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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報銷實施細則

發布時間:2022-08-29

財務報銷實施細則(精選5篇)

財務報銷實施細則 篇1

  為了加強公司的財務管理工作,嚴格執行財務制度,完善財務管理,結合公司的具體實際,統一各部門的報銷程序及規定,特制定本報銷制度。員工報銷時應嚴格執行公司制定的審批管理制度

  一、報銷審批監控程序

  1、公司除正常費用開支外,其余各項支出必須事先提出計劃,按支出審批權限批準后,在計劃范圍內列支。

  2、辦公用品的購置:由各部門根據需要,編制計劃報總裁辦審核匯總,按審批權限批準后,由集團總裁辦按計劃統一購買,并建立實物帳,詳細登記辦公用品的進、出情況。領用時,須填制出庫單,經分管領導批準。總裁辦每月末應將辦公領用清單交財務室進行核定監控。

  3、物品采購報銷須按公司采購控制程序、庫房管理程序、進貨檢驗程序完備審批手續后辦理報銷。

  4、要求財務出納人員嚴格執行財務制度,并于每月月初匯總上月的報銷清單,上報上級主管。

  5、瑞德總經理所產生的費用由徐總簽字報銷。

  6、每周三定為費用報銷日。培訓回來的員工必須要當月進行轉訓,由行政簽字確認后方可報銷。當事人填好報銷單,部門經理簽字,交給財務小方即可。

  二、報銷規定

  (一)、差旅費報銷規定

  1、員工出差應填寫出差“申請單”,并按規定程序報批后,到財務部門預借差旅費

  2、員工出差返回后,填寫“差旅費”報銷單,連同出差“申請單”、原始報銷憑證,按規定的時間及審批手續到財務部報銷。

  3、員工差旅費報銷標準嚴格按照公司規定執行。

  4、住宿費:單人或雙人出差每天最高不超過200元,去深圳、廣州、上海、北京出差每天最高不超過350元,超出部分由個人承擔,如有特殊情況需總裁批準方可報銷。

  5、交通費:員工出差需購買飛機票的,一律由辦公室統一購買,不得擅自購買。如擅自購買,費用由個人承擔。出差不是為處理緊急事務的,普通員工以車,船交通工具。員工長途出差交通費可實報實銷,出租車票不得連號。

  6、出差津貼:每人每天30元。

  (二)、市內交通費用報銷規定

  公司員工在市內外出辦事,應盡量選擇乘坐公司車或公交車,原則上不提倡乘坐出租車,如確應工作需要乘坐出租車,要事先請示分管領導,并在報銷單上

  注明,報銷時出租車票不得連號。

  (三)、報銷發票粘貼規定

  報銷人應將發票及相關附件分類逐張整齊地粘貼在報銷單背面(左上角處),完整規范地填寫相應的報銷單。具體要求為:

  1、費用報銷單:按事類逐項逐件填寫內容摘要,寫清大小寫金額,所附單據附件張數,有借款記錄需要在報銷時沖賬的應注明借款人姓名、金額及時間。

  2、費用報銷發票的內容包括日期、商品名稱、單價、數量、金額并蓋有開具發票單位的發票或財務專用章。經辦人必須要求開票單位如實填寫發票所有內容,發票涂改、大小寫不符、假發票以及非行政部門開具的收款收據一律不予報銷。

  3、差旅費報銷單:按途中經過的地點及發生相關費用逐地逐項填寫對應的時間、車船費等費用,因出差發生的費用填在差旅費報銷單中“其它“費用項上,注明出差事由,隨行人員及借款情況。

  4、填寫報銷單時應使用水筆或鋼筆填寫,不得使用圓珠筆或鉛筆。

  三、報銷時間

  購買材料和支付工程款,必須在單據所填日期的一個月內報銷,員工報銷其他費用,必須在費用發生之日的本周內按規定程序進行報批。

  四、下列情況不予報銷:

  1、違章罰款及其它因當事者過失造成損失浪費。

  2、其它不符合國家開支標準的單據,無理由跨年度的單據。

財務報銷實施細則 篇2

  為加強財務管理,規范費用報銷,有效利用和控制資金,實現低成本高效益運行,特制訂本管理規定。

  一、管理職責

  (一)、財務部負責制訂和調整財務報銷管理規定,審核報銷憑證、報銷手續,核算報銷金額,分割核算對象,由相關會計進行帳務處理。

  (二)、各職能部門負責人負責審核有關報銷憑證和按規定權限進行審批,并協助本規定的實施。

  二、管理內容和要求

  (一)、財務報銷單證的要求

  1、所有發票、單證的報銷,必須業務內容完整,金額計算正確,大小寫相符,字跡清晰,如:開票日期、公司全稱、品種規格、數量、單價、金額等缺一不可。

  2、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按發票格式逐欄正確填寫和簽章,任何項目填寫的內容與實際不符的一律不予報銷。匯總開具的專用發票,必須有一份增值稅專用發票銷貨清單附件,否則不予報銷。有密碼的增值稅發票,右上角的密碼不得有任何損壞跡象,否則由經辦人負責退回。

  3、統一發票(指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外,加蓋有稅務監制章的發票)、收款收據報銷必須加蓋開具收據的單位公章(或財務專用章)和經辦人簽字。如果確實無法取得開具單位公章的,必須有對方經辦人的私章和簽字,由相關的部門主管簽字, 否則不予報銷。白條一律不予報銷。

  4、購進各種原材料,包括燃料、動力及主要材料、輔助材料、外購半成品、包裝物、固定資產,必須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報銷。對確實不能取得專用發票的,必須用稅務統一發票報銷(考慮價稅因素)。收款收據報銷必須照減進項稅(價格為平價),對物價上下波動,必須按價格調整通知單,由供應部門主管及主管副總審核,總經理批準,同意上浮(物價),對只能取得收款收據的事先必須報總經理批準。

  5、購貨發票報銷時必須有合同及采購審批單,超計劃采購部分不予報銷。采購計劃變動的由主管副總簽字證明。實物入庫數量與采購發票不符時,按入庫數量計算,其失少部分差異由經辦人負責追查,追查未果時,由責任人賠償。特殊原因可由經辦人提出書面報告,經主管副總審核,由總經理批準確定報銷金額。

  (1)采購物資的價格應遵循優質低價的原則,同類同品牌同規格產品按可比價判斷,超出可比價的應作說明,填寫價格調整通知單,經總經理簽字;否則,價格超高部分不予報銷。

  (2)購貨發票因質量扣款、數量短少、價格超高等情況,由經辦人主動到財務部去扣款。在稽核時被發現應扣而未扣的,通知經辦人辦理并處罰經辦人應扣款額的50%。

  (3)購置零部件價值在20xx元以上應視同固定資產,按固定資產的購置和管理辦法辦理相應的手續,由總經理批準方可報銷。

  (4)購貨合同的簽訂,總價值在2萬元至20萬元內的,由分管副總審批,總價值在20萬元以上,由總經理審批。

  (二)、差旅費的報銷

  1、乘坐飛機的報銷標準

  (1)乘坐飛機首要條件兩地相距300公里以上(以火車距離為參考),不足300公里乘座飛機,按乘座火車的報銷標準執行。

  (2)董事長 、總經理出差乘坐飛機,原則上不允許坐頭等艙、公務艙,一般情況下只可以報銷經濟艙的飛機票、保險費,其他費用不予報銷。

  (3)副總經理級(包括總監)出差乘坐飛機,可以報銷經濟艙的飛機票、保險費,其他費用不予報銷。

  (4)市場及開發部門人員及其他特殊情況出差乘坐飛機,須經主管副總批準,附申請單可以憑票報銷經濟艙的飛機票、保險費,其他費用不予報銷。事先未經審批,一律不予報銷。

  (5)其他人員出差乘坐飛機,如往返行程中機票特別便宜的可乘坐,可按硬座車票報銷。

  2、乘坐火車的報銷標準

  (1)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出差乘坐火車可以憑票按實報銷。

  (2)其他人員出差限乘火車硬座車,憑車票報銷;特殊情況可以報銷補票手續費,(但須經主管副總認可)其他費用不予報銷。

  (3)出差乘坐火車連續8小時以上或晚上(當天20時至次日7時之間)乘車6小時以上的可憑票報銷硬席臥鋪票。

  (4)其他人員出差乘坐火車按規定可以乘坐臥鋪而不坐的,每次按票面金額50%給予補貼,如果在起點買不到臥鋪票而在途中補辦的,則未乘臥鋪的一段路程經查旅客列車時刻表上所列的里程,按相應車次給予50%比例補貼。

