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商管理制度十篇
代理商管理制度 篇1
第一條、制度的主旨
為加強對全國代理商的統一管理,規范各地區代理商行為,確保西安信利軟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的系列產品在全國區域的順利銷售,特制定如下代理商管理制度,要求各代理商認真貫徹,嚴格遵守。
第二條、代理區域
各級代理商業務范圍只限合約內的代理區域,在其周邊未有其他代理商之前、可跨地區開展業務,如周邊地區設有代理商后需即行停止。
第三條、成為代理商的條件
申請成為本公司代理商的企事業單位或個人應符合如下條件:
1、必須是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或個人。
2、在當地有良好的社會關系。
3、熟悉電信,無線網絡市場和相關產品。
4、具有一定流動資金,有支付首批進貨款的能力。
5、熟悉電腦和互聯網技術,能為客戶進行現場使用演示。
6、具有制定市場拓展計劃并實施計劃的能力,能配合公司開展市場推廣活動。
7、具有敬業精神和良好的服務意識,在客戶要求的情況下,代理商要為本地的客戶提供相應的服務和支持。
第四條、申請代理的步驟
1 、企事業單位或個人申請,必須是在中國境內登記注冊的企事業單位或個人。
2 、申請人填寫代理申請表。
3 、本公司對代理申請人進行審核。通過審核的代理申請人,凡以企事業單位名義申請需向本公司提供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機構代碼證副本(復印件),法人代表證明(身份證復印件)等資質文件;個人申請代理提供有效證件(身份證復印件)供公司備案。
4 、申請人填寫相關代理資料,簽訂代理合同。
5 、打款進貨。
6 、款到發貨。代理授權書,隨首批貨一起發給代理商,并在官方網站對外公布代理商代理信息。
第五條、代理產品及服務
代理商所經營的產品及服務必須是由本公司所提供給代理商的相關產品及服務,具體內容以本公司與代理商所簽署的代理協議規定為準。
第六條、首次進貨說明
代理商的首次進貨須50臺起步。
第七條、經銷處、經銷商的設置
代理商可在自己的代理銷售區域內任意發展經銷商,設立經銷處及經銷點、代辦處等,但需向本公司提供詳細資料(包括營業執照或身份證件)進行備案。
第八條、產品銷售價格
代理商銷售本公司產品,可根據當地市場情況和客戶情況制訂銷售價格和銷售策略。
第九條、代理政策
1 、訂貨與供貨:遵循先訂貨,后發貨的原則向代理商供貨。
2 、結算方式:款到發貨。
3 、運輸:若客戶未指定物流公司,一概走公司長期合作物流企業。
4 、宣傳資料:依據訂購產品的數量,隨貨提供相應的宣傳品及產品資料。
5 、信息反饋:代理商要及時向本公司匯報當地銷售情況及市場預測,以便于本公司調整產品結構。
6 、政策變化:在代理銷售期間,由于本公司在產品及市場政策等方面發生變化,將提前通知代理商并與代理商協商解決由于政策變化而產生的問題。
第十條、代理商的義務及禁止事項
1 、代理商在代理期間需盡職推廣本公司產品。
2 、代理商負責代理區域的產品代理和用戶發展,不準跨區域銷售。
3 、代理商發展的經銷商由各代理商自行負責管理,代理商有義務將發展的.經銷商、經銷處等的名單匯總到公司。
4 、代理商要尊重本公司的版權和知識產權,不得拷貝、復制、泄露本產品給用戶外的任何第三方使用,不得自行開發或協助第三方開發與本產品類似的產品,否則本公司保留追究有關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的權利。
5、代理商在合作中所獲知的本公司的商業資料與客戶資料應負保密義務,不得泄露給第三方得知。
6 、代理商應努力提高服務水平,不得損害本公司的形象和聲譽,不得用欺騙或非法的方法來銷售產品,如因此而造成本公司的名譽受到損害,本公司保留依據相關法律進行名譽賠償的權利。
第十一條、代理商培訓
1 、本公司將為代理商提供培訓支持,以使代理商能充分了解公司產品,并能向客戶提供必要技術支持與用戶服務。
2 、在企事業單位或個人核準成為本公司的代理商后,可在網站代理產品區查閱最新的產品動態信息以及相關技術資料。同時可以通過多種方式聯系公司,提出相應的問題,問題將及時得到本公司的及時解決。
3 、代理商也可以到本公司總部來接受現場培訓指導,費用自理。
4 、本公司將通過網站和郵件向代理商發送產品最新資料,最新價格,同時將在網站上公布各地代理商名錄。
第十二條、宣傳推廣
本公司為代理商提供市場宣傳上的(人員及技術)支持,并提供完整的產品資料與市場宣傳資料,提供長期的知識培訓與銷售培訓支持。
第十三條、停止服務
協議期間代理商如有違約情況發生,本公司有權單方面解除代理協議。
第十四條、公司聯絡方式
1 、通過傳真聯系本公司。()
2 、通過電話聯系本公司。()
3 、通過官方網站聯系本公司。()
4 、公司將視具體情況不定期舉辦代理商交流會議,以促進代理商之間的交流。
代理商管理制度 篇2
第一條銷售指標
(一)銷售指標的確定
1、根據公司下達的年度銷售指標,確定各區年度銷售指標并將其按月分解下達。
2、各區域主管和業務員,將相應承擔不同的銷售指標。
(二)指標包括銷售指標和區域代理商開發數量指標。
(三)指標按月統計,由區域主管將完成情況上報銷售部經理。
第二條獎勵辦法
(一)實行業務員銷售全額提成的辦法,按月銷售額(以到賬為準)提取銷售提成,每由銷售部經理核算并上報總公司財務部審核批準。
(二)提成包括:業績獎金、業務招待費、傭金、市內交通費等費用。
(三)指標實行按月考核提成,實行按委發放制,每季度末發放其該季度各月應發的提成總和。
第三條基本市場的調查
(一)由銷售部經理組織業務員對負責的區域進行基本市場情況調查,從而確認銷售渠道的發展與趨勢。
(二)調查的內容應包括:
區域基本情況:即人口、經濟總狀況、消費者結構、購買力等。
市場容量:包括現實的與潛在的市場需求。
消費者偏好:品牌偏好、品種偏好、價格偏好、購買地偏好等。
競爭對手情況:競爭對手實力,網絡體系,經營業績等。
代理商情況:零售商的分布、范圍以及其他情況。
(三)調查結果,由調查人員寫出調查報告,并對調查結果進行分析,確定該市場地進入方式。
(四)根據市場基本情況,確認一定數量可供合作的代理商,以備調查與選擇。
第四條代理商的調查
(一)深入進行市場調查的基礎上,將所確認的代理商分類進行調查。
(二)調查后填寫《代理商調查表》。
(三)根據調查結果,對所調查代理商進行綜合評價。
(四)由區域主管將調查結果上報銷售部經理,銷售部經理會同營銷總監、總經理對所調查經銷假商進行優選和審批。
第五條代理商的談判原則與策略
(一)一般代理商談判同銷售部經理和區域主管進行,重點代理商的談判由銷售總監及銷售部經理出面進行。
(二)因各代理商的具體情況不同,全作意向及詳細條件也各不相同,談判中應堅持公司的根本利益,并注意區別對待,靈活運用。
(三)約束條款必須完備,以防問題一旦出現,給公司造成大損失。
(四)合同期限應適度,一般不宜過長,以便公司根據合作效果及合同執行情況,及時變更和終止合同。
(五)合同起草時,應先讓對方提供合同文本,這樣可以反方“亮”在明處,排除對方隱藏的'“陷阱”,我方可以爭取主動。
(六)全同文本規范雙方行為的法律文件,必須慎重推敲,尤其是細節要格外小心,概念含糊不表的條款不能使用,以防今后“扯皮”。
(七)合同簽約前雙方應提供齊備合法批營許可證件,同時要復印存檔。
第六條合同的審批與簽訂
(一)雙方合作合同起草的合同定稿后,先上報公司法律部門進行文本審核,若存在問題時要進行再修改。
(二)雙方合作合同應統一由公司法人或法人委托代理人來簽訂,一般應由公司總經理簽訂。
(三)委托代理人簽約時要出具法人委托書,并交對方存檔。
(四)有關資料,如房產證明,房屋建筑籃圖,對方的營業證件等,應當有詳細的復印件和所簽合同一起存檔備查。
(五)合同簽訂后,統一存檔。
第七條代理商制訂價格方案
(一)代理商的供貨價格方案由銷售主管制訂,并上報銷售總監,經公司總經理批準后實施。
(二)沒有新方案公布前,所有代理商業務一律按既定價格方案執行。
(三)定價依據:
1、生產成本、運雜費、稅收、管理費用。
2、本產品不同于其他產品的質量。
(四)返利辦法及時間
1、根據客戶銷量及要求,分別為:季,半年、一年不等。
2、除表內返利規定外,銷售額達到nA萬+nA萬元x30%以上的再另加重獎。
3、以上6檔不足下一檔者按本檔返利。
4、月返利在下月以上同第一次進貨時間為準。
5、如代理商愿意以貨抵款(其貨價按同出廠價供給),所返貨物隨貨同行。
6、季、半年、年返,以合同期限為準。
7、特殊情況,另行商定。
第八條貨款結算原則
(一)為防止貨款拖欠形成死賬,代理商一律采取款到發貨的原則。
(二)為防止樣品壓款造成死賬,經銷一律不提供無償樣品,堅持款到發貨的原則。
(三)樣品在無破損的前提下,可給予換貨優惠,或者代理商再進貨時,對樣品價格給予一不定期的優惠返還。
(四)支票匯款結算,要等貨款到賬后,才能發貨。
第九條貨款的回收
(一)代理商的貨款回收,由所負責該代理商的業務員直接負責。
(二)貨款一律由代理商直接匯到公司賬號上,特殊情況現金結算時,應由店面收銀員收款,或直接到公司賬務部交款。
第十條訂貨管理
(一)查閱雙方簽訂的經銷合同。
(二)查閱交易記錄和結算記錄。
(三)如無貨款結算遺留問題,可進行下次訂貨。
(四)驂方填寫訂貨單一式四份。
(五)訂貨音交銷售主管、代理商、財務部和物流部各一份。
第十一條發貨和運輸
(一)產品運輸一律由物流部門負責。
(二)如對方要求自己運輸、發貨時,代理商要到庫房進行貨物驗收,驗收合格后對方要在驗貨單上簽字。
第十二條代理商的銷售支持
(一)確定有利雙方價格體系,提供價格保護、返利、折讓等支持,具體按公司有關價格政策操作。
(二)按市場競爭勢態,優先供應商品,改進進貨周期與期量標準,支持代理商合理庫存。
(三)協助代理商提供有關市場與客戶信息。
(四)提供我公司產品的有關技術資料和有關產品宣傳促銷資料。
(五)協助經銷沒,對銷售終端導購人員進行我公司商品專業知識和有關導購技巧的培訓。
(六)進行售后組裝與維修的有關技術培訓與支持,樣品可由我公司大區派出售后服務人員進行示范性組裝。
(七)提供相關的備件和易損件,支扭虧為盈售后服務質量。
(八)提供賣場的裝修設計和商品的布置方案,并提供統一的標識。
(九)進行有關產品促銷方面的整體支持。
第十三條售后支持的實施
(一)代理商的售后支持工作,由各區域主管提出支持方案,報銷售部經理審批后實施。
(二)涉及公司有關職能部門協助的,由銷售主管報銷售總監審批,有關職能部門協助進行。
第十四條代理商定期巡訪
(一)業務員每初應制訂出自己所負責的代理商巡訪工作計劃,同時填報《經銷巡訪計劃表》,交區域主管。
(二)區域主管對計劃進行調整、修改和補充后,報總經理審批。
(三)代理商巡訪工作完成后要填寫《代理商信息資料表》,統一保存。
第十五條巡訪內容
(一)銷售情況,包括已銷售商品情況、庫存成品情況。
(二)市場和消費者對我公司成品的意見和反映。
(三)售后支持與服務方面還有哪些需求。
(四)代理商基本情況及經營狀況。
