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方案實施細則(通用5篇)
治理方案實施細則 篇1
為進一步推進大氣污染防治,加強G20峰會等重大活動期間大氣環境質量保障工作,鞏固醫化行業整治提升成果,改善大氣環境質量,根據市委、市政府關于醫化、合成革產業整治提升的總體部署和工作安排,特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全面排查醫化、合成革企業存在的環境問題,落實深化整治“一廠一策”方案,明確整治計劃和時間表,確保年底前全面完成醫化、合成革行業深化整治任務,嚴控區域化工惡臭,確保主城區大氣環境質量穩定,促進醫化和合成革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二、主要任務
(一)排查問題清單。企業按照行業整治標準或規范開展自查,醫化企業要求開展LDAR檢測,排查車間、公用設施(儲罐區、廢氣處理設施、廢水站、危廢堆場等)中含揮發性有機物的物料且可能泄漏排放的各種設備和管線(包括閥門、法蘭及其他連接件、泵、壓縮機、泄壓裝臵、開口閥或開口管線、取樣連接系統、泵和壓縮機密封系統排氣口、儲罐呼吸口、檢修口密封處等),建立檔案并于4月30日前上報當地環保部門,各地環保部門匯總后上報市環保局。合成革企業可參照醫化企業要求排查企業廢氣無組織排放點以及泄漏點,并建立檔案上報當地環保部門備案。
(二)實施一廠一策。每家企業根據自查發現的問題制定整治方案,明確整治內容和完成時限,落實責任人,并于5月10日之前上報當地環保部門。其中醫化企業要求在醫化行業“52”條整治標準的基礎上加大深化整治提升力度,進一步提高生產工藝、技術裝備、末端治理等水平,嚴控化工惡臭發生率。合成革企業按照合成革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整治規范加強源頭控制,提升裝備水平,完善“三廢”處理設施,確保“三廢”穩定達標排放。各企業嚴格按照時間表落實整治內容并按月向當地環保部門上報整治進度。環保部門根據企業整治進度定期開展檢查。
(三)強化環境管理。加強企業內部環境管理,制定實行環保獎罰制度、信息公開制度等,定期開展員工環保培訓和教育,增強員工環保意識,提升企業內部環境管理工作。加大對企業環保執法力度和執法頻次,完善特殊氣象條件下企業限產停產預警機制,進一步明確企業限產停產計劃,強化特殊氣象條件下企業限產停產措施落實。
三、保障措施
(一)強化領導。各地環保部門要求成立行業整治領導小組,出臺相關保障措施,確保醫化行業和合成革行業整治提升落實到位。各企業要加強整治提升措施落實,落實責任人,排出時間表,保障整治資金,確保企業整治提升到位。
(二)強化督查。環保及相關部門定期不定期開展市縣兩級督查,強化問題整改落實,對問題嚴重或進度嚴重滯后的企業或車間實施停產整治。市里將組織LDAR檢測機構對醫化行業不定期進行LDAR抽測,對排查問題不到位的企業或車間實施停產整治。
(三)強化考核。將醫化及合成革行業深化整治工作納入對各縣(市、區)生態市建設、“五水共治”、大氣污染防治、環保目標責任制考核等的重要內容,實行嚴格考核。將企業整治提升工作與項目審批、總量安排、信用等級等方面掛鉤,對整治不到位企業實施停產整治并加密執法頻次,確保整治提升工作到位。
治理方案實施細則 篇2
為進一步加強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整頓規范河道采砂秩序,確保河道行洪安全,有效保護生態環境。根據《省水利廳關于開展全省河道采砂管理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和市水利水電局《關于印發<全市河道采砂管理專項清理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工作目標
堅持政府主導、水利局牽頭、相關部門聯動,以南陽河、高嵐河、古夫河、涼臺河、平水河、孔子河河道采砂為重點,集中時間、集中力量、整合資源,有計劃、有步驟、分階段開展清理整治工作,通過清理整治活動的開展,大力宣傳河道采砂管理法規政策,強化源頭管控措施,嚴厲打擊非法采砂行為,確保全縣河道采砂管理秩序穩定、局勢可控。
二、整治內容
