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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村執業醫師實施細則

發布時間:2022-08-31

鄉村執業醫師實施細則(精選5篇)

鄉村執業醫師實施細則 篇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醫師隊伍的建設,提高醫師的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保障醫師的合法權益,保護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條依法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經注冊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的專業醫務人員,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醫師,包括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

  第三條醫師應當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醫療執業水平,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傷、保護人民健康的神圣職責。全社會應當尊重醫師。醫師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醫師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醫師工作。

  第五條國家對在醫療、預防、保健工作中作出貢獻的醫師,給予獎勵。

  第六條醫師的醫學專業技術職稱和醫學專業技術職務的評定、聘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醫師可以依法組織和參加醫師協會。

  第二章 考試和注冊

  第八條國家實行醫師資格考試制度。醫師資格考試分為執業醫師資格考試和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醫師資格統一考試的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醫師資格考試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實施。

  第九條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參加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一)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試用期滿一年的;

  (二)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后,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科學歷,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二年的;具有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五年的。

  第十條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科學歷或者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試用期滿一年的,可以參加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第十一條以師承方式學習傳統醫學滿三年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傳統醫學專業組織或者醫療、預防、保健機構考核合格并推薦,可以參加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考試的內容和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醫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

  第十三條國家實行醫師執業注冊制度。取得醫師資格的,可以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注冊。

  除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準予注冊,并發給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印制的醫師執業證書。

  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可以為本機構中的醫師集體辦理注冊手續。

  第十四條醫師經注冊后,可以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執業,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業務。

  未經醫師注冊取得執業證書,不得從事醫師執業活動。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三)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四)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對不符合條件不予注冊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六條醫師注冊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當在三十日內報告準予注冊的衛生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注銷注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

  (三)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暫停執業活動期滿,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醫師執業活動滿二年的;

  (六)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銷注冊的當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注銷注冊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七條醫師變更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等注冊事項的,應當到準予注冊的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辦理變更注冊手續。

  第十八條中止醫師執業活動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消失的,申請重新執業,應當由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機構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重新注冊。

  第十九條申請個體行醫的執業醫師,須經注冊后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滿五年,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行醫。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個體行醫的醫師,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經常監督檢查,凡發現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應當及時注銷注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準予注冊和注銷注冊的人員名單予以公告,并由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匯總報國務院備案。

  第三章 執業規則

  第二十一條醫師在執業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注冊的執業范圍內,進行醫學診查、疾病調查、醫學處置、出具相應的醫學證明文件,選擇合理的醫療、預防、保健方案;

  (二)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標準,獲得與本人執業活動相當的醫療設備基本條件;

  (三)從事醫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

  (四)參加專業培訓,接受繼續醫學教育;

  (五)在執業活動中,人格尊嚴、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六)獲取工資報酬和津貼,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

  (七)對所在機構的醫療、預防、保健工作和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依法參與所在機構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二條醫師在執業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遵守技術操作規范;

  (二)樹立敬業精神,遵守職業道德,履行醫師職責,盡職盡責為患者服務;

  (三)關心、愛護、尊重患者,保護患者的隱私;

  (四)努力鉆研業務,更新知識,提高專業技術水平;

  (五)宣傳衛生保健知識,對患者進行健康教育。

  第二十三條醫師實施醫療、預防、保健措施,簽署有關醫學證明文件,必須親自診查、調查,并按照規定及時填寫醫學文書,不得隱匿、偽造或者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

  醫師不得出具與自己執業范圍無關或者與執業類別不相符的醫學證明文件。

  第二十四條對急危患者,醫師應當采取緊急措施進行診治;不得拒絕急救處置。

  第二十五條醫師應當使用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和醫療器械。

  除正當診斷治療外,不得使用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和放射性藥品。

  第二十六條醫師應當如實向患者或者其家屬介紹病情,但應注意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后果。

  醫師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應當經醫院批準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屬同意。

  第二十七條醫師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第二十八條遇有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重大傷亡事故及其他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時,醫師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調遣。

  第二十九條醫師發生醫療事故或者發現傳染病疫情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所在機構或者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醫師發現患者涉嫌傷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條執業助理醫師應當在執業醫師的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按照其執業類別執業。

  在鄉、民族鄉、鎮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的執業助理醫師,可以根據醫療診治的情況和需要,獨立從事一般的執業活動。

  第四章 考核和培訓

  第三十一條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委托的機構或者組織應當按照醫師執業標準,對醫師的業務水平、工作成績和職業道德狀況進行定期考核。

