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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安全管理制度集錦

發布時間:2024-08-14

企業安全管理制度集錦(通用34篇)

企業安全管理制度集錦 篇1

  為了加強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保證企業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的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企業須建立和健全安全生產檢查制度。組織生產崗位檢查、日常安全檢查、專業性安全生產檢查。具體要求是:

  (一)生產崗位安全檢查。主要由職工每天操作前,對自己的崗位或者將要進行的工作進行自檢,確認安全可靠后才進行操作。內容包括:

  1.設備的安全狀態是否完好,安全防護裝置是否有效;

  2.規定的安全措施是否落實;

  3.所用的設備、工具是否符合安全規定;

  4.作業場地以及物品的堆放是否符合安全規范;

  5.個人防護用品、用具是否準備齊全,是否可靠;

  6.操作要領、操作規程是否明確。

  (二)日常安全生產檢查。主要由各部門負責人負責,其必須深入生產現場巡視和檢查安全生產情況,主要內容是:

  1.是否有職工反映安全生產存在的問題;

  2.職工是否遵守勞動紀律,是否遵守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3.生產場所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4.安全通道及安全疏散門是否暢通。

  (三)專業性安全生產檢查。主要由企業每年組織對電梯、電氣設備、機械設備、危險物品、消防設施、防塵防毒、防暑降溫、廚房、集體宿舍等,分別進行檢查。

  車間安全生產檢查每月二次,班組安全生產檢查每周一次。

  二、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制度

  為加強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的排查和管理,確保企業安全生產,保護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

  (1)對查出的不安全隱患,要確保隱患整改落實,并將整改落實情況報上級部門驗收備案。

  (2)對暫時不能整改的隱患,要采取強制性防護措施,并分別納入技術措施安排和檢查計劃內,落實限期整改。

  (4)對個別重大隱患,因多方原因暫時不能整改的,要及時上報,爭取上級部門的幫助盡快解決。

  (5)凡不按要求及規定標準落實隱患整改任務的人員,因此而釀成不良后果的,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三、安全事故隱患整改制度

  1、企業管理人員及其它操作人員發現隱患,要認真對待,及時整改。任何部門、任何人不能以任何借口推諉。

  2、一般隱患必須在當日整改,重大隱患視情況在最短時間內整改到位。

  3、隱患整改所需資金必須全額保證。所需原料設備采購部門必須全力配合采購。

  4、整改后必須經企業負責人和生產部負責人驗收合格,方能投入使用。

  四、生產場所及設備安全措施

  1、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勞動安全和勞動衛生規定、標準,為職工提供符合要求的勞動條件和生產場所。

  2、生產場所應整齊、清潔、光線充足、通風良好,通道應有足夠的照明。

  3、在生產場所內應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緊急通道和出入口應設指示牌。

  4、生產、使用、儲存、運輸化學危險品應根據化學危險品的種類,設置相應的通風、防火、防爆、防毒、監測、報警、防潮、避雷、防靜電、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

  5、生產作業場所、倉庫嚴禁住人。

  6、企業的生產設備及其安全設施,必須符合如下要求:

  (1)生產設備必須進行正常維護保養,定期檢修,保持安全防護性能良好;

  (2)發生強烈噪音或震動的生產過程及設備,應采取隔噪、隔震、屏蔽等有效防護措施。

  (3)各類電氣設備和線路安裝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規范;電氣設備要絕緣良好,其金屬外殼必須具有保護性接地或接零措施。

  五、安全生產值班制度

  1、逢節、假日、夜間必須安排人員值班,并將主要領導的電話放于明顯位置,遇緊急情況隨時聯系。

  2、值班人員不得擅自離開廠區,發現視情節輕重予以懲罰,直到開除。

  3、值班人員要做好防火防盜工作,定時要廠區各處巡查。

  4、遇陌生人進廠,值班人員問明來意,才決定是否放行。

  六、動火作業管理制度

  1、本制度中的動火作業是指能引起火源的危險作業;

  2、按規定進行“動火作業申請

  3、動火作業現場要有相應的消防滅火措施,例如準備水、滅火筒等,以便發生火警時,能迅速滅火;

  4、動火作業人員在作業前要了解該部位的消防設施及走火通道;

  5、安全組有權制止有危險的動火作業;

  6、動火作業完畢之后,要清理好作業現場,并監視現場至少30分鐘,防止留有火種,引起后患;

  對不申請危險作業許可證而進行動火作業的人員(或部門),除通報批評外,并自行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事故責任。

  七、班組安全活動制度

  1、班組長要模范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領導本班組安全作業,認真執行安全交底,有權拒絕違章指揮。

  2、班前要對所使用的機械機具、設備、防護用具及作業環境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立即采取改進措施。

  3、安全記錄,應統一集中在現場辦公室,以備檢查。

  4、發生工傷事故要立即向項目部或上一級部門報告。

  5、遵守勞動紀律,服從領導和安全檢查人員的指揮工作時,思想集中堅守崗位,未經許可不得從事非本工種作業,不得擅自離崗。

  6、嚴禁酒后上班,不得在禁止煙火的地方吸煙

  7、嚴格執行操作規程,不得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對違章作業的指令有權拒絕并有責任制止他人違章作業。

  8、嚴禁赤腳或穿高跟鞋、拖鞋進入施工現常

  9、在施工現場,行走要注意安全,不得攀登腳手架、井子架、龍門架和隨吊盤上下。

  10、正確使用防護裝置和防護設施,對各種防護裝置,防護設施和警告、安全標志等不得任意拆除或隨意挪動。

  八、安全生產會議記錄制度

  1公司每次召開的會議對于生產安全方面的內容必須有會議記錄,并由企管部和班組長負責記錄歸納,傳達落實。

  2、對安全生產內容中作出重大決定等重要內容不準漏記或錯記。

  3、認真執行會議中的安全生產內容,各部門任何人不能打折扣。

  4、年終召開安全生產總結會議,總結全年安全生產工作,總結經驗找出教訓,制定次年安全生產工作計劃并匯總公司安全生產會議記錄,裝訂成冊入檔。

  九、防雷安全管理制度

  為了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加強雷電災害防御工作,防止或減少因雷擊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十、傷亡事故管理規定

  1、勞動過程中發生的職工傷亡事故,事故單位必須嚴格按規定做好報告、登記、調查、分析、處理和統計等管理工作。

  2、發生職工傷亡事故后,事故單位負責人應立即組織搶救傷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和保護事故現場,做好善后工作,并報告有關部門。

  十一、事故調查處理制度

  1、發生事故,任何人不準隱瞞不報,或不如實上報。

  2、事故調查所需數據、資料,公司各部門必須全力配合,協助調查。

  十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防火檢查制度

  1、檢查組要對公司進行防火檢查。

  2、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檢查人員應填寫記錄,并按照規定,要求有關人員在記錄上簽名。

  3、對檢查中發現的火災隱患未按規定時間及時整改的,根據公司規定給予處罰。

  (二)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制度

  1、公司消防設施器材,定期檢查檢測消防設施器材,定點存放、定人保養、定期檢查。并將檢查情況記錄存檔。

  2、要求員工愛護消防設施器材,對刻意破壞損壞消防設施、器材的行為,將要求賠償,并提出懲處。

  3、公司按照《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要求,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標志和應急照明等消防那軋器材、設施、并保持消防設施處于正常狀態。

  (三)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1、公司應嚴格實行用火用電的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2、用電安全管理:1嚴禁隨意拉設電線,嚴禁超負荷用電。2、電氣線路、設備安裝應由保全機修部門的持證電工負責。3、各車間下班后,該關閉的電源應予以關閉。

  3、禁止私用電熱棒、電爐等大功率電器。

  (四)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1、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有專用的庫房,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設施,倉庫人員必須由消防安全培訓合格的人員擔任。

  2、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分類、分項儲存。化學性質相抵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應分隔存放。

  3、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入庫前應經檢驗部門檢驗,出入庫應進行登記。

  4、庫存物品應分類、分垛儲存,每垛占地面積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與垛之間不小于一米,垛與墻間距不小于零點五米,垛與梁、柱的間距不小于零點三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于二米。

  5、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存取應按安全操作規程執行,倉庫工作人員應堅守崗位,非工作人員隨意入內。六、易燃易爆場所應根據消防規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設施的維護保養工作。

  (五)高低壓配電室防火制度

  1、高低壓配電室應保持清潔干燥,要有良好的通風,禁止吸煙及明火作業。

  2、高低壓配電室電氣設備的各種接地安全保護裝置必須經常保持完整、準確、靈敏、有效。

  3、變壓器、電纜等帶油設備不得滿油,經常檢查各部件的功能和運轉情況,發現問題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時修復。

  4、每年在雨季之前要對避雷器進行檢查、檢測。對各種電氣設備的接地零線,每年要檢測一次。

  5、要經常檢查,發現火災隱患應及時報告和整改。

  6、要采取措施防止老鼠、蛇類、鳥類侵入,避免產生短路。

  (六)倉庫防火制度

  1、倉庫內嚴禁吸煙及使用明火,并設明顯標志牌。

  2、倉庫內部,禁止亂拉亂設臨時電源線。

  3、應根據貨物的不同性質分類存放。

  4、嚴禁使用電熱器。

  5、各種滅火器材,消防設施不得擅自動用。

  6、倉庫保管員下班前要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在確認無問題后關閉電源,鎖門離開。

  7、知道所在部門滅火器材的位置并會使用各種滅火器,能熟練地掌握其性能、作用和使用方法。

  8、未經許可,無關人員不準進入倉庫。

  (七)車間消防安全生產“十不準”

  1、不準在車間內吸煙,擅自進行明火作業。

  2、不準占用疏散通道。

  3、不準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4、不準在生產工作期間將安全出口大門上鎖或關閉。

  5、不準隨便動用消防器材。非機修人員不準擅自拆裝機器設備。

  6、不準無證上崗操作危險機臺。

  7、故障設備未修好前,不準使用。

  8、上班時間不準怠工、滋事、打架或擅離職守。

  9、不準赤膀赤腳進車間,不準帶小孩進車間。

  十三、企業安全用電管理制度

  一、為確保職工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與健康,結合我公司的生產實際情況,制定本公司用電管理制度。

  第一條:用電工作必須貫徹“安全第一”和安全生產預防為主的方針,安全生產,人人有責。各級行政第一責任人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各級領導必須以身作則,各級安全管理部門及人員要認真負責,嚴格按規程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條:電工作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電氣工作人員必須具備必要的電氣知識,按其職務和工作性質,熟悉安全操作規程和運行維修操作規程,并經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證后方可參加電工工作。

  2、凡帶電作業人員應經專門培訓,并經考試合格,領導批準方可參加帶電作業。

  3、實習人員和臨時參加電工工作的人員須經領導批準方可參加帶電作業。

  4、供電工作人員應加強自我保護意識,自覺遵守供電,安全、維修規程,發現違反安全用電并足以危及人身安全、設備安全及重大隱患時應立即制止。

  5、電氣工作人員應掌握觸電解救法

  二、低壓帶電作業

  1、低壓帶電工作應設專人監護,使用絕緣柄的工具工作時應站在干燥的絕緣物上或穿低壓絕緣鞋進行,并戴絕緣手套和安全帽,必須穿長袖衣工作服,嚴禁作用銼刀、金屬尺和帶有金屬物的毛刷、毛撣等工具,低壓接戶應隨身攜帶低壓驗電筆。

  2、在變臺或有閉式刀閘上拆搭接戶線應指定熟練工人操作,保持對帶電體的安全距離。

  三、現場配電安裝及檢查

  1、施工現場和生活設施以及加工廠地的供、用電工程,凡設立期限超過半年以上的,均應按正式工程安裝。

  2、柱上變臺宜裝設圍欄,室外地上變臺必須裝設圍欄,圍欄要嚴密,并應在明顯單位懸掛“高壓危險”警告牌,圍欄內應設有操作臺。

  3、變臺圍欄內應保持整潔,不得種植任何植物,變臺外廊4米之內不得碼放材料、堆積雜物等。

  十四、設備檢修安全管理制度

企業安全管理制度集錦 篇2

  (一)交通安全檢查制度

  1、為及時發現問題,消除隱患,交通安全檢查采取“周一”安全活動、回場檢查、月度檢查相結合的形式。

  2、檢查人員要認真負責,保證所檢車輛的使用安全性。

  3、做好檢查記錄,積累資料,為交通安全工作提供具有指導性的信息。

  4、對查出的安全隱患,提出處理意見或建議。

  5、對查出的問題,屬司機整改的,司機整改后要復查,合格后才能安排使用。

  (二)停車場(庫)管理規定

  1、停車場(庫)是中心車輛停放的集中場所,為使車場(庫)管理規格化、標準化,車輛停放實行定位管理。

  2、車場(庫)車輛停放區域必須劃停車線,噴定位車輛號碼,做到線齊、號清。

  3、車輛要在劃定的車位內按號停放,不準亂停亂放,并且做到停車看齊。

  4、車輛進出停車場(庫)時,時速不得超過5km/h;不準在車場內試剎車。

  5、嚴禁任何人在停車場(庫)用汽油清洗物件或隨意潑倒廢油。

  6、任何車輛若不接送或檢修儀器,不得在工房門前停放。

  7、進入車場嚴禁吸煙。

  (三)行駛車輛管理規定

  1、施工班組車輛實行隊車行駛。絞車在前工程車在后,工程車與絞車距離應保持為夜間50米至150米,白天150米至300米以內。

  2、車輛乘坐。一般情況絞車、工程車副駕駛座分別由所在班組的班組長和操作工程師乘坐,特殊情況由駕駛人提名,副駕駛座乘員不準睡覺,所有司乘人員有安全帶的必須系安全帶。

  3、乘車人有責任幫助駕駛人觀察道路交通情況,提醒駕駛人注意行車安全,乘車人對駕駛人的違章行為有權進行制止和反映。

  4、施工班組使用的儀器,不得用工程車運輸。由于特殊原因,確需工程車運輸的儀器,必須進行可靠的.固定和有效的減震,其它雜物不得用工程車運輸,避免客貨混裝。

  5、車輛行駛在沒有限速標志、標線的道路上,不得超速:沒有道路中心線的道路。城鎮、鄉村30km/h;公路40 km/h。道路中間有一條單黃線。城鎮、鄉村40km/h;公路60 km/h。高速公路最高時速不能超過80km/h。

  6、現場作業完畢在夜間12:00后的車輛,在次日6:00前不得駛離井場。

  7、外部返回車輛未進行回場檢查,不得安排出車。

  (四)冬季交通安全行車預案

  冬季,雨、霧、雪天氣、冰雪道路將不時出現,道路通行條件和行車環境都會由于天氣變化而受到影響,為做好冬季道路交通事故的預防工作,特制定本預案。

  1、交通安全工作組要結合冬季氣候特點,在任務下達到派車前要早計劃,早準備,制定切實可行的行車方案,預防交通事故發生。

  2、加強冬季道路交通安全的宣傳和教育,提高廣大駕駛人遵紀守法的意識和禮貌行車、文明駕駛的素質。

  3、嚴格把好控制關,堅持影響交通安全的因素不消除就不派車或出車的原則,確保行車安全。

  4、開展交通安全專項自檢自查活動,加強車輛的維護保養工作,消除車輛故障,提高車輛安全技術狀況。

  5、加強對長途車輛駕駛人的管理,保證長途車輛駕駛人符合安全行車要求。

  6、嚴格執行絞車在前工程車在后隊車行駛制度,并就實際情況進行出車前的安全教育。

企業安全管理制度集錦 篇3

  一、總則

  為了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切實加強企業內部的安全生產管理,使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達到規范化、標準化的要求,確保實現安全生產的管理目標并構建安全生產的長效機制,不斷提高施工安全生產的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規定。

  二、目標措施

  (一)目標

  杜絕重大因工責任安全事故和因公傷亡事故,降低安全負傷頻率,確保職工年負傷頻率控制在1‰以內,爭創更多的省、市級安全生產文明工地。

  (二)措施

  1、認真貫徹落實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保證網絡體系,按規定配備專兼職安全員,采取行之有效的安全措施,標本兼治,扎扎實實抓好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

  2、加強安全教育和培訓。經常組織各級人員學習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搞好新工人和日常員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工作,提高員工安全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為杜絕違章作業打下良好的基礎。

  加強隊伍和特殊工種的教育和培訓,不斷提高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素質和業務水平,杜絕違章作業和無證上崗。進一步開展安全生產競賽活動,強化職工安全生產意識,用多種手段普及安全生產的知識。

  3、項目部每周組織一次項目有關人員對工地的安全生產檢查,公司堅持每月的安全生產月檢制度。對檢查出的'隱患或不安全因素,以隱患通知單的形式下達到項目部進行限期整改,對拒絕整改或整改不及時者,按規章制度條例進行處罰,對安全生產管理好的。單位和個人給予一定的經濟獎勵。

  4、加強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架體搭設機械設備、文明施工現場管理。對安全防護用品的使用,嚴格按照公司的要求實行統一招標、采購,并嚴格執行收貨驗收制度。

  5、繼續做好意外傷害保險工作,為從事危險作業的現場施工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減輕企業負擔。

  6、加強安全資料管理。安全資料是施工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是對工程安全生產全過程管理的真實記錄,它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目標管理、施工組織設計、分部(分項)安全技術交底、安全教育、安全檢查、班前安全活動、特種作業持證上崗、工傷事故處理、安全標志、安全防護用品管理、各類設備、臨時設施驗收檢測記錄及文明施工。

企業安全管理制度集錦 篇4

  一、焊工應經過專門培訓,掌握焊割安全技術,并經過考試合格后,方準獨立操作。

  二、焊割前按規定進行“動火作業申請”,核準后方可進行。

  三、焊割作業要選擇安全地點,焊割前要仔細檢查上下左右情況,周圍的可燃物必須清除,如不能清除時,應采取澆濕、遮隔等安全可靠措施加以保護。

企業安全管理制度集錦 篇5

  1、目的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規范安全檢查的形式、內容,及時發現隱患、有效預防事故,消除事故隱患和安全死角,逐步實現全員、全過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此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內各種安全檢查的管理。

  3、職責

  3.1安全科負責安全檢查的組織工作;

  3.2各職能部門及生產車間負責協調配合;

  3.3安全科負責安全檢查工作的匯總、通報;

  3.4安全科負責糾正、預防措施的跟蹤執行。

  4、具體內容

  4.1安全檢查的形式:巡回檢查、例行檢查、專項檢查、綜合檢查。

  4.2巡回檢查指生產車間內部的自檢自查,由各生產車間負責人組織。

  4.2.1各車間安全員根據檢查內容制定安全檢查表,檢查表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識別并糾正不當的可能導致傷害的作業環境;

  (2)識別并糾正不當的可能導致傷害的行為;

  (3)識別不安全的設備、設施與工具;

  (4)識別員工對個體防護用品依從情況;

  (5)識別人機功效的需求;

  (6)識別糾正和預防行動的效力。

  4.2.2各生產班組及崗位員工必須每班對生產現場的作業環境和生產條件進行檢查,并做好記錄。

  4.2.3安全員對檢查出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及時通知有關崗位整改。

  4.2.4對重大不安全因素和行為立即報告公司安全科并采取防范措施。

  4.2.5安全科對重大不安全因素和行為的整改意見及時反饋給提交報告的部門。

  4.2.6安全員將整改行動和進度及時通報員工。

  4.3安全科負責組織例行檢查。由公司主管安全的領導帶隊,安全檢查組成員由安全科、生產技術部、勞資科、生產車間等相關部門組成。

  4.3.1檢查內容包括:

  (1)為實施標準化系統所提供的組織保障情況;

  (2)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

  (3)安全檢查與糾正措施的執行情況;

  (4)員工參與標準化系統活動情況;

  (5)應急響應的準備與演練情況;

  (6)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的遵守情況;

  (7)員工的安全行為狀況。

  4.3.2例行檢查每月至少進行一次,并將檢查結果及整改情況進行通報。

  4.3.3對重大不安全因素和行為立即報告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并

  4.3.4安全生產委員會對重大不安全因素和行為的整改意見及時反饋給安全科。

  4.3.5有關部門將整改行動及進度傳達給受影響的員工。

  4.4有關職能部門負責組織專項檢查。

  4.4.1各車間負責以下專項安全檢查:生產設施設備檢查、供電系統檢查、供排水系統檢查、緊急通訊系統檢查;

  4.4.2安全科負責應急救援系統檢查;

  4.4.3生產科負責設備檢查、機械安全裝置檢查、供配電系統檢查;

  4.4.4保衛部負責消防設施系統檢查;

  4.4.5危害氣體監測設施的'定期檢查由有資質的單位進行。

  4.4.6專項檢查各單位和部門必須每月組織一次。

  4.4.7各種專項檢查要根據相關要求編制安全檢查表。

  4.4.8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進行通報并督促整改。做好檢查記錄。

  4.5綜合檢查主要分為節日前安全檢查、換季前安全檢查、特殊時期安全檢查及主管部門要求的安全檢查。

  4.5.1節日(如元旦、五一、十一、春季)前、換季前、特殊時期各單位、部門必須進行安全檢查。

  4.5.2主管部門要求的安全檢查必須認真落實執行。

  4.5.3安全檢查人員主要由公司主管安全的負責人、安全科、勞資科、生產科、及各生產車間的負責人等組成。

  4.5.4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通報有關部門并提出整改要求

  4.5.5節假日前的安全檢查內容至少包括:重大風險控制情況、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遵守情況、專項工作開展情況等。

  4.6糾正與預防措施的保障

  4.6.1保障糾正與預防措施的實施包括:

  (1)各檢查組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必須提出糾正與預防措施要求;

  (2)各單位必須將糾正與預防措施落實到部門、人員,并規定完成日期;

  (3)各單位必須將糾正與預防措施按時反饋到檢查組;

  (4)安全科按時向上級主管領導匯報糾正與預防措施的執行情況;

  (5)安全科每季度組織有關單位對糾正與預防措施的效果進行檢驗、并按照公司《安全獎懲管理制度》對相關單位進行獎勵與懲罰。

  4.6.2對下列過程、活動出現的問題提出糾正與預防措施:

  (1)安全生產委員會的活動;

  (2)培訓程序評估;

  (3)變化管理流程;

  (4)檢查系統;

  (5)職業衛生監測;

  (6)事故調查;

  (7)標準化規范評價;

  (8)系統評審;

  (9)風險評價;

  (10)內部評價。

  4.6.3對沒有按照計劃執行的糾正與預防措施各相關部門要做出書面解釋,安全科要制定跟進計劃,保證計劃的實施。

  5、相關記錄

企業安全管理制度集錦 篇6

  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是以安全生產責任制為核心的,指引和約束人們在安全生產方面的行為、是安全生產的行為準則。其作用是明確各崗位安全職責、規范安全生產行為、建立和維護安全生產秩序。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操作規程和基本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內容

  1、安全生產責任制企業安全目標管理制度范本

  安全生產責任制是最基本的安全制度,是按照安全生產方針和“管生產必須管安全、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將各級負責人、各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各生產部門和各崗位生產工人在安全生產方面應做的事情及應負的責任加以明確規定的一種制度。其實質是“安全生產,人人有責”。是安全制度的核心。

  企業法定代表人是企業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企業的安全生產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安全生產的企業負責人,負主要領導責任;分管業務工作的負責人,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負直接領導責任。車間、班組的負責人對本車間、本班組的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各職能部門在各自業務范圍內,對實現安全生產負責。各崗位生產工人要自覺遵守安全制度、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在本崗位上做好安全生產工作。

  2、安全操作規程

  安全操作規程是生產工人操作設備、處置物料、進行生產作業時所必須遵守的安全規則。

  安全操作規程應包括以下內容:

  (1)作業前安全檢查的內容、方法和安全要求。

  (2)安全操作的步驟、要點和安全注意事項。

  (3)作業過程中巡查設備運行的內容和安全要求。

  (4)故障排除方法,事故應急處理措施。

  (5)作業場所、作業位置、個人防護的安全要求。

  (6)作業結束的現場清理。

  (7)特殊作業場所作業時的安全防護要求。

  安全操作規程對防止生產操作中不安全行為有重要作用。

  3、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

  為保證國家安全生產方針和安全生產法規得到認真貫徹,在管理與安全生產有關事項時有一個行為準則,企業應建立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主要有:

