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樂教室管理細則(通用17篇)
音樂教室管理細則 篇1
一、音樂教室要由專人負責管理,管理人員要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技能。
二、音樂教室的使用,必須經管理人員的同意。
三、凡是進入音樂教室,就要遵守音樂教室的各項規定
四、室內設備,未經允許,不準擅自動用。
五、每次教室使用完畢,應及時打掃衛生,保證教室內部整潔有序。管理人員要及時檢查室 內設施、設備,離開教師要關閉窗戶,關閉電源,及時鎖門。
音樂教室管理細則 篇2
音樂教室是學校音樂課的專用教室,為了保證音樂課的正常開設,給學生創造優美的學習環境,感受美的藝術氛圍,特制定本制度:
1、教室原則上只對音樂課開放,學生不得擅自進入該室,如排練節目,輔導音樂等需征得音樂教師的許可,并有教師在場輔導方可入室。
2、學生需在上課鈴響前進入教室,并按老師指定的座位坐好,不得隨意更換座位。
3、保持教室衛生,不準在音樂室內吃零食,不準隨地吐痰,每天安排一個班級打掃衛生。
4、學生在音樂室應創造優美的音樂環境,使大家真正感受到藝術的美,仿佛沉浸在藝術的海洋之中。
5、愛護教室的公共財物,損壞東西按原價的2倍照賠。每天上、下午最后一節課的班級應關好窗戶、電燈、電風扇等。
音樂教室管理細則 篇3
1、牢記教育教學座右銘:念人之善,揚人之長,量人之難,幫人之過。
2、教師著裝要“六忌”。“忌臟、忌露、忌透、忌短、忌緊、忌異”等,力求整潔、文雅、端莊、大方。男教師面必凈紐必正領必潔女教師化淡妝。行坐端正。
3、課堂上嚴禁體罰變相體罰行為,和侮辱性語言的出現。用微笑貫穿課堂始終。
4、教師要正確把握課標,結合自己學生實際情況書寫教案。
5、音樂教師要認真研讀教參,精心備課,重難點確立精準,過程詳實,可操作性。嚴格禁止無教案上課。
6、每節課堂要有科學的發聲練習,和常規訓練。
7、按時參加區校研修活動,并有活動記錄。
8、每次公開課后寫反思(得失)
9、上課禁止接打電話,開會時調成振動
10、有活動及時相互補臺!
音樂教室管理細則 篇4
1. 行李房日常使用鑰匙由當班領班掌握,使用時由領班拿鑰匙至行李房,待存取行李、物品完畢,鎖好門才可離去,
2. 行李房內禁止吸煙,不得攜帶火種,易燃、易爆、易泄、有腐蝕性等危險物品進入,愛護行李房內一切設施、設備。
3. 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在行李房內打私人電話、吃東西、看報紙、睡覺、打鬧等等。行李房只供禮賓部使用,其他閑雜人員不得進入或逗留。
4. 每班次接班后核對行李房內寄存的行李是否與記錄相符。每日中班根據前一天和當天早上的寄存行李記錄,轉抄未取行李記錄,并核對行李。核對已被提取行李的行李寄存牌。
5. 設立進出行李房《散客行李進出記錄表》、《團隊行李出入登記表》、《物品轉交記錄表》等相關表單,進出行李房的行李物品均要做好詳細記錄,做到行李進有登記、出有注銷。
6. 以上管理制度,即日執行。
音樂教室管理細則 篇5
1.本公司為維護員工健康及工作場所環境衛生,特訂定本準則。
2.凡本公司衛生事宜,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準則行之。
3.本公司衛生事宜,除總務及生產單位(安全衛生委員會)負責外,全體人員,須一體確實遵行。
4.凡新進入員必須了解衛生的重要與應用的知識。
5.各工作場所內,均須保持整潔,不得堆積足以發生臭氣或有礙衛生之垃圾、污垢或碎屑。
6.各工作場所內之走道及階梯,至少須每日清掃一次,并須采用適當方法減少灰塵的飛揚。
7.各工作場所內,應嚴禁隨地吐痰。
音樂教室管理細則 篇6
藝星舞蹈社團的成立,為熱愛藝術、有較高藝術天賦的孩子們提供了一個展示才華的舞臺。為使更多的孩子有更多的藝術實踐機會,我們將根據學生的身心特點,開展有計劃的、科學的、系統規范的舞蹈藝術教育培訓課程,促使孩子們健康成長。
社團宗旨:
創新舞蹈藝術教育,傳遞最新藝術信息,傳達全新教育理念。旨在為廣大天長兒童進行專業的舞蹈藝術教育,培養學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更好地開發潛能,促進學生有差異的發展。豐富學生課余生活,提供展示才能的平臺,獲得成功體驗,發展良好個性,更好地開展文化藝術交流及演出比賽活動。
總體目標:
根據學校現有師資、設備等實際情況,開展適當的社團活動,保證學生的自主性,提高學生的積極性,鼓勵學生的創造性,力求活動的成效性,使社團活動的開展成為學校素質教育的重要陣地之一。
社團形式:
面向全校建立舞蹈社團,讓少兒舞蹈藝術教育有一個高起點。
社團對象:
全校各年級學生中具有舞蹈特長的學生。
社團訓練項目及課程設置
(一)舞蹈課程
1.教學目的
對學生進行氣質、形體塑造。在音樂舞蹈中表現美、感受美,嘗試不同風格的舞蹈組合。在進行技能技巧訓練的同時,激發孩子們的創造性思維,增加自信,學會展現自我。
2.課程內容設置
(1)培養學生規范的舞蹈,能帶著愉快的心態學習舞蹈。
(2)中國民族民間舞、兒童舞小組合等。在學習舞蹈技能技巧的同時進行創造性自由舞蹈訓練。
(3)提高表演能力,矯正體態,腿形,訓練學員身體協調高度統一
(4)進行軟開度、技能技巧、身韻氣息訓練。
(5)進行不同風格的舞蹈作品排練、中外舞蹈作品賞析等。
總則
1、本社團是學校內部的學生業余活動形式,是學生自愿參加的學生社團組織。
2、本社團旨在為學校培養一批擁有較強舞蹈實踐能力和表演天賦的舞蹈愛好者。同時為喜愛舞蹈的學生提供一個良好的活動場所和學習的氛圍。
3、社團的一系列活動將圍繞新大綱素質教育的主線,在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開展素質教育的方針政策下,在課堂教學之余為學生開辟一個舞蹈天地,為提高學生舞蹈表演能力創設條件。
社團規章:
1、社團的成員為喜愛舞蹈,并有一定舞蹈基礎的各年級的學生。
2、學生要想加入本社團,要有個人的申請或老師推薦,同時還要通過指導老師的面試,方可成為社團的團員。
3、社團由一名團長,一名宣傳委員和若干社員組成。團長、宣傳委員由團員競選,老師考核產生。
4、沒有特殊情況每天大課間都要參加在舞蹈教室的社團活動,社團活動沒有特殊情況不能遲到、早退或不到,如有特殊情況無法參加活動,必須有請假條。如若違反將受到團內批評的處罰,多次不參加社團活動者做自動退團處理。
