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管理制度十篇
風險管理制度 篇1
(1)保證金制度
保證金分為結算準備金和交易保證金。交易保證金標準在期貨合約中規定。
期貨合約交易過程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風險調整交易保證金標準,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①出現連續同方向漲跌停板;
②遇國家法定長假;
③交易所認為市場風險明顯增大;
④交易所認為必要的其他情況。
調整期貨合④約交易保證金標準的,交易所應在當日結算時對該合約的所有持倉按新的交易保證金標準進行結算。保證金不足的,應當在下一個交易日開市前追加到位。
(2)價格限制制度
價格限制制度分為熔斷制度與漲跌停板制度。每日熔斷與漲跌停板幅度由交易所設定,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調整期貨合約的熔斷與漲跌停板幅度。
股指期貨合約的熔斷幅度為上一交易日結算價的正負6%,漲跌停板幅度為上一交易日結算價的正負10%,最后交易日不設價格限制。
每日開盤后,股指期貨合約申報價觸及熔斷價格且持續一分鐘,該合約啟動熔斷機制。
①啟動熔斷機制后的連續十分鐘內,該合約買賣申報在熔斷價格區間內繼續撮合成交。十分鐘后,熔斷機制終止,漲跌停板價格生效。
②熔斷機制啟動后不足十分鐘,市場暫停交易的,熔斷機制終止,重啟交易后,漲跌停板價格生效。
③收市前三十分鐘內,不啟動熔斷機制。熔斷機制已經啟動的,繼續執行至熔斷期結束。
④每日只啟動一次熔斷機制。
(3)限倉制度
限倉是指交易所規定會員或投資者可以持有的,按單邊計算的某一合約持倉的最大數額。
同一投資者在不同會員處開倉交易,其在某一合約的持倉合計,不得超出一個投資者的持倉限額。
會員和投資者的股指期貨合約持倉限額具體規定如下:
①對投資者單個合約單邊持倉實行絕對數額限倉,持倉限額為20xx手。
②某一合約總持倉量(單邊)超過10萬手的,結算會員該合約持倉總量(單邊)不得超過該合約總持倉量的25%。
③獲準套期保值額度的會員或投資者持倉,不受此限。
會員和投資者超過持倉限額的,不得同方向開倉交易。
(4)大戶報告制度
投資者的持倉量達到交易所規定的持倉報告標準的,投資者應通過受托會員向交易所報告。交易所可根據市場風險狀況,制定并調整持倉報告標準。
投資者的持倉達到交易所報告標準的,應于下一交易日收市前向交易所報告。交易所有權要求投資者補充報告。
達到交易所報告標準的投資者應提供下列材料:
①《投資者大戶報告表》,內容包括會員名稱、會員號、投資者名稱和交易編碼、合約代碼、持倉量、交易保證金、可動用資金;
②資金來源說明;
③法人投資者的實際控制人資料;
④開戶材料及當日結算單據;
⑤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管理制度《期貨風險管理制度》。
(5)強行平倉制度
強行平倉是指交易所按有關規定對會員、投資者持倉實行平倉的一種強制措施。
會員、投資者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交易所對其持倉實行強行平倉 :
①會員結算準備金余額小于零,并未能在規定時限內補足的;
②持倉超出持倉限額標準,并未能在規定時限內平倉的;
③因違規受到交易所強行平倉處罰的;
④根據交易所的緊急措施應予強行平倉的;
⑤其他應予強行平倉的。
強行平倉的執行原則:強行平倉先由會員執行,時限除交易所特別規定外,一律為開市后第一節。規定時限內會員未執行完畢的,由交易所強制執行。
強行平倉的執行程序 :
①通知。交易所以“強行平倉通知書”(以下簡稱通知書)的形式向有關結算會員下達強行平倉要求。通知書除交易所特別送達以外,隨當日結算數據發送,有關結算會員可以通過交易所系統獲得。
②執行及確認。 1、開市后,有關會員應自行平倉,直至達到平倉要求;2、結算會員超過規定平倉時限而未執行完畢的,剩余部分由交易所執行強行平倉;3、強行平倉結果隨當日成交記錄發送,有關信息可以通過交易所系統獲得。
(6)強制減倉制度
強制減倉是指交易所將當日以漲跌停板價申報的未成交平倉報單,以當日漲跌停板價與該合約凈持倉盈利投資者按持倉比例自動撮合成交。同一投資者雙向持倉的,其凈持倉部分的平倉報單參與強制減倉計算,其余平倉報單與其反向持倉自動對沖平倉。
(7)結算擔保金制度
交易所實行結算擔保金制度。結算擔保金是指由結算會員依交易所的規定繳存的,用于應對結算會員違約風險的共同擔保資金。
結算擔保金分為基礎擔保金和變動擔保金。基礎擔保金是指結算會員參與交易所結算交割業務必須繳納的最低擔保金數額。變動擔保金是指隨著結算會員業務量的變化而調整的擔保金。
(8)風險警示制度
交易所實行風險警示制度。交易所認為必要的,可以分別或同時采取要求報告情況、談話提醒、書面警示、公開譴責、發布風險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種或多種,以警示和化解風險。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權約見指定的會員高管人員或投資者談話提醒風險,或要求會員或投資者報告情況:
①期貨價格出現異常;
②會員或投資者交易異常;
③會員或投資者持倉異常;
④會員資金異常;
⑤會員或投資者涉嫌違規、違約;
⑥交易所接到投訴涉及到會員或投資者;
⑦會員涉及司法調查;
⑧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況。
風險管理制度 篇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確保C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合法經營、誠信納稅,防范和降低稅務管理風險,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和《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財務管理制度》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經營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公司稅務風險管理的主要目標包括:
(一)公司所有的稅務規劃活動均應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并符合稅法規定;
