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自習管理細則(精選5篇)
晚自習管理細則 篇1
為加強學風建設,營造濃厚的學習氛圍,使學生養成良好的學習習慣,提高學生學習的積極性,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晚自習時間
晚自習時間為每周日至周四晚7:30~9:00,每天2學時。
二、學生的責任和義務
1.非畢業班學生必須按時進行晚自習,不得遲到、早退,因故不能上晚自習的,必須履行請假手續,否則按曠課處理。曠課達到一定學時,按照《學生違紀處分管理規定》給予相應處分。
2.晚自習開始后,學生應自覺維持自習秩序,不得大聲喧嘩,不得隨意出入、串坐,不得進行與學習無關的活動,不得影響他人學習。
3.學生著裝應得體,注意文明禮貌,禁止穿拖鞋、背心等進入教室,禁止帶各類食物進入教室。
4.學生應自覺愛護桌椅等公物,不得在桌面上亂寫亂畫;應自覺保持室內衛生清潔,嚴禁隨地吐痰,不得亂扔紙屑雜物。
5.對晚自習時間不在教室、實驗室、圖書館等學習場所的學生,一旦被巡查人員發現,將登記在冊,以曠課論處,并向各二級學院通報。
三、教師的責任和義務
1.教師每周必須按照規定的日期對每個授課班至少輔導答疑一次以上,一般3學時輔導一次。每次輔導答疑時間不少于30分鐘。教師一次可輔導答疑多個班級,但為了保證對每班都有充足的輔導答疑時間,一次輔導的班級數不得超過四個,任課班級數超過四個的,應在一周內分幾次進行輔導答疑。
2.教師輔導答疑可采取個別答疑和集體輔導兩種形式。
對有固定教室的班級,教師晚自習時間直接到固定教室的班級進行輔導答疑;對無固定教室的班級,教師可與學生協商輔導答疑時間與地點,教師要到約定的地點進行輔導答疑。
在校外或市內居住的教師可安排在課后或下午自習時間進行輔導答疑。
3.教師在輔導答疑中,應貫徹因材施教、分類指導的原則。既要熱情、耐心地幫助學習基礎差的學生趕上學習進度,又要注意培養優秀學生擴大知識領域,幫助他們盡快成材。通過輔導答疑深入了解學生學習的實際情況,發現問題及其原因,并及時改進。
4.教師輔導答疑實行班級簽到考核制。
四、專兼職輔導員的責任和義務
1.兼職輔導員每周到班次數不少于2次(包括班會課),每次不少于30分鐘。專職輔導員每周到班次數不少于3次(包括班會課),每次不少于30分鐘。
2.專兼職輔導員深入班級,主持班會及主題班會課,班會時間不少于30分鐘,主題班會課時間不少于1學時。
3.班會課結束后,專兼職輔導員要督促學生繼續晚自習,到晚自習結束。
五、二級學院的責任和義務
1.各二級學院負責本學院班級晚自習巡視工作,安排院領導、專兼職輔導員到班級檢查。
2.各二級學院主管教學副院長、分管學生工作副書記要到班級檢查教師晚自習輔導、專兼職輔導員到班、學生晚自習等情況,掌握本學院晚自習整體狀態。
3.各學院要充分重視班會及主題班會課建設,加強對各班級班會及主題班會課開展情況的管理和監督,
4.班級嚴格考勤,增強學生的紀律觀念;調動班干部積極性,更好地管理晚自習,提高學生的自學能力。
六、晚自習秩序管理
1.由二級學院負責晚自習管理工作,確保學生晚自習正常開展。
2.由校教務處、學工處在各樓值班室設立考勤機,負責教師輔導和專兼職輔導員到班情況考勤。
3.校學工處組織校學生會紀檢部進行晚自習的學生考勤和自習紀律檢查工作。檢查結果每周匯總一次,并向全院公布。
4.晚自習的檢查考核情況列入學生個人、班級、輔導員、二級學院學生工作等四個量化考核中,對于未按要求上晚自習以及未按要求檢查考核晚自習的個人和部門,將按有關規定處理。
七、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解釋權歸教務處、學工處。
晚自習管理細則 篇2
為了創造一個安靜、有序的學習環境,保證晚自習紀律,督促同學們合理、有效利用學習時間,對學生晚自習做出如下規定:
一、晚自習時間:周一至周四晚18:20—20:40,所有寄宿學生必須準時參加。學生因病、因事請假,須經班主任批準,并告知班長和舍長,持班主任開具的請假條到警衛處登記,警衛確認前來接送的家長后方可允許學生離校。晚自習期間在不影響他人情況下,同學們可自行安排自習內容,可以根據自己個人的學習情況和學習興趣自行安排,重點做好新課預習和糾弱補偏。教師不得干涉和變相干涉學生學習的自由。一個班級有20人以上學習同一學科同一內容,將視為違規。違反本項規定教師將視為師德違紀一次。
二、看班教師每隔10分鐘左右的時間到班級內進行一次巡堂,認真管理自習,每節自習開始和結束都要清點人數,指導班長如實填寫《班務日志》中晚自習部分內容,看班教師要親筆簽字,對于無故缺席者,要及時通報帶班領導。如果不清點出席人數或者不及時報告,出現學生無故缺席并發生意外情況,看班教師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三、晚自習執勤領導和教師即時檢查看班教師及各班學生出勤情況,查明缺勤者姓名,由班長簽名確認,各班學生須按座次表就坐,各班應將座次表張貼在前黑板的右下角,以便執勤教師使用。
四、晚自習按三課時(每節40分鐘)計,學校值日校干、教師及學生會成員負責檢查各班的考勤、紀律、自主學習情況,以即時檢查的情況為準,第二天由值日校干將檢查結果報政教處,計入班級評估成績。
1、無故缺席者均按曠課論處,每人次扣班級評估5分;無故遲到、早退者每人次扣班級評估3分。
2、為避免影響他人學習,晚自習期間,不得肆意進出教室,不得做其他影響晚自習秩序的其他事情;課間不得大聲喧嘩、吵鬧、起哄、唱歌,每發現一人次扣班級評估3分。
3、所有同學必須服從值班老師、學生會干部的檢查及管理,不得頂撞、辱罵,否則將從重給予紀律處分。
4、晚自習課間不允許學生私自購物,每發現一人次扣班級評估5分。
5、對帶頭提早離開教室引起全校晚自習秩序混亂的同學,一次扣該班級評估10分,并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全校通報批評;兩次以上(含兩次)者,中考綜合評定不合格。
6、當天晚自習秩序評為較差的班級,次日晚班主任必須留校整頓,直至本班晚自習情況恢復良好為止。
