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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長質量獎實施細則

發布時間:2022-07-25

縣長質量獎實施細則(通用17篇)

縣長質量獎實施細則 篇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定不移地走質量興縣、名牌強縣之路,引導、激勵廣大企業或組織全面提高質量管理水平,促進我縣經濟又好又快跨越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國務院《質量振興綱要》、《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實施質量興省戰略的決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延津縣縣長質量獎(以下簡稱“縣長質量獎”)是縣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榮譽獎勵,主要授予在延津縣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有廣泛的社會知名度與影響力、實施卓越績效模式管理、質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創新能力在國內同行業處于領先地位、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單位。

  第三條 “縣長質量獎”評審工作遵循科學、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以企業或組織自愿申請、不增加企業或組織負擔為基礎,堅持高標準、嚴要求,做到好中選優。當年申報單位都達不到獎勵條件的,獎項可以空缺。

  第四條 “縣長質量獎”每2年評定一次,每次獲獎企業或組織不超過5家。“縣長質量獎”根據企業規模以及國家對中小企業的扶持等政策,確定授獎獎項。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第五條 成立縣長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委會),評委會主任由縣政府分管副縣長擔任,副主任由縣政府分管副主任和縣質監局局長擔任,成員由縣發改委、縣工業局、縣質監局、縣科技局、縣農業局、縣財政局、縣工商局、縣國稅局、縣地稅局、縣環保局、縣統計局、縣藥監局、縣衛生局等部門負責人組成。

  評委會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評審辦)和評審組。評審辦設在縣質監局,評審辦主任由縣質監局局長兼任。評審組由具備資質的評審員組成。

  第六條 評委會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指導和監督“縣長質量獎”評審活動的開展,決定“縣長質量獎”評審過程出現的重大事項;

  (二)審定“縣長質量獎”評審實施細則、評審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規范;

  (三)審查評審結果,決定擬獎企業或組織名單。

  第七條 評審辦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制(修)訂“縣長質量獎”評審實施細則、評審工作程序等工作規范;

  (二)制訂“縣長質量獎”年度工作計劃,組織開展“縣長質量獎”申報工作,受理“縣長質量獎”申請;

  (三)組織制(修)訂“縣長質量獎”評審員資質標準和管理制度,建立評審員庫,并按評審需要,組建評審組;

  (四)對申報企業或組織的資料進行審查,確定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或組織名單;

  (五)組織評審組對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或組織進行現場評審,考核、監督評審員履行職責情況;

  (六)向評委會報告“縣長質量獎”評審結果,提請審議候選授獎企業或組織名單;

  (七)負責社會各界反映問題的調查核實工作;

  (八)宣傳、推廣獲獎企業或組織的質量管理先進經驗和方法;

  (九)監督獲獎企業或組織持續實施卓越績效模式,規范使用獲獎榮譽。

  第八條 評審組由3名(含3名)以上評審員(包括行業專家)組成,實行組長負責制。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訂現場評審實施計劃,對企業或組織實施現場評審;

  (二)提出建議授獎的企業或組織名單。

  第九條 評審員應具備以下資格條件:

  (一)能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各項方針、政策,熟悉國家有關質量和經濟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定;

  (二)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或高級專業技術職稱、5年以上從事質量管理或專業技術工作經歷,有豐富的質量管理理論和實踐經驗,熟悉企業質量工作情況;

  (三)接受過質量管理體系審核員培訓,掌握質量管理體系審核的方法和技巧,熟悉《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和《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國家標準,具有較強的綜合分析和判斷能力;

  (四)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能認真履行職責,嚴格遵守評審紀律。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十條 企業或組織申報“縣長質量獎”,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我縣行政區域內注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合法經營3年以上,取得國家規定應取得的相關證照;

  (二)通過質量管理體系認證和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實施卓越績效模式并取得卓越經營績效,主要經濟、技術和質量指標在國內同行業中處于領先水平;

  (三)連續三年經縣級以上法定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未發生虧損及重大的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等事故;

  (四)在加快提高自主創新能力,推進企業或組織技術創新和管理創新,實施標準化戰略和品牌戰略,促進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開展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推進節能減排等方面,走在國內同行業或省內前列;

  (五)切實履行社會責任,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社會信譽;

  (六)無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四章評審標準

  第十一條 “縣長質量獎”評審標準主要依據國家標準GB/T19580《卓越績效評價準則》。評審標準內容包括:領導、戰略、顧客與縣場、資源、過程管理、測量、分析與改進、經營結果等部分,各部分的每個條款都有明確的要求和相應的分值,按標準量化評分。“縣長質量獎”逐步引入顧客滿意度指數(CSI)測評,并將測評結果作為評審依據之一。

  第十二條 為保證“縣長質量獎”評審標準的有效實施和在不同行業評審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標準要求下,可按行業類別分別制訂評審標準實施細則。實施細則將根據本行業的特點,重點在經營規模、質量管理、科技進步、市場占有率、誠信記錄和社會貢獻等方面擬定推薦標準,以保證“縣長質量獎”的代表性和權威性。

  第十三條 “縣長質量獎”的評審主要包括:申報單位資格審核、材料評審、現場評審、顧客滿意度測評和專家評委會審議,材料評審和現場評審均須依據評審標準逐條評分后進行綜合評價。

  第五章 評審程序

  第十四條 每屆評審由評審辦發出申報“縣長質量獎”通知,并在規定時間內受理“縣長質量獎”申請。

  第十五條 凡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或組織,在自愿基礎上,按照“縣長質量獎”評審標準進行自評,形成自評報告,填寫《延津縣縣長質量獎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并提供相關的證實性材料,經縣政府簽署推薦意見后,在規定時間內報送至評審辦。

  第十六條 評審辦對申報企業或組織的基本條件、申報表及相關證實性材料的完整性進行審查,確定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或組織名單。

  第十七條 評審辦組織評審組按照評審標準和評審實施細則,對資料審查合格的企業或組織進行現場評審。現場評審的時間一般不超過2天。現場評審應形成現場評審報告,經申請企業或組織確認后,由評審組在規定時間內將現場評審報告提交評審辦,并提出建議擬獎的企業或組織名單。

  第十八條 評審辦綜合各評審組的建議,提出提請審議的候選擬獎企業或組織名單,并將企業或組織的申報材料、現場評審報告等提交評委會。評委會審議后,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確定擬獎初選對象。

  第十九條 評委會對擬獎初選對象在縣電視臺上進行公示,限期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對公示期間反饋的意見,由評審辦進行調查核實,并形成調查核實情況報告,提交評委會審查。

  第二十條 經初選公示和異議處理后,評委會確定擬獎企業或組織名單,并及時提請縣政府常務會議審定、批準。

  第六章 表彰獎勵及經費

  第二十一條 對獲得“省長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在省財政獎勵100萬元,市財政獎勵50萬元的同時,縣財政再獎勵10萬元;獲得“市長質量獎”的企業,在市財政獎勵50萬元的同時,縣財政再獎勵5萬元;對獲得“縣長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由縣政府進行表彰和獎勵,頒發獎杯、證書和獎金。獎金金額為每個企業或組織10萬元。

  第二十二條 “縣長質量獎”獎勵經費由縣財政列入預算、專項支出,評審經費列入“質量興縣”專項經費,由縣財政支出。

  第七章 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三條 申報“縣長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應實事求是,不得弄虛作假。對發現采用不正當手段騙取“縣長質量獎”的,由評委會提請縣政府常務會議批準撤銷其“縣長質量獎”稱號,收回獎杯、證書,追繳獎金,并在縣電視臺予以曝光,追究有關責任人責任。

  第二十四條 獲得“縣長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應持續實施卓越績效模式,堅持以人為本,充分發揮員工的積極性,進一步加強技術創新和管理創新,改進質量管理,不斷追求卓越,努力為我縣經濟協調健康跨越發展作出新的貢獻。

  第二十五條 獲得“縣長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可在企業或組織形象宣傳中使用該稱號,但須注明獲獎年份。企業或組織在其產品宣傳中不得使用該稱號。

  第二十六條 獲得“縣長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并經評審辦調查核實,情況屬實的,由評委會提請縣政府常務會議批準撤銷其“縣長質量獎”稱號,收回獎杯和證書,并予公告:

  (一)質量管理水平明顯下降的;

  (二)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等事故的;(三)產品在國家、省級質量監督抽查中出現不合格的;

  (四)經濟效益下滑,出現虧損的;

  (五)出現嚴重違法行為的。

  第二十七條 參與“縣長質量獎”評審工作的人員應實事求是、公正廉潔,保守企業或組織的商業和技術秘密,嚴格遵守評審的有關規定和程序。對違反評審紀律的,視情節輕重予以批評、警告或取消評審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評定的“縣長質量獎”有效期為2年。期滿后,經復評合格繼續有效(復評視同重新申報),并頒發“縣長質量獎”獎杯、證書,但不再重復頒發獎金。

  第二十九條 被撤銷“縣長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5年內不予受理“縣長質量獎”申報。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獲得“省長質量獎”或“市長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不再參與“縣長質量獎”評選,獎勵辦法參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縣長質量獎評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縣長質量獎實施細則 篇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大力推進質量興縣戰略,不斷提高全縣社會質量意識,引導和激勵全縣各行各業提高質量總體水平,進一步增強綜合競爭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實施質量興省戰略的意見》、《武寧縣質量興縣實施方案》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縣政府設立縣長質量獎,授予在質量興縣工作中有突出貢獻和有顯著成績的部門和企業。

  第三條質量獎每年評審一次,每年度評選3個,其中部門1個,企業2個。

  第四條企業采取參評自愿的原則。企業的質量獎有效期為三年。

  第五條縣質量興縣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可受縣政府委托,引導幫扶自愿參評企業開展名牌戰略推進工作。

  第二章 組 織

  第六條縣長質量獎的評選與管理工作由縣質量興縣工作領導小組組織實施,縣長審定,日常工作由質量興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

  第七條縣質量興縣工作領導小組成立專項評審組對申報企業進行評審。

  第八條專項評審組應由質量技術專家、行業協會人士、企業管理人員、政府工作人員組成,其中質量技術專家與行業協會人士之和不少于二分之一。

  第九條縣質量興縣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制定縣長質量獎考核細則和評審標準,設計縣長質量獎標志。

  第三章 評 審

  第十條縣長質量獎每年評審時間為4月至10月。各階段工作起始日期由縣質量興縣工作領導小組確定并公布。

  第十一條評審程序與方法:對企業質量獎的評審,由企業提交申請,經企業所在地的質量興縣工作領導小組推薦,縣質量興縣工作領導小組受理申請并組成專項評審組評審,依據評審結果推薦縣政府審定。

  第十二條縣長質量獎的評審堅持科學、公正、求實、有效的原則。若申請企業經評審均達不到縣長質量獎的評審標準,則當年度企業縣長質量獎為空缺。評審中要充分發揮行業部門(協會)、技術機構、社會團體、中介機構和媒體平臺的作用,廣泛征求市民(用戶、消費者)意見。把監察工作貫穿于評審全過程,保證評審結果的公平公正。

  第十三條 縣長質量獎的評審不向申報組織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四條企業的縣長質量獎有效期滿后,可以重新申請。通過復評的企業不占當年度質量獎名額。

  第四章 獎 勵

  第十五條縣長質量獎由縣政府通報表彰,由縣長頒發獎牌、證書和獎金。

  第十六條獲縣長質量獎的部門獲獎當年一次性獎勵3萬元,獲縣長質量獎企業每個企業獎勵5萬元,分兩年獎勵,當年獎勵3萬,第二年復審合格后獎勵2萬。每年縣財政專項預算縣長質量獎獎勵資金和工作經費20萬元。

  第十七條企業獲得縣長質量獎和通過復審由縣政府通報表彰。

  第五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八條縣長質量獎在有效期內,被獎企業可以參加評審的產品包裝、說明書、廣告宣傳中使用統一規定的質量獎標志,并標明獲獎證書編號和有效期。

  第十九條獲獎組織有義務參與縣政府及評審部組織的宣傳交流質量工作先進經驗和成果活動。

  第六章 管 理

  第二十條縣長質量獎由縣質量興縣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管理。縣質量興縣工作領導小組要加強縣長質量獎評審、后續監管及標志管理工作,建立獲獎組織的定期巡訪及動態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條凡通過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縣長質量獎的部門、單位或企業,經查證屬實,縣政府將撤銷其該獎項、收繳該獎獎牌和證書、追繳獎金,并向社會公告,5年內不得參加縣長質量獎評選,并視情追究部門或質量興縣工作領導小組有關領導行政責任。

  第二十二條縣長質量獎在有效期內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縣政府撤銷該獎獎項、收繳該獎獎牌證書及獎金,并向社會公告。被獎組織5年內不得參加縣長質量獎評選。

  (一)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保、衛生等事故的;

  (二)產品質量或服務質量不穩定,產品經市級以上質量監督抽查判定為不合格的,出口產品因質量問題被國外通報或索賠,或出現重大服務質量事故的;

  (三)工程質量發生重大責任事故的;

  (四)因經營管理不善,出現嚴重經營性虧損的;

  (五)縣長質量獎的企業在有效期內,評審基本條件發生變化且已不符合評審基本條件要求,原參加評審的產品、服務項目已撤換或被其它產品、服務項目取代,未經重新申請和評審確認而延用前獎榮譽和權利,經查證屬實的;

  (六)其它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二十三條企業的縣長質量獎有效期滿后(或未通過復審),不再享有該獎榮譽及在其產品包裝、說明書、廣告宣傳中使用統一規定的縣長質量獎標志等權利。如違反此規定,該企業5年內不得參加縣長質量獎評選,視情收回其該獎獎牌、證書、獎金,同時,質量監管部門可按質量標識使用有關法規進行處罰。

  第二十四條縣長質量獎的管理、評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要依法保守申報組織的商業或技術秘密,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及工作規程,嚴守工作紀律,秉公辦事,科學公正。凡在縣長質量獎的管理和評審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其參加縣長質量獎的管理或評審工作資格,責令其主管部門或工作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或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視情對其所在單位或相關負責領導通報批評或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縣長質量獎實施細則 篇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大力實施質量強縣戰略,不斷提高全社會質量意識,引導和激勵全縣各行各業加強質量管理,提高質量總體水平,促進產業振興,進一步增強我縣經濟綜合競爭力,根據《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修訂印發河南省省長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豫政辦〔20xx〕5號)、《鶴壁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鶴壁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鶴政〔20xx〕28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浚縣縣長質量獎(以下簡稱縣長質量獎)是縣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榮譽獎,主要授予在浚縣登記注冊、有廣泛的社會知名度與影響力、實施卓越績效管理模式、質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創新能力在全市同行業處于領先地位、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單位。

  第三條 縣長質量獎的評審堅持科學、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在單位自愿申請的基礎上,經相關部門推薦,嚴格按照程序和標準開展評審工作。

  第四條 縣長質量獎為年度獎,原則上獲獎單位每年度不超過3個。當年申報單位都達不到獎勵條件的,獎項可以空缺。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為加強對縣長質量獎評審工作的組織領導,設立浚縣縣長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委會)。評委會委員由具有廣泛代表性和權威性的知名學者、質量專家、企業管理專家、行業人士和政府有關部門人員組成,評委會主任由分管質量工作的副縣長擔任。評委會主要職責是組織、推動、指導縣長質量獎評審活動,審定縣長質量獎評審標準、實施指南和評審工作程序,研究決定縣長質量獎評審過程中的重大事項和提出擬獎名單。

  第六條 評委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質監局,負責起草縣長質量獎評審實施細則、實施指南,受理申報單位材料,建立評審員專家庫,組織材料評審、現場評審及日常監督管理。每年度根據申報行業的實際情況,隨機從專家庫中抽取有關行業專家,組成相關專項評審組。

  第七條 各評審組必須由3—5名評審員組成,評審組實行組長負責制。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八條 申報縣長質量獎的單位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依法在浚縣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從事合法生產經營3年以上。

  (二)積極推廣先進的質量管理辦法,質量管理體系健全,實施卓越績效模式管理1年以上并提供包含2年數據和信息的自評報告。

  (三)具有杰出的經營業績或社會貢獻。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其質量水平、經營收入、利稅總額或總資產貢獻率等指標在上年度位居縣內或市內同行業前列,最近2年未發生虧損;從事非盈利性業務的,其社會貢獻位于行業前列。

  (四)品牌優勢突出,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中國名牌產品、河南省名牌產品生產企業、馳名商標和優秀服務品牌企業可優先推薦申報。

  (五)獲得縣有關主管部門推薦。

  第九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申報縣長質量獎:

  (一)不符合國家產業、環保、質量等政策。

  (二)法律、法規規定應取得相關證照而未取得。

  (三)近2年內有質量、安全、環保等責任事故(按行業規定)。

  (四)本年度國家、省、市監督抽查產品不合格,或存在嚴重服務質量問題。

  (五)近2年內參加縣長質量獎評定活動存在弄虛作假等違規行為。

  (六)近2年內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四章 評審標準

  第十條 縣長質量獎的評審標準主要依據國家標準《卓越績效評價準則(GB/T19580)》。評審標準內容包括領導,戰略,顧客與市場,資源,過程管理,測量、分析與改進,經營結果等。

  第十一條 為保證縣長質量獎評審標準的有效實施和在不同行業評審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標準要求下,可按行業類別分別制訂評審標準實施細則。實施細則將根據本行業的特點,重點在經營規模、質量管理、科技進步、市場占有率、誠信記錄和社會貢獻等方面擬定推薦標準,以保證縣長質量獎的代表性和權威性。

