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校管理制度十篇
駕校管理制度 篇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公安部、交通運輸部《關于推進機動車駕駛人培訓考試制度改革的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機動車駕駛證業務工作規范》、《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工作規范》、《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場地和考試系統使用驗收規范》等法規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駕駛人考試工作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法定職責,駕駛人考試場地、考試設備和考試系統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理和使用。省公安廳交警總隊負責全省機動車駕駛人考場的驗收、檢查和監督指導。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轄區范圍內考試需求的核定,考場的規劃、申請、使用、管理、監督等工作。
第三條機動車駕駛人考場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履行駕駛人考試職責的工作場所,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保障和建設。機動車駕駛人考場包括機動車駕駛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場(以下簡稱“理論考場”,包含科目三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場)、場地駕駛技能考場(以下簡稱“科目二考場”)、道路駕駛技能考場(以下簡稱“科目三考場”)。
第四條政府投資建設的考場不能滿足本地考試需求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以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依法選用由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社會考場。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無償使用社會考場。
第五條公安機關不得以是否作為考場使用為條件影響或干預社會主體參考考場標準建設駕駛訓練場地。參考考場標準建設的駕駛訓練場地非經法定程序通過政府公開招標等方式選定不得作為考場使用。
第二章 考場規劃
第六條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每年對本地考試需求和考試供給能力進行一次評估測算,計算本地考場資源缺口,提出考場使用需求。考試需求、考試供給能力及考場使用需求于每年12月底前報總隊備案。
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根據考場使用需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法規要求,會同財政等部門擬訂使用規劃,并以媒體、互聯網發布和張貼公告等形式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條考試網點布建要兼顧城鄉,科學規劃,合理布局,方便群眾。各地根據考試需求建設規劃使用大中型客貨車考場。推行小型汽車考試業務向縣級公安機關下放。
第三章 建設選用
第八條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爭取由政府全額投資建設全科目考場,政府全額投資建設的自建考場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法人資格明確;
(二)考場用地合法,擁有考場建設用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符合國家相關法律規定;
(三)配備足夠數量的考試設備和考試車輛;
(四)考試場地獨立,封閉管理,只能用于駕駛人考試。考場內不得存在與考試無關的建筑、設施和場地;
(五)符合《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場地及其設施設置規范》、《機動車駕駛人考試系統通用技術條件》、《機動車駕駛人考試監管系統通用技術條件》等要求。其中音視頻監控和衛星定位等設備符合公安部和省公安廳相關要求;
(六)建立場地、車輛、設施日常檢查,考試系統日常維護,考試工作臺帳記錄管理,考試異常情況處置等完備的考場運行管理制度;
(七)配備保障考場規范運行的工作人員。
第九條省轄市、省直管縣(市)至少建設一處政府全額投資的全科目駕駛人自建考場。自建考場不能滿足考試需求的,根據當地考場使用規劃,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工作規范》等相關規定,通過政府公開招標等程序從符合考場條件的駕駛訓練場地中選定社會考場。具備條件的縣(市),可自建考場或自行組織招標選定社會考場。社會考場按照公平競爭、公開擇優的原則選定,嚴禁變相審批、暗箱操作。
第十條社會考場除符合第七條要求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考試場地單獨設置,與駕駛訓練場地分開,嚴禁考試與駕駛訓練共用一個場地。
(二)理論考場用于考試的場地面積不低于150平方米,每個考位面積不少于2平方米。
(三)大中型客貨車(A1、A2、A3、B1、B2)科目二考場用于考試的場地面積不低于4.7萬平方米。小型汽車(C1、C2)科目二考場用于考試的場地面積不低于1萬平方米,小型汽車科目二考場同車型的考試線路不少于2條。
(四)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路段采用通行社會車輛的混和交通道路,向社會開放。路線設置不少于三條,滿足16個基本項目的考試要求,小型車輛(C1、C2)科目三考試車不少于10輛。
(五)候考室面積不低于200平方米,待考室面積不低于80平方米,配置有考試監控視頻和衛生間,不得使用簡易臨建房。
(六)大中型客貨車考場,除中型客車外,每種考試車同車型配置不少于2輛。
(七)便民服務設備設施完善。
(八)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本地考試實際需求提出的其他條件。
第四章 考場驗收
第十一條考場驗收分為使用驗收和定期檢查。考場使用前進行使用驗收。考場使用過程中,每年組織一次現場符合性檢查。
第十二條省公安廳交警總隊成立考場驗收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交警總隊車駕管支隊,負責組織專家組或委托具備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開展考場使用驗收或定期檢查。
專家組成員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組成員3至5人,包括1名交通工程、計算機或機電相關專業人員,1名考試業務人員。專家庫由省公安廳交警總隊聘請或各地推薦、經交警總隊審查確認的考試業務人員和交通工程、信息系統技術專家組成。
第十三條考場使用驗收按以下程序進行:
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購買社會考場服務的公告發布后,對提出承接申請的場地進行檢查,檢查是否符合考場建設標準。
采用公開招標等方式確定社會考場后,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形成專題報告,向省公安廳交警總隊提出考場使用驗收申請,并提交以下資料:
1.考場使用驗收申請表、檢查合格報告及檢查明細表;
2.考場使用規劃方案,考試需求測算和考場考試能力情況說明,向社會發布的公告;
3.自建考場的政府投資相關文件資料,選用社會考場的招投標文件、合同,考場建設招投標文件、合同;
4.法人的有效身份證明;
5.考場承建主體擁有考場建設用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等相關證明、材料;
6.考場建設方案評審意見;
7.設計圖紙、施工圖紙;
8.工程驗收合格證明及資料清單;
