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彰獎勵實施細則(精選5篇)
表彰獎勵實施細則 篇1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全省司法行政機關表彰獎勵工作,充分調動工作人員的積極性、創造性,進一步推動立功創模活動和司法行政隊伍建設,根據《國家公務員獎勵暫行規定》和《司法部關于司法行政系統表彰獎勵工作的實施意見》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的表彰獎勵,是指本省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對在本職工作和社會活動中表現突出的單位(集體)和個人給予的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
第三條 表彰獎勵必須堅持下列原則:
(一)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鼓勵為主的原則;
(二)公開公正、獎勵得當的原則;
(三)獎勵及時、注重實效的原則;
(四)面向基層、面向群眾的原則。
第四條 表彰獎勵工作,應當堅持標準,嚴格條 件,保證質量,以貢獻、實績、作用和影響的大小進行全面衡量。
第五條 省司法廳政治部具體負責全省司法行政機關表彰獎勵工作的組織、指導和監督。
第六條 符合下列條 件之一的人員給予個人獎勵:
(一)在本職崗位上自覺地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勇于探索,努力創新,為推進司法行政事業的改革與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
(二)模范遵守和執行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司法行政工作制度,同違法違紀行為作斗爭表現突出的;
(三)努力學習理論和專業知識,刻苦鉆研業務,在理論上有重大突破或在工作中有發明、創造及提出合理化建議,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
(四)在搶險、救災、防止事故發生或減少事故損失等特定環境中奮不顧身做出突出貢獻的;
(五)在組織和領導工作中,深入實際,依靠群眾,正確決策,以身作則,取得顯著成績的;
(六)模范遵守職業道德,文明上崗,文明服務,文明執法,文明辦案,在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中成績突出的;
(七)其他方面有突出成績或較大貢獻的。
第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集體),給予集體獎勵:
(一)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
(二)班子團結,隊伍整齊,作風過硬,紀律嚴明,聯系群眾,有較強的凝聚力和戰斗力;
(三)勤政廉潔,工作努力,成績顯著或完成某項重大任務成績突出。擬授予二等功獎勵的單位(集體),還應當具備已榮立集體三等功的硬件要求。擬授予一等功獎勵的單位(集體),按司法部司發通〔1997〕107號文件規定執行。
第八條 行政獎勵的等次分為:
(一)對個人的獎勵等級分為嘉獎、記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榮譽稱號(包括一級英雄模范、二級英雄模范、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
(二)對單位(集體)的獎勵等級分為記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榮譽稱號(包括先進集體)。
第九條 行政獎勵的標準為:
(一)對在工作中表現突出,取得優良成績,在本單位有表率作用的個人,可以給予嘉獎;
(二)對在工作中做出較大貢獻,取得顯著成績,且在所在市縣(區)或監獄、勞教系統或地級市以上機關部門有較大影響的集體和個人,可以記三等功;
(三)對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取得優異成績,且在所在地級市司法行政部門有重大影響或在全省司法行政系統具有典范作用的集體和個人,可以記二等功;