  (1)職工安全守則

  (2)安全生產教育制度

  (3)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4)事故管理制度

  (5)危險作業審批制度

  (6)特種設備、危險性大的設備、危險化學品運輸工具和動力管線的管理制度

  (7)安全生產值班制度

  (8)職業衛生管理、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制度

  (9)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管理制度

  (10)“三同時”評審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出租合同安全評審制度

  (11)安全生產檔案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

  (12)危險化學品包裝物管理制度

  (13)危險化學品裝卸、儲存、運輸和廢棄處置安全規則

  (14)危險化學品銷售管理制度

  (15)重大危險源安全監控制度

  (16)危險化學品托運安全管理制度

  (17)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安全評價制度

  (18)本單位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為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支援的制度

  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制定

  安全制度的建立與健全是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制度的制定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制定安全制度時要注意以下問題。

  1、依法制定,結合實際。企業制定安全制度,必須以國家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方針政策為依據。要根據法規的要求、結合企業的具體情況來制定。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劃分要按照企業生產管理模式,根據“管生產管安全,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來確定。

  2、有章可循,銜接配套。企業安全制度應涵蓋安全生產的方方面面,使與安全有關的事項都有章可循,同時又要注意制度之間的銜接配套,防止出現制度的空隙而無章可循或制度交叉重復又不一致而無可適從。

  3、科學合理、切實可行。制度是行為規范,必須是符合客觀規律的,特別是操作規程。如果制度不科學那將會誤導人的行為,如果制度不合理,繁瑣復雜將難以順利執行。

  4、簡明扼要、清晰具體。制度的條文、文字要簡練,意思表達要清晰,要求規定要具體以便于記憶、易于操作。

  三、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實施

  制度的作用是規范行為,如果制度制定了不能認真執行,就失去了制定制度的意義。為使制度能得到很好的執行,成為廣大職工的自覺行動,需要做好以下工作。

  1、教育先行、提高執行自覺性

  制度的條文只是提出了行為的規范、操作的要求,即規定“怎么做“,而“為什么要這么做”,一般是不可能在條文中作詳細的解釋。要把一件事做得好,那就必須使做事的人明白為什么要這樣做,從而發揮其主觀能動性。制度頒布后,必須要進行相應的教育解釋工作,使職工明白為什么要制定這樣的制度,從而避免消極態度、抵觸能情緒,提高執行制度的自覺性。對于操作規程更要輔以一定的培訓,對操作要領、安全要求作出詳細的解說。

  2、檢查督促、嚴格執行

  制度是從整體、長遠利益考慮而制定的,對個人的某些利益與自由必然會產生一定的限制與約束,因而不可能每一個人都很自覺地執行。要通過檢查,了解執行情況并督促不執行或不認真執行的人改正,以保證制度的貫徹、維護其嚴肅性。

  3、違章必究、獎懲結合

  為維護安全生產秩序和制度的嚴肅性,對違反制度的人必須追究,給予教育、責令改正,嚴重違章的予以處罰,對模范執行制度的應予以表揚獎勵。

  4、總結經驗、不斷完善

  制度是人制定出來的,由于知識、經驗的局限,難免考慮不周,制度存在這樣那樣的一些不足之處,往往在制度執行過程中就暴露出來,這就需要總結經驗、修改完善。此外,隨著企業生產經營狀況的改變,制度也要相應做調整以適應變化了的情況。安全生產管理水平提高了,管理的要求也要提高,這也需對制度進行相應的調整。

企業安全管理制度集錦 篇7

  第一條為預防、控制和消除生產經營過程中的危害,保障從業人員安全和健康。通過安全生產告知和承諾,使公司全體人員不斷強化安全意識,深入落實安全責任,提高遵章守紀的自覺性,確保公司安全生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及《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印發企業安全生產承諾和報告制度的通知》文件要求,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的安全生產告知是指公司通過勞動合同(包括:營運任務合同)、簽訂安全責任書、培訓教育、警示標識、安全告誡等方式,將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的安全生產職責、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及相應的防范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等內容,告知新入職、調崗或是在崗的管理人員及出租車駕駛員的行為。

  安全生產承諾是指管理人員和出租車駕駛員在知曉自身崗位安全生產職責、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及相應的防范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后,向公司保證完全履行崗位安全生產職責、遵守崗位操作規程、落實相應防范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等內容而進行的書面承諾。

  安全生產承諾書是指由公司統一編制載有安全承諾內容,由承諾人親筆簽字的書面文件,并認真履行安全承諾內容。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及下屬控股公司實行安全生產告知和承諾的管理。

  第四條根據“誰主管誰負責”、“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和“分級負責、屬地為主”的原則,對所管理或服務的對象履行安全生產告知工作責任。

  第五條安全生產責任和義務告知。是指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組織公司各層級通過簽訂安全責任書、崗位說明、安全規章制度培訓貫宣等方式,使公司員工熟知自身崗位需要承擔的安全責任和義務。

  第六條安全生產風險告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的規定,結合公司安全危險源的辨識清單,對公司所有勞動者實行安全生產風險告知。適用于公司安全生產風險告知的方式有:

  (一)三級安全教育安全風險告知。公司安全管理人員對新入職公司的員工,針對涉及的危險源內容、避險方案和應急預案等內容,通過教育的方式進行安全風險告知。

  (二)專項技術安全風險告知。對新引進的新技術、新工藝,有技術負責人員對使用該技術的人員進行該技術設計的危險源的內容、避險方法、防范措施等內容,通過集中學習的方式開展技術交底培訓和安全風險告知工作。

  (三)安全巡查安全風險告知。公司安全領導機構、安全管理人員在對現場工作、場區等現場進行巡查時,對現場人員和相關區域人員進行可能涉及的危險源內容、避險方法和防范措施,通過現場告知和書面告知的方式,開展安全風險告知工作。

  (四)現場標識安全風險告知。公司安全領導機構、安全管理人員,對相應場所、工作崗位等存在危險源的內容、避險方法和防范措施,通過粘貼、懸掛告知牌的方式進行安全風險告知。

  (一)認真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遵守公司各項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做到“三不違反”即:不違章指揮、不違章作業、不違反勞動記錄;做到“四不傷害”即:不傷害自己、不傷害他人、不被他人傷害、保護他人不被傷害。

  (二)主動接受安全教育培訓。會報警、會自救、會互救,會熟練使用滅火器等安全設施設備。

  (三)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賦予的安全生產責任和義務,嚴格履行崗位安全職責,即安全生產“一崗雙責”是承諾人的重要承諾內容之一。

  (一)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或營運任務合同的在崗人員都應就自身崗位的安全責任和義務進行安全承諾。各級領導要帶頭落實安全生產承諾內容。

  (二)新入職員工和駕駛員在完成“三級”教育后,簽訂安全承諾書,轉崗職工在完成新崗位的安全教育培訓后,需重新簽訂對應崗位的安全承諾書。

  (三)承諾人必須熟悉安全承諾內容,并在安全承諾書上親筆簽字,不允許他人代簽。安全承諾書由安全管理部存檔。

  (一)公司總經理是實施安全承諾簽字的總負責人,安委辦是組織實施和考核安全承諾的.責任部門,應定期對承諾書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和考核。

  (二)安全承諾誓詞:我已接受過本崗位的安全教育,并熟知安全承諾書內容,愿認真執行,如違反本承諾,愿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條違反承諾的責任。承諾人違反承諾,造成責任事故或情節嚴重的按照公司規章制度有關條款進行處罰,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為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全面加強安全生產工作和誠信體系建設,建立和不斷完善安全生產長效機制,切實提高安全生產水平,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生命、財產和生產的安全,確保公司安全生產形勢平穩,促進交通服務行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省經濟特區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本公司鄭重作以下承諾:

  一、嚴格根據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并嚴格落實到位,主動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提高公司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執行到位;定期組織召開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和工作例會,聽取安全生產工作報告,研究安全生產問題,并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安全生產全面檢查。

  二、依法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按規定配足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加強對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考核,保障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發揮職能作用,切實保障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盡職履行安全管理職責。

  三、依法保證安全生產資金投入,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不擠占、不挪用;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及時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四、依法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知識教育和技能培訓,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長期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如實告知從業人員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嚴格遵循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或未按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要求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五、確保公司生產經營場所及有關設備設施、工藝流程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依法為從業人員提供勞動防護用品并教育從業人員正確佩帶;及時糾正違章操作行為,堅決杜絕違章指揮和強令違章冒險作業。

  六、嚴格依照許可范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嚴禁非法違法生產經營;遵守道路旅居運輸相關規定,切實加強道路客運的安全管理。

  七、每半年至少開展一次風險點危險源排查,全面識別安全風險,有效落實管控措施;定期開展事故隱患排查,及時消除隱患,按規定向當地主管部門報告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

  八、嚴格落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做好安全警示和安全設備日常維護,不使用淘汰的或明令禁止的工藝、設備和材料。

  九、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按規定建立應急管理隊伍,儲備必要應急物資,每年至少組織一次事故應急救援演練;如發生生產安全事故,保證及時、如實報告當地應急管理部門。

  若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諾,或發生其他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行為,本公司自愿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歡迎社會公眾對本公司生產安全狀況進行監督。

  為了個人的安全健康,為了家庭的幸福美滿,為了企業的穩定發展,本人在工作中,要認真做到遵章守法、規范操作,安全從我做起,并鄭重承諾:

  一、在工作中,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的各項安全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自主管理,依法安全,積極參加公司組織的各項安全活動。不違反安全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個人勞動保護用品和安全防護用具。

  二、積極學習和牢固掌握國家、省、企業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熟悉本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安全技能。

  三、牢記“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自覺履行本崗位安全職責,在生產與安全發生矛盾時,堅持安全第一,做到:以人為本、安全為天,堅決做到不安全不作業。

  四、在不違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情況下,本人自愿接受上級領導和安全職能人員的安全檢查與監督、自覺接受公司的日常管理。

  五、自覺遵守消防管理的各項法律、規章、制度、規定,積極學習滅火與火場逃生知識,熟悉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和逃生線路,熟悉本崗位各項事故應急措施,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報告和處置,不延誤時機。

  六、在日常工作中堅決做到“三不違反”和“四不傷害”。做到“三不違反”即:不違章指揮、不違章作業、不違反勞動記錄;做到“四不傷害”即:不傷害自己、不傷害他人、不被他人傷害、保護他人不被傷害。

  七、主動制止同事的不安全行為,對發現事故隱患火災其他不安全因素,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公司負責任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八、積極參加公司及所屬部門的各種安全培訓、安全學習、安全活動和事故應急演練,掌握作業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對以上承諾,本人自覺遵守,如有違反,本人愿承擔責任,本承諾書自簽字日起生效。

  為了強化交通安全責任意識,明確管理和使用機動車輛的安全責任和義務,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障自己和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本人向公司承諾如下:

  一、認真學習并自覺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關《實施細則》,嚴格執行當地交通安全管理部門和單位的車輛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檢查“安全第一、文明行車”、“寧停三分、不搶一秒”的行為準則。

  二、積極參加政府組織的交通安全教育學習和培訓,接受定期安全知識、駕駛技能和機械常識的考核。

  三、精心維護所駕車輛,嚴格落實車輛“三檢”制度,保持車輛技術狀況完好,嚴格按照規程操作車輛,杜絕車輛機械事故的發生。

  四、因下列原因發生事故的,本人自愿接受交通管理部門及公司的相關處罰:

  1、酒后、疲勞駕駛車輛,闖禁令標志、超速行車、野蠻駕駛;

  3、行進路口不減速、不避讓優先放行的機動車、非機動車和行人;

  4、持無效駕駛證駕車或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輛不相符的車輛,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駕駛無效機動車輛行駛證的車輛,無從業資格證者駕駛營運車輛;

  5、造成交通事故后不按規定報告給公司領導、安全管理部門和保險公司。

  6、將車交給非司機駕駛或交給未經公司考核批準的其他司機駕駛;

企業安全管理制度集錦 篇8

  倉儲物流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并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各級、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及工作職責。

  倉儲物流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是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統籌安排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單位或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根據需要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組織開展防火巡查和檢查、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等職責。

  實行承包、租賃或委托經營、管理時,產權單位應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當事人在訂立的合同中依照有關規定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

  倉儲物流企業應當確定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經營、儲存、運輸甲、乙類危險品的倉儲物流企業和從業人員超過一百人的其他倉儲物流企業還應設置或者確定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

  各倉庫(堆場)每個班次應當至少明確一名保管員為本倉庫(堆場)的消防管理人員,負責檢查、消除火災隱患,并維護裝卸過程中的消防安全。

  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在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領導下,開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倉儲物流企業應當每日組織開展防火巡查,并確定負責巡查的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倉庫(堆場)消防管理人員和巡查部位。重點巡查以下內容:

  (一)進行裝卸作業、進入庫區的人員、車輛是否符合安全操作規程;

  (二)倉庫的門窗是否封閉完好;

  (三)是否違章用火、用電、用油、用氣;

  (四)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

  (五)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有效;

  (六)消防設施工作是否正常,滅火器材是否完好有效;

  (七)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防火卷簾門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八)消防控制室及設有值班的消防水泵房、鍋爐房、配電房、發電機房、制冷機房、員工集體宿舍,以及分檢包裝車間、甲、乙類物品倉儲場所等重點部位人員在崗在位情況。

  對巡查發現的問題要及時處理,不能處理的要及時上報,落實整改和防范措施。

  倉儲物流企業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每月至少組織開展一次有工程、安保和倉儲庫場、車間等部門負責人參加的防火檢查。重點檢查以下內容:

  (一)儲存、裝卸、用電、用火、氨制冷設備管理是否符合《倉儲場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則》要求;

  (二)倉庫保管員、裝卸和運輸人員消防知識掌握情況;

  (三)電氣線路、防雷與接地系統定期檢測情況;

  (四)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五)消防水源是否符合要求,消防設施設備運行和完好有效情況;

  (六)日常防火巡查工作落實情況;

  (七)火災隱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實情況。對發現的.消防安全問題,應當及時督促整改。

  倉儲物流企業應當依照規定對建筑消防設施、器材進行維護保養和檢測,確保完好有效。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進行維護保養和檢測,自動消防設施每年至少檢測1次。建筑消防設施單項檢查應每月至少1次,聯動檢查每季度至少1次。

  消防控制室應當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兩人。值班人員應持證上崗,熟悉應急處置程序,能熟練操作消防設施。消防控制室內應保存竣工后的總平面布局圖、建筑消防設施平面布置圖、系統圖及安全出口布置圖等紙質或電子檔案資料。

  屬于火災高危單位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開展1次消防安全評估,并針對評估結果加強和改進消防安全工作。

  倉儲物流企業應當規范設置禁止性、警示性、提示性消防安全標志、標識。

  倉儲物流企業應劃線標明庫房的墻距、垛距、主要通道、貨物固定位置等,并設置必要的防火安全標志;儲存甲、乙類物品時,應在醒目處懸掛安全警示牌標明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倉儲場所內應在醒目處設置“禁止吸煙”、“禁止使用明火”標志;外圍墻上應在醒目處設置“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標志。

  消防設施設備及器材要設置規范、醒目的標識并用文字或圖例標明操作使用方法;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處應設置消防安全警示、提示標識;在主要消防設施設備上應當張貼維護保養、檢測單位和維護保養、檢測情況。

  倉儲物流企業應當每半年至少開展一次全員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員工上崗、轉崗前應當經過崗前消防安全培訓。所有員工應當懂得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會報警、會撲救初起火災,會疏散逃生自救。

  儲備可燃重要物資的大型倉庫、基地和其他倉儲場所,應依法建立專職或者志愿消防隊伍,并結合本單位實際配備相應的消防裝備和滅火器材,定期組織開展訓練。志愿消防隊員的數量不應少于本單位從業人員數量的30%。

  倉儲物流企業應當制定本單位滅火應急疏散預案并每半年至少演練一次。

  甲、乙類物品倉儲場所,裝卸車輛集中停放區、加油加氣充電區,員工集體宿舍和鍋爐房、配電房、制冷機房、分檢包裝車間等場所應當分別制定針對性預案,明確每班次、每崗位人員及其報警、疏散、撲救初起火災的職責,并定期組織演練。

  嚴禁下列行為:

  (一)擅自使用未經消防驗收或者竣工備案抽查合格,以及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建筑、場所;

  (二)采用易燃、可燃夾心彩鋼板搭建臨時建筑;

  (三)擅自改變使用性質和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占用防火間距;

  (四)違規超存超儲,將甲、乙類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發生化學反應或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存混儲;

  (五)在甲、乙類物品的室內儲存場所設置辦公室;在室內儲存場所設置員工宿舍;

  (六)擅自使用明火、燃放煙花爆竹;

  (七)停用、關閉消防設施設備;

  (八)鎖閉、遮擋安全出口,占用、堵塞疏散通道、消防車通道和消防撲救場地;

  (九)私拉亂接電器線路,超負荷用電,或者違規使用大功率電氣設備。

企業安全管理制度集錦 篇9

  一、認真貫徹執行上級有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和安全保衛工作的規定。加強“四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成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小組,設專職保衛干事,負責全局綜合治理和安全保衛工作。

  三、堅持預防為主的'方針,經常開展“四防”教育,認真落實有關制度和措施,經常進行治安、消防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堵塞漏洞,消除隱患,維護良好的內部秩序。

  四、定期不定期召開綜合治理安全保衛工作會議,傳達落實上級的工作部署。

  五、加強與所在地的、消防、街道辦事處等部門的聯系,接受、消防、街道辦事處等部門的`檢查指導和監督。

  六、值班、值宿人員要按值班、值宿規定做好工作,不得失職,因失職造成后果,要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七、機關內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辦公樓防火制度”。

  八、全局工作人員都必須嚴格執行《保密法》,遵守保密制度。

  九、財務部門對現金、票證、有價證券的保管,都必須按銀行和部門的規定執行。

  十、下班前要做到電器斷電,閉燈、關窗、鎖門、對精密儀器,貴重物品和印信、文件、資料等要指定專人保管,明確責任以防被盜。發現不安全因素要及時進行整改,落實防范措施。

  十一、筏作時間確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工作人員,需經主管領導同意,未經批準的人員不準在機關逗留、住宿。

  十二、辦公樓內如發現可疑情況或被盜案件,值班、值宿人員要做好保護現場工作并及時向有關領導和有關部門報告。

  十三、風、暴雨(雪)天,領導上崗值班,對重點部位落實責任,死看死守。

企業安全管理制度集錦 篇10

  一、安全活動日制度

  1、非煤礦山企業必須認真學習、宣傳、貫徹、執行和落實金屬與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開展各種形式的安全活動。

  2、企業各班(組)長每班要組織召開班前會,簡單講解本班、各崗位的安全規程、作業規程、操作規程和當班的安全生產、隱患整改措施及有關安全注意事項。

  3、企業各生產區(隊)車間負責人每周一定要組織本轄區內全體職工學習“三大規程”和企業內部“三項制度”和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行業技術標準及上級有關部門下發的安全生產文件,總結前段規章制度和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及反“三違”情況等安全生產工作情況,布置下階段安全生產工作任務。

  4、每周一作為企業“安全生產活動日”,必須要長期堅持,雷打不動,安全生產活動日要有文字記錄,長期保存。

  二、安全例會制度

  1、安全辦公會是全礦安全管理的'一個重要內容,每月至少召開一次。

  2、安全辦公會必須由礦長主持,安全副礦長、技術負責人、安委會成員、各科室負責人、班(組)長、及有關人員參加。

  3、安全辦公會必須要有專用記錄本,并要專人做好記錄。

  4、安全辦公會所決定的問題,必須設專人負責定期解決和處理。

  5、安全辦公會的內容:

  (1)學習貫徹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方針、政策、規定和指示。

  (2)聽取有關部門關于執行三大規程,落實安全技術措施和安全管理;工作的匯報,研究分析存在的問題,提出解決的措施辦法,并落實到有關部門和人頭。

  (3)對本單位發生的重大事故和未遂事故進行分析、討論,處理事故責任者和嚴重違章人員。

  (4)檢查辦公會原確定的事項落實情況。

  三、交接班制度

  1、礦一切工作崗位,必須嚴格認真執行交接班制度,并填寫好交接班記錄,雙方在記錄本上簽字。

  2、班(組)長要提前二十分鐘到崗接班,各工種崗位提前十五分鐘到崗接班。

  3、任何班(組)長和各工種崗位,嚴禁在半路途中或采用其它任何方式交接班。

  4、交接班內容:包括各種機電設備運行狀況、工作區域內安全狀態和所使用工具以及特殊工種崗位的特殊交接班要求:選廠設備運轉狀況、選礦主要技術指標等。

企業安全管理制度集錦 篇11

  1、總則

  為了進一步貫徹電力生產“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電網安全運行,強化人員行為規范化,保持設備良好運行狀態,制定安全目標并按期按時按量完成,特制定本方案。

  2、使用范圍

  本方案適用于呂梁主網電網各級生產單位運行、設備管理、調度等工作的安全考核。

  3、實施方案

  3.1、不發生電力人身傷亡事故

  3.1.1、每年年初配合安全監察部,完成對全部生產管理、運行、檢修人員進行安規培訓,并考試。對考試不合格的不予上崗。

  3.1.2、對新規程、文件、制度及時進行學習培訓,并編制分公司實施細則。

  3.1.3、規范生產現場行為,對大型技改、大修工程,要求編制作業指導書來指導工作。

  3.2、不發生重大設備損壞事故

  3.2.1、各生產班組要對所運行維護的設備進行定期巡視檢查,特殊天氣及運行狀況要安排特巡,對發現的缺陷及時進行消除。

  3.2.2、加強對帶病設備的監察,制定應急措施。

  3.2.3、嚴格執行新設備投產驗收工作,保證設備無缺陷移交。

  3.2.4、加強設備的動態管理,按照要求對設備進行周期性檢修。

  3.2.5、按時完成所轄輸變電設備的評級工作并上報。

  3.3、不發生重大電網事故

  3.3.1、嚴格執行各項電網運行控制要求,禁止超穩定極限值運行。電網一次設備故障后,應按照故障后方式電網運行控制的'要求,盡快將相關設備的潮流(或發電機出力、電壓等)控制在規定值以內。須按照電網運行控制要求進行控制的設備,應通過調度機構ems系統實現實時在線監測,并應有越限告警功能。

  3.3.2、嚴肅調度紀律,加強調度管理,調度人員要熟悉電網的運行、潮流分配以及重大檢修工作,防止誤調事故發生。

  3.3.3、制定電網應急預案,對電網黑啟動方案要進行學習,有條件的要進行模擬演習。

  3.4、不發生人員惡性誤操作事故

  3.4.1、加強運行人員安規兩票的培訓考核力度,對考試不合格的不得上崗。

  3.4.2、加強無防裝置的管理,對于存在缺陷的要及時進行完善。

  3.4.3、加強變電站接鎖鑰匙的管理和使用,嚴格按照上級要求進行審批手續。

  3.4.4、運行人員操作要進行全過程錄音,對于無錄音的視為違規操作。

  3.4.5、對于大型操作,按照上級要求,相關管理人員要到現場進行把關協調。

  3.4.6、各級管理人員按時對兩票進行抽查,并按照要求對執行情況進行評價,并制定整改措施。

企業安全管理制度集錦 篇12

  1目的和范圍

  規范危險化學品的管理,保障企業生產安全。本制度適用于公司范圍內危險化學品的生產、使用、運輸、采購、銷售、儲存等環節。

  2編制依據

  依據《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規范(試行)》制定本制度。

  3職責

  3.1管理部負責編制《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定期組織開展演練,并到政府相關部門備案。

  3.2管理部負責開展企業危險化學品登記普查工作,依據普查情況編制《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負責到有關部門和機構進行登記、備案。

  3.3管理部負責配合企業內開展的各種形式的安全教育,對廠內員工進行危害告之教育。

  3.4公司設立24小時報警、咨詢電話。

  3.5各歸口管理部門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進行安全檢查,并相應建立的管理、檢查臺帳,對相關方進行危害告之,對使用本企業危險化學品的相關方提供《安全技術說明書》。

  4控制程序

  4.1生產和使用

  4.1.1車間應根據生產需要,規定危險物品的存放時間、地點和最高允許存放量。原料和成品的成份應經化驗確認。生產備料性質相抵觸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區域,必須分隔清楚。

  4.1.2生產和使用劇毒物品場所及其操作人員,嚴格執行企業制定的《劇毒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必須加強安全技術措施和個人防護措施。

  4.2安全技術措施

  4.2.1改革工藝技術,并采用安全的生產條件,防止和減少毒物溢散。

  4.2.2以密閉、隔離、通風操作代替敞開式操作。

  4.2.3加強設備管理,杜絕跑、冒、滴、漏。

  4.3個人防護措施

  4.3.1配備專用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器具,專人保管,定期檢修,保持完好。

  4.3.2嚴禁直接接觸物品,不準在生產、使用場所飲食。

  4.3.3正確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工作結束后必須更換工作服、清洗后方可離開作業場所。