9.考場基本情況資料,考試系統軟件產品證書;
10.考場日常管理制度,人員培訓記錄,人員配置及崗位職責文件;
11.消防安全檢查合格文件等;
12.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省公安廳交警總隊接到申請后,審核驗收資料,組織專家組,并于15日內依據《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內容和方法》(GA/T1026-20xx)、《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場地及其設施設置規范》(GA/T1030-20xx)、《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場地和考試系統使用驗收規范》(GA/T1030.1-20xx)等行業標準及《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工作規范》等相關要求進行現場驗收,驗收情況及不合格項目當場向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反饋。
第十五條考場驗收結束后,專家組對驗收結果進行評判,提出驗收意見,撰寫驗收報告,報總隊考場驗收領導小組辦公室。總隊考場驗收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后上報考場驗收領導小組辦公會(交警總隊總隊長辦公會)研究。所有驗收項目符合要求的,評判為驗收合格,下發驗收合格通知書。驗收項目中出現一項或一項以上不符合要求的,評判為驗收不合格,下發驗收整改通知書。考場驗收不合格的,應在要求的期限內完成整改,整改后可再次提出驗收申請。省公安廳交警總隊接到驗收申請后,重新組織專家組驗收。
第十六條考場驗收合格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七日。公示無異議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于三日內在綜合應用服務平臺中完成信息備案和關聯配置,省公安廳交警總隊應當在三日內完成聯網并向公安部交管局上報網絡接口申請。
第十七條社會考場一經驗收通過,考場名稱、考場租用承接主體法人、地址、考試車型等信息不得變更。確需變更的,由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意見后報總隊考場驗收領導小組辦公會(交警總隊總隊長辦公會)研究同意,其中社會考場租用承接主體法人、地址變更應按照本規定要求重新選用并組織驗收。
第十八條省公安廳交警總隊建立考場驗收檔案,檔案保存期限大于考場使用期限10年。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建立考場設施設備技術檔案和維修檔案,檔案保存期大于設施使用期10年,電子檔案永久保存。
第十九條社會考場驗收合格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社會考場投資主體簽訂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管理要求、政府購買服務費用、租用期限及考試線路設備車輛等事項。租用社會考場應當按規定支付費用,不得無償使用。
第二十條省公安廳交警總隊委托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驗收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摩托車全部科目考場,根據工作情況以書面復函的形式委托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驗收科目一和科目三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場,以及現場符合性檢查。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嚴格按照《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工作規范》和相關技術標準組織考場使用驗收和定期檢查,定期檢查報告歸入考場技術檔案,保存期限大于2年。
第五章 考場管理
第二十一條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每月按考試路線、考試車輛、考生平均考試時間、每日工作時間等統一的標準核定每個考場的實際考試能力,以互聯網、發布公告等形式向社會公示,并填寫《考場實際考試能力統計表》,月底報送省公安廳交警總隊。
第二十二條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考場的實際考試能力組織考試,不得設置考試指標。考場在法定工作日應當將全部考試能力投放到互聯網預約平臺,預約成功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預約的時間和地點組織考試。考場在非法定工作日組織考試應當報省公安廳交警總隊備案。
第二十三條考場管理全面開放,向社會公布考場布局、考試路線、考試流程,考生考前免費進入考場熟悉考試環境。互聯網、考場辦事大廳、候考區應當公布考試計劃、評判標準、收費標準、約考結果、考試員姓名、照片以及舉報投訴電話等內容。在群眾休息場所、候考區和辦事大廳等向群眾直播考試視頻,公開考試過程。當場公布考試成績,允許考生在考試結束后三日內查詢本人的考試音視頻資料。考場應設置群眾等候休息區、書表區和交通安全宣傳區,配置數量足夠的休息座椅,提供停車區、飲水機、儲物柜、公布公交線路等便民服務措施。
第二十四條考場按規定應用機動車駕駛人考試監管系統,并實現音視頻監控信號實時接入交警總隊駕駛人考試監管平臺。
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統一管理考場、考試設施和考試系統,不得交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管理。考試系統密碼、設置考試業務權限、維護系統參數由監督崗的專職考試員負責。
考試系統內所有用戶必須實名,且應有明確清晰的分級使用管理權限,及時清理不在崗、定義不清晰用戶,嚴禁系統管理人員和業務工作人員權限混淆,嚴禁存在超級用戶。嚴禁考場工作人員擅自對考試系統、考試設備和考試車輛進行操作和維護。需要進行維護的,須書面報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在考試業務領導現場監督下進行,并留存維護記錄。
第二十五條考試前,考試員要組織對考試車輛、考試系統、音視頻監控系統等設施設備進行檢查,清除與考試無關物品、標記。考試過程中,考試員要組織維護考場秩序,在考場入口處設置“正在考試”的公告標識,在群眾休息和候考場所實時播放考試視頻,接受社會監督。考試結束后,考試員要記錄當日考場檢查測試、運行管理、異常業務處置等信息,建立工作臺帳,并斷開考試專用網絡聯接。
第二十六條科目二和科目三駕駛技能考試成績單統一使用考試監管系統打印。考試系統及設備的故障率每日不得超過千分之三,對故障率超過規定標準的,立即暫停考試,并及時進行維護,同時對該考試系統的工作可靠性進行評估。對確因誤判需要重考的,考試員應當場通過監管系統提出申請,考試業務領導應于當日審批完結,并即時建立臺賬備查,重考審批臺賬保存1年。
第二十七條自建考場和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選用的社會考場,考試場地、考試車輛、考試系統和考試設備不得用于駕駛訓練,不得設立強制性消費項目;考試系統不得加掛模擬培訓系統,不得與模擬培訓系統共用。考場應當根據技術發展情況推行最新的技術模式。
第六章 考場監督
第二十八條完善考場、車管所、省轄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交警大隊)三級監管體系。考試員要熟練掌握運用考試監管系統,加強對考試的全過程監管;車管所監控室要加強對考場、考試設備、考試過程和考試員履職情況的監管;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通過技術檢測和數據分析等手段,加強對評判標準、考試參數、數據存儲等監管,每日抽查不少于5%的當天音視頻電子信息檔案和執法記錄儀信息檔案。
第二十九條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考場管理服務監督和評價機制,對考場不定期組織抽查,對考試路線、標志標線、考試車輛、考試項目以及考試系統參數、權限設置、評判標準、數據存儲等進行監督檢查。定期對考場管理服務水平、考生滿意度等方面進行考核評價,并向社會公布監督評價結果。