(五)對一步進貨的品種、數量、以及進一步合作的態度。
(六)其他各方面的信息。
代理商管理制度 篇3
一、前言
有限公司為加強對全國代理商的統一管理,規范各區域代理商行為,確保"公司產品"在各代理區域的順利銷售,特依據如下原則制定代理商管理制度,望各級代理商認真貫徹、嚴格遵守。
1、謹慎性原則
本著對雙方負責的態度,各級代理商的市場拓展與產品銷售工作,必須認真貫徹執行xx公司規定的工作程序,不可草率行事。
2、風險性原則
xx公司將盡可能地減少各級代理商的市場風險。
3、區域性原則
各代理商均負責一定區域的產品銷售工作,在一定區域內代理商是唯一的,決不允許跨地區銷售。原則上以地級行政區域作為劃分代理銷售區域的最小單位。
4、價格統一原則
全國的銷售價格統一,代理商一般不得私自提高或降低價格,特殊情況需變動零售價格時,需經過xx公司書面確認后方能執行。
5、計劃管理原則
對代理商實行計劃管理制度。xx公司按年度向代理商下達銷售計劃,實行月查、季評比、年總結。年終按照相關規定對代理商進行銷售返點獎勵。
6、積極協助原則
xx公司市場部積極配合各代理商的工作,對于代理商在銷售工作中遇到的問題積極配合解決。
7、誠信的原則
雙方必須誠實有信用,決不提供虛假信息。
8、嚴格管理原則
認真貫徹執行各項管理制度。對違反管理制度的代理商,堅決按制度規定予以處罰,直至取消代理資格,決不姑息遷就。
9、雙方共贏原則
xx公司的目標是與代理商共贏,共同發展。
10、長期性原則
xx公司立足市場,與代理商長期協作,確保代理商積極放心地進行市場銷售工作。
二、總則
第一條代理期限一般為三年,代理商協議實行一年一簽制,各地州(地區)原則上只設一名地級代理商;
第二條本制度規定xx公司特許代理商(以下稱代理商)權限、運作及業務處理等相關事項,旨在使xx公司與各代理商之間保持良好合作關系,促進雙方共同發展;
第三條代理商經xx公司授權并自代理協議書生效之日起,應嚴格依照協議的規定和xx公司市場部門的要求,在獨立經營的原則下,負責代理區域內的市場開拓、宣傳促銷、售后服務、外部環境協調等相關的業務運作及業務處理;
第四條xx公司確定的代理商應遵循xx公司的規定從事代理活動,不得做出損害xx公司利益和形象的行為
第五條各代理商應積極收集本行業信息,尤其是xx公司產品及其他品牌的市場銷售情況,及時反饋市場信息,以利于xx公司對企業及產品形象做宣傳,進一步加強銷售網絡的建設和管理;
第六條代理商在各自代理區域內,應積極辦理產品入市手續,妥善處理與各賣場及零售店的關系,并做好建檔工作,同時積極做好售前、售中、售后工作。
三、代理要求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能提供營業執照正本、稅務登記證、組織代碼證等相關文件復印件,經審查合格簽定代理協議后即成為xx公司合法代理商。
2、應具備良好的經營規模、辦公條件、設備及人員,有固定的營業場所,良好的資信能力和商業信譽。
3、各代理商之間,不得進行惡性競爭,在所轄管區域內進行業務運作及處理;
4、愿意專心經營"公司產品"產品,并對產品、對市場充滿信心;5、能夠誠實經營并接受xx公司的經營指導,保持與xx公司戰略決策的一致性;
6、全面贊同xx公司各項制度,并能積極參加xx公司為各代理商所舉辦的各種活動;
7、必須具有一定的銷售網絡,有能力在短期內將"公司產品"市場拓展開。
四、提交資料
企業法人的簡歷。
企業經營業績。
企業經營隊伍主要骨干人員簡歷及人數。
本地批發、零售網絡情況。
"生物電貼片"區域市場推廣計劃。
接到貨物后能在20天內達到布貨率35%的能力。
六、代理商權利和義務
各經營者在成為xx公司有限公司的合法代理商后,可享有如下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1、區域獨家代理xx公司系列產品;
2、使甪"xx公司"商標進行經營活動;
3、使用xx公司商譽開展廣告宣傳、市場推廣活動;
4、維護xx公司及其產品在代理區域內的良好形象;
5、接受xx公司經營計劃的指導;
6、配備必備的銷售人員并負責對上述人員定期進行業務培訓;
7、全面負責代理區域內的市場拓展等業務運作及處理工作;
七、日常工作
①須提前10個工作日向xx公司提出書面訂貨計劃,以保證產品的及時供應;②代理商每月初須做出書面的市場拓展計劃并報xx公司市場部備案,以便獲得必要的協助和支持;
③每月25日前向xx公司提交當月的工作報告(市場總結);
④以每半年一次將代理區域內網絡狀況及銷售狀況作出說明并提交xx公司市場部;
⑤每年12月30日前作出所代理區域市場的預測報告(包括對競爭對手的分析、未來市場預測、政府主管部門的支持程度等)、年度銷售目標、工作計劃及對xx公司的工作建議書;
⑥代理商須按xx公司制定的銷售任務進行月、季度或年度銷售,以確保"公司產品"在該區域的市場銷售量和市場占有率達到預期目標;
⑦季報:各代理商均需在每季度第一個月的5日之前將上季度銷售報表報至xx公司市場部,各代理商以季度為單位做季度總結,反映市場開拓及經營中的各項問題;
⑧年報:以年為單位進行總結,采取年終代理商大會的形式進行,其結果作為年終考核代理商資格使用。
八、價格、竄貨
1、xx公司按統一的價格向代理商供貨;
2、代理商須參照xx公司規定的價格進行銷售,不得私自降價或抬高價格銷售不得隨意調價擾亂市場價格秩序;
3、代理商所代理的區域內,產品零售價格變動不得超過建議零售價的10%;
4、代理商只能在代理協議約定區域內開展代理產品各種合法銷售活動,嚴禁未經xx公司書面認可在其他區域內從事各種形式的銷售活動;
5、嚴禁各代理商以任何手段進行倒貨、竄貨銷售及一切變相擾亂市場銷售的行為;
6、如竄貨與被竄貨雙方協商解決竄貨行為,不提出異議,xx公司可不追究;
7、如代理商有惡意竄貨行為,xx公司視其情節輕重有權取消代理商的代理資格。
九、保密
1、xx公司實行"同業禁止"的原則,未經xx公司同意,代理商不得多頭代理銷售與"公司產品"相類似的產品,更不得將有關銷售代理的任何內容泄露給任何第三方,嚴守雙方交易過程獲悉的所有商業秘密;
2、無論代理協議終止與否,代理商均不得泄露xx公司的任何商業秘密,一經發現xx公司將嚴肅處理。造成損失的,xx公司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十、銷售管理
1、xx公司負責建立與代理商之間的溝通與聯系渠道,不定期地向代理商提供宣傳資料、信息、政策以及推廣方案與管理制度等方面的支持。
2、xx公司充分尊重代理商在銷售代理協議書指定的區域內的代理銷售權,但有下列情況之一時,xx公司將保留在該區域內發展第二家代理商的權利:
a年終匯總清算時,代理商未能完成雙方約定的銷售責任總額的;
b xx公司新產品、新工藝、新技術試用時;
c代理商經營管理不善,造成造成市場工作無法正常開展的;
d國家政策變化等不可抗力發生時;
e遇有重要客戶投訴,經確認屬代理商操作不當的;
f其他嚴重損害xx公司形象與產品形象的.行為發生時。
3、代理商須保證完成約定的銷售目標額。在約定時間段內代理商未能達到約定目標且差距較大時,xx公司有權無條件取消其代理資格,終止其代理協議。
4、代理商需于每季度末向xx公司通報銷售量并提交下季度銷售計劃書,每月提供銷售、庫存統計表,并于每年年底提交下一年度銷售計劃目標書。
5、對于沒有設立代理商的地區,其它代理商應與xx公司取得溝通,得到書面許可后,方可向該區域供貨并有義務維護當地價格情況,當該地區設有代理商后應停止向該地區供貨或通過相應渠道轉給合法代理商;
6、各代理商須按代理協議的規定努力完成業務目標,在完成市場目標的同時,認真搜集市場信息。xx公司會將市場信息搜集反饋情況作為代理商考核的一個指標,市場信息的質量將影響雙方的持續合作。
a)達成年度銷售目標,且無任何違反本管理辦法的行為發生,按xx公司的要求反饋市場信息,雙方可續簽下一年度的合作。
b)達成年度業務目標,無任何違反本管理辦法的行為發生,但市場信息反饋工作一般,xx公司將重新評估合作資格。
c)未達成年度業務目標、違反本管理辦法或不反饋市場信息的代理商,xx公司將考慮取消代理資格。
7、代理商應積極宣傳xx公司企業形象,及時向客戶介紹xx公司產品及新推出的其它產品。把瑞氏企業及系列產品迅速推向市場。
8、各代理商對下級網絡應及時鋪貨、補貨、調貨,加強溝通,維護銷售網絡;
9、市場運作過程中,各代理商在接到市場投訴時,應及時做好記錄,并報xx公司相關部門妥善處理。
十一、交易與結算
1、代理保證金
各級代理商均需按規定向xx公司交付一定的代理保證金,并在代理協議簽訂時交至xx公司。此保證金是代理商的資信保證,不用作貨款結算。代理關系終止時,xx公司將代理保證金退還原代理商。
2、交貨
xx公司依據代理商提出的書面訂貨申請或與xx公司簽訂的供貨協議進行供貨,由xx公司負責辦理好發貨及運輸相關事宜。
3、價格
代理商對外銷售需嚴格執行統一的銷售價格。
4、貨款
貨款原則上通過銀行轉賬支付。貨款的繳付以xx公司財務部收到為期限,財務部書面通知xx公司市場部,市場部才能發貨。
5、退貨
如貨物確因本xx公司原因造成質量不合格,或貨物發運型號、品種不符,xx公司負責退貨或調換。
十二、考評與輔導
A、xx公司將根據實際情況不定期對各代理商經營狀況進行考評,考評內容包括:
1、業績情況:聽取各代理商區域市場的業績報告和業績展望;
2、產品售后服務及客戶投訴情況;
3、網絡覆蓋、促銷宣傳、庫存管理;
4、本地區競爭對手動態分析;
5、xx公司制定政策的執行結果;
6、每半年或一年進行一次代理商資格的考評,合格者連任,不合格者撤消。
B、xx公司對代理商的輔導辦法如下:
1、制定代理商管理制度;
2、有償代培代理商的業務員;
3、定期(每年兩次)提供無償經營管理培訓;
4、提供產品系列宣傳品等資料;
5、提供各項管理制度、市場運作方案等方面的支持;
6、針對業績較差地區的代理商,可做"專案研究",找出病因,對癥下藥;
7、協助各代理商擬定針對區域市場的促銷方案,以及協助舉辦產品推廣、訂貨會等;
8、接受各代理商及其重要客戶的咨詢,解答各類經營、管理問題;
9、xx公司各級主管定期視察各代理商區域市場經營情況;
十三、違規處罰
1、各代理商在經營過程中,對xx公司采取不合作態度或者有損害xx公司產品信譽行為時,視情節輕重,xx公司將對其提出書面警告直至取消其代理資格;
2、未按xx公司有關規定和本制度開展工作的,但暫時尚未造成損失的,xx公司將提出書面警告并限期整改;
3、連續兩年達不到規定銷售責任額時,代理資格自動取消;
4、未經xx公司同意,代理銷售xx公司產品相類似產品的,xx公司將提出書面警告并限期改正,限期未改正者,xx公司將直接取消其代理資格。
5、不遵守指定的銷售區域,以非指定價格在其他銷售區域銷售產品,或不按本制度的規定執行,造成與其他銷售代理糾紛時,xx公司將視其情節輕重,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取消其代理資格,情節嚴重者xx公司將移交人民法院裁決;
