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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制度范本

發布時間:2023-12-08

合同管理制度范本十篇

合同管理制度范本 篇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公司對外經濟活動的開展,規范公司對外經濟行為,提高經濟效益,防止不必要的經濟損失,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凡以公司名義對外發生的經濟活動,均應當簽訂經濟合同。

  第三條訂立經濟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

  第四條本辦法所包括的合同有設計、銷售、采購、借款、維修、保險等方面的合同,不包括勞動合同。

  第五條經濟合同除即時清結者,一律采用書面格式,并必須采用統一的經濟合同文本。有關修改合同的文書、圖表、傳真件等均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六條國家規定采用標準合同文本的必須采用標準文本。

  第七條公司由法律顧問根據總經理的授權,全面負責合同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有關部門的合同訂立、履行等工作。

  第二章合同的訂立

  第八條與外界達成經濟往來意向,經協商一致,應訂立經濟合同。

  第九條訂立合同前,必須了解、掌握對方的經營資格、資信等情況,無經營資格或資信的單位不得與之訂立經濟合同。

  第十條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須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書面授權委托方能對外訂立書面經濟合同。

  第十一條對外訂立經濟合同的授權委托分固定期限委托和業務委托兩種授權方式,法定代表人特別指定的重要人員采用固定期限委托的授權方式,其他一般人員均采用業務委托的授權方式。

  第十二條授權委托事宜由公司法律顧問專門管理,需授權人員在辦理登記手續,領取、填寫授權委托書,經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授權生效。

  第十三條經濟合同必須具備標的(指貨物、勞務、工程項目等),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酬金,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等主要條款方可加蓋公章或合同章。經濟合同可訂立定金、抵押等擔保條款。

  第十四條對于合同標的沒有國家通行標準又難以用書面確切描述的,應當封存樣品,有合同雙方共同封存,加蓋公章或合同章,分別保管。

  第十五條合同標的額不滿一萬元應當訂立而不能訂立書面合同的,必須事先填寫非書面合同代用單,注明本辦法所規定的合同主要條款,注明不能訂立書面合同的理由,并經總經理批準同意,否則該業務不能成立。

  第十六條每一合同文本上保留我方的合同文本上必須注明合同對方的單位名稱、地址、聯系人、電話、銀行賬號,如不能一一注明,須經公司總經理在我方所留的合同上簽字同意。

  第十七條合同文本擬定完畢,憑合同流轉單據按規定的流程經各業務部門、法律顧問、財務部門等職能部門負責人和公司總經理審核通過后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公司總經理對合同的訂立具有最終決定權。

  第十九條流程中各審核意見簽署于合同流轉單據及一份合同正本上,合同流轉單據作為合同審核過程中的記錄和憑證由印章保管人在合同蓋章后留存并及時歸檔。

  第二十條對外訂立的經濟合同,嚴禁在空白文本上蓋章并且原則上先由對方簽字蓋章后我方才予以簽字蓋章,嚴禁我方簽字后以傳真、::信函的形式交對方簽字蓋章;如有例外需要,須總經理特批。

  第二十一條單份合同文本達二頁以上的須加蓋騎縫章。

  第二十二條合同蓋章生效后,應交由合同管理員按公司確定的規范對合同進行編號并登記。

  第二十三條合同文本原則上我方應持單份,至少應持二份,合同文本及復印件由財務部、辦公室、法律顧問、具體業務部門等各部門分存,其中原件由財務部門和辦公室留存。

  第二十四條非書面合同代用單也視作書面合同,統一予以編號。

  第二十五條簽訂經濟合同,如涉及公司內部其他單位的,應事先在內部進行協商,統一平衡,然后簽約。

  第二十六條簽訂經濟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主所在地外,簽約時應力爭協議合同由我方所在區、縣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七條合同依法訂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應當實際、全面地履行。

  第二十八條業務部門和財務部門應根據合同編號各立合同臺帳,每一合同設一臺帳,分別按業務進展情況和收付款情況一事一記。

  第二十九條有關部門在合同履行中遇履約困難或違約等情況應及時向公司總經理匯報并通知法律顧問。否則造成經濟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條財務部門依據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對具有下列情形的業務,應當拒絕付款:

  1.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而未訂立書面合同,且未采用非書面合同代用單的;

  2.收款單位與合同對方當事人名稱不一致的。

  第三十一條付款單位與合同對方當事人名稱不一致的,財務部門應當督促付款單位出具代付款證明。

  第三十二條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對方所開具的發票必須先由具體經辦人員審核簽字認可,經總經理簽字同意后,再轉財務審核付款。

  第三十三條合同履行過程中有關人員應妥善管理合同資料,對工程合同的有關技術資料、圖表等重要原始資料應建立出借、領用制度,以保證合同的完整性。

  第四章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第三十四條在經濟合同履行過程中碰到困難的,各企業首先應盡一切努力克服困難盡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實際履行或適當履行確有不可克服的困難而需要變更、解除合同時,應在法律規定或合理期限內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協商。

  第三十五條變更、解除經濟合同,必須符合《經濟合同法》的規定,并應在公司內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十六條變更、解除經濟合同,一律必需采用書面形式(包括當事人雙方的信件、函電、電傳等),口頭形式一律作廢。

  第三十七條變更、解除經濟合同的協議在未達成或未批準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應履行。但特殊情況經雙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第三十八條因變更、解除合同而使當事人的利益遭受損失的,除法律允許免負責任的以外,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并在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書中明確規定。

  第三十九條變更或解除合同必須依照合同的訂立流程經業務部門、財務部門、法律顧問等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和公司總經理審核通過方可。

  第四十條我方變更或解除和同地通知或雙方的協議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按規定經審核后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第四十一條有關部門收到對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須在三天內向公司總經理匯報并通知法律顧問。

  第四十二條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為原合同的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與原合同有同樣法律效力,納入本辦法規定的管理范圍。

  第四十三條合同糾紛處理或執行完畢的,應及時通知有關單位,并將有關資料匯總、歸檔,以備查考。

  第四十四條合同變更后,合同編號不予改變。

  第五章其他

  第四十五條合同作為公司對外經濟活動的重要法律依據和憑證,有關人員應保守合同秘密。

  第四十六條業務部門、::財務部門應當根據所立合同臺帳,按公司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匯總各自工作范圍內的合同訂立或履行情況,由法律顧問據此統計合同訂立和履行的情況,并向總經理匯報。

  第四十七條各有關人員應定期將履行完畢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有關資料(包括與有關的文書、圖表、傳真件以及合同流轉單等)按合同編號整理,由法律顧問確認后交檔案管理人員存檔,不得隨意處置、銷毀、遺失。

  第四十八條公司定期對合同管理工作進行考核,并逐步將合同簽約率、合同文本質量、合同履行情況、合同臺帳記錄等納入公司對員工和部門的工作成績考核范圍。

  第六章責任

  第四十九條凡因未按規定處理合同事宜、未及時匯報情況和遺失合同有關資料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追究其經濟和行政責任。

  第五十條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移送有關國家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本辦法適用于浙江思加(中國)房產公司各部門。

  第五十二條本辦法解釋權歸公司總經理。

合同管理制度范本 篇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合同管理,避免失誤,提高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公司對外簽訂的各類項目合同一律適用本制度

  第二章合同簽訂

  第三條合同談判須由總經理或分管副總經理與相關部門負責人共同參加,不得一個人直接與對方談判合同。

  第四條簽訂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及有關規定。對外簽訂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須是持有法人委托書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須對本企業負責。

  第五條簽約人在簽訂合同之前,必須認真了解對方當事人的情況。

  第六條簽訂合同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和"價廉物美、擇優簽約"的原則。

  第七條合同除即時清結者外,一律采用書面格式,并必須采用統一合同文本。

  第八條合同對各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定必須明確、具體,文字表達要清楚、準確。

  第九條合同內容應注意的主要問題是:

  1、開頭部分,要注意寫明雙方的全稱、簽約時間和簽約地點。

  2、正文部分:建設合同的內容包括工程范圍及工作內容、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期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范圍和質量保證期、雙方相互協作、違約責任等條款。

  3、結尾部分:注意雙方都必須使用合同專用章,原則上不使用公章,嚴禁使用財務章或業務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合同有效期的生效日期不得早于雙方的簽署日期。

  第十條簽訂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簽約時應力爭協議合同由我方所在市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一條任何人對外簽訂合同,都必須以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和提高經濟效益為宗旨,決不允許在簽訂合同時假公濟私、損公肥私、謀取私利,違者依法嚴懲。

  第三章審查批準

  第十二條合同在正式簽訂前,必須按規定上報領導審查批準后,方能正式簽訂。

  第十三條合同審批權限如下:

  1、一般情況下合同由董事長授權總經理審批。

  2、標的超過50萬元的;投資10萬元以上的聯營、合資、合作、涉外合同,合同由董事長審批。

  3、標的超過公司資產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會審批。

  第十四條合同原則上由部門負責人具體經辦,擬訂初稿后必須經分管副總經理審閱后按合同審批權限審批。重要合同必須經法律顧問審查。合同審查的要點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當事人有無簽訂、履行該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規定。

