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隊車輛管理制度(精選3篇)
車隊車輛管理制度 篇1
機關后勤服務中心車隊是我縣一支重要的后勤保障隊伍,其保障和服務直接影響縣政府的形象和效率,必須按照保障有力,服務到位,萬無一失的要求,加強車隊管理。為確保縣領導和各單位公務用車和行車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車輛調度
1、機關后勤服務中心車輛在確保縣領導、各單位公務用車和行車安全下,由機關后勤服務中心車隊統一調度、統一管理。駕駛員應服從調派,隨叫隨到,并按調派的時間、地點待命。
2、全體駕駛員要樹立服務意識,遵守作息制度,上班期間應在辦公室待命,臨時外出,應及時向中心領導請假,要認真履行職責,確保領導準時、安全用車。
3、實行車輛動態管理,使用車輛和出差返回后駕駛員應及時向機關后勤服務中心車隊報告,便于車隊臨時用車調度。
車輛使用管理制度
1、車輛由機關后勤服務中心統一管理、調配。現有車輛均屬公務車輛,車輛分兩隊:一隊車輛用于為縣領導服務用車;二隊車輛用于各單位領導公務用車及重大活動。在確保縣領導、各單位公務公車的情況下,可租賃用車,租賃費用于車隊車輛的維修。
2、車輛在本縣內必須停放在指定的車庫內,確因工作需要無法停放在規定停車地點的,可由駕駛員選定安全停車場所,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凡未按要求亂停亂放,導致車輛損壞或遺失的由駕駛員負全部責任。
3、駕駛員未經領導批準不得擅自出車,凡擅自出車造成車輛損壞、交通事故或其它事件的,由駕駛員承擔一切后果(包括車輛修理費、賠償費、誤工費、醫藥費及其他費用等)。
4、駕駛員要愛護車輛,做到“勤查、勤洗”,確保車輛安全行駛,杜絕“病車”、“臟車”上路。
5、車隊所有車輛一律不得外借,因外借造成車輛損壞和發生交通事故或者車輛被盜除保險公司賠付外,剩余部分由駕駛員承擔并調離崗位。
6、從20xx年1月1日起,車隊所有車輛的保險由機關后勤服務中心統一參保。
7、車輛的審驗工作由后勤中心審驗,駕駛員應積極配合,如果遇到該車因違章罰款由該車駕駛員承擔全部罰款責任。
8、建立車輛管理檔案,用車實行派車單制度。
9、車輛實行單車核算制度。
車輛燃油管理制度
1、車隊要根據各車輛的實際車況、使用年限和使用情況確定油耗限額。駕駛員在出差回來后,立即向機關后勤服務中心上報車輛行駛里程和用油量,否則不予報銷。
2、每月初,由辦公室、財務室專人統計每輛公車月初里程,建立當月行駛帳目。用油量按百公里計算。每月公布一次,對安全行駛節油節材的車輛駕駛員年終給予表彰和獎勵,超過限額的,給予相應處罰。
3、車輛加油實行派車單登記制度,出車前、后應在派車單內注明實際公里數,并有乘車領導確認簽字后核算油料。歸隊后,單據經中心領導簽字后應及時交財務室報銷。
4、車輛原則實行憑票加油,因長途出車在外地加油的,歸隊后第二天須報財務室按車的實際公里核算后,經領導簽字方可報銷,同時登記車輛加油情況,建立耗油臺帳。
車輛維修管理制度
1、機關所屬車輛必須在指定維修點進行維修,包括修理、裝飾、更換輪胎和日常維護保養更換機油等,維修和保養由駕駛員提出申請,經領導同意后方可進行。如在路途遇到故障需外地維修的',乘車領導同意后,方可維修,維修票據要有乘車領導簽字,歸隊后經技術簽定組人員檢查確認并簽字后,方可報中心領導簽字報銷。未經領導批準,自行維修及購置車內用品的不予報銷。
2、嚴禁超標準裝修以及增添與車輛行駛性能無關的設備。
3、維修過程中更換下來的零配件駕駛員必須帶回并交車隊技術組驗收,由修理工登記保管,不得私自處理。未交舊換新者,費用自理。
4、駕駛員必須增強責任心,保證維修或裝修的車輛質量過關。維修發票、定點維修、裝飾結算明細單等,應及時報后勤服務中心審核、登記后方可辦理費用支出手續。對弄虛作假的定點維修單位和駕駛員將嚴肅查處。
5、如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駕駛員必須及時向主管領導、交警、保險公司報告,不得漏報、瞞報。維修時必須按保險公司指定的維修廠維修車輛。
車輛派車管理制度
根據上級指示精神,將公車的集中統一管理,以建立廉潔、高效的政府為目標,切實杜絕公車私用等現象,加強黨風廉政建設,進一步密切黨群干群關系,節約財政經費開支,降低公務交通成本,保證公務活動正常開展,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1、用車實行派車單制度。
2、各單位因公務需要用車時,由單位主要領導填《外出用車申請單》,報縣委、政府領導審核同意后,由機關后勤服務中心根據出差地點的實際路況、距離調配相應車輛。
3、出差車輛在途中根據領導指示,需臨時改變路線行程的,車輛駕駛員需及時向機關后勤服務中心領導匯報。
4、越野車的使用需根據領導工作目的地(如上山、牧區、戈壁灘、特殊路段等)進行安排。一般情況下,領導前往縣城區域(下鄉)、庫爾勒、烏魯木齊等地辦公事的派臥車。
5、如前往同一目的地開會學習、培訓、工作的兩位以上領導可乘坐一輛車。兩人以上外出開會學習培訓的方可派車。