6、違反保密義務,導致xx公司一般損失的,xx公司將合理評估損失額度,對其進行5000元以內的經濟處罰。(注:一般損失是指損害xx公司商譽,但不足以影響xx公司在該區域的形象及產品形象的;或者經濟利益損失在5000元以下的;或者將本協議的內容透露給第三方;或者違反xx公司的保密制度,透露機密級以下的相關資訊及商業信息的。)
7、違反保密義務,導致xx公司重大損失的,xx公司將對其處以5000—20000元罰款,情節嚴重者將直接取消其代理資格并交由人民法院裁決。(注:重大損失是指利益損失高于上述"一般損失"或者程度深于"一般損失"的損失。)
8、代理商須自覺接受本制度約束,若代理商違反本制度之規定或未完成銷售責任額,xx公司有權暫停供貨,直到終止代理關系。
9、代理商如嚴重違反xx公司相關規章制度或特許代理協議,xx公司可隨時解除雙方約定的部分或全部契約。
十四、附則
1、本制度作為代理協議之附件與代理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總xx公司將本著"誠信為本、長期服務"的宗旨和"公平合理、優勝劣汰"的原則對代理商進行合理布局和調整,以實現互利互惠、共同快速發展的目的。
3、商因其他原因需終止代理關系,需向xx公司提出書面申請,經本xx公司確定后,退還代理保證金。
4、代理商之間發生業務競爭和沖突,xx公司將依據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按相關制度予以調解、處理。
5、如xx公司與各代理商之間出現協議上的糾紛,由xx公司所在地法院裁決。
代理商管理制度 篇4
1、總則
為拓寬公司產品的銷售渠道,擴大公司產品的市場份額,規范公司產品銷售代理事務,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第一條:銷售代理商是指按北京中電匯達科技有限公司相關管理規定,代理北京中電匯達科技有限公司產品的市場推廣、市場開發、市場管理和市場服務的公司個人及其他形式的組織機構。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產品的銷售代理商(下簡稱代理商)及其它形式的銷售合作伙伴的管理。包括:
1)公司授權的代理商。
2)非正式代理商,但實際上和公司形成共同合作銷售關系的合作銷售伙伴。
第三條:本制度所涉及的銷售行為是指代理商對其代理我公司產品的市場推廣、市場開發和產品銷售行為。
3、職責
第四條:與銷售代理的有關部門或人員其職責范圍:
主管總經理:負責批準銷售代理政策、審核批準公司的代理商或合作銷售伙伴。
市場部:制定公司銷售代理政策;負責代理商的開發、審查和市場支持,并負責管理銷售代理的相關事務。
技術部:負責對代理商進行技術支持并協助市場部對代理商進行市場支持。
4、代理商管理
第五條:代理商的管理責任部門為公司市場部。市場部應有專人負責代理商管理事宜。與代理商相關的所有事務均屬其管理范疇,至少應包括:
1)代理政策的制定和發布。
2)代理商開發。
3)代理商資格審查。
4)代理商市場活動信息收集。
5)代理商利益協調。
6)代理授權手續的辦理。
7)代理商支持。
第六條:代理商資格的取得
代理商資格獲得的條件
代理商資格的獲得至少應具備以下條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經營性企業,經營范圍含蓋代理銷售的相應產品,公司注冊資金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用于轉子變頻調速產品代理的流動資金不低于人民幣50萬元。
2)辦公場所良好且相對穩定,組織機構健全,人員配備基本完整、經營信譽良好,有健全的財務制度,規范完整的財務賬目,專職的財務人員。
3)有專職該產品的銷售和技術支持人員,有直接有效的轉子變頻器銷售渠道及穩定的客戶基礎。
4)正式代理商至少完成了一個銷售業績。
代理商資格獲得的程序
1)有意成為代理商的組織,可向北京中電匯達科技有限公司市場部提交<代理商資格申請表>。
2)市場部根據發展計劃,結合申請單位的實際情況,將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單位的資格審查。
3)市場部對<代理商資格申請表>簽署相關意見,報主管總經理批準后給予申請組織書面答復意見。
4)代理商資格獲得批準后,市場部和代理商簽署<北京中電匯達科技有限公司產品銷售代理協議書>,進入代理商資格考察期,考察期一般控制在6個月內。考察期代理商享受上述簽署的銷售代理協議書規定的待遇并承擔相應的責任和義務。在約定的考察期間,考察期代理商至少需完成一個銷售業績方可完成考察。
5)實現了銷售業績的考察期代理商即可結束考察期。此時市場部應向主管總經理提出結束代理商考察的申請,主管總經理簽署并向代理商頒發<北京中電匯達科技有限公司產品銷售代理商許可證書>,該組織開始正式享受代理商的一切權利并承擔相應義務。
第六條:代理商資格的取消。
第一款:代理商資格取消的條件
1)代理商自愿要求取消代理資格。
2)代理商喪失從事我公司設備或服務銷售的資格。
3)代理商在代理期間違反法律法規規定,違反有關協議。
4)代理商的行為嚴重損害了北京中電匯達科技有限公司的利益。
5)未經北京中電匯達科技有限公司同意,代理商擅自將代理資格轉移給第三方。
6)代理商銷售業績達不到基本要求的。
第二款:代理商資格取消程序
1)代理商自愿申請取消代理資格的,由代理商填寫<代理商取消申請表>或提出其它形式的書面材料,向北京中電匯達科技有限公司申請取消代理資格。經北京中電匯達科技有限公司市場部核準并報主管總經理批準后,通知相關部門已取消該代理商資格。
2)獲悉代理商喪失從事相關設備或服務銷售的資格后,代理商資格自動取消。經北京中電匯達科技有限公司市場部核準后并報送主管總經理,通知相關部門已取消該代理商資格。
3)滿足第一款第3、4、5、6而被取消代理資格的,由北京中電匯達科技有限公司書面通知代理商。經北京中電匯達科技有限公司市場部核準并報主管總經理批準后,通知相關部門已取消該代理商資格。
第七條:代理商的權利。
代理商享有<北京中電匯達科技有限公司產品銷售代理協議書>所約定的所有的權利。這些權利至少應包括如下內容:
1)按照相關約定行使市場開發的權利。
2)代理商在針對其代理的北京中電匯達科技有限公司的產品進行的廣告、宣傳、培訓等活動中可以使用北京中電匯達科技有限公司及相關產品的標志。
3)北京中電匯達科技有限公司對代理商提供包括主要業務人員免費培訓、專業指導、技術方案編寫等多種形式的人力資源、技術支持等可持續發展服務。
4)北京中電匯達科技有限公司應對代理商市場開發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七條:代理商的義務
代理商應承擔<北京中電匯達科技有限公司產品銷售代理協議書>中所約定的所有義務。這些義務至少應包括如下內容:
1)遵紀守法,并嚴格遵守相關的代理合同、協議和約定等。
2)根據北京中電匯達科技有限公司的要求制定市場開放計劃。
3)對于北京中電匯達科技有限公司的價格策略和商務信息進行保密。
4)定期及時將市場拓展、客戶交流等信息向北京中電匯達科技有限公司進行反饋,并配合北京中電匯達科技有限公司做好市場調查、廣告宣傳等工作。
5)代理商直接和客戶簽訂合同的,代理商應將該合同的一份復印件交北京中電匯達科技有限公司備案。
第八條:代理商享受的權利超過代理協議書所約定的范圍時,需經主管總經理批準。
第九條:代理商利益協調
1)代理商應定期向北京中電匯達科技有限公司通報其市場活動信息。
2)在銷售時,如代理商和北京中電匯達科技有限公司或其他代理商遭遇相同客戶的情況,本著“先入為主”的原則來避免競爭,即:根據信息交流紀錄,由北京中電匯達科技有限公司確定最先與該客戶接觸的一方代理商進行下一步的市場活動。如該代理商未能在12個月內完成銷售,則其他銷售組織有權跟進該客戶。
第十條:銷售管理人員應注意搜集整理代理銷售的有關記錄和文檔并及時存檔。所有的合同、重要協議等文件公司應保留兩份,分別在資料室和市場部存檔,其它有關的記錄和文檔在市場部存檔。
第十一條:特別地,代理商和客戶簽訂的銷售合同的復印件,公司應保留兩份分別在市場部和資料室存檔。
5、其它
第十二條:本規定由總經理辦公會解釋
第十三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代理商管理制度 篇5
為促進整合站事業的發展,規范市場秩序,保護廣大代理商的利益和權利,充分利用各代理商的資源優勢,鼓勵合理競爭,最大限度地擴大公司市場份額,特制訂本代理商管理辦法(一下簡稱“辦法”);本“辦法”適用于公司簽約授權的代理公司,公司以外的整合業務機構和站團體及業主。
第一部分:代理商的職責
一、服從公司統一的市場管理以及價格體系,在規定的授權范圍開展工作,不得將所授權范圍的資料未經同意另作它用;
二、配合公司做好加盟客戶的服務,注重公司的企業形象和商業利益,及時反饋各層面客戶的改善和推薦,對于第三方侵害公司權益的事件應及時通報,并主動收集證據和進行相關的處理行動;
三、按照公司統一的合同標準文本,包括“全國招商政策”“全國招商方案”等及招商所需要的基本材料、證件,對所授權區域進行加盟整合、服務并審核備案;
四、原則上代理商只能在代理區域內實行加盟、整合、運營,如在代理區域以外有市場資源的需要填寫跨地區開發業務申請表,由公司協調確認后方可操作;
五、嚴格遵守市場規則,不得擅自調整油品價格和非油物品的售價,不得出售除公司統一配送以外的其它產品,特殊狀況須經公司書面批準后方可執行;
第二部分:“招商合同”簽訂及管理規定
一、各代理商及業務主管按照公司有關合同管理流程與加盟客戶簽訂“招商合同”及“合作協議”
二、對加盟商及客戶在簽訂“招商合同”前,務必先進行加盟審核,對“五證”等有效證件進行核實,以核實該加盟商的合法性,簽訂合同時帶給上述復印件備案存檔,同時帶給加盟客戶主要負責人的聯系方式,以便公司核實“招商合同”資料的真實性;
三、公司對加盟客戶的資格評審、按標準對合同的資料、合同周期、付款方式、質量標準、違約職責等進行審核,如果合同條款超出了公司的標準范圍,則協同其他相關部門進行評審;
四、按合同指定成品油質量要求購進的油品,以現貨現款形式進行,超出規定外的部分由公司協調解決并給于范圍內的優惠,運輸方式為集中配送或自行汽運;
五、各代理商及代表與公司確定合作時,首先要對該企業效益、經營信譽、資金狀況等進行全面調查,并向加盟商索取企業的各項有效證件、證書等;
六、當確認加盟商資信狀況貼合要求時,各代理商與目標客戶簽訂“招商合同”,并按合同約定和資料進行招商,所簽訂的資料、協議、合同寄回公司;
七、公司收到合同原件,對合同資料進行復審后到行政部辦理蓋章手續,并將蓋章后的“招商合同”原件寄回給加盟客戶,一份由公司留檔管理;
八、其它,本管理辦法將在試行中不斷完善更新,歡迎廣大代理商提出更好的推薦;成品油價格政策按照公司已有規定執行,在新的“辦法”沒有出臺之前,按照此“辦法”執行;本管理辦法的解釋權歸鄭州綠島能源技術有限公司。
代理商管理制度 篇6
為加強對全國代理商、代理商的統一管理,規范各區域代理商、代理商的行為,確保公司產品在各經銷區域的順利銷售,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總則
