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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管理制度

發布時間:2023-11-14

投資管理制度十篇

投資管理制度 篇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鼓勵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以下簡稱外國投資者)來華從事創業投資,建立和完善中國的創業投資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外資企業法》、《公司法》及其他相關的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以下簡稱創投企業)是指外國投資者或外國投資者與根據中國法律注冊成立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中國投資者),根據本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以創業投資為經營活動的外商投資企業。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創業投資是指主要向未上市高新技術企業(以下簡稱所投資企業)進行股權投資,并為之提供創業管理服務,以期獲取資本增值收益的投資方式。

  第四條創投企業可以采取非法人制組織形式,也可以采取公司制組織形式。

  采取非法人制組織形式的創投企業(以下簡稱非法人制創投企業)的投資者對創投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非法人制創投企業的投資者也可以在創投企業合同中約定在非法人制創投企業資產不足以清償該債務時由第七條所述的必備投資者承擔連帶責任,其他投資者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采用公司制組織形式的創投企業(以下簡稱公司制創投企業)的投資者以其各自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創投企業承擔責任。

  第五條創投企業應遵守中國有關法律法規,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政策,不得損害中國的社會公共利益。創投企業在中國境內的正當經營活動及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的保護。

  第二章設立與登記

  第六條設立創投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投資者人數在2人以上50以下;且應至少擁有一個第七條所述的必備投資者;

  (二)非法人制創投企業投資者認繳出資總額的最低限額為1000萬美元;公司制創投企業投資者認繳資本總額的最低限額為500萬美元。除第七條所述必備投資者外,其他每個投資者的最低認繳出資額不得低于100萬美元。外國投資者以可自由兌換的貨幣出資,中國投資者以人民幣出資;

  (三)有明確的組織形式;

  (四)有明確合法的投資方向;

  (五)除了將本企業經營活動授予一家創業投資管理公司進行管理的情形外,創投企業應有三名以上具備創業投資從業經驗的專業人員;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必備投資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以創業投資為主營業務;

  (二)在申請前三年其管理的資本累計不低于1億美元,且其中至少5000萬美元已經用于進行創業投資。在必備投資者為中國投資者的情形下,本款業績要求為:在申請前三年其管理的資本累計不低于1億元人民幣,且其中至少5000萬元人民幣已經用于進行創業投資);

  (三)擁有3名以上具有3年以上創業投資從業經驗的專業管理人員;

  (四)如果某一投資者的關聯實體滿足上述條件,則該投資者可以申請成為必備投資者。本款所稱關聯實體是指該投資者控制的某一實體、或控制該投資者的某一實體、或與該投資者共同受控于某一實體的另一實體。本款所稱控制是指控制方擁有被控制方超過50%的表決權;

  (五)必備投資者及其上述關聯實體均應未被所在國司法機關和其他相關監管機構禁止從事創業投資或投資咨詢業務或以欺詐等原因進行處罰;

  (六)非法人制創投企業的必備投資者,對創投企業的認繳出資及實際出資分別不低于投資者認繳出資總額及實際出資總額的1%,且應對創投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公司制創投企業的必備投資者,對創投企業的認繳出資及實際出資分別不低于投資者認繳出資總額及實際出資總額的30%。

  第八條設立創投企業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投資者須向擬設立創投企業所在地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報送設立申請書及有關文件。

  (二)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應在收到全部上報材料后15天內完成初審并上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審批機構)。

  (三)審批機構在收到全部上報材料之日起45天內,經商科學技術部同意后,做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予以批準的,發給《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四)獲得批準設立的創投企業應自收到審批機構頒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之日起一個月內,持此證書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所在地具有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管理權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第九條申請設立創投企業應當向審批機構報送以下文件:

  (一)必備投資者簽署的設立申請書;

  (二)投資各方簽署的創投企業合同及章程;

  (三)必備投資者書面聲明(聲明內容包括:投資者符合第七條規定的資格條件;所有提供的材料真實性;投資者將嚴格遵循本規定及中國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四)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對必備投資者合法存在及其上述聲明已獲得有效授權和簽署的法律意見書;

  (五)必備投資者的創業投資業務說明、申請前三年其管理資本的說明、其已投資資本的說明,及其擁有的創業投資專業管理人員簡歷;

  (六)投資者的注冊登記證明(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證明(復印件);

  (七)名稱登記機關出具的創投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八)如果必備投資者的資格條件是依據第七條第(四)款的規定,則還應報送其符合條件的關聯實體的相關材料;

  (九)審批機構要求的其他與申請設立有關的文件。

  第十條創投企業應當在名稱中加注創業投資字樣。除創投企業外,其他外商投資企業不得在名稱中使用創業投資字樣。

  第十一條申請設立創投企業應當向登記機關報送下列文件,并對其真實性、有效性負責:

  (一)創投企業董事長或聯合管理委員會負責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合同、章程以及審批機構的批準文件和批準證書;

  (三)投資者的合法開業證明或身份證明;

  (四)投資者的資信證明;

  (五)法定代表人的任職文件、身份證明和企業董事、經理等人員的備案文件;

  (六)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七)企業住所或營業場所證明。

  申請設立非法人制創投企業,還應當提交境外必備投資者的章程或合伙協議。企業投資者中含本規定第七條第四款規定的投資者的,還應當提交關聯實體為其出具的承擔出資連帶責任的擔保函。

  以上文件應使用中文。使用外文的,應提供規范的中文譯本。

  創投企業登記事項變更應依法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二條經登記機關核準的公司制創投企業,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經登記機關核準的非法人制創投企業,領取《營業執照》。

  《營業執照》應載明非法人制創投企業投資者認繳的出資總額和必備投資者名稱。

  第三章出資及相關變更

  第十三條非法人制創投企業的投資者的出資及相關變更應符合如下規定:

  (一)投資者可以根據創業投資進度分期向創投企業注入認繳出資,最長不得超過5年。各期投入資本額由創投企業根據創投企業合同及其與所投資企業簽定的協議自主制定。投資者應在創投企業合同中約定投資者不如期出資的責任和相關措施;

  (二)投資者在創投企業存續期內一般不得減少其認繳出資額。如果占出資額超過50%的投資者和必備投資者同意且創投企業不違反最低1000萬美元認繳出資額的要求,經審批機構批準,投資者可以減少其認繳資本額(但投資者根據本條第(五)款規定減少其已投資的資本額或在創投企業投資期限屆滿后減少未使用的認繳出資額不在此限)。在此情況下,投資者應當在創投企業合同中規定減少認繳出資額的條件、程序和辦法;

  (三)必備投資者在創投企業存續期內不得從創投企業撤出。特殊情況下確需撤出的,應獲得占總出資額超過50%的`其他投資者同意,并應將其權益轉讓給符合第七條要求的新投資者,且應當相應修改創投企業的合同和章程,并報審批機構批準。

  其他投資者如轉讓其認繳資本額或已投入資本額,須按創投企業合同的約定進行,且受讓人應符合本規定第六條的有關要求。投資各方應相應修改創投企業合同和章程,并報審批機構備案。

  (四)創投企業設立后,如果有新的投資者申請加入,須符合本規定和創投企業合同的約定,經必備投資者同意,相應修改創投企業合同和章程,并報審批機構備案。

  (五)創投企業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其在所投資企業的利益而獲得的收入中相當于其原出資額的部分,可以直接分配給投資各方。此類分配構成投資者減少其已投資的資本額。創投企業應當在創投企業合同中約定此類分配的具體辦法,并在向其投資者作出該等分配之前至少30天內向審批機構和所在地外匯局提交一份要求相應減少投資者已投入資本額的備案說明,同時證明創投企業投資者未到位的認繳出資額及創投企業當時擁有的其他資金至少相當于創投企業當時承擔的投資義務的要求。但該分配不應成為創投企業對因其違反任何投資義務所產生的訴訟請求的抗辯理由。

  第十四條非法人制創投企業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時,上述規定中審批機關出具的相關備案證明可替代相應的審批文件。

  第十五條非法人制創投企業投資者根據創業投資進度繳付出資后,應持相關驗資報告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辦理出資備案手續。登記機關根據其實際出資狀況在其《營業執照》出資額欄目后加注實繳出資額數目。

  非法人制創投企業超過最長投資期限仍未繳付或繳清出資的,登記機關根據現行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公司制創投企業投資者的出資及相關變更按現行規定辦理。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十七條非法人制創投企業設聯合管理委員會。公司制創投企業設董事會。聯合管理委員會或董事會的組成由投資者在創投企業合同及章程中予以約定。聯合管理委員會或董事會代表投資者管理創投企業。

  第十八條聯合管理委員會或董事會下設經營管理機構,根據創投企業的合同及章程中規定的權限,負責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執行聯合管理委員會或董事會的投資決策。

  第十九條經營管理機構的負責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無犯罪記錄;

  (三)無不良經營記錄;

  (四)應具有創業投資業的從業經驗,且無違規操作記錄;

  (五)審批機構要求的與經營管理資格有關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條經營管理機構應定期向聯合管理委員會或董事會報告以下事項:

  (一)經授權的重大投資活動;

  (二)中期、年度業績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四)創投企業合同及章程中規定的有關事項。

  第二十一條聯合管理委員會或董事會可以不設立經營管理機構,而將該創投企業的日常經營權授予一家創業投資管理企業或另一家創投企業進行管理。該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可以是內資創業投資管理企業,也可以是外商投資創業投資管理企業,或境外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在此情形下,該創投企業與該創業投資管理企業應簽訂管理合同,約定創投企業和創業投資管理企業的權利義務。該管理合同應經全體投資者同意并報審批機構批準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條創投企業的投資者可以在創業投資合同中依據國際慣例約定內部收益分配機制和獎勵機制。

  第五章創業投資管理企業

  第二十三條受托管理創投企業的創業投資管理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以受托管理創投企業的投資業務為主營業務;

  (二)擁有三名以上具有三年以上創業投資從業經驗的專業管理人員;

  (三)注冊資本或出資總額不低于10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匯;

  (四)有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

  第二十四條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可以采取公司制組織形式,也可以采取合伙制組織形式。

  第二十五條同一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可以受托管理不同的創投企業。

  第二十六條創業投資管理企業應定期向委托方的聯合管理委員會或董事會報告第二十條所列事項。

  第二十七條設立外商投資創業投資管理企業應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的條件,經擬設立外商投資創業投資管理公司所在地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報審批機構批準。審批機構在收到全部上報材料之日起45天內,做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予以批準的,發給《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獲得批準設立的外商投資創業投資管理企業應自收到審批機構頒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之日起一個月內,持此證書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第二十八條申請設立外商投資創業投資管理公司應當向審批機構報送以下文件:

  (一)設立申請書;

  (二)外商投資創業投資管理公司合同及章程;

  (三)投資者的注冊登記證明(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證明(復印件);

  (四)審批機構要求的其他與申請設立有關的文件。

  第二十九條外商投資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名稱應當加注創業投資管理字樣。除外商投資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外,其他外商投資企業不得在名稱中使用創業投資管理字樣。

  第三十條獲得批準接受創投企業委托在華從事創業投資管理業務的境外創業投資管理企業,應當自管理合同獲得批準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營業登記手續。