  第十二條 縣長質量獎的評審主要包括申報單位資格審核、材料評審、現場評審和專家評委會審議,材料評審和現場評審均須依據評審標準逐條評分后進行綜合評價。

  第五章 評審程序

  第十三條 每年度縣長質量獎評審前,由評委會辦公室在我縣主要媒體、網站上發布本年度縣長質量獎的評審公告。

  第十四條 符合申報規定的單位,應根據本年度縣長質量獎的申報條件,在規定時限內提交申報材料。

  第十五條 評委會辦公室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初審符合申報條件的分別提交相關專項評審組。各專項評審組根據材料評審、現場評審等情況,綜合排序,提出縣長質量獎獲獎候選名單,提交評委會全體會議審議并研究確定擬獎單位。

  第十六條 評委會辦公室對初選通過的擬獎單位在我縣主要媒體、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一周。公示沒有異議的擬獎單位,經分管質量工作的副縣長審核,報經縣長審定簽署后,由縣政府發文公告,并向獲獎單位頒發縣長質量獎獎牌(獎杯)、證書和獎金。

  第六章 獎勵及經費

  第十七條 縣政府對獲得縣長質量獎榮譽稱號的單位給予10萬元的獎勵。

  第十八條 縣長質量獎的獎金和評審經費列入縣財政預算,實行專款專用。

  第十九條 縣長質量獎獎金主要用于獲獎單位的質量持續改進、質量攻關和人員培訓、質量檢驗機構和實驗室建設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對弄虛作假,采取不正當手段騙取縣長質量獎榮譽的單位,評委會辦公室可提請縣政府批準撤銷其縣長質量獎稱號,收回獎牌(獎杯)、證書,追繳獎金,并予以曝光。

  第二十一條 建立獲獎單位定期巡訪及動態管理制度。有關部門應及時了解獲獎單位的生產經營和質量管理等情況,督促其保持榮譽,不斷提升績效。

  第二十二條 獲獎單位自獲獎之日起4年內不得再次申報該獎項;4年后可自愿提出申請,重新申報。

  第二十三條 獲獎單位有義務宣傳、交流其質量工作先進經驗和成果。獲獎單位可以在有關活動中宣傳獲得縣長質量獎的榮譽,但必須標明獲獎時間。

  第二十四條 承擔縣長質量獎評審工作的有關機構和人員要依法保守申報單位的商業或技術秘密。

  第二十五條 評委會辦公室要切實加強對評審工作的監督,對在評審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員,取消其評審資格,并提請其主管部門或所在工作單位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浚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縣長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浚政〔20xx〕47號)同時廢止。

縣長質量獎實施細則 篇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加強和規范我縣機關單位國內差旅費管理,參照《湖南省省直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湘財行〔20xx〕15號),結合《岳陽縣鄉鎮及縣直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岳縣財發〔20xx〕51號)執行情況,修訂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岳陽縣所有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鄉鎮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人民團體、民主黨派、工商聯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差旅費是各單位工作人員臨時到岳陽縣域以外地區公務出差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岳陽縣漁政局、岳陽縣砂管局、岳陽縣東洞庭湖管理局、湖南洞庭葦業有限責任公司、駐岳辦等駐岳單位工作人員(以下簡稱駐岳單位)到岳陽市城區(含岳陽樓區、岳陽經濟技術開發區以及市郊范圍)以外辦理公務視同為出差。

  第四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公務出差審批制度。出差必須按規定報經單位有關領導批準,從嚴控制出差人數和天數;嚴格差旅費預算管理,控制差旅費支出規模;嚴禁無實質內容、無明確公務目的的差旅活動,嚴禁以任何名義和方式變相旅游,嚴禁異地部門間無實質內容的學習交流和考察調研。

  第五條 按照分地區、分級別、分項目的原則制定差旅費標準,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市場價格及消費水平變動情況適時調整。

  第二章 城市間交通費

  第六條 城市間交通費是指我縣各單位工作人員因公到縣域以外地區出差乘坐長途汽車、火車、輪船、飛機等公共交通工具所發生的費用。

  第七條 出差人員應當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見下表:

  交通工具級別 火車(含高鐵、動車、全列軟席列車) 輪船(不包括旅游船) 飛機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車)

  處級及相當職務人員 火車軟席(軟座、軟臥),高鐵/動車一等座,全列軟席列車一等軟座 三等艙 經濟艙 憑據報銷

  科級及其余人員 火車硬席(硬座、硬臥),高鐵/動車二等座,全列軟席列車二等軟座 三等艙 經濟艙 憑據報銷

  處級及相當職務人員出差,因工作需要,隨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級交通工具。

  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第八條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種交通工具可選擇時,出差人員在不影響公務、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應當選乘經濟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條 乘坐飛機的,民航發展基金、燃油附加費可以憑據報銷。

  第十條 乘坐長途汽車、飛機、火車、輪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購買交通意外保險一份,憑據報銷。所在單位統一購買交通意外保險的,不再重復購買。

  第三章 住宿費

  第十一條 住宿費是指各單位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入住賓館(包括飯店、招待所,下同)發生的房租費用。

  第十二條 工作人員到岳陽市外出差,執行湖南省財政廳公布的分地區、分級別住宿費限額標準(見附表)。到岳陽市(含所轄縣、市、區)內出差,按每人每天處級及相當職務人員260元、其余人員180元的標準限額執行。

  第十三條 出差人員應當在職務級別對應的住宿費標準限額內,選擇安全、經濟、便捷的賓館住宿。

  第四章 伙食補助費

  第十四條 伙食補助費是指對工作人員在因公出差期間給予的伙食補助費用。

  第十五條 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包干補助,補助標準為每人每天100元。

  鄉鎮工作人員到縣城出差,按每人每天50元的標準限額執行。

  駐岳單位工作人員到岳陽縣出差,按每人每天50元的標準限額執行。

  第十六條 出差人員應當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單位統一安排用餐的,應向接待單位交納伙食費。

  第五章 市內交通費

  第十七條 市內交通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發生的市內交通費用。

  第十八條 市內交通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包干補助,補助標準為每人每天50元。

  第六章 報銷管理

  第十九條 出差人員應當嚴格按規定標準開支差旅費;費用由所在單位承擔,不得向下級單位、企業或其他單位轉嫁。

  第二十條 城市間交通費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憑據報銷,訂票費、交通意外保險費、經批準發生的簽轉或退票費憑據報銷。

  住宿費在標準限額之內憑發票據實報銷。

  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按規定標準包干補助,不憑票報銷。

  出差人員當天往返的,按一天計算核報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未按規定開支差旅費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第二十一條 工作人員出差結束后應當及時辦理報銷手續。差旅費報銷時應當提供出差審批單、機票、車票、住宿費發票等憑證。

  住宿費、機票支出等按規定用公務卡結算。

  第二十二條 各單位財務部門應當嚴格按規定審核差旅費開支,對未經批準出差以及超范圍、超標準開支的費用不予報銷。

  實際發生住宿而無住宿費發票的,不得報銷住宿費以及城市間交通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第二十三條 工作人員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參加會議、培訓,舉辦單位統一安排食宿的,會議、培訓期間的食宿費和市內交通費由會議、培訓舉辦單位按規定統一開支;在途期間的差旅費,按照本辦法規定由所在單位報銷。

  第二十四條 經組織批準,工作人員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實(見)習、掛職鍛煉、跟班學習或支援工作等,其差旅費按以下規定報銷:

  (一)在途期間(僅指首次前往和期滿返回)的差旅費,按照本辦法規定回所在單位報銷。

  (二)在外地工作期間,由所在單位按每人每個工作日省內30元、省外40元的標準發放伙食補助費。省財政廳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不得重復領取。在省(市)內工作期間不再報銷住宿費和市內交通費,在省外工作期間不再報銷市內交通費。

  (三)工作期間的差旅費,按照當地差旅費管理規定執行,由接收單位承擔。

  第二十五條 經組織批準帶薪參加黨校、行政學院或社會主義學院等脫產學習(不包括學歷學位教育)并在校食宿的,學習期間學校統一收取的伙食費由所在單位在伙食補助費限額標準內據實報銷,不報銷市內交通費;離開本地城區參加學習的,在途期間的差旅費,按照本辦法規定由所在單位報銷。

  第二十六條 援藏援疆人員休假及配偶探親差旅費的報銷,按照我省援藏援疆干部有關待遇規定執行。相關差旅費標準低于本辦法規定的,從本辦法規定。

  第七章 下鄉下村

  第二十七條 下鄉是指縣直單位工作人員到本縣各鄉鎮、村、居委會執行公務(榮家灣鎮政府及縣城范圍內的居委會除外)。確需住宿的,經相關負責人審批后,按每人每晚100元的標準限額執行。

  第二十八條 縣直單位工作人員下鄉往來交通費、標準限額之內的住宿費憑發票據實報銷。單位安排車公務車下鄉下村不予補助,自行安排交通工具下村按每人每天60元包干使用。

  縣直單位工作人員下鄉下村伙食補助費按每人每天50元標準包干補助,不憑票報銷。

  第八章 監督問責

  第二十九條 各單位應當加強工作人員出差活動和經費報銷的內控管理,對本單位出差審批制度、差旅費預算及規模控制負責,相關領導、財務人員等對差旅費報銷進行審核把關,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完整、合規。對未經批準擅自出差、不按規定開支和報銷差旅費的人員進行嚴肅處理。

  預算單位應當強化對所屬預算單位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重大問題向縣財政局報告。

  各單位應當自覺接受審計部門對出差活動及相關經費支出的審計監督。

  第三十條 縣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對機關單位差旅費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單位差旅審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動是否按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二)差旅費開支范圍和標準是否符合規定;

  (三)差旅費報銷是否符合規定;

  (四)是否向下級單位、企業或其他單位轉嫁差旅費;

  (五)差旅費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一條 出差人員不得向接待單位提出正常公務活動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間接受違反規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請、游覽和非工作需要的參觀,不得接受禮品、禮金和土特產品等。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一)單位無出差審批制度或出差審批控制不嚴的;

  (二)虛報冒領差旅費的;

  (三)擅自擴大差旅費開支范圍和提高開支標準的;

  (四)不按規定報銷差旅費的;

  (五)轉嫁差旅費的;

  (六)其他違反本辦法行為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違規資金應予追回,并視情況予以通報。對直接責任人和相關負責人,報請所在單位按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涉嫌違法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鄉鎮及縣直其他事業單位出縣公務參照本辦法執行。各單位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原則上不得超過本辦法規定的范圍和標準。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岳陽縣鄉鎮及縣直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岳縣財發〔20xx〕51號)停止執行,鄉鎮及縣直機關單位其他有關差旅費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縣長質量獎實施細則 篇5

  為進一步加強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整頓規范河道采砂秩序,確保河道行洪安全,有效保護生態環境。根據《省水利廳關于開展全省河道采砂管理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和市水利水電局《關于印發<全市河道采砂管理專項清理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工作目標

  堅持政府主導、水利局牽頭、相關部門聯動,以南陽河、高嵐河、古夫河、涼臺河、平水河、孔子河河道采砂為重點,集中時間、集中力量、整合資源,有計劃、有步驟、分階段開展清理整治工作,通過清理整治活動的開展,大力宣傳河道采砂管理法規政策,強化源頭管控措施,嚴厲打擊非法采砂行為,確保全縣河道采砂管理秩序穩定、局勢可控。

  二、整治內容

  (一)規范行政許可,嚴打非法采砂。按照“長江河道全線禁采,中小河流核減采量”的要求,嚴格河道采砂審批許可,嚴管嚴打非法采砂。一是嚴格執行《縣中小河流采砂規劃》,進一步規范河道采砂權拍賣的準入與許可機制。二是嚴格公益性、工程性采砂許可,吹填造地、公路修建、河道整治或航道疏通等工程性、公益性采砂要嚴格按程序履行報批手續,加強現場監管,嚴防假借工程性、公益性采砂實施經營性活動。三是嚴密關注河道采砂動態,及時加強中小河流采砂規劃修編,逐步減少中小河流采區和采量,推動中小河流休養生息,逐步恢復河道生態環境。加強可采區現場監管,嚴防超許可范圍和許可采量采砂。四是嚴打非法采砂活動。對凡未經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或未按審批的要求從事采砂作業的非法采砂行為堅決予以取締并嚴厲打擊。對在專項整治期間頂風作案業主的非法采(運)船只、挖掘機、運輸車等機具實施先行登記保存,依法從重處罰,情節十分嚴重的要依法追究當事人的行政或刑事責任。

  (二)清理違規砂場,規范采砂管理。對全縣河流及三峽庫區采砂場(點)進行拉網式清查,全面登記,摸清底數,嚴格落實管控措施,加強管理。對手續不完備、未取得合法經營資格和違規占用河道灘地、影響行洪安全的砂場,應堅決予以取締。對已辦理行政許可的采砂企業加密開展現場巡查,查是否按照行政許可的采砂范圍和采砂規劃進行作業、降噪除塵和廢水處理措施是否完善并運行正常、生產場地及砂石料堆放是否占用行洪河道或影響交通等,對檢查出問題的采砂企業責令關閉停產并限期整改,整改到位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恢復生產。通過砂場清理整治,為強化河道采砂管理奠定堅實基礎。

  三、實施步驟

  這次專項清理整治行動分三個階段進行。

  (一)宣傳發動、排查摸底階段(20xx年2月1日—3月10日)。成立全縣河道采砂專項清理整治工作領導小組,組建部門聯合工作專班,制定河道采砂專項清理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由縣人民政府發布《縣人民政府關于河道采砂專項整治的通告》,在全縣范圍內采用張貼通告、宣傳標語、宣傳橫幅、廣播電視滾動播出專項清理整治通告等形式廣泛宣傳發動。及時向采砂業主宣傳國家、省、市關于河道采砂的相關政策法規和縣政府召開的河道采砂專項整治工作會議精神,召集采砂業主進行集中約談教育,并對全縣河道管理范圍內河道采砂的采砂船、機具,及砂石堆放、運輸等情況進行摸底調查并登記造冊,下達執法文書責令立即停止一切非法河道采砂活動,限期關閉砂場,恢復河道,自行拆(撤)出所有采砂設備和砂石料。

  (二)集中整治階段(20xx年3月11日—5月31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以及省、市、縣關于河道采砂管理的相關規定,對全縣境內河道采砂進行全面清理整頓,嚴厲打擊各類非法采砂行為,依法取締非法采砂場,暫扣、封存或拆除非法采砂機具,沒收非法所得,并按照法律法規上限進行處罰。對拒不執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申請縣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對在專項清理整治活動中頂風作案造成國家砂石資源損失和暴力抗法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三)總結鞏固階段(20xx年6月1日—6月10日)。總結專項清理整治工作成果和經驗,將專項清理整治工作總結上報縣“兩辦”和市水利水電局,由聯合執法工作專班對專項清理整治中發現的問題進行整改,組織“回頭看”活動,查遺補漏,鞏固成果。并按照《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縣中小河流采砂規劃》建立健全長效機制,轉入日常規范管理。

  四、組織領導及職責分工

  為切實抓好河道采砂專項清理整治活動,縣政府決定成立縣河道采砂專項清理整治領導小組,由縣政府主要領導任組長,分管領導為副組長,縣直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人為成員的縣河道采砂專項整治行動領導小組。具體職責如下:

  縣水利局:牽頭組織河道采砂專項清理整治工作,具體負責開展河道采砂的監督檢查和行政執法工作,負責非法采砂案件的查處。

  縣法院、檢察院:配合河道采砂專項清理整治活動,依法開展強制執行,對于涉嫌犯罪的非法采砂活動及時依法批準立案偵辦。

  縣公安局:負責維護河道采砂治安秩序,配合水利部門開展河道非法采砂專項清理整治行動,嚴厲打擊非法采砂活動中的涉黑、涉惡勢力,并依法對非法采砂活動中涉嫌犯罪的開展偵查,對非法采(運)砂石的挖掘機、運輸車等作業設備依法進行處理。

  縣安監局:負責配合河道采砂專項清理整治活動進行安全檢查,嚴厲打擊非法、違法河道采砂等危害安全行為。

  縣工商局:負責對砂場進行清理整頓,依法取締無證經營的砂場,禁止非法交易活動。配合水利部門對砂場的砂石料來源進行調查,禁止非法采挖的砂石料流入市場。

  縣交通局:負責加強水路航運、公路的管理,查封、驅逐滯留我縣水域的各類采砂船舶;依法封堵非法采砂點接線或進場公路,依法查處隨意在國道、省道、縣鄉公路上開口接線等違法行為。

  縣地稅局:負責對河道采砂企業主開展稅務稽查,依法打擊、查處采砂場偷、漏、逃稅案件。

  縣監察局:負責檢查縣直有關部門及有關鄉鎮落實省紀委、省監察廳《關于違反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法律法規行為的紀律責任追究暫行規定》的情況,對不認真履行職責,造成我縣河道采砂管理秩序混亂、偷采活動猖獗的有關負責人,嚴肅追究其責任。對縱容非法采砂活動,為非法采砂者通風報信,提供保護,給工作造成損失或在社會上造成極壞影響的,依法依規進行嚴肅處理。

  縣環保局、縣國土資源局:配合縣水利局依法開展行政執法,對非法占地、污水直排等行為予以查處。

  縣天星供電公司:負責配合河道采砂專項清理整治,對非法采砂場實施停電,并拆除一切供電設施。

  鄉鎮人民政府:大力宣傳河道采砂法律法規,強化區域內河道管理監督工作,配合水利等部門對本行政區域河道采砂進行專項清理整治,加強河道非法采砂的監督檢查和舉報,搞好執法活動中的有關協調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統一認識。縣河道采砂專項清理整治行動領導小組要切實加強對本次專項清理整治行動的組織領導,鄉鎮人民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要緊密配合,各負其責,確保河道采砂專項清理整治行動達到目的,收到實效,各鄉鎮和縣直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本次專項清理整治行動的重要性,切實增強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把河道采砂專項整治行動各項工作抓緊、抓好、抓落實。