五、級部主任是主要責任人,要求每天對所轄年級的各班晚自習情況進行巡查,杜絕問題的發生。
上述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本規定解釋權歸校委會。
晚自習管理細則 篇3
為了加強我院學風建設,完善早操及早晚自習管理,培養學生良好的學習和生活習慣,特制定以下規定:
一、時間:早6:50—7:20時(周一至周五)
晚19:00—21:00時(周日至周四)
二、具體規定:
(一)新生入學的第一學年應積極參加體育鍛煉,培養良好的學習
習慣,按時出早操和上晚自習;第二學年要按時參加早自習,保證出勤率,不準無故曠操和曠自習。
(二)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參加早操和早晚自習,應履行正常的請假手續,向輔導員提出申請,經準假后,填寫假條,方可不出勤。
(三)早操和早晚自習實行考勤制,分別由分會體育部和學風監察部負責簽到。在正式開始做操之前,每名學生要提前10分鐘到指定地點,完成簽到,排好隊,準備做操。各班文體副班長組織站隊,并站到本班最后,負責檢查本班站隊和做操情況,并于做操后向體育部上報結果。早自習必須嚴格遵守自習紀律,提前10分鐘到自習室,自習考勤按照《護理學院學生課堂管理規定和考勤制度》規定執行。學風監察部每日對學生自習出勤情況和自習紀律進行檢查,匯總后48小時內上報年級辦。
(四)輔導員將對上報結果進行檢查,并不定期抽查。分會體育部和學風監察部應該本著認真負責的態度,不得虛報隱瞞缺勤人數,一經發現,嚴肅處理。
(五)對無故缺勤的同學,曠操或曠自習累計兩次者給予通報批評處理;當周曠操或曠自習累計多次給予警告處分,給予扣除學時等相應處分。對于多次被通報者,將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并記入本人檔案。
(六)嚴禁早操遲到或早退現象發生,遲到人員應主動找檢查人員進行補改,否則按缺勤處理。對于早退現象帶頭者扣德育學分5分,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理。對早退現象嚴重的班級給該班班長扣德育學分3分,文體副班長和學風監督員各扣德育學分1分,并給予該班全班通報批評。
(七)對于早操或早晚自習檢查中發現有冒名頂替情況,缺勤者和頂替者各扣德育學分3分,視情況給予紀律處分。
(八)每學期將對學生個人和班級在早操和早晚自習的檢查結果進行評定,評定結果與評優評獎掛鉤。
(九)對早操和早晚自習的出勤情況,檢查者應嚴格把關,對于事假、病假必須有輔導員簽字的請假條,否則一律按缺勤處理。
三、早操檢查評分細則
為了提高我院學生身體素質,展現我院學生良好的精神風貌,提高學生做操質量,順利迎接本科教學水平評估,我院特擬定早操檢查評分細則如下:
(一)集體評分標準(每班每周總分100分):
1、隊伍整齊,無遲到早退現象。(10分/周,2分/日)
2、全班參加,無缺勤現象。(20分/周,4分/日)
3、動作規范,節奏合拍。(60分/周,12分/日)
4、富有朝氣,精神面貌好。(10分/周,2分/日)
(二)個人評分標準(每人每周10分,等同于德育學分10分):
1、遲到早退,扣1分/次/人。
2、曠操、冒名頂替者,扣3分/次/人。
3、動作不到位,態度不認真,扣1分/次/人。
4、左顧右盼、交頭接耳、說話打鬧者,扣1分/次/人。
5、衣著整齊,必須穿著運動鞋,不合格者扣1分/次/人。
(三)得分計算:
每周班級所得總分=集體評分標準中四項得分相加-班內個人扣分之和。
(四)評優標準
周最佳班級:以一周內學生出操得分最多為標準。
月最佳班級:在一個月內,獲得最佳班級次數多或一個月
內平均分高的班級,按順序評出月最佳班級。
學期最佳班級:在一個學期內,獲得周最佳班級次數多或
一個學期內平均分高的班級,按順序評出學期最佳班級。
晚自習管理細則 篇4
每個月,獲得“贊”數前三名的員工即為當月班組的星級員工,由班組從工資總額中分別給予500元、300元和200元(也可折算成工分)的獎勵。
(三)實施班組建設積分兌現獎勵機制,規則如下:
1、積分規則:
(1)員工“日考核”(采用員工績效考核結果)考核為優秀員工的,加2分/次;
(2)員工“月評星”考核為當月星級員工的,加5分/次;
(3)班組被評為廠當月“星級班組”的,班組所有員工(含班組長)加5分/人(發生不安全行為員工除外);
(4)八型車間考核在中心前三名的區隊,區隊所有員工(含所有經理及班組長)分別加10分/人、5分/人、3分/人(發生不安全行為員工除外);
(5)生產輔助單位在公司半年度班組建設考核中獲得前五名的單位,所有員工(含單位領導、機關科室人員、車間經理和班組長)分別加15分/人、14分/人、13分/人、12分/人、11分/人(發生不安全行為員工除外);
(6)員工獲得單位、公司、集團及以上榮譽的,員工本人積分分別加10分/次、50分/次、100分/次;所在班組其他所有員工(含班組長)分別加2分/次、5分/次、10分/次;所在車間其他所有員工(含車間經理和班組長)分別加0.5分/次、2分/次、5分/次;
2、扣分規則:
(1)單位發生一起重傷及以上事故,單位所有人員積分歸零,事故所在車間所有人員本年度內所有人員再扣除50分/人;
(2)單位發生一起輕傷事故,單位所有人員積分扣除20分/人,事故所在車間所有人員本年度內所有人員再扣除30分/人;
(3)員工發生一起不安全行為,員工本人積分歸零,員工所在班組安全積分扣除10分/人,員工所在車間安全積分扣除5分/人;
(4)員工發生一起人為責任事故,對責任人扣除10分;
(5)班組內部發生影響內部團結和單位形象的事故,員工積分歸零。
第十五條 班組長考核