  申請營業登記應報送下列文件,并對其真實性、有效性負責:

  (一)境外創業投資管理企業董事長或有權簽字人簽署的登記申請書;

  (二)經營管理合同及審批機構的批準文件;

  (三)境外創業投資管理企業的章程或合伙協議;

  (四)境外創業投資管理企業的合法開業證明;

  (五)境外創業投資管理企業的資信證明;

  (六)境外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委派的中國項目負責人的授權書、簡歷及身份證明;

  (七)境外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在華營業場所證明。

  以上文件應使用中文。使用外文的,應提供規范的中文譯本。

  第六章經營管理

  第三十一條創投企業可以經營以下業務:

  (一)以全部自有資金進行股權投資,具體投資方式包括新設企業、向已設立企業投資、接受已設立企業投資者股權轉讓以及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

  (二)提供創業投資咨詢;

  (三)為所投資企業提供管理咨詢;

  (四)審批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

  創投企業資金應主要用于向所投資企業進行股權投資。

  第三十二條創投企業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在國家禁止外商投資的領域投資;

  (二)直接或間接投資于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企業債券,但所投資企業上市后,創投企業所持股份不在此列;

  (三)直接或間接投資于非自用不動產;

  (四)貸款進行投資;

  (五)挪用非自有資金進行投資;

  (六)向他人提供貸款或擔保,但創投企業對所投資企業1年以上的企業債券和可以轉換為所投資企業股權的債券性質的投資不在此列(本款規定并不涉及所投資企業能否發行該等債券);

  (七)法律、法規以及創投企業合同禁止從事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投資者應在創投企業合同中約定對外投資期限。

  第三十四條創投企業主要從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其在所投資企業的股權獲得收益。創投企業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其在所投資企業的股權時,可以依法選擇適用的退出機制,包括:

  (一)將其持有的所投資企業的部分股權或全部股權轉讓給其他投資者;

  (二)與所投資企業簽訂股權回購協議,由所投資企業在一定條件下依法回購其所持有的股權;

  (三)所投資企業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上市條件時可以申請到境內外證券市場上市。創投企業可以依法通過證券市場轉讓其擁有的所投資企業的股份;

  (四)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

  所投資企業向創投企業回購該創投企業所持股權的具體辦法由審批機構會同登記機關另行制訂。

  第三十五條創投企業應當依照國家稅法的規定依法申報納稅。對非法人制創投企業,可以由投資各方依照國家稅法的有關規定,分別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也可以由非法人制創投企業提出申請,經批準后,依照稅法規定統一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法人制創投企業企業所得稅的具體征收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頒布。

  第三十六條創投企業中屬于外國投資者的利潤等收益匯出境外的,應當憑管理委員會或董事會的分配決議,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外方投資者投資資金流入證明和驗資報告、完稅證明和稅務申報單(享受減免稅優惠的,應提供稅務部門出具的減免稅證明文件),從其外匯帳戶中支付或者到外匯指定銀行購匯匯出。

  外國投資者回收的對創投企業的出資可依法申購外匯匯出。公司制創投企業開立和使用外匯帳戶、資本變動及其他外匯收支事項,按照現行外匯管理規定辦理。非法人制創投企業外匯管理規定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條投資者應在合同、章程中約定創投企業的經營期限,一般不得超過12年。經營期滿,經審批機構批準,可以延期。

  經審批機構批準,創投企業可以提前解散,終止合同和章程。但是,如果非法人制創投企業的所有投資均已被出售或通過其他方式變賣,其債務亦已全部清償,且其剩余財產均已被分配給投資者,則毋需上述批準即可進入解散和終止程序,但該非法人制創業投資企業應在該等解散生效前至少30天內向審批機構提交一份書面備案說明。

  創投企業解散,應按有關規定進行清算。

  第三十八條創投企業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申請注銷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并對其真實性、有效性負責:

  (一)董事長或聯合管理委員會負責人或清算組織負責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董事會或聯合管理委員會的決議;

  (三)清算報告;

  (四)稅務機關、海關出具的注銷登記證明;

  (五)審批機構的批準文件或備案文件;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經登記機關核準注銷登記,創投企業終止。

  非法人制創投企業必備投資者承擔的連帶責任不因非法人制創投企業的終止而豁免。

  第七章審核與監管

  第三十九條創投企業境內投資比照執行《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規定。

  第四十條創投企業投資于任何鼓勵類和允許類的所投資企業,應向所投資企業當地授權的外經貿部門備案。當地授權的外經貿部門應在收到備案材料后15天內完成備案審核手續并向所投資企業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所投資企業持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注冊登記手續。登記機關依照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決定準予登記或不予登記。準予登記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第四十一條創投企業投資于限制類的所投資企業,應向所投資企業所在地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創投企業關于投資資金充足的聲明;

  (二)創投企業的批準證書和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創投企業(與所投資企業其他投資者)簽定的所投資企業合同與章程。

  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接到上述申請之日起45日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書面批復。作出同意批復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所投資企業持該批復文件和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登記機關依照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決定準予登記或不予登記。準予登記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第四十二條創投企業投資屬于服務貿易領域逐步開放的外商投資項目,按國家有關規定審批。

  第四十三條創投企業增加或轉讓其在所投資企業投資等行為,按照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和第四十二條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四十四條創投企業應在履行完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和第四十三條規定的程序之日起一個月內向審批機構備案。

  第四十五條創投企業還應在每年3月份將上一年度的資金籌集和使用情況報審批機構備案。

  審批機構在接到該備案材料起5個工作日內應出具備案登記證明。該備案登記證明將作為創投企業參加聯合年檢的必備材料之一。凡未按上述規定備案的,審批機構將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后予以相應處罰。

  第四十六條創投企業的所投資企業注冊資本中,如果創投企業投資的比例中外國投資者的實際出資比例或與其他外國投資者聯合投資的比例總和不低于25%,則該所投資企業將享受外商投資企業有關優惠待遇;如果創投企業投資的比例中外國投資者的實際出資比例或與其他外國投資者聯合投資的比例總和低于該所投資企業注冊資本的25%,則該所投資企業將不享受外商投資企業有關優惠待遇。

  第四十七條已成立的含有境內自然人投資者的內資企業在接受創業投資企業投資變更為外商投資企業后,可以繼續保留其原有境內自然人投資者的股東地位。

  第四十八條創投企業經營管理機構的負責人和創業投資管理企業的負責人如有違法操作行為,除依法追究責任外,情節嚴重的,不得繼續從事創業投資及相關的投資管理活動。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中國臺灣地區的投資者在大陸投資設立創投企業,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五十條本規定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科學技術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本規定自20__年三月一日起施行。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科學技術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于20__年八月二十八日發布的《關于設立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的暫行規定》同日廢止。

投資管理制度 篇2

  第一條 為了加強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的管理,促進廣告業健康發展,根據有關外商投資管理和廣告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外商投資廣告企業,是指依法經營廣告業務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本規定合稱為中外合營廣告企業,以下同),以及外資廣告企業。

  第三條 設立外商投資廣告企業,除必須遵守本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廣告法》、《廣告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

  第四條 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的項目建議書及可行性研究報告,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其授權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審定。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的合同和章程,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第五條 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符合規定條件,經批準可以經營設計、制作、發布、代理國內外各類廣告業務,其具體經營范圍,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其授權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予以核定。

  第六條 設立中外合營廣告企業,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中方主要合營者,向其所在地有外商投資企業核準登記權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呈報第十二條規定的文件,由其提出初審意見,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授權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審定,或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轉,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審定。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其授權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收到全部呈報文件二十日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決定。

  (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其授權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外商投資廣告企業項目審定意見書》后,由中方主要合營者向擬設立企業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呈報第十三條規定的文件,經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理由。

  (三)中方主要合營者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其授權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的《外商投資廣告企業項目審定意見書》、省級商務主管部門頒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按企業登記注冊的有關規定,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有外商投資企業核準登記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企業登記注冊手續。

  第七條 設立外資廣告企業,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外國投資者,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其授權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呈報第十四條規定的文件。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其授權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收到全部呈報文件二十日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決定。

  (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其授權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外商投資廣告企業項目審定意見書》后,由外國投資者向擬設立企業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呈報第十五條規定的文件。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自收到全部呈報文件二十日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決定;經審查批準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三)外國投資者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其授權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的《外商投資廣告企業項目審定意見書》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頒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按企業登記注冊的有關規定,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有外商投資企業核準登記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辦理企業登記注冊手續。

  第八條 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外商投資廣告企業分別向其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呈報第十六條規定的文件。

  (二)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在征求同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意見后,決定批準或不批準。決定批準的,同時將批準文件抄送設立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及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理由。

  (三)外商投資廣告企業持設立分支機構的批準文件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到其分支機構設立地有外商投資企業核準登記權的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分支機構登記注冊手續。

  第九條 設立中外合營廣告企業,除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合營各方應是經營廣告業務的企業;

  (二)合營各方須成立并運營二年以上;

  (三)有廣告經營業績。

  第十條 設立外資廣告企業,除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投資方應是以經營廣告業務為主的企業;

  (二)投資方應成立并運營三年以上。

  第十一條 申請設立分支機構的外商投資廣告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注冊資本全部繳清;

  (二)年廣告營業額不低于20__萬元人民幣。

  第十二條 申請設立中外合營廣告企業,由中方主要合營者按第六條規定的程序,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其授權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報送下列文件:

  (一)設立中外合營廣告企業的申請書;

  (二)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三)合營者股東會(董事會)決議;

  (四)設立中外合營廣告企業的項目建議書及合營各方共同編制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五)合營各方的登記注冊證明;

  (六)合營各方的資信證明;

  (七)廣告管理制度;

  (八)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初審意見。

  第十三條 申請設立中外合營廣告企業,應按第六條規定的程序,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報送下列文件:

  (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其授權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的《外商投資廣告企業項目審定意見書》;

  (二)設立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的合同、章程;

  (三)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合營各方的登記注冊證明;

  (五)合營各方的資信證明;

  (六)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七)合營企業的董事會名單及各方董事委派書;

  (八)地方商務主管部門的初審意見。

  第十四條 申請設立外資廣告企業,由投資者按第七條規定的程序,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其授權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報送下列文件:

  (一)設立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的申請書;

  (二)投資者股東會(董事會)決議;

  (三)投資者編制的項目建議書及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投資者的登記注冊證明;

  (五)投資者的資信證明;

  (六)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第十五條 申請設立外資廣告企業,由外國投資者按第七條規定的程序,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報送下列文件:

  (一)設立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的申請書;

  (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其授權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的《外商投資廣告企業項目審定意見書》;

  (三)投資者編制的項目建議書及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投資者的登記注冊證明;

  (五)投資者的資信證明;

  (六)設立外資廣告企業的章程。

  第十六條 申請設立分支機構的外商投資廣告企業,按第八條規定的程序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及同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以下文件:

  (一)設立外商投資廣告企業分支機構的申請書;

  (二)董事會決議;

  (三)廣告經營年度審計報告;

  (四)企業營業執照;

  (五)經營場所證明;