第三十條考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取證后上報省公安廳交警總隊,或省公安廳交警總隊發現核實后,暫停考試業務,責令整改;經整改仍不符合要求或者再次發生違規情形的,取消考場資格,屬于社會考場的,依法解除購買服務合同:
(一)考場管理不到位,考試秩序混亂,考場工作人員參與考試作弊的;
(二)沒有當場隨機安排考生分組,隨機選取考試路線和考試車輛,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前,根據不同的考試路線和考試車輛隨機選配考試員的;
(三)考場音視頻監控信號與交警總隊駕駛人考試監管平臺斷開的;
(四)違規調整考試設施,考試場地或者考試車輛存在作弊標記的;
(五)考試設施損壞維修不及時、考試車輛維護不及時,影響正常考試的;
(六)考試線路、考試設備、標志標線不符合要求,考試系統、設備及考試車與備案信息不相符的;
(七)考試場地、考試系統和考試車輛用于駕駛訓練,自建考場違規參與經營活動的;
(八)設立強制性消費項目的;
(九)以承諾考試合格等名義進行虛假宣傳,對考試工作造成不良影響的;
(十)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檢查不合格的。
第三十一條考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取證后上報省公安廳交警總隊,或省公安廳交警總隊發現核實后,取消考場資格,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組織、縱容考試作弊的;
(二)違規進入考試系統,篡改、偽造計算機考試系統參數及考試數據的;
(三)以任何方式組織學員進入考場訓練的;
(四)以欺騙、敲詐等方式向學員索取財物的;
(五)有隱瞞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申請設立考場的。
屬于社會考場的,依法解除購買服務合同,并向財政部門通報,考場所屬的法人、企業等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等不得再次參與考場政府購買服務。
第三十二條考試設備供貨廠商提供不符合標準的計算機考試設備、計算機考試系統,或者修改計算機考試系統參數,影響考試結果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繼續使用或者采購涉事廠商考試設備、計算機考試系統。省公安廳交警總隊取消涉事廠商在本省范圍內考試設備、計算機考試系統供貨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定本地的考場管理細則及社會考場租用辦法。考場管理細則及社會考場租用辦法報河南省公安廳交警總隊備案。
第三十四條本規定實施前在用的社會考場,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在本規定下發后6個月內,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及本地的考場管理細則及社會考場租用辦法等相關規定落實社會考場購買服務,完善相關手續,簽訂租用合同。
第三十五條本規定所稱“以上”、“以下”、“以內”均包含本數在內,所稱“15日”、“七日”、“三日”等均指工作日。
第三十六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由河南省公安廳交警總隊負責解釋。
駕校考場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切實推進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制度改革,規范我省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場地管理,保證我省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工作順利開展,依據公安部、交通運輸部《關于推進機動車駕駛人培訓考試制度改革的意見》《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機動車駕駛證業務工作規范》《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工作規范》、機動車駕駛人考試有關技術標準等規定,結合我省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公安機關應當提供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場地、配置考試車輛和考試系統。考試場建設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滿足本地考試需要,方便群眾考試。
第三條考試場地、系統、設備、車輛及考場設施應按相關法規、標準建設和配置。考試場應建立完備的運行管理制度,配備保障考試場規范運行的管理人員和工作人員,保障考試安全、有序、正常進行。
第四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過互聯網、公示欄等多種方式,公開考試場信息、考試情況和監督方式,保障群眾知情權和監督權。
第五條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負責全省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場符合性驗收、檢查和監督指導等工作,未經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驗收的考場不得開展考試工作。
地級以上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市行政轄區范圍內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場的資格申請、使用、管理和監督等工作,監督指導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考試場建設和管理。
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縣行政轄區范圍內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場的資格申請、使用、管理和監督等工作。
第二章 考試場規劃建設
第六條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負責制定考試能力核定辦法,定期統計分析全省機動車駕駛人報考情況,指導各地開展考試場規劃和建設。對存在考試積壓又不采取措施的地市,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可以責令當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提高考試能力的意見,并限期組織實施。
第七條地級以上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規定核定考試能力,科學評估考試需求。對本地考試場不能滿足考試需求、不方便群眾考試的,應當提出政府建設考試場、購買社會考試場服務的意見并組織實施。
第八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大力推進駕駛人考試業務向縣級下放、延伸,對人口較多、行政轄區面積較大、距離現有考試場較遠的地方,應當規劃建設縣級考試場,方便群眾就近考試。
第九條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承擔摩托車駕駛人全科目考試,以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駕駛人科目一考試。對具備辦理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駕駛人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試業務條件的,由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向地級以上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地級以上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申報。
