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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辦公室管理細則

發布時間:2022-08-06

鄉鎮辦公室管理細則(通用15篇)

鄉鎮辦公室管理細則 篇1

  一、機關文印室承本機關的打字、復印任務。非特殊情況不得到外打印。

  二、各村、各部門凡需打印的材料,須經黨政辦主任同意后方可送文印室打印、復印并做好登記,否則打字員應拒絕打印。

  三、熱情、周到、細致、衛生地做好來客來信來訪,鎮干部茶水等接待接訪工作。

  四、嚴格按政府20xx年工作紀律制度,如實做好督查登記。

  五、及時做好來文、下文的傳達工作,每月對來文、下文進行歸檔歸類。

  六、堅持節約原則,保水、電、機關其他設施的正常運行。

  七、嚴格政府公章管理,未經黨政主要領導同意不得隨意加蓋、外借公章,平時要由辦公室主任嚴密保管。

  八、食堂管理到位,按制定的標準,從菜樣、衛生、質量上一一把關,堅持月月結算。

  九、辦公室電話5320xx2保證暢通,隨時有人接聽,話費按100元/月由主任包干。

  十、本制度自即日起實施。

鄉鎮辦公室管理細則 篇2

  各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區政府有關部門:

  為切實加強鎮鄉辦事處統計工作,理順駐鎮鄉辦事處統計人員的工作關系,更好地為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提供統計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畢節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統計工作的通知》(畢府通〔20xx〕11號)文件精神及上級關于干部職工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現將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領導,確保夯實基層基礎

  (一)鎮鄉辦事處要關心支持統計改革和發展,主要領導是鎮鄉辦事處統計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本鎮鄉辦事處的統計數據質量和發展工作負總責,要經常聽取統計人員的工作匯報,幫助解決好統計工作和統計隊伍建設遇到的實際困難和問題,在人員配置、辦公用房、辦公用車、信息化建設和干部職工待遇等方面予以保障。鎮鄉辦事處要將日常統計工作所需的經費列入本單位(部門)正常年度預算,足額及時撥付并隨著財力增長逐年增加,同時要落實好國家的周期性普查與統計部門實施的國家、省級和市級部署的大型調查等所需的專項工作經費,確保各項統計工作順利開展。

  (二)各鎮鄉辦事處要按照省統計局、省編委辦《關于設置鎮鄉統計管理辦公室的通知》(黔統字〔20xx〕86號)的要求建立鎮鄉辦事處聯合型統計工作站(不占鎮鄉辦事處編制),統計工作站站長由鎮鄉辦事處分管負責人兼任,其他工作人員由專職統計人員及鎮鄉辦事處有關單位抽人組成,負責轄區統計工作。

  二、強化職責,確保鎮鄉辦事處統計人員發揮作用

  (三)駐鎮鄉辦事處專職統計人員的工作職責:

  1.負責統計轄區內經濟、社會基本數據。

  2.定期向鎮鄉辦事處領導匯報轄區內經濟社會發展主要情況,提供轄區內有關統計數據資料,報告統計工作情況。

  3.按照國家統計制度標準和規范,完成上級統計部門布置的統計調查任務;負責轄區內重大國情國力調查的組織協調工作。

  4.協調和指導轄區內單位(企業)和村(社區)開展統計業務工作。

  5.宣傳統計法律、法規和規章,協助查處統計違法行為。

  6.學習國家方針政策、統計法律法規和統計業務知識,參加上級統計部門組織的業務培訓。

  7.逐步推進統計工作自動化、信息化、網絡化建設。

  三、加強管理,確保條塊管理協調到位

  (四)駐鎮鄉辦事處專職統計人員接受鎮鄉辦事處及區統計局的雙重管理。

  1.駐鎮鄉辦事處統計工作人員在所駐鎮鄉辦事處負責專職統計工作,不安排駐片包村。

  2.區統計局負責對鎮鄉辦事處統計人員的人事、業務培訓和考核考評,鎮鄉辦事處黨委負責對駐鎮鄉辦事處統計人員的教育、管理和培養,并積極向區委及區統計局黨組推薦優秀統計人員。

  3.建立和完善工作信息溝通機制。區統計局在安排駐鎮鄉辦事處統計人員業務工作和鎮鄉辦事處在安排部署工作中涉及統計工作人員力量調配時,雙方應互相聯系溝通、積極協商、互相理解支持,既要兼顧好統計業務工作開展,又要保證統計工作人員有一定的精力投入鎮鄉辦事處中心工作。駐鎮鄉辦事處統計人員外出開展工作或參加學習培訓及會議時,應及時向鎮鄉辦事處分管領導報告。

  4.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駐鎮鄉辦事處統計人員因病因事請假2天以內的,由鎮鄉辦事處分管領導審批并報區統計局辦公室備案;3天至7天的,由鎮鄉辦事處分管領導同意后報鎮鄉辦事處和區統計局主要領導審批;7天以上的,由鎮鄉辦事處、區統計局簽署意見后報區人事部門審批;婚假、產假、公休假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違反請銷假制度的,由鎮鄉辦事處商區統計局進行誡勉談話,在誡勉談話后仍然違反上述規定的,依據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后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30天的,由區統計局商鎮鄉辦事處上報區紀檢、監察、組織、人事部門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5.嚴格堅持值班制度。駐鎮鄉辦事處統計人員必須服從各鎮鄉辦事處的值班統一安排。

  (五)規范鎮鄉辦事處統計人員調配任免工作。鎮鄉辦事處統計人員一經錄用,須在鎮鄉辦事處服務統計工作,且滿三年后才能申請調動。申請調入城區六個辦事處及機關的,須事先向鎮鄉辦事處黨委、區統計局黨組匯報,征得同意并簽署意見后,報區政府分管領導審核,送區政府分管人事領導同意后,報區人事調配工作領導小組研究決定,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行文調動;鎮鄉與鎮鄉之間,因統計人員缺編,需調整人員時,由區統計局商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方案,報區政府分管領導審核,送區政府分管人事領導簽字同意后,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行文辦理。

  四、嚴格考核,切實加強人員考核管理

  (六)駐鎮鄉辦事處專職統計人員的考核主體及考評構成:

  1.駐鎮鄉辦事處統計人員實行“雙重”考評管理。駐鎮鄉辦事處統計人員的考核,由區統計局商各鎮鄉辦事處黨委進行,考勤(到崗到位情況及完成鎮鄉辦事處其他工作情況)以鎮鄉辦事處考核為主,考評(業務工作)情況以區統計局考核為主。

  2.駐鎮鄉辦事處統計人員的綜合考評由鎮鄉辦事處黨委考評和區統計局考評構成,分值各占50%。鎮鄉辦事處黨委年度考評分值經鎮鄉辦事處簽署意見后送區統計局統一匯總,并上報區組織、人事部門。

  (七)駐鎮鄉辦事處統計人員考核結果與工資等次掛鉤。鎮鄉辦事處對駐鎮鄉辦事處統計人員考核按“雙考雙評雙掛鉤”考核管理辦法,分為月考核和年底考核。月考核按50分制計算,每月月底(25日至31日)由鎮鄉辦事處將當月考核結果送區統計局;當月鎮鄉辦事處考核得分低于40分(不含40分)的,由區統計局扣發次月實發工資的50%,以后不再補發。年底考核由鎮鄉辦事處黨委商區統計局確定年度考核等次,考核結果由區統計局上報區人事部門。

鄉鎮辦公室管理細則 篇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鄉政府機關管理,強化約束激勵機制,促進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設服務型政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凡屬本鄉政府機關的干部職工都必須嚴格遵守本制度。

  第三條 本鄉政府機關實行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管理,堅持監督、約束與激勵保障并重的原則。

  第二章 財務管理制度

  第四條 嚴肅財經紀律,加強財務管理,堅持勤儉節約,反對鋪張浪費,嚴格履行財務審批制度,實行“先由鄉長審核,再由分管領導審批”的管理制度,分管領導的發票由政府鄉長審批,政府鄉長的發票由鄉黨委書記審批,鄉黨委書記的發票由分管領導審批,1000元以上的發票須經政府鄉長審批同意。在鄉外生活接待開支發票需經書記或鄉長審批同意。

  第五條 在職在崗干部職工工資實行按月發放,提前離崗的在編干部職工、代管干部、退休人員、差額撥款人員按上級撥付的工資標準發放全年基本工資。不享受任何福利待遇及獎金。

  第六條 發票報銷必須手續齊全,各類發票原則上在當月月底辦完相關手續。每月27-30日為報賬時間,報賬時填寫好報賬單,鄉長先在報賬單上進行審核,再由分管領導在票據上簽字同意后方可報銷(計生單列經費除外)。

