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組合作考核細則(精選5篇)
小組合作考核細則 篇1
為規范班級學生學習行為、日常行為等,以小組為評價單位,通過小組成員互相學習監督,展開合作,發揮群體的積極功能,提高個體的學習動力和能力,實現他律與自律相結合,達到完成的教學任務的目的。
此小組合作學習評價方案以小組為單位記分,個人表現同小組成績掛鉤,每小組基礎分為100分。具體如下:
一、課堂學習
1、早課快速進入學習狀態,最快進入學習狀態的每個小組加1分。值周小組負責評選記錄。
2、課前按任課老師要求,預習學案任務完成和學案整理情況,按人次加減分,1分/人。
3、小組合作學習過程中,成員積極參與,會的同學積極幫助其他同學并相互幫助,取長補短,共同學習,有團隊合作意識。小組同學之間互相尊重,能傾聽別人的意見。小組展示前達到全組全會,回答無誤。回答完問題不管對錯要說:“X組X號回答完畢”,上黑板展示先在最上面寫下“X組X號+姓名”。
4、課上根據表現加減分,正確回答老師問題的,按組內號數或答題情況相應加分。
5、各科課代表根據課上老師的得分評價將得分寫到《課堂量化評價表》中,并詳細記錄下當堂課中各小組詳細得分情況。學習委員每天將各小組當天成績統計匯總,然后記錄到一周小組課堂得分表中。
二、作業
1、以小組為單位收交作業,每一成員都擔任組內學科小代表,明確分工,按要求及時收交作業,凡交上的作業先檢查完成情況,不做或未完退回,做好統計交于課代表。
2、課代表每天做好詳細記錄,并及時反映給任課老師。按時收齊的小組,加5分,每少一人小組扣1分,寫不完交的扣2分/人。一星期一匯總。周末匯總給學習委員。
3、若任課老師有詳細規定的,按任課老師規定執行。
三、測試
期中、平時各科正式測試、期末考試成績,前10名同學給相應小組加10分/人。小組平均成績按排名高低加10、8、6、4、2、1分。成績進步班內5名以上給小組加2分/人。
四、紀律
遵守班規規定中的八項要求,無論是課間、課上、午休等都按“靜”的標準要求自己,若出現違反班規現象,按人次給小組扣1分/人。
五、衛生
1、平時衛生注意保持,小組范圍內小組負責,有垃圾紙屑按數量給相應小組扣1分/個。
2、每節課前擦凈黑板,不耽誤上課老師上課,耽誤者扣1分/次。
3、不做值日,不倒垃圾,按人次扣分,1分/人次。
以上由衛生委員注意觀察,做好統計。
六、其他
好人好事、參加文體活動等,加1分/人次。特殊情況酌情加分。
七、獎評
1、每周末將上述各項小組成績累加匯總,按成績評出一個明星小組,頒發獎狀并在展板上公布。
2、每2周評出各組明星組員:學習之星、進步之星、紀律之星各1人,組內不重復,在展板上公布表揚。
3、每周小組成績相加,學期末評出冠軍、亞軍小組。頒發獎狀,并給予一定物質獎勵。
小組合作考核細則 篇2
一、小組內學生評價
1)每個組準備二個考評本,設正負兩個組長 。
2)正組長負責記錄,小組長負責組內和組間的監督,一節課一考評,一天一統計,一天一評比。量化自己負責的4位同學一天參與小組合作學習及展示的成績,排名次積分。
①課堂發言:發言一次加1分,即發言正確,組長一次加1分,組員一次加2分,得到老師的特殊表揚的組長加2分,組員加3分;回答錯誤不加分。
②課堂展示:展示一次加一分(組長一次加1分,組員一次加2分),有解題方法的總結或得到老師的特殊表揚組長加2分,組員加3分;展示錯誤不加分。獲得特色卡者加3分。
③組內討論:積極參與組內討論的,一節課1分,表現比較突出的加2分;不積極不參與該項為0。
④完成任務:老師或組長分配的學習任務,及時完成的加1分。不及時為0.