第十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協調財政等部門,將社會考場納入本地政府購買服務目錄。有序引導社會力量投資建設考場,積極推行以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使用社會考場。公安機關要堅持公平競爭、公開擇優的原則,依法通過公開招標等程序選定社會考場,不得無償使用。
第十一條社會考場的考試場地、考試項目、考試系統、考試車輛和服務設施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和規范,和公安部、省公安廳相關規定和要求。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承接社會考場服務主體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事項,督促承接社會考場服務主體嚴格履行合同,并按規定開展考試工作,建立考場管理、評價考核和懲戒退出等制度。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考試場的監督管理,確保考試場地、系統、設備、車輛及考場設施符合相關規定、標準和要求。
第十三條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場應滿足封閉式管理要求。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路線應當滿足交通流量、考試項目和里程等要求,設置考試路線標志和考試項目的標志、標線。
第十四條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場應當按規定設置場景視頻監控。監控視頻應當覆蓋考試區域,按規定實時接入本地機動車駕駛人考試監控中心,并與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聯網。
第十五條考試場應設置考試區、待考區、等候休息區、停車區等功能性場所。場所應按人車分離的原則布置分隔、導流、無障礙通道等設施,合理組織人流、車流,確保安全。待考區和等候休息區要提供數量足夠的休息座椅、存包柜、提供飲水機等便民服務設施。
第十六條考試車輛應當按照相關標準要求安裝副制動裝置、輔助后視鏡和音視頻監控系統。用于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的車輛,應當安裝衛星定位系統。
考試車輛應當設置考試用車標志,進行夜間考試的車輛,還應當安裝考試車輛燈箱、粘貼車身反光標識。考試用車標志式樣由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統一規定。
第三章 考試場驗收和年度資格檢查
第十七條對符合以下情形的,由地級以上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相關規定、規范和標準進行初驗,接管考試場地、考試設備、考試系統和考試車輛,在初驗完成后書面報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申請使用前符合性驗收:
(一)經當地人民政府規劃建設或購買服務的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場申請使用的;
(二)在用的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場地、考試系統和科目三考試路線有調整的;
(三)在用的機動車科目一、科目三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室調整或新增考試計算機的;
(四)在用的機動車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場考試項目有調整、新增或更換計算機評判考試用車的;
(五)其他規定的情形。
第十八條對符合以下情形的,由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委托地級以上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符合性驗收,對驗收合格的,將申請驗收材料和驗收結果上報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
(一)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和摩托車駕駛人考試場首次使用的;
(二)在用的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和摩托車駕駛人考試場,考試場地、考試項目設置和考試系統有調整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地級以上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委托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進行考試場的驗收。
第十九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場符合性驗收時,除需提供《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場地和考試系統使用驗收規范》所規定的材料外,還需提交下列材料的復印件:
(一)考試場的有效法人資格證明、土地使用證(土地租賃合同);
(二)建設方移交考試場地、系統、設備、車輛及考場設施的書面文件,考試系統數據庫管理員和系統管理員密碼移交書;
(三)屬于社會考試場的,還需提供政府購買服務目錄、財政資金來源文件、政府采購中標通知書、承接社會考場服務主體的法人資格證明、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與承接社會考場服務主體簽訂的有效合同;
(四)規定的其他相關資料。
第二十條對驗收申請材料齊全有效、驗收結果合格的考試場,經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批復同意使用后,可開展考試業務。
第二十一條 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對批復同意使用的考試場進行備案,已備案的考試場有下列情形的,地級以上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按規定向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提出變更申請:
(一)考試場名稱改變的;
(二)考試場的考試業務類型改變的;
(三)考試場的場地、系統、設備、車輛及考場設施權屬關系發生變化的;
(四)地級以上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規定暫停考試場考試業務的;
(五)社會考試場的購買服務合同發生變化的;
(六)其他規定的情形。
第二十二條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委托地級以上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每年進行考試場資格檢查。考試場自批復同意使用之日起滿一年的,地級以上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期滿前60日內按相關規定、規范和標準組織檢查,并將檢查情況、檢查申請表和考試場技術參數表格上報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審核備案。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組織對各地資格檢查情況進行復核和抽查。
社會考試場的年度資格檢查,地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先評價合同履行情況,對評價良好的,及時組織檢查。
地級以上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委托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進行考試場的年度資格檢查。
第四章 考試場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條地級以上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統籌使用本地考試場,根據各考試場考試能力制定考試計劃,并通過互聯網交通安全綜合服務管理平臺公布,實現考生在互聯網交通安全綜合服務管理平臺自主預約考試。
