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十篇
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 篇1
一、工商部門對危險化學品行業的監督管理權
《安全生產法》第九條規定“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本法,對全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本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工商部門即要依據《安全生產法》,也要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二、工商部門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審批權
1、《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審批并實施監督管理。”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對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部門的批準、許可文件,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營業執照,并監督管理危險化學品市場經營活動。……”
三、工商部門對危險化學品行業的查處權
1、《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分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質檢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予以關閉或者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無害化銷毀國家明令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或者用劇毒化學品生產的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工商登記注冊,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
(二)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擅自開工生產危險化學品的;
(三)未經審查批準,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擅自改建、擴建的;
(四)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或者未經工商登記注冊,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五)生產、經營、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或者用劇毒化學品生產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的。(本條的內容有些歸工商,有些歸其他部門。比如,有相關法律法規明確主管部門從其規定,沒有明確規定的經營行為歸工商管轄,因為工商部門負責流通領域的產品質量監管,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工商是主要的監管部門)
四、工商部門對危險化學品行業的處罰依據
1、《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的規定,不再重復。
2、《安全生產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依照本法第九條規定對安全生產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需要審查批準(包括批準、核準、許可、注冊、認證、頒發證照等,下同)或者驗收的,必須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批準或者驗收通過。對未依法取得批準或者驗收合格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發現或者接到舉報后應當立即予以取締,并依法予以處理。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撤銷原批準。”
“未依法取得批準”的情形包含無證、無照經營,被吊證、吊照后經營危險化學品的行為。工商部門屬于“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知道后“應當立即予以取締,并依法予以處理。”
3、《安全生產法》第八十四條規定“未經依法批準,擅自生產、經營、儲存危險物品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者予以關閉,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該法第九十六條解釋了危險物品包含危險化學品,該法條指出“危險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夠危及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的物品。”
所以就同一事項法律有規定的應該依據法律規定(依據上位法)。
4、《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決定;予以關閉的行政處罰由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給予拘留的行政處罰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決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的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從該條規定我們看出:(1)工商部門是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可以決定《安全生產法》規定的行政處罰。(2)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的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也規定了工商部門是對無證無照經營危險化學品的行政處罰的決定機關。(3)“對行政處罰的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是對執罰機關的規定,不是對違法行為的法律適用的規定。法律沒有說在罰則上可以依據其他法律、法規,那么,應該依據法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進行處罰。
綜上,工商部門依據《安全生產法》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履行監管職責,在對無證無照經營危險化學品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時,應當首先依據《安全生產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同時,對于其他法律法規(例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對危險化學品的沒收、無害化處理等有規定的,還要依據相關法規進一步采取措施。
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 篇2
1.目的
規定危險化學品運輸、裝卸、儲存、使用、報廢處理等過程的安全要求。
2.范圍
適用于本公司危險化學品的運輸、裝卸、儲存、轉移、使用報廢處理過程的安全管理。
3.責任者
安全部、采購部、運輸使用單位。
4.程序
4.1危險品的定義