  對醫師的考核結果,考核機構應當報告準予注冊的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對考核不合格的醫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可以責令其暫停執業活動三個月至六個月,并接受培訓和繼續醫學教育。暫停執業活動期滿,再次進行考核,對考核合格的,允許其繼續執業;對考核不合格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注銷注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指導、檢查和監督醫師考核工作。

  第三十三條醫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一)在執業活動中,醫德高尚,事跡突出的;

  (二)對醫學專業技術有重大突破,作出顯著貢獻的;

  (三)遇有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重大傷亡事故及其他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時,救死扶傷、搶救診療表現突出的;

  (四)長期在邊遠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條件艱苦的基層單位努力工作的;

  (五)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應當予以表彰或者獎勵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制定醫師培訓計劃,對醫師進行多種形式的培訓,為醫師接受繼續醫學教育提供條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采取有力措施,對在農村和少數民族地區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醫務人員實施培訓。

  第三十五條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和計劃保證本機構醫師的培訓和繼續醫學教育。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委托的承擔醫師考核任務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為醫師的培訓和接受繼續醫學教育提供和創造條件。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以不正當手段取得醫師執業證書的,由發給證書的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吊銷;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七條醫師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衛生行政規章制度或者技術操作規范,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負責任延誤急危患者的搶救和診治,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造成醫療責任事故的;

  (四)未經親自診查、調查,簽署診斷、治療、流行病學等證明文件或者有關出生、死亡等證明文件的;

  (五)隱匿、偽造或者擅自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的;

  (六)使用未經批準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和醫療器械的;

  (七)不按照規定使用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和放射性藥品的;

  (八)未經患者或者其家屬同意,對患者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的;

  (九)泄露患者隱私,造成嚴重后果的;

  (十)利用職務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十一)發生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重大傷亡事故以及其他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時,不服從衛生行政部門調遣的;

  (十二)發生醫療事故或者發現傳染病疫情,患者涉嫌傷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規定報告的。

  第三十八條醫師在醫療、預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的,依照法律或者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九條未經批準擅自開辦醫療機構行醫或者非醫師行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違法所得及其藥品、器械,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醫師吊銷其執業證書;給患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阻礙醫師依法執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醫師或者侵犯醫師人身自由、干擾醫師正常工作、生活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未依照本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導致嚴重后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并對該機構的行政負責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二條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或者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法有關規定,弄虛作假、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法頒布之日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醫學專業技術職稱和醫學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由所在機構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認定,取得相應的醫師資格。其中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醫務人員,依照本法規定的條件,由所在機構集體核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注冊并發給醫師執業證書。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制定。

  第四十四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中的醫師,適用本法。

  第四十五條在鄉村醫療衛生機構中向村民提供預防、保健和一般醫療服務的鄉村醫生,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可以依法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不具備本法規定的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鄉村醫生,由國務院另行制定管理辦法。

  第四十六條軍隊醫師執行本法的實施辦法,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依據本法的原則制定。

  第四十七條境外人員在中國境內申請醫師考試、注冊、執業或者從事臨床示教、臨床研究等活動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八條本法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鄉村執業醫師實施細則 篇2

  第一條:為規范鄉村醫生執業活動,加強鄉村醫生隊伍管理,根據國務院頒布的《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尚未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經注冊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預防保健和一般醫療服務的鄉村醫生。

  第三條:省、市、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鄉村醫生管理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村醫生執業注冊工作醫|學教育網搜集整理。

  第四條:《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公布前的鄉村醫生,取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鄉村醫生證書,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向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直接申請鄉村醫生執業注冊,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后,繼續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執業:

  (一)已經取得中等以上醫學專業學歷的;

  (二)在村醫療衛生機構連續工作20xx年以上的;

  (三)按照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培訓規劃,接受培訓取得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河北省鄉村醫生中專水平培訓合格證書》或《醫生(鄉村)資格證書》的。

  第五條:對具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鄉村醫生證書,但不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條件的鄉村醫生,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鄉村醫生考試培訓大綱和指定的培訓教材,進行有關預防保健和一般醫療服務基本知識的培訓。培訓工作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進行,并于20xx年4月底前完成。考試由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考試辦法另行制定。

  前款所指的鄉村醫生經培訓并考試合格的,可以申請鄉村醫生執業注冊;經培訓但考試不合格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其進行再次培訓并參加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再次考試。不參加再次培訓或者再次考試仍不合格的,不得申請鄉村醫生執業注冊。

