新編制新的股東名冊。

  第八章 公司組織機構及其產生方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五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提案權;

  (十)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做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十六條 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按照《公司法》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股東大會分為定期和臨時會議。

  第十八條 股東定期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于年末舉行。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開股東臨時會議:

  (一)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時;

  (二)監事提議召開時。

  第二十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需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通知書以書面形式發送,并需載明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二十一條 股東大會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它董事主持股東大會,出席會議的股東要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股東大會需有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到會方能召開,會議決定需經到會股東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有效(按表決權計算)。

  第二十二條 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九)對公司發行債券做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做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勢、解散、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十二)修改通過公司章程。

  第二十三條 公司設董事會(或執行董事)公司董事由股東大會在持股金額相應較大的前 名股東中選舉產生和更換,董事會由全體董事組成,其成員為人,董事每屆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屆滿時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四條 董事會(執行董事)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大會、并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擬定公司合并、分離、變更公司形式及解散清算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解聘公司總經理(以下簡稱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五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董事長由董事會全體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和更換。在組織協調,經營管理,開拓創新,積極進取,勤奮進業,無私奉獻等綜合素質基本具備的前提下,董事長或執行董事在董事會成員中按持股比例從高到低進行選舉,除自然原因不能勝任外,更換董事長必須具備充分理由并以書面的形式明確表述。

  第二十六條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董事召開和主持董事會議。

  第二十七條 董事長不履行職務,又不指定副董事長或其它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時,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議,會議主持由董事長以外的全體董事臨時推選。

  第二十八條 公司召開董事會,需于會議召開10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

  第二十九條 董事會議對所議事項需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簽名董事須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

  第三十條 董事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和按出席會議的人數少數服從多數記名表決制度,當贊成票和反對票數相等時,董事長有權作出最后決定。

  第三十一條 公司召開董事會議,須有半數以上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議做出決議,須經全體董事過半數簽名通過方能有效。

  董事會議表決事項涉及某個董事個人利害關系時,該董事沒有表決權,但算在法定人數之內。

  第三十二條 召開董事會議,董事本人應當參加,董事因故不能加時,可以書面委托其它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議,委托書要載明授權范圍。

  第三十三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名,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董事長、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長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長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五)公司章程規定的其它職權。監事列席董事會議,可以參與討論有關事項,但不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四條 公司設經理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除應當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九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條 董事長(或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條 董事長(或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股東大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議;

  (二)檢查董事會議的實施情況;

  (三)簽署公司債券;

  (四)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它權利。

  第十章 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三十七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出現法律、法規、國務院規定或其他有關禁止投資情形的,應及時轉讓所持有的公司股權。

  股東之間相互轉讓股權,不需由股東會表決。

  第三十八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三十九條 股東依法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十一章 公司利潤分配和財務會計

  第四十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公司的財務會計機構和賬冊、制度,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另立會計賬冊,對公司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設賬戶進行存儲。

  第四十一條 公司在每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查驗證。

  第四十二條 財務會計報告在股東會召開前二十日內置備于公司,并送交各董事(或股東)以便查閱。

  第四十三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的_______%作為法定公積金,提取利潤______%作為任意公積金。

  第四十四條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在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議決定,可以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在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任意公積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四十五條 公司的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制,公司用用人民幣為記賬單位。

  第十二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四十六條 公司經營期限為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七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時;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第四十八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并公告公司終止。

  第四十九條 清算組織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各項事務及經營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五十條 清算組織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制定清算方案。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分別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未按前第二款的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五十一條 清算組織在發現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公司債務時,立即停止清算活動,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的,清算組織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五十二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織應制作清算報告,并報送公司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三條 清清算組組成人員應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組成人員不得利用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清算組組成人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四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由股東會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五十五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董事會。

  第五十六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應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份。

  股東簽名: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餐飲公司管理制度 篇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適應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規范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有效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正當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公司(以下統稱公司)根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依法展開經營活動。

  第三條、公司的宗旨是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公司名稱

  第五條、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六條、公司的經營范圍是:餐飲服務、餐飲業用具開發與推廣、餐飲業原料生產及物流配送、餐飲服務連鎖經營、食品生產、飲料生產、服務業職業技能培訓、服務業專業職員勞務輸出、食堂酒店管理服務、其他相干經營。