  (二)突出重點,強化監管。南陽河、高嵐河、古夫河、涼臺河、平水河、孔子河及古洞口水庫庫區的非法采(運)砂行為為本次專項清理整治行動的重點,依法打擊頂風作案非法采砂行為,在全縣行成震懾效應,確保全縣河道采砂專項清理整治活動取得實效。專項整治和日常監管相結合,依法查處和教育引導相結合,建立健全打擊非法采運砂的協調聯動機制,始終保持對非法采砂行為的高壓嚴打態勢。

  (三)廣泛宣傳,文明執法。各級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宣傳教育工作,充分利用廣播電視、標語、通告等形式加大對河道采砂專項整治行動的宣傳力度,為加強河道管理營造良好輿論氛圍,提高廣大群眾的守法意識

縣長質量獎實施細則 篇6

  為貫徹《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互聯網+政務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國發〔20xx〕55號)和全省政務服務工作會議精神,落實全省政務服務“一張網”建設工作部署,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切實提高政務服務質量與實效,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實施方案如下。

  一、指導思想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深入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圍繞“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目標,秉持開放、互動、平等、共享的互聯網思維,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促進政府職能轉變,不斷優化政務服務供給,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著力解決阻礙創新發展的“堵點”、影響干事創業的“痛點”和市場監管的“盲點”。創新行政審批和公共服務方式,滿足互聯網時代用戶高并發、大流量、跨區域、多層次、高效率等政務服務需求,消除信息孤島,促進部門業務融合,切實增強政務服務的主動性、精準性和便捷性,持續有效推進政府治理創新,努力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營造良好的服務環境。

  二、工作原則

  (一)問題導向、創新突破。針對企業和群眾辦事過程中“時間長、蓋章多、材料多、中介多、收費多”等問題,研究制訂目標可達的解決方案,優化政務服務架構、完善建設機制、打通信息壁壘。

  (二)總體設計、規范先行。根據國家和省的頂層設計要求,按照全市一盤棋、因地制宜的工作思路,建立覆蓋“互聯網+政務服務”全流程各環節的技術標準與管理規范,推動政務大廳信息化管理平臺與網上服務大廳的融合,最終形成市、區、街(鎮)一體化政務服務體系。

  (三)統籌建設、分級使用。市級統籌建設基礎性、公共性的政務服務基礎設施、應用系統,確保數據同源展示,系統無縫對接,應用統一發布,全面推進“互聯網+政務服務”集約發展。

  (四)信息共享、安全可靠。充分利用現有設施和數據資源,發揮統一平臺優勢,加強部門間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減少辦事證明材料,簡化政務服務流程環節。重視信息安全體系建設,提升技術能力,完善管理機制,全面保障平臺運行和數據安全。

  (五)優化服務、注重實效。以數據開放、技術創新為著力點,運用互聯網思維,推進實名認證注冊,優化用戶體驗,增進互動交流,著力解決群眾辦事的堵點、痛點、難點。科學設置績效指標,加強政務服務水平的考核評估,提高企業和群眾辦事的滿意度。

  三、總體目標

  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互聯網+政務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和《“互聯網+政務服務”技術體系建設指南》的具體要求,大力推行“互聯網+政務服務”,著力建設市、區、街(鎮)聯動的南京政務服務網,并延伸至社區(村),全力打造縱橫全覆蓋、事項全口徑、內容全方位、服務全渠道的網上“政務航母”,建成以統一身份認證形成的一碼、整合政務服務資源形成的一網、線上線下集約辦理的一門、面向社會公眾的統一客戶端,以及提供監督投訴的一號等“五個一”為特色的政務服務體系,提升政務服務整體水平,打造南京政務服務品牌。到20xx年,全面實施并完成“3456”工程。

  促進三方融合:促進政府部門的供給側改革、增強企業群眾的需求側感受、引導社會中介服務接軌等三個方面的業務融合、同網運行。

  整合四大平臺:整合全市政務服務門戶、政務服務綜合管理平臺、部門業務辦理系統和政務服務數據共享平臺等四大平臺,納入統一的政務服務體系,實行政務服務的全流程、產品化供給。

  聚焦五化目標:聚焦政務服務標準化、精準化、產品化、平臺化、協作化目標,實現事項同碼、服務同項、數據同源、標準同一、跨區域通辦。

  實行六統一:建設統一的管理體系、集成統一的服務門戶、編織統一的用戶網絡、搭建統一的監管平臺、延伸統一的業務系統、匯聚統一的數據中心。

  四、主要工作

  (一)理順并搭建全市“互聯網+政務服務”的總體構架,對接國家和省政務服務的系列標準規范。

  1.落實技術方案。按照全省“互聯網+政務服務”總體技術方案,完善“互聯網+政務服務”技術構架,明確系統設計思想、技術路線和實施計劃,組織開展各項工作。

  2.確立標準規范。制定“互聯網+政務服務”技術規范和接口標準,形成統一的電子證照歸集、比對和存儲標準,自然人和法人統一的身份信息在線校驗核對標準,公共支付和物流快遞業務統一接入技術規范,實現政務服務數據信息跨區域、跨部門、跨層級的交換共享。

  3.對接完善目錄系統和事項庫。按照全省政務服務“一張網”的要求,完善政務服務事項內容公開。圍繞“三級四同”(省、市、區三級,名稱、編碼、類型、依據相同)的要求,做好市區兩級權力清單的補充完善工作。健全清單信息動態調整機制,改變部門網站政務事項發布方式,通過反向鏈接實現與全省政務服務門戶相關內容與目錄系統同步更新,嚴格做到一數一源、實時同步。

  (二)建設全市統一的政務服務數據共享平臺和綜合管理平臺,實現市、區、街(鎮)、社(村)政務服務事項一網辦理。

  4.建立全市統一的政務服務數據共享平臺。建設全市統一的身份認證體系,為辦事對象提供實名認證,通過全市網上政務服務“一次認證、全網通行”,實現統一身份認證、統一證照共享、統一搜索服務、統一咨詢評議。制定統一的信息編碼規則,市、區、街(鎮)的政務服務事項辦理各環節數據信息,統一由市政務服務數據共享平臺歸集、比對和存儲,實現跨部門、跨層級、跨區域的政務信息資源共建共享,滿足政府部門審批過程中的證照審核、材料鑒別的需要,真正做到“凡是能通過網絡共享復用的材料,不得要求企業和群眾重復提交;凡是能通過網絡核驗的信息,不得要求其他單位重復提供;凡是能實現網上辦理的事項,不得要求必須到現場辦理”。

  5.推動行政審批、公共服務等政務服務事項進駐全省政務服務網辦理。依據全省統一的政務服務事項庫,以自建或統建網上服務兩種方式實現政務服務網上辦理功能,并對接政務服務數據共享平臺。現有自建或擬自建的政務服務網上辦理系統,應按照技術規范的要求實現統一身份認證、電子證照驗證和服務流程信息的上傳。同時,統一建設“云服務”平臺,提供事項網上受理、結果反饋等基本功能,供所有非自建系統的政務服務事項使用。各級各部門應將所有政務服務事項的互聯網入口,統一遷移至全省政務服務網門戶,方便企業和群眾“一站式”獲取所需的政策定制、“套餐”服務,眾籌辦事攻略。

  6.升級改造政務服務綜合管理平臺。按照國家和省相關技術規范和業務要求,在技術架構、數據處理分析、任務分發、在線監管、安全防護等方面升級改造平臺系統,對接物流快遞應用平臺,實現審批服務申報材料、證照批文第三方速遞,進一步拓展綜合管理平臺的服務功能,增強對互聯網辦事大廳的支持力度。

  7.開發全市統一的政務服務移動互聯網客戶端。依托“我的南京”公眾信息服務平臺,對接網上辦事大廳的服務功能,廣泛應用場景式辦事導航體系、智能檢索、智能標簽、電子地圖、搜索優化等智能化互聯網技術,提升網上辦事服務的便捷度和使用率。

  8.建立統一公共支付平臺。按照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管理要求,建立統一的公共支付平臺,滿足非稅收入收繳的網絡支付,為繳費人提供通過政務服務門戶的“一站式”支付服務。

  (三)深化并推進網上聯合審批和跨層級、跨區域聯動審批,實現政務服務事項的網上協同辦理。

  9.改造和延伸部門業務辦理系統。市級各相關部門應當改造業務辦理系統,將業務受理、辦理和結果反饋的相關數據實時上傳到全市統一的政務服務數據共享平臺,實現業務辦理系統、政務服務綜合管理平臺及政務服務門戶間數據互聯互通。同時,將業務辦理系統向區(園區)、街(鎮)延伸部署,實現市、區、街(鎮)三級一套標準服務、一個系統辦理、一個口徑統計。

  10.深化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應用。建立投資項目并聯審批平臺應用的監督和考評機制,細化工作職責,量化工作指標,提高平臺應用率和信息準確度。在統一項目代碼和數據交換規則的基礎上,逐步實現聯動審批信息的跨層級、跨部門自動采集。

  11.推進其他服務管理事項網上協同辦理。大力推廣多圖聯審、多評合一、多規合一、聯合踏勘、聯合驗收等服務模式創新經驗,準確把握公眾辦事需求,全面梳理服務關聯事項,持續優化辦理流程,整合服務環節,推動服務事項跨地區遠程辦理、跨層級聯動辦理、跨部門協同辦理。

  12.對接完善系統功能。按照全省統一要求,做好12345政務熱線、公共資源交易等平臺對接、系統完善和功能拓展,實現政務服務的全面覆蓋。

  (四)完善并細化全流程在線電子監察、績效考核與數據分析,促進政務服務的規范運行和效能提升。

  13.對“互聯網+政務服務”工作開展績效考核。按照國家和省考核工作要求,建立健全“互聯網+政務服務”績效考核工作機制,完善考評系統,對各區(園區)、各部門開展相關工作進行績效考核,并定期通報考評結果。

  14.加強對政務服務數據信息的分析運用。建立數據分析機制,建設完善數據信息分析系統,加強對政務服務數據信息的挖掘與運用,為提升和優化全市發展環境提供決策參考。

  五、實施步驟

  (一)啟動階段。20xx年12月,進行動員部署,建立工作機制;各部門圍繞工作任務制定詳細方案、排出關鍵節點、明確時間進度、落實工作團隊;開展技術培訓,解讀建設指南,培訓業務骨干;進行宣傳推廣和引導,提高“互聯網+政務服務”的社會認知度和群眾認同感。

  (二)實施階段。20xx年6月,完成軟硬件環境建設;年底前初步建成統一的政務服務管理平臺、政務服務門戶、政務服務數據共享平臺、統一身份認證系統,完成事項動態管理平臺向區(園區)的延伸,市級部門業務辦理系統完成向區級對口部門的延伸覆蓋,各相關單位完成加載和維護政務服務門戶相關板塊和欄目內容,實現重點事項和熱點事項的全程網上運行。20xx年,建成統一的人口、法人等基礎資源庫,市級政務服務達到國家三星級標準,全市50%的區達到國家三星級標準。

  (三)鞏固提升階段。20xx年,完成政務服務事項庫、電子證照庫、投資項目庫等專題數據庫建設,市級政務服務達到國家四星級標準,全市60%的區達到國家三星級標準;20xx年,市級政務服務達到國家五星級標準,全市80%以上的區達到國家四星級標準。

  六、保障措施

  (一)統一思想認識。各有關單位要進一步提高對建設推進“互聯網+政務服務”工作的認識,充分認識這項工作的重要意義,以改善發展環境,搶抓發展機遇、釋放發展活力的思想意識,增強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認真組織、落實好各項工作任務。

  (二)強化組織領導。成立全市“互聯網+政務服務”建設協調推進領導小組,由分管副市長擔任組長,分管副秘書長擔任副組長,市各有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為成員,統籌協調“互聯網+政務服務”建設。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政務辦,市政務辦主任擔任辦公室主任,抽調市政府辦公廳、編辦、政務辦、法制辦、發改委、財政局、郵政局、信息中心等部門業務骨干,組成總體協調、技術保障和督查推進三個工作組集中辦公,負責日常具體工作。全市各級各部門要切實加強對“互聯網+政務服務”工作的領導,將此項工作納入年度重點任務統籌部署,建立相應的工作推進機制,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專人專項落實,明確工作時間表、路線圖,細化分工,責任到人,攻堅克難,確保各項措施落實到位。

  (三)加大宣傳力度。加強輿論宣傳和群眾監督。組織媒體廣泛宣傳“互聯網+政務服務”建設成效,提高社會認知度和認可度。發揮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作用,不斷改善用戶體驗,增強群眾的獲得感。

  (四)開展監督檢查。要將“互聯網+政務服務”工作作為重點督查事項,由市政府辦公廳牽頭,會同市監察局、市編辦、市政務辦等部門,對工作進展和落實情況進行全面督促檢查,定期通報工作進展情況,及時研究解決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對工作落實不到位的進行約談和督辦,推動各地各部門按時保質完成任務。

縣長質量獎實施細則 篇7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發揮社會救助托底線、救急難作用,解決我縣城鄉居民遭遇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生活困難,根據《國務院關于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國發〔20xx〕47號)、《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的實施意見》(皖政〔20xx〕83號)和《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皖政秘〔20xx〕33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臨時救助,是指政府對因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的應急性、過渡性的救助。

  第三條 臨時救助工作原則:

  (一)堅持應救盡救,確保困難群眾求助有門,并按規定得到及時救助;

  (二)堅持適度救助,著眼解決基本生活困難、擺脫臨時困境,既要盡力而為,又要量力而行;

  (三)堅持公開公正,做到政策公開、過程透明、結果公正;

  (四)堅持制度銜接,加強各項保障、救助制度的有效銜接;

  (五)堅持資源統籌,促進政府救助、社會幫扶、家庭自救有機結合。

  第二章 救助對象和標準

  第四條 救助對象分為家庭對象和個人對象。

  (一)家庭對象。因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的家庭。

  (二)個人對象。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導致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特困供養人員;因遭遇火災、交通事故、突發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難,暫時無法得到家庭支持,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個人。其中,符合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條件的,由縣、鄉(鎮)人民政府按有關規定提供臨時食宿、急病救治、協助返回等救助。

  對區域性水災、旱災、風雹災、地震等自然災害,以及大范圍社會災害的救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臨時救助標準根據安慶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年度區域性臨時救助標準執行,單次救助金額不超過低保標準10倍。

  臨時救助實行一事一救。同一申請人、同一事由的,一年內原則上只救助一次。特殊情況經縣級民政部門認定,一年內最多給予再次救助,且第二次救助金額不得超過首次。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實施臨時救助:

  (一) 危害國家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共安全以及參與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組織活動導致個人生活困難的;

  (二)家庭有就業能力的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就業,不自食其力的;

  (三)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人且有贍養(扶養、撫養)能力而未履行義務的;

  (四)拒絕管理機關工作人員調查,隱瞞或不提供家庭或個人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五)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依法認定不應給予救助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申請、審核和審批程序

  第七條 臨時救助辦理程序按照居民申請、鄉鎮人民政府受理審核、縣級民政部門審批的程序實施。

  第八條 受理。凡符合救助條件的城鄉居民家庭或個人均可以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提出臨時救助申請;因病殘、年老體弱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請的,當地村(居)民委員會或其他單位、個人可代為提出臨時救助申請。對于具有本地戶籍,或持有當地居住證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受理;對于上述情形以外的,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其向市、縣級人民政府設立的救助管理機構(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等)申請救助;

  申請臨時救助,應按規定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無正當理由,鄉鎮人民政府不得拒絕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或被委托人補齊所有規定的材料。申請材料包括:

  1、臨時救助申請表;

  2、申請人戶口簿(戶籍證明)或居住證、身份證復印件(原件查驗),低保、五保和低收入家庭等相關證明材料;

  3、導致突發性、臨時性生活困難的相關證明材料;

  4、委托申請的,應說明委托原因,介紹委托人基本情況、聯系方式、承擔委托責任。因情況緊急無法在申請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鄉鎮人民政府可先行受理。

  第九條 審核審批

  (一)一般程序

  審核。鄉鎮人民政府是臨時救助工作審核責任主體,負責臨時救助申請對象的審核工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開展入戶調查、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視情組織民主評議。經核查符合救助條件的家庭,在其所在村(居)民委員會或居住地公示2天。無異議的,及時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

  審批。縣級民政部門是臨時救助工作審批責任主體,負責全面審查相關材料,并按不低于10%的比例入戶抽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審批。批準給予臨時救助的,應同時確定救助方式和金額,并實施救助;不予批準的,應在2個工作日內,通過鄉鎮人民政府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獲得臨時救助居民的情況,應當在救助對象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員會公示欄公示3個月。

  救助金額在1000元及以下的,縣級民政部門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審批,鄉鎮人民政府應將審批決定按季報縣(市、區)民政部門備案。縣級民政、財政部門根據各鄉鎮常住人口按一定比例下撥委托審批的臨時救助資金。

  對持有當地居住證的非本地戶籍居民申請臨時救助,戶籍所在地縣級民政部門應配合做好有關審核工作。

  對于未持有當地居住證的非本地戶籍人員,縣級民政部門、救助管理機構按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有關規定審核審批,并提供救助。

  (二)緊急程序。對于情況緊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或無法改變的嚴重后果的,鄉鎮人民政府、縣民政部門應先行救助,并在救助之后10個工作日內補齊審核審批手續,救助情況在救助對象的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員會公示欄公示3個月。

  第四章 救助方式

  第十條 對符合條件的救助對象,可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一)發放臨時救助金。各級應全面推行臨時救助金打卡發放,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規定將臨時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對象個人賬戶,確保救助金足額、及時發放到位。必要時,可直接發放現金。