  (六)企業驗資報告。

  第十七條 外商投資廣告企業設立后,如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按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程序另行報批,并辦理企業變更登記:

  (一)更換合營方或轉讓股權;

  (二)變更廣告經營范圍;

  (三)變更注冊資本。

  第十八條 外商投資設立廣告企業,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格的中介服務代理機構代為辦理申報手續。

  第十九條 按本規定報送的全部文件應使用中文表述。

  第二十條 通過并購境內廣告企業投資廣告業的,按照外國投資者并購國內企業有關規定和本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香港、澳門、中國臺灣地區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廣告企業,參照本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申請增加廣告經營業務的,參照本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商務部負責解釋。

投資管理制度 篇3

  為加強對工程建設過程中的投資管理和成本控制,特制定本辦法。本辦法由工程部負責具體實施。

  一、工程部應根據工程進度計劃編制工程年、季、月資金需求計劃,經公司分管副總經理和總經理審批后實施。

  二、對施工單位提出的施工圖預算經監理單位審查,并經工程部審核修改后報分管副總經理審定。

  三、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工程部提出的優化設計、優化施工方案,由公司總工程師進行審核,批準后實施。

  四、對施工單位提出的各種材料、設備計劃,由工程部根據定額和市場信息進行認質認價,并及時反饋給材料設備采購人員,進場檢驗合格后方可支付材料設備款。

  五、對因設計變更簽證而超出施工圖預算的各種費用,由工程部進行審核、公司領導批準后按有關規定程序進行支付。

  六、工程部對工程實施過程中的.各項成本進行動態控制,階段性地提供成本分析報告,報公司有關領導。

  七、監理單位上報的工程進度款支付憑證,經工程部審核并經公司領導審批后支付。

  八、工程結(決)算,經工程部審核確定,并經公司領導批準后組織有關審計部門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通報有關部門。

  九、正確處理違約索賠事宜,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的違約事項應按合同有關約定及時辦理反索賠,同時積極預防被索賠事件的發生。

  十、工程部對工程實施過程中的投資控制事宜進行具體管理。

投資管理制度 篇4

  一、流程名稱:投資決策管理流程

  二、流程編號:gygfc-zq-005

  三、流程目的

  明確從制定項目計劃書和初步方案到組織項目實施的整個過程

  四、流程目標

  規范公司的投資管理工作

  五、流程負責人

  直接負責人:證券部;間接負責人:各部門/控股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董事會戰略委員會、董事會

  六、流程描述

  1)根據董事會制定的.投資戰略與策略,公司各個部門及控股公司收集項目來源,提出項目投資的建議,會同證券部進行前期論證,并制定項目計劃書或初步方案;

  2)各部門和控股公司將項目計劃書或初步方案報送總經理批準后正式立項;

  3)證券部會同有關部門進行項目的可行性論證,制定投資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

  4)將投資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報送總經理辦公會,在總經理辦公會權限范圍內的由總經理辦公會審批,權限外的報送董事會戰略委員會(總經理辦公會的審批權限為一次投資不超過100萬以上的項目或累計投資不超過300萬的項目);

  5)董事會戰略委員會對項目投資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初步審查,并對項目投資進一步進行調查論證;將投資的調查論證結論與投資決策建議提交董事會討論;

  6)董事會對權限范圍的項目(董事會的審批權限為5000萬以下投資項目)進行審批;權限范圍外的報股東大會審批;

  7)如果是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和技改項目,按照相關規定還需要政府主管部門審批;

  8)所有審批通過后,證券部向財務部發出資金調撥的指令;財務部接到資金劃撥的指令,經與公司風險控制小組核對無誤后,將資金劃撥到指定帳戶;

  9)申報部門或控股公司組織項目實施。(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相關部門按照公司投資決策管理規定進行管理)

  七、流程文件、表單

  《項目計劃書或初步方案》《投資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

  八、業務風險

  投資決策失誤

  九、流程控制點

  投資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編制和審批

  控制目的:增強投資的合理性

  控制手段:證券部會同有關部門進行項目可行性論證,總經理辦公會、董事會、股東大會審批,董事會戰略委員會進行審查和調查論證

  控制依據:公司投資決策管理規定

投資管理制度 篇5

  一章總則

  一條為了規范本公司項目投資運作和管理,保證投資資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實現投資決策的科學化和經營管理的規范化、制度化,使本公司在競爭激烈的市場經濟條件下,穩健發展,贏取良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條本公司及屬下各單位在進行各項目投資時,均須遵守本制度。

  三條本公司及屬下各單位的重大投資項目由總經理辦公室和董事會審議決定,由總經理和各項目經理負責組織實施。

  四條本公司項目投資管理的職能部門為公司投資發湛(以下簡稱投資部),其職責范圍另文規定。

  二章項目的初選與分析

  五條各投資項目的選擇應以本公司的戰略方針和長遠規劃為依據,綜合考慮產業的主導方向及產業間的結構平衡,以實現投資組合的最優化。

  六條各投資項目的選擇均應經過充分調查研究,并提供準確、詳細資料及分析,以確保資料內容的可靠性、真實性和有效性。項目分析內容包括:1、市場狀況分析;2、投資回報率;3、投資風險(政治風險、匯率風險、市場風險、經營風險、購買力風險);4、投資流動性;5、投資占用時間;6、投資管理難度;7、稅收優惠條件;8、對實際資產和經營控制的能力;9、投資的預期成本;、投資項目的籌資能力;、投資的外部環境及社會法律約束。

  凡合作投資項目在人事、資金、技術、管理、生產、銷售、原料等方面無控制權的,原則上不予考慮。由公司進行的必要股權投資可不在此例。

  七條各投資項目依所掌握的有關資料并進行初步實地考察和調查研究后,由投資項目提出單位(下屬公司或公司投資部)提出項目建議,并編制可行性報告及實施方案,按審批程序及權限報送公司總部主管領導審核。總部主管領導對投資單位報送的報告經調研后認為可行的,應盡快給予審批或按程序提交有關會議審定。對暫時不考慮的項目,最遲五天內給予明確答復,并將有關資料編入備選項目存檔。

  三章項目的審批與立項

  八條投資項目的審批權限:萬元以下的項目,由公司主管副總經理審批;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項目,由主管副總經理提出意見報總經理審批;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項目,由總經理辦公室審批;萬元以上項目,由董事會審批。

  九條凡投資萬元以上的項目均列為重大投資項目,應由公司投資部在原項目建議書、可行性報告及實施方案的基礎上提出初審意見,報公司主管副總經理審核后按項目審批權限呈送總經理或總經理辦公室或董事會,進行復審或全面論證。

  十條總經理辦公室對重大項目的合法性和前期工作內容的完整性,基礎數據的準確性,財務預算的可行性及項目規模、時機等因素均應進行全面審核。必要時,可指派專人對項目再次進行實地考察,或聘請專家論證小組對項目進行專業性的科學論證,以加強對項目的深入認識和了解,確保項目投資的可靠和可行。

  經充分論證后,凡達到立項要求的重大投資項目,由總經理辦公室或董事會簽署予以確立。

  十一條投資項目確立后,凡確定為公司直接實施的項目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對外簽署經濟合同書及辦理相關手續;凡確定為二級單位實施的項目,由該法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對外簽署經濟合同書及辦理相關手續。其他任何人未經授權所簽定之合同,均視無效。

  十二條各投資項目負責人由實施單位的總經理委派,并對總經理負責。

  十三條各投資項目的業務班子由項目負責人負責組閣,報實施單位總經理核準。項目負責人還應與本公司或二級單位簽定經濟責任合同書,明確責、權、利的劃分,并按本公司資金有償占有制度確定完整的經濟指標和合理的利潤基數與比例。

  四章項目的組織與實施

  十四條各投資項目應根據形式的不同,具體落實組織實施工作:

  1、屬于公司全資項目,由總經理委派項目負責人及組織業務班子,進行項目的實施工作,設立辦事機構,制定員工責任制、生產經營計劃、企業發展戰略以及具體的運作措施等。同時認真執行本公司有關投資管理、資金有償占有以及合同管理等規定,建立和健全項目財務管理制度。財務主管由公司總部委派,對本公司負責,并接受本公司的財務檢查,同時每月應以報表形式將本月經營運作情況上報公司總部。

  2、屬于投資項目控股的,按全資投資項目進行組織實施;非控股的,則本著加快資金回收的原則,委派業務人員積極參與合作,展開工作,并通過董事會施加公司意圖和監控其經營管理,確保利益如期回收。

  五章項目的運作與管理

  十五條項目的運作管理原則上由公司分管項目投資的副總經理及項目負責人負責。并由本公司采取總量控制、財務監督、業績考核的管理方式進行管理,項目負責人對主管副總經理負責,副總經理對總經理負責。

  十六條各項目在完成工商注冊登記及辦理完相關法定手續成為獨立法人進入正常運作后,屬公司全資項目或控股項目,納入公司全資及控股企業的統一管理;屬二級企業投資的項目,由二級企業進行管理。同時接受公司各職能部門的統一協調和指導性管理。協調及指導性管理的內容包括:合并會計報表,財務監督控制;度經濟責任目標的落實、檢查和考核;企業管理考評;經營班子的任免;例行或專項審計等。

  十七條凡公司持股及合作開發項目未列入會計報表合并的,應通過委派業務人員以投資者或股東身份積極參與合作和開展工作,并通過被投資企業的董事會及股東會貫徹公司意圖,掌握了解被投資企業經營情況,維護公司權益;委派的業務人員應于每季度(最長不超過半)向公司公司遞交被投資企業資產及經營情況的書面報告,度應隨附董事會及股東大會相關資料。因故無委派人員的,由公司投資部代表公司按上述要求進行必要的跟蹤管理。

  十八條公司全資及控股項目的綜合協調管理的牽頭部門為企業管理部;持股及合作企業(未列入合并會計報表部分)的綜合協調管理的牽頭部門為公司投資部。

  十九條對于貿易及證券投資項目則采用專門的投資程序和保障、監控制度,具體辦法另定

  六章項目的變更與結束

  二十條投資項目的變更,包括發展延伸、投資的增減或滾動使用、規模擴大或縮小、后續或轉產、中止或合同修訂等,均應報公司總部審批核準。

  二十一條投資項目變更,由項目負責人書面報告變更理由,按報批程序及權限報送總部有關領導審定,重大的變更應參照立項程序予以確認。

  二十二條項目負責人在實施項目運作期內因工作變動,應主動做好善后工作,如屬公司內部調動,則須向繼任人交接清楚方能離崗。屬個人卸任或離職,必須承擔相應的經濟損失,違者,所造成之后果,應追究其個人責任。

  二十三條投資項目的中止或結束,項目負責人及相應機構應及時總結清理,并以書面報告公司公司。屬全資及控股項目,由公司企管部負責匯總整理,經公司統一審定后責成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清理手續;屬持股或合作項目由投資部負責匯總整理經公司統一審定后,責成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清理手續。如有待決問題,項目負責人必須負責徹底清潔,不得久拖推諉。