  2、合同的嚴密性。包括: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具體、明確;文字表述是否確切無誤。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當事人雙方特別是對方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條件;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

  第十五條根據法律規定或實際需要,合同還應當或可以呈報上級主管機關鑒證、批準,或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鑒證,或請公證處公證。

  第四章合同履行

  第十六條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一切與合同有關的部門、人員都必須本著"重合同、守信譽"的原則。嚴格執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確保合同的實際履行或全面履行。

  第十七條合同履行完畢的標準,應以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為準。沒有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的,一般應以工程竣工并驗收合格、價款結清、無遺留交涉手續為準。

  第十八條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部及有關部門負責人應隨時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或匯報。否則,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章變更解除

  第十九條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碰到困難的,首先應盡一切努力克服困難,盡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實際履行或適當履行確有人力不可克服的困難而需變更,解除合同時,應在法律規定或合理期限內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協商。

  第二十條對方當事人提出變更、解除合同的,應從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出發,從嚴控制。

  第二十一條變更、解除合同,必須符合《合同法》的規定,并應在公司內辦理有關的手續。變更、解除合同的手續,應按本制度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執行。

  第二十二條變更、解除合同,一律必需采用書面形式(包括當事人雙方的信件、函電、電傳等),口頭形式一律無效。

  第二十三條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在未達成或未批準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應履行。但特殊情況經雙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第二十四條因變更、解除合同而使當事人的利益遭受損失的,除法律允許免責任的以外,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并在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書中明確規定。

  第二十五條以變更、解除合同為名,行以權謀私、假公濟私之實,損公肥私的,一經發現,從嚴懲處。

  第六章糾紛處理

  第二十六條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與對方當事人發生糾紛的,應按《合同法》等有關法規和本《制度》規定妥善處理。

  第二十七條合同糾紛由有關業務部門與法律顧問負責處理,經辦人對糾紛的處理必須具體負責到底。

  第二十八條處理合同糾紛的原則是:

  1、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法律沒規定的,以國家政策或合同條款為準。

  2、以雙方協商解決為基本辦法。糾紛發生后,應及時與對方當事人友好協商,在既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又不侵犯對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互諒互讓,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3、因對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堅持原則,保障我方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尊重對方的合法權益,主動承擔責任,并盡量采取補救措施,減少我方損失;因雙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實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決。

  第二十九條在處理糾紛時,應加強聯系,及時通氣,積極主動地做好應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諉、指責、埋怨,統一意見,統一行動,一致對外。

  第三十條合同糾紛的提出,加上由我方與當事人協商處理糾紛的時間,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進行,并必須考慮有申請仲裁或起訴的足夠的時間。

  第三十一條凡由法律顧問處理的合同糾紛,有關部門必須主動提供下列證據材料。

  1、合同的文本(包括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以及與合同有關的附件、文書、傳真、圖表等。

  2、送貨、提貨、托運、驗收、發票等有關憑證。

  3、貨款的承付、托收憑證,有關財務帳目。

  4、產品的質量標準、封樣、樣品或鑒定報告。

  5、有關方違約的證據材料。

  6、其他與處理糾紛有關的材料。

  第三十二條對于合同糾紛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簽訂書面協議,由雙方代表簽字并加蓋雙方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第三十三條對雙方已經簽署的解決合同糾紛的協議書,上級主管機關或仲裁機關的調解書、仲裁書,在正式生效后,應復印若干份,分別送與對該糾紛處理及履行有關的部門收執,各部門應由專人負責該文書執行的了解或履行。

  第三十四條對于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屆滿時沒有執行上述文書中有關規定的,承辦人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匯報。

  第三十五條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仲裁決定書或判決書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三十六條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執行書之前,有關部門應認真檢查對方的執行情況,防止差錯。執行中若達成和解協議的,應制作協議書并按協議書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合同糾紛處理或執行完畢的,應及時通知有關單位,并將有關資料匯總、歸檔,以備考。

合同管理制度范本 篇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合同管理,規范經營行為、降低風險,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的合同是指公司所屬各部門公司名義與公司外各類法人、自然人、其他各類經濟組織所進行的各類經濟活動和非經濟活動所簽訂的各種合同、協議、章程等。本制度不包括職工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

  第三條合同管理是指合同的預案審查、合同的執行、合同的監督、合同的管理。包括從資信調查、合同簽訂、履行、變更與解除、糾紛處理、合同終結歸檔等全過程的管理。

  第四條 公司合同管理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授權簽訂"的原則,實行合同承辦部門負責制。貫徹以預防為主的原則,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合同管理部門

  第五條 公司辦公室為合同事務主管部門,設立法律事務專員負責公司合同的具體管理工作。

  第六條 辦公室合同管理職能:

  1、 負責監督指導公司格式條款合同以及部分非格式條款合同的起草制定,對部分重大及重要合同的條款內容進行審核,避免出現法律漏洞。

  2、 組織、協調合同審查及會簽程序。

  3、 對涉及公司的合同訂立、變更、執行、終止等行為進行監督。

  4、 負責處理公司與外部的重大合同糾紛。

  5、 負責公司合同及其糾紛處理資料的匯總歸檔、分類保存、調閱登記等日常合同檔案管理工作。

  第七條 法律事務專員在合同管理方面的主要職責是:

  1、 熟練掌握并宣傳經濟合同法律法規及其他法規。

  2、 協助進行重大合同的可行性分析,并提出書面分析報告。參加公司重大合同的談判及文件起草工作;

  3、 對公司各類合同的簽訂及履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 參與合同糾紛的處理;

  5、 負責合同糾紛引起的法律訴訟的處理;

  6、 對公司簽訂的各類合同統一登記、編號并分類保管,并造冊記錄已簽訂合同的履行情況;對已履行的合同裝訂成冊,分別整理歸檔;

  7、 及時向公司領導如實匯報合同管理、簽訂、履行中的問題,遇有緊急情況時應采取措施防止問題擴大。

  第八條 合同承辦部門的主要職責:

  1、 根據授權依法組織合同的簽訂、變更、解除等事宜;

  2、 負責初審合同承辦人草擬的合同的可行性、對方經營范圍、資信及履約能力;

  3、 依法履行合同,及時向司法辦通報履行中發生的重大問題及解決方案;

  4、 參加對合同糾紛的協商、調解、仲裁、訴訟;

  5、 負責本部門合同文本管理及歸檔移交工作。

  第九條 合同承辦人的主要職責:

  1、 根據授權辦理簽訂、變更、解除合同事宜;

  2、 草擬合同,提供草擬合同的可行性論證及對方經營范圍、資信情況及履約能力的調查材料,并對其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3、 按合同簽訂的權限,提前向合同承辦部門提交合同草本及前款規定的材料,提請有關部門審查;

  4、 認真履行已生效的合同,隨時檢查合同履行情況;

  5、 及時向主管領導及辦公室匯報在履行中發生的問題,并按時將合同有關文件交合同管理員歸檔;

  6、 依法參加合同糾紛的協商、調解、仲裁、訴訟。

  第十條 合同管理員的主要職責:

  1、 貫徹實施合同管理辦法;

  2、 協助合同承辦人依法簽訂或變更合同,必要時參與本部門重大合同談判與簽訂;

  3、 協助合同承辦人草擬合同并對合同進行初審,保證合同的完整性、合法性、可行性,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現;

  4、 檢查合同履行情況,協助合同承辦人解決合同履行中出現的問題;

  5、 對簽訂、履行合同中出現的重大問題,及時向司法辦和部門領導報告;

  6、 參加處理本部門合同糾紛;

  7、 負責編制合同付款、收款計劃,征得部門領導同意后報財務部備案。

  8、 負責合同臺賬、檔案的建立及合同文本(包括協議書、有關文件、信函、圖表)的管理;

  9、 每季度向司法辦匯報合同管理工作,送交合同登記總臺賬及合同管理情況統計表。

  第三章 授權

  第十一條下列人員有權代表公司簽訂經濟合同:

  1、 公司法定代表人;

  2、 公司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法人委托人。

  第十二條各法人委托人的具體代理權限由法定代表人在簽發《法人委托書》時注明。法人委托人必須嚴格按授權范圍行使簽約權,禁止超越代理權限對外簽約。

  第十三條法人委托人的主要職責

  1、 在授權范圍內負責談判、簽訂合同,既不能違章越權,也不能消極推諉;

  2、 對所簽訂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負責;

  3、 對須報請上級領導審批的合同,辦理申報手續,提出本人意見并對本人意見負責;

  4、 對所簽訂合同的履行負責,履行中發現問題應立即上報,同時積極想辦法解決;對發生的合同糾紛負責處理或協助有關部門處理;

  5、 負責保管好本人所簽合同的一切資料,合同履行完畢后應立即將資料上交歸檔。

  第十四條任何部門及工作人員未經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不得以公司名義對外簽訂合同或改變合同內容,不得變更、解除合同及放棄合同規定的權利。