⑤違紀:在小組學習過程中,討論和問題無關的、注意力不夠集中、紀律差的每次扣除1分,老師點名批評的扣除2分,連續兩天多次違紀的的請出小組,需向老師、組長申請方可回組以觀后效。該項由副組長認定,一節課結束后由組長記錄。
†作業分:每科作業必須按時保質寶量完成,有一次不交作業扣2分,作業特別亂,不注重格式,老師批評的扣每次1分;作業完成特別優秀,每一次加1分。全組作業都達優,由副組長負責報告學習委員給小組每人再另加1分。
二、小組評價
在全班評選優秀學習小組
1)優勝小組標準:聲音洪亮,展示準確,表情大方,文明守紀
2)每節課下課時老師和科代表宣布優秀學習小組,同時說明理由,然后作好記錄
3)學習委員結合科代表統計,一天按得到優秀次數的多少給小組加分(每次小組加2分;在個人考評中組員每人加1分,小組長2分,大組長加3分)
三、衛生(每天值日由衛生組長監督完成,組內由1號組員負責)
1.各值日組要按時清理衛生,不按時者扣1分。
2.各值日組清理不徹底、有死角扣1分。
3.清理工具不按指定地點擺放,擺放不整齊扣1分。
4.小組成員不講究個人衛生,1人次扣1分。
四、日常行為習慣
扣分項目
1.有事有病未請假或擅自出校門者1人次扣1分。
2.發現有去逛街者,1人次扣2分。
3.學校重大集體活動未穿校服者,1人次扣0.5分。
4.損害公物(包括桌椅、清掃工具、門窗、墻壁等)者1人次扣2分
5.在公共場合大聲喧嘩,或說臟話者1人次扣1分。
6.課前、課后在教室、樓道追逐打鬧,1人次扣1分。
7.參與打架事件,本班內打架者1人次扣1分,跨班、跨年級打架者1人次扣2分-5分。
8.上課故意遲到、早退者,1人次扣0.5分。
9.頂撞老師,1人次扣3分;欺負同學,1人次扣2分。
10.打飯打開水時不自覺排隊、吵鬧者1人次扣0.5分。
11.晚上熄燈后不按時休息、吵鬧者1人次扣0.5分。
12.發現吸煙者,1人次扣1分。
注:班干部、小組長違紀的雙倍扣分。
加分項目(由班長監督完成,組內由組長完成)
1.發現打架苗頭,及時向老師匯報,避免打架事件發生的1人次加2分。
2.在班內積極主動做好事者,視其情況加2分。
3.積極參加學校組織的各種競賽并取得優異成績的,每人次加2分。
4.在學科競賽中,取得優異成績(獲獎)的,每人次獎3分。
五、班主任利用反饋會時間計算每天各小組的得分,綜合評選出優勝小組。優勝小組,可以得到流動紅旗,保留一天,并對優勝小組加2分(組內個人各加3分)
小組合作考核細則 篇3
為充分調動學生學習的參與性和積極性,讓學生能真正成為課堂的主人,現試行本辦法。
一、合作小組的組建:
1.分組:按優、良、中、差生合理搭配,同時兼顧性別、視力、身高、特長等,保證各小組有各學科優秀學生,做到優勢與劣勢的整合。
2.小組長的選拔:
①組長要有較強的責任心;
②組長成績比較優秀;
③組長要有較強的語言表達能力。
3、學科長的選拔:
①學科成績占優勢;
②有帶頭意識;
③責任心強。
○4有一定的組織協調能力。
4、展示積分:在各組黑板的醒目位置畫出積分表,各組組長及時(每節課后、每天放學前)統計小組積分。
二、組內學生評價細則
1、每個組準備七個考評本,組長及各學科長各一本。
2、學科長長負責學習,組長負責管理紀律,一節課一考評,一天一統計,一周一加星。用“正”字統計自己負責的5位同學一天參與小組合作學習及展示的成績,排名次。考評共分五項: ①課堂發言:發言一次加一分(正字畫一筆得一分),得到老師的特殊表揚加二分;回答錯誤不加分。 ②課堂展示:展示一次加一分,有解題方法的總結或得到老師的特殊表揚加二分;展示錯誤不加分。 ③組內討論:積極參與組內討論的,一節課1分,表現比較突出的加2分;不積極不參與該項為0。 ④完成任務:老師或組長分配的學習任務,及時完成的加1分。不及時為0. ⑤違紀:在小組學習過程中,討論和問題無關的、注意力不夠集中、紀律差的每次扣除1分,老師點名批評的扣除2分,連續兩天多次違紀的的請出小組,需向老師、組長申請方可回組以觀后效。該項由組長認定,一節課結束后由學科長記錄。 組長選出最活躍的和最不活躍的學生各一個,多的在每小組記錄本上表揚,少的由老師教育,讓其定出第二天課堂展示次數的目標。
3、學習表現最好,但是紀律最差的不能當選最優秀學生。
4、組長每周一總結,找出每組學習問題,確定下周努力方向,并給表現最好的學生家長打電話報喜或者寫喜訊,同時給問題學生家長取得聯系,由班主任和家長溝通,取得家長支持。
5、每個組表現最好的學生期末評“合作學習之星”加上三票,第二名加上兩票,第三名加上一票。
三、獎勵辦法
在全班評選課堂學習優勝小組
1、優勝小組標準:聲音洪亮,展示準確,表情大方,文明守紀。
2、每節上課時老師隨時對各小組課堂表現進行評價,記錄在黑板左側。每周積分排前三名的組得一顆星,三顆星換一個太陽。 3、在單元測試,期中,期末考試中,幾次考試平均分加上組內學生在年級進步分,分數最高的小組是本學期最優秀小組,小組組長為最優秀組長。(每進步5名加1分,退步5名減去1分)
小組學習評價標準:
1. 組員課前準備充分,物品放置整齊,安靜等待上課。
2. 自主學習:主動、認真、投入地完成學習提綱要求的內容,并保持組內的安靜。
3.交流討論:組內分工明確,討論積極主動、熱烈有序,發言面廣,有禮有節;達到了解決問題或產生新問題的目的;無亂扯搗蛋、高聲喊叫等不良現象發生。
4. 展示:參與積極主動,一周內各成員至少應有一次展示;板演規范清楚,講述或發言響亮、清晰,條理清楚,見解或方法獨特、有新意。
5. 組內各成員尊重他人發言,善于傾聽,在傾聽中思考,在傾聽后評價他人發言,及時補充自己的想法。
6. 善于思考,能主動發現和提出問題,并有條理地表達思考過程。
7. 組內“兵教兵”結對明確,成員間互相幫助,主動為學習有困難的組員解惑答疑,達到共同進步。
8. 每次課堂檢測均能在教師的指導下認真評改,并及時做好記載。
9. 組長、學科長認真組織安排組內學習活動,組內成員服從組長和學科長的指導,聽從組長和學科長的指揮。