  第六條:從20xx年8月5日《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公布之日起,進入村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預防保健和醫療服務的人員,必須具備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

  第七條:鄉村醫生申請執業注冊,應向村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鄉村醫生執業注冊申請審核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

  (三)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兩張;

  (四)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鄉村醫生證書;

  (五)下列證書或證明之一醫|學教育網搜集整理:

  1、《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頒布以前取得的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中等以上醫學專業學校畢業證書;

  2、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河北省鄉村醫生中專水平培訓合格證書》或《醫生(鄉村)資格證書》;

  3、由鄉鎮衛生院出具并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認定的在村醫療衛生機構連續工作20xx年以上的證明;

  4、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接受培訓、考試,取得的由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的鄉村醫生執業考試合格證書。

  (六)村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擬聘用證明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擬新建村醫療衛生機構的須提交村民委員會推薦證明和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擬批準設置的證明。

  第八條: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準予執業注冊,發給由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衛生部規定的格式統一印制的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注冊,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九條:鄉村醫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身體健康狀況不能夠勝任鄉村醫生工作的,或年滿60周歲,不宜再從事鄉村醫生工作的;

  (二)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受刑事處罰的,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執業注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

  (四)受吊銷鄉村醫生執業證書行政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執業注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

  第十條:鄉村醫生經注冊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后,方可在聘用其執業的村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預防保健和一般醫療服務。

  未經注冊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的,不得執業。

  第十一條: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有效期為5年。

  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有效期滿需要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有效期滿前3個月申請再注冊。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核,對符合下列條件的,準予再注冊,換發鄉村醫生執業證書醫|學教育網搜集整理:

  (一)經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進行的考核合格;

  (二)身體狀況良好,能夠勝任鄉村醫生工作。

  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再注冊,由發證部門收回原鄉村醫生執業證書:

  (一)經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進行的考核不合格的;

  (二)身體健康狀況不適宜繼續執業的;

  (三)中止鄉村醫生執業活動滿2年的。

  第十二條:鄉村醫生應當在聘用其執業的村醫療衛生機構執業;變更執業的村醫療衛生機構的,應當依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程序辦理變更注冊手續。

  第十三條:鄉村醫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注冊的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注銷執業注冊,收回《鄉村醫生執業證書》: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

  (三)中止執業活動滿2年的;

  (四)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請或者經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第十四條: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應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轉讓、涂改和毀損。毀損和遺失的,當事人應當及時向原發證部門申請補發或換領。毀損的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應當交回原發證部門。

  第十五條: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準予執業注冊、再注冊和注銷注冊的人員名單向其執業的村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的村民公告,并由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匯總,報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鄉村醫生執業注冊、再注冊、注銷注冊的,應當依據法定權限、條件和程序,遵循便民原則,提高辦事效率醫|學教育網搜集整理。

  第十七條:村民和鄉村醫生發現違法辦理鄉村醫生執業注冊、再注冊、注銷注冊的,可以向有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反映;有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反映的情況應當及時核實,調查處理,并將調查處理結果予以公布。

  第十八條:對偽造鄉村醫生證書、學歷證明、培訓合格證書、資格證書、從業年限等有關證明、證件,以不正當手段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的,依照《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收繳鄉村醫生執業證書。

  第十九條:上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加強對下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鄉村醫生執業注冊、再注冊、注銷注冊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違法行為。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鄉村執業醫師實施細則 篇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鄉村醫生從業管理,規范鄉村醫生執業活動,根據《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符合《條例》規定的,擬申請執業注冊或者再注冊、變更注冊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預防、保健和一般醫療服務的人員。

  第三條鄉村醫生經注冊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后,方可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從事預防、保健和一般的醫療服務。鄉村醫生執業地點應與登記注冊的村醫療衛生機構執業地點相符。

  第四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村醫生管理工作。

  縣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鄉村醫生執業注冊工作,制定本地區鄉村醫生考核辦法,并組織實施。

  第五條執業醫師或者執業助理醫師申請到村醫療衛生機構執業的,依照衛生部《醫師執業注冊暫行辦法》進行執業注冊,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注冊程序

  第六條符合《條例》第十條規定,擬申請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執業的人員,應當向村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的縣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執業注冊。

  第七條申請鄉村醫生執業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鄉村醫生執業注冊申請審核表》;

  (二)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鄉村醫生證書》原件與復印件;

  (三)申請人身份證原件與復印件;

  (四)村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擬聘用證明;

  (五)身體健康的相關證明;