(四)對做出重大貢獻,取得特別優異的成績,且在全省司法行政部門有重大影響,能作為本省司法行政系統楷模的個人,可以記一等功;對成績優異,有突出貢獻,并經過較長時間考驗,在全國司法行政系統有重大影響,堪稱楷模的集體,可以記集體一等功;
(五)對功績卓著,有特殊貢獻,且在全省或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集體和個人,可以授予榮譽稱號。
第十條 行政獎勵的審批權限為:嘉獎由縣級以上司法行政機關、監獄、勞教所批準;個人三等功和集體三等功,由地級市司法行政機關或省司法廳批準;個人二等功、集體二等功,由省司法廳批準;個人一等功、集體一等功和授予榮譽稱號,由省司法廳審核,報上級有關部門批準。
第十一條 行政獎勵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公布評選范圍、對象、名額、標準、條 件等;
(二)群眾民主評議,提出擬獎勵的人選和單位(集體);
(三)單位領導集體研究,確定推薦人選和單位(集體),撰寫推薦材料,向上級機關推薦;
(四)基層單位推薦擬記二等功、一等功和授予榮譽稱號的人選和單位(集體),由省司法廳政治部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考核;
(五)各單位推薦表彰的人選和單位(集體),按管理權限,由獎勵批準機關的政治(人事)部門在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含紀檢監察部門)或在考核的基礎上進行審核,并簽署審核意見。對上級有關部門進行的專項表彰獎勵由具體承辦部門報廳政治部審核備案;
(六)按表彰獎勵的審批管理權限,經獎勵組織機關批準后,做出獎勵決定。
第十二條 對獲得獎勵的單位(集體)和個人,由獎勵機關根據獎勵等次分別頒發獎旗或獎牌、獎狀或獎勵證書,并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獎勵費用由獎勵機關同級財政(財務)部門列支。
第十三條 對獲得各種獎勵的個人按獲獎等級享受相應待遇:二級英雄模范享受省、部級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待遇;一級英雄模范享受全國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待遇;個人三、二、一等功分別享受國家公務員三、二、一等功待遇;司法部定期或階段性表彰的先進個人享受相當于一等功待遇;司法部政治部會同有關業務司局單項表彰的先進個人享受相當于二等功待遇。
第十四條 表彰獎勵,可結合單位年度考核或年終總結進行。因特殊情況進行表彰的,可采取一事一報的辦法進行。凡上級主管單位已就同一事實給予獎勵的,下級單位不再重復授獎。
第十五條 受嘉獎的個人一般不超過參評人數的5%;記三等功獎勵的,先進單位(集體)一般不超過參評單位的2%,個人原則上不超過參評人數的1%;記二等功獎勵的,先進單位(集體)一般不超過參評單位的0.5%,個人原則上不超過參評人數的0.2%。
第十六條 獲得獎勵后,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其獎勵:
(一)偽造事跡或者隱瞞嚴重錯誤,騙取獎勵的;
(二)嚴重違反規定程序或者審批管理權限的;
(三)獲得榮譽稱號后,受到開除處分、勞動教養或者刑事處罰的。
第十七條 撤銷獎勵應當經過下列程序:
(一)申報單位向原審核批準機關報告,提出處理意見;
(二)原審核批準機關審核后給予批復,并予公布。特殊情況下,審核批準機關可以直接撤銷表彰獎勵。
第十八條 獎勵被撤銷后,由原審核批準機關收回獎勵證書、獎狀、獎旗、獎牌,追回獎品、獎金,取消相關待遇。
第十九條 本細則由海南省司法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表彰獎勵實施細則 篇2
為鼓勵先進,激勵廣大教職工立足本職多做貢獻,學校特制定教師節表彰獎勵方案如下:
一.學校成立表彰獎勵評審領導組:
組 長:校長 副組長:副校長
成 員:全體行政和年級組長、教研組長
辦公室主任:人事干部
二.表彰時間:教師節 三.表彰獎勵形式:榮譽證書、獎金(或獎品)。
四.申報辦法:全體教職工對照條件自行申報(表彰類型中的(一)
(二)(四)(五)(六)不必個人申報,由學校根據評比條件并結合考核結果或群眾推薦結果確定),不申報者不表彰。9月2日下午16:00前,各部門(年級組或教研組)在個人申報的基礎上根據評選條件向人事干部上報推薦名單和材料,領導組集體研究確定。推薦表可自行復印。