10. 做到入室即靜;進入教室后,不管上課還是下課,學習風氣濃厚,無追打、亂扯、閑聊等不良現象。
小組合作考核細則 篇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實施《深圳市學校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根據《條例》相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區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依法履行《條例》規定的職責。
市、區政府財政、規劃國土、人居環境、交通、衛生、公安、監察、司法行政、機構編制、文化體育、住房建設、水務、藥品監管、市場監管、城市管理、應急管理等行政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履行對學校的安全管理職責。
第三條 學校安全管理費用應當列入學校年度經費預算,并主要用于安全宣傳、教育培訓、設施、設備及相關安全管理人員費用。
第四條 政府建立和完善學校人身傷害校方責任險和學生人身意外傷害險制度。
學生人身傷害校方責任險和學生人身意外傷害險由政府集中采購機構統一組織招標購買。
學生監護人可以自愿參加學生人身意外傷害險,保險費用由財政、教育發展基金和學生監護人按1∶1∶1的比例承擔。
第五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牽頭組織相關行政部門制定學校安全宣傳方案。
本市廣播、電視、報刊、政府網站等媒體應當在每學期開學初開展學校安全知識宣傳,播出或者刊登有關學校安全的公益廣告。
第六條 教育行政部門每年應當會同有關行政部門對學校安全管理工作進行考核,對考核優秀的學校和安全管理人員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學校安全管理機構和人員
第七條 市、區政府應當采用現代科技防范措施,建立學校與轄區公安派出所直接聯網的電子安全防范設施。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公安、衛生、司法行政、藥品監管、應急管理等行政部門制定學校安全手冊,指導學校建立學校信息化安全管理平臺、學校網絡安全、學校治安防范、預防學生濫用處方藥物成癮、教職工和學生心理健康咨詢等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公安、衛生、藥品監管、應急管理等行政部門協助學校對教師、安全管理人員和醫務人員進行安全知識和技能培訓。
第八條 各有關行政部門依據各自職責每年對學校及周邊安全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安全隱患建立臺帳,并跟蹤、指導、監督學校及周邊區域安全隱患整改工作。
第九條 學校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職責:
(一)建立健全學校和學校活動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責任制和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三)制定學校突發安全事件的應急預案,建立學校安全預警機制和突發事件應急機制,開展應急預案演練;
(四)建立健全學校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激勵機制,提高師生安全意識和防護能力;
(五)依法進行學校日常安全管理;
(六)建立健全學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七)依法先期處置突發安全事件;
(八)依法建立健全安全事故賠償機制。
第十條 學校應當配備1名注冊安全主任,協助校長專門負責學校安全工作,負責所在校區的學校安全工作。
學校注冊安全主任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助校長貫徹執行有關學校安全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協助校長建立健全學校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責任制度、隱患排查和治理制度、安全工作檔案、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檢查表,擬定年度安全工作計劃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
(三)參加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業務培訓;
(四)監督落實學校日常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協助校長處置突發事件;
(五)檢查、排查學校安全隱患,發現安全隱患,提出整改意見,協助校長落實整改;
(六)擬定學校安全宣傳、教育、培訓計劃并組織實施,配合教務、學生管理和德育機構開設學生公共安全教育課程;
(七)組織學校有關工作人員參加安全知識培訓;
(八)協助校長依法處理其他學校安全事故。
第十一條 學校教師依法履行教育、管理和保護學生的職責,在教育、教學活動中發現學生有危險行為時應當及時制止。
第十二條 學校應當根據安全管理需要配備專職或兼職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在學校注冊安全主任領導下履行學校安全管理職責。