1、代理商是指公司在指定區域內設立的經銷點,跟據公司銷售需求,可在同一區域設立一個或多個代理商,并且將各類代理商按等級分類管理,各級代理商必須遵守公司的代理商管理制度。
2、代理商是公司在指定區域和指定期限內享有獨家銷售公司產品的代理權,公司在所指定區域和指定期限內不得授予除代理商以外其他銷售商銷售公司產品權力。代理商可根據區域實際銷售情況,在自己代理區域內設立下一等級代理商或代理商,統一由代理商管理;同時代理商必須完成同公司簽訂合同的全年最低銷售額。
3、本制度規定內蒙古億利塑業有限責任公司特許代理商、代理商權限,運作及業務處理等相關事項,旨在使公司與各代理商、代理商之間保持良好合作關系,促進雙方共同發展。
4、代理商、代理商期限均為為一年,協議實行一年一簽制;
5、內蒙古億利塑業有限責任公司確定的代理商、代理商應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從事經銷活動,不得做出損害內蒙古億利塑業有限責任公司利益和形象的行為。
6、代理商、代理商經內蒙古億利塑業有限責任公司授權并自經銷協議書、代理協議書生效之日起,嚴格依照協議的規定和內蒙古億利塑業有限責任公司的要求,在獨立經營的原則下,負責經銷區域內的市場開拓、宣傳促銷、售后服務、外部環境協調等相關的業務運作及業務處理。
7、代理商、代理商應積極收集本行業信息,及時反饋市場信息,以利于公司對企業及產品形象做宣傳,進一步加強銷售網絡的建設和管理。
8、代理商、代理商在各自區域內,應積極辦理產品入市手續,并做好建檔工作,同時積極做好售前、售中、售后工作。
第二章代理商、代理商要求
1、必須具有合法的工商注冊手續、獨立法人資格,并有相關產品的合法經營權,具備敬業、守信、合法的經營作風。
2、對億利產品和企業文化充分認同,有較強的合作意愿,對內蒙古億利塑業有限責任公司的經營有較高的忠誠度,并對產品、對市場充滿信心。
3。應具備良好的經營規模、辦公條件、設備及人員,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倉庫面積不小于50平方米,具備一定的區域產品配送能力,良好的資信能力和商業信譽。
4、具備較高的經營管理能力,提供較完善的市場管理、拓展及營銷計劃;
5、有專職的銷售人員和網絡以及網絡開發能力,有一定的售后服務能力;
6、在當地有一定的社會關系。
第三章資格的申請與審批
1、申請需提交的資料
(1)申請計劃書
內容包括:公司介紹、經營歷史和業績、管道和型材、門窗銷售方面的優勢,預計投入新材料產品的資金、人員、設備等方面的.資源,三年內的市場開發規劃,本年度銷售回款目標等。要求電腦打印,并加蓋公章。
(2)資質材料
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加蓋公章、稅務登記證(國稅)副本復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一般納稅人證明等。單位證件要求有最近一次的年檢。
(3)基本資料表
固定格式,見附表:《內蒙古億利塑業有限責任公司代理商、代理商基本信息表》。
2、審批程序
(1)意向代理商、代理商將材料準備齊全,交所在銷售區域辦事處。
(2)辦事處經理接到申請后,根據公司年度代理商網絡開發計劃,結合當地代理商、代理商布局等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設點。如有必要設點,在3個工作日內實
地考察,符合公司要求的,根據實地查考結果填寫《內蒙古億利塑業有限責任公司代理商、代理商加盟審批表》,報銷售部經理審核。
(3)銷售部經理根據情況進行審核,如有必要,在3個工作日內實地考察,符合要求的,填寫審核意見,報分管領導。
(4)分管領導審批后,銷售區域組織代理商簽署合作協議。協議一式兩份,代理商、代理商簽字蓋章后,郵寄到銷售部,辦理后續蓋章、郵寄、存檔等工作。
第四章代理商、代理商職責與管理
1、代理商分為一級代理商(地級城市),二級代理商(旗縣城市),直銷商(零售);
2、各銷售區域根據區域實際情況及不同產品類別設立一個或多個代理商,根據代理商實力及銷售任務,在內蒙古億利塑業有限責任公司同意后,可設立獨家代理商,其可以發展一級代理商、二級代理商;各級代理商必須報公司審核,由公司簽訂經銷合同,并由銷售部統一管理;
3、代理商、代理商必須嚴格執行合同中規定的經銷區域和產品,不允許任何形式的跨區域銷售和變相的跨區域銷售;
4、對代理商、代理商進行專人定項管理,建立代理商、代理商檔案及其網絡用戶檔案;并定期對代理商、代理商通過實際走訪進行評估,對于不執行內蒙古億利塑業有限責任公司代理商、代理商管理制度相關條款、未完成協議約定銷售指標的代理商、代理商,內蒙古億利塑業有限責任公司有權取消其經銷、代理資格,并在相關區域重新選定代理商、代理商。
5、代理商、代理商須提前10個工作日向公司提出書面訂貨計劃,以保證產品的及時供應;
6、代理商、代理商嚴格執行本公司規定的各種價格政策,各銷售區域應對代理商供貨實行統一價格、現款現貨、款到發貨,并密切關注代理商的末端銷售價格,嚴禁代理商、代理商進行剎價銷售,擾亂市場價格秩序;
7、各銷售區域對所轄區域代理商、代理商必須強化日常管理,杜絕竄貨現象,嚴禁代理商、代理商銷售假冒的億利塑業產品,視其情節輕重有權取消代理商的經銷資格;
8、代理商、代理商要以月為單位,定時向銷售區域上報進、銷、存業務報表,同時各區域應密切關注代理商的貨物流向。
代理商管理制度 篇7
為實現雙方共贏,互惠互利、共同發展,對xx品牌產品線上銷售進行更好的管理,特制定線上代理商管理制度。由電商事業部對線上代理商進行全面管控。
一、合同簽訂及主要內容
1、公司資質備案,代理商需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法人身份證復印件、稅務信息、銀行賬號信息、聯系人及電話作為備案(以上信息需加蓋代理商公司公章),雙方簽訂代理商銷售合同、產品型號價格協議,雙方各執一份。
2、銷售合同主要針對銷售的渠道、付款方式、訂貨交貨、支付款方式與賬戶、銷售期限等內容的明確。
3、產品型號協議就是我司對經銷商的供應產品型號、產品價格,售后服務的明確。一件代發的代理商另明確運費標準。
二、授權形式及主要內容
1、代理商在各個電商平臺開設店鋪必須經我方書面授權,店鋪名稱須與授權書內授權店鋪名稱相一致,銷售授權書雙方各執一份。
2、授權書包含授權編號、授權渠道、授權產品、授權期限。
3、授權書采用法務部固定格式。
三、產品及價格體系執行
1、x有限公司電商事業部(以下簡稱為事業部)為代理商確定產品清單,代理商不得銷售產品清單以外的產品;如需新增產品,經電商事業部書面許可后,方可上線銷售。
2、代理商可以選擇包銷產品,由電商事業部對代理商包銷產品進行全網價格管控。
3、代理商必須執行由電商事業部制定整體產品銷售價格體系,不得低于價格體系進行銷售。
四、營銷方案規劃與提報
1、營銷方案是指代理商在雙方合作期限內銷售產品的營銷策略方案。雙方達成合作意向后,代理商提報方案交由電商事業部審核,電商事業部充分了解代理商的產品目標、銷售目標、銷售策略的前提下,確保在現行規章制度框架下保障代理商營銷方案的穩定實施。
2、營銷方案分為整體營銷方案、爆款產品打造方案、日常平臺官方活動方案和大型活動方案。
a、整體營銷方案包含合作期間的銷售產品型號、銷售額、銷售數量、銷售策略、銷售渠道、銷售店鋪數量、銷售額及銷售數量的月度分解、考核手段。
b、爆款產品打造方案包含銷售產品目標、價格、策略、時間期限、考量標準。
c、日常平臺官方活動方案包含活動渠道及方式、產品型號、銷售目標、價格、策略、時間期限、考量標準。
d、大型活動方案包含活動渠道及方式、產品型號、銷售目標、價格、策略、時間期限、考量標準。(僅限“六一八”、“雙十一”、“雙十二”和“超品日”)。
3、營銷方案必須提報電商事業部進行書面報備,經電商事業部書面許可答復后,方可執行;事業部會根據行業大盤數據、平臺性質及實際情況進行建議性指導。
4、未經電商事業部書面許可,不得擅自參加產品降價活動。
五、素材使用及產品標準
1、代理商店鋪的店鋪首頁、產品詳情頁、產品主圖、產品視頻、產品參數描述、檢測報告、除菌報告、能效報告、保修政策等應由電商事業部審核后,方可上線展示,未經許可內容不得進行展示。
2、代理商銷售產品應具備符合國家標準的產品3C證書、能效報告、除菌報告、產品檢測報告等相關認證報告,不得上架無資質產品進行銷售。
六、數據監控
1、代理商店鋪開通后須納入電商事業部的ERP管理體系,方便電商事業部進行考核。
2、代理商必需提供可查看店鋪銷售數據的賬號(僅查看銷售數據,不要其他權限),方便進行數據查詢與匯總;代理商按店鋪進行匯總提報賬號。
3、電商事業部按平臺選用官方的數據軟件,如生意參謀、京東商智等,代理商需開通這些官方軟件的對接權限。
4、電商事業部會根據代理商店鋪數據變化,根據行業大盤數據、平臺性質及實際情況結合店鋪進行建議性指導。
5、代理商有刷單計劃時,需提前報備,電商事業部核查人員會根據店鋪數據判斷刷單真偽;若無報備方案,則按真實銷售進行數據匯總,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由代理商自行承擔。
七、訂單備貨
1、代理商應向我司下生產訂單,產品由我司事業部人員抽樣檢驗,經我司抽檢合格后方可進入線上渠道的銷售。
2、如遇大促活動需提前一月告知電商事業部,協商提前備貨事宜。
3、嚴禁代理商私自向線下渠道供貨與變相供貨(如線上大批量采購,則需與電商事業部做好備案工作),代理商應報備產品庫存,配合我司OEM事業部人員監督。
八、保證金制度
1、保證金標準,對代理商統一收取授權保證金,收費標準為單平臺單店鋪壹萬元、旗艦店壹拾萬元。
2、代理商按保證金標準繳納后,電商事業部向代理商出具相應的開店授權書。
3、店鋪違規被電商事業部罰沒保證金時,代理商應在被罰沒的三個工作日內補齊保證金。未在規定時間內補齊時,加重處罰。
九、售后處理
1、經銷商所銷售的產品售后服務按照國家三包標準執行,不得夸大售后服務等。
2、產品售后服務應納入我司體系,全國統一售后服務熱線:400--。如遇到工商投訴事件,應立即處理。
3、為了更好提升線上銷售的服務水平,我司應與貴司建立溝通渠道(建立微信群,代理商安排專人協調處理,群內成員做好備注:公司+負責事項+姓名)。
十、違規及處罰管理辦法
1、違規分為一般違規、嚴重違規和重大違規
a、一般違規常見如下(包含但不局限):
1)店鋪已經上線銷售15天,未接入電商事業部的ERP管理體系或未提供查詢店鋪數據的.賬號或未接入業部訂購的官方軟件。
2)店鋪已經上線銷售15天,未提報整體營銷方案
3)店鋪上線后,代理商安排的售后業務對接人不到位
4)訂單格式未按固定格式提報
5)刷單未報備
b、嚴重違規常見如下(包含但不局限):
1)私自上架產品清單以外的產品
2)私自進行產品降價銷售
3)店鋪出現夸大宣傳
4)店鋪出現對消費者的違背承諾
5)未按規定時間補齊保證金
