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設備管理制度(精選3篇)
化工設備管理制度 篇1
檢修前的準備
1設備檢修作業開始前應辦理《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的格式見附錄。
2根據設備檢修項目要求,制定設備檢修方案,落實檢修人員、檢修組織、安全措施。
3檢修項目負責人須按檢修方案的要求,組織檢修任務人員到檢修現場,交待清楚檢修項目、任務、檢修方案,并落實檢修安全措施。
4檢修項目負責人對檢修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并指定專人負責整個檢修作業過程的安全工作。
5設備檢修如須高處作業、動火、動土、斷路、吊裝、抽堵盲板、進入設備內作業等,須按hg 23011、hg 23012、hg 23013、hg 23014、hg 23015、hg 23016、hg 23017的規定辦理相應的安全作業證。
6設備的清洗、置換、交出由設備所在單位負責,設備清洗、置換后應有分析報告。檢修項目負責人應會同設備技術人員、工藝技術人員檢查并確認設備、工藝處理及盲板抽堵等符合檢修安全要求。
檢修前的安全教育
1檢修前,必須對參加檢修作業的人員進行安全教育。
2安全教育內容
2.1檢修作業必須遵守的有關檢修安全規章制度。
2.2檢修作業現場和檢修過程中可能存在或出現的不安全因素及對策。
2.3檢修作業過程中個體防護用具和用品的正確佩帶和使用。
2.4檢修作業項目、任務、檢修方案和檢修安全措施。
檢修前的安全檢查和措施
1應對檢修作業使用的腳手架、起重機械、電氣焊用具、手持電動工具、扳手、管鉗、錘子等各種工器具進行檢查,凡不符合作業安全要求的工器具不得使用。
2應采取可靠的斷電措施,切斷需檢修設備上的電器電源,并經啟動復查確認無電后,在電源開關處掛上“禁止啟動”的安全標志并加鎖。
3對檢修作業使用的氣體防護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設備、照明設備等器材設備應經專人檢查,保證完好可靠,并合理放置。
4應對檢修現場的爬梯、欄桿、平臺、鐵篦子、蓋板等進行檢查,保證安全可靠。
5對檢修用的盲板逐個檢查,高壓盲板須經探傷后方可使用。
6對檢修所使用的移動式電氣工器具,必須配有漏電保護裝置。
7對有腐蝕性介質的檢修場所須備有沖洗用水源。
8對檢修現場的坑、井、洼、溝、陡坡等應填平或鋪設與地面平齊的蓋板,也可設置圍欄和警告標志,并設夜間警示紅燈。
9應將檢修現場的易燃易爆物品、障礙物、油污、冰雪、積水、廢棄物等影響檢修安全的雜物清理干凈。
10檢查、清理檢修現場的消防通道、行車通道,保證暢通無阻。
11需夜間檢修的作業場所,應設有足夠亮度的照明裝置。
檢修作業中的安全要求
1參加檢修作業的人員應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
2檢修作業的各工種人員要遵守本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的規定。
3電氣設備檢修作業須遵守電氣安全工作規定。
4在生產和儲存化學危險品的`場所進行設備檢修時,檢修項目負責人要與當班班長聯系。如生產出現異常情況或突然排放物料,危及檢修人員的人身安全時,生產當班班長必須立即通知檢修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作業場所。待上述情況排除完畢,確認安全后,檢修項目負責人方可通知檢修人員重新進入作業現場。
5嚴禁涂改、轉借《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地點。
6對《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環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檢修結束后的安全要求
1檢修項目負責人應會同有關檢修人員檢查檢修項目是否有遺漏,工器具和材料等是否遺漏在設備內。
2檢修項目負責人應會同設備技術人員、工藝技術人員根據生產工藝要求檢查盲板抽堵情況。
3因檢修需要而拆移的蓋板、篦子板、扶手、欄桿、防護罩等安全設施要恢復正常。
4檢修所用的工器具應搬走,腳手架、臨時電源、臨時照明設備等應及時拆除。
5設備、屋頂、地面上的雜物、垃圾等應清理干凈。
6檢修單位會同設備所在單位和有關部門對設備等進行試壓、試漏,調校安全閥、儀表和連鎖裝置,并做好記錄。
7檢修單位會同設備所在單位和有關部門,對檢修的設備進行單體和聯動試車,驗收交接。
《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1 《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由工廠機動部門負責管理。
2設備所在單位提出設備交出的安全措施,并填寫《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相關欄目。
3檢修項目負責單位提出施工安全措施,并填寫《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相關欄目。
4設備所在單位、檢修施工單位對《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進行審查,并填寫審查意見。
5工廠設備管理部門對《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進行終審審批。
6檢修項目負責單位應將辦理好的《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自留一份后,分別交機動部門、設備所在單位各一份。
化工設備管理制度 篇2
1. 目的
為了防止在爆炸危險區域中, 由于防爆電氣設備和線路產生的電火花或危險溫度引起燃燒或爆炸事故,采取安全技術與管理的防范措施, 以保護公司員工和財產的安全,特制訂本制度。
2. 范圍
適用于公司范圍內的所有防爆電氣設備的設計安裝、安全技術管理、檢驗檢測、檢修及維護保養管理。
3. 氣體爆炸危險場所的分級
爆炸性氣體、可燃蒸氣與空氣混合形成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場所, 按其危險程度的大小分為三個區域等級。