凡具有易燃易爆、腐蝕毒害等性質,會引起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物品均屬危險品。
4.2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和轉移
4.2.1危險化學品運輸必須符合國家有關交通法規,辦理相關的運輸手續。運輸單位應指派專人押運,運輸和押運人必須責任心強,熟悉危險品的性質和安全防護知識及異常情況下的危急處理方法。
4.2.2運輸單位和個人必須對裝運物品嚴格檢查,對包裝不牢,破損,品名標簽、標志不明顯的化學物品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罐體、沒有瓶帽的氣體鋼瓶(如氫氣、氨氣、氧氣、氯氣、氮氣、氯乙烷、全氟丙烯等鋼瓶)不得裝運。
4.2.3禁止用翻斗車、電瓶車運輸危險品,汽車和容易產生火花的各類車輛進入危險品庫區時,排氣管應戴上阻火器。
4.2.4運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車輛等工具應徹底清掃沖洗干凈后,才能繼續裝運其他危險物品。
4.2.5運輸危險物品車輛不得混裝其他物品不得載人,互相接觸容易引起燃燒爆炸得物品,不得裝載在同一車廂。
4.2.6叉車在裝異丁烯、液氨、氯乙烷等鋼瓶時,須輕裝、輕卸,防止碰撞,以防爆炸。遇到易燃、易爆危險品搬運到倉庫內時,叉車要熄火或戴上阻火器進入倉庫,以防排氣管冒火花,引起意外事故。
4.2.7轉移時必須輕拿輕放,防止碰撞、拖拉和傾倒。裝卸和搬運的員工應經常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并且要有一定業務知識和固定的人員來擔任。
4.3危險化學品的存放
4.3.1化學危險品必須及時入庫,不得露天堆放
4.3.2遇濕容易引起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化學物品,按夏季限運物品安排,適宜在夜間運輸,必要時應采取隔熱降溫和防潮、遮雨措施。
4.3.3遇濕容易引起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原料(如金屬鈉等),不宜在陰雨天運輸,若必須運輸時,除具有良好的裝卸條件外,還應有防潮遮雨措施。(使用加蓋車輛)。
4.3.4化學危險品應貯存在指定地點,不得與其他物質混合儲存,庫房要求干燥、無積水,屋頂不漏水,防潮物品應加木板墊放,放置整齊。
4.3.5庫內嚴禁一切明火,禁止吸煙,禁止一切火種和帶火、冒火和外部打火的機動車輛入內。
4.3.6化學危險品應分類、分堆儲存、堆垛不宜過高、過密并要留出一定得通道及通風口。
4.3.7互相接觸容易引起燃燒、爆炸得物品及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應隔離儲存。
4.3.8遇水容易燃燒、爆炸的危險品,不得存放在潮濕或容易積水的地點。受陽光照射時容易發生燃燒、爆炸的易燃、易爆品不得存放在露天或高溫的地方,必要時還應采取降溫及隔熱措施。
4.3.9性質不穩定容易分解和變質以及混有雜質易引起燃燒、爆炸危險品應該經常進行檢查、測驗、化驗分析,防止自燃、自爆。
4.3.10危險化學品包裝要完整無損,如發現破損、滲漏,必須立即與安全部、環保部聯系進行安全處理。
4.3.11不準在儲存化學危險物品的庫房內或露天堆垛附近進行試驗、分裝、打包、焊接、氣割和其他可能引起火災的操作。
4.3.12化學危險品庫房應有良好的通風和避雷設施、配備相應的防火、防爆、降溫的安全設備和器具。
4.3.13危險物品庫房設備和照明一律采取防爆裝置。
4.3.14劇毒物品要單獨儲存,雙人保管。
4.3.15庫房人員工作結束后,應該進行安全防火檢查,切斷電源。
4.3.16根據不同的化學危險物品,在庫房內要有相應的標識和圖形標志,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和防護器具。
4.4危險化學品的使用
4.4.1領料時,禁止地面滾桶,防止摩擦、撞擊、領料途中要考慮環境影響是否對領料構成危險,否則要采取安全措施。
4.4.2禁止將金屬物品置入罐(槽車)內取樣。檢測或取樣應在裝卸完畢經靜止以后進行。
4.4.3禁止使用絕緣軟管插入易燃液體槽內進行移液作業。
4.4.4化學危險品領料用量一般當班為宜,車間原料放置須整齊,標識清楚。符合安全要求。性質相抵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物質的不得混放,應有相當間距或分開存放。
4.4.5使用危險物品崗位絕對嚴禁煙火,防止拋擲、摩擦撞擊,禁止穿尼龍衣服。
4.4.6鐵桶應直接放在地面上,使接地良好,開桶蓋時不能使用會產生火花的工具。
4.4.7料液換桶的管子應粗,并插到桶底,減少靜電產生。
4.4.8使用泵時應控制流速,以減少靜電的產生。
4.4.9裝化學危險物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后必須確保干凈,兩者相遇會引起燃燒的原料嚴禁前后混用,原料一旦落在地面應立即進行處理回收。
4.4.10若反應物料中有易燃、易爆物料時,反應釜投料孔附近的殘余物料不得用尼龍等高電阻率和合成纖維布等來擦抹。
4.4.11在機器發生故障、液體滲漏、改變工藝條件,由自動變手動操作時,必須注意采取防范措施。
4.4.12在危險品作業場所操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穿戴勞保用品之規定。
4.4.13桶裝或罐裝有毒或揮發性毒害品時,必須將蓋擰緊密封,防止揮發或濺出傷人,并轉移到良好通風處。若一時無法處理可與安全部、環保部聯系協同解決。
4.5危險化學品的報廢處理
4.5.1危險化學品用后的包裝桶、紙袋、瓶、木桶等必須嚴加管理,要統一回收登記注冊,專人負責銷毀。
4.5.2包裝器材銷毀必須由保衛消防部門指派專人監護下進行。
4.5.3危險爆炸物品的報廢處理必須預先提出申請,制訂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經安全部門批準后方可處理。
4.5.4加強廢金屬回收管理,凡金屬容器管道含有危險性物質,必須進行置換,清洗處理,經收繳單位檢查驗收合格方可上交或出售。
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 篇3
一、總則
1.1為了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制度。
1.2危險化學品的范圍:本規定所稱危險化學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蝕品等。
1.3從事生產、儲存、保管、運輸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人員,必須接受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并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二、生產與使用
2.1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危險化學品項目時須報請省、市安全管理部門審查和批準。項目建成后須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方可投產。
2.2凡生產、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必須編制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經主管部門批準。
2.3凡從事生產、使用危險化學品的人員,必須熟知物品的危險性質、預防措施、物品保管、使用、安全防護及火災撲救方法等。會報警、會使用消防器材和防護器材、會處理事故。
2.4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受壓設備(貯罐、塔、各類容器等)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場所的電氣、儀表、報警、聯鎖等設施,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并要經常對其進行維護檢測。
2.5凡生產危險化學品的場所,必須根據物品種類和性質設置相應的防火、防爆、防毒、通風降溫、防腐、防潮、泄壓、監測、報警、避雷及接地等安全設施。