  第七條 出差人員必須到辦公室開具出差通知單,一般干部職工兩天內出差須報其分管領導簽字同意,三天以上(含三天)出差須經鄉長簽字同意,副職出差須報請主要領導同意,出差時間兩天算一天,兩天以上減一天計算。開會人員憑上級通知由辦公室填好開會通知單并告知其分管領導。學習人員必須憑上級學習通知,經黨委、政府研究同意后,方可參加學習、培訓及學習考察。學習期間的學費、生活費、住宿費等費用必須憑上級文件報銷。函授學習、自考每年報兩次往返車旅費,不報銷其他任何費用(除有文件規定,且有歸口經費外)。家住縣城學習期間不報生活費和住宿費。

  第八條 到縣開會出差車船費按快艇價實報實銷,到縣以外城市開會出差,車船費本著節約的原則憑票實報實銷(除帶公車外)。

  第十條 開會只報銷往返車船費和每天5元市內交通費,不報銷住宿費和生活補助;出差生活補助、市內交通費及住宿費實行按天包干制,縣城沒有住房的干部住宿費50元包干,其他費用20元包干(15元的生活費,5元的市內交通費),其他城市費用的包干標準:其他縣城80元一天,地級城市100元一天,省會城市120元一天。

  第十一條 下村車船費以工作需要為標準,不準在外簽單,實報實銷,特殊情況除需包車船的由辦公室開出包車船通知單,經手人需在通知單上簽字,每月月底各車主與辦公室結算一次。

  第十二條 階段性工作補助以黨委、政府會議研究意見為準。

  第十三條 各項辦公通迅費用實行包干管理,電話費:鄉辦公室2400元一年,財政所800元一年,黨委政府成員35元一月。手機費:正科200元一月,副科150元一月,一般干部80元一月,上網費:每個adsl用戶1200元一年。

  第十四條 公安派出所工作經費每年1XX元包干,含公安辦案工作的車船費和接待費 。

  第十五條 水上安全工作經費XX元一年包干(含節假日值班補助);五強溪農貿市場安排人員,其工資全額上交鄉財政,享受政府各項福利待遇。

  第十六條 計生全年工作經費實行單列包干,其單列開支發票須經分管領導簽字同意并由鄉長審核后由計生辦報帳員到財政所報帳,經費包干總額由黨委政府集體研究決定。

  第十七條 干部職工因工作調動搬家,由政府安排車船送至報到單位,并贈送一份80元紀念品。

  第十八條 鄉干部職工醫療費用統一按縣醫療辦有關規定,到縣醫療辦辦理手續報銷,鄉政府不報銷任何發票。

  第三章 政府采購制度

  第十九條 凡政府日常開展工作所需物品、服務的采購和定制、公共產品及設施建設、拍賣、承包、租賃等盡屬政府采購范圍。政府采購必須堅持公平、公開的原則。

  第二十條 大額固定資產的采購計劃,須經黨委、政府集體研究同意后方可執行。日常辦公用品的采購計劃由辦公室制定采購計劃,經分管內務領導同意后由政府指定的采購人員統一采購。

  第二十一條 因工作需要在外采購物品或定制設備維修、人工勞動等各種服務須經分管領導同意由指定的采購人員統一采購,未經同意私自在外購買和賒購物品的一律不予報銷;凡平時在政府集鎮各商店采購小額物品的,需由辦公室工作人員經手,財政所辦公室負責按月與各商店進行一次結算。

  第二十二條 因辦公需要的水電費用結算時,鄉辦公室、財政所等使用人員,必須親自到現場參與抄表并簽字,方可報銷。

  第四章 后勤接待制度

  第二十三條 來人來客實行對口接待,一律安排政府食堂就餐,并歸口由辦公室統一安排,辦公室工作人員必須在每次的結算單上簽明就餐和住宿人數以及金額,方可后報帳,辦公室按月與食堂進行一次結算。

  第二十四條 單項工作需召開村干部會議的必需經請示書記或鄉長同意后方可進行,由辦公室統一安排就餐。

  第二十五條 接待標準:5人以下菜每桌80元,6人以上菜每桌100元,會議餐每桌120元。

  第二十六條 政府食堂及招待所實行公開競爭承包,接待餐必須確保質量,憑單點菜,按盤計價,招待所必須干凈整潔。干部日常就餐每餐4元,必須確保四菜一湯,且有一個葷菜。凡在財政拿福利待遇的干部職工統一到財政所購買餐票,每餐財政補貼2元小伙食費

  第二十七條 除主要領導安排經辦公室開出就餐住宿通知單外,任何人不得在食堂外簽單和安排就餐住宿。

  第二十八條 來人來客原則上不打包包煙,特殊情況需由主要領導安排,方可開支。香煙統一由財政所采購,辦公室打煙時負責填好發放登記表。

  第五章 考勤制度

  第二十九條 自覺遵守考勤制度,不得無故遲到早退缺勤,下村的應當告知分管領導或黨政辦人員,實行考勤簽到制,每天下午5點鐘前到辦公室簽到,干部每月出勤天數不得少于22天。每月發放周末加班補助200元,無正當理由每月考勤達不到出勤天數的扣全月的周末加班補助,當月不參加聯村計生例會的扣20元。

  第三十條 干部職工請假需寫出請假條,兩天以內由分管領導簽字同意,三天以上(含三天)由書記鄉長簽字同意方可準假。副職一律由書記鄉長簽字同意后方可請假,每月請假時間不能超過6天。全年不得超過70天(包括路途往返和法定節假日),超過一天扣補助50元。曠工一天扣100元。

  第三十一條 節假日值班每人每天30元,當天未值班的不發補助。因上級查崗離崗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全體值班人員不安排補助,并給予黨紀、政紀處罰。

  第三十二條 聯合辦公日值班制度,為方便群眾辦事,鄉里實行每月逢二逢七聯合辦公制度,凡每月逢二逢七日黨政綜合辦、計生、民政、財政、綜治、移民、林業等部門必須安排專人值班便于群眾集中來鄉辦事,值班不到位的每次扣值班人員100元。

  第六章 辦公室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條 各辦公室(包括鄉辦公室、計生辦、財政所)必須有人值班,確保辦公室24小時電話暢通,做到待人熱情、服務周到。

  第三十三條 文印室計算機房管理實行上機登記制度,凡需在機房查收、打印文件資料的,在上機前填好上機登記表,寫明上機內容和打印份數。文印室鑰匙由辦公室主任管理,任何人不得在辦公室電腦上從事娛樂活動。

  第三十四條 辦公室要對上級文件、通知進行分類、登記,及時送領導簽閱,并通知具體人員辦理。要做好文件的歸檔、整理工作,不得積壓、遺失和泄秘。

  第三十五條 鄉黨委、政府、人大主席團的印章由鄉辦公室管理,各部門單位印章由單位負責人管理。凡日常工作蓋章由辦公室按工作要求、分管領導審核同意后方可蓋章。屬向上報告、請示、證明等重要內容需蓋章時經主要領導同意后方可使用,原則上不允許蓋空白章。

  第三十六條 辦公室負責做好《就餐通知單》、《出差開會通知單》、《政府采購通知單》、《上級登記表》、《考勤簽到表》等表格的編號、統計等規范性工作。每月末要填好考勤公開欄。

  第七章 會議學習制度

  第三十七條、領導成員會:原則上每月召開一次,由黨委書記或委托鄉長主持,主要研究全鄉年度或階段性工作、人員崗位調整、獎懲、重大事項的決定等。

  第三十八條、中心學習組學習會: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由黨委書記或副書記主持,全體干部職工和鄉級單位負責人參加,主要學習領導講話和傳達上級組織的重要會議精神,討論研究關系全年工作或階段性工作重要部署,以及其它重大事項的決定等。

  第三十九條、黨支部大會:黨員大會每季度召開一次,由機關黨支部書記主持,機關干部、全體黨員參加,方法上可與職工大會一道進行,主要傳達、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安排部署黨員活動,表彰先進事跡,討論發展新黨員、預備黨員轉正和黨員紀律處分等。支部委員會適時召開,由支部書記主持。

  第四十條、民主生活會:堅持半年召開一次,由黨委書記確立主題和要解決的主要問題,民主生活會必須事前10天通知本人作好書面總結,并邀請上級有關領導參加。

  第四十一條、機關干部職工工作例會會:原則上每月最后一天定時召開,由鄉黨政領導主持,聽取干部職工個人一月來的工作匯報,綜合分析前段工作,指出存在的問題并安排部署下一個月的工作。