(二)公司的經營決策和日常經營活動應當考慮稅收因素的影響,符合稅法規定;
(三)公司的納稅申報、稅款繳納等日常稅務工作事項和稅務登記、賬簿憑證管理、稅務檔案管理以及稅務資料的準備和報備等涉稅事項均應符合稅法規定。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及其下屬全資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聯營企業及合營企業參照執行。
第二章管理機構設置和職責
第四條公司應當根據經營特點和內部稅務風險管理的要求設立稅務管理部門和相應崗位,明確各崗位的職責和權限。目前公司稅務管理部門為財務中心。
第五條公司稅務管理部門應當嚴格履行稅務管理職責,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職責:
(一)制訂和完善公司稅務風險管理制度和其他涉稅規章制度;
(二)參與公司戰略規劃和重大經營決策的稅務影響分析,提供稅務風險管理建議;
(三)組織實施公司稅務風險的識別、評估,監測日常稅務風險并采取應對措施;
(四)指導和監督有關部門、各業務單位以及分、子公司開展稅務風險管理工作;
(五)建立稅務風險管理的信息和溝通機制;
(六)組織公司內部稅務知識培訓,并向公司其他部門提供稅務咨詢;
(七)承擔或協助相關部門開展納稅申報、稅款繳納、賬簿憑證和其他涉稅資料的準備和保管工作;
(八)其他稅務風險管理職責。
第六條公司應當建立科學有效的職責分工和制衡機制,確保稅務管理的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制約和監督。
第七條公司涉稅業務人員應當具備必要的專業資質、良好的業
務素質和職業操守,遵紀守法。公司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對涉稅業務人員進行培訓,不斷提高其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水平。
第三章風險識別和評估
第八條公司稅務管理部門應當全面、系統、持續地收集內部和外部相關信息,結合實際情況,通過風險識別、風險分析、風險評價等步驟,查找公司經營活動及其業務流程中的稅務風險,分析和描述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和條件,評價風險對公司實現稅務管理目標的影響程度,從而確定風險管理的優先順序和策略。
第九條公司應當結合自身稅務風險管理機制和實際經營情況,重點識別下列稅務風險因素,包含但不限于:
(一)公司組織機構、經營方式和業務流程;
(二)涉稅員工的職業操守和專業勝任能力;
(三)相關稅務管理內部控制制度的設計和執行;
(四)經濟形勢、產業政策、市場競爭及行業慣例;
(五)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
(六)其他有關風險因素。
第十條公司應當定期進行稅務風險評估。稅務風險評估由公司稅務管理部門協同相關職能部門實施,也可聘請具有相關資質和專業能力的中介機構協助實施。
第十一條公司應當對稅務風險實行動態管理,及時識別和評估原有風險的變化情況以及新產生的稅務風險。
第四章風險應對策略與內部控制
第十二條公司應當根據稅務風險評估的結果,考慮風險管理的成本和效益,在整體管理控制體系內,制定稅務風險應對策略,建立有效的內部控制機制,合理設計稅務管理的流程及控制方法,全面控制稅務風險。
第十三條公司應當根據風險產生的原因和條件,從組織機構、職權分配、業務流程、信息溝通和檢查監督等多方面建立稅務風險控制點,根據風險的不同特征采取相應的人工控制機制或自動化控制機制,根據風險發生的規律和重大程度建立預防性控制和發現性控制機制。
第十四條公司應當針對重大稅務風險所涉及的管理職責和業務流程,制定覆蓋各個環節的全流程控制措施;對其他風險所涉及的業務流程,合理設置關鍵控制環節,采取相應的控制措施。
第十五條公司因內部組織架構、經營模式或外部環境發生重大變化,以及受行業慣例和監管的約束而產生的重大稅務風險,可以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以尋求主管稅務機關的輔導和幫助。
第十六條公司稅務管理部門應當參與公司重要經營活動和重大經營決策,包括關聯交易、重大對外投資、重大并購或重組、經營模式的改變以及重要合同或協議的簽訂等,并跟蹤和監控相關稅務風險。
風險管理制度 篇3
一、編制目的
為了進一步加強項目部重大風險源管理,有效預防重大事故發生,保障項目財產和職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云南云嶺高速公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云南小龍高速公路土建一標項目部重大風險源管控。
三、職責
1.安全科負責組織本項目內重大風險源的登記、評價(評估)、上報與管理監控工作。
2.分管安全副經理對項目部的重大風險源管理監控工作全面負責,安全科是重大風險源管理與監控的具體負責部門。
四、相關要求
1.安全科應對項目部存在的重大風險源進行登記建檔,并進行評價或者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進行評價。
2.安全科對新設立或新構成的重大風險源,要及時評價,并登記備案,對已不構成重大風險源的,報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批準后宣告撤銷。
3.安全科應在重大風險源現場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識。
4.安全科對重大風險源監控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檔案。
5.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應保證重大風險源安全管理與監控所需的資金投入。
6.對存在安全隱患的重大風險源,必須立即進行整改,整改期間必須采取切實可行的安全措施,明確安全負責人。
7.安全科每月要對重大風險源的設備和安全設施進行定期檢測、檢驗,做好檢測和檢驗記錄。
8.安全科對區域內的消防器材及應急物資的完好率負責,采取定期檢查和抽查相結合,保障設施正常運轉使用。
9.安全科建立健全重大風險源安全管理檔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重大風險源報表;
重大風險源管理制度;
重大風險源管理與監控實施方案;