  第七條、公司的組織及經營模式為:以餐飲業為運動軸心的鏈條、式產業經營,主營餐飲服務,兼營其它相干產業。

  第四章、公司的注冊資本

  第八條、公司股東出資總額為元,其中,“農香園”產權房屋米,折價出資元,“農香園”節能就餐火鍋專利權折價出資元,貨幣出資元,公司的注冊資本全部由股東出資。

  第五章、股東姓名、出資方式和出資名稱

  第九條、公司由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公司股東登記表:

  姓名:

  住所:

  出資方式:

  出資額:

  備注:

  第十條、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注冊后,股東不得抽出其投資。

  第十一條、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注冊資本:

  (一)股東增加投資;

  (二)公司盈利。

  第十二條、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只能是經營虧損。公司減少資本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公司法》規定的最低限額。

  第十三條、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時,自做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旬日內在報紙上最少公告三次,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起三旬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旬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提供相應擔保。

  第六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公司股東均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一)分配紅利;

  (二)參加股東南大學會并行使相應的表決權;

  (三)優先購買其它股東轉讓的出資;

  (四)依法按公司章程規定轉讓其出資;

  (五)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南大學會記錄和財務賬目、監視公司的生產經營和財務管理,并提出建設或質詢;

  (六)被推選擔負董事長、副董事長、執行董事、監事及其它高級管理職員。(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在公司清算時,對剩余財產的分享。

  (八)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公司設置股東名冊,記載以下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住所、出資方式、出資額;

  (二)登記為股東的日期;

  (三)其它有關事項。

  第七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六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出資,股東向股東之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須經全體股東過半人數同意,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股東轉讓的出資,否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七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公司重新編制新的股東名冊。

  第八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八條、公司設股東南大學會,股東南大學會由全體股東組成。

  第十九條、股東南大學會會議按股東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經全體股東約定,每1000元為股,一股行使一個表決權。

  第二十條、股東南大學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利機構,依照《公司法》行使職權。

  第二十一條、股東南大學會分為定期和臨時會議。

  第二十二條、股東定期會每一年最少召開一次,于年末舉行。

  第二十三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召開股東臨時會議:

  (一)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時;

  (二)監事提議召開時。

  第二十四條、公司召開股東南大學會,需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之前通知全體股東,通知書以書面情勢發送,并需載明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二十五條、股東南大學會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緣由不能履行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它董事主持股東南大學會,出席會議的股東要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股東南大學會需有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到會方能召開,會議決定需經到會股東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有效(按表決權計算)。

  第二十六條、股東南大學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九)對公司發行債券做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之外的人轉讓出資做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情勢、解散、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十二)修改通過公司章程。

  第二十七條、公司設董事會(或執行董事)公司董事由股東南大學會在持股金額相應較大的前10名股東當選舉產生和更換,董事會由全體董事組成,其成員為三---五人,董事每屆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屆滿時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八條、董事會(執行董事)對股東南大學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南大學會、并向股東南大學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南大學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和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擬定公司合并、分離、變更公司情勢及解散清算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解聘公司總經理(以下簡稱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董事長由董事會全體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和更換。在組織調和,經營管理,開辟創新,積極進取,勤奮進業,忘我奉獻等綜合素質基本具有的條、件下,董事長或執行董事在董事會成員中按持股比例從高到低進行選舉,除自然緣由不能勝任外,更換董事長必須具有充分理由并以書面的情勢明確表述。

  第三十條、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緣由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董事召開和主持董事會議。

  第三十一條、董事長不履行職務,又不指定副董事長或其它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時,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議,會議主持由董事長之外的全體董事臨時推選。

  第三十二條、公司召開董事會,需于會議召開10日之前通知全體董事,董事會每一年最少召開兩次。

  第三十三條、董事會議對所議事項需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簽名董事須對董事會的決議承當責任。

  第三十四條、董事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和按出席會議的人數少數服從多數記名表決制度,當同意票和反對票數相等時,董事長有權作出最后決定。

  第三十五條、公司召開董事會議,須有半數以上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議做出決議,須經全體董事過半數簽名通過方能有效。

