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控室消防管理制度(精選3篇)
監控室消防管理制度 篇1
第一條為了加強個體經營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個體經營場所,是指個體工商戶從事工商業經營的固定場所。
第三條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個體經營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個體經營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納入本行政區域消防工作規劃、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五條公安機關對個體經營場所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公安派出所負責實施。
街道辦事處以及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公安派出所做好轄區內個體經營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條個體經營者對其經營場所的消防安全負責,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和防火安全公約,配置必要的消防設施、器材,接受消防監督檢查。
第七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消防監督管理職責:
(一)指導公安派出所開展消防監督檢查工作;
(二)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三)其他消防監督管理職責。
第八條公安派出所應當履行下列消防監督管理職責:
(一)對本轄區個體經營場所進行消防監督抽查;
(二)對村(居)民委員會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進行檢查;
(三)指導消防安全重點場所進行火災預防和滅火演練;
(四)向個體經營者宣傳消防安全知識;
(五)其他消防監督管理職責。
第九條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一)宣傳消防安全常識;
(二)開展消防安全巡查,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報告發現的火災隱患;
(三)指導個體經營場所開展消防安全區域聯防工作;
(四)配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公安派出所開展消防監督抽查。
第十條個體經營者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義務:
(一)依法配置符合標準的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保持完好有效;
(二)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
(三)遵守用電用氣用火用油安全規程;
(四)定期對本經營場所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五)接受消防安全培訓并對本場所工作人員進行消防安全常識教育;
(六)發生火災時及時報警、撲救并疏散人員;
(七)配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撲救火災、調查火災原因。
鼓勵個體經營者制定符合經營實際需要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一條縣(市、區)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將娛樂、餐飲、住宿等個體經營場所,以及個體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油氣的場所,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場所,并以統一方式在個體經營場所明示。
前款規定場所的個體經營者除應當履行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消防安全義務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義務:
(一)在經營場所明顯位置明示防火警示;
(二)定期開展消防安全演練;
(三)與相鄰生產經營場所、單位開展消防安全區域聯防。
第十二條相關行業主管部門開展專項監督檢查時,應當對個體經營者履行消防安全義務的情況進行檢查,責令其改正不符合消防安全的行為。
第十三條個體經營場所集中的建筑物,產權單位或者受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等進行統一管理。
第十四條個體勞動者協會、行業協會、市場開辦者等組織,應當向個體經營者宣傳消防安全常識。
鼓勵志愿服務者向個體經營者宣傳消防安全常識。
第十五條公安派出所應當制定本轄區年度個體經營場所消防監督抽查計劃并實施。
公安派出所開展消防監督抽查時,應當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并不得影響個體經營者的`正常經營活動。
第十六條公安派出所對個體經營場所下列事項進行消防監督抽查:
(一)用電用氣用火用油是否規范;
(二)是否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暢通,室內消火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滅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四)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是否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場所內。