  第四十二條、會議紀律:無論召開何種會議,相關人員都必須按時參會,不遲到、不早退、不缺席、不做與會議無關的事,認真做好記錄。

  第八章 公物及衛生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條 住房管理:鄉干部職工的住房和辦公室由政府統一安排和調整,任何人不得隨意亂占、亂搬,不得隨意改變房屋結構,非經政府安排的房屋裝修、整修,其費用由自己負責。凡調走人員或非經政府安排占用住房的人員,應按時清退所占住房,否則由政府強制執行。

  第四十四條 政府公共財物由辦公室和財政所登記造冊,丟失和損壞的由使用人講清原因,視其情況予以賠償,任何人不得隱瞞、占用,一經查出,從重處罰。

  第四十五條 講究公共衛生,遵守衛生公約,住房和辦公室門前實行“三包”,要求做到門前衛生一天一掃,垃圾必須倒到垃圾桶或垃圾池。機關院內嚴禁放養家禽家畜,嚴禁在內外墻壁上亂涂亂劃,嚴禁在花壇內種菜和花草樹木上晾曬東西。

  第四十六條 實行衛生責任區劃分制度。每月進行一次大掃除(時間為每月工作例會散會后),責任區劃分:宿舍樓一棟:胡三毛、熊勇華、譚再中;宿舍樓二棟:鄧和平、舒澤、符紹陽:宿舍樓三棟:李小明、瞿玉倩、全芳;政府辦公樓.草坪及球場:舒祖全、楊寧、宋國、魯彩容、全明華、舒小林、肖典興、陳回湘、孫春蘭;計生辦:向金蘭、劉昌華;財政所:向瑜、文玲英、熊文彬。

  第九章 公車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條 司機必須保持車況良好,做到“四不準”(不準酒后駕車、不準將車輛將由他人駕駛,不準帶故障出差,不準私自出車);凡外單位或干部職工個人用車須請示主要領導同意并自行負責用車費用;加強公車油料管理,提倡節約,反對浪費,堅持油卡購油制度,駕駛員原則上不得用現金購油,特殊情況需現金加油的須請示書記或鄉長同意后方可進行。

  第四十八條 司機借用人員的工資到原單位領取,其打卡的福利津貼按現干部職工標準的50%由財政補發,其它加班、節假日等補貼與干部職工同等對待。

  第四十九條 堅持修車申報制度,一般情況下修車必須先申報,經主要領導同意后方可操作,更換耗件要將舊物件將回車庫,廠家修理車輛必須由兩人在場監督,所換零部件和工時費必須有清單,司機查兌無誤后在清單上簽字后方可報銷。

  第五十條 駕駛員應強化保養和安全意識,減少途中故障,確保安全用車。因特殊情況出現行車故障的,由駕駛員酌情安排修理,但事后必須及時匯報。

  第十章獎懲制度

  第五十一條 全年累計曠工15天或連續曠工七天的,年底考核不合格,不享受全年的福得待遇及年終獎金。

  第五十二條 違法亂紀、打牌賭博被司法機關依法查處的,不享受全年的福得待遇及年終獎金。

  第五十三條 全年設目標考核管理獎1200元,其工作因計生、綜治等目標考核管理被一票否決的不享受全年目標考核管理獎,工作受上級通報批評的扣1000元;不能按期完成任務的,每次扣年終獎金200元。

  第五十四條 公務員考核被評為優秀的獎200元。各項工作年終被評為先進個人的,縣級獎200元,市級獎400元,省級獎600元(省、市、縣直單位的減半獎勵),評為先進單位縣級1000元,市級1500元,省級XX元。(省、市、縣直單位的減半獎勵)。同一工作受不同級別獎勵的,以最高獎勵為準。

  第五十五條 在縣級以上報刊雜志發表文章的,縣級 500字以內獎50元,500字以上的獎100元,市級500字以內獎200元,500字以上的獎300元,省級以上500字以內獎300元,500字以上的獎500元。

鄉鎮辦公室管理細則 篇4

  為規范我園財務管理,參照相關會計準則,制定以下各項制度。

  一、收支管理制度

  1、設兼職會計、出納管理幼兒園收支事務,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幼兒園所有的收費項目,所有收費均開具幼兒園收據。

  2、報銷手續必須健全,原始發票或收據必須具有名稱、填制日期、經濟業務內容、數量、單價和金額,大小寫必須相符,開票人或收款人簽字。原始發票內容如不能反映詳細情況的需附件說明。報銷單據必須有經手人及驗收人簽署,方可由會計審核,園長簽字同意后報支。

  二、票證管理制度

  1、所有收費票據和內部結算憑證全部由會計保管。

  2、各種票據使用前必須實行登記備案,票據必須加蓋幼兒園公章。

  3、票據開票人開票收費時,相關項目內容必須填寫完整,字跡清楚,大小寫金額必須一致,收款人應簽字或蓋章。記帳聯應定期向會計繳銷,票據使用完畢后,存根聯繳交會計,并領取新的票據。

  4、建立財務檔案資料保管制度,有關業務歸檔后須編制清冊,專人保管。

  三、財產物資管理制度

  1、經濟業務發生以后必須立即記賬,做到記載及時、賬目清楚、賬實相符。園內各種財產都要登記造冊,貴重物品要有專人負責保管,對自然損壞的物品做到定期維修或者核銷,對人為的不合理損壞物品應追究責任,并按制度賠償;

  2、隨時反映財產物資收入、發出和結存情況,財產物資收發手續齊全,購買實物的原始憑證有接收人驗證證明。

  3、建立定期和不定期的財產清點制度,對財產物資的管理實行永續盤存的方法。

  4、管理人員要定期、不定期地到各班檢查掌握物資使用情況,避免積壓與浪費,原則上每月按班級發放一次日用品、學習用品,在節約的基礎上保證各項供應工作;

  4、幼兒園的一切財產物品外借,必須經園長同意后向保管員借取。借用必須登記。如有損壞或遺失,借用人員負責修理或照價賠償。

  4、對財產物資進行科學編號和存放,便于清查、保管。

  四、財務相關人員職責

  1、會計員職責

  (1)、貫徹執行會計法和財務工作方針政策,為教育教學服務。

  (2)、工作認真細致,帳目清楚,手續完備,日清月結,按時完善報帳手續。

  (3)、認真履行監督職能,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和向有關領導反映,堅持勤儉辦園的方針,精打細算,協助園長搞好學期和年度預算,合理安排經費,計劃開支。

  2. 出納員職責

  (1)、認真做好往來帳目登記,做好現金收支工作。

  (2)、嚴格執行現金管理制度,做到日清月結,手續齊備。

  (3)、每月及時統計幼兒出勤天數及職工出勤天數。及時收結幼兒各項費用,

  (4)、堅持原則,發票必須有經手人、驗收人、領導簽名方能報銷。

  3、保管員職責

  (1)、對全園的財產全面管理,做到隨時收驗、入庫、分類保管,存放地點清楚明確,做到心中有數,每半年清點一次,帳物相符。

  (2)、新購入物品憑發票入帳,領用或借出物品手續齊全,領用人和借用人必須簽名或蓋章。

  (3)、嚴格做好三防(防盜、防火、防潮)工作,保證物品的安全、衛生、整潔,杜絕霉爛變質,做到手勤、腳勤。

  (4)、做好開學前的物品準備工作,對各班財產進行清點,做到有計劃供應、學期末對財產進行一次核對,生活用品做到日清月結。

  (5)、及時供應所需物品,對園里的物品,做到有數有帳,發現丟失和損壞及時追查。

  4. 采購員職責

  (1)、按食譜要求有計劃地配合食堂,及時采購好所需物品,做到價廉物美。

  (2)、關心集體利益、盡量做少花錢、多辦事,節約開支,減少浪費,執行物品驗收制度,嚴禁利用工作之便牟取私利。

  (3)、配合制訂好食譜。

  (4)、負責采購幼兒園日常所需一切用品。

鄉鎮辦公室管理細則 篇5

  1、工程開工前,施工單位要制定切實可行的安全施工方案,要求施工單位加強自身安全管理,嚴格執行國家和行業的有關規范、標準和制度。

  2、施工單位要配備專職安全員,安全管理日常工作由安全員隨時檢查施工過程中的安全問題,施工全過程發現安全隱患隨時整改,確保整個施工建設安全生產無事故。

  3、施工單位必須嚴格遵守各項安全管理規定,針對工程特點、不同情況制定有針對性、適應性和可操作性強的安全保證措施。

  4、施工單位應認真落實安全保證措施,必須嚴格按方案施工。如施工中發生異常情況時,應及時逐級匯報,經檢查確認后,才能繼續施工,不得擅自處理。

  5、施工單位對施工人員進行施工情況交底,并掌握施工安全狀況,及時做好協調工作;在施工人員進場前,應組織有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

