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崗位管理制度(精選3篇)
銷售崗位管理制度 篇1
1、銷售危險化學品的人員,必須熟悉并掌握所經營的各種危險化學品的名稱、分子式、主要理化性質、危險性、包裝性、包裝要求、貯存注意事項、事故應急措施。需要經過專業培訓,持證上崗。
2、銷售危險化學品時應查驗購買單位是否持有單位證明,公安機關出具的準購證 及其他相應的合法手續,并對其進行詳細記錄存檔。不得向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銷售危險化學品。
3、不經營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利用劇毒化學品生產的`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
4、銷售人員應每天核對危險化學品的銷售情況,發現被盜、丟失、誤售情況時,必須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5、危險化學品的發運要按《條例》規定,委托有資質認定的運輸企業,托運人應當向目的地的縣及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辦理危險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
6、銷售人員應定期與采購人員、儲存單位的管理人員核查所采購危險化學品采購、出入庫登記、驗收、發放、出售是否按《條例》規定執行,發現問題及時糾正處理。
7、銷售人員要向用戶提供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簡稱msds)安全標簽。
8、嚴格核對銷售的危險化學品品名、數量,注意危險化學品的包裝不損壞,保證其安全。
9、 危險化學品樣品必須按化學品危險性類別分類、分項擺放,對不可配裝的危險化學品樣品,必須隔離擺放。
10、 裝卸、搬動、分裝危險化學品時應按有關規定進行,做到輕卸、輕放,嚴禁摔、碰、撞擊、拖拉、傾倒和滾動。
11、危險化學品經分裝,在分裝后的容器上貼安全標簽。使用過的危險化學品包裝容器必須妥善保管,不得隨意拋棄,未經凈化處理,不得更換原安全標簽。
12、擺放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樣品的經營場所,要采取杜絕火種的安全措施。禁止穿著能產生靜電火花的化纖織物衣服和帶鐵釘的鞋進入經營場所。裝卸、分裝、清掃易燃、易爆物品時,應使用不產生火花的銅制、合金制或其它工具。
13、 銷售進口危險化學品,必須有符合規定的中文安全標簽和中文安全技朮說明書.
14、過期、廢棄的危險化學品,必須按照危險廢物的處置標準進行處置,不得隨意拋棄.
15、正確使用、妥善維護和保管滅火器等各種消防器具和消防器材。
16、銷售人員應定期參加安全學習,作好安全記錄。
銷售崗位管理制度 篇2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本制度是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并結合公司實際情況訂立的薪酬管理規定。
第2條 本制度堅持內部公平、外部競爭性原則。
第3條 本制度所稱工作人員是指公司所有人員(不含董事長、總經理),普通工作人員是指部門經理職級以下的工作人員。
第4條 公司設立薪酬考核委員會,負責每年的崗位定級、績效工資、超額任務獎、年終效益獎金方案以及特殊獎金發放等方面的評定、審議。
第5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編制內的所有工作人員(不含董事長、總經理)。
第二章 薪酬方式與適用范圍
第6條 公司的薪酬方式分為四種:月薪制、年薪制、談判工資制和績效工資制。
第7條 月薪制適用于普通工作人員。普通工作人員的工資管理采取月薪制,根據工作人員的服務質量按月考核發放。
第8條 年薪制適用于各事業部和子公司總經理、核心副總經理。年薪工資根據年度任務由總經理核定年薪總額。實行年薪制的工作人員,其工資包括三部分:月工資、半年考核工資、年度考核工資,其工資比例為4:2:4。超額完成任務的在年終按經濟責任書規定。
第9條 談判工資制適用于公司引進的科技及高層管理人才,根據具體情況由人力資源部核定,報總經理審批。
第10條 績效工資制適用于實行上述三類工資制之外的其他工作人員。全部薪酬分為固定工資、績效工資、工齡工資、超額任務獎、年終效益獎金、特殊獎勵等。
第三章 績效工資制結構和內容
第11條 根據崗位的性質和在崗人員的具體情況,確定工作人員的工資級別。
第12條 工作人員的工資級別額度指固定工資和標準業績工資之和,根據各崗位的實際情況,確定二者的比例。
副總經理級的固定工資與標準業績工資的比例為6:4;
部門經理級固定工資與標準業績工資的比例為7:3;
普通工作人員級的崗位固定工資與標準業績工資的比例為9:1;