申報人(或年級組、教研組)必須如實填寫申報表,并附有關獲獎證書的復印件,所獲榮譽必須是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8月31日期間獲得。
原則規定,本次獎勵不重復(如一人獲幾項獎勵,可發幾個證書,但只發一份獎品。班主任量化獎勵除外)。
五.表彰類型及參評范圍、評選條件:共分十類,具體要求如下:
(一)上學年第二學期班主任量化獎勵獲得者
1.參評范圍:上學年度第二學期全體班主任。
2.評選條件:按班主任量化考核獎勵方案執行。
(二)優秀教師
1.參評范圍:上學年度全體專任教師。
2.評選條件:
按前學期末頒布的優秀教師評選方案執行,原則上每個年級根據選票多少結合評比條件表彰3名(上學年初三根據情況可適當增加1個名額,已受鎮級表彰的不再重復表彰)。
(三)教學優勝獎:
1、參評范圍:上學年度全體專任教師
2、參評條件:所任教學科在學年末的統考中超市均分或比上學年進步較大。
以教研組為單位進行推薦,語、數、英三個學科每學科可推薦2—3名,其它教研組各推薦1—2名。
(四)教學目標達標獎
1、參評范圍:上學年度全體專任教師。
2、評選條件:按照教導處制定的教學目標達標獎勵辦法執行。
(五)中考優勝獎:
具體標準和條件另行制訂,在中考總結會上表彰。
(六)先進教育工作者
1、參評范圍:上學年度在崗的非教學一線人員。
2、參評條件:按前學期末頒布的優秀教師評選方案表彰3名,另臨工表彰3名,(已受鎮級表彰的不重復表彰)。
(七)班級工作先進集體
1、參評對象:上學年度的所有班級(班主任、任課教師組成的班級工作集體),每個年級組可推薦1個班級。
2、參評條件: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方可推薦:
(1)班級工作集體成員之間能夠密切協作,無不團結現象。 (2)本班學生沒有嚴重違紀現象和嚴重安全事故; (3)學年家長有效投訴為零;
(4)本班上學年末進行考試班級人均總分排年級前6名(初二年
級排年級前8名者)。
(八)先進教研組和年級組:
1、參評對象:上學年度的各學科組和年級組
2、參評條件:按已經公布的條件執行,教研組全校評選3個,年級組根據實際評選。
(九)先進備課組:
1、參評對象:上學年度各備課組,
2、參評條件:按公布的評選條件執行,全校評選3個。 說明:本方案所說的年級、教研組是指20xx—20xx學年度的年級和教研組。
(十)教育創新獎
按低涌中學教育創新獎勵實施辦法執行,20xx年x月x日
交表形式:申報人(或年級組、教研組)打印紙質表格后上交至學校辦公室
截止時間:9月2號下午4點,過期不候
表彰獎勵實施細則 篇3
為鼓勵職工積極參加志愿活動,傳播志愿精神,構建和諧單位,現制定志愿服務表揚獎勵措施。
具體細則如下:
1.每年年底志愿者按活動小時數進行排名,前6名者可參與優秀志愿者評選活動。
2.排名前1者獲得“志愿服務之星”榮譽稱號,頒發獎狀和獎品,并在年度綜合測評中加5分;排名第2至第3者獲得“志愿服務標兵”榮譽稱號,頒發獎狀,在年度綜合測評中加3分;排名4至6者獲得“優秀志愿者”榮譽稱號,在年度綜合測評中加1分。
3.在各項志愿活動中表現突出、發揮重要組織作用的個人,按照志愿服務小時數排名,前2名獲得“志愿楷模”榮譽稱號。頒發獎狀和獎品,并在年度綜合測評中加5分。
志愿者是在不為任何物質報酬的情況下,能夠主動承擔社會責任而奉獻個人時間、精力的人。以上獎勵措施旨在讓各位能夠更加積極地投入到志愿者活動中,希望每一位志愿者都能夠用真心幫助他人。
表彰獎勵實施細則 篇4
為弘揚校園美食文化,拉近師生與食堂之間的距離,推動文明食堂建設,提高飲食服務質量,同時展示我院學子的烹飪技藝,培養學生的動手實踐能力和團隊協作能力,激發學生的創新意識、節約意識。
一、活動單位
主辦單位:共青團湖南城市學院委員會
承辦單位:湖南城市學院團委學生會
贊助單位:湖南城市學院望舒食府
策劃書:城市管理學院團委會、學生會維權部
二、活動時間
報名時間:xx年11月8日~11月12日
比賽時間:11月18日(星期四) 比賽時間為當日19:00~21:00
三、參賽場地
初賽:望舒食府一樓d區
四、參賽設備器材及提供物料
ø 燃氣專業灶具六套,專業炒勺每灶配一把,菜刀一把。(若刀具不夠須自備)
ø 提供切配臺,專用砧板,每灶配炒鍋一把,手布每灶一塊。選手需要自己選擇原材料、自行切配至加工狀態。(如需高壓鍋等器材須提前通知)
ø 固定味料包括:食用油、鹽、味精、雞精、胡椒粉、花椒料(油)、白糖、陳醋、白醋、生抽、老抽、料酒、整干椒、生粉、蒸魚豉油。(若菜品需要特殊味料,請選手自備)
ø 盛裝器皿:提供標準菜盤。(如需魚盤須事先通知)
五、活動賽程
前期準備工作