學校應當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在非教育教學時間段內承擔維護學生安全、午餐午休服務以及全寄宿制學校安全管理。
政府舉辦的學校可以通過向社會購買服務的方式聘用安全管理人員,其安全管理人員配備比例由市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行政部門、市機構編制部門另行制定,經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三條 學校應當根據本校實際情況,按照機構編制部門有關人員定額的規定設立衛生室。
學校(獨立校區)應當至少配備1名具備醫師資格的衛生專業技術人員。
寄宿制學校,應當至少配備2名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其中至少1名具備醫師資格。
學校衛生室及其衛生技術人員應當履行《學校衛生工作條例》規定的職責,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學校衛生技術人員進行培訓。
第十四條 學校應當配備心理教師,開展心理健康教育,為學生提供心理輔導。
具體人員配置按照機構編制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學校應當聘任公安、司法行政、法院、檢察院等部門的工作人員兼任法制副校長、法制輔導員。
法制副校長、法制輔導員應當指導、協助學校開展法制教育、預防學生犯罪、維護學校治安秩序、處理學生傷害事故等工作。
法制副校長、法制輔導員應當每2周到學校工作1次,學校發生突發事件時,應當及時協助學校處理。
第十六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部門對注冊安全主任進行不少于40小時的任職資格培訓,培訓合格方能任職。
分管安全工作的學校校長、注冊安全主任應當每年接受不少于10小時的安全業務培訓,參加業務培訓的情況納入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的考核內容。
學校安全知識納入教師繼續教育內容;新聘教師、新任班主任的崗前培訓應當包括學校安全知識內容。
學校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設備設施維護人員、校車駕駛人員、食堂工作人員等特殊崗位人員應當參加培訓,并依法持證上崗。
第十七條 學生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將其有效的信息聯系方式及時告知學校,聽取學校教師告知的未成年學生在校信息,采取合理的家庭教育方式對未成年學生進行安全教育。
第三章 學校環境安全管理
第十八條 新建學校應當避開地震活動斷層和可能發生洪災、山體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雷擊等災害的區域以及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工廠、倉庫,新建學校的抗震設防標準應當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第十九條 新建學校的選址應當符合《條例》相關規定。
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有關行政部門批準或者核準的學校類建設項目,規劃國土行政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或者擬定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組成部分的規劃條件前,應當征求教育行政部門或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教育行政部門或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的合法、合理意見,規劃國土行政部門應當采納。
第二十條 規劃國土、水務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安全狀況巡查學校周邊的山體、水流、斜坡、擋土墻,發現對學校建筑物、活動場所、通道存在安全隱患的,按照《條例》相關規定及時處理。
第二十一條 公安、城市管理、科技工貿信息、人居環境、住房建設、應急管理等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學校周邊垃圾站(中轉站)、垃圾處理廠、加油站、加氣站和易燃易爆的危險品倉庫的管理,依法查處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加油站、加氣站和易燃易爆的危險品倉庫。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加強對學校周邊建筑工程施工工地的安全管理,發現隱患的,應當及時整改。
住房建設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學校周邊建筑工程施工工地安全隱患的監督檢查。
對安全隱患嚴重、危及師生安全的建筑工程施工工地,住房建設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停止施工,并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復工。
第二十三條 交通、水務行政部門應當在高速公路和水庫緊鄰學校的一側設置保護性圍欄和安全警示標識,對緊鄰學校的高速公路、水庫加強巡查。