  (二)發放實物。根據臨時救助標準和救助對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發放衣物、食品、飲用水,提供臨時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對于采取實物發放形式的,除緊急情況外,應嚴格按照政府采購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提供轉介服務。對給予臨時救助金、實物救助后,仍不能解決臨時救助對象困難的,可分情況提供轉介服務。

  臨時救助以現金救助為主,實物救助、服務救助為輔。

  第五章 救助資金籌集和管理

  第十一條 縣人民政府將臨時救助資金和臨時救助工作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臨時救助資金來源包括:

  (一)各級財政公共預算安排資金。其中,縣級財政均按不低于本行政區域常住人口每人每年2元標準安排臨時救助資金。

  (二)城鄉低保結余資金。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如有結余,可安排部分資金用于城鄉低保家庭臨時救助支出。

  (三)福彩公益金。縣級民政部門每年應安排不低于8%比例的福彩公益金作為臨時救助或救急難資金。

  (四)社會捐助資金。鼓勵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向民政部門或受民政部門委托的慈善機構為臨時救助提供資金捐助。

  臨時救助工作經費納入社會救助工作經費統籌考慮,列入預算安排予以保障。

  第十二條 臨時救助資金實行專戶儲存,專賬管理、專款專用,年度結余資金轉下年度使用,不得挪作他用。預算執行過程中,因不可預見因素導致救助資金缺口時,同級財政應通過追加預算、通過春荒冬令款調劑等途徑予以解決,確保實際需要。

  第十三條 財政部門在收到同級民政部門現金發放清單2個工作日內,經復核后通過金融機構打卡發放。實行實物救助和服務救助的,由民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及時實施,實行動態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先行救助所需資金和物資,實行報賬制,縣級財政、民政部門根據審批材料和救助對象收據,按規定程序予以撥付或補充。

  第六章 社會力量參與

  第十四條 充分發揮群眾團體、社會組織尤其是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和企事業單位、志愿者隊伍等社會力量資源豐富、方法靈活、形式多樣的特點,通過委托、承包、采購等方式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鼓勵、支持其參與臨時救助。動員、引導具有影響力的公益慈善組織、大中型企業等設立專項公益基金,在民政部門的統籌協調下有序開展臨時救助。

  第十五條 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企事業單位、志愿者隊伍等社會力量可以利用自身優勢,在對象發現、專業服務、發動社會募捐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財政補貼、稅收優惠、費用減免等政策。

  第七章 建立機制

  第十六條 臨時救助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縣人民政府建立部門聯席會議制度,確定一名負責人為召集人,將臨時救助和救急難等社會救助工作列入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政績考核評價指標體系。鄉鎮人民政府要成立臨時救助工作領導小組,實行“急難”救助包保責任制,安排專人負責辦理業務工作,明確各干部職工的包保區域、單位和時段等內容,確保事有人管,責有人負。

  第十七條 建立臨時救助和救急難工作主動發現機制。縣政府相關部門要組織開展經常性排查,并建立分析研判制度,鄉鎮和村(居)委會要分別實行每月和每周1次排查,全面摸清轄區內困難群眾,尤其是特困供養對象、低保對象、重病、重殘人員、空巢老人以及留守兒童的實際狀況,及時核實因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它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困難群眾情況。主動報告、主動幫助,必要時可代為提交救助申請,做到早發現、早救助,防止發生沖擊社會道德底線的事件。

  公安、城管、民政和衛生等部門在執行公務時發現身處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動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應主動采取必要措施,幫助其脫離困境。

  鄉鎮人民政府、縣民政部門以及救助管理機構接到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公民個人報告救助線索后,應主動核查情況,對于其中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應協助其申請救助并受理。

  第十八條 建立健全社會救助“一門受理、協同辦理”機制,依托鄉(鎮)政務大廳,設立統一的社會救助申請受理窗口,落實專門人員,負責社會救助工作申請的受理、審核、資金發放等工作,讓困難群眾“求助有門”。

  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醫療、教育、住房、就業等專項救助條件的,社會救助受理窗口要協助其申請,需要分辦、轉辦的,應明確辦事流程和辦理時限,建立處理急難問題的“綠色通道”。

  對需要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通過慈善項目、發動社會募捐、提供專業服務、志愿服務等形式給予幫扶的,社會救助窗口應及時轉介。

  縣、鄉鎮、村(居)民委員會可依托社會救助平臺,建立臨時救助和救急難工作網絡。縣政府公布社會救助熱線電話,暢通臨時救助和“救急難”工作求助、報告渠道。

  第八章 監督和處罰

  第十九條 建立健全臨時救助制度監督檢查機制,做到救助對象、救助標準、辦理程序“三公開”,申請原因、核查情況、審批結果、救助金額“四公布”,切實維護公眾知情權和監督權。

  第二十條 民政、財政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將臨時救助制度落實情況作為督查督辦的重點內容,定期組織開展專項檢查。財政、審計、監察部門應加強對臨時救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防止擠占、挪用、套取等違紀違法現象發生。

  第二十一條 臨時救助對象不如實申報家庭財產、收入狀況,提供虛假證明,采取欺瞞等手段騙取臨時救助資金的,民政部門應當悉數追回并記錄在案,且2年內不予受理其城鄉低保等其他社會救助申請,已經享受城鄉低保的予以取消。觸犯法律法規的,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 對因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違規辦理臨時救助或貪污、挪用、扣壓、拖欠臨時救助金的經辦機構和人員,依法追究有關機構和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突發公共事件,需要開展緊急轉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屬于疾病應急救助范圍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實施辦法由岳西縣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實施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發揮社會救助托底線、救急難作用,解決我縣城鄉居民遭遇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生活困難,根據《國務院關于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國發〔20xx〕47號)、《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的實施意見》(皖政〔20xx〕83號)和《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皖政秘〔20xx〕33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臨時救助,是指政府對因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的應急性、過渡性的救助。

  第三條 臨時救助工作原則:

  (一)堅持應救盡救,確保困難群眾求助有門,并按規定得到及時救助;

  (二)堅持適度救助,著眼解決基本生活困難、擺脫臨時困境,既要盡力而為,又要量力而行;

  (三)堅持公開公正,做到政策公開、過程透明、結果公正;

  (四)堅持制度銜接,加強各項保障、救助制度的有效銜接;

  (五)堅持資源統籌,促進政府救助、社會幫扶、家庭自救有機結合。

  第二章 救助對象和標準

  第四條 救助對象分為家庭對象和個人對象。

  (一)家庭對象。因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的家庭。

  (二)個人對象。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導致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特困供養人員;因遭遇火災、交通事故、突發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難,暫時無法得到家庭支持,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個人。其中,符合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條件的,由縣、鄉(鎮)人民政府按有關規定提供臨時食宿、急病救治、協助返回等救助。

  對區域性水災、旱災、風雹災、地震等自然災害,以及大范圍社會災害的救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臨時救助標準根據安慶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年度區域性臨時救助標準執行,單次救助金額不超過低保標準10倍。

  臨時救助實行一事一救。同一申請人、同一事由的,一年內原則上只救助一次。特殊情況經縣級民政部門認定,一年內最多給予再次救助,且第二次救助金額不得超過首次。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實施臨時救助:

  (一) 危害國家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共安全以及參與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組織活動導致個人生活困難的;

  (二)家庭有就業能力的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就業,不自食其力的;

  (三)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人且有贍養(扶養、撫養)能力而未履行義務的;

  (四)拒絕管理機關工作人員調查,隱瞞或不提供家庭或個人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五)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依法認定不應給予救助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申請、審核和審批程序

  第七條 臨時救助辦理程序按照居民申請、鄉鎮人民政府受理審核、縣級民政部門審批的程序實施。

  第八條 受理。凡符合救助條件的城鄉居民家庭或個人均可以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提出臨時救助申請;因病殘、年老體弱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請的,當地村(居)民委員會或其他單位、個人可代為提出臨時救助申請。對于具有本地戶籍,或持有當地居住證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受理;對于上述情形以外的,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其向市、縣級人民政府設立的救助管理機構(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等)申請救助;

  申請臨時救助,應按規定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無正當理由,鄉鎮人民政府不得拒絕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或被委托人補齊所有規定的材料。申請材料包括:

  1、臨時救助申請表;

  2、申請人戶口簿(戶籍證明)或居住證、身份證復印件(原件查驗),低保、五保和低收入家庭等相關證明材料;

  3、導致突發性、臨時性生活困難的相關證明材料;

  4、委托申請的,應說明委托原因,介紹委托人基本情況、聯系方式、承擔委托責任。因情況緊急無法在申請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鄉鎮人民政府可先行受理。

  第九條 審核審批

  (一)一般程序

  審核。鄉鎮人民政府是臨時救助工作審核責任主體,負責臨時救助申請對象的審核工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開展入戶調查、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視情組織民主評議。經核查符合救助條件的家庭,在其所在村(居)民委員會或居住地公示2天。無異議的,及時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

  審批。縣級民政部門是臨時救助工作審批責任主體,負責全面審查相關材料,并按不低于10%的比例入戶抽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審批。批準給予臨時救助的,應同時確定救助方式和金額,并實施救助;不予批準的,應在2個工作日內,通過鄉鎮人民政府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獲得臨時救助居民的情況,應當在救助對象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員會公示欄公示3個月。

  救助金額在1000元及以下的,縣級民政部門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審批,鄉鎮人民政府應將審批決定按季報縣(市、區)民政部門備案。縣級民政、財政部門根據各鄉鎮常住人口按一定比例下撥委托審批的臨時救助資金。

  對持有當地居住證的非本地戶籍居民申請臨時救助,戶籍所在地縣級民政部門應配合做好有關審核工作。

  對于未持有當地居住證的非本地戶籍人員,縣級民政部門、救助管理機構按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有關規定審核審批,并提供救助。

  (二)緊急程序。對于情況緊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或無法改變的嚴重后果的,鄉鎮人民政府、縣民政部門應先行救助,并在救助之后10個工作日內補齊審核審批手續,救助情況在救助對象的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員會公示欄公示3個月。

  第四章 救助方式

  第十條 對符合條件的救助對象,可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一)發放臨時救助金。各級應全面推行臨時救助金打卡發放,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規定將臨時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對象個人賬戶,確保救助金足額、及時發放到位。必要時,可直接發放現金。

  (二)發放實物。根據臨時救助標準和救助對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發放衣物、食品、飲用水,提供臨時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對于采取實物發放形式的,除緊急情況外,應嚴格按照政府采購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提供轉介服務。對給予臨時救助金、實物救助后,仍不能解決臨時救助對象困難的,可分情況提供轉介服務。

  臨時救助以現金救助為主,實物救助、服務救助為輔。

  第五章 救助資金籌集和管理

  第十一條 縣人民政府將臨時救助資金和臨時救助工作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臨時救助資金來源包括:

  (一)各級財政公共預算安排資金。其中,縣級財政均按不低于本行政區域常住人口每人每年2元標準安排臨時救助資金。

  (二)城鄉低保結余資金。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如有結余,可安排部分資金用于城鄉低保家庭臨時救助支出。

  (三)福彩公益金。縣級民政部門每年應安排不低于8%比例的福彩公益金作為臨時救助或救急難資金。

  (四)社會捐助資金。鼓勵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向民政部門或受民政部門委托的慈善機構為臨時救助提供資金捐助。

  臨時救助工作經費納入社會救助工作經費統籌考慮,列入預算安排予以保障。

  第十二條 臨時救助資金實行專戶儲存,專賬管理、專款專用,年度結余資金轉下年度使用,不得挪作他用。預算執行過程中,因不可預見因素導致救助資金缺口時,同級財政應通過追加預算、通過春荒冬令款調劑等途徑予以解決,確保實際需要。

  第十三條 財政部門在收到同級民政部門現金發放清單2個工作日內,經復核后通過金融機構打卡發放。實行實物救助和服務救助的,由民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及時實施,實行動態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先行救助所需資金和物資,實行報賬制,縣級財政、民政部門根據審批材料和救助對象收據,按規定程序予以撥付或補充。

  第六章 社會力量參與

  第十四條 充分發揮群眾團體、社會組織尤其是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和企事業單位、志愿者隊伍等社會力量資源豐富、方法靈活、形式多樣的特點,通過委托、承包、采購等方式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鼓勵、支持其參與臨時救助。動員、引導具有影響力的公益慈善組織、大中型企業等設立專項公益基金,在民政部門的統籌協調下有序開展臨時救助。

  第十五條 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企事業單位、志愿者隊伍等社會力量可以利用自身優勢,在對象發現、專業服務、發動社會募捐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財政補貼、稅收優惠、費用減免等政策。

  第七章 建立機制

  第十六條 臨時救助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縣人民政府建立部門聯席會議制度,確定一名負責人為召集人,將臨時救助和救急難等社會救助工作列入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政績考核評價指標體系。鄉鎮人民政府要成立臨時救助工作領導小組,實行“急難”救助包保責任制,安排專人負責辦理業務工作,明確各干部職工的包保區域、單位和時段等內容,確保事有人管,責有人負。

  第十七條 建立臨時救助和救急難工作主動發現機制。縣政府相關部門要組織開展經常性排查,并建立分析研判制度,鄉鎮和村(居)委會要分別實行每月和每周1次排查,全面摸清轄區內困難群眾,尤其是特困供養對象、低保對象、重病、重殘人員、空巢老人以及留守兒童的實際狀況,及時核實因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它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困難群眾情況。主動報告、主動幫助,必要時可代為提交救助申請,做到早發現、早救助,防止發生沖擊社會道德底線的事件。

  公安、城管、民政和衛生等部門在執行公務時發現身處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動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應主動采取必要措施,幫助其脫離困境。

  鄉鎮人民政府、縣民政部門以及救助管理機構接到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公民個人報告救助線索后,應主動核查情況,對于其中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應協助其申請救助并受理。

  第十八條 建立健全社會救助“一門受理、協同辦理”機制,依托鄉(鎮)政務大廳,設立統一的社會救助申請受理窗口,落實專門人員,負責社會救助工作申請的受理、審核、資金發放等工作,讓困難群眾“求助有門”。

  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醫療、教育、住房、就業等專項救助條件的,社會救助受理窗口要協助其申請,需要分辦、轉辦的,應明確辦事流程和辦理時限,建立處理急難問題的“綠色通道”。

  對需要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通過慈善項目、發動社會募捐、提供專業服務、志愿服務等形式給予幫扶的,社會救助窗口應及時轉介。

  縣、鄉鎮、村(居)民委員會可依托社會救助平臺,建立臨時救助和救急難工作網絡。縣政府公布社會救助熱線電話,暢通臨時救助和“救急難”工作求助、報告渠道。

  第八章 監督和處罰

  第十九條 建立健全臨時救助制度監督檢查機制,做到救助對象、救助標準、辦理程序“三公開”,申請原因、核查情況、審批結果、救助金額“四公布”,切實維護公眾知情權和監督權。

  第二十條 民政、財政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將臨時救助制度落實情況作為督查督辦的重點內容,定期組織開展專項檢查。財政、審計、監察部門應加強對臨時救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防止擠占、挪用、套取等違紀違法現象發生。

  第二十一條 臨時救助對象不如實申報家庭財產、收入狀況,提供虛假證明,采取欺瞞等手段騙取臨時救助資金的,民政部門應當悉數追回并記錄在案,且2年內不予受理其城鄉低保等其他社會救助申請,已經享受城鄉低保的予以取消。觸犯法律法規的,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 對因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違規辦理臨時救助或貪污、挪用、扣壓、拖欠臨時救助金的經辦機構和人員,依法追究有關機構和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突發公共事件,需要開展緊急轉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屬于疾病應急救助范圍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實施辦法由岳西縣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實施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縣長質量獎實施細則 篇8

  一、目的

  為加強對市場人員費用管理力度,確保市人員更好開展工作,有效節約用

  成本,特制訂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市場部及其它相關部門。

  三、出差管理

  1、員工因公出差,必須填寫《出差報告》和《員工外勤單》,經部門經理同意后,報市場總監批準(可電話確認)。

  2、員工出差結束三日內必須完成《出差報告》的《出差總結》部分。

  四、差旅費

  差旅費是指公司員工外出公干期間為完成預定任務所發生的必要的合理費用,具體包括:在途交通費、住宿費、市內交通費、其他公務雜費等。

  1、員工出差使用交通工具為火車、汽車、輪船等普及工具。

  2、特殊情況,經公司領導批準后,可選擇飛機。

  3、違反公司規定使用交通工具,一律按火車票報銷(超出部分由個人支付)

  4、市場交通工具應使用公交車、中巴等,如因特殊情況,可以乘出租車,但需在票據上注明起始地點和原因。

  5、員工出差期間,標準內住宿費用實報實銷(但不包含酒店清單上所列私話、餐費、洗衣費等費用)。

  6、員工外出期間產生的公務費,如郵電費、文件復印費、傳真費等,實報實銷。

  7、辦事處主任、部門經理的手機話費在公司報銷標準內,扣除私人話費,實報實銷。

  五、備用金管理

  1、根據工作需要,員工出差或業務活動可預先向公司借支備用金,借支額度根據實際城要確定,由總經理簽批。

  2、備用金借支后應及時沖帳,備用金占用時間應不超過15天,如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沖帳,可書面申請,經總經理簽字同意后方可延期,但最長不可超一個月。

  3、對于長期占用備用金的,財務部將從員工的個人收入中扣減,直到完成沖銷,在此之前不允許再借支備用金。

  六、報銷管理

  1、駐外人員原則上每月報銷一次,各辦事處人員的報銷票據由各事業部總監簽字后交由出納審核。

  2、費用報銷單應嚴格按公司要求妥善貼好,不符合標準,或填報單據不符、金額不符、重復報銷,一律退回業務人員。

  3、單據報銷規定填寫和粘貼方法:

  差旅費報銷單

  a、填寫內容按照《差旅費報銷單》單上的要求填寫。

  b、粘貼注意事項:將各類車標按面額的大小分類粘貼,并在粘貼處注明各類面額票據的張數和總金額。

  費用報銷單

  a、填寫內容按單上的要求填寫。費用一般是指銷售人員在工作中所產生的辦公、餐費

  等(不含差旅費)。

  b、粘貼注意事項:原則上只報銷發票,無發票,需事先向財務說明情況。或以其他票據充抵,但需要票據背面注明情況。

  c、充抵票據與正式發票分別張貼。不能在一個報銷單中報銷。

  此制度適用于公司全體員工,本制度解釋權歸財務部。

縣長質量獎實施細則 篇9

  一、指導思想:

  以學校的發展,學生的發展為目標,更好地落實《小學生日常行為規范》及《馬嶼鎮小小學生文明禮儀教育讀本》,把學校的文明禮儀規范評分標準和班級的班規結合,促進良好的班風,學風,校風的形成。

  二、實施方案

  總負責: 班主任

  分管人: 班級八個組長。

  評分標準:以學校的文明禮儀規范達標標準進行打分為標準,再進行班級同學的評議。

  具體操作方法:

  1、把評分標準表發到各組長處,由組長對組員進行評分和管理,評分嚴格遵照上面的分數。

  2、路隊管理、體操管理、晨讀管理、課前管理、衛生管理由專門的組長負責,各組長把當天的分數打好,掛在中隊角,每個組長再把自己組員的分數打好。

  3、八大組長,實行全班同學互相監督,認真負責得打好分數。

  4、建立獎罰制度:

  獎勵: (1)每個星期五組長將自己組的分數統計好,匯報給班主任,分數在98分以上的評為文明禮儀優秀的隊員。評上班級文明禮儀的同學,可在班級五彩繽紛欄里表揚一次,獲得一個大蘋果和一些學習用品。

  (2)在班級文明禮儀優秀隊員中評選出一名推薦到學校參加評比,并且能在兩個星期里能為班級,同學做好事的同學,優先推薦。

  懲罰:分數在60分以下的同學接受教育批評,并告知家長,一起進行教育。

縣長質量獎實施細則 篇10

  問:《實施細則》有哪些特點?