  七章附則

  二十四條本制度于頒布之日起實施。未盡事項按本公司有關制度執行和辦理。

  二十五條本暫行規定由本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投資管理制度 篇6

  第一章總則

  第1條目的

  為了加強投資計劃管理,明確投資決策權限與投資管理責任,強化投資項目的事前、事中、事后控制,提高投資質量,防范投資風險,提升投資效益,實現企業戰略目標,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使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企業所有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投資控制。

  第3條投資管理的原則

  本企業對投資的管理堅持以下三個原則。

  (1)以事前控制為主,其他控制為輔。

  (2)預決算的控制應公正、合理、準確、精細。

  (3)投資控制貫穿于項目實施的全過程,各實施階段的投資控制同等重要,不可偏廢。

  第4條管理職責

  (1)投資發展部負責編制投資計劃,對投資項目進行評估與選擇。

  (2)造價部負責投資估算、預算、竣工決算的編制等工作。

  (3)項目開發部負責編制《項目投資建議書》及投資項目立項審批等工作。

  第二章投資的審批權限

  第5條集團控股企業的投資審批權歸集團企業,非控股企業由其董事會確定。按照投資項目下管一級的原則,集團企業只受理所屬一級獨資及控股企業的投資申報,其他企業的投資項目按照隸屬關系,分級管理。

  第6條集團企業所屬企業的對外投資總量必須與其資產總量相適應,累計總規模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同時,為防止企業資產過度分散、管理鏈條過長,應嚴格控制集團(總)企業下屬二級企業的對外投資。

  第7條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審批權限

  (1)投資在300萬元以下的項目由企業自主決定,報企業投資發展部備案。

  (2)投資在300萬~600萬元的項目,由投資發展部調研、論證、審查后審批,報企業總經理辦公室備案。

  (3)投資在600萬~1200萬元的項目,由投資發展部咨詢、論證、審查,報總經理審批。

  (4)投資在1200萬~3000萬元的項目,由投資發展部論證審查后,由總經理審批,報董事會備案。

  (5)投資在3000萬元以上的項目,由投資發展部論證審查,報董事會討論后由董事長審批。

  第8條集團及控股企業設立新企業或參股其他企業、搞新項目開發等,必須事先進行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的內容包括以下六個方面。

  (1)對企業發展戰略的影響。

  (2)對企業經營的影響。

  (3)主要風險和應對措施。

  (4)企業的資源包括人力、物力、財力、管理能力能否滿足新的投資需要。

  (5)投資收益。

  (6)稅務論證。

  第9條按規定必須上報審批的項目,由投資單位在未簽訂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協議及未進行任何實際投資之前,備齊以下資料,上報集團企業投資發展部。

  (1)項目投資申請報告或建議書。

  (2)投資企業對投資項目的投資決定或決議。

  (3)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4)有關合同、(協議)草案。

  (5)資金來源及投資企業的資產負債情況。

  (6)有關合作單位的資信情況。

  (7)政府的有關許可文件。

  (8)項目執行人的資格及能力等。

  第10條集團企業投資發展部在收到項目報批的全部資料后,應組織有關部門對該項目進行初審,并提出初審意見。對初審予以否決的項目,在征得企業主管領導的同意后,由投資發展部將初審意見書面返還給申報單位。申報單位對初審意見有異議的,可申請復查一次。

  第11條經初審認為基本可行的'項目,在征求主管領導意見后,由投資發展部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召開投資審議會的建議。

  第12條投資審議會的內容

  (1)查詢項目基本情況,比較選擇不同的投資方案。

  (2)對項目的疑點、隱患提出質疑。

  (3)評價項目執行人的資格及能力等。

  (4)提出項目的最終決策和建議等。

  第13條總經理根據投資審議會對項目所做出的決議,簽署審批意見。

  第14條投資發展部根據總經理的審批意見,下達書面批復文件。一般情況下,在收到投資單位的上報申請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項目的審查與批復。

  第15條凡屬于備案的項目,由投資單位在項目實施后10天內向集團企業提交備案材料,包括可行性分析報告、合同及章程等。

  第三章投資控制

  第16條策劃階段的投資控制

  (1)投資發展部負責市場調查和項目情況調查,進行項目定位,擬訂最佳開發規模和銷售策略。

  (2)設計管理部委托多家設計單位設計規劃方案,由投資發展部從中挑選最佳方案;根據總體規劃方案,項目開發部編制項目實施計劃,提交投資發展部評審;再由造價部進行投資估算,財務部進行項目經濟評價,最終由項目開發部形成《項目詳細可行性研究報告》。

  (3)投資發展部組織對《項目詳細可行性研究報告》的評審工作,由總經理簽署意見后提交董事會審批。

  (4)立項后,依據投資估算和項目實施計劃,財務部編制詳細的項目投資計劃及籌資計劃。

  (5)投資發展部審核項目投資計劃和籌資計劃,總經理同意后提交董事會審批。

  第17條設計階段的投資控制

  (1)造價部依據《項目詳細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成本控制目標。設計管理部根據該目標,編制《設計任務書》。

  (2)設計管理部委托設計單位形成初步和擴初設計方案,并提交經濟技術委員會評審。評審通過后,由總經理簽署意見,提交董事會審批。

  (3)項目開發部考察造價咨詢單位,形成《考察報告》。經總經理批準后,項目開發部同造價咨詢單位簽訂委托合同。

  (4)造價部審核設計概算,若概算造價突破估算時,應分析突破原因。如是設計原因,應返回設計單位重新設計;如是增加功能或項目,應重新進行項目評價;如是其他原因,應做補充說明或解釋。

  (5)《投資概算報告》提交投資發展部評審通過后,經總經理批準,由設計管理部與設計單位交底,委托編制《施工圖》。

  (6)項目開發部組織設計管理部、工程技術部、材料設備部和造價部共同討論甲、乙供材的范圍并做出甲供材料清單、價格,由造價部編制《材料設備限價表》。若有特殊材料設備且價位不清時可暫估價位,由總經理批準并加以說明、備案。

  (7)在接到施工圖紙、圖紙會審記錄、材料設備價格一覽表、甲供材料清單后,造價咨詢單位需在一個月內做出《預算書》或標底,由造價部審核。要求施工圖預算與設計概算的誤差控制在±5%以內。

  第18條施工階段的投資控制

  (1)根據施工合同,依據工程當月實際完成工作量,由施工單位提出申請,報監理單位認可簽字蓋章后,轉項目管理部核實當月實際完成工程量,項目管理部經理審定工程量,再轉給造價部。

  (2)造價部重新核定施工單位的實際完成工程量,并根據合同及國家有關規定審核計算進度款,然后交給項目開發部審核,總經理審批;最后經財務部進行全面稽核,根據工程進度款支付計劃,監督和審查當月實際應付的工程進度款。

  第19條竣工階段的投資控制

  (1)造價部在接到《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后,依據合同中的要求,通知承包方報《工程決算書》給監理單位,《工程決算書》應蓋有其單位印章和簽有編制人姓名。

  (2)《工程決算書》經過監理單位初步核對后,由造價部委托造價咨詢單位審計《工程決算書》。最后由工程預算部統一編制《竣工決算書》。

  (3)項目開發部最終審定《竣工決算書》,確定工程造價,雙方簽字、蓋章。造價部進行施工圖預算對比分析,做出《工程造價成本分析報告》,找出控制偏差,總結工作經驗與教訓。

  第四章項目投資成本分析

  第20條編制《項目財務決算書》

  (1)財務部與施工單位核對工程款撥付情況。

  (2)根據《竣工決算書》和工程款以及其他項目撥付情況,由財務部編制《項目財務決算書》,交總會計師審核。

  第21條由財務部牽頭,與造價部共同完成項目成本分析

  (1)收集《項目投資估算書》、《設計概算書》、《施工圖預算書》(或標底)、《竣工決算書》以及有關施工合同、訂購合同等資料。

  (2)根據項目實際運作情況,將實際成本與投資估算、竣工決算、施工圖預算(或標底)進行對比分析,找出差異,分析原因。

  (3)編制《項目成本分析報告》,總結經驗。

  第22條投資發展部負責審核《成本分析報告》。

  第23條總經理批準《項目分析報告》,報送董事會備案。

  第五章項目的驗收和考核

  第24條企業定期在投資項目運作后開展評價工作。由投資發展部牽頭組織相關職能部門成立投資評價小組。

  第25條項目按批準的內容已經完成,具備投產和使用條件,達到竣工文件規定的標準后,企業應及時申請項目竣工后驗收報告,編寫竣工資料,報集團總部投資發展委員會。

  第26條效益考核

  (1)項目竣工驗收投產后,經過試生產期考核(3~6個月),在達到設計規定的效益要求之前,企業應逐月對項目投資效益進行考察分析。

  (2)不能達到設計規定的,應及時向集團總部匯報并提出有效措施限期達標,并每月向集團總部經濟發展委員會和有關部門報告項目經濟效益情況。

  第27條集團企業每年進行一次投資項目評比活動,對獲獎的投資項目主管領導和投資項目執行人、監督人實行獎勵。

  第六章附則

  第28條本制度由財務部編制,解釋權、修改權歸財務部。

  第29條本制度經企業董事會討論決定后,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投資管理制度 篇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基金投資管理工作規范、有序、高效、科學地進行,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優質的投資管理服務,維護基金資產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明確基金投資管理的業務流程及相關部門的職責,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的制訂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內部控制大綱》及公司其它管理制度。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于公司與基金投資管理工作直接相關的所有部門和員工,以及運用基金資產進行證券投資的全過程。

  第二章

  投資管理基本原則第四條基金投資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規范性文件的要求,堅持規范、穩健、高效的投資原則。

  第五條基金投資的管理原則是分級管理、明確授權、規范操作、嚴格監管。堅持投資決策中權利與相關責任對稱的原則,做到決策有效、責任明確。

  第六條基金的投資管理方式采取投資決策委員會領導下的基金經理負責制。

  第七條在投資管理中既要遵守公司投資理念,又要根據不同的基金合同(風格)制定相應的投資原則。

  第八條投資管理過程中嚴格執行投資禁止和限制制度。

  第九條適應市場波動性的特點,根據不同的基金合同(風險)及基金投資目標,適當開展相機抉擇投資。

  第十條公司投資管理的首要原則是要充分了解基金投資者,了解投資者的投資目標、收益期望以及風險承受能力,在基金投資管理過程中始終堅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以受托人的職責精神、職業素質和長遠的眼光為投資者提供高水平的理財服務。

  第十一條投資組合管理需遵循的原則

  (一)長期投資的原則。公司信奉并遵循長期投資原則,致力于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帶來長期穩定的收益。每個基金都將根據建立在深入研究基礎上的投資策略進行投資,不過多地局限于短線市場機會的尋找,而是以基本分析為基礎,著眼于發現不同行業和公司的長期成長潛力,從而分享中國經濟長期成長所帶來的收益,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謀取長期、穩定、安全的收益。

  (二)風險收益配比的最優化原則。各基金在構建投資組合時,追求風險收益配比的最優化原則,即在一定的風險控制目標的前提下,利用收益分析技術,通過選擇收益性和成長性高的證券,盡可能提高投資組合的收益;

  或者是以獲取一定的投資收益為目標,利用風險分析技術,通過選擇風險低的證券和波動互補的證券,盡可能降低投資組合的風險,從而實現風險與收益配比的最優化。公司的目標是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最佳的風險調整后的收益率。