重大風險源安全評價(評估)報告;
重大風險源應急救援預案和演練方案。
10.項目部應根據實際情況落實重大風險源應急救援預案的各項措施,根據應急救援預案制定演練方案和演練計劃,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實戰演練。
風險管理制度 篇4
為了預防和減少醫療糾紛以及醫療差錯事故的發生,增強科室主任及全院職工預防醫療糾紛和醫療差錯事故的主人翁意識和責任感,防范和化解醫療風險,提高醫療質量,杜絕醫療差錯事故,保障醫院、患者和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我院持續、快速、協調、健康發展。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院工作實際,本著“風險共擔、保障有力”的原則,特制定本辦法。
一、醫療風險基金的籌集:從各科室月獎金中按規定比例提取。提取比例參照最近3年我院各類別醫療糾紛賠付情況,內科系統4. 5%、外科系統5. 5%,醫技科室1%,醫院對各科室提取的金額進行1∶1配套。
二、醫療風險基金的管理:成立醫療風險基金管理領導小組,對基金的籌集、使用進行管理。財務科統一建立以科室為單位的醫療風險基金明細賬,確保專款專用。年度內科室結算節余基金款,轉入下年度科室繼續使用或由醫療風險基金管理小組統籌調劑。
三、醫療風險基金的使用:主要用于醫療事故爭議以及醫療糾紛的賠付補償,無論是經協商、調解、訴訟處理解決的,凡涉及民事賠償款額,均由醫療風險基金和責任人共同承擔。責任人的具體賠付比例,根據院專家委員會討論判定責任人的責任程度確定,但承擔賠償額全年最高不超過2萬元;科室直接負責人承擔總賠償額的2-10%,具體比例由專家委員會討論認定。
責任人及其科室對其處理意見如有異議,應在接到賠付通知起三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醫務部申請復議一次,將從我院參加市級醫療事故鑒定專家中隨機抽取專家若干名進行復議。
四、醫療風險基金的返還:
(一)、對于當年度未發生醫療差錯事故及醫療糾紛賠償的,將返還該科室醫療風險基金賬戶金額的70%,其中10%指定獎勵科室負責人,同時可適當降低下年度醫療風險基金系數。
(二)、對于當年度醫療風險基金賬戶賠付結算有節余的科室,當年度不予返還,流動下年度繼續使用。
(三)、對于當年賠付額累計超過科室醫療風險基金賬戶金額的透支部分,視情況區分,分別由醫院醫療風險基金承擔或在科室下年度醫療風險基金中扣除,但下年度風險基金系數適當提高:
1、如下年度未發生醫療差錯事故及醫療糾紛賠償的,則透支部分不在該年度中扣除,由醫院風險基金承擔,但該年度的風險基金返還比例為50%;
2、如下年度仍有醫療差錯事故及醫療糾紛賠償的,則透支部分納入該年度中一并扣除,扣除仍有透支的則繼續參照上述相關條款執行。
五、本管理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六、本管理辦法由醫務部、經管科共同負責解釋,如因指標測算出現偏差等特殊情況,由醫療風險基金管理領導小組臨時討論修改。
風險管理制度 篇5
1、險情的類型
一類是自然環境造成的險情,主要包括臺風、龍卷風、風暴潮、地震、海嘯、洪水等。
另一類是事故引起的險情,主要包括井噴失控、火災和爆炸、溢油污染事故,人員傷亡、中毒事故、急性的傳染病、硫化氫等毒物泄漏及特大交通事故等。
2、應急管理職責劃分
油田公司應急指揮中心負責管理一級災害和突發險情,下令采取一級應急行動,油田應急辦公室負責二級災害和突發險情管理,決定采取二級應急行動。油田公司所屬各單位負責三級災害和突發險情管理,決定采取三級應急行動。
災害和突發險情出現后,所屬單位立即采取三級應急行動(火災必須首先撥火警電話)。并上報油田應急辦公室,由辦公室主任或副主任決定是否采取二級應急行動;采取二級應急行動時,應急辦公室主任或副主任應立即趕赴現場親自指揮應急行動,迅速根據險情級別判斷是否采取一級應急行動,并報請應急指揮中心主任批準一級應急行動后下令實施。
3、經濟責任劃分
三級搶險費用由油田公司所屬各單位負責結算。二級以上搶險由應急辦公室及油田公司相關處室裁定后是否進入油田公司搶險費。
4、險情劃分(見險情劃分表)
險情劃分表
分級
險情
三級險情
(基層單位)經濟損
失不超過5萬元
二級險情
各單位經濟損失
不超過30萬元
一級險情
油田公司經濟損失
超過30萬元
井噴
油水井井口發生泄漏,但井口完好,無失控可能
油水井井口發生泄漏,井口部分失靈,但沒有失控
井噴失控,井口完全損壞,有可能引起火災
火災
爆炸
油水井井口發生泄漏,消防設施完好,消防器材充足,無人員死亡
消防設施基本完好,無人員傷亡
現場消防設施損壞不能使用,火災與爆炸涉及易燃易爆區,有人員傷亡
臺風、海嘯、風暴潮
臺風進入綠色警戒線,最高潮位3、7m以下
臺風進入黃色警戒線,最高潮位4、5m以下
臺風進入黃色警戒線,最高潮位4、5m以上
洪澇災害應
急級別提前
一級
24小時降雨量25~49、9mm,局部50~99mm局部積水
24小時降雨量50~99、9mm,局部100~249、9mm,行洪河道達到警戒水位
24小時降雨量100~249、9mm,上級防汛部門通知將在油田內行泄洪水,堤壩有決口的可能
人員傷亡
個別受輕傷,現場可以處理
多人受傷,但未出現重傷和死亡,現場不能處理
多人受傷或死亡,現場無法處理
急性傳染
和食物中毒
個別人傳染,輕微中毒,現場能夠治療,并控制了事態的發展
多人傳染,中毒較嚴重現場已經不能控制事態的發展
傳染和中毒不斷擴大,現場已無法控制事態的發展
硫化氫和
其他有毒
物質泄漏
輕微或有跡象發生泄漏報警和控制系統完好
有人員中毒,但仍在控投影下,報警顯示有毒物質嚴格超標
已經有人員傷亡,且在不斷增加,控制系統失靈
特大
交通事故
多人受傷,3人以上死亡,經濟損失巨大
地震
(1)(1)對中、長期地震震性分析預報,按上級要求行動;
(2)(2)明確接到政府文件,按要求行動,并實施應急預案;
(3)(3)對突發性地震,實施地震應急預案
管線穿孔
斷裂凍堵
電路故障
單井管線或電路故障未發生污染或沒有人員傷亡
計量站以上集輸管線或電路故障,且發生污染事故,無人員傷亡
高南長輸管線發生故障且較長時間未能處理,已影響油田生產或油田大面積停電,一時無法恢復
5、險情報告的內容
(1)災害事故險情種類;
(2)險情的嚴重程度;
(3)發生地點、時間、影響范圍(報火警應提示道路情況);
(4)發生險情地點的環境情況;
(5)自救情況;
(6)急需要救援的內容。
6、現場應急決策的基本原則
(1)疏散無關人員,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