(一)規范行政許可,嚴打非法采砂。按照“長江河道全線禁采,中小河流核減采量”的要求,嚴格河道采砂審批許可,嚴管嚴打非法采砂。一是嚴格執行《縣中小河流采砂規劃》,進一步規范河道采砂權拍賣的準入與許可機制。二是嚴格公益性、工程性采砂許可,吹填造地、公路修建、河道整治或航道疏通等工程性、公益性采砂要嚴格按程序履行報批手續,加強現場監管,嚴防假借工程性、公益性采砂實施經營性活動。三是嚴密關注河道采砂動態,及時加強中小河流采砂規劃修編,逐步減少中小河流采區和采量,推動中小河流休養生息,逐步恢復河道生態環境。加強可采區現場監管,嚴防超許可范圍和許可采量采砂。四是嚴打非法采砂活動。對凡未經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或未按審批的要求從事采砂作業的非法采砂行為堅決予以取締并嚴厲打擊。對在專項整治期間頂風作案業主的非法采(運)船只、挖掘機、運輸車等機具實施先行登記保存,依法從重處罰,情節十分嚴重的要依法追究當事人的行政或刑事責任。
(二)清理違規砂場,規范采砂管理。對全縣河流及三峽庫區采砂場(點)進行拉網式清查,全面登記,摸清底數,嚴格落實管控措施,加強管理。對手續不完備、未取得合法經營資格和違規占用河道灘地、影響行洪安全的砂場,應堅決予以取締。對已辦理行政許可的采砂企業加密開展現場巡查,查是否按照行政許可的采砂范圍和采砂規劃進行作業、降噪除塵和廢水處理措施是否完善并運行正常、生產場地及砂石料堆放是否占用行洪河道或影響交通等,對檢查出問題的采砂企業責令關閉停產并限期整改,整改到位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恢復生產。通過砂場清理整治,為強化河道采砂管理奠定堅實基礎。
三、實施步驟
這次專項清理整治行動分三個階段進行。
(一)宣傳發動、排查摸底階段(20xx年2月1日—3月10日)。成立全縣河道采砂專項清理整治工作領導小組,組建部門聯合工作專班,制定河道采砂專項清理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由縣人民政府發布《縣人民政府關于河道采砂專項整治的通告》,在全縣范圍內采用張貼通告、宣傳標語、宣傳橫幅、廣播電視滾動播出專項清理整治通告等形式廣泛宣傳發動。及時向采砂業主宣傳國家、省、市關于河道采砂的相關政策法規和縣政府召開的河道采砂專項整治工作會議精神,召集采砂業主進行集中約談教育,并對全縣河道管理范圍內河道采砂的采砂船、機具,及砂石堆放、運輸等情況進行摸底調查并登記造冊,下達執法文書責令立即停止一切非法河道采砂活動,限期關閉砂場,恢復河道,自行拆(撤)出所有采砂設備和砂石料。
(二)集中整治階段(20xx年3月11日—5月31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以及省、市、縣關于河道采砂管理的相關規定,對全縣境內河道采砂進行全面清理整頓,嚴厲打擊各類非法采砂行為,依法取締非法采砂場,暫扣、封存或拆除非法采砂機具,沒收非法所得,并按照法律法規上限進行處罰。對拒不執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申請縣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對在專項清理整治活動中頂風作案造成國家砂石資源損失和暴力抗法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三)總結鞏固階段(20xx年6月1日—6月10日)。總結專項清理整治工作成果和經驗,將專項清理整治工作總結上報縣“兩辦”和市水利水電局,由聯合執法工作專班對專項清理整治中發現的問題進行整改,組織“回頭看”活動,查遺補漏,鞏固成果。并按照《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縣中小河流采砂規劃》建立健全長效機制,轉入日常規范管理。
四、組織領導及職責分工
為切實抓好河道采砂專項清理整治活動,縣政府決定成立縣河道采砂專項清理整治領導小組,由縣政府主要領導任組長,分管領導為副組長,縣直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人為成員的縣河道采砂專項整治行動領導小組。具體職責如下:
縣水利局:牽頭組織河道采砂專項清理整治工作,具體負責開展河道采砂的監督檢查和行政執法工作,負責非法采砂案件的查處。
縣法院、檢察院:配合河道采砂專項清理整治活動,依法開展強制執行,對于涉嫌犯罪的非法采砂活動及時依法批準立案偵辦。
縣公安局:負責維護河道采砂治安秩序,配合水利部門開展河道非法采砂專項清理整治行動,嚴厲打擊非法采砂活動中的涉黑、涉惡勢力,并依法對非法采砂活動中涉嫌犯罪的開展偵查,對非法采(運)砂石的挖掘機、運輸車等作業設備依法進行處理。
縣安監局:負責配合河道采砂專項清理整治活動進行安全檢查,嚴厲打擊非法、違法河道采砂等危害安全行為。
縣工商局:負責對砂場進行清理整頓,依法取締無證經營的砂場,禁止非法交易活動。配合水利部門對砂場的砂石料來源進行調查,禁止非法采挖的砂石料流入市場。
