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管理制度(通用33篇)
監督管理制度 篇1
安全檢查規定
第一條安全檢查的主要任務是進行危害識別,查找不安全因素和不安全行為,提出消除或控制不安全因素的方法和糾正不安全行為的措施。
第二條安全檢查的主要內容有:
1、檢查各級領導和員工對安全生產工作是否有正確認識,是否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法規;檢查各級領導班子研究安全工作情況的記錄、安委會工作記錄等。
2、檢查各級領導和管理人員的安全法規教育和安全生產管理的資格教育是否達到要求;檢查員工的安全意識、安全知識教育,以及特殊作業的安全技術知識教育是否達標。
3、檢查企業各級安全生產組織機構和個人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是否落實;各基層單位、各崗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是否建立和落實;“三同時”、“五同時”的要求是否得到落實。
4、檢查勞動條件、操作狀況、安全設施等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檢查油氣生產設施、裝置、設備、施工現場是否存在事故隱患等。
5、檢查員工是否認真執行各項安全生產紀律。
6、檢查生產、檢修、施工等直接作業環節各項安全生產保證措施是否落實。
第三條安全檢查應按照國家現行規范標準和集團公司有關規定進行。
第四條安全檢查分為外部檢查和企業內部檢查。外部檢查是指按照國家職業安全衛生法規要求進行的'法定監督檢測檢查和政府部門組織的安全督查。
第五條內部檢查是集團公司、直屬企業內部根據生產情況開展的計劃性和臨時性自查活動,內部檢查主要有綜合性檢查、日常檢查和專項檢查等形式。
1、綜合性檢查
綜合性安全檢查是以落實崗位安全責任制為重點各專業共同參與的全面檢查,集團公司對直屬單位至少每年組織檢查或抽查1次;直屬企業至少每半年組織1次;二級單位至少每季組織1次;基層單位至少每月組織1次。
2、日常檢查
班組和崗位員工應嚴格履行交接班檢查和班中巡回檢查職責,特別對關鍵裝置、要害部位的危險點源進行重點檢查,發現問題和隱患,及時報告有關部門解決;鶎訂挝活I導及工藝、設備、安全等專業技術人員,應在各自業務范圍內經常深入現場,進行安全檢查,對關鍵裝置、要害部位的檢查在做好記錄。
3、專項檢查
專項安全檢查包括季節性檢查、節日前檢查和專業性安全檢查。
季節性檢查是根據各季節特點開展的專項檢查,春季安全大檢查以防雷、防靜電、防解凍跑漏為重點;夏季安全大檢查以防暑降溫、防臺風、防洪防汛為重點;秋季安全大檢查以防火、防凍保溫為重點;冬季安全大檢查以防火、防爆、防中毒、防凍防凝、防滑為重點。
節日前檢查主要是節前對安全、保衛、消防、生產準備、備用設備等進行的檢查。
專業性檢查主要是對鍋爐、壓力容器、電氣設備、機械設備、安全裝備、監測儀器、危險物品、運輸車輛等系統分別進行的專業檢查,及在裝置開、停工前、新裝置竣工及試運轉等時期進行的專項安全檢查。
第六條直屬企業應認真對待各種形式的安全檢查,正確處理內、外部安全檢查的關系,堅持綜合檢查、日常檢查和專項檢查相結合的原則,做到安全檢查制度化、標準化、經;
第七條對法定的檢測檢查和政府督查,直屬企業應積極配合,認真落實執行法規要求。按照規范標準定期開展法定檢測工作;對政府組織的督查,直屬企業應將檢查情況及時向集團公司匯報。
第八條開展安全檢查,應成立由領導負責、有關人員參加的安全檢查組織,提出明確的目的和計劃。參加檢查的人員應有相應的知識和經驗,熟悉有關標準和規范。
第九條檢查內容和標準應具體,必要時應編制安全檢查表,按照安全檢查表科學、規范開展檢查活動。
第十條安全檢查應認真填寫檢查記錄,做好安全檢查總結,并按要求報主管部門。對查出的隱患和問題,檢查組應向被檢單位提交《安全檢查隱患問題整改通知單》,被檢單位應簽字確認。
第十一條被檢單位對查出的問題應立即落實整改,暫時不能整改的項目,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應納入計劃,落實整改;對確定為隱患管理的項目,應按《事故隱患治理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對隱患和問題的整改情況,應進行復查,跟蹤督促落實,形成閉環管理。
附:安全檢查隱患問題整改通知單
安全檢查隱患問題整改通知單
第號
檢查單位:年月日簽發人:
序號所在部位存在問題要求整改期限實際完成日期備注
被檢單位:整改負責人:
…………
監督管理制度 篇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食品安全管理,規范食品攤販經營行為,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食品攤販的食品經營及對其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食品攤販,是指在固定店鋪以外設攤銷售食品(含現場制售即食食品和提供餐飲服務)但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的食品經營者。
第三條食品攤販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食品經營活動,遵守城市市容管理及相關規定,保證經營的食品衛生、無毒、無害。
第四條市縣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攤販的綜合治理和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方便群眾生活、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就業以及國際旅游島建設發展的需要,統籌規劃,建設、改造適宜食品攤販經營的集中場所和街區,并完善供水供電等相關配套設施,改善食品攤販經營條件,提高經營水平,保障食品安全。
第五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城鎮規劃設定并向社會公布食品攤販可以從事食品經營的區域和時段,負責食品攤位信息登記和管理、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發放,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轄區內食品攤販的監督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食品攤販管理工作。
第六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劃定或者指定區域內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實施監督管理?h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立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具體承擔食品攤販食品安全的日常監督檢查、行政執法和宣傳教育等職責。
第七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對劃定或者指定區域以外,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設攤經營食品、影響市容市貌的行為依法查處。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對劃定或者指定食品攤販經營區域的餐廚垃圾收運、處置以及環境衛生實施監督管理。
衛生、工商、環保、農業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依法對食品攤販實施監督管理。
第八條鼓勵信用記錄良好的食品經營企業或社會專業機構積極參與食品攤販的管理,開展食品攤販集中經營場所和街區建設,為食品攤販提供集中配送等食品安全保障服務,引導食品攤販進入集中區域、固定場所、店鋪經營。
鼓勵食品攤販業者成立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引導食品攤販依法經營。
第二章設立與登記
第九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當地食品攤販經營區域規劃,統籌考慮交通、噪聲、市容等因素,劃定或指定食品攤販經營區域,確定經營時段。
幼兒園、中小學校門口周邊200米范圍內不得劃定或指定食品攤販經營區域。
第十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食品攤販經營區域、時段、攤位數量等信息向社會公開,并根據劃定區域的攤位實際可容納數,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對攤位予以分配,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在劃定區域外,根據食品攤販就地發展和集中管理的需求,在不影響安全、交通、市容環境等情況下,指定一定路段、時段供食品攤販經營。
第十二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劃定的食品攤販集中經營場所設置標志牌,明確場地管理者。
場地管理者應當指導入場的食品攤販依法經營,制定食品攤販規范經營的管理制度,加強對經營品種和經營方式的管理,并為食品攤販經營場地提供必要的基本衛生設施。
第十三條食品攤販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向集中經營場地的管理者提供以下材料:
(1)食品攤販經營信息登記表;
(2)攤主身份證明;
(3)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經營人員的健康證明;
(4)依法經營書面承諾書。
食品攤販集中經營場地的管理者對食品攤販提交的信息予以登記,發放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并將登記的信息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無場地管理者的,食品攤販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直接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進行信息登記,領取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
食品攤販經營信息登記表、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和依法經營承諾書樣式由市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四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將食品攤販登記的信息通報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環境衛生管理等部門。
第十五條在農貿市場、公園、景區等場所設攤銷售食品(不含租用固定店鋪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由場地管理者依照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對場內食品攤販信息進行登記,發放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并將登記的信息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第十六條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記載的食品品種、經營者聯系方式等信息發生變化的,食品攤販應當及時向原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登記單位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七條食品攤販應當在其攤位明顯位置張掛食品攤信息公示卡。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不得轉讓、出租、出借。
第三章經營要求
第十八條食品攤販應當在政府劃定或指定的區域和時段內從事食品經營活動,并實名經營。
第十九條食品攤販從事食品經營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具備相應的制售和儲存食品的設備、器具以及防曬、防雨、防塵、防蠅等衛生防護設施;
(二)用水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三)保存所采購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票據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30日,未明確保質期的不少于60日;
(四)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對人體安全、無害;
(五)食品容器和包裝材料清潔、無毒、無害,符合衛生要求和食品用包裝材料標準,一次性使用的包裝容器和材料不得回收或循環使用;提供餐飲服務的,應當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一次性餐飲具或集中消毒餐飲具;
(六)提供即食食品的,應當具備食品安全要求的加熱、保溫或者冷藏條件;
(七)從事直接接觸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員應當持有有效的健康證明,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直接接觸入口食品的工作;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時應穿戴整潔,保持個人衛生。
第二十條食品攤販不得經營下列食品:
(一)來源不明的食品和使用來源不明的食品原料制作的食品;
(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制作的食品;
(三)超范圍、超限量添加食品添加劑或使用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制作的食品;
(四)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五)涼拌菜、生食類食品、現制乳制品、裱花蛋糕等高風險食品;
(六)過期、霉變、腐敗變質以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七)國家或本省規定禁止經營的其他食品。
第二十一條食品攤販應當履行下列經營義務:
(一)發現食品或者食品原料有安全隱患,應當立即停止銷售,及時向集中經營場地管理者或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對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食品及食品原料,應當主動銷毀;
(二)配合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和抽樣檢驗;
(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封存有關食品以及原料、工具、設備等物品;發生食物中毒的,配合對中毒人員進行救治;
(四)參加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食品安全教育培訓活動。
第二十二條食品攤販經營不得影響道路暢通和交通安全,不得干擾周邊居民、學校和單位的正常生活和工作秩序,并遵守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管理規定。
第二十三條食品攤販應當遵守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相關規定,及時收集清理餐廚廢棄物等垃圾,保持經營場所及周邊環境衛生、整潔。
第二十四條食品攤販不得隱瞞、謊報、緩報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不得阻撓、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二十五條在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出臺前,小食店、小餐飲店的經營和監督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小食店、小餐飲店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有關要求,并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小食店是指有固定經營場所,食品經營(含倉儲)面積在二十平方米以下(含二十平方米),為方便本地居民生活為主的食品銷售經營者,包括主營或兼營食品的小食品店、食雜店、小賣部、報刊亭、市場內固定攤位等經營者。
本辦法所稱小餐飲店是指有固定經營場所,加工經營面積五十平方米以內(含五十平方米),從業人員少且多為家庭成員、條件簡單,從事餐飲服務的小餐館、小吃店等經營者(不含從事外賣、網絡訂餐服務的餐飲服務者)。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食品攤販納入本行政區域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并組織實施。對食品攤販存在的區域性、普遍性食品安全問題,應當組織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商行政管理和環境衛生管理等相關部門定期進行綜合執法檢查。
第二十七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食品攤販監督管理部門,開展食品攤販的日常管理,利用社區網格員等管理資源對食品攤販開展經常性巡查,對食品攤販的違法違規行為應當及時制止,并通報相關行政部門依法進行查處。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食品攤販管理工作,對在指定區域外經營的食品攤販進行勸誡,引導食品攤販進入集中場所經營,對食品攤販的違法違規行為應當及時制止,并通報相關行政部門依法進行查處。
第二十八條食品攤販集中經營的場地管理者應當配合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和環境衛生管理等部門對在其場內的食品攤販進行管理,發現食品攤販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報告有關行政部門依法進行查處。
第二十九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照本辦法和市容市貌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對食品攤販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第三十條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組織對食品攤販集中經營區域生活垃圾的收集、清掃和轉運,維持環境衛生清潔。
第三十一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食品攤販納入年度食品抽樣計劃,對消費者反映較多和本地區消費量大的食品,應當重點抽樣檢驗。抽樣檢驗結果和食品經營違法違規信息應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食品攤販的監督檢查制度,確定重點監管區域和監管對象,通過隨機抽查、抽樣檢驗等方式加強日常監督,及時查處食品安全違法行為。
第三十三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攤販的誠信檔案,詳細記錄食品攤販登記信息、日常監督檢查、違法行為查處以及食品抽檢結果等信息;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攤販增加監督檢查頻次,同時將其名單及時向社會公告或者以其他形式曝光。
第三十四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食品攤販從業人員加強食品安全的教育和宣傳,督促其自覺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
第三十五條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規定進行調查、處理。
第三十六條工商行政管理、環保、衛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應當公布舉報投訴電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接受咨詢、投訴和舉報。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及時核實、處理并予以答復;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通知并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有權處理的部門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及時處理,不得推諉和再次移交。
鼓勵任何單位和個人投訴舉報食品攤販違法經營食品行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據省食品安全舉報獎勵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對查證屬實的舉報人給予獎勵,并負責對舉報者保密。
第三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食品安全事故隱瞞、謊報、緩報,不得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
第三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及食品攤販管理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行政、文明執法,堅持管理與服務相結合,引導食品攤販合法經營,并為其從事經營活動提供便利條件,不得違規收取任何費用。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發現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以及不規范執法行為的,可以向其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投訴、舉報。接到投訴、舉報的部門或者機關應當進行核實,涉嫌違法違紀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處理結果及時向投訴、舉報者反饋。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張掛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或公示卡所記載的信息與實際不符的;
(二)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記載的食品類別、經營者聯系方式、從業人員等信息發生變化未及時到原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登記單位辦理變更登記的;
(三)從事直接接觸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員個人衛生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或無有效健康證明的;
(四)不參加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食品安全教育培訓活動的。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一)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未按規定向有關部門登記并取得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的;
(二)食品經營的設施設備、用水、洗滌劑、消毒劑、食品容器和包裝材料等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
(三)未按要求保存所采購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票據和憑證的;
(四)不配合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和食品抽樣檢驗的。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并由原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登記單位收回其公示卡:
(一)將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轉讓、出租、出借的;
(二)經營禁止經營的食品的;
(三)發現食品或者食品原料有安全隱患,未履行報告義務,或者對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食品及食品原料未主動配合銷毀的;
(四)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未履行本辦法規定的義務的。
食品攤販履行了本辦法規定的進貨索要憑證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
第四十三條食品攤販在一年內累計三次因違反本辦法規定受到責令改正,或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的,由原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登記單位收回其公示卡。
第四十四條食品攤販違反本辦法規定,不遵守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要求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和環境衛生管理等部門按相關規定處罰。
第四十五條食品攤販拒絕、阻撓、干涉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檢查、事故調查處理的,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并由原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登記單位收回其公示卡。
第四十六條食品攤販場地管理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對在其場內的食品攤販進行登記,或者未履行報告義務的,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在監督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監督管理制度 篇3
一、根據《藥品管理法》、《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實施細則》、《山東省藥品使用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
二、藥品采購工作由具有藥師以上藥學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負責,在山東省藥械集中采購平臺上采購藥品,所采購藥品必須符合兩票制等國家規定的要求。
三、藥品必須向取得合法證照的藥品生產企業、藥品流通企業進貨,事先與供貨企業簽訂藥品質量保證協議,屬于首營企業的須同時向其索取合法證照,審核后歸檔。
四、對與本單位進行業務聯系的供貨單位,向其索取以下資料:
1、加蓋供貨單位原印章的《藥品生產許可證》或《藥品經營許可證》及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2、加蓋供貨單位原印章的.所銷售藥品的批準證明文件復印件;
3、加蓋供貨單位原印章和企業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簽名)的授權書復印件。授權書應當載明授權銷售藥品的品種、地域、期限、銷售人員的身份證號碼;
4、藥品銷售人員的身份證復印件;
5、供貨單位開具的標明供貨單位名稱、藥品名稱、生產廠商、批號、數量、價格等內容的銷售憑證。
6、購進進口藥品時,除應向供貨單位索取上述資料外,還應當索取加蓋供貨單位原印章的《進口藥品通關單》復印件。
五、購進藥品,必須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收人員要逐批驗明藥品的包裝、規格、標簽、說明書、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不得購進。
1、應當建立真實、完整的藥品購進驗收記錄,做到票、帳、物相符。藥品購進驗收記錄應包括藥品的通用名稱、規格、批號、有效期、生產廠商、批準文號、供貨單位、購進數量、購進日期、驗收結論及驗收人簽名等內容。購進驗收記錄保存至超過藥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2、購進麻醉性藥品、精神性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等特殊管理的藥品,應當從具有相應資格的藥品生產或經營企業購進。
3、購進需要保持冷鏈運輸條件的疫苗等藥品,應當檢查運輸條件是否符合要求并作好記錄;對不符合運輸條件要求的,應當拒絕接收。
六、采購員做到及時收集市場需求信息,科學組織貨源,以銷定進,勤進快銷,保證合理庫存。
監督管理制度 篇4
9.1總則
(1)為了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保障施工現場用電安全,防止觸電事故發生,確保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特制定本規定。
(2)本規定適用于工程項目現場施工用電安全監督管理。
(3)施工現場用電中的有關技術問題應遵守現行的國家標準、規范或規程規定。
(1)現場監理工程師應根據本規定的監督管理要求,檢查、督促承建單位做好施工現場用電的安全管理工作。
9.2施工用電安全監督管理要點
(1)用電的施工組織設計
