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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學習心得體會

發布時間:2022-09-04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學習心得體會(精選15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學習心得體會 篇1

  在法律的整個體系中,憲法“高高在上”,規定著我們可以擁有的各種權利;刑法打擊犯罪,震懾“壞人”,一般來說卻很難和大多數老老實實過日子的老百姓發生關系。而民法則涉及每個人從生到死、從工作到生活的各個領域,時時和我們發生著關系。

  如今距離上一次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討論民法典草案,已逾15年。這些年來,社會上方方面面的變化深刻而又廣泛,依法治國的理念漸漸地深入人心,所以,這一次民法總則草案的審議、表決注定會備受關注。

  正如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蘇澤林所說,我國公民依據憲法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而民法總則草案則對民事權利做了擴充性規定。歷經多次審議,民法總則草案“權利法”色彩愈發明顯。

  從時間上講,剛剛通過的民法總則連接生死,正在擴展著我們一生的權利——當生命尚在孕育,民法總則就已經明確:“胎兒享受民事權可繼承遺產”;當孩童初解世事,民法總則就會告訴8歲的孩子:你已經具備一定的辨別和判斷能力,成為一個“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在一定的范圍內根據自身意志行使民事權利;成年以后,民事權利自然會和你的生活息息相關;而年至垂暮,民法總則又專門明確了失能老人的監護制度……

  從空間上看,我們的生活包含虛擬與現實、日常與突發、社會與自然環境,而民法總則囊括各個領域,讓憲法所規定的各種民事權利妥妥安放。例如,隨著我們的生活“深陷網中”,民法總則就規定:數據、網絡虛擬財產作為一種法律權利,不容侵犯。再比如,山寨、高仿、抄襲、剽竊等等侵入我們的工作與生活,早已成為大家熱議的焦點,而民法總則指出,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并圍繞知識產權保護作了一系列相關規定。

  伴隨著經濟的發展,一些企業對環境的破壞影響著我們的健康與安全,而剛剛通過的民法總則回應社會熱點,同樣對我們在生活環境中所享有的民事權利作出了保障,要求損壞環境者需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原狀等等的民事責任。

  除了日常的工作與生活,遭遇突發事件時,我們總是渴望社會上“古道熱腸”的人多一些、再多一些,但見義勇為者有時卻遭受“流血又流淚”的不公正待遇。這一次,民法總則將見義勇為行為用法律形式予以鼓勵和保護,特別是刪除了前幾次審議稿中的“重大過失”字樣,規定因自愿實施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這意味著,見義勇為不再有后顧之憂。

  總之,從孕寶寶到未成年人再到失能老人,從現實的自然環境、市場環境,再到虛擬世界,民法總則就像是公民權利的“宣言書”。當公民的權利一步步從憲法的高度落到民法的實處,依法治國、法治中國的夢想也就更加觸手可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學習心得體會 篇2

  3月8日下午,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舉行了第二次全體會議,其中一項議程是聽取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草案)》的說明。此次提請大會審議民法總則(草案)共有11章,涉及民事基本原則、民事主體、民事權利、民事責任等主要內容。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個人就是整個國家。”民法在本質上是權利保護法,規定并保護著人們的各項民事權利,使得民事主體能夠在法律呵護下,通過自由意識,以自己財產與行為,進行生產生活。為了契合社會發展,更好滿足人們對權利的訴求,就要通過不斷豐富法定權利的外延,實現法律的良性變遷。在這些方面,民法總則草案亮點多多。

  調整了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標準。當前,未成年人生活環境、身心發育水平較立法之初發生了巨大變化。尤其是,如今未成年人處在信息時代背景下,接受著現代教育與信息洗禮,他們所擁有的社會經驗與當年的同齡人不可同日而語。現行法律規定,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而民法總則草案將這一標準降低至六周歲,規定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這改變了當前該年齡段孩子民事行為幾乎一律無效的法律現狀,也將減少市場主體因難以分辨孩子真實年齡而導致交易無效的可能。

  擴大了被監護人的范圍。現行的民法通則對“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監護進行了規定,而民法總則草案將此擴大至“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這意味著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老人或將被納入監護體系。

  明確了如何界定和保護胎兒的利益。民法總則草案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出生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這將對胎兒民事權益保護起到實實在在的作用。

  在權利范圍的擴展上,民法總則草案的規定也可圈可點。如,將訴訟時效從兩年延長至三年;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正式界定為民事權利等。

  總體而言,民法總則草案堅持了民法體系所必須具備的權利保護取向。相信草案將使我國民法體系更加完善,為我們描繪出更為多彩的權利畫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學習心得體會 篇3

  20__年3月1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民法總則確立了民法典的基本制度、框架,有效協調了民法與商法之間的關系,消除了原先存在的民法通則與有關單行法律之間的沖突和矛盾,規范了社會生活的基本規則,標志著我國民法典編纂的第一步已經順利完成。民法總則是在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和建議、專家學者反復討論和論證的基礎上形成的,它的制定體現了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的精神,為民法典編纂工作開了一個好頭。萬事開頭難。有了這個民法總則,接下來我國民法典編纂工作也就順理成章,真正駛入快車道了。我們要深刻認識民法總則的時代意義,進一步做好民法典編纂工作。

  民法總則來之不易

  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在1954年至20__年近半個世紀里4次啟動民法典編纂工作,致力于制定一部屬于自己的民法典。然而,由于各種各樣的原因,4次嘗試編纂民法典的努力均未能取得預期結果。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編纂民法典的任務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隨即啟動第五次民法典編纂工作,并作出了先制定民法總則、再系統整合民事法律的“兩步走”的民法典編纂工作部署。經過兩年多的論證、征求意見、修改,民法總則按預定進程順利制定出來,民法典編纂工作由此邁出關鍵性一步。

  我國要實現幾代人孜孜以求的“民法典之夢”,面臨諸多困難和挑戰。鑒于之前民法典編纂工作一再受挫的教訓,一些人擔憂這次民法典編纂工作也難以順利完成。這次民法典編纂工作之所以能夠按預期目標順利推進,是各方面力量共同努力、各種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從外部環境來說,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這為民法典的編纂奠定了經濟體制基礎。民法典被稱為市場經濟的基本法,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呼喚民法總則的制定。從民法學自身來說,經過改革開放30多年的發展,我國的民法理論研究已經有了一個質的飛躍,在批判借鑒外國法學理論、制度、概念的基礎上形成了比較完整的中國民法學體系。此外,從司法實踐來看,法官已具備比較好的法學素養,形成了較為正確的適用法律的思維。同時,人們的法律意識、權利意識有了很大提高,更加希望自己的權利能夠得到法律保護,這是制定民法典的群眾基礎。

  民法總則的制定彰顯了黨和國家編纂民法典的堅定決心,打消了一部分人對我國民法典立法能力的懷疑。民法總則的順利通過,也推動我國民法典編纂工作真正駛入快車道。在接下來的三年時間內,我們還要完成民法典分則各編的整合修訂工作,任務十分艱巨。這需要相關部門、民法學界乃至整個社會群策群力、再接再厲,為編纂一部結構合理、體系完備、規范科學的中國民法典繼續努力。

  民法總則把對人的權利的保護提升至前所未有的高度

  民法是私法的基本法,它以對人的保護為核心,以權利為本位,系統全面地規定了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在民事活動中享有的各種人身、財產權益。因此,民法典被視為現代法治文明的扛鼎之作,被譽為法治健全完善的標識。