  4.3.4有毒物品場所,應備有一定數量的應急解毒藥品。

  4.4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如:液氯、液氧、乙炔、液化石油氣、氧氣、二氧化碳、氮氣等)使用時,氣瓶內應留有余壓,且不低于0.05兆帕(Mpa),以防止其它物質竄入。

  4.5盛裝腐蝕性物品的容器應認真選擇,具有氧化性酸類物品不能與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燃燒物品混裝,酸類物品嚴禁與氰化物相遇。

  4.6易燃物品的加熱禁止使用明火,在高溫反應或蒸餾等操作過程中,如必須采用煙道氣、有機熱載體、電熱等加熱時,應采取嚴密隔絕措施。

企業安全管理制度集錦 篇13

  1、建筑施工企業必須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2、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企業法定代表人為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

  3、建筑施工企業應根據施工生產特點和規模,實施安全生產體系管理。

  4、建筑施工企業應按照有關規定設立獨立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足額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5、建筑施工企業應依法確保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并有效使用。

  6、建筑施工企業各管理層應適時開展針對性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

  7、建筑施工企業必須建立健全符合國家現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要求、滿足安全生產需要的各類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8、建筑施工企業應依法為從業人員提供合格勞動保護用品,辦理相關保險。

  9、建筑施工企業嚴禁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安全技術、工藝、設備、設施和材料。

  10、建筑施工企業應對照本規范要求,定期對安全生產管理狀況組織分析評估,實施改進活動。

企業安全管理制度集錦 篇1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必須遵守本條例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蝕品等。

  危險化學品列入以國家標準公布的《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劇毒化學品目錄和未列入《危險貨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由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檢、交通部門確定并公布。

  第四條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其主要負責人必須保證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并對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負責。

  危險化學品單位從事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活動的人員,必須接受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并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五條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對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一)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設立及其改建、擴建的審查,負責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包括用于運輸工具的槽罐,下同)專業生產企業的審查和定點,負責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發放,負責國內危險化學品的登記,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的組織和協調,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的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由各該級人民政府確定,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職責。

  (二)公安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負責發放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和準購證,負責審查核發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三)質檢部門負責發放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的生產許可證,負責對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產品質量實施監督,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四)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負責調查重大危險化學品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有毒的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監測和進口危險化學品的登記,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五)鐵路、民航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航空運輸和危險化學品鐵路、民航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監督檢查。交通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單位、駕駛人員、船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的資質認定,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六)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的毒性鑒定和危險化學品事故傷亡人員的醫療救護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部門的批準、許可文件,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營業執照,并監督管理危險化學品市場經營活動。

  (八)郵政部門負責郵寄危險化學品的監督檢查。

  第六條依照本條例對危險化學品單位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危險化學品作業場所進行現場檢查,調取有關資料,向有關人員了解情況,向危險化學品單位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議;

  (二)發現危險化學品事故隱患時,責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三)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設施、設備、器材和運輸工具,責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發現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接受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不得拒絕、阻撓。

  有關部門派出的工作人員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

  第二章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和使用

  第七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和儲存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和嚴格控制,并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實行審批制度;未經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在編制總體規劃時,應當按照確保安全的原則規劃適當區域專門用于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

  第八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產工藝、設備或者儲存方式、設施;

  (二)工廠、倉庫的周邊防護距離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三)有符合生產或者儲存需要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設立劇毒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和其他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應當分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原料、中間產品、最終產品或者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燃點、自燃點、閃點、爆炸極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標;

  (三)包裝、儲存、運輸的技術要求;

  (四)安全評價報告;

  (五)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六)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文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收到申請和提交的文件后,應當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后,報本級人民政府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依據本級人民政府的決定,予以批準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頒發批準書;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憑批準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第十條除運輸工具加油站、加氣站外,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和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與下列場所、區域的距離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一)居民區、商業中心、公園等人口密集區域;

  (二)學校、醫院、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

  (三)供水水源、水廠及水源保護區;

  (四)車站、碼頭(按照國家規定,經批準,專門從事危險化學品裝卸作業的除外)、機場以及公路、鐵路、水路交通干線、地鐵風亭及出入口;

  (五)基本農田保護區、畜牧區、漁業水域和種子、種畜、水產苗種生產基地;

  (六)河流、湖泊、風景名勝區和自然保護區;

  (七)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予以保護的其他區域。

  已建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和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監督其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頓;需要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本條例所稱重大危險源,是指生產、運輸、使用、儲存危險化學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且危險化學品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第十一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改建、擴建的,必須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經審查批準。

  第十二條依法設立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必須向國務院質檢部門申請領取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的,不得開工生產。

  國務院質檢部門應當將頒發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的情況通報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環境保護部門和公安部門。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

  禁止用劇毒化學品生產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

  第十四條生產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在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內附有與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并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加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標簽。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時,應當立即公告,并及時修訂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

  第十五條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單位,其生產條件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取得相應的許可,必須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保證危險化學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條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并按照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維護、保養,保證符合安全運行要求。

  第十七條生產、儲存、使用劇毒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生產、儲存、使用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兩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

  安全評價報告應當對生產、儲存裝置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評價中發現生產、儲存裝置存在現實危險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換或者修復,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安全評價報告應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在生產、儲存和使用場所設置通訊、報警裝置,并保證在任何情況下處于正常適用狀態。

  第十九條劇毒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對劇毒化學品的產量、流向、儲存量和用途如實記錄,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或者誤售、誤用;發現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或者誤售、誤用時,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

  危險化學品包裝的材質、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應當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相適應,便于裝卸、運輸和儲存。

  第二十一條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必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審查合格的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并經國務院質檢部門認可的專業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方可使用。

  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在使用前,應當進行檢查,并作出記錄;檢查記錄應當至少保存2年。

  質檢部門應當對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的產品質量進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檢查。

  第二十二條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儲存方式、方法與儲存數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并由專人管理。

  危險化學品出入庫,必須進行核查登記。庫存危險化學品應當定期檢查。

  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必須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儲存單位應當將儲存劇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數量、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當地公安部門和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對安全、消防的要求,設置明顯標志。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儲存設備和安全設施應當定期檢測。

  第二十四條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依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處置危險化學品的生產或者儲存設備、庫存產品及生產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隱患。處置方案應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同級環境保護部門、公安部門備案。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應當對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公眾上交的危險化學品,由公安部門接收。公安部門接收的危險化學品和其他有關部門收繳的危險化學品,交由環境保護部門認定的專業單位處理。

  第三章危險化學品的經營

  第二十七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銷售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經營銷售危險化學品。

  第二十八條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營場所和儲存設施符合國家標準;

  (二)主管人員和業務人員經過專業培訓,并取得上崗資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九條經營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分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并附送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接到申請后,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將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通報同級公安部門和環境保護部門;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申請人憑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第三十條經營危險化學品,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從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或者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

  (二)經營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和用劇毒化學品生產的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

  (三)銷售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一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不得向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二條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儲存危險化學品,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二章的有關規定。危險化學品商店內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其總量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限量。

  第三十三條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應當記錄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和購買人員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及所購劇毒化學品的品名、數量、用途。記錄應當至少保存1年。

  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應當每天核對劇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發現被盜、丟失、誤售等情況時,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第三十四條購買劇毒化學品,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生產、科研、醫療等單位經常使用劇毒化學品的,應當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領取購買憑證,憑購買憑證購買;

  (二)單位臨時需要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憑本單位出具的證明(注明品名、數量、用途)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領取準購證,憑準購證購買;

  (三)個人不得購買農藥、滅鼠藥、滅蟲藥以外的劇毒化學品。

  劇毒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不得向個人或者無購買憑證、準購證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準購證不得偽造、變造、買賣、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不得使用作廢的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準購證。

  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和準購證的式樣和具體申領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第四章危險化學品的運輸

  第三十五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實行資質認定制度;未經資質認定,不得運輸危險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必須具備的條件由國務院交通部門規定。

  第三十六條用于危險化學品運輸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須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由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并經檢測、檢驗合格,方可使用。

  質檢部門應當對前款規定的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產品質量進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檢查。

  第三十七條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應當對其駕駛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進行有關安全知識培訓;駕駛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必須掌握危險化學品運輸的安全知識,并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部門考核合格(船員經海事管理機構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方可上崗作業。危險化學品的裝卸作業必須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下進行。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駕駛員、船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必須了解所運載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配備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和防護用品。

  第三十八條通過公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托運人只能委托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運輸企業承運。

  第三十九條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向目的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辦理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

  辦理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托運人應當向公安部門提交有關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運輸始發地和目的地、運輸路線、運輸單位、駕駛人員、押運人員、經營單位和購買單位資質情況的材料。

  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的式樣和具體申領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第四十條禁止利用內河以及其他封閉水域等航運渠道運輸劇毒化學品以及國務院交通部門規定禁止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

  利用內河以及其他封閉水域等航運渠道運輸前款規定以外的危險化學品的,只能委托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水運企業承運,并按照國務院交通部門的規定辦理手續,接受有關交通部門(港口部門、海事管理機構,下同)的監督管理。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及其配載的容器必須按照國家關于船舶檢驗的規范進行生產,并經海事管理機構認可的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一條托運人托運危險化學品,應當向承運人說明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等情況。

  運輸危險化學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的,托運人交付托運時應當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并告知承運人。

  托運人不得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貨物托運。

  第四十二條運輸、裝卸危險化學品,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并按照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須封口嚴密,能夠承受正常運輸條件下產生的內部壓力和外部壓力,保證危險化學品在運輸中不因溫度、濕度或者壓力的變化而發生任何滲(灑)漏。

  第四十三條通過公路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配備押運人員,并隨時處于押運人員的'監管之下,不得超裝、超載,不得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的區域;確需進入禁止通行區域的,應當事先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由公安部門為其指定行車時間和路線,運輸車輛必須遵守公安部門規定的行車時間和路線。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區域,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劃定,并設置明顯的標志。

  運輸危險化學品途中需要停車住宿或者遇有無法正常運輸的情況時,應當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第四十四條劇毒化學品在公路運輸途中發生被盜、丟失、流散、泄漏等情況時,承運人及押運人員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公安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向其他有關部門通報情況;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郵寄或者在郵件內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物品郵寄。

  第四十六條通過鐵路、航空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按照國務院鐵路、民航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危險化學品的登記

  與事故應急救援

  第四十七條國家實行危險化學品登記制度,并為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提供技術、信息支持。

  第四十八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以及使用劇毒化學品和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向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機構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制定。

  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機構應當向環境保護、公安、質檢、衛生等有關部門提供危險化學品登記的資料。

  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五十條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五十一條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按照本單位制定的應急救援預案,立即組織救援,并立即報告當地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公安、環境保護、質檢部門。

  第五十二條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指揮、領導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環境保護、公安、衛生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當地應急救援預案組織實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諉。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并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采取必要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擴大:

  (一)立即組織營救受害人員,組織撤離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護危害區域內的其他人員;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并對危險化學品造成的危害進行檢驗、監測,測定事故的危害區域、危險化學品性質及危害程度;

  (三)針對事故對人體、動植物、土壤、水源、空氣造成的現實危害和可能產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閉、隔離、洗消等措施;

  (四)對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的危害進行監測、處置,直至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

  第五十三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必須為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指導和必要的協助。

  第五十四條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環境污染的信息,由環境保護部門統一公布。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對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依法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受賄罪、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涉及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事項予以批準或者許可的;

  (二)發現未依法取得批準或者許可的單位和個人擅自從事有關活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予取締或者不依法予以處理的;

  (三)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或者許可的單位和個人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其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的條件而不撤銷原批準、許可或者發現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不予查處的。

  第五十六條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有關部門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職責,組織實施救援或者采取必要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擴大,或者拖延、推諉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分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質檢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予以關閉或者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無害化銷毀國家明令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或者用劇毒化學品生產的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工商登記注冊,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

  (二)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擅自開工生產危險化學品的;

  (三)未經審查批準,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擅自改建、擴建的;

  (四)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或者未經工商登記注冊,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

  (五)生產、經營、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或者用劇毒化學品生產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的。

  第五十八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或者公安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質檢部門或者交通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定點,擅自生產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

  (二)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及其配載的容器未按照國家關于船舶檢驗的規范進行生產,并經檢驗合格的;

  (三)危險化學品包裝的材質、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不相適應的;

  (四)對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在使用前,不進行檢查的;

  (五)使用非定點企業生產的或者未經檢測、檢驗合格的包裝物、容器包裝、盛裝、運輸危險化學品的。

  第六十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未在危險化學品包裝內附有與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未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加貼、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標簽的;

  (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時,不立即公告并及時修訂其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的;

  (三)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銷售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的。

  第六十一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或者公安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對其生產、儲存裝置進行定期安全評價,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或者對安全評價中發現的存在現實危險的生產、儲存裝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換或者修復,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的;

  (二)未在生產、儲存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場所設置通訊、報警裝置,并保持正常適用狀態的;

  (三)危險化學品未儲存在專用倉庫內或者未設專人管理的;

  (四)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未進行核查登記或者入庫后未定期檢查的;

  (五)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設置明顯標志,或者未對專用倉庫的儲存設備和安全設施定期檢測的;

  (六)危險化學品經銷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或者危險化學品民用小包裝的存放量超過國家規定限量的;

  (七)劇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未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或者未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或者未將儲存劇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數量、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當地公安部門和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的;

  (八)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不如實記錄劇毒化學品的產量、流向、儲存量和用途,或者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誤售、誤用,或者發生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誤售、誤用后不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的;

  (九)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不記錄劇毒化學品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購買人員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及所購劇毒化學品的品名、數量、用途,或者不每天核對劇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或者發現被盜、丟失、誤售不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的。

  第六十二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在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時未采取有效措施,處置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設備、庫存產品及生產原料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從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或者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的;

  (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向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經營單位銷售其產品的;

  (三)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向個人或者無購買憑證、準購證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的。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偽造、變造、買賣、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準購證以及其他有關證件,或者使用作廢的上述有關證件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取得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資質,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有違法所得的,由交通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交通部門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從事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的駕駛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未經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的;

  (二)利用內河以及其他封閉水域等航運渠道運輸劇毒化學品和國家禁止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

  (三)托運人未按照規定向交通部門辦理水路運輸手續,擅自通過水路運輸劇毒化學品和國家禁止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以外的危險化學品的;

  (四)托運人托運危險化學品,不向承運人說明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等情況,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交付托運時未添加的;

  (五)運輸、裝卸危險化學品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并按照危險化學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護措施的。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托運人未向公安部門申請領取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擅自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

  (二)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運輸危險化學品,不配備押運人員或者脫離押運人員監管,超裝、超載,中途停車住宿或者遇有無法正常運輸的情況,不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的;

  (三)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運輸危險化學品,未向公安部門報告,擅自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區域,或者進入禁止通行區域不遵守公安部門規定的行車時間和路線的;

  (四)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運輸劇毒化學品,在公路運輸途中發生被盜、丟失、流散、泄露等情況,不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的;

  (五)托運人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或者將危險化學品匿報、謊報為普通貨物托運的。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郵寄或者在郵件內夾帶危險化學品,或者將危險化學品匿報、謊報為普通物品郵寄的,由公安部門處20xx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九條危險化學品單位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立即組織救援,或者不立即向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公安、環境保護、質檢部門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國有公司、企業工作人員失職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條危險化學品單位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拒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其負責人逃匿的,依法拍賣其財產,用于賠償。

  第七章附則

  第七十一條監控化學品、屬于藥品的危險化學品和農藥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國家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質和城鎮燃氣的安全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七十二條危險化學品的進出口管理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進口危險化學品的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處置進口廢棄危險化學品,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進行審批、許可并實施監督管理的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條例的規定制定并公布審批、許可的期限和程序。

  本條例規定的國家標準和涉及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國家有關規定,由國務院質檢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分別依照國家標準化法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條例的規定制定、調整并公布。

  第七十四條本條例自20xx年3月15日起施行。1987年2月17日國務院發布的《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企業安全管理制度集錦 篇15

  一、總經理職責:

  1、企業總經理是本企業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2、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關于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安全生產職責。

  3、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親自帶頭自覺執行,并經常或定期檢查安全責任制的執行情況,獎優罰劣。

  4、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5、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6、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7、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一旦發生重大事故要親自指揮、調度。

  8、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并按照“四不放過”原則組織各類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整改工作。

  9、親自主持并批準全廠安全生產規劃、計劃,確定全廠的安全生產目標。

  10、親自主持并批準重大安全技術措施和隱患治理計劃,確保安全生產資金的投入,不斷改善勞動條件。

  11、每月至少召開一次安全工作會議,研究布置、解決有關安全的重大問題,并組織實施有關安全方面的重大決議。

  12、關心職工,愛護職工,積極治理粉塵和有毒有害物質,不斷改善職工的勞動環境。

  13、企業內實行各類承包以及與外單位的各項承包合同中,必須有安全技術指標、安全管理要求和安全職責等條款,并認真審核。

  14 、總經理不在時,由代理者負責。

  二、副總經理職責:

  1、在總經理的領導下,在各自管轄的工作范圍內協助總經理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

  2、按照“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主管生產的副總經理負責安全生產的具體管理工作。

  3、每月至少組織一次全廠性的安全大檢查,并對查出的問題及時解決,對重大安全問題提請廠務會解決。

  4、組織制定、修改全廠性的安全管理制度,各項安全責任制度,勞保標準及安技措施、計劃、規劃,并提請廠務會審批后,組織實施。

  5、抓好安全教育和安技考核工作,協助總經理組織各類重大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工作。

  6、對新建、擴建、改建和技術改造工程要將塵毒治理和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審批,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投產。

  7、負責對特殊動火和特殊危險作業的安全措施的審批。

  三、工會的安全監督職責:

  1、工會組織應依法對企業的安全生產進行監督,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保護職工的安全與健康。

  2、工會有權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三同時”情況進行監督,提出意見。

  3、工會有權依法參加安全檢查,事故調查、處理和善后工作。

  4、工會應把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列入工作議題,積極關心職工勞動條件的改善。

  5、工會應協助安全管理部門搞好安全勞動競賽,合理化建議活動和安全教育培訓,支持總經理關于安全生產的獎懲,開展安全生產的宣傳工作。

  四、安全管理部門的安全職責:

  1、嚴格貫徹執行國家關于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及廠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2、負責制定、修改、補充全廠性的安全管理制度、各項安全責任制度、勞保標準及安技措施、計劃、規劃,并提請副總經理審查總經理審批。

  3、負責新入廠職工的廠級安全教育和考核工作,負責組織車間進行年度職工安全教育與考核。

  4、經常深入現場檢查,發現車間、部門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當場制止并按有關規定考核,對發現的安全隱患,有權提出并責令有關部門限期整改,對整改不合格或未按期完成整改的,按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處罰,并依據隱患危害程度和責任大小進行考核。

  5、負責及時傳達、學習國家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新法規,并依據有關新法規制定新的安全規章制度,組織有關部門對職工進行教育和宣傳。

  6、負責調查、處理各類安全生產事故,依據事故性質及危害及時向經理和上級有關部門匯報,并制定有效的事故防范措施。

  7、負責按照“四不放過”原則,依據本廠安全規章制度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進行考核,并組織相關部門對事故涉及人員進行現場安全教育。

  8、負責勞保標準的制定,勞保的發放、檢查,并對購買不合格的勞保用品,有權要求重新購買,并按有關規定考核。

  9、負責一類動火的安全檢測、登高作業、下罐等危險作業和安全措施審批工作。

  10、負責對進廠施工人員進行安全培訓,講解本廠的特點及安全管理制度,檢查施工單位的安全措施落實情況,有權對違反安全規定的行為或事項按合同要求進行考核。

  11、負責制定本廠年度安全培訓計劃,并按計劃要求認真組織有關人員進行培訓。

  12、負責全廠安全設施,消防器材和設施的統一管理。

  13、負責事故應急預案的編制、修定、審查、培訓;協助領導組織演練。

  五、職能部門負責人的安全職責: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認真貫徹執行本廠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

  2、各職能部門要根據業務管理范圍,搞好所管轄部門及具體業務中的安全工作。

  3、結合本部門的職能特點,依據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則及廠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制定本部門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4、每月至少定期召開一次本部門的安全會議,并做好會議記錄。

  六、工段長安全職責:

  1、在總經理領導下,工段長對本工段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責任。保證國家和企業有關安全生產法令、規定、指示和有關規章制度在本工段的.貫徹執行。

  2、定期召開本工段的安全會議(每月最少一次),要把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列入議事日程,會議要有記錄。

  3、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工段的安全管理規定,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應急救援預案,并認真貫徹執行。

  4、認真組織好本工段安全教育、安全培訓和考核工作,抓好對新入廠人員的安全教育和職工換崗、復工教育工作。

  5、組織好工段班組安全活動,組織好本工段的安全知識競賽活動,有權對安全生產有貢獻或事故責任者提出獎懲意見。

  6、堅持安全檢查,要深入現場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負責對本工段內消防器材和設施的管理。

  7、負責審批動火安全措施,對危險較大的作業,必須親臨現場檢查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確保動火安全。

  8、對本單位的事故進行調查分析,及時上報,并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再次發生,同時組織事故有關人員進行現場安全教育,提高職工的安全防范能力。

  9、不違章指揮,制止他人違章指揮和作業。在緊急情況下對不聽勸阻者,可停止其工作,并對其進行處罰。

  10、在進行新產品設計、技術改造或提出技術措施的同時,提出安全技術措施。

  七、安全員的職責:

  1、在工段長的領導下負責工段的安全技術工作,在業務上接受廠安全管理部門的指導,有權向上級安全管理部門匯報工作。

  2、負責或參與制定,修改本工段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應急救援預案,并檢查在工段執行情況。

  3、深入現場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發現違章作業要及時糾正或制止,對不聽勸阻者,可停止其工作并立即報請領導處理。

  4、制定本工段動火項目安全措施,并檢查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保動火安全。

  5、參加工段各類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統計分析,及時上報。

  6、負責對新入工段工人的安全教育,并督促班組抓好新來人員的班組教育。

  7、協助工段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并檢查執行情況。

  8、抓好本工段消防器材、消防設施的管理,對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督促有關人員及時處理。

  9、參加工段擴建、改建工程的設計,審查竣工試車中的安全措施的制訂,使之符合安全技術要求。

  10、認真檢查勞保穿戴或使用情況,檢查安全作業證持證情況。

  八、工段長(班組長)安全職責:

  1、組織本班人員學習、貫徹、落實上級及廠、車間的有關安全的規章制度和決議。

  2、負責對新工人進行崗位安全教育。

  3、做到班前講安全,班中檢查安全,班后總結安全,組織好本班“安全日”活動。

  4、組織本崗位職工進行崗前學習,使每個職工對本崗位存在的“危險源”及控制措施和應急預案達到熟知。

  5、每月組織一次安全活動,建立本班安全臺帳,記錄班組所有安全工作情況和安全活動情況。

  6、要認真做好班前、班中檢查,檢查影響安全的各種因素,并對查出的問題立即整改,不能整改的采取防范措施,并及時上報。

  7、班組內的設備、工具、車輛及工作現場都必須做到無隱患,安全防護設備、安全設施、消防器材可靠。嚴禁本崗位職工帶病作業。

  8、嚴格執行崗位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及交接班制度,發現違反安全規定現象,要嚴加制止。

  9、發生事故后,應立即組織有關人員搶救,保護好現場并及時向車間領導匯報,參加事故調查分析。

  10、督促、檢查本班人員勞保穿戴和使用情況,檢查持證上崗情況。

  11、對在本崗位進行的動火作業,應積極配合動火人員做好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工作。監火時應認真負責,不得在動火期間離開動火現場。

  九、職工安全職責:

  1、認真學習和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遵守勞動紀律,不違章作業,對本崗位的安全負直接責任。

  2、操作人員應精心操作,嚴格執行工藝規程和操作規程,做好記錄,交接班必須交接安全情況,并為接班者創造良好的安全生產條件。

  3、認真進行巡回檢查,發現異常情況,正確判斷,及時處理,把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發生事故時要妥善處理、及時上報,保護好現場,做好記錄。