  (六)近期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兩張。

  第八條注冊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注冊申請之日起15日內辦理執業注冊手續。對符合條件的,準予注冊,發給《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注冊,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如有異議,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有效期為5年。

  第九條《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應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轉讓、涂改和毀損。如發生損壞或者遺失的,當事人應及時向原發證部門申請補發。損壞的《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應交回原發證部門;《鄉村醫生執業證書》遺失的,當事人應于15日內在當地市級以上政府報刊上聲明作廢。

  第三章執業再注冊

  第十條《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有效期滿需要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有效期滿前3個月申請再注冊。

  因中止執業活動滿2年需要重新執業的,按再注冊程序辦理。

  第十一條鄉村醫生申請執業再注冊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原注冊執業期間,遵守執業規則,履行鄉村醫生職責;

  (二)經縣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培訓與考核合格;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身體健康能勝任本職工作;

  (四)受吊銷鄉村醫生執業證書行政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執業注冊之日止已滿2年的;

  (五)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執業之日止已滿2年的;

  (六)中止執業活動滿2年需要重新執業的,應當接受縣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指定醫療機構培訓3至6個月,并考核合格。

  無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得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鄉村醫生申請執業再注冊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鄉村醫生執業再注冊申請審核表》;

  (二)《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原件或復印件;

  (三)縣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每年一次培訓合格記錄和每兩年一次考核合格記錄;

  (四)申請人身份證原件與復印件;

  (五)村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擬繼續聘用證明;

  (六)身體健康的相關證明;

  (七)近期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兩張;

  (八)中止執業活動滿2年的,還應提供培訓考核合格相關材料。

  第十三條持有注明“僅限在邊遠山區、海島沒有村醫療衛生機構的行政村執業”《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的人員,申請再注冊僅限在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邊遠山區、海島沒有村醫療衛生機構的行政村執業。

  第十四條注冊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再注冊申請之日起15日內辦理執業注冊手續。對符合條件的,準予再注冊,并換發《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再注冊,應當收回原《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如有異議,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章變更注冊

  第十五條鄉村醫生申請變更執業注冊地點,應當到縣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注冊手續。

  第十六條鄉村醫生申請變更執業的村醫療衛生機構屬于原注冊的縣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管轄的,申請人應到原注冊的縣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注冊手續。

  鄉村醫生申請變更執業的村醫療衛生機構不屬于原注冊的縣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管轄的,申請人應當先到原注冊的縣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注冊手續,并填寫《鄉村醫生變更執業注冊申請審核表》。原注冊的縣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簽署同意意見后,收回《鄉村醫生執業證書》。

  第十七條申請變更執業地點的鄉村醫生,應當向擬變更執業的村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的縣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執業注冊手續,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注冊的縣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的《鄉村醫生變更執業注冊申請審核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原件與復印件;

  (三)擬變更執業的村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擬聘用證明;

  近期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兩張。

  第十八條持有注明“僅限在邊遠山區、海島沒有村醫療衛生機構的行政村執業”《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的人員,申請變更注冊僅限在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邊遠山區、海島沒有村醫療衛生機構的行政村執業。

  第十九條注冊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變更注冊申請之日起15日內辦理執業注冊手續。對不符合變更注冊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如有異議,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條鄉村醫生辦理變更執業注冊手續過程中,在未完成新的變更執業地點許可前,不得從事執業活動。

  第五章注銷與撤銷

  第二十一條鄉村醫生注冊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村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在30日內報告原注冊的縣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原注冊的縣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注銷執業注冊,收回《鄉村醫生執業證書》: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

  (三)受吊銷《鄉村醫生執業證書》行政處罰的;

  (四)中止執業活動滿2年的;

  (五)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請或者經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冊的縣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上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撤銷鄉村醫生執業注冊:

  (一)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注冊決定的;

  (二)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注冊決定的;

  (三)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注冊決定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撤銷的。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的,應當撤銷鄉村醫生執業注冊。

  第二十三條被注銷或被撤銷注冊的當事人如有異議,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取行政訴訟。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負責鄉村醫生執業注冊的縣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轄區《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的準予注冊、發放、變更注冊和注銷、撤銷注冊等建立統計制度和檔案制度。

  第二十五條縣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準予執業注冊、再注冊、變更注冊和注銷與撤銷注冊的人員名單向其執業或擬執業的村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村民公告,并由設區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匯總后,再報省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由省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衛生部規定的格式統一印制。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省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20xx年3月3日起施行,《福建省衛生廳關于下發〈福建省鄉村醫生執業注冊暫行辦法〉的通知》(閩衛基婦[20xx]9號)和《關于做好鄉村醫生資格重新認定和執業注冊工作的補充規定》(閩衛基婦[20xx]294號)同時廢止。

