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藥品管理制度(精選6篇)
特殊藥品管理制度 篇1
1、對易燃、易爆、強酸、強堿和劇毒等危險化學藥品必須貯藏在專用室、柜內,并按各自的危險特性,分類存放,不得和普通試劑混存或隨意亂放。
2、危險化學藥品室、柜,必須有專人管理。管理人員要有高度的責任感,懂得各種化學藥品的危險特性,具有一定的防護知識,并實行雙人雙鎖管理,實行雙人領發、雙人使用。
3、危險化學藥品室內嚴禁煙火,要配備相應的消防設施,如滅火器、消防桶、黃沙等,學校主管領導和專管人員要定期檢查,節假日安排值班時,要把危險化學藥品室列為重點防范區。
4、定期對危險化學藥品的包裝、標簽、狀態進行認真檢查,并核對庫存量,做到帳卡物相符。
5、使用危險化學藥品進行實驗前,必須向學生提出遵守安全操作規程的要求。教師領用危險化學藥品,必須提前計算用量,必須辦理領取手續,由專管人員和教師送取,不得讓學生代替。
6、對實驗中危險化學藥品的廢液、廢渣要及時收集,妥善處理,不得在實驗室存留,更不可隨意倒入下水道。
7、危險化學藥品的管理和使用方面如出現問題,除采取措施迅速排除外,必須及時向學校領導如實報告進行處理。
特殊藥品管理制度 篇2
1.特殊管理藥品是指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和放射性藥品。依照《藥品管理法》及相應管理辦法,實行特殊管理。
2.購用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放射性藥品必須經藥品監督部門批準。除放射性藥品可由醫技科按有關規定進行采購管理外,其它特殊管理藥品的管理由藥劑科負責。特殊藥品的采購和保管應由專人負責。麻醉藥品和一類精神藥品應做到專人負責、專柜加鎖、專用帳冊、專用處方、專冊登記,并做好記錄。
3.特殊藥品的采購應做好年度計劃,按規定逐級申報,經批準后,到指定醫藥公司采購。入庫應按最小包裝逐支逐瓶驗收,并做好驗收記錄。
4.麻醉藥品和一類精神藥品應存放在安裝有防盜門窗的專門倉庫的保險柜內,嚴防丟失。存放在保險柜內,交接班時當面交接清楚,注射用麻醉藥品除有專用處方外,應及時交回麻醉藥品空安瓿,并建立剩余注射用麻醉藥品銷毀記錄。醫療用毒性藥品要劃定倉庫或倉位,專柜加鎖并專人保管,嚴禁與其他藥品混雜。
5.特殊藥品僅限本院醫療和科研使用,不得轉讓、借出或移作它用。嚴格按規定控制使用范圍和用量。對不合理處方,藥劑科有權拒絕調配。醫生不得為自己開方使用特殊管理藥品。
6.麻醉藥品應使用專用處方,處方保存三年備查;精神藥品和醫療用毒性藥品處方保存兩年備查,并做好逐日消耗記錄和舊空安瓿等容器回收記錄。
7.未經藥品監督部門批準,不得擅自配制和使用含麻醉藥品、一類精神藥品和放射性藥品的制劑。
8.建立完善的特殊藥品報廢銷毀制度。原則上失效、過期、破損的特殊藥品及舊安瓿等容器每年報廢一次,由藥劑科統計,醫院領導批準,報藥品監督部門監督銷毀,并詳細記錄處理過程,現場人員簽字。放射性藥品使用后的廢物,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妥善管理
特殊藥品管理制度 篇3
一、特殊藥品使用單位應當按照《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及《醫療機構麻醉藥品、一類精神藥品供應管理辦法》的規定取得《麻醉藥品、一類精神藥品購進印鑒卡》后,方可購買、使用麻醉藥品和一類精神藥品。《印鑒卡》應由非麻醉藥品采購員專人保管。
二、藥品使用單位必須經有關部門批準取得《放射性藥品使用許可證》后,方可使用放射性藥品。
三、藥品使用單位采購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必須向依法取得特殊藥品經營權(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及《放射性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藥品經營單位采購。
藥品使用單位購買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和放射性藥品只限于在本單位使用,不得轉讓或出借。
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應采用貨到即驗,雙人開箱驗收,驗收記錄雙人簽字。
五、破損、過期、變質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等應做好記錄,雙人簽字并經藥品使用單位主管負責人批準,按照《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規定的程序向衛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衛生主管部門負責監督銷毀。銷毀特殊藥品應在使用單位、衛生主管部門有關人員的監督下進行并做好記錄,記錄包括品名、劑型、規格、批號、數量、銷毀方式、銷毀地點、銷毀時間、銷毀人簽名、監督人簽名等。
六、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使用單位應當設立專庫或者專柜儲存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專庫應當設有防盜設施并安裝報警裝置,專柜應當使用保險柜。專庫和專柜應當實行雙人雙鎖管理,發生麻醉藥品、一類精神藥品丟失和被盜事件,必須立即向公安、衛生、藥品監督等有關部門報告。