  4、正確使用廠所發勞動保護用品,上崗前必須按規定著裝及佩戴勞動保護用品,正確使用防護用具及滅火器材。

  5、愛護本崗位的生產設備,安全設施,不準使用或啟動不熟悉的設備、工具等。

  6、不是特種作業人員,不得進行特種作業。

  7、有權拒絕違章作業的指令,對他人違章作業加以勸阻和制止

  8、積極提出有關安全生產的合理化建議。

企業安全管理制度集錦 篇1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關于“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的規定,為貫徹落實國家各項安全法規、制度和標準,保護國家財產,保證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促進化學工業的發展,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凡化工企業(包括化學礦山、化工機械、化工基建施工單位)均應嚴格遵守本制度。

  第三條 企業應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為各項工作創造安全衛生的勞動條件,實現安全、文明生產。

  第四條 企業要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全面加強安全管理、安全技術和安全教育工作,防止事故的發生。

  第五條 企業除貫徹、執行本制度外,還必須同時嚴格執行國家和各部委的各有關安全法規、制度和標準。

  第二章 安全生產職責

  第一節 基本原則

  第六條 企業安全工作實行各級行政首長負責制。

  第七條 企業的各級領導人員和職能部門,應在各自的工作范圍內,對實現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負責,同時向各自的行政首長負責。

  第八條 安全生產人人有責,企業的每個職工必須認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職責,做到各有職守,各負其責。

  第二節 各級人員安全職責

  第九條 廠長(經理)安全職責

  (一)廠長(經理)是企業的安全負責人,對本企業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各項生產法規、制度和標準。

  (二)重視職工的勞動條件和企業的安全、工業衛生狀況,重視女工的勞動保護工作。

  (三)批準、發布本企業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術規程、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長遠規劃。

  (四)經常深入現場了解掌握安全生產情況,組織開展安全技術研究工作,推廣先進的安全技術和管理方法,審定重大災害事故的預防和處理方案。

  (五)建立健全安全組織和機構,根據實際情況,按企業職工總數的千分之二至千分之五的比例,配備、充實安全專業人員,提高專業人員的素質,穩定完全專業隊伍。

  (六)定期召開安全生產專題會議,及時研究和解決有關安全生產的重大問題,審核引進技術(設備)和開發新產品中的重要安全技術問題。

  (七)組織全廠性安全教育與考核工作。

  (八)堅持“五同時”原則,即: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的時候,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

  (九)企業內實行的各級承包,以及與外單位的各項承包合同中,都必須有安全技術指標、安全管理要求和安全職責等條款,并認真考核。

  (十)廠長(經理)不在時,由代理者負責。

  (十一)副廠長(副經理)在廠長(經理)指定的工作范圍內對安全生產負責。

  第十條 總工程師(或技術總負責人)安全職責

  (一)在廠長(經理)的領導下,對本企業的安全技術工作全面負責。

  (二)組織制定、修訂和審定本企業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術規程,組織編制完全技術措施計劃、方案及安全技術長遠規劃。

  (三)協助廠長組織安全技術研究工作,負責解決疑難或重大安全技術問題,推廣和采用先進的安全技術和安全防護裝置。

  (四)組織制訂審批安全教育計劃,參加對干部的安全教育和考核工作。

  (五)審批重大工藝處理、檢修、施工安全技術方案,審查引進技術(設備)和開發新產品中的安全技術問題。

  (六)審批特殊動火證,參加重大事故的技術分析工作。

  (七)副總工程師(或專業技術負責人)在總工程師領導下,對分管工作范圍內的安全技術工作負責。

  第十一條 車間主任安全職責

  (一)車間主任是車間的安全負責人,對車間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認真貫徹執行各項安全生產法規、制度和標準。

  (二)擬訂、修訂車間安全技術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編制車間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方案,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三)組織開展安全生產競賽等安全活動,總結交流安全生產經驗。

  (四)組織落實車間級安全教育,并督促檢查班組級安全教育。

  (五)組織職工進行安全思想和安全技術教育,定期進行考核。簽發新上崗獨立作業人員的安全作業證。

  (六)組織車間級定期、不定期安全檢查,確保設備、安全裝置、防護設施處于完好狀態。發現隱患及時組織整改,車間無力整改的要采取臨時安全措施,及時向廠部書面報告。

  (七)組織或參加車間各類事故調查和處理工作,并按規定及時上報。

  (八)建立、健全安全、防火組織,領導并支持車間和班組安全員的工作。

  (九)副主任(值班主任、值班長)在主任指定的工作范圍內對安全生產負責。

  第十二條 工段長安全職責

  (一)組織工段職工學習、貫徹執行廠和車間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

  (二)組織班組(工段)級安全教育,主持對新上崗人員的安全技術考核。并填寫安全作業證。

  (三)搞好本工段安全生產準備工作,組織安全裝置和設施的檢查和維護保養工作,保證齊全完好。

  (四)組織或參加一般事故的調查,落實安全防范措施。

  (五)搞好本工段的安全生產競賽,維護本工段的正常生產秩序。

  第十三條 班級長安全職責

  (一)組織職工學習、貫徹執行廠和車間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

  (二)組織班組級安全教育。

  (三)定期組織安全活動,認真執行交接班制度,做到班前講安全,班中檢查安全,班后總結安全。

  (四)檢查崗位工藝指標及各項安全制度執行情況,做好設備和安全設施的巡回檢查及維護保養工作,并做好記錄。

  (五)嚴格勞動紀律,不違章指揮,有權制止一切違章作業,監督檢查本轄區非化工工種作業人員的作業,維護正常生產秩序。

  (六)負責本崗位防護器具、安全裝置和消防器材的日常管理工作,使之完好。

  (七)發現隱患要及時解決,作好記錄,不能解決的要上報領導,同時采取控制措施,發生事故要立即組織搶救、保護現場,及時報告。

  第十四條 車間安全員職責

  (一)車間安全員在業務上受安全技術部門領導,并在車間主任的直接領導下開展工作。

  (二)貫徹有關安全生產法規、制度和標準,并檢查執行情況參與擬訂、修訂車間安全技術規程和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并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三)協助車間主任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方案,并督促實施。

  (四)制訂車間安全活動計劃,并檢查執行情況。

  (五)對班組安全員進行業務指導,協助車間主任搞好職工安全思想、安全技術教育和考核工作。

  (六)參與車間新建、改建、擴建工程設計和設備改造以及工藝條件變動方案的審查工作。

  (七)深入現場進行安全檢查,制止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對不聽勸阻者,有權停止其工作,并報請領導處理。

  (八)負責車間安全裝置、防護器具、消防器材的管理工作。

  (九)負責傷亡事故的統計上報,參與事故調查和分析。

  (十)車間工藝員、設備員、保管員等在車間主任指定的工作范圍內,對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第十五條 班組安全員職責

  (一)協助班組長開展各項安全活動,提出改進安全工作的建議。

  (二)嚴格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各項規章制度,發現違章作業有權制止,并及時報告。

  (三)監督檢查班組人員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器具和消防器材。

  第十六條 工人安全職責

  (一)參加安全活動、學習安全技術知識,嚴格遵守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二)認真執行交接班制度,接班前必須認真檢查本崗位的設備和安全設施是否齊全完好。

  (三)精心操作,嚴格執行工藝規程,遵守紀律,記錄清晰、真實、整潔。

  (四)按時巡回檢查、準確分析、判斷和處理生產過程中的異常情況。

  (五)認真維護保養設備,發現缺陷及時消除,并做好記錄,保持作業場所清潔。

  (六)正確使用、妥善保管各種勞動防護用品、器具和防護器村、消防器材。

  (七)不違章作業、并勸阻或制止他人違章作業,對違章指揮有權拒絕執行,同時,及時向領導報告。

  第三節 各職能部門安全職責

  第十七條 科研(包括新產品開發)部門安全職責

  (一)研究和開發新產品,必須先作出安全評價,提出安全措施,采用(引進)新技術,必須首先審核技術的安全可靠性。

  (二)負責安排安全技術、工業衛生的科研工作,組織研究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疑難問題。

  (三)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小試轉中試,中試轉工業生產的安全技術條件,制訂安全技術規程。

  (四)提供原料、產品(中間產品)的物化性質及安全防護方法。

  第十八條 設計部門安全職責

  (一)執行生產建設項目“三同時”的規定,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設計,設計的項目不留隱患。(凡是新建、擴建、改建的工礦企業和革新、挖潛改造的工程項目,都必須有保證安全生產和消除有毒有害物質危害的設施。這些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不得削減。)

  (二)設計項目均要有《職業安全衛生專篇》,生產設備的安全衛生設計按《生產設備衛生設計總則》(GB5083-)執行,電氣設備設計按《電氣設備安全設計導則》(GB4064-)執行。

  (三)對引進的新工藝、新設備進行安全可靠性審核。

  (四)參加項目的竣工驗收工作。

  第十九條 生產計劃部門安全職責

  (一)制訂長遠發展規劃應包括安全技術措施計劃,以及改善勞動條件的項目。

  (二)對所需要采取的安全技術措施,在計劃安排時,應保證資金,一經列項,則不準挪作它用。

  (三)協助生產技術部門做好生產(工藝)事故的調查、統計、上報,參加其它重大事故的調查。

  第二十條 生產技術(含生產調度)部門安全職責

  (一)組織編制或修訂生產工藝規程、操作規程、崗位操作法,參與安全技術規程的修訂。

  (二)在進行生產技術的革新和挖潛改造時,要同時解決隱患,保證安全。

  (三)遇到生產中的異常情況,應及時處理,危險緊急情況,先處理后報告,嚴禁違章指揮。

  (四)負責生產(工藝)事故的調查、統計、上報,制定事故防范措施。

  第二十一條 安全技術部門安全職責

  (一)貫徹執行安全生產的法規、制度和標準,協助廠長組織推動安全管理工作,研究和推廣現代安全管理方法和技術。

  (二)組織制訂或修訂、審查安全技術規程、安全管理制度和職工勞動防護用品標準,并監督檢查。

  (三)組織編制、匯總、審查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督促有關部門按期執行。

  (四)組織對職工進行安全思想、安全管理和安全技術的教育。協同勞資、教育部門,定期組織安全考核。

  (五)參加全廠性安全大檢查,監督、檢查隱患的整改工作。

  (六)負責對鍋爐、壓力容器、氣瓶的安全監察工作,參加安全裝置的校驗監督,建立好臺帳。

  (七)負責動火審批及其管理工作。

  (八)參加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及新產品的設計審核、竣工驗收及試運轉工作。

  (九)協助有關部門做好職業病防治等工業衛生工作。

  (十)經常進行現場檢查,指導基層安全工作,發現違章有權制止,不聽勸阻者,可令其停止工作,并立即通知有關領導。

  (十一)組織開展安全生產競賽活動,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的先進經驗。

  (十二)綜合分析研究安全生產中的突出問題,及時向領導或有關部門提出改進意見。

  (十三)負責傷亡事故的調查、統計、上報和建檔工作,參加各類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和工傷鑒定工作。

  第二十二條 防火(保衛)部門安全職責

  (一)負責企業內的劇毒品、爆炸品、起爆器材、放射性物品等的保衛和要害崗位、廠內交通、消防的管理工作。

  (二)經常進行防火宣傳教育,負責專業和義務消防人員的培訓和管理工作,定期組織有關人員進行防火檢查和演習。

  (三)編制或修訂企業的防火制度,并監督貫徹、執行。

  (四)負責明火采暖(動火)等工作的審批;參加建筑設計防火的審核驗收工作。

  (五)負責消防器材計劃、配備和維護管理工作。

  (六)組織火災的撲救;負責火災事故、破壞事故和廠內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和統計上報工作。

  第二十三條 設備動力部門上報工作。

  (一)負責對設備動力裝置及工業建筑物、構筑物的安全管理。

  (二)負責組織對工業建筑物、構筑物、超重機械、鍋爐、壓力容器、高壓管件、氣瓶、熱力管網和安全裝置的定期檢測、檢驗、校驗工作。

  (三)制度或審定有關設備制造、改造方案和組織編制大、中修項目的安全措施計劃,并確保實施。

  (四)在計劃和布置檢修任務時,同時計劃和布置安全措施。

  (五)組織按時實現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隱患整改措施。

  (六)負責設備事故調查、統計、上報,參加有關重大事故的處理。

  第二十四條 質量檢驗部門安全職責

  (一)組織制訂(修訂)并監督執行分析(化驗)系統的安全技術規程和專業操作規程。

  (二)負責各種化工原料、生產中間體和產品的質量分析,提供準確的'分析數據,把好質量關。

  (三)負責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參加其它事故有關數據的分析和測定。

  第二十五條 基建部門安全職責

  (一)組織編制或審查基建項目的施工組織設計,使其符合安全、消防和衛生衛生要求。

  (二)在簽訂施工合同時,要對承包施工的單位進行資格認定,并訂立施工安全協議或有關條款。

  (三)組織對外來施工作業人員進行入廠安全教育和施工前的安全交底工作。

  (四)按季節特點組織開展現場安全檢查,監督施工人員遵守國家《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和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各項制度。

  (五)按“三同時”原則,保證安全生產和消除有毒有害因素的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竣工驗收和使用。

  (六)參加施工過程中發生的各類重大事故的調查和分析。

  第二十六條 供銷、運輸部門安全職責

  (一)對采購的器材、設備、防護用品、器具必須有驗收記錄制度,并對上述產品的質量負責。

  (二)對生產、試驗、研究所需的新化學物品、采購時(包括國外進口)必須了解其物理化學性能,以及安全使用和儲運要求,并索取書面資料。

  (三)嚴格執行有關防火和危險物品管理規定,搞好倉庫防火、防盜、危險物品、氣瓶和貯運設施的管理工作。

  (四)銷售化學危險物品時,必須檢查運輸單位的化學危險物品經營、運輸許可證,有證方可發貨。

  (五)定期對駕駛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考核,配合保衛部門做好廠管車輛檢審工作。

  (六)對運輸工具、車輛和駕駛人員嚴格管理,督促有關人員對車輛、船舶的維護保養。

  (七)參加廠內交通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

  (八)按規定或標準發放勞動防護用品和器具。

  第二十七條 財務部門安全職責

  (一)安全技術措施費用要單獨立項,專款專用。

  (二)由安全措施不落實的技術措施項目,未經安全技術部門同意,不得撥款。

  (三)要保證勞動防護用品、保健食品、清涼飲料及職業病防治費用的合理使用,沒有安全部門簽注同意的費用,不準報銷。

  第二十八條 勞資、教育部門安全職責

  (一)組織調入職工和有關人員(實習、培訓人員)的入廠安全教育。

  (二)執行化工有毒有害工種工時制度的規定和女工勞動保護的規定,并根據職業禁忌證要求,做好新工人招收(包括臨時工錄用)和職工調配工作。

  (三)執行勞逸結合的原則,控制加班、加點。

  (四)廠辦技校應開設有關勞動保護課程,并作為各專業的必修課。

  (五)在就業前的教育和各種在職培訓中都應有安全的內容并列入技術考核之中。

  (六)參加有關事故的調查和工傷鑒定工作。

  第二十九條 行政管理部門安全職責

  (一)負責保健食品、清涼飲料的供應發放工作,搞好食品飲食衛生。

  (二)負責本部門的鍋爐、氣瓶(罐)、熱交換器及機具的安全管理,并保持完好。

  (三)搞好集體宿舍、倉庫的安全衛生和防火工作。

  第三十條 醫療、工業衛生部門安全職責

  (一)搞好職工體檢、職業病防治和健康監護工作。

  (二)參加工傷鑒定,提出鑒定依據。

  (三)參加事故搶救,負責醫療事故的管理。

  第三十一條 工會安全職責

  (一)貫徹和宣傳國家有關勞動保護的政策、法規和制度,監督行政做好企業的各項安全和工業衛生工作。

  (二)組織和健全群眾勞動保護管理監督網絡,協助開展班組安全客運,教育職工遵章守法。

  (三)定期研究企業勞動保護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向行政部門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的意見和合理化建議。

  (四)參加群眾性的綜合安全檢查和季節性安全檢查,督促事故隱患的整改。

  (五)督促有關部門按期實現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參加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六)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安全生產競賽,評選安全先進集體和個人,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先進經驗。

  (七)參加傷亡事故的調查、分析和善后處理工作。

  (八)做好女工勞動保護工作。

  第三章 安全教育

  第一節 入廠教育

  第三十二條 新入廠人員(包括新工人、合同工、臨時工、外包工和培訓、實習、外單位調入本廠人員等),均須經過廠、車間(科)班組(工段)三級安全教育。

  (一)廠級教育(一級),由勞資部門組織,安全技術、工業衛生與防火(保衛)部門負責,教育內容包括:黨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制度及安全生產重要意義,一般安全知識,本廠生產特點,重大事故案例,廠規廠紀以及入廠后的安全注意事項,工業衛生和職業病預防等知識,并經考試合格,方準分配車間及單位。

  (二)車間級教育(二級),由車間主任負責,教育內容包括:車間生產特點、工藝及流程、主要設備的性能、安全技術規程和制度、事故教訓、防塵防毒設施的使用及安全注意事項等,并經考試合格,方準分配到工段、班組。

  (三)班級(工段)級教育(三級),由班級(工段)長負責,教育內容包括:崗位生產任務、特點、主要設備結構原理、操作注意事項、崗位責任制、崗位安全技術規程、事故安全及預防措施、安全裝置和工(器)具、個人防護用品、防護器具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等。

  每一級的教育時間,均應按化學工業部頒發的《關于加強對新入廠職工進行三級安全教育的要求》中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廠內調動(包括車間內調動)及脫崗半年以上的職工,必須對其再進行二級或三級安全教育,其后進行崗位培訓,考試合格,成績記入“安全作業證”內,方準上崗作業。

  第三十四條 進入企業參觀、學習的人員,接待部門負責對其進行安全注意事項教育,并指派專人負責帶隊。參觀學習人數不宜過多。職能人員參加勞動亦應經過接受單位相應的安全教育。

  第二節 日常教育

  第三十五條 各級領導和各部門要對職工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技術和遵章守紀教育,增強職工的安全意識和法制觀念。定期研究職工安全教育中的有關問題。

  第三十六條 應舉辦安全技術和工業衛生學習班,充分利用安全教育室,采用展覽、宣傳畫、安全專欄、報章雜志等多種形式,以及先進的電化教育手段,開展對職工的安全和工業衛生教育。

  第三十七條 各單位應定期開展安全活動,班組安全活動每周一次(即完全活動日)。

  第三十八條 在大修或重點項目檢修,以及重大危險性作業(含重點施工項目)時,安全技術部門應督促指導各檢修(施工)單位進行檢修(施工)前的安全教育。

  第三十九條 職工違章及重大事故責任者和工傷人員復工,應由所屬單位領導或安全技術部門進行安全教育,并將內容記入“安全作業證”內。

  日常教育的時間應符合(1983)化生字第0154號文的有關規定。

  第三節 特殊教育

  第四十條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規則》(GB5306-)的要求進行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取得特種作業證后,方可從事特種作業。

  第四十一條 對特種作業人員,按各業務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的期限組織復審。

  第四十二條 在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新產品投產前要按新的安全操作規程,對崗位作業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專門教育,考試合格后,方能進行獨立作業。

  第四十三條 發生重大事故和惡性未遂事故后,企業主管部門要組織有關人員進行現場教育,吸取事故的教訓,防止類似事故重復發生。

  第四節 安全考核

  第四十四條 廠級干部的安全技術培訓和考核,由上級有關主管部門組織進行。

  第四十五條 其它干部的安全技術考核,由人事部門和安全技術部門負責組織進行,考核內容包括:

  (一)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的方針、政策、法規、制度和標準。

  (二)企業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三)本企業的生產工藝和特點。

  (四)本企業所接觸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的理化性質,對人體的危害,預防措施和急救處理原則。

  (五)所管部門或業務范圍內要害崗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注意事項。

  (六)車間(單位)各類安全裝置的種類和作用,以及管理方法。

  (七)本企業勞動保護用品和器具、以及消防器材的正確使用方法。

  (八)化學工業部頒發《安全生產禁令》中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六條 工人的安全技術考核,由車間(單位)領導負責組織,安全員具體執行,考核內容包括:

  (一)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方針、政策、法規、制度和標準。

  (二)本車間(崗位)的生產特點以及所接觸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的理化性質,對人體的危害、預防方法和急救處理原則。

  (三)本車間(崗位)的各項安全生產規程和管理制度。

  (四)本車間(崗位)各類安全裝置的類型和作用及其維護保養方法。

  (五)本崗位的勞動保護用品和器具,以及消防器材的正確使用方法。

  (六)本崗位的工藝流程和開停車安全注意事項。

  (七)化學工業部頒發的《安全生產禁 令》中的有關規定。

  第四章 安全作業證

  第一節 發放范圍

  第四十七條 安全作業證是職工獨立作業的資格憑證,其發放范圍限于企業直接從事獨立作業的所有作業人員。

  第四十八條 安全作業證發給經過教育培訓或學徒期滿后,有一定的生產理論知識,具備安全操作技能,(技術復雜的化工崗位工人,必須經所在工段(車間)轉崗學習并經考試合格)能獨立從事某項生產活動的職工。

  第四十九條 特種作業人員除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外,還必須取得本企業的安全作業證。

  第二節 考核內容和辦法

  第五十條 發放安全作業證應考核以下內容:

  (一)化工作業人員應考核本崗位的工藝規程、崗位操作法和有關安全技術、工業衛生知識、操作技能和事故處理、以及緊急救護能力。

  (二)通用工樣(包括機、電、儀等維修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應考核本工種應掌握的安全作業技能和與之有關的安全理論知識。

  第五十一條 安全作業證由車間組織考核填寫成績,經車間主任簽字,報廠安技科核發。

  第三節 使用管理

  第五十二條 安全作業證是職工上崗作業的證件,凡是獨立直接從事生產作業活動的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第五十三條 安全作業證應記載安全教育的考核成績、安全工作獎罰情況。

  第五十四條 安全技術部門每月至少對安全作業證抽查一次,車間應隨時檢查。

  第五十五條 持證者必須每年接受至少一次安全考核,成績記入安全作業證內,考試不合格者,允許補考一次,凡補考不合格者,應收回其安全作業證,取消獨立作業資格,除對其進行教育提高外,還應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

  第五章 工藝操作

  第一節 運行

  第五十六條 必須編制產品的工藝規程,并根據工藝規程和安全管理制度編制操作法,嚴格按操作法進行操作。

  第五十七條 改變或修正工藝指標,必須有工藝管理部門以書面下達,操作者必須遵守工藝紀律,不得擅自改變工藝指標。

  第五十八條 操作者必須嚴格執行化學工業部頒發的《操作工的六嚴格》規定,不得擅自離開自己的崗位。

  第五十九條 安全附件和聯鎖不得隨意拆棄和解除,聲、光報警等信號不能隨意切斷。

  第六十條 在現場檢查時,不準踩踏管道、閥門、電線、電纜架及各種儀表管線等設施,去危險部位檢查,必須有人監護。

  第六十一條 嚴格安全紀律,禁止無關人員進入操作崗位和運用生產設備、設施和工具。

  第六十二條 正確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緊急情況下,可以先處理后報告)包括停止一切檢修作業,通知無關人員撤離現場等)。