2.6生產危險化學品的場所,必須配備相應的安全消防設施和防護器材。
2.7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內,應附有與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并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加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標簽。如發現有新的危害特性時,應當及時修訂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
2.8生產危險化學品能產生靜電的場所,均須有導除靜電的設施。
三、儲存與保管
3.1儲存和保管危險化學品,必須進行驗收登記,并定期檢查。臨時存放廢舊危險化學品,及時上報上級安全環保部.進行處理。保管人員要選派責任心強、熟知危險化學品性質和安全管理知識的人員擔任。
3.2危險化學品要按其化學性質分類、分區,儲存不準超量。到達儲存限量時,儲存時間不得超過3天。并留有相應的防火間距(通道)和通風口,儲存地點距生產裝置、罐區、管廊、電纜橋架、下水井等設施的安全防火距離不得小于30米。
3.3相互接觸能引起燃燒、爆炸或滅火方法等不同的危險化學品,不得同庫儲存,應設專用倉庫、場地或專用儲存室。
3.4遇火、遇潮易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危險化學品,不準在露天、潮濕處存放,要按產品說明書的要求存放。對于怕凍、曬的危險化學品,應有防凍、防曬設施。
3.5儲存和保管危險化學品的場所,應采用先進的消防、通訊、報警、滅火裝置,有毒物品應配備防護面具及隔離、消除、吸收毒物的設施,并設有明顯的警示標志。
3.6儲存和保管危險化學品的倉庫,須符合國家有關《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要求,并納入要害部位的安全管理。
四、裝卸與運輸
4.1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必須通過交通部門資質認定。未經資質認定的車輛,不得運輸危險化學品。
4.2危險化學品運輸的駕駛員、押運人員等,必須掌握危險化學品運輸的安全知識,并經市交通部門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方可上崗作業。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駕駛員、押運人員等,必須了解所運載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配備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和防護用品。
4.3危險化學品包裝容器要牢固、密封,包裝材料要適應物品的性能,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分解等情況,應立即妥善處理。
4.4回收的危險化學品包裝容器,不準改做他用。
4.5包裝和運輸危險化學品要貼印警示標志,標志應符合《危險貨物包裝標志》(gb190-1990)的規定。
4.6危險化學品不準超量充裝,充裝速度不得大于規定值。
4.7裝卸和運輸危險化學品要作到輕拿輕放,防止撞擊、磨擦、拖拉、重壓和傾倒。
4.8化學性質或滅火方法相互抵觸的危險化學品不準混合裝運。
4.9裝運危險化學品車輛通過市區時,應遵守地方公安部門規定的行車路線和時間,中途不準隨意停車。
4.10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必須配備押運人員或保安人員。
五、報廢與銷毀
5.1報廢和銷毀有燃燒、爆炸、中毒和其他危險的廢棄危險化學品時,必須征得公司主管安全的部門和主管領導的同意。
5.2批量報廢、銷毀危險化學品時,必須制定安全處理方案。
5.3負責報廢、銷毀危險化學品的人員(包括監護人員),必須熟知物品的化學、物理特性及其安全注意事項。
5.4危險化學品在報廢、銷毀處理前,應進行分析、檢驗,根據物品的性質,分別采取分解、中和、深埋、燃燒等相應處理方法。
5.5劇毒或對環境有污染的危險化學品,不準直接排入下水,不準傾倒在地面上。
5.6化學性質相抵觸的危險化學品,不準混合銷毀。
六、附則
6.1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6.2本制度由公司生產部負責解釋。
6.3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 篇4
1、目的
為了保障在危險化學品的生產、使用、儲存、運輸和處置過程中的健康和安全,防止環境污染,特制定本制度。
2、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危險化學品的生產、使用、儲存、運輸和處置。
3、職責
3.1安全環保科是本制度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對危險化學品的監督、檢查和回收處理。
3.2銷售科和相關部門負責保管。
3.3技術中心、質監科負責對危險化學品的技術指導。
3.4各生產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保管、貯存和使用管理過程中的危害與環境因素識別,并采取相應的控制措施,杜絕或降低危險化學品在保管、貯存和使用管理過程中對員工健康的威脅及對環境的污染。
4、工作程序
4.1危險化學品管理的基本要求
4.1.1危險品指《危險貨物分類與品名編號》(gb6944–86)中規定的物品,對其實施分類管理。
4.1.2對危險品要按其性質危險程度、儲存數量、工藝條件特殊性及一旦發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等,按有關規定劃定危險等級,分類登記造冊,上級有關部門審核批準后,實施管理。
4.1.3各有關部門要嚴格控制和管理危險物品生產、儲存、經營和運輸的地點、區域和線路,以及危險品的使用范圍。
4.1.4對危險品的管理和操作人員要嚴格考核,配備技術等級高、有實際經驗、責任心強的人,經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上崗,同時要登記造冊、建立安全檔案。
4.2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和使用
4.2.1生產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部門,應當根據危險物品的種類、性能、設置相應的通風、防火、防爆、防毒、監測、報警、降溫、防潮、避雷、防靜電、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
4.2.2盛裝危險化學品的壓力容器,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壓力容器的規定,并定期進行維護和檢驗,使用前后,必須檢查,防止火災、爆炸、中毒等事故發生。
4.2.3生產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必須有安全防護措施和用具。
4.2.4生產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部門和個人,必須遵守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4.2.5生產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部門,必須按照環保的有關規定,妥善處理廢水、廢氣和廢渣。
4.2.6銷毀處理有易燃、爆炸、中毒和其他危險的廢棄化學物品,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經安全環保科、公司安全生產監察處等部門審批。
4.3危險化學品的儲存
4.3.1入庫的危險化學品應符合產品標準,收貨保管員應嚴格按gb190的規定驗收內外標志、包裝、容器等,并做到賬、貨、卡相符。
4.3.2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專用儲存室(柜)內,并設專人管理。