縣交通局:負責加強水路航運、公路的管理,查封、驅逐滯留我縣水域的各類采砂船舶;依法封堵非法采砂點接線或進場公路,依法查處隨意在國道、省道、縣鄉公路上開口接線等違法行為。
縣地稅局:負責對河道采砂企業主開展稅務稽查,依法打擊、查處采砂場偷、漏、逃稅案件。
縣監察局:負責檢查縣直有關部門及有關鄉鎮落實省紀委、省監察廳《關于違反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法律法規行為的紀律責任追究暫行規定》的情況,對不認真履行職責,造成我縣河道采砂管理秩序混亂、偷采活動猖獗的有關負責人,嚴肅追究其責任。對縱容非法采砂活動,為非法采砂者通風報信,提供保護,給工作造成損失或在社會上造成極壞影響的,依法依規進行嚴肅處理。
縣環保局、縣國土資源局:配合縣水利局依法開展行政執法,對非法占地、污水直排等行為予以查處。
縣天星供電公司:負責配合河道采砂專項清理整治,對非法采砂場實施停電,并拆除一切供電設施。
鄉鎮人民政府:大力宣傳河道采砂法律法規,強化區域內河道管理監督工作,配合水利等部門對本行政區域河道采砂進行專項清理整治,加強河道非法采砂的監督檢查和舉報,搞好執法活動中的有關協調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統一認識。縣河道采砂專項清理整治行動領導小組要切實加強對本次專項清理整治行動的組織領導,鄉鎮人民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要緊密配合,各負其責,確保河道采砂專項清理整治行動達到目的,收到實效,各鄉鎮和縣直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本次專項清理整治行動的重要性,切實增強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把河道采砂專項整治行動各項工作抓緊、抓好、抓落實。
(二)突出重點,強化監管。南陽河、高嵐河、古夫河、涼臺河、平水河、孔子河及古洞口水庫庫區的非法采(運)砂行為為本次專項清理整治行動的重點,依法打擊頂風作案非法采砂行為,在全縣行成震懾效應,確保全縣河道采砂專項清理整治活動取得實效。專項整治和日常監管相結合,依法查處和教育引導相結合,建立健全打擊非法采運砂的協調聯動機制,始終保持對非法采砂行為的高壓嚴打態勢。
(三)廣泛宣傳,文明執法。各級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宣傳教育工作,充分利用廣播電視、標語、通告等形式加大對河道采砂專項整治行動的宣傳力度,為加強河道管理營造良好輿論氛圍,提高廣大群眾的守法意識
治理方案實施細則 篇3
為促進茶產業健康發展,促進茶農持續增收,根據《區政府工作報告》發展現代農業相關精神及《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特制定全區茶葉質量安全綜合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及xx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為指導,按照政府主導、部門聯動、教育為主、嚴格執法的要求,圍繞茶葉種植、加工、營銷各個環節,開展茶葉質量安全綜合整治。
二、工作目標
通過綜合整治,嚴厲打擊使用禁用農藥、摻雜使假、假冒偽劣等各種違法違規行為,進一步提升我區茶葉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能力和水平,進一步提高茶葉的知名度和美譽度。
三、整治重點
(一)整治對象:全區所有從事茶葉農資經銷、茶葉生產種植、茶葉加工及銷售的單位和個人。
(二)整治內容:
1.經營主體。對各類茶葉經營主體開展清理檢查,審核主體資格,堅決取締無證無照經營的。對不具備法定條件的經營主體,限期辦理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對違法經營的,堅決吊銷其營業執照。
2.加工環節。對全區茶葉加工企業開展定期和不定期執法檢查,嚴厲打擊摻雜使假、衛生條件不達標等行為。對于摻雜使假的企業,除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外,區經信、電力部門對茶葉加工企業依規按程序進行停電處理,企業不得享受各級扶持政策。
3.營銷環節。重點查處新茶舊茶混合包裝、假冒商標、虛假宣傳、儲存假冒偽劣茶葉產品等行為。引導各類市場主體明碼標價、誠信經營。建立茶葉市場日常巡查、舉報投訴、抽樣監測、定期通報等制度。
