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焊管理制度(精選7篇)
電焊管理制度 篇1
1、井下使用火電焊只準在進風巖石巷道中,回風巖巷原則不準燒焊。嚴禁在煤巷、有瓦斯巖巷、未采用砌碹或噴漿封閉的主要峒室和主要進風大巷中使用火電焊。
2、井口房、皮帶走廊(距井口30m以內)、地面距井口門10m范圍內實施火電焊、井下升火灌勾頭均按井下使用火電焊管理。
3、井下使用火、電焊必須有安全措施。不準一個措施長期使用,更不準一個措施多地點使用。
4、火電焊地點必須有井(區)以上干部現場指揮、專職瓦檢員檢查有害氣體情況。
5、燒焊地點必須有水管,并有足夠長水繩,燒焊前后必須對燒焊地點灑水,并備有足夠滅火砂和滅火器。
6、燒焊地點與易燃物之間用不燃材料隔開,燒焊地點下方有接火星設施。
7、燒焊地點風流中瓦斯濃度不準超過0.5%,燒焊作業地點附近20m范圍內無瓦斯積存時方準作業。
8、燒焊完工后徹底熄滅所有火源,對燒焊物體降溫,并在現場觀察1小時以上,確認無殘留火源后方準離開。
9、燒焊作業前、完工后必須向井調度室匯報。
電焊管理制度 篇2
1、焊工必須持證上崗,無操作證的人員,不準進行焊、割作業。
2、凡屬一、二、三級動火范圍的焊、割作業,未辦理火審批手續,不準進行焊、割。
3、焊工不了解焊、割現場周圍情況,不得進行焊、割。
4、焊工不了解焊件內部是否安全時,不得進行焊、割。
5、各種裝過可燃氣體,可燃液體和有毒物質的容器,未經徹底清洗,排除危險性之前,不準進行焊、割。
6、用可燃材料作保溫層、冷卻層、隔熱設備的部位,或火星能夠濺到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實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準焊、割。
7、有壓力或密閉的管道、容器,不準焊、割。
8、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之前,不準焊、割。
9、附近有與明火作業相抵觸的工種在作業時,不準焊、割。
10、與外單位相連的部位,在沒有弄清有無險情,或明知存在危險而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之前,不準焊、割。
電焊管理制度 篇3
1沒有焊工合格證的人不得進行焊割工作,在訓練過程中應有合格焊工在場指導。
2電焊機外殼必須接地,接地線應牢固的接在被焊物件上或附近,防止產生火花。
3禁止使用有缺陷的焊接工具和設備。
4嚴禁將焊接導線搭在氧氣瓶、乙炔瓶、乙炔發生器等設備和管線上。
5乙炔和氧氣軟管在工作中應防止沾染油脂及金屬溶渣。
6焊工作業應嚴格執行電焊、氣焊“十不焊”制度。
6.1不是電焊、氣焊工不能焊割。
6.2重點要割位及重要場所未經消防安全部門批準,未落實安全措施不能焊割。
6.3不了解焊割地點及周圍情況(如該處能否動用明火,有否易燃易爆物品等)不能焊割。
6.4不了解焊割物內部是否存在易燃易爆的危險性不能焊割。
6.5盛裝易燃易爆的.液體、氣體的容器(如氣瓶、油箱、槽車、貯罐等)未經徹底清洗、排除危險性之前不能焊割。
6.6用可燃材料(如塑料、軟木、玻璃鋼、谷物草殼、瀝青等)作保溫層、冷卻層、隔熱等的部位,或火星飛濺到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實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能焊割。
6.7有壓力或密閉的導管、容器等不能焊割。
6.8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做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之前不能焊割。
6.9在禁火區內未經消防安全部門批準不能焊割。
6.10附近有與明火作業有抵觸的工種在作業(如刷漆等)不能焊割。
7儲存氣瓶的倉庫應具有耐火性。門窗應向外開,裝配的玻璃應用毛玻璃或涂以白漆;地面應平坦不滑,撞擊時不會產生火花。
8儲存氣瓶倉庫周圍10m以內,不得堆置易燃品。不得進行鍛造、焊接等明火作業,也不得吸煙。
9倉庫內應設架子,使氣瓶垂直立放。空的氣瓶可以平放堆疊,但每一層都應墊有木制成、金屬制的型板。堆疊高度不得超過1.5m。
10使用中的氧氣瓶和乙炔瓶應垂直固定放置。安置在露天的氣瓶應用帳篷或輕便的板棚遮護,以免受陽光爆曬。
11乙炔瓶禁止放在高溫設備附近,應距明火10m以上;使用中應將氧氣瓶保持5m以上距離。