  第六十三條 在工藝過程或機電設備處在異常狀態時,不準隨意進行交接班。

  第二節 開車

  第六十四條 必須辦理開車操作票,檢查并確認水、電、汽(氣)必須符合開車要求,各種原料、材料、輔助材料的供應必須齊備、合格。投料前必須進行分析驗證。

  第六十五條 檢查閥門開閉狀態及盲板抽加情況,保證裝置流程暢通,各種機電設備及電氣儀表等均應處在完好狀態。

  第六十六條 保溫、保壓及洗凈的設備要符合開車要求,必要時應重新置換、清洗 和分析,使之合格。

  第六十七條 安全、消防設施完好,通訊聯絡暢通,危險性較大的生產裝置開車,應通知消防、氣防及醫療衛生部門的人員到場。

  第六十八條 必要時停止一切檢修作業,無關人員不準進入現場。

  第六十九條 各種條件具備后開車,開車過程中要加強有關崗位之間的聯絡,嚴格按開車方案中的步驟進行,嚴格遵守升降溫、升降壓和加減負荷的幅度(速率)要求。

  第七十條 開車過程中要嚴密注意工藝的變化和設備運行的情況,加強與有關崗位和部門的聯系,發現異常現象應及時處理,情況緊急時應中止開車,嚴禁強行開車。

  第三節 停車

  第七十一條 必須編制停車方案,正常停車必須按停車方案中的步驟進行。用于緊急處理的自動停車聯鎖裝置,不應用于正常停車、加強與有關崗位和部門的聯系。

  第七十二條 系統降壓、降溫必須按要求的幅度(速率)并按先高壓后低壓的順序進行。凡需保壓、保溫的設備容器)等,停車后要按時記錄壓力、溫度的變化。

  第七十三條 大型傳動設備的停車,必須先停主機、后停輔機。

  第七十四條 設備(容器)卸壓時,要注意易燃、易爆、易中毒等化學危險物品的排放和散發,防止造成事故。

  第七十五條 冬季停車后,要采取防凍保溫措施,注意低位、死角及水、蒸汽、管線、閥門、疏水器和保溫伴管的情況,防止凍壞。

  第四節 緊急處理

  第七十六條 發現或發生緊急情況,必須先盡最大努力作出妥善處理,同時向有關方面報告,必要時,先處理后報告。

  第七十七條 工藝及機電設備等發生異常情況時,應迅速采取措施,并通知有關崗位協調處理,必要時,按步驟緊急停車。

  第七十八條 發生停電、停水、停氣(汽)時,必須采取措施,防止系統超溫、超壓、跑料及機電設備的損壞。

  第七十九條 發生爆炸、著火,大量泄漏等事故時,應首先切斷氣(物料)源,同時盡速通知相關崗位并向上級報告。

  第六章 生產要害崗位管理

  第八十條 凡是易燃、易爆、危險性較大的崗位,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的倉庫,貴重機械、精密儀器場所,以及生產過程中,具有重大影響的關鍵崗位,都屬于要害崗位。

  第八十一條 要害崗位應由安全、防火(保衛)部門共同認定,經廠長審批,并報上級有關部門備案。崗位人員必須具備較好的思想、技術素質,由企業勞資、保衛部門與車間共同審定。

  第八十二條 應建立、健全嚴格的生產要害崗位管理制度。凡外來人員,必須經廠主管部門審批,并在專人陪同下經登記后方可進入要害崗位。

  第八十三條 施工、檢修時,要設監護人,進行安全保衛工作,并做好詳細記錄。

  第七章 防火與防爆

  第一節 生產裝置

  第八十四條 根據生產、使用化學物品的火災和防爆危險性等級分類要求,其廠房布置、建筑結構、電氣設備的選用、安裝及有關的安全設施,必須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16-)、《中華人民共和國爆炸危險場所電氣安全規程》(試行)(1987年12月16日七部一委規程),以及《煉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定》(YHS01-)等規范、規程的有關要求。

  第八十五條 在工藝裝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災、爆炸的部位,應充分設置超溫、超壓等檢測儀表、報警(聲、光)和安全聯鎖裝置等設施。

  第八十六條 在有可燃氣體(蒸汽)可能匯漏擴散處,應設置可燃氣體濃度檢測、報警器,其報警信號值應定在該氣體爆炸下限的20%以下,如與安全聯鎖配合,其聯鎖動作應是在該氣體爆炸下限的50%以下。

  第八十七條 所有自動控制系統,應同時并行設置手動控制系統。

  第八十八條 所有與易燃、易爆裝置連通的惰性氣體、助燃氣體的輸送管道,均應設置防止易燃、易爆物質竄入的設施,但不宜單獨采用向閥。

  第八十九條 因反應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溫、超壓,可能引起火災、爆炸危險的設備,應設置自動和手動緊急泄壓排放處理槽等設施。

  第九十條 應在可燃氣體(蒸汽)的放空管出口處設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設置截止閥,以便在放空管出口處著火時,切斷氣源滅火。放空管最低處應裝設滅火管接頭。

  第九十一條 輸送易燃物料時,應根據管徑和介質的電阻率,控制適當的流速,盡可能避免產生靜電。設備、管道等防靜電措施,應按《化工企業靜電接地設計技術規定》(CD90A3-)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十二條 有突然超壓或瞬間分解爆炸的生產設備或貯存設備,應裝有爆破板(防爆膜),導爆筒出口應朝安全方向,并根據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災的措施。

  第九十三條 各生產裝置、建筑物、構筑物、罐區等工業下水出口處,除按規定做水封井外,尚應在上述區域與水封井間設置切斷閥,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發性進入下水系統。

  第九十四條 用于易燃、易爆氣體的安全閥及放空管,必須將其導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

  第二節 動火、用火

  第九十五條 應根據火災危險程度及生產、維修、建設等工作的需要,經使用單位提出申請,廠安全、防火部門登記審批,劃定“固定動火區”。固定動火區以外一律為禁火區。

  第九十六條 設立固定動火區的條件和要求:

  (一)固定動火區應設置在易燃、易爆區域主導風向的上風向。

  (二)距易燃、易爆廠房、罐區、設備、陰井、排水溝、水封井等,不應小于30米。

  (三)室內固定動火區應以實體防火墻與其它部分隔開,門窗向外開,道路要暢通。

  (四)生產正常放空或發生事故時,可燃氣體不會擴散到固定動火區內。

  (五)固定動火區內不準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雜物,應配備一定數量的消防器材。

  (六)固定動火區要設立明顯標志,落實專人管理。

  第九十七條 在禁火區內,除生產工藝用火外,其它可產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熾熱的長期作業(如:化驗室用的電爐、電熱器、酒精爐、茶爐等),均須辦“用火證”,用火證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許超過一年。生產區內禁止用電爐、煤氣爐取暖、熱飯等。

  第九十八條 用火證上應明確負責人、有效期、用火區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證一律由安全(防火)部門審批,用火時要將用火證懸掛在用火點附近備查。

  第九十九條 在禁火區內使用電、氣焊(割)、噴燈及在易燃、易爆區域使用電鉆、砂輪等,可生產火焰、火花及熾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均為動火作業,必須申請辦理動火證。

  第一百條 動火作業分三級管理:

  (一)特殊動火,指在處于運行狀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和罐區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險的動火作業。

  (二)一級動火,易燃、易爆區域(即:甲、乙類火災危險區域)的動火作業。

  (三)二級動火,指一級動火及特殊動火以外的動火作業。

  (四)凡全廠、一個車間或單獨廠房內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并采取隔離措施后的動火作業,可根據其火災危險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為二級動火管理。

  (五)遇節、假日或生產不正常情況下的動火,應升級管理。

  (六)各類動火作業區域應由各廠明文規定,并在廠區平面圖上標明。

  第一百零一條 特殊動火和一級動火必須經分析合格后方可進行,其動火證的有效期為一天(24小時);二級動火也應該分析,二級動火證的有效期為六天(144小時)。

  第一百零二條 動火證上應清楚標明動火等級、動火有效期、申請辦證單位、動火詳細位置、工作內容(含動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動火分析的取樣時間,取樣點、分析結果、每次開始動火時間以及各項責任人和各級審批人的簽名及意見。

  第一百零三條 各項責任人的職責。

  (一)動火項目負責人對執行動火作業負全責,必須在動火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其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業人員交待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

  (二)動火人在接到動火證后,要詳細核對其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和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動火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并向單位防火部門報告。動火人要隨身攜帶動火證,嚴禁無證作業及審批手續不完備作業。每次動火前30分鐘(含動火停歇超過30分鐘的再次動火)均應主動向現場當班化工班組長呈驗動火證。

  (三)動火監護人員負責動火現場的安全防火檢查和監護工作,應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掌握滅火手段的人擔當,監護人需在動火證上簽字認可。

  監護人在作業中不準離開現場,當發現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作業完成后,要會同動火項目負責人、動火人檢查,消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四)化工班、組長(值班長、工段長)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工作,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五)動火分析人對分析結果負責,根據動火證的要求及現場情況,親自取樣分析,在動火證上如實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結果并簽字認可。

  (六)各級審查批準人必須對動火作業的審批負全責,必須親自到現場詳細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審查并確定動火等級,審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審查動火證審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確認符合安全條件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

  第一百零四條 動火分級終審權規定如下:

  一級動火,是動火單位所屬車間主任復查后,報廠安全(防火)部門終審批準。

  二級動火由動火部位所屬基層單位主管主任終審批準。

  特殊動火由廠安全(防火)部門復查后,報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終審批準。

  第一百零五條 動火分析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取樣要有代表性,特殊動火的分析樣品要保留到動火作業結束。

  (二)取樣與動火的間隔不得超過30分鐘,如超過此間隔期或動火作業中間停止作業時間超過30分鐘,均必須重新取樣分析。

  (三)使用測爆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該儀器必須經被測對象的標準樣標定合格。

  第一百零六條 動火分析應執行以下標準:

  (一)若使用測爆儀時,被測對象的氣體或蒸汽的濃度應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體積比。以下同)。

  (二)若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時,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濃度大于等于10%時,其濃度應小于1%;當爆炸下限濃度大于等于4%時,其濃度應小于0.5%,當爆炸下限濃度小于4%,其濃度應小于0.2%。

  第一百零七條 動火尚應執行下列有關規定:

  (一)凡可能與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設備、管道等部位的動火,均應加堵盲板與系統徹底隔離、切斷,必要時應拆掉一段聯接管道。

  (二)有易燃、可燃物的設備、管線、容器等,必須經清除沉積物,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如進入設備內動火,同時要辦“設備內作業許可證。”

  (三)在用樹脂、塑料等可燃物質制造的容器、設備內動火,要做好防火隔絕措施,防止熾熱焊渣引起的火災。

  (四)動火部位應備有適用的消防器材或滅火措施。

  (五)五級以上大風,停止室外動火作業。

  第三節 消防組織與設施

  第一百零八條 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方針,采取先進的防火、防爆和救災技術,實行目標管理。

  第一百零九條 企業必須設立有主要領導和各職能部門領導參加的防火安全委員會;車間相應設立防火安全領導小組及在其領導下的義務消防組織。

  第一百一十條 消防組織應根據企業的特點、生產檢修情況和季節變化,擬定消防工作計劃,實行消防目標管理,進行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結合事故預想進行演練。

  第一百一十一條 對所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可能產生火災、爆炸危險的生產、儲運、銷售、使用過程及其相關的設備,進行嚴格管理。

  第一百一十二條 企業應根據生產規模、火災危險性及鄰近相關單位可提供的消防協作條件等因素,按國家、部頒規范、規定的有關要求確定其生產、儲存、運輸物品相適應的消防設施、消防器材。

  第一百一十三條 企業內部設置的固定式消防設施要設專人管理,并制定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定期進行試運行。

  第一百一十四條 消防器材要設置在明顯、取用方便又較安全的地方,要經常檢查,做到“三定”(定點、定型號和用量、定專人維護管理),不準挪作它用。

  第一百一十五條 發生火災時,現場人員應立即滅火并向消防隊和廠總調度報警并說明著火物質,同時派人到路口接應消防車,指明引車路線和消防水源,義務消防隊員要積極配合進行滅火,并維持好現場秩序。

  第四節 其它消防安全規定

  第一百一十六條 執行化學工業部《關于在化工企業中禁止吸煙的決定》(〔87〕化生字第892號)。

  第一百一十七條 禁止機動車輛進入易燃、易爆生產區和易燃、易爆化學品庫。凡必須進入上述區域的機動車輛,應配裝阻火器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

  第一百一十八條 嚴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液體擦洗機動車輛、設備、地坪和衣服等。

  第一百一十九條 應隨時將使用過的油棉紗、油紙等易自燃的擦洗材料,放入有蓋的鐵制專用容器內,并存放在安全地點,定期清除。

  第一百二十條 廠區內不準隨意存放非生產用液化石油氣瓶,辦公室和更衣箱(室)內不準存放酒精等易燃、可燃液體。

  第一百二十一條 嚴禁在防火間距、消防通道內搭設建筑、構筑物或堆放各類物資。

  第一百二十二條 高壓線下嚴禁堆放可燃物。易燃、易爆廠房、倉庫和裝置,與高壓線的間距要大于高壓線搭桿高的1.5倍。

  第一百二十三條 研制易燃、易爆的新材料、新產品和有火災、爆炸危險的新設備、新工藝的單位,必須對研制的每一項目提出預防火災、爆炸的具體措施。

  第一百二十四條 采用有火災、爆炸危險的新設備、新工藝和可燃、易燃新材料的單位,必須按照研制部門提供的預防火災爆炸的具體辦法,采取消防安全措施,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交付生產。

  第一百二十五條 易燃、易爆場所禁止使用撞擊易產生火花的工具。

  第一百二十六條 易燃、易爆場所禁止穿著能產生靜電火花的化纖織物工作服和帶鐵釘的鞋。

  第一百二十七條 撲救有毒、有害物質的火災時,應站在上風向,必要時佩戴防護用具。

  第一百二十八條 對生產或使用氯氣、煤氣、乙炔氣、氧氣、氫氣的企業,還應分別遵照《氯氣安全規程》(GB11984-)、《工業企業煤氣安全規程》(GB6222-)、《城市煤氣設計規范》、(TJ28-)、《乙炔站設計規范》(TJ31-)、《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察規程(試行)》(〔81〕勞總鍋字(10號)、《溶解乙炔生產安全管理規定(試行)》(〔89〕化工字第0073號)、《氧氣站設計規范》(TJ30-)、《氫氣使用安全技術規程》(GB4962-)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一百二十九條 汽車庫應遵守《汽車庫設計防火規范》(GBJ67-)等有關規定。

  第一百三十條 各種物資倉庫的管理,除應遵守有關物資倉庫管理的規定外,還必須遵守本制度第八、九章中的有關規定。

  第一百三十一條 其它有關防火、防爆規定按本制度有關章節及其它有關制度的要求執行。

企業安全管理制度集錦 篇17

  一、目的

  為了加強電能的安全管理,防止意外事故發生,確保安全用電,特制定以下規定: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的所有用電活動。

  三、工作制度

  1、非有關人員不得進入配電房。

  2、高壓電房只準合格電工操作,并嚴格按照電工操作規程進行,經常監視變電房和低壓室運行情況,并做好記錄。發生故障由電工處理。

  3、變電室接地檢查每年自行進行一次。避雷器每年請指定認可機構檢測一次。

  4、配電房操作,必須按照以下操作程序:

  a、送電時,先合上閘刀開關;

  b、停電時,先停空氣開關,后停閘刀開關;

  c、設備運行時,嚴禁帶負荷拉閘刀開關。

  5、每臺生產設備應設專人負責,開機送電前,要檢查所開設備是否正常。如正常可以合閘送電。

  6、設備使用完畢,長期不用或下班時,要斷開電源開關。

  a、每天下班前,車間崗位的班組長負責檢查、停開關、關電房門。

  b、遇上加班時,加班后由組長或帶班負責人檢查是否停電、關電房門。

  7、按安全消防規定,有防靜電接地夾的.設備,使用前一定要夾上接地夾才能開機,使用者要經常檢查接地夾兩端接觸金屬的情況。

企業安全管理制度集錦 篇1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嚴格規范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條件,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有關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國家對建筑施工企業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

  建筑施工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建筑施工活動。

  本規定所稱建筑施工企業,是指從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的企業。

  第三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前款規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并接受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市、縣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監督管理,并將監督檢查中發現的企業違法行為及時報告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

  第二章安全生產條件

  第四條建筑施工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安全生產條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二)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

  (三)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四)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考核合格;

  (五)特種作業人員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六)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并考核合格;

  (七)依法參加工傷保險,依法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為從業人員交納保險費;

  (八)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及作業場所和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程的要求;

  (九)有職業危害防治措施,并為作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

  (十)有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及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的預防、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

  (十一)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請與頒發

  第五條建筑施工企業從事建筑施工活動前,應當依照本規定向省級以上建設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

  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業(集團公司、總公司)應當向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建筑施工企業,包括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業(集團公司、總公司)下屬的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向企業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六條建筑施工企業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時,應當向建設主管部門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表;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三)第四條規定的相關文件、材料。

  建筑施工企業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對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

  第七條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建筑施工企業的申請之日起45日內審查完畢;經審查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不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書面通知企業并說明理由。企業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應當進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請。

  建設主管部門審查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涉及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專業工程時,可以征求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的意見。

  第八條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企業應當于期滿前3個月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延期手續。

  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未發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時,經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同意,不再審查,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延期3年。

  第九條建筑施工企業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應當在變更后10日內,到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手續。

  第十條建筑施工企業破產、倒閉、撤銷的,應當將安全生產許可證交回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予以注銷。

  第十一條建筑施工企業遺失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立即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報告,并在公眾媒體上聲明作廢后,方可申請補辦。

  第十二條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表采用建設部規定的統一式樣。

  安全生產許可證采用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統一式樣。

  安全生產許可證分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監督管理。建設主管部門在審核發放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對已經確定的建筑施工企業是否有安全生產許可證進行審查,對沒有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十四條跨省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有違反本規定行為的,由工程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將建筑施工企業在本地區的違法事實、處理結果和處理建議抄告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

  第十五條建筑施工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不得降低安全生產條件,并應當加強日常安全生產管理,接受建設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發現企業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暫扣或者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十六條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銷已經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四)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建筑施工企業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已經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規定撤銷安全生產許可證,建筑施工企業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第十七條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許可證檔案管理制度,定期向社會公布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情況,每年向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通報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和管理情況。

  第十八條建筑施工企業不得轉讓、冒用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十九條建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建筑施工企業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等有關部門舉報。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規定,建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建筑施工企業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二)發現建筑施工企業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建筑施工活動,不依法處理的;

  (三)發現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筑施工企業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不依法處理的;

  (四)接到對違反本規定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處理的;

  (五)在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建筑施工企業的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由于建筑施工企業弄虛作假,造成前款第(一)項行為的,對建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不予處分。

  第二十二條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筑施工企業,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并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條建筑施工企業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并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規定,建筑施工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責令其在建項目停止施工,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規定,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責令其在建項目停止施工,限期補辦延期手續,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辦理延期手續,繼續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依照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規定,建筑施工企業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接受轉讓的,依照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冒用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依照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規定,建筑施工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并給予警告,1年內不得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

  建筑施工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撤銷安全生產許可證,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的暫扣、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決定。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施行前已依法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應當自《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施行之日起(20xx年1月13日起)1年內向建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逾期不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經審查不符合本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繼續進行建筑施工活動的,依照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企業安全管理制度集錦 篇19

  1目的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規范安全檢查的形式、內容,及時發現隱患、有效預防事故,消除事故隱患和安全死角,逐步實現全員、全過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此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內各種安全檢查的管理。

  3職責

  3.1安全科負責安全檢查的組織工作;

  3.2各職能部門及生產車間負責協調配合;

  3.3安全科負責安全檢查工作的匯總、通報;

  3.4安全科負責糾正、預防措施的跟蹤執行。

  4具體內容

  4.1安全檢查的形式:巡回檢查、例行檢查、專項檢查、綜合檢查。

  4.2巡回檢查指生產車間內部的自檢自查,由各生產車間負責人組織。

  4.2.1各車間安全員根據檢查內容制定安全檢查表,檢查表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識別并糾正不當的可能導致傷害的作業環境;

  (2)識別并糾正不當的可能導致傷害的行為;

  (3)識別不安全的設備、設施與工具;

  (4)識別員工對個體防護用品依從情況;

  (5)識別人機功效的需求;

  (6)識別糾正和預防行動的效力。

  4.2.2各生產班組及崗位員工必須每班對生產現場的作業環境和生產條件進行檢查,并做好記錄。

  4.2.3安全員對檢查出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及時通知有關崗位整改。

  4.2.4對重大不安全因素和行為立即報告公司安全科并采取防范措施。

  4.2.5安全科對重大不安全因素和行為的整改意見及時反饋給提交報告的部門。

  4.2.6安全員將整改行動和進度及時通報員工。

  4.3安全科負責組織例行檢查。由公司主管安全的領導帶隊,安全檢查組成員由安全科、生產技術部、勞資科、生產車間等相關部門組成。

  4.3.1檢查內容包括:

  (1)為實施標準化系統所提供的組織保障情況;

  (2)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

  (3)安全檢查與糾正措施的執行情況;

  (4)員工參與標準化系統活動情況;

  (5)應急響應的準備與演練情況;

  (6)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的遵守情況;

  (7)員工的安全行為狀況。

  4.3.2例行檢查每月至少進行一次,并將檢查結果及整改情況進行通報。

  4.3.3對重大不安全因素和行為立即報告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并采取防范措施。

  4.3.4安全生產委員會對重大不安全因素和行為的整改意見及時反饋給安全科。

  4.3.5有關部門將整改行動及進度傳達給受影響的員工。

  4.4有關職能部門負責組織專項檢查。

  4.4.1各車間負責以下專項安全檢查:生產設施設備檢查、供電系統檢查、供排水系統檢查、緊急通訊系統檢查;

企業安全管理制度集錦 篇20

  第一節 管理組織

  第三百一十七條 為保障廠區交通運輸安全,維護交通秩序,防止交通事故發生,必須指定有關部門全面負責廠區交通管理工作。

  第三百一十八條 對車輛和船舶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1988年3月9日國務院發布)、《鐵路技術管理規程》(〔1982〕鐵安監字第1144號)、《工業企業廠內運輸安全規程》(GB4387-)和本制度,制訂廠區交通管理細則。

  第二節 信號、標志

  第三百一十九條 廠區交通路、廠門、彎道、坡道、單行道、交叉道以及禁止各種車輛停放場所等,應按有關規定,結合廠區具體情況設置信號標志。

  第三百二十條 廠區限制路和管制路應設置明顯的警告路標。

  第三百二十一條 廠區鐵路要按規定,在線路上安裝信號燈、道叉燈及各種警告路標,通道路口要設有落桿、警鈴或信號燈。

  第三百二十二條 鐵路站臺、裝卸貨位、罐車洗刷區域和跨越路軌、搬運物資區域等,要在來車方向設置警告標志,夜間要有信號燈。

  第三百二十三條 破路施工以及跨越道路拉設繩架,除征得主管部門同意外,還必須有明顯標志,夜間要有紅燈。對施工場地狹小、車輛行人來往頻繁的區域,應設臨時交通指揮。

  第三百二十四條 廠區交通道路、鐵路沿線及站臺貨位,要設有足夠的照明。

  第三節 交通線路

  第三百二十五條 交通道路應平坦暢通,路側要設下水道(明溝應加蓋),并定期疏通。嚴禁向路面排放蒸汽、煙霧、酸堿等有害物質。冬季積聚的冰雪要及時消除。

  第三百二十六條 企業可根據需要將道路劃分為:

  自由路:允許各種車輛通行;

  限制路:允許“安全車輛”通行,其它車輛須經企業主管部門批準方可通行;

  管制路:為消防車、救護車專用的通道路線,禁止其它車輛停留。

  第三百二十七條 嚴禁在要道和消防通道上堆集物資、設備,禁止在路面上進行阻礙交通的作業。凡是由于生產需要必須臨時占用或破土施工時,必須經企業有關部門批準方可占用。

  第三百二十八條 交通路兩側堆放的物資,要離道邊1米以上,堆放要牢固,跨越道路拉設的繩架,其高度不得小于5米。

  第三百二十九條 履帶車未采取護路措施,不得在交通路上行駛。

  第三百三十條 鐵路兩側距鋼軌1.5米內,不準堆放物資、設備,在規定的范圍外堆放的物資必須穩固,以防溜塌侵入軌道,并不得影響機車行駛視線。

  第三百三十一條 跨越鐵路拉設輸電線和管道,應事先征得有關部門同意,架設要牢固,距離軌面的高度,輸電線路不得低于7.5米,管道不得低于5.5米。

  第三百三十二條 在鐵路兩側挖溝(坑)穿越路基,埋設電纜及各種管道時,必須取得有關部門的同意和批準。

  第三百三十三條 在鐵路兩側、上空、地下從事非鐵路運輸作業而影響鐵路運輸時,必須取得企業主管部門的同意,并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作業時應隨時與鐵路部門聯系。

  第三百三十四條 要經常維護鐵路路基、路軌,保證暢通。禁止隨意設置平交道口,如必須設置,應取得主管部門同意,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第四節 車輛

  第三百三十五條 機動車輛的車況必須良好,按公安、交通部門規定定期檢審,發給檢審證方可行駛。

  第三百三十六條 廠管小型機動車輛(電瓶車、小型翻斗車)和特種車輛(叉車、吊車)車況要保持良好,由企業主管部門負責檢審,每年不應少于2次,檢審合格后應發牌照及檢審證方可行駛。

  第三百三十七條 企業車輛管理部門,要建立機動車輛、小型車輛和特種車輛保養修理制度,定期進行小修、中修,實行三級保養制度,嚴格車輛的質量檢查,杜絕失檢和漏修,凡不符合安全行駛的車輛,不得使用。