4.種植環節。加強農藥銷售市場監管,禁止農資經銷商銷售禁用限用農藥。加強宣傳教育,禁止茶農購買和使用甲胺磷等禁限用農藥進入茶園。
四、工作步驟
全區茶葉質量安全綜合整治工作從20xx年3月1日起至10月初結束,分三個階段進行。
1.宣傳發動階段(3月1日-4月30日)。區政府制定綜合整治工作方案,召開全區茶葉質量安全綜合整治工作動員會議。各產茶鄉鎮召開會議安排部署,與各茶葉加工廠簽訂質量安全承諾書。各產茶鄉鎮為所有茶業從業人員發放公開信,并在重點區域張貼宣傳標語。2.綜合整治階段(5月1日-9月30日)。各產茶鄉鎮及區直有關部門組織專班,到茶園、進廠房、入市場,依法從重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并在媒體網絡上公開曝光。區政府根據情況,組織力量集中開展聯合執法行動。
自20xx年3月開始,全區設立茶葉摻雜使假舉報獎勵制度,對于查證屬實的,一次性給予1000元的現金獎勵,并為舉報人保密,由區食藥監管局負責制定兌現辦法。
3.鞏固總結階段(10月初)。總結經驗,建立長效監督執法機制。
五、保障措施
1.加強領導。全區成立以常務副區長劉傳鋼為組長,副區長饒玉梅、黃光學為副組長,區政府辦、區公安分局、區農業局、區食藥局、區質監局、區工商局、區經信局、區財政局、區廣電局、區供電公司以及產茶鄉鎮政府等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綜合整治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地點設區農業局(聯系方式:0717-7821345),負責茶葉質量安全綜合整治的日常工作。各產茶鄉鎮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次綜合整治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要履行屬地責任,對轄區內綜合整治工作負總責。
2.明確職責。按照部門負責、協調聯動、屬地為主的要求,區、鄉(鎮)、村三級動員,按照要求開展綜合整治工作。
區政府辦公室:負責綜合整治工作的組織協調。
各產茶鄉鎮政府:負責轄區內茶葉質量安全綜合整治工作的綜合協調;負責組織村組干部、黨員、中心戶、網格員等力量開展宣傳教育,確保公開信的發放率達到100%,群眾知曉率達到100%;負責配合區直有關執法部門開展執法行為;負責組織專門力量開展監督檢查。區公安分局:負責維持綜合整治活動秩序,嚴厲打擊阻礙執法行為。負責對制茶企業發生的治安案件做到100%查處。
區食藥監管局:負責牽頭開展執法檢查。負責對茶葉變質、食品添加等違規行為的查處。負責與法定食品檢測機構研究確定茶葉非法加糖的檢測和判定標準,加大產品抽檢頻次,提高檢測效率。負責指導茶葉生產單位改進生產條件、優化衛生防護、做好產銷記錄,保障產品質量;負責督促茶葉經銷單位嚴格進貨查驗,強化對加糖茶葉的篩查,做好經營臺賬,實現產品可追溯。負責受理摻雜使假的舉報投訴,核實兌現相關獎勵。
區農業局:負責茶葉投入品(特別是國家禁用農藥)及重金屬的監測監管;負責指導抓好茶葉標準化基地建設。負責編印《茶葉質量安全綜合整治工作簡報》。
區工商局:負責對商標使用、假冒偽劣、銷售欺詐、虛假宣傳及主體資格等行為的查處;負責組織開展守合同重信用、文明誠信企業、文明誠信市場評選等活動;負責組織開展茶葉質量專項監測行動。
區質監局:負責對茶葉標準、茶葉包裝等方面問題的查處;負責指導茶葉加工企業嚴格按標準明確的栽培技術、采摘技術、加工要求、成品茶質量、包裝檢驗要求組織生產,嚴格質量等級,以標準占領市場,確保各項標準有效實施;負責查驗茶葉生產單位產品包裝物進貨來源,從源頭把關茶葉包裝物質量。
區經信局:負責協調電力部門對摻雜使假等違法違規企業進行停電處理。
區供電公司:負責對摻雜使假等違法違規企業進行停電。
區廣電局:負責加強對綜合整治活動的宣傳報道,加大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并對違法違規行為堅決進行曝光。
3.嚴格要求。〖HT〗各成員單位在綜合整治過程中,要安排專人配合區食藥監管局組織開展的聯合執法行動。對執法檢查和群眾舉報的案件線索,做到有舉必究、有案必查、有查必果。各執法主體要認真執行案件移交的有關規定,不得越權執法。要嚴肅工作紀律,對工作中優親厚友、通風報信,影響整治工作成效的,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治理方案實施細則 篇4