第二十四條 學校周邊區域的單位和個人超過國家規定噪聲標準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人居環境行政部門、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制止、查處環境噪聲污染違法行為。
第二十五條 交通行政部門、學校所在的小區物業管理單位或其他有關單位應當在學校周邊區域道路設立限速標志、減速線及其他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
學校上學和放學時段,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學校所在的小區物業管理單位或其他有關單位應當設置護學崗,協助學校安全管理人員維護交通秩序。
第二十六條 公安機關、學校所在的小區物業管理單位及其他有關單位在學校教育教學期間,應當每日定時對學校周邊區域進行治安巡邏,保護師生人身和財產安全。
第二十七條 公安、衛生、市場監管、文化體育等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加強對學校周邊的書報刊零售點、歌舞廳、發廊、酒吧、網吧、商店、餐館及其他經營場所的日常監管,依法及時查處生產、銷售、租賃非法出版物、假冒偽劣商品等違法行為。
第二十八條 有關行政部門開展學校周邊區域各類隱患的排查治理、整改驗收等工作,應當聽取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或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和附近學校的意見。
第四章 學校設施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條 學校建筑物、場地不符合安全標準或者規范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設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者安全圍欄,并及時整改。
對于難以判斷的建筑物、場地安全隱患,學校應當委托建筑質量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經鑒定確實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采取措施并向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學校建筑物、場地維修竣工后,應當按照《條例》相關規定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條 學校在每學期開學前應當組織對學校設施設備進行消防安全和質量安全檢查,發現安全隱患時,應當及時進行整改。
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將學校列入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并對學校消防安全日常管理進行指導。
第三十一條 學校應當對建筑物、場地、設施、設備的安全檢查、管理,作好記錄,并分類歸檔保存。
第三十二條 學校應當在學校區域內具有危險性的教育教學和生活服務設施設備、建筑物、易發生碰撞和滑倒的場所及校內施工區,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者安全警示圍欄。
第三十三條 交通行政部門應當協助學校對學校道路進行交通安全規劃,設置規范的學校道路交通標志、道路交通標線和機動車泊位標志。
發生學校交通事故,學校應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或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處理。
禁止學生在學校內駕駛機動車、電動自行車和使用滑輪、滑板。
第三十四條 學校應當在教學區和生活區的多層建筑物的每一樓層及樓梯間設置安全指示標志、應急照明設備、施劃區分上下樓梯標線。
學校應當保證學校教學區、生活區照明設施和照明燈具的正常使用,發現照明設施和照明燈具損壞,應當即時維修和更換。
第三十五條 學校食堂應當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市場監管行政部門應當依法按照學校食堂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制度,根據衛生安全狀況監督檢查學校食堂衛生安全情況。
學校內的食品經營場所,應當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或相應的營業執照,不得無證、照或超范圍經營。
市場監管行政部門應當每年根據學校安全狀況監督檢查學校經營場所的衛生、經營情況。
校外配餐單位應當遵守《深圳市中小學校外配餐管理辦法》,保證學生食品安全,承擔食品安全責任。
第三十六條 寄宿制學校和有寄宿學生的學校應當建立學生宿舍管理崗位責任制,實行學生宿舍管理人員24小時值班、點名和夜間巡查制度,保持消防通道暢通。
未經學校允許,外來人員不得進入學生宿舍。
第三十七條 學校應當按照《深圳市校車交通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制定校車管理制度,明確司乘人員責任,規范學生乘車行為。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查處的校車違法情況及時告知教育行政部門,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