  答:《實施細則》是結合巴中實際,對中央《規定》和省上《實施辦法》主要精神的具體體現和落實。《實施細則》對綜治領導責任制的責任內容、表彰獎勵、責任督導和追究等主要方面,特別是對通報約談、掛牌督辦、一票否決等追責方式進行細化、深化和具體化。《實施細則》同中央《規定》和省委《實施辦法》一樣,具有豐富的內涵和重大的意義,是今后推動全市綜治工作和平安建設的重要載體和有力抓手。具體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特點:一是涵蓋范圍寬。《實施辦法》管理和約束的范圍涵蓋了綜治工作、公共安全和平安建設的方方面面,對影響社會安全穩定的各個環節、各種問題表征都作了全面、準確、明晰的類分與界定。二是適用范圍廣。《實施細則》適用于全市所有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及其領導班子、領導干部。三是約束主體明。主要是明確各級領導班子、領導干部特別是黨政主要領導干部的綜治工作職責。四是規定內容細。對各級黨委政府、各級領導干部的責任,對需要進行責任督導和追責的主要情形作了非常明確、具體的界定和細化,特別是對各級黨委會、政府常務會專題研究綜治工作的次數和綜治委召開委員會的次數都作了明確規定,非常細致、非常具體。五是要求剛性大。特別是對責任督導和追究的七種方式,怎么追責、怎么處理,什么情況啟動、什么情況從輕、什么情況從重、什么情況下解除,都規定得非常細、非常嚴、非常實,非常具有剛性的約束力。

  問:《實施細則》的制定和出臺對全市綜治工作和平安建設有什么重要意義和作用?

  答:《實施細則》是首部明確綜治領導責任制的黨內法規性、綱領性文件,是推動、促進我市綜治工作和平安建設的重要準則、載體和抓手,既是強化各級領導責任、撬動綜治工作的“杠桿”,也是推動綜治工作和平安建設的“鋼鞭”,更是倒逼各級干部特別是領導干部履行責任、抓實綜治工作的“利劍”。《實施細則》的制定、出臺和實施,有利于進一步明確、強化和壓實各級領導的綜治工作責任,織密壓緊各級綜治責任鏈條,構建橫向到邊、縱向到底、全面覆蓋的綜治工作責任體系,更好地推動綜治工作,推進平安建設;有利于進一步整合各方資源、調動各方力量、發揮各方作用,構建“黨委領導、政府主導、綜治牽頭、相關部門(單位)主抓、社會各方面參與支持”的綜治工作整體格局,形成齊抓共管、共建共享的綜治工作和平安建設整體合力;有利于進一步用好用活綜治載體手段,夯實綜治工作基層基礎,強化綜治工作動力保障,增強綜治工作活力后勁,推動提升綜治工作和平安建設水平;有利于進一步鮮明綜治工作導向,充分發揮各級領導干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干部的“關鍵少數”作用,帶動形成各級黨政高度重視、深入推動,各方面積極支持、合力推進的綜治工作和平安建設良好氛圍。

  問:如何保證《實施細則》的規定和要求真正落到實處?

  答: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執行。再好的制度、規定和要求,關鍵在于能夠執行,在于真正、有效地落實。按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我們將采取多種措施,采用多種方式,確保《實施細則》的規定和要求真正落到實處。一是要強化宣傳。要將《實施細則》納入各級黨委(黨組)中心組學習和各級政府、各級部門會前學法、集體學習的重要內容,納入各級干部培訓和黨校教育的重要內容,納入各級干部遴選和領導干部任職資格考試的重要內容,同時,充分運用各類傳統媒體和新媒體,運用各級黨政網站、政法“兩微一端”等多種載體,運用會議、簡報、板報、宣傳手冊、主題宣講、考試考核等多種方式,深入解讀、廣泛宣傳《實施細則》的目的意義、特點內涵、主旨要義,使各級干部特別是領導干部對《實施細則》的內容規定特別是對自身的職責要求真正入腦入心、了然于胸,真正知責思為、知責盡責,充分履行綜治工作責任,真正重視、支持綜治工作,用心、用力推動綜治工作。二是要強化推動。各級綜治委領導要帶頭宣講推動、貫徹落實,引導、推動各級部門(單位)、各級綜治組織認真貫徹落實《實施細則》。更重要的是,《實施細則》的貫徹落實離不開各級黨委、政府的重視和支持,實施過程中的很多重大問題需要各級黨委、政府關心、協調、解決,這些都需要各級綜治委去主動匯報、積極爭取,充分依靠黨委、政府的有力組織統籌,有效推動《實施細則》的貫徹落實。同時,我們還將充分利用新聞媒體和社會監督,對履行綜治工作職責不到位的單位和個人公開曝光,推動《實施細則》規定要求落地落實。三是要強化督察。各級綜治委(辦)將把《實施細則》的貫徹落實情況納入各級綜治目標考核的重要內容,將組織專門督察組,通過明查與暗訪相結合、集中專項督察與隨機重點抽查相結合等方式,不定期加強督察,嚴格考核,推動《實施細則》深入貫徹、有效實施。四是要強化運用。市、縣(區)綜治委(辦)將按《實施細則》的規定要求,與同級紀檢、監察,組織、人社等相關部門建立聯席會議機制,定期研究、解決綜治工作推進和《實施細則》貫徹中的具體問題,提出落實獎懲激勵措施的具體方案,決定需要問責追責的具體對象。同時,將健全完善干部選拔任用先征求綜治部門書面意見和綜治工作考核“一票否決”等行之有效的制度機制,把履行綜治工作職責、落實《實施細則》作為重要的尺度和標準,把好干部選拔任用和績效考核關,確保《實施細則》的各項規定要求真正執行到位、落到實處。

縣長質量獎實施細則 篇11

  為進一步調動醫院職工的工作積極性,切實提高員工規范服務的自覺性,促進各項業務的穩步增長,并協助提高醫院院長的管理質量,在院內各崗位實行績效工資考核,具體考核辦法如下:

  一、指導原則堅持按勞分配,實行多勞多得的分配原則。以本績效工資考核。

  二、考核對象 :本辦法的考核對象為醫院的臨床、護理、藥房、醫技及后勤、領導崗位的工作人員。

  三、考核內容:實行本績效工資考核以體現工作業績為主,分“德、能、勤、績”四個部分。“德”占20分,指工作紀律、服務質量及服務態度、醫風醫德、病歷和交接班記錄書寫質量與管理、環境衛生以及領導在執行規章制度不公正時所承擔的處罰等。“能”占20分,指職工工作能力、專業知識臨床運用能力、疾病治愈率、患者評價程度、在國家或省級醫學專業雜志上發表的醫學論文質量和數量、在領導崗位上的人員的組織協調能力及執行規章中的公平合理性等。“勤”占40分,指出勤率、工作中堅守工作崗位、超假或曠工、以及領導崗位上的人員擅離職守等。“績”占20分,指職工在各自工作崗位上作出的成績。處罰實行積分制考核,處罰積分每分按20元從當月工資中扣除。

  四、考核方式:醫院內部成立考核領導小組。

  組長:院長。

  副組長:副院長。

  成員:醫院管理委員會成員。

  考核小組負責對考核內容進行檢查和核實,每月根據檢查、核實結果進行獎懲,并接受全體職工組成的醫院監督委員會的監督,組長代表醫院管理委員會每月定期向醫院監督委員會匯報考核結果并提請審議投票表決通過后執行,醫院監督委員會如對組長的考核結果有異議,必須經全體成員2/3票數通過才可否決組長的報告,并責令組長重新考核并將結果提交醫院監督委員會審議通過。同時扣除醫院考核領導小組全體成員“德、能”積分各1分,以警醒他們公正執行醫院規章。

  五、考核小組按員工所在崗位設立處罰積分檔案,處罰等級分為四級:

  即:(1)A級警告;(2)B級警告;(3)C級警告;(4)報辦公室處罰。

  1、處罰條件:

  (1)A級警告

  ①上班遲到、早退。

  ②擅自離崗。

  ③上班時間玩電腦或看電視。

  ④上班無視患者疾苦打電話聊天。

  ⑤服務態度及工作質量差,病人不滿意并向醫院領導投訴。

  ⑦帶小孩上班。

  ⑧接受病人吃請或接受病人紅包。

  ⑨在規定的時間內,因采購不及時影響病人治療,或由于計劃不周造成器材藥品積壓半年以上者。

  ⑩醫療文書不按時書寫或書寫不規范的。

  (2)B級警告

  ①接受病人吃請或收受病人紅包、禮物。

  ②有關人員私收、私吞、私分各種回扣。

  ③冒名頂替或搭車開藥,采取不正當手段索取藥品、藥材或其他材料者。

  ④科室或個人收取不開發票的醫療費用和各種檢查費,或未經收費,擅自給病人做檢查、治療。

  ⑤擅自介紹病人到院外治療,到院外購藥或作輔助檢查等。

  ⑥工作責任心不強,給病人發錯藥、打錯針、開錯處方、做錯檢查的。

  ⑦在貨物訂購中由于工作失誤,藥品中有假藥、劣藥進入臨床,引起糾紛或被有關部門查處。器材型號、規格訂錯,品名不符,造成浪費和損失。

  ⑧損壞醫療設備或其他設備,價值在2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

  (3)C級警告

  ①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擅自離崗,超休假達3天以上。

  ②違反技術操作規程,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經濟損失達500元以上。

  ③服務態度差,經常吵架,引起醫療糾紛或頂撞領導,影響正常工作秩序。

  ④消極怠工,出工不出力,經常發牢騷,講怪話,影響醫院形象,給醫院造成經濟損失和負面影響。

  ⑤工作極不負責,延誤病人治療,造成不良后果或發生嚴重差錯。

  (4)報辦公室處罰。

  ①嚴重違反勞動紀律,連續超休假5天以上,或累計超休假超過7天。

  ②一個月內連續2次C級警告。

  ③私拿私分公家財物、藥品、設備,造成不良影響。

  ④參與不法活動,受到公安機關傳訊、拘留或受到醫療行政部門通報批評。

  ⑤有貪污、盜竊、賭博、營私舞弊等不法行為。

  ⑥工作責任心極差,違反技術操作規程或醫療規章制度,發生嚴重差錯,給病人造成嚴重效果,給醫院造成不良影響。

  3、處罰標準

  依據醫院積分實施細則的規定逐項處罰。其中A級警告中違反一項扣1分,B級警告中違反一項扣2分;C級警告中違反一項扣3分。報辦公室處罰中違反一項扣4分。

  六、醫院不實行浮動工資制,以減輕醫生的工作壓力,從根源上祛除醫生為了完成工作任務而出現的“大處方、亂開藥、亂檢查”等不正之風。但對于違紀行為必須加大處罰力度,以端正執業行為,提高服務質量。

  七、醫院可根據上一年度的門診、住院、輔助檢查、護理、合作醫療服務人次確定不同職稱職工的工作任務,并列入“績”的考核范疇。實行獎勵。獎勵金數目的確定以職工工資總額的20%為標準確定。

  八、為了加強醫院的科學管理,充分調動全院職工的積極性,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保證以醫療為中心的各項工作正常慣性運行,進一步實現“以人為本,誠信服務”的建院宗旨,制定本管理規定以一次性獎勵優秀職工。

縣長質量獎實施細則 篇12

  各鄉鎮人民政府,豫寧街道辦,工業園區管委會,縣政府有關部門及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加強全縣鄉村醫生隊伍建設,切實筑牢農村醫療衛生服務網底,根據市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九府廳發〔20xx〕26號)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指導思想

  堅持“保基本、強基層、建機制”,立足縣情,著眼基本醫療衛生制度長遠建設,改革鄉村醫生服務模式和激勵機制,落實和完善鄉村醫生補償、養老和培訓政策,加強醫療衛生服務監管,穩定和優化鄉村醫生隊伍,全面提升村級醫療衛生服務水平。

  二、工作目標

  通過20xx年左右的努力,到20xx年,力爭全縣鄉村醫生總體具備醫藥衛生類中專及以上學歷,逐步具備執業助理醫師及以上資格,75%的村衛生計生室具備中醫藥服務能力。鄉村醫生相關待遇得到較好保障,基本建成一支素質較高、適應需要的鄉村醫生隊伍,促進基層首診、分級診療制度的建立,更好保障農村居民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安全、有效、方便、價廉的基本醫療服務。

  三、重點任務

  (一)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

  1、明確鄉村醫生職責。鄉村醫生(包括在村衛生計生服務所執業的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下同)主要負責向農村居民提供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承擔基層首診工作任務并根據救治需要向居民提供轉診意見,并承擔衛生計生部門委托的其他醫療衛生服務相關工作。鄉村醫生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嚴格執行診療規范、操作規程等技術規范,加強醫療質量與安全管理。

  2、合理配置鄉村醫生。縣衛生計生部門和各鄉鎮要綜合考慮轄區服務人口、農村居民醫療衛生服務現狀和預期需求以及地理條件等因素,在村衛生計生服務室執業的鄉村醫生原則上按村農業人口1.2‰的比例配置(少于千人的村,按1名鄉村醫生配置),有條件的地方應配備中醫類別鄉村醫生、女鄉村醫生。對邊遠山區、服務人口較少、居住分散、衛生技術力量不足的行政村,通過鄉鎮衛生院派駐醫務人員、設立鄉鎮衛生院醫療衛生服務流動站點、開展巡回醫療等多種形式,實現村級醫療衛生服務全覆蓋。

  (二)加強鄉村醫生隊伍管理。

  3、嚴格鄉村醫生執業準入。在村衛生計生服務室執業的醫護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資格并按規定進行注冊。新進入村衛生計生服務所從事預防、保健和醫療服務的人員,必須取得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

  4、規范鄉村醫生業務管理。縣衛計委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和《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切實加強鄉村醫生執業管理和服務質量監管,健全完善村衛生計生服務室醫療安全管理制度,嚴格落實鄉村醫生診療規范、操作規程等技術規范,嚴禁超范圍執業,落實國家基本藥物制度政策,開展鄉村醫生合理用藥知識培訓,促進合理用藥,提高醫療衛生服務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鄉鎮衛生院要按照《鄉鎮衛生院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受縣衛計委的委托,負責對村衛生計生服務室的業務管理和技術指導。

  5、落實鄉村醫生考核制度。在縣衛計委的統一組織下,由鄉鎮衛生院每季度對鄉村醫生開展考核。考核內容包括鄉村醫生提供的基本醫療和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的數量、質量和群眾滿意度,鄉村醫生學習培訓情況以及醫德醫風等情況。考核結果要在鄉鎮衛生院和村民委員會公示,并作為鄉村醫生執業注冊和財政補助的主要依據,對考核不合格,接受培訓和繼續醫學教育,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請或者經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由原注冊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注銷執業注冊,收回鄉村醫生執業證書。

  6、大力推進鄉村衛生一體化管理。以信息化為依托,大力推進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緊密型一體化管理模式,推行“六統一”管理體制,即:統一機構建設、統一人員聘任、統一業務管理、統一藥械采購、統一財務管理、統一績效考核,逐步建立村衛生計生服務室的人、財、物等由鄉鎮衛生院統一管理體制。

  7、建立鄉村醫生執業風險化解機制。建立適合鄉村醫生特點的醫療風險分擔機制,探索采取縣域內醫療衛生機構整體參加醫療責任保險等多種方式有效化解鄉村醫生的執業風險。

  (三)提高鄉村醫生服務能力。

  8、優化鄉村醫生學歷結構。按照《全國鄉村醫生教育規劃(20xx-20xx)》要求,切實加強鄉村醫生教育和培訓工作。鼓勵符合條件的在崗鄉村醫生進入中、高等醫學(衛生)院校(含中醫藥院校)接受醫學學歷教育,提高整體學歷層次。對于按規定參加學歷教育并取得醫學相應學歷的在崗鄉村醫生,經縣衛計委認定后,縣財政部門對其學費要予以適當獎勵。