5、舞蹈藝術團的舞蹈學員必須帶上訓練所需用品(舞鞋、舞蹈服等)上課。
音樂教室管理細則 篇7
第一條、舞蹈社團是藝術社團領導下從事舞蹈活動的學生組織。
第二條、陶冶藝術情操,提高創作水平,豐富校園生活,促進內外交流,是舞蹈隊的宗旨。
第三條、凡本校學生,承認本章程,喜愛舞蹈,,經本社團指導老師及負責人考察、批準后可成為本社團團員。每年從新生中選拔后備力量
第四條、學生應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校紀校規,有舞蹈素質,熱心于學校文化活動,并能較好地處理舞蹈隊活動與其他各項學習的關系。
第五條、舞蹈社團建立考勤制度,請假填寫請假單。一學期遲到三次或缺席兩次者,在舞蹈社團內部公開批評;經常缺勤者(遲到或無故缺席超過五次),經指導老師及負責人內部討論、批準,開除出隊。各位團員應嚴格遵守上課時間,努力克服各類困難,確保訓練正常進行。
第六條、各團員在排練和演出時一律著裝統一,聽從指導老師的安排,服從分配,同時協助管理好隊里的事務。按時完成布置的任務。
第七條、舞蹈社團加強對團員的考核,每學期總評,考核成績由訓練、演出、考勤、紀律四方面組成,考核成績為優、良、合格、不合格。考核細則另定。
第八條、對考核優秀的團員給予一定的獎勵,并在學校其他各類評比推優和學生操行評分中適當從優。考核不合格的學生作退團處理。
音樂教室管理細則 篇8
一、物業管理收費項目
(一)物業管理服務費
物業管理服務內容包括:
1、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其運行的維護和管理。
2、 環境衛生:公共環境衛生(公共場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潔衛生、垃圾的清運)
3、小區公共秩序維護:協助公安部門維護本區域內的公共秩序、檢查消防隱患和消防設施、搞好安全防范工作(小區安全監控、巡視、門崗執勤)和管理宣傳工作。
4、物業管理費用不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大中修、更新、改造的費用,不包括戶內小修費用及路燈和樓道燈費用。
二)代收公用事業費
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物業公司接受委托按統一定價代收上述費用,不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三)特約服務費
物業管理企業根據業主的委托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如:委托上門清潔服務、上門維修服務、上門保安服務、照看病人、老人、兒童服務、委托裝潢監理服務等,收費由雙方約定。
二、物業管理收費原則
收費原則:公開、公平、公正。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將服務內容、服務標準以及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進行公示。
三、物業管理收費依據
1、合同的約定
《物業服務合同》是一種有償的勞務合同,物業管理企業收取費用的基礎是其提供的管理服務所付出的成本和勞務。
2、法律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20xx年1月1日發改委和建設部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規定,物業管理收費是一種服務收費,根據所提供的管理及服務的性質、內容等不同情況實行政府指導價。
音樂教室管理細則 篇9
1、鄉村少年宮所有工作人員必須樹立主人翁思想,愛護宮內財物,管好宮內財物,反對一切損壞本宮利益的行為。
2、鄉村少年宮所有財物均有專人保管,并建立進、銷登記制度,每半年核查一次。
3、凡購進物品,必須先由總務驗收,登記,統一進賬后方可領用。領用人需本著節約的原則填寫登記,反對大手大腳,反對化公為私。
4、總務人員要增強責任感,及時清點宮內財物,對宮內財物做到心中有數。對自然損壞和急需維修、添置的物件及時提出購置意見。
5、嚴格財產管理制度,宮內所有物品(包括各種樂器)未經領導批準一律不得外借。活動室、教室的鑰匙一律不得轉交他人,特殊情況,由商借單位出具介紹信,經領導批準簽字后方可借用或租用,并按時交回,如有損壞或遺失應照價賠償。
音樂教室管理細則 篇10
為了創造一支以店面利益至高無上準則,建立高素質、高水平的團隊服務于每一位客戶,商店嚴格規章制度,望各位員工自覺遵守。
一、值日生需提前到崗,7:50前衛生打掃完畢,衛生包括室內、衛生間、室外門臉玻璃,柜臺由個人負責,保持清潔明亮。
二、服從分配、服從管理,不得損毀店面形象,透露店面機密,精神飽滿地進入工作狀態,不得面帶倦意,坐姿、立姿都要大方得體。
三、員工本著互尊互愛、齊心協力、吃苦耐勞、誠實本分的精神做好本職工作。
四、上班不得遲到早退、曠工;上班時間不得嬉笑、打鬧、睡覺而影響本店面形象,遲到30分鐘扣50元,30分鐘后扣100元,當天未來者按曠工處理,早退人員扣100元,曠工一天扣除三天工資,曠工三天當自動離職處理,請假需提前一天申請,經過經理同意方可請假。
五、工作時接聽私人電話不得超過1分鐘,不許用店面電話打私人電話,如有違反1次罰款20元,下次再犯則罰款50元。
六、員工服務態度:
(1)熱情接待每位顧客(您好!金立手機專賣店);微笑是每個銷售人員的基本表情,面對顧客應表現出熱情、真誠、親切、友好、專業、不準不理不睬。
(2)了解各產品性能,向顧客合理的介紹,說話語氣要輕。
七、員工獎罰規定:
(1)全勤獎力60元,遲到、早退,每分鐘扣罰1元;曠工一天扣罰120元,工作時間不允許請假,請假10分鐘罰5元,請假一天扣除當日工資,未經批準按照曠工處理,周六日不得請假。
八、衛生區域不清潔扣罰5元一次,衛生未整理干凈者扣罰5元一次。
九、上班時間接聽私人電話不得超過1分鐘,違者扣罰5元一次,工作時間不得玩微信、QQ等違者罰10元。
十、辭職條件
(1)員工合同期滿后方可離職,離職將發放所有工資,合同期滿后如繼續續約者當次獎勵100元。
(2)如需離職者須提前3個月提呈辭職報告,書寫詳細理由批準后方可離職,離職只發工資,不發提成。
公司宗旨:敏銳觀察和自我創新,以時尚品質、溫馨、潮流為產品風格,以信譽、創新、完美經營為理念,以包裝精美、質量上乘、價格合理、服務優質、信譽良好為追求目標!