  3、乘坐長途汽車的報銷標準

  (1)出差乘坐長途汽車憑票報銷,車票票面未注明起訖日期、時間和起訖地點的必須自行注明,否則不予報銷。

  (2)因公出差在300 公里以外乘車連續8小時以上(或當天晚上20時至次日7時之間)可以憑票報銷臥鋪票。不乘臥鋪的每次可以補貼50元,乘坐豪華空調車的不再報銷補貼。

  (3)銷售分公司負責人回公司開會往返行程間乘坐長途汽車按以上條款執行,憑票報銷。其他時間不予報銷,費用由銷售分公司自行負擔。

  (4)杭州分�咳嗽焙推淥人員搭乘公司或公司領導車輛,不得報銷長途汽車費�

  4、乘坐公共汽車、市內交通車的報銷標準

  出差人員乘坐公共汽車、市內交通車憑票按實報銷。

  5、乘坐出租車的報銷標準

  (1)乘坐出租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下列情況具體執行):

  a、出租車發票無日期與起訖時間的,扣20%;

  b、出租車發票無起訖地點的,扣20%;

  c、出租車定額發票未注明日期與起訖地點的,扣20%;

  d、出租車發票跨報銷階段的。(不予報銷)

  (2)董事長、總經理乘坐出租車,憑票按實報銷。

  (3)其他人員乘坐出租車憑票按限額報銷,按出差實際天數計算。

  (4)出租車票連號需書面說明理由,單張或連號總額超出50元由主管副總簽字批準后按程序報銷。

  6、誤餐補貼報銷標準

  (1)公司人員出差紹興地區、義烏地區可享受誤餐補貼6元/天,出差省內其他地區享受20元/天。省外30元/天。

  (2)出差諸暨范圍內不享受誤餐補貼(包括同山)。量體、跟單人員可享受誤餐補貼6元/天。

  (3)杭州分部和直營店人員在當地所在地區范圍出差不享受誤餐補貼。

  (4)出差期間因業務需要發生招待費時不得享受誤餐補貼。

  (5)出差人員參加培訓、會議、實行集體用餐或餐費按實報銷的,不得享受誤餐補貼。

  (6)公司人員因公出國(包括香港、澳門、中國臺灣)每人每天補貼300元;出國培訓組團考察(餐費、住宿費、交通費由組團統一支付)的,每人每天補貼100元。

  (7)公司量體人員因經銷商邀請出差量體的,出差費用一律向公司報銷,經商務部簽字(8)駕駛員出車住宿費、外出加油費應由乘車人簽字證明。(單位外乘車人除外)。

  7、住宿費報銷標準

  (1)董事長、總經理出差每天住宿費標準:一類地區450元以下、二類地區400元以下、憑票報銷,超出自負50%,節約獎勵50%。

  (2)副總經理級(包括總監)出差每天住宿費標準:一類地區300元以下、二類地區250元以下,憑票報銷,超出自負50%,節約獎勵50%。

  (3)部長(副部)級出差每天住宿費標準:一類地區200元以下,二類地區160元以下,憑票報銷,超出自負50%,節約獎勵50%。

  (4)科長級以下出差每天住宿費標準: 一類地區180元以下、二類地區140元以下,憑票報銷,超出自負50%,節約獎勵50%。

  (5)分公司人員(包括客戶),回公司開客戶訂貨會在楓橋住宿時,每天住宿費標準為100元以下,在步森賓館(或指定賓館),費用由公司結算。若有超支,則超支部分自行支付或由公司在其工資中扣除。銷售分公司負責人其他時間發生的住宿費自負。

  (6)杭州分部和直營店人員出差楓橋總部,住宿一般在步森賓館(或指定賓館),否則不得報銷住宿費用。

  (7)諸暨市范圍內原則上不報住宿費;

  (8)因公出差的所有人員,按出差時間推算,在第二天可以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不影響工作的,不予報銷當天的住宿費。

  (9)沒有住宿發票或發票無時間、無姓名、時間不相關、有涂改痕跡的一律不予報銷住宿費、餐費補貼。

  注:一類地區指:北京、浙江、江蘇、上海、廣東;

  二類地區指:上述一類地區以外的省、市、自治區。

  8、其它報銷標準

  (1)分公司人員除回公司開會培訓,應公司要求(因公)回公司辦事往返行程間的差旅費由公司負擔外,其他時間發生的差旅費一律自負,分公司其他人員所發生的一切差旅費都由銷售分公司自行負擔。

  (2)駕駛員行車途中發生的過路、過橋、停車費等與行車相關的正常費用由辦公室車輛調度員簽字憑票按實報銷;所有違章罰款按80%報銷。特殊情況由駕駛員以書面形式申請,經總經理批準可以報銷。

  (3)因公外出培訓、學習和參加會議,必須附相應的通知單。其住宿費、餐費已包含在會務費、培訓費中或由主辦單位免費提供的,不再另行報銷住宿費、餐費。

  (4)為節約費用開支同一路線多人出差其住宿費出租車費等按可組合的較低費用標準報銷,如一個人的住宿標準能為2個人提供住宿則按一個人的費用標準報銷(可按最高級別員工組合,不允許全部按最高級別員工組合)。

  注:差旅費報銷時應附出差申請單和出差情況匯報,各部門通用表格附后。由出差人員填寫,主管簽字,在財務報銷時由出納留存,每月匯總交還主管。

  (三)、電話費報銷標準

  1、手機話費一律按公司浙步股[20xx]第5號文件《關于調整手機費用報銷標準的通知》的規定執行(如遇文件變動,則按新規定執行)。

  2、凡有手機話費報銷的,不再報銷其他電話費。

  3、無手機話費報銷的,外出途中因工作需要發生電話費,應有電話號碼記載并注明聯系事宜,經主管部長簽字證明,否則不予報銷;對電話費總額超過50元(含本數)的,需主管副總批準報銷。

  (四)、招待費用報銷標準

  1、招待費用包括餐費、禮品及其他方面為客人開支的費用。

  2、董事長、總經理發生的招待費用,可以憑票按實報銷。

  3、副總級發生招待費用,必須注明招待日期、對象、原因、人數,經總經理批準憑票報銷,否則每項扣20%。

  4、各部門主管確因工作需要在楓橋以外地區發生的招待費用,應附明細菜單并注明招待日期、對象、原因、人數,由總經理批準憑票報銷,否則不予報銷。

  5、其他人員在楓橋以外地區發生的招待費用(包括餐費、禮品),應說明情況,由總經理簽字憑票給予報銷。

  (五)、運輸費用報銷標準

  1、運輸費用發票報銷,必須以能抵扣稅款的發票(不包括外貿貨貸)為主要發票,還必須附有貨運單,否則不予報銷。對運費在100元以下確實不能取得抵扣稅款發票的,應有主管部長的簽字認可,財務視情況扣除稅款。