七、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使用單位,應當配備專人負責管理,并建立儲存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專用帳冊。藥品入庫雙人驗收,出庫雙人復核,做到帳物相符。
專用帳冊的保存期限應當自藥品有效期期滿之日起不少于5年。
八、嚴格執行《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確保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
禁止非法使用、轉讓或借用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必須按“五專”(專人負責、專柜加鎖、專用帳冊、專冊登記、專用處方)管理,精神藥品必須按“三專”(專人、專帳、專柜加鎖)管理。
特殊藥品管理制度 篇4
1、必須由具有藥品經營資格的藥品批發企業配送,并留存有效的《藥品經營企業》資質證明。
2、購進藥品必須對藥品的內外包裝、標識、外觀性狀進行檢查。并有真實完整的驗收記錄,驗收記錄和陪送清單包存至藥品有效期后一年。驗收時發現不符合質量要求的藥品予拒收。
3、藥品存放符合其性能要求,有避光、通風、防潮、防霉、防污染等措施。陰涼處存放藥品控制在20度以下,常溫存放藥品控制在30度以下,藥房相對濕度控制在45-75%,每天做好溫濕度監測記錄。
4、藥品做到分類陳列并有分類標志,藥品與非藥品、內服藥與外服藥、易串味藥與一般藥品分開存放,如有不合格藥品應單獨存放,并有紅色不合格標志。
5、定期檢察所有藥品質量并做好藥品養護記錄,發現不合格藥品要做好登記,及時報損、銷毀。
6、藥品實行效期管理,先進先出,近期先用,效期一年內的藥品要有明顯標志,并做好記錄。
7、憑處方調配藥品,嚴格審核處方,詳細交代用法、用量、禁忌及注意事項嚴防差錯事故發生。
8、不得使用過期、失效、變質、污染等不合格藥品。
9、隨時收集藥品不良反應,并填寫《藥品不良反應/事件報告表》,填報內容真實、完整、準確,隨時或每季度集中向轄區。
特殊藥品管理制度 篇5
為了認真落實教育部、市教委關于加強學校安全工作的文件精神,及公安機關關于危險化學藥品的管理要求,結合我校的實際情況,對學校保管和使用劇毒、易燃、易爆化學藥品做出如下規定:
一、危險化學藥品的保管
1、危險化學藥品的保管。
2、庫房安裝有防爆排風設備,經常通風換氣,避免有毒、易燃氣體濃度過大發生意外。
3、存有危險化學藥品的庫房設有防盜門窗、報警器;由專人負責保管,藥品的出入有兩名保管人員共同負責;有領取藥品的簽字制度;劇毒藥品入入保險柜;易燃、易爆藥品根據各自性質,嚴格按有關安全規定存入;還備有滅火器和沙桶。
4、由教育局發放的危險化學藥品,均有詳細的記錄,包括時間、藥品名稱、藥量、提貨人簽字、發貨人簽字、學校的證明及裝備站的.出庫單,并且存檔備查。
二、危險化學藥品的使用管理
1、生物實驗室需要用危險化學藥學藥品時,必須經主管校長簽字的證明(證明包括時間、用途、估量、使用人),學校保管人員做好記錄后,方可提貨。危險化學藥品不得代領,證明要存檔。
2、生物實驗室未使用完的危險化學藥品,必須及時、如數交回學校的保管人員,禁止將危險化學藥品在無人看管的情況下放在學校危險藥品庫外,保管人員要做好記錄。
3、危險化學藥品出入庫要有清晰的帳目,包括領用時間、領用量、消耗量、剩余量、保管人員及使用人員簽字等。
4、在開學初、放假前要檢查危險品的出入帳目。
特殊藥品管理制度 篇6
1.目的
為加強含特殊藥品復方制劑的經營管理工作,有效地控制含特殊藥品復方制劑的購、存、銷行為,確保依法經營,特制定本制度。
2.制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衛生部令第90號)、《處方藥與非處方藥管理辦法》、《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
《關于切實加強部分含特殊藥品復方制劑銷售管理的通知》(國食藥監安[20xx]50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
3.適應范圍
本制度所規定的含特殊藥品復方制劑包括:含麻黃堿類復方制劑、含可待因復方口服溶液、復方地芬諾酯片和復方甘草片,不包括含麻黃的藥品。
4.內容
4.1銷售管理
4.1.1含特殊藥品復方制劑配送至各企業時,驗收員應仔細核對實物與配送單信息是否相符,質量狀況是否正常,信息相符且質量正常者簽字確認驗收,上柜陳列銷售。如遇質量狀況有疑問品種應及時向企業負責人后處理。
4.1.2 不得開架銷售含麻黃堿類復方制劑,應當設置專柜由專人管理、專冊登記,登記內容包括藥品名稱、規格、銷售數量、生產企業、生產批號、購買人姓名、身份證號碼。
4.1.3 銷售含麻黃堿類復方制劑,應當查驗購買者的有效證件(包括①身份證、②護照、③港、澳、臺通行證、④軍官證、⑤駕駛證等,不包括學生證),并作好《含麻黃堿復方制劑的銷售登記表》,記錄藥品名稱、規格、銷售數量、生產企業、生產批號、顧客姓名、身份證號。除處方藥按處方劑量銷售外,一次銷售不得超過2個最小包裝。
4.1.4在銷售過程中發現有顧客需求量大大超過正常處方量或最小限購量時,應拒絕銷售,并應及時上報質管部;大量、多次購買含特殊藥品復方制劑的,應當立即向當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或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