  自20世紀70年代末期以來,我國將與人的權利保護相關的立法工作列入民主法治建設的重要議程。雖然受歷史條件限制無法編纂一部系統的民法典,但還是制定了一系列民事單行法,如1980年的婚姻法、1985年的繼承法、1986年的民法通則、1991年的收養法、1995年的擔保法、1999年的合同法、____年的物權法、20__年的侵權責任法等,這些法律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這些法律相對比較散亂、零碎,在保護人的權利方面的能力受到一定限制,不可能像民法典那樣發揮出整體效應。民法總則是系統編纂民法典的開篇之作,它秉承體系性法律思維方法,遵循民事主體、民事權利、民事行為、民事責任的科學編纂結構,以人的保護為核心,對普遍適用于民法典分則各編的一般原則、概念、規則和制度進行了系統規定,把對人的權利的保護提升至前所未有的高度。在具體內容方面,增加了對胎兒利益、個人信息、一般人格權、特定人格權的保護等,這些都體現了對個人權利保護的加強。民法總則在民法通則的基礎上修改完善了民事權利體系,強化了保護民事權利的觀念,在世界上開創了在民法總則中全面系統規定民事權利的立法模式,我國人權保護法治建設由此進入一個新時期。

  民法總則為民法典分則各編的體系化、科學化奠定了堅實基礎

  民法總則表明我國民法典在編纂體例上采納了潘德克吞編制體例。在潘德克吞編制體例下,民法總則是對民法典其他各分編進行“提取公因式”的結果。也就是說,民法總則是將民法典各分編中最常用的、一般性的法律原則、法律規范抽取出來,置于民法典之首。這種立法技術的優點是,一方面保持了民法體系和結構的明晰性,另一方面能夠使民法典面對社會的發展具有對抗“法律老化”的能力,在社會變遷中保持一定活力。但是,先總則后分則的編制體例也存在一些缺點,這就是在適用法律的時候時常需要把處于不同編章的條款進行組合。這實際上對法律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理解、適用民法規范需要系統全面地掌握民法典的內容。

  民法總則為民法典分則各編的制定確立了指導思想、價值取向,并且設立了框架結構,民法典分則各編的編纂工作必須在民法總則的指導下展開。接下來,我們即將展開現行民事法律規范系統整合、修訂完善工作。這一工作必須遵循民法總則所確立的基本原則、基本結構和基本概念,只有這樣才能編纂出一部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符合我國國情和具體實際,體例科學、結構嚴謹、規范合理、內容協調一致的民法典。

  民法總則的頒布表明我國已初步形成自己的民法思想體系

  著名法學家薩維尼在回答法律源于哪里這個問題時認為,法律來自立法者的意志是一個誤解,他認為“法律源于人民”。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法律理應是人民共同意志的體現。我國在20世紀初進行法治變革時,選擇、移植了大陸法系中的德國民法模式,我國民法的概念、原則、制度和理論體系很多方面是向德國法學習的。但是,移植并非照抄照搬,我國民法的理論和實踐對德國法那一套民法體系、概念進行了適應我國國情的修正,并根據我國的客觀實際進行了創新發展,由此形成了具有自身特色的民事立法理論。前4次民法典編纂工作最終沒有取得成功,其中固然存在經濟、政治、社會等方面的原因,但另外一個不能忽視的重要原因是我國當時還沒有形成自己成熟的民法思想體系。改革開放30多年來,我國民法學者經過持續的學術研究和理性思考,并從司法裁判工作中汲取經驗,以我國現實民事問題為導向,在學習借鑒他人的基礎上逐漸形成了自己的民法思想體系。這為民法總則的制定奠定了堅實的思想理論基礎、提供了系統的智力支持。比如,民法總則中關于營利性法人和非營利性法人的分類,盡管不少人提出不同觀點,但這種分類是立足我國具體國情提出來的,雖然在學理上不能說是最好,但更貼近我國實際,更容易讓人理解和接受。因此,民法總則的頒布也可以看作是我國民法思想體系已經初步形成的標志。

  我們甚至可以期待,借助民法總則制定這個契機在一定程度上復興中華法律思想。法律的素材源自一個民族的歷史,源自一個民族自身內在的特質。脫離本民族歷史的民法不可能是一部有生命力的法典。我國民法總則所采取的以民事權利為軸心的結構體系,完全是中國式的,對大陸法系傳統民法總則的編制方法作出了大膽的超越和革新,鮮明地反映了我國民法典對中國本土元素的高度重視。比如,民法總則對民法通則結構體系的繼承和發展,充分展示了我國民法對自身歷史的尊重。制定具有自身文化傳統特點的民法典,無疑有利于復興中華法律思想,提高中華法律思想在當今時代和世界的影響力。當然,吸取中華法律思想精華也要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則、基本理念,不能任意而為。接下來,在修訂民法典分則各編的立法過程中,我國自己的法律文化傳統必然會成為立法者和參與民法典制定工作的相關單位和人員需要考慮的一個重要因素。在這個過程中,要做到既體現中華法律思想、又與民法基本原則相一致。隨著民法典分則各編修訂工作的順利推進,我國一定能成功編纂出民法典,為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提供強有力的法治保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學習心得體會 篇4

  曾經有同學這樣來描述民法原理與現實生活的緊密聯系:“大一追女生是先占,大二追女生是拾得遺失物,大三追女生是發現埋藏物.示愛是欺詐脅迫,結婚是重大誤解,離婚是違約行為,求婚是請求權,分手是形成權,老婆是自物權,情婦是他物權,婚生子是孳息,私生子是不當得利……”初看上面內容覺得挺有趣,但仔細分析會發現,民法原理在我們現實生活中真的是無處不在,衣食住行各方面都有可能會和民法打上“交道”,毫不夸張的說,我們每個人從出生到死亡基本上都是生活在民法的框架范圍內,因此學習好民法,掌握好民法,運用好民法就顯得頗具實際利益和現實意義。

  民法被稱為是“萬法之母”,因此學習法律應當或者必須從研習民法開始。眾所周知,民法學源遠流長,博大精深,有著龐大而瑣碎、完整而嚴密的理論體系。學習起來有一定的難度,這就要求我們在民法學習過程中應當掌握一些有效的學習方法,更好的對民法知識融會貫通,領會民法學的真諦。

  對于民法學的學習方法,曾有諸多的民法學者撰文論述,本文試從借鑒和比較的角度,并結合自己學習民法的實際感受和收獲來對學習民法的方法進行粗淺的介紹。

  一 興趣第一,注重培養對民法學習的興趣

  興趣是第一動力,認識和學習任何一種學科都應當建立在興趣之上,民法學習也是如此,只有對民法學習產生濃厚的興趣,才能在學習過程中一直保持學習激情和熱情,才可能有動力去對某個具體知識點進行深入分析和研究。很多人在論述民法學習方法時注重強調如何思維等方面,其忽略了興趣這一大前提,沒有興趣是學不好或者說是學不“專”民法的。因此我們在開始學習民法時就要努力培養自己對該學科的興趣。那么通過什么樣的方式來培養學習興趣呢?以下幾方面可以參考:如像本文開始的那段笑話一樣,把現實生活中一些大家熟知的現象想象成民法中的名詞和原理,這樣,一方面有助于我們理解民法中一些名詞的基本含義,更能使我們加深記憶,從而有興趣對這些知識深入學習;還可以通過對一件大家所熟知的事來進行小組討論或者辯論賽的形式來培養學習的興趣;此外可以介紹一些民法學界的知名學者,了解他們的求學經歷、畢業院校、學術成就等方面的情況,或許發現其中有自己的校友,這樣也會對民法學習興趣的培養產生一定刺激和促進作用。