(2)切斷危險物源,慎重啟用停用設備設施,防止二次險情發生。
(3)保持通信暢通,隨時掌握險情發展動態。
(4)調集救助力量,迅速控制險情發展。
(5)正確分析現場情況,劃定危險范圍,現場決定當機立斷。
(6)正確分析風險損益,在盡可能減少人員傷亡的前提下,組織實施搶險。
風險管理制度 篇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學校、幼兒園安全管理,保障師生人身和財產安全,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根據教育部等部委發布的《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普通中小學、幼兒園、中等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以下統稱學校)的安全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學校安全管理實行屬地管理,遵循積極預防、依法管理、社會參與、各負其責的方針,堅持“誰辦學、誰負責”的原則。
學校安全管理經費應當列入學校年度經費預算,公辦學校按照分級負擔的原則承擔,民辦學校安全管理經費確有困難的,政府可以適當補貼。
第四條市、區縣、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創造良好的安全環境,保障學校安全。
市、區縣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是學校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學校的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司法、財政、衛生、建設、城管執法、房管、工商、質監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校園和周邊環境的安全管理。
第五條學校是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學校的校(園)長是學校安全第一責任人。
第六條學校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職責:
(一)構建學校安全工作保障體系,全面落實安全工作責任制和事故責任追究制,保障學校安全管理工作規范、有序進行;
(二)制定學校突發安全事件的應急預案,建立學校安全預警機制和突發事件應急機制,開展應急預案演練;
(三)建立校園周邊綜合治理協調工作機制,維護校園及周邊環境安全;
(四)建立健全學校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工作激勵機制,提高師生安全意識和防護能力;
(五)依法進行學校日常安全管理并依法先期處置突發安全事件。
第七條各級政府與學校應按照規定落實校方責任保險。各級政府與接送學生車輛車主應按照規定落實校車承運人責任保險。學校應當鼓勵引導學生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二章安全管理機構和人員
第八條市、區縣、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成立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及辦事機構,負責學校安全管理的組織協調和監督考核,辦事機構設在同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與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安全辦公室合署辦公。
第九條學校和在園幼兒200人以上的幼兒園應當設立安全保衛科室,配備男性專職安全保衛工作人員,年齡不得超過40周歲,負責學校安全管理工作。
在園幼兒雖不足200人,但所在區縣政府教育、公安部門認為有必要的,應當設立安全保衛科室。
學校安全保衛人員按照下列標準配備:
(一)在校學生200人以下的配備1名;
(二)在校學生200人以上(含200人)1000人以下的配備2-3名;
(三)在校學生1000人以上(含1000人)的配備3-5名。
第十條學校、幼兒園保安隊伍要專業化。
保安公司應當依照國務院《保安服務管理條例》,對學校、幼兒園自行招用的保安人員進行審查,并加強對學校、幼兒園保安人員的管理、教育和培訓,提高保安人員的職業道德水平和業務素質;要建立健全保安服務的各項管理制度和崗位責任制度。
第十一條學校聘用專職保安人員按下列標準配備:
(一)在校學生200人以下的至少配備2名;
(二)在校學生200人以上(含200人)500人以下的,至少配備3名;
(三)在校學生500人以上(含500人)的,每增加500人,增配1名;
(四)寄宿制學校應當增配保安人數,以適應安全保衛工作要求。
第十二條學校應當根據本校實際,按照機構編制部門有關人員定額規定設立衛生室。學校應當至少配備1名具備醫師資格的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其中寄宿制學校應當至少配備2名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其中至少1名具備醫師資格。
第十三條學校應當聘請法院、檢察院、公安、司法等單位的工作人員兼任法制副校長、法制輔導員。
法制副校長、法制輔導員應當指導、協助學校開展法制教育、預防學生犯罪、維護學校治安秩序、處理學生傷害事故等工作。
法制副校長、法制輔導員每月至少到學校工作1次,學校發生突發事件時,應當及時協助處理。
第三章安全設施
第十四條學校應當配備滿足安全保衛工作要求的警用鋼叉、警棍、對講機、防割手套、催淚噴射器等警用器械和物品,并保持良好的使用狀態。
第十五條學校圍墻應當設置安全防護網。學校內的操場、教室、倉庫、實驗室、大型會議室、食堂、公寓、校園出入口及圍墻周邊等關鍵要害部位,應當安裝視頻監控系統和紅外線報警系統,并與當地公安機關聯網。
第十六條各學校應當按規定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并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學校的建筑物應當依法取得消防審核驗收手續。
第十七條學校應當定期對用水、用電、用氣等相關設施設備進行檢查或者按照規定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定期檢查,發現老化或者損毀的,應當及時進行維修或者更換。