  2、為客戶代辦運輸產品所發生的代墊代付運費的報銷:

  (1)運輸發票報銷必須以能抵扣稅款的發票為主要發票,必要的情況下還須附運輸委托書、運輸合同和產品發運單,發運單上應有客戶簽收,客戶為單位的還須蓋上公章,簽收的單位和個人必須與銷售合同上的單位和個人一致。

  (2)運輸發票的單位名稱根據銷售合同上規定的運費承擔者的單位名稱填開。運費屬需方負擔的發票報銷時,須附發票復印件。

  (3)代付運輸發票審計后報銷結算時,由銷售會計在發票復印件后簽收并進行登記和按規定傳遞并作轉賬處理。

  (4)不符合以上要求的代墊代付運輸發票不予以報銷。

  (六)、廣告費用的報銷:

  1、公司策劃的廣告必須由策劃部申請,在公司預算內(每年年初由總經理班子提出預算計劃,報董事會決策批準)的由總經理審批,超過預算外的報董事長審批。

  2、廣告費用報銷必須附廣告合同。在報刊雜志上做廣告原則上必須有廣告內容復印件,對有型實體廣告報銷必須附“廣告驗收報告”,特殊情況另外說明。

  3、客戶的廣告費報銷:(1)由客戶提出申請(填報廣告費支出項目審批表);(2)區域經理簽字(根據廣告驗收報告);(3)總經理審批。

  (七)、車輛維修費用的報銷:(另行規定)

  (八)、其它費用報銷標準

  1、需要安裝、調試的設備必須在合同或協議書上注明其安裝、調試費用額,并規定權限簽字,否則不予報銷。建筑、安裝工程的發票報銷,必須附有建筑、安裝合同、有關部門組織的工程驗收報告,簽訂合同時注明發票的種類,如:建筑、安裝專用發票、統一發票、收款收據。

  2、郵政特快專遞等郵件發票報銷必須在報銷單上注明郵件名稱,單件費用在50元以上的,必須由所在部門負責人簽字確認,單件費用在100元以上的由主管副總簽字認可。寄給銷售分公司的,由經辦人注明該銷售分公司及負責人名稱,并經部長簽字證明,費用由分公司自負。寄給客戶的費用由客戶自負。

  3、工傷醫藥費發票報銷按公司相關規定執行,否則不予報銷

  4、參加學習培訓費用的報銷:凡屬學習培訓的均須附總經理批準的通知書,報銷時培訓費開支單列。

  5、銀行匯、貸手續費先由相關主管會計簽字證明經審稽后報銷。

  (九)、報銷單整理、粘貼、填寫標準

  1、報銷單整理以同一類票據所發生的時間先后為順序。

  2、整理有序的報銷憑據,正面向上,左上角對齊,粘貼平整,中間不鼓包,兩側與報銷單等寬,當報銷憑據比報銷單長時,折疊平整。

  3、報銷單粘貼時注意不能把憑據票面的金額粘貼住,若因此發生的審稽金額與報銷金額不符,由報銷人自負。

  4、報銷單填寫(包括出差通知單填寫、審批)必須用黑色的鋼筆或水筆,以防日久褪色。

  5、“差旅費報銷單”及費用報銷單填寫:部門、出差人、報銷日期、出差日期、出差事由、各欄費用、金額大小寫等項目必須完整與正確。

  6、合計金額大寫時必須注意:前面用“¤”封頂,后面用大寫“零”補足。

  7、外購材料發票、郵寄發票等票據應單獨粘貼報銷。

  (十)、財務報銷附件及要求

  1、原材料購貨發票:入庫單財務聯、進貨檢驗單、數量抽檢單或磅碼單(以重量作單位的產品)、物料采購申請單財務聯、價格變動及供方供貨應附購銷合同

  2、外協外購件、輔助材料購貨發票:入庫單財務聯、檢驗單、磅碼單、物料采購申請單財務聯等。

  3、備品備件購貨發票:入庫單財務聯、物料采購申請單、備件報檢單、數量抽檢單或財務聯等。

  4、固定資產的發票:設備購(添)置申請單、設備開箱驗收單、購銷合同、設備安裝驗收單、入庫單財務聯、檢驗單財務聯等。如果購入的設備價格超出申請資金,必須由總經理批準。

  5、辦公、勞保用品購貨發票:入庫單財務聯、印刷品申請表、采購計劃單。

  6、購買書籍的發票:由主管副總批準的購書申請單、機物料倉庫開具的入庫單或辦公室登記。

  7、分公司添置資產:經批準的添置報告、資產登記清單。

  8、基建材料購入的發票:入庫單財務聯、基建物業部采購計劃單、檢驗單等。

  9、基建工程發票:合同、工程決算書、驗收報告。基建工程不得轉包。

  10、設備安裝、調試發票:合同、驗收報告。

  11、電腦、復印機等辦公設備維護、保養的發票:外協修理(加工)單、合同等。

  12、車隊運輸發票:貨運單,相應的出、入庫單等。

  13、零星運輸發票:內容齊全的運輸登記表,相應的出、入庫單等;汽車帶貨由主管部長簽字證明。

  14、公司員工發生旅游、參觀費用:事先由負責人出具書面報告并注明本次預算費用總額開支標準:如住宿、補貼等,個人費用1萬元以下,團體費用5萬元以下的經總經理批準,超出限額經董事長批準。

  15、水電費發生的費用:管道工和電工每月申報的用水度數和用電度數。

  16、工傷費用發票:工傷證明單、工傷領導小組的處理結果。

  17、進口設備、材料的各種稅費:經總經理批準的報告、合同。

  18、工作服、工作帽、捐贈品、福利費用:總經理批準單、機物料倉庫入庫單。

  19、名片費用:由策劃部設計,主管副總批準,

  20、探望病人費用:由工會領導批準(辦公室主任可參與)。

  21、報刊雜志所發生的費用: 由部門主管審核,報總經理最后批準。

  22、購買攝影配件費用:由策劃部批準,機物料倉庫入庫。

  23、大宗禮品(包括廣告衫、廣告筆等):經總經理批準的報告、機物料倉庫入庫單。

  24、差旅費:經部門主管批準的員工出差通知單。

  (十一)、財務報銷程序

  1、經辦人必須將自審無誤的發票、單證,根據附件要求整理粘貼好,送審稽員審核。

  2、審稽員根據本標準所規定的條款,審稽簽章后退還經辦人,由經辦人根據審批權限分別送審批人簽字。

  3、經辦人到相關會計(出納)處辦理報銷手續。

  (十二)、財務報銷審批權限

  1、由董事長審批的范圍

  (1)一次送禮金額在2萬元以上;

  (2)新上技改項目,包括從填土開始到工程結束(5-50萬元) ;

  (3)進口設備引進;

  (4)企業經營決策,如股份制改造,對外聯營、合作、投資;

  (5)對救災等捐款、捐物3萬元以下的開支費用。4-10萬元由核心董事商定,10-50萬元由董事會討論決定,50萬元以上由股東大會決定;

  (6)固定資產購置5-50萬元,包括無形資產、進口關稅費。50萬元以上由董事會討論決定;

  (7)公司的大額福利費用開支;