音樂教室管理細則 篇11
1、做好活動前的一切準備,包括幼兒活動安全、教玩具、學具的選擇
2、課前能穩定幼兒情緒,教幼兒聽信號坐好。能形成良好的常規則
3、活動中教幼兒應保持端正的坐姿,專心傾聽別人講話,不隨便插話,積極思考并大膽表述自己的想法,回答時聲音響亮。
4、正確操作學具材料,愛惜物品,操作完放回指定地方并擺放整齊。
5、寫、畫時握筆和坐的姿勢保持正確。
6、坐的常規:
(1)會輕輕搬動椅子,一手握椅背,一手托椅身,輕拿輕放,轉椅子時要拿起椅子擺好再坐下。放椅子時不能有聲音。知道愛護桌椅。
(2)上課坐姿:雙腳自然并攏平放。雙手平放在膝蓋上,長時間坐著可以輕輕靠在椅背上。
(3)繪畫、寫字坐姿:上身與桌子保持適當距離,雙腳自然平放,上身不歪斜,眼物距離適當。
(4)避免不正確坐姿:斜靠椅背;斜趴桌子;坐時翹腳;駝背坐等。
7、能堅持帶教具進教室,注重幼兒實際動手操作寓教于樂,并且采用直觀的教學方法,注重個別幼兒的指導。
8、關注幼兒在活動中的表現和反映。敏感地察覺他們的需要,及時以適當的方式滿足幼兒的需要,形成積極有效的師幼互動。
9、值日生協助老師發放收拾整理學具及材料。
音樂教室管理細則 篇12
為貫徹落實縣第十二次黨代會精神,按照縣委提出的“城市精細化管理”的要求,結合縣城實際,制定如下實施辦法。
一、目的意義
隨著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縣城城市面貌發生了巨大變化,但城市管理水平和運行效率如何與時俱進,成為一個重要課題。通過精細化管理內在的系統性、網絡性、程序性和透明性等來推進城市管理資源優化整合,管理流程科學再造,管理主體多元參與,成為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的有效手段。城市精細化管理能夠以信息為先導來整合、引導和分配城市管理資源;能夠使城市管理從定性變為定量,靜態變為動態,單一變為綜合,滯后變為實時;能夠促進城市管理手段、管理模式的創新和政府的職能轉變,提高城市的運行效率,實現“精細管理、嚴格執法、立體監督、提升形象”的管理目標。
二、工作原則
(一)科學發展,精細規劃的原則。城市建設必須堅持人與自然、人與社會的和諧共融、科學發展。因此,城市管理工作要牢固樹立科學發展觀,尊重客觀規律。要按照“規劃”和金堂縣城市總體規劃,對區域定位、道路輻射、城市設施等方面進行精細規劃,尤其要對與市民生產生活息息相關的細微之處進行設計,在促進經濟發展的同時,最大限度地方便市民的衣、食、住、行、購、娛。同時,要突出我縣地域特色,從街道景觀、市政設施、雕塑小品、廣場綠地、步行街、休閑場所、文化設施等方面凸顯金堂歷史、水文化等特色,形成金堂獨有的城市風格。
(二)整合資源,綜合管理的原則。樹立“大城管”意識,探索實施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凝聚管理合力,降低管理成本。城市管理各職能部門要樹立大局觀念,強化目標管理,明確職責分工,把搞好城市管理作為共同目標,做到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充分調動全社會力量,形成創建合力,共同參與城市管理。
(三)依法行政,注重實效的原則。在執法過程中,完善執法程序,提高執法水平,注重以人為本、情法相融、疏堵并舉。法律有明確規定的,要嚴格落實,做到不留死角,不留余地;違規情況較輕的,要規范勸導,做到以理服人,以情動人。對明顯違法者,要嚴厲查處,注重效果;對屢教不改者,要從嚴入手,從重處罰;對打“擦邊球”的,要堅持原則、耐心說服。
三、實施范圍
(一)地域范圍
實施城市精細化管理的地域范圍為整個縣城建成區域。按照統一規劃,分步實施的辦法,先重點區域,后次要區域。重點區域 20xx年1月1日前實施運行,次要區域20xx年7月1日前實施運行。
(二)對象范圍
納入城市精細化管理對象的范圍,以《縣城城市精細化管理標準》中確定的四大類(市容市貌類、公用設施類、環境衛生類、園林綠化類)為主。
四、制定標準
要根據自身實際,從市容市貌、環境衛生、市政設施、園林綠化、居民小區等方面入手,科學制定精細化管理考核標準,并認真加以落實。
(一)體現精細標準。要從城市的功能設定、區域規劃、設施管理等各個層面入手,全面進行精細化管理。無論是一個小區還是一棟樓房,無論是一條道路還是一盞路燈,無論是一片綠地還是一處管網,無論是一條斑馬線還是一個禁行標志,均需本著規范、服務、便民的原則,從點滴入手,精心設計、務求科學、認真實施。
(二)體現運轉快速。要特別注重處理問題的時限,建立反應迅速、行動及時的工作機制。比如,路面發生破損影響交通時的修補時限;沉陷扭曲的路沿石、臺階坡道、破損的人行道板的修復時限;接受市民訴求的受理時限和辦結時限;如發生井蓋缺失、破損,首先進行安全警示,然后于多少工作日內補裝、更換;雨水箅子如出現缺失、破損,必須于多少工作日內補裝、更換等。
(三)嚴格考核評比。要嚴格獎懲,實行“月考核、季獎懲、年表彰”制度;同時加強督促檢查,以促進精細化管理工作的落實。對在精細化管理的過程中有突出表現、成效顯著、反映良好的,大力宣傳表揚;對工作敷衍塞責、落實不力、缺乏責任心的,嚴格進行處罰,從而形成一套切實可行的獎懲機制。
五、組織實施
(一)依照標準,制定細則。依照城市管理標準,制定完善精細化管理實施細則,努力實現粗放管理向精細管理轉變。
(二)打造樣板,試點先行。采取“打造樣板、組織試點、積累經驗、逐步推行”的辦法,以縣城為樣板,以十里大道、濱江路、中心廣場等重點區域為城市精細化管理的試點,嚴格標準,細化責任,推行城市精細化管理。根據試點情況,總結經驗,探索研究城市精細化管理的規律,最后全面推廣。
(三)建立機制,明確責任。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暗訪通報制、有獎舉報制、陽光公示制。明確管理任務的責任單位、責任人、完成時限;嚴格落實城市精細化管理的責任,將管理責任具體化、明確化,使權利層層有、任務個個擔、責任人人負,做到人人都管理、處處有管理、事事見管理, 保證管理工作落到實處。
六、監督機制
制定了科學完善的標準,就必須要有嚴密的機制來保障落實。因此,要建立政府督導、部門督查、輿論監督、社會投訴的立體監督機制。
(一)政府督導。將城市綜合管理工作納入縣級相關部門、各鄉鎮年度目標管理,加強縣級城市管理相關部門和各鄉鎮城市綜合管理工作的統籌協調、檢查指導,堅持鄉鎮城市管理檢查評比制度,加大城市綜合管理工作目標的督查、考核和驗收。
(二)部門督查。加強城市管理日常工作的監督檢查,有效保障和監督局屬單位及其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防止和糾正不文明執法、不履行法定職責等行為。
(三)輿論監督。利用金堂電視臺、金堂信息等新聞媒體,以正面宣傳、反面曝光為主要手段,加強對破壞城市環境衛生、市政設施、園林綠化等違規違章行為的輿論監督力度,有效提升城市管理水平。
(四)社會投訴。采取設立投訴電話、投訴信箱等方式,自覺接受群眾監督,及時發現、處理城市管理過程中的熱點、難點問題。實行訴求辦結回復制,暢通信息渠道,從而達到市民認同,提升城管形象的目的。
七、宣傳教育