l施工項目用電設備在5臺及5臺以上或設備總容量在50kw及50kw以上者,應編制相應的用電專項施工組織設計。
l用電設備在5臺以下和設備總容量在50kw以下者,應制定安全用電技術措施和電氣防火措施。
l用電施工組織設計的內容和步驟應包括:
(a)現場勘察;
(b)確定電源進線、變電所、配電室、總配電箱、分配電箱等位置及線路走向;
(c)進行負荷計算;
(d)選擇變壓器容量、導線截面和電器的類型、規格;
(e)繪制電氣平面圖、立面圖和接線系統圖;
(f)制定安全用電技術措施和電氣防火措施。
l用電工程圖紙必須單獨繪制,并作為用電施工的依據。
l用電施工組織設計必須由電氣工程技術人員編制,技術負責人審核,經主管領導批準后實施。
(2)專業人員
l安裝、維修或拆除用電工程,必須由專職電工完成。電工必須持有效的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操作證。電工等級應同工程難易程序和技術復雜性相適應。
l各類用電人員應做到:
(a)掌握安全用電基本知識和所用設備的性能;
(b)使用設備前必須按規定穿戴和配備好相適應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用具;并檢查電氣裝置和保護設施是否完好,嚴禁設備帶“病”運轉;電工作業安全用具要定期檢驗,以保障使用性能可靠;
(c)停用的設備必須拉閘斷電,鎖好開關箱;
(d)負責保護所用設備的負荷線,保護零線和開關箱。發現問題,及時報告解決;
(e)搬遷或移動用電設備,必須經電工切斷電源并作妥善處理后進行。
(3)安全技術檔案
(a)施工現場用電必須建立安全技術檔案、其內容應包括:
l用電施工組織設計和安全用電技術措施和電氣防火措施的全部資料;
l修改用電施工組織設計及有關措施的資料;
l圖紙會審和技術交底資料;
l用電工程檢查驗收表;
l電氣設備的試驗、檢驗憑單和測試記錄;
l接地電阻測定記錄表;
l定期檢(復)查表;
l電工維修工作記錄;
l有關的`電工作業票。
(b)安全技術檔案應由主管該現場的電氣技術人員負責建立與管理,其中《電工維修工作記錄》可指定電工代管,并于用電工程拆除后統一歸檔。
(c)用電工程的定期檢查時間:施工現場每月不少于一次,值班電工的現場用電安全巡檢每月一次。但每年不同季節來臨前作有針對性的檢查,例如:霉雨季節前、雷雨季節前、高溫、嚴冬等季節前。檢查情況記錄要保持完好。
(d)檢查工作應按分部、分項工程和不同作業面進行。對不安全因素,必須及時處理,并應履行復驗手續。
(4)用電安全的基本規定
(a)現場施工用臨時線路一般應架空,用固定瓷瓶絕緣。動力與照明線路要分開架設。在施工現場專用的中性點直接接地的電力線路中必須采用tiv-s接零保護系統。
(b)施工現場所有用電設備,除作保護接零外,必須在設備負荷線的首端處設置漏電保護裝置。
(c)配電系統應設置室內總配電屏和室外分配電箱或設置室外總配電箱和分配電箱,實行三級配電兩級保護。動力配電箱與照明配電箱宜分別設置,如合置在同一配電箱內,動力和照明線路應分路設置。
(d)配電屏(盤)內應裝設有功、無功電度表,并應分路裝設電流、電壓表。還應裝設短路、過負荷保護裝置和漏電保護器。
(e)嚴格實行:“一機、一閘、一漏、一箱”。施工現場用于電動建筑機械或手持電動工具的開關箱內,除應裝設過負荷、短路、漏電保護器外,還必須裝隔離開關。開關箱均應有門可鎖、能防雨。
(f)現場變壓器周邊,必須設安全圍欄,并有醒目的安全警示牌。配電室、動力配電箱、接線開關箱均應有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識。
(g)現場照明:照明專用回路應加裝漏電保護器;燈具金屬外殼作接零保護;室內線路及燈具安裝高度低于2米應使用安全電壓;潮濕作業場所、洞內、井下和手持照明燈必須使用安全電壓;夜間施工時,作業場所和人員、車輛行走的道路、通道必須保障足夠的照明。禁止通行或危險處應設紅燈警示。
(h)現場作業面使用的照明燈具、電動工器具(如振搗器、電焊機等)的電源線必須使用配備的電纜線,不得使用塑料線。
(i)閘具、熔斷器參數與設備容器應匹配,安裝應固定,符合要求。嚴禁使用其他金屬絲代替熔絲。
(j)電氣器材、物資、材料的采購和倉儲:電氣器材、物資、材料的采購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嚴禁購買無生產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的物資。倉儲人員應加強對電氣物資、器材的保管,防止受潮、污染、損壞。
9.3事故報告
(1)施工用電發生事故時,承建單位必須嚴格按國家和工程局有關規定進行統計報告和處理。
(2)用電事故按其性質分為:設備事故和人身觸電傷亡事故。用電設備事故由承建單位設備主管部門按設備管理有關規定處理。觸電事故導致人員因工傷亡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調查處理。
(3)發生人員觸電事故后,承建單位、現場人員要積極組織搶救,尤其是對傷者進行人工呼吸,并立即通知(或送)工地醫務室或附近醫院進行救護。
(4)事故單位應對事故發生的原因進行認真的調查、研究分析。事故原因涉及到設計、安裝、維修等部門時應請有關部門共同參加事故調查,吸取教訓,改進工作;造成嚴重后果的主要責任部門要承擔責任。事故原因涉及到運行管理方面時要追究領導和當事人責任。
監督管理制度 篇5
第一條 為了加強機關財務管理,強化財務監督,規范經費收支行為,增強經費的使用效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機關各項經費實行統一預算管理,本著“量入為出、力求節約,先收后支、留有余地”的原則,編制年度經費預算方案。
(一)機關年度經費預算方案每年8月份由本辦各科、二層機構根據職能分工和業務需要,提出次年初步經費預算計劃,由綜合科財務人員匯總平衡,經辦領導審查,提交主任辦公會議審定。
(三)年度經費預算支出,各科、二層機構原則上不得突破預算指標,沒有預算指標的支出不得列支;特殊情況需追加經費,須由部門寫出書面報告,提交辦公會議通過后方可執行。
第三條 嚴格各項費用開支的審核報銷手續。
(一)送綜合科財務人員報銷的票據必須是國家統一使用的有效票據并具有真實、完整、合法性,票據必須注明開票時間,單位、物品名稱、數量、單價等,財務人員有責任對記載不全的發票予以退回,對涂改及不合法的發票不予受理。報銷票據的各項內容均不得涂改,票據有錯誤的應由票據出具單位重開或者更正,更正處應加蓋出具單位印章。
(二)報賬程序:經辦人填寫報銷憑證及單據,送會計審核簽字,各科領導、科長簽字,協管財務工作的副主任簽字后呈辦主要領導簽字后報銷。
(三)經費支出每筆超過1000元(含)原則上必須通過銀行轉帳支付,特殊情況須填寫《大額現金支付審批表》經辦領導同意后,方可支付現金。
第四條 經費報銷審批程序
(一)各科在本年度經費預算指標內,報銷經費的,需經辦主要領導簽字后開支。
(二)各科預算確定后,年度內原則上不予追加。如因特殊原因(不可預見及不可抗力因素)確需追加預算的,由各科寫出書面報告,送綜合科審核,提交辦公會研究,并經辦主要領導審批后執行。
(三)各科舉辦的培訓、會議、考察開支標準和預算,先由舉辦科寫出書面報告(包括舉辦時間、地點、參加人員和人數、各項開支標準、經費預算額度等),送綜合科審核后,按照經費審批權限分別送辦領導審批后執行。
(四)會議費管理:
會議支出包括住宿、伙食、會場租金、交通、文件印刷、夜餐、辦公用品、備用藥品等支出。具體要求及標準按照市財政局《關于印發〈貴港市本級會議管理辦法〉的通知》執行。
(五)差旅費管理:
1.出差人員(含外出考察,下同)應就出差的人數、時間、地點、事由及經費預算形成專題報告,報辦主要領導審批后方可出差,并作為經費報銷的依據之一。
2.出差人員按照上級財務規定執行。
第五條 因公借款須填寫借條,借款3000元(含)以下,由協管財務工作的副主任簽批,借款3000元以上由辦主要領導簽批。公務借款不能跨年度結算報賬。個人非因公不得借用公款。
第六條 對于通過銀行轉帳的業務支出,具體填報《銀行付款申請表》的.經辦人員須負責該項轉帳業務的后續銷帳手續。
第七條 隨著公務卡消費制度的推行,單位的各項支出應按公務卡的使用規程優先使用公務卡消費。確實不能使用公務卡消費的零星支出,方可通過現金報帳。
第八條 固定資產的購置按《政府采購法》有關規定辦理,文件規定可不采用政府招標采購的特殊人防設備,可參考《政府采購法》的形式,由辦公室組成集中采購小組負責采購工作。
第九條 規范財務監督。每季度由綜合科在主任辦公會議上(各科領導參加)公布單位財務收支情況。每兩年邀請審計部門對本辦財務收支進行一次審計,切實加強財務監督。每年4月份由綜合科財務室對縣市區人防辦和辦二層機構上一年度的人防經費收支情況進行一次重點檢查,年度內根據具體情況進行1―2次抽查。根據國家人防辦《關于頒發〈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內部審計辦法〉的通知》的要求,經辦領導批準后,由綜合科財務室組織對市內重點人防工程建設項目進行審計。
第十條 財務人員應根據職能分工及時編制會計憑證和會計報表,按規定妥善保存并裝訂歸檔。依法依規執行有關各項財務法規,履行各項財務職責。對違法違規行為,要堅持原則,依法辦事。
第十一條 加強財務管理,搞好財務工作,涉及到單位、個人利益的具體經濟行為是機關全體工作人員的共同責任,共同遵守。
監督管理制度 篇6
為了規范學校校舍安全管理工作,減少因校舍發生的不安全事故,牢固樹立“安全第一”、“責任重于泰山”的思想,以對學生人身安全極端負責的態度,從維護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出發,切實增強安全工作的責任感、使命感,全面加強學校的安全檢查、整治工作,做到警鐘常鳴,常抓不懈。特制訂以下制度:
1、校舍安全檢查的范圍為學校教學用房、辦公用房、生活用房、廁所、道路、圍墻、配電房、實驗室、電腦室、倉庫、車棚等各項建筑設施。
2、成立校舍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實行“一把手”負責制。校長為第一責任人,總務處、安全處為校舍安全檢查的職能部門,領導小組負責校舍安全工作檢查、落實工作,做到校舍安全工作事事有人抓,處處有人管,不留死角。要堅持對校舍做到“六查六看”,即查墻基看下陷風化;查墻體看傾斜裂縫;查屋架看斷裂蟲蛀;查流水看排水通暢;查校外四周看危及師生安全因素;查死角看隱患。
3、實行一票否決制。認真執行校舍安全檢查工作制度,對學校安全工作檢查、整改不力的教職員工取消年終先進的'評比資格。
4、堅持定期檢查和突擊檢查相結合,全面檢查和重點檢查相結合。每學期對校舍進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檢查,在風、汛、雨、冰季進行突擊性檢查。
5、做好校舍安全設施建設。特別是消防、電路、下水道、安全通道、計算機房、實驗室等的安全器材和標志、標識、標線的建設工作。
6、學校定期組織師生學習校舍安全防范常識和安全防范技能。對校舍安全隱患和事故的發現和發生及時做好逐級上報、排除和積極處理工作。
7、每次安全檢查均做好書面文字記錄,作為校舍檔案保存備查。發現結構損壞、蛀蟲、腐爛或其它重大險情的及時書面報告,及時研究落實維修措施;對經技術鑒定為危房的一律封房停用或維修。
監督管理制度 篇7
【頒布單位】
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
【頒布日期】
【實施日期】
第一條
為加強對施工現場上使用的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的監督管理,防止
因不合格產品流入施工現場而造成傷亡事故,確保施工安全,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從事建筑施工(包括土木建筑、線路管道設備安裝、裝飾裝修)的企業和個人以及為其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指的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是指在施工現場上使用的安全防護用品、安全防護設施、電氣產品、架設機具和施工機械設備:
(一)安全防護用具
1、安全防護用品,包括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安全繩及其他個人防護用品等;
2、安全防護設施,包括各種“臨邊、洞口”的防護用具等;
3、電氣產品,包括手持電動工具、木工機具、鋼筋機械、振動機具、漏電保護器、電閘箱、電纜、電器開關、插座及電工元器件等;
4、架設機具,包括用竹、木、鋼等材料組成的各類腳手架及其零部件、登高設施、簡易起重吊裝機具等。
(二)施工機械設備
包括大中型起重機械、施工電梯、挖掘機、打樁機、混凝土攪拌機等施工機械設備。
第四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施工現場安全防護用具及施工機械設備的使用實施監督管理。施工現場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使用的具體監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所屬的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實施。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查處市場管理和商標管理中發現的經銷摻假或假冒的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質量技術監督機關負責查處生產和流通領域中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的質量違法行為。
第五條
為施工現場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的生產、銷售單位,必須遵守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設計、生產、銷售符合施工安全要求的產品。
第六條
向建筑施工企業或者施工現場銷售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的單位,應當提供檢測合格證明及下列資料:
(一)產品的生產許可證(指實行生產許可證的產品)和出廠產品合格證;
(二)產品的有關技術標準、規范;
(三)產品的有關圖紙及技術資料;
(四)產品的技術性能、安全防護裝置的說明。
第七條
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要對建筑施工企業或者施工現場使用的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檢,發現不合格產品或者技術指標和安全性能不能滿足施工安全需要的`產品,必須立即停止使用,并清除出施工現場。
第八條
建筑施工企業和施工現場必須采購、使用具有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的產品,并建立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的采購、使用、檢查、維修、保養的責任制。
第九條
施工現場新安裝或者停工6個月以上又重新使用的塔式起重機、龍門架(井字架)、整體提升腳手架等,在使用前必須組織由本企業的安全、施工等技術管理人員參加的檢驗,經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不能自行檢驗的,可以委托當地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進行檢驗。
第十條
建筑施工企業及其項目經理部必須對施工中使用的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進行定期檢查,發現隱患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解決。
第十一條
建設、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職能分工,可以對施工現場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組織聯合檢查,并公布合格或者不合格產品名錄。
有條件的城市可以建立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交易市場,為生產、銷售單位和建筑施工企業提供服務,并加強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對于違反本規定的生產、銷售單位和建筑施工企業,由建設、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依法作出處罰。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0__年十二月二日
監督管理制度 篇8
為充分保障上傳下達,做到按級負責、各司其職,努力打造和培養強有力的執行力文化,逐步形成良好的執行氛圍,全面提高集團各部(室)、承資公司工作效率,激勵員工工作士氣,徹底改變執行力不強等行為,促進企業管理制度化、科學化、精細化,達到工作目標任務執行快、效率高,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執行任務范圍
本集團下達的年度工作目標任務以及市委、市政府會議紀要和抄告單交辦的工作,集團會議紀要和集團領導交辦的工作為執行任務,執行任務涵蓋工作計劃、執行過程及執行結果三部分。
第二條執行任務要求
本集團各部(室)、公司必須全力以赴完成所執行的各項工作任務。
第三條執行任務計劃
本集團各部(室)、公司須根據集團下達的`年度工作目標任務,制定相應的工作計劃。
第四條執行任務落實
本集團已決定的重大事項必須無條件執行,做到令行禁止,贊成的要執行,不贊成的也要執行。對有疑問的可邊執行邊建議,杜絕在執行中修改、偏離集團決策的行為。
第五條執行任務反饋
本集團各部(室)、公司須根據執行任務要求,及時向集團相關領導或監督管理部門集團辦公室反饋執行情況。
第六條執行任務效率
本集團各部(室)、公司須在規定時限內完成執行任務,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完成的,需向集團相關領導提出延期申請。
第七條工作執行力監督
本集團領導可隨時抽查、審核各部(室)、公司工作執行情況,或委派專門監督部門集團辦公室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審查及跟蹤,各部(室)、公司負責人須隨時向抽查人員詳實匯報工作進度、完成質量等。集團辦公室負責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第八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監督管理制度 篇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石油、天然氣管道的安全監督與管理,保護人民生命安全和國家財產免受損失,根據《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陸上輸送石油、天然氣的管道(以下簡稱石油管道)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石油管道安全監督與管理,是指對石油管道的勘察、設計、制造、施工、運行、檢測和報廢等全過程實施安全監督與管理。
第四條國務院石油工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石油管道的安全監督與管理,制定有關法規和行業標準,監督石油企業貫徹執行。
第五條石油企業負責所轄石油管道的安全運行,落實安全職責,并及時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管道受到外界破壞的情況。
第二章管道勘察設計
第六條勘察設計單位必須取得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相應資質等級,并在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規定范圍內從事石油管道勘察設計工作,同時承擔石油管道安全的勘察設計責任。嚴禁無證、越級勘察設計。
第七條勘察設計單位在石油管道工程的設計過程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及技術規范。
第八條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嚴格執行設計責任制,并對所提供的資料和設計文件負責,同時應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落實質量責任。
第九條工程項目應當按有關規定通過安全衛生預評價評審后,方可進行初步設計。
第十條新建的石油管道在勘察選線過程中,應當充分考慮沿線地質及社會環境等情況對管道安全可靠性的影響,以及石油管道跨越公路、鐵路、航道時對有關設施安全可靠性的影響。
第十一條工程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應當同時審查職業安全衛生專篇、消防專篇和環境保護專篇,安全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三章鋼管制造
第十二條鋼管生產企業應當通過國家規定的資質認證,并取得相應的石油管道用的鋼管生產許可證。嚴禁無證生產石油管道用的鋼管。
第十三條鋼管生產企業在生產石油管道用的鋼管過程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鋼管生產技術標準。
第十四條鋼管生產企業應當具備完善的鋼管生產、試驗與檢測條件。生產、試驗、檢測設備的精度必須符合國家規定。
第十五條生產鋼管用的原材料,必須按照規定進行檢驗。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原材料一律不能使用。
第十六條鋼管生產企業必須具有健全的質量保證體系,以及按照鋼管制造的技術要求和質量標準進行質量控制。
第十七條鋼管生產企業生產鋼管應當嚴格按照鋼管檢驗標準進行試驗和檢驗,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同時須出具質量檢驗報告和產品合格證書。
第十八條鋼管制造應當實行監理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監制。凡未經監理單位監制的鋼管,不得用于輸送石油天然氣。
第四章管道施工
第十九條承擔石油管道工程建設的施工企業,必須取得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機構頒發的資質認證,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施工,不得越級或超范圍承接工程。
第二十條石油管道工程建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招標投標。招標投標活動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對未按規定進行招標的施工項目,有關部門不得批準開工。
第二十一條石油管道施工質量應當實行施工單位領導負責制。施工單位應當建立質量責任制,明確工程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及施工管理負責人等承擔的質量責任。
第二十二條石油管道施工應當按規定實行工程監理制,工程監理由取得相應資質的第三方承擔。
第二十三條石油管道工程必須按照設計要求進行壓力試驗,經壓力試驗合格后方可投入試運行。
第二十四條石油管道工程必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竣工驗收資料應當按檔案管理規定歸檔。
第五章管道運行
第二十五條石油企業對新建或停運后再啟用的石油管道,在投入運行前應當編制投產方案,并嚴格按投產方案組織投產。
第二十六條石油企業對運行中的石油管道,應當嚴格執行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技術操作規程,并在生產指揮系統的統一調度下安全合理地組織生產。
第二十七條石油企業應當根據輸油(氣)量的改變和季節變化,及時準確地調整管道運行的各項工藝參數。
第二十八條石油企業應當與管道途經地區的城建規劃、公路、鐵路、氣象、水文和公安等部門保持密切聯系,避免或減輕因建設施工、自然災害和人為破壞對管道安全運行造成的危害。
第二十九條石油企業對石油管道設備、設施應當定期檢查和維護,使其處于完好狀態。
第三十條石油企業應當制定石油管道事故預案。對影響管道安全運行的重大隱患或發生管道破裂、斷管等重大事故時,應當組織力量立即處理。
第三十一條石油企業依照《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條例》對所轄石油管道定期組織巡查。
第三十二條石油企業對封存或報廢的石油管道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第六章管道檢測
第三十三條從事石油管道技術檢測檢驗的單位必須取得國務院石油工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相應資質,并對其檢測檢驗的結果負責。
石油企業有權選擇檢測檢驗單位,任何部門不得為石油企業指定檢測檢驗單位。
第三十四條石油管道應當定期進行全面檢測。新建石油管道應當在投產后三年內進行檢測,以后視管道運行安全狀況確定檢測周期,最多不超過八年。
第三十五條石油企業應當定期對石油管道進行一般性檢測。新建管道必須在一年內檢測,以后視管道安全狀況每一至三年檢測一次。
第三十六條石油企業對檢測不合格或存在隱患的管道路段,應當立即采取維修等整改措施,以保證管道運行安全。
第三十七條石油企業應當建立石油管道檢測檔案,原始數據及數據分析結果應當妥善保存。
第七章事故調查和處理
第三十八條石油管道引發特別重大事故,石油企業應當按國務院有關規定報告。
國家經貿委會同有關部門對特別重大事故組織調查處理。
石油管道引發人員傷亡事故,石油企業應當按各地政府有關規定報告。各地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調查處理。
第三十九條石油管道發生凝管、爆管、斷裂、火災和爆炸等生產事故時,石油企業應當立即上報到當地經濟行政主管部門;發生跑油污染事故時,在報當地經濟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時,還應當報當地環保部門,任何企業不得瞞報、遲報。
第四十條石油企業發生生產事故后,應當按照分管權限組織事故調查組,及時認真進行事故調查,并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第四十一條石油企業發生事故后,應當查清事故原因,依法對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規定所稱石油管道,是指將油氣田、煉油廠、儲備庫、碼頭等的原油、天然氣、成品油輸送到用戶或接收站的管道及將油氣井生產的油氣匯集、運輸、集中儲存的輸送管道。
本規定所稱國務院石油工業行政主管部門,是指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及管理的國家石油和化學工業局。
本規定所稱石油企業,是指從事石油天然氣生產、儲運、銷售、加工的企業。
第四十三條石油企業可根據本規定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四十四條本規定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解釋。
監督管理制度 篇10
一、監督人員工作紀律
1、監督人員經市質監部門授權由業主單位委派行使監督,受質監部門與業主雙重領導,直接對業主負責。
2、監督人員必須堅持"公正、誠信、科學、求實"的宗旨。主動積極、勤奮刻苦、虛心謹慎地全心全意為工程建設服務。
3、監督人員應加強自身思想建設,廉潔奉公,不謀私利。嚴禁以任何方式收受第三方任何形式的饋贈,自覺抵制不正之風,確保自身公正地位。
4、監督人員不得向第三方推薦分包隊伍和推銷設備材料,更不準兼任第三方的實職或虛職(顧問)。
5、監督人員應明確職責,擺正位置,顧全大局,實事求是。正確處理好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設計單位等各方的關系。
6、監督人員應加強業務學習,熟讀圖紙規范及合同。常駐現場,堅守崗位,認真做好施工過程當中的各項監督工作,確保監督工程優質、高效、安全及造價合理。凡因監督人員失職、失誤造成損失的均須承擔責任。
7、監督人員必須堅持科學的工作態度,嚴格按國家規范、標準實施監督,以檢查、試驗、測量的數據為監督的主要依據。
8、監督人員應加強組織紀律性,認真貫徹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做到內外有別,保守公司及建設單位的秘密。
9、監督人員應接受質監部門的指導,按照業主單位的要求,虛心聽取受監督單位的意見,及時總結經驗教訓,不斷提高監督水平。
10、監督人員有責任將本守則以文字方式傳達各受監方,并請業主和各受監方配合監督。
二、監督人員工作細則
1、監督進場各施工單位的工程技術人員、施工機械、試驗和檢測儀器設備是否與標書承諾一致。
2、審核各施工單位編織的施工組織設計的合理性。
3、施工過程當中要嚴格按規范要求控制施工,對施工過程當中施行全過程、全方位、全天候的現場監控,對不合格工程要堅決做返工處理。
4、底基層施工
4.1底基層施工前對路基進行處理并壓實,要求表面平整、堅實、無彈簧,無大的坑槽、高的土坎,底基層是一個結構層也是一個整平層,保證此層灰土最小厚度不小于15CM,整平后路拱基本達到路面設計要求,底基層石灰穩定土壓實度要符合規范要求不小于93%。
4.2底基層施工控制有高程、寬度、松鋪厚度、含灰量、含水量、平整度、壓實度,每一控制都需要測量或試驗。
4.2.1高程由松鋪厚度來推算,寬度要用尺丈量,不小于設計寬度底基層寬8米,基層寬7。5米,下封層寬7米。
4.2.2含灰量要依試驗室檢測數據為準,石灰劑量不足要及時加灰;含水量要求在碾壓時不能太大或太小,試驗室要經常檢測含水量,碾壓時的含水量應為最佳含水量略大于1%左右。
4.2.3底基層的平整度要符合規范要求,對平整度達不到要求的不準終壓,要在初壓時觀測平整度;壓實度必須達到規范要求,碾壓要一次碾壓到位,不能壓壓停停,對壓實度不符合要求的,要一直碾壓到合格為止,對實在達不到規范要求的要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使壓實度滿足規范要求。
4.2.4土塊要經粉碎,石灰要經過充分消解才能使用,未消解石灰必須剔除,配和比要按設計要求控制準確,路拌深度要達到底層,不準有夾層現象。
5.基層施工
5.1基層施工與底基層施工相同,要特別注意平整度、路拱和基層的養生工作,養生期一般為七天,養生期間表面要保持濕潤,水量又不能太大,盡量禁止車輛通行。
5.2其余各項要求與底基層相同。
6.下封層施工
6.1基層養生期滿后,應盡快鋪灑下封層,施工時先對基層表面進行清掃,灑少量水,避免表面起揚塵。
6.2下封層施工必須在氣溫不低于15℃,且穩定上升,風速不大時進行噴灑,有霧或下雨不能施工,施工過程當中注意油溫,控制在130-1700C灑布在均勻,用油量相對較準確,灑布過程當中發現有空白、缺邊時,應立即補灑,有積聚時應予刮除,灑布后及時用碎石覆蓋,碾壓。
7.施工時的進度控制
7.1根據施工單位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每月(旬)計劃完成量與實際完成量與以比較,對計劃沒有完成的,要找明原因,寫出處理意見,如何在以后的時間內給補上來。