  6、現場文明施工管理

  (1)檢查施工單位的HSE作業文件是否健全,工作是否落實,施工現場是否有標志和警示牌。

  (2)現場各類人員都要配戴工作牌、安全帽、工作服進入現場施工。

  (3)各種設備、材料按標準擺放整齊。成品、半成品等標識清楚。

鄉鎮辦公室管理細則 篇6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實施《深圳市學校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根據《條例》相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區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依法履行《條例》規定的職責。

  市、區政府財政、規劃國土、人居環境、交通、衛生、公安、監察、司法行政、機構編制、文化體育、住房建設、水務、藥品監管、市場監管、城市管理、應急管理等行政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履行對學校的安全管理職責。

  第三條 學校安全管理費用應當列入學校年度經費預算,并主要用于安全宣傳、教育培訓、設施、設備及相關安全管理人員費用。

  第四條 政府建立和完善學校人身傷害校方責任險和學生人身意外傷害險制度。

  學生人身傷害校方責任險和學生人身意外傷害險由政府集中采購機構統一組織招標購買。

  學生監護人可以自愿參加學生人身意外傷害險,保險費用由財政、教育發展基金和學生監護人按1∶1∶1的比例承擔。

  第五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牽頭組織相關行政部門制定學校安全宣傳方案。

  本市廣播、電視、報刊、政府網站等媒體應當在每學期開學初開展學校安全知識宣傳,播出或者刊登有關學校安全的公益廣告。

  第六條 教育行政部門每年應當會同有關行政部門對學校安全管理工作進行考核,對考核優秀的學校和安全管理人員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學校安全管理機構和人員

  第七條 市、區政府應當采用現代科技防范措施,建立學校與轄區公安派出所直接聯網的電子安全防范設施。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公安、衛生、司法行政、藥品監管、應急管理等行政部門制定學校安全手冊,指導學校建立學校信息化安全管理平臺、學校網絡安全、學校治安防范、預防學生濫用處方藥物成癮、教職工和學生心理健康咨詢等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公安、衛生、藥品監管、應急管理等行政部門協助學校對教師、安全管理人員和醫務人員進行安全知識和技能培訓。

  第八條 各有關行政部門依據各自職責每年對學校及周邊安全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安全隱患建立臺帳,并跟蹤、指導、監督學校及周邊區域安全隱患整改工作。

  第九條 學校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職責:

  (一)建立健全學校和學校活動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責任制和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三)制定學校突發安全事件的應急預案,建立學校安全預警機制和突發事件應急機制,開展應急預案演練;

  (四)建立健全學校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激勵機制,提高師生安全意識和防護能力;

  (五)依法進行學校日常安全管理;

  (六)建立健全學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七)依法先期處置突發安全事件;

  (八)依法建立健全安全事故賠償機制。

  第十條 學校應當配備1名注冊安全主任,協助校長專門負責學校安全工作,負責所在校區的學校安全工作。

  學校注冊安全主任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助校長貫徹執行有關學校安全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協助校長建立健全學校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責任制度、隱患排查和治理制度、安全工作檔案、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檢查表,擬定年度安全工作計劃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

  (三)參加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業務培訓;

  (四)監督落實學校日常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協助校長處置突發事件;

  (五)檢查、排查學校安全隱患,發現安全隱患,提出整改意見,協助校長落實整改;

  (六)擬定學校安全宣傳、教育、培訓計劃并組織實施,配合教務、學生管理和德育機構開設學生公共安全教育課程;

  (七)組織學校有關工作人員參加安全知識培訓;

  (八)協助校長依法處理其他學校安全事故。

  第十一條 學校教師依法履行教育、管理和保護學生的職責,在教育、教學活動中發現學生有危險行為時應當及時制止。

  第十二條 學校應當根據安全管理需要配備專職或兼職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在學校注冊安全主任領導下履行學校安全管理職責。

  學校應當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在非教育教學時間段內承擔維護學生安全、午餐午休服務以及全寄宿制學校安全管理。

  政府舉辦的學校可以通過向社會購買服務的方式聘用安全管理人員,其安全管理人員配備比例由市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行政部門、市機構編制部門另行制定,經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三條 學校應當根據本校實際情況,按照機構編制部門有關人員定額的規定設立衛生室。

  學校(獨立校區)應當至少配備1名具備醫師資格的衛生專業技術人員。

  寄宿制學校,應當至少配備2名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其中至少1名具備醫師資格。

  學校衛生室及其衛生技術人員應當履行《學校衛生工作條例》規定的職責,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學校衛生技術人員進行培訓。

  第十四條 學校應當配備心理教師,開展心理健康教育,為學生提供心理輔導。

  具體人員配置按照機構編制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學校應當聘任公安、司法行政、法院、檢察院等部門的工作人員兼任法制副校長、法制輔導員。

  法制副校長、法制輔導員應當指導、協助學校開展法制教育、預防學生犯罪、維護學校治安秩序、處理學生傷害事故等工作。

  法制副校長、法制輔導員應當每2周到學校工作1次,學校發生突發事件時,應當及時協助學校處理。

  第十六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部門對注冊安全主任進行不少于40小時的任職資格培訓,培訓合格方能任職。

  分管安全工作的學校校長、注冊安全主任應當每年接受不少于10小時的安全業務培訓,參加業務培訓的情況納入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的考核內容。

  學校安全知識納入教師繼續教育內容;新聘教師、新任班主任的崗前培訓應當包括學校安全知識內容。

  學校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設備設施維護人員、校車駕駛人員、食堂工作人員等特殊崗位人員應當參加培訓,并依法持證上崗。

  第十七條 學生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將其有效的信息聯系方式及時告知學校,聽取學校教師告知的未成年學生在校信息,采取合理的家庭教育方式對未成年學生進行安全教育。

  第三章 學校環境安全管理

  第十八條 新建學校應當避開地震活動斷層和可能發生洪災、山體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雷擊等災害的區域以及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工廠、倉庫,新建學校的抗震設防標準應當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第十九條 新建學校的選址應當符合《條例》相關規定。

  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有關行政部門批準或者核準的學校類建設項目,規劃國土行政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或者擬定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組成部分的規劃條件前,應當征求教育行政部門或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教育行政部門或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的合法、合理意見,規劃國土行政部門應當采納。

  第二十條 規劃國土、水務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安全狀況巡查學校周邊的山體、水流、斜坡、擋土墻,發現對學校建筑物、活動場所、通道存在安全隱患的,按照《條例》相關規定及時處理。

  第二十一條 公安、城市管理、科技工貿信息、人居環境、住房建設、應急管理等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學校周邊垃圾站(中轉站)、垃圾處理廠、加油站、加氣站和易燃易爆的危險品倉庫的管理,依法查處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加油站、加氣站和易燃易爆的危險品倉庫。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加強對學校周邊建筑工程施工工地的安全管理,發現隱患的,應當及時整改。

  住房建設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學校周邊建筑工程施工工地安全隱患的監督檢查。

  對安全隱患嚴重、危及師生安全的建筑工程施工工地,住房建設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停止施工,并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復工。

  第二十三條 交通、水務行政部門應當在高速公路和水庫緊鄰學校的一側設置保護性圍欄和安全警示標識,對緊鄰學校的高速公路、水庫加強巡查。

  第二十四條 學校周邊區域的單位和個人超過國家規定噪聲標準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人居環境行政部門、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制止、查處環境噪聲污染違法行為。

  第二十五條 交通行政部門、學校所在的小區物業管理單位或其他有關單位應當在學校周邊區域道路設立限速標志、減速線及其他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

  學校上學和放學時段,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學校所在的小區物業管理單位或其他有關單位應當設置護學崗,協助學校安全管理人員維護交通秩序。

  第二十六條 公安機關、學校所在的小區物業管理單位及其他有關單位在學校教育教學期間,應當每日定時對學校周邊區域進行治安巡邏,保護師生人身和財產安全。

  第二十七條 公安、衛生、市場監管、文化體育等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加強對學校周邊的書報刊零售點、歌舞廳、發廊、酒吧、網吧、商店、餐館及其他經營場所的日常監管,依法及時查處生產、銷售、租賃非法出版物、假冒偽劣商品等違法行為。

  第二十八條 有關行政部門開展學校周邊區域各類隱患的排查治理、整改驗收等工作,應當聽取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或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和附近學校的意見。

  第四章 學校設施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條 學校建筑物、場地不符合安全標準或者規范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設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者安全圍欄,并及時整改。

  對于難以判斷的建筑物、場地安全隱患,學校應當委托建筑質量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經鑒定確實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采取措施并向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學校建筑物、場地維修竣工后,應當按照《條例》相關規定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條 學校在每學期開學前應當組織對學校設施設備進行消防安全和質量安全檢查,發現安全隱患時,應當及時進行整改。