  9、實施訂單定向培養。根據全省統一安排和部署,實施好農村訂單定向醫學生免費培養工作,重點實施面向村衛生計生服務室的3年制大學專科或中、高職免費醫學生培養。免費醫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免除學費、免繳住宿費,并補助生活費,所需經費由省財政給予定額補助。定向醫學生主要招收農村生源,簽訂《定向就業協議書》,定向醫學生獲得相應學歷和相關資格后,承諾到村衛生計生服務所服務不少于6年,如未滿服務期,離開村級衛生服務崗位的,全額收回定向培養期間免除的學費、住宿費及補助的生活費。

  10、規范開展鄉村醫生崗位培訓。縣衛生計生部門要制定鄉村醫生培訓計劃,依托縣級醫療衛生機構或有條件的中心鄉鎮衛生院,開展鄉村醫生崗位培訓,力爭到20xx年實現鄉村醫生獲取繼續教育學分達標覆蓋率達90%以上。鄉村醫生每年接受免費培訓不少于2次,鼓勵利用信息化手段,對鄉村醫生開展網上在線培訓, 累計培訓時間不少于2周。可選派具有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優秀鄉村醫生到市級醫院接受免費培訓;鄉村醫生每3-5年免費到縣級醫療衛生機構或有條件的中心鄉鎮衛生院脫產進修,進修時間原則上不少于1個月。鄉村醫生應學習基本公共衛生知識、傳染病防控知識和慢性病管理知識,切實提高公共服務能力水平,學習中醫藥知識,運用中醫藥技能防治疾病。

  11、建立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制度。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按國家醫師資格考試相關規定執行。取得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證書的人員,限定在鄉鎮衛生院或村衛生計生服務所執業。取得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人員可以按規定參加醫師資格考試。

  (四)提高鄉村醫生崗位吸引力。

  12、拓寬鄉村醫生發展空間。進一步吸引執業(助理)醫師和取得執業資格的醫學(衛生)院校畢業生到村衛生計生服務室工作。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聘用獲得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鄉村醫生。到村衛生計生服務室工作的醫學院校本科畢業生優先參加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

  13、建立輪崗交流機制。在實行緊密型鄉村衛生服務一體化管理的鄉鎮,建立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計生服務所人員定期交流機制。具有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村衛生計生服務室人員,每季度定期到鄉鎮衛生院工作,提高基本醫療衛生服務能力,鄉鎮衛生技術人員每季度定期到村衛生計生服務所工作,指導鄉村醫生開展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并幫助完善相關制度。

  (五)轉變鄉村醫生服務模式。

  14、開展鄉村醫生契約式服務。縣衛生計生部門要結合實際,開展鄉村醫生和農村居民的簽約服務。進一步轉變鄉村醫生服務模式和服務理念,提高服務能力。鄉鎮衛生院業務骨干和鄉村醫生組成團隊與農村居民簽訂服務協議,建立相對穩定互信的服務關系,為簽約居民提供連續、綜合、規范的基本醫療衛生服務。鄉村醫生開展簽約服務,并按規定收取服務費。服務費由醫保基金、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和簽約居民分擔,具體標準和保障范圍由縣衛生計生部門會同、財政、人社、物價部門根據醫療衛生服務水平、簽約人群結構以及醫保基金和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鄉村醫生提供簽約服務,除按規定收取服務費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費用。加大適宜技術的推廣力度,鼓勵鄉村醫生提供預約式、跟蹤式、關懷式、醫養結合式等個性化的健康服務,并按有關規定收取費用。要轉變鄉村醫生服務理念,變“坐堂行醫”為“主動服務”,為農村居民提供便捷、連續、綜合性健康服務。

  (六)保障鄉村醫生合理收入。

  15、落實鄉村醫生多渠道補償政策。進一步建立健全鄉村醫生多渠道補償機制,綜合考慮鄉村醫生的服務資質、服務能力、工作年限和工作條件等因素,采取購買服務的方式,保障鄉村醫生合理的收入水平。

  對于鄉村醫生提供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根據核定的任務量和考核結果,將相應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撥付給鄉村醫生。

  對于實施基本藥物制度的村衛生計生服務室,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及各級財力情況,逐步提高村醫實施基藥零差率銷售補助標準。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動態調整鄉村醫生各渠道補助標準,逐步提高鄉村醫生的待遇水平。

  (七)建立健全鄉村醫生養老和退出機制

  16、完善鄉村醫生養老政策。提高老年鄉村醫生養老生活補貼標準。對年滿60周歲且連續從事鄉村醫生工作20xx年以上的離崗退出老年鄉村醫生養老生活補貼標準由每月80元增加到每月300元。

  17、建立鄉村醫生退出機制。對年齡滿60歲鄉村醫生,原則上離崗退出,不再在村衛生計生服務室執業。

  (八)改善鄉村醫生的工作條件和執業環境。

  18、加強村衛生計生服務室標準化建設。各鄉鎮要依托農村公共服務平臺建設等項目,采取公建民營、政府補助等方式,進一步支持村衛生計生服務室房屋建設和設備購置。原則上每個行政村建設有一所“八室一間”功能的產權公有化、建設標準化、服務規范化、運行信息化、管理一體化的衛生計生服務室,確保用三年時間全面完成。村衛生計生服務室建設面積不低于80平方米,其中服務人口1000人以下的村,建筑面積不少于80平米;服務人口1000-20xx人的村,建筑面積不少于100平米,服務人口20xx人以上的村,建筑面積不少于120平米。

  19、保障村衛生計生服務室運行。加快建立保障公有產權村衛生計生服務室運行的長效機制,建立村衛生計生服務室基本運行費財政補償機制,提高村衛生計生服務室保障水平,確保村衛生計生服務室的正常運行。

  20、加快信息化建設。運用移動互聯網技術,建立以農村居民健康檔案、基本診療為核心的信息系統并延伸至村衛生計生服務室。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即時結算管理、健康檔案和基本診療信息聯動、績效考核以及遠程培訓、遠程醫療等功能。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級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鄉村醫生在基層醫療衛生服務體系中的重要作用,將鄉村醫生隊伍建設作為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任務。各有關部門要強化職責分工,加強協作配合,加大督促指導力度,確保各項工作扎實推進。

  (二)落實資金投入。將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相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三)加強督查指導。切實維護鄉村醫生的合法權益,嚴禁以任何名義向鄉村醫生收取、攤派國家規定之外的費用。縣衛計委要建立督查和通報機制,確保鄉村醫生相關政策得到落實。

縣長質量獎實施細則 篇13

  問:藥品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的驗收養護室應符合哪些條件?

  答:《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藥品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應在倉庫設置驗收養護室,其面積大型企業不小于50平方米;中型企業不小于40平方米;小型企業不小于20平方米。驗收養護室應有必要的防潮、防塵設備。如所在倉庫未設置藥品檢驗室或不能與檢驗室共用儀器設備的,應配置千分之一天平、澄明度檢測儀、標準比色液等;企業經營中藥材、中藥飲片的,還應配置水分測定儀、紫外熒光燈、解剖鏡或顯微鏡。

  問:藥品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的中藥飲片分裝設施應符合哪些要求?

  答:《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藥品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分裝中藥飲片應有固定的分裝室,其環境應整潔,墻壁、頂棚無脫落物。

  問:《細則》對藥品零售連鎖企業的配送設施有何規定?

  答:《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藥品零售連鎖企業應設置單獨的、便于配貨活動展開的配貨場所。

  問:藥品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的進貨質量管理程序是什么?

  答:《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購進藥品應按照可以保證藥品質量的進貨質量管理程序進行。此程序應包括以下環節:

  (一) 確定供貨企業的法定資格及質量信譽。

  (二) 審核所購入藥品的合法性和質量可靠性。

  (三) 對與本企業進行業務聯系的供貨單位銷售人員,進行合法資格的驗證。

  (四) 對首營品種,填寫"首次經營藥品審批表",并經企業質量管理機構和企業主管領導的審核批準。

  (五) 簽訂有明確質量條款的購貨合同。

  (六) 購貨合同中質量條款的執行。

  問:藥品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在購銷合同中應明確哪些質量條款?

  答:《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購貨合同中應明確質量條款。

  (一) 工商間購銷合同中應明確:

  1. 藥品質量符合質量標準和有關質量要求;

  2. 藥品附產品合格證;

  3. 藥品包裝符合有關規定和貨物運輸要求。

  (二) 商商間購銷合同中應明確:

  1. 藥品質量符合質量標準和有關質量要求;

  2. 藥品附產品合格證;

  3. 購入進口藥品,供應方應提供符合規定的證書和文件;

  4. 藥品包裝符合有關規定和貨物運輸要求。

  問:藥品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對"購進記錄"應如何管理?

  答:《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購進藥品,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完整的購進記錄。

  記錄應注明藥品的品名、劑型、規格、有效期、生產廠商、供貨單位、購進數量、購貨日期等項內容。購進記錄應保存至超過藥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問:藥品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對銷后退回的藥品、特殊管理的藥品及首營品種,應如何進行質量驗收?

  答:《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對銷后退回的藥品,驗收人員按進貨驗收的規定驗收,必要時應抽樣送檢驗部門檢驗。

  《細則》第三十二條規定:對特殊管理的藥品,應實行雙人驗收制度。

  《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首營品種應進行內在質量檢驗。某些項目如無檢驗能力,應向生產企業索要該批號藥品的質量檢驗報告書,或送縣以上藥品檢驗所檢驗。

  問:《細則》對藥品檢驗的批數、原始記錄、儀器設置的管理,作出了哪些具體規定?

  答:《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藥品抽樣檢驗(包括自檢和送檢)的批數,大中型企業不應少于進貨總批次數的1.5%,小型企業不應少于進貨總批次數的1%。

  《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藥品檢驗部門或質量管理機構負責藥品質量標準的收集。

  《細則》第三十六條規定:藥品檢驗應有完整的原始記錄,并做到數據準確、內容真實、字跡清楚、格式及用語規范,記錄保存5年。

  《細則》第三十七條規定:用于藥品驗收、檢驗、養護的儀器、計量器具及滴定液等,應有使用和定期檢定的記錄。

  問:藥品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在對藥品進行質量驗收時,應主要對哪些內容進行檢查?

  答:《細則》第二十九條指出,藥品質量驗收,包括藥品外觀的性狀檢查和藥品內外包裝及標識的檢查。包裝、標識主要檢查以下內容:

  (一) 每件包裝中,應有產品合格證。

  (二) 藥品包裝的標簽和所附說明書上,有生產企業的名稱、地址,有藥品的品名、規格、批準文號、產品批號、生產日期、有效期等;標簽或說明書上還應有藥品的成分、適應癥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應、注意事項以及貯藏條件等。

  (三) 特殊管理藥品、外用藥品包裝的標簽或說明書上有規定的標識和警示說明。處方藥和非處方藥按分類管理要求,標簽、說明書上有相應的警示語或忠告語;非處方藥的包裝有國家規定的專有標識。

  (四) 進口藥品,其包裝的標簽應以中文注明藥品的名稱、主要成分以及注冊證號,并有中文說明書。

  進口藥品應有符合規定的《進口藥品注冊證》和《進口藥品檢驗報告書》復印件;進口預防性生物制品、血液制品應有《生物制品進口批件》復印件;進口藥材應有《進口藥材批件》復印件。以上批準文件應加蓋供貨單位質量檢驗機構或質量管理機構原印章。

  (五) 中藥材和中藥飲片應有包裝,并附有質量合格的標志。每件包裝上,中藥材標明品名、產地、供貨單位;中藥飲片標明品名、生產企業、生產日期等。實施文號管理的中藥材和中藥飲片,在包裝上還應標明批準文號。

  問:藥品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的藥品驗收記錄應包括哪些內容?

  答:《細則》第三十條規定:藥品驗收應做好記錄。驗收記錄記載供貨單位、數量、到貨日期、品名、劑型、規格、批準文號、批號、生產廠商、有效期、質量狀況、驗收結論和驗收人員等項內容。

縣長質量獎實施細則 篇14

  各股室、各鄉鎮民政辦:

  為進一步加大民政社會救助工作的宣傳力度,形成強大的宣傳聲勢和良好的輿論氛圍,讓社會各界、廣大人民群眾了解、理解、支持和監督民政工作,推動我縣民政事業健康發展,打造強勢民政,更好地為弱勢群體服務,特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和xx屆三中全會為指導,以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為主線,堅持“以民為本、為民解困、為民服務”的核心理念,以電視媒體、網絡媒體等為載體,宣傳社會救助政策,促進民政各項工作健康發展,打造強勢民政,更好的為弱勢群體服務,為推動蒙城加快發展、科學發展、跨越發展奠定基礎。

  二、組織領導

  為了加強對社會救助宣傳工作的組織領導,我縣民政系統成立社會救助宣傳工作領導小組,人員組成如下:

  組 長:

  副組長:

  成 員: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何善同志任辦公室主任,負責社會救助宣傳周活動的協調、保障工作。

  三、宣傳的主要內容

  民政宣傳內容主要包括城鄉低保、大病救助、農村五保供養、臨時救助、流浪乞討等民政民生工程的政策、救助對象、申辦流程等內容。

  四、宣傳活動安排

  1、4月28日在歷史文化廣場舉行以 “宣傳貫徹《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為主題的社會救助宣傳活動,為期一天;

  2、4月29日至4月30日,出動宣傳車到鄉鎮進行宣傳;

  3、5月1日至5月4日,各鄉鎮在村村通廣播中播放民政民生工程宣傳材料。

縣長質量獎實施細則 篇15

  根據陜西省衛生廳《關于實施鄉村衛生服務一體化管理的指導意見》,為合理配置和利用衛生資源,有效推進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切實加強對村衛生室的監督管理,穩定鄉村醫生隊伍,提高業務素質,規范醫療衛生服務行為,建立和完善我縣鄉村衛生服務一體化管理(以下簡稱鄉村一體化)體制,結合我縣實際,制訂本實施方案。

  一、目的意義

  (一)目的

  為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衛生服務需求,理順鄉鎮衛生院與村衛生室的關系,明確兩者在農村衛生服務中的責、權、利,最大限度地發揮鄉村衛生組織的服務功能,提高衛生資源的利用率,逐步建立起宏觀調控有力、微觀運行有序的新機制。

  (二)意義

  實施鄉村一體化管理,是農村衛生改革與發展的需要,它有利于鞏固農村三級醫療預防保健網絡;有利于農村衛生資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有利于鄉村醫生業務素質的提高;有利于促進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鞏固和發展;有利于規范鄉村醫療衛生服務行為,維護農村醫藥市場秩序,保證農民看病和用藥安全。

  二、組織領導

  縣人民政府成立以分管副縣長為組長,縣直有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鄉村一體化工作領導小組(名單附后),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于縣衛生局,具體負責全縣鄉村一體化工作的組織協調、技術指導、督導檢查、考核驗收等工作。各鄉鎮成立相應組織機構,落實鄉村一體化相關工作。

  三、工作步驟和目標

  (一)第一階段(20xx.8.1—20xx.8..31)

  1、各鄉鎮要高度重視鄉村一體化工作,切實加強領導,成立鄉村一體化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衛生院院長擔任主任,明確2名以上專兼職人員負責本轄區內的日常工作管理。

  2、20xx年實施第一批鄉村一體化試點工作的鄉鎮衛生院為高塘鎮、大明鎮、赤水鎮、蓮花寺鎮、下廟鎮、辛莊鄉、柳枝鎮等7個鄉鎮,在試點工作基礎上,力爭在20xx年6月前全面實施。

  3、按照“五統一、兩獨立”(行政、業務、財務、藥品、工資統一管理和法律責任、財務核算獨立)的要求,完成本轄區內鄉村一體化工作,并認真組織實施。在組織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要及時向縣鄉村一體化辦公室反饋。

  4、村衛生室統一布局,確保村衛生室內外衛生清潔,室內辦公設備、藥品、醫療器械統一擺放,村醫生著裝整潔,配戴上崗證,按甲級村衛生室設置標準完成醫療器械配置。

  5、建立健全鄉鎮衛生院及鄉村醫生對鄉村一體化工作的考核和獎懲制度,層層簽訂責任書,確保鄉村一體化工作的順利實施。

  (二)第二階段(20xx.9.1—20xx.9.31)

  1、試點鄉鎮組織實施鄉村一體化“五統一”和“兩獨立”的管理,對各種資料整理歸檔,資料整齊、統一有序。

  2、試點鄉鎮衛生院根據工作情況,查漏補缺,分析統計各類報表,進一步完善鄉村一體化各項工作。

  (三)第三階段(20xx.10.1—20xx.10.30)

  縣鄉村一體化辦公室組織相關人員對此項工作進行評估驗收,并對未完成工作的單位和個人,按照簽訂責任書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四、村衛生室的設置和建設

  嚴格按照我縣村衛生室設置規劃,以方便群眾、合理配置衛生資源為原則設置村衛生室。原則上一個行政村設一所村衛生室;人口少的鄰近行政村也可以聯合設置衛生室;人口較多的行政村可酌情在較大的偏遠自然村設置衛生室。縣衛生局對實行鄉村一體化的村衛生室重新核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統一機構名稱,統一制作機構標識牌、印章。村衛生室要求做到“三室一房”(診斷室、治療室、留觀室、藥房),使用面積不得少于60平方米。

  五、加強對農村醫療市場的監管,取締非法行醫

  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和國家鼓勵多種形式辦醫的政策,凡符合法規規定準入條件者,均應支持和鼓勵,引導他們到農村基層開展醫療衛生服務。對非法開展診療活動的行為,要堅決打擊和取締,以凈化農村醫療服務市場。