  董事會議表決事項觸及某個董事個人利害關系時,該董事沒有表決權,但算在法定人數以內。

  第三十六條、召開董事會議,董事本人應當參加,董事因故不能加時,可以書面委托其它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議,委托書要載明授權范圍。

  第三十七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位,監事行使以下職權:

  (一)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董事長、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視;

  (三)當董事長和經理的行為侵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長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南大學會;

  (五)公司章程規定的其它職權。監事列席董事會議,可以參與討論有關事項,但不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八條、公司設總經理,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

  第三十九條、經理對董事會負責,并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及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的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解聘公司的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解聘除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的其它管理職員;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與的其它職權,經理列席董事會議。

  第四十條、經理在行使職權時,不得變更股東南大學會,董事會的決議和超出授權范圍,不得違反《公司法》的相干法律行使職權。

  第四十一條、副經理協助經理工作,經理不在時由經理指定的副經理代其行使經理職權,經理對其指定的代理人的行為承當責任。

  第九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二條、董事長(或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三條、董事長由董事會全體董事過半數按前款規定選舉產生和更換。

  第四十四條、董事長(或執行董事)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股東南大學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議;

  (二)檢查董事會議的實施情況;

  (三)簽署公司債券;

  (四)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它權利。

  第十章、公司利潤分配和財務會計

  第四十五條、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分的規定建立公司的財務會計機構和賬冊、制度,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另立會計賬冊,對公司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設賬戶進行存儲。

  第四十六條、公司在每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以下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態說明書;

  (四)利潤分配表。

  第四十七條、財務會計報告在股東會召開前二旬日內置備于公司,并送交各董事(或股東)以便查閱。

  第四十八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的10%作為法定公積金,提取利潤5—10%作為法定公益金。

  第四十九條、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在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議決定,可以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在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公益金后所余利潤,依照股東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五十條、公司的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制,公司用用人民幣為記賬單位。

  第十一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五十一條、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時,予以解散和清算:

  (一)因不可抗力迫使公司沒法經營;

  (二)股東南大學會決定解散;

  (三)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封閉;

  (四)公司被依法宣布破產;

  (五)公司因合并、分離需要解散的。

  第五十二條、公司依照前條、第(一)(二)(五)項規定解散的,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清算組織由股東南大學會確定人選。公司依照前條、第(三)(四)項規定解散的,上報有關部分和人民法院根占有關法律、法規組織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五十三條、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旬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旬日內在報紙上最少公告三次,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旬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旬日內向清算組織申請債權。

  債權人申請債權時,要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織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五十四條、清算組織在清算期間行使以下職權:

  (一)清算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各項事務及經營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算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五十五條、清算組織在清算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制定清算方案。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用度、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用度、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分別清償后的剩余財產,依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不得展開新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未按前第二款的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五十六條、清算組織在發現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公司債務時,立即停止清算活動,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布破產的,清算組織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五十七條、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織應制作清算報告,并報送公司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八條、清清算組組成職員應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組成職員不得利用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清算組組成職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公司或債權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當賠償責任。

  第十二章、股東以為需要規定的其它事項

  第五十九條、董事(或執行董事)監事、經理或其他高級職員必須按《公司法》和本章程賦予的權利行使職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或自己的親友謀取利益,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董事或執行董事、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譽或其他個人名義設立賬戶進行存儲,不得以公司的資產為公司的股東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債務提供擔保,不得以個人名譽從事與任職公司利益沖突的各類活動,否則依法追究相干責任。

  第十三章、附則

  第六十條、本章程及公司的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管理機關核定為準。

  第六十一條、本章程未規定到的法律責任,按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六十二條、修改本章程必須經出席股東南大學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修改本章程,由股東南大學會做出決議,股東南大學會通過的有關章程和修改、補充條、款均為本章程的組成部分,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備案后生效。