  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將學校列入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并對學校消防安全日常管理進行指導。

  第三十一條 學校應當對建筑物、場地、設施、設備的安全檢查、管理,作好記錄,并分類歸檔保存。

  第三十二條 學校應當在學校區域內具有危險性的教育教學和生活服務設施設備、建筑物、易發生碰撞和滑倒的場所及校內施工區,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者安全警示圍欄。

  第三十三條 交通行政部門應當協助學校對學校道路進行交通安全規劃,設置規范的學校道路交通標志、道路交通標線和機動車泊位標志。

  發生學校交通事故,學校應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或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處理。

  禁止學生在學校內駕駛機動車、電動自行車和使用滑輪、滑板。

  第三十四條 學校應當在教學區和生活區的多層建筑物的每一樓層及樓梯間設置安全指示標志、應急照明設備、施劃區分上下樓梯標線。

  學校應當保證學校教學區、生活區照明設施和照明燈具的正常使用,發現照明設施和照明燈具損壞,應當即時維修和更換。

  第三十五條 學校食堂應當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市場監管行政部門應當依法按照學校食堂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制度,根據衛生安全狀況監督檢查學校食堂衛生安全情況。

  學校內的食品經營場所,應當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或相應的營業執照,不得無證、照或超范圍經營。

  市場監管行政部門應當每年根據學校安全狀況監督檢查學校經營場所的衛生、經營情況。

  校外配餐單位應當遵守《深圳市中小學校外配餐管理辦法》,保證學生食品安全,承擔食品安全責任。

  第三十六條 寄宿制學校和有寄宿學生的學校應當建立學生宿舍管理崗位責任制,實行學生宿舍管理人員24小時值班、點名和夜間巡查制度,保持消防通道暢通。

  未經學校允許,外來人員不得進入學生宿舍。

  第三十七條 學校應當按照《深圳市校車交通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制定校車管理制度,明確司乘人員責任,規范學生乘車行為。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查處的校車違法情況及時告知教育行政部門,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

  第五章 學校活動安全管理

  第三十八條 對小學四年級以下的學生應當建立上下學交接制度。

  學校應當安排專人看管晚離學校的四年級以下學生。

  第三十九條 學校應當建立學校信息化安全管理平臺,將學生到校和離校情況,遲到、早退、曠課情況,學生身體和心理的異常情況以及其他關系未成年學生人身安全的信息,及時告知其監護人。

  教育行政部門或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和協助學校建設學校信息化安全管理平臺。

  第四十條 學校發現教職工患有精神性疾病、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可能影響學生身心健康的疾病,應當及時將患病的教職工調離與學生直接接觸的工作崗位或者離崗治療。

  患病教職工經二級以上綜合醫院或專科醫院臨床治愈的,學校應當恢復其原有的工作崗位;疾病確實不能根治的教職工,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一條 學校應當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在教育教學活動中保護有《條例》規定情形的學生。

  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市教育行政部門對《條例》規定的特定疾病、特異體質或者其他異常生理、心理情況及其處理措施作出具體規定。

  第四十二條 學生患有精神性、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可能影響學生身心健康的疾病,學生監護人應當及時送學生到醫療機構治療。

  患病學生不適宜在校學習的,學生監護人應當向學校申請休學。

  學生監護人不申請休學的,學校可以根據學生病情作出休學決定,并送達學生監護人。

  學生監護人對學校休學決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深圳經濟特區司法鑒定條例》的規定申請司法鑒定,經鑒定,學生無需休學治療的,學校應當撤銷休學決定。

  患病學生康復的,可以向學校提交二級以上綜合醫院或專科醫院出具的醫療證明書申請復學。

  患病學生及其監護人不得妨害學校教育教學秩序。

  第四十三條 公安、衛生、藥品監管等行政部門應當指導學校建立預防學生吸毒和濫用藥物成癮的安全管理制度。

  學校發現學生吸食毒品和濫用藥物成癮的,應當及時告知學生監護人和公安機關,學生監護人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處理。

  第四十四條 學校應當按照《中小學公共安全教育指導綱要》開設公共安全教育課,并將其納入課程計劃,開展學生生存教育、自護自救能力教育和健全人格教育,使學生掌握基本的避險、救生和報警的方法。

  學校應當結合本校及周邊環境情況,在安全教育周期間對師生進行安全教育、生存自救演習,使師生熟悉學校及周邊安全環境,增強師生防災、自救、互救能力。

  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和生存自救演習應當作好記錄,并歸檔保存。

  第四十五條 學校按照有關規定開展與學生的心理、生理特點和身體健康狀況相適應的軍訓和體育活動。

  任課教師在體育活動前,應當詢問學生的身體狀況,并針對學生的身體狀況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或者安排適當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學校在學校內組織學生人數1000人以上的集體活動,應當按照《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的規定,由活動的組織者制定安全預案,經學校注冊安全主任核準并報校長批準后實施。

  第四十七條 學校組織學生到校外集體活動應當按照《條例》相關規定進行,事前應勘察活動場所,對活動場所、行進路線、交通工具、器材設備等情況進行安全檢查。

  活動開始前,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針對性的安全教育,以書面形式將活動的時間、地點、內容、注意事項、活動結束時的地點、是否同意參加等告知監護人,監護人應當在回執上簽字并送交學校。

  第四十八條 學校組織的校外大型活動,應當將安全方案報送教育行政部門或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超過1000人以上的大型集體活動,應當按照《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報活動所在地公安機關批準。

  學校組織學生到校外活動,應當事前告知活動所在地有關單位,有關單位應當采取適當的安全措施,協助學校組織活動。

  第四十九條 非教育教學時間是指《條例》規定的教學日中,7時至18時內除去規定的教育教學時間(小學6小時,中學8小時)以外的剩余時段。

  非教育時間的學生安全管理的具體規定由市教育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六章 應急救助與事故處理

  第五十條 市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行政部門統一建立應對災害、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恐怖事件及其他緊急事件的學校應急處置機制。

  第五十一條 學校出現緊急事件時應當優先救助學生,穩定學校秩序。

  學校教職工應當履行保護、救助學生的職責。

  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結束后,學校或者有關行政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對學生進行心理輔導,減少緊急事件對學生的不良影響。

  第五十二條 學校發生學生人身傷害事故,學校應當采取以下措施予以處置:

  (一)采取合理的急救措施,及時進行救助,防止學生傷(病)情擴大;學校無法處置時,應當及時送往醫療機構治療;

  (二)將學生人身傷害事故信息告知學生監護人,按有關規定向教育行政部門或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及時進行事故調查;

  (三)學生人身傷害事故涉嫌違法犯罪的,學校應當保護事故現場,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告,協助公安機關做好調查取證工作。

  第五十三條 鼓勵學校、保險機構、學生監護人就學生傷害事故賠償等事宜進行協商。

  第五十四條 學生之間因違反學校紀律造成的傷害,當事雙方的監護人請求學校主持進行調解的,學校應當進行調解。

  當事人不能就學生傷害事故賠償達成協議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或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

  教育行政部門或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在查清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引導當事人自愿達成調解協議。

  雙方當事人自教育行政部門或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受理調解之日起20日內達不成調解協議的,教育行政部門或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終止調解。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 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責令停辦或依法吊銷辦學許可證:

  (一)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未建立學校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二條規定,未設置安全警示標志或者安全圍欄的;

  (三)違反第三十條規定,發現學校設施設備存在安全隱患,不及時整改的;

  (四)違反第四十四條規定,未開設公共安全教育課程或者未對師生進行安全教育、安全應急演習的。

  學校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造成重、特大傷亡事故的,對政府舉辦學校的校長應當給予撤職、開除公職處分,民辦學校或者合作舉辦的學校的舉辦人、學校安全責任人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5年內不得從事學校管理事務;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 教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學校依法予以處理:

  (一)違反第四十五條規定,組織體育活動時未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的;

  (二)違反第五十一條規定,發生緊急事件時不優先救護學生的。

  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學校依法予以處理:

  (一)注冊安全主任違反第十條規定,不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宿舍管理人員違反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值班時擅自離開崗位、發現異常情況不記錄或者不向學校注冊安全主任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五十八條 相關政府行政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任免機關、監察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對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依法予以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第十九條規定,規劃國土行政部門在審批建設用地規劃許可時,對學校選址不進行審查或者雖經審查不符合規定而頒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

  (二)違反第二十條規定,規劃國土、水務行政部門對學校存在安全隱患建筑物、活動場所、通道未按照《條例》相關規定及時處理的;

  (三)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住房建設行政部門對安全隱患嚴重、危及師生安全的建筑工程施工工地不及時處理的;

  (四)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交通、水務行政部門在水庫和高速公路緊鄰學校的一側未設置保護性圍欄和安全警示標識的。