面對城市發展的新情況和新問題,必須不斷拓寬城市管理工作渠道,大力加強宣傳,整合社會力量,形成強勁合力,通過社會各界的共同努力,不斷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一)管好執法隊伍。加強對城市精細化管理工作的指導,引導下屬單位和執法隊員相互交流,隊員間、單位間開展競賽,不斷強化每個單位、每名隊員的“精細化”管理意識,提高執法水平。
(二)提高市民素質。采取多種形式,以家庭、社區、單位、團體、學校為基本陣地,廣泛開展宣傳教育,著力抓好廣大市民講文明、講衛生、守法規、樹新風、愛家鄉的宣傳教育,培養廣大市民的文明意識、法規意識,提高市民素質。
(三)加強法規宣傳。加大城市管理法律法規、審批程序、執法紀律的宣傳和解釋,以實現與廣大市民互動為前提,搭建溝通和交流的平臺,提高廣大市民參與城市管理的積極性,增進其對城管執法工作的理解,增強行政執法工作的透明度。
音樂教室管理細則 篇13
為加強我校宿舍管理工作,培養學生良好的生活習慣和集體主義觀念,提高學生自理能力,創造優美、文明的集體生活環境,制度本制度。
一、宿舍管理規定
1、住宿學生一律按指定的宿舍和床號住宿,不得私自調換。
2、遵守作息時間,服從管理。宿舍作息時間:早上7:00離開宿舍;中午12:30進入宿舍,夏天14:00(冬天13:30)離開宿舍;下午夏天16:35(冬天16:05)進入宿舍;傍晚18:00晚自習前離開宿舍;晚自習結束后21:30進入宿舍;晚上22:00必須熄燈睡覺。宿舍大門按規定時間開放,宿舍大門關閉時,如確需進入宿舍,必須持有系開具的進入證,如是病假憑醫務室證明可進宿舍休息。晚上超過就寢時間回宿舍的,必須登記后方可進入。
3、學生須按時起床和就寢,在熄燈前進入宿舍。熄燈后宿舍區內保持安靜。熄燈后一律不準進行洗漱、洗衣服等,不允許串宿舍聊天或做其它事情,個人收錄機應立即關閉,停止吹奏樂器,停止體育活動。嚴禁點蠟燭(遇停電、只準用手電照明),嚴禁將點燃的蚊香放臵在床下、床桿或桌面、抽屜上、凳子上。
4、不準在宿舍內使用任何炊具自炊,嚴禁使用電器設備,如:熱得快、熱水器、電視、電腦、電飯煲、臺燈等電器,嚴禁私自安裝燈頭、插頭,嚴禁私自打開電話插座,嚴禁私自更換照明設施,防止火災、觸電等事故。
5、宿舍內不準傳播反對四項基本原則和不健康書畫、音像制品,不講粗話、臟話,不起哄、吵架,不抽煙、喝酒、賭博,不在宿舍樓內打球或在地上滾動啞鈴,宿舍樓內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等違禁品,嚴禁亂張貼有損精神文明的圖片字畫。宿舍內嚴禁刀、槍、棍、棒等管制器械入內。如有特殊情況要使用小型水果刀,必須有書面申請、經管理員登記后方可使用。
6、注意安全,保管好自己的財物,離開宿舍要及時關鎖、門窗。發現可疑人員,及時報告有關部門。寢室內無人時不得進入他人宿舍,不得隨便亂翻他人物品。
7、愛護公共財產,保管好寢室內的公用家具,不得擅自將教室或其他公共場所的物品搬至宿舍內,不得調換物品、設施、宿舍公物。
8、每寢室推選室長一名,負責管理和督促本寢室同學的生活、安全、衛生、紀律、節水、節電等工作。宿舍值日表公布上墻,值日生做好衛生值日工作。
9、注意個人衛生,培養良好的衛生習慣。要經常曬曬被褥等,枕巾每二周清洗一次,被套、床單等每月清洗一次。常洗澡、常理發,及時清洗臟衣服、鞋襪。嚴禁亂倒垃圾,亂扔瓜果紙屑等雜物,嚴禁從窗口、走廊向樓下扔雜物、潑倒污水。
10、學生一律在食堂就餐,嚴禁把飯菜等食物帶入宿舍(生病臥床等其他特殊情況應經班主任或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在宿舍就餐)。
11、休學、退學、轉學的學生,包括辦理走讀的學生,一經學校批準,就不能進入學生宿舍,不能留宿于同學的宿舍內。
12、男、女生不準進入異性宿舍內,有事應在宿舍外聯系。
13、來校探望學生的家長,必須在宿舍開放時間內,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宿舍門衛處登記方可進入宿舍,離開時也必須在門衛處登記。異性家長不得進入宿舍內,只允許在門衛等候。學生的家長原則上在宿舍關閉的時間內應離開宿舍,如有特殊困難需留宿者,需向學生科或值班老師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方可住宿。其他人員一律不準留宿,否則將對當事人給予通報批評的處理。
二、宿舍布臵規定
1、制度(臺帳):各宿舍臺帳統一放在指定位臵,學期結束時統一回收,嚴禁損壞涂改,如有遺失,每本收取工本費。
2、門前走廊:各宿舍門前走廊由各宿舍負責清掃(不清掃的宿舍視情況扣衛生成績分),確保清潔干凈無雜物,勞動工具統一放在指定地點,拖把放在水桶里,畚箕開口朝里,掃帚放在畚箕里。垃圾筒每天放好垃圾袋。
3、室內地面:每天早中晚清掃三次,早上拖洗一次,確保地面無積塵、無雜物,每周大掃除時用肥皂粉刷地一遍。
4、床下:床下鞋子排放整齊成一直線,且每張床下最多不超過6雙。
5、桌凳:
六號樓:配備兩張凳子兩張桌子,碗、杯子排放在桌子上面,熱水瓶放在桌子下面,并排放整齊。
七號樓:配備兩張凳子三張桌子的宿舍,兩張桌子一律靠窗并排豎放。另一張放在靠門床鋪頂頭。碗、杯子排放在桌子上面,熱水瓶放在桌子下面,個人生活用品放在抽屜內。抽屜內應保持干凈整齊。
八號樓:配備兩張凳子,一張十斗桌,碗、杯子等整齊排放在上面,水瓶排放在靠桌子邊上的地上。
九號樓:高職宿舍配六張凳子,兩張雙課。熱水瓶排放在柜子下面,碗、杯子排放在柜子上面。
十號樓:每個宿舍配六張凳子,熱水瓶排放在柜子下面,碗、杯子排放在柜子上面。
6、盆架洗刷用具:二只盆架放在一側,臉盆和腳盆分別統一放在盆架上,毛巾統一按四疊法疊好掛放在指定的毛巾架上,光面朝上,下端線一致。牙刷、涮口杯等用具統一放在指定位臵。
7、床鋪:被子必須疊放整齊,有棱有角,放在靠窗一側,外沿線離床邊緣25cm,離開橫檔邊緣10cm。床單平整干凈,床鋪上只允許放一只小包和一只小紙盒。不允許掛衣及其他物品,每張床設臵床位卡,考核到人。
8、整體布臵:宿舍內要進行美化,但個人床鋪上一律不允許張貼明星畫,布臵高雅,突出專業特色,提倡個性,整體積極向上(布臵宿舍時不允許用釘子、雙面膠等用具破壞墻面)。
9、行李床:行李床上箱包擺放整齊,衣服不可掛在行李床上,行李床上外面用布遮住。沒有行李床的宿舍,衣服箱包等個人物品一律放入自己柜內。
10、門窗:門要清潔無灰塵、無腳印、門鎖完好,窗臺上一律不準放任何東西,門窗玻璃要潔凈。
11、洗刷間、沖淋房、衛生間:洗刷間、沖淋房、廁所水池里外、瓷磚、墻壁擦干凈。便池每天刷干凈,保證無異味,紙簍放在靠廁所門邊的角落里。
12、室內空氣:室內要經常開窗,臟衣鞋襪要及時洗凈,保證室內空氣清新無異味。
13、墻角墻壁:墻角墻壁必須保證無污跡、無鞋印、無蜘蛛網。
14、每周進行一次大掃除,學校組織檢查,成績納入宿舍衛生成績進行評比。
三、寢室長管理規定
1、任職條件:工作責任心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能熱心為同學服務,具有奉獻精神;自律能力強、敢于同不良現象作斗爭;熱愛勞動,有較強的集體榮譽感。
2、每個學生宿舍設寢室長一名,寢室長人選由全體寢室成員推薦,班委集體討論通過,報班主任審批,名單上交學生科。
3、寢室長職責:
(1)寢室長隸屬于校舍管會。服從宿舍管理員和校舍管會的領導;
(2)熟悉學校宿舍管理規定和相關的學生管理制度,并組織寢室同學學習、宣傳學校寢室管理規定;
(3)配合班主任、管理員管理好本宿舍。負責協調寢室成員之間的關系;