餐飲公司管理制度 篇5

  某餐飲公司廚房管理規章制度

  一、

  1、廚房行政管理由廚師長負責,必須執行廚師長的合理指示,認真完成廚師長下達的各項任務,嚴格執行壹句、壹個指令的原則,不得頂撞,違者罰款50元,嚴整者開除。

  2、每日上崗前,換好工作服,自檢個人的儀容儀表後,待廚師長復查并安排壹天的工作。在工作時間內,不準大聲喧嘩、大鬧,不得與其他員工爭吵、打架,違者罰款50元。

  3、工作時間內不得私自使用、加工廚房內壹切公有材料,不得私自會客、帶親屬及其他員工在廚房用餐,違者罰款20元(如有特殊情況要事先打招呼)。

  二、

  1、廚房所有人員必須嚴格執行考勤制度,不得請別人代打卡、請假,有病、有事,提前和廚師長打招呼,經廚師長同意後方可執行。違者罰款20元。

  2、不得吃、拿、送、損、偷任何公有物品和食物,違反者按原材料雙倍罰款,重者開除處理。嚴格遵守并認真執行員工手冊的各項規章制度,不得帶與酒店相同的物品,否則按偷拿處理。

  3、在廚房內任何人不得吸煙,違者罰款20元。

  4、工作時間內不得辦私事,如:看報紙、雜志、小說、玩牌、聽收音機及其他與工作無關的事情。違反者罰款20元。

  三

  1、愛護廚房壹切設施、設備,做到輕拿、輕放,正確操作機器及保養維護,發現故意損壞者,立即開除。如因個人操作不當損壞者,按價賠償,并追究有關責任人,嚴肅處理。

  2、發現隨意浪費原材料者,按原價的雙倍罰款,并按員工手冊的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3、下班後不得在工作場所及酒店任何部門無故逗留。下班後要對廚房內容易發生危險的地方認真檢查,關好電源、水源、煤氣及油門等後鎖好門,方可離開。

  四、

  1、每天晚上的值班人員必須在十點後才可離開,并認真填寫值班記錄,不得串崗、脫崗,保證客人用餐及員工餐的時間;不得私自串班,如出現問題組長負全部責任。

  2、廚房每月必須推出新的菜品,來迎合顧客需求。保證各種

餐飲公司管理制度 篇6

  某餐飲公司廚房管理規章制度

  一、

  1、廚房行政管理由廚師長負責,必須執行廚師長的合理指示,認真完成廚師長下達的各項任務,嚴格執行壹句、壹個指令的原則,不得頂撞,違者罰款50元,嚴整者開除。

  2、每日上崗前,換好工作服,自檢個人的儀容儀表後,待廚師長復查并安排壹天的工作。

  在工作時間內,不準大聲喧嘩、大鬧,不得與其他員工爭吵、打架,違者罰款50元。

  3、工作時間內不得私自使用、加工廚房內壹切公有材料,不得私自會客、帶親屬及其他員工在廚房用餐,違者罰款20元(如有特殊情況要事先打招呼)。

  二、

  1、廚房所有人員必須嚴格執行考勤制度,不得請別人代打卡、請假,有病、有事,提前和廚師長打招呼,經廚師長同意後方可執行。

  違者罰款20元。

  2、不得吃、拿、送、損、偷任何公有物品和食物,違反者按原材料雙倍罰款,重者開除處理。

  嚴格遵守并認真執行員工手冊的各項規章制度,不得帶與酒店相同的物品,否則按偷拿處理。

  3、在廚房內任何人不得吸煙,違者罰款20元。

  4、工作時間內不得辦私事,如:看報紙、雜志、小說、玩牌、聽收音機及其他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違反者罰款20元。

  ^三1、愛護廚房壹切設施、設備,做到輕拿、輕放,正確操作機器及保養維護,發現故意損壞者,立即開除。

  如因個人操作不當損壞者,按價賠償,并追究有關責任人,嚴肅處理。

  2、發現隨意浪費原材料者,按原價的雙倍罰款,并按員工手冊的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3、下班後不得在工作場所及酒店任何部門無故逗留。

  下班後要對廚房內容易發生危險的地方認真檢查,關好電源、水源、煤氣及油門等後鎖好門,方可離開。

  四、

  1、每天晚上的值班人員必須在十點後才可離開,并認真填寫值班記錄,不得串崗、脫崗,保證客人用餐及員工餐的時間;

  不得私自串班,如出現問題組長負全部責任。

  2、廚房每月必須推出新的菜品,來迎合顧客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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