  (三)分散投資原則。公司在構建投資組合的過程中,將通過選擇多種不同的投資品種,通過分散投資,降低投資風險,實現投資組合的安全性和收益性的統一。

  (四)流動性原則。公司在構建投資組合的過程中,將充分考慮投資股票、債券等證券品種的流動性,以及投資組合整體的流動性,降低基金資產的流動性風險,實現流動性與收益性的統一。

  (五)全方位的風險控制原則。公司將全面的風險控制貫穿于投資管理的全過程,一方面在投資管理團隊內建立從投資研究、投資決策、投資執行到投資跟蹤全過程中的全程風險控制;另一方面公司專門設立了風險控制辦公會、督察長領導下的監察稽核部以及研究部風險管理組,對投資過程的合理、合法、合規性,以及投資風險進行專門的獨立的監控。對投資過程中的風險進行全方位的事前、事中、事后的監控。

  第十二條公司及有關投資業務人員應當關注并接受社會公眾對基金證券投資交易行為的合理評論和監督。公司應及時根據證券交易制度的修訂調整,修正基金的證券投資和交易行為。

  第三章投資管理的決策體制

  第十三條基金投資管理流程主要涉及以下部門及相關責任人:

  (一)投資決策委員會

  (二)風險控制辦公會

  (三)分管領導(包括但不限于投資總監)

  (四)基金經理

  (五)研究部

  (六)交易室

  (七)基金事務部及財務綜合部

  (八)監察稽核部

  第十四條基金投資管理組織結構圖風險控制辦公會投資決策委員會資投領產資匯導配授報投置權工資作團隊基分管領導投金資上風合報控險研究部風險管理組規方制異評性案風交常估監察稽核部審險易交、查監易控投資管理部控報制告基金事務部中央交易室基金經理研究部決策投資指令支持指令傳達研究運作交易需求反饋核對

  第十五條投資決策委員會投資決策委員會是公司基金投資的最高投資決策機構。投資決策委員會由公司總經理、分管副總經理、投資總監、研究總監以及公司根據實際需要確定的其他投資相關人員組成。

  投資總監擔任投資決策委員會執行委員,在投委會授權權限范圍內實施投資計劃,超出其權限范圍的投資計劃提交投資決策委員會審批。

  投資決策委員會的主要職責為:

  (1)制定基金投資程序及權限設置;

  (2)根據基金的《基金合同》確定基金的投資理念、投資原則以及投資限制;

  (3)討論基金經理定期出具的《投資策略報告》以及研究部的研究策略報告,審定各基金資產的配置方案,包括基金資產在不同市場、股票、債券、現金之間的配置比例;基金資產在重點市場、行業、產業、板塊之間的分配比例及融資規模,并根據市場形勢對資產配置方案進行調整;

  (4)批準各基金的可投資證券備選庫和核心證券庫的建立及調整;

  (5)制定基金投資授權方案,對分管領導、基金經理作出投資授權,對超出投資權限的投資項目做出決定;

  (6)評價基金經理的工作績效;

  (7)定期對研究部風險管理組提交的基金投資風險評估和投資績效分析報告進行討論,并執行適當的策略、程序和方法盡量減輕投資風險。

  第十六條投資總監投資總監負責公司具體投資管理技術業務,其主要職責是:

  (1)執行投資管理流程、環節和事宜,保證基金的投資行為合法合規;

  (2)擔任投資決策委員會執行委員,負責召開例行之投資決策委員會會議;

  (3)協助制定公司發展短、中、長期投資政策、策略和計劃;

  (4)執行投資組合管理團隊的投資決策流程,包括資產配置、行業和公司選擇、風險分析和管理;

  (5)落實各基金的資產配置按期達到投資決策委員會所制定的目標;

  (6)在控制投資風險的情況下,努力使公司所管理的基金達到并保持業內一流的業績;

  (7)參與制定公司產品開發計劃,并對產品開發提出建設性意見;

  (8)與基金的重要客戶保持經常的溝通和聯系,向客戶闡明公司的投資理論和策略,以及良好的風險控制能力;

  (9)協助支持新產品的發行。

  第十七條基金經理基金經理是公司投資管理體系中最重要的一個環節,具體負責基金的日常營運和管理。其主要職責為:

  (1)在投資決策委員會的授權范圍內,負責所管理基金的日常投資運作;

  (2)擬定所管理基金的投資策略報告,報投資決策委員會審批;

  (3)負責制定和執行基金投資組合方案。對超出基金經理權限的投資上報投資總監和投資決策委員會批準;

  (4)負責制定并下達日常交易指令;

  (5)定期對投資組合方案的'執行情況以及業績表現進行總結,并向投資總監匯報;

  (6)負責對所管理基金的運作進行階段性總結,參與撰寫基金中報、年報等公開報告;

  (7)開放式基金經理負責基金流動性的直接管理并積極與基金重要客戶溝通及參與路演。基金經理下設基金經理助理,協助基金經理工作。

  第十八條研究部研究部是公司投資管理體系中重要的投資決策支持部門,主要職責是:

  (1)負責組織對宏觀經濟形勢和市場走勢進行研究,出具研究策略報告,為投資決策委員會制定基金投資目標、投資策略和資產配置方案提供依據;

  (2)負責外部研究資源和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工作,與外部研究機構建立良好的合作關系,為基金投資建立起強大的研究平臺和信息資料庫;

  (3)負責開展行業和上市公司研究,主要負責建立和維護各基金的可投資證券備選庫和核心證券庫;

  (4)負責對關注行業內的重點上市公司進行實地調研,為基金的重倉品種提供研究報告和建議;

  (5)對研究部推薦形成的投資項目進行跟蹤調研;

  (6)對固定收益證券、金融衍生產品等進行專項研究,提出相應的研究報告和投資建議;

  (7)及時完成基金經理委托的專題研究項目;

  (8)及時完成公司交付的其他研究任務。

  第十九條交易室交易室負責公司所有基金投資計劃的具體執行和內部控制。公司采取集中交易模式,所有基金投資的交易均通過交易室完成。中央交易室對基金經理發出的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投資管理制度規定的交易指令,有權暫停執行并立即向投資總監和監察稽核部報告。

  交易室的主要職責是:

  (1)嚴格執行基金經理下達的交易指令;

  (2)對基金交易情況實施一線實時監控和匯報;

  (3)向基金經理及時反饋交易執行情況;

  (4)保管各種交易記錄、單證等原始憑證以及有關文件、資料、報表和其他材料;

  (5)發現交易或市場異常及時匯報;

  (6)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內部制度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條基金事務部及財務綜合部基金事務部及財務綜合部是公司從事交易清算、基金清算、會計核算以及開放式基金注冊登記的業務部門。

  基金事務部和財務綜合部具體負責以下工作;

  (1)根據公司確定的租用交易席位的券商名單,具體辦理開戶事宜;

  (2)負責基金交易的資金調撥、交易清算等工作;

  (3)負責基金會計工作;

  (4)負責基金的開戶、申購、贖回、登記和基金清算等工作;

  (5)及時向公司相關部門反映注冊登記和基金清算中出現的問題;

  (6)負責編制基金的各項定期報告,提供基金臨時報告所要求的相關內容;

  (7)負責編制定期的基金客戶對賬單;

  (8)完成公司交付的其它相關業務工作。

  第二十一條監察稽核部監察稽核部作為基金投資的合規性檢查部門,主要是對投資決策程序和運作流程的合理性、合規合法性進行審查,對存在問題及時提出意見和補救措施;對基金運作、內部管理、制度執行及遵紀守法情況進行監察稽核;對外發布基金信息的審核。

  第二十二條研究部風險管理組研究部下設風險管理組,通過建立并運用有關的策略、流程、方法和工具,識別和度量公司經營中所承受的投資風險、運作風險、信用風險等各類風險,向公司決策和管理層提供及時充分的風險報告,確保公司能對相關風險采取有效的防范控制和妥善的管理。

  研究部風險管理組在基金投資管理過程中的職能包括:

  1.制定清晰合理、科學有效的風險管理政策,并向公司各部門和員工及時傳達;

  2.根據各業務部門的特點和需求,制定投資領域的風險管理和績效評估戰略,并監督其執行;

  3.根據公司經營的策略、規模、復雜程序和可承受的風險,建立定量化的風險評估(識別-度量-分析)方法和工具;

  4.建立并遵循科學、有效的風險管理程序;

  5.制定符合法律法規和客戶需求的各項風險控制措施;

  6.建立一套符合國際投資表現標準并結合國內基金運作慣例的基金業績計算方法;

  7.發展一套國內外領先水準的數量化的投資風險與績效評估系統,確保對基金投資風險和基金投資績效進行科學化、準確化、標準化、定量化的評估;

  8.定期向決策和管理層提交風險報告,如發現任何重大偏差,應立即向管理層匯報;

  9.及時提供基金投資風險和績效數據,滿足公司各業務相關部門及其他用戶的不同需求(包括基金經理、市場營銷部門、產品代銷機構及基金持有人);

  10.依據風險控制辦公會的指示對各項風險課題進行研究;

  11.培育和推廣風險管理的企業文化。

  第二十三條風險控制辦公會風險控制辦公會是公司總經理領導下的常設機構,是公司的最高風險控制機構。風險控制辦公會由公司總經理、督察長、市場部經理、投資管理部經理、研究部經理、財務綜合部經理、基金事務部經理、信息技術部經理、監察稽核部經理組成。風險控制辦公會在公司投資管理流程中的職能主要是:

  1.負責指導建立完備的風險控制體系和系統工具并監督實施,以確保公司的商業運作符合所有的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相關規范性文件的要求;

  2.負責培育公司風險管理文化;

  制定政策,通過教育和培訓工作,提高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和基金經理在風險控制方面的意識和能力;

  3.建立公司風險控制的策略、原則和具體制度,并根據需要進行必要的修改;

  4.對研究部風險管理組提交的風險分析評估報告(包括產品開發、市場推廣和營銷、投資管理、基金營運和客戶服務)進行討論和5.對公司自有資產和基金資產管理中潛在的風險進行系統評估和研究,并提出相關方案;

  6.對基金投資所使用的各種定價模型、估值模型(包括財務分析模型)以及投資品種篩選模型進行定期評估,提出進一步改進和完善意見;

  7.審定公司的業務授權方案;

  8.處理因公司戰略失誤或偶發事件所導致的公司聲譽風險及其他重大風險事件;

  9.負責公司的危機處理;

  11.負責界定業務風險損失責任人及相關責任。

  第四章投資管理程序

  第二十四條公司投資管理程序的總體框架如下圖所示:

  基金合同客戶需求法律法規證券投資目標:原則、政策、限制(確定基金業績基準)

  經濟研究策略研究行業研究公司研究技術分析政治、經濟、市場等相關因素、及其變化投資決策委員會:

  討論基金投資策略確定基金資產配置方案投資策略聽證投資策略聽證投資全程風險控制投資全程風險控制督察長、監察稽核部、研究部風險管理組可投資證券備選庫核心證券庫投資限制庫基金經理:

  證券組合的建立、優化、調整數量分析:

  特征分析表現評估風險分析流動性分析基金市場、基金銷售、贖回和資金流動情況中央交易室:

  交易執行、交易監控

  第二十五條投資管理流程分為投資研究、投資決策、投資執行、投資跟蹤與反饋、投資核對與監督等五個環節,具體的流程圖如下:

  確定投資原則與限制投資分析與研究投資策略(資產配置)

  構造組合實現交易組合評價、風險控制流動性管理是否滿意分析原因、反饋、調整選擇交易席位研究選股維持組合持續跟蹤是否第一節投資研究

  第二十六條為保障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在投資研究過程中,將定期召開投資決策委員會會議、投資研究聯席會議、晨會會議等會議,為投資決策提供準確的依據。

  第二十七條投資決策委員會每個月召開一次,主要決定以下事項:

  (一)根據基金合同、投資者需求、市場情況決定各基金的投資理念、投資原則、投資方法。定期或不定期制定投資限制證券庫,以防止介入內幕交易或陷入不必要的關聯交易;

  (二)為基金選擇合適的業績基準,用以對基金投資績效進行評估和風險管理;

  (三)就目前宏觀經濟、金融形勢與展望、貨幣政策方向及利率水準等總體經濟數據現狀進行分析討論,作為擬定投資策略之參考;

  (四)就基金經理提交的《投資策略報告》進行討論和表決,決定基金在一段時期內的資產配置方案。

  第二十八條基金經理和研究部定期召開投資研究聯席會議,討論確定近期工作重點:

  第二十九條基金經理可以根據需要選擇自己親自調研或委托研究部對上市公司或某專題進行調研。

  第三十條研究部有關研究人員按照有關規定實施調研計劃,調研后應撰寫《調研簡報》和《研究報告》,研究成果存放在公司的統一平臺。

  第三十一條通過晨會等業務會議,各基金經理和研究人員相互交流研究成果,對市場趨勢、行業發展狀況以及公司投資價值進行充分的交流和溝通。

  第二節投資決策

  第三十二條基金投資策略報告的形成

  (一)基金經理定期制作的《投資策略報告》,主要是決定一段時期內的資產配置方案。基金經理在制定資產配置方案時,除須以投資分析結論為基礎外,亦須結合研究部風險管理組所提供的相關評估報告等資料,以進行最佳資產配置工作;

  (二)基金經理根據國內外經濟形勢、市場走勢及投資研究聯席會議的討論結果擬訂《投資策略報告》,闡述自身的投資策略,并明確下一階段股票、固定收益證券、現金和融資的投資比例;

  (三)《投資策略報告》報投資決策委員會討論通過后,開始執行。

  第三十三條固定收益證券投資決定的形成

  (一)基金對固定收益證券的投資以信用評級為重要考慮因素。隨著國內固定收益類證券品種的日益豐富,市場的逐步發展,公司對固定收益證券(包括政府債券、金融債券、有擔保公司債、無擔保公司債等)制定相應的信用等級要求,決定具體投資權限,開展投資。

  (二)除了滿足有關法律法規的債券投資比例限制外,公司將根據國內固定收益類證券市場的發展情況,制定對不同種類的固定收益證券的具體投資比例和金額限制、以及投資于不同到期期限的固定收益證券的投資比例限制。

  (三)各基金投資固定收益證券,必須由基金經理提出《固定收益證券投資分析報告》,就總體經濟趨勢、利率變化趨勢作出分析,并提出相應的分析和操作建議。基金經理進行固定收益證券投資時,必須依照公司的信用評級和具體權限。

  第三十四條重大投資項目提案的形成對于超出基金經理投資權限的投資項目,基金經理按照公司投資授權方案的規定報分管領導審批。需由投資決策委員會審批的項目,提交投資決策委員會討論。

  第三十五條衍生金融產品的投資當法律法規允許基金進行衍生金融產品(包括期貨、期權等)投資時,公司根據相關法規制定和修改相關制度、風險控制措施和系統。

  第三十六條投資決議的形成投資決策委員會審議基金經理提交的《資產配置提案》等提議,經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討論修改并簽字確認后形成投資決議。

  第三十七條投資組合的形成公司各基金經理在上述投資分析完成后,為其所管理的基金進行投資組合管理,并對其投資組合負全責。

  在進行投資組合之前,基金經理必須以下列事項作為投資決定之原則:

  (一)基金經理有責任在風險控制的前提下,以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謀取最佳利益為原則,進行慎重的投資決定;

  (二)投資決定必須在遵守資產配置方案和風險控制要求的前提下,保證與對客戶的陳述和基金所定投資目標一致;

  (三)投資決定必須遵循主管機關相關規定與限制,以及公司所制定的投資管理制度;

  (四)在進行每個投資決定之前,應對市場現狀有充分的了解,并考慮基金份額持有人必須承擔的信用風險和流動性風險;

  (五)投資決定不可過于極端(如:單日買賣過于頻繁或介入高風險投機股等);

  (六)不可為提升短期業績而于基金凈值公布前期拉抬或摜壓個別公司股價。

  若基金經理有違反上述原則進行投資的行為,公司可根據其行為性質及程度,根據相關公司規章制度給予處罰。

  第三十八條為保障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基金經理堅持“三公”原則,以取信于基金投資人、取信于市場、取信于社會為宗旨,規范管理、忠于職守。嚴禁下列行為:

  (一)違反證券交易制度和規則,擾亂市場秩序;

  (二)故意損害基金投資人及其它同業機構、人員的合法權益;

  (三)違反基金合同、托管協議等有關法律文件;

  (四)泄露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公司、基金的商業秘密;

  (五)為自己或和本人有利害關系的他人買賣股票;

  (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

  (七)其它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禁止的行為。

  若基金經理有違反上述原則進行投資的行為,公司可根據其行為性質及程度,根據相關公司規章制度給予處罰。

  第三節投資執行

  第三十九條基金所有的交易行為都通過交易室統一執行,在投資總監的領導下,一切交易在交易資訊保密的前提下,依既定程序公開運作。

  第四十條投資決議的執行

  (一)基金經理通過交易系統向交易室下達交易指令;

  (二)交易室主管復核交易指令無誤后,分解交易指令并下達到交易室分配給交易員執行;

  (三)交易室交易員執行交易指令;

  (四)當天交易結束后,交易員應將各基金交易執行結果輸入系統,提供基金事務部基金清算組作券銀清算對賬用,另當日整理《交易執行報告書》,打印當日《交易指令清單》和《成交明細表》,均一式兩份,交易員在交給基金經理確認后,保留一份備查;

  (五)當交易室主管在其授權范圍內對交易指令有異議時,或交易員認為交易指令難以操作,通過交易室主管向基金經理提出異議時,基金經理認為仍然應該堅持原交易指令,基金經理必須在交易室主管提交的《交易信息反饋表》上簽署意見;

  否則,基金經理必須修改原交易指令,交易室執行新的交易指令;

  (六)對于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基金合同》、投資決策委員會決議和公司投資管理制度的交易指令,交易室主管應暫停執行該等指令,及時通知相關基金經理,并向公司分管領導、監察稽核部匯報;

  (七)交易指令一律以電腦指令(基金交易指令系統)形式下達,特殊情況下可以采取書面指令和錄音電話指令。書面指令必須經基金經理書面簽名,錄音電話指令事后須由基金經理書面確認,嚴禁口頭指令。

  第四十一條基金經理在同一日對同一證券發出方向相反的交易指令時,中央交易室主管應拒絕執行。

  第四十二條在交易執行過程中,交易人員應在指令范圍內努力控制成本,爭取最好的交易價格。并應根據市場情況隨時向基金經理通報交易指令的執行情況及對該項交易的判斷和建議,以便基金經理及時調整投資策略。

  第四十三條交易室應積極就基金交易管理的情況通報給分管領導、基金經理和督察長。

  第四十四條新股、增發新股、配股的投資流程按公司的相關規定執行,其中流通受限股的投資由公司另行規定。

  第四節投資跟蹤與總結第四十五條投資管理部必須定期進行投資總結,對已發生的投資行為進行分析和總結,為未來的投資行為提供正確的方向。

  (一)基金經理定期對其投資組合的近期表現與市場表現進行分析,對基金表現與業績基準的表現差異說明原因,并對投資過程中的不足提出改進意見;

  (二)基金經理對持倉證券或需要密切關注的證券進行動態跟蹤,也可以委托研究部完成該項任務;

  (三)如果發現基金可投資證券備選庫和核心證券庫中的證券的基本面情況有變化的,基金經理和研究員可建議召開臨時投資研究聯席會議,討論是否要修改備選庫和核心證券庫;

  (四)基金經理根據情況的變化,認為有必要修改資產配置方案或重大投資項目方案的,應先擬訂《投資策略報告》或《重大投資項目建議書》,報投資決策委員討論決定。

  第五節投資核對與監督第四十六條基金事務部基金清算人員通過交易數據的核對,對當日交易操作進行復核,如發現有違反《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基金合同》、公司相關管理制度的交易操作,須立刻向投資總監匯報,并同時通報監察稽核部、相關基金經理、中央交易室。

  第四十七條中央交易室負責對基金投資的日常交易行為進行實時監控。

  第五章證券備選庫的建立與維護

  第四十八條公司實行證券備選庫制度。證券備選庫分為:可投資證券備選庫、核心證券庫及投資禁止庫。基金經理只能投資核心證券庫中的證券,不可投資證券備選庫中的證券,禁止庫中的證券嚴禁進行投資。

  第四十九條投資禁止庫由研究部風險管理組負責建立和維護。主要包括被ST、PT類的公司,財務狀況嚴重惡化或因重大訴訟對公司資產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公司以及因與諾安基金管理公司存在重大關聯關系按法律法規規定禁止投資的公司。可投資證券庫和核心證券庫由研究部風險管理組負責建立和維護,研究部風險管理組負責根據投資決策委員會審定的可投資證券庫和核心證券庫名單,在交易系統中設置相應的證券庫。

  第五十條可投資證券備選庫的建立和維護可投資證券備選庫一般是指基金經理投資的核心庫的后備選擇對象,如果基金合同沒有特別規定,一般范圍為扣除禁選庫后的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允許投資范圍的證券,是基金投資的核心庫的基礎。研究部提出符合公司投資理念及基金選股標準的核心庫證券名單,必須從中挑選。

  第五十一條核心證券庫的建立和維護研究部對可投資證券備選庫名單中的公司進行進一步研究和調研,并出具個股研究報告,經投資研究聯席會議上討論后,上報投資決策委員會審定,投資決策委員會批準后由研究部風險管理組將該公司列入相應基金的核心證券庫中。

  基金經理制定或調整投資組合時,必須選擇核心證券庫中的證券。研究部對于核心證券庫中的證券須持續追蹤其基本面及股價變化,并適時提出修正報告,以便基金經理進行投資決策。

  固定收益的核心證券庫,在風險評估的基礎上,依照同樣程序建立,但無需報投資決策委員會審批,但必須保證相關基金的核心證券庫中的證券符合對應產品的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要求。