  第五十九條 學生監護人違反第四十二條規定,拒不執行學校休學決定,妨害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教育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本實施細則實施之日起6個月內制定相關規定并組織實施。

  自本實施細則實施之日起1年內市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行政部門開展執法檢查。

  第六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自20xx年3月1日起實施。

鄉鎮辦公室管理細則 篇7

  第一條為了加強公司固定資產和低值易耗品采購、使用、保管和報廢等管理,保證公司資產安全和完整,充分發揮資產使用效能,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固定資產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

  第三條根據資產的價值和使用年限,分為固定資產和低值易耗品兩類。

  1、固定資產:單位價值20xx元以上(含20xx元),或使用年限1年以上的有形資產。

  2、低值易耗品:單位價值在20xx元以下(不含20xx元)的各種用具物品和辦公用品等,并且使用期限1年以下。

  第四條公司綜合管理部負責對公司資產的實物管理,公司財務部負責對公司資產的價值管理,使用部門負責對公司資產的使用管理。

  第五條綜合管理部設資產管理員崗位,負責對公司資產的全面統一管理,按部門建立資產管理臺賬,對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分設帳薄進行管理,資產使用部門要同步建立使用臺帳,各部門必須設立一名兼職的資產管理員負責對本部門使用資產進行登記,綜合部資產管理員要定期會同相關部門對公司資產進行盤點。

  第六條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的購置:各部門提出采購要求,報綜合部(資產管理員)審核,綜合部根據現有資產情況及消耗標準,判斷是否同意購置或直接從其它部門調撥并加注意見,如需采購,報相關領導審核批準后,由物資采供部或綜合管理部采購人員采購。

  第七條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的驗收:采購的資產由采供部和綜合管理部依據<物品采購申請表>聯合驗收,詳細核對品名、規格、數量、金額,仔細檢查商品質量,對驗收合格的物品填寫<入庫單>,記入庫存;對驗收不合格的物品須及時通知采購人員調換,否則不予入庫。

  第八條固定資產的發放:發放固定資產時,須經相關人員和行政副總審批簽字后辦理,領用人必須在<出庫單>中簽字確認。使用過程中因保管不善或其它人為因素造成固定資產遺失、失竊或損壞的,必須按規定賠償。

  第九條低值易耗品的發放:發放低值易耗品時,綜合管理部根據現有資產情況及消耗標準確認是否超標并加注意見,領用人和資產管理部門負責人須分別在<出庫單>中簽字確認。

  第十條辦公資產使用人離職時,須將辦公資產移交或歸還所用辦公資產,經相關部門負責人核實、確認后方可辦理離職手續。

  第十一條固定資產的登記與轉移:綜合管理部負責核查、統計各部門的固定資產,明確部門使用管理責任。綜合管理部資產管理員應根據<固定資產出庫單>及時登記資產管理臺帳。部門固定資產出現遺失、損毀的應由使用部門填寫<固定資產處置申請單>經總經理辦公會及相關領導審批后,及時更新固定資產管理臺帳;固定資產公司內部調撥轉移的,須填寫<固定資產內部轉移通知單>經轉出、轉入部門相關人員及部門負責人簽字確認后方可轉移。

  第十二條低值易耗品的登記:綜合部資產管理員依據<低耗品出庫單>,分設部門臺帳進行登記。

  第十三條固定資產的報廢:固定資產經專業人員確認已無法維修或維修費用超過資產原值時,由使用部門申請報廢,總經理辦公會研究同意后辦理相應手續。

  第十四條低值易耗品的報廢:經使用部門負責人同意,綜合管理部經理審批后報廢。

  第十五條資產的盤點、檢查

  1、各部門資產管理人員負責本部門資產的自查和盤點,并將清查盤點情況報綜合管理部。

  2、綜合管理部負責資產的登記、檢查及日常監督管理工作,不定期抽查各部門的資產管理情況。

  3、每季度末,綜合管理部會同財務部對各部門資產管理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及盤點,并出具書面報告。對各部門盤盈盤虧的資產,找出原因及責任人,報總經理辦公會審批后處理。如屬管理不善等人為因素造成,將追究當事人和管理者的責任,并視具體情況賠償損失。

  第十六條資產交接

  1、資產管理人員進行工作交接時,須保證賬目與實物相符,并由部門負責人審核批準。

  2、部門負責人新到崗時須對到崗部門固定資產進行確認。

  第十七條未盡事宜根據物資管理和財務管理相關制度執行。

  第十八條本制度從20xx年十月一日起執行。

鄉鎮辦公室管理細則 篇8

  為了規范學生的日常行為,保持學生寢室安全、整潔、衛生,營造和諧的生活環境,老鼠窩特制訂本制度。

  一、聽從住寢教師和生活老師的管理,遵守學生宿舍管理制度。

  二、寢室長協助住寢教師管理寢室,按時就寢,落實衛生制度,對學生做出勸說,口頭警告或交給老師處理。

  三、各寢室學生不準互換寢室,如需調換,需經老師批準。

  四、男生不準進女生寢室,女生不準進男生寢室,男同志到女生宿舍會客,需經老師批準。

  五、嚴禁亂竄寢室,如有事需經老師或寢室長批準。

  六、中午、晚上必須在規定時間內返回寢室,就寢后不允許私自離開寢室。

  七、上課時間,不準出入寢室,若有特殊情況,需報告生活老師方可進入。

  八、不得向窗外、樓下及其他地方亂扔雜物,亂倒臟水。

  九、不私自拿別人的物品,室內不準存放貴重物品和現金,不準自帶火種,私自接電,點蠟燭看書等。

  十、嚴禁在寢室內吸煙、喝酒、打牌、下棋、打鬧、攀爬樓梯護欄、時刻注意安全。

  十一、按時就寢,做到就寢時不隨便說話、不吃東西、不看書、玩手機等,確保休息時間和質量。

  十二、起床后,認真整理內務、床單平展、直,被子疊放要四棱上線成豆腐塊。床上不亂放衣物,床下、地面要干凈;物品擺放到指定位置,把鞋放在鞋架上。

  十三、遇到突發事件或突發疾病,及時報告住寢老師和生活老師。 本制度從20xx年11月17日執行。學校根據以上條例,對表現不好的寢室和個人通報批評;對文明寢室和表現好的個人進行表揚。

鄉鎮辦公室管理細則 篇9

  第一條 責任范圍:適用于本公司全部所轄區域。

  第二條 主要職責:

  1. 貫徹執行公司關于內部安全保衛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各項保安工作制度,對職責范圍內的保安工作全面負責。

  2. 依據制度實施本園區人員、財產、治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條 崗位職責

  (一)保安隊長的工作職責:

  負責保安隊伍的建設、園區安全消防工作,負責監督執行園區得紀律和規定及保安隊內部各項規定,及時把每天所發生異常事件呈報給上級主管,及時傳達、落實上級命令。 具體如下:

  1. 負責維護管轄區域內治安秩序,預防和查處安全事故,做好與相關單位的聯系聯防工作。履行保安人員工作職責。

  2. 制定各類突發事件的處理程序,建立和健全各項安全保衛制度。處理當班突發事件,如火災、偷盜等立即報警,并迅速與消防隊、治安辦部門聯系。

  3. 建立正常的巡視制度并明確重點保衛目標,做到點、面結合。

  4. 根據所管轄區域的大小和周邊社會治安情況,配備相應的保安人員,并對保安人員落實24小時值班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5. 密切保持與保安人員的通訊聯絡,每天不定時巡視管轄區域的安全工作,檢查各值班崗位人員的值勤情況并適時進行指導。保安隊長對保安崗哨堅持不定時的查崗及查夜,及時指出保安人員的工作失誤及不規范的行為。

  每日查勤主要有以下內容:

  5. 1 保安儀容儀表;

  5..2 當班保安值班日志及巡邏記錄; 5. 3 物件簽收事宜;

  5..4 人員、車輛、物品出入記錄;

  6. 完善管轄區域內安全防范措施,檢查安全設施、設備、器材的使用情況,保證其能在工作中達到預定的使用效果。

  7. 檢查管轄區域內有無妨害公共安全和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有無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并及時進行糾正,提出處理意見,跟進處理結果。

  8. 協調本部門和其他部門的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9. 接待投訴,協調處理各種糾紛和治安違紀行為。