第二十四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統一管理考場、考試設施和考試系統,使用符合標準的考試評判和監管系統。系統密碼、設置業務權限、維護系統參數、管理考試數據必須由民警負責,確保系統數據庫安全和公安網絡安全。
第二十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考試場舉報投訴查處制度,方便群眾通過信函、電話、網絡等方式對考試場違規問題進行舉報投訴,及時對舉報內容進行查處,并向舉報人反饋查處情況。
第二十六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服務監督和評價機制,定期對考場管理服務水平、考生滿意度等方面進行考核評價,并向社會公布監督評價結果。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每周匯總互聯網交通安全綜合服務管理平臺上考生對考試場工作的評價反饋、舉報投訴,落實專人跟蹤核查,督辦整改。
第二十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考試場工作監管機制,通過遠程監控、日常檢查、抽查音視頻資料、電話回訪等方式,加強對考試場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駕駛人考試監管平臺,通過遠程音視頻監控,對考場秩序、考試過程、考試評判等進行巡查監控和事后倒查。
考試過程音視頻資料的采集和保存要求應當符合相關標準的規定,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二十九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考場不定期組織抽查,通過定期巡查和技術檢測等手段,對考試車輛、考試項目、考試路線、標志標線,以及考試系統參數、權限設置、評判標準、數據存儲等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考試場應當配合考試員履行考試職責,考試前對考試場地、考試車輛以及其他考試設施設備進行檢查,清除與考試無關物品、標記,加強考場巡查,維護考場秩序。
第三十一條考試場應當負責考試場地、設備和設施的運維。建立場地、車輛、設施日常檢查,考試系統日常維護,考試工作臺賬記錄,考試異常情況處置等考場運行管理制度,保障考試場地、設備、設施正常運行。
第三十二條考試場應建立考試區、待考區、等候休息區、停車區等功能性場所的管理規定,落實維護責任,確保各功能性場所所有設施設備良好運作,及時更新和增加服務設施設備,保持環境整潔、美觀、衛生,提供優質服務。
第三十三條考試場應當按規定設置公示欄,公開考試項目、評判標準、考場布局、考試路線、考試流程,收費標準、考試員姓名及照片、舉報投訴電話等內容,允許考生在考試前免費進入考場熟悉考試環境。
第三十四條考試場應當在待考區、等候休息區等場所設置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展牌,安裝視頻播放設備和大尺寸顯示屏,并按規定播放交通安全宣傳片。
考試期間應當在待考區直播考試場景視頻,全面公開考試過程,并提供和公開考生查詢考試監控視頻的渠道,保障考生查詢考試視頻權益。
第三十五條 考試場對其工作人員應當加強教育、規范管理,提高工作人員的法律意識和業務能力,防范發生工作人員組織、參與考試作弊或者向考生索取財物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十六條考試場不得以任何方式強制要求考生進場訓練或收取訓練費,不得設立強制性消費或服務項目,考試設備、考試系統和考試車輛不得用于駕駛訓練。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為考試場、其他部門、企事業單位收取駕駛許可考試費之外的費用把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考試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暫停考試業務,責令整改;經整改仍不符合要求或者再次發生違規情形的,取消考試場資格,屬于社會考場的,依法解除購買服務合同:
(一)考場工作人員參與考試作弊的;
(二)考場管理不到位,考試秩序混亂的;
(三)違規調整考試設施,考試場地或者考試車輛存在作弊標記的;
(四)考試設施損壞維修不及時、考試車輛維護不及時,影響正常考試的;
(五)考試系統和考試車輛用于駕駛訓練的;
(六)設立強制性消費項目的;
(七)以承諾考試合格等名義進行虛假宣傳,對考試工作造成不良影響的;
(八)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檢查不合格的。
第三十八條考試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取消考試場資格,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組織、縱容考試作弊的;
(二)違規進入考試系統,篡改、偽造考試數據的;
(三)強制要求考生進考場訓練并收取訓練費的;
(四)以欺騙、敲詐等方式向學員索取財物的;
(五)有隱瞞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申請設立考場的。
屬于社會考試場的,依法解除購買服務合同,并向財政部門通報,考試場所屬的法人、企業等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等不得再次參與考場政府購買服務。
第三十九條考試設備生產銷售廠商提供不符合標準的計算機考試設備、計算機考試系統,或者修改計算機考試系統參數,影響考試結果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繼續使用或者采購涉事廠商考試設備、計算機考試系統。
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取消涉事廠商在我省范圍內考試設備、計算機考試系統供貨資格,并向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地級以上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本地考試場地使用管理細則,規范考試場的使用管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本規定自20xx年6月1日實施,有效期三年。
駕校管理制度 篇2
一、教練員必須經過上級有關部門培訓考試合格持證后方可上崗,教練員在教務室的領導下,負責完成好本學員的駕駛教學任務。
二、教練員必須按照全國統一教學大綱和學校的教學計劃認真施教,并填寫好當日的教學日志。
三、教練員必須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水準,模范地遵守國家的各項政策法令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為人師表,教駕育人。
四、教練員要樹立以校為家,關心學校的建沒和發展,愛護學員,廉潔從教,一視同仁,決不能吃、拿、卡,要。
五、教練員應不斷地學習駕駛新知識、新技術、新方法,總結教學經驗,提高教學水平。
六、教練應該牢固樹立以人為本、安全第一的思想,做到時時想安全,處處注意安全,忠于職守,嚴格管理,嚴格要求。在執教中因失職所造成的一切損失由教練員本人全部負責。
七、建立、健全教練員檔案。
駕校管理制度 篇3
為了樹立孔祖駕校的良好社會形象,為社會提供更加優良的駕駛培訓服務,特對全體教練人員的執教行為提出以下行為規范與紀律(簡稱七要九不準)。
七要:
一、全體教練人員要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和駕校的各項規章制度,做遵紀守法的模范。
二、要牢記駕校“學員至上,注重質量,服務社會,提高效益”的辦學宗旨,服從管理,顧全大局,團結友愛,以校為家,維護駕校的集體榮譽。
三、要作風正派,文明教學,嚴格按教學計劃施教,恪守良好的職業道德。對學員高度負責,竭誠為學員提供良好的服務,積極提高培訓質量。
四、要教學育人,廉潔自律。從嚴要求,處處為學員做好表率。
五、要增強安全意識、節約意識。不轟重油門,努力降低訓練成本,杜絕安全事故。
六、要愛護車輛,妥善保管車輛工具和教學器材,保持車容整潔和技術狀況良好。
七、教學時要著裝整齊,配戴胸卡及教練證。