  二 點面結合,宏觀上把握民法的完整體系,微觀上掌握民法的具體知識點

  民法是法學的“老大哥”,其理論體系是經過長時間發展和完善的,是否能準確的把握民法的理論體系,對于我們能否把民法“學會”、“學精”、“學專”起著關鍵重要的作用。民法體系雖龐大,瑣碎的知識也很多,但真正把握起來并沒有那么困難。孟德斯鳩曾說過:“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睛里,每一個人就是整個國家。”通過這句名言。我們可以看出民法的權利本位,即民法主要關注對于個人利益的調整和保護,我們每個人都可能也可以成為自己利益的國王。了解了民法的出發點,接下來對于其性質、基本原則等方面的理解就簡單多了:既然保護的是個人利益,那么其私法性就不言而喻;既然“每個人可以成為自己利益的國王”,那么其必然要遵守平等、公平、誠信等原則。自然人要進行交往,那么必然會產生對某些事情的約定或者會對別人造成一些侵害,那么民法體系中自然會有合同、侵權之類的內容,這樣看來對于物權、婚姻家庭等方面的內容就不難理解了。其實仔細分析,對于民法的理論體系,都是可以遵循著“保障個人合法利益為本位”的這條基線來一步步推導出來。把握了民法的基本體系,接下來就要求我們對體系中每部分的具體內容或知識點加以學習和掌握,就像蓋房子一樣,大致的框架弄完后,再開始對于房內布局進行完善和補充。這樣我們的知識才是系統的,才是具有生命力的。對于每個知識點的學習,一定要把其“理解透”、“掌握熟”、“運用巧”,不懂就問,勤于鞏固。這樣我們所建的“房子”才會更耐用,更穩固,我們的理論基礎才會更扎實,更充分,對以后的學習和研究也會起到“事半功倍”的促進作用。

  三 民法學習要堅持“從生活中來,到生活中去”

  “人生處處皆民法”,民法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早上買菜做飯會形成買賣關系,吃完飯坐車上班會產生運輸合同,下車不小心被狗咬會產生動物侵權問題,去醫院路上交話費不小心交到其他的號碼上產生不當得利問題......其實也正是因為有民法的存在,我們的生活才會變得和諧,變得穩定。我們學習民法不能單單只從書本上的文字知識出發,還要結合現實生活來學習。我們要善于發現生活中的民法原理,在實際生活中感受民法的價值,此外我們還要運用自己所學的知識來解決生活中的問題。即所謂民法學習要“從生活中來,到生活中去”。民法知識只有能夠被運用,能夠解決實際問題,才會被我們所熱衷;同時實踐活動也對我們的理論知識的鞏固和創新起著積極的推動作用。因此,在民法學習過程中,要注重聯系實踐,并在實際生活中豐富理論知識。這樣,也會更好的激起我們學習民法的興趣,更好的“以我所學,服務社會”。這樣的學習才是有成效的,才是有意義的。

  四 多讀書,讀好書

  民法學作為一門社會科學,只把知識面局限在教材范圍內是遠遠不夠的,隨著社會生活的發展,民法理論也在不斷的發展完善和創新,對同一問題也難免會有不同或反對的觀點。這就要求我們在夯實民法理論的基礎上,培養閱讀的良好習慣。所閱讀的書籍不一定僅僅限定在法學領域范圍,可以或者應當拓展到哲學、倫理學、醫學等其他學科領域。這樣可以整合思維,拓展學習的廣度,強化理論的深度,對我們的民法學習一定會有積極的促進作用。此外,讀書時要特別注意選擇,取其精華,去其糟粕,并在此基礎上進行分析比較,提高自己的理論見解能力和獨立分析能力。至于如何選擇書籍,著名學者巴比達給了我們答案:“每個有知識的人,應該在自己的一生中,好好讀上8-10本書。究竟該讀哪些書?若想了解這點,那至少得讀上15000本才行”。

  小結

  民法學習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民法理論的高深也是建立在對一個個知識點的記憶和積累的基礎之上的,因此我們在學習過程中要克服急躁和虛浮的學習心態,不要被一個較為復雜的知識點挫傷學習熱情。民法學習是一個漫長的過程,可謂是“痛并快樂著”,而且我們時常會有“山重水復疑無路,柳暗花明又一村”的感覺。為此我們要深入淺出的進行理論分析,廣泛大量的進行書籍閱讀,合理變通的解決現實問題。民法學習不僅僅讓我們學到專業知識,同時也會對我們人性的培養,人格魅力的提高產生一定的影響。我們有理由相信“民法是最具魅力的學科”,民法學習也會讓我們的人生路走的更寬闊,更美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學習心得體會 篇5

  作為中國民法典的開篇之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于20__年3月15日獲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表決通過,自20__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國民事法律制度從此開啟“民法典時代”。

  一、民法總則出臺的現實歷史意義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要實現公民權利保障的法治化。編纂一部真正屬于中國人民的民法典,是新中國幾代人的夙愿,也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重大立法任務。民法總則的出臺,為制定一部立足中國實際、直面中國問題、展現中國特色、具有中國氣派的民法典奠定了基礎;民法總則的施行,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提高國家治理能力注入了強大動力,必將開啟我國公民權利保障法治化的新時代。

  作為民法典的開篇之作,民法總則在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正確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等方面將發揮重要作用。民法總則的通過和施行,也標志著中國特色的民法典編纂邁出了堅實的第一步。

  民法被稱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是民事領域的基礎性、綜合性法律。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則,構建了我國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成為改革開放的重要推動力。經過三十多年的改革實踐,中國的經濟社會發展經歷了翻天覆地的變化,民事法律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涌現的新經驗,亟待被立法表述;存在的新問題、出現的新難點,也需要用立法的方式予以回應。今年全國人大會議審議通過的民法總則,在起草過程中始終堅持問題導向,總結實踐智慧,既尊重民事立法的歷史延續性,又適應當前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是一部具有強烈時代感和前瞻性的重要法律,為民商事活動提供了基本遵循。

  民法總則的施行,是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大舉措,將影響到每個人的生活。今天的中國,民商事活動紛繁復雜,無論是人們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還是企業的生產經營,都離不開民法的保護,也對國家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將施行的民法總則,在民法通則的基礎上,進一步發展和完善了社會運行的基本規則。比如,根據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將訴訟時效從2年延長至3年,調整了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下限標準,對網絡虛擬財產予以保護,完善了法人制度,等等。這些規則的確立和完善,將進一步健全市場秩序、維護交易安全,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民法總則將與其他領域的法律規范一起,有力支撐起國家治理體系的現代化。

