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創新管理制度(精選3篇)
技術創新管理制度 篇1
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以下簡稱“創新基金”)的財務管理工作,提高創新基金使用效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科學技術部、財政部關于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國辦發[1999]47號)以及國家財政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創新基金是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專項資金。國家設立創新基金旨在增強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能力,引導地方、企業、創業投資機構和金融機構對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投資,逐步建立起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機制。
第三條創新基金來源于中央財政預算撥款。創新基金的年度預算安排由財政部根據中央財政預算情況和創新基金年度工作計劃確定。科學技術部會同財政部向國務院提交年度執行情況報告。
第四條創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規章制度,遵循誠實申請、公正受理、科學管理、擇優支持、公開透明、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二章開支范圍
第五條創新基金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活動所需的支出。具體開支范圍包括項目費、管理費及其他費用。
第六條項目費是指用于支持符合《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若干重點項目指南》,經科學技術部、財政部審批立項的項目經費。根據科技型中小企業和項目的不同特點,分別以無償資助、貸款貼息、資本金投入等方式給予支持。其中,創新基金對每個項目的無償資助或貸款貼息數額一般不超過100萬元人民幣,個別重大項目不超過200萬元人民幣。
(一)無償資助
主要用于技術創新項目研究開發及中試階段的必要補助。包括人工費、儀器設備購置和安裝費、商業軟件購置費、租賃費、試制費、材料費、燃料及動力費、鑒定驗收費、培訓費等與技術創新項目直接相關的支出。
(二)貸款貼息
主要用于支持產品具有一定的技術創新性、需要中試或擴大規模、形成小批量生產、銀行已經貸款或有貸款意向的項目。項目立項后,根據項目承擔企業提供的有效借款合同及項目執行期內的有效付息單據核撥貼息資金。
(三)資本金投入方式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七條管理費是指用于科學技術部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從事創新基金項目的評審、評估和日常管理工作的經費。包括基本支出(項目管理所需的人員經費和日常公用經費)和項目支出兩部分,具體按《中央本級基本支出預算管理辦法》(財預[20xx]355號)和《中央本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財預[20xx]84號)執行。
管理費實行預決算管理。管理中心年度管理費預算通過科學技術部報財政部審批后,列入創新基金預算。年度管理費決算經審計后,通過科學技術部報財政部。
第八條其他費用是指經財政部批準開支的與創新基金有關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項目審批和資金撥付
第九條企業依照《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申請創新基金。管理中心具體負責項目的受理、評審和監管。
第十條企業在申報項目時須經省級科技主管部門推薦。出具推薦意見前,須征求同級財政部門對項目的意見,并將推薦項目名單抄送省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通過受理審查的項目,管理中心組織專家和評估機構進行評審、評估。根據評審、評估意見,管理中心本著“擇優支持”的原則,提出創新基金支持的項目和金額建議,報科學技術部、財政部審批。經科學技術部、財政部審批的項目正式立項。
第十二條創新基金項目實行合同管理,正式立項的項目由管理中心與項目承擔企業、推薦單位簽訂合同。
第十三條創新基金項目資金在合同簽訂后分兩次撥付。
采用無償資助方式支持的項目立項后撥付70%,項目驗收合格后再撥付其余資金(第二次撥款);采用貸款貼息方式支持的項目立項后按企業有效借款合同及付息單據核定的應貼息數額撥付80%,項目驗收合格后再撥付其余資金(第二次撥款)。
第十四條管理中心依據合同金額每年分批編制立項項目用款計劃,報財政部審批。
第十五條管理中心每年根據項目驗收情況分批編制二次撥款計劃,報財政部審核。