晚自習管理細則 篇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學校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國有資產,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發展,根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財教〔20xx〕13號)及《教育部直屬高等學校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教財〔20xx〕6號),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學校國有資產,是指學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包括用國家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無償調撥給高校的資產、按照國家政策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接受捐贈等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其他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三條學校所有資產均應屬于國有資產,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規范管理。國有資產中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對外投資等有其他管理規定的,按相應規定執行。
房屋、家具、專用和通用設備等固定資產是學校國有資產日常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學校另行制定房屋資產管理辦法和固定資產管理辦法等規章制度和細則,加強對上述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保障國有資產安全,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四條學校國有資產管理活動,應當滿足學校教學科研工作需要,服務學校事業發展;應當堅持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的原則;應當堅持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的原則;應當堅持安全完整與注重績效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學校國有資產實行學校所有,資產管理部門歸口管理,各級單位分級負責、有償使用、責任到人的管理體制。
第二章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六條為加強學校國有資產的統一協調管理,學校設立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主任由校長兼任,副主任由分管校領導兼任,委員由資產與后勤管理處、學校辦公室、財務處、產業管理處、實驗室建設與設備管理處、科研處、校園建設管理處、審計處、紀委(監察處)、保衛處、網絡與教育技術中心、后勤集團等部門負責人擔任,日常辦事機構為資產與后勤管理處,資產與后勤管理處與其它成員單位共同組成學校國有資產管理執行機構。學校國有資產管理各執行機構在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領導下開展工作,履行如下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根據財政部、教育部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并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國有資產管理具體辦法、細則并組織實施,維護學校國有資產安全完整,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二)負責學校國有資產的配置、管理、使用、處置等相關工作;負責國有資產的賬務管理、資產評估、資產清查、學校產權變動登記和變更、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協調處理學校對外產權界定和糾紛調處工作;負責國有資產信息管理及信息化建設等工作。
(三)合理配置、利用學校的資產,提高資產使用效益,為學校事業發展提供必要的物質保障。
(四)高度重視國有資產管理體系建設,著力培養專門管理人才,建立思想素質和業務素質較高的資產管理專業隊伍,不斷提高國有資產管理水平。
(五)接受上級部門的監督指導,向財政部、教育部和有關部門定期報告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情況。
第七條資產與后勤管理處、學校辦公室、實驗室建設與設備管理處、財務處、產業管理處、科研處、理工學科建設處、保衛處、圖書館等為學校資產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管理其職責范圍內的各類資產。
資產與后勤管理處:負責全校國有資產管理的統籌工作及房屋、土地資產的日常管理工作。具體職責有:制定學校土地和房屋的分配、日常管理、產權登記等規章制度和工作細則,并對學校房屋資產分配、使用實施有效管理;統籌協調學校國有資產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國有資產數據的統計、報告;會同其它部門做好國有資產清查、評估和產權調處工作;負責學校土地、房屋類資產的權證管理工作;代表學校處理土地和房屋產權登記和變更事宜,會同其它部門做好相關資產的報增、報減工作;負責學校各類管網的管理協調工作,授權網絡與教育技術中心管理弱電系統,授權后勤集團對基礎設施管網實施管理等。
學校辦公室、科研處、理工學科建設處:負責學校無形資產管理工作。具體職責有:制定學校無形資產管理實施細則(校名、校譽、專利權、著作權、版權、科研成果等);加強對學校無形資產的保護和監督,對學校無形資產的轉讓、收益權等實施有效監管,制止各類對學校無形資產的侵權行為等。