(4)協助管理員和舍管會做好晚自習后的紀律檢查,提供夜不歸宿學生的名單,做好雙休日離校卡的收發工作;
(5)每天晚上(冬天)21:30-21:45、(夏天)22:00-22:15寢室長必須到所在樓層的層長處匯報本宿舍學生當晚在校住宿情況,并在匯總單上簽名;發現問題及時向宿舍管理員報告。
(6)督促本寢室同學按時作息、按時上早操、按時上課;對于本寢室同學的違紀行為應及時制止,嚴重的必須及時向管理員或班主任匯報,如抽煙、打架、看不健康書籍,熄燈后講話影響本宿舍同學休息的。發現亂扔亂倒垃圾等不良現象立即制止,并向管理員反映;
(7)安排本宿舍衛生值日表,并督促值日生做好值日工作,帶領全宿舍成員爭創先進星級宿舍,創建文明宿舍;8)督促本寢室同學加強安全防范意識,檢查本寢室同學用水、用電、防火、防盜工作;負責本寢室公共設施的維護和報修;負責監督和提醒舍友保管好自己的貴重物品;負責督促最后離開宿舍的同學關好門窗。
4、每學期學校組織“優秀寢室長”的評比,并按宿舍總數10%的比例評出“優秀寢室長”,發榮譽證書。發現寢室長不履行職責,營私舞弊,弄虛作假的,經教育后未改的,撤銷其寢室長職務,該學期不得參加任何先進個人的評比,情節嚴重的將給予一定行政處分。
四、文明宿舍評比
1、由學生科組織實施,設星級宿舍、先進宿舍、進步宿舍,對獲得榮譽的宿舍給予一定的物質和精神獎勵。
2、評比條件:
(1)星級宿舍:衛生檢查得分月平均95分以上;宿舍成員無違反宿舍紀律的情況發生;個人衛生無不合格現象;宿舍安全設施、公共物品完
(2)先進宿舍:衛生檢查得分月平均在90分以上;宿舍成員無違反宿舍紀律的情況發生;個人衛生無不合格現象;宿舍安全設施、公共物品完好。
(3)進步宿舍:各宿舍樓每月評一個。評比條件:衛生檢查得分、宿舍內違紀情況、設施完好情況較上月都有明顯進步。
音樂教室管理細則 篇14
1、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安全生產法》、《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督暫行條例》、《XX省勞動安全衛生條例》、《搞好安全生產的必須和禁令》等法規和條例。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基本方針,確保作業安全。
2、認真貫徹執行“勞動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崗位操作規程”。
3、特殊作業人員,必須經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培訓,考核合格發證,才能上崗操作。
4、進行危險作業,必須辦理作業票如:“動火許可證”、“帶電作業票”、“高處作業證”、“罐內作業證”、“起重作業證”等等。作業時,必須有充分的安全措施,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并在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安全員、監護員的組織或監護下,才準施工。“動火作業”、“高處作業”、“起重作業”、“罐內作業”等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規定:
(1)“罐內作業”:凡進入塔、釜、壇罐、爐膛、鍋內、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地坑、井下、下水道或其他閉塞場所作業,均稱為罐內作業。進行罐內作業,必須辦理“罐內作業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經有關技術負責人審批后,才能執行。“罐內作業”的安全措施通常有下列幾種:
安全隔離。
清洗和轉換。
通風。
加強監測和罐外監護。
防護用具和照明。
急救措施等。
(2)“起重作業”:“起重作業必須辦理”“起重作業證”。必須遵守《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及起重安全操作規程。作業時,在確認起重環境和起重器具安全的情況下,應嚴格遵守以下“十不吊”的原則:指揮信號不明不準吊;斜牽斜掛不準吊;吊物重量不明或超負荷不準吊;散物捆扎不牢或物料裝放過滿不準吊;吊物上有人不準吊;地下埋設物不準吊;機械安全裝置失靈或帶病時不準吊;現場光線暗看不清吊物起落點不準吊;棱刃物與鋼絲繩直接接觸,無保護措施不準吊;六級以上強風不準吊。
(3)“高處作業”:凡在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作業,均稱為“高處作業”。“高處作業”人員應辦“高處作業證”。高處作業的安全守則如下:
①患有精神病、癲癇病、高血壓、心臟病的人不準從事高處作業,患深度近視眼病的人也不宜從事高處作業。
②遇有六級以上強風、大霧、雷暴等惡劣氣候的露天場所,不能登高作業,夜間登高作業需有足夠照明。
③作業條件:高處作業均需事先搭好腳手架或采取防墜落措施。在沒有腳手架或沒有欄桿腳手架上工作,高度超過1.5米時,必須使用安全帶或采用其他可行的安全措施。
④現場管理:應設圍欄或其他明顯的安全界標,除有關人員外,不準其他人員在作業地點的下面通行或逗留。進入高處作業現場的人員都必須戴好安全帽。
⑤防止工具、材料墜落。高處作業時,應一律使用工具袋,格棚式平臺應鋪木板;用繩工具;上下層同時作業時,要采取隔離措施。
⑥腳手架的安全要求:必須能承受站在上面的人員和材料等重量。一般腳手架的載荷重量不行超過270千克/平方米。用竹梯或木梯上高處作業,首先要檢查梯子主桿和梯橫檔的材料質量情況。
石棉瓦上不固定好跳板,不準登石棉瓦作業。
(4)“動火作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生產防火、動火、用火制度”。
(5)“帶電作業”:一般不允許“帶電作業”,特殊情況時,必須辦理“帶電作業票”,并在安全防護及救援措施完備的情況下,在安全管理人員、電氣專業人員的指導、監護下,才準專業操作人員作業。
5、劇毒危險化學品的使用,必須由經過嚴格專業培訓的專職化驗員進行操作,并執行“劇毒危險化學品付出儲存及使用的安全管理規定”。
6、其他危險作業必須執行有關安全管理規定。
音樂教室管理細則 篇1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公司物資采購程序,加強內部控制,明確經濟責任,確保生產經營的持續穩定,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公司日常生產經營所需的原料及主要材料、輔助材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等均屬于本制度規范范圍。
第三條費用報銷及在外購物直接付款的零星物資采購不適用本制度。
第四條公司固定資產的購置適用本制度。
第二章物資采購規定
第五條物資采購實行歸口管理制。原糧由采購供應部負責采購,輔助材料、包裝物由倉儲部負責采購、修理用備件及后勤用物資及辦公用品由后勤部負責采購。特殊情況下,經董事長或總經理批準,可以指定專人進行專項物資的采購。
第六條所有負責物資采購的人員必須充分掌握市場信息,及時預測市場供應變化,確保質量過關,價格低廉,供貨及時。?