第十六條財政部對管理中心報送的立項項目用款計劃和二次撥款計劃審核后,將創新基金項目資金指標下達到項目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并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辦理資金支付。
第四章監督管理與檢查
第十七條省級科技主管部門負責當地創新基金項目的日常監督管理和驗收工作;省級財政部門負責對當地創新基金的運作和使用進行監督、檢查,參與項目的驗收工作;管理中心負責制訂項目監督管理和驗收的工作規范,組織實施項目監督管理和驗收工作,分析總結項目執行情況。
第十八條項目承擔企業應按要求定期填報監理信息調查表(半年報、年報)。省級科技主管部門可委托地市級科技主管部門或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對項目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理。管理中心根據企業監理信息調查表、省級科技主管部門的監理意見、省級財政部門的檢查意見、實地檢查情況等,提出項目執行情況分析報告,報送科學技術部、財政部。
第十九條省級財政部門、科技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創新基金項目的跟蹤問效。科技主管部門應將本地區項目監理信息匯總情況抄送省級財政部門。省級財政部門要定期抽查項目執行情況,對于所轄地區創新基金使用管理情況提出年度執行情況報告,下一年度4月底前報送財政部,同時抄送管理中心。
第二十條項目承擔企業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法規、財務規章制度,認真履行合同,科學、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創新基金撥款,保證專款專用,嚴禁截留、挪用。
第二十一條項目承擔企業須對項目資金進行單獨核算,并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和檢查。無償資助項目承擔企業,在收到創新基金撥款后作為專項應付款處理,其中:形成資產部分轉入資本公積,消耗部分予以核銷;貸款貼息項目承擔企業,在收到創新基金撥款后作為沖減當期財務費用處理。
第二十二條省級財政部門、省級科技主管部門對創新基金項目實行定期檢查,管理中心實行重點檢查。財政部、科學技術部采取委托有關監督檢查部門抽查、社會中介機構檢查以及社會監督相結合的方式,加大對創新基金實施過程的監督檢查力度。
第二十三條企業在項目執行過程中如有重大違約行為,將終止合同并采取通報、停止撥款、追回項目資金等相應處理措施。需追回項目資金的,由管理中心負責監督企業將未使用的扶持資金如數上繳國庫,已形成資產的將資產變現后上繳國庫。
凡違反創新基金有關管理辦法及國家財經紀律、財務制度的行為,將視情節分別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創新基金有關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按本辦法執行。科學技術部、財政部《關于印發的通知》(國科發計字[1999]260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科學技術部負責解釋。
技術創新管理制度 篇2
關于印發《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科技廳(委、局)、財政廳(局):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的管理,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技術創新,提高自主創新能力,我們制定了《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20__年三月二日
附件:
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證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以下簡稱“創新基金”)管理工作的順利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科學技術部、財政部關于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國辦發[1999]47號)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科學技術部是創新基金的主管部門,財政部是創新基金的監管部門。科學技術部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負責具體管理工作。
第三條創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規章制度,遵循誠實申請、公正受理、科學管理、擇優支持、公開透明、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二章支持條件、范圍與支持方式