7.2對施工不利的環節,要想辦法解決,解決不了的要及時上報組長。
8.資金控制
8.1施工過程當中,如有變更發生,現場監督人員要平等、公正的配合進行變更設計,即不讓施工單位吃虧,又不讓公路建設的'資金用在不該用的地方。
8.2認真進行對待計量工作,要真實反映工程實際發生的工程量及工程的進展情況。不準以任何不正當理由給施工單位少計量,計量要真實準確,如發現工程中有少計量要說明理由,如發現多計量或重復計量立即做嚴肅處理。
9.合同管理
施工過程當中要嚴格按合同辦事,對不按合同要求辦事的,一律不與計量支付。
10.安全生產
10.1監督檢查施工單位的安全保障措施,把施工單位的安全保障體系和安全保障的責任制落到實處,避免只有文字沒有行動的形式主義。
10.2監督人員要定期對施工單位安全生產進行抽查,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
11.實驗檢測
11.1加強試驗工作,認真填寫實驗數據,要求施工單位的試驗要真實、準確,滿足規范要求的頻率;
11.2作為監督人員要以實驗數據為依據,不能只憑直觀、直覺,要親自動手去做,檢查頻率要符合監督檢查的要求。
11.3對完成的結構層要認真檢測,檢查是否滿足設計標準要求,如不合格,責令返工或采取其它補救措施。
12.內業
12.1現場監督人員,要經常檢查施工單位的內業資料,雙方的內業資料要同步、齊全、準確、規范。
12.2不合格工程的返工,內業上也要反映出來。合格的內業資料才是計量的依據。
12.3現場監督人員要隨時接受建設單位或市質監部門檢查或抽查。
13.環境保護
要加強境保護,做到文明施工,廢棄的材料不準亂丟亂放,施工過程當中注意灑水,避免出現揚塵。
監督管理制度 篇11
工程施工工期較長時,季節性施工對該工程影響很大。因此,做好季節性施工安全監理工作很重要。
1.雨季施工安全監督管理
1)監督施工單位在雨施前對主要施工人員、搶險突擊隊員進行技術及安全培訓并做好記錄。施工中加強對各項技術及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的檢查及督導。
2)監督施工單位對現場機具設備、臨時用電設施進行全面檢查,重點進行絕緣搖測,保證雨季施期間的'用電安全。將明敷電纜采用架設方式,不得攀伏于安全護欄、腳手架或明鋪在地上。
3)雨季施工要求施工單位及時清理現場的生活及建筑垃圾。
4)要求施工單位加強對食堂衛生的管理,食堂內不得出現蚊蠅,生、熟食要分開,每日必須對食堂衛生整理。
5)要求施工單位按現場情況劃分安全及文明施工責任區,負責其內部的安全、衛生、材料碼放等,管理人員負責督導落實。
2.冬季施工,由于昆明地區下雨少,因此,要加強安全生產的監督和防火措施落實到位。工地堅持文明施工,在“四口'位置設置防墜落裝置、欄桿等。
監督管理制度 篇12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安全生產方針,落實中華全國總工會、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關于《特聘煤礦安全監督員實施辦法》精神,充分發揮群眾監督在煤礦安全生產中的作用,進一步加強現場安全監督管理,及時發現和消除各類事故隱患,促進煤礦安全生產,切實維護職工群眾在生產過程中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權益,結合我礦安全生產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群眾監督員聘任范圍
1、井下采煤、掘進、開拓、機電、運輸、通風、監控、探放水生產、預備等部門的班組,每個作業班組至少配備1名群眾監督員。
2、群眾監督員從工人生產技術骨干中聘任。
二、聘任條件
1、掌握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熟悉煤礦安全規程、標準和本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2、敢于堅持原則,群眾威信較高,熱心群眾安全監督工作,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
3、一般應具有3年以上井下工作經歷和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豐富的現場生產經驗,有較強的隱患排查能力,能勝任煤礦安全群眾監督工作。
4、本人身體健康,能勝任煤礦安全群眾監督工作。
5、有下列情況的不得擔任群眾監督員:
(1)在作業崗位上有過“三違”現象。
(2)行政班、組長或專職安全員。
(3)責任心不強、紀律性差、不服從指揮的。
(4)職工群眾不滿意的。
三、聘任方法
1、向煤礦全體職工公布群眾監督員的聘任條件、職責和待遇津貼。
2、職工自我推薦和群眾民主推薦相結合進行報名。
3、區(隊)分會結合井下或地面工作實際情況對班組上報人選進行研究后,確定群眾監督員候選人(候選人應多于應選人數)。
4、對確定的候選人分班組或工種召開民主選舉會議,由煤礦工會主席或區(隊)分會主席主持,進行投票選舉,現場計票并公布結果。
5、選定的人員填寫《煤礦安全群眾監督員審批表》,并在企業礦務公開欄公示不少于3天,在征求礦安檢部門意見后上報煤礦礦工會。
6經礦工會審核,并征求礦行政部門意見后分別報申南凹焦煤有限公司工會、鄉寧焦煤集團公司工會、縣總工會。
7申南凹焦煤有限公司工會、鄉寧焦煤集團公司工會、縣總工會對推薦人選審核同意后,向群眾監督員頒發《煤礦安全群眾監督員》聘任證書。同時將聘用情況報市總工會勞動保護部,并抄報山西省煤礦安全監察局臨汾煤礦安全監察分局。
8、群眾監督員的聘用期一般為三年,聘任期滿可以續聘或解聘。
四、特聘群監員組織管理
煤礦工會對本單位的特聘群監員的日常管理負有下列職責:
1、建立健全特聘群監員的管理規章制度和動態管理檔案,依照制度嚴格考核。
2、加強對特聘群監員的教育培訓,制定特聘群監員培訓計劃,定期或不定期開展教育培訓,培訓時間每年不得少于48學時。
3、創造良好的工作條件,幫助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實際困難和問題。
4、保持特聘群監員隊伍的相對穩定,對需要增補或不符合聘任條件變動調整的,按程序及時上報。
5、總結、交流、推廣特聘群監員先進工作經驗。
6、特聘群監員在履職期間,享受崗位特殊津貼。
7、特聘群監員聘任證書和標識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和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統一監制。
8、特聘群監員因正常開展監督檢查工作受到打擊報復的,要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9、群眾監督員實行培訓上崗制度:每年至少參加一次由工會、煤礦安全監察局共同舉辦的培訓班,培訓時間不少于24個課時,培訓后進行考試,考試合格的統一頒發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和國家煤礦監察局監制的《煤礦安全群眾監督員》聘任證書;上崗時統一佩戴由省總工會、省煤礦監察局制作的《群眾監督員》袖標。
五、群眾監督員職權
1、認真學習生產和安全技術知識,自覺接受安全培訓,嚴格遵章守紀,以身作則,制止“三違”行為;
2、督促和協助班組長宣傳貫徹落實勞動安全和職業衛生法律法規及企業規章制度,組織本班組職工開展安全合理化建議活動,對本班組職工進行安全教育,提高職工安全生產意識和技能,共創安全生產合格班組;
3、對本班組生產場所、生產設備、防護設施、工作環境進行安全監督檢查,對發現的不安全因素,迅速向跟班領導或班組長匯報,并跟蹤監督處理。如發現不安全隱患得不到及時整改,可逐級向上級工會組織、煤炭主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部門報告;
4、工作現場出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組織職工及時采取必要的避險措施,并向有關領導或部門報告;
5、主動參加現場事故的搶險、急救工作,協助保護事故現場,并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
6、在工作結束時要認真填寫當班群監員工作記錄,準確記錄當班存在的安全隱患及整改情況,交接清楚;
7、有權向煤礦提出改善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的建議;發現發放的勞動保護用品、用具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及時向有關單位、部門報告;
8、
參加群監組織活動,接受群監組織安排的`各種業務培訓,努力創建安全合格班組;
9、監督企業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條件及按規定發放個體防護用品,反映職工在勞動安全衛生方面的合理化建議,向企業提出不斷改善勞動作業環境的建議。
10、對阻撓或打擊報復特聘群監員履行安全職責的行為,有權向上級工會或政府有關部門舉報和投訴。
11、完成上級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六、群監員津貼發放辦法
根據國家、山西省《特聘煤礦安全群眾監督員實施辦法》的規定,結合我礦實際情況,群眾監督員的上崗津貼合并發放,具體標準為:井下采掘一線的群眾監督員津貼為8元/工,井下輔助隊組的群眾監督員津貼為5元/工,地面生產單位的群眾監督員津貼為3元/工,以上津貼所需資金由各部門造冊登記,群監站負責考核,隨工資統一發放。
為群眾監督員發放適當獎勵和津貼。群眾監督員每匯報一條安全隱患信息或提出一條安全合理化建議津貼3元,每制止一次“三違”行為津貼10元;采、掘、開單位群眾監督員每月匯報的安全隱患信息不少于15條,月津貼最高不超過60元;其它單位群眾監督員每月匯報的安全隱患信息不少于10條,月津貼最高不超過50元;每制止一次“三違”行為按匯報5條信息量計算,連續2個月沒有完成信息量的群眾監督員,應視為不作為,礦工會應及時解聘或調整。
監督管理制度 篇13
一、為加強企業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樹立“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防止傷亡和其他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切實保證生產安全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本安全監督檢查管理制度。
二、本制度僅限于企業單位及人員遵照執行。
三、公司生產部是所屬企業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歸口管理部門。
其工作職責是:
1貫徹落實上級主管部門和企業的安全生產目標、制度、標準。
2、做好日常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和管理工作,總結、改進、交流、推廣先進經驗。
3、堅持深入施工企業監督檢查,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督促安全生產各項措施的落實及方案的執行。監督控制各生產單位的安全生產指司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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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部門按照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標準、條例的要求除了做好正常的安全生產檢查工作外,還要做好組織定期的安全生產大檢查,其檢查結果作為對所屬生產單位進行評比考核的主要依據之一。按每季度必須組織一次安全生產大檢查。要有黨政工團等相關部門和有關領導參加;共同檢查、同時整改、及時消除隱患。按管理制度要求對每次的檢查情況做好記錄。
2、職能部門要對總承包工程階段安全達標情況進行全面控制、檢查。其主要是工程開工前的安全生產條件、地下部分(含基礎)施工完安全生產條件,主體工程質量中檢前的`施工現場安全達標申請和機械設備、機具安全檢驗、裝修階段過程檢查及工程竣工施工安全等級評價申報等階段的安全檢查達標。對每一階段的達標檢查通過后,方可蓋章同意申請上報政府監督部門。否則,項目經理應承擔所造成的全部責任,將對項目經理及公司相關領導按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處罰。
3、所屬各企業單位對安全檢查人員所提出的安全隱患問題,必須及時解決處理,按限期認真整改及時反饋回執。安全員對檢查發現的安全問題隱患,要書面通知項目經理或公司主管部門及相關領導,幫助項目經理出主意想辦法、定措施、定時間、定人員、進行處理,并監督落實。項目經理不得無理由拒絕整改。
監督管理制度 篇1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保密監督檢查,使公司保密監督檢查工作制度化、經;⒁幏痘,提高保密管理水平,根據國家有關保密法律、法規,結合我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保密監督檢查
第二條涉密人員每月底應填寫《涉密人員保密自查表》,對本月工作進行保密自查。
第三條保密辦每季度第一個月組織對研發部、保密辦負責人進行保密檢查,填寫保密檢查表。
第四條軍品開發辦公室、保密文檔檔案室負責人每季度第一個月對保密要害部位進行保密自查。
第五條公司保密委員會每年6月份和12月份按照《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單位三級保密資格標準》組織公司的保密檢查,對發現的問題,提出書面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
第六條公司保密委員會每年12月份組織對公司總經理的保密檢查,填寫保密檢查表。
第七條保密辦每年12月份對涉密人員進行考核,填寫《涉密人員年度考核表》,重點考核其遵守保密紀律、履行保密義務、職責和理解保密培訓的狀況。
第八條其余保密監督檢查狀況,按公司相關保密制度執行。
第三章職責劃分和保障措施
第九條公司保密委員會負責組織和指導保密監督檢查工作。
第十條保密辦負責具體實施保密監督檢查工作。
第十一條專職保密員負責表格的發放和保密工作文檔的.保存。
第十二條各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保密工作負領導職責,涉密人員對本職工作中的涉密事項負直接職責。
第十三條在保密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泄密事件,按照《泄密事件報告和查處管理制度》及時報告和采取補救措施。
第四章附則
第十四條本制度由公司保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監督管理制度 篇15
為嚴肅財經紀律,進一步規范項目資金管理,提高項目資金、財務管理水平和資金使用效益,統一申報、建設、考評和驗收程序,按照著力構建有利于科學發展的體制機制的要求,根據有關規定,結合實際,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ㄒ唬┙嫼怂阒贫取栏癜凑諏m椯Y金管理辦法規定,嚴禁套取項目資金,嚴禁公款私存,設置帳外帳和“小金庫”。
。ǘ⿲嵭姓少徶贫。對項目工程及所需的主要實物和設備,嚴格按照政府采購規定,進行集中采購。
(三)建立健全項目資金審查審批程序和財務制度,資金的使用必須符合項目資金管理辦法規定。
一、項目資金的監督管理和驗收審計制度
。ㄒ唬﹫猿止局贫。對于專項資金項目,在項目實施前,項目實施單位應主動公示項目建設內容和資金等情況。
。ǘ┒ㄆ趫蟾嬷贫取6ㄆ谙蜴傉畧笏晚椖繉嵤┻M展情況。
。ㄈz查驗收制度。杜絕在項目執行中存在嚴重弄虛作假的現象,隨時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的檢查;項目完工后,主動申請和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對工程項目的質量、財務等情況進行驗收工作。
。ㄋ模┙邮軐徲嬛贫。為防止發生違反資金管理使用規定的'行為,上級補助資資金建設的工程,項目竣工后,應按規定由審計部門對工程進行審計并出具審計報告。
二、項目實施績效考評制度
。ㄒ唬┙洐z查、驗收和審計的項目,由分管領導組織對實施方案制定、各方面資金整合、各項資金使用和管理、項目實施效益和是否有違規違紀行為等進行績效考評。
。ǘ┛冃Э荚u采用百分制打分辦法,根據得分的具體情況排定名次。
三、項目資金的財務管理制度
(一)項目資金應按工程進度進行拔付,對沒有開工或進度緩慢的項目應適當調整或取消補助款。
(二)項目資金使用堅持量入為出的原則,嚴格控制項目資金的支出范圍,杜絕不符合規定支出,隨時接受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及審計部門的檢查、監督和審計,做到專款專用。
(三)報銷用的發票必是合法的票據。不符合規定要求的票據,一概不予報銷。
購買各種物品、材料的發票,必須有購貨單位全稱、品名、數量、單價和金額,有收款單位章印。否則財務會計有權拒絕報銷。有詳見清單字樣的發票應附清單。
。ㄎ澹┲Ц堆a助款項的原始憑證,必須有收款單位或個人的收款證明及簽字,有收款人身份證號碼和聯系方式。有審批人簽字,并有付款的依據。報銷用的票據必須按財務規定辦理:經手人簽字,證明人簽字,財務會計審核后報主要領導審批報支。
監督管理制度 篇16
一、目的:
、僖幏墩畽C構投資的財政專項資金管理,保障政府投資項目按批準的規劃實施到位;
②合規、有效、節約地使用財政專項資金,保障并提升項目的經濟效益,達到項目驗收標準并通過項目的驗收和審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部《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以及《青島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集團的實際,特制定本制度,請各部門及分子公司遵照執行。
二、適用范圍:
本文件適用于集團各公司(含全資子公司、控股公司);
本文件主要針對財政專項資金,非財政專項資金的新項目建設可參考執行。
三、財政專項資金的定義和分類:
財政專項資金指公司向國家、省、市相關職能管理部門進行具有特定用途的專項申請,并獲得批復或批準,來源于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且該專項資金形成的成果需要驗收和審計。
本制度所稱財政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主要包括:
、儇斦日畽C構預算內安排的建設資金;
、谏霞壊块T專項補助的建設資金;
③集團公司承擔政府投資項目的融資建設資金;
、芷渌糜陧椖拷ㄔO的財政性資金。
四.專項資金的管理原則:
、賹艄芾碓瓌t。按專項資金劃撥部門、資金來源部門的要求在銀行開立專戶,用于接收劃撥的專項資金、使用專項資金、調撥專項資金。新開立賬戶、注銷賬戶按集團《集團銀行賬戶管理辦法》執行。承擔項目的分公司財務經理在落實清楚專項資金劃撥部門、資金來源部門不需要專戶管理后,可申請非專戶管理,且需報請集團財務總監批準,否則一律實行專戶管理。
②專款專用原則。專項資金的使用范圍不允許超過被批準(批復)的、已備案的、具體的投資項目預算內。挪用、超范圍使用專項資金需項目負責人申請,分公司財務經理審核,且需報請集團相關領導批準,否則一律實行?顚S迷瓌t。
、凼虑邦A算原則。專項資金納入公司預算管理范圍,事前明確支出的具體內容、時間、規模、產出目標,項目預算按資金撥付要求進行評審,設定項目績效目標。
、芸冃Ч芾碓瓌t。集團對專項資金的管理、項目竣工財務審計決算、項目績效目標完成情況等進行全方位綜合考評,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
五、專項資金管理操作辦法:
5.1、專項資金管理職責
、俑鞴矩攧詹块T是專項資金的管理部門,各公司單位負責人和財務經理是專項資金的主人,負責本單位專項資金使用的日常工作,并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檢查、監督。
、诩瘓F項目部是專項資金管理的直接責任部門,負責專項資金收支計劃的編制。
5.2、項目支出預算的編制與評審
、夙椖恐С鲱A算由集團項目部按照預算編制的要求,依據事權部門批準的項目初步設計方案、年度投資計劃或項目實施方案、項目施工圖等編制,并明確項目績效目標,報市財政局評審。代建項目支出預算須經項目單位審查同意后,報市財政局評審。 ②項目支出預算應當按各項支出用途明細編列,并明確建設項目各項資金的具體來源;項目前期費中的各項支出,要詳細填列支出明細;項目績效目標要符合科學化、精細化管理的要求。
③項目支出預算實行“先評審后下達”的管理方式。項目支出預算下達前,集團項目部不得組織招標采購。經過評審之后下達的預算,作為建設單位開展招標采購的控制性上限,不得突破;招標采購價款超出預算的,作廢標處理;對部分工期要求緊的`項目,預算評審與項目招標采購可同步進行,但支出預算下達前,建集團項目部不得開標。
5.3 項目支出預算的執行
、偌瘓F項目部根據工程實際進度,編制年度分季用款計劃,集團根據審查后的分季用款計劃將資金撥付專用賬戶,由集團項目部按照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辦理資金結報手續。
②項目支出預算執行中,凡未依法組織招標采購的,專項資金一律不予撥付。 ③項目工程咨詢、勘察設計、造價咨詢等前期工作,可從財政局通過集中采購確定項目前期工作代理單位庫中選擇并委托代理單位,簽訂相關合同備案;也可按照規定程序組織招標采購。
④集團項目部不得將工程或其他支出化整為零,逃避招標采購管理。對將單一工程或單一性質支出項目進行拆分逃避招標采購的,專項資金不予撥付。
⑤單位管理費應嚴格按照財政部規定的標準和使用范圍,實行總額控制、分年度據實列支。特殊情況確需超過規定標準的,須事前報市財政局審核批準。
、抟蝽椖抗芾硇枰,需動用建設單位管理費購置固定資產的,建設單位須事前報市財政局批準。
、唔椖靠⒐へ攧諞Q算審查批復前,按單項工程合同價款的15%預留尾款。財政局對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審查批復后,可按程序辦理尾款結報。
、噘|量保證金按招標采購合同約定預留。質量保證期限到期后,建設單位可按規定辦理結報。
⑨項目支出過程符合項目的合同管理制度和項目的發票管理制度。
5.4、項目支出預算的調整
、夙椖恳虺醪皆O計調整、工程量清單變更、施工圖預算調整、料工費漲價等原因造成項目支出增加,需要調整支出預算的,按以下程序辦理:
a、凡項目總支出未超預算,單項工程支出超過預算的,專項資金在單項工程之間調劑。其中,單項工程支出超過預算10萬元以下的,經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審核后調整,代建項目須由項目單位審核后調整;單項工程支出超過預算10萬元以上的,須報市財政局評審確認后調整。
b、凡項目總支出超出預算50萬元以下的,由建設單位寫出超支原因分析報告,報市財政局評審后,經市財政局會同市發改委共同研究,由市財力計劃安排的結算預備費解決;超出預算50萬元以上的,經市財政局評審后,由建設單位寫出超支原因分析報告,報市政府批準后方可追加預算。
、陧椖恐С鲱A算執行過程中,如發生項目隸屬關系變更、終止引起支出預算級次或財務結算關系變化的,建設單位應當自變更批準之日起30日內,辦理財務關系劃轉、移交手續,市財政局相應辦理項目支出預算調整手續。
③必須按照批準的專項資金來源執行項目支出預算。對不同資金來源之間調整的,須報市財政局批準。
5.5、項目竣工財務決算
①應在項目竣工驗收后3個月內,編制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市財政局審批?⒐へ攧諞Q算未批復前,原項目機構不得撤銷,項目負責人及財務主管人員不得調離。
、谑胸斦指鶕袑徲嬀謱徲媹蟾婊蛑薪闄C構出具的決算審查報告,批復項目竣工財務決算。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批復意見作為建設單位辦理項目尾款清算的依據。建設單位依據市財政局批復的項目竣工財務決算,辦理資產移交、產權登記等手續。 ③項目決算后如有結余,結余資金按照現行規定處理。
5.6 項目績效評價
、賹m椯Y金管理評價的主要內容包括專戶開立、?顚S谩⑹虑邦A算等方面。 ②項目績效評價的主要內容包括項目功能、項目預算執行情況、項目績效目標完成情況、資金管理效率、項目效益等方面。
、垌椖靠冃гu價實行自評與考評相結合的辦法。
集團項目部按照市財政局的統一要求,開展項目績效自評工作,形成自評報告,與項目竣工財務決算一并報市財政局審查。
、芙㈩A算分配與績效評價相結合的激勵約束機制。對完成預定績效目標、績效考評結果良好的部門,提出表彰,計入部門考核;對未完成績效目標、考評結果不合格的部門,提出通報批評,計入部門考核。
六、附則: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生效,本內控規范的升級和解釋權歸集團財務部。
監督管理制度 篇17
大學基本建設、維修工程監督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我校基本建設、維修工程的監督管理,規范工作程序,維護學校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招標投標的監督與管理
第一條、招投標范圍
工程項目的勘探、設計、施工、監理以及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依法進行公開招標: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物資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勘探、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價格不論多少;
(四)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第(一)、(二)項規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五)學校認為應當委托招標的項目;
(六)第(一)、(二)、(四)項規定的標準以下的以及維修等項目在5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必須進行校內公開招標議標。
第二條、招標信息公告
(一)招標信息內容的確定:由該工程建設領導組(以下簡稱項目領導組)研究決定,信息內容確定后,參與人員會簽存檔。該項目領導組組長和副組長由校領導擔任,成員由總務處、監察室、審計處、財務處、工會等部門或單位相關人員組成;
(二)信息發布人:依法必須公開招標的項目由招標代理機構發布,校內公開招標議標的項目由總務處負責統一發布;
(三)信息發布地點:依法必須公開招標的項目除按國家和省規定在媒體發布外,還應同時在省或合肥市招標投標統一市場網站上發布;校內公開招標議標的項目可以在校園網上發布和張貼在校內公告欄上;
(四)信息發布時間:應不少于7個工作日(校內公開招標議標的項目不少于5個工作日);
(五)監察室留存一份信息內容的復印件。
第三條、投標申請人資格預審
(一)參加資格預審人員:該項目領導組成員;
(二)審查內容:報名企業的營業范圍、資質等級、信譽、業績、資金規模、營業執照是否經過年檢、項目經理等級和業績等;
(三)選擇原則:應選擇信譽好、質量可靠、實力雄厚的企業;
(四)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原則上不少于7家(校內公開招標議標的項目一般不少于5家)。
第四條、招標文件編制與審核
(一)招標文件編制:依法必須公開招標的項目由招標代理機構編制,校內公開招標議標的`項目招標文件由總務處編制;
(二)招標文件的審核:招標文件須經總務處、監察室、審計處、財務處、工會等相關部門審核,形成定稿后,參與審核人員會簽歸檔,如存在不同意見,應提交該項目領導組重新復議。監察室留存一份復印件;
(三)工程結算方式、付款方式、工期、質量要求、質保期、廢標條件等有關要求必須在招標文件中明確;
(四)澄清或者修改招標文件的,要求至投標文件提交之日止至少15日前(校內公開招標議標的項目不少于5日前);
(五)招標文件自發出之日起至投標文件提交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校內公開招標議標的項目不少于10日);
(六)投標保證金一般不得超過投標總價的2%;
第五條、工程量清單與攔標價的確定
由項目領導組組長和副組長指定或委托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機構編制(一般需要委托兩家),待清單或標底價編制完成后,經監察、審計、財務和基建等部門有關人員對清單和標底價進行復核,最后報經該項目領導組全體成員研究決定攔標價,工程量清單在提交代理機構前需加蓋騎縫章。
第六條、投標與評標
(一)依法進行公開招標的項目,招標地點執行《合肥市招標投標監督管理辦法》(合肥市政府126號令)的規定;
(二)開標前參與投標的單位項目經理和預算人員須簽到;
(三)核對項目經理和預算人員的相關有效身份證件,檢查項目經理證書(并檢查其是否為該投標單位人員)、有無在建工程證明,審查預算員的預算員證書(并檢查其是否為該投標單位人員);
(四)投標人少于3家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招投標法規定重新招標;
(五)投標文件滿足招標文件約定的廢標條件的,應作廢標處理;
(六)評標委員會由5人以上單數組成,經濟類評委不少于二分之一,其中注冊造價師不少于2人,其他應當為工程類。校內公開招標議標項目由分管校領導主持,該項目領導組成員以及相關部門或單位派員參加;
(七)實行有效低價中標。在評標過程中,專家應嚴格審查,發現漏項、缺項的即作為廢標處理;
(八)依法必須進行公開招標的項目。執行《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令第30號)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國家發改委令第27號)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
(九)招標情況及結果必須及時向校長辦公會議報告;
(十)招投標工作結束后,審計處應留存招標文件、工程量清單及標底價原件、投標文件(含技術標和商務標)的副本。
第二章合同簽訂的監督與管理
第七條、簽訂的合同內容與招投標文件的內容應保持一致。在編制項目招標文件的同時,可約定好招標文件中的合同樣本的各項條款,并在招標文件中予以說明,中標單位中標后簽訂的合同內容以此約定內容為準或優于此約定;或者采用在簽訂合同文本前,合同文本經總務處、監察室、審計處、財務處、工會等部門進行合同評審會簽后,報項目領導組審議。
第八條、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或者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招標議標文件內容的合同或協議,監察室、審計處應予以糾正,并按照招投標法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合同或按招投標文件相關內容簽訂補充協議。
第九條、中標單位若在一個月內不與招標人簽訂合同的,取消其中標資格。