12乙炔瓶上應有阻火器,防止回火并經常檢查,以防阻火器失靈。
13乙炔管道應裝薄膜安全閥,安全閥應裝在安全可靠的地點,以免傷人及引起火災。
電焊管理制度 篇4
工地電焊間防火管理制度
1、電焊間防火安全工作由組長全面負責,對本組作業人員要加強安全宣傳教育,增強防火觀念和滅火技術水平。
2、建立動用明火審批制度,做好審批工作,操作時,應帶好'兩證'(特殊工操作證、動火審批許可證),并配備好滅火器,落實動火監護人,焊割作業應嚴格遵守'電焊十不燒'及壓力熔器使用規定。
3、作業場內嚴禁煙火,違章按規定罰款處理。
4、滅火器掛設必須符合要求,經常進行檢查,發現藥物及壓力表失效時,及時與工地安全員聯系更換。
5、各種安全防火警告標志及警告牌必須懸掛醒目、齊全。
6、開展經常性防火自我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
電焊管理制度 篇5
一、焊工應經過專業部門的培訓,并經過考試合格后,方準獨立上崗操作。
二、焊接作業要選擇安全的地點,焊接前要仔細檢查上下左右的情況,周圍的可燃物必須清除,如不能清除時,應采取澆濕、遮蔽等安全可靠的措施加以保護。
三、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場所附近進行焊割時,應按有關規定,保持一定的距離。
四、焊割操作不準與油漆、易燃操作,同部位、同時間、上下交叉作業。
五、電焊機底線不準接在建筑物、機器設備、各種管道、金屬支架上,必須設專用的'地線,不得借路。
六、不得使用有故障的焊接工具,焊接的導線不要與裝有氣體的鋼瓶接觸
七、焊接工作點火前,要遵手操作規程,焊接結束或離開現場時,必須切斷電源、氣源,并仔細查看現場,清除火災隱患;在隱蔽場所焊接完畢半小時內,應反復檢查,以防火災發生。
八、焊接現場必須配備滅火器材,應有專人現場監護。
電焊管理制度 篇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電焊機管理,確保工作人員人身安全,依據《電阻焊機的安全要求》、《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等相關規定,結合分廠實際,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從事焊接的相關人員,應遵守本制度,同時應嚴格執行電焊機使用說明書等相關規定要求。
第二章電焊機管理責任制
第三條電焊機由分廠統一管理,派專人進行保存及管理。日常由各分廠電工組負責管理維修,其主要職責是:
(一)建立分廠電焊機臺帳;
(二)定期對分廠所轄班組電焊機進行檢查、試驗,所有檢查均要做好記錄;
(三)定期檢查各班組崗位電焊機保管、使用情況。
第四條電焊機使用崗位是電焊機的直接責任者,其主要職責是:
(一)對電焊機妥善保管,禁止損壞、丟失電焊機;
(二)定期對電焊機進行檢查,確保電焊機完好;
(三)嚴格執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電焊機;
(四)嚴禁非本崗位人員使用電焊機。
第三章電焊機的日常管理
第五條分廠要建立電焊機臺帳,做到內容完整清晰,帳、物一致,編號統一。
第六條按照“誰使用,誰負責”原則,操作人員發現電焊機有異常情況,應及時報修,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電焊機不得投入使用。
第七條電焊機的存放要做到定置管理,表面清潔,溫、濕度符合說明書要求。
第四章電焊機的檢測、維護
第八條電焊機應每半年進行一次檢測,由分廠統一組織專人負責。正常情況下分別于每年1月份、7月份進行檢查測試。
第九條檢測工作由本單位電工進行,本單位沒有電工的須請電氣專業人員進行檢測,出具檢測報告,并將檢測結果記錄在臺帳上。
第十條電焊機的一、二次繞組之間,繞組與鐵芯之間絕緣電阻應大于5mω(使用500v兆歐表),繞組、引線與外殼之間的絕緣電阻應大于2.5mω。
第十一條電焊機裸露的導電部位和轉動部分防護罩應完好,外殼要有可靠的保護接地線。
第十二條安裝在廠房外或其它室外的`電焊機,要做好防潮、防雨措施,使用前要進行檢查,對灰塵較多的要及時清掃,發現受潮的電焊機應進行干燥處理。對受潮嚴重的電焊機要及時進行修復工作,經檢測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五章電焊機的使用
第十三條經專業培訓合格,持有焊工特種作業操作合格證的人員方能進行焊接工作。
第十四條電焊作業必須遵守動火工作票管理規定,在禁止動火區域動火,應履行相應的審批手續。