第四條申請創新基金支持的項目需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產業、技術政策;
(二)技術含量較高,技術創新性較強;
(三)項目產品有較大的市場容量、較強的市場競爭力;
(四)無知識產權糾紛。
第五條承擔項目的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中國境內注冊,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
(二)主要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的研制、開發、生產和服務業務;
(三)企業管理層有較高經營管理水平,有較強的市場開拓能力;
(四)職工人數不超過500人,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從事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10%;
(五)有良好的經營業績,資產負債率合理;每年用于高新技術產品研究開發的經費不低于銷售額的5%;
(六)有健全的財務管理機構,有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財務人員。
第六條創新基金以貸款貼息、無償資助和資本金投入的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技術創新活動。
(一)貸款貼息
1、主要用于支持產品具有一定水平、規模和效益,銀行已經貸款或有貸款意向的項目;
2、項目新增投資在3000萬元以下,資金來源基本確定,投資結構合理,項目實施周期不超過3年;
3、創新基金貼息總額一般不超過100萬元,個別重大項目不超過200萬元。
(二)無償資助
1、主要用于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活動中新技術、新產品研究開發及中試放大等階段的必要補助;
2、項目新增投資一般在1000萬元以下,資金來源基本確定,投資結構合理,項目實施周期不超過2年;
3、企業需有與申請創新基金資助數額等額以上的自有資金匹配;
4、創新基金資助數額一般不超過100萬元,個別重大項目不超過200萬元。
(三)資本金投入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七條在同一年度內,一個企業只能申請一個項目和一種支持方式。申請企業應根據項目所處的階段,選擇一種相應的支持方式。
第三章項目申請與受理
第八條科學技術部每年年初制定并發布年度《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若干重點項目指南》,明確創新基金項目年度重點支持范圍。
第九條科技型中小企業申請創新基金,應按管理中心發布的《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項目申請須知》準備和提供相應的申請材料。
第十條企業提交的創新基金申請材料必須真實可靠,并經項目推薦單位推薦。推薦單位是指熟悉企業及項目情況的當地省級科技主管部門。推薦單位出具推薦意見之前應征求省級財政部門對項目的意見,并將推薦項目名單抄送省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項目推薦單位和管理中心要采取公開方式受理申請,并提出審查意見。受理審查內容包括:資格審查、形式審查、內容審查。受理審查合格后,管理中心將組織有關機構和專家進行立項審查。對受理審查不合格的項目,管理中心自收到項目申請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在創新基金網站上發出《不受理通知書》。
第四章項目立項審查
第十二條立項審查方式包括專家評審、專家咨詢、科技評估等。由管理中心根據項目特點選擇相應的立項審查方式。
對技術、產品相近的項目采取專家評審的方式。對跨學科、跨領域、創新性強、技術集成、技術領域分布相對分散的個性化項目,可委托科技評估機構評估。
第十三條創新基金項目評審專家,包括技術、經濟、財務、市場和企業管理等方面的專家,由管理中心聘任或認可,并進入創新基金評審專家庫。專家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對國家和企業負責的態度,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能堅持獨立、客觀、公正原則;
(二)對審查項目所屬的技術領域有較豐富的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對該技術領域的發展和所涉及經濟領域、市場狀況有較深的了解,具有權威性;
(三)一般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年齡一般在60歲以下。
第十四條承擔創新基金項目立項評估工作的評估機構須在經科學技術部和財政部認定的評估機構中選擇。評估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企業或事業法人資格,并在有關管理部門注冊、登記;