第七條推行合同管理制度,物資采購原則上要與供貨方簽訂合同,詳細注明供貨品種、規格、質量、價格、交貨時間、貨款交付方式、供貨方式、違約經濟責任等;否則,造成的損失由采購人員負責。
第八條實行比價采購制度,物資采購要貨比三家,確保所采購物資價格低廉,質量上乘。大宗物資采購建議實行招投標制度。
第九條實行采購質量責任制。采購人員對所采購物品的質量負有全面責任。如因失職而采購偽劣產品,采購人員應負經濟責任。禁止采購人員收受回扣。如有收受回扣,一經查證,除全額追繳回扣款項外,將視情節輕重進行嚴肅處理。
第三章發票入賬及付款程序
第十條采購物資進廠后,采購人員必須嚴格按照要求辦理物資入庫手續,具體要求如下:
1、原糧入廠,由磅房辦理入庫手續,打印電子入庫單,入庫信息錄入電腦。
2、輔助材料、包裝物由倉庫保管辦理收庫手續,填制一式三聯入庫單,一聯交客戶辦理發票入賬手續。
3、五金電器、修理用備件由五金庫保管辦理入庫手續。
4、采購經辦人要認真填寫采購物資發票入賬單,詳細填寫所購物資名稱、數量、金額、供貨單位等要素。程序如下:
經辦人填制發票入賬單保管員根據收貨情況簽字確認部門經理審核會計審核發票合法性總經理簽字準予入賬財務掛賬作為日后付款的依據。
第十一條物資采購付款原則上采取先入賬后付款的制度,特殊情況下需預付款的單位,經董事長或總經理批準,可以辦理采購預付款手續。
第十二條采購付款實行審批制度,執行兩條線管理形式,即發票入賬和簽批付款兩條線分步進行的形式。具體程序如下:
1、物資采購一律由采購人員辦理發票入賬手續后,方可進行申請付款審批。否則財務有權不予批準付款。
2、申請付款,由經辦人填寫轉賬匯款申請單,經財務審核、總經理批準后,方可到出納處辦理匯款。
經辦人填寫轉賬付款申請單部門經理簽字財務會計根據發票入賬情況審核總經理根據資金情況簽字出納辦理匯款
3、需要預付款的部門,直接填制轉賬匯款申請單,經財務審核、董事長或總經理簽字批準后可先辦理匯款手續,財務部據此掛賬,待發票來到后再由經辦部門辦理發票入賬手續沖賬。
音樂教室管理細則 篇16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實施《深圳市學校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根據《條例》相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區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依法履行《條例》規定的職責。
市、區政府財政、規劃國土、人居環境、交通、衛生、公安、監察、司法行政、機構編制、文化體育、住房建設、水務、藥品監管、市場監管、城市管理、應急管理等行政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履行對學校的安全管理職責。
第三條 學校安全管理費用應當列入學校年度經費預算,并主要用于安全宣傳、教育培訓、設施、設備及相關安全管理人員費用。
第四條 政府建立和完善學校人身傷害校方責任險和學生人身意外傷害險制度。
學生人身傷害校方責任險和學生人身意外傷害險由政府集中采購機構統一組織招標購買。
學生監護人可以自愿參加學生人身意外傷害險,保險費用由財政、教育發展基金和學生監護人按1∶1∶1的比例承擔。
第五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牽頭組織相關行政部門制定學校安全宣傳方案。
本市廣播、電視、報刊、政府網站等媒體應當在每學期開學初開展學校安全知識宣傳,播出或者刊登有關學校安全的公益廣告。
第六條 教育行政部門每年應當會同有關行政部門對學校安全管理工作進行考核,對考核優秀的學校和安全管理人員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學校安全管理機構和人員
第七條 市、區政府應當采用現代科技防范措施,建立學校與轄區公安派出所直接聯網的電子安全防范設施。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公安、衛生、司法行政、藥品監管、應急管理等行政部門制定學校安全手冊,指導學校建立學校信息化安全管理平臺、學校網絡安全、學校治安防范、預防學生濫用處方藥物成癮、教職工和學生心理健康咨詢等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公安、衛生、藥品監管、應急管理等行政部門協助學校對教師、安全管理人員和醫務人員進行安全知識和技能培訓。
第八條 各有關行政部門依據各自職責每年對學校及周邊安全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安全隱患建立臺帳,并跟蹤、指導、監督學校及周邊區域安全隱患整改工作。
第九條 學校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職責:
(一)建立健全學校和學校活動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責任制和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三)制定學校突發安全事件的應急預案,建立學校安全預警機制和突發事件應急機制,開展應急預案演練;
(四)建立健全學校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激勵機制,提高師生安全意識和防護能力;
(五)依法進行學校日常安全管理;
(六)建立健全學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七)依法先期處置突發安全事件;
(八)依法建立健全安全事故賠償機制。
第十條 學校應當配備1名注冊安全主任,協助校長專門負責學校安全工作,負責所在校區的學校安全工作。
學校注冊安全主任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助校長貫徹執行有關學校安全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協助校長建立健全學校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責任制度、隱患排查和治理制度、安全工作檔案、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檢查表,擬定年度安全工作計劃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
(三)參加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業務培訓;
(四)監督落實學校日常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協助校長處置突發事件;
(五)檢查、排查學校安全隱患,發現安全隱患,提出整改意見,協助校長落實整改;
(六)擬定學校安全宣傳、教育、培訓計劃并組織實施,配合教務、學生管理和德育機構開設學生公共安全教育課程;
(七)組織學校有關工作人員參加安全知識培訓;
(八)協助校長依法處理其他學校安全事故。
第十一條 學校教師依法履行教育、管理和保護學生的職責,在教育、教學活動中發現學生有危險行為時應當及時制止。
第十二條 學校應當根據安全管理需要配備專職或兼職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在學校注冊安全主任領導下履行學校安全管理職責。
學校應當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在非教育教學時間段內承擔維護學生安全、午餐午休服務以及全寄宿制學校安全管理。
政府舉辦的學校可以通過向社會購買服務的方式聘用安全管理人員,其安全管理人員配備比例由市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行政部門、市機構編制部門另行制定,經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三條 學校應當根據本校實際情況,按照機構編制部門有關人員定額的規定設立衛生室。
學校(獨立校區)應當至少配備1名具備醫師資格的衛生專業技術人員。
寄宿制學校,應當至少配備2名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其中至少1名具備醫師資格。
學校衛生室及其衛生技術人員應當履行《學校衛生工作條例》規定的職責,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學校衛生技術人員進行培訓。
第十四條 學校應當配備心理教師,開展心理健康教育,為學生提供心理輔導。
具體人員配置按照機構編制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學校應當聘任公安、司法行政、法院、檢察院等部門的工作人員兼任法制副校長、法制輔導員。
法制副校長、法制輔導員應當指導、協助學校開展法制教育、預防學生犯罪、維護學校治安秩序、處理學生傷害事故等工作。
法制副校長、法制輔導員應當每2周到學校工作1次,學校發生突發事件時,應當及時協助學校處理。
第十六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部門對注冊安全主任進行不少于40小時的任職資格培訓,培訓合格方能任職。
分管安全工作的學校校長、注冊安全主任應當每年接受不少于10小時的安全業務培訓,參加業務培訓的情況納入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的考核內容。
學校安全知識納入教師繼續教育內容;新聘教師、新任班主任的崗前培訓應當包括學校安全知識內容。
學校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設備設施維護人員、校車駕駛人員、食堂工作人員等特殊崗位人員應當參加培訓,并依法持證上崗。
第十七條 學生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將其有效的信息聯系方式及時告知學校,聽取學校教師告知的未成年學生在校信息,采取合理的家庭教育方式對未成年學生進行安全教育。
第三章 學校環境安全管理
第十八條 新建學校應當避開地震活動斷層和可能發生洪災、山體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雷擊等災害的區域以及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工廠、倉庫,新建學校的抗震設防標準應當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第十九條 新建學校的選址應當符合《條例》相關規定。
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有關行政部門批準或者核準的學校類建設項目,規劃國土行政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或者擬定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組成部分的規劃條件前,應當征求教育行政部門或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教育行政部門或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的合法、合理意見,規劃國土行政部門應當采納。