4.3.3庫存危險化學品應根據其化學性質分區、分類、分庫儲存,禁忌物料不能混存如:氧化劑物質不能與還原劑、有機物同存一庫。滅火方法相抵觸的物質,應嚴格按規定分類儲存。
4.3.4庫存危險化學品應保持相應的垛距、墻距、柱距。垛與垛間距不小于0.8m,垛與墻、柱的間距不小0.3m。主要通道的寬度不于小1.8m。
4.3.5危險物品露天堆場,應符合防火、防爆的要求。爆炸物質、一般易燃物質、遇水燃燒物質、劇毒物質和濃酸不得露天堆放。
4.3.6庫房應具有良好的通風、排風裝置及必要的避雷設施。
4.3.7庫房內電氣設施應符合防火、防爆要求,一般不準架設臨時線。
4.3.8庫區的安全、消防、衛生設施,應根據危險性設置相應的防火、防爆、泄壓、通風、溫度調節、防潮、防雨等安全措施和器材。
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 篇5
一、目的
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的管理,提高公司的安全生產管理水平,實現“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依據國家《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法規,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適用于危險化學品的購買、儲存、出入庫、裝卸、使用及廢棄化學品的處理。
三、職責
采購部負責危險化學品購買過程的安全管理。
生產部負責建立公司進出廠危險化學品臺帳和一級庫房危險化學品儲存保管、出入庫及裝卸過程的安全管理。
安全部負責公司危險化學品的儲存保管、使用及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理過程的監督、檢查考核。
各生產單位負責公司使用、生產危險化學品全過程的安全管理。
四、術語
危險化學品:使之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蝕性,會對人員、設施、環境造成傷害或損害的化學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潮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蝕品等,危險化學品的判定依據為《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和《危險化學品名錄》。
五、內容
1.危險化學品的購買和銷售
危險化學品的購銷人員應經過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不得從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或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采購危險化學品;購買危險化學品時應索取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不得購買無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
不得向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或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危險化學品;銷售危險化學品時應出示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或其他證件的復印件,并提供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
2.危險化學品的儲存保管
2.1儲存方式和設施的安全要求
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罐內,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必須在專用倉庫、儲罐內單獨存放。
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庫房內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等安全設施,并按照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進行維護、保養,保證安全要求。儲存場地應當設置通風、報警裝置,并保證在任何情況下處于正常使用狀態。
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對安全、消防的要求,設置明顯的標志,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儲存設施應定期監測。
相互禁忌與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不能混存,必須分間、分庫儲存,并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質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必須采暖的庫房,應當采用水暖,其散熱器、供暖管道與儲存物品之間的距離不小于0.3m。不得采用蒸汽采暖或機械采暖。庫存物品應當分類、分垛儲存,每垛占地面積不宜大于100m2,垛間距不小于1m,垛與墻間距不小于0.5m,垛與柱間距不小于0.3m,主通道寬度不小于2m。
儲存有火災、爆炸性之危險化學品的倉庫內,其電氣設備和照明燈具要符合《爆炸和火災危險場所電力裝置設計規范》的要求。
儲存氧化劑、易燃液體、易燃固體和劇毒物品的庫房,應為易沖洗的、不易燃燒材料的地面,有防止產生火花要求的庫房地面,需采用不發火花的地面。
2.2倉庫周邊防護距離的要求
危險化學品的儲存設施與周邊環境的距離應符合國家標準或國家有關規定。
2.3儲存單位人員的安全要求
儲存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應當由有關部門對其進行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的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
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倉庫,必須配備有專業知識的技術人員,其庫房應設置專人管理,管理人員必須經培訓合格后方可任職。
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倉庫,應設有專職或兼職的危險化學品養護員,負責危險化學品的技術養護、管理和監測工作。
儲存危險化學品倉庫的保管員應經過崗前和定期培訓,持證上崗,做到一日兩檢,并做好檢查記錄。檢查中發現危險化學品存在變質、包裝破損、滲漏等問題應及時通知貨主或有關部門,采取應急措施處置。
2.4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儲存
倉庫應陰涼通風,遠離熱源、火種,防止日光曝曬,嚴禁受熱。庫內照明應采用防爆照明燈。庫房周圍不得堆放可燃材料。
鋼瓶入庫驗收要注意:包裝外形應無明顯外傷,附件齊全,封閉緊密,無漏氣現象,包裝使用期應在試壓規定期內,逾期不準延期使用,必須重新試壓。
內容物互為禁忌的鋼瓶應分庫儲存。易燃氣體不得與其他種類化學危險品共同儲存,儲存的鋼瓶應直立放置整齊,用柜架或柵欄維護固定,并留有通道。
2.5易燃液體儲存
易燃液體應儲存在陰涼通風庫房,遠離火種、熱源、氧化劑及氧化酸類。閃點低于23℃的易燃液體,其倉庫溫度一般不超過30℃,低沸點的品種必須采取降溫式冷藏措施。大量儲存(如苯、醇、汽油等)用儲罐存放,機械防爆必須防爆,并有導除靜電的接地裝置。儲罐可露天,但氣溫在30℃以上是應采取降溫措施。
專庫轉儲,不得與其他危險化學品混放。
2.6遇濕易燃物品儲存
嚴謹露天存放,庫房必須干燥,嚴禁漏水或雨雪進入。注意下水道通暢,暴雨或潮汛期間必須保證不進水。
庫房必須遠離火種、熱源、附近不得存放鹽酸、硝酸等散發酸霧的物品。
包裝必須嚴密,不得破損,如有破損,應立即采取措施。
不得與其他類危險化學品,特別是酸類、氧化劑、含水物質、潮濕物質混儲混運,亦不得與消防方法相抵觸的物品同庫存放及同車運輸。