(二)有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三)評估機構應從事過評估或科技咨詢等工作,并具有一定經驗;
(四)有良好的業績和信譽;
(五)經過相關專業培訓。
第十五條專家應依據評審、評估工作規范和審查標準,對申請項目進行全面的審查,并提出有針對性的審查意見。在審查過程中,專家可通過管理中心要求申請企業補充有關材料或進一步說明情況,但不得與申請企業及有關人員直接聯系。必要時管理中心可委托專家組到申請企業進行審查。
第十六條為保證創新基金項目立項審查的公正性,審查工作實行回避制度。屬下列情況之一時,專家應當回避:
(一)審查專家所在企業的申請項目;
(二)專家家庭成員或近親屬為所審項目申請企業的負責人;
(三)有利益關系或直接隸屬關系。
第十七條評估機構和專家對所審項目的技術、經濟秘密和審查結論意見負有保密責任和義務。管理中心尊重評估機構和專家的審查結論意見并給予保密。
第十八條管理中心根據評估機構的工作質量及行為規范情況,對評估機構實行動態管理和科技信用評價管理。管理中心于每年底向科學技術部、財政部報告有關情況并提出調整意見。
第十九條管理中心根據項目申請資料和立項審查結論意見提出創新基金立項建議,報科學技術部、財政部審批。科學技術部、財政部可對項目進行復審。
第二十條經科學技術部、財政部批準的項目,應在創新基金網站以及相關新聞媒體上發布立項項目公告。公告發布之日起2周內為立項項目異議期。
第二十一條創新基金項目實行合同管理。管理中心在異議期滿后應與立項項目承擔企業、推薦單位簽訂合同,確定項目各項技術經濟指標、階段考核目標以及完成期限等條款,同時將合同抄送項目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對于有重大異議的項目,管理中心暫不簽定合同,并對項目進行復議。需撤消項目時須報科學技術部和財政部同意后執行。
第二十二條立項審查未通過或未獲科學技術部、財政部批準的項目,管理中心將在創新基金網站上發出《不立項通知書》。不立項項目的申請企業當年不得再次申報項目。
第五章項目監督管理及驗收
第二十三條省級科技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項目的日常監督管理和驗收工作;省級財政部門負責對本地區創新基金的運作和使用進行監督、檢查,并參與項目的驗收工作;管理中心依據本辦法負責制訂《創新基金項目監督管理和驗收工作規范》,并組織實施項目監督管理和驗收工作,分析總結項目執行情況。
第二十四條項目監督管理主要內容包括:
(一)項目資金到位與使用情況;
(二)合同計劃進度執行情況;
(三)項目達到的技術、經濟、質量指標情況;
(四)項目存在的主要問題和解決措施。
第二十五條項目監督管理的主要方式:
(一)項目承擔企業定期填報監理信息調查表(半年報、年報)。
(二)省級科技主管部門應實地檢查項目執行情況,并提出監理意見;省級財政部門應定期抽查項目執行情況,并對創新基金使用管理情況提出報告。
(三)管理中心根據需要,對部分項目進行實地檢查。
第二十六條管理中心根據企業定期報表、地方監理意見、實地檢查等,提出項目執行情況分析報告,并報科學技術部、財政部。
第二十七條項目承擔企業因客觀原因需對合同目標調整時,應提出書面申請,經管理中心批準后執行;在合同執行過程中發生重大違約事件的,管理中心可按合同終止執行項目,并采取相應處理措施。
第二十八條項目驗收工作原則上在合同到期后一年內完成。需要提前或延期驗收的項目,企業應提出申請報管理中心批準后執行。
第二十九條創新基金項目驗收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合同計劃進度執行情況;
(二)項目經濟、技術指標完成情況;
(三)創新基金項目研究開發取得的成果情況;
(四)資金落實與使用情況;
(五)項目實施前后企業的整體發展變化情況。
第三十條一般項目由省級科技主管部門組織驗收;100萬元以上的項目由管理中心組織驗收。管理中心依據《創新基金項目監督管理和驗收工作規范》,對項目進行綜合評價并分別做出驗收合格、驗收基本合格、驗收不合格的結論意見,報科學技術部、財政部。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創新基金有關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按本辦法執行。科學技術部、財政部《關于印發的通知》(國科發計字[1999]260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科學技術部會同財政部負責解釋。
技術創新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節技術管理責任制度
一、技術管理機構責任制
(1)按各級技術人員的職責范圍,分工負責,做好經常性的技術業務工作。
(2)組織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技術政策和上級辦法的技術標準、規定、規程、和各項技術管理制度。
(3)負責收集和提供技術情報、技術資料、技術建議和技術措施等。
(4)深入實際、調查研究,進行全過程的質量管理,總結和推廣先進經驗。
(5)進行科學研究,開發新技術,負責技術改造和技術革新的推廣應用。