  第十五條公司內部的職能機構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

  第十六條授權委托分為期間授權委托和單位時間授權委托。

  第十七條單位時間授權委托僅在單位時間內授權委托有效。

  第十八條 被授權的部門行政負責人原則上不再向其他有關人員辦理繼續授權委托,如情況必需,辦理之前須征得授權人的書面同意。

  第十九條期間授權委托制,即一事一委托,期間可以為合同簽訂全過程也可以為合同簽訂的某一階段。具體程序為:經辦部門負責人提出書面申請,附合同擬稿和可行性報告及其它材料送辦公室審查,經總經理批準和授權后,對外簽立合同。

  第四章 合同審批權限

  第二十條 公司董事長或其授權人各項合同簽訂的最終審批人。合同標的在100萬元以下的,授權總經理審批。

  第二十一條合同主辦部門或提報部門提請合同時,必須在辦公室的組織和監督下,獲得相應的審批同意,并將相應的審批意見連同所要提請的合同一起并入合同簽訂審批流程。

  第五章 合同審查

  第二十二條 合同應由承辦部門、相關職能部門及公司領導進行審查。

  第二十三條 合同審查的具體程序為:

  1、 首先由合同承辦部門的合同承辦人和合同管理員對所提報合同以及與合同相關的所有事宜進行自查和初審,并在此基礎上完成合同草稿和必要的情況說明書;

  2、 然后將合同文件移交辦公室,由辦公室和合同承辦部門會同相關職能部門(如財務部)逐條審查合同條款及其他相關事項。

  3、 最后由辦公室將合同文件提交公司工程建設分管副總、財務分管副總、總經理逐級審批。

  第二十四條 需重點審查的內容包括:

  1、 對方主體資格:具有經年檢合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非法人營業執照,其核載的內容必須與實際相符。

  2、 經營范圍:合同標的應符合對方經營范圍,涉及專營許可的,應具有相應的許可、等級、資質證書;

  3、 代理權限:由代理人代簽合同的,應出具真實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代理人身份證明;

  4、履約能力:具有支付、生產、技術能力。必要時應要求出具資產負債表、資金證明、注冊會計師簽署的驗資報告等相關文件。需提供擔保的合同,應查明擔保人的擔保資格和擔保能力;

  5、 履約信用:重合同、守信用,無違約事實,現時未涉及重大經濟糾紛或重大犯罪案件。

  6、 合同內容

  (1) 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中相關規定;

  (2) 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合理、嚴密;

  (3) 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達是否真實、一致,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明確、平等;

  (4) 合同條款中有無潛在對公司不利或可能損害公司利益的條款;

  (5) 是否存在無效條款。

  (6) 簽約雙方的用章是否為合同專用章。

  7、 合同文字

  (1) 合同用語是否規范;

  (2) 文字表達是否確切無誤。

  8、 合同的經濟效益

  (1) 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

  (2) 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

  第二十五條 在合同審查時,根據公司的實際,應注意的事項:

  1、 對于標的額較大的涉外合同、貨物交付或工程竣工之日起一年后才能付清款項的合同。

  2、銷售、加工承攬、工程承攬合同中質保期的約定應不超過一年,質保金的約定原則不超過合同總標的額的5%,且必須在質保期滿之日一次性付清,以上內容國家、行業有規定的依規定。

  3、 銷售、加工承攬合同中付款期限的約定一般應為付款提貨、貨到付款,按比例付款時所有款項的付清期限最長不能超過自貨到之日起三個月。

  4、工程承攬合同中付款方式的約定一般應為按工程進度付款,且付款時間和付款數量的約定必須明確,所有工程款的付清期限最長不能超過自工程竣工之日起三個月。

  5、 為了有利于可能由于合同履行而引起的法律訴訟,應在合同條款中作如下規定:

  (1) 我方為需方時必須約定我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我方為供方,在盡力爭取我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成為不可能時,可約定“發生糾紛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起訴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我方為供方,如約定需方到供方所在地提貨時,我方為合同履行地,在爭取我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成為不可能時,可約定“發生糾紛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依法律規定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4) 在合同簽訂時,估計我方違約的可能性大,且又爭取我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成為不可能時,可約定“依法律規定,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第二十六條 審查時如對對方當事人履行能力及資信情況存在疑義時,應要求其提供相應擔保并要求在合同中注明。

  第二十七條辦公室和財務部必須在合同文本送達三日之內出具審核意見書,不得拖延,在審核或審查過程中,發現重大錯誤、遺漏或不妥時,提出修改意見書,并與合同對方當事人取得聯系,直到修改意見達到統一為止。

  第二十八條負責審查合同的部門和員工,因工作失職或循私舞弊而疏忽、放任審查,致使不該簽訂的合同得到簽訂而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按后果及其責任的大小,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經濟賠償責任直至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審查完畢后,負責審查人員應出具審查意見書,審查意見書應附有審查人員簽名。

  第六章 合同的簽訂

  第三十條 簽訂合同必須內容合法、具體、條款齊全、責權明確,用語確切,手續完備,程序合法。

  第三十一條合同承辦人簽訂合同,必須先辦理授權委托書,明確授權范圍和權限。未經授權委托或超出授權范圍簽訂的合同為無效合同,由承辦人承擔責任。法人授權委托書由辦公室負責辦理。

  第三十二條合同承辦人凡簽訂不能即時清結的合同,都必須采取書面形式;凡標的額在10萬元以上雖能即時結清的重大合同,也必須采取書面形式。當事人協商一致同意的有關修改合同的文書、電子郵件、圖表等均是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

  第三十三條凡國家或行業有示范文本的,應當優先使用,但在選用時,對涉及權利義務關系的條款經辦人和辦公室要重點審查,必要時可以進行修改。無范本的合同采用公司辦公室提供的示范文本。合同承辦人不能自擬合同文本。

  第三十四條 公司合同的簽訂審批的常規流程如下:

  1、 合同承辦部門確定的合同承辦人會同本部門的合同管理員負責起草合同(草案)并填寫“合同審批表”;

  2、 合同承辦部門負責人負責對合同的業務內容進行審查,并簽署意見;

  3、 辦公室負責對合同的法律條款進行審查,并簽署意見;

  4、 財務部負責對合同的財務條款進行審查,并簽署意見;

  5、 如該合同牽扯其他業務部門,由辦公室分送該業務部門經理進行審查,并簽署意見;

  6、 分管副總對合同進行審查,并簽署意見;

  7、 在完成以上審查修改后,由辦公室將合同報送公司總經理審批;

  8、 合同標的在100萬元以上的,須經董事長審批。

  9、 辦公室在相關負責人或授權代表在“合同簽約審批表”上簽字批準后,加蓋公司合同專用章。

  第三十五條 合同生效后,各有關部門應妥善保存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各種憑證,包括結算單、結算證明、支付憑證、銀行進賬單、收料單、入庫單、過磅單、發票等。

  第七章 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六條 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一切與合同有關的部門和人員,應嚴格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確保合同履行。

  第三十七條 合同執行部門負責人應隨時了解、掌握本單位的合同執行情況,并督促本部門合同管理員按月統計合同執行情況。

  第三十八條合同執行部門應同時負責記錄和監督對方合同單位的履約情況,保留好有關的單據、信函等文字資料;并由合同管理員按月填寫“對方合同執行情況監控說明”,其中必須列明和驗證對方各項履約行為和承諾(如質量、進度等),以此作為付款的基本依據。每月的“對方合同執行情況監控說明”必須由合同執行部門經理審核簽字,分別報辦公室、財務部備案。

  第三十九條 合同結算條款規定對方有付款義務的',合同執行部門應按付款條款中的規定及時向對方收取,由財務部統一出具發票。

  第四十條 合同結算條款規定本公司有付款義務的:

  1、執行合同的各部門應依照財務部門有關規定和合同具體約定,在合同簽訂以后向財務部報送項目整體用款計劃備案。

  2、執行合同的各部門應填寫《合同資金支付申請表》,本表一式三份,由辦公室、財務部、執行部門分別留存。

  3、款項撥付的基本依據是由合同執行部門提交的“對方合同執行情況監控說明”,款項撥付必須在分管副總、財務分管副總及總經理逐級審批同意后方可進行。具體程序參見相關的財務管理辦法。

  4、如果合同履行中出現違約責任中所規定的行為,業務部門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反饋給辦公室,并書面報送分管副總及總經理。總經理應按合同規定進行違約處罰,并通知財務部在結算時執行。

  第四十一條 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業務部門應及時督促解決。如無法履約,應向分管副總和總經理匯報。

  第四十二條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現對方當事人履約能力及資信程度下降應及時通知辦公室并向分管副總和總經理上報,及時向對方出具不安抗辯書,維護公司合法權益。

  第八章 合同的變更與廢除

  第四十三條合同一經簽訂即依法成立,任何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但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遇到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允許變更、解除合同的條件時,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