  (8)上交稅、費、人身保險、基本養老保險、財產保險等費用的報銷

  (9)總經理本人經手的費用。

  2、由總經理審批的范圍

  (1)固定資產購置5萬元以下,包括無形資產、進口關稅費;

  (2)一次性添置日常用品總金額3萬元以下或單位價值3000元以下;

  (3)副總經理、副總級差旅費和出差純差旅費400元以上的員工的報銷由總經理批準簽字;

  (4)招待費用、乘坐飛機費用由總經理批準簽字;

  (5)一次送禮金額在2萬元以下(含2萬元);

  (6)廣告費預算內的審批;

  (7)租賃、融資、借款利息;

  (8)各種培訓、報名、聘用師資的報銷;

  (9)員工旅游等發生的費用的報銷,一般福利費用的報銷;

  (10)上級有關部門發生的費用報銷;

  (11)由副部長以上(含副部長)陪同關系單位、政府部門來公司參觀指導的費用報銷;

  (12)直線電話、手機費按限額憑票報銷;

  (13)汽車修理費用的報銷;

  (14)設備安裝、就位費用的報銷;

  (15)采購貨物總價值在20萬元以上;

  (16)辦事處添置資產費用;

  (17)無明確規定權限一次性支出在10000元以上;

  (18)租房費用;

  (19)工傷醫藥費的報銷;

  (20)材料短少需要賠償額度的報銷;

  (21)水費、電費的報銷;

  (22)駕駛員添置汽車修理配件、工具的報銷;

  (23)各類汽車的養路費、保險費、年檢、年審等政策性費用的報銷;

  (24)駕駛員非人為造成的違章罰款的報銷;

  (25)楓橋的伙食招待費;

  (26)其他有關費用。

  3、副總經理(總監)審批的范圍:

  出差純差旅費用400元以下的所轄部門部長以下的員工的報銷

  (十三)、其他規定

  1、董事長的差旅費和日常費用報銷由總經理簽字報銷。

  2、本規定有明確規定報銷辦法的,按標準執行。沒有明確規定的,先由審稽審核后轉交主管副總或總經理批準,批準后的報銷單由審稽負責轉交相關會計進行賬務處理。

  3、供應部門應及時向成本會計提供價格變動數據,另外原則上3個月提供一份最新價格參照表,(具體由供應部門根據淡旺季自行調節,但最長不得超過4個月,每年不得少于4次,需附目錄并裝訂成冊)。

  4、本管理規定在不適應公司發展需要時,由財務部參照最新財務管理的若干規定提請書面修改意見,經總經理批準后執行并報董事長備案。

  5、所有報銷單須審稽員獨立審稽,審稽有權拒絕受理不符合本管理規定的一切發票、單證并不負任何責任。

  6、審稽人員違反本管理標準的規定,受理并通過了不符合本標準規定的發票、單證,按報銷金額的1%予以罰款,并退回不符合規定的發票、單證,由財務部主辦會計進行監督。

  7、報銷后尚有掛賬的,其掛賬金額超過掛賬限額標準按月計扣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資金占用費,由審稽結算并在月末一次性分段,在當月工資中扣除,經財務負責人復核并報勞資核算員執行。如果出納會計未按標準扣罰利息,則扣出納會計當月工資100元,由財務部主辦會計進行監督。

  8、各正副部長、主任等,凡是超越規定的審批權限的,則每次扣本月工資50元,罰款在工資中扣除,由財務部負責監督并報勞資人員執行。

  9、所有出差人員按出差歸途最后日期算起期限為七天,(連續出差的按最后回公司日期計算)逾期報銷,按報銷金額的0.2%按日扣除,延期30天以上報的作每天按票面額的1%扣罰,由審稽計算并執行。駕駛員出差在外,無法按時報銷,則回公司后一天內報銷完畢,并需提供相應的出車單以作證明,否則仍按以上執行。

  10、票證報銷程序

  (1)經辦人員先填寫

  (2)報銷單經部門主管審核簽字確認

  (3)財務審稽確認

  (4)主管副總審核簽字確認

  (5)財務總監審核簽字確認

  (6)總經理簽字確認

  (7)董事長簽字確認

  (8)出納處報銷(根據簽字報銷權限,主管副總權限許可的則不需經過(6)、(7)程序,總經理權限許可的則不需經過(7)程序。

  11、報銷人需熟知費用報銷管理規定,在送審前必須辦齊一切手續。送審后的報銷單不再更改。若因手續不全、單據不符合報銷要求,導致報銷金額與所填金額不相符的,均按審稽確認的金額執行。

  (十四)、檢查與考核

  1、本標準由財務部負責組織貫徹執行。

  2、本標準的實施由總經理會同財務部檢查與考核。

  3、本管理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財務報銷實施細則 篇3

  一、目的

  為加強對市場人員費用管理力度,確保市人員更好開展工作,有效節約用

  成本,特制訂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市場部及其它相關部門。

  三、出差管理

  1、員工因公出差,必須填寫《出差報告》和《員工外勤單》,經部門經理同意后,報市場總監批準(可電話確認)。

  2、員工出差結束三日內必須完成《出差報告》的《出差總結》部分。

  四、差旅費

  差旅費是指公司員工外出公干期間為完成預定任務所發生的必要的合理費用,具體包括:在途交通費、住宿費、市內交通費、其他公務雜費等。

  1、員工出差使用交通工具為火車、汽車、輪船等普及工具。

  2、特殊情況,經公司領導批準后,可選擇飛機。

  3、違反公司規定使用交通工具,一律按火車票報銷(超出部分由個人支付)

  4、市場交通工具應使用公交車、中巴等,如因特殊情況,可以乘出租車,但需在票據上注明起始地點和原因。

  5、員工出差期間,標準內住宿費用實報實銷(但不包含酒店清單上所列私話、餐費、洗衣費等費用)。

  6、員工外出期間產生的公務費,如郵電費、文件復印費、傳真費等,實報實銷。

  7、辦事處主任、部門經理的手機話費在公司報銷標準內,扣除私人話費,實報實銷。

  五、備用金管理

  1、根據工作需要,員工出差或業務活動可預先向公司借支備用金,借支額度根據實際城要確定,由總經理簽批。

  2、備用金借支后應及時沖帳,備用金占用時間應不超過15天,如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沖帳,可書面申請,經總經理簽字同意后方可延期,但最長不可超一個月。

  3、對于長期占用備用金的,財務部將從員工的個人收入中扣減,直到完成沖銷,在此之前不允許再借支備用金。

  六、報銷管理

  1、駐外人員原則上每月報銷一次,各辦事處人員的報銷票據由各事業部總監簽字后交由出納審核。

  2、費用報銷單應嚴格按公司要求妥善貼好,不符合標準,或填報單據不符、金額不符、重復報銷,一律退回業務人員。

  3、單據報銷規定填寫和粘貼方法:

  差旅費報銷單

  a、填寫內容按照《差旅費報銷單》單上的要求填寫。

  b、粘貼注意事項:將各類車標按面額的大小分類粘貼,并在粘貼處注明各類面額票據的張數和總金額。

  費用報銷單

  a、填寫內容按單上的要求填寫。費用一般是指銷售人員在工作中所產生的辦公、餐費

  等(不含差旅費)。

  b、粘貼注意事項:原則上只報銷發票,無發票,需事先向財務說明情況。或以其他票據充抵,但需要票據背面注明情況。

  c、充抵票據與正式發票分別張貼。不能在一個報銷單中報銷。

  此制度適用于公司全體員工,本制度解釋權歸財務部。

財務報銷實施細則 篇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我縣社會救助制度,全面規范臨時救助工作程序,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國務院關于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國發〔20xx〕47號)及省市相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臨時救助,是指對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者其他社會救助制度覆蓋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應急性、過渡性的救助。

