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鍋爐房管理制度(通用3篇)
學校鍋爐房管理制度 篇1
一、司爐工崗位責任制
1、認真落實執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等有關規定,嚴格遵守鍋爐安全操作規程等規章制度,盡職盡責做好本職工作,保證鍋爐安全經濟運行。
2、司爐工應持有效證件上崗,并在作業時隨身攜帶證件,無證人員及證件失效者不得上崗作業。
3、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堅守崗位,服從調度,不做與司爐崗位無關的事。
4、負責本崗位照明、消防器材、工器具、門、窗、玻璃、操作臺等的使用和保管。
5、認真做好鍋爐、輔機及安全的日常維護保養工作,做好鍋爐檢修前的處理和檢修后的驗收。
6、負責本崗位鍋爐、室內外的整潔,做到文明生產。
7、鍋爐在運行中發生有異常情況危及安全時,應采取緊急措施并立即報告鍋爐主管負責人。
發生重大事故或爆炸事故,應保護好現場。
8、有權制止任何人違章操作,有權拒絕執行任何人的違章指揮。
9、努力學習鍋爐安全技術知識,不斷提高操作技術水平。
二、司爐工安全操作規程
l、認真閱讀鍋爐使用說明書,熟悉鍋爐及輔機性能,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和各項制度。
2、開爐前按操作要求做好各項檢查和準備工作,當發現有安全隱患時,在沒有排除或采取有效措施前,不得擅自啟動。
3、運行中應進行巡回檢查,巡檢每班不少于四次,即:啟動后、升壓后、保壓時、下班時;
巡檢的主要內容是:設備運轉部分是否正常,有無異常聲音,各閥門是否正常,水位計、壓力表示值是否正常,供水是否正常。
4、運行中每班應沖洗一次水位計和進行一次排污,每周做一次安全閥手動或自動排放試驗。
5、嚴格執行緊急停爐操作程序,防止發生事故。
6、鍋爐運行中遇有下列情況應停爐查明原因:鍋爐水位下降到規定水位下限以下或上升到上限以上時。
三、鍋爐事故報告制度
1、鍋爐發生事故后,司爐工應保持鎮靜,判斷事故原因和現場處理要做到“穩、準、快”;
同時應立即向鍋爐主管負責人報告事故發生前后的經過。
2、對重大以上事故除采取緊急措施外要保持好現場。
3、司爐人員遇有事故發生時,不得離開工作崗位。
4、發生重大以上事故時,事故單位應按《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事故處理規定》的要求立即向區質量技術監督局報告。
學校鍋爐房管理制度 篇2
一、工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必須遵守防火規定和防火安全操作規程。
二、排出的爐渣必須經熄火處理后,傾倒在爐渣場地。
三、禁止存放易燃可燃物品和其它雜品,不準在鍋爐本體和管道上烘烤物品。
四、禁止在鍋爐內焚燒廢紙、廢木材、廢油氈紙等物品,以防造成煙囪飛火,引起火災。
五、堅持班中安全檢查,及時處理問題,做好檢查記錄(包括消防設施的'檢查)。
學校鍋爐房管理制度 篇3
為提高鍋爐房安全管理水平,確保鍋爐安全運行,根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特制定本制度。
一、鍋爐房的設計建造應符合《蒸氣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和《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有關規定。鍋爐房建造前使用單位須將鍋爐房平面布置圖送交當地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審察同意,否則不準施工。
二、使用鍋爐必須按《鍋爐使用登記辦法》的規定辦理登記手續,未取得鍋爐使用登記證的鍋爐,不準投入運行。
三、在用鍋爐必須實行定期檢驗制度。未取得定期檢驗合格證的鍋爐,不準投入運行。
四、使用鍋爐必須做好鍋爐設備的維修保養工作,保證鍋爐本體和安全保護裝置處于完好狀態。鍋爐設備運行中發現有嚴重隱患危及安全時,應立即停止運行。
五、使用鍋爐應設專職或兼職管理人員負責鍋爐房安全技術管理工作,并報當地主管部門備案。管理人員應具備鍋爐安全技術知識和熟悉國家安全法規中的有關規定,其職責是:
1、對司爐工人、水質化驗人員組織技術培訓和進行安全教育。
2、參與制定鍋爐房各項規章制度。
3、對鍋爐房各項規章制度的實施進行檢查。
4、傳達并貫徹主管部門和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下達的鍋爐安全指令。
5、督促檢查鍋爐及其附屬設備的維修保養和定期檢修計劃的實施。
6、解決鍋爐房有關人員提出的問題,如不能解決應及時向單位負責人報告。
7、向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報告本單位鍋爐使用管理情況。
六、司爐工是技術工作,使用鍋爐的單位必須嚴格按照《鍋爐司爐工人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辦法》的規定挑選、培訓司爐工人。司爐工人須經考試合格取得司爐操作證才準獨立操作鍋爐。嚴禁將不符合司爐工人基本條件的人員調入鍋爐房從事司爐工作。
七、司爐工人在值班時須履行職責,遵守勞動紀律,嚴格按照操作規程操作鍋爐。
八、鍋爐房應有水處理措施,鍋爐水質應符合《低壓鍋爐水質標準》的要求。鍋爐使用單位應設專職或兼職的鍋爐水質化驗人員。水質化驗人員應經培訓、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證后,才準獨立操作。
九、鍋爐房應遵循下列制度:
1、崗位責任制:鍋爐房的人員配備中,分別規定班組長、司爐工、維修工、水質化驗人員等職責范圍內的任務和要求。
2、鍋爐及其輔機的操作規程,其內容應包括:
(1)設備投運前的檢查與準備工作;
(2)啟動與正常運行的操作方法;
(3)正常停運和緊急停運的操作方法;
(4)設備的維護保養。
3、巡回檢查制度:明確定時檢查的內容、路線及記錄項目。
4、設備維修保養制度:規定鍋爐本體、安全保護裝置、儀表及輔機的維護保養周期、內容和要求。
5、交接班制度:應明確交接班的.要求、檢查內容和交接手續。
6、水質管理制度:應明確水質定時化驗的項目和合格標準。
7、清潔衛生制度:應明確鍋爐房設備及內外衛生區域的劃分和清掃要求。
8、安全保衛制度。
十、鍋爐房應做好下列記錄:
1、鍋爐及附屬設備的運行記錄。
2、交接班記錄。
3、水處理設備運行及水質化驗記錄。
4、設備檢修保養記錄。
5、單位主管領導和鍋爐房管理人員的檢查記錄。
6、事故記錄。
以上各項記錄應保存一年以上。
十一、使用鍋爐的單位應對鍋爐房安全工作實行定期檢查。單位主管領導對鍋爐房工作應每月作一次現場檢查。鍋爐房管理人員應每周作一次現場檢查,并作好記錄,以備勞動部門檢查。
十二、對因違反規定造成損失的,要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并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