七不準:
一、嚴格上下班制度,訓練時不準擅離職守。如果發現學員獨自練車,教練員脫崗現象,第一次提出口頭警告,第二次發現扣100元。如在教練離崗期間發生交通事故,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概由教練員負全責。
二、不準用教練車辦私事或揩公家油,如有違反,第一次扣發工資200元,第二次即予以辭退。如因教練員出私車發生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事故損失概由當事人全部負責。
三、不準酗酒和酒后駕車。如有違反,一經發現即予以辭退。由此造成的事故損失概由教練員負責。
四、不準瞞報交通事故。訓練中造成交通事故,必須妥善處理,及時上報。否則,除扣教練員200元外還要視情加重處罰。
五、不準私自更改和擅自縮短訓練時間,如需延長訓練時間必須報經總教練室同意,否則,一經發現予以扣發50元工資。
六、不準粗暴教學和辱罵學員,初次違反者給予嚴重警告,第二次違反予以辭退。
七、不準擅自安排無學員卡的學員上車訓練,初次違反扣100元,第二次違反扣200元。再次違反予以辭退。
駕校管理制度 篇4
為加強教練員隊伍建設,提高全體教練員的素質,充分調動教練員的積極性,提高教學質量,根據交通部機動車駕駛培訓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制度。
1. 學校聘用的教練員必須符合交通部頒布的《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有關教練員的要求。
2. 學校聘用新教員采取社會招聘、民主推薦和定向培養等形式,由教務科理論負責人和實操負責人進行理論面試和實操測試。
3.聘用的教練員必須參加全省統一的教練員考試。
4.申請人合格后由辦公室負責辦理聘用勞動合同、安全責任書及填寫員工登記表。
5. 聘用合同期限一般為六年。聘用合同期的前三個月為試用期。
6. 在聘用期內對違反有關規定,無法遵守公司規章制度的,根據合同規定,終止聘用合同,解除聘用關系。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教練員,予以開除。
7. 在聘用合同期內雙方不得無故終止聘用合同,因特種原因終止聘用合同,教員應以書面形式并提前40天通知對方。教員辭聘應按聘用合同規定承擔責任。
8.必須按訓練規程認真執行教學大綱教學。
9.考試前向學員說明考試目的、程序、內容、紀律及補考相關事宜。
10.認真協助駕管中心組織的結業或報考駕駛證考試工作。
11.及時通知和組織學員按時參加各種考試,保證到考率。
12.考試前檢驗學員身份證、學員證和學習駕駛證,說明注意事項并提前將學員帶到指定的考點列隊待考。
13.尊重考官,服從指揮,不以自我感覺背后議論,更不得當面頂撞考官。
14.學員補考由報考員向考試部門約考,約考后并將考試的具體日期及時通知教練員,由教練員通知學員。
15.停訓待班時要對車輛全面檢修和停駛維護,保證隨時參加訓
16.訓練期間發現車輛故障,不準繼續使用,能排除的應排除,不能排除的應立即送修。
17.對提出調車、調教練的學員,要積極協助學校做好調整或調解工作,不得打擊報復。
18.服務要熱情,學員有呼必應,有問必答,有事必辦,有難必幫。努力實踐零缺點、零延遲、零煩惱。
19.學校建立教練員考核制度。對教練員實行年終考核。 考核內容:
(1)教練員任教能力
(2)教學質量
(3)職業道德
(4)廉潔自律情況
考核方法
(1)教練員考核由學校考核小組負責。
(2)教練員考核實行逐人考核。
(3)考核采取三種形式,向學員發放教練員年終考核問卷、操作和筆試等。
(4)年終考核與平時考核相結合。
(5)考核成績作為年底評優依據,存入教練員檔案。
學員管理制度
為加強對學員的管理,維護教學秩序,保護學員的合法權益,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駕駛培訓管理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學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學員必須按教學大綱完成培訓學時。
2.學員不得私自發動和單獨駕駛車輛。
3.學員要遵守安全操作要領。
4.不得酒后駕車。
5.實事求是填寫培訓記錄
6.不得穿高跟鞋、拖鞋參加操作訓練。
7.學員在學習期間不準宴請學校人員,也不準向其送禮。
8.學員積極反映學校在教學,服務和廉教等方面存在的問題。
二、學員學習管理
1.學員到學校報名填寫學員登記表,交納培訓費后即取得學籍。
2.學籍保留期為兩年,從繳納培訓費之日起計算。學員在有效期內可隨時參加培訓。
3.學員中途退學,經校領導批準后,退還剩余培訓費。
4.學員違反學校規定被勸其退學的,退還剩余的培訓費;被勒令退學的不退還培訓費。
5.學員在培訓期間違反法律法規被處徒刑的,學籍自動取消。
6.學員取得結業證后,學籍期滿。
三、學員檔案管理
1.學校教務部門負責建立學員的文字和電子檔案。
2.檔案內容包括學員登記表、駕駛培訓記錄、教學日志等。
3.學員檔案保留時間不少于4年。
教練車管理制度
為加強教練車管理,延長教練車使用壽命,保證教練車的完好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教練車的使用
1.教練車必須汽車證件齊全,技術性能狀況良好,并具有統一的教練車標識。
2.未經批準,不準挪用教練車進行客貨運輸。
3.與培訓無關的人員不準乘坐教練車。
4.教練車必須在規定的路線進行訓練。
二、教練車維護
1.教練車堅持實行日常維護,一級維護和二級維護等。
2.日常維護由教練員負責。
3.一級維護由教練員協助修理廠進行修理工作。
4.二級維護由修理廠負責。
三、教練車檢查
(一)教練車檢查是指對教練車車容、安全性能、安全狀況及使用情況的人工檢查。
(二)檢查內容
1.教練車的車容與車貌。2.車輛轉向、制動和燈光狀況等技術狀況。3.發動機異常響聲。
(三)檢查方法和要求
1.教練車檢查采取教練員自檢,訓練隊內教練車互檢、學校抽檢的方法。
2.教練員堅持訓練前、訓練中和訓練后的“三檢”制。訓練隊每月組織一次互檢,學校每季度組織一次抽檢。
3.檢查中發現故障要及時排除,確保教練車安全。
四、教練車更新
教練車嚴格按照國家報廢年限進行更新,更新教練車要與考試車型保持一致。
培訓質量管理制度
一、為搞好駕駛員的培訓工作,確保培訓質量,培養出有崇高職業道德、技術水平合格的駕駛員,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學校成立以校長、理論教學組長、實操總教練組成的質量管理小組,督促教學計劃的實施、教學設備的購置、教員的培訓和再教育。
三、教練員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與時俱進,努力學習政治、專業技術和有關的交通法規。
四、教練員應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制定的教學大綱的要求進行教學,并如實填寫學員的培訓、學習記錄,不得作弊和弄虛作假、冒名頂替。如教員或學員違反紀律,視其情節輕重,可予以警告、扣發獎金、辭退,取消學員當期考試資格等。
五、教練員在教學當中應認真執教、不得偷工減料,每季度進行一次全校的教學質量檢查與評比小結工作。
六、每年年底對全校的教學質量進行評比、總結,表彰先進,交流教學經驗。并根據學校實際情況,對學校的教學進行改革,改善教學方法,注重因人施教,采取學員容易接受的教學方式 ,不斷提高教學質量。
教練場地管理制度
一、 加強教練場地車輛管理,做好安全生產各項防護措施。
二、 嚴禁非本公司車輛和不合格車輛進入教練場地。
三、 嚴禁與教學無關人員進入教練場地。
四、 學員訓練時,必須有駕駛操作教練員隨車教練,嚴禁學員擅自駕駛教學車輛。
五、 進行樁訓時,駕駛操作教練員必須在旁邊指導。
六、 學員不在訓練時,應到安全地帶或休息處休息。
七、 訓練場地應配備消防設備、衛生急救箱、飲水機、洗手間等。
八、 教學車輛必須按指定位置整齊停放。
九、 教練場地的設施設備、訓練指示牌、樁桿、防護措施要保持完好。
十、 教練員、學員要共同維護教練場地的環境衛生。
駕校管理制度 篇5
一、為貫徹落實《道路交通安全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增強駕校教練員、駕駛員安全行車的責任意識,確保人身和車輛安全,制訂本制度。
二、認真執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嚴格遵守交通法規,自覺謹慎駕駛,做到依法行駛、文明行駛、安全行駛。
三、定期組織安全人員每月至少進行一次道路安全檢查,針對教練員、駕駛員在行車訓練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及時進行安全教育,把不安全的因素消滅在萌芽中。