  民法典是民族精神、時代精神的立法表達。作為民法典的總綱,民法總則中確立的基本原則,體現了當代中國的時代精神,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立法上的表達。平等原則、自愿原則、公平原則、誠信原則、守法原則、綠色原則等民法基本原則,涉及社會和經濟生活的方方面面,既是民事活動必須遵循的一般性規則,也將統領未來民法典的編纂。這些基本原則的確立,體現了黨的十八大以來的新發展理念,也是對中華優秀傳統文化中講仁愛、重民本、守誠信、崇正義、尚和合、求大同等思想精華的繼承。在這個意義上,民法總則的制定,深刻體現了立法中的文化自信,體現了中國民法鮮明的民族性。

  二、民法總則的框架及主要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是民法典的總則編,規定了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和一般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分11章,包括基本原則、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民事權利、民事法律行為、代理、民事責任、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附則,共210條。

  三、民法總則與你我生活密切相關

  ① 違背公序良俗合同無效

  【法律條文】 第一條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專家解讀】蘇澤林:民法總則通篇體現著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時代命題和現實需求。不僅有宣示性的規定,還有具體的規定,例如,根據第一百五十三條,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也就是說,如果當事人簽訂的合同有違反道德的內容,那么這一合同條款是無效的。

  ② “綠色”成基本原則

  【法律條文】 第九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

  【專家解讀】呂忠梅:人與自然和諧相處,是人類社會進入21世紀后日益面臨的重大課題,把“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這一綠色原則作為民法的基本原則,是一大創新,具有鮮明的21世紀的時代特征。其實,在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的民事責任承擔方式中,就有“恢復原狀”這一項,也就是說,可以要求破壞環境的人以恢復原狀的方式承擔民事責任。這就是綠色原則的具體體現。

  ③ 保護從搖籃到墳墓

  【法律條文】 第十六條 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一百八十五條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專家解讀】王軼:民法對人的關懷不僅是從搖籃到墳墓,貫穿人的一生,還延展到人的生前死后。從出生前還是胎兒時,其繼承遺產、接受贈與等利益就受民法總則的保護。比如,在分割遺腹子父親的遺產時,應該為遺腹子留有份額。而人去世后,其姓名、肖像、名譽、榮譽,仍會受保護。現實中,侵害英雄烈士等逝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的行為時有發生,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反映強烈,因此民法總則特別規定,這種侵害行為應該承擔民事責任。

  ④ 8歲就能獨立買東西

  【法律條文】 第十九條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專家解讀】王軼: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我國兒童的認知水平比30年前民法通則制定時,有了顯著提高,獨立意識更強。為了尊重兒童的獨立意愿,讓他(她)們適度參與社會生活,同時維護交易秩序和安全,有必要適當降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下限。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獨立獲得不附義務的贈與,也可以從事買作業本、交學費、借書等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⑤ 監護人可遺囑指定

  【法律條文】 第二十九條 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第三十條 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

  【專家解讀】蘇澤林:“遺囑指定”和“協議確定”監護人是民法總則的一大創新。父母在身患疾病時,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的形式,安排好未成年子女的監護后事,以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當前,離婚現象普遍,父母在離婚時,可以通過協議確定誰做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但必須尊重孩子的真實意愿。

  村委會也是特別法人

  【法律條文】 第九十六條 本節規定的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為特別法人。

  【專家解讀】呂忠梅:將法人分為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特別法人,是民法總則的一大亮點,與民法通則有顯著不同。其中“特別法人”是民法總則的一大創新。在我國,政府機關、村委會、居委會對外簽合同的情況很多,如果不賦予它們法人地位,對它們參與民事活動是十分不利的,對交易秩序和安全也帶來很大不確定性。因此,通過“特別法人”的制度設計,賦予這些組織法人地位,有助于它們依法參與民事活動,獨立承擔責任。

  ⑦ 個人信息禁止非法買賣

  【法律條文】 第一百一十一條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并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

  【專家解讀】王軼:信息時代,個人信息安全問題日益突出,“人肉搜索”和因個人信息泄露導致的網絡電信詐騙頻發,應該加強對個人信息安全的保護。民法總則的這一規定,強調了個人信息的取得必須依法,安全必須確保,對個人信息保護作出了制度安排,回應了社會問題,是民事立法的一個進步。

  ⑧ 虛擬財產受法律保護

  【法律條文】 第一百二十七條 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專家解讀】 蘇澤林:年輕人玩網絡游戲時,會產生網絡虛擬財產,它們在網絡空間中是有“價值”的,有的還能“交易”,變為現實生活中的財產。

  對這些財產要不要保護,過去,有較大爭議,但隨著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種類越來越多、數量越來越大,對其保護的呼聲也越來越高。民法總則保持了開放性,明確法律對這些財產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這樣做,為將來的立法留足了空間,也為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提供了上位法依據。

  ⑨ “好人法”保護見義勇為

  【法律條文】 第一百八十三條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一百八十四條 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專家解讀】王軼:這兩條被稱為“好人法”,直面當前的社會問題。近年來,因誠信缺失和保障不力,不敢見義勇為、不敢做好人困擾著人們。這兩條規定,打消了人們的顧慮,一方面,做好事受損失,可以從受益人處得到補償;另一方面,做好事時造成受助人損害,依法不承擔民事責任。可以鼓勵更多人做好事。

  ⑩ 訴訟時效延長到3年

  【法律條文】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九十一條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

  【專家解讀】 呂忠梅:民法總則將一般訴訟時效從兩年延長到三年,有利于權利保護。現實中,因錯過訴訟時效導致討債難的情況較多,給不誠信的人留下了空間,延長訴訟時效,可以更好地避免因錯過訴訟時效而失去勝訴機會的情況發生。對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訴訟時效作出特別規定,是對未成年人的特別保護,有利于他們維權和健康成長。

  四、以實例說法

  (一)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下限從十歲下調至八歲

  變化

  此次修改的民法總則中,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下限標準從“十周歲”下調至“八周歲”,規定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而八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按照總則規定,他們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典型事件

  日前,一則“孩子偷用母親手機打賞網紅25萬”的新聞引發熱議。事實上,隨著現代生活和教育水平的提高,兒童的生理和心智發育水平較以往有了新的變化。偷拿手機“發紅包”“買裝備”之類的事情越來越多,人們開始重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標準問題。

  【專家解讀】未成年人身心成熟程度在提高,適當降低年齡充分尊重他們的自主權

  所謂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自然人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行使民事權利和履行民事義務的資格。

  按照現在的民法通則,十八周歲以上的自然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也就是說,十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的民事行為是無效,比如,如果嚴格按照法律規定,不滿十周歲的小學生獨立買東西、交學費等行為都是無效的。以往我們生活中開玩笑說:孩子都會“打醬油”了,從法律的角度來看,8歲孩子獨自一人去“打醬油”,才是有效的。

  但是,隨著社會發展和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身心成熟程度和認知能力也在不斷提高。如果還按照以前的規定,不僅不能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自主權,而且很多事情也會面臨法律上的尷尬。因此,適當降低年齡有利于其從事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更好地尊重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識。

  (二)構建了以家庭監護為基礎、社會監護為補充、國家監護為兜底的監護制度

  變化

  總則針對未成年人監護領域的突出問題,對監護制度作了以下完善:

  1.調整了監護人的范圍

  隨著我國公益事業的發展,有監護意愿和能力的社會組織增多,由這些組織擔任監護人可以作為家庭監護的有益補充,也可以緩解國家監護的壓力。這些社會組織擔任監護人應當具備的信譽、財產狀況等條件,可以由相關法律具體規定。