第十條、財務處實行合同備案登記制度。即合同報經學校法人代表或授權代表人簽署后,送交財務處蓋章并交存一份評審后的合同原件備案。
第十一條、審計處留存合同原件一份,監察室留存合同復印件。
第三章施工現場的監督與管理
第十二條、施工現場的審計監督
(一)施工階段必須有審計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二)審計人員
要熟悉《施工合同》、《招投標文件》等資料內容;
(三)審計人員每周要出席工程現場監理例會,收集每次例會的相關資料;
(四)審計人員要會同校方現場施工代表,不定期抽查項目經理和監理工程師是否按照招投標文件及合同要求進行工作,如未按照規定要求工作,須向校方項目負責人或學校相關領導匯報,責令其立即整改。
第十三條、現場其他人員的監督管理,執行《z醫科大學基本建設、維修工程施工現場管理暫行辦法》[校總字(20xx)22號文件]規定。
第十四條、項目變更或經濟簽證的監督與管理
(一)嚴格控制項目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必須簽訂完整、規范的項目變更聯系單;
(二)圖紙會審紀要涉及項目變更的,除經設計部門簽署意見外,還必須在施工過程中辦理變更聯系單,否則圖紙會審紀要內容不作為決算審計依據;
(三)辦理經濟簽證,校方工地代表一般應提前一天通知審計部門,特殊情況審計人員隨叫隨到;
(四)審計人員到達現場測量變更工程量時,雙方施工代表和監理方代表必須到現場;
(五)審計人員必須當天在簽證單上簽署自己的意見;
(六)單方簽證或簽證程序不規范、內容不完整或沒有審計人員現場簽字確認的經濟簽證單和隱蔽工程量,校方在工程決算時不予認可;
(七)第(一)至第(五)條款簽證審批手續,執行校總字(20xx)22號文件規定。
第十五條、工程材料和設備進場驗收的監督與管理
(一)工程材料和設備進場,監理方、校方代表、供貨方應按事先規定的材料、設備的品牌、材質、規格型號以及封存的樣品等要求進行驗收;
(二)驗收結果應寫在該項目材料和設備進場審查驗收記錄本上;
(三)符合規定要求的材料和設備予以簽收,否則拒簽拒收;
(四)對于重要材料和設備,應由供應方、校方工地代表、項目監理、監察、審計人員按照封存樣品或事先規定,進行核對、簽字驗收;
(五)學校監察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對已驗收的材料和設備進行抽檢或送檢,如屬不合格材料和設備,找出原因并追究相關責任。
第四章竣工決算審計的監督與管理〖bt)〗
第十六條、竣工決算資料的收取
(一)工程結算(或決算)資料在報送審計處審計前,須經總務處或該項目校方工地代表進行初審?倓仗幓蛐7焦さ卮響蜇攧仗幩魅≡摴こ碳坠┎募昂贤犊钋闆r統計表;
(二)施工單位和該項目校方工地代表在向校審計處提交決算資料的同時,施工單位需向審計處提交該項工程決算審計委托書;
(三)審計處收管資料人員須填制決算資料送審計清單,并按照清單的各條款要求逐一核對,報審資料全部符合清單條款要求的予以簽收,否則拒收;
(四)資料收齊后兩個工作日內,收管資料人應提請審計處負責人要求審計,同時要對資料進行仔細審查,發現問題以書面形式向審計處負責人匯報;
(五)竣工決算重要依據的資料,委托審計時應復印留下原件。
第十七條、竣工決算審計單位的確定
(一)竣工結算送審計金額100萬元以下的,原則上由審計處組織審計;
(二)竣工結算送審計金額在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由審計處牽頭,監察室、財務處、總務處、工會等部門有關人員參加,通過議標的方式選擇審計單位;
(三)竣工結算送審計金額1000萬元以上的,由審計處牽頭,監察室、財務處、總務處、工會等部門有關人員參加,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選擇審計單位。
第十八條、委托社會審計事項的監督、管理和協調
(一)每項決算,審計處應安排兩人參加,其中一人以業務監管為主,另一人以對賬事宜管理為主;
(二)受托審計機構或人員應本著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依法進行審計,并應接受委托方的監督、管理和協調;
(三)施工單位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后,審計處或委托審計機構應在一個月內進行核實,給予確認或者提出修改意見;
(四)審計對賬過程若遇到問題,應及時向審計處負責人或分管校領導匯報。經集體研究得出結論,由受托審計機構向施工單位解釋協調解決。
第十九條、竣工決算資料及審計報告的整理歸檔
竣工決算審計工作結束后,審計處應及時將委托審計的原始資料收回并與審計報告一起整理歸檔。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基本建設、維修工程實施過程以及相關工作中,工作人員違反程序和規定的,監察部門要予以及時糾正,并視情節予以批評教育;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索賄受賄的,由監察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各直屬單位遵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監察室、審計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監督管理制度 篇18
為認真落實建筑工程安全監管責任,切實加強建筑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力度,進一步提高全縣安全生產管理水平,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等法規、規范,現將我縣建筑施工現場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要點明確如下:
一、安全施工組織設計必須單獨編制和審批,編制應有針對性,審批簽字應規范、真實。辦理質安監登記時,安全施工組織設計和審批表(附表一)需提交。
二、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前必須編制安全專項施工方案,涉及應當組織專家論證審查的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其專家論證審查報告和建筑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審批表(附表二)應在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前上報工程所屬建筑安全主管部門。
三、打樁施工前,施工、監理企業應共同對樁機性能、施工場地、施工環境、操作人員持證上崗等情況進行自查,《建筑工程打樁施工安全檢查表》(附表三)及相關材料自查后上報工程所屬建筑安全主管部門。上報材料審查合格且施工現場經檢查符合打樁施工要求的,方可開始打樁施工。
四、基礎澆筑前,施工單位應組織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技術交底會,建筑安全主管部門安全監督人員、業主現場負責人、施工企業安全負責人、項目經理、現場專職安全員、項目總監以及現場監理工程師必須參加,同時需在《建筑工程安全生產技術交底表》(附表四)上簽字。未組織技術交底會的`,施工單位不得進行基礎澆筑。
五、施工現場腳手架首次搭設驗收后三天內監理企業應將施工形象進度告知工程所屬建筑安全主管部門(現場無監理的則由施工企業告知)。
六、中間結構驗收前,施工、監理企業應共同對工程安全生產情況組織自查,并填寫《建筑工程安全檢查表》(附表五)后上報工程所屬建筑安全主管部門,復查后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的方可進行后續施工。
七、施工、監理企業必須認真落實《關于加強建設工程大型起重機械設備監管的通知》(紹縣質監〔20xx〕27號)、《關于完善建設工程重大危險源施工信息月報制度的通知》(紹縣質監〔20xx〕6號)、《關于建立建筑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情況企業月檢上報制度的通知》(紹縣建管〔20xx〕30號)等通知要求,切實做好建設工程大型機械的驗收、備案工作,按時上報重大危險源施工信息及企業月度檢查情況。
八、本工作要點自發文之日起實施。
監督管理制度 篇19
(1)安全監督管理任務
1)工程安全管理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監督承包單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體系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檢查施工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監理人員應與他們保持密切的溝通和聯系,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進行監督檢查。
2)監督管理施工人員的`不安全行為。人是施工生產中的主體,也是安全生產的關鍵,要想搞好工程建設中的安全工作必須要求施工單位加強安全教育、安全專業技能培訓,提高全體施工人員的安全意識,努力控制不安全的行為。如:安全措施不到位,為搶進度盲目施工,存在僥幸心理、麻痹大意時,往往可能釀成事故。因此,監理人員必須加強這方面的監督。督促承包方組織好分項分部工程安全技術交底。
3)監理人員要加強巡視,檢查承包方進場的各種設備狀態,確保安全、可靠、操作簡便、靈活。
4)檢查承包方各項安全措施到位情況,關鍵工序的安全防護措施。
(2)安全監督管理措施
1)工程師采用抽查方式監督管理施工單位對全體施工人員定期進行安全教育,要求其每周確定一天為安全教育日。在每批工人進場和重大節假日后工人回場,要求施工單位必須對工人進行安全知識考核,不合格工人禁止進場工作;
進入現場人員必須使用符合國家、行業標準的勞動保護用品。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配備安全防護用品;
抽查施工單位安全交底制度的執行情況。
2)要求施工單位施工前嚴格核實工人的證件及身體狀況,禁止證件不全或身體不健康者在現場施工。監理工程師在施工現場一方面認真進行資質審查,另一方面采用抽查方式核查。
3)監理工程師巡視下列工作:施工人員嚴守勞動紀律,進入施工現場必須戴好安全帽,高處作業必須系好安全帶,現場內禁止穿拖鞋、赤腳、打鬧及酒后操作。
同時做好“三寶'、“四口”、“五臨邊”的巡視檢查工作。
4)監督管理施工單位不得擅自拆動場內安全標志牌、警告牌、腳手架、安全網及防護設施。如果工程必須拆改,須經安全負責人審批,并采取相應防護措施后方準進行。
5)為防止對人流、建筑物、出人口這些環境的不利影響,均需要密切注意、高度重視,防范措施安全、可靠,任何疏忽大意都可能產生重大損失。
6)監督施工單位的各類腳手架搭設完畢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在使用階段,要求施工單位要經常檢查,嚴格控制堆料不得超載。監理工程師在施工現場巡視發現腳手架有主桿沉陷、懸空、節點松動、歪斜變形等,要求施工單位及時進行加固;大風、大霧、大雨要暫停使用。禁止在非人行道上下,禁止翻躍護欄。
7)進入底層出入口門洞用腳手架搭設,長度6m、兩邊各寬出出口1m,其頂部滿鋪雙層5cm厚腳手板,中間架空60cm。
8)夜間施工要有足夠的照明設備,確保安全施工。
監督管理制度 篇20
第一條為了加強機關財務管理,強化財務監督,規范經費收支行為,增強經費的使用效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機關各項經費實行統一預算管理,本著“量入為出、力求節約,先收后支、留有余地”的原則,編制年度經費預算方案。
(一)機關年度經費預算方案每年8月份由本辦各科、二層機構根據職能分工和業務需要,提出次年初步經費預算計劃,由綜合科財務人員匯總平衡,經辦領導審查,提交主任辦公會議審定。
(二)本辦二層機構次年經費預算方案于每年8月份編制完成,報送綜合科財務人員審核,經辦領導審查,提交主任辦公會議審定后,由辦公室下發執行。如遇到特殊情況經費不足,確需追加預算時,由二層機構提出書面報告,寫明原因,報辦領導審批后方可執行。
(三)年度經費預算支出,各科、二層機構原則上不得突破預算指標,沒有預算指標的支出不得列支;特殊情況需追加經費,須由部門寫出書面報告,提交辦公會議通過后方可執行。
(四)經費預算范圍包括:交通車輛費(含車輛油料、車輛保險、過路過橋費、車輛維修保養費、車輛裝飾費等);各部門的業務及辦公經費(含報刊雜志費、電話費、各類培訓、購買辦公用品、差旅費及出差補貼)。
第三條嚴格各項費用開支的審核報銷手續。
(一)送綜合科財務人員報銷的票據必須是國家統一使用的有效票據并具有真實、完整、合法性,票據必須注明開票時間,單位、物品名稱、數量、單價等,財務人員有責任對記載不全的發票予以退回,對涂改及不合法的發票不予受理。報銷票據的各項內容均不得涂改,票據有錯誤的應由票據出具單位重開或者更正,更正處應加蓋出具單位印章。
(二)報賬程序:經辦人填寫報銷憑證及單據,送會計審核簽字,各處領導簽字,由辦主要領導簽字后方能報銷。
(三)經費支出每筆超過1000元(含)原則上必須通過銀行轉帳支付,特殊情況須填寫《大額現金支付審批表》經辦領導同意后,方可支付現金。
第四條經費報銷審批程序
(一)各科在本年度經費預算指標內,報銷經費的,需經辦主要領導簽字后開支。
(二)各科預算確定后,年度內原則上不予追加。如因特殊原因(不可預見及不可抗力因素)確需追加預算的,由各科寫出書面報告,送綜合科審核,提交辦公會研究,并經辦主要領導審批后執行。
(三)各科舉辦的培訓、會議、考察開支標準和預算,先由舉辦科寫出書面報告(包括舉辦時間、地點、參加人員和人數、各項開支標準、經費預算額度等),送綜合科審核后,由辦領導審批后方可執行。由辦公室舉辦的培訓、會議、考察的經費預算,由綜合科負責寫出書面報告,應由分管部門編制專項經費預算列入年度專項經費支出安排。
(四)會議費管理:
1.會議支出包括住宿、伙食、會場租金、交通、文件印刷、夜餐、辦公用品、備用藥品等支出。具體要求及標準按照市財政局《關于印發〈貴港市本級會議管理辦法〉的通知》執行。
2.會議地點須到市財政局、監察局確定的定點飯店按標準辦會。
(五)差旅費管理:
1.出差人員(含外出考察,下同)應就出差的人數、時間、地點、事由及經費預算形成專題報告,報辦主要領導審批后方可出差,并作為經費報銷的.依據之一。
2.出差人員按照上級財務規定執行。
3.出差住宿地點須到市財政局、監察局確定的定點飯店按標準住宿。
(六)工程項目管理:工程建設項目的管理按照《貴港市人防辦工程建設管理規定》執行。
(七)業務培訓管理:參照會議管理執行。
第五條因公借款須填寫借條,經辦主要領導批準方可借款;公務完成后兩周內還款或辦理財務結算手續。越期不辦理還款或財務結算手續的:一是通報批評;二是一年內不準再借款(特殊情況,經領導簽批除外)。財務借款不能跨年度結算報帳。個人非因公不得借用公款。
第六條對于通過銀行轉帳的業務支出,具體填報《銀行付款申請表》的經辦人員須負責該項轉帳業務的后續銷帳手續。
第七條隨著公務卡消費制度的推行,單位的各項支出應按公務卡的使用規程優先使用公務卡消費。確實不能使用公務卡消費的零星支出,方可通過現金報帳。
第八條各科領導要嚴格把關預算指標,厲行節約。
第九條固定資產的購置按《政府采購法》有關規定辦理,文件規定可不采用政府招標采購的特殊人防設備,可參考《政府采購法》的形式,由辦公室組成集中采購小組負責采購工作。
第十條人防經費批復及撥款程序。
根據《人民防空預算管理規定》,涉及對各縣(市、區)人防辦及本辦二層機構各項人防經費的批復(含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由綜合科根據年度人防經費預算編制情況商有關業務科,由相關業務科提出書面意見,經綜合科按年度人防經費預算額度審核,主任辦公會議研究確定后,統一由辦公室下文批復。
對下級各項人防經費的撥款按照上述規定程序執行。
第十一條規范財務監督。每半年由綜合科在主任辦公會議上(各科領導參加)公布單位財務收支情況。每兩年邀請審計部門對本辦財務收支進行一次審計,切實加強財務監督。
第十二條根據“三定”方案確定的財務人員人防內部審計和財務監督的工作職責。每年5月由綜合科財務人員對各縣(市、區)人防辦及本辦二層機構上一年度的人防經費收支情況進行一次重點檢查,年度內根據具體情況進行1—2次抽查。根據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有關審計制度要求,由綜合科寫出書面報告報辦領導批準后,組織對市內重點人防工程建設項目審計。
第十三條每月財務收支情況報表,由綜合科財務人員在次月20日前報辦主要領導。
第十四條財務人員應根據職能分工及時編制會計憑證和會計報表,按規定妥善保存并裝訂歸檔。
第十五條財務人員應依法依規執行有關各項財務法規,履行各項財務職責。對違法違規行為,要堅持原則,依法辦事。
第十六條加強財務管理,搞好財務工作,涉及到單位、個人利益的具體經濟行為是機關全體工作人員的共同責任,共同遵守。
監督管理制度 篇21
1.維護公司利益,擁護組織。在總經理和辦公室主任的正確領導下工作,目的'是提高員工生活質量和保護員工飲食衛生安全。
2.食堂監督管理員是全體員工的代表,必須提高責任心,在絕大多數員工的集體利益與食堂的利益之間,做到公平、公正、可信、可靠,使食堂做出更健康、更美味的飯菜。
3.認真執行食堂管理委員會職責與義務。按時參加每月一次的食堂打分會議。時間:第一個星期四下午16:00。地點:三樓會議室。有事不到者,需提前請假,并得到批準后方可不參加。
4.在日常工作中,每位監督管理員有負責監管食堂衛生,飯菜質量,服務質量等義務。
5.全體員工隨時都可以向監督管理員提意見,監督管理員要先調查事實真—相,然后將意見反饋食堂,與食堂溝通解決問題。如果食堂拒不接受或者屢教不改,按情況扣1~2分。如果大部分員工反映食堂做的好或監督管理員根據食堂平時實際情況,可獎勵1~2分?鄯趾酮劮直仨氂蓄I導簽字方可登記入冊。每位監督管理員每月有三次扣分和三次獎分權力。
監督管理制度 篇2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維護食品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流通環節食品經營,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食品經營活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證食品安全。
食品經營者對其經營的食品安全負責,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承擔社會責任。
第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以及本辦法的規定,對流通環節食品安全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當地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負責本轄區內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
第六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與其他食品監督管理部門加強溝通、密切配合,按照職責分工,依法行使職權,承擔責任。
第七條 鼓勵和支持食品經營者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進技術和先進管理規范。
第八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為公眾咨詢、投訴、舉報提供方便;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舉報食品經營中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權了解食品流通安全信息,對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章 食品經營
第九條 禁止食品經營者經營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
(三)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四)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
(六)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
(七)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九)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
(十)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經營的食品;
(十一)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食品;
(十二)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者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的進口的預包裝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要求的食品。
對因標簽、標識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被停止經營的食品,在食品生產者采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安全的情況下可以繼續銷售;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示生產者采取的補救措施。
第十條 從事食品經營,應當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憑《食品流通許可證》辦理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未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不得從事食品經營。
食品經營者的經營條件發生變化,不符合食品經營要求的,食品經營者應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食品經營活動,并向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告;需要重新辦理許可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第十一條 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組織職工參加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學習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識,并建立培訓檔案;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做好對所經營食品的檢驗工作,依法從事食品經營活動。
第十二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和健康檔案制度。食品經營從業人員每年應當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從事食品經營,其檢查項目等事項應當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患有《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的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疾病的從業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十三條 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
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
鼓勵其他食品經營者按照前款規定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進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可將有關資料復印件留存所屬相關經營企業備查,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術,聯網備查。
第十四條 從事食品批發業務的經營企業銷售食品,應當如實記錄批發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購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銷售日期等內容,或者保留載有上述信息的銷售票據。
從事批發業務的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向購貨者開具載有前款規定信息的銷售票據或者清單,同時加蓋印章或者簽字。
第十五條 食品進貨查驗記錄、批發記錄或者票據應當真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六條 鼓勵食品經營者采用先進技術手段,記錄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要求記錄的事項。
第十七條 食品經營者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運輸。
第十八條 食品經營者對貯存、銷售的食品應當定期進行檢查,查驗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及時清理變質、超過保質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主動將其退出市場,并做好相關記錄。
第十九條 食品經營者貯存散裝食品,應當在貯存位置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食品經營者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食品經營者銷售生鮮食品和熟食制品,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溫度、空間隔離等特殊要求,防止交叉污染。
第二十條 食品經營者銷售的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內容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
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夸大的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食品的標簽、說明書應當清楚、明顯,容易辨識。
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食品標簽標示的警示標志、警示說明或者注意事項的要求,銷售預包裝食品。
第二十一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主動向消費者提供銷售憑證,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履行更換、退貨等義務。
鼓勵食品經營者在其銷售食品的包裝上附加特殊身份標記,將其銷售的食品與其他食品經營者銷售的食品相區分。
第二十二條 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經營柜臺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應當依法履行下列管理義務:
(一)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食品流通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二)明確入場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三)定期對入場食品經營者的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
(四)建立食品經營者檔案,記載市場內食品經營者的基本情況、主要進貨渠道、經營品種、品牌和供貨商狀況等信息;
(五)建立和完善食品經營管理制度,加強對食品經營者的培訓;
(六)設置食品信息公示媒介,及時公開市場內或者行政機關公布的相關食品信息;
(七)其他應當履行的食品安全管理義務。
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經營柜臺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發現食品經營者不具備經營資格的,應當禁止其入場銷售;發現食品經營者不具備與所經營食品相適應的經營環境和條件的,可以暫;蛘呷∠淙雸鼋洜I資格;發現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將有關情況報告轄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第二十三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執行食品退市制度。食品經營者發現其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當立即停止經營,下架單獨存放,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并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將有關情況報告轄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食品經營者未依照前款規定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責令其停止經營。
第二十四條 食品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夸大的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食品廣告中不得含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承擔食品檢驗職責的機構、食品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向消費者推薦食品的內容。