第二十條 規劃國土、水務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安全狀況巡查學校周邊的山體、水流、斜坡、擋土墻,發現對學校建筑物、活動場所、通道存在安全隱患的,按照《條例》相關規定及時處理。
第二十一條 公安、城市管理、科技工貿信息、人居環境、住房建設、應急管理等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學校周邊垃圾站(中轉站)、垃圾處理廠、加油站、加氣站和易燃易爆的危險品倉庫的管理,依法查處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加油站、加氣站和易燃易爆的危險品倉庫。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加強對學校周邊建筑工程施工工地的安全管理,發現隱患的,應當及時整改。
住房建設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學校周邊建筑工程施工工地安全隱患的監督檢查。
對安全隱患嚴重、危及師生安全的建筑工程施工工地,住房建設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停止施工,并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復工。
第二十三條 交通、水務行政部門應當在高速公路和水庫緊鄰學校的一側設置保護性圍欄和安全警示標識,對緊鄰學校的高速公路、水庫加強巡查。
第二十四條 學校周邊區域的單位和個人超過國家規定噪聲標準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人居環境行政部門、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制止、查處環境噪聲污染違法行為。
第二十五條 交通行政部門、學校所在的小區物業管理單位或其他有關單位應當在學校周邊區域道路設立限速標志、減速線及其他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
學校上學和放學時段,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學校所在的小區物業管理單位或其他有關單位應當設置護學崗,協助學校安全管理人員維護交通秩序。
第二十六條 公安機關、學校所在的小區物業管理單位及其他有關單位在學校教育教學期間,應當每日定時對學校周邊區域進行治安巡邏,保護師生人身和財產安全。
第二十七條 公安、衛生、市場監管、文化體育等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加強對學校周邊的書報刊零售點、歌舞廳、發廊、酒吧、網吧、商店、餐館及其他經營場所的日常監管,依法及時查處生產、銷售、租賃非法出版物、假冒偽劣商品等違法行為。
第二十八條 有關行政部門開展學校周邊區域各類隱患的排查治理、整改驗收等工作,應當聽取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或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和附近學校的意見。
第四章 學校設施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條 學校建筑物、場地不符合安全標準或者規范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設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者安全圍欄,并及時整改。
對于難以判斷的建筑物、場地安全隱患,學校應當委托建筑質量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經鑒定確實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采取措施并向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學校建筑物、場地維修竣工后,應當按照《條例》相關規定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條 學校在每學期開學前應當組織對學校設施設備進行消防安全和質量安全檢查,發現安全隱患時,應當及時進行整改。
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將學校列入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并對學校消防安全日常管理進行指導。
第三十一條 學校應當對建筑物、場地、設施、設備的安全檢查、管理,作好記錄,并分類歸檔保存。
第三十二條 學校應當在學校區域內具有危險性的教育教學和生活服務設施設備、建筑物、易發生碰撞和滑倒的場所及校內施工區,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者安全警示圍欄。
第三十三條 交通行政部門應當協助學校對學校道路進行交通安全規劃,設置規范的學校道路交通標志、道路交通標線和機動車泊位標志。
發生學校交通事故,學校應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或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處理。
禁止學生在學校內駕駛機動車、電動自行車和使用滑輪、滑板。
第三十四條 學校應當在教學區和生活區的多層建筑物的每一樓層及樓梯間設置安全指示標志、應急照明設備、施劃區分上下樓梯標線。
學校應當保證學校教學區、生活區照明設施和照明燈具的正常使用,發現照明設施和照明燈具損壞,應當即時維修和更換。
第三十五條 學校食堂應當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市場監管行政部門應當依法按照學校食堂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制度,根據衛生安全狀況監督檢查學校食堂衛生安全情況。
學校內的食品經營場所,應當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或相應的營業執照,不得無證、照或超范圍經營。
市場監管行政部門應當每年根據學校安全狀況監督檢查學校經營場所的衛生、經營情況。
校外配餐單位應當遵守《深圳市中小學校外配餐管理辦法》,保證學生食品安全,承擔食品安全責任。
第三十六條 寄宿制學校和有寄宿學生的學校應當建立學生宿舍管理崗位責任制,實行學生宿舍管理人員24小時值班、點名和夜間巡查制度,保持消防通道暢通。
未經學校允許,外來人員不得進入學生宿舍。
第三十七條 學校應當按照《深圳市校車交通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制定校車管理制度,明確司乘人員責任,規范學生乘車行為。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查處的校車違法情況及時告知教育行政部門,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
第五章 學校活動安全管理
第三十八條 對小學四年級以下的學生應當建立上下學交接制度。
學校應當安排專人看管晚離學校的四年級以下學生。
第三十九條 學校應當建立學校信息化安全管理平臺,將學生到校和離校情況,遲到、早退、曠課情況,學生身體和心理的異常情況以及其他關系未成年學生人身安全的信息,及時告知其監護人。
教育行政部門或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和協助學校建設學校信息化安全管理平臺。
第四十條 學校發現教職工患有精神性疾病、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可能影響學生身心健康的疾病,應當及時將患病的教職工調離與學生直接接觸的工作崗位或者離崗治療。
患病教職工經二級以上綜合醫院或專科醫院臨床治愈的,學校應當恢復其原有的工作崗位;疾病確實不能根治的教職工,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一條 學校應當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在教育教學活動中保護有《條例》規定情形的學生。
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市教育行政部門對《條例》規定的特定疾病、特異體質或者其他異常生理、心理情況及其處理措施作出具體規定。
第四十二條 學生患有精神性、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可能影響學生身心健康的疾病,學生監護人應當及時送學生到醫療機構治療。
患病學生不適宜在校學習的,學生監護人應當向學校申請休學。
學生監護人不申請休學的,學校可以根據學生病情作出休學決定,并送達學生監護人。
學生監護人對學校休學決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深圳經濟特區司法鑒定條例》的規定申請司法鑒定,經鑒定,學生無需休學治療的,學校應當撤銷休學決定。
患病學生康復的,可以向學校提交二級以上綜合醫院或專科醫院出具的醫療證明書申請復學。
患病學生及其監護人不得妨害學校教育教學秩序。
第四十三條 公安、衛生、藥品監管等行政部門應當指導學校建立預防學生吸毒和濫用藥物成癮的安全管理制度。
學校發現學生吸食毒品和濫用藥物成癮的,應當及時告知學生監護人和公安機關,學生監護人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處理。
第四十四條 學校應當按照《中小學公共安全教育指導綱要》開設公共安全教育課,并將其納入課程計劃,開展學生生存教育、自護自救能力教育和健全人格教育,使學生掌握基本的避險、救生和報警的方法。
學校應當結合本校及周邊環境情況,在安全教育周期間對師生進行安全教育、生存自救演習,使師生熟悉學校及周邊安全環境,增強師生防災、自救、互救能力。
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和生存自救演習應當作好記錄,并歸檔保存。
第四十五條 學校按照有關規定開展與學生的心理、生理特點和身體健康狀況相適應的軍訓和體育活動。
任課教師在體育活動前,應當詢問學生的身體狀況,并針對學生的身體狀況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或者安排適當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學校在學校內組織學生人數1000人以上的集體活動,應當按照《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的規定,由活動的組織者制定安全預案,經學校注冊安全主任核準并報校長批準后實施。