6、各單位科級領導用車,也根據領導工作目的地(如上山、牧區、戈壁灘、特殊路段等)報分管縣領導同意后方可派越野車。前往縣城區域(下鄉)、庫爾勒、烏魯木齊等地辦公事、開會學習、培訓的兩人以上派臥車。
7、各級領導用車如有特殊工作情況需要一人用一車,需經縣領導同意后方可派車。
8、大型節假日如需回家探親的縣領導兩人以上派一輛車。雙休日、探親假一律不派車。
9、如領導外出學習培訓超過一星期的,待領導報到完后,車輛即可返回。
車輛費用支付制度
1、各用車單位實行車輛費用支付制度。
2、公務用車相關經費及駕駛員差費由縣財政按照年初預算保留在縣財政。用于各單位用車費用。
3、駕駛員出差歸隊后,由后勤服務中心財務人員核算出車輛外出產生費用(油料費、差旅費、停車費、過橋過路費等相關費用),油料按不同車輛耗油辦法計算,臥車每百公里按8公斤計算(長途)、越野車每百公里按15公斤計算(長途);(短途)臥車每百公里按10公斤計算、(短途)越野車每百公里按17公斤計算;差旅費按縣財政的通知計算,停車、過路費按實際產生的計算。費用單據報后勤服務中心領導及用車單位領導審核后,分別在《公務用車費用核算單》上簽字,由后勤服務中心財務人員到財政支付中心辦理相關轉賬手續。
駕駛員管理制度
1、駕駛員要按照“安全、文明、守法、守時、愛車、節儉”的原則駕駛車輛。樹立安全、服務、保密的意識,當個名副其實的“三員”:即領導的駕駛員、領導的服務員、領導的保密員。做到車輛“三凈一亮一好”:即車內凈、車外凈、底盤凈、車身亮、車況好。
2、上班時間原則上在辦公室待命,有出車任務時必須提前到達指定地點,做好出車前的一切準備工作。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出車,必須事先辦理請銷假手續。服從車隊調度,做到:安全、準時、優質、保密、高效。
3、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車隊各項規章制度,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牢固樹立“安全行車”宗旨。切實增強優質服務觀念,自覺履行交通安全法的各項條款,避免交通事故的發生,保證行車安全。
4、駕駛員應愛崗敬業、誠實守信、注重儀表、文明禮貌行車。按時參加單位組織的政治學習和業務學習,認真學習法律法規,注重學習效果。
5、駕駛員實行統一管理,實行考勤制度。
6、工作積極主動,服從指揮,做到令行禁止,與同事之間搞好團結互助,與用車部門搞好協作,保質、保量完成任務。
7、駕駛員必須保持通訊暢通,隨時聽從車隊領導安排的出車任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安排出車任務。駕駛員必須憑派車單出車、無派車單視為私用車,駕駛出車前和到達目的地后必須向車隊領導報告。
8、駕駛員必須按時上、下班。無出車任務的,駕駛員不得隨便外出或竄崗,需要外出的必須得到領導同意或給辦公室請假,否則按缺勤處理,無故缺勤按曠工處理。可扣發誤餐費、并和年終考評掛鉤。
9、駕駛員必須憑派車單出車,按指定的地點、時間、到達目的地,如因駕駛員誤領導的用車時間回隊后將嚴肅處理并轉崗。
10、駕駛員出車必須提前10分鐘--15分鐘到指定地點,到達工作現場后,不得隨意將車開離現場或人員離開車輛。如離開須經乘車領導同意。
11、工作完畢后車輛必須開回本單位,在指定地點、車位停放。在外出差應將車輛停放安全地點。
12、駕駛員不得擅自將公務車開回家或作為私用,嚴禁“私拉亂跑”,如造成事故由駕駛員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和所有經濟損失。歸隊后根據事故將嚴肅處理,并調離崗位。
13、駕駛員不得開超速車、帶病車、賭氣車、盲目車、冒險車。嚴禁違章行車,因違章而受到的處罰和罰款以及造成交通事故的全部經濟損失由其個人承擔。
14、服從調度,隨叫隨到,準時出車,遵守交通原則,集中精力,謹慎駕駛,嚴禁酒后駕車。
15、做好保密工作,不亂傳領導講話,維護領導威信和團結,做好服務工作。如發現在外講傳領導的講話給予轉崗。
16、駕駛員不得將車輛給其他人駕駛,凡因此事而造成事故的由駕駛員和肇事者共同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和所有經濟損失,并追究駕駛員的責任。
17、駕駛員凡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一切后果由駕駛員自負。
18、對在外維修、購買材料及去外加油時弄虛作假多開發票的,經核實后給予加倍罰款并調離崗位。
19、對在外自行調整里程表的駕駛員將嚴肅處理。
20、駕駛員要經常保持車容整潔,要認真愛護、保養、管理好車輛,發現故障及時排除,特別是帶有影響行車安全的故障時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排除。同時要認真做好出車前、行駛中、收車后的“三檢”及保養工作,保持車輛處于完好的狀況,延長車輛的使用壽命確保行車安全。
21、嚴格遵守車隊的各項規章制度,駕駛員必須服從管理與調度,不聽從領導安排的可就地轉崗。
22、駕駛員上班時因私請假需要填寫請假單,經隊領導批準后報辦公室備案。因病需要休息的,一律憑醫療單位的病假證明,并經領導同意后方可休息。如遇急診和特殊病情的,一時無法取得醫療證明的,事后應及時補辦手續并說明情況。