  此處變化引人關注,它更加強調了民政部門的國家監護職責。此前實施的民法通則規定,無監護人的未成年人由其父母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而民法總則則指出,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由具備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擔任。

  從“無監護人的未成年人”到“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從“由其父母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到“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由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對以往法律屬于一種完善。

  2.完善了撤銷監護制度

  在司法實踐中,父母家暴兒童、遺棄兒童的現象不時發生,針對此類監護人,民法總則也做了相應規定。總則規定,法院可以根據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依法指定新監護人,并對提起撤銷監護訴訟的主體、適用情形、監護人資格的恢復等作了明確規定。

  總則規定,在特定情況下,法院可根據有關人員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并根據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為其制定新監護人。

  特定情況指的是,當監護人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行為的;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并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的;或者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的。

  典型事件

  今年2月,在網絡上瘋傳著一段視頻,僅有6秒,但每一秒都讓人心痛。視頻中的年輕媽媽身著粉紅色外套、棕黃色褲子。天氣較為寒冷,而還不會走路的寶寶滾落在冰冷的水泥地上,寶寶車就在年輕媽媽的身旁。寶寶滾落在地上后,年輕媽媽用腳狠狠踢孩子的背部,動作力道很大。隨后,年輕媽媽用力拎起孩子拳打,毫不留情。

  【專家解讀】從家庭監護到社會監護

  未成年人和有智力、精神健康障礙等情形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監護制度的主要功能是對這部分人的民事行為能力予以彌補。

  總則特別提出,監護人的監護資格被撤銷后,除對被監護人實施故意犯罪的外,確有悔改表現的,法院可在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的前提下,視情況恢復其監護人資格。

  并且,總則規定“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而有關組織的構成主體中包括學校等主體,這一點值得注意,這意味著以后學校乃至社會也將加入到孩子的監護之中。

  (三)對胎兒利益的保護

  變化

  按照現行民法通則的規定,自然人的民事權利始于出生,胎兒尚未出生,原則上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總則在繼承法規定的基礎上明確了對胎兒利益的保護,"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典型事件

  中國裁判文書網刊登了這樣一起案例:女兒尚在娘胎中,父親因工傷不幸去世。家人獲得工傷保險金后,卻并未給女兒留存。幾年后,女兒一紙訴狀將母親等人告上法庭。

  【專家解讀】立法關注胎兒特定利益,保護胎兒的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權利

  按照現行民法通則的規定,自然人的民事權利始于出生,胎兒尚未出生,原則上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在實踐中,涉及損害胎兒利益的案件不斷出現,法院在處理相關案件時無法可依,所以,不管是實務界還是理論界呼吁立法關注胎兒特定利益的聲音都很大。

  為了保護胎兒的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權利,總則在繼承法規定的基礎上明確了對胎兒利益的保護,"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總則的這一規定,為胎兒享有民事權利設置了范圍和條件,即只在遺產繼承和接受贈與的法律關系范圍而且必須是出生時存活的胎兒。這樣既保護了胎兒出生后應該獲得的合法權益,也保證了一旦胎兒出生即死亡情況下相關利益方有處分的權利。

  (四)弱勢群體保護的銜接規定

  變化

  總則對弱勢群體民事權利的特別保護也作了銜接性規定:法律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婦女、消費者等的民事權利保護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典型事件

  近日,貴州一中學被曝上課期間學生上廁所需脖掛“如廁牌”,否則將被記過。校方稱為了學生安全和學習。今日,當地教育局發出通知,此舉違反《未成年人保護法》和學校管理規定,責令立即整改。目前,該學校已取消這一規定。

  【專家解讀】民法未提及的其他權利受侵害,如有規定也要保護

  總則對弱勢群體民事權利的特別保護也作了銜接性規定:法律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婦女、消費者等的民事權利有特別保護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也就是說,對于未成年人,如果其他法律還有特別的保護規定的,而這些規定又是民法總則沒有規定的,要按照特別保護規定執行。這不僅是立法技術上的一種完善和補充規定,而且也體現了立法者對這些群體的特別關注。

  (五)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請求損害賠償的特殊訴訟時效,滿18歲后仍可追訴

  變化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也就是說,如果青少年在未成年時期遭遇了性侵害,即便當時沒有主張自己獲得民事賠償的權利,追究侵害方的責任,年滿18周歲后仍可以“秋后算賬”。

  典型事件

  今年3月3日,中國少年兒童文化藝術基金會女童保護基金發布“女童保護”20__年兒童防性侵教育調查報告

  “女童保護”統計,20__年全年媒體公開報道的性侵兒童(14歲以下)案件433起,受害人778人(表述為多人受害但沒寫具體人數的,按3人計算)。

  【專家解讀】訴訟時效的延長,并不代表可以推遲追究侵害方的責任

  這是本次民法總則修改的一個創新之處,從立法原意上看,也確實可以為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成年以后提供尋求司法救濟的機會,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的利益。

  但是,訴訟時效的延長,并不代表可以推遲追究侵害方的責任。對未成年的性侵害是一個涉及犯罪的問題,要追責很關鍵的因素就是要在第一時間取得相應證據。如果不及時追究責任,無法取得相應證據,就有可能讓侵害人逃脫法律制裁。

  因此,要特別提醒未成年人及其家長,訴訟時效的延長,只是在法律上為被害人多提供了一種獲得賠償的途徑,并不代表著可以一直拖到成年再追責。在受到侵害后,要第一時間及時報案或者保存相應證據。

  五、學民法總則需要掌握的三點常識

  常識1:民法總則和我們口中的“民法”是什么關系?

  ——民法總則是民法典的開篇之作,在民法典中起統領性作用

  可能有人會說,日常生活中,我們似乎也從沒有遠離民法呀?我們總是能聽到各類法制節目里在說——“根據民法規定”……停,其實您聽到的應該是“根據民法通則規定”。

  那么,民法通則又是什么呢?這個問題就說來話長了,要從我國成立后的民法制定工作說起。新中國成立后,黨和國家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和20__年先后4次啟動民法制定和民法典編纂工作。但由于歷史原因,都未能出臺。

  之所以對民法典如此“執著”是因為《民法典》才是一個國家調整民事法律關系的所有法律的綜合大典。

  1979年第三次民法制定啟動,由于剛剛進入改革開放新時期,制定一部完備的民法典條件還不具備,因此,按照“成熟一個通過一個”的工作思路,確定先制定民事單行法。現行的繼承法、民法通則、擔保法、合同法就是在這種背景下制定的。

  其中,1986年我國編纂的《民法通則》,在過去很長的一段時間中發揮著“微型民法典”的作用。而《合同法》、《物權法》等是作為其配套法律存在的。

  在1992年我國將計劃經濟體制改為市場經濟體制后,“現行《民法通則》的156個條文中,目前僅有10多個條文還在發揮作用,其他大多被替代或者過時了,出現了法律的‘掏空現象’。”而在新型的經濟體制下,勞動力、商品資源都要變為由市場參加者自己決定,人們開始認識到人民的財產權利同樣重要。這就決定了民法要有本質改變,全國人大代表、民法專家孫憲忠說,“可以說,現在已經到了編纂民法典的歷史最佳時期。其實《總則(草案)》(接受采訪時,《總則》尚未通過,仍為草案)和民法典的編纂,是讓我們要從形式平等走向實際平等,保護弱勢群體。”

  “民法總則是民法典的開篇之作,在民法典中起統領性作用。民法總則是規定民事活動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和一般性規則,統領民法典各分編;各分編將在總則的基礎上對各項民事制度作出具體規定。”

  常識2:民法總則和民法典要怎么制定呢?