第四十七條 學校組織學生到校外集體活動應當按照《條例》相關規定進行,事前應勘察活動場所,對活動場所、行進路線、交通工具、器材設備等情況進行安全檢查。
活動開始前,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針對性的安全教育,以書面形式將活動的時間、地點、內容、注意事項、活動結束時的地點、是否同意參加等告知監護人,監護人應當在回執上簽字并送交學校。
第四十八條 學校組織的校外大型活動,應當將安全方案報送教育行政部門或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超過1000人以上的大型集體活動,應當按照《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報活動所在地公安機關批準。
學校組織學生到校外活動,應當事前告知活動所在地有關單位,有關單位應當采取適當的安全措施,協助學校組織活動。
第四十九條 非教育教學時間是指《條例》規定的教學日中,7時至18時內除去規定的教育教學時間(小學6小時,中學8小時)以外的剩余時段。
非教育時間的學生安全管理的具體規定由市教育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六章 應急救助與事故處理
第五十條 市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行政部門統一建立應對災害、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恐怖事件及其他緊急事件的學校應急處置機制。
第五十一條 學校出現緊急事件時應當優先救助學生,穩定學校秩序。
學校教職工應當履行保護、救助學生的職責。
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結束后,學校或者有關行政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對學生進行心理輔導,減少緊急事件對學生的不良影響。
第五十二條 學校發生學生人身傷害事故,學校應當采取以下措施予以處置:
(一)采取合理的急救措施,及時進行救助,防止學生傷(病)情擴大;學校無法處置時,應當及時送往醫療機構治療;
(二)將學生人身傷害事故信息告知學生監護人,按有關規定向教育行政部門或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及時進行事故調查;
(三)學生人身傷害事故涉嫌違法犯罪的,學校應當保護事故現場,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告,協助公安機關做好調查取證工作。
第五十三條 鼓勵學校、保險機構、學生監護人就學生傷害事故賠償等事宜進行協商。
第五十四條 學生之間因違反學校紀律造成的傷害,當事雙方的監護人請求學校主持進行調解的,學校應當進行調解。
當事人不能就學生傷害事故賠償達成協議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或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
教育行政部門或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在查清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引導當事人自愿達成調解協議。
雙方當事人自教育行政部門或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受理調解之日起20日內達不成調解協議的,教育行政部門或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終止調解。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 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責令停辦或依法吊銷辦學許可證:
(一)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未建立學校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二條規定,未設置安全警示標志或者安全圍欄的;
(三)違反第三十條規定,發現學校設施設備存在安全隱患,不及時整改的;
(四)違反第四十四條規定,未開設公共安全教育課程或者未對師生進行安全教育、安全應急演習的。
學校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造成重、特大傷亡事故的,對政府舉辦學校的校長應當給予撤職、開除公職處分,民辦學校或者合作舉辦的學校的舉辦人、學校安全責任人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5年內不得從事學校管理事務;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 教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學校依法予以處理:
(一)違反第四十五條規定,組織體育活動時未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的;
(二)違反第五十一條規定,發生緊急事件時不優先救護學生的。
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學校依法予以處理:
(一)注冊安全主任違反第十條規定,不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宿舍管理人員違反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值班時擅自離開崗位、發現異常情況不記錄或者不向學校注冊安全主任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五十八條 相關政府行政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任免機關、監察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對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依法予以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第十九條規定,規劃國土行政部門在審批建設用地規劃許可時,對學校選址不進行審查或者雖經審查不符合規定而頒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
(二)違反第二十條規定,規劃國土、水務行政部門對學校存在安全隱患建筑物、活動場所、通道未按照《條例》相關規定及時處理的;
(三)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住房建設行政部門對安全隱患嚴重、危及師生安全的建筑工程施工工地不及時處理的;
(四)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交通、水務行政部門在水庫和高速公路緊鄰學校的一側未設置保護性圍欄和安全警示標識的。
第五十九條 學生監護人違反第四十二條規定,拒不執行學校休學決定,妨害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教育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本實施細則實施之日起6個月內制定相關規定并組織實施。
自本實施細則實施之日起1年內市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行政部門開展執法檢查。
第六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自20xx年3月1日起實施。
音樂教室管理細則 篇17
一、宗旨:加強學校的規范管理,促進學生行為由規范向養成提升,提高學生的綜合素質,進一步推進校園文化的建設。
二、具體辦法:
建立班級管理量化考核制度,每班每月考核分50分,分項進行考核,各項分值扣完為止,不實行倒扣分。
1、考核分由大隊部、德育工作小組、校園巡視員、校園110等共同評定。
2、本項得分直接記入班主任、副班主任學月考核得分。
三、扣分細則:
一、早自習
1、遲到1人次扣0、5分;
2、未佩帶領巾標志1人次扣0、5分;
3、個人衛生情況差1人次扣0、5分;
4、到處亂跑1人次扣0、5分;
5、大聲吵鬧1人次扣0、5分;
6、干擾他人早讀1人次扣0、5分;
7、早讀情況特別好可酌情加0、5-1分。
二、眼保健操
1、1人未做扣0、5分;
2、做操時說話1人次扣0、5分;
3、做操時出教室一人次扣0、5分;
4、做操時竄桌1人次扣0、5分;
5、做操情況特別好可酌情加0、5-1分。
三、課間操
1、出操時未做到路隊制快、靜、齊扣0、5分;
2、到達指定地點未按要求散開扣0、5分;
3、隊伍排列不整齊0、5分;
4、班主任或副班主任未到位扣0、5分(特殊情況除外);
5、學生未參加課間操1人次扣0、5分;
6、領操質量差扣0、5分;
7、學生做操懶散,動作不規范1人次扣0、5分;
8、做操過程中有說笑、打鬧等現象1人次扣0、5分;
9、上下樓梯擁擠,造成不良影響視其情況扣1-5分;
10、課間操情況特別好可酌情加0、5-1分。
四、課間活動
1、未在指定區域活動1人次扣0、5分;
2、上下樓梯未靠右行走1人次扣0、5分;
3、不講衛生,在地上滾爬或玩不健康游戲1人次扣0、5分;
4、不文明、亂吐口痰、說臟話或大聲喧嘩1人次扣0、5分;
5、在教室、走廊或樓道間狂奔亂跑或做不安全游戲1人次扣0、5分;
6、攀爬陽臺、翻窗1人次扣2分;
7、不愛護花草,公物視其情況1人次扣0、5-1分;
8、出現打架等不安全現象1人次扣1分,造成嚴重后果扣2-5分;
9、課間活動安全、文明、有意義可酌情加0、5-2分。
五、中午就餐
1、就餐時間在教室外逗留1人次扣0、5分;
2、未按時組織學生就餐扣0、5分;
3、就餐時教室里無老師扣2分;
4、未排隊打飯菜,秩序差扣1分;
5、未吃完飯離開教室1人次扣0、5分;
6、有剩菜剩飯現象1人次扣0、5分;
7、未到指定地點洗碗1人次扣0、5分;
9、就餐情況特別好可酌情加0、5-1分。
六、清潔衛生
1、桌凳、衛生工具擺放不整齊扣0、5分;
2、講桌椅上凌亂無序扣0、5分;
3、地面不整潔扣0、5-1分;
4、瓷磚未擦干凈扣0、5分;
5、天花板上出現蜘蛛網扣0、5分;
6、門窗、玻璃不干凈扣0、5-0分(靠教學背后一側除外);
7、花壇內未清掃干凈扣0、5-1分;
8、出現衛生死角扣1分;
9、垃圾未倒扣0、5分;
10、隨地亂扔垃圾一人次扣1分;
11、蓄意破壞環境衛生1人次扣2分;
12、打掃并保持良好可酌情加0、5-1分。
七、路隊放學
1、未在規定時間內組織學生放學扣0、5分;
2、班主任或副班主任未按時到位組織扣0、5分;
3、隊伍不整齊,精神風貌差扣0、5分;
4、路隊紀律差,秩序混亂扣1分;
5、過馬路的學生擅自過馬路一人次扣0、5分;
6、放學期間發生打架等不安全事故視其影響扣1-5分;
7、路隊放學特別好可酌情加0、5-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