第十八條學校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實驗用品,實驗室內必須有沙池、滅火器等。學校教學所用的輻射材料、化學藥品、生物制劑、器具等應當有明顯標識,并存放于安全地點,指定專人保管,對其產生的有毒有害廢棄物統一收集、分類貯存,并交由具備相關資質的單位運輸、處理和處置。
第十九條學校食堂應當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保障師生飲食衛生安全。
第二十條學校校車應當符合校車管理有關規定,保證車輛狀況良好。
學校不得租用拼裝車、報廢車接送學生。
第四章安全制度
第二十一條學校應當實行封閉式管理,教學區和教職工宿舍區隔離。建立外來人員信息登錄和持證出入制度,外來人員經允許只能進入學校辦公區,并由專人引領陪同。禁止無關人員和校外機動車進入校園,禁止將非教學和生活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動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險物品帶入校園。
第二十二條小學、幼兒園應當建立上下學接送的交接制度,設立隔離線,杜絕學生在校門口排隊等候入校現象。對一時無人接送的小學生和幼兒園兒童,要有專人集中看護,杜絕放任、失管。
第二十三條有寄宿生的學校應當建立住宿學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專人負責住宿學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學校應當對學生宿舍實行夜間巡查、值班制度。
學校應當建立巡邏制度,實行24小時巡邏、守護。
第二十四條學校組織大型校外活動,應當制定安全應急預案和安全防護措施,并向同級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辦事機構報告,由辦事機構協調組織相關部門做好活動的安全保障工作。
第二十五條建立教職工健康檢查制度,對患有精神疾病、傳染性疾病或者有其他情形可能影響學校安全的教職工,主管部門和學校應當采取調整工作崗位、離崗治療等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六條學校應當落實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責任制。教學樓、辦公樓、圖書樓、圖書館、學生宿舍樓等建筑物應當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暢通。
第二十七條學校應當建立用水、用電、用氣等相關設施設備的安全管理制度,保證用水、用電、用氣等設施安全。
第二十八條學校應當建立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并置于實驗室顯著位置。建立危險化學品、放射物質的購買、保管、使用、登記、注銷等制度。
第二十九條學校內的特種設備、特殊訓練場地、器械等設施、設備應當建立專項管理制度。
第五章環境安全
第三十條教育、公安、司法、財政、建設、交通、文化、衛生、環保、安監、城管、工商、質監、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應當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學校安全管理工作,依法維護學校周邊秩序。
第三十一條公安、建設、城管執法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學校周邊建設工程的執法檢查,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貼近學校圍墻或建筑物建設工程;禁止在校園周邊設立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場所或者設施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學校安全的場所或者設施。對現有不符合學校安全要求的建設工程和設施,應當限期進行整改。
第三十二條公安機關應當把學校周邊地區作為重點治安巡邏區域,增設治安崗亭和報警點,及時發現和消除各類安全隱患,處置擾亂學校秩序和侵害學生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三十三條公安、建設和交通部門應當依法在學校門前道路設置規范的交通警示標志,施劃人行橫線,根據需要設置交通信號燈、減速帶、停車泊位等。
在地處交通復雜路段的學校上下學時間,公安機關應當根據需要部署警力或者交通協管人員,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第三十四條文化部門依法禁止在中小學校園周圍200米范圍內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并依法查處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取締擅自設立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第六章安全教育
第三十五條學校應當按照國家課程標準和地方課程設置要求,將安全教育納入教學內容,開設公共安全教育課,開展學生生存教育、自護自救能力教育和健全人格教育,使學生掌握基本的避險、逃生和報警方法。
第三十六條學校安全教育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在開學初、放假前,對學生集中開展一次安全教育;
(二)每學期開展一次安全教育周活動;
(三)每月開展一次用水、用電、防火、防盜、人身防護、疾病預防、飲食安全、網絡安全、交通安全、預防溺水、心理健康、校園周邊環境安全等安全教育日活動,開展全方位、系列化的學生安全教育活動;
(四)每學期至少開展一次突發安全事件自救自護演練;
(五)每學期至少開展一次洪水、地震、消防演練。
第三十七條教育、公安、安監等部門應當每學期對分管安全工作的學校校(園)長、校園專職保衛干部進行一次安全業務培訓,參加業務培訓的情況納入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的考核內容。