第二十五條 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六條 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定期檢查本企業各項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隱患。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經營者對導致或者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設備等,應當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發生之時起2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二十七條 鼓勵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經營柜臺的出租者、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和有條件的食品經營企業配備必要的檢測設備,對食品進行自檢或者送檢。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的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開展工作。
第二十九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履行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有權采取《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監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嚴格落實監管責任,開展食品市場監督檢查。食品經營者應當接受和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記錄監督檢查的情況,發現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如實記錄,經監督檢查人員和食品經營者簽字后歸檔,并依法查處;對依法應當立案查處或者移送其他機關依法處理的,應當在監督檢查記錄中載明。
監督檢查記錄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檔案管理相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建立食品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許可證照頒發、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的查處和食品經營者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等情況。依托金信工程,將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情況作為企業信用分類監管、個體工商戶分層分類監管、市場信用分類監管制度的重要內容,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經營者增加監督檢查頻次,加強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加強對食品經營者經營活動的日常監督檢查;發現不符合食品經營要求情形的,應當責令立即糾正,并依法予以處理;不再符合經營許可條件的,應當依法撤銷相關許可。
第三十四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對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公布的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采取相應的監督管理措施。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監督檢查中發現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責令食品經營者停止經營的,應當及時追查食品來源和流向;涉及其他地區的,應當及時報告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書面通報相關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查處。
第三十五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食品經營者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其原因是由其他環節引起的,應當及時書面通報有關主管部門。
第三十六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公布本單位的電子郵件地址或者電話,接受咨詢、投訴、舉報;對接到的咨詢、投訴、舉報,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條的規定進行答復、核實、處理,并對咨詢、投訴、舉報和答復、核實、處理的情況予以記錄、保存。
第三十七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和當地人民政府的食品監測計劃,對流通環節食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樣檢驗。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中確定的重點食品、消費者申(投)訴及舉報比較多的食品、市場監督檢查中發現問題比較集中的食品,以及根據查辦案件、有關部門通報的情況,對流通環節的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進行不定期抽樣檢驗。
第三十八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執法工作中需要對食品進行檢驗的,應當委托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并支付相關費用。
第三十九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實施食品抽樣檢驗以及快速檢測工作,應當購買樣品,支付相關費用;不收取食品經營者的檢驗費和其他任何費用,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列支。
第四十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食品進行抽樣檢驗時,應當制作抽樣檢驗工作記錄,現場檢查所抽檢食品的相關票證、貨源、數量、存貨量、銷售量等;應當要求檢驗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的采樣規則進行取樣,并將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標稱的食品生產者。
第四十一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開展抽樣檢驗時,被抽樣檢驗的經營者應當配合抽樣檢驗工作,如實提供被抽樣檢驗食品的相關票證、貨源、數量、存貨地點、存貨量、銷售量等信息。
第四十二條 對檢驗結論有異議的,可以依法進行復檢。被抽樣檢驗的經營者或者標稱的生產者,應當向承擔復檢工作的食品檢驗機構申請復檢,并說明理由。
復檢機構名錄由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衛生行政、農業行政等部門共同公布。復檢機構出具的復檢結論為最終檢驗結論。
復檢機構由復檢申請人自行選擇。復檢機構與初檢機構不得為同一機構。
復檢結論表明食品合格的,復檢費用由抽樣檢驗的部門承擔;復檢結論表明食品不合格的,復檢費用由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
第四十三條 組織實施抽樣檢驗的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檢驗結果五個工作日內,將抽樣檢驗結果通知被抽樣檢驗人,責令其停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監督其他食品經營者對同一批次的食品下架退市,并按照有關規定,準確、及時、客觀地公布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信息。
第四十四條 組織實施抽樣檢驗的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抽樣檢驗中發現的.不屬于自己管轄的食品安全案件線索,應當及時書面通報有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移送有關執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五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認定的快速檢測方法對食品進行初步篩查;對初步篩查結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條第三款的規定進行檢驗。初步篩查結果不得作為執法依據。
第四十六條 境外發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對我國境內造成影響,或者在進口食品中發現嚴重食品安全問題的,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接到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有關通報后,應當采取相應處理措施。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接到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通報的有關進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必要時應當采取相應處理措施。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進口食品存在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將獲知的涉及進出口食品安全的信息向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通報。
第四十七條 鼓勵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建立食品經營主體數據庫、監督檢查數據庫、典型案例數據庫,依托12315行政執法網絡,運用先進技術手段加強食品監督檢查工作,提高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水平。
第四十八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日常監督管理中發現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關食品安全事故的舉報,應當立即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通報。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事發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辦法,在當地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配合衛生行政等相關部門,及時作出反應,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并及時向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告。
調查食品安全事故,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查清事故性質和原因。認定事故責任,提出整改措施。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對食品安全事故隱瞞、謊報、緩報,不得毀滅有關證據。
第四十九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參與食品安全事故調查時,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食品安全事故有關的情況,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和樣品;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和樣品,不得拒絕。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阻撓、干涉食品安全的調查處理。
第五十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向社會公布下列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
(一)依照《食品安全法》實施行政許可的情況;
(二)責令停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名錄;
(三)查處食品經營者違法行為的情況;
(四)專項檢查整治工作情況;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職責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涉及其他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職責的,應當聯合公布。
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應當做到準確、及時、客觀,同時對有關食品可能產生的危害進行解釋、說明。
具體日常監督管理信息公布制度由省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本辦法制定。
第五十一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獲知《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需要統一公布的信息,應當向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告,由上級機關立即報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必要時,可以直接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與其他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相互通報獲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第五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配合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協助收集《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信息和資料。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配合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執行情況分別進行跟蹤評價。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收集、匯總食品安全標準在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并及時向同級衛生行政部門通報。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六)、(八)、(十)、(十三)項,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物品;違法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安排患有《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以及《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所列疾病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七)、(九)、(十一)、(十二)項,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物品;違法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食品經營企業未按照要求進行食品運輸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一)、(二)、(三)項及第二款的規定的,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停業,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的,責令廣告主停止發布廣告,并以等額廣告費用在相應范圍內公開更正清除影響,并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
第六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食品經營企業在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進行處置、報告的,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毀滅有關證據的,責令停業,并處二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
第六十一條 食品經營者的經營條件發生變化,未依照本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處理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六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食品經營者聘用未取得健康證明的人員從事食品經營的;
(二)食品經營者未主動向消費者提供銷售憑證,或者拒不履行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更換、退貨等義務的;
(三)食品經營者拒絕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開展監督檢查的。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從事批發業務的食品經營企業沒有向購貨者開具銷售票據或者清單的;
(二)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經營柜臺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沒有建立食品經營者檔案、記載市場內食品經營者的基本情況、主要進貨渠道、經營品種、品牌和供貨商狀況等信息;沒有設置食品信息公示媒介,及時公開市場內或者行政機關公布的相關食品信息的。
第六十四條 食品經營者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或者有其他法定情形的,應當從輕、減輕處罰。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處罰。
第六十五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食品經營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
第六十六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法定職責、日常監督檢查不到位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第五章 附 則
第六十七條 食用農產品的監督管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
第六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六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監督管理制度 篇23
1總則
1.1現場安全監督是公司各級安全監督人員依據法律、法規和行業規定、規程、標準,對電力生產和建設現場的人身、設備、環境進行全方位安全監督;是確保公司生產、基建(改造)現場安全生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和重要手段。
1.2各級安全生產監督人員行使職權、監督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監督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反事故措施及上級指示精神貫徹執行。
1.3各級安全生產監督人員要定期深入工作現場發現問題、解決問題、查糾違章、提出整改措施和考評意見,確保工作現場安全,順利完成安全生產目標。
1.4現場安全監督是安全監察人員的日常工作中的一項重要內容,是落實安全監督職責的一個方面。
2現場安全監督的主要內容
2.1變電站常規部分的安全監督。
2.1.1安全文明生產。
2.1.2例行工作。
2.1.3設備管理。
2.2變電檢修工作現場安全監督。
2.2.1到現場前的準備工作。
2.2.2倒閘操作。
2.2.3工作票。
2.2.4現場監督到位情況。
2.2.5現場安全措施。
2.2.6檢修工作。
2.3線路檢修工作現場安全監督。
2.3.1到現場前的準備工作。
2.3.2施工人員工作狀態。
2.3.3工作票。
2.3.4現場安全措施落實。
2.3.5各級到位監督情況。
2.3.6檢修工作。
2.4基建工作現場安全監督。
2.4.1安全技術管理。
2.4.2安全防護。
2.4.3專項監督。
2.4.4輸電線路工程。
2.4.5變電所工程。
2.4.6文明施工。
2.5變電站施工工作現場安全監督。
2.5.1到現場前的準備工作。
2.5.2倒閘操作。
2.5.3工作票。
2.5.4現場監督到位情況。
2.5.5現場安全措施。
2.5.6變電所工程。
2.5.7文明施工。
2.5.8安全技術管理。
2.5.9安全防護。
2.5.10專項監督。
2.6線路施工工作現場安全監督。
2.6.1到現場前的準備工作。
2.6.2施工人員工作狀態。
2.6.3工作票。
2.6.4現場安全措施落實。
2.6.5各級到位監督情況。
2.6.6文明施工。
2.6.7安全技術管理。
2.6.8安全防護。
2.6.9專項監督。
2.6.10輸電線路工程。
3現場安全監督工作依據
3.1《國家電網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規定》。
3.2《國家電網公司安全生產監督規定》。
3.3《國家電網公司電力生產事故調查規程》。
3.4《國家電網公司安全工器具管理規定(試行)》。
3.5《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變電部分)、(線路部分)。
3.6《水利電力部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熱力和機械部分)。
3.7《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變電所部分)、(架空電力線路部分)。
3.8《天津電網調度規程》。
3.9各單位《現場運行規程》、《檢修規程》等規程、規定、辦法。
4現場安全監督的工作程序
4.1監督前的準備。
4.1.1確定監督對象、目的和任務。
4.1.2查閱、掌握有關法規、標準、規程的.要求。
4.1.3了解監督對象的工藝流程、生產情況、可能出現危險、危害的情況。
4.1.4制訂監督計劃,安排監督內容、方法和步驟。
4.1.5依據現場安全監督表(見附1),編寫切合現場實際的現場安全監督表。
4.1.6準備必要的檢測工具、儀器和記錄本。
4.1.7確定監督人員和任務分工等。
4.2實施安全監督。實施安全監督就是通過訪談、查閱資料、現場檢查、儀器測量的方式獲取信息。
4.2.1詢問交流:通過與有關人員進行信息交流,了解相關部門、崗位執行規章制度情況以及系統、設備或裝置的運行工況。
4.2.2查閱資料:檢查作業方案、作業指導書、組織、技術、安全措施、操作規程等是否齊全、正確、有效;查閱相應記錄,判斷上述文件是否被執行。
4.2.3現場查看:對現場設備、裝置、設施、器材、作業環境和作業行為等進行核對、檢查,查找不安全因素、事故隱患、事故征兆等。
4.2.4儀器測量:利用檢測檢驗儀器或設備,對在用的設施、設備、器材狀況及作業環境等進行測量,查找其中存在的隱患。
4.3綜合評價。掌握監督檢查情況后,及時進行全面分析、判斷和檢驗?蓱{經驗、技能,依據規程制度、標準規定進行綜合分析判斷,必要時可以通過儀器檢驗得出正確結論。
4.4監督整改。
4.4.1針對存在的問題及時采取不同的措施進行整改。屬違章行為的,應立即制止糾正、處理,依據獎懲規定下發違章處罰通知單;屬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納入事故隱患管理,根據需要下發“安全生產監督通知書”;屬于缺陷的,納入缺陷管理等。
4.4.2安全監督重在糾錯和整改,要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對發現的問題逐級落實整改意見、責任單位、責任人和整改完成時間,形成整改計劃,提出信息反饋要求,實行閉環管理。
4.5監督記錄、總結。
4.5.1每次現場監督要及時記錄現場監督表,監督檢查后現場監督檢查人要及時對監督情況進行登記(格式見附2)。
4.5.2現場安全監督是一個系統工程,必須按照“持續改進”的原則,按月及時進行總結,建立現場監督資料盒,將相關資料存檔(至少保存一年),檢查下發整改計劃的完成情況,查找監督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有針對性地制定改進方法和措施,切實提高現場監督執行力,從而不斷提升安全管理水平,確保安全生產長治久安。
4.6復查。根據整改計劃或整改責任人的申請,安全監督人員要及時對整改完成情況進行檢查,并將有關檢查情況進行記錄。全部整改完成后,要在“現場安全監督登記表”上登記。
5現場安全監督模板使用中需注意的問題
5.1根據公司(或本單位)月度工作計劃和安全管理例行工作,制訂部門、車間和班組月度監督計劃。
5.2依據月度監督計劃,制定現場安全監督表,實行一項一表或一事一表,并在使用過程中不斷完善,不能照搬。
5.3監督表要符合安全生產法規、規定、標準與導則、規程的要求,具有實用性和可操作性。
5.4監督表要集中體現工作要求具體化、工作人員明確化、工作責任直接化、工作過程程序化。
5.5監督表使用過程中要逐項核查,在“執行情況”中記錄發現的問題,并分別按照當面制止、下發違章處罰通知單、下發隱患整改計劃等情況進行處置。
5.6監督表要具備統一的格式或模式,充分體現自身的標準化,便于實施與考核。要統一編號(各單位自行規定),要體現年度,并保持編號在該年度內的唯一性。
5.7凡使用過的監督模板,必須經部門主管審查簽字,且保存一年。保存的監督表必須字跡清晰、數據正確、簽字齊全。
5.8制定現場安全監督表等管理制度,嚴格按照制度要求進行實施,每年對管理制度修訂一次。
監督管理制度 篇24
為保證衛生監督協管文件的完整,便于查找利用,做好收集、立卷、保管等工作,維護文件檔案的完整和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設立文件檔案管理專員,切實做好文件檔案的收集、分類、整理、立卷、歸檔工作,保證文件檔案資料的齊全完整,提高案卷質量,使文件檔案管理工作達到標準化、制度化、規范化的要求。
二、凡是在工作中形成的文件和具有查考利用價值的`各類資料、原始記錄、出版物、各種圖表薄冊、照片以上級文件等都要齊全完整地收集、整理、立卷、保管。
三、檔案管理員要對文件資料專門建檔、進行管理。
四、立卷應根據其相互聯系、保存價值分類整理立卷,保證檔案的齊全、完整,以便于保管和利用。
五、文件資料檔案的保管、查閱。
1、所有檔案必須入框上架,科學排列,便于查找,避免暴露或捆扎堆放。
2、文件柜、檔案廚要保持整潔衛生,認真做好文件檔案“八防”工作,要定期檢查、經常核對文件檔案資料,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報告并做好相關記錄,確保文件檔案資料的完整與安全。
六、因工作需要查閱檔案資料,須報請分管領導批準,所有檔案一律不允許外借。不論是誰查閱、復印檔案,檔案管理員都必須如實進行登記,注清查閱時間、查閱內容、查閱人姓名、批準領導、是否復印等相關內容。
七、對于機密文件及檔案的管理,要有專柜存放并單獨設鎖,無關人員不準接觸,工作人員要嚴守機密。
監督管理制度 篇25
1總則
1.1為加強公司項目專項資金的管理,合理、有效、規范使用專項資金,根據國家有關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1.2項目專項資金是指公司在科技研發、環境保護、節能減排、產品創新等方面符合國家和省市地產業發展需要納入重點支持類產品和項目而獲得國家和省市地有關主管部門指定特定用途撥付的資金。
1.3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堅持科學安排、合理配置、專款專用、專賬核算、嚴格監管原則。
2工作職責
2.1項目專項資金歸口管理單位為公司經濟運行管理部門,分口管理單位為公司經濟運行管理部門、財務部門、科技管理部門、產品營銷管理部門等單位。
2.1.1歸口管理單位負責公司專項資金工作的分工安排、組織協調和統籌管理。
2.1.2分口管理單位負責密切關注、研究符合國家和省市地各主管部門有關專項資金管理規定或政策,負責組織完成專項資金項目的可行性分析和可研報告的編制,負責組織完成專項資金項目的備案、申報、答辯及審批落實工作,負責向財務部門、歸口管理單位及時移交項目專項資金申報方案及批準的資金撥付文件,負責對項目實施單位專項資金的使用范圍進行指導,負責向專項資金主管部門上報項目實施進度、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等資料和報告,負責組織完成專項資金項目的檢查、驗收和評價工作。
2.2項目實施部門負責專項資金項目的組織實施,負責按照項目專項資金預算范圍按計劃合理使用專項資金,負責按照分口管理單位要求提供項目實施各階段
基礎數據資料和項目總結,負責提請審計部門組織對項目各工程進行結算審核,負責提請分口管理單位組織對項目各工程進行內部竣工驗收和評價,負責配合分口管理單位接受主管部門的檢查、驗收和評價工作。