  10. 負責對保安人員的管理、督導訓練與考核。做好保安人員的出勤統計,業績考核等管理工作。

  11. 掌握保安人員的思想動態,定期召開隊務會議,做好思想溝通工作。定期對保安人員進行職業安全,思想道德和各類業務技能培訓。

  12. 做好保安隊各種內外文件、信函、資料的整理歸檔;各種通知的起草以及各類案例處理的書面報告。

  13. 以身作則,親力親為,全面提高安全管理工作的質量。完成上級臨時交辦的事項。

  (二)保安人員工作職責及注意事項

  保安人員的工作職責:執行公司的安全、門禁的相關制度并填寫相關報表、異常事件的匯報。

  1. 保安人員必須為人正直,作風正派,以身作則,處事公正,對工作有高度的責任感,不玩忽職守。

  2. 維持園區正常工作秩序、治安秩序,消除隱患于萌芽狀態,防患于未然。必須嚴格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如有違反,則按《保安違章處罰管理條例》進行處罰。

  3. 認真履行值班登記制度,值班中發生和處理的各種情況在登記薄上進行詳細登記,交接班時移交清楚,責任明確。

  4. 對來訪客人熱情、有禮、耐心文明問詢和主動引導,維護公司良好形象。對夜間送貨到園區的客戶或司機要熱情問候,以禮相待并負責通知相關企業人員驗收貨物。

  5. 在規定的站崗時間段內,必須服從保安隊長安排按要求站崗。

  5.1 站崗時間為上午 7︰50 —8︰50 ,中午11︰20 — 12︰20 ,下午3︰40 — 4︰40 ,晚班(站崗20分鐘送各企業)(特殊天氣不站崗)。

  5.2 站崗要端正,不得缺崗、誤崗(遲到和早退)站崗的執勤保安不得下崗、蹲崗,隨意走動,不能東倒西歪、說話打鬧,也不得有其他的小動作,非遇緊急情況不得走下崗臺。

  5.3 對于進入園區的乘用車輛或外出的乘用車輛,在保安隊員視野5米之內時,必須行舉手禮。

  5.4 保安人員站崗和執勤時,須穿公司規定的制服,佩戴員工識別證。

  6. 保安值班要高度戒備,加強對重點部位的治安防范,加強防盜活動,及時發現可疑人和事,并進行妥善處理。。

  7. 加強防火活動,及近發現火災隱患苗頭,并消除之。應熟記園區內各處水、電、燃料、開關、門鎖及消防器材的地點,以免臨急慌亂,定期對消防水管進行檢查登記,如有發現有失效的應立即通知保安隊長。對重要的電燈、門窗等有缺損時,應及時上報主管部門處理。

  8. 保安應該負責門衛室日常清潔衛生工作,以保持室內清潔整齊美觀。

  9. 監督員工遵守安全守則,規章制度。保安每天下班前須將各類出庫單據收齊,送交相關部門備查。配合領導做好下班后值班工作。

  11. 保安必須提前十分鐘到崗,要有飽滿的精神執勤。做好工作交接,正確記錄當班值班日志和案件筆錄,及時提出相關工作報告。

  12. 保安人員必須按照保安隊長制定的周計劃訓練時間進行訓練,非特殊情況,不得缺席。

  13. 保安值班時間按照公司相關規定靈活執行。

鄉鎮辦公室管理細則 篇10

  一、音樂教室要由專人負責管理,管理人員要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技能。

  二、音樂教室的使用,必須經管理人員的同意。

  三、凡是進入音樂教室,就要遵守音樂教室的各項規定

  四、室內設備,未經允許,不準擅自動用。

  五、每次教室使用完畢,應及時打掃衛生,保證教室內部整潔有序。管理人員要及時檢查室 內設施、設備,離開教師要關閉窗戶,關閉電源,及時鎖門。

鄉鎮辦公室管理細則 篇11

  一、學習考核制度細則:

  第一,家庭作業考核:

  1.由語文老師自己每天考核或同學之間互相批改考核。

  2.書寫非常認真的“笑臉”加5分;比較認真的“A”加3分;有錯誤的不加分;不夠認真的B。

  3.一個月統計一次,評選“語文作業明星”單項獎。 單項獎總評分10分。

  第二,書法作業考核:

  1.由語文老師單獨考核。

  2.書寫入帖的獎勵一個“笑臉”,在成績欄涂三顆星;比較認真的獎勵一個“A”,在成績欄涂兩顆星;不夠認真的打B等,在成績欄涂一顆星。

  3.一個月統計一次,評選“小書法家”單項獎。 單項獎總評分10分。

  第三,基礎訓練考核:

  1.由語文老師單獨考核。

  2.書寫認真的獎勵一個“笑臉”,加5分;比較認真的獎勵一個“A”,加3分;不夠認真的打"B"等。

  3.一個月統計一次,評選“語文學習明星”單項獎。 單項獎總評分10分。

  第四,周記本考核:

  1.由語文老師單獨考核。

  2.內容翔實,書寫認真獎勵一個“笑臉”,可以入選《小白果》,加5分;較認真的獎勵一個“A”加3分;不夠認真的打“B”等。

  3.一個月統計一次,評選“小作家”單項獎。 單項獎總評分10分。

  第五,讀書筆記考核:

  1.由語文老師單獨考核。

  2.書寫認真的獎勵一個“笑臉”,加5分;比較認真的獎勵一個“A”,加3分;不夠認真的打"B"等。

  3.一個月統計一次,評選“讀書明星”單項獎。 單項獎總評分10分。

  第六,小測驗考核:

  1.由八個小隊長單獨考核。

  2.每得一個100分,獎勵5分。

  二、紀律考核

  (一)課堂學習考核制度:

  1.由八個常務班長分八個小隊進行管理,管理包括早午讀、課堂學習、課間操和保健操等。

  2.每一項出現問題扣一分。

  3.一天中沒扣分的,獎勵10分。

  4.每周統計一次分數。周一登記在總評表上。

  (二)路隊表現考核:

  1.由路隊長計分。

  2.每天兩次,優秀者獎勵2分,有一次違反紀律扣1分。

  3.周一總結一次,計入隊長加減分。

  (三)課堂表現獎懲考核:

  1.有課堂表現突出者,獎勵1-3分。

  2.有屢教不改者,扣1-3分。

  3.其他任課老師加減分。

  4.由八個隊長負責加減分。

  三、衛生考核:

  (一)值日生考核

  1.由五個衛生委員考核,分別包括衛生區、教室地面、走廊、黑板、窗臺等。

  2.清掃及時、優秀的獎勵3分。遲到扣1分,清掃時不認真扣1-2分,無故不清掃的扣3分。

  3.一個月總結一次,評選”衛生明星“單項獎,計入總評分10分。

  (二)衛生考核

  1.由四個衛生檢查委員考核。

  2.每天兩次檢查。發現地面有紙、桌子不整齊等扣1-3分。

  3.衛生優秀者,每天獎勵2分。

  4.每月總結一次,評選“衛生標兵”單項獎,計入總評分10分。

  四、佩戴紅領巾考核:

  1.由兩個禮儀班長考核。

  2.一次不戴,扣1分,每天檢查兩次。

  3.每天都戴的,每天獎勵2分。

  4.每月總結一次,評選“禮儀明星”單項獎,計入總評分10分。

  五、好習慣卡考核:

  1.由兩個常務班長考核。

  2.填寫具體、不漏項,家長獎勵分值高的,加10分;家長獎勵分值中等的,加5分。其他不得分。

  3.每月總結一次,評選“好習慣明星”單項獎,計入總評分10-5分。

  六、總評:

  1.由兩個常務班長整理。

  2.每月總結一次,評選“月冠軍”,發喜報。計入學期末,獎勵一顆星,作為評選十星級的累計星。

鄉鎮辦公室管理細則 篇12

  一、本酒店免費為住店客人提供行李寄存服務,寄存行李時請出示房卡,行李寄存期限為最長不超過三個月,非住店客人行李寄存最長期限為三天,逾期將視為無人 領取物品處理,如超過以上時限將收取相關費用。

  二、嚴禁存放槍支,爆炸品,易燃品,毒品和腐蝕性,放射性物品等物品;

  三、寄存易碎,易污染物品時, 應事先聲明,如果發生損壞或污染他人物品,本酒店不負任何責任,由寄存客人承擔賠償。

  四、機密文件,保密圖紙等重要資料,各種現金,有價票證和金銀首飾,電子類產品等貴重物品不予寄存。如有摻入包裹內寄存,一旦丟失,本店酒不負任何責任。

  五、寄存食品類物品時,在行李寄存期限內,如有發生腐爛,異味的或己過期的食品,本酒店將不負責并有權做棄品處理,(水果籃、蛋糕、點心寄存時間最長時限為8小時,鮮活類包括海鮮等有氣味食品及冷凍品不提供寄存服務)。