鄉村執業醫師實施細則 篇4

  為進一步加強黨內民主建設,認真執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努力形成林業局黨委領導班子科學、民主決策機制,結合我局實際,現就實施重大決策、重要干部任免獎懲、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使用(以下簡稱“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制度實施制定如下細則。

  一、基本要求

  (一)認真執行民主集中制原則,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要求,凡屬職責范圍內的“三重一大”事項,都應充分發揚黨內民主,通過集體討論,以會議形式作出決定,努力形成集體決策、科學管理、民主監督的決策、執行機制。

  (二)依據局黨委會議事規則,嚴格按照制定的工作流程和決策程序組織實施。

  (三)局黨委班子成員尤其是黨委書記帶頭執行民主集中制,保證權力正確使用,防止權力的濫用。

  (四)凡屬“三重一大”事項,除遇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外,應由局黨委會以會議的形式集體討論決定,不得以傳閱、會簽或個別征求意見等方式代替集體決策。

  二、“三重一大”事項的具體內容及范圍

  (一)重大決策類:

  1、學習貫徹上級黨組織的重要文件、會議精神;研究貫徹縣委重要決策、重大工作部署的意見措施;

  2、全縣林業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目標;

  3、林業發展、改革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等方面的重大問題;

  4、林業系統黨的組織、宣傳、精神文明建設工作;

  5、林業系統黨風廉政建設、政風行風工作;

  6、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眾團體工作;

  7、報請上級黨組織請示、報告事項,審議、批復下屬黨組織的請示、報告事宜;

  8、其它需要討論決定的事宜。

  (二)重要干部任免、獎懲類:

  1、科級干部的推薦;

  2、股級干部的選拔、考核和使用;

  3、局黨委表彰及向上級黨組織推薦的先進集體和個人;

  4、推薦申報縣級及以上綜合類先進集體或先進個人;

  (三)重大項目安排類:

  1、依據縣政府工作部署,研究貫徹意見;

  2、林業基本建設年度工作計劃;

  3、林業重大工程建設項目安排;

  (四)大額度資金使用類:

  1、本局年度資金收支預算;落實局長和局長授權的分管局領導審批制度。

  2、未列入年度預算資金的使用;

  3、大額項目資金安排。

  4、基本建設及大宗物品采購等。

  三、主要程序

  (一)會前準備階段

  1、會議議題由局黨委書記根據黨委班子成員的提議,在征求相關分管領導意見后提出;并與黨委班子其它成員進行溝通。除遇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需作出臨時處置外,不得臨時動議。

  2、會議準備由分管領導組織有關股室(單位)準備相關材料,包括方案和論證材料。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事項,分管領導應組織相關人員進行專家論證、技術咨詢、決策評估,提出可供決策的意見或報告。

  3、會議通知(含議題及有關資料)由辦公室負責,提前通知參會會人員及相關列席會議人員。

  4、選拔任用干部,要按照《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條例》的相關規定,在民主推薦、考察的基礎上,經黨委書記(局長)與相關分管領導共同醞釀,為黨委會決定干部任免做準備。

  (二)會中決策階段

  1、會議決策時,由局黨委書記主持。黨委班子成員應對決策議題逐個明確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緩議的意見,并說明理由。因故未到會的黨委班子成員可以書面形式表達意見。

  2、會議主持人應在班子其它成員充分發表意見的基礎上,最后發表意見。

  3、討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項,到會人數必須超過應到會人數的三分之二,并采用票決制。

  4、討論中意見分歧較大或者有重大問題尚不清楚時,除在緊急情況下按多數意見執行外,應暫緩決策,待進一步調查研究后再作決策。

  5、黨委班子成員發表的意見應記錄完整。

  6、討論決定的事項涉及與會人員本人及其直系親屬的,本人必須回避。

  7、相關職能部門和監督部門人員可列席會議。

  (三)會后執行階段

  1、局“三重一大”事項經集體決策后,由局黨委班子成員按分工和職責組織實施。

  2、黨委班子成員個人對決策有不同意見的,可以保留,但在沒有作出新的決策前,應無條件執行。同時,可按組織程序向上級黨組織反映意見。

  3、個人不得擅自改變集體決策,因情況發生變化需對決策進行重大調整或變更的,須經局黨委會重新作出決策;如遇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需作出臨時處置的,必須向局黨委書記報告,事后及時向局黨委會報告并負責;未完成事項如需局黨委會重新作出決策的,經再次決策后,按新決策執行。