  第四十四條 合同的變更或解除必須符合《經濟合同法》的規定,并應在法律規定或合理期限內由合同的當事方共同商議。

  第四十五條 變更、解除合同的審批權限和程序與原合同訂立的審批權限和程序相同。

  第四十六條合同承辦人在收到對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正式文件、電子郵件、電話后,必須及時請示領導,立即處理,緊急事宜不得超過一天,一般事宜不得超過三天,并在有效期限內正式答復對方。超過期限再作答復,造成嚴重后果的,承辦人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涉及經濟糾紛的復電、復文,須經合同管理機構審閱后方能發出。

  第四十七條 變更解除合同必須采取書面形式(包括雙方的信函、文件、傳真等),由雙方簽訂確認書。

  第四十八條 合同的變更、解除應注意以下事項:

  1、 主體變更應征得合同各方同意;

  2、 有擔保條款的合同變更,應征得原擔保單位的同意并在變更協議上加蓋擔保單位的印章;

  3、 經上級主管機關批準的合同或協議變更、解除,應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4、 經公證、鑒證的合同,所達成的變更、解除協議,應報原公證、鑒證機關備案;

  5、 聯營、承包經營、租賃經營、涉外等合同的變更或解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應依特別規定辦理;

  第四十九條 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在尚未達成或批準以前,原合同繼續有效,仍應履行。

  第五十條 如因變更(解除)合同可能使當事人受到損失,雙方應在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中明確規定各自應承擔的責任。

  第九章 合同糾紛的處理與訴訟管理

  第五十一條 提請合同糾紛的程序:

  1、 已經簽訂的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產生糾紛的,合同履行部門應根據合同中有關糾紛處理的條款與合同訂立方協商進行解決。

  2、 協商不成時,必須在一個工作日向辦公室匯報,并在三個工作日內提供有關資料,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延誤訴訟時效或擅自放棄實體權利,更不得隱瞞實情。

  3、辦公室應在接到報告三個工作日內提出處理意見。根據合同糾紛的不同情況,向公司有關領導匯報。經協商無法解決的糾紛,經總經理批準后,可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4、 如糾紛需進入法律訴訟程序解決,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處理。

  第五十二條 集團公司各單位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處理糾紛的時間,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進行,并考慮留有申請仲裁或起訴的足夠時間。

  第五十三條 發生合同糾紛時,承辦人除應將糾紛情況及時報告部門負責人和辦公室以外,還應同時應迅速收集下列有關證據:

  1、 合同文本,包括附件、變更或解除協議、信函、圖表、視聽資料、廣告、授權委托書、介紹信及其他有關資料等;

  2、 開工、驗收、提貨、發票等有關單位票據;

  3、 貨款的承付、托收憑證、有關的財務賬目;

  4、 產品的技術規范、質量標準;

  5、 證人證言;

  6、 其它與處理糾紛有關的材料。

  第五十四條 處理合同糾紛,應特別注意以下問題:

  1、 在證據可能丟失或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及時采取證據保全措施;

  2、 發現對方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有可能隱匿、轉移財產將使我方權利難以實現時,適時依法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3、 對于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合法且雙方對債務無異議的,依法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提起訴訟;

  4、 做好每起合同糾紛實況記錄、存案備查;

  5、 凡屬我方責任的合同糾紛,應逐筆查明原因,分清責任,要求責任人員承擔責任,并責成其提出補救措施。

  第五十五條 合同糾紛經協商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訂立書面的協議,雙方代表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

  第五十六條雙方已簽署解決糾紛的協議書、仲裁機關的調解書、仲裁決定書及法院的裁定書、調解書、判決書,在正式生效后,應復印若干份,交給有關部門收執、備案或存檔。

  第五十七條 合同糾紛處理完畢,應及時將有關材料匯總、歸檔、以備考查。

  第十章 合同的登記、備案與歸檔

  第五十八條合同文本必須至少一式四份,其中二份交對方簽約人,其余原件必須在合同簽訂之后三個工作日內報送辦公室和財務部。合同簽訂部門、合同履行部門因工作需要使用原件時,向辦公室辦理暫借手續。

  第五十九條 合同的檔案管理是合同管理的基礎工作,辦公室應根據實際情況建立合同臺帳、報表,并按時填報。

  第六十條辦公室應對公司內所有合同文本以及與合同相關的往返法律文件進行匯總,并編號登記,制作月度合同簽訂情況一覽表,反映公司合同的簽訂以及由合同引起的訴訟情況。

  第六十一條合同簽訂部門的合同管理員對已生效的合同應當編號登記,分類歸檔,并建立合同臺帳。合同的統計報表實行季報制,各部門于每季度第一個月前三個工作日內填報上季度報表報送辦公室。辦公室應于每季度的前十個工作日內匯總,報公司主管領導。

  第六十二條合同簽訂后三個工作日內,合同承辦部門的合同管理員應將合同檔案原件整理裝訂送交辦公室存檔。合同檔案的范圍包括:信譽調查報告、意向接觸報告、合同文本草稿、合同簽訂審批表及審批修改意見、法人授權委托書、對方資質證明文件、各種審批管理表格、合同談判記錄、合同正本及附件、合同簽訂、變更、解除過程中的信函、電報、電話記錄、傳真資料、票據憑證以及其他有關資料、文件。

  第六十三條合同履行完畢后,合同承辦部門的合同管理員應于五個工作日內將合同文本及合同執行期間所有的往來信件、變更協議、收(付)款記錄、請示報告等有關資料交一并歸檔,丟失的必須查清原因。

  第十一章附則

  第六十四條 本制度由辦公室制定并負責解釋。

  第六十五條 辦公室應根據不同的發展階段的管理要求對本制度進行修訂、補充和完善,確保合同管理制度能夠起到切實有效的作用。

合同管理制度范本 篇4

  第一條為規范國際醫院(以下簡稱醫院)勞動用工,保障醫院和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醫院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制定的勞動合同文本,是醫院與職工確定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書面協議。醫院依據勞動合同對職工進行管理,職工依據勞動合同履行職責并使自己的權益得到法律保護。

  第三條職工享有國家規定的勞動、學習、培訓、休息的權利和義務,有參加醫院民主管理,獲得政治榮譽、物質獎勵的權利。

  第四條醫院和職工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其他保險和福利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和勞動合同文本中的規定辦理。

  第五條職工在簽訂勞動合同前,有權了解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勞動報酬,以及職工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醫院應當如實告知職工。

  醫院在招聘用職工時,有權了解勞動者的年齡、健康狀況、知識技能和工作經歷等情況并查驗有關證件,被聘用者應如實說明和提供。由于勞動者自己提供給醫院的所在具體地址等資料不詳或者有誤而造成的后果由勞動者自己來承擔。

  本人不愿與醫院簽訂勞動合同的不予錄用;尚未與其他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不予錄用。

  第六條新招聘職工,經考核合格,被醫院正式錄用之日起,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與醫院以書面形式簽訂勞動合同。并經醫院與職工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醫院與職工各執一份。

  第七條除勞動合同文本規定的條款內容外,醫院與職工可以協商約定培訓、保守秘密、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具體約定的其他事項主要是:

  1、乙方在合同期內,因工作需要,與甲方簽訂的相關補充協議書都作為本勞動合同的補充。

  2、甲方將根據崗位和乙方的需要,為乙方出資提供專項培訓。并與乙方訂立協議,同時約定服務期及乙方違反約定服務期應承擔的違約金。

  3、對負有保密義務的職工,同時要與醫院簽訂保密協議。

  4、根據工作需要,甲方對乙方予以崗位變動時,經雙方協商一致,變更其勞動合同中的工作內容。

  5、外派、外借到其他單位工作的職工,由醫院與其所在工作單位一方簽訂外派、外借工作協議,協議由本醫院人力資源部保存。

  6、乙方離職時,應歸還聘用期間因工作需要領用的物品、交接有關工作和業務資料并結清所有債務。

  第八條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按下列情況與職工協商確定:

  1、所有職工第一次與醫院簽訂勞動合同的,其勞動合同期限為一至三年;

  2、第二次簽訂勞動合同時,經雙方協商,期限為三至五年。

  3、距法定退休年齡五年以內的,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4、因特殊工作需要,以完成一項工作任務為目的招聘(用)人員,可以簽訂以完成一項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合同。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職工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醫院與職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職工在醫院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連續與醫院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職工沒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

  第十條對初次就業、再次就業或改變勞動崗位(工種)的職工應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執行。試用期的工資按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放。

  試用期內不符合醫院錄用條件的:如偽造學歷、證書、簡歷;隱藏病史或受傷經歷;未達到工作目標或不符合崗位職責要求;非因工傷原因不能提供勞動義務的;試用期有任何違法違紀行為的等,醫院則提前3天通知本人解除試用期。

  第十一條考慮到每月要對職工考核、計稅和繳納各項社會保險等,工資發放日為每月10日。

  第十二條醫院人事部門自勞動合同訂立之日起30日內,向市勞動保障部門辦理職工的勞動合同備案及社會保險等相關手續。

  第十三條醫院人事部門應當建立職工名冊、檔案備查。職工應如實的向醫院人事部門提供所需的各種證件和資料。

  第十四條勞動合同續簽和終止的辦理:

  醫院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期滿或終止條件出現時的前一個月內,由醫院人事部門就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的意向書面通知職工:

  1、如醫院與員工雙方都有意續簽勞動合同的,員工在收到《勞動合同到期通知書》后的十五天內,由本人填寫《勞動合同續簽申請表》,經所在部門的主管領導和醫院領導簽署意見,同時經過考核,本人能較好地勝任本職工作,符合續簽勞動合同條件和工作需要,報醫院法人代表簽字同意后,醫院與其續簽勞動合同;

  2、如本人不愿意與醫院續簽勞動合同的,則職工在收到《勞動合同到期通知書》后的十五天內書面告知醫院,待勞動合同期滿之日,到人事部門辦理離職手續。

  3、如醫院不愿意與職工續簽勞動合同的,則由人事部門出具的《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告知職工,待勞動合同到期之日,到人事部門辦理離職手續。

  4、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手續辦妥以后,醫院以發文的形式,正式與職工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

  5、醫院人事部門開具失業證明,同時將各項社會保險和其他相關證明交給本人,并在十五天內將其檔案轉到__市(或__區)人才交流中心。

  第十五條醫院在不降低各項待遇的前提下,職工提出要求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試用期內提前三日)以書面形式通知醫院(先提交給所在工作部門,由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后送醫院人事部門),人事部門在收到職工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的五日(試用期二天日)內發出《對員工提出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回復》,就職工提出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事宜,與職工進行協商。經協商雙方取得一致意見同意解除的,由人事部門通知職工所在部門和本人辦理工作移交等離職手續。

  第十六條由醫院提出與職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職工,職工在收到醫院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的`五日內應對醫院提出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予以回復,同時就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事宜,與職工進行協商。經協商雙方取得一致意見同意解除的,由人事部門通知職工所在部門和本人辦理工作移交等離職手續。并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三十九條規定外),支付職工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執行。經濟補償金,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第十七條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解除勞動合同的,醫院應支付職工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執行:

  1、醫院和職工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由職工提出的,則不作經濟補償);

  2、勞動合同期滿的;

  3、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四十條規定。

  第十八條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醫院和職工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醫院和職工各執一份。

  第二十條對執行計劃生育的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產后哺乳一年期)內勞動合同期雖滿,不能終止其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自動延續到哺乳期滿。

  第二十一條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按勞動部發布的《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執行醫療期。凡進入醫療期的職工,必須與醫院簽訂醫療期協議。如在醫療期內,勞動合同期雖滿,但醫療期未滿,不能終止其勞動合同,應自動延續到醫療期滿。

  第二十二條醫院為職工出資提供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項技術培訓的,應與該職工訂立協議,并約定服務期。

  職工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醫院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超過醫院提供的培訓費用。醫院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按不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醫院與職工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職工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醫院與職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醫院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同時就違反保守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設定違約金。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職工,醫院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其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職工因退休(職)、開除、除名、自動離職、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被追究刑事責任、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職工不履行《勞動合同》而解除合同的等,則不享受經濟補償金。

  第二十五條勞動合同履行中發生勞動爭議,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或不愿協商的,可以向醫院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或不愿調解的,可以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嘉興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仲裁申請;也可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定不服的,自收到仲裁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或法院判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未盡事項按國家法律、法規和醫院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執行。今后法律、法規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20xx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合同管理制度范本 篇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公司對外經濟活動開展,規范公司的經營行為,減少和避免合同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司各部門及下屬分公司、子公司與公司外各類法人、自然人、其它組織進行各類經濟活動和非經濟活動所簽訂的各類合同、協議、章程等均遵守本辦法。

  公司內部簽訂的各種協議及勞動合同的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合同管理是指合同從準備、談判、簽署、生效、履行、變更、解除直到解決糾紛、救濟權利的整個過程中所進行的一系列民商事法律行為,包括:合同管理的部門及其職責、合同的簽署、合同的審查、合同的履行、違約情況的處理、合同檔案的管理。

  第四條合同管理實施“依法管理、全程管理、專人管理”的原則。

  第二章合同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辦公室為本公司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1、負責監督指導公司合同的制定,對合同進行審核,避免出現法律漏洞;

  2、協助公司顧問律師對合同進行可行性分析,并提出書面報告;

  3、對公司各類合同的簽訂及履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對合同履行中出現的糾紛提出處理意見,并向公司領導匯報;

  5、負責對公司簽訂的各類合同及其糾紛處理資料的匯總歸檔保管,調閱登記等日常合同檔案管理工作;

  第六條合同承辦部門的職責

  1、根據授權依法組織合同的簽訂、變更、解除等事宜;

  2、負責初審合同承辦人草擬的合同可行性報告,并提出審查意見交辦公室備案,供公司領導參考;

  3、依法履行合同,及時以書面形式向公司通報合同履行中發生的重大問題及其解決方案;

  4、在顧問律師的指導下及時收集整理出現問題合同所涉及的證據材料,并提交辦公室備案;

  5、負責本部門合同文本管理及歸檔移交工作。

  第七條、合同承辦人員的職責

  1、根據授權辦理簽訂、變更、解除合同事宜;

  2、草擬合同,并向合同承辦部門提供合同草稿、可行性論證及對方經營范圍、資信情況及履約能力的調查材料,并對其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3、認真履行生效合同,隨時檢查合同履行情況;

  4、及時向合同承辦部門匯報合同履行中出現的問題。

  第八條財務部門在合同管理中的職責

  1、對確屬我公司簽訂并合法生效的合同,財務部門應及時結算、報銷付款。

  2、對不按規定使用合同專用章或以部門名義對外簽訂的合同,財務部門可暫不予結算并及時通知顧問律師對合同的有效性進行審查。

  3、我方先履行付款義務,有預付款或分批付款的合同,未見我方簽字、蓋章的書面合同原件及合同管理部門的審查意見,財務部門不予付款。

  4、對方需先履行義務,我方主要是付款義務的合同沒有充分證據表明對方已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的,財務部門不予付款。

合同管理制度范本 篇6

  對外簽訂合同流程管理的規定

  為了加強對外簽訂合同的管理,保證合同的合法有效,避免市場經濟中的風險,有效地防止和減少集團公司的下屬公司在房地產開發經營和建設工程承包項目中可能發生的經濟損失,特制定本規定,希各公司嚴格遵照執行。

  一、簽訂合同前的準備

  1、公司經辦人必須要求對方當事人提供營業執照、資質證明復印件進行核實,并了解其誠信、履約能力;對方是公民的,要求提供身份證及復印件進行核實。

  2、公司經辦人請合同管理員在公司網絡上下載打印有關合同文本底稿,并結合對方當事人提供的合同文本,與對方當事人協商、修改、確認合同條款。

  3、合同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當事人的名稱、姓名和住所;

  〔2〕標的、數量;

  〔3〕質量、質量標準、異議期、質保期;

  〔4〕價款或者報酬;

  〔5〕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6〕違約責任;

  〔7〕解決爭議的方法;一般情況下約定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4、與對方當事人協商修訂合同中,必須注意以下事項:

  〔1〕對方當事人的名稱和住所必須準確、清楚;

  〔2〕合同對標的的約定應明確無誤。標的物的名稱、型號、規格、品種、等級、花色、數量等要具體;對不易確定的無形財產(如商標、專利、技術秘密等)、勞務、工作成果等盡量描述準確明白。

  〔3〕質量:國家有強制牲標準的,首先必須按國家標準執行;其次按行業標準、企業標準執行;無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當事人雙方也可以在合同中約定質量標準。

  合同中必須約定質量保證期,一般不低于兩年;國家、行業有規定的適用國家行業規定。

  合同中可以約定質量檢驗方法、質量異議期,質量異議期盡量延長時間,力爭與質量保證期一致。

  〔4〕合同價款。在與對方當事人協商修訂合同時,合同的價款應得到公司核算員及有關公司領導的批準。

  〔5〕合同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應當具體明確。涉及到公司對外給付價款義務的,應參照公司財務規定執行,留有較充分的時間余地,盡量避免我公司違約。如因特殊情況,付款期限與公司財務規定不一的,應事先征求財務部門意見,可適當予以調整。

  〔6〕違約責任是保證合同履行的重要條款,在合同中一般采用定金、違約金、賠償損失的責任形式,不應采用罰款的形式。

  合同中約定我公司違約責任的,可采用下列表述方式:

  a、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償付違約金;

  b、賠償對方實際經濟損失;

  c、每天按合同總價款(或已付款額)萬分之1。84償付違約金;(依據銀行長期貸款利率上浮30%計算)

  d、每天按銀行同期同類貸款逾期罰息計算違約金。

  〔7〕我公司是建設方主體,因苗木裁種、養護,或者室內裝飾裝璜,或者鋪設路面、路牙、護欄等零星工程需雇傭勞務工人,我公司可與被雇傭人直接簽訂勞務用工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如我公司是承包方,除了簽訂上述勞務用工協議外,還可簽訂內部工程承包協議,以規避轉包、分包的風險。