  六、健全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實行工作目標管理

  鄉鎮衛生院要根據醫療衛生工作的規范要求,加強對所轄村衛生室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實行工作目標管理,抓住鄉村一體化中的財務、藥品和工資統一管理這三個核心和關鍵內容,使鄉村一體化工作落到實處。

  (一)行政統一管理

  縣鄉村一體化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負責全縣鄉村一體化工作。鄉鎮鄉村一體化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負責本轄區鄉村一體化方案的組織實施和管理,與村衛生室簽訂目標管理責任書;對村衛生室實行統一規劃布局、統一標準建設、統一管理、統一藥品及材料集中采購供應、統一考核;協助縣衛生局進行監督管理,制止和取締非法行醫行為,嚴厲打擊非法醫療機構。

  (二)統一業務管理

  村衛生室的各項工作目標任務,由鄉鎮衛生院統一安排,實行目標管理,統一公共衛生服務、醫療業務技術操作規程。規章制度由鄉鎮衛生院統一制定,實行統一的監督管理,統一門診登記、醫療文書,做到“八有一上墻”即:①看病有登記;②用藥有處方;③收費有憑據;④收支有賬證;⑤工作有制度;⑥崗位有職責;⑦疫情有報告;⑧業務有考核;⑨主要工作制度、崗位職責、防保數據、圖表、服務價格公示等上墻。

  (三)統一財務管理

  鄉鎮衛生院對村衛生室統一會計科目、統一賬號,設立總賬與分賬,村衛生室同時設立賬簿。村衛生室收費要嚴格執行國家物價政策,實行相對統一的收費項目和標準,診療收入必須統一使用貴州省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收費專用票據。鄉鎮衛生院對各個村衛生室的財產、物資要進行登記造冊,建立健全固定資產、藥品調撥、業務收支賬冊。各村衛生室實行獨立核算,所有財務收支必須納入鄉鎮衛生院統一管理。村衛生室從業務收入中統一提取衛生事業發展統籌基金,用于農村衛生事業的發展,由縣衛生局設立專戶進行專賬管理。

  (四)統一藥品管理

  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的藥品,使用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實行全省統一網上招標采購,藥品由配送中心配送到鄉鎮衛生院,各村衛生室到衛生院領取,實行鄉鎮、村級醫療機構藥品按統一價格銷售。鄉鎮衛生院根據各村衛生室用藥計劃負責藥品的調撥,做好藥品的進出庫管理(衛生院要建立健全藥品進庫單和出庫單),保證醫療用藥需要。對于不認真執行規定藥品銷售私自加價的,一經發現,由縣衛生局報物價管理部門按相關法規進行處罰;鄉村醫生不得私自進購藥品,一經發現,由縣衛生局報藥監、工商等部門按相關法規嚴肅查處外,同時取消其鄉村醫生聘用資格。

  (五)統一工資發放

  鄉村醫生收入由公共衛生服務收入(含村醫補助)和診療活動的利潤兩部分組成,其中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償部分由縣合醫辦審核后逐級撥付到鄉鎮衛生院,不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償部分的收入交鄉鎮衛生院統一核算。

  公共衛生服務性收入,根據安排的公共衛生服務內容及完成情況,個人的工作能力、業務技術水平、兼顧績效考核,由縣衛生局按規定進行核算發放。

  診療活動的利潤,按比例提取作為鄉村醫生的工資,其余部分作為村衛生室的積累,用于村衛生室的發展等支出。村衛生室取得的月利潤低于300元的不參加統籌。

縣長質量獎實施細則 篇16

  第一章? 總則

  ? 第一條? 為加強學校民主政治建設,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民主決策、民主監督權利,更好地落實全心全意依靠教職工辦學的指導方針,完善現代學校制度,促進依法治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職工代表大會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區教育系統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所轄各級各類公辦、民辦學校和幼兒園(以下統稱學校)。區域性教職工代表大會、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各級各類教育培訓機構和教育事業單位職工代表大會可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基本形式,是學校貫徹落實黨的“全心全意依靠教職工辦學”指導方針,確保教職工主人翁地位,發揮教職工主力軍作用的重要平臺。

  學校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以教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支持教職工代表大會依法開展工作;組織實施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出的有關決議和決定,接受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監督。應當根據相關規定,制定本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實施細則。

  第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應當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全面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教育方針,認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五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本校規章制度,正確處理國家、學校、集體和教職工個人的利益關系。

  ?第六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在中國共產黨學校基層組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職權

  第七條? 公辦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職權:

  (一)審議建議權。聽取和審議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校務公開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通過權。審議通過與教職工切身利益相關的教職工聘用聘任、考核、獎懲辦法,績效工資分配辦法及其他校內分配方案,學校上一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與教職工權益有關的重要規章制度,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三)審議決定權。審議決定福利費管理使用、教職工生活福利和教職工住房分配、管理與使用辦法,困難教職工補助辦法以及其他相關事項。

  (四)評議監督權。按照相關規定和安排,對學校領導干部進行民主評議,提出獎懲建議。根據主管機關的部署,參與民主推薦領導人選。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五)其他職權。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或經學校黨政工協商確定,需由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的其他職權。

  第八條? 民辦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可結合自身實際,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學校關于學校發展、建設、運行情況工作報告、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實行校務公開、履行集體合同、勞動合同情況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通過學校集體合同、勞動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獎金分配方案、教職工考核獎懲辦法、涉及教職工利益的重要規章制度、醫療制度、社會保險費繳納、教職工福利基金和公益金使用方案及勞動安全衛生方案等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安全的事項,學校上一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三)協商議定校務公開具體內容、工資集體協議、裁員方案、女教職工特殊保護措施、教職工培訓計劃、與教職工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

  (四)監督學校落實相關法律、法規,實行校務公開,簽訂和履行集體合同、勞動合同,繳納教職工各項社會保險費用情況;

  (五)民主評議管理人員,并提出獎懲建議;選舉、罷免教職工董事、監事及教職工參加平等協商代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代表。

  (六)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或經學校與學校工會協商確定,需要由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的其他職權。

  ?第九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溝通機制,全面聽取教職工代表大會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并合理吸收采納;不能吸收采納的,應當做出說明。

  第十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

  ?

  第三章? 代表

  第十一條 依法享有政治權利并與學校簽訂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和勞動關系的教職工,均可當選為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

  第十二條? 教職工代表以學院、系(部、所、年級)、室(組)為單位直接選舉產生。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可以按照選舉單位組成代表團(組),并推選出團(組)長。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實行任期制,任期與教職工代表大會屆期相同,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在全體教職工總數中所占比例,可結合本校實際,在本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制度中規定。一般情況下的比例為:

  (一) 教職工人數在80人以上,代表人數應占教職工總數的50%;

  (二) 教職工人數在200人以上,代表人數應占教職工總數的30%;

  (三)教職工人數500人以上,代表人數應占教職工總數的20%;

  (四)教職工人數1000人以上,代表人數應占教職工總數的15%,原則上不超過400人;

  (五)教職工人數5000人以上,代表人數應占教職工總數的8%,原則上不超過500人;

  (六)教職工人數10000人以上,代表人數應占教職工總數的5%,原則上不超過600人。

  第十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要體現代表性和群眾性。一線教職工代表人數,不得低于代表總數的60%;中層以上領導干部人數不得超過代表總數的20%;其他人員不超過20%;少數民族教職工代表應當不低于其在本校教職工中所占比例,青年教職工、女教職工和民主黨派教職工應占一定比例。

  第十五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向選舉單位教職工負責并報告工作,接受選舉單位教職工的監督。選舉單位教職工全體會議有權更換或者撤換其所選舉的教職工代表。選舉、更換和撤換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程序,由學校根據相關規定,并結合本校實際予以明確規定。

  第十六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權利:

  (一)對本校涉及教職工權益的事項有知情權、建議權、監督權,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有充分發表意見建議和就學校工作向學校領導、有關機構反映教職工意見、訴求的權利;

  (三)對本校執行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決定、辦法、方案和落實提案的情況進行監督;對本校領導干部進行評議監督;

  (四)在教職工代表大會召開前,向教職工群眾征集大會提案,并對提案辦理情況進行質詢和監督;

  (五)在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有權參加學習考察、調查研究、巡察巡視、質詢等代表團(組)活動和專門工作委員會活動;

  (六)因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或經本單位同意,參加工會組織的行使教職工代表職權的其他活動而占用工作時間的,其工資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受影響。因履行職責受到壓制、阻撓或者打擊報復時,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和控告。

  第十七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努力學習并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的法律法規和關于教育教學改革發展的方針政策,不斷提高思想政治素質和參與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積極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活動,認真宣傳、貫徹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交給的任務;

  (三)辦事公道,為人正派,密切聯系教職工群眾,如實反映教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

  (四)及時向本選舉單位教職工通報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活動和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受教職工群眾的評議和監督;

  (五)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學校的規章制度、職業道德,提高業務水平,做好本職工作。

  第十八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教職工代表選舉,按照差額選舉的原則,候選人一般應多于正式代表名額的20%,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選舉應有本選區三分之二以上教職工參加方為有效,當選的代表應當獲得選舉單位全體教職工半數以上贊成票方可當選。

  第十九條? 教職工代表的管理:

  教職工代表在任期內退休、調離本校或離崗6個月以上,其代表資格終止。在本校內部調動工作,其代表資格予以保留,參加調入部門代表團 (組)活動。代表連續一年以上不能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活動的,其代表資格不予保留。代表出現缺額,應及時補選。

  教職工代表因違法違紀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或被學校開除、無故不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活動而嚴重失職、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教職工代表的義務而失去選舉單位教職工信任的,原選舉單位教職工有權要求撤換。

  第二十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列席代表與特邀代表:

  (一)教職工代表大會根據需要可設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一般為未被選為正式代表的領導干部、工會干部或其他管理人員;特邀代表一般為有影響、有聲望的專家、學者、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離退休老領導、獲得較高榮譽稱號的教職工或其他具有相當代表性的人士。

  (二)列席或特邀代表由工會提名,經學校黨政工聯席會議協商確定。列席和特邀代表人數不宜超過正式代表總數的20%。

  (三)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有發言權,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不能當選為主席團成員。

  第四章? 組織規則

  第二十一條? 教職工80人以上的學校,應當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不足80人的學校,建立由全體教職工參加的教職工大會制度。

  學校根據實際情況,可在其內部單位建立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或者教職工大會制度,在該范圍內行使相應的職權。

  教職工大會制度的性質、領導關系、組織制度、運行規則等,與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相同。

  ?第二十二條? 學校應當定期組織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支持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活動。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每次會議須有正式代表總數的2/3以上代表出席方可召開。

  遇有重大事項,經學校、工會或1/3以上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

  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決定、辦法、方案和教職工代表提案的落實辦理情況,應當向下一次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第二十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3年或5年為一屆,屆滿應當及時進行換屆選舉。

  第二十四條? 依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應當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決定的事項而未提交的,學校就此事項作出的決定無效。

  第二十五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除本細則規定確需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決定的事項外,其他急需解決的重要問題,由工會委員會召集由教職工代表團(組)長和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或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負責人組成的聯席會議協商處理,其結果向下一次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教職工代表大會對聯席會議通過的事項具有最終審定權。

  第二十六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在其職權范圍內依法決定的事項,對學校及全體教職工都具有約束力,應當共同遵照執行。

  第二十七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選舉和表決,須經應到會正式代表半數以上同意和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八條? 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及教職工代表大會日常工作所需經費,由學校在管理費用中列支。

  第五章? 工作機構

  第二十九條? 學校工會委員會是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在學校黨組織的領導下,承擔以下與教職工代表大會相關的工作職責:

  (一)根據相關規定,向同級黨組織、上級工會提交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請示報告,報告內容為擬召開教代會次數、上次換屆時間、本次召開日期、主要議題議程、選舉方案和大會籌備委員會建議機構及名單。

  屆中會議,報上級工會備案。

  (二)制定選舉方案,組織各選舉單位教職工選舉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

  (三)提出教職工代表大會議題建議,承擔教職工代表大會籌備和會務工作。

  (四)提出教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的設立方案及建議人選;提名教職工董事、教職工監事和學校勞動人事關系爭議調解委員會成員候選人。

  (五)組織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進行民主管理、參政議政程序方法的培訓和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管理知識的培訓,提高教職工代表的素質。

  (六)組織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進行調查研究,征集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監督、檢查有關部門辦理、落實提案的情況。

  (七)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組織傳達貫徹教職工代表大會精神,督促檢查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落實,組織各代表團(組)及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的活動,主持召開教職工代表團(組)長、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負責人聯席會議;組織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教職工代表巡視、監督和調查研究。

  (八)建立教職工代表聯系與管理制度,受理教職工代表的申訴和建議。

  (九)就學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學校黨組織匯報,與學校溝通。總結交流民主管理經驗,探索民主管理新途徑,開展民主管理理論研究,提高民主管理水平。

  (十)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委托的其他任務。

  第三十條? 學校應當為學校工會承擔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機構的職責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經費保障。

  第三十一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設立若干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有關任務。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對教職工代表大會負責。

  (一)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一般由3-7人組成,其成員在教職工代表大會正式代表中選舉產生。

  (二)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根據學校實際需要設定,

  一般可設提案工作、民主評議、教育教學、規章制度和生活福利等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其任期與教職工代表大會相同。

  (三)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主要職責:

  1、對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決定的相關專門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建議;

  2、收集整理、討論研究相關意見、建議,制定方案草案;

  3、檢查、督促有關部門落實教職工代表大會相關專門工作的決議或決定情況。

  第三十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接受大會主席團的領導。大會主席團成員在正式代表中推選,應當由學校各方面人員組成,其中包括學校黨政工主要領導,一線教職工代表應當超過半數。

  教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一般設常務主席1人和執行主席若干人,由大會籌備委員會或本屆工會委員會提名,在第一次主席團會議上舉手表決通過。

  常務主席的職責,主要是研究處理大會的有關重大問題和主持召開主席團會議。大會執行主席的職責,是在大會主席團領導下,按照大會日程和議程,主持全體代表大會。

  大會主席團可視實際情況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

  大會主席團的主要職責:主持召開大會,領導組織大會期間的各項活動;研究需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的事項;聽取和匯總各代表團(組)對各項會議議題的討論意見和建議;研究需要提交大會討論、通過和決定的事項;組織大會審議文件的修改、起草大會決議;主持大會期間選舉、表決等事項;處理與大會有關的其他重要問題。

  第六章 工作制度

  第三十三條? 學校應根據實際和工作需要,制定完善落實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任務的各項相關制度。一般包括基本工作制度、有關會議制度、教職工代表活動制度、專項工作制度等。

  (一)基本工作制度。學校應按照本細則研究制定本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是學校落實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的工作依據和操作規程,力求明確具體,切實可行。要根據學校的發展和教職工隊伍變化及時進行修訂。

  (二)有關會議制度。學校應根據工作需要建立健全教職工代表大會有關會議制度,確保教職工代表大會職權的落實。會議制度一般有聯席會議制度、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會議制度、代表團(組)會議制度、代表質詢會議制度等。

  (三)教職工代表活動制度。教職工代表活動制度是教職工代表行使職權的重要形式,一般有:教職工代表調查研究制度、教職工代表巡視督查制度等。

  (四)專項工作制度。教職工代表大會專項工作制度一般包括民主評議領導干部制度、代表選舉及管理辦法、提案征集處理辦法、教職工代表大會檔案管理制度、優秀提案評選表彰制度、代表培訓制度、代表述職制度、教代會評估辦法等制度。

  ?