23、駕駛員符合條件休探親假、婚假、產假、喪假等假期的,一律到縣人事局按單項假期規定批準休假,但均應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并提前給領導報告,以便合理安排工作。
24、堅持政績考核制度。對駕駛員平時考核與集中考核相結合,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民意測驗,群眾信任率達不到80%的年底不能評先評優。每年對在職駕駛員進行考核,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不稱職三個等次,對連續兩年不稱職的予以辭退。
車隊車輛管理制度 篇2
一、駕駛員及車輛由辦公室統一管理。
二、車輛實行統一派車制度,司機接不到辦公室的通知不得擅自出車(如遇特殊情況,可經領導批準直接出車,事后通知辦公室)。局領導去省、市和其他縣(市、區)開會、學習或下鄉由辦公室安排車輛。其他人員去省、市和其他縣(市、區)開會、學習、下鄉需要用車時,應提前一天向分管領導申請,由辦公室統一安排。區內原則上不派車,特殊情況除外。司機不按指定路線行駛或執行非領導交派任務的,期間發生事故,一切費用和后果均有司機自負。
三、車輛實行定點加油。所有車輛一律憑所購買的加油卡到指定加油站加油,長途加油例外(300公里以上),否則,油款一律不予報銷。
四、司機每天提前做好出車前的準備工作,遲到或領導安排出車而不能及時出發的扣發當天考勤費。下班后及節假日期間,要將車輛鎖好入庫,堅決杜絕私自將車輛開出。否則,期間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司機自負。
五、堅守工作崗位,有事要請假,嚴禁無事到其他辦公室聊天。
六、司機在執行任務期間,杜絕飲酒,杜絕酒后駕車。違者一次罰款三十元,期間若發生不良后果,司機承擔全部責任。
七、司機要堅持“保修并重”、“預防為主”和“保養重于維修”的`原則,要有計劃地安排好自己車輛的保修工作,禁止該修不修和以修代保、只修不保的錯誤做法。因使用不當或不按制度規定保養車輛而支出維修、罰款等一切費用由司機本人承擔。
車隊車輛管理制度 篇3
城市車輛清洗管理規定如下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范城市車輛的清洗保潔活動,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城市內從事車輛清洗保潔經營和監督管理的,必須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車輛,是指客車、貨車、特種車等機動車輛。
第三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城市車輛清洗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車輛清洗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城市車輛清洗管理工作。
第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城市可以設立進城車輛清洗站:
(一)直轄市、省會(自治區首府)城市、計劃單列城市;
(二)獲得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優秀的地級城市、潔凈城市、園林城市、國家衛生城市;
(三)市區道路狀況良好、市容環境衛生良好、并經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準的其他城市。
第五條 城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車輛清洗管理上的主要職責是:
(一)編制城市車輛清洗的行業發展規劃,制定城市車輛清洗的管理規范;
(二)審核城市車輛清洗站的新建、改建、擴建方案;
(三)對城市車輛清洗站經營活動和城市車輛容貌進行監督管理;
(四)受理對違反有關車輛清洗管理規定的行為的投訴。
第六條 車輛進入市區,必須保持車體整潔。凡車身有污跡、有明顯浮土,車底、車輪附有大量泥沙,影響市區環境衛生和市容觀瞻的,在進入市區前應當將車輛清洗干凈。
在市區內行駛的車輛,應當建立車輛清洗保潔責任制度。車容不潔的,應當及時清洗干凈。
第七條 符合標準的清潔車輛和執行任務的軍車、警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衛車,以及裝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和有特殊防潮要求物品的車輛,免予清洗。
上述車輛在執行任務完成后,不潔的亦應當清洗干凈。
第八條 城建監察人員對市內車輛容貌實施監督管理。駕駛員應當服從城建監察人員的監督管理,自覺遵守有關法規。