  第三條 臨時救助工作原則

  (一)堅持救急難,確保困難群眾都能救助有門,并按規定得到及時救助;

  (二)堅持適度救助,著眼解決基本生活困難、擺脫臨時困境,既要盡力而為,又要量力而行;

  (三)堅持公開公正,做到政策公開、過程透明、結果公正;

  (四)堅持制度銜接,加強各項保障、救助制度的有效銜接;

  (五)堅持資源統籌,促進政府救助、社會幫扶、家庭自救有機結合。

  第四條 在縣人民政府領導下,相關職能部門組織實施。

  縣民政局負責城鄉困難群眾臨時救助的實施和管理。

  縣財政局負責臨時救助資金的籌集、管理和核撥工作。

  各相關部門根據職責范圍予以協調配合。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臨時救助申請的接收、審核、調查和臨時救助資金的管理、審批、發放等工作。

  村(社區)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調查核實、民主評議、張榜公示及主動發現、應急救助等工作。

  第二章 救助對象和標準

  第五條 救助對象分為家庭對象和個人對象。

  (一)家庭對象。因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重大事件,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的低收入家庭。

  (二)個人對象。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導致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特困供養人員;因遭遇火災、交通事故、突發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難,暫時無法得到家庭支持,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個人。其中,符合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條件的,由縣民政部門救助管理機構按有關規定提供臨時食宿、急病救治、協助返回等救助。

  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突發公共事件,需要開展緊急轉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屬于疾病應急救助范圍的家庭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臨時救助標準參照我縣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執行,一年內救助時間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單次救助金額不超過5000元。超過救助期仍需繼續救助的應轉介到其他社會救助制度。對申請臨時救助的家庭和個人,按符合救助條件人數給予救助。人均救助標準原則上按當年全縣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乘以家庭人口數乘以需救助時段(月)之積計算。

  臨時救助實行一事一救。同一申請家庭或申請人同一事由的,一年內原則上只救助一次。特殊情況經縣級民政部門認定,一年內最多給予再次救助,且第二次救助金額不得超過首次。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實施臨時救助:

  (一) 危害國家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共安全以及參與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組織活動導致個人生活困難的;

  (二)家庭有就業能力的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就業,不自食其力的;

  (三)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人且有贍養(扶養、撫養)能力而未履行義務的;

  (四)拒絕管理機關工作人員調查,隱瞞或不提供家庭或個人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五)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依法認定不應給予救助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救助申請、審核和審批程序

  第八條 臨時救助辦理程序按照居民申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審核、縣級民政部門審批的程序實施。根據需要縣民政部門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

  第九條 受理。凡符合救助條件的城鄉居民家庭或個人均可以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臨時救助申請;因病殘、年老體弱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請的,當地村(社區)民委員會或其他單位、個人可代為提出臨時救助申請。對于具有本地戶籍,或持有當地居住證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特別重大緊急情況縣民政局可直接受理,對于上述情形以外的,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其向縣民政部門的救助管理機構(救助管理站)申請救助;

  申請臨時救助,應按規定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無正當理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不得拒絕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或被委托人補齊所有規定的材料。申請材料包括:

  1、戶口簿(戶籍證明)或居住證;

  2、身份證復印件(原件查驗);

  3、家庭成員收入證明,導致突發性、臨時性生活困難的相關證明材料;

  4、委托申請的,應說明委托原因,介紹委托人基本情況、聯系方式、承擔委托責任。因情況緊急無法在申請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先行受理,后補齊材料。

  第十條 審核審批

  (一)一般程序

  審核。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是臨時救助工作審核責任主體,負責臨時救助申請對象的審核工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村(社區)民委員會協助下,開展入戶調查、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視情組織民主評議。經核查符合救助條件的家庭,在其所在村(社區)民委員會或居住地公示3天,無異議的及時審批或上報資料。

  審批。縣級民政部門是臨時救助工作審批責任主體,負責全面審查相關材料,并按不低于10%的比例入戶抽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審批。批準給予臨時救助的,應同時確定救助方式和金額,在10個工作日內實施救助;不予批準的,應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理處)書面或口頭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獲得臨時救助居民的情況,應當在救助對象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村(社區)民委員會公示欄公示。

  救助金額在20xx元及以下的,縣級民政部門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鄉鎮人民政府應將審批決定按季報縣民政部門備案。縣級民政、財政部門根據各鄉鎮常住人口按一定比例下撥委托審批的臨時救助資金。

  對于未持有當地居住證的非本地戶籍人員,縣民政部門救助管理機構按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有關規定審核審批,并提供相應救助。

  (二)緊急程序。對于情況緊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或無法改變的嚴重后果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民政部門應先行救助,并在救助之后15個工作日內補齊審核審批手續,救助情況在救助對象的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村(社區)民委員會公示欄公示。

  第四章 救助方式

  第十一條 對符合條件的救助對象,可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一)發放臨時救助金。縣民政部門應全面推行臨時救助金打卡發放,將臨時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對象個人賬戶,確保救助金足額、及時發放到位。應急救助等必要情況,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直接發放現金,但未經受助人委托嚴禁由他人代領。

  (二)發放實物。根據臨時救助標準和救助對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發放衣物、食品、飲用水,提供臨時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對于采取實物發放形式的,除緊急情況外,應嚴格按照政府采購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提供轉介服務。對給予臨時救助金、實物救助后,仍不能解決臨時救助對象困難的,可分情況提供轉介服務。

  臨時救助以現金救助為主,實物救助、服務救助為輔。

  第五章 救助資金籌集和管理

  第十二條 縣人民政府將臨時救助資金和臨時救助工作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臨時救助資金來源包括:

  (一)上級財政補助和縣級財政預算安排的臨時救助專項資金。

  (二)城鄉低保結余資金。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如有結余,可安排部分資金用于城鄉低保家庭臨時救助支出。

  (三)福彩公益金。縣民政、財政部門每年應安排一定比例的福彩公益金作為臨時救助。

  (四)社會捐助資金。鼓勵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向民政部門或受民政部門委托的慈善機構為臨時救助提供資金捐助。

  第十三條 臨時救助資金實行專賬管理、專款專用,年度結余資金結轉下年度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年度預算資金不足應依法及時追加,確保實際需要。

  第六章 社會力量參與

  第十四條 充分發揮群眾團體、社會組織尤其是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和企事業單位、志愿者隊伍等社會力量資源豐富、方法靈活、形式多樣的特點,通過委托、承包、采購等方式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鼓勵、支持其參與臨時救助。動員、引導具有影響力的公益慈善組織、企業等在民政部門的統籌協調下有序開展臨時救助。

  第十五條 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企事業單位、志愿者隊伍等社會力量可以利用自身優勢,在對象發現、專業服務、發動社會募捐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補貼、減免等政策。

  第七章 主動發現和急難救助機制

  第十六條 臨時救助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縣人民政府建立部門聯席會議制度。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實行“主動發現”和“急難”救助包保責任制,安排專人負責辦理業務工作,明確干部職工的包保區域、單位和時段等內容,確保事有人管,責有人負。

  第十七條 建立臨時救助和救急難工作主動發現機制。相關部門要按各自職能組織開展經常性排查,并建立分析研判制度,鄉鎮和村(社區)委會要分別實行每月或每周1次排查,全面摸清轄區內困難群眾,尤其是特困供養對象、低保對象、重病、重殘人員、空巢老人以及留守兒童的實際狀況,及時核實因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它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困難群眾情況。主動報告、主動幫助,必要時可代為提交救助申請,做到早發現、早救助,防止發生沖擊社會道德底線的事件。