3.10級區域:在正常情況下,爆炸性氣體混合物,連續地、 短時間頻繁地出現或長時間存在的場所。
3.21級區域: 在正常情況下,爆炸性氣體混合物有可能出現的場所。
3.32級區域: 在正常情況下,爆炸性氣體混合物不能出現, 僅在不正常情況下偶爾短時間出現的場所。
4. 防爆電氣設備一般安全規定
4.1 爆炸危險場所使用的防爆電氣設備,在運行過程中, 必須具備不引燃周圍爆炸性混合物的性能。
4.2 爆炸危險場所用的防爆電氣設備, 須經有資質的的鑒定單位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3各種防爆類型的電氣設備,應設置標明防爆檢驗合格證號和防爆類型、等級的銘牌,在設備的明顯處應有防爆檢驗標志和防爆類型與等級的永久性標志。
4.4防爆電氣設備的分類、分級、分組與爆炸性物質的分類、分級、 分組方法相同,其等級參數及符號亦相同。
4.5防爆電氣設備最高表面溫度應符合規范要求,正常運行條件下,不會產生點燃爆炸性混合物的火花或危險溫度。
4.6防爆電氣設備的選型應符合《爆炸性環境用防爆電氣設備》和《爆炸危險場所電氣安全規程》的要求。
4.7爆炸危險場所的電氣線路應敷設在爆炸危險性較小的區域或距離釋放源較遠的位置,應避開易受機械損傷、振動、腐蝕、粉塵積聚以及有危險溫度的場所。如不可能時,應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以滿足這些場所的.安全要求。
5. 防爆電氣設備的運行與維護
5.1 一般安全規定
防爆電氣設備應由經過培訓考核合格人員操作、使用和維護保養。
防爆電氣設備應按制造廠規定的使用技術條件運行。
設備上的保護、閉鎖、監視、指示裝置等不得任意拆除, 應保持其完整、靈敏和可靠性。
在爆炸危險場所維護檢查設備時,嚴禁解除保護、 聯鎖和信號裝置;故障停電后未查清原因前禁止強送電; 嚴禁帶電對接電線(明火對接)和使用能產生沖擊火花的工、器具。清理具有易燃易爆物質的設備的內部必須切斷電源, 并掛警告牌;向具有易燃易爆物質的設備內部送電前, 必須檢測內部及環境的爆炸性混合物的濃度,確認安全后方準送電。
新設備在安裝前宜解體檢查,符合規定要求后方可投入運行。
防爆電氣設備的運行維護檢查,分日常運行維護檢查、 專業維護檢查和安全技術檢查三種。
5.2 日常運行維護檢查
防爆電氣設備應保持其外殼及環境的清潔, 清除有礙設備安全運行的雜物和易燃物品,應指定人員經常檢測設備周圍爆炸性混合物的濃度。
設備運行時應具有良好的通風散熱條件, 檢查外殼表面溫度不得超過產品規定的最高溫度和溫升的規定。
設備運行時不應受外力損傷,應無傾斜和部件摩擦現象。 聲音應正常,振動值不得超過規定。
運行中的電機應檢查軸承部位,須保持清潔和規定的油量, 檢查軸承表面的溫度,不得超過規定。
檢查外殼各部位固定螺栓和彈簧墊圈是否齊全緊固,不得松動。
檢查設備的外殼應無裂紋和有損防爆性能的機械變形現象。 電纜進線裝置應密封可靠。不使用的線孔,應用厚度不小于2毫米的鋼板密封。
設備上的各種保護、聯鎖、檢測、報警、接地等裝置應齊全完整。
檢查防爆照明燈具是否按規定保持其防爆結構及保護罩的完整性。檢查燈具表面溫度不得超過產品規定值。
在爆炸危險場所除產品規定允許頻繁起動的電機外, 其它各類防爆電機,不允許頻繁起動。
電氣設備運行中發生異常情況時, 操作人員可采取緊急措施并停機,通知專業維修人員進行檢查和處理。
化工設備管理制度 篇3
1 、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公司動火作業分級、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動火分析及合格制度、職責要求及《動火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生產單位禁火區的動火作業。
本制度不適用于公司的固定動火區作業和固定用火作業。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制度的引用而成為本制度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制度,然而,鼓勵根據本制度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制度。
gb50016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aq3028-20xx 化學品生產單位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規范
aq3025-20xx 化學品生產單位高處作業安全規范
3、 術語和定義
本制度采用下列術語和定義。
3.1、 動火作業 hot work
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工藝設置以外的非常規作業,如使用電焊、氣焊(割)、噴燈、電鉆、砂輪等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熾熱表面的非常規作業。
3.2、 易燃易爆場所 inflammable and e*plosive area
本制度是指生產和儲存物品的場所符合gb50016中火災危險分類為甲、乙類的區域。
4、 動火作業分級
動火作業分為特殊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和二級動火作業三級。
4.1、 特殊動火作業
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險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殊動火作業管理。
4.2、 一級動火作業
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除特殊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廠區管廊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
4.3、 二級動火作業
4.3.1、 除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禁火區的動火作業。