第九條 城市車輛清洗站的選址,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環境衛生專業規劃的要求。車輛清洗站的建設和管理,應當符合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有關標準。進城車輛清洗站的選址不得超過城市建成區邊沿15公里,且進城道路狀況應當良好。
第十條 進城車輛清洗站的建立,由省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嚴格按標準審批;建成區內車輛清洗站的建立,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嚴格按標準審批。
第十一條 申請建立城市車輛清洗站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城市規劃部門批準的選址意見書;
(二)建設資金來源及關資信證明;
(三)清洗服務的方式,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工藝方案和主要設備選型;
(四)污水和污泥處理工藝方案和其他環境保護措施;
(五)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所要求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十二條 城市車輛清洗站的設計、施工,應當符合國家的規定。
第十三條 城市車輛清洗站建成后,經營者應當及時向原審批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運營驗收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工程項目竣工驗收資料;
(二)設備安裝驗收報告;
(三)人員組成情況;
(四)經營所需的流動資金證明;
(五)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條 經驗收合格的城市車輛清洗站,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向其頒發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的“城市車輛清洗站運營證”(以下簡稱“運營證”)。
城市車輛清洗站取得“運營證”后,方可運營。“運營證”每三年換發一次。嚴禁無“運營證”的車輛清洗站運營。
第十五條 城市車輛清洗站前要標明名稱。站內各種指示標志要醒目、齊全。清洗作業要文明、衛生、有序。
第十六條 不潔車輛的清洗方式應當堅持自愿的原則,由駕駛員決定。駕駛員可請清洗站代為清洗;也可以利用車輛清洗站設備、工具和水等條件,自己動手清洗。
第十七條 經清洗后的車輛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客車的車身可觸及部位手觸無污跡;
(二)貨車、特種車輛的車頭手觸無污跡,車廂或可刷洗部位目測無泥沙;
(三)玻璃明亮;
(四)車底、車輪目測無明顯泥沙。
第十八條 城市車輛清洗服務收費應當合理,收費范圍和標準由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報同級物價、財政部門批準,并在站內掛牌公布。未經批準,不得收費。
第十九條 城市車輛清洗站應當根據營業執照規定的范圍開展營業服務。嚴禁攔車強制清洗。
對城市車輛清洗站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行為,車輛駕駛人員和其他人員有權檢舉、揭發和控告。
第二十條 由清洗站代為清洗造成車輛或所載貨物損壞時,車輛清洗站應當負責賠償。
第二十一條 城市車輛清洗站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拆除或停業整頓,并可處以罰款:
(一)未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建立城市車輛清洗站的;
(二)無“運營證”的城市車輛清洗站擅自運營的;
(三)強制清洗的;
(四)違反規定標準收費的;
(五)洗車質量不符合標準,服務態度惡劣,造成不良影響的;
(六)隨意排放不符合國家有關排放標準的污水或污泥的。
第二十二條 對進入城市市區或在市區道路行駛的車容明顯不潔的車輛,城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單位應當責令其立即清洗干凈,情節嚴重的可處以罰款。
第二十三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單位的工作人員,在城市車輛清洗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在本辦法實施前已開始運營的城市車輛清洗站,其經營者應當按本辦法申請補辦有關手續。
第二十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訂實施細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