第十五條電焊作業必須有專人監護。
第十六條電焊機電源線的拆、裝應由電工負責進行。
第十七條電焊機使用環境溫度在5至40℃之間。在環境溫度不高于20℃時,濕度不得大于90%;環境溫度不高于40℃時,濕度不得大于50%。
第十八條使用電焊機前,必須檢查外殼接地情況,接地線應有良好的導電性能,其截面積不得小于12平方毫米,接地線應用螺絲上緊,禁止使用纏繞的方法進行接地。
第十九條嚴禁把氧氣和乙炔等易燃、易爆的氣體管道,以及各類設備、管道等非直接接地的裝置作為接地極。
第二十條電焊機一次電源線長度應不大于3米。如需要較長的電源線時,應設離地面2.5米以上高度的固定電源線。電焊機二次線電纜長度應不大于30米。二次線應布設整齊、固定牢固,接頭不超過3個,接頭使用快速接頭插座,并用絕緣材料包好,導線的金屬部分不得裸露。導線通過道路時,必須將其架高或穿入防護管內埋設在地下。通過鐵道時,必須從軌道下面穿過。
第二十一條使用前,應檢查并確認一、二次線接線正確,輸入電壓符合電焊機的銘牌規定。接線柱應有墊圈,接線螺帽、螺栓及其它部件齊全,無松動或損壞。
第二十二條多臺電焊機的接地裝置應分別由接地處引接,不得串聯接地。
第二十三條電源線要使用專用插座從檢修電源箱接引,不得從盤門處引入。現場的焊線不允許散落在地上,所有焊線應懸掛固定,做到走向有序,排列整齊。
第二十四條嚴禁將電焊導線靠近熱源、接觸鋼絲繩、轉動機械或將其搭在氧氣瓶、乙炔瓶上。
第二十五條電焊機二次接地線應直接接在焊件上。嚴禁將電纜外皮、管道或其他金屬構件等作為電焊機二次接地線。
第二十六條嚴禁在帶壓力的容器或管道上施焊。焊接可能帶電的設備,必須先檢查電源已斷開。
第二十七條在密閉金屬容器內進行焊接工作時,應遵守受限空間作業制度,且容器必須可靠接地,通風良好,并應有人監護。嚴禁向容器內輸入氧氣。
第二十八條在狹小或潮濕地點進行焊接工作時,應墊干燥木板或采取其他防止觸電的措施,并設監護人。
第二十九條焊接貯存過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容器或管道時,必須先清洗干凈,并將所有孔口打開。
第三十條焊接預熱件時,應采取隔熱措施。
第三十一條使用中的電焊機要放在通風、干燥的地方,平穩放置。需露天作業的,應根據季節和環境情況做好防雨、防雪等措施。
第三十二條在風力超過5級時,禁止露天進行焊接工作。
第三十三條在焊接地點周圍5米范圍內,應清除易燃、易爆物品;確實無法清除時,必須采取可靠的隔離或防護措施。
第三十四條起動電焊機時,焊鉗和焊件不可接觸,以防短路。調節電流或變更極性接法時,應在空載情況下進行。接通電源后,嚴禁接觸一次線路的帶電部分。
第三十五條電焊作業時,作業人員應穿好勞動防護用品,在金屬工件上焊接時,必須穿好絕緣鞋或帶絕緣手套。
第三十六條在高處電焊作業時,必須掛好安全帶。作業點周圍和下方應采取防火措施并有專人監護。
第三十七條焊鉗與把線必須絕緣良好、連接牢固,更換焊條應戴手套。
第三十八條直流焊機的電刷和整流片應接觸良好,當電刷磨損或損壞時,應及時進行更換。焊接時如發生故障,應及時停止焊接,查找原因,請專業人員進行修理。
第三十九條使用電焊機時,工作電流不得超過相應負載持續率規定下的許可電流,電焊機運行時的溫升不得超過額定值。
第四十條倒換電焊機接頭、轉移作業地點、發生故障或電焊工離開作業場所時,必須切斷電源。
第四十一條移動電焊機時,應切斷電源,不得用拖拉電纜的方法移動電焊機。當焊接過程中突然停電,應立即切斷電源。
第四十二條在不進行焊接工作時,應及時切斷電源。
第四十三條電焊機使用采取定點定位的方法,使用完畢必須放置到規定地點。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制度由分廠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電焊管理制度 篇7
(1)電焊間防火安全工作由組長全面負責,對本組作業人員要加強安全宣傳教育,增強防火觀念和滅火技術水平。
(2)建立動用明火審批制度,做好審批工作,操作時,應帶好“兩證”(特種工種操作證、動火審批許可證),并配備好滅火器,落實動火監護人,焊割作業應嚴格遵守“電焊十不燒”及壓力容器使用規定。
(3)作業場內嚴禁煙火,違章按規定罰款處理。
(4)滅火器掛設必須符合要求,經常進行檢查,發現藥物及壓力表失效時,及時與工地安全員聯系更換。
(5)各種安全防火警告標志及警告牌必須懸掛醒目、齊全。
(6)開展經常性防火自我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