4.3.2、 凡生產裝置或系統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離措施后,可根據其火災、爆炸危險性大小,經廠安全(防火)部門批準,動火作業可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
4.4、 遇節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況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5、 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
5.1、 動火作業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5.1.1 、動火作業應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以下簡稱《動火證》),進入受限空間、高處等進行動火作業時,還須執行aq 3028-20xx 化學品生產單位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規范和aq3025-20xx 化學品生產單位高處作業安全規范的規定。
5.1.2、 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5.1.3、 凡在盛有或盛過危險化學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及處于gb50016規定的甲、乙類區域的生產設備上動火作業,應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因條件限制無法進行清洗、置換而確需動火作業時按5.2規定執行。
5.1.4、 凡處于gb 50016規定的甲、乙類區域的動火作業,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距用火點15 m以內的,應采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于用火點周圍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設備,應采取有效的空間隔離措施。
5.1.5、 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應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訂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5.1.6 、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5.1.7、 凡在有可燃物構件的涼水塔、脫氣塔、水洗塔等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應采取防火隔絕措施。
5.1.8、 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 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氣體;距動火點15 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液體;不得在動火點10 m范圍內及用火點下方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等作業。
5.1.9、 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焊、氣焊、手持電動工具等動火工器具本質安全程度,保證安全可靠。
5.1.10、 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瓶應直立放置;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應小于5 m,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不應小于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曬。
5.1.11、 動火作業完畢,動火人和監火人以及參與動火作業的人員應清理現場。
5.2、 特殊動火作業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動火作業在符合5.1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5.2.1、 在生產不穩定的情況下不得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5.2.2、 應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時可請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
5.2.3、 動火作業前,生產車間(分廠)應通知安全(防火)部門及有關單位,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5.2.4、 動火作業過程中,應使系統保持正壓,嚴禁負壓動火作業。
5.2.5 、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應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
6 、動火分析及合格制度
6.1、 動火作業前應進行安全分析,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
6.2、 在較大的設備內動火作業,應采取上、中、下取樣;在較長的物料管線上動火,應在徹底隔絕區域內分段取樣;在設備外部動火作業,應進行環境分析,且分析范圍不小于動火點10 m。