為推進績效工資制度順利實施,科學有效地實施績效考核,更好地體現教師的工作實績和貢獻,充分發揮激勵性和約束性,根據《東至縣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績效工資(獎勵性部分)考核分配實施辦法》及相關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東流鎮中心學校教師績效工資考核分配實施細則。
一、指導思想
以績效工資實施為契機,建立科學規范的收入分配機制,充分發揮績效工資的杠桿作用,激勵廣大教職工教書育人、愛崗敬業、扎實工作、提高質量、開拓進取,積極主動地完成各項工作任務目標,努力推進全校教育事業持續健康快速發展。
二、考核分配原則
1、堅持“不勞不得、多勞多得、優績優酬”的原則。績效工資以工作績效考核結果作為分配的主要依據。
2、堅持“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績效工資考核分配的全過程公開,切實做到公平、公正。
3、堅持“科學合理”原則。績效考核工資分配方案要力求科學合理。
三、實施對象
全校正式在編在崗教師績效工資分配細則績效工資分配細則。
四、績效考核內容及量化計分辦法
考核共計100分,內容及權重為考勤(10%)、工作量(30%)、教育教學過程(40%)、教育教學業績(20%)。
1.考勤。主要考核教職工出勤情況。病假一天扣0.2分,事假一天扣0.5分,曠工1天扣5分,簽到、簽退缺一次扣0.1分,婚喪嫁娶產等假期按有關規定執行。原則上每學期病假2天以內,簽到、簽退缺5次以內可不扣分。考核依據為學校(單位)考勤記載。
2.工作量。量化出學校所有崗位周工作量。全體教職工周工作量相加,得出學校各個崗位周工作量總和,除以全校教職工總數,得出學校教職工周人均工作量。教職工周實際工作量除以學校教職工周人均工作量乘以工作量權重分即為教職工工作量得分。計算公式為:
教職工周人均工作量=學校各個崗位周工作量總和÷教職工總數
教職工工作量得分=教職工周實際工作量÷教職工周人均工作量30分
各學校(單位)要合理安排教職工的工作量,各崗位工作量的核定可參照《全縣中小學教師標準工作量核定的指導意見(試行)》。
3.教育教學過程。主要考核教職工在教育教學過程中的工作崗位職責履行情況和安全管理職責履行情況、工作態度、責任心
績效工資分配細則默認。專任教師重在考核備、上、批、輔、考、研等常規教學落實情況和教學研究及教學研究活動參與情況。引導教師把教學工作落實在平時,積極參與教學研究活動,提高課堂教學效益,實施素質教育。從事非教學工作的人員的此項考核制定相應的細則。
根據《東流鎮中心學校教師履行崗位職責情況考核標準》,我校的教育教學過程考核分教學常規和教研活動按3:1的比例計算,即教學常規30分、教研活動10分。20xx年考核分按中心學校兩次考核結果按比例計算。具體計算方法為:
教學常規得分=學期教學常規考核分/4030
教研活動得分=學期教研活動考核分/3010
對于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50周歲教師的教研考核分,中心學校將依據其對學校教研活動的參與情況酌情賦分。
4.教育教學業績。主要考核教職工的工作任務目標完成情況和工作的實際效果。專任教師兼有其它工作的,要根據兼職情況將本項考核分值按照一定比例分解為教學分與兼職分,分項考核計算本項得分。非專任教師的教育教學實績考核,由學校(單位)依據崗位任務目標及每次安排的工作任務制定詳細的考核細則,認真嚴格搞好考核并量化為分數。幼兒園教師教育教學實績根據幼兒教育的特點,從安全管理、活動成果、學額鞏固三個方面考核,其中活動成果展示為10分、安全管理和學額鞏固10分。
專任教師的教學業績考核分依據中心學校教學質量考核結果按比例賦分績效工資分配細則績效工資分配細則。考慮少數學校教師接課的矛盾,對接別的教師課程的教師考試成績達不到全鎮均分,可按進步值賦分,凡通過一個學期教學比上學期進步2位的可視為達到全鎮均分參加考核。極少數接班的教師盡管進步值沒有上升,但其所教學科與全鎮均分的距離值明顯縮小,計算考核分時可上升一個檔次。
非教學人員的教學業績考核為:中心學校根據各個不同崗位的工作性質及完成工作目標情況賦10分;校長辦公會議組成人員對非教學人員從德、能、勤、績、廉五個方面進行測評,滿分10分。
5.在師德師風方面,違反《義務教育法》、《教師法》、《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池州市中小學教師十不準》、《東至縣中小學教師隊伍建設與管理暫行辦法》及有關規定,構不上組織處理的,酌情扣除。凡受到通報批評、警告、記過、記大過及記大過等次以上處分的,分別扣除當年績效考核得分的20%、30%、80%、100%。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享受本學校績效工資的平均值(扣除班主任津貼后的平均值):