2.3財務部門負責專項資金指定收款賬戶的提供,負責根據專項資金撥付文件跟蹤落實專項資金到位,負責審查項目實施單位按照專項資金預算范圍申報的專項資金使用計劃,負責按照公司《資金使用審批辦法》規定權限報批后支付專項資金,負責設立專項資金的專用科目進行專賬單獨核算,負責建立專項資金使用臺賬,負責編制專項資金項目的資金預算、財務決算,負責配合審計機構對專項資金項目的竣工決算審計工作,負責配合分口管理單位接受主管部門的檢查、驗收和評價工作。
2.4審計部門負責在專項資金項目各工程交付驗收前聘請中介機構對各工程進行結算審核、出具結算審核報告,負責根據專項資金主管部門要求在專項資金項目交付驗收前聘請中介機構對項目財務決算進行審計、出具財務決算審計報告。
2.5紀檢監察部門負責項目專項資金的效能監察工作。
3項目專項資金使用
3.1項目資金來源包括專項資金和企業自有資金,其中專項資金包括專項借款、貸款貼息、資本金注入、專項補助。
3.2公司收到的項目專項資金要納入公司資金預算統一管控,以提高專項資金使用的整體效益。
3.3項目專項資金的使用審批按照公司《資金使用審批辦法》規定執行。
3.4項目專項資金的使用范圍和標準嚴格按照申報方案中項目專項資金預算執行,各項支出原則上不得超出申報方案專項資金預算的開支范圍和開支標準。
3.5項目實施過程中,專項資金和企業自有資金要匹配使用,不得優先全額使用專項資金。
3.6為確保項目的'順利實施,項目專項資金未撥付到賬前,可先由企業自有資金墊付,待專項資金到賬后再將墊付的企業自有資金調整為專項資金支付。企業自有資金墊付可以用銀行存款墊付,也可以用票據墊付。墊付的票據包括支票、銀行匯票、銀行本票、銀行承兌匯票、商業承兌匯票、信用證。
4項目專項資金管理
4.1根據集團公司資金集中管理要求,公司不為專項資金單獨開立存款賬戶,公司基本存款賬戶作為公司專項資金的指定收款賬戶。
4.2公司收到專項資金撥付文件及后期收到撥付的專項資金時通過“其他應收款——專項資金”科目單獨核算。
4.3鑒于公司銀行存款納入了集團公司資金集中管理,項目專項資金中的材料款、設備款、工程款等采購類款項支付通過公司在財務公司開立的一般存款賬戶支付或票據支付,費用類款項支付通過現金支付或POS機刷卡支付。項目專項資金支付時通過“其他應付款——專項資金”科目單獨核算。
4.4項目專項資金的賬務處理按照20__年2月財政部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執行。
4.5公司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專項資金,財務部門應在專項資金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作為不征稅收入從納稅所得額中減除。
4.5.1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4.5.2政府主管部門對該專項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4.5.3專項資金的支出進行了單獨核算。
4.6專項資金項目因不可抗力或無法預測的情況導致出現重大調整或無法實施,分口管理單位應上報專項資金主管部門,按主管部門有關專項資金管理規定退回未使用專項資金或按主管部門意見執行。
4.7專項資金項目驗收工作完成后,專項資金如有結余,或項目驗收不合格,或項目績效評價結果差的,分口管理單位按主管部門有關專項資金管理規定退回結余專項資金或按主管部門意見執行。
4.8專項資金項目實施過程中,紀檢監察部門等單位或個人發現有未按規定管理和使用專項資金,存在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專項資金等違反財經紀律行為的,一經查實,按公司有關規定對涉嫌人員進行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5附則
5.1本辦法由資產財務部起草并解釋。
5.2本辦法經公司批準后發布,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監督管理制度 篇26
第一條監督人員首先要學習各種食品質量安全法律法規以及各種制度,用理論來武裝自己,充分認識質量安全的重要性。
第二條監督人員要維護質量管控中心的形象,按時按質完成各項監督工作。
第三條種植期間要不定期到田間實地調查施藥、肥料等使用情況,加工期間要到加工廠調查衛生情況,了解追溯產品流程,并檢查產品檢驗報告,最后將調查結果分析后報告管控中心。
第四條定期開展質量安全培訓工作,讓農戶、加工廠、數據采集人員以及各部門管理人員提高質量安全防范意識,規范質量安全措施。
第五條對違規者采取勸說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監督。監督人員態度要溫和,杜絕粗暴。
第六條發現質量安全問題后立即報告質量管控中心,征求意見后,按照管控中心的`指示進行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寫成報告,提交管控中心。
監督管理制度 篇27
第一條針對公司餐廳衛生、飲食質量、服務態度和飯菜價格等方面存在的一些問題,本著“提高公司餐飲衛生水平,確保廣大員工飲食健康”的宗旨,特成立員工伙食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伙委會)。
第二條伙委會是公司員工參與飲食服務監督與管理的員工自治結構,與公司事務部共同推動職工餐廳良性運作。
第三條本會工作宗旨:充分發揮員工與事務部及職工餐廳外包單位之間的橋梁與紐帶作用,維護廣大員工的正當權益,促進廣大員工與公司事務部之間的雙向交流和相互溝通,服務于廣大員工。
第四條本會工作原則:實事求是,全心全意為員工服務。
第五條本會職責范圍:
。ㄒ唬┡浜鲜聞詹孔龊霉净锸彻芾砉ぷ,發揮本會在事務部與員工之間的“上傳下達”的職能。
。ǘ┓⻊諉T工,督促餐廳強化餐飲服務職能,不斷提高公司膳食水平,接受員工對公司餐飲服務工作提出的意見和建議,發揮員工與餐廳之間的“橋梁和紐帶”職能。
。ㄈ┴撠煓z查、監督公司餐廳的衛生狀況、飲食質量、飯菜價格、食材價格等。
。ㄋ模┘皶r向員工傳達公司餐飲服務狀況,引導和幫助公司員工提高飲食文化知識,增強餐飲衛生意識。
。ㄎ澹┩ㄟ^多種渠道廣泛收集、了解員工對餐飲服務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及時向事務部反映情況并就處理結果向公司員工公布。
(六)協助事務部解決員工關于餐飲服務工作的投訴和意見。(七)提倡文明就餐,維持就餐秩序,開展員工與員工共建文明餐廳和互尊、互愛、互助活動。
第六條本會組織機構:
伙委會實行主任負責制,負責對伙委會進行全面協調統籌管理,以及對重大問題的決策,日常工作由事務部餐廳專責負責。
第七條本會人員組成:
。ㄒ唬┍緯O主任1名,委員9名。
。ǘ┍緯魅斡晒臼聞詹拷浝砑嫒。本會委員向一線員工傾斜,由相關部門推薦組成。
。ㄈ┍緦梦瘑T名單:包金良、張長順、楊博、張新寬、李君瑞、劉杰、段秋實、李偵、楊欣瑩。
。ㄋ模┍緦梦瘑T按照工作需要,設置劃分為不同小組。財務管理小組:段秋實(兼組長)、楊欣瑩;質量管理小組:李君瑞(兼組長)、張新寬、張長順、楊博;食材采購小組:李偵(兼組長)、包金良、劉杰。
第八條本會委員的'任期與換屆:本會委員原則上任期一年,每年伊始進行換屆。第九條本會主任的權利和義務:
(一)本會主任有召集、主持本會例會和特別會議的權利和義務。
(二)本會主任有對本會日常工作進行安排的權利和義務。
(三)本會主任有代表本會定期向公司領導進行工作匯報的義務。
第十條本會委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有對餐廳外包商進行遴選投票、材料購進價格監督、服務質量評價考核的權利。
。ǘ┯写韱T工對餐廳工作進行檢查、質詢的權利。
(三)有對檢查結果進行公布的權利。
。ㄋ模┯邪凑找幎ㄒ蟛蛷d外包商立即處理糾紛并行使現場監督的權利。
(五)有每月參加例會及與餐飲部門聯系會議的義務。
。┯猩钊胧占⒄J真聽取并及時反饋員工關于餐飲問題的意見和建議的義務。
(七)有公正處理員工與餐廳糾紛的義務。
(八)有定期向委員主任匯報、向員工公示工作情況的義務。
(九)有接受公司員工監督的義務。
第十一條本會工作制度:
。ㄒ唬┞氊煼止ぃ贺攧展芾硇〗M負責材料購進成本、材料消耗成本、單品成本、月度庫存盤點、月度經營盈虧、充值金額、現金明細等財務賬目數據的稽核、分析。質量管理小組負責飯菜質量評定、食譜品種審訂、餐廳衛生檢查、員工意見收集、篩選及反饋。食材采購小組負責食材采購渠道調查及推薦,參與采購價格協商。
。ǘ┬〗M工作方式:
1)千喜鶴公司負責當日材料消耗統計、經營收入記錄,整理后由餐廳主管負責次日向伙委會成員發送前一天的材料消耗統計、經營收入統計報表,財務管理小組對這些報表進行核存,如有意見,請在三日內反饋。
2)千喜鶴公司負責對食譜上每樣飯菜單品進行全要素成本分析。該成本分析隨下周食譜在每周二下班前提交事務部。事務部初審后擬定價格,在每周三下班前向伙委會成員發送單品成本分析表及擬定價格,財務管理小組可以對單品成本結構召集千喜鶴公司相關人員進行核實、核算,報送成本嚴重偏離實際成本的,財務管理小組應在周五下班前向事務部提出價格修訂意見,事務部將據實對擬定的價格進行修訂。
3)千喜鶴公司負責建立庫存盤點滾動表,以便及時掌握庫存變動情況。材料倉庫每月15日、31(30)日進行盤點,財務管理小組依照庫存盤點滾動表進行監盤或抽盤,并對盤點結果進行簽字確認。
4)餐廳主管負責制作月度經營匯總表,并在在次月5日前將月度經營匯總表發送給伙委會成員,財務管理小組負責對全月經營情況進行核算、分析。如果核算分析一致,進行簽字確認。如果核算分析結果與事務部提供的匯總表不一致,財務管理小組、事務部、千喜鶴公司共同分析查找原因,直到一致認可為止。
5)餐廳主管負責完成月度充值報表、現金流動表等表格的整理工作。財務管理小組負責對這些表格進行稽核、確認。
6)千喜鶴公司負責制訂周食譜,每周二下班前提交下周食譜。餐廳主管初審后將食譜發送給伙委會成員,質量管理小組根據所收集到的意見,提出修訂意見,并在周五下班前反饋給餐廳主管。
。ㄈ┙Y果公布:伙委會每月定期公布檢查結果,并依據檢查結果評選當月先進餐廳。,于每月第二周周二下午3:30———4:30對餐廳進行檢查。
。ㄋ模┞撓禃h:每月與餐廳召開一次聯系會議。聯系會議應當有本會委員和餐廳經理、相關餐廳負責人參加。
。ㄎ澹┬麄髡{查:伙委會將不定期對公司員工就餐廳的衛生、飲食、服務及價格情況以口頭詢問、分發《滿意度調查表》等形式進行調查。
第十二條本會工作紀律:
。ㄒ唬┗镂瘯泄ぷ魅藛T在工作過程中,必須以理服人,避免與餐廳工作人員發生沖突。
。ǘ┕ぷ鬟^程中必須嚴格執行伙委會制定的條例,必須保持公正的原則,不得因公報私或其它類似行為。
。ㄈ┕ぷ鬟^程中必須注重效率,應將每次檢查結果及時準確的公布,對廣大員工提出的意見和反饋的信息必須認真聽取,并及時而切實有效的處理,不得隨意拖延。第十三條本規定解釋權屬公司事務部。第十四條本規定自通過之日起生效。
監督管理制度 篇28
為尊重教職員工和在校學生的.民主權利,使人人對學校管理都有參與權、發言權,以增強主人翁責任感,創造融洽、祥和、嚴肅、活潑、團結、向上的政治氛圍,依據《教育法》、《教師法》的有關規定,特制訂本制度。
一、建立健全校務委員會和教代會制度,充分發動教職員工積極參與學校管理,監督各級領導成員的敬業精神和服務質量。
二、組織中、老年教師建立“集團指導中心”,讓他們起到“參謀部”、“思想庫”的作用,有針對性地提出一些建設性、改革性的建議、措施,供學校領導決策時參考。
三、實行校長接待日、學生咨詢日、合理化建議日、校長信箱等,以此溝通教師、學生與領導之間的思想感情,建立新型的人際關系,從而改進學校工作。
四、教職工代表會議每年舉行一次,會間由校長向大會報告工作,并充分聽取教職工代表的意見和建議。職代會閉會期間,由學校工會組織代行其職能。
五、學生代表會議每年舉行一次,會間,由校長向大會報告工作,認真聽取學生代表對學校工作的意見。學生代表會議閉會期間,由學生會代行其職能
監督管理制度 篇2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職業衛生監督管理工作,強化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的主體責任,預防、控制職業病危害,保障勞動者健康和相關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用人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其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用人單位應當加強職業病防治工作,為勞動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勞動者的職業健康。
第四條用人單位是職業病防治的責任主體,并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
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負責全國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為職業病防治提供技術服務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依照《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和有關標準、規范、執業準則的要求,為用人單位提供技術服務。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舉報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和職業病危害事故。
第二章用人單位的職責
第八條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應當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
其他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勞動者超過100人的,應當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勞動者在10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第九條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職業衛生知識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職業衛生培訓。
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的職業衛生培訓,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職業衛生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二)職業病危害預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識;
(三)職業衛生管理相關知識;
(四)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操作規程。
用人單位應當對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崗位的勞動者,進行專門的職業衛生培訓,經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因變更工藝、技術、設備、材料,或者崗位調整導致勞動者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發生變化的,用人單位應當重新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
第十一條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制定職業病危害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一)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二)職業病危害警示與告知制度;
(三)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制度;
(四)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五)職業病防護設施維護檢修制度;
(六)職業病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七)職業病危害監測及評價管理制度;
(八)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管理制度;
(九)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及其檔案管理制度;
(十)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置與報告制度;
(十一)職業病危害應急救援與管理制度;
(十二)崗位職業衛生操作規程;
(十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業病防治制度。
第十二條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的工作場所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生產布局合理,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
(二)工作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工作場所不得住人;
(三)有與職業病防治工作相適應的有效防護設施;
(四)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五)有配套的更衣間、洗浴間、孕婦休息間等衛生設施;
(六)設備、工具、用具等設施符合保護勞動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七)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其他規定。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工作場所存在職業病目錄所列職業病的危害因素的,應當按照《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辦法》的規定,及時、如實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并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備案、審核、審查和竣工驗收。
第十五條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存在或者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作業崗位、設備、設施,應當按照《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gbz158)的規定,在醒目位置設置圖形、警示線、警示語句等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和應急處置措施等內容。
存在或產生高毒物品的作業崗位,應當按照《高毒物品作業崗位職業病危害告知規范》(gbz/t203)的規定,在醒目位置設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應當載明高毒物品的名稱、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護措施及應急處理等告知內容與警示標識。
第十六條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并督促、指導勞動者按照使用規則正確佩戴、使用,不得發放錢物替代發放職業病防護用品。
用人單位應當對職業病防護用品進行經常性的維護、保養,確保防護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或者已經失效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第十七條在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用人單位應當設置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
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等應當設在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工作場所或者臨近地點,并在醒目位置設置清晰的標識。
在可能突然泄漏或者逸出大量有害物質的密閉或者半密閉工作場所,除遵守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外,用人單位還應當安裝事故通風裝置以及與事故排風系統相連鎖的泄漏報警裝置。
生產、銷售、使用、貯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場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明顯的放射性標志,其入口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安全和防護標準的要求,設置安全和防護設施以及必要的防護安全聯鎖、報警裝置或者工作信號。
放射性裝置的生產調試和使用場所,應當具有防止誤操作、防止工作人員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用人單位必須配備與輻射類型和輻射水平相適應的防護用品和監測儀器,包括個人劑量測量報警、固定式和便攜式輻射監測、表面污染監測、流出物監測等設備,并保證可能接觸放射線的工作人員佩戴個人劑量計。
第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和保養,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十九條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實施由專人負責的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確保監測系統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第二十條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
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除遵守前款規定外,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檢測、評價結果應當存入本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和勞動者公布。
第二十一條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有下述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一)初次申請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或者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申請換證的;
(二)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的;
(三)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應當落實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報告中提出的建議和措施,并將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結果及整改情況存入本單位職業衛生檔案。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在日常的職業病危害監測或者定期檢測、現狀評價過程中,發現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應當立即采取相應治理措施,確保其符合職業衛生環境和條件的要求;仍然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必須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職業病危害因素經治理后,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業。
第二十三條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的,應當提供中文說明書,并在設備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設備性能、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維護注意事項、職業病防護措施等內容。
用人單位應當檢查前款規定的事項,不得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設備。
第二十四條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材料的,應當提供中文說明書。說明書應當載明產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產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項、職業病防護和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產品包裝應當有醒目的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貯存上述材料的場所應當在規定的部位設置危險物品標識或者放射性警示標識。
用人單位應當檢查前款規定的事項,不得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
第二十五條任何用人單位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
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接受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
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優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職業病危害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逐步替代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技術、工藝、材料、設備。
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對采用的技術、工藝、材料、設備,應當知悉其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并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對有職業病危害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故意隱瞞其危害而采用的,用人單位對其所造成的職業病危害后果承擔責任。
第二十九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向勞動者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并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相關條款。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規定的,勞動者有權拒絕從事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用人單位不得因此解除與勞動者所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三十條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235)等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書面如實告知勞動者。
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當包括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處理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有關個人健康資料。
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用人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第三十二條勞動者健康出現損害需要進行職業病診斷、鑒定的,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的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和放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監測結果等資料。
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下列職業衛生檔案資料:
(一)職業病防治責任制文件;
(二)職業衛生管理規章制度、操作規程;
(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清單、崗位分布以及作業人員接觸情況等資料;
(四)職業病防護設施、應急救援設施基本信息,以及其配置、使用、維護、檢修與更換等記錄;
(五)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報告與記錄;
(六)職業病防護用品配備、發放、維護與更換等記錄;
(七)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和職業病危害嚴重工作崗位的勞動者等相關人員職業衛生培訓資料;
(八)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與應急處置記錄;