1、召開部門會議本部門全體成員商定后,做出詳細的策劃書、報名表。
2、將初賽活動策劃書指導老師商量,并及時聯系宣傳部和文娛部,分別負責處理宣傳問題(海報宣傳,記者采訪、攝影)以及比賽當天節目安排。同時,本部門全體成員到我院各班進行宣傳,并指導其正確填寫報名表。
3、上報主席團協商問題及詢問要求注意事項,并召開主要協助部門的部長會議。
4、初賽場地、時間和食堂負責人與校維權部商議。
5、對報名表進行篩選,確定選手分組情況。
6、給相關評委發送邀請函,并通知好主持人和節目組負責人做好準備。
7、前期工作結束。匯報完成情況并進行總結。
中期執行工作
1、場地布置:相關工作人員提前40分鐘做好布置賽場的準備,(將灶具、音響設備、桌子等器具借好),并對比賽用的設備設施、原材料,味料等進行檢查,確保比賽正常進行。及時通知好參賽選手提前20分鐘到場簽到、準備好原材料、檢查所需味料及工具是否齊全、清潔雙手、整理著裝,做好比賽前的其他準備工作,通知好評委和主持人提前10分鐘到達比賽現場,向評委介紹比賽規則核對比賽選手資料及菜品介紹。
2、比賽流程:七點比賽正式開始,比賽開始后開始計時,每道菜以20分鐘為上限。菜品制作后,由禮儀小姐拿到評委面前一一給予品嘗并下發評分表,評委品嘗后放在公共試餐區,參賽選手應到現場對菜品進行簡單介紹,并回答評委問題。評委綜合評分,并書面記錄其味型、特色、營養價值、加分扣分依據等,并于次日公布獲勝名單。比賽過程中安排人員處理突發事件。
3、中間空閑時間安插簡短節目和現場互動環節,問題回答正確的觀眾可獲得精美小禮品一份或試菜卡一張。
4、比賽結束:安排人員收拾場地,評出前三位獲勝的選手。在場人員合影留念。
后期收尾工作
1、于11月24號之前將本院獲勝的兩組選手上報校維權部,(注:其作品和選手基本情況寫清楚上交)
2、活動收尾,做好后期宣傳工作并召開部門會議。
六、評分評獎
u 評分原則:公平、公正、公開、嚴格按照評分細則、
u 評獎:去掉一個最高分和最低分,綜合得分最高由高到底決出冠、亞、季軍三名。
(1) 冠軍:獎金+榮譽證書
(2) 亞軍:獎金+榮譽證書
(3) 季軍:獎金+榮譽證書
七、注意事項
n 報名注意事項:
1、報名時須注明作品名,所需原料,配料,菜品所要表達的主題及相關背景意義介紹(注:初賽時原料由選手自備、配料由維權部提供)等,報名見(附件)報名表,請務必如實填寫,以免因物料的準備不足而影響成績。維權部將對所有報名表進行審核篩選,不符合要求或填寫過于簡單的一律除名。
2、比賽器具一律由食堂提供(注:若需特殊器具請選手自行準備)。
n 菜品注意事項:
菜品原料不能太貴,最好選常見原料,搭配原理,原料及配料杜絕浪費。
n 宣傳海報制定和下班宣傳要求注意事項:
1、宣傳海報具體介紹我院廚藝大賽初賽時間,地點,獎勵,1/5/7三個寢室樓各一份。
2、本部門全體成員組織下班宣傳,主要針對大一新生班級,將校廚藝大賽具體安排講清楚,鼓勵學生踴躍報名。
表彰獎勵實施細則 篇5
根據縣紀委、監察局關于“三重一大”工作的要求,結合部門實際,現制定我局“三重一大“的具體內容及運行細則:
一、具體內容
(一)局領導班子研究并決定的重大決策事項主要包括:
1、貫徹落實價格法律法規及上級重大決策部署的意見和措施;
2、價格工作中長期規劃的制定和調整;
3、年度工作計劃或年度重要專項計劃的制定和調整;
4、局機構、人員編制和干部、職工定編調整的方案;
5、應由局班子集體研究的其他重大決策事項。
(二)局領導班子研究并決定的重要干部任免獎懲主要包括:
1、按干部管轄權限應由局領導班子會議決定的有關干部的推薦、錄用、任免、交流和調整;
2、授予局以上榮譽稱號的干部和單位的推薦與確定;
3、對干部考核、獎勵、分配和違紀違法的處理;
4、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候選人的協商推薦;
5、需報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審批的人事事項。
(三)局領導班子研究并決定的重大項目安排主要包括:
1、預算投資5萬元(含)以上的工程建設項目;
2、局年度財政預算編制及執行一次額度1萬元(含)以上的項目;
3、局固定資產購置一批(次)所需資金1萬元(含)以上的項目;
4、由局領導安排的重要會議、重大活動等;
5、其他應由局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策的重要事項。
(四)局黨組班子研究并決定的大額度資金使用主要包括:
1、本局年度財政預算的編制、執行和調整情況;
2、財政預算外資金的安排和調整情況;
未列入財政預算、單項支出金額1萬元(含)以上的資金安排。