  公安、城管、民政和衛生等部門在執行公務時發現身處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動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應主動采取必要措施,幫助其脫離困境。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民政部門以及救助管理機構接到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公民個人報告救助線索后,應主動核查情況,對其中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應協助其申請救助并受理。

  第十八條 依托全縣社會救助“一門受理、協同辦理”機制,鄉鎮(街道)政務大廳設立統一的社會救助申請受理窗口,落實專門人員,負責社會救助工作申請的受理、審核、資金發放等工作,讓困難群眾“求助有門”。

  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醫療、教育、住房、就業等專項救助條件的,社會救助受理窗口要協助其申請,需要分辦、轉辦的,應明確辦事流程和辦理時限,建立處理急難問題的“綠色通道”。

  對需要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通過慈善項目、發動社會募捐、提供專業服務、志愿服務等形式給予幫扶的,社會救助窗口應及時轉介。

  第八章 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建立健全臨時救助制度監督檢查機制,做到救助對象、救助標準、辦理程序“三公開”,申請原因、核查情況、審批結果、救助金額“四公布”,切實維護公眾知情權和監督權。

  第二十條 民政、財政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將臨時救助制度落實情況作為督查督辦的重點內容,定期組織開展專項檢查。財政、審計、監察部門應加強對臨時救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防止擠占、挪用、套取等違紀違法現象發生。

  第二十一條 對提供虛假證明、采取欺瞞手段騙取臨時救助資金的申請人,責令退回非法獲取的救助資金,可以依法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對因失職瀆職、徇私舞弊、優親厚友、濫用職權違規辦理臨時生活救助的經辦機構和人員,應追究相關機構和人員的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責任人,應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實施辦法由縣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自20xx年5月5日起至20xx年5月4日止。

財務報銷實施細則 篇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發揮社會救助托底線、救急難作用,解決我縣城鄉居民遭遇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生活困難,根據《國務院關于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國發〔20xx〕47號)、《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的實施意見》(皖政〔20xx〕83號)和《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皖政秘〔20xx〕33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臨時救助,是指政府對因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的應急性、過渡性的救助。

  第三條 臨時救助工作原則:

  (一)堅持應救盡救,確保困難群眾求助有門,并按規定得到及時救助;

  (二)堅持適度救助,著眼解決基本生活困難、擺脫臨時困境,既要盡力而為,又要量力而行;

  (三)堅持公開公正,做到政策公開、過程透明、結果公正;

  (四)堅持制度銜接,加強各項保障、救助制度的有效銜接;

  (五)堅持資源統籌,促進政府救助、社會幫扶、家庭自救有機結合。

  第二章 救助對象和標準

  第四條 救助對象分為家庭對象和個人對象。

  (一)家庭對象。因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的家庭。

  (二)個人對象。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導致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特困供養人員;因遭遇火災、交通事故、突發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難,暫時無法得到家庭支持,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個人。其中,符合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條件的,由縣、鄉(鎮)人民政府按有關規定提供臨時食宿、急病救治、協助返回等救助。

  對區域性水災、旱災、風雹災、地震等自然災害,以及大范圍社會災害的救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臨時救助標準根據安慶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年度區域性臨時救助標準執行,單次救助金額不超過低保標準10倍。

  臨時救助實行一事一救。同一申請人、同一事由的,一年內原則上只救助一次。特殊情況經縣級民政部門認定,一年內最多給予再次救助,且第二次救助金額不得超過首次。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實施臨時救助:

  (一) 危害國家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共安全以及參與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組織活動導致個人生活困難的;

  (二)家庭有就業能力的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就業,不自食其力的;

  (三)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人且有贍養(扶養、撫養)能力而未履行義務的;

  (四)拒絕管理機關工作人員調查,隱瞞或不提供家庭或個人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五)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依法認定不應給予救助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申請、審核和審批程序

  第七條 臨時救助辦理程序按照居民申請、鄉鎮人民政府受理審核、縣級民政部門審批的程序實施。

  第八條 受理。凡符合救助條件的城鄉居民家庭或個人均可以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提出臨時救助申請;因病殘、年老體弱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請的,當地村(居)民委員會或其他單位、個人可代為提出臨時救助申請。對于具有本地戶籍,或持有當地居住證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受理;對于上述情形以外的,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其向市、縣級人民政府設立的救助管理機構(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等)申請救助;

  申請臨時救助,應按規定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無正當理由,鄉鎮人民政府不得拒絕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或被委托人補齊所有規定的材料。申請材料包括:

  1、臨時救助申請表;

  2、申請人戶口簿(戶籍證明)或居住證、身份證復印件(原件查驗),低保、五保和低收入家庭等相關證明材料;

  3、導致突發性、臨時性生活困難的相關證明材料;

  4、委托申請的,應說明委托原因,介紹委托人基本情況、聯系方式、承擔委托責任。因情況緊急無法在申請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鄉鎮人民政府可先行受理。

  第九條 審核審批

  (一)一般程序

  審核。鄉鎮人民政府是臨時救助工作審核責任主體,負責臨時救助申請對象的審核工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開展入戶調查、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視情組織民主評議。經核查符合救助條件的家庭,在其所在村(居)民委員會或居住地公示2天。無異議的,及時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

  審批。縣級民政部門是臨時救助工作審批責任主體,負責全面審查相關材料,并按不低于10%的比例入戶抽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審批。批準給予臨時救助的,應同時確定救助方式和金額,并實施救助;不予批準的,應在2個工作日內,通過鄉鎮人民政府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獲得臨時救助居民的情況,應當在救助對象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員會公示欄公示3個月。

  救助金額在1000元及以下的,縣級民政部門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審批,鄉鎮人民政府應將審批決定按季報縣(市、區)民政部門備案。縣級民政、財政部門根據各鄉鎮常住人口按一定比例下撥委托審批的臨時救助資金。

  對持有當地居住證的非本地戶籍居民申請臨時救助,戶籍所在地縣級民政部門應配合做好有關審核工作。

  對于未持有當地居住證的非本地戶籍人員,縣級民政部門、救助管理機構按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有關規定審核審批,并提供救助。

  (二)緊急程序。對于情況緊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或無法改變的嚴重后果的,鄉鎮人民政府、縣民政部門應先行救助,并在救助之后10個工作日內補齊審核審批手續,救助情況在救助對象的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員會公示欄公示3個月。

  第四章 救助方式

  第十條 對符合條件的救助對象,可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一)發放臨時救助金。各級應全面推行臨時救助金打卡發放,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規定將臨時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對象個人賬戶,確保救助金足額、及時發放到位。必要時,可直接發放現金。

  (二)發放實物。根據臨時救助標準和救助對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發放衣物、食品、飲用水,提供臨時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對于采取實物發放形式的,除緊急情況外,應嚴格按照政府采購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提供轉介服務。對給予臨時救助金、實物救助后,仍不能解決臨時救助對象困難的,可分情況提供轉介服務。

  臨時救助以現金救助為主,實物救助、服務救助為輔。

  第五章 救助資金籌集和管理

  第十一條 縣人民政府將臨時救助資金和臨時救助工作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臨時救助資金來源包括:

  (一)各級財政公共預算安排資金。其中,縣級財政均按不低于本行政區域常住人口每人每年2元標準安排臨時救助資金。

  (二)城鄉低保結余資金。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如有結余,可安排部分資金用于城鄉低保家庭臨時救助支出。