(九)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匯總資料,存在職業禁忌證、職業健康損害或者職業病的勞動者處理和安置情況記錄;
(十)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有關技術資料,以及其備案、審核、審查或者驗收等有關回執或者批復文件;
(十一)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申領、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等有關回執或者批復文件;
(十二)其他有關職業衛生管理的資料或者文件。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應當及時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或者消除職業病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擴大。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并承擔所需費用。
用人單位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職業病危害事故。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發現職業病病人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及時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七條工作場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用人單位執行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重點監督檢查下列內容:
(一)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情況;
(二)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的建立、落實及公布情況;
(三)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和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工作崗位的勞動者職業衛生培訓情況;
(四)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制度落實情況;
(五)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情況;
(六)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檢測、評價及結果報告和公布情況;
(七)職業病防護設施、應急救援設施的配置、維護、保養情況,以及職業病防護用品的發放、管理及勞動者佩戴使用情況;
(八)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警示、告知情況;
(九)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放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監測情況;
(十)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情況;
(十一)提供勞動者健康損害與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關系等相關資料的情況;
(十二)依法應當監督檢查的其他情況。
第四十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監督檢查制度,加強行政執法人員職業衛生知識的培訓,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的業務素質。
第四十一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相關資料的檔案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認可管理和技術服務工作的監督檢查,督促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公平、公正、客觀、科學地開展職業衛生技術服務。
第四十三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防治信息統計分析制度,加強對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信息以及職業衛生監督檢查信息等資料的統計、匯總和分析。
第四十四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支持、配合有關部門和機構開展職業病的診斷、鑒定工作。
第四十五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出示有效的執法證件。
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忠于職守,秉公執法,嚴格遵守執法規范;涉及被檢查單位的技術秘密、業務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的,應當為其保密。
第四十六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被檢查單位及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檢測,了解情況,調查取證;
(二)查閱、復制被檢查單位有關職業病危害防治的文件、資料,采集有關樣品;
(三)責令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的單位和個人停止違法行為;
(四)責令暫停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作業,封存造成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的材料和設備;
(五)組織控制職業病危害事故現場。
在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狀態得到有效控制后,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解除前款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控制措施。
第四十七條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告事故和組織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5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實行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工作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的;
(二)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未接受職業衛生培訓的。
第四十九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的;
(二)未按照規定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或者未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的;
(三)未按照規定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的;
(四)未按照規定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的;
(五)未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制度的;
(六)未按照規定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的;
(七)未按照規定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培訓,或者未對勞動者個體防護采取有效的指導、督促措施的;
(八)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未按照規定存檔、上報和公布的。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及時、如實申報產生職業病危害的項目的;
(二)未實施由專人負責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或者監測系統不能正常監測的;
(三)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時,未告知勞動者職業病危害真實情況的;
(四)未按照規定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或者未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的;
(五)未按照規定在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提供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的。
第五十一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一)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
(二)未提供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勞動者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或者提供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勞動者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勞動者職業病防護用品進行維護、檢修、檢測,或者不能保持正常運行、使用狀態的;
(四)未按照規定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現狀評價的;
(五)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經治理仍然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未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的;
(六)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未立即采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的;
(七)未按照規定在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
(八)拒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檢查的;
(九)隱瞞、偽造、篡改、毀損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等相關資料,或者不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要資料的;
(十)未按照規定承擔職業病診斷、鑒定費用和職業病病人的醫療、生活保障費用的。
第五十二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一)隱瞞技術、工藝、設備、材料所產生的職業病危害而采用的;
(二)隱瞞本單位職業衛生真實情況的;
(三)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或者放射工作場所不符合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的;
(四)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的;
(五)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沒有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或者沒有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接受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
(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或者應急救援設施的;
(七)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接觸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禁忌作業的。
(八)違章指揮和強令勞動者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的。
第五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已經對勞動者生命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造成重大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未按照規定提供中文說明書或者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報告職業病、疑似職業病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弄虛作假的,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六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未按照規定報告職業病危害事故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本規定所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對行政處罰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章附則
第五十八條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工作場所,是指勞動者進行職業活動的所有地點,包括建設單位施工場所;
(二)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是指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目錄中所列職業病危害嚴重行業的用人單位。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目錄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公布。各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對分類目錄作出補充規定。
第五十九條本規定未規定的其他有關職業病防治事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六十條煤礦的職業病防治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其實施監察,依照本規定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的其他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一條本規定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20xx年7月1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公布的《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監督管理制度 篇30
第一條 財務監督是貫徹國家財經法規以及學校財務規章制度,維護財經紀律的保證。
學校須接受國家審計、財政、稅收、物價等部門的財務監督。
第二條 學校財務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預算編制、財務報告的科學性、真實性、完整性;預算執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二)各項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規性;
(三)結轉和結余的管理情況;
(四)資產管理的規范性、有效性;
(五)負債的合規性和風險程度;
(六)對違反財務規章制度的問題進行檢查糾正。
第三條 學校的財務監督實行事前監督、事中監督和事后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和專項監督相結合。
第四條 學校財務監督的`日常工作由財務處組織實施。
第五條 學校支持財會人員依法行使財務監督權。財會人員有權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行使財務監督權,對違反國家財經法規以及學校財務規章制度的行為,有權提出意見并向董事會、監事會及上級主管部門反映。
監督管理制度 篇31
一、會計監督是會計的主要職能之一,是保證會計核算的真實性、合法性的主要手段。要經常教育引導財務會計人員,提高認識,端正思想,秉公辦事,按照《會計法》和《會計人員職權條例》以及有關規定,堅決做好會計監督工作。
二、會計監督是每個會計人員的責任。在制定各級會計人員職責中均應具體、明確地作出規定并定期檢查落實。
三、各級會計人員在經辦每一項經濟業務時,都要取得合法的原始憑證和必要的審批手續。對不合法、不真實、不完整、不清楚、手續不健全的原始憑證,不予受理并要求其更正、補充、補辦手續。
四、凡購入物都必須履行審批、采購、驗收入庫、入賬等手續。對不合格的設備儀器以及非正當渠道購入的一切物品,或數量、規格、含量、金額不合符的,保管員不予驗收,會計不予報銷。
五、經批準外購材料、設備,嚴格按合同辦事。對外地的一切托收要嚴加管理和控制,貨沒到或未到齊,以及品種、規格、質量、數量、價格等與合同不符的,應立即提出拒付或部分拒付。
六、對于大型設備購置、基本建設項目嚴格管理。超計劃、無計劃、無申報手續自行購置的物品,一律不予付款。
七、對違反財經紀律、財務制度的現象,要向領導提出意見和建議,無效,一面執行,一面向上級有關部門反映,對控購商品的購置,要事先申報,未經批準,財務科不予報銷。
監督管理制度 篇32
第一條 為了建立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強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安全生產隱患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齊尊雙鳳酒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所屬各部門、各單位和外委施工單位。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安全生產隱患(以下簡稱隱患),是指生產和輔助生產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基建過程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安全生產隱患分為一般隱患和重大隱患。一般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建設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第四條 職責權限。
一、公司總經理對所屬各生產、建設單位的重大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全面負責。
二、各二級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全面負責。各車間主管負責組織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與治理工作。
三、公司安全監察部監督檢查重大隱患的整改治理進度。
公司其他業務部門負責實施本職范圍內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
四、各駐安監處(站)協助單位負責人監管安全生產隱患的日常監管工作,落實安全生產隱患排查與治理制度。
第五條 生產、建設單位將生產、建設項目、場所、工程發包、設備出租的,應當與承包、承租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并在協議中明確各方對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職責,嚴禁以包代管。生產、建設單位對承包、承租單位的隱患排查治理負有統一協調和監督管理的.職責。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安全生產隱患,均有權向公司安全監察部和有關業務部門報告。執行公司隱患報告和舉報獎勵制度。
安全監察部接到隱患報告后,要按照職責分工立即組織核實并予以查處;發現所報告隱患應當由其他有關業務部門處理的,應當立即移送有關部門并記錄備查,并跟蹤到隱患得到治理。
第七條 隱患排查與治理所需的資金由公司及二級單位從專項資金中解決,要保證有充足的資金整改治理隱患并落實到位。
第八條 安全生產隱患確認與上報。
一、各二級單位每月一日前要將上月的A、B級隱患呈報公司安監部,并提出整改意見,經安監部確認安全隱患后,每月將隱患報表上報集團公司和地方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并負責督察治理進度。
二、隱患在未治理完成前必須每次都報,直至隱患整改治理完成,對于不報隱患的單位,公司不安排安技措費用。
第九條 安全生產隱患整改。
一、隱患整改貫徹“分級負責,責任落實”的原則,公司總經理、礦(廠)長全面負責;分管經理、分管礦(廠)長、各級總工程師組織各業務部門對隱患要抓緊整改,做到五落實,既“項目落實、設備材料落實、資金落實、時間進度落實、責任落實”。
二、對于一般隱患,由各單位(車間、廠、科隊等)負責人或者有關人員立即組織整改。
對于重大隱患,要制定并實施隱患治理方案。重大隱患治理方案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治理的目標和任務;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經費和物資的落實;
(四)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
(五)治理的時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三、生產、建設單位在隱患治理過程中,要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發生。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置警戒標志,暫時停產或者停止使用。
四、公司各單位要加強對自然災害的預防。對于因自然災害可能導致事故災難的隱患,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本規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預防措施,制定應急預案。在接到有關自然災害預報時,要及時向下屬單位發出預警通知;發生自然災害可能危及人員安全的情況時,要采取撤離人員、停止作業、加強監測等安全措施,并及時向上級部門匯報。
五、公司安監部及各駐礦、廠、處安監處(站)要對隱患進行跟蹤監督檢查,直至隱患徹底整改解決或得到有效控制。
第十條 堅持“不安全,不生產”的原則,對當時不能立即排除的隱患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加以控制,并限期解決。對隱患無防范措施的場所或單位,要堅決予以停產整改。
第十一條 生產、建設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未履行隱患排查治理職責,導致發生安全事故的,將依法給予處罰。
第十二條 本辦法從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在__有限公司。
監督管理制度 篇3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職業衛生監督管理工作,強化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的主體責任,預防、控制職業病危害,保障勞動者健康和相關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用人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其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用人單位應當加強職業病防治工作,為勞動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勞動者的職業健康。
第四條用人單位是職業病防治的責任主體,并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
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負責全國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為職業病防治提供技術服務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依照《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和有關標準、規范、執業準則的要求,為用人單位提供技術服務。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舉報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和職業病危害事故。
第二章用人單位的職責
第八條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應當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
其他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勞動者超過100人的,應當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勞動者在10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第九條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職業衛生知識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職業衛生培訓。
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的職業衛生培訓,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職業衛生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二)職業病危害預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識;
(三)職業衛生管理相關知識;
(四)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操作規程。
用人單位應當對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崗位的勞動者,進行專門的職業衛生培訓,經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因變更工藝、技術、設備、材料,或者崗位調整導致勞動者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發生變化的,用人單位應當重新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
第十一條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制定職業病危害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一)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二)職業病危害警示與告知制度;
(三)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制度;
(四)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五)職業病防護設施維護檢修制度;
(六)職業病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七)職業病危害監測及評價管理制度;
(八)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管理制度;
(九)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及其檔案管理制度;
(十)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置與報告制度;
(十一)職業病危害應急救援與管理制度;
(十二)崗位職業衛生操作規程;
(十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業病防治制度。