(1)在中心學校擔任督導員以及專職總支書記、副書記、專職工會主席;離退休不遠由組織安排休息的。
(2)掛職、抽調中心工作的。
7、男教師年滿58周歲、女教師年滿53周歲,由組織安排休息的,享受績效工資人均值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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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組織安排休息的教師不允許到私立學校任教,否則按規定扣除本人的所有工資及津補貼績效工資分配細則默認。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參與本校獎勵性績效工資分配:
(1)一學期累計曠工達5個工作日及以上的、病事假累計超過2個月的;
(2)一學期非組織安排脫產學習兩個月以上的;
(3)停發工資的。
治理方案實施細則 篇5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全省司法行政機關表彰獎勵工作,充分調動工作人員的積極性、創造性,進一步推動立功創模活動和司法行政隊伍建設,根據《國家公務員獎勵暫行規定》和《司法部關于司法行政系統表彰獎勵工作的實施意見》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的表彰獎勵,是指本省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對在本職工作和社會活動中表現突出的單位(集體)和個人給予的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
第三條 表彰獎勵必須堅持下列原則:
(一)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鼓勵為主的原則;
(二)公開公正、獎勵得當的原則;
(三)獎勵及時、注重實效的原則;
(四)面向基層、面向群眾的原則。
第四條 表彰獎勵工作,應當堅持標準,嚴格條 件,保證質量,以貢獻、實績、作用和影響的大小進行全面衡量。
第五條 省司法廳政治部具體負責全省司法行政機關表彰獎勵工作的組織、指導和監督。
第六條 符合下列條 件之一的人員給予個人獎勵:
(一)在本職崗位上自覺地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勇于探索,努力創新,為推進司法行政事業的改革與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
(二)模范遵守和執行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司法行政工作制度,同違法違紀行為作斗爭表現突出的;
(三)努力學習理論和專業知識,刻苦鉆研業務,在理論上有重大突破或在工作中有發明、創造及提出合理化建議,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
(四)在搶險、救災、防止事故發生或減少事故損失等特定環境中奮不顧身做出突出貢獻的;
(五)在組織和領導工作中,深入實際,依靠群眾,正確決策,以身作則,取得顯著成績的;
(六)模范遵守職業道德,文明上崗,文明服務,文明執法,文明辦案,在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中成績突出的;
(七)其他方面有突出成績或較大貢獻的。
第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集體),給予集體獎勵:
(一)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
(二)班子團結,隊伍整齊,作風過硬,紀律嚴明,聯系群眾,有較強的凝聚力和戰斗力;
(三)勤政廉潔,工作努力,成績顯著或完成某項重大任務成績突出。擬授予二等功獎勵的單位(集體),還應當具備已榮立集體三等功的硬件要求。擬授予一等功獎勵的單位(集體),按司法部司發通〔1997〕107號文件規定執行。
第八條 行政獎勵的等次分為:
(一)對個人的獎勵等級分為嘉獎、記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榮譽稱號(包括一級英雄模范、二級英雄模范、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