四、自覺服從駕校的統一調度和管理,積極參加總公司、駕校及上級有關部門組織的各項安全教育活動,牢固樹立安全第一意識。
五、自覺愛護養護車輛,認真做好“三檢”(出車前、出車中、出車后車輛檢查),確保“四良”(制動、轉向、燈光、信號良好),“兩潔”(車容整潔、車內整潔)。
六、嚴格遵守安全駕駛操作規程,隨帶駕駛證、行駛證及相關有效證件。駕車時不準閑談、吸煙、吃零食、接(打)手機,不準穿拖鞋駕駛車輛,嚴禁酒后駕車。駕車時自覺做到禮讓三先(先慢、先讓、先停)。
七、消防器材及設施有專人負責保管,誰保管誰負責,定期檢查,保證有效,加強對滅火器具的保護管理,確保其性能良好,并做到器隨車走,并做好檢查更換記錄。
八、嚴禁車輛載易燃、易爆和腐蝕性物品。
九、定期對車輛實行保養檢查制度,確保運行車輛始終處于技術狀況完好,按規定對車輛進行年檢年審工作。
十、作好車輛事故的處理工作,對事故的經過、調查、及交警部門的處理意見要記錄在案,及時上報并對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
十一、建立健全行車安全管理基礎臺帳,不得漏記、誤記,保證安全管理的嚴肅性和完整性,定期組織本單位的年度大檢查,成立安檢小組。
安全會議制度
一、為了加強駕校的安全工作和推進安全管理,特制定安全會議制度。 駕校的安全會議每月定期召開。要求教練員、駕駛員以及所有工作人員參加。
二、安全工作會議必須人員到齊,不準缺勤,遲到、早退。
三、必須認真做好會議記錄。
四、認真傳達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的文件、會議精神和指示。
五、對各部門提出目前存在的問題及隱患,制定具體的整改措施。
六、討論駕校安全工作計劃、修改規章制度,并討論有建設性的建議。
七、總結前一段安全工作,布置下階段安全工作計劃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任務。
八、必須認真做好會議記錄。
九、組織全年的安全大檢查會議,落實安排到人。
車輛管理制度
1、駕校所有車輛,必須有專人管理,動用車輛必須經車輛主管領導及調度同意。車輛行駛必須做到五證齊全,即:駕駛證、行車證、車輛保險證、教練車證、車船稅使用手冊。
2、車輛必須做到定期保養和加強日常的例行保養,不準帶病上路行駛,要始終保持車輛的技術狀態完好。并有完整的車輛動態記錄和車輛各級維護保養記錄。
3、車輛歸隊要按順序停放整齊,必須實行“三交(交車鑰匙、駕駛證、行車證)。不準任何人再次將車開出使用,特殊情況動用車輛時,必須經領導同意,并有調度做好動車記錄。
4、未經領導及車輛調度同意,任何人不準隨意將車輛交給他人使用,如發生上述情況,要追究本車教練員的責任,并根據情節給予處罰。
教練員安全教育制度
一、組織教練員認真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規法則 ,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增強安全意識,積極參加安全教育和培訓學習。
二、堅持每月一次的安全教育活動,及時傳達學院和交通管理部門有關安全的指示精神,認真總結安全行車的經驗和典型事故的教訓,不斷增強安全防范意識。
三、因工作需要,安全教育活動不在的教練員要自覺參加所在地交警隊舉辦的安全教育活動。
四、嚴禁酒后開車,嚴禁將車交他人駕駛,嚴禁公車私用。
五、組織教練員進行一些典型的事故案例分析教育,認真吸取他人的教訓,警示駕駛員、教練員要文明行車,嚴守規則,確保安全。
六、每年組織教練員進行崗位培訓,并進行道路交通法規和安全行車常識的實際、理論測試。
七、全體教練員對駕校組織的各項安全教育活動必須參加,無特殊情況一律不得請假、缺席。
八、定期組織駕駛員、教練員開展業務技能比武競賽,對優勝者給予一定的表彰獎勵。
九、做好各項安全培訓教育的臺帳記錄。
教練員的崗位責任制
1、遵守校紀校規,以身作則、言傳身帶,嚴格執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各項安全操作規程。
2、熟悉教規教材,領會教學原理和教學大綱,總結教學經驗,不斷提高自身的理論實際教學水平。
3、保證車輛技術狀況始終處于良好狀態,保證人車出勤率,在訓練中未經隊長同意,不準將車開回和辦與訓練無關的事。
4、愛護學員,搞好師徒關系,構建和諧的培訓氛圍。
5、在訓練中一視同仁,不徇私情,不準向學員吃、拿、卡、要,不準辱罵、體罰學員。
6、服從領導的調動、指揮,遇有在訓練中不能解決的問題,及時向校領導匯報。
7、必須按規定的地點路線進行訓練,動用車輛必須請示領導同意,擅自離開訓練地點和路線要嚴格處理。
8、把好安全第一關,消除一切不安全因素,在訓練中不準離開駕駛室,確保學員的安全駕駛操作。
9、在起步、停車時要嚴格遵守“人不上齊車不走,車不停穩人不下”的安全規定,行駛中避免緊急制動,確保安全訓練。
訓練場地安全預案
一、消防管理人員:
二、滅火人員:駕校值班人員、全體教練員負責對火災現場的人員進行安全疏散引導,保持疏散通道的安全暢通,切斷電源,啟動應急消防措施,有序地引導人員安全撤離火災現場。
三、應急預案程序
1、一旦訓練場地車輛發生火情,應迅速查明起火原因,在撲救的同時有序地引導學員安全撤離火災現場并及時打電話報火警119。
2、撲救初起火災程序。火情發生后,本車教練員或在崗值班人員要立即取用本車滅火器撲救,本著誰在崗、誰負責的原則進行有效的撲救工作,同時有序地引導人員安全撤離火災現場并及時打電話報火警119。
3、應急疏散程序。如果著火車輛難以控制火勢加大,立即組織教練員進行火場被困人員疏散工作,通過安全大門(每個大門要有1名教練員),做到安全有序的撤離火災現場。
四、職責任務
1、根據起火的火情狀況,決策迅速啟動工作預案,組織相應撲火隊伍,進行火場自救,并擔負現場統一指揮,消防隊到場后,匯報火災性質,移交現場指揮權,配合工作。
2、安全員負責。提供救火器材,維護現場秩序,組織人員對火災現場復查,并協助公安消防部門進行火災現場的調動。
五、工作要求
1、消防安全工作預案是結合駕校的實際應采取的具體可行的措施而制定的,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第一”的思想,責任到人,工作到位,在確保安全情況下,將損失降到最小。
⒉堅持“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工作方針,一旦發生火災,要各負其責,密切配合,有效控制消除災害,降低傷亡。
⒊如果發生火災要判明性質,電氣起火,要切斷電源;燃氣起火,關閉閥門,火災現場有可能發生爆炸危險時,要采取防防爆等措施,然后滅火。
⒋積極協助上級公安消防機構撲救火災。
⒌根據火災事故,查找原因,消除隱患,書寫整改措施及事故處理報告。
駕校管理制度 篇6
為加強教練員隊伍建設,提高全體教練員的素質,充分調動教練員的積極性,提高培訓教學質量,根據交通部《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結合本校實際,制定本制度。
1、教練員分為理論教練員和駕駛操作教練員;
2、學校聘用的教練員必須符合《浙江省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有關教練員的要求;
3、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應當按照統一的教學大綱規范施教,如實填寫《教學日志》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記錄》;
4、教練員從事教學活動時,應當隨身攜帶《教練員證》,不得轉讓、轉借;
5、文明教學、尊重學員的人格,講解、示范和糾正學員操作時,態度要溫和,說話要和氣,不許使用有辱學員尊嚴和人格的語氣和語言;
6、嚴格要求、為人師表,不許收取學員的錢物或參加學員宴請及消費性的娛樂活動;
7、不允許邀請學員參加自己的生日、喬遷等慶祝活動;
8、不許參與任何形式的賭博活動,更不許與學員賭博;
9、認真執行訓練計劃和各項規定,平等對待每個學員,確保每一個學員都有平等學習、訓練的時間;
10、教練員在工作時間內不得飲酒和做不安全的活動;
11、路訓時駕駛室只準座一名學員和一名教練員,不準乘坐與教練無關的人員,場內教練時必須做到現場指導,不準擅自離開現場;
12、不準將車鑰匙交給學員保管,嚴禁教練員不在場時讓學員動用教練車;
13、愛護車輛和隨車工具及物品,勤檢查、保養,確保車況良好、干凈、整潔,杜絕責任機械事故;
14、教練員在訓練往返途中不得將車交與學員駕駛;
15、建立教練員培訓質量排行榜,每季度孝評一次并公布前5位和后3位;
16、違反上述規定,受到學員多次投訴且情況屬實的,該教練員由學校立即辭退,并報交通部門備案;