第五章 學校活動安全管理
第三十八條 對小學四年級以下的學生應當建立上下學交接制度。
學校應當安排專人看管晚離學校的四年級以下學生。
第三十九條 學校應當建立學校信息化安全管理平臺,將學生到校和離校情況,遲到、早退、曠課情況,學生身體和心理的異常情況以及其他關系未成年學生人身安全的信息,及時告知其監護人。
教育行政部門或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和協助學校建設學校信息化安全管理平臺。
第四十條 學校發現教職工患有精神性疾病、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可能影響學生身心健康的疾病,應當及時將患病的教職工調離與學生直接接觸的工作崗位或者離崗治療。
患病教職工經二級以上綜合醫院或專科醫院臨床治愈的,學校應當恢復其原有的工作崗位;疾病確實不能根治的教職工,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一條 學校應當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在教育教學活動中保護有《條例》規定情形的學生。
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市教育行政部門對《條例》規定的特定疾病、特異體質或者其他異常生理、心理情況及其處理措施作出具體規定。
第四十二條 學生患有精神性、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可能影響學生身心健康的疾病,學生監護人應當及時送學生到醫療機構治療。
患病學生不適宜在校學習的,學生監護人應當向學校申請休學。
學生監護人不申請休學的,學校可以根據學生病情作出休學決定,并送達學生監護人。
學生監護人對學校休學決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深圳經濟特區司法鑒定條例》的規定申請司法鑒定,經鑒定,學生無需休學治療的,學校應當撤銷休學決定。
患病學生康復的,可以向學校提交二級以上綜合醫院或專科醫院出具的醫療證明書申請復學。
患病學生及其監護人不得妨害學校教育教學秩序。
第四十三條 公安、衛生、藥品監管等行政部門應當指導學校建立預防學生吸毒和濫用藥物成癮的安全管理制度。
學校發現學生吸食毒品和濫用藥物成癮的,應當及時告知學生監護人和公安機關,學生監護人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處理。
第四十四條 學校應當按照《中小學公共安全教育指導綱要》開設公共安全教育課,并將其納入課程計劃,開展學生生存教育、自護自救能力教育和健全人格教育,使學生掌握基本的避險、救生和報警的方法。
學校應當結合本校及周邊環境情況,在安全教育周期間對師生進行安全教育、生存自救演習,使師生熟悉學校及周邊安全環境,增強師生防災、自救、互救能力。
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和生存自救演習應當作好記錄,并歸檔保存。
第四十五條 學校按照有關規定開展與學生的心理、生理特點和身體健康狀況相適應的軍訓和體育活動。
任課教師在體育活動前,應當詢問學生的身體狀況,并針對學生的身體狀況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或者安排適當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學校在學校內組織學生人數1000人以上的集體活動,應當按照《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的規定,由活動的組織者制定安全預案,經學校注冊安全主任核準并報校長批準后實施。
第四十七條 學校組織學生到校外集體活動應當按照《條例》相關規定進行,事前應勘察活動場所,對活動場所、行進路線、交通工具、器材設備等情況進行安全檢查。
活動開始前,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針對性的安全教育,以書面形式將活動的時間、地點、內容、注意事項、活動結束時的地點、是否同意參加等告知監護人,監護人應當在回執上簽字并送交學校。
第四十八條 學校組織的校外大型活動,應當將安全方案報送教育行政部門或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超過1000人以上的大型集體活動,應當按照《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報活動所在地公安機關批準。
學校組織學生到校外活動,應當事前告知活動所在地有關單位,有關單位應當采取適當的安全措施,協助學校組織活動。
第四十九條 非教育教學時間是指《條例》規定的教學日中,7時至18時內除去規定的教育教學時間(小學6小時,中學8小時)以外的剩余時段。
非教育時間的學生安全管理的具體規定由市教育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六章 應急救助與事故處理
第五十條 市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行政部門統一建立應對災害、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恐怖事件及其他緊急事件的學校應急處置機制。
第五十一條 學校出現緊急事件時應當優先救助學生,穩定學校秩序。
學校教職工應當履行保護、救助學生的職責。
