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學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金山區廊下小學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一、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學生安全事故,應承擔責任:
1、使用的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
2、場地、房屋和設備等維護、管理不當的。
3、組織教育教學活動時,未按規定對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未采取必
要有效安全防護措施的。
4、向學生提供的食品、飲用水以及教具、文具或其他物品不符合國家安全
標準的。
5、知道或應當知道學生有不適應某種場合或某種活動的特異體質,未予以
必要照顧的。
6、學生安全事故發生后,未及時采取相應救護措施致使損害擴大的。
7、教職員工侮辱、毆打、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的。
8、教職員工擅離工作崗位或雖在工作崗位但未認真履行職責,或違反工作
要求、操作規程的。
二、由于學生父母(監護人)的過錯或學生自身原因造成的學生安全事故,由
學生的父母(監護人)或學生本人承擔責任。由第三人過錯造成的學生安全事故,
由第三人承擔責任。
三、完全由學校過錯造成的學生安全事故,學校應當承擔全部責任;部分由
學校過錯造成的學生安全事故,學校應當承擔部分責任。
四、安全事故發生后,受傷害的學生、其父母(監護人)不愿協商、調解的,
或經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對未按照規定履行職責,發生學校安全責任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有關
責任人,按照有關規定,視其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
六、對重特大安全事故責任人,按照《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
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02號)追究有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責任。
七、本辦法適用廊下小學全體在職在職教職員工和全體在籍在校就讀學生。
八、本辦法未盡事宜參照教育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實施。
九、本試行辦法自二oo七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廊下小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