  〔8〕如我公司與外公司合作,決定用某方名義投標、承接建設工程,雙方應簽訂聯營協議。但聯營協議中應回避掛靠、借用資質等違法表述,可采用互為母子公司等形式,防范可能的風險。

  5、經與對方當事人對合同主要內容協商一致后,經辦人擬定正式合同文本底稿,交各公司合同管理員登記編號備查。

  各公司合同管理員應建立登記制度(登記簿登記或電腦登記均可),登記內容中應明確經辦人或合同履行監督人。

  二、合同的審查批準和簽訂。

  6、各公司合同管理員將合同登記編號后,依次將合同文本底稿報送公司分管副總經理、總經理、集團公司法務室審核、審批。房地產開發公司的合同底稿最終由董事長審批簽發。

  7、各公司的分管副總經理、總經理,應當依照本規定第一部分的要求審核審批合同,并對其負責。

  8、公司法務室應當從法律的角度審核合同底稿,并提供法律建議,供各公司總經理參考。對一些明顯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但在當前公司經營中又暫時無法避免的、可能無效的合同,法務室應從維護公司經濟利益出發,審核合同時盡量做到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避免或減少公司可能發生的經濟損失;或以一較小的風險來回避更大的風險。

  9、合同管理員對法務室審核合同中提出的法律建議,應報各公司總經理決定是否采納、修改

  。

  10、合同底稿按程序審核審批定稿后,合同管理員將合同底稿交還經辦人;經辦人制作正式合同文本,由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并將合同底稿交集團公司內勤存檔備案。各公司合同管理員應留存一份合同復印件備查。

  三、合同的履行。

  11、合同經雙方當事人簽名蓋章生效后,應由經辦人或各公司總經理指定的專人負責監督合同的履行;在合同履行期間,經辦人或合同履行監督人負有下列責任:

  〔1〕收集保管合同履行中形成的所有書面文字、來往信函等資料;并在此項工作換人負責時,在各公司合同管理員處辦理合同材料交接手續;由合同管理人對更換經辦人進行變更登記,未辦變更登記手續的,經辦人或接受人均可拒絕辦理交接手續。

  〔2〕合同履行中發生違約行為或重大爭議時,及時向各公司總經理匯報,并研究決定應對措施。

  〔3〕合同履行終結,應將合同和履行中形成的所有文字材料按時間順序裝訂成檔案,交各公司合同管理員審核。

  12、公司財務部門對合同中的付款義務具有監督權和按合同付款的職責,盡可能地避免我公司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13、公司將設立檔案室,指定專人兼管,負責接受和保管各公司合同管理員歸檔的合同檔案。

  14、合同履行中,經辦人或合同履行監督人應按下列規定執行:

  (1)合同生效后,發現合同對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應及時與對方當事人補充協議。

  (2)合同生效后,發現我公司對訂立的合同有重大誤解,或合同顯失公平,或對方當事人以欺詐、脅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簽訂合同的,應在知道后一年內行使撤銷權。

 。3)合同約定對方當事人應先履行而未履行的,我公司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合同約定雙方應同時履行,對方未履行而要求我公司履行的,我公司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合同約定我公司應先履行的,但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a、經營狀況嚴重惡化的,b、轉移財產、抽逃資金、逃避債務的,c、喪失商業信譽或者有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我公司可中止履行合同,并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對方提供擔保時,我公司應恢復履行。

  (4)在合同履行期間,對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經我公司書面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我公司應按合同約定書面通知對方解除合同,并可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

  (5)買賣合同約定檢驗期的,我公司是買受人的,應當在檢驗期內檢驗,并立即將標的物的數量和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我公司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限內或者收到標的物后的兩年內通知出賣人。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兩年的規定。

  (6)以樣品作為買賣合同質量驗收標準的,我公司當時不知道樣品有隱蔽瑕疵,對方交付的標的物雖與樣品相同,我公司仍可主張對方交付的標的物應當符合同種物的通常標準。

 。7)勘察、設計合同,因質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設計文件拖延工期給我公司造成損失的,我公司可以要求勘察、設計人繼續完善勘察、設計,減收或免收勘察、設計費并賠償損失。

 。8)集團公司下屬公司之間簽訂的各類合同,也應嚴格按本規定執行。發生糾紛的,可由公司領導協商解決;最終可上報集團公司請求協調解決。

  (9)合同履行中與對方當事人發生糾紛的,應準備完整的合同及履行資料和書面報告,向集團公司法務室咨詢;法務室在研究資料的基礎上,及時地提供書面法律意見,為各公司領導決策服務。

  (10)合同履行中遇有緊急情形,需立即采取措施的,應向公司領導匯報后,邀請法務室人員參加會議,共同研究決定處理方案。

合同管理制度范本 篇7

  1.總則

  1.1為規范公司合同的訂立、履行和管理,有效防范風險,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本公司的具體情況,制訂本管理制度。

  1.2 訂立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遵循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

  1.3不得違法訂立合同,不得訂立有損國家、社會公共利益和本公司合法權益的合同,不得與資信不佳,不具備履約能力的單位訂立合同。

  1.4公司對外的一切交易、合作行為,除及時清結、標的額極小的事務外,必須訂立書面合同。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必須嚴格遵守,全面履行。

  1.5 公司法律顧問負責合同的審查,并指導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

  2.合同的訂立與履行

  2.1訂立合同前,公司經辦人員及所在部門應嚴格審查訂立合同相對方的下列情況:

  1) 審查是否領取營業執照,

  2)有無法人資格;

  3) 審查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

  4)是否取得相關資格證書或許可證;

  5) 履約能力審查和信用審查。

  經辦人員應收集其營業執照、當年工商年檢記錄、資質證書或許可證復印件備查(如系個人應收集身份證復印件)。

  2.2訂立合同

  2.3 相對方委托代理人訂立合同,

  2.4 必須出具由其親自簽發的授權委托書。

  公司經辦人員應當認真審查授權委托書載明的授權事項和范圍并收集備案。

  2.5一般合同,

  2.6 經辦人員應在做好市場、資信調查的基礎上,

  2.7 與合同

  2.8 相對方充分協商。

  對于標的巨大或涉外的合同,公司應組織專業、技術、財務和法律顧問組成談判小組,做好談判工作。

  2.4凡本公司作為一方的合同::,除政府部門、金融機構等有專門要求的外,原則上由本公司經辦人員草擬合同。重大或復雜的合同,可以同法律顧問交換意見,由法律顧問草擬。

  2.5合同內容的約定應明確、具體,充分考慮對本公司是否有利,并具有可操作性。

  2.6在少數情況下,確需使用標準格式合同,經辦人員應當認真審查合同內容表述是否準確,條款是否完備。

  格式合同表述不準確、條款不完備,或者對公司不利的,經辦人員應當對相關條款進行修改或添附相關的內容,或者草擬補充協議予以完善。

  格式合同空白處不需填寫內容的,應劃斜線予以填充,防止合同內容被偽造或篡改。

  2.7合同必須具有標的(指貨物、勞務、工程項目等)、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酬金、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辦法等主要條款,盡可能訂立擔保條款(定金、保證或抵押等)。

  2.8合同應明確約定違約責任。

  合同中可以約定違約后承擔繼續履行,采取必要補救措施的責任;

  合同中可以約定違約后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合同中可以約定違約時應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

  合同中可以約定定金條款。

  前述違約責任條款既可以單獨約定,也可以同時約定。

  2.9建筑勘察、建筑設計、廣告、美術、雕塑設計制作合同中,應盡可能約定相關(含計算機軟件)的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知識產權歸本公司所有。

  涉及商業秘密的合同,應當訂立保密條款,約定保密責任。

  2.10合同可以約定下列解除合同的條件:

  1)一方違約,影響合同目的的實現;

  2)其他條件。

  2.11合同應當約定下列解決爭議的方式:

  1)雙方協商;

  2)提請仲裁;

  3)訴訟。

  合同應盡可能約定由本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轄或者約定合同的履行地為本公司所在地。

  2.12合同必須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簽字(蓋章),加蓋合同專用章

  或公司公章。

  合同應當有經辦人簽字(蓋章),合同標的金額超過10000元以上由部門加簽。

  合同附件應當同時簽字(蓋章)確認。

  2.13對合同進行修改、增刪,應在修改、增刪處加蓋印章或由經辦人簽名進行

  確認。

  2.14合同應當約定由本公司保存的合同文本不少于四份。

  2.15兩頁(含兩頁)以上的自行裝訂的合同,應當加蓋騎縫章。

  2.16禁止'先履行,后補簽'合同。

  2.17合同應當按約定全面、及時履行。

  合同相對方違約,應當及時按約定追究其違約責任。

  按約定解除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通知方式應當選擇易被證明的方式。

  2.18遇有可能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緊急情況,經辦人及所在部門除及時向公司和法律顧問報告外,應同時采取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