  第三百三十八條 鐵路機車要按鐵道部規定進行檢修和保養。

  第三百三十九條 企業自備專用罐車不得任意改裝,檢修清洗應按本制度第七章和第十二章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節 車輛駕駛

  第三百四十條 機動車輛駕駛員必須經專門培訓,由企業主管部門組織,經公安、交通部門考核審查,發給駕駛執照方可駕駛。

  第三百四十一條 企業自管小型和特種車輛駕駛員,應按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核規定,必須經過專門訓練,經主管部門或企業考核合格發給駕駛證方可駕駛。

  第三百四十二條 廠管小型車輛及特種車輛禁止在廠區外行駛。

  第三百四十三條 鐵路機車司機、司爐、調車人員等,都必須經專門訓練,由企業主管部門會同鐵路部門進行考核取證后,方可作業。對上述人員按特種作業人員進行管理。

  第四百四十四條 廠區鐵路運輸、必須嚴格執行調車聯系制度,確保機車車輛運行安全。

  (一)機車通過道口,要減速鳴笛,認真了望,確認信號,嚴禁臆測行車,執行“要道還道”制度。

  (二)調車員與連接員的調車聯系,白天用旗,夜間用信號燈指揮,信號標準以鐵路部門規定為準。

  (三)機車司機沒有收到調車信號,不準動車,變更調車計劃應徹底傳達。蒸汽機車作業時,調車人員嚴禁在車輛外側調車。

  第三百四十五條 廠區內各種車輛要執行廠區限速規定。

  (一)機動車輛進出廠門及轉彎處為5千米/小時。直線路為10-15千米/小時。

  (二)機車在正線行駛為20千米/小時,支線為15千米/小時,路軌末端、連接作業及軌道衡為3千米/小時。

  (三)機車掛有易燃、易爆、腐蝕性等危險物品的罐車時為10千米/小時。

  第三百四十六條 廠內教練車或檢修試車,應劃定線路和時間,并應掛有“教練車”、“試車”照牌,非司機禁止試車,教練車必須有駕駛員指導。

  第六節 車輛裝載

  第三百四十七條 機動車輛載貨要符合下列規定:

  (一)不準超過行駛證上核定的載貨量。

  (二)裝載散裝、粉狀或易滴漏的物品,不能散落、飛揚或滴漏車外,須封蓋嚴密。

  (三)裝載化學危險物品,按本制度第八章中有關規定執行。

  (四)機動車和非機動車載物,必須按規定不準“超長、超寬、超高、超重”。

  (五)貨運機動車不準人、貨混載。大型貨運機動車除駕駛室和車廂內可乘坐額定的人員外,其它部位(駕駛室頂、腳踏板、葉子板等)不準載人。

  第七節 非機動車、行人

  第三百四十八條 自行車、三輪車不準牽引其它非機動車輛或被機動車輛牽引,轉彎前必須慢行,并伸手示意,不準突然猛拐。

  第三百四十九條 不準使用未經馴服的牲畜駕車,畜力車進入易燒、易爆場所,蹄釘要進行防火花處理。停放時須拴緊車閘、栓牢牲畜。

  第三百五十條 廠房內,設備旁不準停放自行車、三輪車和畜力車,自行車必須集中存放管理。

  第三百五十一條 廠內行人必須走人行道,或靠路邊行走,不準突然橫穿馬路。

  第三百五十二條 行走時注意腳下有無溝、坑、井、頭頂上部 有無管線、架子、電纜、電線等障礙物。

  第三百五十三條 不要在有毒、有害物排放的地方停留,不準在起重物下穿行。

企業安全管理制度集錦 篇21

  為進一步強化安全責任,明確安全目標,實現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各部門及人員。

  1、公司總經理是實現公司安全目標的第一責任人,分管安全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目標管理負有直接責任;各部門具體負責本職范圍內的安全目標管理工作。

  2、公司總安全生產目標的內容:

  (1)無重傷、死亡或其他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發生。

  (2)隱患整改率為100%。

  3、公司、各部門、員工逐級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各部門結合本部門實際,制定安全目標管理制度及考核辦法,層層定目標、定責任,嚴格落實、嚴格考核,全面實現安全目標。

  4、根據安全目標責任狀內容的要求,每個年度末由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辦公室牽頭對各部門安全目標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和考核。

  5、對安全目標實現優良的部門及成員進行獎勵,對安全目標實現較差的部門及成員進行處罰,獎罰額度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企業安全管理制度集錦 篇22

  1、總則

  1.1、為進一步加強安全管理,規范生產作業行為,控制和防止事故發生,保障職工的生命和車間財產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及上級的要求和安全生產工作需要,結合我公司生產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1.2、“三違”行為,指的是在生產、工作過程中對人的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簡稱。

  1.3、本辦法適用于公司所屬各車間、部門,以及各車間、部門安全生產管理責任范圍內生產作業行為。

  2、“三違”的范圍

  2.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違章作業行為:

  2.1.1、違反安全操作規程冒險作業或不聽他人勸阻而冒險作業的;

  2.1.2、擅自變更操作程序而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2.1.3、對領導者正確指令拒不執行或私自變更而冒險作業的;

  2.1.4、違反有關規定,私自拆除安全防護裝置的;

  2.1.5、習慣性違反安全操作規程的行為;

  2.1.6、未按個人規定穿戴、使用勞保用品的;

  2.1.7、違反人們正常工作秩序和習慣的。

  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違章指揮行為:

  2.2.1、違反安全法律法規、安全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規定而強令工人冒險作業的;

  2.2.2、施工、作業場所不完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但又未采取安全措施而下令施工或作業的;

  2.2.3、工程項目未經開工前的安全驗收而下令施工或作業的;

  2.2.4、不采納安全員或施工人員的正確意見而下令施工蠻干的;

  2.2.5、作業人員未經過安全教育或培訓便指令上崗作業的;

  2.2.6、不按規定給操作人員發放個人勞保用品而強令工人作業的;

  2.2.7、不懂得機械設備工作原理或技術方法而下令蠻干的;

  2.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

  2.3.1、上班之前飲酒的;

  2.3.2、工作期間私自離崗、睡覺、干私活的;

  2.3.3、工作期間打鬧、斗毆的;

  2.3.4、生產場所不允許穿拖鞋、赤腳、赤膊、敞衣、戴頭巾、圍巾而違反規定的。

  3、反“三違”的管理

  3.1、公司安全辦公室領導全公司的反“三違”工作,負責反“三違”的宣傳、教育工作,并重點加強對車間、部門負責人“三違”行為監督檢查與處罰,對因“三違”而造成嚴重后果的,公司按有關規定提出處理意見。

  3.2、公司各車間、部門負責人負責組織領導本車間、部門反“三違”工作,在布置、檢查安全工作時,把反“三違”作為一項必不可少的內容進行布置、檢查,并對此負責。

  3.3、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在工作中發現“三違”行為,情節較輕且未造成后果的應及時予以處理,情節較重或已造成后果的,應提出處理意見報公司研究處理。

  3.4、各級專兼職安全員應認真履行職責,及時糾正生產作業中的“三違”行為,并按本辦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罰,處罰結果應上報安全管理辦公室。對未履行職責,隱瞞不報或沒有處罰的,一經發現,將按有關規定處理。

  3.5、對“三違”行為,任何人都有權制止、糾正,“三違”行為人不得為此而對指正人打擊報復或進行人身攻擊。

  4、特別規定

  4.1、生產作業人員未經過安全教育、培訓,不熟悉工作環境和操作規程而發生違章作業行為,不予處罰。但車間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應承擔相應責任,接受相應處罰。

  4.2、生產作業現場出現集體違章現象,相關負責人負管理責任,接受相應處罰,其他人不予處罰。對負責人的處罰,沒有造成后果的,按照本規定第十五、十六條執行;造成后果的,按第十七條執行。

  4.3、操作者在工作時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負責人在現場未制止的,除行為人受處罰外,負責人負違章責任,接受相應處罰。本條適用于專兼職安全員。

  5、“三違”行為的處罰

  5.1、行為人第一次違反本辦法第四、五、六條規定,情節輕微,尚未造成后果的,車間、部門領導或安全員可以給予行為人口頭警告和罰款10元;第二次罰款30元;第三次罰款50元。

  5.2、行為人第一次違反本辦法第四、五、六條規定,雖未造成后果,但出現事故苗頭,車間、部門負責人或安全員可以給予行為人30元處罰;一年內出現第二次,給予行為人100元的經濟處罰。

  5.3、由于“三違”行為造成傷害自己或他人的后果,直接經濟損失在1000元以下,按10%罰款;直接經濟損失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按5%罰款(最低罰款額不少于100元);造成較大損失或嚴重后果的,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會議研究處理意見。

  6、獎勵

  6.1、反“三違”成績突出,班組年度內無違章、無事故的,在年度評先評優時優先考慮。

  6.2、個人因制止違章行為而避免事故發生的,公司安全管理部門根據情節予以獎勵,在授予榮譽稱號時優先考慮。

  7、附則

  7.1、本規定若與上級有關規定相抵觸,以上級規定為準。

  7.2、本規定解釋權屬公司安全管理辦公室。

  7.3、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企業安全管理制度集錦 篇23

  一、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每年應當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參加工作。

  三、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職工食品安全知識的培訓。

  四、從業人員體檢合格證明應隨身攜帶,以備檢查。

  五、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合格證不得涂改,過期、筆跡不清無效

企業安全管理制度集錦 篇24

  一、總則

  1.1生產部是安全檢查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廠安全檢查管理工作。

  1.2車間安全生產工作由車間安全員負責監督、檢查。

  二、檢查方式、組織方法和檢查內容

  2.1公司級安全檢查,由生產部組織安全人員、技術人員和設備管理人員進行檢查,每周檢查一次。檢查需填寫《安全檢查整改記錄》。

  2.2班組級安全檢查,由班組長組織本班工人在各自工作范圍內,按時按點進行巡回檢查,并嚴格履行交接班制度。

  2.3日常安全檢查以查違章、查隱患、查管理為主要內容。

  2.4季節性安全檢查

  2.4.1春季安全檢查,以防雷、防靜電、防倒塌、防跑、冒、滴、漏及防火為重點檢查內容;

  2.4.2夏季安全檢查,以防汛、防暑、防爆、防人身傷害為重點檢查內容;

  2.4.3秋季安全檢查,以防火、防爆、防凍、保溫為重點檢查內容;

  2.4.4冬季安全檢查,以防火、防爆、防凍、防滑、防毒為重點檢查內容;

  2.4.5季節性安全檢查由生產部組織技術人員、安全員進行檢查。

  2.5專業性安全檢查:

  2.5.1檢查防火、防爆、用火管理及消防設施;

  2.5.2檢查安全設施、人身安全、勞動保護器具、通風、除塵、噪聲等;

  2.5.3檢查防爆、防觸電、防雷、防靜電接地、防雷接地等;

  2.5.4檢查鍋爐、壓力容器、各種氣瓶、特殊工種及用具等;

  2.5.5檢查設備、儀表、安全聯鎖、報警儀器、安全狀況;

  2.5.6檢查工藝操作、跑、冒、滴、漏、堵、串等;

  2.5.7檢查設備開停工等安全狀況;

  2.5.8檢查文明生產、環境衛生等;

  2.5.9專業性安全檢查由生產部組織技術人員、安全員和車間主要領導進行聯合大檢查,每月檢查一次。

  2.6節假日安全檢查

  2.6.1重要節假日(如:元旦、春節、五一、十一等)前,為保證節假日期間的安全生產,應進行安全檢查;

  2.6.2節假日安全檢查由生產部組織技術人員、安全員進行自查并做好記錄;

  2.6.3節日前需認真檢查下列情況

  a:生產原料、燃料、輔助原料及備品準備情況;

  b:易燃易爆物品的存放保管情況;

  c:貯存易燃、可燃易爆物料罐區的防火和安全保衛情況;

  d:假日生產安全措施的安排落實情況;

  e:勞動紀律、操作規程的執行以及節前安全教育情況;

  f:各類設備的.安全運行以及隱患整改情況;

  g:節假日值班人員的落實情況。

  2.7不定期安全檢查

  2.7.1新、改、擴建裝臵運行、試運、投產驗收檢查,裝臵開停工前、檢修后檢查,臨時性專業檢查及生產出現問題必須進行安全檢查。

  2.7.2各級安全檢查,必須認真做好記錄。

  2.7.3對查出的隱患應逐項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按車間、班組兩級管理逐項落實整改措施,能整改的立即整改,不得拖延;

  2.7.4對檢查出的隱患進行登記,落實整改措施,做到"三定"(即:定措施、定負責人、定完成日期),"兩不交"(即:班組能整改的不交到車間、車間能整改的不交公司);

  2.7.5檢查出的隱患必須及時整改。如限于物質或技術條件暫不能解決的,必須采取并落實風險消減措施,然后定出計劃,按期解決。廠里無力解決的,及時向公司主管部門寫書面報告,申請安排解決;

  2.7.6凡查出的重大隱患,在未徹底整改前,各有關部門、各車間應采取有效的風險消減措施并由生產部監督執行;

  2.7.7暫時不能整改的項目,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應分別列入技術措施、安全措施和檢修計劃限期解決;

  2.7.8對未按期整改的隱患,實行《隱患整改通知單》辦法,由安全管理人員填寫,經生產辦簽發,由車間負責人簽收并在規定時間內負責處理完畢,《隱患整改通知單》應存檔檢查;

  2.7.9各類專業性檢查、季節性檢查和節假日檢查,其檢查結果和整改情況必須認真保存備案;

  2.7.10凡查出的各類隱患,因沒及時整改而造成事故,要追究車間安全負責人的責任。

  三、隱患整改

  3.1事故隱患范圍

  3.1.1危及安全生產的不安全因素;

  3.1.2導致事故發生或擴大的生產設施、安全設施隱患; 3.1.3可能造成職業病、職業中毒的勞動環境。

  3.2事故隱患治理項目的管理、實施、驗收

  3.2.1事故隱患治理項目實行分級管理,生產部需建立治理完成情況和效果考核驗收等管理檔案,并負責日常的隱患治理項目的監督檢查及備案工作;

  3.2.2對各類事故隱患的整改要做到"四定"(定整改方案、定資金來源、定項目負責人、定整改期限),"兩不推"(班組能解決的不推給車間,車間能解決的不推給公司);

  3.2.3對一時不能整改的事故隱患,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加強監護;

  3.2.4安全主管領導須對事故隱患的整改負首要責任,技術負責人應對事故隱患整改方案的可行性、合理性負責。

  3.3各部門及車間負責對所管轄范圍內的事故隱患治理項目進行全面的組織實施,按計劃完成,并做好治理項目的竣工驗收工作。

  3.4治理項目竣工驗收

  3.4.1已竣工的隱患治理項目經試運轉基本正常后的2個月內,報請公司安全質量環保部,進行組織考核、驗收,提出竣工驗收報告,填寫竣工驗收表,建立竣工檔案;

  3.4.2項目驗收合格后,由車間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組織操作人員學習,轉入正常維護管理。

  3.5車間要高度重視事故隱患的管理工作,落實責任。安全生產檢查小組依據發現事故隱患的難易程度,隱患危險性,發生事故的后果程度及事故隱患處理情況等內容,進行綜合評定,對發現重要事故隱患的有功人員進行不同程度的獎勵,同時對不認真進行事故隱患整改而釀成事故的,要依據有關規定進行相應的處罰。

  四、附則

  4.1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4.2本制度由生產部負責解釋。

  4.3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企業安全管理制度集錦 篇25

  第一章總則

  第1條為加強公司的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維護職工的切身利益,確保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促進石化通訊事業的發展,根據國家安全法和總廠有關勞動保護的法令、法規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制度。

  第2條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貫徹執行經理(法定代表人)負責制,各級領導要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生產要服從安全的需要,實現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

  第3條對在安全生產方面有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要給予獎勵,對違反安全生產制度和操作規程造成事故的責任者,要給予嚴肅處理,觸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機關論處。

  第4條要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全面加強安全管理、安全技術和安全教育工作,防止事故的發生。

  第5條凡本公司職工除必須熟悉并嚴格遵守本制度外,還必須同時嚴格執行國家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以及總廠制定的職業安全衛生的法律、法規、規定和標準。

  第二章組織管理體系

  第6條公司設立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是公司安全生產的組織領導機構,其組成成員:

  主任:

  副主任:

  委員:

  其主要職責是:全面負責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研究制訂安全生產技術措施和勞動保護計劃,實施安全生產檢查和監督,調查處理事故等工作。

  第7條公司下屬各站(中心)成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對本單位的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制訂安全生產實施細則和操作規程,實施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貫徹執行安委會的各項安全指令,確保公司通訊生產安全。安全生產小組組長由各單位的領導擔任,并按規定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各機房、維護班組要選配一名不脫產的安全員。

  第8條安全生產主要責任人的劃分:公司經理是本公司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生產副經理是本公司安全生產的主要責任人,生產運行部部長是本公司安全生產的直接責任人,對安全生產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9條生產運行部是公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職能部門,應對公司實現安全、文明生產負責,同時向上級領導負責。

  其主要職責如下:

  1、組織貫徹執行國家和總廠有關企業安全監督方面的政策、法規、標準及公司指示、規定。

  2、負責公司安全管理,組織開展安全檢查,對各類安全隱患提出整意見,落實整改措施,并向上級報告。

  3、負責起草安全生產、消防安全、能源管理等有關管理制度、規程、實施細則等的擬訂、修改、檢查、監督及實施執行。

  4、負責做好安全生產基礎管理工作,重視安全生產記錄、臺帳、報表的管理工作,及時編制上報年、季、月度安全生產管理臺帳等有關報表。

  5、負責協調解決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提出持續改進意見。

  第三章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第10條經理安全生產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安全法和石化總廠的各項安全管理規定,對本公司的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

  2、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實行各級行政領導負責制,配備專職或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做到“誰主管,誰負責”。

  3、經理任期目標要有安全生產內容,把安全管理納入公司工作計劃。每年應從固定資產更新和技術改造資金中提取一定的安全技術改造資金,用于安全技術措施項目。

  4、積極改善勞動條件,消除事故隱患,親自主持死亡、重傷、火災及重大事故的原因分析,制定防止再次發生類似事故的措施。

  5、負責對本公司發生的重傷、死亡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認真落實整改措施和做好善后處理工作。

  6、定期召開公司安全生產專題會議,及時研究和解決安全、防火、勞動保護問題及有關安全生產的重大問題,審核引進技術(設備)和開發新產品中的重要安全技術問題。

  7、經常組織教育干部和技術人員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督促檢查各種安全教育情況。對查出的問題組織分工解決。

  8、對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個人進行表揚和獎勵,對重大事故責任者給予處分。

  第11條生產副經理安全生產職責

  1.在經理的領導下,對本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2.貫徹落實總廠各項安全管理,組織制定、修訂和審定本公司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術規程,并認真檢查執行情況。

  3.協助經理組織安全技術研究工作,負責解決疑難或重大安全技術問題,推廣和采用先進的安全技術和安全防護裝置。

  4.負責組織制定審批公司安全教育計劃,參與并組織全公司的安全教育和安全考核工作。

  5.審批公司生產運行、檢修、工程施工安全技術方案,審查引進技術(設備)和開發新產品中的安全技術問題。

  6、負責組織上報和未遂事故的調查處理,并及時上報主管部門。

  7、定期召開生產安全會議,分析公司安全生產動態,及時解決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問題。

  8、根據總廠安排、組織公司各種安全活動。總結經驗及時上報,表彰先進單位和個人。

  第12條生產運行部部長安全生產職責

  1、協助公司領導貫徹執行勞動保護法令、制度,綜合管理日常安全生產工作。

  2、匯總和審查公司安全生產措施計劃,并督促有關部門切實按期執行。

  3、制定、修訂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并對這些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經常深入現場指導生產中的勞動保護工作。遇有特別緊急的不安全情況時,有權指令停止生產,并立即報告領導研究處理。

  5、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的先進經驗,協助有關部門搞好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和專業培訓。

  6、參加傷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負責傷亡事故的統計、分析和報告,協助有關部門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時實現。

  7、根據總廠有關規定,制定本單位的勞動防護用品、保健食品發放標準,并監督執行。

  8、組織有關部門研究制定防止職業危害的措施,并監督執行。

  9、對上級的指示和基層的情況上傳下達,做好信息反饋工作。

  第13條站長、中心主任安全生產職責

  1、站長、主任是站、中心安全生產第一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和職工人身安全及健康負全面責任。

  2、貫徹執行總廠及公司有關安全規定和指示,并嚴格組織檢查落實。

  3、擬訂、修訂本單位安全技術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并組織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方案,經批準后組織實施。對違反安全操作規程的職工進行批評教育,直至停止工作。

  4、定期召開安全員會議,聽取安全生產工作的匯報及意見。組織開展安全生產競賽活動,總結交流安全生產經驗。

  5、計劃.布置、檢查、匯報、總結工作同時進行,把安全生產工作列為重要內容之一。

  6、根據總廠有關規定,組織對本單位職工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思想和安全技術教育,定期進行考核,保證職工持證上崗。

  7、組織站或中心級的安全檢查,確保設備、安全防護設施處于完好狀態。發現隱患及時組織整改,單位無力整改的要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及時向公司書面報告。

  8、負責檢查動火的措施落實,審批三級動火,并組織動火時安全措施的落實。

  9、負責組織調查、分析本單位所發生的各類事故,保護好事故現場及時上報公司主管領導,事后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并及時上報。

  第14條生產副站長、中心生產副主任安全生產職責

  1、生產副站長、中心生產副主任是站、中心安全生產主要負責人。堅持抓生產,必須首先抓安全的原則。

  2、協助站長或中心主任貫徹執行勞動保護法規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處理本單位安全生產日常事務和安全生產檢查監督工作

  3、組織本單位生產的同時,必須考慮和安排安全、勞動保護等問題,確保生產、施工、運行與維護過程中的安全。

  4、在討論技術問題或做技術決定時,同時要提出安全技術措施。

  5、在進行各種技術改造、技術革新研究試驗時,必須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

  6、對本單位發生的事故要及時報告和處置,并負責保護事故現場。事故處理要堅持“四不放過”原則。

  7、定期召開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分析會,制定防范措施,杜絕安全隱患。

  8、對新工人、變動崗位或復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操作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定期參加班組每周二的安全學習,及時采納職工提出的正確意見。

  9、經常檢查、布置本單位安全員工作,支持他們工作,充分發揮他們的作用。

  第15條站、中心安全員安全生產職責

  1、站、中心安全員在站長、中心主任的領導下,負責本站或中心的安全生產工作。

  2.協助站、中心主任貫徹上級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參與擬訂、修訂本單位安全技術規程和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并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3、做好本單位職工安全思想、安全生產知識教育和考核工作,負責新職工的二級安全教育和考核工作,并檢查班組三級安全教育和考核情況。

  4、檢查動火措施落實情況,負責三級動火的審批及檢查落實安全措施,確保安全動火。

  5、深入現場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事故隱患,制止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對不聽勸阻者,有權停止其工作,并報主管領導處理。

  6、參加本單位各類事故調查處理,做好統計、分析和上報工作。

  7、對班組安全員進行業務指導,監督并檢查各班組每周二的安全學習情況。

  8、負責安全設施、防護器具、消防器材的管理工作。

  9、對班組安全員進行業務指導,監督并檢查班組每周二的安全學習情況。

  10、資料員和保管員在站、中心主任指定的工作范圍內,對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第16條站、中心技術員安全生產職責

  1、負責做好本職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做到安全生產和工程技術統一。確保各項技術工作的安全可靠性。

  2,根據上級規定負責擬定本崗位的安全技術規程。在起草設備檢修、網絡改造、工程施工等方案前,必須擬定相應的`操作規程和安全措施,組織職工熟悉掌握,并檢查執行情況。

  3,參加本單位職工安全生產知識教育和講課,提高職工安全生產意識。

  4、參加本單位有關事故調查、分析,并提出改進措施。

  5,經常深入各崗位、班組檢查,發現事故隱患及時提出措施予以消除。

  第17條班組長安全生產職責

  1、對班組安全生產和職工人身安全和健康負責。

  2、貫徹執行各級制定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嚴格執行操作規程,發現有違章行為的應及時制止。

  3、發現事故苗頭和事故隱患及時處理和上報。并采取切實可行的防范措施。

  4、發生事故,立即組織搶救,并負責保護現場、及時報告,參加對傷亡事故、設備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和上報工作。

  5、組織本班職工堅持每周二的安全生產學習例會,做到班前講安全,班中檢查安全,班后總結安全。

  6、對新工人、變動崗位或復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操作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有權拒絕未經三級安全教育和安全考核不合格的職工獨立上崗。

  7,搞好安全和消防設施、設備的檢查和維護工作,保持靈活好用。檢查職工合理使用各種消防器材。

  8、組織職工參加安全生產競賽和安全宣傳教育活動。

  第18條班組安全員(兼職)安全生產職責

  1、協助班組長做好本班組的安全工作,接受站、中心安全員的業務指導。

  2、嚴格行行各級制定的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對違章操規程的行為有權制止,并及時向上級領導報告。

  3、負責對新參加工作職工的崗位安全教育工作。

  4、負責組織本班組開展各種安全教育活動,并做好記錄,提出改進安全工作的建議和意見。

  5、負責監督檢查班組人員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和各種防護器材、消防器材。

  6、發生事故時要及時了解情況,保護好現場,并立即向上級領導報告。負責經常檢查、督促本機樓(房)、班組人員遵守安全生產制度和操作規程,做好運行設備、工具儀表等安全檢查、維護保養工作,及時向上級報告本機樓(房)、班組的安全生產情況,做好原始資料的登記和保管工作。

  第19條職工的安全生產職責

  1、參加安全活動、學習安全技術知識,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和勞動紀律及安全生產規定。

  2、加強設備維護,保持工作場所整潔,搞好安全生產、文明生產,保證設備平穩運行。

  3、精心操作,認真作好各項記錄,交接班時必須交接安全情況。交班為接班創造良好的安全條件。

  4、按時巡回檢查,正確分析,判斷和處理各種事故苗頭,把事故苗頭消滅在萌芽中。如果發生事故,要及時報告并果斷正確處理,保護好現場,作好詳細記錄。

  5、上崗必須按規定著裝,正確使用、妥善保管各種勞動保護用品和消防器材。

  6、及時向企業有關負責人反映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問題。

  第三章安全教育制度

  第20條公司負責組織一級安全教育。其內容為:

  1、國家有關安全法令,法規和規定及總廠的有關安全規定。

  2、公司的概況,工作的性質,特點及有關安全生產制度、規定,注意事項和要求。

  3、安全生產的基本知識和消防常識等。

  4、本廠的典型事故及教訓,同類型單位有代表性的典型事故。

  第21條站、中心負責二級安全教育。其內容為:

  1、本單位概況,生產或工作特點。

  2、本單位的安全制度及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3、本單位及事故教訓及注意事項和要求。

  4、安全設施、工具、消防器材性能及使用方法。

  第22條班(組)負責組織三級安全教育。其內容為:

  1、本崗位流程及工作特點和注意事項。

  2、本崗位(本工種)安全操作規程。

  3、本崗位(本工種)設備、工具、儀器儀表的性能,防護用品的使用和保管方法。

  5、本崗位(本工種)事故教訓及預防措施。

  第23條對新職工、實習人員必須先進行安全生產的三級教育(即生產單位、班組、生產崗位)才能準其進入操作崗位。對改變工種的工人,必須重新進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崗。

  第24條對電氣、車輛駕駛、桿線作業、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種人員,必須進行專業安全技術培訓,經有關部門嚴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證(執照)后,才能準其獨立操作。對特殊工種的在崗人員,必須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教育。

  第五章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第25條安全檢查是做好安全工作重要手段之一。要堅持領導與群眾相結合,普遍檢查與專業檢查相結合,檢查與整改相結合的原則。

  第26條定期開展有明確的目的、要求和具體計劃地進行各種不同的安全檢查,由各級領導負責,有關人員參加,以做好安全檢查工作。

  第27條安全檢查內容包括:查思想、查領導、查制度、查紀律、查隱患.