  第五十二條投資禁止庫的建立和維護研究部風險管理組若發現可投資證券備選庫和核心庫中的股票,出現第五十五條第5、6、9款所列之情形,應在第一時間將該股納入投資禁止庫。出現第五十五條所列其他情形的,應在第一時間向研究部提出將該股納入投資禁止庫。若研究部無異議,則該股票進入投資禁止庫;

  若研究部有異議,則由投資決策委員會最終決定該股票是否進入投資禁止庫。研究部風險管理組根據投資決策委員會的最終決定,在交易系統中做相應設置。

  第五十三條由于上市公司出現第五十五條第5款所列情形而進入投資禁止庫,致使基金投資組合中出現投資禁止庫中的股票的,基金經理可以自主決定是否賣出,但不得買入。出現第五十五條所列其他情形而進入投資禁止庫,致使基金投資組合中出現投資禁止庫中的股票的,應在該股票進入投資禁止庫之日起10個交易日內將所持有的投資禁止庫中的股票全部減持完畢。

  第五十四條下列股票屬于公司投資禁止庫中的股票,本公司各基金禁止買入。

  1、已披露正在接受監管部門調查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2、被中國證監會或交易所公開譴責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3、公司治理結構存在嚴重問題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4、市場上已周知的某一利益團體所控制的莊股;

  5、被ST的個股;

  6、在三板交易或退市的股票;

  7、最近一年度內財務報表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拒絕表示意見或者否定意見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8、上市公司已披露業績大幅下滑、嚴重虧損同時虧損不屬于短期因素所致;

  9、因與諾安基金管理公司存在重大關聯關系按法律法規規定禁止投資的公司。

  第五十五條股票要進入核心庫,或從核心庫中剔除必須遵循以下流程。

  研究部提出股票庫調整名單投資研究聯席會議討論通過后提交投資決策委員會議討論未通過通過研究部風險管理組按名單調整交易系統的股票庫提交未通過,研究部重新調整。

  第六章基金參與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

  第五十六條公司行使所屬基金持有股票之表決權,應指派代表人出席或指派專人通過網絡進行投票,不得委托他人代理行使。原則上應由各基金的基金經理出席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并行使投票權或由基金經理通過網絡投票行使投票權,但基金經理可以授權基金經理助理或研究員代為出席,或授權基金經理助理或研究員通過網絡投票行使投票權。

  第五十七條公司行使所屬各基金持有股票之表決權及董事、監事人選選舉權,應以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最大化為原則,若出現上市公司的大股東或管理層有侵害公司其它股東利益的行為時,由本公司投資決策委員會本著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商討相應對策后行使投票權。

  第五十八條在公司各基金所投資的上市公司發布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后,相關研究員或基金經理助理如認為應該參加股東大會,則應在出席前出具建議書報相關基金經理,就股東大會的議題和投票意見發表建議。基金經理在研究員或基金經理助理的建議書的基礎上出具自己的意見后,一并交給分管領導審閱。分管領導核準后,指派專人依照建議書的核準內容出席股東會行使投票權或通過網絡投票行使投票權。如事關重大,或難于決策,分管領導應將建議書提交給投資決策委員會討論決定處理意見。

  第五十九條基金可以通過網絡投票行使表決權。

  第六十條被授權投票者應通過公司交易系統或其他合法常用渠道進行投票。

  第六十一條被授權投票者應依照建議書的核準內容在指定網絡投票系統行使投票權。

  第七章投資禁止與限制

  第六十二條非固定收益類基金的投資組合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一只基金持有1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過該基金資產凈值的10%;

  (二)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1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得超過該證券的10%;

  (三)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單只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得超過該基金的總資產,單只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得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額;

  (四)開放式基金應當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以備支付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款項,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基金品種除外;

  (五)一只基金在任何交易日買入權證的總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千分之五;

  (六)一只基金持有的全部權證,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

  (七)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權證,不得超過該權證的10%;

  (八)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九)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

  第六十三條固定收益類基金的投資組合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投資于同一公司發行的短期企業債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二)投資于同一公司發行的短期融資券及短期企業債券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因市場波動、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不符合上述比例的,基金經理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調整完畢;

  (三)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資格的同一商業銀行的存款,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0%;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資格的同一商業銀行的存款,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5%;

  (四)債券正回購的資金余額在每個交易日均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40%,因巨額贖回致使債券正回購的資金余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40%的,基金經理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調整;

  (五)基金經理自主投資買入或賣出不同信用等級的固定收益證券的金額遵照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六)貨幣基金、中短債基金等還須遵守監管機構在具體法律法規針對特定產品做出的相關規定。

  (七)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第六十四條以下行為為基金投資禁止行為:

  (一)投資于《基金合同》中投資目標與投資范圍規定以外的品種;

  (二)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和《基金合同》關于投資組合比例的限制;

  (三)基金投資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有關禁止行為的規定;

  (四)同一基金同時或相近時間內對同一證券進行相同或相近數量的反向交易;

  (五)本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在相同時間對同一證券在相同或相近價格上進行相同或相近數量的反向交易;

  (六)利用內幕信息進行投資;

  (七)通過單獨或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

  (八)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進行交易;

  (九)以其他方式操縱證券交易價格;

  (十)通過關聯交易損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十一)運用基金資產配合公司的發起人、所管理基金的發起人及其他任何機構的證券投資業務;

  (十二)故意維持或抬高公司發起人、所管理基金的發起人及其他任何機構所承銷股票的價格;

  (十三)申購本公司關聯方首發、增發以及配售的證券;

  (十四)利用基金進行任何形式的利益輸送,損害投資者利益;

  (十五)貨幣市場基金與公司的股東進行交易,通過交易上的安排人為降低投資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實天數;

  (十六)基金經理不得擅自投資于未經監管部門許可的金融產品或投資于超出基金合同規定的投資范圍的投資品種;

  (十七)國家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投資行為。

  第六十五條超越投資權限的基金投資行為必須獲得授權批準。

  第六十六條以下基金投資行為必須獲得分管領導批準。

  (一)超越投資權限;

  (二)公司內部制度規定;

  (三)相關法規規定;

  第六十七條上述投資禁止與限制規定由研究部風險管理組在公司的投資交易管理系統中預先設置,違反上述投資禁止與限制的投資指令不能被系統所接受。

  第八章投資授權管理

  第六十八條公司基金投資業務實行分級授權管理。投資決策委員會負責審批公司投資授權方案。

  第六十九條投資授權方案必須明確授權人、被授權人、收回授權的情況及被授權人超越授權時如何進行處理。

  第七十條投資授權的具體規定由投資決策委員會安排制定,公司可根據每只基金的具體情況進行靈活調整。

  第九章投資風險控制

  第七十一條風險管理是基金投資管理的重要環節,公司根據投資決策的不同層次建立完善的基金投資風險控制系統。

  第七十二條公司風險控制辦公會、督察長定期不定期對公司投資管理制度、投資決策程序的合法性、合規性、有效性及基金運作過程中的合法性、合規性進行全面檢查評價,督促公司相關部門提出改進方案并責成落實。

  第七十三條投資決策委員會通過審議批準各基金的資產配置方案,監控各基金的股票、固定收益證券、現金及融資的比例,控制各基金的系統風險。

  第七十四條利用投資和研究以及風險控制的技術平臺的輔助工具,在日常投資過程的事前、事中、事后進行有效的風險控制。

  第七十五條研究部風險管理組獨立評估和監測各類風險,向公司決策和管理層提供及時充分的風險報告,確保公司能對相關風險采取有效的防范控制和妥善的管理。其在投資管理過程的主要工作是與投資總監共同確定投資風險的測量體系、測量標準和可承受風險;

  對已識別的投資風險建立適當的風險管理工具;

  定期對公司各基金的投資風格、投資績效和風險水平進行分析和評估,并報告給分管領導和風險控制辦公會。

  第七十六條投資決策委員會通過定期不定期對基金風險水平進行評價、投資授權方案等措施,加強對基金投資風險的控制。

  第七十七條研究部風險管理組每天于收市后對違反內部投資限制預警線的基金發出提醒通知,并同時通知投資管理部。

  第七十八條中央交易室負責對基金投資的日常交易行為進行實時監控,防止違法、違規和異常交易行為的發生。

  第七十九條監察稽核部對投資制度的執行情況、投資過程的合法性、合規性進行定期的監察稽核。

  第八十條通過證券分析系統及其他軟件的應用,設置與業務同步的電腦風險監測系統,如設置個股預警線,通過自動對賬系統掃描所有證券投資,對持倉超風險權限額和接近法律法規規定的比例進行提醒、超比例投資無法委托的設定、計算機系統實行權限管理并設置密碼等。

  第八十一條對與投資管理有關的往來金融機構(包括租用席位的券商、場外交易市場的交易對手、托管機構)制定嚴格的選擇和評級標準,擇優選用相關往來金融機構,并根據上述機構提供服務的質量進行定期評級,擇優汰劣。

  第八十二條在基金投資管理過程中應十分重視流動性風險的控制和管理。研究部風險管理組負責建立完備的基金流動性監測、分析和評價系統,以對各基金的流動性實行實時管理。

  第八十三條控制基金流動性風險主要從兩個方面著手:首先是構成投資組合的主體,即個股要保證一定的流動性,這是滿足流動性要求的基礎。主要考察個股的變現速度(換手率、變現壓力等)和變現損失(買賣價差、沖擊成本等);

  其次是整個投資組合要保證一定的流動性,一是現金和國債持有比例,二是滿足基本流動性要求的具有不同流動性特征的股票的合理調配,在滿足流動性要求的前提下,追求整體回報的最大化。

  第十章附則

  第八十四條本制度依據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而制定,公司將適時根據有關法規的要求和公司業務的發展作進一步的調整和完善;如遇有關法律、法規作出調整與本制度不一致時,公司將依據新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八十五條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自董事會批準之日起實行。

投資管理制度 篇8

  1、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凡經營期10年以上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3年至第5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2、其地方所得稅從開始獲利年度起免征10年。地方所得稅免征期滿后,對當年產品出口額達當年企業全部產品銷售額50%以上的免征當年地方所得稅。

  3、享受減免稅后,外商投資舉辦的先進技術企業。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延長3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4、免減企業所得稅期滿后,外商投資舉辦的產品出口企業。當年出口額達當年產品銷售額70%以上的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5、從認定之日起,高新技術企業。享受國家免征部分所得稅制度。

  6、經認定后,民營企業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對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免征企業所得稅。從事高新技術產業,經認定后,可免征兩年企業所得稅。

  7、東北地區工業企業的固定資產(房屋、建筑物除外)可在現行規定折舊年限的基礎上。按不高于40%比例縮短折舊年限。受讓或投資的.無形資產,可在現行規定攤銷年限的基礎上,按不高于40%比例縮短攤銷年限。