  第七章? 大會召開

  第三十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分為籌備階段、預備會議、正式會議和閉會期間四個階段。

  (一)籌備階段主要任務:

  1、成立教職工代表大會籌備委員會。籌備委員會由學校黨、政、工負責人組成,黨組織主要負責人任主任,工會主席為副主任之一。籌備委員會通常設秘書組、組織組、宣傳組、提案組、會務組等若干臨時工作小組。

  2、工作小組分工:

  ——秘書組主要負責起草領導講話、上報文件、大會報告、大會總結及其他大會文件、函件;負責大會記錄,收集和整理代表討論情況及意見、要求;按主席團會議指示,修改報告、決議(草案)等。

  ——組織組主要負責提出教職工代表大會專門工作委員會組成方案、大會主席團建議名單,制定代表、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名額分配,制定代表選舉條件、選舉辦法,代表團(組)劃分方案。組織代表選舉,審查代表資格,公布代表名單。組織代表資格審查、大會選舉專門工作委員會、集體協商代表和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代表;制定民主評議領導干部方案及程序,編印民主評議表、民主測評表,組織領導干部民主評議與測評工作。

  ——宣傳組主要負責會前、會中、會后宣傳教育、大會新聞報道,重點代表、英模人物專訪、大會精神宣傳解讀;編寫會議簡報、新聞通稿;媒體聯系與接待、收集媒體評論、友鄰學校函電、賀信;會議宣傳專版專欄制作、評比與表彰;會議期間的文化藝術活動安排與組織。

  ——提案組主要負責提案征集與審議工作。起草印發提案征集通知;指導各代表團提案初審工作;負責提案專業會審;起草提案工作報告;收集大會分組審議立案提案情況、起草大會審議通過提案工作報告的決議(草案)。

  ——會務組主要負責大會會務保障工作。負責擬定會議議程、日程、編制會議經費預算。設計和布置會場,安排主席臺座次;組織代表簽到、分發大會文件和資料、安排代表食宿、保健醫療及交通工具;按照大會日程安排組織大會,承擔大會的各項聯系、聯絡與通知、統計工作;處理會議期間的會務保障事項;負責大會會場和代表駐地的安全保衛工作等。

  (二)預備會議階段主要任務:

  教職工代表大會預備會議由工會主席主持,全體代表參加。預備會議通過各項議題可以采取舉手表決方式進行表決。

  預備會議主要議程:

  (1)聽取本次教職工代表大會籌備情況報告;

  (2)通過代表資格審查報告或代表增補情況的說明;

  (3)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議程;

  (4)選舉大會主席團和秘書長;

  (5)通過民主評議領導干部方案;

  (6)教代會換屆時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組成方案;

  (7)通過、決定大會其他事項。

  (三)正式會議階段主要任務:

  1、大會開幕式主要議程:

  (1)學校行政負責人作學校工作報告。

  (2)有關負責人作學校財務工作報告。

  (3)提案委員會(小組)負責人作提案工作報告。

  (4)有關負責人作校務公開工作報告或其他專題報告。

  (5)工會負責人就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召開聯席會議所決定的教職工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問題,向大會做出說明,提請大會確認。

  (6)教代會和工代會合開的,應當增加以下內容:學校工會主席作工會工作報告;學校工會財務負責人作工會經費收支情況報告;學校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主任作經費審查情況工作報告。

  原則上學校應分別召開教代會和工代會。

  2、召開代表團(組)會議:

  以代表團(組)為單位,就會議報告、文件、方案、各項決議決定草案進行討論、審議,提出修改意見或建議,歸納整理后向主席團報告。

  3、大會選舉與表決:

  (1)教代會換屆時組織選舉新一屆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

  (2)教代會和工代會合開的,如遇工會換屆,應組織選舉新一屆工會委員會、女職工委員會、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

  (3)對大會決議、決定、方案進行表決;

  (4)宣布選舉或表決結果。

  4、按民主評議方案組織民主評議領導干部。

  (四)閉會期間主要任務:

  1、學校向各部門和教職工提出貫徹落實教職工代表大會精神的計劃、要求;各代表團(組)和代表,向各自的選區傳達大會精神,組織和帶領全體教職工落實大會提出的各項任務。

  2、各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按照教職工代表大會賦予的職能要求開展工作。

  3、組織代表團(組)活動、代表調查研究活動、監督檢查活動、巡視咨詢活動等。

  4、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臨時會議或代表團(組)長聯席會議、專門工作委員會會議,研究解決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急需解決的問題。

  第八章? 提案工作

  第三十五條? 提案是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民主決策和民主監督的有效形式,是充分反映民意、集中教職工智慧、表達教職工訴求的重要渠道。

  提案工作委員會(小組)在教代會召開前至少15天,將提案征集表發給代表,在教職工群眾中廣泛征集提案。

  (一)提案內容。主要為本校改革發展、學科建設、校風學風教風、師德師風建設、建功立業、創先爭優競賽、教職工隊伍建設、內部管理、工資獎金分配、生活福利待遇以及牽涉到本校內涵建設、長遠發展、教職工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

  (二)提案原則。一要符合法律法規的原則。即所提提案應當在法律法規和相關規章制度允許的范圍以內。二要符合學校職權范圍的原則。即所提提案必須是學校權限所能解決、安排、處理的提案。三要符合議大事的原則。即提案人所提提案必須是關注學校整體建設、學科建設、質量建設和教職工群體利益和全面發展等重大問題的提案,個人意見、個人建議不宜提交大會審議。四要符合規范填制的原則。即提案人必須遵守提案格式,工整填寫,一事一案,提案由一名或多名正式代表提出,兩名(含)以上正式代表附議;一案多事或沒有附議人的提案為廢案,不得提交大會審議。

  (三)提案處理。提案工作委員會(小組)將立案提案,以書面形式轉交學校主要行政領導,由行政領導召開提案處理專題會議,對提案進行逐條研究,提出處理意見,并在提案處理單上簽署意見,明確處理部門與落實時限。對于條件不具備或近期不能辦理的提案,要做出解釋。

  立案提案的處理意見和落實情況要向提案人進行反饋,征求提案人對提案落實情況的意見。

  (四)提案檢查。提案委員會(小組)對提案的辦理情況要隨時檢查和督促。

  (五)提案獎勵。學校應對優秀提案、落實提案先進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

  第九章? 民主評議

  第三十六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民主評議學校領導干部,是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評議監督權的重要形式,是教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重要內容,也是教職工群眾主人翁地位的重要體現。

  第三十七條? 民主評議領導干部工作在本校黨組織的領導下,由民主評議工作委員會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實施民主評議工作。

  教職工代表大會民主評議領導干部每年進行一次,可以和各級黨組織考核領導干部工作、年終考核等工作結合進行。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教育工會負責對轄區內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進行檢查、指導和考核,并將建立健全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作為學校和主要領導評選表彰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九條? 各地(州、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和教育工會可根據本細則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或操作規程。

  第四十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教育科技系統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規程(試行)》同時廢止。

  第四十一條? 本細則由自治區教育工委、自治區教育廳和自治區教育工會負責解釋。?

縣長質量獎實施細則 篇1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健全完善我縣社會救助體系,發揮社會救助兜底線、救急難作用,根據《國務院關于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國發〔20xx〕47號)《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臨時救助工作的意見》(黔府發〔20xx〕37號)《黔西南州臨時救助實施辦法》(州府辦發〔20xx〕55號)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臨時救助是指國家對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以及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的應急性、過渡性救助。

  第三條臨時救助的基本原則。

  (一)堅持應救盡救、及時救助的原則;

  (二)堅持制度銜接、資源統籌的原則;

  (三)堅持規范管理、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二章救助對象和救助標準

  第四條 臨時救助對象及救助標準。

  (一)家庭救助對象及救助標準。

  1.因火災等突發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財產重大損失,在領取各種保險、救助補助資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嚴重困難的家庭,按共同生活人口數,參照當年我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人均給予3個月的基本生活救助,有兩棟或兩棟以上房屋的除外。有國家工作人員的家庭因火災等突發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財產重大損失,在領取各種保險、救助補助資金后,仍然難以維持基本生活的(即家庭當月人均收入低于最低工資標準),按共同生活人口數(國家工作人員除外),參照當年我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人均給予1個月的基本生活救助。

  2.家庭成員遭遇車禍、溺水、礦難等人身意外傷害,在領取各種賠償、保險、救助補助資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家庭成員遭遇車禍、溺水、礦難等人身意外傷害,責任主體不明確、責任主體無賠償能力且家庭自身難以承擔相關費用,導致基本生活存在嚴重困難的家庭,其臨時救助標準應綜合考慮人身意外傷害情形、救助家庭對象困難程度、處理善后事宜費用等因素合理確定,一次性給予3000-10000元救助。有國家工作人員的家庭成員遭遇車禍、溺水、礦難等人身意外傷害,在領取各種賠償、保險、救助補助資金后,仍然難以維持基本生活的;或家庭成員遭遇車禍、溺水、礦難等人身意外傷害,責任主體不明確、責任主體無賠償能力且家庭自身難以承擔相關費用,導致基本生活存在嚴重困難的,其臨時救助標準應綜合考慮人身意外傷害情形、救助家庭對象困難程度、處理善后事宜費用等因素合理確定,一次性給予3000-5000元救助。

  3.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在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等各種醫療保險報銷及醫療救助補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嚴重困難的家庭, 其臨時救助標準應綜合考慮救助對象病情、家庭困難程度、個人自付醫療費用、當地醫療救助最高救助限額等因素合理確定,一次性給予1000-10000元救助。有國家工作人員的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在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等各種醫療保險報銷及醫療救助補助后,自付部分超過50000元(含50000元),基本生活依舊存在嚴重困難的,其臨時救助標準應綜合考慮救助對象病情、家庭困難程度、個人自付醫療費用、當地醫療救助最高限額等因素合理確定,一次性給予1000-10000元救助。

  4.因支付子女或支付法定撫養人、扶養人非義務教育階段(高中階段或被國家國民教育高校正式錄取)合理的境內教育費用,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其臨時救助標準應綜合考慮學生到學校報到的基本交通費用、學費、短期生活費用等因素合理確定,一次性給予1000-5000元救助。

  5.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低收入家庭,其臨時救助應綜合考慮家庭人口、生活必需支出費用、基本生活困難期限等因素合理確定,一次性給予500-3000元救助。

  6.因其他臨時性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經其他救助措施幫扶后,基本生活仍然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其臨時救助應綜合考慮家庭人口、基本生活困難期限等因素合理確定,一次性給予500-3000元救助。

  (二)個人救助對象及救助標準。

  1.因遭遇火災、交通事故、突發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難,暫時無法得到家庭支持,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個人,其臨時救助應綜合考慮災禍情形、個人困難程度、緊急處置費用、救助對象病情、醫治費用等因素合理確定,一次性給予500-3000元救助。

  2.符合生活無著落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條件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按有關規定提供臨時食宿、急病救治、協助返回等救助。

  第五條 臨時救助原則上保障救助家庭對象1-6個月的基本生活,保障個人對象從發生特殊困難至獲得家庭支持前過渡期間的基本生活。

  第六條臨時救助屬于一次性救助,申請人以同一事由重復申請的,無正當理由不予救助。同一申請中申請事由疊加的,可視家庭生活困難程度,在相關申請事由疊加項救助限額之和的范圍內,一次性給予適當救助。對困難程度特別大,面臨生存危機、心理危機,急需政府救助的急難家庭或個人,救助標準可酌情提高,最高救助限額不超過50000元。

  第七條不屬于臨時救助范圍的對象:

  (一)因賭博、吸毒或拒絕就業等造成生活困難的。

  (二)因酗酒、打架斗毆、服毒、自殺等傷害事故的。

  (三)參與非法組織和活動導致家庭困難的。

  (四)拒絕管理機關調查,隱瞞或不提供家庭真實收入、出具虛假證明的。

  (五)法律、法規以及民政部門認定不應給予救助的人員。

  第三章申請及審批程序

  第八條臨時救助申請受理方式。

  (一)依申請受理。對于具有當地戶籍、持有當地居住證的家庭或個人,以及在當地有相對固定工作或有相對固定住所半年以上的流動人口申請臨時救助,由當地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受理。申請人需提出書面申請,填寫《望謨縣臨時救助申請審批表》,并出具以下證明材料:

  1.本縣戶籍的需提供居民戶口簿、申請人身份證(或復印件);

  2.非本地戶籍的需提供身份證及居住證(或復印件);

  3.收入證明、致貧原因及經濟支出證明材料;

  4.保險、理賠、受助情況等證明材料;

  5.單位和社會救助幫困情況證明等必須材料;

  6.民政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對于上述情形以外的,當地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應當協助其向縣級人民政府設立的救助管理機構(即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等)或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救助。

  (二)主動發現受理。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要及時核實轄區居民遭遇突發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況,幫助有困難的家庭或個人提出救助申請。

  公安、城管等部門在執法中發現身處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動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應主動采取必要措施,幫助其脫離困境。新聞媒體應發揮信息來源廣泛、信息傳遞快捷的優勢,及時將獲悉的救助線索通報救助管理機構。

  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或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救助管理機構在發現或接到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公民個人報告救助線索后,應主動核查情況,對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應協助其申請救助并受理。

  第九條 審核審批程序。

  (一)一般審核審批程序。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應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組織人員采取入戶調查、走訪等方式,對臨時救助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家庭成員情況、遭遇困難類型等逐一調查核實。入戶調查至少保證有1名鄉鎮干部和1名村(居)干部參加。縣級民政部門直接受理的臨時救助申請,視情況可委托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組織入戶調查,也可由本部門組織入戶調查。

  入戶調查結束后,視情況組織民主評議,提出審核意見并在申請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員會張榜公示后,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非本地戶籍居民申請臨時救助的,戶籍所在地縣級民政部門應配合做好有關審核工作。

  救助金額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縣級民政部門可以委托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審批,但應報縣級民政部門備案。救助金額在1000元(不含1000元)以上的,經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調查審核后,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縣級民政部門應對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臨時救助審核審批情況適時進行入戶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10%。對符合條件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辦結審批手續;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準,并應在5個工作日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對無當地居住證或未達到在當地有相對固定工作和相對固定住所條件的非本地戶籍人員,縣級民政部門、救助管理機構可以按生活無著人員救助管理有關規定審核審批,提供救助。

  (二)緊急審核審批程序。對于情況緊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無法挽回損失或無法改變嚴重后果的,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縣級民政部門應先行救助,緊急情況解除之后再按規定補齊審核審批手續。

  第十條 對本行政區域內農民工等流動人口中的生活困難群眾、艾滋病、麻風病、患病棄嬰、無主精神病人等實施的臨時救助,在認定事實清楚的情況下,可適當簡化審核審批手續程序。

  第十一條 各級臨時救助的審核審批情況必須張榜公布,接收社會和群眾監督。

  第四章救助方式

  第十二條 實施臨時救助方式。

  (一)發放臨時救助金。全面推行臨時救助金社會化發放,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將臨時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對象個人賬戶,確保救助金足額、及時發放到位。情況特殊的,可直接發放現金。

  (二)發放實物。根據救助對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發放實物的方式予以救助。采取實物發放的,除緊急情況外,要嚴格按照政府采購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提供轉介服務。對給予臨時救助金、實物救助后,仍不能解決臨時救助對象困難的,可分情況提供轉介服務。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醫療、教育、住房、就業等專項救助條件的,要及時轉介到相關職能部門并協助其申請;對需要公益慈善組織和社會工作服務機構通過慈善項目、發動社會募捐、提供專業服務、志愿服務等形式給予幫扶的,要及時轉介到有救助意愿的相關社會團體、社會組織和社會工作服務機構。

  第五章工作機制

  第十三條健全“救急難”工作機制。各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要建立以發現、認定、快速響應、社會力量參與和監督檢查為主要內容的“救急難”工作機制,對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生活陷入困境,面臨生存危機、心理危機且無力自救的家庭和個人給予急難救助,有效防止沖擊社會道德和心理底線的事件發生。

  第十四條完善“一門受理、協同辦理”機制。各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要建立“一門受理、協同辦理”機制,依托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政務大廳、辦事大廳或社會救助經辦機構,設立統一的社會救助申請受理窗口,確保困難群眾“求助有門、受助及時”。同時,建立“首問負責制”和“轉介”工作制度,明確各相關部門的具體職責,明確分辦、轉辦流程及辦理時限和要求,跟蹤辦理結果,將有關情況及時告知求助對象。縣級民政部門、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要公布社會救助熱線,暢通求助、報告渠道。

  第十五條建全社會救助信息共享機制。各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縣級民政部門要建立社會救助管理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機制,加快建設社會救助管理信息系統,實現民政與衛計、教育、住建、人社等部門的信息共享。要抓緊完善跨部門、多層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全面開展核對工作,切實提高對象甄別能力。

  第十六條 健全個案會商機制。依托社會救助聯席會議制度,建立健全“政府領導、民政牽頭、有關部門參與”的個案會商機制,對單個救助管理部門難以解決的急難問題,及時開展會商,研究實施綜合救助措施。

  第十七條 健全社會力量參與機制。

  (一)支持、鼓勵和引導公益慈善組織、企業、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捐贈、設立幫扶項目、提供志愿服務等多種方式參與臨時救助。要鼓勵企業、個人及其他組織成立以“救急難”為宗旨,包括基金會在內的公益慈善類社會組織,鼓勵已成立的公益慈善組織設立“救急難”專項基金,在縣級民政部門的統籌協調下,有效幫助解決現有社會救助政策全面實施后仍無法徹底解決的急難問題。

  (二)縣級人民政府通過政府購買服務、開發社會工作崗位等方式,發揮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和社會工作者作用,為社會救助對象提供社會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導等專業服務。縣級民政部門要建立社會救助需求與社會救助供給信息平臺,暢通公益慈善組織、企業、個人等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的渠道,引導社會力量有序參與社會救助。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的,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財政補貼、稅收優惠、費用減免等政策。

  第六章資金籌集管理

  第十八條臨時救助資金來源。

  (一)中央及省級補助;

  (二)州、縣級財政預算安排;

  (三)福彩公益金投入;

  (四)社會捐助;

  (五)其他。

  第十九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加大臨時救助資金的投入力度,積極拓寬籌資渠道,建立資金管理制度。縣級財政按轄區常住人口每人每年不低于1元的標準安排臨時救助資金。縣級每年應從福彩公益金和社會捐助資金中安排一定比例資金用于臨時救助;在保證足額發放城鄉低保金的前提下,城鄉低保資金有結余的地方,可安排部分資金用于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臨時救助支出。

  第二十條臨時救助資金實行專戶儲存、專帳管理、專款專用,年度結余資金轉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臨時救助資金的使用情況要定期向社會公眾,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章責任與監督

  第二十一條 縣級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臨時救助的實施和日常管理,履行主管部門職責,統籌協調好本行政區域內臨時救助工作;財政部門負責籌集落實臨時救助所需資金,加強資金保障,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衛計、教育、住建、人社等部門主動配合、密切協作,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監察、審計部門分別負責監督、審計臨時救助資金的管理和使用發放。

  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負責臨時救助的受理、申請對象的審核、規定數額內臨時救助的審批和資金發放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受縣級民政部門以及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的委托,協助承擔臨時救助的日常管理和服務等工作。

  第二十二條 救助對象不如實申報家庭收入狀況,提供虛假證明、采取欺瞞等手段騙取臨時救助資金的,依法追回冒領資金,并按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在社會信用體系中予以記錄。

  第二十三條 對因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違規辦理臨時救助或貪污、挪用、扣壓、拖欠臨時救助金的經辦機構和人員,嚴格追究有關機構和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四條 縣級民政部門和各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要設立臨時救助舉報箱和監督電話,受理群眾舉報、投訴和咨詢。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要加強對臨時救助資金籌集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防止違紀違法現象發生。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 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突發公共事件需要開展緊急轉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屬于疾病應急救助范圍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不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二十六條本實施細則由縣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望謨縣臨時救助制度暫行辦法的通知》(望府辦發〔20xx〕24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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