2.7氧化劑和有機氧化物儲存
氧化劑應儲存于清潔、陰涼、通風、干燥的庫房內,遠離火種、熱源,防治日光暴曬,照明設施要防爆。
倉庫不得漏水,并應防止酸霧侵入,嚴禁與酸類、易燃物、有機物、還原劑、自燃物品、遇濕易燃物品等混合儲存。
不同品種的氧化劑,應根據其性質及消防方法不同,選擇適當的庫房分類運輸。如有機過氧化物不得與無機過氧化物共儲混運;亞硝酸鹽類,亞氯酸鹽類,次亞氯酸鹽類均不得與其他氧化劑混儲混運;過氧化物則應專庫存放,專車運輸。
倉庫儲存前后及運輸車輛裝卸前后均應徹底清掃、清洗,嚴禁混入有機物、易燃物等雜質。
2.8有毒品儲存
有毒品必須儲存在倉庫內,不得露天存放,應遠離明火、熱源,庫房通風應良好。
嚴禁將有毒品與食品或食品添加劑混儲混運。
有毒品不得與其他種類物品(包括非危險品)共同儲運,特別是與酸類及氧化劑應嚴格分開。
儲存有毒品,應先檢查包裝容器是否完整、密封,凡包裝破損的不予儲存。
應注意根據有毒品的性質采取不同的消防方法。
2.9腐蝕品儲存
腐蝕品的品種比較復雜,應根據其不同性質,儲存于不同庫房。
儲存容器必須按不同的腐蝕性合理使用。
3.危險化學品的生產使用
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管理人員應當由有關部門對其進行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危險化學品從業人員應接受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的培訓并合格,取證后方可上崗。
危險化學品的生產、使用應嚴格按照公司工藝操作規程、安全操作規程進行,生產設施的'管理、裝置的開停車、檢修應嚴格按相應的管理制度和規程進行管理和操作。
公司應根據生產需要,規定危險物品的存放時間、地點和最高允許存放量,原料和成品的成分應經化驗確認,生產備料性質相抵觸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區域,必須分隔清楚。
凡使用危險化學品者,必須隨用隨領,所領取的數量不得超過當班用量,剩余的要及時退回。
生產和使用有毒物品場所及其操作人員,必須加強安全技術措施和個人防護措施,生產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操作人員必須持有上崗證及相關作業證,穿戴好勞動防護用品和器具,方可進入作業場所作業。
作業場所應配置保護裝置和報警系統,并定期定人進行維護檢查,以確保其完好。
4.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理
生產單位負責把公司產生危險廢棄物的產生量、貯存、流向、處置等有關資料上報市環保局。
各單位的危險廢棄物,必須指定專人集中收集,由物資同一處置,不得隨意拋棄。
禁止在危險化學品貯存區域內堆積可燃危險廢棄物。
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棄物,必須按危險廢棄物特性分類進行,禁止混合貯存、運輸、處置性質不相容而未經安全性處置的危險化學品廢棄物。
運輸危險廢棄物,必須采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
對危險廢棄物的容器、包裝物、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化學品廢棄物的場所、設施,必須設置危險廢棄物標志。
危險廢棄物的包裝應采用易回收利用、易處置或者在環境中易降解的包裝物。凡金屬容器、設備管道含有危險物質,必須進行檢修清洗、置換處理,經檢查驗收合格后方可處理。
劇毒品用完后,留下的包裝物必須嚴加管理,使用部門應登記造冊,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棄品的場所、設施、設備、容器、包裝物及其他物品轉作他用時,必須經過消除污染及消毒處理,方可使用。
轉移危險廢棄物,由所在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填寫、辦理危險廢棄物轉移聯單,并向危險廢棄物移出地和接收地的縣級以上環保局報告。
各單位負責制定本單位在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棄物時發生意外事故的應急救援措施。
因發生事故,造成危險廢棄物嚴重污染環境時,必須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減輕對環境的污染危害,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向主管領導和當地環保局以及有關部門報告,若引起重、特大事故,啟動《重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5.安全技術與個人防護
改革工藝技術,并采用安全的生產條件,防止和減少有害物溢(逸)散。
以密閉、隔離、通風操作代替敞開式操作。
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如:液氯、液氧、乙炔、液化石油氣、氧氣、二氧化碳、氮氣等)使用時,氣瓶內應留有余壓,且不低于0.05兆帕(MPa),以防止其他物質竄入。
加強設備管理,杜絕跑、冒、滴、漏。
備專用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器具,專人保管,定期檢修,保持完好。
嚴禁直接接觸有毒物品,不準在生產、使用場所飲食。
正確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工作結束后必須更換工作服、清洗后方可離開作業場所。
危險化學品儲存和生產場所,應備有一定數量的應急解毒藥品。
6.中毒人員的搶救。
安全進入毒物污染區
對于高濃度的硫化氫、一氧化碳等毒物污染區以及嚴重缺氧環境,必須先予通風,參加救護人員需佩戴供氧式防毒面具。其他毒物也應采取有效防護措施方可入內救護。同時應佩戴相應的防護用品、氧氣分析報警儀和可燃氣體報警儀。
迅速搶救生命
中毒者脫離染毒區后,應在現場立即著手急救。心臟停止跳動的,立即拳擊心臟部位的胸壁或作胸外心臟按壓;直接對心臟內注射腎上腺素或異丙腎上腺素,抬高下肢使頭部低位后仰。呼吸停止者趕快做人工呼吸,做好用口對口吹氣法。劇毒品不適宜用口對口法時,可使用史式人工呼吸法。人工呼吸與胸外心臟按壓可同時交替進行,直至恢復自主心搏和呼吸。急救操作不可動作
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 篇6
1.目的與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x公司危險化學品的采購、裝卸運輸、儲存、使用和廢棄等內容。其目的是為了預防和控制危險化學品泄漏,避免發生火災、中毒事故而造成人體傷害和環境污染。
本制度適用于x公司危險化學品的管理。
2.管理職責
2.1公司總經理負責公司危險化學品管理的領導工作。
2.2生產部負責危險化學品的采購管理。
2.3生產部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儲存和發放管理。
2.4管理部負責對各單位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進行監督。
2.5技術部負責新產品開發、工藝設計過程中優先選用無毒或低毒的化學品;選用可將危害消除或減少到最低程度的技術,消除、減少和控制工作場所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危害。
2.6各使用單位負責本單位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和管理。
3.術語與定義
3.1危險化學品
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公司涉及使用的危險化學品主要有:氮氣、六氟化硫、氬氣、乙醇等。
3.2廢棄危險化學品
指淘汰、過期和失效的危險化學品。
4.管理內容
4.1危險化學品的采購
4.1.1生產部負責危險化學品的采購,采購時必須遵守如下規定:
a)負責調查、收集、保存危險化學品供方的資質;