  第28條總廠組織每季度安全大檢查,公司負責組織每月檢查,站、中心負責組織每周檢查,班組負責每日檢查。

  第29條安全檢查可分為日常,定期,專業、不定期四種檢查形式。

  第30條日常檢查內容:

  1、班組和崗位人員必須嚴格履行交接班檢查和班中巡回檢查。檢查當班的設備運行情況和存在的問題。

  2、非生產崗位的班長和崗位人員,根據工種、崗位的特點,在工作前和工作中進行檢查。

  3、主管安全領導和各級安全人員,在各自分管的職責范圍內,經常深入生產運行崗位和施工現場,進行安全檢查,發現不安全因素及時解決。

  第31條定期安全檢查內容:

  1、季節性安全檢查:

  (1)春季安全大檢查:以通訊電纜桿路及防風、防火為重點。

  (2)夏季安全大檢查:以防暑降溫、防汛、防塵等為重點。

  (3)秋季安全大檢查:以防火、防凍保溫,安全防護設施為重點。

  (4)冬季安全大檢查:以防煤氣中毒,防凍、防凝為重點。

  2、節日前安全檢查:

  以崗位責任制、出勤安排,勞動紀律及檢修備品備件和消防、保衛為重點。

  第32條專業性安全檢查內容:

  1、檢查防火、動火管理以及消防設施。

  2、檢查安全設施、人身安全,勞動防護用具、通風空調、塵毒噪聲危害。

  3、檢查電氣防爆、防觸電、防靜電、防雷接地。

  4、檢查設備、儀表、車輛、安全聯鎖、安全警報儀器、安全部件等。

  5、檢查環境衛生,環境保護,文明生產等。

  第33條不定期檢查內容:臨時性專業檢查以及運行設備出現問題必須組織的安全檢查。

  第34條各級不同的安全檢查都必須認真填寫記錄,除上報外,抄報總廠安全處一份。

  第35條各級組織的檢查,對查出的隱患,分為三級管理,即公司、各站(中心)、班組。要逐項落實整改措施,能整改的立即整改,不能拖延。

  第36條對查出的隱患,要做到“三定”、“三不交”。“三定”:定措施、定負責人、定完成日期;“三不交”:班組能整改的不交到站或中心、站或中心能整改的不交到公司、公司能整改的不交到總廠。

  第37條凡是重大隱患在未徹底解決之前,各單位主管領導都要提出保證安全生產的權宜措施,并監督站或中心執行。

  第38條凡是檢查出的隱患,務必做到條條有著落,件件有交待。

  第39條凡是查出的隱患,因沒有及時整改而造成的事故要追究單位領導和有關人員責任。

  第五章線路施工中的安全管理

  第40條線路的設計、施工和維護,應符合xx部安全技術規定。凡從事線路施工和維護等工作人員均要嚴格執行《線路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第41條線路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安全施工程序組織施工。對架空線路、天線、地下及平底電纜、地下管道等施工工程及施工環境都必須相應采取安全防護措施。施工工具和儀表要合格、靈敏、安全、可靠。高空作業工具和防護用品,必須由專業生產廠家和管理部門提供,并經常檢查,定期鑒定。

  第42條線路維護要嚴防觸電、高空墜落和倒桿事故。線路維護前一定要先檢查線桿根基牢固狀況,對電路驗電確認安全后,方準操作。操作中要嚴密注意電力線對線和操作安全的影響,嚴格按照操作規程作業。不準聘用或留用退休職工擔任線路架設工作。

  第六章消防安全生產制度

  1、各單位主管安全的領導是消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2、建立義務消防隊,定期組織消防預案演練。

  3、按規定配置消防器材和消防設施,并定期組織檢查維修,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有效。

  4、消防器材必須放在明顯、取用方便的地方,位置固定,不得隨便挪動。

  5、崗位人員必須熟練掌握各種消防器材的使用和維護方法及注意事項。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

  7、組織消防安全檢查,對火險隱患提出治理方案和整改計劃。

  8、認真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活動定期對職工進行消防培訓。

  8、禁止在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因工作需要確需動火作業的,必須嚴格執行火票管理制度。

  第七章職工安全衛生保護制度

  第40條公司必須建立符合國家規定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職工加班加點應在不損害職工健康和職工自愿的原則下進行。

  第44條公司應根據生產的特點和實際需要,發給職工必需的防護用品,并督促其按規定正確使用。

  第45條公司應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做好女職工月經期、懷孕期、產期、哺乳期及更年期的特殊保護工作。

  第46條公司應做好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工作,禁止招用未滿16周歲的童工和在校學生,禁止安排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工從事有毒、有害、過重的體力勞動或危險作業。

  第47條公司應通過衛生部門防疫站對生產職工進行上崗前體檢和定期體檢,采取措施,預防職業病。

  第八章獎勵與處罰制度

  第48條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應每年總結一次,在總結的基礎上,由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組織評選安全生產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

  第49條安全生產先進集體的基本條件:

  1、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執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法令法規,落實總經理負責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2、安全生產機構健全,人員措施落實,能有效地開展工作;

  3、嚴格執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開展經常性的安全生產教育活動,不斷增強職工的安全意識和提高職工的自我保護能力;

  4.加強安全生產檢查,及時整改事故隱患和塵毒危害,積極改善勞動條件;

  5、連續三年以上無責任性職工死亡和重傷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減少,安全生產工作成績顯著。

  第50條安全生產先進個人條件:

  1、遵守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遵守各項操作規程,遵守勞動紀律,保障生產安全;

  2、積極學習安全生產知識,不斷提高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3、堅決反對違反安全生產規定的行為,糾正和制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

  對安全生產有特殊貢獻的,給予特別獎勵。

  第51條發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對事故單位(室)給予扣發工資總額的處罰,并追究單位領導人的責任。

  第52條凡發生事故,要按有關規定報告。如有瞞報、虛報、漏報或故意延遲不報的,除責成補報外,對事故單位給予扣發工資總額的處罰,并追究責任者的責任;對觸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53條對事故責任者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經濟處罰、行政處分,觸及刑律者依法論處。

  第54條對單位扣發工資總額的處罰,最高不超過3%;對職工個人的處罰,最高不超過一年的生產性獎金總額(不含應賠償款項),可并處行政處分。

  第55條由于各種意外(含人為的)因素造成人員傷亡或廠房設備損毀或正常生產、生活受到破壞的情況均為本企業事故,可劃分為工傷事故、設備(建筑)損毀事故、交通事故三種(車輛、駕駛員、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參照本規定另行制訂,并組織實施)。

  第56條工傷事故,是指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的事故。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從事本崗位工作或執行領導臨時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務而造成的負傷或死亡。

  2、在緊急情況下(如搶險救災救人等),從事對企業或社會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負傷或死亡。

  3、在工作崗位上或經領導批準在其他場所工作時造成的負傷或死亡。

  4、職業性疾病(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公布的職業病名單的規定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5、乘坐本單位的機動車輛去開會、聽報告、參加行政指派的各種勞動和乘坐本單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車輛上下班,所乘坐的車發生非本人所應負責的意外事故,造成職工負傷或死亡。

  6、職工雖不在生產或工作崗位上,但由于企業設備、設施或勞動的條件不良而引起的負傷或死亡。

  第57條職工因發生事故所受的傷害分為:

  1、輕傷:指負傷后需要歇工一個工作日以上,低于國標105日,但未達到重傷程度的失能傷害

  2、重傷:指符合勞動部《關于重傷事故范圍的的意見》中所列情形之一的傷害;損失工作日總和超過國標105日的失能傷害。

  3、死亡。

  第58條發生事故的單位必須按照事故處理程序進行事故處理:

  1、事故現場人員應立即搶救傷員,保護現場,如因搶救傷員和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做出標志,詳細記錄或拍照和繪制事故現場圖。

  2、立即向單位主管部門(領導)報告,事故單位即向公司安委辦報告。

  3、開展事故調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委辦接到事故報告后,應迅速指示有關單位進行調查,輕傷或一般事故在15天內,重傷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內向有關部門報送《事故調查報告書》。事故調查處理應接受工會組織的監督。

  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5、事故有責任的人作出適當的處理。

  6、對事故通報和事故分析會等形式教育職工。

  第59條無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

  1、機動車輛駕駛員發生事故后,駕駛員和有關人員必須協助交管部門進行事故調查、分析、參加事故處理。事故單位應及時向安委辦報告,一般在24小時內報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應即時報告。事后,需補寫“事故經過”的書面報告。肇事者應在二天內寫出書面報告交給單位領導;肇事單位應在七天內將肇事者報告隨本單位報告一并送交安委辦。

  2、駕駛員因公駕車肇事,應根據公安部門裁定的經濟損失數額之10%對事故責任者進行處罰,處罰款項原則上由肇事個人到財務部繳納。處罰的最高款額以不超過上年度公司人均生產性獎金總額(基數1.0計)為限。

  3、凡未經交管部門裁決而私下協商解決賠償的事故,如公司的經濟損失超過保險公司規定免賠額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負。擅自挪用車輛辦私事而肇事的,按第2款規定加倍處罰;可視情給予扣發一年以內的獎金或并處行政處分。

  4、凡因私事經主管領導同意借用公車而肇事的,參照第2款處理

  5、發生事故隱瞞不報(超時限二天屬瞞報),每次加扣當事人三個月以內的獎金。

  6、開“帶病車”,或將車輛交給無證人員,或未經行政部批準駕駛公司車輛的人駕駛,每次扣兩個月的獎金。

  第60條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關方面對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責任者的處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勞資部門有權提出結論性意見,交由單位及主管部門處理。

  第61條在調查處理事故中,對玩忽職守,濫用權利、詢私舞弊者,應追究其行政責任;觸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責任。

  第62條各級單位領導或有關干部、職工在其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應盡的職責,有如下行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職守論處:

  1、執行有關規章制度、條例、規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2、可能造成重大傷亡的險情和隱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3.不接受主管部門的管理和監督,不聽合理意見,主觀武斷,不顧他人安危,強令他人違章作業的。

  3、對安全生產工作漫不經心,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4、對安全生產不檢查、不督促、不指導,放任自流的。

  5、延誤裝、修安全防護設備或不裝、修安全防護設備的。

  6、違反操作規程冒險作業或擅離崗位或對作業漫不經心的

  7、擅動有“危險禁動”標志的設備、機器、開關、電閘、信號等。

  8、不服指揮和勸告,進行違章作業的。

  9、施工組織或單項作業組織有嚴重錯誤的。

  第九章安全生產考核制度

  第63條公司出現特大職工傷亡事故,承擔管理責任扣1000元。

  第64條公司出現重大職工傷亡事故、特大火災事故,承擔管理責任扣500元。

  第65條公司出現一般職工傷亡事故、重大火災事故,承擔管理責任扣300元。

  第66條公司出現職工傷亡小事故、一般火災事故,承擔管理責任扣100元。

  第67條公司出現特大交通事故(主要責任),承擔管理責任扣500元。

  第68條公司出現特大交通事故(次要責任),發生重大交通事故(主要責任),承擔管理責任扣300元。

  第69條公司出現重大交通事故(次要責任),發生一般交通事故(主要責任),承擔管理責任扣100元:

  第70條違反總廠安全管理規定,視情節扣200—1000元。

  第71條施工作業現場未按要求執行HSE“兩書一表的,扣100元。

  第72條違反總廠環境環保管理制度和職業衛生管理制度,扣100元。

  第73條加強電力等設備的運行管理,對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沒能及時制止而造成設備損壞的扣500元,有人員傷亡或由此引起的火災的按本細則之第62—65條執行。

  第74條禁止使用不合格保險裝置、電器設備和電線,不準超過安全負荷,嚴禁使用電爐子、電熱鍋、大功率燈泡。一旦發現或得到舉報務須進行制止、糾正。否則,扣500元,由此造成設備損壞、引起火災及人員傷亡,按本細則之第72條執行。

  第75條發現隱患不報或不及時按排解決,扣500元,造成設備損壞的按本細則之第72條執行。

  第76條施工用火、檢修動火必須按規定辦理動火工作票,并且在使用噴燈及其它火源時,火焰距高壓設備1.5米,動火防火措施齊全,有專人看火。一旦發現或得到舉報務須進行制止、糾正。否則扣500元,由違章而造成的設備損壞、引起火災及人員傷亡的按本細則之第72條執行。

  第77條施工用電,要有嚴格審批的臨時用電票、電器設備有可靠的接地、接零手續、電動工具必須加裝合格的漏電保護。一旦發現或得到舉報務須進行制止、糾正。否則扣責任單位500元,由此違章而造成的設備損壞、引起火災及人員傷亡按本細則之第72條執行。

  第78條高空作業,必須系好安全帶、帶工具袋、嚴禁高空拋物。一旦發現或得到舉報務須進行制止、糾正。否則扣500元,而由此違章造成的人員傷亡按本細則之第七十二條執行。

  第79條嚴禁酒后駕駛、超速行駛、把車交他人駕駛、違章駕車。一旦發現或得到舉報務須進行制止、糾正。否則扣500元,由此而造成傷亡事故的按本細則之第66---68條執行。

  第十章附則

  第80條各單位可根據本規定制訂具體實施措施。

  第81條本制度由生產運行部負責解釋。

  第82條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第83條公司所屬各站、中心的有關各項安全生產制度、規定,不得與本制度相抵觸。

  第84條凡本公司職工必須熟悉并嚴格遵守本制度。

  第85條本制度條文如與上級頒發的有關規定相抵觸時,則按上級規定執行。

企業安全管理制度集錦 篇26

  1、食品儲存有專門的食品庫房,進出食品應登記。

  2、庫房周圍保證無污染源。

  3、庫房應配備專職管理人員定期清掃,定期通風換氣,定期查看是否有超期食品,如有超期食品及時處理。

  4、經檢驗合格包裝的成品應貯存于成品庫,其容量應與生產潛力相適應。按品種、批次分類存放,防止相互混雜食品庫房內不得存放個人物品,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個性是外觀與食品相似的有毒有害物品或其他易腐、易燃品。

  5、冷藏食品應配備專用的冰箱、冰柜。

  6、食品儲存配備專用消毒設備,隨時對儲存的工具、容器、水果、蔬菜等進行洗刷消毒。

  7、成品碼放時,與地面,墻壁應有必須距離,便于通風。要留出通道,便于人員、車輛通行,要設有溫、濕度監測裝置,定期檢查和記錄。

  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

  一、食品生產人員每年務必進行健康檢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證明。

  二、新參加工作的從業人員,實習工,實習學生務必取得健康證明后上崗,杜絕先上崗后查體的事情發生。

  三、食品衛生管理人員負責組織本單位從業人員的健康檢查工作,建立從業人員衛生檔案,督促"五病"人員調離崗位,并對從業人健康狀況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四、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疾病的,不得參加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生產經營。

  五、當觀察到以下癥狀時,應規定暫停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采取特殊的防護措施:腹瀉;手外傷,燙傷;皮膚濕疹,長癤子;咽喉疼痛;耳,眼,鼻溢液;發熱;嘔吐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為做好食品經營工作,切實保障消費者人身安全和健康,特制定以下制度:

企業安全管理制度集錦 篇27

  第一節 防護與治理

  第二百九十六條 要認真做好防塵、防毒工作,采取綜合措施,消除塵毒危害,不斷改善勞動條件,保障職工的安全健康,實現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

  第二百九十七條 要限制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塵、毒物的泄漏和擴散、保持作業場所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應采取有效防護措施,減少人員與塵毒物料的接觸,并定期進行監測和體檢。

  第二百九十八條 要根據預防為主、全面規劃、因地制宜、綜合治理的原則,編制防塵、防毒規劃,并納入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長遠規劃,結合挖潛、革新、改造、逐步消除塵毒危害。

  第二百九十九條 凡治理技術條件不成熟的危害性大的作業崗位,要列科研計劃,進行攻關。對長期達不到國家規定的工業衛生標準、塵毒危害嚴重的作業,要限期整改。經過整改,仍達不到標準者,停業整頓。

  第三百條 對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過程,應采用密閉的設備和隔離操作,以無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藝,實行機械化、自動化、連續化。

  第三百零一條 對散發出的有害物質,應加強通排風,并采取回收利用、凈化處理等措施。未經處理不得隨意排放。

  第三百零二條 機械鑄造和清砂作業,應積極采用“七○”砂、水爆清砂、濕式開箱清砂和密閉落砂等。噴砂作業應積極采用密閉機械噴砂、噴丸、擲丸及密閉除塵等措施。

  第三百零三條 有粉塵或毒物的作業場所要及時清理,保持整潔。

  第三百零四條 對可能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工藝設備和管道,要加強維護,定期檢修,保持設備完好,杜絕跑、冒、滴、漏,對各種防塵、防毒設施,未經主管部門同意或報請廠長(總工程師)批準,不得停用、挪用或拆除。

  第三百零五條 有毒、有害物質的包裝,必須符合安全要求,防止泄漏擴散。

  第二節 組織與搶救

  第三百零六條 生產、使用、儲存有毒、有害物質的企業,應成立化學毒物急性中毒搶救領導小組,由分管副廠長(副經理)擔任組長。

  第三百零七條 企業應成立救護站,并配備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藥品,組織訓練合格的救護隊員晝夜值班。

  第三百零八條 生產或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車間應成立搶救組,100人以上的車間,至少有4名兼職救護員,并備有急救箱。

  第三百零九條 職工醫院、職防所或保健站等基層醫療機構,均應設立由職業病科、內科、外科、五官科、眼科和放射科的醫務人員組成的搶救組,并配備充足的急救器材和藥品。

  第三百一十條 有腐蝕性的物料或有能使皮膚吸收毒物的車間(崗位),除配備足夠適用的防護用具和急救藥品外,還應設有洗眼、噴淋或清水池等沖洗設施。

  第三百一十一條 企業應建立健全急性中毒事故的搶救網絡系統和搶救方案,強化聯絡和報告制度。

  第三百一十二條 急性中毒搶救應急措施應嚴格按照《化工企業急性中毒搶救應急措施規定》(〔86〕化生字第1078號文)中的具體要求執行。

  第三節 體檢與職業病

  第三百一十三條 新職工入廠后,應進行健康檢查,要妥善安排好職業禁忌證和過敏癥患者的工作。

  第三百一十四條 對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在冊職工,應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并建立健康監護檔案。

  第三百一十五條 對從事有毒、有害物質作業的人員,可逐步實行輪換、短期脫離、縮短工時、進行預防性治療或職業性療養等措施。對患職業禁忌證和過敏癥者,應及時調離。

  第三百一十六條 職業病的范圍和診斷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對已確診的職業病患者應進行積極治療。

企業安全管理制度集錦 篇28

  為加強公司安全設施設、備管理,特制訂本制度,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各部門及人員。

  1、安全生產管理辦公室對于在用的安全設施、設備應建立臺帳和檔案,其內容包括安全設施設備的主要性能參數、投用時間和地點、歷次檢修記錄、檢測記錄和設備更新情況等進行登記。

  2、對于安全設施設備要定期檢查,安全生產管理辦公室應每月檢查一次,保衛科每周檢查一次,各部門每班檢查,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對于發現的問題要及時處理并做好記錄。

  3、對存在的安全設施、設備問題各部門及時處理,不能處理時應制定出相應的防范措施并做記錄,同時上報安全生產管理辦公室。

  4、重要安全設施、設備,應按要求由相關部門定期檢測并出具檢測報告。

  5、安全設施、設備的維護和保養應由專人負責,建立完善專門的安全檢查和運行維護臺帳。

  6、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報廢或更換:

  1、超過使用年限,主要結構和零部件磨損嚴重,設備效能達不到安全要求;

  2、意外災害和重大事故而嚴重損壞無法修復的;

  3、國家明令淘汰的或由于技改等原因淘汰的';

  4、維修后經檢測達不到安全使用要求等。

  7、安全設施、設備更換、維修、報廢或停用等有關記錄資料要及時整理、歸入安全管理資料檔案保存。

企業安全管理制度集錦 篇29

  質量事故處理報告制度

  產品質量是企業的生命,好的產品是生產出來的,在生產過程中發現產品質量問題必須立即停產整頓,找出發生質量問題的原因,提出解決辦法,將不合格產品消滅在萌芽狀態。

  一、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為質量事故:

  1、產品理化指標不合格;

  2、產品外觀不合格(酒量有沉淀、酒質混濁、酒中有異物);

  3、外包裝不合格,或者裝錯包裝、貼錯標簽;

  4、未執行工藝操作規程,出現的不合格產品。

  二、當發生產品質量事故時,應立即停止生產,維護好現場(已發出產品應立即退回,全部返工,重新生產)。

  三、立即由分管質量的.經理,組織質檢、車間等有關部門到現場調查處理。

  四、做好質量事故分析處理,找出產品質量事故的原因,提出改進措施,并納入工藝文件中去,以防再次出現質量故障。

  安全和產管理制度

  1、廠部成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廠長任組長,對全公司安全生產負責。

  2、安全生產教育要定期對全公司職工進行安全生產基本知識、基本教育,人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3、酒為易燃品,公司內和倉庫要嚴禁煙火,酒庫附近嚴禁堆放易燃品。