公安派出所發現個體經營場所存在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應當責令改正,并將抽查情況在抽查記錄中載明,自抽查結束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將抽查記錄錄入網上消防監督管理系統。
第十七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火災多發季節,重大節日、重大活動前或者期間組織監督抽查。
第十八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公安派出所,可以在一定范圍公開存在火災隱患的個體經營場所名單。
第十九條縣(市、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向社會公開消防安全服務事項,為個體經營場所提供消防安全服務。
第二十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建立個體經營登記信息共享機制。
第二十一條公民發現個體經營場所存在火災隱患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舉報;接到舉報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二十二條個體經營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個體經營者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并監督改正:
(一)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及其線路、管路的敷設不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存在火災隱患的;
(二)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場所內的;
(三)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消防設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第二十三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公安派出所及其工作人員,對監督抽查中發現的火災隱患或者違法行為未依法責令個體經營者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監控室消防管理制度 篇2
中心控制室(或消防中心)是設備運行、監控的心臟,直接關系到大廈(小區)的各項安全。為保障業主人身、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中控室(消防中心)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值班人員須持證上崗。
2、各種相關制度、規程、流程、應急電話等須上墻懸掛或張貼。
3、值班人員必須熟悉相關工作流程、規定,值班時不得擅離崗位。認真注視顯示器、儀表、信號燈等,認真作好各項記錄,交接班時須對設備運行狀態進行檢查。
4、火災報警控制、聯動系統的終端設備(如水泵控制柜、風機控制柜等),須將主令開關置于自動檔位,中控室(消防中心)聯動柜可置于手動檔。當值班人員發現報警信號后,須立刻核實信號的真偽,信號為真時,將其置于自動,并按相關程序對設備進行操作;信號為誤報時,及時將設備復位。
5、中控室(消防中心)設備應由有資質的人員進行維修保養,對計真機軟件進行備份,定期清理垃圾文件,修復軟件。設備密碼須報物業部備案。作用者應在使用界面內進行操作,不得擅自修改系統程序、密碼等。設備供貨商(保修單位技術人員)對系統進行調試、維修、系統升級時必須征得管理處同意、登記,且管理技術人員在場情況下方可進行,無關人員不得操作中控室(消防中心)設備。
6、辦理業主裝修申請時,管理處須對擬裝修部分的火災報警裝置、噴淋裝置、弱電裝置狀況進行檢查,檢查結果須由業主簽字確認,裝修造成的系統故障或損壞,須由業主支付系統維修恢復費用。
7、保持中控室(消防中心)清潔、干凈和堆放雜物。
8、禁止與工作無關的任何事物。
監控室消防管理制度 篇3
一、監控人員必須具有高度的工作責任心,認真履行職責,及時掌握各種監控信息。發現事故、異常情況和接到報警應立即通知巡邏崗或離事故區域最近的保安趕往現場,并即時通知主管領導。
二、愛護和管理好各項設備,早班接班后半小時內負責對設備進行清潔擦拭,監控室內的所有設備設施非專業人員嚴禁動用。嚴格按規定操作步驟進行操作,不準隨意擺弄機器設備,不得利用監控設備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密切注意監控設備運行狀況,保證監控設備系統的正常運作,發現設備出現異常和故障要及時維修,或通知相應的責任單位人員進行維修并向領導報告。
三、接值班電話時必須規范用語、語言清楚、態度和藹可親。接到職責外的報警求助,不允許簡單拒絕,應盡量提供咨詢或聯系有關部門給予幫助。
四、不得擅自脫崗,未經允許不得隨意代班、調班。按規定時間交接班,交接班時,須將當班情況和未盡事項向接崗同志交代清楚。特殊情況下不能按時接班的要提前通知在值人員,交班人在接班人未到崗時不能下班。
五、嚴禁在監控室干與工作無關的事情,如看書、看報、打私人電話、下棋、玩游戲、聽音樂等。不得在監控室內會客或進行娛樂活動。按照相關規定詳細、規范地做好值班記錄,不得在值班記錄本上亂寫亂畫。
六、非監控室人員不得進入監控室。師生員工、觀訪者和外來人員需到監控室查看資料和情況必須經總務處同意后方可進入監控室查看。
七、保持監控室干凈整潔,禁止帶零食進入室內,監控室內不準吸煙,亂丟紙宵雜物以及大聲喧嘩,水杯應放置在遠離電器設備的地方。嚴禁攜帶易燃、易爆、有毒的物品進入監控室。嚴禁使用有干擾儀器正常運行的電子設備和使用電爐、電飯堡等電器。
八、務必保障通信聯絡暢通,不得用接警專線電話接、打私人電話。對講機應時時保持電量充足與信號暢通。
九、不得無故中斷監控。監控錄制的資料應妥善保存,未經允許,不得隨意更改、刪除原有資料。
十、必須保守秘密,不得在監控室以外的場所議論有關錄像的內容。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前期頒布的各類制度、規定繼續有效,但凡與本《規定》有抵觸者,均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