二、基本要求
(一)局領導班子應堅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充分發揚黨內民主,努力提高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的能力。
(二)局領導班子應堅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議事決策,凡屬職責范圍內的“三重一大”事項,都應集體討論決定。
(三)局領導班子成員尤其是主要負責人應正確處理民主與集中的關系,帶頭執行民主集中制,保證權力正確行使,防止權力被濫用。
三、運行細則
凡屬“三重一大”事項,除遇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外,應由領導班子以會議形式集體討論決定。
局黨組班子集體決策過程應包括以下主要階段:
(一)醞釀決策
1、“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前,應深入調查研究,充分聽取意見。
2、審議“三重一大”事項,有關材料應提前送達班子成員,并做好必要的會前準備。
3、“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前,班子成員可通過適當形式對有關議題進行醞釀,但不得作出決定或影響決策。
(二)集體決策
1、決策“三重一大”事項時,班子各成員應認真履行職責,對決策建議逐個明確表示意見。黨政主要負責同志應在其他成員充分發表意見的基礎上,最后發表意見。會議決策應按大多數成員的意見形成,討論須執行有關回避規定。
2、決策“三重一大”事項需表決的,應按規定進行表決。決定多個事項時,應當逐項進行表決。研究推薦、提名和決定干部任免、獎懲事項,應當逐項表決。在決定重大問題時,對少數人的不同意見,應認真考慮。如對重大問題發生爭論,應暫緩決定,并進一步調查研究,交換意見,下次再進行表決。
3、決策“三重一大”事項的會議記錄應明確具體事項、決策過程和決策結論。會議文件、記錄等資料存檔。
4、有關職能科室和下屬單位、監督部門人員等可根據議題內容,列席局領導班子決策“三重一大”事項的會議。
(三)執行決策
1、“三重一大”事項經局領導班子集體決策后,按分工和職責由相應班子成員組織實施。
2、會議作出決議后,應按照責任分工及時通知有關部門及相關人員執行。
3、對集體形成的決議,任何個人不得擅自更改。有不同意見允許保留,也可按組織程序向上級組織反映意見,但在集體沒有重新改變決策前,必須無條件執行。
4、如在執行過程中情況發生變化,需要改變原來的集體決策,必須經領導班子集體復議,作出新的決策,并按新的決策執行。
四、監督檢查
為確保“三重一大”制度真正落到實處,要切實加強對“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一)局班子成員應根據分工和職責及時報告“三重一大”事項的執行情況,并將其作為班子民主生活會和述職述廉的重要內容;
(二)局監察室要按照自身職責,加強對“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執行情況的監督,確保決策落實到位。除按規定落實保密要求外,應定期或不定期在相應范圍內公開“三重一大”事項的決策、執行情況;
(三)對未經領導班子集體決策而實施的“三重一大”事項,監督部門應及時向同級或上級組織報告。
(四)領導班子及其成員應當把貫徹執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況作為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的重要內容,切實抓好自查自評自糾工作。領導班子要定期向上級黨組織報告貫徹執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況。
五、責任追究
(一)對個人或少數人決定“三重一大”事項的,拒不執行或擅自改變集體決策的,集體決策執行不力或錯誤執行并造成嚴重損失的,應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二)發現集體決策失誤或涉嫌違紀違法的,應在查明情況、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報上級相關部門并接受相應的責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