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瓶質量管理制度(通用3篇)
氣瓶質量管理制度 篇1
1、應檢查氣瓶編號與氣瓶產品合格證、氣瓶質量證明書是否相符合。
2、檢查氣瓶的顏色、色標是否符合國家規定。
3、檢查氣瓶外觀是否有鼓包、凹陷、機械損傷等缺陷,如有缺陷應按國家標準確定是否超標。
4、檢查氣瓶余壓,無余壓的氣瓶應處理后才能進入安裝程序。
5、新安裝氣瓶應記錄安裝日期,其他氣瓶應記錄檢驗日期,嚴禁安裝超過檢驗期的氣瓶。
6、檢驗氣瓶附件是否齊全,如不齊全應按規定配備齊全。
氣瓶質量管理制度 篇2
教學質量分析是提高教學質量的重要環節,它對教學過程起反饋與調控作用。
一、命題質量標準評定
1、質量分析首先要指出命題范圍內容.分析內容是否符合教學大綱要求,是否緊扣教材。
2,要分析試題的難度值,提出對試題梯度,層次的看法。
3、分析試題的效度和信度。試題的效度是考試正確性的重要指標,它主要標明是否正確測出學生實際能力的程度;試題的'信度是指考試的可靠性。
綜合以上幾方面的數據,提出分析人意見,對試題總的看法,構成試卷分析的第一部分。
二、學生答卷問題分析
1、學生對所考察內容知識點的掌握情況。
2、學生對所考察內容答題規范化程度。
3、學生對所考察內容綜合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4、分析學生試卷中典型錯誤范例,找出出現錯誤的原因。
綜合以上四點分析出教學中尚待解決的問題,總結經驗,提出改進意見。
三、期中、期末考試,摸底考試,畢業考試等所有大型考試都要進行考試分析,將分析結果按年級或學科裝訂存檔.
四、質量分析會由年級組織召開,校領導、教導主任參加,對考試質量做出科學準確的定性與定量分析,制定切實可行的改進措施。
氣瓶質量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貫徹/實施公司“科學管理、精細施工,為業主建設高品質的輸變電工程,為電網安全運行提供優質服務”的質量方針,確保工程建設質量,以防止質量事故的發生并規范其公司質量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規定了質量事故的分類,質量事故的調查及對事故責任的處理,質量事故缺陷處理方案審批程序及施工質量評定統計表等工作。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承建的110kV及以上輸變電工程和對外發包的輸變電工程項目。
第四條本制度的編制,引用了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建設工程施工技術管理導則》、《國家電網公司工程建設質量管理規定》和公司SHEQ管理體系文件的有關規定。
第二章質量事故的范圍及分類
第五條凡在施工(包括調試)過程中發生工程質量不符合設計要求、施工偏差超過質量標準造成缺陷返工者、并形成永久性缺陷者,在施工(包括裝卸、搬運、試運)過程中由于操作/使用及保管不當造成設備/材料損壞者,均屬質量事故。
第六條質量事故的.分類
(一)重大以上質量事故:屬下列情況之一者:
1、房屋及構筑物的主要結構坍塌;
2、超過規定標準的基礎不均勻下沉,建筑物傾斜,結構開裂或主體結構強度嚴重不足;
3、影響結構安全和建筑物使用年限或造成不可挽回的重大永久性缺陷;
4、嚴重影響設備及其相應系統使用功能;
5、返工損失金額一次達十萬元以上者。
(二)重大質量事故:返工損失在五至十萬元(含五萬元,不含十萬元)。
(三)一般質量事故:返工損失在一萬元至五萬元以內(不含五萬元)
(四)記錄(輕微)事故:返工損失在一萬元以內(含一萬元)。
(五)凡造成質量事故,均要按公司相關規定,進行評審、處理及記錄。
第七條質量事故損失費用的計算原則,質量事故損失費用,應按質量事故進行返工而實際造成的損失計算,包括人工費、材料費、機械臺班費和一定數額的管理費,扣除可以回收利用的殘值。
第三章質量事故的調查/評審、處置
第八條記錄(輕微)質量事故發生后,施工隊(班)應及時向分公司/項目部報告,由分公司/項目部(公司派駐的)專職質檢人員組織分公司/項目部相關人員進行調查、評審和處置,其調查/評審和處置記錄由分公司/項目部保存/備案。