第十二條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的工作場所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生產布局合理,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
(二)工作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工作場所不得住人;
(三)有與職業病防治工作相適應的有效防護設施;
(四)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五)有配套的更衣間、洗浴間、孕婦休息間等衛生設施;
(六)設備、工具、用具等設施符合保護勞動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七)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其他規定。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工作場所存在職業病目錄所列職業病的危害因素的,應當按照《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辦法》的規定,及時、如實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并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備案、審核、審查和竣工驗收。
第十五條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存在或者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作業崗位、設備、設施,應當按照《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gbz158)的規定,在醒目位置設置圖形、警示線、警示語句等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和應急處置措施等內容。
存在或產生高毒物品的作業崗位,應當按照《高毒物品作業崗位職業病危害告知規范》(gbz/t203)的規定,在醒目位置設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應當載明高毒物品的名稱、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護措施及應急處理等告知內容與警示標識。
第十六條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并督促、指導勞動者按照使用規則正確佩戴、使用,不得發放錢物替代發放職業病防護用品。
用人單位應當對職業病防護用品進行經常性的維護、保養,確保防護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或者已經失效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第十七條在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用人單位應當設置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
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等應當設在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工作場所或者臨近地點,并在醒目位置設置清晰的標識。
在可能突然泄漏或者逸出大量有害物質的密閉或者半密閉工作場所,除遵守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外,用人單位還應當安裝事故通風裝置以及與事故排風系統相連鎖的泄漏報警裝置。
生產、銷售、使用、貯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場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明顯的放射性標志,其入口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安全和防護標準的要求,設置安全和防護設施以及必要的防護安全聯鎖、報警裝置或者工作信號。放射性裝置的生產調試和使用場所,應當具有防止誤操作、防止工作人員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用人單位必須配備與輻射類型和輻射水平相適應的防護用品和監測儀器,包括個人劑量測量報警、固定式和便攜式輻射監測、表面污染監測、流出物監測等設備,并保證可能接觸放射線的工作人員佩戴個人劑量計。
第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和保養,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十九條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實施由專人負責的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確保監測系統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第二十條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
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除遵守前款規定外,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檢測、評價結果應當存入本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和勞動者公布。
第二十一條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有下述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一)初次申請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或者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申請換證的;
(二)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的;
(三)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應當落實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報告中提出的建議和措施,并將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結果及整改情況存入本單位職業衛生檔案。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在日常的職業病危害監測或者定期檢測、現狀評價過程中,發現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應當立即采取相應治理措施,確保其符合職業衛生環境和條件的要求;仍然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必須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職業病危害因素經治理后,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業。
第二十三條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的,應當提供中文說明書,并在設備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設備性能、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維護注意事項、職業病防護措施等內容。
用人單位應當檢查前款規定的事項,不得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設備。
第二十四條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材料的,應當提供中文說明書。說明書應當載明產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產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項、職業病防護和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產品包裝應當有醒目的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貯存上述材料的場所應當在規定的部位設置危險物品標識或者放射性警示標識。
用人單位應當檢查前款規定的事項,不得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
第二十五條任何用人單位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
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接受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
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優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職業病危害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逐步替代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技術、工藝、材料、設備。
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對采用的技術、工藝、材料、設備,應當知悉其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并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對有職業病危害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故意隱瞞其危害而采用的,用人單位對其所造成的職業病危害后果承擔責任。
第二十九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向勞動者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并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相關條款。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規定的,勞動者有權拒絕從事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用人單位不得因此解除與勞動者所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三十條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235)等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書面如實告知勞動者。
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當包括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處理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有關個人健康資料。
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用人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第三十二條勞動者健康出現損害需要進行職業病診斷、鑒定的,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的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和放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監測結果等資料。
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下列職業衛生檔案資料:
(一)職業病防治責任制文件;
(二)職業衛生管理規章制度、操作規程;
(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清單、崗位分布以及作業人員接觸情況等資料;
(四)職業病防護設施、應急救援設施基本信息,以及其配置、使用、維護、檢修與更換等記錄;
(五)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報告與記錄;
(六)職業病防護用品配備、發放、維護與更換等記錄;
(七)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和職業病危害嚴重工作崗位的勞動者等相關人員職業衛生培訓資料;
(八)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與應急處置記錄;
(九)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匯總資料,存在職業禁忌證、職業健康損害或者職業病的勞動者處理和安置情況記錄;
(十)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有關技術資料,以及其備案、審核、審查或者驗收等有關回執或者批復文件;
(十一)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申領、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等有關回執或者批復文件;
(十二)其他有關職業衛生管理的資料或者文件。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應當及時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或者消除職業病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擴大。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并承擔所需費用。
用人單位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職業病危害事故。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發現職業病病人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及時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七條工作場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用人單位執行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重點監督檢查下列內容:
(一)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情況;
(二)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的建立、落實及公布情況;
(三)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和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工作崗位的勞動者職業衛生培訓情況;
(四)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制度落實情況;
(五)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情況;
(六)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檢測、評價及結果報告和公布情況;
(七)職業病防護設施、應急救援設施的配置、維護、保養情況,以及職業病防護用品的發放、管理及勞動者佩戴使用情況;
(八)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警示、告知情況;
(九)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放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監測情況;
(十)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情況;
(十一)提供勞動者健康損害與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關系等相關資料的情況;
(十二)依法應當監督檢查的其他情況。
第四十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監督檢查制度,加強行政執法人員職業衛生知識的培訓,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的業務素質。
第四十一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相關資料的檔案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認可管理和技術服務工作的監督檢查,督促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公平、公正、客觀、科學地開展職業衛生技術服務。
第四十三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防治信息統計分析制度,加強對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信息以及職業衛生監督檢查信息等資料的統計、匯總和分析。
第四十四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支持、配合有關部門和機構開展職業病的診斷、鑒定工作。
第四十五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出示有效的執法證件。
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忠于職守,秉公執法,嚴格遵守執法規范;涉及被檢查單位的技術秘密、業務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的,應當為其保密。
第四十六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被檢查單位及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檢測,了解情況,調查取證;
(二)查閱、復制被檢查單位有關職業病危害防治的文件、資料,采集有關樣品;
(三)責令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的單位和個人停止違法行為;
(四)責令暫停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作業,封存造成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的材料和設備;
(五)組織控制職業病危害事故現場。
在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狀態得到有效控制后,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解除前款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控制措施。
第四十七條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告事故和組織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5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實行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工作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的;
(二)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未接受職業衛生培訓的。
第四十九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的;
(二)未按照規定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或者未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的;
(三)未按照規定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的;
(四)未按照規定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的;
(五)未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制度的;
(六)未按照規定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的;
(七)未按照規定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培訓,或者未對勞動者個體防護采取有效的指導、督促措施的;
(八)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未按照規定存檔、上報和公布的。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及時、如實申報產生職業病危害的項目的;
(二)未實施由專人負責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或者監測系統不能正常監測的;
(三)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時,未告知勞動者職業病危害真實情況的;
(四)未按照規定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或者未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的;
(五)未按照規定在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提供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的。
第五十一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一)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
(二)未提供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勞動者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或者提供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勞動者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勞動者職業病防護用品進行維護、檢修、檢測,或者不能保持正常運行、使用狀態的;
(四)未按照規定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現狀評價的;
(五)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經治理仍然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未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的;
(六)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未立即采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的;
(七)未按照規定在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
(八)拒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檢查的;
(九)隱瞞、偽造、篡改、毀損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等相關資料,或者不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要資料的;
(十)未按照規定承擔職業病診斷、鑒定費用和職業病病人的醫療、生活保障費用的。
第五十二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一)隱瞞技術、工藝、設備、材料所產生的職業病危害而采用的;
(二)隱瞞本單位職業衛生真實情況的;
(三)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或者放射工作場所不符合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的;
(四)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的;
(五)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沒有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或者沒有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接受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
(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或者應急救援設施的;
(七)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接觸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禁忌作業的。
(八)違章指揮和強令勞動者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的。
第五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已經對勞動者生命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造成重大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未按照規定提供中文說明書或者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報告職業病、疑似職業病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弄虛作假的,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六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未按照規定報告職業病危害事故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本規定所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對行政處罰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章附則
第五十八條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工作場所,是指勞動者進行職業活動的所有地點,包括建設單位施工場所;
(二)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是指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目錄中所列職業病危害嚴重行業的用人單位。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目錄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公布。各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對分類目錄作出補充規定。
第五十九條本規定未規定的其他有關職業病防治事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六十條煤礦的職業病防治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其實施監察,依照本規定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的其他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一條本規定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20xx年7月1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公布的《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新《規定》),是依據《職業病防治法》第六、九條等規定,對《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23號)進行的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