  4、安全用電,電器設備要加防護罩,線路和開關要經常檢查,杜絕各類事故發生。

  5、安全生產目標,全部無火災,無重大事故,無傷亡事故

  安全生產工作標準

  1、消防管理:消防器材設施配置充足,完好齊全、擺放合理、定期保養;消防通道通暢,員工掌握器材使用方法。

  2、用電管理:線路完好歸位;電器設施完好齊整、定期保養、負荷內使用;電工持證上崗。

  3、用氣管理:管道完好歸位;氣瓶配備防震膠圈、立式放置、定期更新;氣庫設施齊全、值班記錄完整。

  4、物料管理:歸類歸位擺放、標識清晰;危險品與易潮品有保護措施;現場無呆滯物料。

  5、裝卸管理:不損傷產品或物料,不野蠻工作;機動叉車司機持證上崗、限制時速;裝卸設備專人保管。

  6、危險工序操作管理:關鍵設備定期保養;沖壓人員佩帶耳塞、手套;焊接人員佩帶面具、眼鏡手套;噴粉人員佩帶防毒口罩、手套、絕緣鞋;打砂及清洗人員佩帶安全帽、眼鏡、手套、防塵口罩等;焊接沖壓人員定期培訓、持證上崗。

  7、環境衛生管理:生產現場、辦公場所、走道樓梯干凈整潔,無衛生死角、無不明物品;玻璃門窗、休息桌椅、陳列設施定期擦拭、無灰塵覆蓋;墻角無蜘蛛網、地面無積水;廁所無異味。

  8、防護管理:各類門、窗、護欄無損壞;天花、墻壁、地面、管道無裂縫、損壞或滲漏;各類勞動防護定期更新。

  9、文明生產管理:私人物品歸位擺放;員工著裝、舉止遵守車間操作行為規范,不偷盜不禍害;無不明身份外來人員;節約用水用電;新員工入職進行安全知識培訓與考核;老員工則單數月進行培訓,雙月數進行測試。

  倉庫防火制度

  一、倉庫內嚴禁吸煙及使用明火,并設明顯標志牌。

  二、倉庫內部照明用燈,應使用60w以下白熾燈或大于60w具有防爆功能的.燈具,禁止亂拉亂設臨時電源線。

  三、應根據貨物的不同性質分類存放。

  四、嚴禁使用電熱器。

  五、各種滅火器材,消防設施不得擅自動用。

  六、倉庫保管員下班前要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在確認無問題后關閉電源,鎖門離開。

  七、知道所在部門滅火器材的位置并會使用各種滅火器,能熟練地掌握其性能、作用和使用方法。

  八、未經許可,無關人員不準進入倉庫。

  電、氣焊防火制度

  一、焊工應經過專門培訓,掌握焊割安全技術,并經過考試合格后,方準獨立操作。

  二、焊割前按規定進行“動火作業申請”,核準后方可進行。

  三、焊割作業要選擇安全地點,焊割前要仔細檢查上下左右情況,周圍的可燃物必須清除,如不能清除時,應采取澆濕、遮隔等安全可靠措施加以保護。

  四、盛過或盛有可燃性氣體或粉塵的易爆場所焊割,在這些場所附近進行焊割時,應按有關規定,保持一定距離。

  六、焊割操作不準與油漆、噴漆、木工等易燃操作同部位、同時間、上下交叉作業。

  七、電焊機地線不準接在建筑物、機器設備、各種管道、金屬道、金屬架上,必須設立專用地線,不得借路。

  八、不得使用有故障的焊接工具。電焊的導線不要與裝有氣體的氣瓶接觸。

  九、焊割工作點火前要遵守操作規程,焊割結束或離開現場時,必須切斷電源、氣源,并仔細查現場,清除火災隱患;在悶頂,隔墻等隱蔽場所焊接,在操作完畢半小時內反復檢查,以防暗燃發生。

  十、焊割現場必須配備滅火器材,應有專人現場監護。

企業安全管理制度集錦 篇30

  一、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食品進貨查驗記錄應當真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進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

  二、采購各類食品應注意生產日期或保存期等食品標識,不應采購快到期或超期食品。

  三、采購時應向銷售方索取該批產品有效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

  四、禁止采購腐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或其他感官性狀異常、可能對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五、禁止采購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或有明顯致病寄生蟲的禽、畜、水產品及其制品、酸敗油脂、變質乳及乳制品、包裝嚴重污穢不潔、嚴重破損或者運輸工具不潔而造成污染的食品。

  六、禁止采購摻假、摻雜、偽造、冒牌、超期或用非食原料加工的食品。

  七、采購人員應記錄采購食品的來源及保管好相關的資料,注意個人衛生并隨時接受管理人員檢查。

企業安全管理制度集錦 篇31

  一、食品成品貯存方法:

  1、低溫貯存1)冷藏貯存:0℃-10℃條件下貯存2)冷凍貯存:0℃-29℃條件下貯存

  2、常溫貯存:貯存基本要求(1)清潔衛生(2)通風干燥(3)無鼠害

  二、食品成品貯存庫的衛生要求:

  1、門窗、四壁完整,不漏雨,地面用不滲水無毒材料鋪石。

  2、庫內保持通風、干燥,避免陽光直射。

  3、要安裝紗門、紗窗,擋鼠板,保證無蠅、無鼠、無有害昆蟲。

  4、高溫冷庫溫度控制在4℃-0℃。低溫冷庫溫度控制在-18℃以下。

  三、食品成品貯存的衛生管理

  1、建立入庫、出庫食品登記制度。按入庫時間先后分類存放,先進先出。

  2、各類食品成品要分開存放、按品種類,進庫整齊存放日期分類。

  3、存放的食品成品應與墻壁,地面保持一定的距離。離地20cm-30cm,離墻30cm,貨架之間有間距,中間留有通道。

  4、建立庫存食品定期檢查制度掌握食品的'保質期,防止發生霉爛,軟化發臭,鼠咬。

  5、倉庫要定期打掃。

  6、食品成品貯存庫內不得存放農藥等有毒有害物品。

  7、冷庫內不得存放腐敗變質食品和有異味的食品。

企業安全管理制度集錦 篇32

  一、安全組織

  1、建立健全組織機構,以單位主管領導為第一責任人擔任組長的安全領導機構,年初有計劃措施,有責任制度、有總結評比。

  2、制定安全生產三年規劃,單位年度各項指標必須有安全生產指標。

  3、單位安全領導小組每季度召開一次專題為安全生產責任會議,每季度召開一次職工大會宣傳安全知識,強化安全預防。

  4、單位在重點安全部位,常年有專兼安全員,能一年四季,常年不失控。

  5、連安全小組每季度要進行公司安全范圍的安全生產檢查自查項目,包括違章駕駛、柴草堆放、藥品管理、危舊房線路、重點部位、庫房等。

  二、安全責任制

  1、制定單位領導分工、主管領導、技術員、班組車間生產責任制、領導安全職責。

  2、制定單位安全員崗位職責與安全員簽訂責任書。

  三、安全生產教育

  1、對新工人進行三次教育,堅持持證上崗。

  2、特殊工種作業人員、鍋爐工、電焊工、駕駛員等,必須持證上崗。

  3、每月向團廣播站定有關公司安全生產稿件一篇。

  4、在重大節假日,公司舉辦安全生產活動,特別是安全生產知識宣傳。

  5、設有固定安全標志牌、橫幅。

  6、堅持“三不放過”事故處理原則

企業安全管理制度集錦 篇33

  設備管理的好壞,對企業產品的數量、質量和成本等經濟技術指標,都有著決定性的影響,因此要嚴格按照設備、設施的運轉規律,抓好設備的正確使用,精心維護,科學維護,努力提高設備完好率,確保安全生產。

  1.范圍

  適用于企業生產過程的設備管理

  2.設備管理的組織和原則

  2.1公司的設備由運營中心下屬的生產管理部統一管理,具體包括對設備規劃、購置、安裝調試、使用、維修、改造、更新和報廢的全過程實行綜合管理。

  2.2公司的設備實行分級管理

  2.2.1生產管理部負責公司生產設備的綜合管理,負責設備檢修計劃的制訂、執行及故障維修,保證設備的正常生產能力,不斷提高設備的使用效率和完好率。

  2.2.2生產車間負責正確使用設備,做到定人、定機、定崗;及時發現設備故障,消除隱患,防止事故發生。

  2.2.3生產車間制定專人負責定期對設備進行日常潤滑保養,減少設備磨損,延長設備使用壽命,降低能耗,保證設備的正常運行。

  2.3設備管理必須密切為生產工藝服務,必須貫徹“預防為主,保全保養并重”的方針,做到專業維修和操作保養相結合。

  2.4設備管理必須狠抓設備的正確使用、精心維護和科學檢修三個環節,廣泛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結構、新材料,提高設備產出率。

  3.設備的基礎管理

  3.1生產管理部應對公司的所有設備按照規定逐臺進行統一編號,建立設備卡片和臺賬,建立設備檔案,做到隨機附件和技術資料齊全。如有進口設備的技術資料應及時全套翻譯入檔。

  3.2財務部門應至少每年對所有設備進行一次復查核實,做到賬賬相符,賬卡相符,賬物相符。

  3.3生產管理部要根據設備在生產中的重要程度和對產品質量的影響程度,結合設備的可靠性、維修的難易程序、設備停機損失、購置原值等因素,將設備劃分為重點檢修設備、一般檢修設備和隨時維修設備。不同的設備采取不同的管理方法和維修方式。

  3.4設備的封存

  3.4.1因生產任務不足等原因,停用半年以上的設備應進行封存。

  3.4.2封存由生產管理部進行,封存要有明顯的標識。

  3.4.3設備封存前要進行一次全面的維護,并采取防塵、防銹和防潮措施。

  3.4.4所有封存設備都要達到完好設備的要求,并列入設備檢查范圍。

  3.5設備的檔案管理

  3.5.1生產管理部設設備管理員,負責設備技術檔案和狀態檔案的管理工作。

  3.5.2設備的技術檔案是指設備的安裝、零部件、自制設備、特種設備、使用說明書、圖紙等技術資料。

  3.5.3狀態檔案是指設備的分布、購進和安裝日期、使用年限、維修記錄等資料。

  3.5.4設備管理員負責整理、保管本部門應歸檔的資料,負責與公司檔案室進行相關的業務聯系并及時歸檔本部門的資料。

  3.5.5已歸檔的設備檔案資料發生變更時,應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更新歸檔資料。

  4.設備的購置

  4.1生產管理部應廣泛收集設備科技發展的資訊以及市場信息,并收集使用單位對有關設備的使用意見,為新設備的購置提供資料。

  4.2對于新設備的購置,生產管理部應提出設備的先進性、可靠性和維修性等要求,并對關鍵設備進行經濟技術可行性分析,把好選型和安裝驗收質量關,為搞好設備的后期管理奠定基礎。

  4.3對于配套設備及進口設備的規劃選型工作,由生產副總組織生產車間、研發部、物業管理部、財務部等部門進行技術論證和經濟分析,并按有關規定上報審批。

  4.4選購的設備應備有齊全的設備安裝、使用、潤滑、維修等技術資料和必要的維修配件、易損件。選購含有壓力容器的設備要“三證”資料齊全。

  4.5設備到貨后,由生產管理部組織物管部、生產車間、庫管和供方派員共同參加開箱驗收,并認真做好開箱記錄,按裝箱單核對主設備、附件、工具、備件和技術資料,辦理入庫和安裝手續。

  4.6設備安裝調試完畢要按說明書及有關規定進行性能檢查、試車和試驗,辦理固定資產移交手續。

  4.6.1驗收后生產管理部應負責將安裝資料收集、整理、存檔。

  5.設備的使用與保養

  5.1生產工人在獨立使用設備前,必須對其進行設備的結構、性能、技術規范、維護基礎知識和安全操作規程等理論和實際操作的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證上崗。

  5.2設備操作人員對設備必須做到“三懂”,即懂結構、懂原理、懂性能;“四會”,即會使用、會維護、會檢查、會排除故障。特殊工種,須由國家勞動部門發給操作合格證,持證上崗。

  5.3設備的'使用管理要實行定人定機方式。對于由多人操作的設備和生產線,實行機長制,由機長負責,原則上機長由設備所在車間的工藝技術員擔任。

  5.4操作人員要嚴格執行設備的操作規程,嚴禁設備超負荷、超范圍和帶故障運轉。如現場管理人員強令操作員工超負荷、超范圍和帶故障使用設備時,生產管理部有權制止,操作人員有權拒絕。

  5.5設備操作人員要按時填寫設備運行記錄,并保證設備運行記錄的連續性。

  5.6生產管理部應根據生產計劃和設備本身的特點,采用預防檢修的方式。對于生放設備應利用一切生產空隙安排好維修和檢修工作,并認真安排好大修、中修計劃。

  5.7對于國家有特殊規定的特種設備如壓力容器等,生產管理部應嚴格按照國家相關的規定進行維修、保養、檢修和報檢。

  5.8設備的保養由操作工的日常清潔保養、維修工專業維修保養加中修、大修計劃檢修三部分組成。生產管理部根據設備情況制定保養的內容、時間、責任人,由于保養不當造成的設備損失或事故,要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5.9設備的日常保養以操作工為主,操作工應當按照生產管理部制定設備日常保養要求和規定進行保養,預防設備的損壞和事故發生。

  5.10維修工和操作工要嚴格按照潤滑周期表執行加油潤滑,落實 “五定” (指定時、定點、定量、定質、定人)管理,防止設備斷油的現象。

  5.11車間主任、生產管理部經理要定期或不定期對設備保養情況進行檢查。

  6.設備的維修

  6.1設備發生故障,操作工人不能解決時,應立即填寫設備報修單通知生產管理部組織有關人員進行排除,并填好維修記錄。

  6.2在接到設備報修以后,生產管理部經理應根據設備的故障程度和原因,派出相應的維修人員前往車間進行修理。

  6.3維修人員在維修完畢后,應通知使用單位的員工進行驗收,并在報修及驗收單上簽字,對維修用時和維修材料進行確認。

  6.4對于公司現有技術力量無法完成的設備報修,應由技術員填寫外協修理申請單,經生產管理部經理審核后,報生產副總審批。外協修理申請單應詳細注明維修設備的名稱、故障原因、外協廠家和預計費用。

  6.5在維修完成以后,使用部門和生產管理部應當對設備進行檢查驗收,對重大設備改造和大修后和驗收還要有研發技術部門參加。

  6.6對于經常發生故障的部位,生產管理部應認真分析,制訂改善維修措施,盡量從根本上消除故障以及發生原因。

  6.7設備大修、中修的檢查驗收

  6.7.1設備大修、中修完工驗收必須嚴格按說明書或大、中修計劃書中規定的各項檢修內容、技術標準要求進行。

  6.7.2對無法修復到出廠標準的老、舊設備,原制造有嚴重缺陷的設備,經過兩次以上大修的設備,嚴重損壞過的設備,在保證生產工藝要求的前提下,可適當降低精度標準,或根據工藝要求另行制訂大修的標準。

  6.7.3凡降低修理項目精度標準的設備,必須在大修、中修任務書中注明。

  6.7.4設備大修、中修后應及時進行內、外部檢查,空運轉試驗,升壓、升溫試驗,負荷運行試驗,試生產等必要的技術性能試驗,必須達到設備出廠標準和符合原安裝的生產工藝要求。

  6.7.5設備大修、中修驗收由生產車間、研發技術部、生產管理部參加,驗收合格后填寫驗收交接單,一式三份,生產車間、技術部、生產管理部各一份。

  6.7.6驗收后生產管理部應將大修、中修資料收集、整理、存檔。

  7.設備改造與更新

  7.1生產管理部必須根據產品發展規劃,結合工藝改進和設備技術狀況制訂設備改造和更新計劃。

  7.2設備改造與更新方案的審批

  7.2.1一般設備的改造與更新,由生產管理部提出方案,報運營中心批準。

  7.2.2凡納入新建或技改項目中的重大設備改造與更新,應由運營中心組織技術經濟分析論證,報總經理批準后執行,生產管理部負責組織實施。

  7.3設備技術改造應結合大修進行。設備更新原則上是用技術性能先進的設備,更換技術性能落后又無法修復、改造的老設備。凡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設備,可以更新。

  7.3.1經過多次大修,技術性能不能達到工藝要求和保證產品質量的。

  7.3.2技術性能落后,經濟效果很差的。

  7.3.3通過修理、改造雖恢復性能但不經濟的。

  7.3.4耗能大或嚴重污染環境,危害人身安全與健康,進行改造不經濟的。

  7.3.5國家或有關部門規定淘汰的設備。

  7.4設備更新工作應在總經理的領導下,由生產副總具體負責,并應舉行以生產管理部為主,生產車間、研發技術、質量、財務各部門參加的論證會,研究更新方案,經總經理批準后,由生產管理部負責實施。

  8.備品備件的管理

  8.1備品備件是指設備維修所用的替換零部件,常用的備品備件應保持一定的庫存。短缺時由設備管理人員提出采購申請,生產管理部經理審核,生產副總批準。

  8.2備品備件由生產管理部經理指定專人保管并辦理領用手續,具體單據由保管員負責保管,財務部應定期審查所有單據和對庫存物品進行盤點。

  8.3保管員應確定最高、最低儲備量,做好備品配件定額儲備管理,確保設備維修需要。

  8.4備品備件由維修人員提出領用申請,生產管理部經理審批,保管員按領料單發放。當備品備件進行直提、直購時,需補辦申領手續。

  8.5生產管理部應做好領用備品備件的保管、保養,嚴格按操作規程使用備品備件。

  8.6重要專用維修工具由生產管理部經理提出申請,生產副總審核,總經理批準;一般維修工具由維修工提出申請,生產管理部經理審核,生產副總批準。

  8.7生產管理部應做好備品備件和維修工具的使用管理。

  9.設備的閑置與報廢

  9.1閑置設備是指由于生產任務不足等原因停用的生產設備,設備閑置在半年以上的應進行封存管理,設備的封存和啟封時必須由生產管理部和財務部共同進行。

  9.2因生產結構或技術原因長期不用,連續停用一年以上的閑置設備,應積極組織外調、出租或轉讓,以提高設備的利用率。

  9.3設備報損、報廢條件:

  9.3.1因意外事故或災害,造成主要部件、主要結構嚴重損壞而無法使用的設備。

  9.3.2制造質量低劣,達不到最低工藝要求的設備。

  9.3.3生產使用造成損壞、無修復價值的設備。

  9.3.4機器陳舊,技術性能不能滿足生產要求,且無法改造的設備。

  9.3.5耗能高,嚴重污染環境的設備。

  9.3.6超過使用年限的設備。

  9.4報損、報廢設備的處理方法

  9.4.1按現有價值整件或整機出售。

  9.4.2拆卸、轉讓可利用的零部件。

  9.4.3不能利用的部件按廢料處理。

  9.5報廢申請由使用部門提出,生產管理部進行專業審查同意,報設備使用部門所在系統總監審批。屬于固定資產的設備還須由申請部門轉財務管理部進行固定資產減速損處理。

  9.6不得把已報損、報廢的設備用于生產、維修。

  9.7處理報廢設備收入的資金,只能用于設備的更新和改造。

  10.附則

  10.1本制度由生產中心制訂,報總經理辦公會批準后施行,修改時亦同。

  10.2本制度由生產管理部解釋、監督和檢查。

  10.3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執行。原有類似的規章制度自行廢止。與之相抵觸的以本制度為準。

企業安全管理制度集錦 篇34

  一、總則

  1、為規范全公司員工安全生產教育(以下簡稱安全教育)工作,提高員工安全素質,防止傷亡事故,減少職業危害,根據《安全生產法》及《安全教育培訓大綱》特制定本制度。

  2、各單位必須結合本單位情況開展形式多樣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識,倡導安全文化,做好全安全教育工作。

  二、生產崗位員工安全教育

  1、入廠教育

  (1)新員工上崗前必須進行公司級、部室級、班組級三級安全教育。三級安全教育時間不得少于40學時。

  (2)公司級安全教育由辦公室負責,安全生產部、生產技術部等部門參加。安全教育應包括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通用安全技術、職業安全健康和安全文化的基本知識,本公司職業安全健康規章制度及狀況、勞動紀律和有關事故案例等項內容。

  (3)部室級安全教育由部室負責人組織實施。安全教育應包括本部室職業安全健康狀況和規章制度,主要危險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項,預防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的主要措施,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應急處理措施

  等項內容。

  (4)班組級安全教育由班組長組織實施。安全教育應包括如何遵章守紀,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崗位間工作銜接配合的安全事項,典型事故案例,勞動防護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確使用方法等項內容。

  (5)新員工應通過三級安全教育,并經《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現場安全工作規程》等規程制度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2、特殊工種教育

  (1)從事起重、電火焊、帶電作業等特種作業的人員必須經過專門的安全知識與安全操作技能培訓,并經過考核,取得特種作業資格,持證上崗。

  (2)在實施新工藝、新技術或使用新設備、新材料時,必須對有關人員進行相應的有針對性的安全教育。

  (3)主管部門應經常進行專業性安全技術和災害事故案例教育,不斷提高安全技術水平。

  3、日常安全教育

  (1)各級領導應對員工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知識和安全技能教育,增強安全意識,提高安全素質,使員工自覺地遵紀守法,履行安全職責,確保安全生產。

  (2)各單位要積極開展形式多樣的安全教育和培訓活動,并利用網絡、電視、安全簡報等多種形式,廣泛進行宣傳教育。

  (3)對危險性作業,作業前必須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提出具體要求,進行危險源辨識,并采取預控措施。

  4、員工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三個月以上,必須進行相應的部室級或班組級安全教育,并經《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現場安全工作規程》等規程制度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生產一線人員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時,必須經過專門的安全知識與安全操作技能培訓,并經過考核合格才能上崗。

  5、外單位的施工人員、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由安全生產部進行安全資質審查。在進入施工現場前,項目管理單位要對施工的全體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交底,必要時進行安全技術培訓。施工人員通過《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及相關電力行業安全知識的培訓,考試、考核合格方可進入施工現場。

  6、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有權發布調度命令人員,每年6月前要進行《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現場安全工作規程》、《電網調度規程》、事故調查有關規定等規程制度和安全技術的培訓和考試,書面公布有資格擔任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名單。

  7、基層領導、生產管理人員在每年6月前進行《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電網調度規程》事故調查有關規定等規程制度考試。

  8、駕駛員在每年6月前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等規程制度考試。

  三、管理人員安全教育

  1、新提拔的生產單位行政領導,應進行安全教育并經考核合格。安全教育時間不得少于40學時。安全教育應包括國家有關職業安全健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有關規章制度,工傷保險法律、法規,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全公司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知識及安全文化,有關事故案例及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等項內容。

  2、全公司安全管理人員應參加省公司組織的安全教育并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安全教育應包括國家有關職業安全健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職業安全健康標準。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安全技術知識、安全文化,工傷保險法律、法規,員工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統計報告及調查處理程序,有關事故案例及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等項內容。

  3、全公司其他管理負責人(包括職能部門負責人、部室負責人)、專業工程技術人員的安全教育由辦公室組織實施。每年安全教育時間不得少于24學時。安全教育應包括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及本部門、本崗位安全衛生職責,安全技術和安全文化的知識,有關事故案例及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等項內容。

  4、班組長和安全員的安全教育由公司辦公室組織實施,安全生產部、生產技術部參與。每年安全教育時間不得少于24學時。安全教育應包括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安全技術和安全文化的知識、技能及本全公司、本班組和一些崗位的危險危害因素、安全注意事項,本崗位安全生產職責,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搶救與應急處理措施等項內容。

  四、組織管理

  1、經理對企業職工安全教育工作負總責。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安全教育工作。

  2、職工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應納入本單位培訓教育年度計劃和中長期計劃,所需人員、資金和物資應予保證。

  3、各部室根據實際情況,認真做好生產崗位員工安全教育、管理人員安全教育、安全員安全教育和班前教育、事故教育、安全活動日(周、月)等項工作。

  4、全公司應建立健全安全教育檔案。安全教育檔案由辦公室和安全生產部管理。

  5、公司對認真開展安全教育并在防止傷亡事故、減少職業危害方面做出成績的單位和員工,應予以表彰和獎勵。

  五、附則

  1、各部室可依據本制度,制定出本部室的安全教育管理規定。

  2、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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