  3.合同的審查

  3.1公司合同嚴格實行審查制度。

  合同必須經部門審查、財務審查、法律顧問審查,方可報送總經理審批。金額在10000元以下的合同或者簡單的合同,可以直接報總經理審批。>

  3.2各職能部門負責對本部門的合同進行審查,并對其他部門擬送審的合同進行專業預審。

  3.3財務部門負責對各部門合同中付款方式、付款期限等財務約定進行審查。

  3.4法律顧問負責對合同的內容、形式的合法性、有利性進行審查。

  3.5建筑設計類、廣告營銷類合同,應當經過銷售部門預審。

  3.6合同經辦人應當填寫《合同送審表》,經本部門、預審部門、財務部門負責人或審查人簽字后,送法律顧問進行審查。

  合同經辦人員草擬合同后,也可先送法律顧問進行初審,經修改后再按前規定程序送審。

  3.7法律顧問應當在要求的時限內完成審查工作。非特殊情況,審查時限應不少于4小時。

  3.8法律顧問應當::全面審查合同。

  對合同中的一般問題,法律顧問可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修改建議。

  對有重大法律隱患或對公司嚴重不利的合同,法律顧問可以直接進行修改。

  3.9法律顧問在合同審查結束后,應當在《合同審定表》上填寫合同受理、審查時間,審查地點,審查合同名稱,審查意見或處理結果等內容。

  3.10對通過審查的合同,法律顧問應當蓋章,注明審查日期。

  3.11公司法定代表人對違反本規定送審的合同,應當拒絕審批,并責成有關責任人和責任部門予以糾正。

  4.合同的管理

  4.1公司實行合同管理員、職能部門、行政部三級合同管理負責制。

  4.2各職能部門應當確定一名合同管理員,負責合同的整理、保管、信息資料收集等日常管理工作。

  4.3職能部門對合同的起草、審查、訂立、履行以及合同文本的管理負直接責任。

  4.4行政部負責對公司合同進行統一、綜合管理。行政內勤具體負責合同簽章工作。

  4.5合同文本應當由主辦部門、財務部門、行政部分別保存一份備查。

  4.6合同管理將逐步納入崗位責任制進行考核。

  考核包括以下內容:合同質量、合同履約率、貸款回收率、糾紛發生率等。

  4.7因不了解對方資信、履約能力而輕率簽訂合同或者合同條款的約定存在明顯瑕疵,或者違反合同管理規定,給公司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或經濟損失的,依照本公司《過錯責任追究辦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4.8因故意、重大過失或違法訂立合同,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視情節追究責任人員行政、經濟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合同管理制度范本 篇8

  為了提高公司采購效率、明確崗位職責、有效降低采購成本,滿足公司對優質資源的需求,進一步規范物資采購流程,加強與各部門間的配合,特制定本制度。

  一、請購及其規定

  1. 請購的定義

  請購是指某人或者某部門根據生產需要確定一種或幾種物料,并按照規定的格式填寫一份要求獲得這些物料的單子的整個過程。

  2. 請購單的要素

  完整的請購單應包括以下要素:

 、 請購的部門; 請購物品所屬項目; 請購的用途; 請購的物品名; 請購的物品數量; 請購的物品規格; 請購物品的樣品、圖紙或技術資料等; 請購的物品的要求時間; 請購如有特殊需要請備注; 請購單填寫人; 請購部門主管; 請購單審核人; 采購副總審核; 財務審核人; 公司總經理。

  3. 請購單及其提報規定

 、 請購單應按照要素填寫完整、清晰,由公司領導審核批準后報采購部門; ⑵ 固定資產申購按照附表一(固定資產購置申請表)的格式進行填寫提報;

  ⑶ 其他材料設備及工程項目申購按照附表二(物資采購申請表)的格式填寫提報; ⑷ 日常零星采購按照公司印制的按照附表三(物資采購審批單)的格式填寫提報;

  ⑸ 請購部門在提報請購單是應要求采購部簽字接收人請購部門備份;

 、 涉及到請購數量過多時可以附件清單的形式進行提交,為提高效率該清單的單子文檔也需一并提交;

 、 遇公司生產、生活急需的物資,公司領導不在的情況,可以電話或其他形式請示,

  征得同意后提報采購部門,簽字確認手續后補。

 、 如果是單一來源采購或指定采購廠家及品牌的產品,請購部門必須作出書面說明。 ⑼請購單的更改和補充應以書面形式由公司領導簽字后報采購部。

  4. 公司物資請購單的提報部門

  ⑴ 公司經營生產的物資、勞務、固定資產、工程及其他項目由生產部門提報;

 、 公司生活及辦公的物資、固定資產、服務或其他生活及辦公項目由辦公室提報; ⑶ 公司各部門專用的物資由各部門自行提報。

  二. 請購單的接收及分發規定

  1. 請購的接收要點

  ⑴ 采購部在接收請購單時應檢查請購單的填寫是否按照規定填寫完整、清晰,檢查請購單是否經過公司領導審批;

  ⑵ 接收請購單時應遵循無計劃不采購,名稱規格等不完整清晰不采購,圖紙及技術資

  料不全不采購,庫存已超儲積壓的物資不采購的原則;

 、 通知倉庫管理人員核查請購物資是否有庫存;

  ⑷ 對于不符合規定和撤銷的請購物資應及時通知請購部門。

  2. 請購單的分發規定

  ⑴ 對于請購單采購部應按照人員分工和崗位職責進行分工處理;

 、 對于緊急請購項目應優先處理;

 、 無法于請購部門需求日期辦妥的應通知請購部門;

 、 重要的項目采購前應征求公司相關領導的建議。

  3. 采購周期的規定

 、 單次采購金額預算在1萬元以下的零星采購項目或預算在1萬元以下可市區采購的物資及產品的采購周期不應超過5天;

 、 單次采購金額預算在1萬元以上的項目比價采購,采購周期不應超過15天; ⑶ 請購部門應按照以上規定的時間提前提報請購單采購部如未能按時完成采購任務

  時應向領導說明原因;

 、 遇到緊急采購應匯報公司領導采取快速優先采購的策略。

  三. 詢價及其規定

  1. 詢價前應認真審閱請購單的品名、規格、數量、名稱,了解圖紙及其技術要求,遇到問題應及時的與請購部門溝通;

  2. 屬于相同類型或屬性近似的產品應整理、歸類集中打包采購;

  3. 對于緊急請購項目應優先處理;

  4. 所有采購項目上必須向生產廠家或服務商直接詢價,原則能不通過其代理或各種中介結構詢價;

  5. 對于請購部門需求的物資或設備如有成本較低的替代品可以推薦采購替代品;

  6. 詢價時對于相同規格和技術要求應對不同品牌進行詢價;

  7. 在詢價時遇到特殊情況應書面報請公司領導批示。

  四. 比價、議價

  1. 對廠商的供應能力,交貨時間及產品或服務質量進行確認;

  2. 對于合格供應商的價格水平進行市場分析,是否其他廠商的價格最低,所報價格的綜合條件更加突出;

  3. 收到供應單位第一次報價后應向公司領導匯報情況,設定議價目標或理想中標價格。

  4. 重要項目應通過一定的方法對于目標單位的實力,資質進行驗證和審查,如通過進行實地考察了解供應商的各方面的實力等;

  5. 參考目標價格與擬合作單位進行價格及條件的進一步談判。

  五. 比價、議價結果匯總

  1. 比價、議價匯總前應匯報公司相關領導,征得同意后方可匯總;

  2. 比價、議價結果匯總應按照附表六(比價/招標匯總表)的格式完整列出報價、工期、付款方式及其他價格條件、列出擬選用單位及選用理由,按照一定順序逐一審核;

  3. 如比價、議價結果未通過公司領導審核應進行修改或重新處理。

  六. 合同的簽訂及其規定

  1. 合同:是當事人或當事雙方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廣義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門中確定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 合同正文應包含的要素

  1) 合同名稱、編號、簽訂時間、簽訂地點;

  2) 采購物品/項目的名稱、規格、數量、單價、總價及合同總額,清單、技術文件與確認圖紙是不可分割的部分;

  3) 包裝要求;

  4) 合同總額應含稅,特殊情況應注明;

  5) 付款方式;

  6) 工期;

  7) 質量保證期;

  8) 質量要求及規范;

  9) 違約責任和解決糾紛的辦法;

  10) 雙方的公司信息;

  11) 其他約定。

 、 合同簽訂及其規定

  1) 如涉及到技術問題及公司機密的,注意保密責任;

  2) 擬定合同條款時一定要將各種風險降低到最低;

  3) 為防止合同工程量追加或追加無依據,打包采購時要求供貨方提供分項報價清單;

  4) 遇貨物訂購數量較大且價格較大或難清點的情況時務必請廠商派代表來場協助清點;

  5) 質保期一定要明確從什么時候開始并應盡量要求廠商延長產品保質期;

  6) 詳細約定發票的提供時間及要求;