6)店鋪已經上線銷售30天,還未接入電商事業部的ERP管理體系或還未提供查詢店鋪數據的賬號,未提報整體營銷方案
c、重大違規常見如下(包含但不局限):
1)私自出現3款以上產品降價
2)私自上架銷售無資質產品
3)私自從其它渠道采購線上型號產品
4)私自向線下渠道供貨與變相供貨
5)違反廣告法、虛假宣傳
6)因代理商原因被投訴到相關部門、不積極協調處理的
2、處罰措施分為一般違規處罰、嚴重違規處罰和重大違規處罰。
a、一般違規處罰措施為書面警告和扣除保證金20__-5000元。
b、嚴重違規處罰措施為書面警告、扣除保證金5000-10000元、提高產品供貨價10-20元/臺。
c、重大違規處罰措施為全額扣除保證金、提高產品供貨價20-30元/臺、書面解除授權及合作合同,違約代理商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電商事業部安排相關人員進行巡查,發現違規時進行通報及相應處罰,在規定時間內沒有整改到位的,給予加重處罰。
十一、合同解除
1、代理商未按年度達成銷售回款指標,電商事業部有權解除合同或不再續簽下一年合作合同。
2、合同期內代理商出現私自偽造開店授權或其他重大違規事項時,電商事業部有權提前解除合作合同,告知相關平臺進行關店處理,所繳納保證金不予退還。我司保留追究代理商法律責任的權利。
3、合同期內代理商出現多次違規事項,電商事業部有權提前解除合作合同,告知相關平臺進行關店處理,所繳納保證金不予退還。
代理商管理制度 篇8
一.總則
1.為貫徹__年營銷策略,促使福易門業經銷體系不斷規范化,以保證公司產品銷售渠道暢通與代理商管理的高效,特制訂本制度。
2.代理商管理原則
(1)詳盡務實。代理商資料應力求詳盡、全面而具體;管理方法從實際出發,操作性要強。
(2)主次分明。對代理商必須分清主次,實施嚴格的分級管理與扶持。
(3)動態管理。市場在不斷變化,公司對代理商的認識和了解也在不斷深化,因而要隨時調整代理商管理的工作重點和工作方向。
二.代理商的選擇
福易門業選擇代理商,主要考慮其經營規模、資金實力、銷售店面地點及客流量、從業經驗與價格規范性等,著重考察代理商的經營動機、管理能力與營銷能力。擬選擇的目標代理商對所在區域的整體市場運作,應有清晰運作思路,且與福易門業發展思路高度一致。凡開設專賣店的代理商,必須專營本公司產品,不得兼營同行企業同類產品。
三.代理商資料的完善
對重要代理商檔案內容要求如下:
(1)代理商基本資料
包括代理商類別、名稱、地址、聯系電話、經營規模、建立時間、對本公司的忠誠度;營業執照復印件、協議書、補充協議書、各項證明書等。
(2)代理商特征資料
代理商的資金實力、發展潛力、經營觀念與方向、內部管理和經營歷史等。
(3)代理商經營狀況資料
財務表現、銷售變動趨勢、經營人員及導購員的素質品行,與其他競爭對手的關系,與本公司的業務關系及合作態度等。
(4)代理商個性資料
代理商的性格、興趣、年齡、工作經歷、處事作風、家庭狀況、社會關系、最適合的激勵方式和激勵程度等。
四.代理商管理辦法
1.遵循守區銷售
代理商應遵守合同約定,只在合同約定區域內銷售福易門業產品。如因工程操作需要跨區銷售應提前告知福易門業,予以備案并征得當地代理商同意。
2.做好價格管理
代理商必須按照福易門業的價格體系做好價格管理,不得隨意壓低或抬高產品價格,維護價格體系的穩定性,以利于長期經營。
3.品牌維護得當
福易門業的品牌形象有賴于各級代理商的積極維護。對福易門業的品牌形象、專賣形象、產品展示形象、人員形象等均應按照福易門業相關規定認真維護。
4.完成約定任務
根據雙方合作協議確定的銷售任務,代理商應與公司積極配合規劃并經營區域市場,保證將任務的完成落到實處。
5.信息溝通到位
為了保證公司對市場的.了解與各項配套措施的適合性,代理商應定期向福易門業反映市場情況與所存在問題。(代理商應反饋信息見下表:)反饋項目月度反饋內容市場與競爭對手情況
1.月度同類產品大致銷量;
2.競爭對手有無新產品上市,促銷活動?活動規模及影響?
3、競爭對手與福易產品比較有哪些優勢及劣勢(價格/款式/配置/質量/服務/貨期等)。
產品建議用戶對福易門業產品配置、貨期和質量有何新要求。
質量反饋福易門業月度出現較多的質量問題。
推廣反饋對在當地投入的媒體廣告及促銷活動的建議。
服務反饋月度自身銷售服務情況,用戶特殊服務要求?
管理反饋公司營銷管理上的不當之處,如何改進。
6.協作配合積極
福易門業將根據區域銷售增長的實際需要向代理商提供相應的物料與促銷支持,代理商應積極配合,做好相關事務的協調。
7.提高銷售能力
區域代理商應通過多種方式不斷提高銷售能力,通過配合福易門業的導購培訓、通過學習福易門業市場操作手冊與導購培訓手冊內容,通過對店面銷售的準確分析,通過定期評估考核店面銷售人員銷售業績等方式,努力提高銷售能力,這樣才能不斷提高區域銷售業績。
8.定期準確評估
對于雙方的合作水平及其所涉及的各方面問題福易門業將定期進行評估,代理商同樣應對福易門業的市場操作進行評估,明確市場推廣狀況、雙方配合中的問題與改善對策。
9.保守商業秘密
代理商必須嚴守與企業有關的產品、品牌、經銷模式、經銷政策、促銷政策、品牌操作手冊等商業秘密,不得泄露給第三方。
五.福易門業的市場支持
公司為協助代理商拓展和維護市場,提供系統的銷售支持措施,包括:
(1)價格支持:公司根據區域銷售情況和競爭對手的產品價格,為代理商提供具有競爭力的產品價格。
(2)促銷活動:公司根據市場拓展需要不定期組織全國性促銷活動,擴大企業和產品在各區域的知名度和影響力。代理商也可根據市場競爭狀況,向公司申請促銷活動支援。
(3)門頭費用核銷:各代理商使用公司全國統一標識作為店面廣告牌的,公司依據市場推廣支持政策核銷其相關費用。
(4)宣傳物料:代理商可向公司申請發放宣傳材料,公司依據其業務情況和實際需要發放適當數量的宣傳材料。
(5)人員支持:必要時公司可選派具有豐富市場拓展經驗的區域經理協助和指導代理商拓展市場。
(6)專賣支持:公司高度重視對專賣的支持與提升。對于設立或擬設立專賣店的代理商,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
六.代理商的維護與考核
(1)區域經理應定期對重要代理商進行回訪,了解代理商市場開發狀況和需求,并協助其解決。重要級別以上代理商,每月應回訪一次。回訪客戶應填寫詳細的《代理商回訪記錄》,呈報營銷中心。
(2)營銷部應定期對公司各級代理商實施電話回訪,回訪的內容包括經銷/代理商對于公司產品、價格、貨期、包裝、服務等方面的建議和意見。
(3)公司為各級代理商提供技術服務支持:提供銷售解決方案;接受電話咨詢與技術指導。
(4)公司定期向各級代理商提供最新產品信息和行業資汛,以幫助各級代理商及時了解市場最新動態。
(5)必要時公司將對重要代理商提供產品技術知識和銷售技能的培訓,協助其建立和培養銷售隊伍,提高對市場的掌控與引導能力。
(6)對代理商的銷售業績實施定期考核,考核項目參照《福易門業代理商考核表》進行。
七.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代理商管理制度 篇9
1、總則
為拓寬公司產品的銷售渠道,擴大公司產品的市場份額,規范公司產品銷售代理事務,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第一條:銷售代理商是指按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相關管理規定,代理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產品的市場推廣、市場開發、市場管理和市場服務的公司個人及其他形式的組織機構。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產品的銷售代理商(下簡稱代理商)及其它形式的銷售合作伙伴的管理。包括:
1)公司授權的代理商。
2)非正式代理商,但實際上和公司構成共同合作銷售關系的合作銷售伙伴。
第三條:本制度所涉及的銷售行為是指代理商對其代理我公司產品的市場推廣、市場開發和產品銷售行為。
3、職責
第四條:與銷售代理的有關部門或人員其職責范圍:
主管總經理:負責批準銷售代理政策、審核批準公司的代理商或合作銷售伙伴。
市場部:制定公司銷售代理政策;負責代理商的開發、審查和市場支持,并負責管理銷售代理的相關事務。
技術部:負責對代理商進行技術支持并協助市場部對代理商進行市場支持。
4、代理商管理
第五條:代理商的管理職責部門為公司市場部。市場部應有專人負責代理商管理事宜。與代理商相關的所有事務均屬其管理范疇,至少應包括:
1)代理政策的制定和發布。
2)代理商開發。
3)代理商資格審查。
4)代理商市場活動信息收集。
5)代理商利益協調。
6)代理授權手續的辦理。
7)代理商支持。
第六條:代理商資格的取得
代理商資格獲得的條件
代理商資格的獲得至少應具備以下條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經營性企業,經營范圍含蓋代理銷售的相應產品,公司注冊資金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用于轉子變頻調速產品代理的流動資金不低于人民幣50萬元。
2)辦公場所良好且相對穩定,組織機構健全,人員配備基本完整、經營信譽良好,有健全的財務制度,規范完整的財務賬目,專職的財務人員。
3)有專職該產品的銷售和技術支持人員,有直接有效的轉子變頻器銷售渠道及穩定的客戶基礎。
4)正式代理商至少完成了一個銷售業績。
代理商資格獲得的程序
1)有意成為代理商的組織,可向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市場部提交《代理商資格申請表》。
2)市場部根據發展計劃,結合申請單位的實際狀況,將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單位的資格審查。
3)市場部對《代理商資格申請表》簽署相關意見,報主管總經理批準后給予申請組織書面答復意見。
4)代理商資格獲得批準后,市場部和代理商簽署《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產品銷售代理協議書》,進入代理商資格考察期,考察期一般控制在6個月內。考察期代理商享受上述簽署的銷售代理協議書規定的待遇并承擔相應的職責和義務。在約定的考察期間,考察期代理商至少需完成一個銷售業績方可完成考察。
5)實現了銷售業績的考察期代理商即可結束考察期。此時市場部應向主管總經理提出結束代理商考察的申請,主管總經理簽署并向代理商頒發《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產品銷售代理商許可證書》,該組織開始正式享受代理商的一切權利并承擔相應義務。
第六條:代理商資格的取消。
第一款:代理商資格取消的條件
1)代理商自愿要求取消代理資格。
2)代理商喪失從事我公司設備或服務銷售的資格。
3)代理商在代理期間違反法律法規規定,違反有關協議。