第13條 業績工資:
業績工資=個人標準業績工資*績效考核系數(見下表)。
部門經理級(含)以上中、高層工作人員業績工資根據季度指標考核結果和年度指標考核結果分別按季度和年度發放。
第14條 工作人員的工齡工資。
本企業工齡工資計算標準:工作人員加入新公司簽訂合同后滿一年開始計算本企業工齡工資,每人10元/月,之后本企業工齡每增加一年,工齡工資增加10元,增加到150元/月為止,以后不再增加。
第15條 工作人員病事假全年累計超過15天,福利假累計超過30天(國家法定節假日及公司年假除外)或因為試用期等原因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年終效益獎金按實際工作月數除以12個月折算。
第16條 論何種原因在每年12月31日以前離職的工作人員都不享受當年的年終效益獎金,離職時間以公司人力資源部批準認可的離職時間為準。
第四章 績效工資制工資級別
第17條 工作人員轉正定崗后確定崗位工資級別,各個崗位的工資級別有一定的浮動范圍,總經理確定部門經理以上崗位的級別,人力資源部根據考核結果確定普通工作人員的實際崗位級別,報總經理審批。
第18條 公司薪酬考核委員會每年根據工作人員工作業績、態度和能力綜合得分決定工作人員崗位晉級或降級。
第19條 工資等級劃分為三個層次,分別為副總經理層、經理層和普通工作人員層。
第20條 副總經理層分為a、b、c、d、e五級,副總經理層可在五級內晉升或降級。
第21條 經理層分為a、b、c、d、e、f、g、h八級,不同經理的級別不同,可在自己相應的調整范圍內晉升或降級。
第22條 普通工作人員層分為a、b、c、d、e五級,其中每一級又分若干檔次,共28個檔。
第23條 工作人員崗位發生調整后,其崗位級別作相應調整。
第五章 試用期薪酬
第24條 公司工作人員試用期一般為三個月,特殊情況下最多可以延長到六個月。
第25條 工作人員入職后按月領取約定的試用期工資。
第26條 試用期期間的考核依據由各部門和人力資源部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27條 試用期工資由人力資源部與試用工作人員單獨約定。
第六章 薪酬組織與發放
第28條 薪酬考核委員會主席為公司總經理,副主席為行政副總和財務副總,人力資源部經理為執行副主席。
第29條 薪酬考核委員會主席負責提出整體薪酬政策方向,行政副總負責提出激勵目標,財務副總負責提出薪酬成本目標,人力資源部經理負責提供具體方案并在每年年度績效考評結束后組織薪酬調整工作會議。薪酬調整工作會議主要討論崗位工資級別調整、年終效益獎金方案、特殊津貼發放等有關薪酬激勵的問題。具體工作人員工資級別調整和各項薪酬發放由人力資源部根據薪酬工作會議和績效考評結果執行。
第30條 人力資源部負責組織編制每月薪酬發放方案,報總經理審批后送達財務部執行。
第31條 辦公室負責制定年度效益獎金的發放方案,報總經理審批后,送達財務部執行。
第32條 工作人員固定工資、工齡工資發放時間為當月5日,月度績效工資發放時間為下一個月5日,季度績效工資發放時間為下季度第一個月5日。各部門必須在次月25日前將上月工資表報人力資源部審核。
第33條 工作人員的超額任務獎金,根據考核情況,按季度或年度發放。
第七章 附則
第34條 公司有權自主決定內部所有工作人員的工資關系、工資標準及其獎懲方案。
第35條 本規定是公司企業管理制度的組成部分,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36條 公司實行工資保密制度,個人不得透露本人工資給他人,也得向他人詢問,相互之間不得討論,否則將視情節給予處罰。
第37條 本規定從20xx年9月1日起開始試行。
銷售崗位管理制度 篇3
一、經營煙花爆竹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原則,把安全經營放在最重要、最突出的位置,決不能有絲毫的麻痹大意。
二、店內嚴禁使用火爐和電取暖設備,嚴禁煙火入內,店內要有明顯的警示標志。
三、各經營戶必須從供銷社所屬的'具有批發經營資格的煙花爆竹公司購進煙花爆竹,其數量不得超過儲存許可核定的最大儲存量。
四、不得銷售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煙花爆竹產品和國家明令禁止銷售的產品。
五、不得向十四周歲以下未成年人銷售煙花爆竹產品。
六、不得私制懸掛含有“批發”字樣、“廠家直銷”等內容的宣傳條幅。不得非法采用拱形門、占道牌(板)等妨礙鎮容的宣傳形式。
七、零售點售貨間必須將《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懸掛在售貨間醒目位置,便于監督、檢查和管理。經營負責人與證照必須相符。
八、零售點售貨間內不得違規超量存放煙花爆竹,貨架擺放高度不得超過2米。
九、不得走街竄巷、流動零售煙花爆竹。不得一證設多店、一店設多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