  (三)福彩公益金。縣級民政部門每年應安排不低于8%比例的福彩公益金作為臨時救助或救急難資金。

  (四)社會捐助資金。鼓勵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向民政部門或受民政部門委托的慈善機構為臨時救助提供資金捐助。

  臨時救助工作經費納入社會救助工作經費統籌考慮,列入預算安排予以保障。

  第十二條 臨時救助資金實行專戶儲存,專賬管理、專款專用,年度結余資金轉下年度使用,不得挪作他用。預算執行過程中,因不可預見因素導致救助資金缺口時,同級財政應通過追加預算、通過春荒冬令款調劑等途徑予以解決,確保實際需要。

  第十三條 財政部門在收到同級民政部門現金發放清單2個工作日內,經復核后通過金融機構打卡發放。實行實物救助和服務救助的,由民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及時實施,實行動態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先行救助所需資金和物資,實行報賬制,縣級財政、民政部門根據審批材料和救助對象收據,按規定程序予以撥付或補充。

  第六章 社會力量參與

  第十四條 充分發揮群眾團體、社會組織尤其是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和企事業單位、志愿者隊伍等社會力量資源豐富、方法靈活、形式多樣的特點,通過委托、承包、采購等方式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鼓勵、支持其參與臨時救助。動員、引導具有影響力的公益慈善組織、大中型企業等設立專項公益基金,在民政部門的統籌協調下有序開展臨時救助。

  第十五條 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企事業單位、志愿者隊伍等社會力量可以利用自身優勢,在對象發現、專業服務、發動社會募捐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財政補貼、稅收優惠、費用減免等政策。

  第七章 建立機制

  第十六條 臨時救助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縣人民政府建立部門聯席會議制度,確定一名負責人為召集人,將臨時救助和救急難等社會救助工作列入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政績考核評價指標體系。鄉鎮人民政府要成立臨時救助工作領導小組,實行“急難”救助包保責任制,安排專人負責辦理業務工作,明確各干部職工的包保區域、單位和時段等內容,確保事有人管,責有人負。

  第十七條 建立臨時救助和救急難工作主動發現機制。縣政府相關部門要組織開展經常性排查,并建立分析研判制度,鄉鎮和村(居)委會要分別實行每月和每周1次排查,全面摸清轄區內困難群眾,尤其是特困供養對象、低保對象、重病、重殘人員、空巢老人以及留守兒童的實際狀況,及時核實因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它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困難群眾情況。主動報告、主動幫助,必要時可代為提交救助申請,做到早發現、早救助,防止發生沖擊社會道德底線的事件。

  公安、城管、民政和衛生等部門在執行公務時發現身處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動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應主動采取必要措施,幫助其脫離困境。

  鄉鎮人民政府、縣民政部門以及救助管理機構接到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公民個人報告救助線索后,應主動核查情況,對于其中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應協助其申請救助并受理。

  第十八條 建立健全社會救助“一門受理、協同辦理”機制,依托鄉(鎮)政務大廳,設立統一的社會救助申請受理窗口,落實專門人員,負責社會救助工作申請的受理、審核、資金發放等工作,讓困難群眾“求助有門”。

  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醫療、教育、住房、就業等專項救助條件的,社會救助受理窗口要協助其申請,需要分辦、轉辦的,應明確辦事流程和辦理時限,建立處理急難問題的“綠色通道”。

  對需要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通過慈善項目、發動社會募捐、提供專業服務、志愿服務等形式給予幫扶的,社會救助窗口應及時轉介。

  縣、鄉鎮、村(居)民委員會可依托社會救助平臺,建立臨時救助和救急難工作網絡。縣政府公布社會救助熱線電話,暢通臨時救助和“救急難”工作求助、報告渠道。

  第八章 監督和處罰

  第十九條 建立健全臨時救助制度監督檢查機制,做到救助對象、救助標準、辦理程序“三公開”,申請原因、核查情況、審批結果、救助金額“四公布”,切實維護公眾知情權和監督權。

  第二十條 民政、財政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將臨時救助制度落實情況作為督查督辦的重點內容,定期組織開展專項檢查。財政、審計、監察部門應加強對臨時救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防止擠占、挪用、套取等違紀違法現象發生。

  第二十一條 臨時救助對象不如實申報家庭財產、收入狀況,提供虛假證明,采取欺瞞等手段騙取臨時救助資金的,民政部門應當悉數追回并記錄在案,且2年內不予受理其城鄉低保等其他社會救助申請,已經享受城鄉低保的予以取消。觸犯法律法規的,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 對因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違規辦理臨時救助或貪污、挪用、扣壓、拖欠臨時救助金的經辦機構和人員,依法追究有關機構和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突發公共事件,需要開展緊急轉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屬于疾病應急救助范圍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實施辦法由岳西縣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實施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發揮社會救助托底線、救急難作用,解決我縣城鄉居民遭遇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生活困難,根據《國務院關于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國發〔20xx〕47號)、《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的實施意見》(皖政〔20xx〕83號)和《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皖政秘〔20xx〕33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臨時救助,是指政府對因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的應急性、過渡性的救助。

  第三條 臨時救助工作原則:

  (一)堅持應救盡救,確保困難群眾求助有門,并按規定得到及時救助;

  (二)堅持適度救助,著眼解決基本生活困難、擺脫臨時困境,既要盡力而為,又要量力而行;

  (三)堅持公開公正,做到政策公開、過程透明、結果公正;

  (四)堅持制度銜接,加強各項保障、救助制度的有效銜接;

  (五)堅持資源統籌,促進政府救助、社會幫扶、家庭自救有機結合。

  第二章 救助對象和標準

  第四條 救助對象分為家庭對象和個人對象。

  (一)家庭對象。因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的家庭。

  (二)個人對象。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導致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特困供養人員;因遭遇火災、交通事故、突發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難,暫時無法得到家庭支持,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個人。其中,符合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條件的,由縣、鄉(鎮)人民政府按有關規定提供臨時食宿、急病救治、協助返回等救助。

  對區域性水災、旱災、風雹災、地震等自然災害,以及大范圍社會災害的救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臨時救助標準根據安慶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年度區域性臨時救助標準執行,單次救助金額不超過低保標準10倍。

  臨時救助實行一事一救。同一申請人、同一事由的,一年內原則上只救助一次。特殊情況經縣級民政部門認定,一年內最多給予再次救助,且第二次救助金額不得超過首次。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實施臨時救助:

  (一) 危害國家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共安全以及參與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組織活動導致個人生活困難的;

  (二)家庭有就業能力的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就業,不自食其力的;

  (三)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人且有贍養(扶養、撫養)能力而未履行義務的;

  (四)拒絕管理機關工作人員調查,隱瞞或不提供家庭或個人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五)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依法認定不應給予救助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申請、審核和審批程序

  第七條 臨時救助辦理程序按照居民申請、鄉鎮人民政府受理審核、縣級民政部門審批的程序實施。

  第八條 受理。凡符合救助條件的城鄉居民家庭或個人均可以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提出臨時救助申請;因病殘、年老體弱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請的,當地村(居)民委員會或其他單位、個人可代為提出臨時救助申請。對于具有本地戶籍,或持有當地居住證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受理;對于上述情形以外的,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其向市、縣級人民政府設立的救助管理機構(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等)申請救助;

  申請臨時救助,應按規定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無正當理由,鄉鎮人民政府不得拒絕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或被委托人補齊所有規定的材料。申請材料包括:

  1、臨時救助申請表;

  2、申請人戶口簿(戶籍證明)或居住證、身份證復印件(原件查驗),低保、五保和低收入家庭等相關證明材料;