b)供貨方或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必須提供與其危險化學品相符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并在危險化學品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粘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物品相符的化學品安全標簽。生產部負責保存采購的相關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并傳遞給相關使用單位。
c)要求供方在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箱上,標注醒目的“危險品”、“防火”、“防爆”及“有害”等警示標志和安全注意事項等標識。
4.1.2生產部要確保所采購的危險化學品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嚴禁采購國家明令禁止的化學品。
4.2危險化學品的裝卸轉運
4.2.1裝卸人員,必須熟知危險品性質和安全防護知識。根據危險物品的性質,佩戴相應的防護用品。裝卸時必須輕裝輕卸,嚴禁摔拖、重壓和摩擦,不得損毀包裝容器和警示標志,堆放穩妥。
4.2.2裝運汽油、乙醇、煤油等易燃液體物品時,必須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
4.2.3碰撞、互相接觸容易引起燃燒、爆炸的危險化學品,或滅火方法相抵觸的危險化學品,不得混合裝運。
4.2.4遇熱、遇潮容易引起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危險化學品,在裝運時應采取隔熱、防潮措施。
4.3危險化學品的儲存
4.3.1危險化學品的存儲必須符合《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GB15603)的規定。分類、分庫存放,存放地點和數量要適宜,性質相互抵觸的嚴禁一起存放(詳見JHAJ027);儲存地點應注明危險化學品的名稱、性質及滅火方式,有明顯的嚴禁煙火等警示標志。
4.3.2儲存地點要有相應的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作業指導書和應急救援措施,并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和應急救援物資。
4.3.3危險化學品庫應有良好的通風,并根據不同要求設置防火、調溫、泄壓、防爆、導除靜電、防護堤等安全防護設施。
4.3.4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倉庫必須配備專人保管,同時配備可靠的個人安全防護用品。
4.3.5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時,保管人員必須填寫危險化學品出入庫登記臺帳。
4.3.6生產部于每月5日前,填寫《危險化學品使用統計表》(JHAJ026)報安監部。
4.4危險化學品的使用
4.4.1危險化學品的使用單位和作業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各項安全制度、崗位作業指導書及安全技術說明書的有關規定,嚴禁超量使用和違規操作。
4.4.2特殊情況需要將危險化學品轉移或分裝到其它容器時,容器在使用前必須進行檢查,并在容器上張貼安全標簽標志,消除容器的靜電隱患,容器在未凈化處理前,不得更換原有安全標簽,防止爆炸、火災、中毒、污染等事故的發生。
4.4.3生產作業現場危險化學品的存放量,不得超過當班的使用量。作業現場應有相關的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措施和配備急救設施。
4.4.4作業人員必須配帶相應的防護用品,使用專用器具操作,防止泄漏、火災。
4.4.5使用單位負責對員工進行教育培訓,要求掌握識別危險化學品安全標簽、了解安全技術說明書,及必要的應急處理方法和自救措施。
4.5危險化學品的廢棄
4.5.1廢棄的危險化學品,按照危險廢物有關要求進行處理。
4.6危險化學品使用的監督管理
4.6.1使用單位應按Q/PGG19G.004-20__《安全、環保檢查制度》
對使用現場進行監督檢查,對存在隱患或不合格的要及時整改。
4.6.2管理部每季度對公司危險化學品的采購、儲存、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于未按此管理制度執行的,按公司相關規定予以考核。
5.相關文件
GB/T24001環境管理體系規范及使用指南
GB/T28001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規范
GB/T19580卓越績效評價準則
GB/Z19579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
Q/TYG19033—20__《化學危險品安全管理》
GB15603《危險化學品貯存通則》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
《危險化學品名錄》(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6.記錄(表格)
JHAJ026危險化學品使用統計表
JHAJ027禁止一起貯存的物品
附件:部分危險化學品的撲救須知
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 篇7
為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嚴格做好各項管理工作和安全保衛工作,防止意外事故發生,特制定以下條例:
1、對存有的危險化學品的各類、數量要進行認真登記,存放危險化學品的容器上要有“危險品”字樣或標記,存放專柜且專人保管。
2、危險化學品在入庫前要驗收登記,入庫后要定期檢查核對,做到雙人管理,雙人收發,雙人飲料、雙人記帳,雙鎖鎖門。
3、實驗室保持通風良好,備有廢液桶、廢液缸、廢液處理池,防止有毒蔓延、污染、擴散。
4、指導學生正確規范地操作,接觸過有毒物品的手應及時清洗。
5、實驗室內配備消防器材,嚴禁室內明火,工作人員離開實驗室時應切斷電源總開關。
6、教師領取危險品必須填寫“危險品領用記錄單”,經主管領導簽字、實驗員簽字后方能領取,剩余歸還實驗室,實驗員核銷用量,驗收簽字。
7、危險品的報廢或購進,作非教學用或外單位借用,必須經學校負責人同意,并辦好手續方可。
8、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以上規定,發現其他問題要及時上報。對違反者,學校將予以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將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 篇8
1目的
為規范公司(廠)危險化學品廢棄物處理過程符合安全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廠)危險化學品廢棄物處理的安全管理。
3責任部門
安全部、采購部、危險化學品倉庫管理部。
4責任人
安全管理人員:
倉庫管理人員:
采購人員:
5程序
5.1貯存、處置危險廢棄物的建設項目,其職業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并經當地縣以上環保局和其它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2危險化學品用后的包裝桶、紙袋、瓶、木桶等必須嚴加管理,要統一存放管理,并交有資質企業進行處理。
5.3各部門、車間的危險廢棄物,必須指定專人收集,送往企業危險廢棄物處理部門統一處置,不得隨意拋棄。
5.4包裝器材銷毀必須由安全科派專人監護下進行。
5.5危險化學品的報廢必須預先提出申請,制定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經廠長批準后方可處理。危險化學品的報廢處理由有資質的單位處理。禁止將危險化學品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儲存、處理。
5.6安全技術部門負責把本企業產生危險廢棄物的產生量、貯存、流向、處置等有關資料上報當地縣級以上環保局。
5.7儲存危險化學品廢物,必須按照危險化學品廢物特性分類存放,危險化學品廢物應集中待處理,其暫時儲存放置條件必須滿足危險化學品的存放要求,不得露天存放。
