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資助管理制度(精選5篇)
幼兒園資助管理制度 篇1
為了加強和規范我校學生資助管理工作,有效地實施我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切實解決我校貧困生因家庭、低保家庭、殘疾家庭經濟困難而失學的問題,深入做好學生防流控輟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資助對象
資助對象一是小學階段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二是我校學前教育階段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孤兒、殘疾學生、貧困軍烈屬家庭子女、殘疾家庭子女、享受農村低保或特困救助(特困戶)的家庭子女、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子女、貧困單親家庭子女、家庭貧困的少數民族學生、因突發事件導致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學生,農村計劃生育獨生子女及雙女戶家庭學生、移民貧困戶子女是重點資助對象。貧困程度相同條件下,品學兼優學生優先。
二、資助項目
貧困生資助項目一是義務教育階段在校寄宿貧困生生活費補助;二是學前教育保教費。我校資助貧困生的具體方式是在核定資助對象時,根據貧困生家庭經濟困難程度確定。我校在規定的時間內,按規定的方式對資助對象進行資助,不隨意改變資助方式,更不隨意更換資助對象。
三、資助程序
資助對象按下列程序及要求核定:
(一)指標下達。我校貧困學生資助名額、經費由區教育局確定,再按比例分到各年級進行上報、審核、公示、發放、備案。
(二)信息公開。學校通過召開學生大會、班會、在校內醒目處張貼公告等方式向學生及學生家長公開資助信息,包括資助條件與名額、資助方式與標準、申請時間與評審辦法等。
(三)資助申請。學生或學生家長(監護人)向學校提出書面資助申請,填寫由學校發給的《特殊家庭困難學生教育資助申請審核表》。《資助申請表》經受助學生所在村委會(社區)、鄉鎮(街道)民政辦公室分別審核、確認、簽字蓋章后,送交學校作為評審確定資助對象的依據。
(四)評審公示。學校成立由學校領導、學生家長和教師代表組成的評審小組(成員不少于7人),按資助名額,依據《資助申請表》所記載的學生家庭經濟貧困程度確定資助對象。資助對象確定后,學校應在《資助申請表》上簽署明確的審核意見并加蓋公章,然后將資助對象名單分別在學校和學生家庭所在的村(社區)進行張榜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5天。公示期內如有異議,學校及評審小組要對有關情況進行重新核實。
(五)匯總上報。公示期結束后,學校將公示無異議的資助對象匯總,報送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四、資助經費
資助經費,由區教育局同區財政局按核定的資助對象和標準核撥到我校。學校財務室按資助花名冊及時、足額發放到學生或學生家長。
五、資助管理
我校德育處負責全校貧困生資助工作。并成立貧困學生資助領導小組,學校校長為貧困生資助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并高度重視并切實抓好這項工作,確定專人具體負責貧困生登記、核實及資助對象的公示、報送等工作。我校結合本校的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貧困生資助工作制度,建立有關工作人員崗位職責,從制度層面保證公開、公正、規范、有序地做好貧困生資助工作。
六、資助監督
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學校將貧困生資助政策、資助工作程序、資助對象及資助方式、標準等在學校校務公開欄公布,接受廣大教師、學生的監督。在校長領導下,組織各方面的人員,對學校貧困生資助工作進行全方位全過程監督,確保有限的資助資金用于最急需的貧困學生。學校年終督導考核內容將貧困學生資助工作納入,并占一定權重。
幼兒園資助管理制度 篇2
為了加強和規范學前幼兒專項資助資金的管理,確保資助工作順利實施,根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補助的對象:在讀的家庭經濟困難的兒童,孤兒和殘疾兒童,受助兒童按在園兒童數的15%測算。
二、補助的標準:每生每年1000元。
三、資金來源:經費除中央獎補資金外,不足部分由省、市、縣4:3:3的比例進行分擔。
四、資金撥付:教科文股依據預算指標,用款計劃等審核無誤后按資金支付程序辦理。
五、有關要求:
1、教育部門要制定家庭經濟困難幼兒認定辦法,科學設計認定程序,并按照全國學前教育資助工作信息管理系統建設的要求,做好在園幼兒和受助幼兒信息的基礎管理工作,確保受助幼兒信息真實可靠。
2、要加強對幼兒資助獎補資金使用監督,督促相關幼兒園做好資助信息公開工作,自覺接受審計、監察部門及學生家長和社會的監督,確保專款專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3、對于擠占挪用資金,弄虛作假套取資金等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幼兒園資助管理制度 篇3
第一條資助對象
資助對象為經縣級以上(含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批設立的普惠性幼兒園或各小學附設學前班的家庭經濟困難幼兒,包括: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孤兒和殘疾幼兒、革命烈士及其他經濟困難家庭子女。農村計生家庭、被征地農民家庭子女在同等條件下優先享受學前教育幼兒資助政策。