實驗室建設與設備管理處:負責學校家具、設備類資產管理工作。具體職責有:制定實驗室管理具體細則并實施具體管理;負責提報教學、實驗儀器設備購置計劃及日常管理工作;負責學校家具、設備等固定資產的預算編制、使用和分配、帳卡管理、登記清查、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檢查以及及資產處置相關工作等。
財務處:負責貨幣資產管理工作。具體職責有:負責資金計劃、分配、核算工作;建立健全現金、各種存款及有價證券的內部管理制度;及時清理結算應付、暫付(預付)款項和短期投資,避免呆賬、壞賬;協同其它部門完成學校國有資產年度財務報告等。
產業管理處:負責學校經營類資產管理工作。具體職責有:代表學校管理受托的投資型經營性資產和非投資型實物經營性資產;制定學校經營性資產管理規章、制度;在資產經營管理委員會領導下負責校屬企業設立、重組、合并、撤銷、解散、破產等工作;做好相關企業無形資產(商譽、商標權、專利權、版權等)管理工作等。
保衛處:負責學校國有資產安全保衛工作。
圖書館:負責學校圖書類資產管理工作。具體職責有:建立健全各類圖書資料(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等)管理的規章制度;負責提報各類圖書資料購置計劃、采購及日常管理工作等。
第八條校內各單位對本部門所占有使用的學校國有資產負有直接管理責任。其主要職責為:貫徹執行學校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確保占有、使用資產的安全、完整、不流失;提高資產的使用效率,避免資產閑置;辦理本單位資產的增減變動手續,建立健全資產賬、卡,并組織定期清查,做到賬、卡、物相符;必須安排一名單位領導分管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并配備專職(兼職)管理人員,責任到人。
第三章資產配置
第九條學校國有資產配置要嚴格按照國家和上級部門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規定的程序辦理,以滿足學校事業發展的需要和各單位教學、科研、行政辦公及學生活動的基本需求為原則,由學校資產管理部門進行國有資產配置工作。
國有資產配置應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進行,從嚴控制,厲行節約,不得超標。
第十條學校資產配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現有資產無法滿足學校教學、科研和行政辦公需要;難以與其他部門共享、共用相關資產;難以通過市場購買服務的方式代替資產配置。
在滿足以上條件時,各單位經領導班子集體決策后根據實際需要提出資產配置需求,由學校資產管理機構依權限進行審批。資產配置需求超出學校自主權限的,按財政部、教育部有關規定履行報批手續。
第十一條學校國有資產購置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資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政府采購管理的相關規定實施政府采購。
第十二條學校通過接受捐贈等方式取得的各類資產屬于學校國有資產,應按規定及時辦理入賬手續,按照本辦法相關規定加強管理。學校自建資產的賬務處理和資產移交按財政部、教育部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學校要根據實際情況調整、優化資產配置,做到物盡其用,切實發揮資產的使用效益,提高資產利用效率。對長期閑置或使用效益不高的資產,學校有權在校內進行調劑。
第四章資產使用
第十四條學校國有資產的使用包括單位自用和對外投資、出租、出借等方式。國有資產使用應首先保證學校教育事業發展的需要。
第十五條要做好國有資產的日常管理工作,健全管理制度,建立資產使用各環節相互制約的內部控制流程,將資產管理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個人。
第十六條要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使用有效性的評價機制,依據安全完整與注重績效相結合的原則,建立國有資產有償使用制度,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學校定期對國有資產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考核,依據考核結果,建立與預算管理相結合的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提高學校國有資產和財政資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十七條學校對實物資產進行定期清查,完善資產管理賬表和相關資料,做到賬賬、賬卡、賬實相符;對清查盤點中發現的問題,應當查明原因,并在資產統計信息報告中反映。
第十八條進一步加強對學校無形資產使用的管理。對學校所有的各項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商譽以及其它財產權利要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實施有效管理,依法保護,防止無形資產流失。
第十九條各單位利用學校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等事項需經資產管理部門同意并授權,資產額度較大的由學校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審批,超過學校審批權限的按教育部有關規定由學校履行報批手續。