  7) 與初次合作的單位合作時,應少付預付款或不付預付款;

  8) 違約責任一定要詳細、具體;

  9) 比價匯總表巡簽完畢后方可進行合同的簽訂工作;

  10) 合同簽訂應按照附表七(合同審查批準單)的格式對合同初稿進行巡簽審查;

  11) 合同巡簽審查通過后應由公司領導簽字,加蓋公司合同章方可生效;

  12) 簽訂的所有合同應及時報送財務部門。

  七. 付款及合同執行

  1. 付款規定

 、 按照進度付款的采購項目必須確保質檢合格方可付款;

 、 按照貴公司規定和合同約定達到付款條件的合同在付款時應填寫附表八(資金支出審批單),該審批單巡簽我那比后提交財務部付款;

 、 財務部門在接到付款審批單后應在3天內付款,以免影響合同的執行和供貨周期,遇特殊情況狂延期付款的應及時通知采購部并匯報公司領導。

  2. 合同執行

  ⑴ 已簽訂合同由采購部項目負責人負責跟進,由采購部負責人進行監督,如出現問題,采購部應及時提出建議或補救措施,并及時通知請購部門及公司領導;

 、 已簽訂的合同在執行期間,應及時掌握合作單位對于合同義務和責任的履行情況,跟蹤并督促其保質保量,按時履約;

 、 合同在履行期間應按照上方約定嚴格執行合同,遇未盡事宜應及時協商并簽訂補充合同。

  八. 報驗與入庫

  1. 報驗

 、 供應單位已經履行完畢的合同,采購部應及時的通知質檢部門進行驗收;

  ⑵ 對于不同類型的合同的標的物的驗收標準參照公司質檢部門的相關規定執行;

 、 達到質檢和報驗條件的合同標的物應在第一時間報請質檢部門進行質檢、驗收; ⑷ 質檢部門在接到采購部報驗通知后應及時報驗,并出具報驗結果證明書,對于質

  檢不及時延誤生產部門使用或不能入庫的情況質檢部門應負主要責任;

  ⑸ 用于公司生活和辦公的物資不在公司質檢部質檢范圍之內。

  2. 入庫

 、 公司所有的生產材料、設備及外協加工件入庫前均應通過質檢部門的檢驗或驗收; ⑵ 合同標的物在運達公司后采購部應及時通知請購部門,由請購部門及時安排卸貨與搬運;

 、 質檢部門未及時驗收的合同標的物,倉庫在收到送貨清單后應將其作為暫存物資接受;

 、 質檢部門已經驗收的產品倉庫應及時的入庫,并及時出具入庫清單;

  ⑸ 質檢合格后的固定資產及服務按照公司財務規定入庫。

合同管理制度范本 篇9

  第一條、置業顧問每人手中都有一份空白的正式合同文本,用以向客戶講解具體合同條款。

  第二條、作廢的合同一律退還客服部銷毀,合同由客服部專人保管實行領用制。

  第三條、合同正式簽署前,須向客戶解釋清楚每一具體條款,不得有欺詐行為。

  第四條、正式合同簽定前須先落實該房是否可以銷售,無誤后才能簽署正式合同。

  第五條、合同所指價格為折后價。

  第六條、合同填寫完畢后,須先自查一遍,無誤后交客戶審查。

  第七條、請客戶簽字后,將合同送客服部審核無誤,再送公司簽字蓋章。

  第八條、不得在合同中體現公司未落實的優惠條款。

  第九條、客戶應為交清首付或全部房款,并明確;配套費用的交款時間后方能簽正式合同。

  第十條、補充協議須經公司認可。

合同管理制度范本 篇10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規律,規范和完善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合同管理,維護合同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獐子公司章程》,聯系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合同是指公司與其他法人、自然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既包括合同法分則規定的有名合同,也包括其他無名合同。

  第三條 對外訂立合同應當按照本規定,以公司名義訂立。各部門和分公司,不得對外訂立合同。

  第二章 合同的訂立

  第四條 凡與外界達成合作意向,經協商一致,應訂立合同。除即時清結者外,原則上須簽訂書面合同。

  訂立合同時,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貫徹協商一致、自愿公平、等價有償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凡與公司訂立合同的單位或個人必須具有經營資格或資信。

  訂立合同的權限依照《公司董事會授權規則》執行。

  法定代表人對合同的訂立具有最終決定權。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訂立書面合同:

  (一) 合同對方先履行合同義務,無預付款(定金)要求的一般產品采購(注:發貨票可視為合同);

  (二) 對年中臨時增加的一般建設項目,且是合同對方履行在先又無預付款要求、完工后由我方審核(審計)工程決算的;

  (三) 金額在1萬元以下(含1萬元),即時清結的零散物資。

  第七條 如遇特殊情況,不能訂立書面合同的,必須用書面形式說明理由,并經法定代表人批準同意,否則該業務不能成立。

  第八條 對于合同標的沒有通行標準又難以用書面語言確切描述的,應由當事人共同封存樣品,加蓋公章或合同章,分別保管。

  第九條 合同在具備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酬金,履行的期限、履行地點、方式、違約責任等合同必備的主要條款后方可加蓋公章或合同章。合同可訂立定金、抵押等擔保條款。

  第十條 合同中引用的法規、規章等,必須是現行有效版本。嚴禁引用被廢止或已失效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合同在履行中,如因政府頒布新的法規和規章造成合同條款必須被修訂時,應以新法規和規章的有效標準文本作為修訂依據。

  第十一條 合同文本擬定完畢,經評審人員審核通過后方能簽字、蓋章。

  金額在10萬元以上的合同必須由公司法律顧問對合同文本進行審查。

  第十二條 每一合同文本必須寫明對方的名稱、地址、聯系人、電話、銀行賬號,簽約人為被授權人時,必須提供授權委托書,并填寫被授權人的身份證號碼。

  第十三條 嚴禁在對外訂立的合同的空白文本上蓋章。對于不能在同一地簽訂的合同,應由對方先簽字蓋章或各自簽署后互換文本。遇例外,須法定代表人批準。

  第十四條 合同文本及復印件由財務部、總經理辦公室、合同經辦單位分存,其中原件在總經理辦公室留存。

  產品出口合同文本由合同經辦單位保存。

  第三章 合同的公證或鑒證

  第十五條 在法律、法規、規章中有規定或當事人要求必須鑒證的合同,應當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鑒證手續;需公證的合同,應當到公證處辦理公證。

  第十六條 合同的鑒證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7年11月3日頒布的《合同鑒證辦法》執行;合同的公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七條 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合同經辦單位是完成合同的責任人,必須按合同的約定組織力量實施,按質、按量、按期完成。

  第十八條 合同履行過程中有關人員應妥善管理合同資料,對有關資料、圖表等重要原始資料應建立出借、領用制度,以保證合同的完整性。

  第十九條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對方所開具的發票必須先由具體經辦人員審核簽字認可后,轉財務部審核付款。

  第二十條 財務部門依據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對收款單位與當事人名稱不一致的應當拒絕付款。

  第五章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第二十一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必須經財務部、審計部負責人,公司法律顧問、總經理、董事長審核通過。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或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我方變更或解除合同應書面通知合同對方,合同雙方形成的協議應采用書面形式,并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合同變更后,合同編號不予改變。

  第二十三條 合同經辦單位收到對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必須在三天內向總經理匯報,必要時通知法律顧問。

  第二十四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和回復應符合公文收發的要求,掛號寄發或由對方簽收,其憑證作為合同組成部分交由總經理辦公室保管。

  第二十五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為原合同的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與原合同有同樣法律效力,納入本規定的管理范圍。

  第二十六條 經過公證或鑒證的合同,在簽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協議后,應送原公證或鑒證機關審查、備案。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

  (一)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 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 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 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八條 合同是公司對外經濟活動的重要法律依據和憑證,有關人員應嚴格保守合同秘密。

  第二十九條 合同經辦單位應當根據所立合同臺帳,定期或不定期匯總各自的工作范圍內的合同訂立或履行情況,向總經理匯報。

  第三十條 各有關人員應于每月月末將履行完畢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有關資料(包括與有關的文書、圖表、傳真件、合同流轉單、有關的訴訟或仲裁資料等)交總經理辦公室,不得隨意處置、銷毀、遺失。

  公司定期對合同管理工作進行考核,并逐步將合同文本質量、合同履行情況、合同臺帳記錄等納入公司對員工和部門的工作業績考核范圍。

  合同經辦單位應有專人負責合同文本的保管與使用,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自覺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監督檢查。

  合同保管及其保管期限按《大連獐子島漁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檔案管理制度》的規定執行。

  第七章 責任

  第三十一條 凡因未按規定處理合同事宜、未及時匯報情況和遺失合同有關資料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追究責任者的經濟和行政責任。

  第三十二條 因故意或過失而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追究責任者的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經總經理辦公會審議通過后發布。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解釋權歸總經理辦公室。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即日起生效、實施。

  第三十六條 20xx年2月1日發布的《大連獐子島漁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第三十七條 各子公司的合同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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