第二條資助項目及標準
資助項目生活費為每生每學期400元。
第三條辦理程序
1、申請:每學期開學后,兒童監護人提供相應的家庭經濟困難證明或證件,如低保證、扶貧本、殘疾證,以及因病致貧、因災返貧等證明。
2、審核和公示:
①幼兒園(或學校)接到申請表和相關材料后,立即成立由幼兒園(或學校)負責人、資助管理人員、班主任、家長代表組成的評審小組,根據兒童家庭經濟狀況,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初步確定享受資助兒童名單。
②初步評審的受助兒童名單,園(校)內進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若有異議需調整的嚴格按照程序重新進行評定。
③經公示無異議的資助名單,由幼兒園填寫《定遠縣年季學期學前教育資助匯總表》,附公示材料,學校蓋章后上報教體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第四條資金發放
教育經費核算中心根據審核結果,將資金撥付至幼兒園(或學校),幼兒園(或學校)再將資助資金通過銀行卡或現金發放形式,發放給受助兒童監護人,監護人在《定遠縣縣年季學期學前教育資助資金發放花名冊》簽字確認。
第五條監督管理
1、各鄉鎮教育管理中心要加強對學前教育資助資金落實情況的監督管理,確保專款專用。
2、幼兒園(或學校)要建立健全受助兒童信息檔案,將學生申請表、困難證明材料、資金發放憑證及圖片、工作執行情況等分年度建檔備查,并安排專人加強管理。
3、對不按規定履行職責,騙取專項資金或將專項資金挪作他用等行為的,按照相關規定對責任人員進行嚴肅處理。
幼兒園資助管理制度 篇4
第一條資助對象
資助對象為經縣級以上(含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批設立各級各類公辦幼兒園和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或各小學附設學前班的家庭經濟困難幼兒,包括: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孤兒和殘疾幼兒、革命烈士及其他經濟困難家庭子女。
第二條資助標準
學前資助政府資助標準原則上為每生每年1000元,資助比例原則上為在園幼兒的5%。
第三條辦理程序
1、申請:每學期開學后,兒童監護人持戶口本及相關證件向幼兒園(或學校)提出申請,領取《學前教育幼兒資助申請表》如實填寫,由鄉鎮或村(居)委會簽字蓋章確認。
2、申請人提供相應的家庭經濟困難證明或證件,如低保證、殘疾證、農村獨生子女證和二女結扎證,以及因病致貧、因災返貧等證明。
3、審核和公示:
①幼兒園(或學校)接到申請表和相關材料后,立即成立由幼兒園(或學校)負責人、資助管理人員、班主任、家長代表組成的評審小組,根據兒童家庭經濟狀況,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初步確定享受資助兒童名單。
②初步評審的受助兒童名單,要在所在街道、居委會及園(校)內進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若有異議需調整的嚴格按照程序重新進行評定。
③經公示無異議的資助名單,由幼兒園填寫《學期學前教育資助匯總表》,附公示材料,經鄉鎮中心校簽字認可后上報教育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第四條資金發放
教育經費核算中心根據審核結果,將資金撥付至幼兒園(或學校),幼兒園(或學校)再將資助資金通過銀行卡或現金發放形式,發放給受助兒童監護人,監護人在《學期學前教育資助資金發放花名冊》簽字確認。
第五條監督管理
1、鄉鎮中心校加強對學前教育資助資金落實情況的監督管理,確保專款專用。鄉鎮教育管理中心主任負總責,幼兒園園長(或校長)直接負責。對專項資金的使用,幼兒園(或學校)要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監察、教育部門以及學生家長和社會的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2、幼兒園(或學校)要建立健全受助兒童信息檔案,將學生申請表、困難證明材料、資金發放憑證及圖片、工作執行情況等分年度建檔備查,并安排專人加強管理。
3、對不按規定履行職責,騙取專項資金或將專項資金挪作他用等行為的,按照相關規定對責任人員進行嚴肅處理。
幼兒園資助管理制度 篇5
1、加強國家資助政策的宣傳力度,廣泛利用幼兒園班級宣傳欄、校訊通、微信等多種形式,切實把這項國家惠民政策宣傳到位,使之家喻戶曉、深入人心。
2、嚴格做好國家資助金的申請、認定工作,規范評審程序。對幼兒的認定應按政策要求嚴格把關,按實際下達的名額執行。建立和完善受助幼兒相關資料,將幼兒申請表、戶籍證明材料、受理結果、公示情況、助學金發放及變動情況等有關憑證和工作情況記錄在案,建檔備查。
3、做好幼兒資助信息報表完整、及時,做到無虛報、錯報、重報、漏報行為的發生。
4、國家助學金嚴格按受助幼兒實際在園時間核發,實行動態管理。
5、班級要及時向幼兒園報送幼兒異動情況,幼兒資助管理應根據幼兒異動情況及時調整國家助學金的發放。
6、嚴格按公示制度公示,對公示中出現的問題,記錄在案,及時處理。
7、要嚴格做好助學金采取銀行卡形式發放,做到無代領,無實物或扣減行為,無強制消費或抵減其他費用等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