5.8禁止將危險化學品廢物和非危險化學品同時儲存,混同堆放;
5.9禁止在危險化學品貯存區域內堆積可燃危險廢棄物。
5.10凡拆除的容器、設備和管道內存有危險化學品的必須先清洗干凈危險化學品,驗收合格后方可報廢處理。
5.11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棄物,必須按照危險廢棄物特性分類進行。禁止混合貯存、運輸、處置性質不相容而未經安全性處置的`危險化學品廢棄物。
5.12運輸危險廢棄物,必須采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
5.13對危險廢棄物的容器、包裝物、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化學品廢棄物的場所、設施,必須設置危險廢棄物識別標志。
5.14危險廢棄物的包裝應采用易回收利用、易處置或者在環境中易消納的包裝物。
5.15有毒品用完之后,留下的包裝物必須嚴加管理,使用部門應登記造冊,指定專人交物資回收部門,由專人負責管理。
5.16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棄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容器、包裝物及其它物品轉作它用時,必須經過消除污染及消毒處理,方可使用。
5.17泄漏或滲漏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容器應迅速移至安全區域;
5.18制訂在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棄物時發生的意外事故的應急措施和防范措施。
5.19因發生事故,造成危險廢棄物嚴重污染環境時,安全技術部門必須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減輕對環境的污染危害,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向經理和當地縣以上環保局以及其它有關部門報告。
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 篇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和運輸的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
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依照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危險化學品目錄,由國務院安監部門會同國務院工信、公安、環保、衛生、質檢、交通、鐵路、民航、農業部門,根據化學品危險特性的鑒別和分類標準確定、公布,并適時調整。
第四條、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企業的主體責任。
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負責。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安全條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度,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從業人員應當接受教育和培訓,考核合格后上崗作業;對有資格要求的崗位,應當配備依法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使用國家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規定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限制性規定使用危險化學品。
第六條、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實施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一)安監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組織確定、公布、調整危險化學品目錄,對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下同)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審查,核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
(二)公安機關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并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質檢部門負責核發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不包括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固定式大型儲罐,下同)生產企業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并依法對其產品質量實施監督,負責對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實施檢驗。
(四)環保部門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組織危險化學品的環境危害性鑒定和環境風險程度評估,確定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負責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和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依照職責分工調查相關危險化學品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環境監測。
(五)交通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許可以及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的資格認定。鐵路監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運輸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民航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航空運輸以及航空運輸企業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
(六)衛生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毒性鑒定的管理,負責組織、協調危險化學品事故受傷人員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七)工商行政部門依據有關部門的許可證件,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運輸企業營業執照,查處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違法采購危險化學品的行為。
(八)郵政部門負責依法查處寄遞危險化學品的行為。
第七條、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危險化學品作業場所實施現場檢查,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