  ——編纂工作按照“兩步走”的思路進行,民法總則是第一步

  那么,究竟要如何制定民法總則乃至民法典呢?

  20__年6月14日,習近平總書記主持召開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會議,聽取并原則同意全國人大常委會黨組關于民法典編纂工作和民法總則草案幾個主要問題的匯報,并作出重要指示,為編纂民法典和制定民法總則提供了重要指導和基本遵循。

  民法典將由總則編和各分編組成,目前考慮分為物權編、合同編、侵權責任編、婚姻家庭編和繼承編等。

  編纂工作按照“兩步走”的思路進行:第一步,編纂民法典總則編;第二步,編纂民法典各分編,擬于20__年整體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分階段審議后,爭取于20__年將民法典各分編一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通過,從而形成統一的民法典。按照進度服從質量的要求,具體工作安排可作必要調整。

  常識3:民法總則什么時候啟用?原有的民法通則怎么辦?

  ——新法優于舊法,民法總則草案通過后暫不廢止民法通則

  總則的最后一條,說明了其實行時間“本法自20__年10月1日起施行”。

  不過,不同時期制定的法律,反映了不同的情況。先制定的法律與后制定的法律,兩者對同一個問題規定可能會不同,這很正常。如果不一致怎么辦?

  民法總則基本吸收了民法通則規定的民事基本制度和一般性規則,同時做了補充、完善和發展。民法通則規定的合同、所有權及其他財產權、民事責任等具體內容還需要在編纂民法典各分編時作進一步統籌,系統整合。據此,民法總則草案通過后暫不廢止民法通則。民法總則與民法通則不一致的,根據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適用民法總則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學習心得體會 篇6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法律是社會的調節器,而法律法條對于普通人來說過于死板、枯燥。學習民法不能只看法條,重要的是在對法條記憶的基礎上對實際問題的解決,即要聯系實際案例,進行分析才能真正理解。

  隨著法律的解讀和案例的分析,逐漸發現,民法是一門與我們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的法律。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大部分需要維護的就是自己的民事法律權利。

  關于我們生活中經常遇到的,我們談談對民事責任的認識。

  民事責任屬法律責任的一種,是保障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實現的重要措施,是民事主體因違反民事義務所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后果,它主要是一種民事救濟手段,旨在使受害人的被侵犯的權益得以恢復。

  在生活中,我們會遇到一些事情,但就判斷它是否要承擔責任有些迷茫。以過錯責任原則為例,我們應當把握以下四個問題:

  一是,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是四個,即違法行為,損害事實,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行為人的主觀過錯。這四個要件缺一不可。

  二是,在一般情況下,應當把過錯作為不法行為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依據,而不是作為確定賠償范圍的根據。

  三是,當過錯出現在幾個不同的當事人之間時,加害人一般只對自己的過錯行為承擔賠償責任。

  四是,舉證責任由受害人承擔。

  在分析判斷時,可根據這些來判定是否要承擔責任,究竟是誰的責任。我們要學會在生活中運用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學習心得體會 篇7

  作為中國民法典的開篇之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15日獲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表決通過,自20__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國民事法律制度從此開啟“民法典時代”。民法總則不僅充分構建了我國民商事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還詳細規定了民事活動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和一般性規則,為民法典后續的各分編內容提供了基本的體系和框架。因此,民法總則的頒布在我國法治進程中具有劃時代意義。

  民法總則構建了內涵豐富的權利體系。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保護自然人的個人信息權;對知識產權作出保護規定;在傳統財產權利基礎上將投資性權利納入保護范圍……民法總則不僅保護了公民的人格尊嚴、使公民免受非法侵擾,維護了社會秩序,還反映了互聯網時代下法律的與時俱進。

  民法總則強調了對弱勢群體的傾斜保護。民法總則通過擴大被監護人范圍、調整監護人范圍、強化國家監護職能、完善撤銷監護相關規定、降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最低年齡、延長訴訟時效等一系列措施,強調對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消費者等弱勢群體的保護,為后續各分編擬定具體傾斜保護措施奠定了基礎。

  民法總則更注重人的精神生活保障。人類面對的不僅僅是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問題,也是人與自然之間的關系問題。民事主體在行使各種權利時,不僅以尊重他人權利為必要,也有保護生態環境的義務。因此,民法總則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綠色原則”也被確立為民法總則的基本規定,促進可持續發展。

  民法總則對社會個體權利的充分確認與保障,對弱勢群體的充分尊重與特殊關愛,對社會個體追求幸福生活各種努力的肯定與支持,彰顯人文關懷,是一部“溫情脈脈”的法律。相信作為編纂民法典的堅實基礎,民法總則蘊含的人文關懷意識將為后續各分編所繼承與發揚,從而提升整個民法典的質量與活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學習心得體會 篇8

  5月28日下午,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這部法律自20__年1月1日起施行,被譽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今年是脫貧攻堅決戰決勝之年,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收官之年,不由讓人暢想當“全面小康”遇到《民法典》……

  當“全面小康”遇到《民法典》,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更加齊頭并進,讓生活更美好。脫貧攻堅是我們徹底解決絕對貧困問題的最后一戰,全面小康是“國家物質力量和精神力量都增強,全國各族人民物質生活和精神生活都改善”。人們常說,人活一口氣。這口“氣”是拼搏之氣,也是順暢之氣。有時候,在拼搏中雖然有了成果,但可能仍感覺“不開心”。因為除了有成果的收獲,更在乎被周圍環境所“尊重”。比如工作了一天回到屋里,忽然接到房東電話讓明天搬走,一看租期還有半年才到期,那心里的憋屈怎么辦?看到小區電梯里打的五花八門的廣告,回想到這筆收益去哪里了?越想越生氣。好不容易剛處了個對象,在路上散步,突然一條狗撲了上來,狗主人卻沒采取任何防護措施,是揮拳相向還是保持紳士風度?讓人著實為難。十幾歲的孩子偷偷拿著父母的積蓄在網上打了“賞”,父母該怎么辦?不用怕,在《民法典》里都能找到答案。有時候,苦一點累一點倒不怕,怕的是被人、被周遭所“忽視”。雖然要想有“存在感”,就要不斷去拼搏,但大環境的塑造也很重要。當“全面小康”遇到《民法典》,讓群眾在關注小康社會“物”的同時,更有“神”,更有“感”,就如同“骨骼”和“血肉”,“有力”而“優美”。