各單位未經資產管理部門授權一律不得利用國有資產進行對外投資、出租、出借等事項,如有違反,學校有權收回已分配給違規單位使用的國有資產、嚴肅追究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酌情給予處理、處分。
第二十條學校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等事項,在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相關規定的同時必須加強可行性論證和法律審核,做好風險控制。
第二十一條學校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等事項,按規定權限履行報批手續,具體權限和辦理程序參照教育部有關規定執行。同時,學校對以上資產使用行為實行專項管理,并在財務報告中予以披露,由此形成的資產損益,納入學校財務核算進行管理。
第二十二條校內各資產使用單位不得將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作為抵押物對外抵押或擔保,也不得為其它單位或個人的經濟活動提供擔保。
第五章資產處置
第二十三條學校國有資產處置是指學校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讓或者注銷產權的行為。處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讓、轉讓、對外捐贈、報廢、報損以及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其范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第二十四條待處置資產應當權屬明晰,不存在產權糾紛。進行資產處置前,應經過論證、評估、鑒定,并按規定權限履行報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隨意處置。具體權限和辦理程序參照教育部有關規定執行,學校依據資產處置批準文件進行財務賬目的調整。
第二十五條校內各單位未經資產管理機構批準無權對國有資產進行處置。需要進行資產處置的,由使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資產管理部門經審核、鑒定、評估后,向學校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提交處置報告,報學校領導審批,同時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履行報批手續。
資產處置形成的收入屬國家所有,統一上交學校財務。
第二十六條學校國有資產處置應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處置資產數量較多或者價值達到一定額度的,由資產管理部門通過招標、拍賣等市場競價方式公開處置。
第六章產權登記與產權糾紛處理
第二十七條學校按照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依法登記,確認國有資產所有權和學校對國有資產的占有、使用權,落實管理責任。辦理程序按財政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各有關單位應建立、健全國有資產登記和使用、保管制度,建立資產賬目,及時、準確地記錄國有資產的存量、增減、分布等情況。實物資產應分類、編號,大型精密儀器設備還應建立技術檔案;對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商譽以及其它財產權利,應明晰產權關系,及時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第二十九條當學校國有資產所有權、經營權、使用權等產權因歸屬不清而發生爭議時,產權糾紛處理遵照教育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資產評估與資產清查
第三十條應當進行國有資產評估的情形:
(一)整體或者部分改制為企業;
(二)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資產拍賣、轉讓、置換;
(五)整體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
(六)確定涉訟資產價值;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進行評估的事項。
第三十一條可以不進行國有資產評估的情形:
(一)整體或者部分資產無償劃轉;
(二)學校下屬單位之間的合并、資產劃轉、置換和轉讓;
(三)其他不影響國有資產權益的特殊產權變動行為,報經教育部及財政部確認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的。
第三十二條學校國有資產評估工作應當依據國家國有資產評估有關規定并委托具有資產評估資格證書的評估機構進行,同時按照國家和上級部門有關國有資產評估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的規定辦理核準或備案手續。
第三十三條學校國有資產清查內容包括:基本情況清理、賬務清理、財產清查、損溢認定、資產核實和完善制度等。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進行資產清查:
(一)根據各級政府及其財政部門專項工作要求,納入統一組織的資產清查范圍的;
(二)進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資產嚴重損失的;
(四)會計信息嚴重失真或者國有資產出現重大流失的;
(五)會計政策發生重大變更,涉及資產核算方法發生重要變化的;