(二)對單位(集體)的獎勵等級分為記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榮譽稱號(包括先進集體)。
第九條 行政獎勵的標準為:
(一)對在工作中表現突出,取得優良成績,在本單位有表率作用的個人,可以給予嘉獎;
(二)對在工作中做出較大貢獻,取得顯著成績,且在所在市縣(區)或監獄、勞教系統或地級市以上機關部門有較大影響的集體和個人,可以記三等功;
(三)對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取得優異成績,且在所在地級市司法行政部門有重大影響或在全省司法行政系統具有典范作用的集體和個人,可以記二等功;
(四)對做出重大貢獻,取得特別優異的成績,且在全省司法行政部門有重大影響,能作為本省司法行政系統楷模的個人,可以記一等功;對成績優異,有突出貢獻,并經過較長時間考驗,在全國司法行政系統有重大影響,堪稱楷模的集體,可以記集體一等功;
(五)對功績卓著,有特殊貢獻,且在全省或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集體和個人,可以授予榮譽稱號。
第十條 行政獎勵的審批權限為:嘉獎由縣級以上司法行政機關、監獄、勞教所批準;個人三等功和集體三等功,由地級市司法行政機關或省司法廳批準;個人二等功、集體二等功,由省司法廳批準;個人一等功、集體一等功和授予榮譽稱號,由省司法廳審核,報上級有關部門批準。
第十一條 行政獎勵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公布評選范圍、對象、名額、標準、條 件等;
(二)群眾民主評議,提出擬獎勵的人選和單位(集體);
(三)單位領導集體研究,確定推薦人選和單位(集體),撰寫推薦材料,向上級機關推薦;
(四)基層單位推薦擬記二等功、一等功和授予榮譽稱號的人選和單位(集體),由省司法廳政治部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考核;
(五)各單位推薦表彰的人選和單位(集體),按管理權限,由獎勵批準機關的政治(人事)部門在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含紀檢監察部門)或在考核的基礎上進行審核,并簽署審核意見。對上級有關部門進行的專項表彰獎勵由具體承辦部門報廳政治部審核備案;
(六)按表彰獎勵的審批管理權限,經獎勵組織機關批準后,做出獎勵決定。
第十二條 對獲得獎勵的單位(集體)和個人,由獎勵機關根據獎勵等次分別頒發獎旗或獎牌、獎狀或獎勵證書,并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獎勵費用由獎勵機關同級財政(財務)部門列支。
第十三條 對獲得各種獎勵的個人按獲獎等級享受相應待遇:二級英雄模范享受省、部級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待遇;一級英雄模范享受全國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待遇;個人三、二、一等功分別享受國家公務員三、二、一等功待遇;司法部定期或階段性表彰的先進個人享受相當于一等功待遇;司法部政治部會同有關業務司局單項表彰的先進個人享受相當于二等功待遇。
第十四條 表彰獎勵,可結合單位年度考核或年終總結進行。因特殊情況進行表彰的,可采取一事一報的辦法進行。凡上級主管單位已就同一事實給予獎勵的,下級單位不再重復授獎。
第十五條 受嘉獎的個人一般不超過參評人數的5%;記三等功獎勵的,先進單位(集體)一般不超過參評單位的2%,個人原則上不超過參評人數的1%;記二等功獎勵的,先進單位(集體)一般不超過參評單位的0.5%,個人原則上不超過參評人數的0.2%。
第十六條 獲得獎勵后,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其獎勵:
(一)偽造事跡或者隱瞞嚴重錯誤,騙取獎勵的;
(二)嚴重違反規定程序或者審批管理權限的;
(三)獲得榮譽稱號后,受到開除處分、勞動教養或者刑事處罰的。
第十七條 撤銷獎勵應當經過下列程序:
(一)申報單位向原審核批準機關報告,提出處理意見;
(二)原審核批準機關審核后給予批復,并予公布。特殊情況下,審核批準機關可以直接撤銷表彰獎勵。
第十八條 獎勵被撤銷后,由原審核批準機關收回獎勵證書、獎狀、獎旗、獎牌,追回獎品、獎金,取消相關待遇。
第十九條 本細則由海南省司法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