第三十八條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學校安全知識納入教師繼續教育內容和新聘教師、新任班主任的崗前培訓內容。
第三十九條學校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設備設施維護人員、校車駕駛人員、食堂工作人員等特殊崗位人員應當依法持證上崗。
第四十條公安機關應當加強保安人員的培訓,提高保安人員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第四十一條學校應當制定教職工安全教育培訓計劃,會同公安、衛生、安監、食品藥品監管、應急管理等部門協助學校對教職工進行安全知識和技能培訓,使教職工熟悉安全規章制度、掌握安全救護常識,學會指導學生掌握預防事故、自救、逃生、緊急避險的方法和手段。
第四十二條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牽頭組織相關行政部門制定學校安全工作宣傳方案。廣播、電視、報刊等媒體應當定期開展學校安全知識宣傳,播出或者刊登有關學校安全的公益廣告。
第四十三條學生監護人應當與學校互相配合,在日常生活中加強對被監護人的各項安全教育。
第七章監督考核
第四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學校安全工作的監督檢查,督促學校建立健全并落實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工作責任制和事故責任追究制,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
第四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學校安全工作考核標準,將學校安全工作納入年度綜合考核,對發生重大校園安全責任事故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實行一票否決。情節嚴重的.,依法依紀追究其法律和行政責任。
第四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每學期組織一次學校安全工作專項整治活動,每季度組織有關部門對學校安全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治理機制,對排查發現的安全隱患,實施分級管理和動態監控,確保隱患登記、整改、排除全過程受控。對隱患排查治理中整改措施不落實而導致發生校園安全事故的責任單位和人員,實施責任倒查,嚴肅處理。
第四十七條對學校安全負有管理責任的部門,不依法履行學校安全監督與管理職責的,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學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職責,對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重大影響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對學校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各區縣政府、高新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應當根據本規定,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并報市政府法制部門備案。
第五十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風險管理制度 篇7
1.目的
持續對公司范圍所有危險源進行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策劃,為消除事故隱患,依據《安全風險分級管控體系建設指南》制定本制度。
2.術語與定義
2.1危險有害因數:簡稱危害因素。是指可能造成人員傷亡、疾病、財產損失、工作環境破壞的根源或狀態。這種“根源或狀態”來自作業環境的不安全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有害的作業環境和管理上的缺陷。
2.2危害因素辨識:識別組織整個范圍內所有存在的危害因素并確定每個危害因素特性的過程。
2.3風險:某一特定危險情況發生的可能性和后果的組合。風險有兩個主要特性,即可能性和嚴重性。可能性,是指危險情況發生的概率。嚴重性,是指危險情況一旦發生后,將造成的人員傷害和經濟損失的大小和程度。
2.4工作危害分析法:是指通過對工作過程的逐步分析,找出其有危險的工作步驟,進行控制和預防。適合于對作業活動中存在的風險進行分析。
2.5安全檢查表分析法(SCL):依據相關的標準、規范、對工程、系統中已知的危險類別、設計缺陷以及與一般工藝設備、操作、管理有關的潛在危險性和有害性進行判別檢查。適合于對設備設施存在的風
險進行分析。
2.6風險評估:評估風險大小以及確定風險是否可容許的全過程。
3.職責
3.1公司主要負責人組織本公司危險源的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工作。
3.2安全辦是本公司危險源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工作的歸口管理部門。
3.3各部門負責其管轄范圍內的危險源辨識工作,參加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工作。
4.工作程序
4.1危險源辨識和分析按評價過程
確定生產作業過程→識別危險源→安全風險評價→登記安全風險。
4.2危險源的辨識
4.2.1各部首先摸底排查部門的崗位和各崗位作業活動內容,工段填寫《作業崗位清單》和《崗位作業內容清單》。根據清單所涉及內容進行危險源辨識,危險源的辨識應考慮以下方面:
4.2.1.1所有活動中存在的危險源。包括公司管理和作業過程中所有人員的活動、外來人員的活動;常規活動(如正常的工作活動等)、異常情況下的活動和緊急狀況下的活動(如開停車、搶修等)。
4.2.1.2公司所有采購、使用、儲存、報廢的物資(包括公司外部提供的)中存在危險源,如燃料、設備設施等。
4.2.1.3公司所有工作場所的設備設施中存在危險源,如建筑物、車
輛等。
4..2.1.4各種工作環境因素帶來的影響,如高溫、噪聲、粉塵、有毒有害物、低溫、照明等。
4.2.1.5識別危險源時要考慮五中典型危害、三種時態和四種狀態
⑴五種典型危害