4)代理商的行為嚴重損害了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的利益。
5)未經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同意,代理商擅自將代理資格轉移給第三方。
6)代理商銷售業績達不到基本要求的。
第二款:代理商資格取消程序
1)代理商自愿申請取消代理資格的,由代理商填寫《代理商取消申請表》或提出其它形式的書面材料,向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申請取消代理資格。經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市場部核準并報主管總經理批準后,通知相關部門已取消該代理商資格。
2)獲悉代理商喪失從事相關設備或服務銷售的資格后,代理商資格自動取消。經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市場部核準后并報送主管總經理,通知相關部門已取消該代理商資格。
3)滿足第一款第3、4、5、6而被取消代理資格的,由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書面通知代理商。經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市場部核準并報主管總經理批準后,通知相關部門已取消該代理商資格。
第七條:代理商的權利。
代理商享有《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產品銷售代理協議書》所約定的所有的權利。這些權利至少應包括如下資料:
1)按照相關約定行使市場開發的權利。
2)代理商在針對其代理的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的產品進行的廣告、宣傳、培訓等活動中能夠使用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及相關產品的標志。
3)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對代理商帶給包括主要業務人員免費培訓、專業指導、技術方案編寫等多種形式的人力資源、技術支持等可持續發展服務。
4)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應對代理商市場開發帶給必要的支持。
第七條:代理商的義務
代理商應承擔《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產品銷售代理協議書》中所約定的所有義務。這些義務至少應包括如下資料:
1)遵紀守法,并嚴格遵守相關的代理合同、協議和約定等。
2)根據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的要求制定市場開放計劃。
3)對于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的價格策略和商務信息進行保密。
4)定期及時將市場拓展、客戶交流等信息向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進行反饋,并配合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做好市場調查、廣告宣傳等工作。
5)代理商直接和客戶簽訂合同的,代理商應將該合同的一份復印件交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備案。
第八條:代理商享受的權利超過代理協議書所約定的范圍時,需經主管總經理批準。
第九條:代理商利益協調
1)代理商應定期向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通報其市場活動信息。
2)在銷售時,如代理商和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或其他代理商遭遇相同客戶的狀況,本著“先入為主”的原則來避免競爭,即:根據信息交流紀錄,由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確定最先與該客戶接觸的一方代理商進行下一步的市場活動。如該代理商未能在12個月內完成銷售,則其他銷售組織有權跟進該客戶。
第十條:銷售管理人員應注意搜集整理代理銷售的有關記錄和文檔并及時存檔。所有的合同、重要協議等文件公司應保留兩份,分別在資料室和市場部存檔,其它有關的記錄和文檔在市場部存檔。
第十一條:個性地,代理商和客戶簽訂的銷售合同的復印件,公司應保留兩份分別在市場部和資料室存檔。
5、其它
第十二條:本規定由總經理辦公會解釋
第十三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代理商管理制度 篇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防范保險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保險代理機構是指依照《保險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規定,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批準設立的,根據保險人的委托,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單位。
第三條凡經中國保監會批準專門設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營保險代理業務的保險代理機構,均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保險代理機構從事保險代理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遵循自愿、誠實信用和公平競爭原則。
第五條保險代理機構在保險人授權范圍內代理保險業務時,其代理行為所產生的法律責任由保險人承擔。
因授權不明,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保險人承擔法律責任,保險代理機構負連帶責任。
保險代理機構不履行代理職責或履行代理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保險代理機構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從事的保險代理活動,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由保險代理機構承擔法律責任。相對人有理由相信保險代理機構有代理權的,該保險代理活動有效,由保險人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中國保監會依法對保險代理機構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設立
第七條保險代理機構可以以合伙企業、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設立。
第八條設立合伙企業形式的保險代理機構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兩個以上的合伙人,并且具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合伙協議;
(三)出資不得低于人民幣50萬元的實收貨幣;
(四)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合伙企業名稱和住所;
(五)具有符合中國保監會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的高級管理人員;
(六)持有《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的保險代理從業人員不得低于員工人數的二分之一;
(七)法律、行政法規要求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保險代理機構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2個以上至50個以下的股東;
(二)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司章程;
(三)注冊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幣50萬元的實收貨幣;
(四)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司名稱、組織機構和住所;
(五)持有《資格證書》的保險代理從業人員不得低于員工人數的二分之一;
(六)有符合中國保監會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的高級管理人員;
(七)法律、行政法規要求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保險代理機構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5個以上符合法律規定的發起人;
(二)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司章程;
(三)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1000萬元的實收貨幣;
(四)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司名稱、組織機構和住所;
(五)持有《資格證書》的保險代理從業人員不得低于員工人數的二分之一;
(六)有符合中國保監會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的高級管理人員;
(七)法律、行政法規要求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保險代理機構的法定名稱中應當包含“保險代理”字樣。
第十二條
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規定不能投資于保險代理機構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成為保險代理機構的股東、發起人或合伙人。