(六)財政部門認為應當進行資產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學校應當結合實際工作需要或上級部門安排不定期進行資產清查,通過資產清查做到資產管理賬實相符、賬賬相符。對于資產清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查明原因,對于重大問題應向學校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提交專項報告。當需要進行資產清查時,應當提出申請,經教育部審核、財政部批準同意后實施。具體資產清查工作按照財政部有關規定和要求執行。
高校資產清查中的國有資產損失,按財政部、教育部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第八章資產信息管理與報告
第三十五條學校資產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建立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及時錄入相關數據信息,加強國有資產的動態監管,并在此基礎上組織國有資產的統計和信息報告工作。
第三十六條學校應對其所占有使用的資產狀況,按照上級部門規定的報表格式及內容定期作出報告,包括年度決算報告、重大事項報告和專項工作報告等。學校的資產狀況是學校財務會計報告的重要組成部分,報告內容應當完整、信息真實、數據準確,同時對國有資產的變動、使用和結存情況作出文字說明。
學校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根據國有資產信息報告全面、動態地掌握全校國有資產的占有、使用和處置狀況,并作為編制學校年度預算的重要依據。
第九章績效考核
第三十七條學校將逐步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管理績效考核制度和考核體系,按照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結合的原則,通過科學合理、客觀公正、規范可行的方法、標準和程序,真實地反映和評價學校國有資產管理績效。
第三十八條學校國有資產管理績效考核,包括國有資產管理的基礎工作、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建設、國有資產配置、使用和處置等內容,具體考核方式另行規定。
第三十九條學校進行國有資產管理績效考核的目標是通過總結經驗、查漏補缺、完善制度等方式,加強國有資產管理、提高學校國有資產使用效益,更好的為學校事業服務。
第十章監督檢查和獎懲
第四十條學校內部各級管理部門、資產使用單位及工作人員,都有義務和責任管好用好國有資產,依法維護學校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學校要建立健全學校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責任制,將資產管理的責任落實到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
第四十一條學校應進一步規范國有資產的管理,按照國家規定建立起單位內部監督與財務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相結合,事前監督與事中監督、事后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的全方位監管體系。對于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應追究其責任,并按規定進行處理、處分和處罰。
第四十二條對維護學校國有資產安全與完整取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學校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將予以表彰和獎勵。應予獎勵的情形有:
(一)積極開展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完成各項工作任務的;
(二)在國有資產管理工作中勇于創新,運用和推廣新技術,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或節約學校管理成本和費用并取得顯著效果的;
(三)堅持原則,依法辦事,同違反國家、學校國有資產管理法規、制度及侵占、損毀國有資產的行為作斗爭,使國有資產避免或減少損失而表現突出的。
第十一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學校對國有資產的占有、使用,均依照本辦法執行;實行企業化管理并執行企業財務和會計制度的單位,同時按照企業財務及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實施監督管理。學校出資企業改制上市、產權轉讓、資產重組等國有資產管理事項,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十四條各單位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細則,經學校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審議后報資產與后勤管理處備案,其中辦公家具、通用設備等固定資產使用管理細則同時報實驗室建設與設備管理處備案。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由學校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授權資產與后勤管理處負責解釋。未盡事宜,參照財政部、教育部國有資產管理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