  8、從投產年度起,區投資新建的生產型企業。年度納稅額在200萬元以上的第一年按納稅額區留用部分的50%第二年按30%實行財政扶持或獎勵制度。

  9、從運營年度起,區投資新建的商業、飲食、服務、物流業企業。年度納稅額100萬元以上的第一年按納稅額區留用部分的30%第二年按20%實行財政扶持或獎勵制度。

  10、經認定,區投資新建的高新技術企業。從投產年度起,年度納稅額150萬元以上的第一年按納稅額區留用部分的50%第二和第三年按30%實行財政扶持或獎勵制度。

  11、對于固定資產投資5000萬元以上購置土地的企業。享受土地出讓價格優惠制度。

  12、申請登記注冊的經營期10年以上的科技企業,綠園經濟開發區運用自主知識產權。經認定,享受1-5萬元的創業引導資金扶持,并在一定期限內免費提供辦公場所。

  13、并經開發區認定的,綠園經濟開發區新注冊納稅的成長型企業。從注冊納稅之日起,視項目具體情況,按不超過納稅額區級留用部分的50%實行財政扶持或獎勵制度。

  14、對投資規模大、財政貢獻率高、科技含量高、安置就業人員多的有特殊貢獻的企業。可采取一企一策的辦法給予特殊優惠制度。

  15、同時適用兩種條款的可選擇最優條款,享受制度的企業。不能兼得。

  16、本制度各條款的優惠均由受益財政承擔。由區財政統一支付。

  17、本制度由區經濟合作局負責解釋。

  18、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投資管理制度 篇9

  第一條為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規范對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外資企業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內設立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申請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資質,實施對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本規定所稱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是指根據中國法律、法規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內投資設立的外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中外合資經營建設工程設計企業以及中外合作經營建設工程設計企業。

  第三條外國投資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內設立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并從事建設工程設計活動,應當依法取得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者其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登記,并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資質證書。

  第四條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設計活動,應當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規章。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內的合法經營活動及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法規、規章的保護。

  第五條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合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設立的管理工作;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資質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在授權范圍內負責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設立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資質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設立與資質的申請和審批,實行分級、分類管理。申請設立建筑工程設計甲級資質及其他建設工程設計甲、乙級資質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的,其設立由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資質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申請設立建筑工程設乙級資質、其他建設工程設計丙級及以下等級資質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的,其設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資質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七條設立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申請建筑工程設計甲級資質及其他建設工程設計甲、乙級資質的程序:

  (一)申請者向擬設立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設立申請。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在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初審;初審同意后,報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

  (三)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初審材料之日起10日內將申請材料送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征求意見。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征求意見函之日起30日內提出意見。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書面意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書面決定。予以批準的,發給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理由。

  (四)取得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的,應當在30日內到登記主管機關辦理企業登記注冊。

  (五)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后,申請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資質的,按照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資質管理規定辦理。

  第八條設立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申請建筑工程乙級資質和其他建設工程設計丙級及以下等級資質的程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參照本規定第七條以及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執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資質,應當在批準之日起30日內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申請晉升資質等級或者申請增加其他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資質,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條申請設立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應當向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投資方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設立申請書;

  (二)投資方編制或者認可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投資方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合同和章程(其中,設立外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只需提供章程);

  (四)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五)投資方所在國或者地區從事建設工程設計的企業注冊登記證明、銀行資信證明;

  (六)投資方擬派出的董事長、董事會成員、經理、程技術負責人等任職文件及證明文件;

  (七)經注冊會計師或者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投資方最近三年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第十一條申請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資質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資質申報表;

  (二)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四)外方投資者所在國或者地區從事建設工程設計的企業注冊登記證明、銀行資信證明;

  (五)外國服務提供者所在國或者地區的個人執業資格證明以及由所在國或者地區政府主管部門或者行業學會、協會、公證機構出具的個人、企業建設工程設計業績、信譽證明;

  (六)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資質管理規定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二條本規定中要求申請者提交的資料應當使用中文,證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應當提供中文譯本。

  第十三條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的外方投資者及外國服務提供者應當是在其本國從事建設工程設計的企業或者注冊建筑師、注冊工程師。

  第十四條中外合資經營建設工程設計企業、中外合作經營建設工程設計企業中方合營者的出資總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596。

  第十五條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申請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資質,應當符合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資質分級標準要求的條件。外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申請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資質,其取得中國注冊建筑師、注冊工程師資格的外國服務提供者人數應當各不少于資質分級標準規定的注冊執業人員總數的1/4;具有相關專業設計經歷的外國服務提供者人數應當不少于資質分級標準規定的技術骨干總人數的1/4。

  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申請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資質,其取得中國注冊建筑師、注冊工程師資格的外國服務提供者人數應當各不少于資質分級標準規定的注冊執業人員總數的1/8;具有相關專業設計經歷的外國服務提供者人數應當不少于資質分級標準規定的技術骨干總人數的1/8。

  第十六條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中,外國服務提供者在中國注冊的建筑師、工程師及技術骨干,每人每年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內累計居住時間應當不少于6個月。

  第十七條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設計活動,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建筑法機《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依照有關規定處罰。

  第十八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中國臺灣地區的投資者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內投資設立建設工程設計企業,從事建設工程設計活動,參照本規定執行。法律、法規、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九條受理設立外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申請的時間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決定。

  第二十條本規定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成立中外合營工程設計機構審批管理規定》(建設〔1992〕180號)同時廢止。

投資管理制度 篇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規范對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外資企業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內設立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實施對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是指根據中國法律、法規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內投資設立的外資建筑業企業、中外合資經營建筑業企業以及中外合作經營建筑業企業。

  第三條外國投資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內設立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并從事建筑活動,應當依法取得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者其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登記,并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

  第四條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內從事建筑活動,應當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規章。

  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內的合法經營活動及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法規、規章的保護。

  第五條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設立的管理工作;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在授權范圍內負責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設立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企業設立與資質的申請和審批

  第六條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設立與資質的申請和審批,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申請設立施工總承包序列特級和一級、專業承包序列一級資質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的,其設立由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資質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申請設立施工總承包序列和專業承包序列二級及二級以下、勞務分包序列資質的,其設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資質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中外合資經營建筑業企業、中外合作經營建筑業企業的中方投資者為中央管理企業的,其設立由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資質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七條設立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申請施工總承包序列特級和一級、專業承包序列一級資質的程序:

  (一)申請者向擬設立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設立申請。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在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初審,初審同意后,報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

  (三)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初審材料之日起10日內將申請材料送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征求意見。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征求意見函之日起30日內提出意見。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書面意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書面決定。予以批準的,發給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理由。

  (四)取得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的,應當在30日內到登記主管機關辦理企業登記注冊。

  (五)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后,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的,按照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辦理。

  第八條設立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申請施工總承包序列和專業承包序列二級及二級以下、勞務分包序列資質的程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參照本規定第七條以及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執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資質,應當在批準之日起30日內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申請晉升資質等級或者增加主項以外資質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條申請設立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應當向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投資方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設立申請書;

  (二)投資方編制或者認可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投資方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合同和章程(其中,設立外資建筑業企業的只需提供章程);

  (四)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五)投資方法人登記注冊證明、投資方銀行資信證明;

  (六)投資方擬派出的董事長、董事會成員、經理、工程技術負責人等任職文件及證明文件;

  (七)經注冊會計師或者會計事務所審計的投資方最近三年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第十一條申請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資質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表;

  (二)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四)投資方的銀行資信證明;

  (五)投資方擬派出的董事長、董事會成員、企業財務負責人、經營負責人、工程技術負責人等任職文件及證明文件;

  (六)經注冊會計師或者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投資方最近三年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七)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要求提交的資料。

  第十二條中外合資經營建筑業企業、中外合作經營建筑業企業中方合營者的出資總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5%。

  第十三條本規定實施前,已經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建筑業企業、中外合作經營建筑業企業,應當按照本規定和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重新核定資質等級。

  第十四條本規定中要求申請者提交的資料應當使用中文,證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應當提供中文譯本。

  第三章工程承包范圍

  第十五條外資建筑業企業只允許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包下列工程:

  (一)全部由外國投資、外國贈款、外國投資及贈款建設的工程;

  (二)由國際金融機構資助并通過根據貸款條款進行的國際招標授予的建設項目;

  (三)外資等于或者超過50%的中外聯合建設項目;及外資少于50%,但因技術困難而不能由中國建筑企業獨立實施,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中外聯合建設項目;

  (四)由中國投資,但因技術困難而不能由中國建筑企業獨立實施的建設項目,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由中外建筑企業聯合承攬。

  第十六條中外合資經營建筑業企業、中外合作經營建筑業企業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包工程。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的資質等級標準執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

  第十八條承攬施工總承包工程的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其自行完成。

  第十九條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與其他建筑業企業聯合承包,應當按照資質等級低的企業的業務許可范圍承包工程。

  第二十條外資建筑業企業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超越資質許可的'業務范圍承包工程的,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二十一條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從事建筑活動,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依照有關規定處罰。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實施前已經取得《外國企業承包工程資質證》的外國企業投資設立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可以根據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內承包工程業績等申請相應等級的建筑業企業資質。

  根據本條第一款規定已經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內設立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的外國企業,設立新的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其資質等級按照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核定。

  第二十三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中國臺灣地區投資者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投資設立建筑業企業,從事建筑活動的,參照本規定執行。法律、法規、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條自20xx年10月1日起,1994年3月22日建設部頒布的《在中國境內承包工程的外國企業資質管理暫行辦法》(建設部令第32號)廢止。

  第二十七條自20xx年12月1日起,建設部和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聯合頒布的《關于設立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的若干規定》(建建[1995]533號)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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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鼓勵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以下簡稱外國投資者)來華從事創業投資,建立和完善中國的創業投資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

  • 項目投資管理制度(通用3篇)

    一、項目投資范圍本制度所指的項目投資是指與本社生產經營有關項目的內部投資。二、投資項目的立項理事會接受投資項目建議后,確定專人組成項目論證小組進行實地考察和調查研究,提出項目是否建設建議。...

  • 投資管理基本制度(精選3篇)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保障股權投資業務的安全運作和管理,加強x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內部風險管理,規范投資行為,提高風險防范能力,有效防范和控制投資項目運作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 投資公司制度(精選3篇)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規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投資行為,降低投資風險,提高投資效益,使投資管理真正做到科學化、民主化、規范化,依照《公司法》、《合同法》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

  • 投資公司制度(通用5篇)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本公司項目投資運作和管理,保證投資資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實現投資決策的科學化和經營管理的規范化、制度化,使本公司在競爭激烈的市場經濟條件下,文秘資源網穩健發展,贏取良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特制...

  • 外商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外商投資管理體制改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及《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9 年本)》(以下簡稱《核準目錄》),特制定本辦法。...

  • 供給側改革重點是加大短板行業投資 可試點職業經理人制度

    導語:國家統計局最新公布的數據顯示,2019年中國GDP同比增長6.9%。這是1990年以來中國全年GDP增速首次跌破7%,達到了國務院總理在去年兩會作政府工作報告時定下的7%左右的經濟增速目標。...

  • 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為促進和規范境外投資,加快境外投資管理職能轉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特制定本辦法。...

  • 我國多地出臺政策補貼風險投資引爭議

    導讀:繼北京、廣東、江蘇、浙江等多地實施鼓勵“雙創”風險補償辦法后,近日,上海也公布了新規,擬對機構投資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失敗的實際損失給予最高60%、300萬元的補償。各地政府補貼風險投資的舉動引發熱議。...

  • 學校教學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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