第九條一般質量事故發生后,施工隊(班)當日向分公司/項目部報告,由質量管理部專業工程師組織分公司/項目部(公司派駐的)專職質檢和相關人員進行調查/評審、并將處置方案報公司工程/質量管理部門審核,公司副總工批準。處置相關記錄報公司質量管理部備案。第十條重大質量事故發生后,施工隊、分公司/項目部及時向公司質量管理部、公司領導報告,并由事故責任單位寫出質量事故報告。由公司總工組織相關部門,對質量事故進行調查、評審及提出處理決定,并經公司經理批準。
第十一條公司內部重大及以上質量事故發生后,由分公司/項目部及時向公司質量管理部、公司總工程師及公司領導報告。由公司總工程師負責組織公司相關部門對事故進行調查、評審;對重大事故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對責任單位、責任人進行處理;并由公司負責向業主提交事故報告
第十二條各級質量事故調查、分析及處理工作應按“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員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處罰不放過”、“沒有舉一反三吸取教訓,采取防范措施不放過”。
第四章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
按公司《工程質量獎懲規定》進行。其主要條款內容摘錄如下。
第十三條在施工/安裝/調試/加工過程中,對工作不負責任,造成產品/分項工程不合格的責任人,根據造成經濟損失大小和不合格性質及影響程度,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情節嚴重者給予行政處分,特別嚴重者予以辭退。
第十四條對工作不負責任,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1萬—5萬元(含5萬元),經質量管理部檢驗確認后,報請質量考核領導小組處理。同時扣除責任人當月崗位工資的70%--100%,并按直接經濟損失的5%--10%給予處罰。
第十五條對工作不負責任,其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5萬—10萬元(含10萬元),經質量管理部檢驗確認后,報請質量考核領導小組討論處理,由公司經理批準。同時扣除責任人當月崗位工資的100%,并按直接經濟損失的10%給予處罰。第十六條對工作不負責任,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者,由公司質量考核領導小組進行調查及提出處理決定,報公司經理批準,按經濟損失的10%—20%給予賠償或處罰,并給予留用察看或辭退處分
第五章施工質量缺陷處理方案的審批程序
第十七條一般質量事故,由事故責任單位提出缺陷處理方案,報公司工程管理部和質量管理部審核,工程部專工批準,由施工單位組織實施。記錄質量事故由分公司/項目部調查/評審、處置,處置方案由分公司/項目部的技術主管/項目總工審定。
第十八條重大及以上質量事故的缺陷處理方案,由公司工程管理部編制,施工項目部技術及質量部門、設計、建設/監理單位共同審定,經公司總工批準后實施。質量缺陷處理由事故責任單位負責完成。
第十九條凡需設計單位進行驗算的項目,由公司技術部門(工程管理部)提請設計單位協助進行核算,事故單位按核算結果進行處理。
第二十條重大質量事故的處理方案及實施情況記錄,應作為技術檔案由工程管理部和質量管理部門存檔。
第二十一條凡質量事故缺陷處理后,其處理結果應報監理重新檢驗認定。
第六章設備制造質量缺陷處理
第二十二條設備制造質量缺陷除必須返廠處理外,應根據現場條件盡可能在現場處理。現場處理,應將配合返修/返工項目、缺陷情況、處理措施、實耗人工材料費用和其它費用作出記錄經廠家簽證后,報送有關部門/單位。同時設備缺陷返修結果,應報設備供貨單位和監理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