(6)進行有關技術咨詢。
二、項目經理技術責任制
為了確保項目施工的順利進行,杜絕技術問題和質量事故的發生,保證工程質量,提高經濟效益,項目經理應抓好以下技術工作:
(1)貫徹各級技術責任制,明確各級人員組織和職責分工。
(2)組織審查圖紙,掌握工程特點與關鍵部位,以便全面考慮施工部署與施工方案。還應著重找出在施工操作、特殊材料、設備能力及物質條件供應等方面有實際困難之處,并及早與建設單位或設計單位研究解決。
(3)決定本工程項目擬采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結構、新材料和新設備。
(4)主持技術交流,組織全體技術管理人員,對施工圖和施工組織設計,重要施工方法和技術措施等,進行全面深入的討論。
(5)進行人才培訓,不斷提高職工的技術素質和技術管理水平。一方面為提高業務能力組織專題或技術講座;另一方面應結合生產需要,組織學習規范規程、技術措施、施工組織設計以及與工程有關的新技術等。
(6)經常深入現場,檢查重點項目和關鍵部位。檢查施工操作、原料使用、檢驗報告、工序搭接、施工質量和安全生產等方面的情況。對出現的問題、難點、薄弱環節,要及時交給有關部門和人員研究處理。
三、各級技術人員技術責任制
1、總工程師的責任制
總工程師是施工項目的技術負責人,對重大技術問題的技術疑難問題,有權做出決策。其主要職責是:
(1)全面負責技術工作和技術管理工作。
(2)貫徹執行國家的技術政策、技術標準、技術規程、驗收規范和技術管理制度等。
(3)組織編制技術措施綱要及技術工作總結。
(4)領導開展技術革新活動,審定重大的技術革新、技術改造和合理化建議。
(5)組織編制和實施科技發展規劃、技術革新計劃和技術措施計劃。
(6)參加重點和大型工程三結合設計方案的討論,組織編制、審批施工組織設計和重大施工方案,組織技術交底和參加竣工驗收。
(7)主持技術會議,審定簽發技術規定、技術文件,處理重大施工技術問題。
(8)領導技術培訓工作,審批技術培訓計劃。
(9)參加引進項目的考察和談判。
2、專業工程師的責任制
(1)主持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方案,審批單位工程的施工方案。
(2)主持圖紙會審和工程的技術交底。
(3)組織技術人員學習和貫徹執行各項技術政策、技術規程、規范、標準和各項技術管理制度。
(4)組織制訂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技術措施,主要工程的質量檢查,處理施工質量和施工技術問題。
(5)負責技術總結,匯總竣工資料和原始技術憑證。
(6)編制專業的技術革新計劃,負責專業的科技情報、技術革新、技術改造及提供合理化建議,對專業的科技成果組織鑒定。
3、單位工程技術負責人的責任制
(1)全面負責施工現場技術工作的技術管理工作。
(2)負責單位工程圖紙審查及技術交流。
(3)參加編制單位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并貫徹執行。
(4)負責貫徹執行各項專業技術標準,嚴格執行驗收規范和質量鑒定標準。
(5)負責技術復核工作,如對軸線、標高及坐標等的復核。
(6)負責單位工程的材料檢驗工作。
(7)負責整理技術檔案原始資料及施工技術總結,繪制竣工圖。
(8)參加質量檢查和竣工驗收工作。
第二節施工技術管理基本制度
一、圖紙會審制度
為了熟悉和掌握圖紙的內容和要求。解決各工種之間的矛盾和協作、發現并更正圖紙中的差錯和遺漏、提出不便于施工的設計內容及進行洽商和更正,特制定本制度。
(1)由總工程師組織圖紙會審。
(2)會審前有關人員要認真熟悉和學習施工圖,有關專業要進行翻樣。結合施工能力和設備、裝備情況找出圖紙問題,對現場有關的情況要進行調查研究。
(3)圖紙審查的步驟可分為以下三個階段:
①學習階段。學習圖紙主要是摸清建設規模和工藝流程、結構形式和構造特點、主要材料和特殊材料、技術標準和質量要求,以及坐標和標高等。
②初審階段。掌握工程的基本情況以后,分工種詳細核對各工種的詳圖,檢查有無錯、碰、漏等問題,并對有關影響建筑物安全、使用、經濟等問題,提出初步修改意見。
③會審階段。指各專業間對施工圖的審查。在初審的基礎上,各專業間核對圖紙是否相符,有無矛盾,消除差錯。對圖紙中有關影響建筑物安全、使用、經濟等問題,提出修改意見。同時應研究設計中提出的新結構、新技術、新材料實現的可能性和應采取的必要措施。
(4)圖紙會審要抓住以下幾個重點:
①設計是否符合國家有關現行政策和本地區的實際情況。
②工程的機構是否符合安全、消防、可靠性、經濟合理的原則,有哪些合理的改進意見。
③本單位的技術特長和機械裝備能力,施工現場條件是否滿足安全施工要求。
④圖紙各部位尺寸、標高是否統一,圖紙說明是否一致,設計的深度是否滿足施工要求。
⑤工程的建筑、結構、設備安裝、管線工程等各專業圖紙之間是否有矛盾,鋼筋細部節點與水電和其他的預埋節點是否符合施工要求。
⑥各種管道的走向是否合格,是否與地上(下)建筑物、構筑物相交叉。
⑦大型構件和設備吊裝是否滿足施工的要求。
(5)會審記錄是施工文件的組成部門,與施工圖具有同等效力,要由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簽字,并及時上報公司的技術部門和經營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