(二)發現危險化學品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對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或者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設施、設備、裝置、器材、運輸工具,責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查封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化學品的場所,扣押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化學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使用、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原材料、設備、運輸工具;
(五)發現影響危險化學品安全的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出示執法證件;有關單位和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礙。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協調機制,支持、督促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協調、解決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相互配合、密切協作,依法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舉報,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條、國家鼓勵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進技術、工藝、設備以及自動控制系統,鼓勵對危險化學品實行專門儲存、統一配送、集中銷售。
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 篇10
引言
化學品的全生命過程包括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到廢棄,其中倉儲管理是一個非常重要的環節,如果管理不善,會存在嚴重的安全事故隱患,甚至導致重大事故的發生。最典型的例子是1993年8月5日深圳清水河化學危險品倉庫發生了火災爆炸事故,就是由于氧化劑過硫酸銨與還原劑硫化堿混存,引發火災爆炸,造成了巨大的損失。
為加強化學品的安全儲存管理,我國《安全生產法》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都有明確的條款規定,并無后制定頒布了《常用危險化學品貯存通則》、《易燃易爆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腐蝕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毒害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等國家標準。盡管有這些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的規定,但如何將倉儲管理各要求進行有機整合,并能安全操作,仍然是一個值得研究的應用技術。
一般要求
1.1儲存場所的要求
對每類危險化學品儲存場所的要求都很具體,一般包括:化學危險品的建筑物不得有地下室或其它地下建筑;建筑物耐火等級、層數、占地面積、安全疏散和防火間距,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儲存場所或建筑物內輸配電線路、燈具、火災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都就符合安全要求;儲存場所必須提供足夠的自然通風或機械通風,防止可燃空氣或有害空氣的生成和積聚;通風的等級和類型取決于化學品的特性和儲存及操作加工的方式;根據儲存倉庫條件安裝自動監測和火災報警系統。
1.2標志要求
儲存的危險化學品應有明顯的標志,標志應符合相關國家標準的規定。符合條件的散裝危險貨物必須張貼警示標志,標志也必須遵守一定的要求,如:標志必須按一定的尺寸要求;標志上必須提供正確的化學品名稱、un號、危險編號、危險類別標簽、次級危害標簽等信息。
1.3儲存安排及儲存量的限制
進行危險化學品的儲存安排時,首先應考慮它們之間的禁配關系。對危險化學品,有一套專門的禁配體系,如:3類易燃液體、可燃液體或4.1類易燃固體與5.1類氧化劑互為禁忌物,有燃燒和爆炸危害;強酸與堿互為禁忌物,有反應危害。對互為禁忌物的化學品通常采用隔離層或隔開一段距離,或在不同的房間內存放。
另外,遇火、遇熱、遇潮能引起燃燒、爆炸或發生化學反應,產生有毒氣體的化學危險品不得在露天或在潮濕、積水的`建筑物中貯存。受日光照射能發生化學反應,引起燃燒、爆炸、分解、化合或能產生有毒氣體的化學危險品應貯存在一級建筑物中,包裝應采取避光措施等。
1.4儲存場所信息管理
儲存場所信息管理包括,場所內的化學品必須提供msds等信息,msds中應清楚的給出與供應商的聯系方式和接觸限值等信息,提供的msds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法規規定(如gb16483-20xx《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編寫規定》)作業場所的msds必須是最新的且時間是最近的。
同進,儲存場所應建立儲存化學品清單,清單中應包括如下內容:場所應急聯系方式,包括聯系人姓名,職位和聯系電話等內容;每種危險化學品的名稱、危險類別、次級危害和包裝類別等;每種危險化學品的存放區域,un編號和存放數量等。
建立嚴格的化學品出入庫管理制度。化學品出入庫前應進行檢查驗收,登記,驗收內容包括數量、包裝、危險標志等。
1.5化學品的養護
化學品入庫時,應嚴格檢驗其質量、數量、包裝情況、有無泄漏等。化學品入庫后應采取適當的養護措施,在儲存期內,定期檢查,發現其品質變化,包裝破損、泄漏、穩定劑短缺等,應及時處理。庫房溫度、濕度應嚴格控制,經常檢查,發現變化及時調整。
1.6廢棄物處理
禁止在化學危險呂貯存區域內堆積可燃廢棄物品。泄漏和滲漏化學品的包裝容器應迅速移至安全區域。按化學品特征性,用化學的或物理的方法處理廢棄物品,不得任意拋棄、污染環境。
1.7人員培訓
儲存倉庫工作人員應進行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對化學品的裝卸人員進行必要的教育,使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操作。倉庫的消防人員除了具有一般消防知識之外,還應進行在危險品庫工作的專門培訓,熟悉各區域儲存的化學危險品種類、特性、儲存地點事故的處理順序及方法。
一般工作程序
2.1成立工作小組
成立專門工作小組,確認和指定特定角色的工作小組成員。工作小組由企業安全環保處組織熟悉本單位情況的人員組成,小組成員應熟悉本部門的工作,負責普查、新進化學品上報、本部門化學品安全管理和組織工作。
2.2確定化學品儲存區域
企業必須確定使用、操作處置、儲存或運輸化學品的內部工作區域。包括:企業內部的所有作業場所;倉庫和其他儲存場所,包括收取貨物、原料和成品的儲存場所,附屬倉庫的任何儲存室及維護區都應被考慮到;公司內部的任何科研部門,如實驗室或研發部門;清洗或化學品養護的所有儲存區域。
2.3化學品普查
對各工作區域的化學品進行普查,并進地審核。審核內容包括:儲存或使用的化學品的名稱;化學品類別及危險性分類;化學品數量;化學品的危害程度;與化學品使用或儲存有關的危害;需要的個體防護設備;接觸或泄漏時采取的應急程序和設備;職工培訓信息。
2.4建立倉儲管理系統
建立“軟件管理與硬件控制”相結合的倉儲管理系統,將儲存場所要求、儲存標識、儲存安排與儲存量、收發儲存化學品、儲運條件、禁配關系、信息化管理、人員培訓與管理、養護、廢棄等要求進行有機整合。同時利用建立的倉儲管理系統,制定標準的工作程序,包括:確認應遵守的化學品安全管理法規與標準;系統的維護使用;信息查詢程序,如化學品檢索、應急信息與個體防護設備選擇、安全文檔檢索、儲存記錄查詢;倉儲化學品的日常管理程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