  當“全面小康”遇到《民法典》,藏“富”于民,“富”中更“安”,奮斗起來更帶勁兒。全面建成小康社會不僅要“富口袋”,還要“富腦袋”。要把這兩“富”深深地藏于人民的生活之中,讓這“富”與時代同進。“此心安處是吾鄉”,有“鄉”的地方就有“家”。有“家”的地方,就要守護好。有法可依,并不斷完善,就是最好的“守護”。當我們走在全面小康的大道上,再“手握”《民法典》,無論在哪里,心底都會有著落。“底盤”更穩才敢開得更快。《民法典》無論是大到物權、合同,還是小到家庭矛盾、鄰里紛爭,都能在其中找到依據和答案,可以說是保護人民群眾的權益無時無刻、無所不在。情況明了,底氣足了,就如解“后顧之憂”。俗話說,心穩了,手就穩了,在接續奮斗的路上就會更加義無反顧、勇往直前,噴薄出那為事業熱火朝天的干勁兒。“底盤”更穩才能開得更快。民心安,則天下和。“和”就是心齊,心齊則事成。《民法典》就如一塊千錘百煉,無比堅固的“磐石”,鋪就在“復興號”列車帶領人民駛向更加幸福的道路上,即使在未來可能還要面對更多更大的風浪,但只要人民群眾齊心協力、萬眾一心的這塊“基石”在,就能讓列車穩穩地全速前進。

  在決戰決勝脫貧攻堅、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路上,要不忘學習《民法典》。讓《民法典》的為民思想和情懷,更加激勵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心和信心,讓即將全面建成的小康社會成為《民法典》行穩致遠的堅實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學習心得體會 篇9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于20__年6月20日通過,自20__年7月1日起施行。政務處分法強化對公職人員的管理監督,使政務處分匹配黨紀處分、銜接刑事處罰,構筑起懲戒公職人員違法行為的嚴密法網。

  健身我們要明確健身哪些部位,健身多久比較有效果,怎么健身比較合理等問題,而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對公職人員依據哪些行為確定處分等級、影響期多久、事件調查定性程序和原則等做了詳細規定,也是為建設公道正派的公職人員隊伍保駕護航。

  “練哪里”,明確政務處分對象和行為。健身,我們要先考慮清楚,這次健身是要練哪個部位。而公職人員處分法也需要明確政務處分對象和處分行為,如公職人員包括公務員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國有企業管理人員等6類人員;政務處分有6種,其中可以從輕或減輕給予政務處分的有7種情形,應當從重給予政務處分的有7種情形等。處分對象和處分行為就是政務處分法的基礎和根本,正是因為明確了“力的作用點”,才能將作用力變得有效。

  “練多久”,確定政務處分時間和目的。健身,我們需要考慮的問題是要練成什么樣,要練多久能達到預期的效果。而政務處分法也是一樣,政務處分目的并不是要單純處分,而是以懲戒的形式進行教育。處分以違法違規嚴重程度確定影響期就是以嚴重性和危害性來進行不同程度的教化,如警告處分為6個月、記過處分為12個月等。以目標為導向,以處分行為和處分時間為主要手段,保障對公職人員進行更積極、更有效的教化。

  “怎么練”,嚴格政務處分程序和要求。健身,我們要了解清楚健身方法,如何合理健身才能達到良好的健身效果。而政務處分法中也明晰了政務處分原則和程序,并對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明確了工作紀律和要求。如堅持黨管干部原則,集體討論決定;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違反規定處置問題線索、違反規定處置涉案財物等11類行為。嚴格處分程序,并細化處分流程才能讓違法違規行為“無縫可鉆”,強調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紀律要求才能讓執法“公平公正”,從而切實做到真管、真查、真處分,建設出作風優良、敢打硬仗、能打勝仗的公職人員隊伍。

  落其實者思其樹,飲其流者懷其源。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一方面是為了加強公職人員管理,進行定期“敲打”和肅清“毒瘤”,另一方面是為了保護公職人員的合法權益。就如健身的過程是痛苦和勞累的,但是目的是為了你身體變得更健康,身形變得更優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學習心得體會 篇10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實施,有效地嚴格了公職人員的各項權利和義務,細化了公職人員的管理機制,規范了公職人員的廉潔意識,對公職人員的受處分情況作了明確的處罰規定。綜合而言,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實施確保了公職人員三個優點。

  自我約束的力度增強

  當代公職人員,是管理國家,引導群眾的精兵強將。俗話說:“兵雄雄一個,將雄雄一窩”。作為新時代的公職人員,更應該擔當起歷史的重任,時刻都要緊繃人民群眾冷暖這要弦,把自我凈化、自我革新、自我強大作為一切工作的首要任務來抓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實施,從根本上強化了公職人員的責任擔當,為公職人員“不作為、亂作為、慢作為”現象敲響了警鐘,本法所列舉的六種處分形式,充分并且細致地明確了處分的嚴重性,分類作重劃分了每一種處理方式的條款。顯示出法律同前容不得半點讓步,無異于給公職人員開展了最為深刻的警示教育。

  干事創業的氣氛擴大

  公職人員的職責是要全心全意完成黨分配的任務,責任擔當是當代公職人員最重要的課題,每一名公職人員在從事工作之前,都必須要歷練過硬的責任擔當,沒有擔當的公職人員是做不成大事的,一味喜歡推卸責任、丟三落四、搞形式主義的公職人員是要受到政務處分的。作為當前而言,公職人員應該是要積極深入到最艱險的地方去,扎實體現在“干”字上,只有干出實事,干出楊績,才能在職業生涯中不負國家的培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實施,更加精密地促進了公職人員干事創業的積極性,使公職人員加大了自身的責任意識,從而引導公職人員認真對待“干事創業”。

  公職管理的責任細化

  公職人員的管理,一直以來都是制度為先,但一些制度只能從宏觀上約束其行為,不能更加細致地從微觀上強化公職人員的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實施,更加準確地填補了存在的漏洞,有效地促進了公職人員行為規范,進一步明確了公職人員的權利和義務,強化了公職人員的“四風”管控,也強化了公職人員的拒絕權利濫用。

  總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實施,更加清晰地明確了公職人員管控力度,有效地促進了公職人員積極向上的良好好品質,更充分體現了公職人員能進能出的用人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學習心得體會 篇11

  6月2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主要內容可分為六部分:明確政務處分主體和基本原則、明確政務處分種類和適用規則、明確公職人員違法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嚴格規范政務處分的程序、明確被處分人員的救濟途徑和配套規定。

  筆者認為,在生活中的很多時候都需要用辯證的眼光去看問題,看到事物的這一面,也應該能看到事物的另一面,只有全面看待問題,才能正確對待不走極端,不偏激。

  作為公職人員要能理解到政務處分法的出臺,是促進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堅持道德操守。要更加清晰、準確、系統地對推進明確公職人員違法違規行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對公職人員是一種約束、提醒;同時也應該理解到政務處分法的出臺是規范了監察機關的政務處分工作,“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加強對公職人員的教育、管理、監督,依法給予違法的公職人員處分”,公平公正的處理規則對公職人員也是一種保護。

  新法出臺,公職人員要有自律之心、敬畏之心,站在講政治的高度,認真做好領會貫徹,更加全面、深刻理解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相關規定,為今后指明工作方向提供基本遵循。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學習心得體會 篇12

  不久,中共中央、國務院出臺了《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加強對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督,促進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堅持道德操守。特別重要的是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賦予了黨政“一把手”經濟建設與黨風廉政建設“兩個責任”“一肩挑”的重大責任。這對提高反腐敗斗爭的工作地位、工作力量上和工作效果,都具有重要作用。