第十三條保險代理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由中國保監會審查。
本規定所稱的保險代理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包括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或合伙企業的負責人。
保險代理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審查的內容和方式包括對申請材料的審核、考察談話、考試等。談話應當作出記錄,談話記錄應當經考察人和被考察人雙方簽字。申報材料、考察談話記錄、考試成績作為被考察人任職資格審查的重要依據,與中國保監會對被考察人任職資格的審查意見,一并存入被考察人的任職資格檔案。
第十四條保險代理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除應持有《資格證書》外,還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有經濟、金融、保險、法律專業大專以上學歷,從事保險代理或相關工作三年以上;
(二)具有非經濟、金融、保險、法律專業大專以上學歷,從事保險或相關工作五年以上。
從事保險代理或相關工作10年以上的,其學歷要求可適當放寬。
第十五條保險代理機構的設立分為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
第十六條申請籌建保險代理機構,申請人應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材料:
(一)籌建申請報告;
(二)籌建可行性報告,包括市場情況分析、機構發展思路、近三年的業務發展計劃和盈利情況預測等;
(三)機構框架,包括資本金、股權結構或出資比例、組織機構等;
(四)籌建方案;
(五)籌建人員名單及身份證復印件;
(六)籌建負責人簡歷及其親筆署名的無違法犯罪記錄以及其他不良記錄的聲明;
(七)法律、行政法規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條保險代理機構的籌建負責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大專以上學歷;
(二)具有保險代理或相關工作經歷;
(三)無違法犯罪記錄或其他不良記錄。
第十八條
中國保監會自收到籌建材料之日起,在三十天內書面通知申請人是否受理。依法拒絕受理的,應說明理由;依法予以受理的',依據本規定進行審查,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籌建申請人作出是否批準籌建的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不批準籌建的,應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
經中國保監會批準籌建保險代理機構的,應當成立籌備組,并于批準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籌建工作;逾期未完成籌建工作或未達到開業標準的,原批準文件自動失效。
保險代理機構在籌建期內不得從事任何保險代理活動。
第二十條完成籌建工作的,申請人可向中國保監會提出開業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開業申請報告;
(二)公司章程或合伙協議;
(三)內部管理制度,包括組織框架、決策程序、業務、財務和人事制度等;
(四)高級管理人員送審材料;
(五)員工名冊、員工《資格證書》復印件和身份證復印件;
(六)股東或合伙人名冊、法人股東營業執照復印件及加蓋股東單位財務印章的最近三年財務報表、自然人股東或合伙人身份證復印件;
(七)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資本金入帳原始憑證復印件;
(八)計算機軟、硬件配備情況;
(九)營業場所使用權或所有權的證明文件;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十一)中國保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條
中國保監會自接到符合要求的開業申請材料之日起三十天內進行驗收,在三個月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并書面通知開業申請人;不批準開業的,應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保險代理機構的設立申報材料應按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格式上報。
第二十三條經批準開業的保險代理機構應按規定領取《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
保險代理機構應嚴格遵守中國保監會制定的許可證管理制度。申領或換發《許可證》后應在中國保監會指定的報紙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條保險代理機構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中國保監會可吊銷其《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
《許可證》有效期三年,保險代理機構應在有效期滿六十天前向中國保監會申請換發《許可證》。申請機構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中國保監會可拒絕為其換發《許可證》;未獲得中國保監會換發的《許可證》的,不得繼續經營保險代理業務。
第三章變更和終止
第二十六條保險代理機構的下列事項需報經中國保監會批準:
(一)修改公司章程或合伙協議;
(二)變更注冊資本或出資額;
(三)變更股東或合伙人;
(四)變更股權結構或出資比例;
(五)變更組織形式;
(六)變更住所;
(七)變更高級管理人員;
(八)變更業務范圍;
(九)變更公司或企業名稱;
(十)分立、合并;
(十一)解散、破產;
(十二)法律、行政法規要求報批的其他變更事項。
第二十七條保險代理機構依法解散、撤銷和破產的,應向中國保監會交回《許可證》,并在中國保監會指定的報紙上予以公告。
第四章從業資格
第二十八條保險代理機構從業人員應當通過中國保監會統一組織的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考試。
凡年滿18周歲,具有高中以上學歷或同等學歷的人員均可報名參加考試。
第二十九條
凡通過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考試者,均可向中國保監會申請領取《資格證書》。申請領取《資格證書》的人員,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合格證明文件;
(二)身份證或護照(影印件);
(三)所在單位或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以上的政府機關開具的以往行為證明材料;
(四)近期正面免冠兩寸照片兩張。
第三十條申請領取《資格證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滿18周歲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品行良好、正直誠實,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三)在申請前五年未受過刑事處罰或嚴重的行政處罰。
第三十一條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條件的,中國保監會可直接授予其《資格證書》,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條《資格證書》由中國保監會統一印制,禁止偽造、涂改、出借、出租和轉讓。
第三十三條《資格證書》是中國保監會對保險代理從業人員基本資格的認定,并不具有執業證明的效力。
第三十四條保險代理機構應按中國保監會規定,對其從業人員實行執業資格管理。
第三十五條《保險代理從業人員執業證書》(以下簡稱《執業證書》)是保險代理機構從業人員從事保險代理活動的證明文件。
第三十六條《執業證書》由中國保監會統一監制,由保險代理機構負責核發。
保險代理機構不得向未取得《資格證書》的員工核發《執業證書》。
第三十七條保險代理機構的從業人員開展保險代理業務,應主動出示《執業證書》。
第三十八條
因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而受到處罰,并被禁止進入保險行業的人員,已獲得《資格證書》的,保險代理機構不得頒發《執業證書》,已頒發《執業證書》的,保險代理機構應負責收回《執業證書》。
第三十九條
持有《執業證書》的保險代理從業人員終止從事保險代理業務或轉聘至另一家保險代理機構時,保險代理機構應將其《執業證書》收回。
第五章經營管理
第四十條保險代理機構的經營區域由中國保監會核定。保險代理機構應在核定的經營區域內開展保險代理業務。
第四十一條經中國保監會批準,保險代理機構可以經營下列業務:
(一)代理銷售保險產品;
(二)代理收取保險費;
(三)根據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相關業務的損失勘查和理賠。
第四十二條保險代理機構在展業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與非法從事保險業務或保險中介業務的機構或個人發生保險代理業務往來;
(二)超出中國保監會核定的業務范圍和經營區域;
(三)超越授權范圍,損害被代理保險公司的合法權益;
(四)偽造、散布虛假信息,或利用其他手段損害同業的信譽;
(五)挪用、侵占保險費;
(六)向客戶做不實宣傳,誤導客戶投保;
(七)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或不如實向投保人轉告投保聲明事項,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八)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限制他人訂立保險合同;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惡意欺詐保險公司;