  3、導致突發性、臨時性生活困難的相關證明材料;

  4、委托申請的,應說明委托原因,介紹委托人基本情況、聯系方式、承擔委托責任。因情況緊急無法在申請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鄉鎮人民政府可先行受理。

  第九條 審核審批

  (一)一般程序

  審核。鄉鎮人民政府是臨時救助工作審核責任主體,負責臨時救助申請對象的審核工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開展入戶調查、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視情組織民主評議。經核查符合救助條件的家庭,在其所在村(居)民委員會或居住地公示2天。無異議的,及時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

  審批。縣級民政部門是臨時救助工作審批責任主體,負責全面審查相關材料,并按不低于10%的比例入戶抽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審批。批準給予臨時救助的,應同時確定救助方式和金額,并實施救助;不予批準的,應在2個工作日內,通過鄉鎮人民政府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獲得臨時救助居民的情況,應當在救助對象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員會公示欄公示3個月。

  救助金額在1000元及以下的,縣級民政部門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審批,鄉鎮人民政府應將審批決定按季報縣(市、區)民政部門備案。縣級民政、財政部門根據各鄉鎮常住人口按一定比例下撥委托審批的臨時救助資金。

  對持有當地居住證的非本地戶籍居民申請臨時救助,戶籍所在地縣級民政部門應配合做好有關審核工作。

  對于未持有當地居住證的非本地戶籍人員,縣級民政部門、救助管理機構按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有關規定審核審批,并提供救助。

  (二)緊急程序。對于情況緊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或無法改變的嚴重后果的,鄉鎮人民政府、縣民政部門應先行救助,并在救助之后10個工作日內補齊審核審批手續,救助情況在救助對象的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員會公示欄公示3個月。

  第四章 救助方式

  第十條 對符合條件的救助對象,可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一)發放臨時救助金。各級應全面推行臨時救助金打卡發放,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規定將臨時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對象個人賬戶,確保救助金足額、及時發放到位。必要時,可直接發放現金。

  (二)發放實物。根據臨時救助標準和救助對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發放衣物、食品、飲用水,提供臨時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對于采取實物發放形式的,除緊急情況外,應嚴格按照政府采購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提供轉介服務。對給予臨時救助金、實物救助后,仍不能解決臨時救助對象困難的,可分情況提供轉介服務。

  臨時救助以現金救助為主,實物救助、服務救助為輔。

  第五章 救助資金籌集和管理

  第十一條 縣人民政府將臨時救助資金和臨時救助工作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臨時救助資金來源包括:

  (一)各級財政公共預算安排資金。其中,縣級財政均按不低于本行政區域常住人口每人每年2元標準安排臨時救助資金。

  (二)城鄉低保結余資金。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如有結余,可安排部分資金用于城鄉低保家庭臨時救助支出。

  (三)福彩公益金。縣級民政部門每年應安排不低于8%比例的福彩公益金作為臨時救助或救急難資金。

  (四)社會捐助資金。鼓勵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向民政部門或受民政部門委托的慈善機構為臨時救助提供資金捐助。

  臨時救助工作經費納入社會救助工作經費統籌考慮,列入預算安排予以保障。

  第十二條 臨時救助資金實行專戶儲存,專賬管理、專款專用,年度結余資金轉下年度使用,不得挪作他用。預算執行過程中,因不可預見因素導致救助資金缺口時,同級財政應通過追加預算、通過春荒冬令款調劑等途徑予以解決,確保實際需要。

  第十三條 財政部門在收到同級民政部門現金發放清單2個工作日內,經復核后通過金融機構打卡發放。實行實物救助和服務救助的,由民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及時實施,實行動態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先行救助所需資金和物資,實行報賬制,縣級財政、民政部門根據審批材料和救助對象收據,按規定程序予以撥付或補充。

  第六章 社會力量參與

  第十四條 充分發揮群眾團體、社會組織尤其是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和企事業單位、志愿者隊伍等社會力量資源豐富、方法靈活、形式多樣的特點,通過委托、承包、采購等方式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鼓勵、支持其參與臨時救助。動員、引導具有影響力的公益慈善組織、大中型企業等設立專項公益基金,在民政部門的統籌協調下有序開展臨時救助。

  第十五條 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企事業單位、志愿者隊伍等社會力量可以利用自身優勢,在對象發現、專業服務、發動社會募捐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財政補貼、稅收優惠、費用減免等政策。

  第七章 建立機制

  第十六條 臨時救助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縣人民政府建立部門聯席會議制度,確定一名負責人為召集人,將臨時救助和救急難等社會救助工作列入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政績考核評價指標體系。鄉鎮人民政府要成立臨時救助工作領導小組,實行“急難”救助包保責任制,安排專人負責辦理業務工作,明確各干部職工的包保區域、單位和時段等內容,確保事有人管,責有人負。

  第十七條 建立臨時救助和救急難工作主動發現機制。縣政府相關部門要組織開展經常性排查,并建立分析研判制度,鄉鎮和村(居)委會要分別實行每月和每周1次排查,全面摸清轄區內困難群眾,尤其是特困供養對象、低保對象、重病、重殘人員、空巢老人以及留守兒童的實際狀況,及時核實因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它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困難群眾情況。主動報告、主動幫助,必要時可代為提交救助申請,做到早發現、早救助,防止發生沖擊社會道德底線的事件。

  公安、城管、民政和衛生等部門在執行公務時發現身處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動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應主動采取必要措施,幫助其脫離困境。

  鄉鎮人民政府、縣民政部門以及救助管理機構接到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公民個人報告救助線索后,應主動核查情況,對于其中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應協助其申請救助并受理。

  第十八條 建立健全社會救助“一門受理、協同辦理”機制,依托鄉(鎮)政務大廳,設立統一的社會救助申請受理窗口,落實專門人員,負責社會救助工作申請的受理、審核、資金發放等工作,讓困難群眾“求助有門”。

  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醫療、教育、住房、就業等專項救助條件的,社會救助受理窗口要協助其申請,需要分辦、轉辦的,應明確辦事流程和辦理時限,建立處理急難問題的“綠色通道”。

  對需要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通過慈善項目、發動社會募捐、提供專業服務、志愿服務等形式給予幫扶的,社會救助窗口應及時轉介。

  縣、鄉鎮、村(居)民委員會可依托社會救助平臺,建立臨時救助和救急難工作網絡。縣政府公布社會救助熱線電話,暢通臨時救助和“救急難”工作求助、報告渠道。

  第八章 監督和處罰

  第十九條 建立健全臨時救助制度監督檢查機制,做到救助對象、救助標準、辦理程序“三公開”,申請原因、核查情況、審批結果、救助金額“四公布”,切實維護公眾知情權和監督權。

  第二十條 民政、財政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將臨時救助制度落實情況作為督查督辦的重點內容,定期組織開展專項檢查。財政、審計、監察部門應加強對臨時救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防止擠占、挪用、套取等違紀違法現象發生。

  第二十一條 臨時救助對象不如實申報家庭財產、收入狀況,提供虛假證明,采取欺瞞等手段騙取臨時救助資金的,民政部門應當悉數追回并記錄在案,且2年內不予受理其城鄉低保等其他社會救助申請,已經享受城鄉低保的予以取消。觸犯法律法規的,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 對因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違規辦理臨時救助或貪污、挪用、扣壓、拖欠臨時救助金的經辦機構和人員,依法追究有關機構和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突發公共事件,需要開展緊急轉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屬于疾病應急救助范圍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實施辦法由岳西縣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實施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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