a有毒有害化學品危害:化學品的揮發、泄漏所造成的人員傷害、火災等;
b物理危害:造成人體輻射損傷、凍傷、燒傷、中毒等;
c機械危害:造成人體砸傷、壓傷、倒塌壓埋傷、割傷、刺傷、擦傷、扭傷、沖擊傷、切斷傷等;
d電氣危害:設備設施安全裝置缺乏和損壞造成的火災、人員觸電、設備損害等;
e管理不良危害:不適宜的作業方式、作息時間、作業環境等引起的人體過度疲勞危害。
⑵三種時態
a過去:作業活動或設備等過去的安全控制狀態及發生過的人體傷害事故;
b現在:作業活動發生變化、系統或設備等在發生改進、報廢后將會產生的危險因素。
⑶四種狀態
a日常操作:工藝操作、設備設施操作、現場巡檢。
b異常情況處理:停水、停電、停氣(汽)、停風、停止進料的處理,
設備故障處理。
c開停車:開車、停車及交付前的安全條件確認。
d作業活動:動火、受限空間、高處、臨時用電、動土、斷路、吊裝、盲板抽堵等特殊作業;采樣分析、巡檢、測溫、設備檢修、裝卸車、包裝、庫房叉車運轉、輸送皮帶檢查等危險作業;場地清理及綠化保潔、設備管線外保溫防腐、機泵機組維修、儀器儀表維修、設備管線開啟等其他作業。
4.2.2識別的方法
⑴收集國家和地方有關安全法規、標準,將其作為重要依據和線索。《河北省輕工行業風險辨識分級管控指南》。
⑵收集本單位和其它同類單位過去已發生的事件和事故信息。
⑶通過收集其他要求(如:客戶的要求等)和專家咨詢獲得的信息。
⑷通過現場觀察、座談和預先危害分析進行辨識:
現場觀察:對作業活動、設備運轉進行現場觀測,分析人員、過程、設備運轉過程中存在的危害;
座談:召開安全管理人員、專業人員、管理人員、操作人員,討論分析作業活動、設備運轉過程中存在的危害,對現場觀察分析得出的危害進行補充和確認;
預先危害分析:新設備或新過程采用前,預先對存在的危害類別、危害產生的條件、事故后果等概略的進行模擬分析和評價。
4.3風險評價方法
4.3.1矩陣法
作業風險分析方法―風險矩陣,就是識別出每個作業活動可能存在的危害,并判定這種危害可能產生的后果即產生這種后果的可能性,二者相乘,得出所確定危害的風險。然后進行風險分級,根據不同級別的風險,采取相應的風險控制措施。
風險的數學表達式為:R=L×S。
其中:
R---代表風險值;
L---代表發生傷害的可能性;
S---代表發生傷害后果的嚴重程度。
L和S取值參照《秦皇島中輕啤酒原料有限公司風險辨識分級管控體系建設方案》確定。
4.4危險源辨識和風險評價的實施
4.4.1各部門按照上述規定,對危險源進行識別,填寫《危險安源辨識統計表》中的“序號”、“場所/設備設施/活動”、“危險源”、“可能的損害”、“現有控制措施/制度”等內容。
4.4.2各部門根據“矩陣法”,對已識別危險源進行評價,填寫《危險源辨識評價表》“風險評估”和“風險級別”的內容。根據評價結果,將重大安全風險匯總填寫《重大安全風險清單》。
4.4.3各部將《風險評價信息表》和《重大安全風險清單》上交安全辦。安全辦對各部的《風險評價信息表》和《重大安全風險清單》進行審核和確認,匯總編制公司的《危險源辨識結果統計表》和《重大安全風險清單》以及《風險等級分布信息》。
4.5風險控制
4.5.1風險控制應首先考慮消除或減少危險源,其次考慮采取措施降低風險,最后考慮個體保護。
4.5.2重大安全風險控制
⑴在一段時期內需要采取專門措施控制時,應建立詳盡的實施計劃(即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方案)。
⑵緊急情況下的重大安全風險,應制定應急預案。
⑶建立和完善制度,編制相關安全操作規程或作業指導書。
⑷監控各項安全制度和措施的落實。
⑸對有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
⑹加強有關設備、設施的檢查和維護。
4.5.3一般風險控制
對一般風險源,對職工進行安全風險教育,車間及相關部門完善現有制度和措施,加強運行監控。
4.6危險源的更新
各部門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隨時進行危險源的更新工作,對新增危險源進行風險評價,確定新增重大安全風險,制定相應的控制措施;
⑴相關法律法規變化時。
⑵在工作程序將發生變化時。
⑶開展新的活動前(如新建公司等);
⑷采用新設備、設施前或設備技術改造后投入使用前;
⑸采用新的物質。
⑹發現新的危險源時。
各部門根據補充辨識和評價的結果,填寫新增《風險評價信息表》和《重大安全風險清單》,報安全辦備案。
4.7管理體系培訓考核
4.7.1安全辦負責公司管控體系培訓考核工作,對各部門的安全風險負責人培訓,各部門負責人對其內部人員培訓講解。
4.7.2安全風險辨識工作的獎懲按照公司《安全獎證制度》執行,安全辦對各部的風險辨識工作完成及辨識管控記錄進行檢查考核。
5.記錄
5.1《作業崗位清單》
5.2《崗位作業內容清單》
5.3《公司風險源辨識標準》
5.4《公司危險源辨識結果統計表》
5.5《風險評價信息表》
5.6《重大安全風險清單》
5.7《風險等級分布信息》。
*公司
xx年xx月xx日
風險管理制度 篇8
一、目的
為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健全部門的“安全風險,安全制約,安全激勵”機制,實施責任到人的目標管理。同時,激勵部門及項目相關人員積極開展安全管理工作,努力爭創安全先進,全面提高整體安全管理水平,使公司在安全方面取得優異的成績,特制定本方案。
二、適用范圍
總經理、生產副總、行政副總、行政部經理、生產部經理、工程部經理、副經理、車間主任、副主任、組長、車間員工。
三、實施依據
1、公司對部門的安全檢查、考核情況;部門對各班組的安全檢查、考核情況。
2、各車間、班組安全文件、制度的傳達落實及報表完成情況。
3、各車間安全管理目標實現情況。
四、安全風險金實施及標準
1、安全風險金
1.1公司建立單獨安全風險金賬戶,由公司統籌支付,不足部分由公司補貼。
1.2財務部在發放上月工資時按本制度獎罰本月安全風險金。
2、安全風險金標準(見附表一)
3、安全風險金獎罰
3.1員工的安全風險金獎罰均以車間為單位,每月作為安全風險金獎罰的一個周期。
3.2安全風險金獎勵時,行政部(安全管理員)提交被獎勵人員名單及標準,交行政副總和生產副總審核,報總經理批準后,由財務部實施。
3.3各崗位對應的所轄范圍內,每月全面實現安全管理目標,不出一起工傷事故,安全考核成績符合獎勵標準的,依據安全風險金標準予以0.5倍獎勵。
3.4各崗位對應的所轄范圍內,沒有完成安全管理目標或發生安全事故,安全風險金將按比例從工資中扣除。所轄范圍內在一個月內出現兩次或以上的安全事故,安全風險金按累計比例扣除,安全風險金扣除100%封頂。死亡事故在安全風險金扣除比例之外另行計算,不納入累計范疇。(見附表二)
