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學習心得
《公司法》是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結構的基礎和保障,是公司《章程》制定的依據,在較為系統地學習了《公司法》后,就其中內容提出以下幾點淺顯的體會(本文內容中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
1、公司《章程》可以有任意性的規定
《公司法》在公司設立制度方面,確立了公司章程可以有任意性的規定。如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權限有多大,經理的權限有多大,股東會的權限有多大,都允許章程作規定。明確董事長、法定代表人只能是一人,但是法定代表人是誰,是不是非得董事長就不一定了,可以由章程來規定。對于董事長的權限,公司法的規定是任意性的,由章程規定。同樣,經理的權限除了公司法規定以外,“公司章程對經理權限另有規定的,按照規定。”公司章程對經理的權限可以限制,也可以擴大。股東會的權限也是這樣,章程可以規定哪一些問題可由股東會做出決定,例如對外擔保。
2、監事會構成更體現職工權益
《公司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體比理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迷住選舉產生。另有: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的規定。監事會和監事對董事會、公司經營層的活動、指定的政策有監督、檢查、建議的權利,職工代表的增加就使職工的發言權得到更大的支持。并且,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公司可以根據自身情況增加職工代表的比例,是職工權益得到更好的保障。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是公司政策的制定者,如果可以兼任監事,那么他們就成了政策和制度的建立者同時也是監督者,這樣不利于維護職工權益、不利于公司的發展,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的規定更好地維護了職工的權益。
公司法學習心得(2):
非常感謝證監局、協會再次為我們提供這樣一個學習交流的寶貴機會。新的《證券法》《公司法》頒布后,我們立即認真組織了學習。通過學習,對修訂中一些重大的變化有了清晰的了解,并通過這些變化,對今后一個時期的市場發展、自律要求有了更加深刻的認識,感到收獲很大。這里主要偏重于《證券法》談談幾點體會,借此拋磚引玉,請各位領導和同行批評指正,幫助我們進一步增強學習效果。
首先,此次證券法、公司法同時修改通過和同時實施,更好地銜接了《公司法》和《證券法》之間的內在聯系。例如,將原公司法中有關股票和公司債券公開發行、上市交易和監管的規定,放到《證券法》的調整范圍當中去;在《公司法》中規定了上市公司可以設立獨立董事和專門委員會,強化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的忠誠義務和勤勉義務等完善公司治理結構,保護公眾投資者權益等內容。《公司法》是資本市場法制環境建設的基礎,《證券法》的修改則為資本市場的進一步發展清除了障礙,其中特別值得注意的一點,是新《證券法》對證券公司的有關內容作了全面修訂。
第二,此次兩法的修訂,吸收了我國資本市場15年來,尤其是《證券法》頒布實行6年來的經驗與教訓,也符合我國加入wto后證券市場規范發展進一步開放的新形勢的需要,特別是對混業經營、融資融券、多層次市場體系建設、金融衍生產品發展、拓寬資金入市渠道、市場參與主體行為規范、投資者權益保護等資本市場發展的核心問題所涉及的法律條文進行了修改、補充和完善,涵蓋面廣,內容豐富,具有較強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為資本市場和證券行業在更高起點上進行制度創新提供了法律依據,預留了發展空間,奠定了證券公司創新和發展的法律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