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崗位職責管理制度(通用3篇)
保安崗位職責管理制度 篇1
1、工作時間一般為:
(1) 周日至周五:每天傍晚學生放學前半小時至次日早自學下課(其中周日為學校規定住校生到校時間前半小時) 。
(2) 周六:上午第四節下課前半小時至下午上課,下午第四節下課前半小時至放學后1小時。
2、在工作期間內必須統一著省公安廳制定的保安制式服裝、標志、符號,并備膠木警棍等保安防衛性裝備。做到儀表整潔、舉止端正。
3、值班人員要準時到位,上下班實行簽到和抽查相結合的點名制度,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建立交接班記錄,并做好值班記錄。
4、早、晚學生上學、放學時間維護好學校周邊環境的治安秩序,阻止社會閑雜人員進入校內,對發現的違法犯罪嫌疑人員進行盤問,發現可能影響學校穩定以及重大治安隱患要及時報告學校領導同時報告公安機關。
5、執勤時要高度警惕,不得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情。夜間要經常巡視教學樓、實驗樓、辦公樓、學生宿舍、食堂及校園周邊,防止被撬、被盜、失火等事故的發生,檢查校園內的安全情況。如發現情況應及時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妥善處理,并作好記錄。較大事件迅速報告校領導,必要時視事件性質分別報110或者119。
6、在處理學生的偶發事件中,必須對學生進行正面教育,不得做出傷害學生身體和人格的事。
7、凡因偶發事件應協助處理完結。
保安崗位職責管理制度 篇2
一、學生家長接送學生一律不得進入校園,確需聯系學校與子女等有關的事情需經學校同意后方能進入校園。
二、非放學時間家長需領子女出校門必須由班主任送至校門口,交待門衛后方可,非家長領學生出校門,必須由班主任確認,并報行政值周的領導同意后方可。
三、外單位機動車輛(含摩托車)未經學校批準,一律不得進入校園。其他為學校服務的車輛經學校同意后方可進入校園。
四、本單位教職工及其他使用的自行車、摩托車,進出校門時應減速行駛,并注意安全,車輛按規定的地方擺放整齊。
五、上班時間,大門上鎖,師生無特殊情況一律不得外出,確需要出校辦事者,需經學校同意方能外出校園;三餐時間作好通食生的審查工作,無有效證件不得出校。
六、接待來訪人員,先問清事因,然后與被訪人員或有關人員聯系。經同意的,辦理登記手續,留下有效證件,方可進入學校。
七、上學期間,不允許學生離開校園。因病或其他特殊情況需提前離開校園的,必須有教師或家長陪伴,同時收好學生請假條,并作好情況登記,不允許學生獨自離校。
八、攜帶學校的公用物品出校門的,應有學校有關領導陪同或學校搬運私人大件物品的,應有主人隨行或得到主人允許。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得放行。
九、堅守崗位,不得擅離職守,不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時刻注意進出校園的人員及值班室周圍的情況。
十、保持值班室內外清潔,發現垃圾或丟棄物應及時清掃。愛護值班室內外的設施、設備,發現問題或故障,應及時保修,不得影響工作。
保安崗位職責管理制度 篇3
一、門衛人員肩負學校安全保衛重任,要有高度的責任感,準時上崗,不得擅自離崗。
二、門衛人員不得與他人閑談,及時做好來客來訪登記,并做好傳呼工作。
三、凡來訪人員、學生家長,須問清情況填寫來訪登記單,征得有關人員同意后,方可放行。
四、正缺無誤收發信件、雜志,并及時送交相關部門人員。
五、按時做好大門的開關工作,做到門開人在。
六、課間不允許學生外出,如有外出學生須有由相關教師簽字的請假條,或有班主任陪同方可離校。
七、閑雜人員、推銷商品人員不得放進校。
八、當晚放學后,檢查學校、辦公室內電燈、電扇、門、窗是否關好,發現未關,應及時妥善處理,并向學校辦公室匯報。
九、晚上值班要定時巡視校園,發現問題要及時匯報或報警。
十、門衛人員如因工作失職,造成學校財產損失或人員傷亡,需承擔相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