(十)法律、行政法規認定的其他損害投保人、被保險人或保險公司利益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保險代理機構在開展業務過程中,應明確告知客戶有關保險代理機構的名稱、住址、業務范圍、法律責任等事項。
第四十四條保險代理機構應當與所代理的保險公司訂立書面委托代理合同。
第四十五條保險代理業務的保費收入可以由投保人直接交付保險公司,或由保險代理機構代收。
保險代理機構代收保費的,應當開設獨立的保費代收帳戶,保險代理機構不得挪用、侵占該帳戶上的資金。
第四十六條
保險代理機構應建立代理業務的詳細記錄,逐筆記錄客戶名稱、代理的險種、代收的保費收取時間和解付時間、代理傭金的收取金額及時間等內容。
第四十七條保險代理機構對代收的保費,應在約定的時間內進行解付。
第四十八條保險代理機構應當保守在經營過程中知悉的當事人的商業秘密。
第四十九條
保險代理機構與被代理保險公司終止代理關系后,應按約定將被代理保險公司的各種單證、材料及未解付的保費等交還被代理的保險公司。
第五十條保險代理機構各類業務資料的保管期限,自保險合同終止之日起計算,不得少于十年。
第五十一條保險代理機構應對其工作人員進行定期培訓,每年培訓時間累計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
第五十二條
保險代理機構接受保險公司委托辦理保險代理業務時,保險公司可要求保險代理機構向其繳納一定數額的保證金,具體數額和繳納方式由雙方協商。
第五十三條保險代理機構應按其注冊資本或出資額的5%繳存營業保證金,或按中國保監會的規定購買職業責任保險。
保險代理機構應在開業后三十天內將營業保證金足額繳存到中國保監會指定的商業銀行。經批準,保險代理機構可以以中國保監會認可的有價證券繳存營業保證金。
未經中國保監會批準,保險代理機構不得動用其繳存的營業保證金。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五十四條
保險代理機構應當按規定及時向中國保監會報送有關報表、資料。報送的各類報表、資料應當有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名,并加蓋公司印章。
第五十五條保險代理機構向中國保監會報送的各類報表、資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十六條保險代理機構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后六十天內,向中國保監會報送會計師事務所為其出具的審計報告及其他有關事項的說明。
前款所稱會計師事務所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會計師事務所成立三年以上,沒有不良記錄;
(二)內部機構設置及管理制度健全;
(三)有10名以上注冊會計師。
第五十七條中國保監會依法對保險代理機構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保險代理機構應當予以配合,并按要求提供有關資料。
第五十八條中國保監會對保險代理機構進行檢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或企業設立、變更事項的報批手續;
(二)資本金或出資額;
(三)營業保證金、職業責任保險;
(四)業務經營狀況;
(五)財務狀況;
(六)信息系統;
(七)管理和內部控制;
(八)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九)中國保監會認為需要檢查的其他事項。
第七章罰則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規定,擅自設立保險代理機構的,予以取締,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第六十條
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騙手段而獲得中國保監會批準籌建或開業的,取消其籌建資格或吊銷《許可證》,并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
未經中國保監會批準,保險代理機構擅自合并、分立、解散或破產的,給予警告,處以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限制業務范圍、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許可證》。
第六十二條
保險代理機構未按規定,擅自變更名稱、公司章程或合伙協議、注冊資本金或出資、住所、股權結構或出資比例、股東或合伙人的,給予警告,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三條保險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中國保監會核準任職資格而擅自任命高級管理人員;
(二)未經中國保監會同意以臨時負責人名義及其他方式指定高級管理人員;
(三)因特殊情況經中國保監會同意指定的臨時負責人,其實際任期超過3個月;
(四)未按規定向中國保監會抄報高級管理人員任命決定或高級管理人員紀律處分決定。
第六十四條
保險代理機構超出核定的業務范圍或經營區域開展業務活動的,給予警告,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限制業務范圍、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許可證》。
第六十五條
保險代理機構在籌建期間從事保險代理業務活動的,給予警告,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籌建資格。
第六十六條
保險代理機構與非法從事保險業務或保險中介業務的機構或個人發生保險代理業務往來的,給予警告,處以其違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保險代理機構違反本規定發放《執業證書》的,給予警告,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八條
保險代理機構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限制他人訂立保險合同,或采取非正當手段進行不公平競爭的,給予警告,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許可證》。
第六十九條保險代理機構違反本規定,挪用、侵占保費的,給予警告,處以10
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許可證》。
第七十條保險代理機構在終止代理關系后,未按約定向被代理保險公司交付各種單證、材料的,給予警告,處以1
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許可證》。
第七十一條保險代理機構在業務經營中散布虛假信息,損害他人信譽,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二條
保險代理機構超越授權范圍,損害委托人合法權益,或串通他人欺詐委托人的,給予警告,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許可證》。
第七十三條
保險代理機構存在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第七十四條
保險代理機構向監管部門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報表、資料的,給予警告,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許可證》。
第七十五條
保險代理機構向客戶披露虛假或不實信息,誤導客戶投保的,或者向客戶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不如實向投保人轉告投保聲明事項,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給予警告,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許可證》。
第七十六條
保險代理機構未按本規定設立獨立的保費代收帳戶,或未建立詳細的業務記錄的,給予警告,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限制業務范圍,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許可證》。
第七十七條
保險代理機構未按規定繳存營業保證金或投保職業責任保險的,給予警告,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許可證》。
第七十八條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保險代理機構的從業人員,可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責令予以撤換,吊銷《資格證書》。
第七十九條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保險代理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可視情節輕重,取消其一定期限內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
第八十條
違反本規定,拒絕或妨礙中國保監會依法監督檢查的,給予警告,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許可證》。
第八章附則
第八十一條在中國境內設立外資保險代理機構適用本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和我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八十二條本規定要求提交中國保監會的各類材料,以中文文本為準。
第八十三條本規定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和修改。
第八十四條本規定自20__年1月1日起實施,此前頒布的有關保險代理機構的管理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