6.3、 取樣與動火間隔不得超過30 min,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 min,應重新取樣分析。特殊動火作業期間還應隨時進行監測。
6.4、 使用便攜式可燃氣體檢測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應經制度氣體樣品標定合格。
6.5、 動火分析合格判定
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5%(體積百分數);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2%(體積百分數)。
7 、職責要求
7.1、動火單位
負責與生產車間共同制定、落實動火安全措施,嚴格按照動火作業許可證,隨時檢查作業現場安全狀況,發現違章或不具備安全作業條件時,有責任及時終止動火作業。
7.2 、動火作業負責人
7.2.1 、負責辦理《動火證》并對動火作業負全面責任。
7.2.2 、應在動火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
7.3、 動火人
7.3.1、 應參與風險危害因素辨識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7.3.2 、應逐項確認相關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7.3.3、 應確認動火地點和時間。
7.3.4、若發現不具備安全條件時不得進行動火作業。
7.3.5、應隨身攜帶《動火證》。
7.4、 監火人
7.4.1、 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與檢查,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動火人停止動火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
7.4.2、 應堅守崗位,不準脫崗;在動火期間,不準兼做其它工作。
7.4.3、 當發現動火人違章作業時應立即制止。
7.4.4、 在動火作業完成后,應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清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
7.5、 動火部位負責人
7.5.1、 對所屬生產系統在動火過程中的安全負責。參與制定、負責落實動火安全措施,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
7.5.2、 檢查、確認《動火證》審批手續,對手續不完備的《動火證》應及時制止動火作業。
7.5.3、 在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7.6、 動火分析人
動火分析人對動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結果負責。應根據動火點所在車間的要求,到現場取樣分析,在《動火證》上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數據并簽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樣代替分析數據。
7.7、動火作業的審批人
動火作業的審批人是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的最終確認人,對自己的批準簽字負責。
7.7.1、 審查《動火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
7.7.2、 到現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8、 《動火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8.1、 《動火證》的區分
特殊動火、一級動火、二級動火的《動火證》應以明顯標記加以區分。
8.2 《動火證》的辦理和使用要求
8.2.1、 辦證人須按《動火證》的項目逐項填寫,不得空項;根據動火等級,按8.3條規定的審批權限進行辦理。
8.2.2、 辦理好《動火證》后,動火作業負責人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動火人和監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后,方可批準開始作業。
8.2.3、 《動火證》實行一個動火點、一張動火證的動火作業管理。
8.2.4、 《動火證》不得隨意涂改和轉讓,不得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范圍。
8.2.5 、《動火證》一式三聯,二級動火由審批人、動火人和動火點所在車間操作崗位各持一份存查;一級和特殊動火《動火證》由動火點所在車間負責人、動火人和安全(防火)部門各持一份存查;《動火證》保存期限至少為1年。
8.3、 《動火證》的審批
8.3.1、 特殊動火作業的《動火證》由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和安全(防火)部門審批。
8.3.2、 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證》由主管安全(防火)部門審批。
8.3.3、 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證》由動火點所在車間主管負責人審批。
8.4、 《動火證》的有效期限
8.4.1、 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證》有效期不超過8 h。
8.4.2 、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證》有效期不超過72h,每日動火前應進行動火分析。
8.4.3、 動火作業超過有效期限,應重新辦理《動火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