  四、監督檢查

  (一)黨委班子成員應根據分工和職責及時向黨委班子報告“三重一大”事項的執行情況,并將執行情況列入年度班子民主生活會和述職述廉的重要內容。

  (二)“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后的貫徹執行情況,由局辦公室具體負責決策實施過程中的檢查和督辦。檢查和督辦情況及時向局黨委書記和黨委領導班子報告。

  (三)接受縣紀委對局黨黨委班子執行“三重一大”制度的監督檢查。

  (四)局“三重一大”事項決策情況,除按有關規定不便于公開外,應在縣黨務公開網、相關會議、文件中進行公開。

  (五)對未經黨委班子集體決策就實施的“三重一大”事項,有關人員應及時向局黨委書記報告。

  五、責任追究

  (一)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局黨委按照職責分工,根據事實、性質和情節,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等規定,追究有關責任者的責任。

  1、違反決策程序規定的;

  2、應提交決策的事項未提交,擅自決定實施的;

  3、擅自改變集體決策的;

  4、決策事項貫徹執行不力或者執行過程中主觀上有過錯造成重大影響的;

  5、提供不實或者虛假信息誤導決策者,造成決策失誤的;

  6、違反保密紀律的。

  (二)黨委班子決策失誤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決策違反規定,應在查明情況、分清責任的基礎上,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及時向上級部門報告,分別追究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其它負責人的相應責任。

  (三)責任追究的方式有責令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責令辭職,黨紀政治處分、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等。

鄉村執業醫師實施細則 篇5

  為認真貫徹《學校衛生工作條例》,使醫務室工作規范化,特制訂下列規章制度。

  一、每學年對全校學生進行一次體檢,同時做好新生入學體檢和畢業班體檢工作,建立和健全每個學生的健康卡。

  二、做好體檢、視力、疾病、藥品消耗等日常衛生統計工作。

  三、協助愛衛會搞好學校衛生工作,每學年一次對班級落實衛生包干區,每月定期或不定期進行衛生檢查評比,及時公布檢查情況。

  四、利用黑板報、畫廊、廣播進行衛生宣傳教育,每學期至少五次。并按教學計劃定內容、定時間開展健康教育活動。

  五、注射器要嚴密消毒,做到一人一次一針。

  大、經常督促食堂做好飲食衛生工作,每周至少二次去食堂檢查衛生。預防食物中毒。

  七、加強對常見病、多發病的防治工作,一旦發現傳染病及時報告防疫站,做好消毒。預防工作。

  八、配合體育教研組,進行體育醫務監督,檢查場地、體育運動器械的安全衛生,避免體育傷害事故發生。

  2學校醫務室安全管理制度一、學校相關衛生工作人員必須加強學習有關法規、政策,努力提高業務水平和工作能力。

  二、醫務室購買藥品必須在衛生局指定的醫藥公司購買,不得直接跟廠方和藥商購買,買藥時要逐個進行藥品檢查,發現有偽劣藥品及離保值期藥品一律退貨,并調查追究經辦人。

  三、每學期初進行藥品清理,對過期藥品、變質藥品進行登記,并注明藥品名稱、規格、數量、價格,然后經有關部門驗證后再銷毀。

  四、醫生不開過期藥品,如領藥者發現過期藥品,立即退回處理。

  五、發藥時要告訴學生怎樣安全使用藥品,并在藥袋上寫明每日服幾次,服藥時間、藥量、分幾次服完等。告誡病人不許超常服藥,警惕用藥過量引起的藥物中毒。

  六、經常檢查醫務室電器設備,用電開關及線路若有漏電、斷電,應立即報告后勤處進行檢修,防止火災的發生。

  七、醫務室使用壓鍋消毒時,誰消毒、誰負責,避免超壓發生爆炸事故。

  八、醫務人員要堅持使用一次性注射器和輸管,嚴防醫源性交叉感染。各種常用衛生器械要定期消毒、浸泡,每學期檢查1-2次。發現生銹、破裂,功能不全即淘汰。

  九、條件不具備時,不要給病人注射青霉素或其他易引起過敏性休克的藥品,對危重病人要立即送醫院處理。

  十、醫務室人員每周一次到體育課場地進行體育衛生監督,檢查體育場地及體育器械有無不安全因素。

  伊寧市第十七中學20xx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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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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