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結束后,學校或者有關行政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對學生進行心理輔導,減少緊急事件對學生的不良影響。
第五十二條 學校發生學生人身傷害事故,學校應當采取以下措施予以處置:
(一)采取合理的急救措施,及時進行救助,防止學生傷(病)情擴大;學校無法處置時,應當及時送往醫療機構治療;
(二)將學生人身傷害事故信息告知學生監護人,按有關規定向教育行政部門或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及時進行事故調查;
(三)學生人身傷害事故涉嫌違法犯罪的,學校應當保護事故現場,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告,協助公安機關做好調查取證工作。
第五十三條 鼓勵學校、保險機構、學生監護人就學生傷害事故賠償等事宜進行協商。
第五十四條 學生之間因違反學校紀律造成的傷害,當事雙方的監護人請求學校主持進行調解的,學校應當進行調解。
當事人不能就學生傷害事故賠償達成協議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或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
教育行政部門或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在查清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引導當事人自愿達成調解協議。
雙方當事人自教育行政部門或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受理調解之日起20日內達不成調解協議的,教育行政部門或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終止調解。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 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責令停辦或依法吊銷辦學許可證:
(一)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未建立學校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二條規定,未設置安全警示標志或者安全圍欄的;
(三)違反第三十條規定,發現學校設施設備存在安全隱患,不及時整改的;
(四)違反第四十四條規定,未開設公共安全教育課程或者未對師生進行安全教育、安全應急演習的。
學校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造成重、特大傷亡事故的,對政府舉辦學校的校長應當給予撤職、開除公職處分,民辦學校或者合作舉辦的學校的舉辦人、學校安全責任人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5年內不得從事學校管理事務;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 教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學校依法予以處理:
(一)違反第四十五條規定,組織體育活動時未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的;
(二)違反第五十一條規定,發生緊急事件時不優先救護學生的。
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學校依法予以處理:
(一)注冊安全主任違反第十條規定,不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宿舍管理人員違反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值班時擅自離開崗位、發現異常情況不記錄或者不向學校注冊安全主任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五十八條 相關政府行政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任免機關、監察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對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依法予以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第十九條規定,規劃國土行政部門在審批建設用地規劃許可時,對學校選址不進行審查或者雖經審查不符合規定而頒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
(二)違反第二十條規定,規劃國土、水務行政部門對學校存在安全隱患建筑物、活動場所、通道未按照《條例》相關規定及時處理的;
(三)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住房建設行政部門對安全隱患嚴重、危及師生安全的建筑工程施工工地不及時處理的;
(四)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交通、水務行政部門在水庫和高速公路緊鄰學校的一側未設置保護性圍欄和安全警示標識的。