  六、寄存的行李原則上須加封,加鎖,對寄存者不愿加封,加鎖的行李的內含物品,如有丟失本酒店不負責任。

  七、行李寄存憑證應胺善保管,領取行李時,請出示此任證,由酒店工作人員核對無誤后方可取走。如行李寄存憑證遺失或被他人冒領,本酒店不負責任。

  八、行李丟失酌情賠償,(因酒店員工疏忽而造成)單件行李最高賠償額不超過壹千元人民幣。

鄉鎮辦公室管理細則 篇13

  一、鄉村少年宮以理念為先導、以知識創新為基礎、以能力實踐為核心、以活動體驗為特色,面向學校、面向社會、面向孩子創辦。

  二、在上級的領導下,堅持正確的辦宮方向,努力把鄉村少年宮辦成具有鮮明特色的少年兒童教育陣地。

  三、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熱愛少年兒童,堅持依法執教、廉潔從教,愛崗敬業,嚴謹治學,團結協作。

  四、不斷深化教育教學改革,不斷培養和提高校內教師及校外輔導員的綜合素質;堅持社會效益和人才效益并重,增強鄉村少年宮對未成年人的感召力,成為未成年人的活動陣地。

  五、加強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為未成年人創造良好健康的成長環境,營造濃厚的學習氛圍;鄉村少年宮要成為少年兒童校外教育的活動中心、藝術教育與德育教育的活動基地。

  六、豐富全鎮未成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為未成年人搭建展示自我的平臺;認真組織和舉辦各種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活動。

鄉鎮辦公室管理細則 篇14

  一、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公司費用管理,加強費用控制力度,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合理有效地支出各項費用,依據本公司情況,特制定本管理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公司全體員工。

  二、費用報銷實施細則

  (一)差旅費報銷規定:

  第三條:差旅費界定范圍是指公司員工國內外出公干期間為完成預定任務所發生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具體包括:在途交通費(飛機、火車、輪船、長途汽車等);住宿費、市內交通費、伙食補助及其他公雜費(行李托運費、安全保險費、機場建設費、購票退票手續費、信用卡取款手續費、郵電費、文件復印費)等。

  第四條:差旅費開支標準。

  1、住宿費標準

  地職區標級準直轄市、省會城市、特區及沿海開放城市其它地區

  公司總經理以上 據實報銷 據實報銷

  公司一級部門經理以上 350 300

  公司二級部門經理、主任人員 200 150

  其他人員 160 120

  說明:二人同住,由1人報銷,另一人簽字證明,標準可以加 倍。

  單人赴外地出差,可包住單間,但費用不得超過標準的 1.5倍。

  2、二級部門經理、主任級以下人員住宿費用也可實行包干制,即:

  0 住宿費 100, 按100元報銷。

  住宿費 50,按住宿費+50報銷。

  裝機、工程人員特殊情況必須住機房的,每天住宿補助 50元,但須寫說明且有證明人。

  3、交 通 費 標 準

  類別 標職準級 長途交通 市內交通

  公司總經理以上 據實報銷 據實報銷

  公司一級部門經理以上 飛機經濟倉、火車臥鋪、輪船三等艙、長途汽車 出租車、各種公共汽車

  其他人員 飛機經濟倉、火車硬臥、輪船三等艙、長途汽車 各種公共汽車,出租車(經批準控制使用)

  4、伙食補助:

  出差地點為省外的,每日伙食補助60元,在省內出差,每日伙食補助40元,按出差的日歷天數計算。股東方派來經營人員,按原股東方單位規定標準執行。

  在濟南市內出差而耽誤進餐時間的,實行誤餐補助,按早餐10元,午、晚餐各 20 元標準,按餐執行,并填列誤餐補助申請表。股東方派來經營人員,按原股東方單位規定標準執行。

  5、其他公雜費標準

  出差人員在外地因公發生的行李托運費、信用卡取款手續費、郵電費、購票退票手續費、復印打印費,按發票據實報銷。而住賓館的個人洗衣費用、房間飲料、食品費用及私人電話費用由私人承擔。

  第五條:外出參加會議、訪問、學習已享受接待方提供伙食、住宿的,不再報銷該期間的伙食補助、住宿費。

  第六條:出差期間所發生的交際應酬費,應事先經一級部門經理批準。報銷時需填寫費用說明清單。

  第七條:出租車費必須寫明費用發生時間段、發生原因并按地點分別粘貼統計。

  第八條:差旅費報銷填寫內容為出差期間所發生的所有費用,非本次出差期間發生的費用不得附在本次填寫的差旅費報銷單后。

  第九條:為保證會計核算的及時性以及會計信息的準確性,所有員工應在出差返回公司一個月內完成報銷及還款手續。

  (二)其他費用報銷規定:

  第十條:公司正式員工(轉正以后)可報銷醫藥費的80%。

  第十一條:公司所屬員工因病醫治,必須在公司指定醫院方可報銷醫藥費。

  第十二條:員工報銷醫藥費時,必須出具病歷、醫藥費發票。20xx元以下由員工所屬部門授權批準人審核、財務部審核、公司總經理批準后方可報銷,二千元以上須經總經理辦公會議決定。

  第十三條:公司錄用人員崗前體檢費用經人力資源部審核后可以報銷。

  第十四條:本著反對浪費、嚴格掌握的原則,控制支出交際應酬費。所有應酬費用應由一級部門授權簽字人審核,總經理批準后方可報銷。

  第十五條:一級部門負責人以上領導的交際應酬費由財務部經理審核,公司總經理審批后報銷。總經理的交際應酬費由本人和財務部經理簽字后報銷。

鄉鎮辦公室管理細則 篇15

  一、公章管理制度

  1、 公章由學校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并掌握使用。使用公章一律登記,要由使用人(或經辦人)簽字,經校長批準后方可使用。

  2、 以學校名義上報、外送、下發的文件、資料、報表等,經校長審閱批準后方可加蓋公章并嚴格登記手續。

  3、學校公章不外借,主管人不在時由校長指定人代管,雙方做好交接手續。 4、學校員工因取款、取物、掛失、駕駛員辦證等,需用單位介紹信,由校長批準并嚴格登記手續。

  5、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在空白書面上加蓋公章。

  6、 凡私蓋公章或利用公章舞弊者,一經發現給予嚴厲懲處,并追究其法律責任。

  二、合同章使用管理制度

  1、 合同專用章由財務部專人保管,任何部門、人員不得借用、代用合同章,違反規定造成的后果,由印章保管人負責;發生遺失,應及時報告處理。 2、 凡在授權范圍內洽談的合同,經校長同意方可成立。經校長審核、簽字后,在財務部蓋章,并嚴格按照登記手續進行登記備案。

  3、 未經校長批準或空白合同上不得加蓋合同專用章,否則由當事人承擔一切經濟損失,并追究其法律責任。

  4、 凡私蓋合同專用章或利用合同專用章營私舞弊者,一經發現給予嚴厲懲處,并追究其法律責任。

  三、財務專用章、法人章使用管理制度

  1、 財務專用章和法人章要由財務負責人負責保管并掌握使用。

  2、 財務專用章和法人章不能交給銀行出納員自行保管和使用。

  3、 除正常的財務需要用財務專用章和法人章外,其他事項需用必須經過財務負責人報請學校經校長批準后方可使用并嚴格登記手續。凡私蓋章者一經發現給予嚴厲懲處。

  4、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在空白書面上加蓋財務專用章和法人章。

  四、現金、銀行、轉帳收(付)訖章使用管理制度

  1、 現金、銀行、轉帳收(付)訖章由出納員負責保管并掌握使用。

  2、 現金、銀行、轉帳收(付)訖章只有在現金、銀行、轉帳收訖或付訖時使用。

  3、 不得在空白書面上加蓋現金、銀行收(付)訖章,一經發現,嚴厲懲處并承擔經濟損失。

  五、發票專用章使用管理制度

  發票專用章由財務人員負責保管并掌握使用,發票專用章用于加蓋通用機打發票。

  公章保管責任書

  一、保管人(責任人): __________

  部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__________ 部

  二、被保管章全稱: ______________

  三、保管時間:自20_ 年 月 日起至:20_ 年 月 日止; 無限期至交回日止。

  四、保管人責任:

  1、嚴格執行《公章使用管理規定》。在固定地點保存。采取必要措施對公章進行妥善保管。防止出現公章丟失、損毀、被盜、不當使用等情況或事件的發生。

  2、用章前,要取得有關領導的批準。批準人在《公章使用管理規定》中已明示。

  3、用章中,由保管人加蓋,并在《公章登記簿》上進行登記;保管人須全過程在場。

  4、用章后,須及時收回存放處。所用章文件,應留復印件一份。因蓋章有誤而造成的作廢文稿須立即銷毀。

  5、本責任書與保管人保管公章期間同時生效和廢止。

  公章保管人:

  20_ 年 月 日

  公章登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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