  嚴格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是黨的十八大提出的全面加強黨的建設的一項重大任務,同時十八屆三中全會也明確指出,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黨委負主體責任,紀委負監督責任,制定實施切實可行的責任追究制度。黨委負主體責任是貫徹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重要內容,落實監督責任,紀委更是責無旁貸。黨風問題是關系黨生死存亡的問題。因此,只有始終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發揚黨的優良傳統和作風,堅持不懈地反對腐敗,加強黨風建設和廉政建設,才能不斷提高黨的領導水平和執政水平,不斷增強黨的階級基礎和群眾基礎,不斷提高黨的創造力、凝聚力、戰斗力,我們黨才能始終走在時代前列,成為領導全國人民沿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不斷前進的堅強核心。認真學習貫徹《處分法》是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公職人員的一項重大政治任務。

  各級黨委(黨組)、政府要從提高黨的執行能力、鞏固黨的執政地位的高度,充分認識貫徹實施《規定》的重要性,結合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扎扎實實地抓好組織實施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學習心得體會 篇13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20xx年3月15日通過,從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是民法典的開篇之作。該法開宗明義指出,制定本法的目的,就是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該法堅持問題導向,著力解決社會生活中紛繁復雜的民事問題,必將在建設法治社會與和諧社會中起到積極的作用。

  彰顯法治的效應和威力,當然要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然而,法律和道德都屬于社會的上層建筑,上層建筑由經濟基礎決定,又反作用于經濟基礎。只有法治和德治的有機統一,有效結合,才能取得最佳的治理效果。結合《民法總則》的有關條文,作些粗淺的解讀。

  例如,第一章第六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第七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所有這些規定,都是對民事主體提出的法律要求,都是對民事主體行為規范的一種限制。說直白一點,就是民事主體在維護自身民事權益的同時,必須有良好的道德修養,不得打無端官司,不得打昧心官司,不得打以勢壓人的特權官司,這不正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要求嗎?沒有公平、誠信、誠實、公序良俗這些道德要求作為基礎,那么,打民事官司是沒有意義的。反過來說,違背了這些道德準則和要求,民事官司也不可能真正體現公平正義,甚至有損于公平正義,玷污了法律的尊嚴。

  再例如,《民法總則》第八章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繼續履行;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十一種。可以說,只要有良好的社會生態,做人做事只要守住基本的道德底線,以上這些法律官司是可以避免或杜絕的,起碼可以大大減少。但是如果大家都沒有強烈的法律意識,沒有守住道德底線,這些情形的法律官司便會隨時產生,大量產生,給社會穩定帶來負面影響。例如,你在日常生活中尊重別人的人品人格,尊重別人的知識產權,不去侵害別人的名譽,不去做對不起別人、對不起良心的事情,就不存在為人家恢復名譽、向人家賠禮道歉的問題。訂立條約的雙方,誰都講誠實,守信用,生意不成友情在,出了問題好商量,支付違約金就不成其為問題的問題,就不會鬧出法律官司。再者,承擔民事責任也是需要道德作支撐的,不講道德,牛皮寫字都白搭。又舉例,你家建房子要埋設排污管道,需要在鄰居家門前的水泥地板上挖了一條深溝,鄰居講道理,講風格,主動讓你做成了。你埋好管道就應該把溝給填平,主動恢復水泥地板的原狀,做好了,雙方都眉開眼笑,相安無事。然而你卻只圖自己之便,置別人利益于不顧,這本來已經缺德了。人家為了維護自身權益,按照法律規定,讓你恢復原狀,你卻置若罔聞,置之不理,這不僅加劇雙方矛盾,甚至會引起公憤,實屬社會公序良俗所不容。

  細讀《民法總則》,一共十一章二百零六條,林林總總,涵蓋了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法律的威力在于每個公民都自覺學法、知法、懂法、守法。從最簡單的一條來講,民事訴訟的時效和期間計算,大家都知道了嗎?否則你如何去打官司?從這個意義上說,法律施行之前的宣傳、學習和普及很有必要,尤為重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學習心得體會 篇14

  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這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的出臺,有利于推進民事法律體系化,有效提升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為實現人民群眾美好幸福生活提供制度保障,為執法和司法提供基本遵循,是新時代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重大成果。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廣泛開展《民法典》普法工作,有關政府機關、監察機關、司法機關要依法履行職能、行使職權,保護民事權利不受侵犯、促進民事關系和諧有序。紀檢監察組織作為政治機關、專責監督機關,應當主動走進群眾、相信群眾、依靠群眾,把群眾工作貫穿監督全過程,以務實高效有力的監督推動和保障各項民生政策落地落實,督促有關主責單位想民所想、急民所急,積極主動、設身處地解決好群眾的操心事、煩心事、揪心事。

  在紀檢監察工作中如何更好地貫徹好《民法典》精神,進一步彰顯“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原則,進一步規范權力運行?筆者認為,各級紀檢監察干部要做學習、遵守、維護《民法典》的表率。要立足自身職能職責,進一步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對群眾身邊的腐敗和作風問題堅持“零容忍”,發現一起查處一起,通報曝光一起。要嚴格依紀依規依法辦事,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開展監督執紀問責和監督調查處置的能力。要慎用嚴用審查調查措施,充分尊重和保障公民的“人格權”。要履行好高度注意義務,切實保障審查調查對象的合法權益。要搞好實名舉報回復工作,讓信訪舉報人的知悉權監督權反向推進紀檢監察工作高質量發展。要堅決懲治侵害群眾合法權益及群眾身邊的腐敗和作風問題,切實增強人民群眾獲得感安全感幸福感。要加大民生監督力度,讓群眾平等地享受國家政策紅利。要強化作風建設,進一步暢通干群間的“連心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學習心得體會 篇15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全面系統規范公職人員政務處分工作的國家法律,將“‘政務處分’從名詞概念上升為立法規范,進一步強化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管理監督,消除盲區和死角,全面構筑起懲戒公職人員違法行為的嚴密法網。

  政務處分法本著“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的要求,對調查取證、作出處分決定、處分決定宣布等程序作出詳細規定,確保政務處分的原則不放松、標準不降低、結果不偏離。為保障公職人員的合法權益,政務處分法對復審、復核后需撤銷或變更原政務處分決定的情形謎行明確,對處分決定被撇銷的公職人員的補救途徑提出操作辦法,既維護法律實施的權威性和政務處分的嚴肅性,又充分體現對公職人員人權的尊重。通過規范操作流程,注重實事求是,做到寬嚴相濟,確保政務處分在法治軌道上操作規范、運行有序。

  政務處分法堅持事由法定的原則,對現有關于處分的法律法規進行了歸納整理,著力對各類公職人員科學、統一地設置處分的情形。參考黨紀處分條例的處分幅度,根據行為的輕重程度規定相應的處分檔次,同時明確從重、從輕或減輕、免予處分等規則,為實施政務處分提供法律依據。政務處分法規定,監察機關和公職人員的任免機關、單位都可以對公職人員實行政務處分。一方面,監察機關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加強對公職人員的監督,依法給予違法的公職人員政務處分。另一方面,任免機關、單位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加強對公職人員的教育、管理、監,依法給予違法的公職人員處分。為明確監察機關和任免機關、單位明晰兩類處分主體的職能定位,政務處分法對兩類主體各自發揮的作用和應承擔的責任作出明確規定,從而督促兩類主體進一步強化責任擔當,更好地依法履行相應職責,形成教育公職人員的合力,切實提高監督管理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法律的生命在于執行,處分的目的在于教育。只有嚴格執行政務處分法,遵循政務處分的標準尺度,規范政務處分的操作流程,才能真正發揮政務處分法的警示和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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