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控室消防管理制度(精選3篇)
監控室消防管理制度 篇1
第一條為了加強個體經營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個體經營場所,是指個體工商戶從事工商業經營的固定場所。
第三條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個體經營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個體經營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納入本行政區域消防工作規劃、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五條公安機關對個體經營場所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公安派出所負責實施。
街道辦事處以及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公安派出所做好轄區內個體經營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條個體經營者對其經營場所的消防安全負責,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和防火安全公約,配置必要的消防設施、器材,接受消防監督檢查。
第七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消防監督管理職責:
(一)指導公安派出所開展消防監督檢查工作;
(二)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三)其他消防監督管理職責。
第八條公安派出所應當履行下列消防監督管理職責:
(一)對本轄區個體經營場所進行消防監督抽查;
(二)對村(居)民委員會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進行檢查;
(三)指導消防安全重點場所進行火災預防和滅火演練;
(四)向個體經營者宣傳消防安全知識;
(五)其他消防監督管理職責。
第九條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一)宣傳消防安全常識;
(二)開展消防安全巡查,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報告發現的火災隱患;
(三)指導個體經營場所開展消防安全區域聯防工作;
(四)配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公安派出所開展消防監督抽查。
第十條個體經營者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義務:
(一)依法配置符合標準的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保持完好有效;
(二)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
(三)遵守用電用氣用火用油安全規程;
(四)定期對本經營場所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五)接受消防安全培訓并對本場所工作人員進行消防安全常識教育;
(六)發生火災時及時報警、撲救并疏散人員;
(七)配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撲救火災、調查火災原因。
鼓勵個體經營者制定符合經營實際需要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一條縣(市、區)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將娛樂、餐飲、住宿等個體經營場所,以及個體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油氣的場所,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場所,并以統一方式在個體經營場所明示。
前款規定場所的個體經營者除應當履行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消防安全義務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義務:
(一)在經營場所明顯位置明示防火警示;
(二)定期開展消防安全演練;
(三)與相鄰生產經營場所、單位開展消防安全區域聯防。
第十二條相關行業主管部門開展專項監督檢查時,應當對個體經營者履行消防安全義務的情況進行檢查,責令其改正不符合消防安全的行為。
第十三條個體經營場所集中的建筑物,產權單位或者受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等進行統一管理。
第十四條個體勞動者協會、行業協會、市場開辦者等組織,應當向個體經營者宣傳消防安全常識。
鼓勵志愿服務者向個體經營者宣傳消防安全常識。
第十五條公安派出所應當制定本轄區年度個體經營場所消防監督抽查計劃并實施。
公安派出所開展消防監督抽查時,應當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并不得影響個體經營者的`正常經營活動。
第十六條公安派出所對個體經營場所下列事項進行消防監督抽查:
(一)用電用氣用火用油是否規范;
(二)是否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暢通,室內消火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滅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四)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是否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場所內。
公安派出所發現個體經營場所存在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應當責令改正,并將抽查情況在抽查記錄中載明,自抽查結束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將抽查記錄錄入網上消防監督管理系統。
第十七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火災多發季節,重大節日、重大活動前或者期間組織監督抽查。
第十八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公安派出所,可以在一定范圍公開存在火災隱患的個體經營場所名單。
第十九條縣(市、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向社會公開消防安全服務事項,為個體經營場所提供消防安全服務。
第二十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建立個體經營登記信息共享機制。
第二十一條公民發現個體經營場所存在火災隱患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舉報;接到舉報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二十二條個體經營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個體經營者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并監督改正:
(一)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及其線路、管路的敷設不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存在火災隱患的;
(二)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場所內的;
(三)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消防設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第二十三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公安派出所及其工作人員,對監督抽查中發現的火災隱患或者違法行為未依法責令個體經營者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監控室消防管理制度 篇2
中心控制室(或消防中心)是設備運行、監控的心臟,直接關系到大廈(小區)的各項安全。為保障業主人身、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中控室(消防中心)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值班人員須持證上崗。
2、各種相關制度、規程、流程、應急電話等須上墻懸掛或張貼。
3、值班人員必須熟悉相關工作流程、規定,值班時不得擅離崗位。認真注視顯示器、儀表、信號燈等,認真作好各項記錄,交接班時須對設備運行狀態進行檢查。
4、火災報警控制、聯動系統的終端設備(如水泵控制柜、風機控制柜等),須將主令開關置于自動檔位,中控室(消防中心)聯動柜可置于手動檔。當值班人員發現報警信號后,須立刻核實信號的真偽,信號為真時,將其置于自動,并按相關程序對設備進行操作;信號為誤報時,及時將設備復位。
5、中控室(消防中心)設備應由有資質的人員進行維修保養,對計真機軟件進行備份,定期清理垃圾文件,修復軟件。設備密碼須報物業部備案。作用者應在使用界面內進行操作,不得擅自修改系統程序、密碼等。設備供貨商(保修單位技術人員)對系統進行調試、維修、系統升級時必須征得管理處同意、登記,且管理技術人員在場情況下方可進行,無關人員不得操作中控室(消防中心)設備。
6、辦理業主裝修申請時,管理處須對擬裝修部分的火災報警裝置、噴淋裝置、弱電裝置狀況進行檢查,檢查結果須由業主簽字確認,裝修造成的系統故障或損壞,須由業主支付系統維修恢復費用。
7、保持中控室(消防中心)清潔、干凈和堆放雜物。
8、禁止與工作無關的任何事物。
監控室消防管理制度 篇3
為保障瀘縣二中校園監控系統的正常、穩定運行,維護校園安全、文明,特制定以下學校監控管理制度:
第一條:學校安全保衛處負責監控室的安全管理、檢查監督工作,進行負責全校的安全防范工作;學校信息中心負責監控系統的維護、保證監控系統正常運行。校長有權對監控室進行檢查監督。
第二條:監控人員負責作好安全(治安)勞動紀律及其它監控范圍內的工作并作好當班的資料記錄,發現異常情況必須及時匯報。
第三條:嚴格按規定操作步驟進行操作,密切注意監控設備運行狀況,保證監控設備安全有序,不得無故中斷監控,刪除監控資料。
第四條:保障監控使用的計算機不得做與監控工作無關的事情,如打游戲、上網、看電影等活動。
第五條:保衛部監督相關人員認真學習監控的操作規程,維護和保養好監控設施。
第六條:保持監控管理中心設備衛生清潔、干燥,有關物品擺放整齊。
第七條:嚴禁非監控人員進入監控中心,除學校規定使用監控人員外,不得向其他人員提供查看監控錄像或調閱有關資料,如需查看相關資料必須經校領導同意。
第八條:嚴禁攜帶易燃、易爆、有毒的物品進入監控室,室內嚴禁煙火,水杯應放置在遠離電器設備的地方。
第九條:遵守有關保密規定,不得泄露監控錄像資料;不得泄露學校安全秘密。
第十條:愛護公物,各班應保證教室內監控攝像頭的安全,不得擅自動用攝像頭;如出現人為損壞,追究該班及損壞人的責任。
第十一條:確保監控范圍內夜間照明,發現路燈缺失、損壞,及時向學校保衛部報告。發現網絡使用異常情況及時向安保處報告。
第十二條:高考期間,視頻監控室配備專人值守、保證設備正常運行;非高考考務人員嚴禁進入高考視頻監控室;任何人不得擅自提供、傳播視頻信息。
第十三條:本管理制度經校領導同意后即刻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