第五十九條 學生監護人違反第四十二條規定,拒不執行學校休學決定,妨害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教育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本實施細則實施之日起6個月內制定相關規定并組織實施。
自本實施細則實施之日起1年內市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行政部門開展執法檢查。
第六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自20xx年3月1日起實施。
小組合作考核細則 篇5
為進一步加強機關作風效能建設,改進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能,提升服務水平,規范公務行為,優化發展環境,凝心聚力、開拓創新,加快推進“兩個率先”,根據《*地區》,結合我*實際,制定本考評辦法。
一、指導思想和原則
(一)指導思想。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圍繞、中心工作,以提高機關效能和執行力為重點,以推進機關作風效能建設工作規范化、制度化為目的,通過考評實現各級機關干部素質明顯增強,工作作風明顯改進,服務水平明顯提升,辦事效率明顯提高,發展環境明顯優化,為“兩個率先”奮斗目標順利實現提供有力保障。
(二)原則。一是堅持實事求是,客觀真實地反映考評單位效能工作原則;二是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增強考評工作的透明度和民-主性的原則;三是堅持科學性、合理性、導向性和可操作性相結合的原則。
二、組織領導
機關作風效能建設考評工作在縣機關作風效能建設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由*機關作風效能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組織實施,各考評單位積極配合。
機關作風效能建設考評工作實行分級考評制。一是*機關作風效能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對全*各鄉(鎮)場、街道辦事處、各相關部門、單位進行考評。二是各單位機關作風效能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本單位各科室、下屬部門進行考評。
三、考評對象
各鄉(鎮)場、街道辦事處、*直各部門、單位、駐庫各垂管單位。
四、考評內容及分值設定
機關作風效能建設工作實行100分制考核,具體考核內容:
《*縣機關作風效能建設工作考評細則》附后。
五、考評方法
機關作風效能建設考評工作以日常督查、明察暗訪、民-主評議、受理群眾投訴、查處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案件等為考評的重要手段。其中,日常督查、明察暗訪、民-主評議以檢查通報的形式予以公布,作為扣分依據。
(一)日常督查。機關作風效能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各成員單位組成督查組,對縣委、政府重點督辦內容,縣領導重要批示,縣委、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等工作的貫徹落實情況進行督查;按照自治區、地區及縣有關規定,對縣各級機關作風效能建設情況進行督查。
(二)明察暗訪。機關作風效能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各成員單位組成督查組定期或不定期對各鄉(鎮)場、街道辦事處和各有關部門、單位機關作風效能建設情況進行明察暗訪。
(三)民-主評議。由縣機關作風效能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定期或不定期對各部門、單位工作作風、服務質量和辦事效率等情況進行民-主評議。行政服務中心組織對各辦事窗口工作作風、服務質量和辦事效率等情況進行民-主評議。
(四)受理投訴。監察局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受理機關工作人員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及損害群眾利益的突出問題等投訴,并進行查處。
六、考評結果的運用
(一)對考評排名前3位的鄉(鎮)、排名第1位的農牧場、排名第1位的街道辦事處及排名前15位的部門、單位,由縣委、政府在全縣范圍予以通報表彰。
(二)對考評排名后2位的鄉(鎮)、排名最后1位的農牧場、排名最后1位的街道辦事處及排名后10位的部門、單位,由縣委、政府在全縣范圍予以通報批評。同時,、分管領導對這些單位黨政一把手進行誡勉談話,并向*機關作風效能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報送整改方案,限期整改。
對連續兩年考評排名靠后的單位黨政“一把手”取消年度評先評優資格,并經機關作風效能建設工作領導小組研究,提出處理建議上報、。
(四)垂直管理單位的考評結果除運用上述考評辦法外,由機關作風效能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向其上級主管單位通報有關情況。
(五)組織、人事部門要將機關作風效能建設工作考評結果作為領導干部考評、評先評優的重要依據。
七、考評紀律
(一)堅持公開、公平、公正。
(二)嚴格按照考評辦法進行考評。
(三)不準弄虛作假,提供虛假數據。
(四)不準對考評工作人員打擊報復。
本辦法由機關作風效能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