3.5一般性事故、輕傷、重傷事故按照以下標準劃分:治療費用:重傷≥15000元,20xx元≤輕傷320
極其危險,不能繼續作業
ⅱ(或2)
160~320
高度危險,需要立即整改
ⅲ(或3)
70~160
顯著危險,需要整改
ⅳ(或4)
20~70
可能危險,需要注意
ⅴ(或5)
50
部分裝置(>2套)或設備停工
重大國際國內影響
4
潛在違反法規和標準
喪失勞動能力
>25
2套裝置停工、或設備停工
行業內、省內影響
3
不符合上級公司或行業的安全方針、制度、規定等
截肢、骨折、聽力喪失、慢性病
>10
1套裝置停工或設備
地區影響
2
不符合公司的安全操作程序、規定
輕微受傷、間歇不服
<10
受影響不大,幾乎不停工
公司及周邊范圍
1
完全符合
無傷亡
無損失
沒有停工
形象沒有受損
風險等級判定準則及控制措施r
風險度
等級
應采取的行動/控制措施
實施期限
20-25
巨大風險
在采取措施降低危害前,不能繼續作業,對改進措施進行評估
立刻
15-16
重大風險
采取緊急措施降低風險,建立運行控制程序,定期檢查、測量及評估
立即或近期整改
9-12
中等
可考慮建立目標、建立操作規程,加強培訓及溝通
2年內治理
4-8
可接受
可考慮建立操作規程、作業指導書但需定期檢查
有條件、有經費
時治理
< 4
輕微或可忽略的風險
無需采用控制措施,但需保存記錄
7、評價組織
評價活動是由安全生產領導小組進行評價
公司的各級管理人員應參與風險評價工作,崗位員工要積極輔助風險評價和參與風險控制工作。
8、其它要求
根據評價結果,確定重大風險,并制定落實風險控制措施。
評價出的重大隱患項目,應建立檔案和整改計劃。
風險評價的結果由各部門組織從業人員學習,掌握崗位和作業中存在的風險和控制措施。
按照實際情況不斷完善風險評價的內容。
9、附則
8.1本制度自批準之日起實施。
風險管理制度 篇9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的風險管理,建立規范、有效的風險控制體系,提高風險防范能力,保證公司安全、穩健運行,提高經營管理水平,按照《公司法》、《會計法》及中國人民銀行相關規定并結合公司經營和管理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公司風險,指未來的不確定性對公司實現其經營目標的影響。公司風險一般可分為戰略風險、財務風險、市場風險、運營風險、法律風險等;也可以能否為公司帶來盈利等機會為標志,將風險分為純粹風險(只有帶來損失一種可能性)和機會風險(帶來損失和盈利的可能性并存)。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風險管理,指公司圍繞總體經營目標,通過在公司管理的各個環節和經營過程中執行風險管理的基本流程,培育良好的風險管理文化,建立健全公司風險管理體系,包括風險管理策略、風險管理的'組織職能體系、風險管理信息系統和內部控制系統,從而為實現風險管理的總體目標提供合理保證的過程和方法。
第四條 本制度所稱風險管理基本流程包括以下主要工作:
(一)收集風險管理初始信息;
(二)進行風險評估;
(三)制定風險管理策略;
(四)提出和實施風險管理解決方案;
(五)風險管理的監督與改進。
第五條 本制度所稱內部控制系統,指圍繞風險管理策略目標,針對公司各項業務管理及其重要業務流程,通過執行風險管理基本流程,制定并執行的規章制度、程序和措施。
第六條 公司開展風險管理工作,注重防范和控制風險可能給公司造成損失和危害,把機會風險視為公司的特殊資源,通過對其管理,為公司創造價值,促進經營目標的實現。
第七條 公司本著從實際出發,務求實效的原則,以對重大風險、重大事件(指重大風險發生后的事實)的管理和重要流程的內部控制為重點,積極開展風險管理工作。
第二章 風險管理的目標、原則與框架
第八條本制度旨在公司為實現以下目標提供合理保證:
1.將風險控制在與總體目標相適應并可承受的范圍內。
2. 確保法律法規的遵循。
3. 提高公司經營的效益及效率。
4. 確保公司建立針對各項重大風險發生后的危機處理計劃,使其不因災害性風險或人為失誤而遭受重大損失。
第九條公司風險管理應當遵循健全、合理、制衡、獨立的原則,確保風險管理的有效性。
(一) 健全性:風險管理應當做到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相統一;覆蓋公司的所有業務、部門和人員,滲透到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確保不存在風險管理的空白或漏洞。
(二) 合理性:風險管理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與公司經營規模、業務范圍、風險狀況及公司所處的環境相適應,以合理的成本實現風險管理目標。
(三) 制衡性:公司部門和崗位的設置應當權責分明、相互牽制,一線業務運作與二線管理支持適當分離。
(四) 獨立性:承擔風險管理監督檢查職能的部門應當獨立于公司其他部門。
風險管理制度 篇10
安全巡查制度是杜絕幼兒園安全事故的最有效辦法,為了確保幼兒園的絕對安全,具體制度如下:
1.幼兒園實行堅持每天至少一次的校門、校園、教學樓、倉庫、多功能廳及校園周邊巡查制度,發現異常及時處理。
2.堅持早晚校門值守,小朋友進園和離園有值班老師在大廳門口值班,大廳值班教師堅持按時到崗。
3.安全監督員做好全天候校內巡查工作,特別加強對幼兒園重點部位的巡查查看。白天巡查的主要任務檢查校園、教學樓、各活動室的公共設施、消防設備、活動器材有無安全隱患,發現隱患及時上報后勤處,后勤處第一時間排除隱患。
4.每天放學后安全監督員要巡查后方可離園,要注意查巡教學樓內外電線有無異常,各教室的門窗、用電設備的關閉情況,做好防火防盜、防觸電工作,確保師生人身安全,保證公私財物不受損失。
5.值班巡查人員必須具有良好的思想素質和業務能力,要有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會妥善處理本崗位的險肇事故,會報警。
6.值班巡查人員必須保持高度警惕,危險時刻挺身而出,勇于同違法、違規、違紀人員做斗爭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措施加以制止或處理,遇到難以解決的問題及時報告有關領導。
7.巡查人員要認真填寫幼兒園安全工作日志常規記錄表。
8.對在值班巡查期間擅自外出、玩忽職守,發生治安案件和災害事故,造成國家財產、集體財產、人身安全損害者,幼兒園將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