17、學校建立教練員檔案臺帳(含理論和實際操作教練員,一人一檔),臺帳內容包括:教練員情況匯總表,教練員履歷登記表,身份證、駕駛證、教練員證、學歷證明等復印件,安全管理責任狀,教練員聘用合同,教練員季度和年度培訓質量信譽考核情況記錄等。
駕校教練車管理制度
1、教練車以教學為主,其它用車為輔,公務用車優先,其它用車限制的原則。
2、教練車訓練其間不得拉客載貨,未經領導同意不得順帶親戚,教職工也不得例外。
3、教練車訓練期間,嚴格按中午12點以前、晚上8點以前歸校,教練車不允許在外過夜,考試、修理點修車除外。
4、教練車訓練期間,要經常保持清潔衛生,車容車貌整潔,配置齊全有效。
5、教練車停放要按指定地點依次停放整齊,不得亂放,長時間不用車輛,教練員要將蓬布收到駕駛室內,蓄電池按教培科指定地點存放維護保養。
6、教練車出車前、收車后,教練員帶領學員,對車輛要進行全面檢查,緊固螺絲方向,制動部位要細致檢查,在保證安全的情況下,才能出車訓練。
7、公務用車,由教部科安排,駕校職工履行公務需要,由主任安排,主任,副主任用車經科技學校領導或辦公室同意后才能使用,個人用車一律征得科技學校辦公室同意,否則不得派車。
8、教練車年檢由教培科提前通知教練員,做好準備,按時參檢,并辦理相關手續。
9、教練車在道路訓練中發生事故,要及時向駕校匯報,以便隨時報案。
駕校學員檔案管理制度
學員的檔案由培訓中心具體負責收集、整理、編號、裝訂,由中心檔案室負責接收、歸檔和保管。
一、檔案隨培訓中心獨立設檔,單獨存檔。
二、指定專人負責管理檔案,一般不輕易做人員變動。
三、對學員檔案表、花名冊、試卷都要歸檔、建檔。
四、各培訓人員都要將各種材料及時上交,歸檔以便保存。
五、各培訓期學員的所有材料,都要統一存入培訓檔案。按明碼順序分類存放,擺放整齊,存放處有防火、防盜、防潮、防塵、防光、防霉、防鼠等設施。
六、凡經審核的歸檔材料,任何人不得私自涂改。
七、因工作需要借閱培訓人員檔案,應履行借閱登記手續,用后及進歸還。查閱時不得污損、卷折,不得在卷內劃線、打圈、批注和涂改。若需要復印,請示有關領導批準后方可復印。查閱、借閱歸檔材料,須經過培訓中心主任批準,借閱時間不得超過一周。
八、嚴格實行一期一檔制度,建立一期一檔。按期裝訂成冊,標題簡明確切,書寫整齊,編好明碼。
九、做好安全保衛工作,管理好檔案柜。
十、檔案作為培訓中心材料,長期保存。
十一、學員自登記報名或進入學習之日起,為每個學員建立一份檔案。
十二、學員學習期間的學習、紀律、考勤、日常考評、主要表現、特種作業檔案表、身體健康證明、考卷、考試成績分別整理歸檔入案。
十三、要求組卷合理、標題準確、案卷整齊、排列系統、編目完整。
十四、學員檔案的收進、移出要經主任批準,嚴格保密,不準對外泄密。
十五、學員考試完成后一周內由培訓室負責把檔案轉到中心檔案室。
十六、其它方面按《檔案管理管理制度》執行。
駕校管理制度 篇7
為加強教練車管理,延長教練車使用壽命,保證教練車的完好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教練車的使用
1.教練車必須汽車證件齊全,技術性能狀況良好,并具有統一的教練車標識。
2.未經批準,不準挪用教練車進行客貨運輸。
3.與培訓無關的人員不準乘坐教練車。
4.教練車必須在規定的路線進行訓練。
二、教練車維護
1.教練車堅持實行日常維護,一級維護和二級維護等。
2.日常維護由教練員負責。
3.一級維護由教練員協助修理廠進行修理工作。
4.二級維護由修理廠負責。
三、教練車檢查
(一)教練車檢查是指對教練車車容、安全性能、安全狀況及使用情況的人工檢查。
(二)檢查內容
1.教練車的車容與車貌。2.車輛轉向、制動和燈光狀況等技術狀況。3.發動機異常響聲。
(三)檢查方法和要求
1.教練車檢查采取教練員自檢,訓練隊內教練車互檢、學校抽檢的方法。
2.教練員堅持訓練前、訓練中和訓練后的“三檢”制。訓練隊每月組織一次互檢,學校每季度組織一次抽檢。
3.檢查中發現故障要及時排除,確保教練車安全。
四、教練車更新
教練車嚴格按照國家報廢年限進行更新,更新教練車要與考試車型保持一致。
駕校管理制度 篇8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管理,防止和減少亊敀發生,促進企業經濟發展,樹立誠信企業形象,提高企業服務質量,進一步維護維修、駕培、檢測市場秩序,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根據國家、省、市有關法規文件要求,和市運管處維修、駕培工作意見,結合我市實際,就加強全市駕培、維修(檢測)企業開展安全生產管理、質量管理、信譽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安全責仸。
各企業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有關法規,組細好生產經營,各企業應加強有關安全知識培訓學習,要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建立有敁的安全管理網絡,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層層分解落實安全責仸。駕校企業應加強對在訓車輛保養檢查,嚴格挄照培訓大綱,訃真制訂培訓計刉,切實挄計刉實施培訓,加強對學員安全知識教育,杜絕各類亊敀發生;維修企業應加強對油料、油漆、電路設備、危險氣體的管理,明示安全操作規范,配足消防器材,嚴格挄技朮標準和工藝規范進行維修,訃真落實好"三項制度";檢測企業要切實做好檢測設備的維護,嚴格檢測程序,確保檢測報告準確性,嚴禁無引車員資格人員駕駛車輛上線進行檢測。
二、加強從業人員教育,不斷提高從業人員整體素質。
駕培、維修、檢測業從業人員崗位眾多,責仸重大,加強從業人員教育尤為重要,各企業要訃真組細從業人員學習有關法律、法規、業務知識,從業人員(質檢員、價格核算員、術工、電工、鈑金工、油漆工、教練員、檢測引車員)等應持證上崗,掛牌服務,特殊工種(鈑金、電工等)要取得安全部門的操作證,方可從亊作業活勱。下半年將對市持證人員(質檢員、價格核算員、術工、電工、鈑金、油漆等)集中進行一次再教育,待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對新申領上崗證人員將配合鎮江市處組細的培訓考核,劤力提高全體從業人員整體素質。
三、提高服務質量,樹立誠信企業形象。
各企業要不斷提高服務質量,進一步樹立誠信企業形象。不斷完善質量管理體系,以質量優、服務好、信譽佳、價格公道,求生存,謀發展。駕校企業全面深化誠信管理制度,積極開展創建文明駕校,滿意駕校活勱,提高培訓質量,完善教學設施,從嚴施教,規范經營;維修企業要加強對維修過程的質量管理,建立維修檔案,實行質量保證期制度,積極爭創江蘇省級維修信譽企業;檢測企業要堅持文明服務,規范檢測行為,訃真把好檢測關,爭創省市級文明單位。
四、加強監督檢查,進一步維護駕培、維修、檢測市場秩序。
各企業要對照有關規定,進行自查自糾,我處將依據相關法規、文件要求,會同有關部門采取日常檢查和重點抽查相結合的方法,對企業的安全管理、質量管理、信譽管理,實施記分考核,對檢查中存在的問題,下發整改通知進行整改,對整改仍不合格的,將責令企業整改直到復查合格方可繼續生產經營。以上意見請訃真貫徹執行。
駕校管理制度 篇9
一、實行安全教學、文明教學、目標責任、綜合管理等多方面的考核。
二、嚴格執行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對階段訓練程序的實施以及授課時間等進行全面的考核。
三、建立安全教學的質量考核體系,健全各項考核臺帳。
四、實行一車一管的責任制度,認真總結教學經驗。
五、強化職業道德的教育,增強廉政教育意識,開展教學質量和工作作風堅持評比活動,并作為制度納入到年終考核制度中。
駕校管理制度 篇10
一、遵章守紈
將嚴格遵守洛陽市公安局車輛管理所,洛陽市管理處對術勱車駕駛員培訓行業,所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
二、明碼標價:
本中心挄物價管理部門核定的培訓價格,公開,透明,決不亂收費,多收費。
三、保質保量:
本中心挄術勱車駕駛員培訓教學大綱中所要求的教學內容,對每位學員挄時,挄量進行培訓和考核。
四、廉職廉教:
本中心的教練員,工作人員嚴禁授受,索取學員饋贈的錢物,一旦發生上述行為,學員可在亊發三天內向中心丼報,一經查實該學員的`培訓將由本中心承擔。
五、復訓
凡在本中心畢業的學員,在領取駕駛證起三個月內,本中心可克費提供復訓8小時。
熱忱歡迎廣大學員對本中心的上述承諾進行監督,幵提出寶貴意見。
教練員紈律
1、要牢記責仸,不準放仸自己;
2、要安全第一,不準違章違紈;
3、要熱情周到,不準敷衍了亊;
4、要廉職廉教,不準授受饋贈;
5、要紳心帶教,不準粗暴責罵;
6、要愛護車輛,不準違章作;
7、要兊己奉公,不準以權謀私;
8、要愛崗敬業,不準違反行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